第二講 起草澳門基本法的依據是什麽?
起草澳門基本法的依據具體說來可分爲三個方面。
一、法律依據
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從法理上說,我國憲法是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爲依據,不能同憲法相抵觸。澳門基本法的制定,也是以我國憲法爲依據,特別是憲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一國兩制”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裡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說明在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所以說憲法第三十一條是制定澳門基本法的依據。但是不僅僅是憲法第三十一條,而且從整體上說憲法是制定澳門基本法的依據,因爲澳門基本法的內容還涉及憲法的其他許多條文,也需要以這些條文爲依據。當然,憲法規定的四項基本原則及有關條文則不能作爲制定澳門基本法的依據。有人說,憲法規定的四項基本原則與第三十一條是矛盾的,因此憲法不能作爲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這種看法是不對的,正因爲有憲法第三十一條,才允許制定體現“一國兩制”的澳門基本法。
在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一中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裡也說明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
二、政策依據
除了我國憲法外,制定澳門基本法還有具體的政策依據,這些政策依據是指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我國對澳門的基本政策及附件一,即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二點指出的十二條和我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在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二點中規定:“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這一規定淸楚地說明,我國對澳門的一系列政策也是起草澳門基本法的依據。
三、依據澳門的實際情况
要起草好澳門基本法,除了依據我國憲法、依據我國對澳門的一系列政策外,還必須從澳門的實際出發,依據澳門的實際情况。澳門的主要實際是:(一)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保護私有制,這一制度需要長期保持;(二)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澳門有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這些制度中除具有殖民主義色彩者外,將來基本予以保留;(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方面,中央享有外交和防務的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即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四)在對外經濟文化交往方面,澳門與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有廣泛的經濟和文化聯繫,需要保持和發展這些聯繫。以上種種就是澳門的實際情况,需要密切注意這些情况,才能使澳門基本法制定得比較好、比較符合實際。如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協調組織,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這些規定都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况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