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澳門地租之確定與澳門商業之盛衰 公元一五七三——一六四四年
公元一五七三年—明神宗萬曆元年癸酉
1.澳門歲租銀五百両,縣征之。國朝(淸)載入賦役全書。全書以萬歷刊書爲准,則澳有地租殆始於萬歷時。
《香山縣志》
2.澳地歲租銀五百両,則自香山縣徵之。考明史載,濠鏡歲輸課二萬両。共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國朝(淸)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歷刊書爲準。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歷中者近是。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官守篇》
3.一五五四年左右,葡人以海道副使汪柏之許可,旣得居住澳門,最初並不納租於中國政府,僅對廣東海道每年繳納五百金之賄賂耳。及至一五七三年,海道受賄事爲其他官吏所知,乃改爲地租,收歸國庫。見徐薩斯:《史的澳門》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澳門地租額據香山縣志卷三記載:“濠鏡澳雍正八年(公元一七三○年)册呈歲輸銀五百両”。但薛馧《澳門記》則云:“比歲輸
緡五百一十有五”。惟據外人之記載則有數說:一强克斯脫謂初爲千両,一六九一年(淸康熙三○年)減爲六百両,及至今日徵收五百両。二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謂初爲一千両,一六九一年減爲六百両,一七四○年(淸乾隆五年)以後再減爲五百両。三厄斯姆斯Cames英人在中國》The English in China一書則云自一六四九年(順治六年)至一七四○年(乾隆五年)爲六百両,至一八三五年(道光十五年)爲五百両。余疑各說均爲事實,疑外人所記初爲千両或六百両等乃葡人支付之實數,除中國國庫實入五百両之外,其餘乃經收官吏中飽之數也。
公元一五七四年—明神宗萬曆二年甲戍
1.建閘於蓮花莖,設官守之,而蕃夷之來日益衆。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2.中國當局靠土腰的最窄處——蓮花莖——築起一道高牆,中間留有一道大門,門上置有崗警。大門每隔五日開放一次,專爲彼此交易。以後改爲每十五日開放一次。除規定的時間外,門上貼有六道封條。上面所寫的中國字大意是“孚威懷德”。在澳門居住的僑民,從此被困於垣牆之內,對於供給僑民的生活用品,及禁止他們的奴隸作各種搶奪的行爲,皆由臨近的居民負責。當着他們走錯了路,在野窪裏東奔西竄時,大家便大喊“番鬼”。
裴化行:《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
3.七月三十日拉倭匝利對於佔領中國一事已經得到西班牙國王的同意。
裴化行:《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
〔文按〕:本條本爲西班牙人之事,與葡萄牙人無干。惟西葡兩國即將合併,故錄之以見殖民主義之野心與狂妄。
公元一五七五年—明神宗萬曆三年乙亥
1.羅馬敎皇格留哥利十三世因Super Specula Millitantis Eclesiao敎書之結果,澳門得設立一敎區,爰有任命澳門主敎之擧。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五八○年—明神宗萬曆八年庚辰
1.萬歷中,破滅呂宋,盡擅閩粤海上之利,勢益熾。
《明史·佛郎機傳》
〔文按〕:一五八○年葡萄牙合併於西班牙《明史·佛郎機傳》誤以爲佛郎機破滅呂宋(指現在之菲律賓一。當時荷蘭人及英吉利人均未東來,航行貿易於印度洋及南洋者,均爲葡萄牙及西班牙兩國人。
2.十一月八日羅明堅寫信說:“我們從廣東城那邊得到一件很好的消息,就是官方已經允許住在澳門的僑客自由到廣州城去經商,不分國藉,不分等級,多時願意回澳門也完全悉聽尊便,毫不限制。唯一的條件,只是每隻船上不得超過五個同行的葡國商人,這不過是避免擾攘”。這種開放對葡國商人有莫大利益,因爲在先,他們費盡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能得到每年到廣東去一次的允許。
裴化行:《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
