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淸初作爲中國通商口岸時代之澳門 公元一六四五——一八四六年
公元一六四七年—淸世祖順治四年丁亥
1.廣督佟養甲疏言:“佛郎機國人寓居濠鏡澳,與粤商互市於明季,已歷有年,後因深入省會,遂飭禁止。請嗣後仍准番舶通市”。上從之。自是,每歲通市不絕,惟禁入省會。
《皇淸文獻通攷·四裔攷》
2.戶部議覆兩廣總督佟養甲疏言:“佛郎機國人寓居濠鏡澳,以携來番貨與粤商互市,蓋已有年。後深入省會,至於激變,遂行禁止。今督臣以通商裕國爲請,然前事可鑑,應仍照前明崇禎十三年禁其入省會之例,只令商人載貨下澳交易。”得旨准行。
《粤海關誌》卷二十六
〔文按〕:《小腆紀年》:順治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李成棟以淸兵攻克廣州,佟養甲爲兩廣總督。順治五年四月初十日,李成棟反淸復明,則佟養甲在本年之請復通互市,亦僅爲曇花之一現耳。然此實爲今後淸朝一代對外貿易之開端。
3.前山寨設參將一員,左右營千總各一員,把總四員,兵五百名。
《香山縣誌》
公元一六四八年—淸世祖順治五年戊子
1.澳門葡人與日本之貿易旣於一六三九年(日本寬永十六年)被日本所禁止。繼以一六四○年西葡兩國由合而分,葡人在馬尼刺之貿易已被禁止,於是一落千丈之勢矣。竇維斯於其所著《在印度之葡萄牙人》一書中亦謂:當一六四八年左右,澳門貿易非常衰歇。是年適克斯托錄Dom Braz de Castro被任命爲司令官,彼有鑒於澳門旣如此貧困,而其人民又好亂成性,乃辭不就任。那伐留脫亦謂澳門藉對日本與馬尼剌之貿易而造成其繁榮。自對日之貿易廢而澳門之市易衰。自對馬尼刺之貿易中止而衰頽乃達於極點焉。(見那伐留脫:《支那帝國記》)
周景濂:《中葡外文史》
〔文按〕:澳門區區一隅,非生產之地。葡萄牙人亦藉之爲貿易之中介地。自南海海上之霸權爲荷蘭所奪,葡人對南洋、印度洋與歐洲貿易之路已斷,所恃者惟壟斷中國與日本、菲律賓之貿易耳。及日、菲均禁止其貿易,澳門遂成孤島,加以當此時期正値中國內部農民紛起革命,隨之滿族入據中國,中原塗炭,廣東亦成戰場。一六五○年兩王入粤,廣州闔城被屠,精華頓盡,經濟枯竭,澳門以世外桃源,幸免戰火,其商業之零落,經濟之貪困,自不待言。
公元一六五一年—淸世祖順治八年辛卯
1.據强克斯脫之記載,謂一六五一年淸廷因葡人承認其主權,曾邀免地租三年。當時地租似爲一千両,所豁免之數大槪相當於三年一貢時所納貢銀三之一云。徐薩斯亦云:“西曆一六五○年淸軍圍攻明軍最後根據之廣州城,血戰多日,行將陷落,明軍於窮困之餘,求與葡人同盟,事爲淸帝所悉,乃亦與葡人修好,並免除其徒增煩累之年租”。又云:“後於一七一四年(康熙五十三年)及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又兩次罷免地租”云云。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免租事在中國文獻上未見記載。當時事或有之,然僅爲一時之事。中國歷代均有豁免錢糧之擧,澳門地租收入列入於香山縣地丁項內,可能因豁免錢糧而統一免徵,事實待攷。
公元一六五三年—淸世祖順治十年癸已
1.暹羅國有番舶至廣州,表請入貢,是年復有荷蘭番舶至澳門懇求入貢。時鹽課提擧司白萬擧,藩府參將沈上達以互市之利說尙王(平南王尙可喜),遂咨部先行。
《廣州府誌雜錄》
2.懷遠驛在西關十八舖,順治十年,暹羅國有番舶至廣州,表請入貢,是年復有荷蘭夷航至澳門,懇求進貢。時鹽課提擧司白萬擧,藩府參將沈上達以互市說王,遂咨部允行。乃修明市舶司故館以居貢使,而厚給其廩餼,以招納遠人焉。
樊封:《南海百咏續篇》
公元一六五六年—淸世祖順治十三年丙申
1.荷蘭人再度企圖同廣州進行通商,但是他們的努力又被葡萄牙人從中破壞而失敗。於是一六五五年他們就派哥頁同開澤爲使節前往北京,這兩位使節事事都順從中國人的要求,他們帶來貴重的禮物,並且聽憑這些禮物被人稱爲貢物,自己也這樣呼它。他們也拜領了優厚的恩賜,他們俯伏在皇帝面前,他們在皇帝的聖諱、詔書和寶座之前恭行三跪九叩首的禮節。他們情願以一個亞洲藩屬向宗主國來朝貢的使臣地位自居。他們希望用這樣行爲在中國取得貿易特權,象他們在日本以同樣手段所取得的一樣。但是他們所得的只不過是被准許每八年遣使一次,每次隨帶商船四艘而已。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文按〕:據《九朝聖訓·世祖皇帝聖訓》卷五諭外藩載:“順治十三年八月甲辰,荷蘭國貢使歸國,上賜其國王銀幣,仍降敕諭曰:爾國僻處西隅,海洋險遠,歷代以來,聲敎不及。乃能緬懷德化,效慕尊親,擇爾貢使,赴闕來朝,虔修職貢,地逾萬里。懷忠抱義,朕甚嘉之。用是優加錫賚,以報孚忱。至所請朝貢出入,貿易有無,雖灌輸貨貝,利益商民,但念道里悠長,風波險阻,舟車跋涉,閱歷星霜,勞勩可憫,若貢期頻數,所携貨物在館交易,不得於廣東海上私行貨賣。爾其體朕懷保之仁,格恭藩服,愼乃常職,祇承寵命”。可見荷蘭之派出使臣雖在一六五五年,而其到達中國則在一六五六年也。
又:當時荷蘭尙佔據台灣及澎湖,至順治十七年始爲鄭成功所驅逐。荷蘭人挾恨於康熙二年助淸政府攻鄭氏有功,因請貿易,奉旨,着二年貿易一次。五年(一六六六年)又奉旨,荷蘭旣八年一貢,其二年貿易,永着停止。見《欽定大淸會典事例》卷五一○禮部朝貢。
公元一六五九年—淸世祖順治十六年己亥
1.澳門所有家屋寺院,須付地租於中國人,對於船舶,亦須納停舶稅。又船舶如一入澳門港,即有中國官吏從本縣來,估量其船中貨物,計算其貨物之多寡而徵稅焉。及出港時,再加估量而貨以稅。西班牙敎士那伐留脫Maraette:《中華帝國記》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攷之文獻之記載,中國除每年徵收澳門地租及入口貨物稅外,無徵收家屋寺院之地租。此條所言,疑爲澳門葡萄牙人勒收別國之稅捐,而嫁名於中國者。
公元一六六三年—淸聖祖康熙二年癸卯
1.康熙元年,台逆鄭成功流劫閩廣洋面,勾煽沿邊蛋民,官軍疲於奔命。於是界海淸野之議興。二年,侍郎科爾坤來粤,勘明潮州近洋六縣,廣州近洋之番禺、東莞、新安、香山、順德、新寧六縣、所有沿海蛋民,悉徙內地,一切田園,廬舍槩行拆毀。地方文武嚴查其出入,以杜海寇之接濟。
樊封:《南海百咏續篇》宜民市條
2.康熙元年,鄭錦猖獗命,內大臣科爾坤界山巡視海濱居民,令徙內地五十里,賑貧民之不能遷者。於是黃梁都沙尾,北山、奇獨澳、黃旗角、潭洲諸鄕皆遷。官拆界,期三日,貧無依者不能遷,如令。五日,夷其地。
《香山縣誌》
〔文按〕康熙元年下遷海令,二年廣州各縣實行,三年五月又續遷番禺、順德、新會、東莞、香山五縣沿海居民。至八年詔復遷海居民舊業,然僅部份耳。至廿三年始命展復元年遷海界。
3.當年遷立邊界之時,以香山必不可遷,議設官兵防守此土。香山之外原有澳夷,以其言語不通,不事耕種,內無駐足之處,况居香山數百年,遷之更難,時已奉命免遷矣。(巡撫王來任《奏請邊界宜速展疏》)
《廣州府誌前事略》
〔文按〕:《中葡外交史》云:“遷海令旣經頒佈,澳門就常理論之,自亦在遷移範圍。幸經在京德國敎士湯若望多方運動,始得免除遷移之累。(見徐薩斯:《史的澳門》)然貿易一事,仍在禁止之例一。據徐薩斯之記載:“謂當時有葡船十艘,以違禁故,悉遭焚毀。又强克斯脫書上亦云:葡船七艘違禁貿易,廣東地方官憲將沒收其船貨。後以重賂獲免云”。攷葡人以澳門得免遷移爲敎士湯若望多方運動之結果。湯若望之多方運動,當亦爲其一原因,但觀於王來任之奏疏,已有香山必不可遷之語,何以必不可遷之理由,雖未盡言,蓋當時尙可喜盤據廣東,方以市舶爲利藪,澳夷遷,則市舶之利失。澳夷之不遷,此當爲最主要之原因。
公元一六六四年—淸聖祖康熙三年甲辰
1.改前山參將爲副將,尋以都司代。
《香山縣誌》
2.改設副將衙門,添設左右營都司二員,守備二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官兵一千名,通共官兵二千名。後奉文裁減,除陸續抽撥及逃故不准頂補外,左營尙實存兵九百二十八名,右營兵八百六十四名。
《香山縣誌》
3.時嚴洋禁,寨(前山寨)宿重兵,而蓮花莖一閘,歲放米若干石。每月六啟,文武官會同驗放畢,由廣肇南韶道馳符封閉之。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4.又於橫石璣立一口子,日食口糧,計口而授。每幾日放一關。其一切用物,皆藉奉禁,稽查留難,皆不令出。計縣與澳,其戶口數萬,斷絕往來生業,坐養致困,愁苦難言。若論其地未遷,則爲界內之人,其橫石口子似宜免設,使其人得以貿易於內,以通有無,惟於澳內設兵防其通海接濟,庶幾民夷可以長活。若仍立口子,雖云計口有米糧出糴,彼地方之人旣絕生計,何處有銀買米。臣謂不數年,則其人皆枯槁矣。康熙七年巡撫王來任奏請邊界宜速展疏。
