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書號制度在澳門的實施與研究
鄧華超(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副理事長)
壹、前言
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簡稱ISBN),是目前在國際上通用的一種科學合理的編碼系統,是有助於簡化圖書發行及管理手續,便於出版品統計及國際交流。世界各地的出版機構、書商及圖書館都可以利用國際標準書號迅速而有效的識別某一本書及其版本、裝訂形式。不論原書是以何種文字書寫,都可用電報、傳真或網上訂購,並以電腦作業處理。
自1972年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簡稱ISO)正式將國際標準書號訂定爲ISO-2108號國際標準,並在西柏林國家圖書館成立標準書號管理中心,作爲ISBN總部(Internatioa1 ISBN Agency),至目前,已有一百多國家或地區,二十多萬家出版機構採用ISBN。而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亦先後於1982,1976及1989年成立了書號中心,全面推行及統管該國家或地區的書號分配,令該地的出版事業得以達到統一及國際標準,唯獨澳門在這方面的發展仍屬起步階段,極需繼續努力地深入硏究這問題。
貳、國際標準書號的概述
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簡稱ISBN),是圖書專用的國際號碼,通常一書一碼,有如圖書的身份證號碼,具有良好的識別作用,也是圖書行銷、庫存、訂購等電腦化管理不可或缺的要項,在圖書館方面更有簡化採購、徵集、編目、流通、館際互借等作業。
每組書號由四個英文字母“ISBN”及分成四段(分別爲群體識別號、出版者識別號、書名識別號及檢查號)的十位數碼所組成,用以識別圖書所屬國別(地區)、出版機構、書名、版本及裝訂方式,而每段間以連字符號“-”相
例如:ISBN 972-35-0120-1
群體識別號 出版者識別號 書名識別號 檢查號
: : : :
ISBN 972 - 35 - 0120 - 1
除檢查號佔一位數外,其他三段爲可變位數。茲說明如下:
一、群體識别號(Group Identifier)
依據國際標準ISO-2108的規定,此號由設於德國柏林的國際標準書號總部(National ISBN Agency,簡稱IA),負責編配給各國或各地區的書號中心,用以區別出版者的國籍、地區、語文等性質。澳門由於暫未成立地區書號中心,而澳門出版品之ISBN取得,亦需透過葡萄牙的書號中心作分配,故澳門目前的地區代號亦沿用葡萄牙地區代碼“972”。以下是鄰近地區的代碼分别是:

故查閲ISBN的首段號碼,我們便可知道該圖書是由哪個國家或地區所出版的,而例子中的首段號碼“972”,代表該圖書是由葡萄牙或澳門地區所出版的。
二、出版者識别號(Publisher Identifier)
此號爲出版機構的代號,由各地書號中心依各出版機構的出版量編配,位數多寡與其出版量成反比,最多可到七位。而澳門分配得的代碼位數自二位到五位不等,下列是澳門一些出版量較多的出版機構代碼對照:


故從ISBN的第二段號碼,我們可知道該書是由哪個機構所出版的。而例子中第二段之識別號“35”,正是代表著該書由澳門文化司署所出版的。
三、書名識別號(Title Identifier)
此書號用以識別不同內容、不同版本、不同裝訂的圖書,由書號中心編配,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三地的書號除首次由書號中心分配外,往後的書號則分別由各出版機構自行分配,直至此書名識別號容量用滿爲止。例子中之書名識別號“0120”,代表著該出版機構出版至第120種書籍,而此段識別號共有四位數字,即此出版量所分配得的出版書籍容量爲10,000種(由00009999)。
四、檢查號(Check Digit)
此號以單一數字或英文大寫字母“X”表示,能自動核對書號的正誤。根據國際標準ISO-2108之規定,檢查號的產生是以模數“11”的公式推算而來。推算方式是將書號的前九位數字依序分別乘以從10到2,將其乘積相加,總和用11去除,若無餘數則檢查號爲“0”,若有餘數則以11減去餘數,所得差數即爲檢查號,若差數是10,則以代表羅馬數字10的“X”來表示。例如:

書寫或印刷國際標準書號時,書號前冠以“ISBN”字様,書號的每段之間要留空格,或以連字符號“-”區隔。
叁、國際標準書號在中、港、台三地發展情況的比較
中國大陸的《中國標準書號》
中國大陸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圖書統一編號的國家之一,自1956年開始,實施由文化部出版局所頒發的《全國圖書統一編號方案》(簡稱“全國統一書號”),1982年成立了中國ISBN中心(China ISBN Agency),隸屬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統管書號的分配,改用《中國標準書號》,在ISBN系統中,獲得一位數字的地區組號‘7’,而該組號的出書容量爲一億種。
中國標準書號是由《國際標準書號》(ISBN)和《圖書分類—種次號》二部份組成,這二部份之間以水平線隔開,其中《國際標準書號》是中國標準書號的主體,可以獨立使用。

中國標準書號之所以包括有《圖書分類—種次號》在內,因當時決定由《全國統一書號》轉用《國際標準書號》系統時,考慮到ISBN系統與一直沿用的《全國統一書號》相比,缺少圖書分類標識,並鑒於當時的圖書出版、發行及圖書館業等都是以手工檢索、手工排架爲主,在圖書上印有分類標識仍是必要的,所以在制訂《中國標準書號》國家標準時,經反覆討論後,決定在ISBN編號之外增加《圖書分類—種次號》,配合及方便中國大陸各方面的使用,這系統一直沿用至今。
《中國標準書號》的適用範圍
《中國標準書號》適用於下列出版品:
1. 印刷的圖書及小冊子;
2. 縮微出版品;
3. 肓文出版品;
4. 混合媒介出版品(聲、像出版品);
5. 用來產生可讀印本的機讀磁帶(教學影片和幻燈片的其它類似媒介出版品);
6. 微型計算機軟件;
7. 電子出版品;
8. 地圖及教學製圖、圖示類出版品。
《中國標準書號》不適用於下列出版品∶
1. 暫時印刷材料,如∶日曆、廣告等;
2. 無書名頁和正文的美術製品及美術折頁印張;
3. 轉錄錄音材料;
4. 連續出版品,如∶期刊等。
《中國標準書號》結構的特點
一、 出版者識別號(中國大陸稱爲出版者號),是由中國ISBN中心(China ISBN Agency)所分配的,編號的長短有嚴格的規定,因中國大陸的出版機構全是國營的,對出版機構的出版狀況非常了解,加上中國大陸的呈繳製度亦十分嚴謹,所以該組識別號在統管及分配方面亦較爲妥善。
二、 書名識別號(中國大陸稱爲書名號),是由出版機構自行編配的,因有ISBN系統用戶手冊的指引和書號中心人員的講習培訓的幫助,各出版機構對ISBN各組識別號的配號之規定有明確的認識,如下列的規定∶
1. 每一種不同出版品(包括外觀方面的不同,如精裝書、平裝書、圖書館專用裝訂等),以一個書名識別號,作爲ISBN唯一的識別號;對同一種書的不相同版本,也必須給予不同的書名識別號,但對內容和外觀毫無變化或僅是定價改變的重印圖書,不另給新的書名識別號。對配號規定有深入的認識及了解自我機構的預期出版量,有利最初申請該組識別號的容量範圍,不致令同一出版機構在短期內便出現多組的出版者識別號。
2. ISBN編號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重複使用,如:由於筆誤,使一本書帶上了錯誤的書號,那麼這個號碼必須從可用書號段中撤銷,而且不能再給其它出版品使用;并應將這種撤銷的號碼,通知中國ISBN中心。
3. 連續出版品中的期刊不要使用ISBN,而應用ISSN,但對連續出版品中的年鑒、叢刊,在其各輯中除使用ISSN外,還應各分配一個ISBN。
4. 多卷本套書,除每卷要有一個ISBN外,且每套還需有一個獨立的ISBN,每分卷的ISBN和全套書的ISBN應同時印在每一相應的卷本上。
5. 在重印或再版其沒有ISBN的庫存圖書時,必須補編ISBN,并在書上刊印。
6. 出版者應設專人負責,正確、科學地管理和使用授予該社的ISBN 的識別段,這段編號爲該出版者專用的,任何其它出版者不得佔用。
7. 共同出版或與其它出版者聯合印刷的出版品,由出版中負責發行的出版者分配ISBN。