〔文按〕:利瑪竇本年經澳門至北京。
3.澳門又有治安判事之設立,由葡政府委任,其任命權雖皆不操於澳門葡人之手,然仍須得澳門葡人之承認,始能行使其職權。自是以後,澳門有行政會議之成立,即由澳門之行政長官,治安判事,葡政府特派之貿易艦隊司令官及由澳門公民所指派之代表四人合組而成。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公元一五八二年—明神宗萬曆十年壬午
1.總督陳瑞傳令召集澳門的首領門多薩Airez Jonzalez de Mendoza及新近登岸之薩阿主敎don Leonardo de Saa到總督府,以爲質問他們兩件事情,第一、爲什麼叫許多的葡萄牙人、日本人及加弗而人都集合到澳門,第二、怎樣他們胆敢在中國的領土施行本國的法權,這種風聲傳到澳門,鬧得本地滿城風雨,人心浮動,深恐這處良好的商港失掉。一般神經過敏的僑商並自信如果將澳門失掉尙有菲力賓羣島足以補償這件損失及維持與中國在商業上的關係。但是事情還沒有演到不能挽回的地步,倘能運用得法,仍然要收到相當的效果。於是選派兩人會說中國話的人員前往交涉。令檢查官巴乃拉Panela 代替門多羅,羅明堅P.Ruggiera代替薩主敎。這時巴乃拉和羅明堅都在廣州,得到命令之後,便立時起身直奔肇慶府而來,陳總督在接見時,身邊左右足有三百名軍警,並對於彼等加以粗暴無禮之言。羅明堅與巴乃拉毫不拮據,從容答道:“駐在澳門的葡商過去及現在常常是中國皇帝的順民,他們並承認總督殿下是他們的保護者。因此,請求殿下對他們加以扶助及慈愛”。把這段話交待淸楚以後,又將隨身帶來的各色布疋,絲絨、水晶鏡等,陳列在總督面前,估計所値約二千餘銀。後者喜不自禁,立即傳令手下諸人,當衆將銀両秤出以爲償還貨價,並留彼等在府內居住,設筵款待,禮遇有加。
裴化行:《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
2.一五八二年即當澳門公開繳納地租於中國政府之後數年,有藉隸福建之兩廣總督,召喚澳門主敎、民政長官及治安判事等,詰責葡人自由行使法權之不法,大有違皇上予以澳門之初意云云。澳門當局初不欲受其喚召,後爲顧全澳門安全計,乃派王納拉Matthias Penella及意大利敎士洛基厄洛Miguel Ruggiero(按自取中文名爲羅明堅)携帶天鵝絨、鏡子等珍貴製造品至肇慶,贈與總督,以博其歡心。並鄭重申明願服從中國官憲之命令。總督始許其自治。徐薩斯:《史的澳門》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中國對待外國僑民,向極優厚,唐宋時代在廣州已特爲外僑設立居留地之“蕃坊”,俾外僑聚集安居,並設立“蕃長司”,遴選蕃人之有聲望者爲“蕃長”,並給以一定之自治權,並授權蕃長得管理蕃坊內之蕃人,並得適用其本國之習慣規制以裁決蕃人間之爭執。此與治外法權及領事栽判權截然不同,蓋出於本國自主的特別法令。葡萄牙人在澳門自擧治安判事,兩廣總督陳瑞以其未經中國政府之同意,召而詰責,是中國行使主權的正當行爲。葡萄牙人表示爲中國皇帝之順民,服從中國官憲之命令,陳瑞乃默許之。與唐宋以來一貫優待外僑之蕃坊政策亦不相悖。獨惜陳瑞當時未申明約束規制,俾至自流,則不得辭其咎耳。
公元一五八三年—明神宗萬曆十一年癸未
1.葡萄牙正式合併於西班牙後。澳門葡人爲欲保留其獨立地位之尊嚴,感有減少國王直轄殖民地之色彩而成爲自治殖民地之必要。因依照往昔葡王特許於葡萄牙國內各市之自治制度,於一五八三年規定,由判事二人,長老三人,檢事一人,合組元老院,統攝政事。得葡領印度總督麻斯加哈斯Mascarenhas之認可。一五八六年即由下一任印度總督孟芮瑞斯Menezes授元老院以特許狀。又俯允元老院之請求,予以與印度柯枝市同樣之自由特權並由西班牙王予以承認。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中葡外交史》並云:“據徐薩斯之記事,謂葡王色拜斯退安Dom Sebastiao爲要求中國皇帝許其在中國自由布敎起見,有派遣居於澳門之比留意拉Diogo Pereira赴中國之擧,當葡領印度總督倫堂道De Rendondo命其出發時,比留意拉已被澳門葡人公選爲澳門之行政長官,不受葡領印度總督之命。事聞於葡王,葡王以其未得政府之認可前,擅自受澳門葡人之選擧,怒其藐視王命,因於一五六三年?(嘉靖四十二年?)以敕令廢其澳門民政長官之職”。據此,則葡人於入住澳門不久,即自選民政長官,且不受葡國政府之節制矣。《天主敎十六世紀傳敎誌》云:“從行政一方面說來,澳門本在香山縣境內,直接屬於廣東省政府之所在地肇慶府管轄。按理,它本來應該歸於地方官治理範圍之內。但是在早先時,治外法權尙未正式規定,葡人對於半島之內的治安及彼此之間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處理。所以這裏幾乎是一個獨立區域”。《傳敎誌》此一評論實非正確,觀於上年兩廣總督陳瑞對葡人在澳門成立行政機構之詰責,足以証明。又中國對外僑一向習慣採用唐律疏議處理,此將於本書序論中詳論之,茲不贅述。