《廣州府志前事略》
〔文按〕《中葡外交史》云:“據徐薩斯之記載,謂:廣東地方官府之立此關閘,除限定境界外,並藉以統制澳門葡人食糧之購買。蓮花莖關閘之中央有門,啟閉有定時,例以爲常。並有“畏我威,懷我德”六字之符封焉。又據那伐留脫之支那帝國記謂:此門五日開一次,開放時葡人紛紛購辦糧食。其後又改爲一月開兩次,此時少數富有之葡人固有力購買此半月內之糧食,至於多數貧苦葡人,則力有所不逮,是以往往有饑死者。其後又改爲五日一次,而中國人於開放之日,輒任意抬高其貨物之價格”云云。可與王來任之奏疏相參攷。由此可見淸初澳門葡萄牙人之零落與貿易之崩潰。
公元一六六七年—淸聖祖康熙六年丁未
1.一六六七年又從臥亞派去第四次使節,意圖對於中國皇帝直接下令封閉澳門貿易一事有所表示,但沒有得到絲毫的具體結果。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文按〕詳見一六七○年各條。
2.海賊充斥,副鎭請移駐縣城,以左營都司代之。仍留千總守寨(前山寨),及分把總一哨戍守關閘。(<祝志>)
《香山縣志》
〔文按〕:另據《香山縣志》載:“是年遷民結黨爲亂”,則所謂海賊者。實爲遷海令所逼遷之人民起而反抗也。蓋遷海令實行之結果,沿海居民,生計大受打擊,而對外貿易,彼此亦同受其困。時漕運總督慕天顏之《請開海禁疏》云:“猶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見市井貿易,咸有外國貨物,民間行使,多以外國銀錢,因而各省流行,所在皆有。自一禁海之後,而此等銀錢絕跡,不見一文。即此而言,是塞財源之明驗也。可知未禁若干之利。揆此二十年來所坐棄之金錢,不可以億萬計,眞重可惜也”。(見《淸朝經世文編》卷六)
公元一六七○年—淸聖祖康熙九年庚戍
1.六月,國王阿豐肅部臣瑪訥撤爾達聶等奉表進貢金剛石飾金劍、金珀書箱、珊瑚樹、琥珀珠、偃南香、哆囉絨、象牙、犀角、乳香、蘇合香、丁香、金銀乳香、花露、花幔、花氈、大玻璃鏡等物。得旨:“西洋地居極邊,初次進貢,具見慕義之誠,可從優賞賚”。尋遣瑪訥撤爾達聶等歸國。行次山陽縣,瑪訥撤爾達聶以病故,加恩諭祭。
《皇朝文獻通攷》卷二九八
〔文按〕《淸朝文獻通考》將此事列入意達(大)利亞內,蓋誤以爲佔住澳門者爲意大利人也。
2.西洋國王阿豐肅遣陪臣奉表,並以方物,國王畫像、金剛石飾金劍等十七種入貢。
《淸會典事例》
3.此次葡使節之北上,澳地居民負担經費達三萬餘両之鉅。其抵京後,所有中國各種儀式,無不遵行。其所乘之船,亦爲朝貢船。然其所負之使命終歸於失敗。撤爾達聶赴北京後,皇帝特賜筵宴,並賞以種種恩賜物品,以朝貢國之名義記載於中國記錄中。除此之外,則一無所得。(馬丁著:《中國》)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中葡外交史》云:“康熙初年,澳門雖因湯若望之努力,得免於遷海令之適用,然航海貿易,猶被禁止,一般恃貿易外無以爲生之葡人,乃不得不干犯禁令,或從事運動賄賂,以繼續貿易。然此種行爲,殊甚危險,澳門元老院乃將澳門窮困情形,訴於葡領印度總督,總督即以葡王阿豐肅六世名義,遣派撤爾達聶Manoel de Saldanha赴北京,挽救此困難。撤爾達聶於一六六七年到達澳門,滯留年餘,至一六七○年抵北京”。據此,合與馬丁所言,証以中國文獻之記錄相符,則《淸朝文獻通考》意達利亞所記之阿豐肅使臣瑪訥撤爾達聶即爲葡萄牙人使臣無疑。
公元一六七三年—淸聖祖康熙十二年癸丑
1.萬曆二年,莖半設閘,官司啟閉,上爲樓三間。歲久圮。康熙十二年,知縣申良翰修,增建官廳于旁,以資戍守。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公元一六七八年—淸聖祖康熙十七年戊午
2.八月,阿豐肅遣陪臣本多白壘拉奉表貢獅子,並奏言:“凡在西洋所屬,瞻仰巍巍大淸國,咸懷尊敬,願率諸國永遠霑恩,等日月之無窮。時天主降生一千六百七十四年也”。上召見於太和殿,宴賚遣歸。
《皇朝文獻通考》
3.阿豐肅陪臣本多白壘拉進貢獅子,其表文云:“謹奏請大淸皇帝萬安,前次所遣使臣瑪納撤爾達聶,叨蒙皇帝德意鴻恩,同去之員俱沾柔遠之恩,聞之不勝權件,時時感激隆眷,仰巍巍大淸國寵光。因諭凡在西洋所屬,永懷尊敬大淸國之心,祝萬壽無彊,俾諸國永遠霑恩,等日月之無窮。今特遣本多白壘拉齎獅子。天主降生一千六百七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奏”。
《東華錄》
〔文按〕觀於此條年月之記載,可知中國與葡萄牙史家所記年月或每有不符之故,蓋或記其始事之時,或記其事成之日,地隔重洋,動輒經年累月矣。
公元一六八三年—淸聖祖康熙二二年亥癸
1.五月克台灣。十月兵部議請各省開界。得旨:江南、浙江、福建、廣東沿海田地可給民耕種。諸要地防守事宜,其擇大臣往視焉。自是沿海內徙衛所、巡司、墩、烽堠、塞堡、關隘皆改設於外、略如明初之制。民內有耕桑之樂,外有魚鹽之資,商舶交於四省,徧於占城、暹羅、眞臘、滿刺加、浡泥、荷蘭、呂宋、日本、蘇祿、琉球諸國。仍設關四於廣東澳門、福建漳州、浙江寧波府,江南雲台山,置吏以蒞之。
姜宸英:《海防總論》
公元一六八四年—淸聖祖康熙二三年甲子
1.海宇大寧、弛洋禁。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2.國家初患海孽未平,撤界而守,禁及採捕。康熙二十三年,克台灣,各省督撫臣先後上言,宜弛航海之禁,以紓民力。於是始許出洋,官收其稅,民情踴躍爭奮,自近洋諸島國以及日本諸道,無所不至。
姜宸英:《日本貢市入寇始末記》
〔文按〕上年已撤銷遷海之令,至本年始弛出洋之禁。《皇朝經世文編》載藍鼎元<論南洋事宜書>云:“閩廣人稠地狹,田園不足於畊,望海謀生,十居五六。內地賤菲無足輕重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
,皆於洋船行銷。歲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所關爲不細矣。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遊手無賴,亦爲富所驅,盡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
劫爲非之患。旣禁以後,百貨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藝能之罔用,行者嘆致遠之無方。故有以四五
千金所造之洋艘繫維朽蠹于斷港荒岸之間,駕駛則大而無當,求價則估而莫售,拆造易小,如削棟梁以爲
,裂錦繡以爲縷,於心所不甘。又冀日麗雲開,或有弛禁復通之候。一船之敝,廢中人數百家之產,其慘目傷心,可勝道哉。沿海居民蕭索岑寂、窮困不聊之狀,皆因洋禁,其深知水性慣熟船務之舵工水手,不能肩擔背負,以博一朝之食,或走險海中,爲賊駕船,圖目前餬口之計。其游手無賴,更靡所之,羣趨台灣,或爲犯亂,辛丑台寇陳福壽之流,其明效大驗也”。淸朝統治者爲保持其權位而施行遷海令,其結果沿海居民生計大受打擊。澳門葡人雖免遷移,其困難當亦同一例也。
公元一六八五年—淸聖祖康熙二四年乙丑
1.開禁南洋,始設粤海關監督。
阮元:《廣東通志》
2.粤海關廨舍,在廣東外城五仙門內。康熙二十四年,以舊鹽政署改建。又有行廨在香山澳門,監督時出稽查,則居之。
《粤海關志》
〔文按〕澳門行廨或稱關部行台。
3.開南洋之禁,蕃舶來粤者歲以二十餘柁爲率,至則勞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謂十三行也。皆起重樓台榭,爲番人居停之所。舶長曰大班,次曰二班。其餘貨物悉守舶中。貨盡則給以紅單,限日出境。或因貨物未消,或有欠項未淸,准在海關請准住冬,於次年催令回國。惟澳夷自明季聽其居於濠鏡,無來去之期限,每年租限銀五百両,歸香山縣徵收,不與十三行交易,自與香山縣牙行互市。
阮元:《廣東通志》
〔文按〕本條所云之“皆起重樓台榭,爲番人居停之所”,即後此稱之爲十三行夷館也。明代外國貢使及蕃商多館之於十八甫懷遠驛。至此始由十三行行商自建夷館於今太平南路東西一帶,出租與夷商居停。自此之後,澳門作爲外商居留地之作用遂逐漸消失矣。
4.外舶之來,以前明有先泊澳門港然後由舶擧同縣官盤驗之例。淸粤海關始設時,亦因之。凡外舶須先由粤海關監督躬自或遣人自省城下澳盤驗,然後始得引入省城,居停於十三行會商買賣貨價。
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