8. 由代理人銷售或發行的圖書,根據ISBN系統的原則,由特定出版者出版的一特定版本,只能接受一個ISBN,且這一ISBN始終不變,不論該書在何處由何人發行或銷售均如此。當一本圖書是由獨家發行人或唯一的代理商從未採用ISBN系統的地區進口時,該圖書自然不會有ISBN,這種圖書可由獨家發行人給予ISBN。由獨家發行人或唯一代理商進口的圖書,原出版者的書名頁被載有獨家發行者的版權說明的新書名頁取代時,該圖書應由此獨家發行者或唯一代理商給予新的ISBN,原出版者的ISBN也應作爲相關的ISBN給出。一本圖書是由多家發行者從尙未採用ISBN系統的地區進口,因而該圖書不具有ISBN時,可由管理這些發行者的組區中心給予ISBN。
9. 在一個以上地點出版圖書的出版者,有些出版者在多地經營出版,而其版權說明中說明這些地點同時并列時,其圖書只能給予一個ISBN。出版者分散經營,而其設在不同地點的獨立的辦事處或分公司可能各有其標志,盡管如此,所出版的每種圖書應只給一個ISBN,分配書號的工作由負責該出版事宜的辦事處或分公司承擔。
10. 出版者要對其已出版和行將出版的圖書的ISBN建立登錄賬,登錄賬應按書名識別號數字從小到大順序進行登記,以作爲每一出版者使用ISBN的永久性檔案文件,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ISBN的重複使用。
ISBN的印刷
對於圖書應盡可能將ISBN印刷在:
書名頁(Title Page,爲書之前面一頁,載有詳細書名,通常具有著者姓名、版次、出版者、出版地與出版日期等)背面,若不可能時則印在書名頁的底部,仍不可能時可印在圖書其它顯著的位置處;
書脊的底部;
書籍的封底,用9磅鉛字或更大號的鉛字印刷;
圖書護封底及任何其它保護盒套或包裝物的背面。
由於中國ISBN中心的組織及管理相當完善,因此在對出版機構的技術指導和協助,大大加強各出版機構的合作和原則的遵守,所以ISBN系統在中國大陸的推行及發展,已得到一定的成果。
香港的《國際標準書號》
香港自1976年引入ISBN系統,並成立書號中心,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負責統管書號的分配,在IS BN系統中,所獲得的地區組號爲‘962’,香港雖於1997年7月l日已成爲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由於地區組號“962”已使用了多年及書號中心的運作亦已上軌道,因此亦決定沿用“962”這個組號。香港的書號中心隸屬於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並且嚴格地引用《書刊註冊條例》,故書籍的出版及呈繳制度亦是非常完善。
書名識別號(香港稱爲書名版別代碼),是由出版機構自行爲新出版的書種或版本編配,書籍的出版由於受著《書刊註冊條例》所監管,故出版機構的編號程序亦較爲自律及遵守,在配予一書一號的原則下,令ISBN在香港的發展與控制,達至國際水準。
台灣的《國際標準書號》
台灣自1989年,行政院正式核定國立中央圖書館(現稱國家圖書館)爲台灣的國際標準書號權責單位,在ISBN系統中,所獲得的地區組號爲‘957’,並由國際標準書號中心負責統管書號的分配及出版國際標準書號使用指南。ISBN在台灣地區的實施,經過長期的硏究及推廣,出版機構亦樂於遵行編號的規則,再加上書號中心亦是隸屬於書刊呈繳中心—國家圖書館,因此在統管及發展方面,亦較爲完善和統一。
國際標準書號的應用範圍
國際標準書號的應用對象,包括下列出版品:
1. 印刷成冊的圖書;
2. 縮影及縮印式出版品;
3. 盲人點字出版品;
4. 公開發行的電腦軟體;
5. 以印刷爲主的其他媒體出版品。
國際標準書號不包括下列資料:
1. 短暫性出版品,如:行事曆、日曆、海報、散頁、單張樂譜、戲劇和音樂會節表等;
2. 音樂作品,如:錄音帶、唱片及樂譜;
3. 無文字說明的藝術複製品;
4. 未公開銷售的電腦軟體;
5. 以言傳爲主的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書簡介等;
6. 連續出版品,如:報紙、雜誌等。
書名識別號的編配,由於出版機構在申請出版者識別號之時,呈交充足的資料如出版的預算量等,因此在分配得到的書名識別號,容量是可足夠使用的,免令出版機構再申另一新的出版者識別號之麻煩。書名識別號是由出版機構自行編配的,因各出版機構人員經書號中心給予講習訓練後可自行編號,對ISBN各組識別號的規定有明確的認識,如書名識別號規定如下:
l. 每種圖書第一次出版時即應申請編號,重印(如:二刷、三刷)時不必申請新號,沿用舊的ISBN即可;