公元一五八六年—明神宗萬曆十四年丙戌
1.菲列賓總督撈力撒里及總主敎等上書西班牙王菲律第二,謂:“據探報,中國人皆懦怯無勇,兵隊皆以乞丐組成,請以一萬或一萬二千西兵征服中國。縱不能得全國,至少亦可佔領濱海諸省。征服以後,照菲列賓辦理,先握政權,再從事傳佈基督敎”。西王不納。
《中國殖民史》
〔文按〕:當時西葡兩國合併,西班牙王兼葡萄牙王。觀於此條,足見殖民主義者之狂妄無知,與乎歐西耶穌敎徒之僞善奸惡。西班牙王之不納,非不爲也,蓋亦自知其國力有所不能也。《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對此事評述云:“按桑舍茲及其菲力賓友人的武力計劃,是打算利用肇慶府的會所一天主敎徒羅明堅、利瑪竇在中國最早設立的天主敎堂僊花寺)作爲武力進攻的前哨,而以衆司鋒爲響導。說起來眞令我們不寒而慄。但是即使非理伯第二依隨了這種計劃,他因爲急急於抵抗英國,也無暇及此。爲証明這件醉心的計劃,當時有兩部著名的著作:一是奧斯定會士門多薩所寫的《奧斯定會士及方濟各會士遠征的重要成績記錄》。一是大歷史家耶蘇會士馬腓伊所著的《葡屬印度通史》,內中有一篇特別是爲記述中國這件事情的”。又云:“一直到十六世紀的中葉,葡萄牙人對於中國所有的認識,都是從海邊的水兵手裏得來的,所以完全是一種臆度、推測之辭。至於他們所得的中國內地的消息,又都是從那些私入內地被官廳發覺,嘗過鐵窗風味的外國人在放回以後報告的,這是無疑的種種道聽途說的消息,都是片面而又不切實際的”。然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經受多次之膺懲後,祇集中力量於爭取商業上之利潤。而西班牙人則以侵略美洲、菲律賓等地,因各地當時文化尙在落後階段,覺悟不高,團結不固,故西班牙人得以各個擊破,分而治之。中國有悠久崇高之文化。民族思想,夷夏之辯深中於全民心目中,外禦其侮,實爲一致之義。遠非文化落後之民族可比。即以西葡兩國之國力與中國之國力相比較,當時亦遠不如中國。何况勞師遠征,限隔重洋,運輸不便,補給困難,一萬二千西兵而欲征服中國,可謂痴人說夢,即十倍此數亦無能佔領中國遼闊綿長廣大之濱海諸省。假令西王不自度德量力,眞敢出兵侵略中國,其結果必至片甲寸板不回,而西班牙之衰敗,亦將不待至無敵艦隊之見敗於英國而後定。後代天主敎徒亦已深知其前人之愚妄,雖欲爲之掩飾而不可得矣。至耶蘇敎徒自始即披上慈善之外衣,爲殖民主義之鷹犬,至近代而加瘋狂,更無論矣。
公元一五八七年—明神宗萬曆十五年丁亥
1.在管轄權問題上,據記載一五八七年以前,中國曾經派遣一位官員駐守澳門,承皇帝之旨管理該城,凡牽涉中國人在內的案件,不論他是原告或被告,都歸他裁判。後來——但不能確定是什麼時候——這種職權又轉移給前山寨的地方官。這個官員掌握着一五七三年修築的横貫地峽的界栅的鎖鑰。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文按〕:《澳門記略》云,前明設有提調、備倭、巡緝三行署,証以萬曆四十一年郭尙賓《防澳防黎疏》所言有“我設提調司稍示臨馭”之語相符。又萬曆四十二年勒石之禁令亦有“惟海防同知命”及“執送提調司報道”之語,亦可佐証。但謂“凡牽涉中國人在內的案件,不論他是原告或被告,都歸我裁判”二語,言外之意,似有“凡不牽涉中國人在內的案件,則不歸他裁判”之意,則是錯誤的。明代訴訟法,據大明律所規定,除大逆不道及殺人重案取訴追主義,不准私和外,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採取不訴不理主義,葡人自己之爭訟旣無投訴中國官憲,則中國官憲自無所謂裁判,乃事實現象,而非法律現象。至所謂裁判權轉給前山寨地方官,似係指淸代雍正九年移香山縣丞於前山寨爲分防澳門縣丞之事,前此未見有此措施也。
2.有板障廟,相傳廟固卑隘,貧番僧以樟板爲之,今壯麗特甚。
《澳門記略》
公元一五八九年—明神宗萬曆十七年己丑
1.鴉片二斤,價値銀條二個。
《關稅表記》
公元一六○一年—明神宗萬曆二九年辛丑
1.和荷駕大艦,携巨砲,直薄呂宋,呂宋人力拒之,則轉薄香山澳,澳中人數詰問,言欲通貢市,不敢爲寇。當事難之,稅使李道即召其酋入城,遊處一月,不敢聞於朝,乃遣還。澳中人慮其登陸,謹防禦,始引去。