5.一六八五年澳門一般資本旣薄,又乏信用之葡商,僅有船隻十艘。(强克斯脫)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澳門葡萄牙人自葡萄牙在南洋之霸權喪失,日本、菲列賓又禁止其貿易,商業已極度衰敗。至一六六八年(康熙七年)依照西、葡兩國之和平條約而恢復對馬尼刺之貿易,而其時適又遇中國施行遷海令,禁止一切對外貿易,澳門葡萄牙人亦至一籌莫展。至此,中國雖恢復對外貿易,且盡力招徠,而澳門葡萄牙人於破敗之餘,勢成强弩之末,遂一蹶不可復振矣。
6.葡萄牙人的貿易衰落了,但澳門却繁盛起來。它在中國人的監督下變成各國與廣州間貿易的基地,一切進口船隻都在那裏雇用引水和買辦。它們也從那裏決定出發的方向。商人們在每年年末都從廣州商館回到那裏,並在那裏等待下一季度的來臨,使他們得以重新進入廣州。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六八八年—淸聖祖康熙二十七年戊辰
1.一六八八年有荷蘭船駛入澳門內港,葡人在巴拉砲台發砲轟擊。事聞於中國官憲,立即召澳門元老院議員赴前山寨,詰責其違反中國皇帝所批准對外國公開貿易之諭旨,而擅敢驅逐荷蘭船隻。同時有派中國艦隊赴澳門之擧。結果,葡人爲保全澳門起見,不僅採用其慣用之賄賂手段,並由巴拉砲台發禮砲若干响歡迎荷蘭人入澳門。(徐薩斯:《史的澳門》)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六九八年—淸聖祖康熙三七年戊寅
1.一六九八年的一道上諭訓誡說:“澳門屬中國管轄,凡行止良善的客民,均視同子民”。這個原則在一七一七年還被奉行。當時參議會企圖保留葡萄牙船隻在該口岸的特權,拒絕對其他各國商人的優待,但被干脆地駁斥,不許他們采取這種步驟。一七二六年總督並且進一步通知說:“這種問題的決定,應該在於皇上,而不在於參議會”。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七○四年—淸聖祖康熙四三年甲申
1.至一七○四年,葡國商船祇有二艘,旣無搭客船之事,亦乏可航之港,即欲運送貨物,亦無能爲力。致外國商人以低廉之租金雇租其船。澳門居住區殆已日趨敗壞之境。(强克斯脫)。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七一七年—淸聖祖康熙五六年丁酉
1.前山寨建土城,周圍四百七十五丈,高九尺,下厚三尺,上厚二尺。<暴志>
《香山縣志》
2.定例禁止南洋不許中國人貿易。澳門因係夷人,不禁,獨佔其利。
《國朝柔遠記》
〔文按〕自康熙二十四年弛洋禁後,至此三十二年,又下令禁止東南沿海人民與南洋貿易。據《東華錄》康熙五十五年上諭,施禁之理由爲防範海盜、防盜米出洋、防私販船料。惟上諭末後有云:“海外各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云云。豈淸帝眞能預料百十年後中國之必將爲西洋帝國主義者所侵略而淪爲半殖民地耶。然而竟不幸而言中矣。唯以禁止南洋不許中國人貿易爲預防之計,實爲下策。
公元一七一八年—淸聖祖康熙五七年戊戍
1.禁商船出貿南洋,明年(五七)復以澳門及紅毛諸國非華商可比聽其自往呂宋、喝囉吧。但不得夾帶華人,違者治罪。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中葡外交史》云:“當時廣東地方政府,並擬將此項禁令適用於澳門,即禁止葡人航海出洋。澳門元老院聞訊後大懼,即派代表赴廣東,因耶穌敎士李若瑟Foseph Pereira之從中斡旋,得苦訴於總督之前,結果始有免除澳門通商南洋航海出洋禁令諭旨之頒下云。(見徐薩斯《史的澳門》)”。又云:“自南洋航海禁令頒佈後,中國商船不能再往南洋貿易,而祇有澳門葡商不受此限制。一時於恢復澳門之繁榮大有成效”。强克斯脫亦謂:“自一七一八年康熙帝下令禁止南洋貿易後,由澳門至馬尼刺及巴達維亞之船隻出入頻繁,澳門關稅達二萬両云”。
公元一七二四年—淸世宗雍正二年甲辰
1.通政司右通政梁文科奏請,凡外洋人往來澳門貿易,不許久留。得旨交兩廣總督孔毓珣回奏言:“…惟是康熙五十六年,定例禁止南洋不許中國人貿易,澳門原係夷人不禁,獨佔其利。近年每從外國買造船隻駕回貿易。船隻日多,恐致滋事。臣擬查其現有船隻,仍聽貿易,定爲額數,朽壞準修,此後不許添置,以杜其逐步增加之勢。至外國洋船每年來中國貿易者,俱泊省城黃浦地方,聽粤海關徵稅查貨,並不到澳門灣泊”。報可。
《國朝柔遠記》
2.綱:雍正二年冬十月安置西洋人於廣州。目:孔毓珣奏稱:“查各省居住西洋人,先經閩浙督臣滿保題准,有通曉技藝願赴京效力者送京,此外一槪送赴澳門安插。嗣經西洋人載進賢等奏懇寬免逐回澳門,發臣等查議。臣思西洋人在中國,未聞犯法生事,於吏法民生原無大害。然曆法算法各技,民間俱無所用,別爲一敎,原非中國聖人之道,愚民輕信誤聽,究非長久之計。經臣議將各省送到之西洋人,暫令在廣州天主敎堂居住,不許出外行敎,亦不許百姓入敎。遇有各國洋船到粤,陸續搭回。此外各府州縣天主堂盡行改爲公所,不許潛往居住,業會同將軍督提諸臣具題。其澳門居住之西洋人與行敎之西洋人不同,居住二百年,日久人衆,無地可驅,守法納稅,亦稱良苦。惟伊等販洋船隻,每從外國造駕回粤,連前共二十五隻,恐將來船隻日多,呼引族類來此謀利,臣擬將現有船隻編列字號,作爲定數,不許添造,並不許再帶外國人客留居住。亦經具疏請旨安插此兩種西洋人。再,外來洋船向俱泊於近省黃埔地方,來回輸納關稅。臣思外洋人遠來貿易,宜使其懷德畏威。臣飭令洋船到日,只許正商數人與行客公平交易,其餘水手人等,俱在船上等候,不得登岸”。 《國朝柔遠記》
公元一七二五年—淸世宗雍正三年乙已
1.定澳門夷船額數,從總督孔毓珣之請也。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2.孔毓珣《酌陳澳門等事疏略》:“查西洋人附居廣東之澳門,歷有年所了聖朝嘉其向風慕義之誠,所以包容覆育,俾得安居樂業。但種類日繁,惟資出洋貿易,若無以防範,恐逐利無厭,必致內誘奸猾,外引蕃夷,混淆錯雜,漸滋多事。查澳門夷船,舊有一十八隻,又從外國買回七隻,大小共二十五隻。請將現在船隻,令地方官編列字號,刊刻印烙,各給驗票一張,將船戶、舵工、水手及商販夷人,該管頭目姓名,俱逐一塡注票內。出口之時,於沿海該管營汎驗明,掛號申報督撫存案。如有夾帶違禁貨物並將中國人偸運出洋者,一經查出,將該管頭目、商販、夷人並船戶、舵水人等,俱照通賊之例治罪。若地方官不實力盤實,狥情疎縱,事發之日,俱照諱盜例題參革職。此夷船二十五隻題定之後,如有實在朽壞,不堪修補者,報明該地方官驗明白,出具印甘各結,申報督撫,准其補造,仍用原編字號。倘有敢偸造船隻者,將頭目、工匠亦俱照通賊例治罪。地方官失於察覺者,亦俱照諱盜例革職。其西洋人頭目,遇有事故,由該國發來更換者,應聽其更換。其無故前來之西洋人,一槪不準客留居住。每年於夷船出口入口之時,守口各官,俱照票將各船人數姓名逐一驗明通報。倘有將無故前來之人口及客留居住者,將守口各官並該管之地方文武各官照失職例議處。舵工、水手及頭目人等,俱照窩盜例治罪。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3.强克斯脫云:“一七二五年,雍正帝下令澳門船隻限定爲二十五艘,各船須更登記,其船之名稱及船長姓名等。百年內無變更”云云。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七二七年—淸世宗雍正五年丁未
1.西洋國遣使臣麥德樂等進表慶賀,儀與康熙五十九年同
《淸會典事例》
〔文按〕《淸會典事例》、《淸朝通典》及《粤道貢國說》等書記載,均有康熙五十九年西洋國遣使臣斐拉理奉表來朝之記載。但强克脫及徐薩斯二書無之。查康熙五十九年斐拉理實係羅馬敎皇之使節而非葡萄牙之使臣。
2.四月、其國王若望者,遣陪臣麥德樂表貢方物。上優加宴賚,賜敕書於國王,令麥德樂賚歸。
《皇朝文獻通考·四裔考》博爾都噶爾亞條
〔文按〕據《粤海關志》載:“方物有:大珊瑚珠、寶石、素珠、金錶咖石崘瓶、金琺瑯盒、金鑲蜜蠟盒、銀鑲咖石崘盒、金鑲瑪瑙盒、銀鑲藍石盒、銀鍍金鑲雲母盒、銀鍍金鑲玳瑁盒、玻璃瓶貯各種藥露、金絲緞、金銀絲緞、金花緞、洋緞、大紅羽毛緞、大紅哆囉呢、洋製銀柄武器洋刀、長劍、短劍、鍼銀花火器、自來火、長鎗、手鎗、上品鼻烟、石巴依瓦油、聖多默巴爾撤木油、壁露巴爾撤木油、伯肋西巴爾撤木油、各品衣香、巴斯第理葡萄紅露酒、葡萄黃露酒、白葡萄酒、紅葡萄酒、咖石侖各色琺瑯料、烏木鑲靑石桌面、烏木鑲黃石桌面、烏木鑲各色石花條桌、織成各種遠視畫”。