2. 不同版次和裝訂的圖書應分別編號,節縮版與原版也應分別編號;
3. 裝訂與版式有顯著變化時須重新編號;
4. 重印書的出版者如非原出版者,須重新編號;
5. 重印書更改名時,須重新編號;
6. 同一書名之多冊書,除全套有一個編號外,各分冊亦應分別編號;
7. 再版書或重印過去無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時須申請編號;
8. 兩家出版社聯合出版的圖書以一家登記爲準;
9. 年刊本可以同時申請國際標準書號及國際標準叢刊號(ISSN)。
國際標準書號淸冊
規定申請國際書號的出版機構必須自行備置一淸冊,記錄其已出版或即將出版新書獲編配的ISBN,該淸冊記錄的順序,係以ISBN的數字爲序,每種圖書標明書名、著者、出版年月、版次、套/冊、裝訂、定價。
ISBN的印刷
國際標準書號須同時刊印在:
書名頁的背面或版權頁下方;
直排本印於封底左下方(橫排本於右下方),若有條碼應印在條碼上方;
護封、封套或書衣(中文書前後之封面)封底上項規定印製;
以印刷爲主的其他媒體若無法依前三項規定處理者,則視其形制印製於顯要處。
澳門的《國際標準書號》
在澳門,ISBN的發展情況,由於暫未成立地區的書號中心,而澳門仍是葡萄牙殖民地,故澳門出版品之ISBN的申請,主要由出版機構透過澳門中央圖書館(l987前稱澳門國立圖書館)代爲辦理向葡萄牙書號中心(Agência Nacional do ISBN)申請,但有部份出版機構亦會自行向該中心申請,因此有參差及不集中的情況出現,在統計及管理上造成很大的困難,加上出版機構人員缺乏對ISBN系統規則的認識,至令澳門出版事業的遲遲未能達到國際的標準及統一,難於充份行銷於國際市場。
出版品的編碼原則及作業規定根據葡萄牙的書號中心所出版的使用者手冊中規定:
l. ISBN系統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每一ISBN識別一指定版本的圖書”,一經分配的ISBN不可以再使用於其他圖書。
2. 再印、重印的圖書除出版者或內容有所更改外,其他情形如日期、價格改變時亦不需再另行申請新的ISBN。
3. 再版的圖書,明顯地有部份不同於第一版,如封面、序或其他任何變動,應配予另一新的ISBN。
4. 一種書有不同裝訂方式,應申請不同的ISBN,同時印在書上,並且加以注明裝訂方式,例如:
ISBN 972-9202-00-1-brochado
ISBN 972-9202-01-X-cartonado
ISBN 972-9202-02-8-encadernado
5. 多冊的套書應分別配予全套書一個ISBN及配予每一分冊各一個ISBN,每冊書上應印上二個ISBN,如:
ISBN 972-9202-05-2(obra completa)
ISBN 920-9202-06-0(volume I)
6. 所有分冊來自同一格式的陸續出版圖書或活頁的出版品,應配予每一分冊相同的ISBN,但來自不同格式者,則應配予不同的ISBN:而活頁式出版品,祇需配予一個ISBN,並印於封底處。
7. 一本書由二個或二個以上出版者合作出版,可分別以每一出版者申請一個ISBN,或根據自己決定選擇其一之出版者申請一個ISBN;若一本書由二個或二個以上出版者共同發行,應配予二個ISBN,並於每一ISBN後加以註明,如:
ISBN 972-8081-50-2-Cosmos
ISBN 972-8119-20-8-Arco-Iris
8. 出版者應爲先前或行將出版之出版品申請ISBN,同時亦應將ISBN印刷在第一次印本上的同一位置。
9. 當處理一翻譯作品時,應指明原著的ISBN,如:
ISBN 972-8445-00-8
(edição origanal∶ISBN 0-571-09898-3 Editor AB,Nova Iorque)
10. 當處理並列語種版本的圖書或於一本書內有並列語種時,如國際組織的出版品,應指明所有並列語種版本的ISBN,如:
ISBN 972-9202-15-X
(ISBN 0-571-07350-6 edição inglesa)
(ISBN 90-70002-34-5 edição holandesa)
11. 一經分配的ISBN,任何情形都要使用。經常,出版者錯誤地將一個已使用的ISBN配予其它的出版品,出版者應立即將配錯的ISBN通知書號中心(Agência Nacional)。
ISBN系統在澳門實施所面對之問題
目前,ISBN系統在澳門的推行及實施,存在著下列很多問題:
1. 本地沒有一個專責部門完全統管ISBN分配的工作,難於對用戶直接指導和協助;
2. 出版機構人員缺乏對ISBN結構的認識;
3. 葡萄牙的書號中心完全不了解澳門地區的出版情況及出版機構的出版計劃;
4. 缺乏有關部門的重視及推廣;
5. 近年澳門的中文文獻的出版量越來越豐富,但葡萄牙的書號中心只懂處理西文文獻資料,往往在資料翻譯上出現錯漏或誤差;
6. 九九主權回歸後的地區識別號的改變等。
不完善的書號控制會出現下列情形:
1. 聯合出版的圖書,有時出現一個ISBN,有時出現兩個ISBN;
2. 不同內容及版本的二出版品有相同的ISBN;
3. 一出版品內有二個連續的ISBN;
4. 出現沒在存在的地區識別號,如“927”或“0972”等;
5. 同一內容的不同語種的出版品有同一個ISBN;
6. 出現只有二組的織別號及九位數字的ISBN;
7. ISBN與ISSN混淆的組合號碼,如ISSN 972-8091-10-9;
8. 出版量較多的出版機構被配予一些容量較少的出版者識別號,結果出現同一出版機構擁有超過五組或以上的識別號;
9. 同一出版機構在書名識別號未用完之制,亦可被配予另一識別號;
10. 期刊亦申請ISBN;
以上種種都是由於葡萄牙的書號中心,對澳門出版機構識別號申請的審查不嚴謹及疏忽,加上出版機構人員對ISBN的認識不足,結果造成下列五花八門的ISBN在文獻中出現:
ISBN∶972-809139-7
ISBN-0972-35-0103-1
ISBN 973-8147-09-0
ISBN 9729440441
ISBN ·972·95840·3·6
ISSN 972-8091-10-9
ISBN-927-853-097-1
ISBN 972-8295-19-7
972-97477-8-4
ISBN:972-8279-13.2
ISBN-972-35-0228-3(obra completa)
ISBN-972-35-0248-8(vol.I)ICM
ISBN-972-9440-63-8(vol.I)FO
另一更大的問題,就是澳門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主權便回歸中國大陸,ISBN的地區識別號應如何配置呢?是否會仿效香港,向德國ISBN總部申請一新的地區組號及成立書號中心,或是歸入中國大陸的地區組號“7”,這真是一個極需硏究及盡快解決的問題,因爲距主權回歸日期已不遠矣。
肆、結論
不論是另組澳門的ISBN書號中心,抑或納入中國大陸地區組號,現在亦應該要盡快進行周詳的硏究,更理想者是立法實施。本人特提出下列一些不成熟的意見,以供有關單位作參考:
1. 有關當局盡快與葡萄牙的ISBN書號中心和中國ISBN中心進行磋商,商討在主權回歸後,由那個部門負責澳門地區的ISBN的分配;
2. 議決後,應積極進行籌組及人員培訓等工作,以求順利過渡;
3. 負責機構組成後,制訂本地在ISBN系統實施的原則及擬定如何推廣、宣傳計劃,如:新聞傳媒的宣傳、廣發問卷調查、出版機構座談會、ISBN配碼講習班及編印使用手冊等;
4. 在經費和人力資源充裕下,可同時發展條碼(Bar Code)和出版品預行編目(CIP)的服務,令澳門的書目控制達最佳的狀態。
根據鄰地的經驗,要籌組一個有較完善組織、系統地統管該地區的ISBN分配的機構,是需要較長時間作準備,並且也需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這樣,才能有效地統一和提高澳門出版事業的發展。
參考書目
1. 李莉茜著,國際標準書號與出版品預行編目,台北市:文華圖書館管理,1996。
2. 國立中央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編輯,國際標準書號使用指南,台北市:中央圖書館,1990。
3. 中華民國國際標準書號硏究小組編撰,國際標準書號實施及推廣工作硏究報告,台北市:中央圖書館,1989。
4. 中國ISBN中心,《中國標準書號》使用手冊,北京:中國ISBN中心,1993。
5. Agência Nacional do ISBN Numero Internacional Normalizado do Livro∶Manual do Utilizador,Lisboa∶Agência Nacional do ISBN,[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