《明史·和蘭傳》
〔文按〕:和蘭即荷蘭。十六世紀中葉,荷人在歐洲僅爲販賣南海貨品之中介商人。及西葡合併,中介之地位遂失,於是亦興東航之念。自一五五九年至一六○二年間,荷船之東航者已達六十五艘。是時荷人已有奪取葡人東方貿易中心地澳門之謀。一六○一年派測量隊至澳門,當時雖被澳門葡人所獲,然葡人以澳門缺乏防禦設備,恐慌異常。
公元一六○二年—明神宗萬曆三○年壬寅
1.寺首三巴,在澳東北,依山爲之,高數尋。屋側啟門,制狹長,石作難鏤,金碧照耀,上如覆幔,旁綺疏瑰麗。所奉曰天母,名瑪麗亞。貌如少女,抱一嬰兒曰天主耶蘇。衣非縫製,自頂被體皆采飾平畫。障以琉璃,望之如塑。旁貌三十許人,左手執渾天儀,右手指若方論說狀,鬚眉豎者爲怒,揚者爲喜。耳重輪,鼻隆準,目若矚,口若聲。上有樓,藏諸樂器,有定時台,巨鐘覆其下,立飛仙台隅,爲擊撞形,以機轉之,按時發響。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三巴寺即聖保羅天主堂。徐薩斯《史的澳門》謂:“在聖保羅天主堂建築時,四圍圍以木版,一般人無從窺悉其中之建築物,是以中國人有發生葡人秘密建築砲台之疑。而從事此項建築工程之勞動者則爲日本人”。該堂於一八三五年(淸道光十五年)燬於火,葡人衰落潰敗之餘,無力重建,現僅餘一壯麗之前門牆壁如牌坊狀,屹立山半,風雨飄搖,供過客憑弔,使人想見萄牙殖民主義者之興替耳。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六○三年—明神宗萬曆三一年癸卯
對菲列賓的貿易興旺起來,但它却掌握在來自福建——厦門、泉州和福州——的中國商人手中。由於這些商人數目迅速增加,西班牙人對於他們本身的優勢地位就感到恐慌。因而他們在一六○三年就下令大屠殺。當時居留在西班牙統治下各島嶼的二萬人中,除了少數逃脫之外,幾乎全部都死在刀劍之下。但商人的數目後來又重新增加起來,因而在一六三九年又進行了另一次大屠殺,當時在菲列賓的三萬三千人中,受害的達三份之二。以後又提出限制,將商人數目限制到六千人,每人每年必須交納人頭稅六圓,並對不肯接受敎會洗禮的人一槪驅逐。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文按〕:當時西葡兩國仍在合併中。葡萄牙人及後世殖民主義者每咎我國對外國僑民之歧視,並藉口爲侵略我國之張本。而觀於我國對外僑之寬大與優待,較之殖民主義者與帝國主義者之對於我國僑民之不斷迫害屠殺,何啻天淵。
公元一六○四年—明神宗萬曆三二年甲辰
1.荷蘭於一六○四年派瓦爾維克率商船一艘前來廣州。但由於澳門當局的影響,他們被拒絕不許通商。一六○七年同樣的企圖也遭到同樣的結果。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六○五年—明神宗萬曆三三年乙已
1.媽閣廟弘仁殿圓拱形門頭上,有一塊刻石,刻在拱門的門頂內框上文曰:“萬曆乙已年德字街衆商建,崇禎己已年懷德二街重修,大淸道光八年歲次戊子仲夏重修”。
《澳門史話》
〔文按〕:據此媽閣廟建在澳門舶口開放之後。
2.十一月,傳聞澳夷與倭合謀犯省,檄下修城,凡民居附城者拆毀務盡,四丈爲界。
《廣州府志》
公元一六○六年—明神宗萬曆三四年丙午
1.又於隔水靑洲建寺,高六七丈,閎大敞閟,非中國所有。知縣張大猷請毀其高墉,不果。
《明史·佛郎機傳》
2.澳門之西北有靑洲島,一六○四年左右,澳門耶穌會聖保羅學院院長加爾伏花Valertino Carvalho與東方巡敎總監凡列格諾Valignano二人,未經廣東地方政府許可,私赴其地,擅自建立禮拜堂。中國人誤爲砲台,因之流言四播,謂耶穌會居心叵測,有襲取靑洲之陰謀,廣東地方長官信以爲眞,於是有駐於澳門官吏等爲首,率領多人,於一六○六年至靑洲,焚燬葡人居室及禮拜堂,瞬息之間化爲焦土。澳門耶穌敎會聞之大憤,除仇殺澳門官吏某甲外,更欲進行大規模之仇視運動。後經香山知縣出而撫慰,一場風波,始歸平息。香山知縣乃許澳門耶穌會敎士有居於靑洲之權,同時建立石碑,表示此島爲中國之領土(。强斯克脫:《中國葡萄牙殖民史》)。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仇殺中國澳門官吏事,中國文獻方面均無記載,如屬事實則決非香山知縣所能私自了結。中國刑法向來以命案爲大案,况被害者又爲中國之官吏耶。不追究兇人已不可信,而况又煩香山知縣出而撫慰耶。然由此類揑造之事實,更足以証明葡萄牙史家之狂妄無知,與乎耶穌敎徒之無惡不作。
公元一六○七年—明神宗萬曆三五年丁未