3.麥德樂領導下的第五次使節是在一七二七年來到的。這次使節曾經同中國皇帝交換過禮物。但是在打通商務問題上,並不比一七五三年的第六次使節更爲成功。在中國人看來,使臣前來,是爲了朝賀和進貢的。他的責任就是接受命令而不是要求談訂約。這位專使依照歐洲習慣,屈膝接受了皇帝的賞賜。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4.國朝順治年間,禁佛郎機人不許入廣東省會。荷蘭之入貢者,亦祇令在館貿易,其時海禁方嚴也。康熙二十三年,始少爲變通,而猶禁商舶不得往南洋。及雍正五年,累泠重熙,民殷物阜,世宗憲皇帝念中外一家,特弛海禁。於是東南舟楫之區,鯨波不驚,商漁樂業。荷蘭、暹羅等國矯首面內,不憚超數十更以來,其他弱小附景希光者,殆不可悉數。於是緣其職貢,以通其貨賄,立之期以均其勞逸,寬減稅項以豐其生息,厚加賜予以作其勞逸。而又覈驗官符,嚴詰姦究,弛張互用,畏慕滋深。此我朝市舶之所以盛也。
《粤海關誌》
〔文按〕自康熙五十七年禁中國商船出貿南洋後,至本年又撤消之。
公元一七二九年—淸世宗雍正七年己酉
1.觀風整俗使焦祈年巡視澳門。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澳門記略·澳蕃篇》云:“凡天朝官如澳,判事官以降皆迎於三巴門外,三巴砲臺燃大砲,蕃兵肅隊,一人鳴鼓、一人颭旗,隊長爲帕首鞾
狀舞槍前導。及送亦如之。入謁則左右列坐”。又云:“凡郡邑下牃於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稟上之郡邑。字遵漢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於日字下,緘口亦如之”。攷之淸代公文程式,牃爲下行公文,而呈稟則爲上行公文。當時中國政府固始終以澳門治安判事等爲中國所屬地方佐貳官吏,一如宋代廣州蕃坊蕃長之類。而澳門葡萄牙官吏亦遵守中國政制,對海防同知、香山縣令用稟也。
2.第一次關於此種嗜好之記錄,則始於一七二九年爾時輸入之鴉片,純由葡萄牙人供給,其出口約二萬箱。
《大英百科全書》中國條
〔文按〕據其他記錄,一七七三年以前,葡萄牙人一直操縱着澳門港口的鴉片進口貿易。數量約爲一千箱。每箱一百斤至一百二十斤。所謂此種嗜好,係指鴉片烟。
公元一七三○年—淸世宗雍正八年庚戍
1.濠鏡澳雍正八年册呈歲輸租銀五百両。
《香山縣志》經政榷稅2.禁澳門海舶毋得販黃金出口。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公元一七三一年—淸世宗雍正九年辛亥
1.移香山縣丞於前山寨,議者以澳門民蕃日衆,而距縣遼遠,是改爲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夷,以專責成。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公元一七三二年—淸世宗雍正十年壬子
1.署理兩廣總督鄂彌達上奏:“康熙二十五年,粤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因澳夷目委囉哆等之來訴,乃上奏謂澳門本爲西洋人即葡萄牙人之居住地,故無外國洋船混泊之理,部議核准。各洋船皆移泊於黃浦地方。但臣等悉心詳查,澳門原係內地,西洋人不過賃居,豈容澳夷視爲已物。如云澳門爲西洋人之地,不便容別國洋艘停泊,豈黃浦內地,顧可任其久停耶。臣等仰懇聖恩,請自雍正癸丑(十一年)爲始,凡各國夷船仍照舊例在澳門海口拉靑角地,即用該澳小船搬運。仍飭沿途營汎往來一體撥駕槳船護送,砲位軍器,不得私運來省。如此,則內地防範周密,夷船亦無漂泊之虞”。
《雍正硃批諭旨》
2.葡人每年以八千磅運動中國官憲,封鎖廣東港,不准英人貿易。
馬丁Martin:《中國》
〔文按〕馬丁所言葡人每年以八千磅之運動費不准英人入澳貿易,觀於上條宜爾格圖之奏言,謂部議核准,不能謂爲事出無因。中國自弛洋禁以後,外商一律准許來華貿易,當時以英、荷兩國爲最多,影響所及,葡人在澳門之貿易者自不能過問。惟對英、荷兩國則極力設法破壞。然在歐洲葡萄牙帝國已爲新興之荷、英資本主義所壓倒,一蹶不振。而澳門之葡人在衰敗之餘,亦勢窮力竭。乃出此下策,欲繼續壟斷中國之對外貿易。而不知中國已非明季之中國,葡萄牙亦非十六世紀之葡萄牙。中國淸政府雖一時受貪汚官吏之愚,而瞬即自知非計。而後此英國及其商船直駛黃浦貿易,更加倍促成澳門商業之沒落,此則非澳門葡人之所能逆料矣。
3.總督貴成葡萄牙當局隨時報告到達的每一個外國船只它的國籍、兵力、目的地等等。不久之後,粤海關派了一個稅口委員駐在普拉亞·格蘭德碼頭地方的臨時住留區,葡萄牙人於一七七九年遷出該區,但仍在澳門給該委員準備一所適當的屋,這個委員的繼任者一直住到一八三二年,可能到一八四九年,並從那裏向澳門上岸或下船的客貨征收捐稅。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七四三年—淸高宗乾隆八年癸亥
1.始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以香山縣丞屬之,移駐望厦村。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2.設海防同知於前山。總督策楞奏請:將肇慶府同知移駐澳門前山寨,彈壓澳夷,照理猺同知例,於香山虎門二協,各抽撥把總一員,兵五十名,分爲左右哨,歸海防同知管轄。
《香山縣志》
3.廣東按察使司潘司榘爲敬陳撫輯澳夷之宜,以昭柔遠,以重海疆事。“竊查廣州府屬香山縣,有澳門一區,袤延一十餘里,三面環海,直接大洋,前山寨一綫陸路通達縣治,實海疆之要地,洋舶之禁喉也。前明有西洋蕃船來廣貿易,暫聽在外島搭寮棲息,回帆撤去。迨後準令歲納地租,始於澳門建造屋宇樓房,携眷居住,並招民人賃居樓下,歲收租息。又製造洋船,往來貿易,沿以爲常。我朝懷柔遠人,仍準依栖澳地。現在澳夷計男婦三千五百有奇,內地傭工藝業之民雜居澳土者二千餘人,均得樂業安居。誠聖天子覆幬無外之盛治也。伏思外夷托處內地,祇圖市易通商,規取歲利,原可毋庸禁絕。若如前明御史臣龐尙鵬,疑其
據窺伺疏請仍令撤房居舶,淸泊舊澳,使海壖栖附之夷,紛紛失所,殊屬過當。第夷性類多貪黠,其役使之黑奴鬼尤爲兇悍,又有內地奸民竄匿其中,爲之敎誘唆使,往往冒禁觸法,桀驁不馴,凌轢居民,玩視官法,更或招誘愚民入敎,販買子女爲奴僕,及夾帶違禁貨物出洋,種種違犯。雖然督撫臣嚴行示禁,臣亦力爲整飭,究以越在海隅,未得妥員專理,勢難周察。臣愚以爲外夷內附,雖未必與編氓一例,約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繩尺,使之遵守。查前明曾設有澳官,後改歸縣屬。至雍正八年,前督臣郝玉麟因縣務紛繁,離澳窵遠不能兼顧。奏請添設香山縣縣丞一員,駐剳前山寨就近稽查。第縣丞職份卑微,不足以資彈壓,仍於澳地無益。似宜仿照理猺撫黎同知之例,移駐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奸匪竄匿,唆誘民夷鬭爭,盜
及販買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歸查察、辦理、通報、查核,庶防微杜漸,住澳夷人不致蹈於匪彝,長享天朝樂利之休,而海疆亦永荷敉寧之福矣。臣愚昧之見,是否可採,伏乞皇上睿鑒施行。謹奏。”硃批:“告之督撫,聽其議奏”。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4.吏部會議得:“署兩廣總督印務策楞等奏,廣州一府,省會要區,東南緊接大洋,遠國商販絡繹,所屬香山之澳門,尤夷人聚居之地,海洋出入,防範不可不周,現駐縣丞一員,實不足以資彈壓。查澳門之前山寨,現有城池衙署,但添設官吏,未免又增經費,似應於通省同知通判內酌爲裁併。查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令其專司海防,查驗出口,進口海船,兼管在澳民蕃。……至前山寨旣設同知所有香山縣縣丞,應移駐澳門,專同稽查民蕃一切詞訟,仍詳報該同知辦理。……倘蒙兪允,所有經費事宜,及應撥兵船等項,仍容分別報部查核等語。應如該署督所請。……肇慶府同知准其移駐廣州府屬前山
,稽查彈壓,屬廣州府管轄。……香山縣縣丞,亦准其移駐澳門,專同稽查,仍詳報該同知辦
理”。……奉旨依議。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公元一七四四年—淸高宗乾隆九年甲子
1.王之正署香山縣事,甫到任,澳門夷毆斃漢人,匿兇不獻,檄飭之不應。之正單騎馳往,執法愈堅。諸夷懾其威且廉也,卒獻正兇抵法。
《香山縣志》