1.番禺擧人盧廷龍會試入都,請盡逐澳中諸番出居浪白外海,還我壕鏡故地。當事不能用。番人旣築城,聚海外雜番廣通貿易,至萬餘人,吏其土者,皆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徉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耀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
《明史·佛郎機傳》
〔文按〕:《明史·佛郎機傳》此節,似本於沈德符所著之《野獲篇》。《野獲篇》云:“丁未年,番禺擧人盧廷龍請盡逐香山澳夷,仍歸濠鏡澳故地。時朝議以事多窒碍,寢閣不行。蓋其時澳夷擅立城垣,聚集海外雜番居住,吏其土者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時督兩廣者,戴耀也”。沈德符嘉興人,萬曆間擧人。攷《廣州府志·選擧表》載:“盧廷龍萬曆二十七(八?)年庚子科擧人,東莞人”。番禺縣志選擧表云:“考之舊志,無盧廷龍,惟東莞志萬曆庚子科有盧廷龍,與史不合”。《廣東通志·職官表》九戴耀作戴曜,云:“戴曜,福建長泰人,萬曆廿六年以兵部侍郎兼右僉都御史,任兩廣總督”。戴曜之後由陳大科繼任。由此推算戴曜任總督在事決無十三年之久。盧廷龍旣以會試入都上書,其事當在萬曆廿八年之後,沈德符謂之丁未歲(萬曆卅五年)。史傳謂戴曜在事十三年疑亦不盡不實也。當時貪官汚吏陽禁陰許,無可諱言,養成其患戴曜當亦有責,盡歸責於戴曜,恐非事實。
2.强烈反對西洋敎士住在廣州及中國內地的儒士們,同時也是時常發出警告阻止容許葡人在澳門成立商埠的人。但是爲了這一件事,他們是失敗了,因爲在別一方面,有許多同犯相勾通,佛郎機人畢竟能在此處立足。
裴化行:《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
〔文按〕:周玄暐《涇林續記》云:“廣屬香山,爲海舶出入咽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併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達蕃司,令舶擧同縣官盤驗,各有長例,而額外隱漏,所得不貲。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擧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無簿書刑杖之勞”。又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云:“當時葡萄人只有用經常賄賂的手段,才可以停留在澳門。一五九三年葡萄牙人在該地的參議會上曾上葡萄牙國王書說:“爲了維持我們在此地的居留,我們必須向異敎的中國人化費很多”。此兩條與本條可互相參証。
公元一六○八年—明神宗萬曆三六年戊申
1.蔡善繼知香山縣,條上制澳十議。未幾,澳弁以法繩蕃頭,蕃叫囂叵測,善繼單騎馳赴,數言解散。縛悖夷至堂皇下笞之。故事蕃人無受笞者,獨善繼廉介,素爲蕃人所服,故帖然受笞。
《香山縣志》
2.香山知縣蔡善繼甫履任,即條陳制澳十則上言。未幾,澳弁以法繩夷目,夷諱,將爲變。善繼單車馳往,片言解。縛悍夷至堂皇下,痛笞之。故事,夷人無受笞者,獨善繼廉介,夷人慴之,故帖息。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觀此條之記載,足証明代中國之主權行使於澳門,而管轄之者則爲地方官之香山知縣也。
公元一六○九年—明神宗萬曆三七年己酉
1.澳城明季創自佛郎機,萬曆中蔡善繼由香山令任至嶺西道,總督何士晉采其言,下令
澳門城。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澳門記略》記葡萄牙人築澳門城與中國
澳城前後共兩次,一爲本年之事,一爲天啟二年之事。或疑僅有天啟年間一次,實誤。查《野獲編》載總督張嗚崗萬曆四十年疏言澳夷近狀中有云:“澳中私蓄倭奴,且私築城垣,抗殺官兵”云云。是萬曆間,葡人確已有築城事。唯從張嗚崗之奏疏語意推想,則何士晉雖下令
城,或未能執行,或雖執行而亦未能澈底耳。據近人何大章繆鴻基實地調查之結果,載於其所著《澳門地理》一書中云:《澳門舊日界址考蹟,據著者勘踏探考所得,認爲葡人佔築澳門之舊城牆,係自東望洋山頂醫院附近之天文台西側起,下山經水坑尾細井巷上大炮台山,接連大炮台,復下山包括慈幼院繞經白鴿巢公園之北邊,經三巴圍包括營地街,在通天街上經紅窻門過萬里長城,在媽閣廟後沿西望洋山坡迄西環竹仔室横街,沿西望洋山東北坡及東南坡,盡於海岸今網球場附近,或與前者兩相接合。沿此舊牆界,今日發現遺跡之舊城一小段。其三由大炮台下白鴿巢處尙有遺牆數隅。其四白鴿巢公園之西側今亦有遺堞。其五爲大三巴圍今尙有城牆大磚。至界線之實地據有若下列各項:一、北邊水坑尾城牆之北地方昔日槪屬我國村居之地。二、西邊城牆之外,昔日盡係海邊,後堆積而成平地爲今日市街。三、在望厦龍田等地今有亞馬喇路美副將路,在北邊花王堂門以北有得勝馬路、連勝馬路,亦爲新佔地之反映。四、全澳最古之建築物爲媽閣廟,遠在葡人東航之年代已建立。大巴圍外昔爲我國一縣丞所在,有一關卡,故有關前街之名。鏡湖醫院、觀音堂、蓬峯廟、康公廟係我國之建築物”。何繆二氏認此天啟時所築之城基,似屬可信。余意以爲萬曆以前所
廢之城垣當亦相同,然而已不可詳攷矣。
公元一六一三年—明神宗萬曆四一年癸丑
1.郭尙賓萬曆四十一年七月廿二日防澳防黎疏:“距香山邑治不百里,香山距會城百五十里耳。有陸路經塘基灣,經過澳中,其三面俱環以海。在廣州,以澳爲肘腋近地。在夷人佛郎機以番舶易達,故百計求澳而居之。查夷人市易,原在浪白外洋,後當事許其移入濠鏡,失一。原止搭茅暫住,後容其築廬而處,失二。旣已室廬完固,復容其增繕週垣,加以銃臺,隱然敵國,失三。每年括餉金二萬夷貨,往歲丈抽之際,有執其抗丈之端,求多召侮,鬨然與夷人相爭,失四。乃閩廣亡命之徒,因之爲利,遂乘以肆奸,有見夷人之糧米牲菜物盡仰於廣州,則不特官澳運濟,而私澳之販米於夷者更多焉。有見廣州之刀環硝磺銃彈等物盡中於夷用,則不特私買往販,而投入爲夷人製造者更多焉。有拐掠城市之男婦人口賣夷以取貲,每歲不知其數,而藏身於澳夷之市,畫策於夷人之幕者更多焉。夷人忘我與市之恩,多方於抗衡自固之術。我設官澳以濟彼饔餐,彼設小艇於澳門海口護我私濟之船以入澳,其不容官兵盤詰若此。我設提調司以稍示臨馭,彼縱夷醜於提調衙門,明爲玩弄之態,以自恣其不服,職官約束若此。番夷無雜居中國之理,彼且蓄聚倭奴若而人,黑番若而人,亡命若而人,以逼處此土,夷人負固懷奸之罪,不可掩也。抽餉有每年難虧之額,彼乃能役我兵船數隻、兵數百,護貨以入澳,夷人善匿虧餉之罪不可掩也。不顧漢官法度彼所當遵,動曰紅毛夷鬼,我所首防。夫室廬之固,夷種之繁,非有大故,不遽加兵,殊方異產,航海而來,仍與流通,未遽阻絕,此王者柔遠,道自宜然爾。但夷人多蓄倭番,彼自滋中國之疑,中國自宜辭之使從,故宜體悉其情,隨申以內夏外夷之義。先免抽餉一二年,以抵其營繕垣室等費,諭令即先遣回倭奴黑番,盡散所納亡命,亦不得潛匿老萬山中,仍立一限,令夷人盡携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泊浪白外洋,得貿易如初。澳夷一淸,並議驅除老萬山之藏伏者。夫不即絕接濟,以扼夷人之糧食,不即動大衆,以阻夷人之向化。第我無所貪,先免餉以服其心。我有可恃,令避地以潛消其類。未有正德年間可逐出境外,而今遂不可使徙者。乃量彼量己,選將足兵,操其必服之道,臣尤先望之當事。若夫聽其住澳,只須嚴爲之防,則當事已有成畫,臣無容再曉嘵矣。(節本)
郭尙賓:《郭給諫疏稿》
〔文按〕:郭尙賓此疏前半評述澳門之得失與澳門人之情狀,自今日綜合中西史料觀之,郭氏之言堪稱翔實。然其後半之策畫則迂闊無當,豈特緣木求魚,直欲與虎謀皮耳。
公元一六一四年—明神宗萬曆四二年甲寅
1.番人又潛匿倭賊,敵殺官軍。四十二年,總督張鳴崗檄番人驅倭出海。因上言:“粤之粤之有澳夷猶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賊,猶虎之傅翼也。今一旦驅斥,不費一矢,此聖天子威德所致。惟是倭去而番尙存,有謂宜剿除者,有謂宜移之浪白外洋,就船貿易者。顧兵難輕動,而濠鏡在香山內地,官軍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於我,一懷異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則巨海茫茫,奸宄安詰,制禦安施。似不如申明約束,內不許一奸闌入,無啟釁,無弛防,相安無患之爲愈也”。部議從之。
《明史·佛郎機傳》
2.萬曆年,香山澳佛郎機潛匿倭賊,敵殺官軍。四十二年,海道兪安性奉檄驅倭出海,凡九十八人,嚴其禁,患稍息。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3.澳中私蓄倭奴,且私築城垣,抗殺官兵,倭已有妻子廬舍,今不亡一矢,逐名取船押送出境。數十年澳中之患,一旦袪除。(張鳴崗《言澳夷近狀疏》)。
沈德符:《野獲編》