2.初、華人嗜利,見役於澳夷。久之,被其凌虐,有至死者,有同率匿不以聞。乾隆八年秋,晏些嚧刄陳千致斃。策制軍下其事,香山令王之正屢諭屢抗,晏些嚧卒伏法。因上言:“化外人有犯,原與內地不同,請訊明確切,詳候核定,地方官同夷目將犯人依法辦理,免其交禁解勘。一面據實奏明,庶上申國法,下順夷情”。詔可其奏。著爲令。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3.兩廣總督
楞等奏稱:“澳門地方,係民夷雜處之地。乾隆八年十月十八日,在澳貿易民人陳輝千酒醉之後,途遇夷人晏些嚧,口角打架,以致陳輝千被晏些路嚧用小刀戮傷身死。據縣驗傷取供塡格通報。並密稟,西洋夷人犯罪,向不出澳赴審。是以兇犯於訊供之後,夷目自行收管,至今不交出。臣同前撫臣王安國誠恐該地方官失之寬縱,當即嚴批照例審擬招解。嗣據該縣叠催,隨稟,據夷目稟稱:蕃人附居澳鏡,凡有犯法紀,俱在澳處治,百年以來,從不交犯收禁。今晏些嚧傷斃陳輝千,自應仰遵天朝法度,擬罪抵償。但一經交出收監,違犯本國禁令,闔澳夷目均干重辟。懇請仍照向例按法處治,候示發落等詞具稟。臣等伏查澳門一區,夷人寄居市易,起自前明中葉,迄今垂二百年。中間聚集蕃男婦女不下三四千人,均係該夷王分派夷目管束。蕃人有罪,夷目均照夷法處治,重則懸於高竽之上,用大砲打入海中,輕則提入三巴寺內,罰跪神前懺悔完結。惟民夷交涉事件,罪在蕃人者,地方官每因其係屬敎門,不肯交人出澳,事難題達,類皆不稟不詳。即或通報上司,亦必移易情節,改重作輕。如鬬殺作爲過失,冀幸外結省事。以致歷查案卷,從無澳夷殺死民人抵償之案。今若徑行搜拿,追出監禁,恐致夷情疑懼,別滋事端。倘聽其收管,無論院司不能親審,碍難定案承招,併慮曠日持久,潛匿逃亡,致夷人益生玩視法紀之心,天朝政體攸繫。臣等公同酌核,此等事件,似應俯順夷情,速結爲便。惟照夷法砲火轟死,未免失之過慘。隨飭司檄委該府督同該縣前往妥辦去後。茲據按察使陳高翔詳:據廣州府知府金允彝詳稱:遵即宣佈德威,嚴切曉諭,並將兇犯應行絞抵之處,明白示知各夷目。遂自行限日眼同屍親,將兇犯晏些嚧於本月初三日用繩勒斃。闔澳蕃人,靡不畏而生感等情前來。臣等查核原供,釁起於撞跌角毆,殺非有心,晏些嚧律應擬絞。旣據該夷目已將兇犯處治,一命一抵,情罪相符。除批飭立案外,所有臣等辦理緣由,理合奏明。抑臣更有請者,化外之人有犯,原與內地不同。澳門均屬敎門,一切起居服食,更與各種夷人有間,照例解勘承招,夷情實有不願。且兇犯不肯交出,地方官應有處分。若不明定條例,誠恐顧惜考成,易啟姑息養奸之弊。可否仰邀聖恩,特降諭旨,嗣後澳夷於相驗之時,訊明確切,由司核明,詳報督撫再加覆核,一面批飭地方官同夷目將犯人依法辦理,一面據實奏明,並抄供報部查核。庶上申國法,下順夷情。重案不致稽延,而澳夷桀驁不馴之性,亦可漸次悛改”。
刑部議覆:“查律稱化外人有犯,並依律問斷,俱期於律無枉無縱,情實罪當。其他收禁成照等項節目,原不必悉依內地規模,轉致碍難問擬。今據該督等奏稱:澳夷均屬敎門,一切起居服食與各種夷人有間,照例解勘承招,夷情實有不願。請嗣後澳夷殺人罪應斬絞者,該縣相驗時訊明確切,詳報督撫覆核,飭地方官同夷目將犯人依法辦理。一面據實奏明等語。應如所奏。請嗣後在澳民蕃有交涉謀故鬬歐等案,其罪在民者照律例遵行外,若夷人罪應斬絞者,該縣於相驗之時,訊明確切,通報督撫詳加覆核,如果案情允當,該督撫即行批飭地方官同夷目將該犯依法辦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據實奏明,並將招供報部存案。其晏些嚧應行絞抵之處,據夷目眼同屍親將晏些嚧用繩勒斃,蕃人靡不畏而生感等語,應毋庸再議”。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中葡外交史》作者周景濂謂按乾隆八年上諭,承認葡人有死刑犯之治外法權云云。實屬重大錯誤。詳繹本條內容,僅爲訴訟程序之覆審覆核上之程序變更,與治外法權截然不同,即與後來根據不平等條約所造成之領事裁判權亦根本不同,其詳細於序論中申明之。
4.澳門如遇有殺人事件發生,葡人時有秘密以金錢運動被害者之親屬,使歸於和平解決者。惟被害者之親屬恆不願和平解決,寧告訴於中國官憲,要求合法處置。如是,澳門之葡官吏祇得逮捕兇手,審問其事件之經過,調查証人,檢視屍體,以待中國官憲之來澳門然後將兇手由檢事交與中國官吏。經中國官吏審問被害者親屬,訊得如何行兇等經過情形後,乃具狀正式上訴於廣東高級法庭。如判決結果執行死刑,則將犯罪者致送廣東處刑云。又至一七一○年而變更其例,即是年香山知縣因受一百二十両之賄金,即將葡人犯死刑之兇手當中國官吏,屍親及檢事之前,在澳門由中國行刑者執行死刑。從此舊例一變,即當赴廣東執行死刑者,今改在澳門處決矣。(强克斯脫)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强克斯脫所記一七一○年之情節與本年三條相同,顯爲年期之誤。至當時葡人有無向王之正行賄,爲另一問題。
公元一七四五年—淸高宗乾隆十年乙丑
1.設海防營於前山。
阮元:《廣東通志》
2.分巡廣韶連道薛馧巡視澳門。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3.比歲輸
緡五百一十有五,孳育蕃息,迄今二百十餘年矣。其戶四百二十有奇,其丁口三千四百有奇。白主黑奴,內剌兵一百五十名。
薛馧:《澳門記》
公元一七四六年—淸高宗乾隆十一年丙寅
1.張汝霖乾隆十一年知香山縣事,擢澳門軍民同知。蕃僧以天主敎立廟誘衆,汝霖密請大吏入告,毀其廟,私入敎者罪如律。方毀廟令下,夷人
然不服,有兵頭者,尤桀驁欲以武抗,汝霖棒檄單騎赴諭之,夷人感悟。
《香山縣志》
2.六月二十六日,上以福建有西洋夷人倡行天主敎,降敕查禁。時澳門諸夷,寺外別立天主敎,名唐人廟,誘內地民人入爲之魁,以張其焰。知縣張汝霖密揭督撫捕之,餘令自首出敎,封唐人廟,禁各縣赴澳門禮拜。
《香山縣志》
〔文按〕此兩條係綜合記述,實際執行之日期則在下年。
公元一七四七年—淸高宗乾隆十二年丁卯
1.二月,張汝霖奉督撫檄,委香山同巡檢顧麟,集殷商蔡泰觀、蔡寶觀等,會同縣丞顧嵩,封唐人廟。夷目初奉檄。蕃僧以爲事近滅敎,忽中變。張汝霖復遣顧麟往諭,隨親臨督封,數以初奉終違之罪,夷人不敢抗,且迎送惟謹。
《香山縣志》
〔文按〕香山縣志並載張汝霖諭澳夷檄略云:“上年八月十二日奉上諭訪拿以天主敎引誘男婦聚衆誦經者,按法懲治。查澳門唐人進敎寺,林姓父子居其中勾引民人赴澳禮拜,殊屬不法,理即拿究。念我唐人無知被惑,一經拿究,牽累必多。念爾夷人在澳多年,一經拿究驚擾不安。是以委曲達督撫,請皇上從寬免拿,止封錮進敎寺,毋許再誘唐人入敎,此誠皇上之鴻恩,各憲之盛德,而本縣之苦心也。昨奉督撫檄,督令夷目封進敎寺,委官同殷商先行曉諭,應刻日封鎖,方見爾夷人恭順之意。乃本月十四日香山司據夷目等呈稱:此寺非唐人建立,稱唐人寺乃訛言相沿。並聞該夷目聲言:建澳寺不應封鎖,如須封鎖,是滅爾敎,情願回國等語。聞之殊爲駭異,如云租澳建寺,不應封鎖,試問爾等租澳止許貿易,非許開設敎也。亦止許夷人奉其敎,非許誘唐人入敎也。譬如唐人來澳,租爾夷房生理,誘爾夷人犯法,爾肯容之乎。唐夷一理,何獨不思。且租銀不過五百餘両,在天朝之意,不過謂旣准寄居澳地,若不稍納租銀,爾等心懷不安,故令納租耳。今天朝之大,國家之富,何有此區區。現奉皇恩蠲免錢糧不下千萬,尙何愛爾五百餘両之租乎,如云封寺情願回國,試問天朝豈少爾夷人,而心欲留之乎。澳門之地,原爾夷懇恩居住,非天朝招爾來此。爾欲去,不妨竟去。况爾夷居澳以來,恪共謹守者固多,犯法滋事者亦不少,現有案在,爾豈不知。爾等果去,在天朝地方亦省却無數事。且使數百年盤踞之地,一旦廓淸,尤天朝之厚福,聖主之至願也。特患爾等生於斯,長於斯,即驅之亦不去耳。至該夷目呈稱:此寺並非唐人建立,稱唐人寺乃訛言相沿。不知唐人寺之名,縣志有載,即通志亦載其名,進呈御覽,如以唐人寺爲訛傳,將志載三巴、板障等寺亦訛言相沿乎。又稱:本國王令,寺宇係重,伏乞恩宥等語。夫今之所封,乃唐人進敎之唐人寺,非爾夷人禮拜之夷人寺也。三巴諸寺,以爾夷人奉爾夷敎,原不禁止。我天朝禁唐人封唐寺,與爾夷毫無干涉,亦何患違爾本國王令乎。此爾錯見,何容過慮。如必抗違國法,則爾之藉口者地租也,今天朝旣無藉於些小之租。爾之欺人者,回國也,今天朝又甚樂爾等之回國。本縣定於本月二十日親臨澳地督封,爾等遵則呈請赴寺,不遵則呈請回國。事無兩歧,法難再縱,該夷目熟思之”。
公元一七四八年—淸高宗乾隆十三年戊辰
1.四月,有民人李廷富簡亞二入亞嗎盧灣安哆呢家,斃之,棄其屍。海防同知張汝霖已得主名,而亞嗎盧安哆呢實夷兵頭若些庇之,匿不出。大府檄停交易,出居民,若些且增兵繕械,爲負隅狀。而澳夷人無固志。蕃尼蕃僧復助之,因鳴鼓集訊。是日,稱目睹者三人,耳聞者三十三人。若些無如何,乃縛送二犯。當以棄屍而失重罪,準之夷法,永戍地滿。且聲若些罪於小西洋,而小西洋果遣使至,勘問兵頭若些罪。若些稔惡,夷人赴愬者多至八十餘人,蕃使以檻車送若些返國。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2.張汝霖復與香山令暴煜詳籌善後事宜,條議以上。庇利那以爲便,台府敕泐諸石,漢蕃文各一具。
一驅逐匪類,凡有從前匪類,一槪解回原藉安插,取具親屬、保鄰收管,不許出境,並取澳甲嗣後不敢容留結狀存案。將逐過姓名,列榜通衢,該保長不時稽查,茲再潛入滋事,即時解究。原藉保鄰、澳甲人等一律坐罪。
一稽察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躉船,通行確查造册,發具編烙,取各連環保結,交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馬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致有偸運違禁貨物,藏匿匪
往來,誘賣人口,及載運華人進敎拜廟,夷人往省買賣等弊。每日派撥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潛泊他處船艇,即時稟報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並連坐,兵役受賄故縱,與犯同罪。
一賒物收貨,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賒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
一犯夜解究、嗣後在澳華人,遇夜提燈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滅燈籠,誣爲犯夜。其或事急倉猝,不及提燈籠與初到不知夷禁,冒昧悮犯,及原係奸民出外姦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送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覊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
一夷犯分別解訊、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鈴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憲,詳加覆核,情節允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該軍流徒罪人犯,只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覊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覆,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照擬發落。
一禁私擅凌虐、嗣後如有華人拖欠夷債及侵犯夷人事,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追,不得擅自拘禁屎牢,私行鞭責,違者按律治罪。
一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逐一勘查,分別造册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壞爛,不許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毀拆,變價入官。
一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者照乾隆九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
一禁黑奴行
、嗣後遇有黑奴勾引華人行
夷物,即將華人指名呈稟地方官查究,驅逐黑奴,照夷法重處,不得混指華人串
,擅捉拷打。如黑奴偸
華人器物,該夷目嚴加查究,其有應行質訊者,仍將黑奴送出,訊明定擬,發回該夷目發落,不得庇匿不解。如違即將該夷目懲究。
一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該夷目嚴禁夷匪藏匿內地犯罪匪類,並查出賣奸夷娼,勒令改業,毋許窩藏內地惡少賭博、偸
。如敢抗違,除內地犯罪匪類按律究擬外,將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窩留惡少之夷娼男婦,各照犯姦例治罪。如別犯賭博,
盜,其罪重於宿娼者,各從重擬斷。並將失於查察之夷目一並處分,知情故縱者同坐。
一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許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藉打雀爲名,或驚擾鄕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該夷目嚴行禁止。如敢抗違,許該保甲拿送,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夷目分別失察故縱定議。
一禁設敎、從敎澳夷,原係敎門,多習天主敎,但不許招華人,勾引入敎,致爲人心風俗之害。該夷保甲務須逐戶查禁,毋許華人擅入天主敎。按季取結繳送。倘敢故違,設敎從敎與保甲夷目一並究處。分別驅逐出澳。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據中《葡外交史》引徐薩斯所記Fesus Tbid P.149,謂此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當時用中葡文字刻有兩種石碑,本當植立於澳門公共場所,後經葡人之請求,乃變更地點,允許一植於澳門元老院內,一植於中國官憲官廨內云。
公元一七五一年—淸高宗乾隆十六年辛未
1.印光任張汝霖合著《澳門記略》成書
《澳門記略序》
公元一七五三年—淸高宗乾隆十八年癸酉
1.十八年西洋國入貢,賜國王及正使均照雍正五年例
《淸會典事例》
2.十八年三月,遣陪臣巴哲格等表貢方物,命欽天監監正劉松齡前往導引至京,召見巴哲格賜敕諭。
《皇朝文獻通考·四裔考》
〔文按〕《中葡外交史》:“乾隆十四年海防同知張汝霖與香山知縣暴煜所訂之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二則,對澳門葡人頗多限制。葡人殊以爲苦,因有謂此條議非出於乾隆帝之諭旨,係廣東地方官所擅訂者,認爲有侵略葡人權利。乃將經過情形陳訴葡王,要求再派使臣來中國辦理交涉。於是葡王再派使臣巴哲格Francisco Xarier Assis Pacheco Sampaio赴中國,於一七五二年八月到達澳門,一七五三年五月抵京。乾隆帝召見,賜宴,賜敕諭,備極優渥。彼亦行三跪九叩首禮。强克斯脫書上所謂有行通例敬禮之言,朝廷亦以通例朝貢使之禮待之。巴哲格留京有五星期之久,六月離京,十月抵澳門。澳門爲此事耗二萬二千両,巴哲格本人亦用去一萬六千元。但並未能完成其使命,對於澳夷善後事宜之議條之撤回談不到,即欲予以變更或修改亦未能也。
公元一七五九年—淸高宗乾隆二四年己卯
1.夷商在省住冬,應請永行禁止。查外洋夷船,向係五六月收泊進口,九十月揚帆歸國。即間有因事住冬,於洋船出口後,即往澳門寄住,去來旣有定期,勢難潛滋勾結。乃近來各國夷船多有藉稱貨物未銷,行欠未淸,將本船及已置之貨交與別商押帶回國,該夷商仍留寓粤省。……應請嗣後各夷商到粤,飭令行商將伊帶來貨物速行銷售,歸還原本,令其置貨,依期隨同原船回國。即間有因洋貨一時難於變賣,未能收淸原本,不得已留住粤東者,亦令該夷商前往澳門居住,將貨交與行商代爲變售淸楚,歸還價銀。下年務令順搭該國洋船歸棹。
《乾隆二十四年英咭唎通案李侍堯摺》三
《史料旬刊》第九期
〔文按〕據《粤海關志》載,李侍堯之摺,案經戶部覆,應如所請辦理。又自康熙年間以後,外國商船雖得駛入珠江,泊於黃浦,外商至廣州居住於十三行之夷館。然中國仍利用澳門爲交通貿易重要之前站。綜合了中外文獻記述,其大要如下:凡外舶來粤者,先須泊碇於澳門。次經海關監督之丈量,次得監督之許可,船由引水人引入黃浦,先起砲位,俟交易妥後給還。次大班二班趨謁海關監督及副監督。得居停十三行以靜待監督之命。次得監督之批准,大班二班與十三行行商妥議買賣貨價。最後則由行商包承出口貨稅。《見十三行考》外商得居住於十三行夷館,惟年底必須離開廣州,至澳門住冬,即本條所記也。
公元一七六○年—淸高宗乾隆二五年庚辰