4.因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調千人戍之。又奏請就其聚廬中大街,中貫四維,各樹高栅,榜以畏威懷德,分左右定其門藉,以旅獒“明王愼德,四譯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東西各十號,使東西互相維繫譏察,毋得容奸,一聽約束。皆用海道兪安性之議也。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5.安性復條具五事勒石永禁,與澳夷約,惟海防同知命:一、禁畜養倭奴。凡新舊澳商敢有仍前畜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其當年歷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擧報,一併重治。二、禁買人口,凡新舊夷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擧覺而佔恡不法者,按名究追,仍治以罪。三、禁兵船諞餉。凡蕃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四、禁接買私貨。凡夷趁買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五、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夷寮,前已落成,遇有壞爛,准照舊式修葺。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定行拆毀禁燒,仍加重罪。
《澳門記略》
〔文按〕:《中葡外交史》云:“據竇維斯Danvers所著《在印度之葡萄牙人》一書所載謂一六一四年在中國廣東地方官憲對於澳門葡人,曾訂立規程四則:一、不能蓄養日本人爲奴僕。二、不能收買中國人口,如已收買,必須剃髮效葡人裝束。三、未得中國官吏許可,不得再建新屋。四、未娶妻之葡人不得上陸,宜留船中。而徐薩斯則謂此四條規程,依一六一四年之上諭,稍有更改,今上諭碑刻尙存於澳門議事亭中。又擧其更改之條,謂除舊有條文,不許日人入澳及不許收買中國人口外,凡船舶需納定額之關稅,非經丈抽後不許入港,不納關稅而秘密貿易者,船貨俱沒收。又除許可對於舊有家屋加以修繕外,禁止建造新家屋,違者可拆毀云”。所言與澳門記略雖有詳略之不同,然內容大致不異,當係由於輾轉翻譯所致。足証兪安性所條具之規程已一一見於實行也。又:葡萄牙人之東來至本年已一百周年,其入居澳門亦已六十年。至此始少戢其
驁之性,俯首帖耳,聽受中國法律之約束,固由於張鳴崗、兪安性之敢駕御與乎措施有方,而葡萄牙人在東方海上之霸權亦已日趨沒蒞,無惡可作矣。然張鳴崗、兪安性在當日,固未知之也。攷葡人在南海之勁敵,厥爲荷蘭。一六○二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一六○三年荷人希姆斯克氏Jacob van Heemskerck知在澳門之荷水手十七名爲葡人所暗殺,遂取報復手段,適有一葡船由澳門駛至柔佛,希姆斯克遂劫奪之,得漆器絲綢器値三百五十萬盾荷幣。同時馬來人亦苦於葡萄牙人之壓迫剝削,與荷人連結,以抗葡人。是年荷將思古仁與柔佛王大戰葡艦於魚壩岩,葡人不敵而逃。一六○五年以後,荷人不斷劫掠葡人自澳門運貨駛回南洋之船貨,一六○六年荷海軍大將麥鐵烈夫進攻葡人在南洋主要之殖民地商港麻六甲,雖未攻下,已予葡人以重創。並敗葡艦隊於拉加渡岬。隨後截擊由澳門駛馬六甲之貨船隊及其保護之葡艦。結果葡軍傷亡達六千人,葡艦十八艘中被俘與被毀者半數。葡人經此大敗後,海上霸權遂漸爲荷人所控制,葡船之航經馬六甲海外者,多爲荷人所劫掠,葡人均無法應戰矣。澳門葡人歸路已絕,中國又重申威德,陳兵雍陌,葡人跼處澳門,進退失據,已如甕中之鼈,故不得不俯首帖耳以聽中國海防同知之命也。殖民主義者所恃爲武力,所畏者亦爲武力,不知正義、眞理爲何物,非受膺懲固不能戢其兇橫之野性也。
4.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調千人戍之。防禦益密。
《明史·佛郎機傳》
〔文按〕:《明史·佛郎機傳》列此於萬曆四十五年。攷《廣東通志》·職官表九載:張鳴崗、江西南安人,萬曆三十八年任總督,至四十二年卸任。設將營戍之議與兪安性條具勒石之事,旣由張鳴岡奏請施行,當從澳門記略所記於萬曆四十二年爲是。
公元一六一五年—明神宗萬曆四三年乙卯
1.澳門葡人乃建築三巴砲台St Paul及伽斯蘭炮台St Francis
《中葡外交史》
〔文按〕:澳門葡人之建築兩砲台,其主要目的爲抵抗荷蘭人之進攻。然適在中國設將戍兵之後,亦有負隅之意。