1.雍正二年經前督臣孔毓珣題奏,准其(澳門)將現在番船二十五隻編號數,著爲定額。迨後因積年損壞,未經修復外,現在祇剩十二隻,俱有字號及船戶姓名。《兩廣總督楊應琚摺》
《史料旬刊》第十期
〔文按〕中國對澳門葡萄牙人之出入口關稅,特別優待。乾隆初年香山知縣甄陶《上兩廣總督論制馭澳夷狀》謂:“凡西洋船入澳稅額,較各番減輕倍蓰”。又云:“凡關部之例,各番船俱由東莞虎門入口,即時赴關上稅,每番舶一隻,上稅二三萬金不等。惟澳夷之舶,則由十字門入口,收泊澳門,並不向關上稅,先將貨搬入澳,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餉。又有羨餘,則辭回本國。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買,然後赴關上稅。是所科乃商人之稅,與澳夷無與。又則例甚輕,每一舶不過收稅三四千金不等。故澳夷得住澳之後,震誇各國,以澳門地圖爲寶”。可見淸代澳門葡萄牙人在衰敗之餘,雖有此最惠待遇之有利條件,仍然不能與新興之資本主義英荷等國競爭。特許二十五隻之商船亦不能保有,其衰竭沒落之情可以想見一斑。
公元一七七三年—淸高宗乾隆三八年癸已
1.開始流入中國的外國鴉片,是葡萄牙人由臥亞和達曼販運來的。在一七二九年即雍正發諭旨的那一年,外國鴉片輸入中國的數量一不超過兩百箱。直到一七七三年鴉片的進口還都操在葡萄牙人手裏。可是那時進口的數量已增加到一千箱。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澳門一華人被殺,嫌疑犯爲英人司各脫Francis Scott,先由葡官廳予以審理,經過訊問及傳喚証人等手續後,認爲無一足爲司各脫殺人犯之証據,欲從輕發落。而廣東官廳則欲要求引渡,元老院初拒絕之,廣東官廳乃停止其糧食之供給。葡人不得已,終允其請而引渡焉。廣東官廳另行審判,結果處以死刑。(强克斯《葡萄牙殖民地略史》)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七八六年—淸高宗乾隆五一年丙午
1.彭翥知香山,有能名,尤善制澳夷,夷性桀騖,多藐法,或以利
有同,翥御以嚴。會澳夷殺人,夷目堅匿兇犯。翥親臨檄拘,夷目謝病不見。又欲屈翥於夷廟。翥曰:“吾天朝命吏也,夷廟豈辦公地”。乃張幕設案於通衢,盛儀威,召通事及夷目,初皆行夷禮,不跪。翥震怒,且呼杖,夷目
觳,通事泥首謝,並爲夷目哀乞。翥杖通事而姑貸夷目。遂刻期奉約束,以罪人對簿。
《香山縣志》
2.澳夷殺人,夷目匿兇犯。知縣彭翥赴澳嚴責之。詭以他夷代者數次,翥皆廉其詐。置金於餅以獻,擲諸衢。夷目計沮,始以夷犯對簿。
《香山縣志》
公元一七八七年—淸高宗乾隆五二年丁未
1.八月,黑奴飮營地街,醉臥,不服夷官約束,夷官以肆主之賣酒與黑奴也,反責之。鄰肆與辯,遂遷怒,督黑奴拆毀寮舖,毆傷民人,並縱黑奴在望厦村彈壓,强詞不順。知縣彭翥揭督撫,調香山協移駐澳門,以輯捕台匪爲名,實防禦澳夷也。又飭廣州府張道源到澳,封關,禁居民賣夷具食物,夷衆懼,引罪輸服,乃開市貿易。
《香山縣志》
公元一七九五年—淸高宗乾隆六○年乙卯
1.法國軍艦富蘭依號LaFlavia因追捕英艦,駛入澳門港。時葡與法正在交戰狀態中,澳門元老院欲予以逮捕,視爲戰利品,廣東地方政府據香山縣之報告,出而干涉,其事始寢。(强克斯《中國葡萄牙殖民史》)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八○二年—淸仁宗嘉慶壬戍
1.春、英吉利來兵船六,泊鷄頸洋,淹留數月,有窺澳門意。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吉慶飭洋商宣諭回國,以是年六月去。去之日,特遣其夷陳謝,謂佛蘭西欲侵澳門,故輒擧兵來護也,訛言請勿輕信。
《兩廣總督署舊檔》
魏源:《海國圖志》
2.英人窺澳門,諭:有犯必懲,切勿姑息,無隙莫擾,亦勿輕信。
《皇朝文獻通考》
3兵頭嚟爾吔求市糧食,稱舊與佛郎機呂宋有隙,恐貨來被其中途攔阻,故以兵衛。行至而乏食,例禁私市,爰請於官。遂如所請給焉。其年復載兵數艘來泊鷄頸洋面,欲遂居老萬山。大吏諭之不聽,則斷其買辦食物。懼而後退。
梁廷柟:《蘭崙偶說》
公元一八○八年—淸仁宗嘉慶十三年戊辰
1.九月,英國兵目都路哩者聲言:法蘭西欲爲變,藉保西洋人爲名,領兵七百入澳門,佔據東望洋,娘媽角、伽思欄各砲台。又洋兵三百,佔據三巴寺。先後列砲船九,逗留數月。督撫匿不以聞。上訪聞,總督吳熊光,巡撫孫玉庭革職,將軍陽春亦緣是解任。
《駐粤八旗志》
2.八月,英艦來踞澳門,進至虎門黃浦等處。總督吳熊光遣行商前往澳門,令其速行回國。不服,則諭令行商將英國貿易船隻槪行封艙,並斷絕其伙食。英艦兵目進居十三行,求見總督,不得,而火食貿易亦兩困。因於十一月自黃浦澳門盡行退去。吳熊光始准英船開艙貿易。
《嘉慶外交史》
4.英吉利謀襲澳門,粤督吳熊光奏,得旨:“英吉利夷人藉稱大西洋地方被法蘭西佔踞,該國因與大西洋鄰好,恐大西洋人之在澳門者被法蘭西欺,阻貿易,輒派夷目帶領兵船前來幫護。所言全不可信,而且斷無此理。見在先後到船九隻,皆帶有砲械火藥等物,竟敢灣泊香山縣屬鷄頸洋面,並有夷兵三百名公然登岸居住澳門三巴寺,龍嵩廟,分守東西炮臺,實屬桀驁可惡。該員等見在將該國夷船停止開艙,派員剴切曉諭,俟夷人若再挨延,即封禁進澳水路,絕其糧食。所辦尙是。但究竟如何嚴切曉諭,及見在准備之處,全未奏及,所辦太軟,邊疆重地,外夷敢存心覬覦,飾詞嘗試,,不可稍示以弱。此時如該國兵船業退出澳門則已,如尙未退去,吳熊光即行遴派曉事文武大員,前往澳門嚴加詰責,以天朝禁令綦嚴,不容稍有越犯。大西洋與法蘭西彼此搆釁,自相爭殺,原屬情事之常,中國並不過問。即如近年緬甸、暹羅互相仇殺,業經叩關求援,大皇帝一視同仁,毫無偏向。至於中國外蕃,自有一定疆界,試思中國兵船從無遠涉外洋,向爾國地方屯紮之事。而爾國兵船,輒敢駛進澳門登岸居住,冒昧已極。若云因恐法蘭西欺侮西洋,前來幚護,殊不知西洋人旣在中國地方居住,法蘭西焉敢前來侵奪,以致冒犯天朝。即使法蘭西果有此事,天朝法令俱在,斷不能稍爲姑容,必當立調勁兵,大加勦殺,申明海禁。何必爾國派兵前來,代爲防護。若云洋匪未靜,欲思效力天朝。尤屬無謂。海洋盜匪,屢經剿辦,不過東竄西逃,旣經兵船四路擒拿,不日即可殲盡餘孽,又何藉爾國兵力乎。看來竟係爾國夷人見西洋人在澳門貿易,趁其微弱之時,竟圖佔住,大干天朝禁例矣。爾國臣事天朝,平素遣使進貢,尙屬恭順,乃此次無知冒犯,實出情理之外。本當即行拿究,姑先明白曉諭,爾若自知悚懼,即速撤兵開帆,不敢片刻逗留,尙可曲恕爾罪,仍准爾國貿易。若再延挨,不遵法度,則不但目前停止開艙,一面即封禁進澳水路,斷爾糧食。並當調集大兵,前來圍捕。爾等後悔無及。如此逐層曉諭,義正詞嚴,該夷目自當畏懼懍遵。吳熊光等仍當密速調派得力將弁,統領水路官兵,整頓預備,設該夷人一有不遵,竟當統兵勦辦,不可畏葸姑息,庶足以申國威,而淸海澨”。
《皇朝續文獻通考》
駐守臥亞以防範法國的敏託勛爵,又派兵去澳門作同樣的防衞。東印度公司董事會認爲:“如果從葡萄牙人方面得到許可,就無須顧慮來自中國政府的阻撓”。中國方面的意見却不是這樣,總督要求英國海陸軍隊立即撤退,並以使用武力及封閉英國貿易相威脅。海軍上將德魯雷提議和總督會晤,總督冷淡地予以拒絕之後,德魯雷就打算强行通過虎門來會晤,但又遭到了武裝抵抗,只好退回。於是英軍就放棄了澳門,承認着中國在這事件上的各種權利。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文按〕英軍自八月初二佔領澳門至十二月撤退。
公元一八○九年—淸仁宗嘉慶十四年己已
1.上諭:“各省封彊大吏,守土是其專責。遇有關涉外夷之事,尤當立時親往勦辦,務遵妥協,方爲無忝厥職。前此吳熊光在兩廣總督任內,英吉利商船帶兵入澳,佔據東望洋,娘媽角、伽思蘭三處砲臺,雖向係西洋商人防守所設,但究在中國地面,即應立時驅逐。况此次該夷兵遇官兵開砲,並不敢稍有抗拒,及奉有嚴旨,亦即畏懼開帆遠去。是該夷尙知震懾天威,無他伎倆。……吳熊光非新進不曉事者可比,乃種種錯謬,實屬辜負委任。吳熊光前已革職,着拿問,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定擬具奏”。
《皇朝續文獻通考》
2.總督百齡、巡撫韓崶奏酌籌民夷交易章程六款,經軍機處慶桂等奉旨會同議覆,謂:“(一)(略)。(二)據稱各夷商銷貨歸來後,令其依期隨同原船歸國,不得在澳逗留。即有行欠未淸,止準酌留司事者一二名在澳住冬淸理。責令西洋夷目(按指澳門夷目)及洋行商人將姓名造册申報。……(三)據稱澳內爲地無多,民夷雜處,請將西洋人現有屋戶查明造册,不許再行添造。民人挈眷在澳居住者,亦令查明戶口造册,止准移出澳,不准有增添等語。查澳內西洋人房屋,因生齒日繁,屋宇漸增,澳內民人因西洋夷目懇留殷實者以憑貿易,是以仍准携眷居住。但不予以限制,則日久蔓延,恐致滋生事端。應如該督等所請,將澳門所住西洋及內地人名戶口查明造册,所有夷人續建房屋,不必全行拆毀,亦不准再行添蓋。民人携帶眷口,不必槪予驅逐,亦不准復有增添。於體恤防閑,庶爲兩得。(四)(略)(五)(略)(六)(略)。
《嘉慶外交史料》
〔文按〕本條之民夷交易章程,多爲注重交易部份,特節錄有關澳門事項如上。
3.督撫奏請設立專營,控制澳門,移平鎭營遊擊守備兼撥千總外委作爲前山營,隸左翼鎭管轄。關閘加建石垣。前山營於次年改歸廣州協轄。 《香山縣志》
4.總督百齡、巡撫韓崶先後臨閱澳門,以自咖
囒砲臺至西望洋砲臺迤南沿海石磡易於爬越,英吉利夷兵由此潛登,令澳夷幷築女牆,以資防堵。
阮元:《廣東通志》
5.二月,聖諭:“韓崶奏:查閱澳門夷民安堵,並酌籌控制事宜一摺。澳門地面西洋人舊設砲臺六座,其自伽思蘭砲臺至西望洋砲臺迤南沿海一帶,本有石坎,因形勢低矮,上年英咭唎夷兵即由此爬越登岸。今擬加築女牆一道,增高四五尺,共長二百餘丈。經韓崶查閱,指示該夷,夷目等歡欣願辦,應即令其剋期興工,俾資防護”。
《粤海關志》
6.四月上諭:“英吉利商船帶兵入澳佔據東望洋,娘媽角,伽思蘭三處砲臺,雖向係西洋商人防守所設,究在中國地面,即與闌入內境無異,應立時驅逐”。
《東華錄》
7.十月,上論:“澳夷安居內地,築臺列砲,日練夷兵,如謂自備洋盜,有內地沿海文武衙門代爲巡防。內地邊疆豈容外夷設險屯兵置之不問”。
《東華錄》
公元一八○一年—淸仁宗嘉慶十五年庚午
八月,澳門同知王衷駁西洋國使眉額帶厲乞架布隆多土厘盛罅議:一據稟:“舊例西洋夷人上省置辦貨物,料理貿易事宜,祇經委嚟哆代稟澳門關口,即可放行,並無批照,求飭照舊章承辦”。據府廳議:“查夷人上下省澳,向由洋商稟明粤海關衙門批照,俾沿途各衙門得以稽查。於乾隆五十四年,經澳門同知候丞稟請,夷人上省,由該同知衙門給照辦理,更爲周密。又於乾隆五十九年間,經澳門同知候丞具稟,夷人上省,亦照下澳之例,仍令行商就近稟請粤海關衙門給照,庶稽查周密”。茲該夷稟請由澳門關口準照放行,則沿途各衙門並無文檄行知,憑何稽查。夷人上下省澳,關係非輕,倘有疎虞,轉非設立澳防同知專司稽查之本意。嘉慶十二年據夷官委嚟哆具稟,業經會議前例,永遠遵行,未便妄請更改,今所請碍難准行。
一據稟:“俯念澳夷元無耕鑿,准設二十五號洋船往來貿易營生,以資養育。彼時人口未獲盈千。今生齒日繁,男女計至五千餘衆。且因近年外國打仗,來往艱難,竟至衣食無資。乞再添船二十五號,俾得源源貿易,藉以養生”。准粤海關及府廳議:“查澳夷趁洋船隻,始於雍正三年,經總督孔毓珣題奉部咨,定以限制。誠恐夷船日多,來者日衆,請將彼時現存洋船二十五號編列字號,作爲定額。只准修葺補額,不准額外添置。推原昔日立法之意,誠恐船多人衆,或致滋事生端。嘉慶十二年,據夷官委嚟哆具稟,業經會議,此洋船二十五號,係久經題定額數,未便無端添設”。今仍請添造,碍難准行。
一據稟:“澳門船鈔,昔蒙恩例准照東洋船例徵輸,曾有設立碑牌,永爲垂誌,今將鈔白呈查,應將新例徵輸”等語,並該夷續稟前由。今移准粤海關查覆:“澳夷船如新船頂額,即照東洋船例丈量。……如外來洋船不論初來再來,俱照東洋船例輸鈔,另收澳例規銀七十両。再澳例係收十字花銀,應照庫平兌收,每銀一両另補水銀八分,歷久遵行,遞年由粤海關入册報部在案。並無現增新例,毋庸另立章程。嘉慶十二年據夷官委嚟哆稟請,業經議覆”。今應遵照舊章辦理,毋庸改議。
一據稟:“洋船壞漏,必須修葺,雇用工匠之人,免其稟報,不致串通衙差弁役,藉端需索”。准粤海關查覆:“夷船大修,例收歸公銀二十四両,小修收歸公銀一十二両,向有一定數目,繳存關部衙門報部”。未便免其稟報,以致歸公銀両無着。
一據稟:“澳夷設立委嚟哆,係本國派點,在澳所有奉公接應及與華夷交涉事件,稟訴呈詞,俱由經理,當有權握。自後如有稟呈,地方官不爲申理者,准其直達大憲,庶下情不致枉屈,而在澳華夷,猶知畏敬”等語。據府廳查覆:“澳夷向來遇有稟陳事件,俱由地方官代爲轉稟各憲示遵。至華夷交涉事件,向例亦由委嚟哆據呈地方官准理。現在並無屈抑情事,嗣後如有地方官有不爲准理之事,固應准其直達大憲,倘並未稟呈地方官,而直行越訴者,應即照民人越訴不准之條辦理”。
一據稟:“上路來澳各處貨物,以及日食所資,前因海道未靖,其水脚稅務較前加倍,以致貨殖高昂,華夷日用維艱”。據府廳查覆:“澳門地方貨殖均由省垣佛山各處市鎭轉運到澳,售賣價値隨時長落,並無一定。嗣後凡民夷買食,均照市價公平交易,毋庸立定章程”。
一據稟:“澳夷生齒日繁,人多屋少,竟至失所無依。求恩準奏請准行新建。至各工匠稟報批牌,飭定章程,如係舊屋重修,免其稟報”。據府廳查覆:“澳夷房屋廟宇,止准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論罪。嘉慶十二年,據夷官委嚟哆具稟,業經會議,應永遠遵守,未便更張。至夷屋壞爛,許其復修,向來該承修工匠先將應修處所繪圖稟報,以杜添建之弊。自應照舊稟報,以便稽查,地方官如果查明別無情弊,立即批准給修,不得假於書役之手,以杜浮費,而垂永久”。
〔文按〕澳門同知駁西洋國使議原文十一條。據《粤海關志》載,案經粤海關監督,廣州府澳門同知,循照舊章覈議。又其中第五條係牌照事,第十一條係關於搬運夫役事,以無關大事從略。
公元一八二一年—淸宣宗道光元年辛己
1.十月,總督阮元,粤海關監督達三會奏言:“臣訪得鴉片煙來路,大端有三:一係大西洋,一係英咭唎、一係咪唎堅。大西洋住居澳門,每於赴本國置貨及赴別國貿易之時,回帆夾帶鴉片回粤偸銷。英咭唎鴉片訪係水手人等私置,其公司船主尙不敢自帶。獨咪唎堅因少國王鈴束,竟係船主自帶鴉片來粤。
《粤海關志》
公元一八二二年—淸宣宗道光二年壬申
1.二月兩總督阮元委員查獲澳門販賣鴉片煙人犯十六人。從重分別定擬。
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
2.一八二二年葡萄牙憲法第二。款中稱澳門爲葡萄牙拓居地。
《澳門史話》
公元一八三九年—淸宣宗道光十九年己亥
1.四月,林則徐、鄧廷楨檄署佛山同知劉開城、署澳門同知蔣立昂、香山縣知縣三福、署香山縣丞彭邦畮,仿照編查保甲之法,將通澳華民一體按房編查,毋許遣漏。並督同該夷目搜查夷樓有無屯貯鴉片。旋據該員等查明戶口,造册呈送,計華民一千七百七十二戶,男女七千零三十三丁口。西洋夷人七百二十戶,男女五千六百一十二丁口。英咭唎國僦居夷人五十七戶。並查明虎門收煙之時,有英夷咽義吐將躉船煙土偸運八箱入澳,被西洋夷目查拏,將原土押交英國副領事參遜一體呈繳。又據稟:該夷目自行拏獲夷人啞思時零煙,在馬頭焚燒。將啞思時收監,按照夷法問罪。出具此外並無存貯甘結。稟請親照查辨。(林則徐《會奏巡閱澳門情形摺》)
《香山縣志》
2.欽差大臣(林則徐)和總督就率領大批軍隊移駐於廣州與澳門之間的香山縣。幷且於八月五日在他們授權之下,在澳門發佈了兩項布告。一項是斷絕旅澳及居於船上的英商一切食物供應——但此僅限於英商,在澳的葡人及所有別國的夷商,與此無涉,仍得保有其權利。澳門總管奉令驅遂一切英商和他們的家屬出境。澳門總管通知英商,他已不能再担保他們的安全。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吏》
〔文按〕當時因斷絕英國貿易,英國商船不能進口卸貨,貨物在船上引起極大之耗費與損失。義律於一月一日致函葡萄牙當局,請求准許將英國貨物運至澳門存放,幷願依照澳門章程納稅,幷且保証不將貨物私賣與中國商人。澳門葡萄牙當局在一月十六日拒絕義律之請求,覆函云:“中國旣然不許英國貨物運入中國任何一處地方,葡萄牙人倘使給英國人以明顯支持,必然會遭受中國人之責罰。因此不能同意”云云。
公元一八四三年—淸宣宗道光二三年癸卯
同治元年七月十六日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查廣東澳門地方,自前明即給與大西洋國人居住,歲輸地租銀五百両。該國人在彼營生,素稱安份。嗣於道光二十三年具呈請豁免地租,並請自關閘至三巴門一帶地方俱歸該國撥兵把守。經前督臣耆英等駁令仍照舊辦理。”
〔文按〕是年與英國議和,訂中英五口通商規程,割香港與英國。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澳門葡萄牙人亦同時起意佔據澳門及澳門附近土地。
公元一八四七年—淸宣宗道光二七年癸未
在一八四七年,即澳門宣佈獨立的兩年以前,一位旅客的記載記:“在該地登陸之後,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每人向淸朝官吏交給西班牙幣半圓”。原註:普費費《一位夫人的世界環行記》第五三頁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