公元一六一七年—明神宗萬曆四十五年丁已
1.把水招笨雅孫爲柔遠惠商事。據哪稱:來本處經紀,隨稟國王命下許准哈板往來,仍命工程屋居住,本職爲此欽依欽遵外,合行給票付哈嗶嘽收執爲照。須至票者萬曆四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給。
《東方雜志》
〔文按〕:此票爲許地山於一九二七年在牛津大學播德林圖書館發見,寄回刋於東方雜志第二十四卷第四號。許氏以爲“明朝許葡目在澳自行設治,管理西洋東來商人敎士”之証。細核文義,實爲澳門葡人所轉發之一紙臨時証明書而已。
公元一六二一年—明熹宗天啟元年辛酉
1.元年,守臣慮其終爲患,遺監司馮從龍毀其所築靑州城,番亦不敢拒。
《明史·佛郎機傳》
〔文按〕:《澳門記略》云:“元年守臣慮其終爲患,遺監司馮從龍毀其所築城,蕃不敢拒”。文意均同而無“靑州”二字。查靑州未見築城之記載,且靑州一掌之地,孤峙江中,雖城亦不慮爲患。自當以澳門記略所言爲是。
2.天啟時,徐如珂署海道副使,澳夷奔告紅毛(荷蘭)將犯香山,請兵,請餉,請木石以繕墉垣。如珂昌言於兩府曰:“此狡夷嘗我也”。已而夷警寂然,而澳垣日築百丈。如珂遣中軍領兵戍澳,諭之曰:“墉垣不毀,澳人力少也,吾助若毀”。不兩日糞除殆盡。夷相視唶曰:“是故爲南祠部郎,逐我王豐肅者”。自是稍存戒心。今城固而庳。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文按〕:《廣東通志·職官表》,徐如珂,吳縣人,萬曆四十六年任按察司副使,天啟間任布政司右參議。葡人藉口防禦荷蘭人之進攻而築澳城,就當時之情勢而論,荷蘭確有進攻澳門之事實。(見下年第一條)徐如珂之說有待商榷。但葡人若果爲防禦荷蘭人而築城,則城垣當築於東南沿海海岸間。而葡人之城不築於東南海岸而築於西北面之大陸,其爲借詞抗我並意圖侵佔,作一擧兩得之謀,至爲明顯。則徐如珂之昌言謂狡夷嘗我,因而毀之,至爲有見也。
3.始立前山寨
《香山縣志》
4.改設參將於前山寨,陸兵七百名,把總二員,哨官四員、哨船大小五十號。分戍石龜潭、秋風角、茅灣口、掛椗角、横洲、深井、九洲洋、老萬山、狐狸洲、金星門、防制漸密,終明之世無他虞。
張汝霖印光任:《澳門記略》
公元一六二二年—明熹宗天啟二年壬戍
1.葡荷兩國在東方長期戰爭的時候,澳門時被攻擊。荷蘭搶了許多葡屬殖民地,如麻六甲、多哥爾點等等。一六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荷蘭海軍司令官瑞而松從巴達維亞帶着十八艘船到了澳門。他在喀西哈灣登陸了相當的軍隊,向着市內前進。但是侵佔的企圖失敗,被迫退回船上。留下的陸戰隊司令,被砲台山上環着射擊打死了。現在聳立着一個大石柱,表示着這個地點(威廉亨德:《舊中國雜記》)。
《鴉片戰爭叢書》
2.雷伊松率艦十五艘出現於澳門洋面,並且用八百人登陸進攻。但他們被擊退,並且傷亡三份之一,其中包括這位將軍上將。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六二三年—明熹宗天啟三年癸亥
1.澳葡人建築成東望洋砲台,當年因中國政府反對澳葡築城,城牆是拆去了,但砲台僅作象徵式的破壞。到了一六三七年又把它重修,而加以擴大,於一六三八年完成。當一六二二年時,荷蘭遠東艦隊司令基亞帶領荷蘭海陸軍進攻澳門,在東望洋山下的劏狗環的海邊登陸,企圖繞過松山的山腰,從現在電燈公司發電廠附近繞道入荷蘭圍而攻入澳門市區,當時該處山口。正是望厦村和龍田村兩村交界之地,兩村村民在該處山口奮勇抵抗荷蘭人的進攻,荷蘭人無法攻得進來。同時葡人在大三巴炮台上發炮向劏狗環處猛轟,擊沉了荷蘭艦隊,他們無路可退,只能投降。基亞旣是艦隊司令,自然也成了荷蘭俘虜的頭領。葡人利用荷蘭俘虜連築城牆,大興土木,,建築炮台,東望洋的炮台,便是由基亞指揮荷蘭俘虜建成的。
《澳門史話》
公元一六二四年—明熹宗天啟四年甲子
1.澳門城牆,是由澳門兵頭馬士加連耶士驅使荷蘭俘虜所建。
博克塞:《三百年前的澳門》
2.《澳夷築城殘稿》:(上缺)環架大銃數十門,外望皆銃台,其實中虛,非壘基也。偵者屢報:夷人築城,費銀二十萬,報知國王,謂已拓據中朝一地方。該國王遂遣親姪名噥咈嘸系代具爲奴嘮,賚敕前來鎭守。夷言奴嘮,即華言兵頭也。兵頭因築此垣,虚中聳外,欲規劃爲殿基,後建塔,請封一王子居守,故兵頭盤據此中,護堵城台,每有存亡與俱之意。幸蒙本部院指示方略,首絕接濟,以扼夷之咽喉,旣口攬頭,以牽夷之心腹。官兵密佈,四面重圍,嚴拿奸黨,招回亡命。而用間用諜,挑窮夷兒婦與兵頭爲難,浸成內變。番哨攔出,又一鼓成擒,不能得志。於是夷始坐困,受命叩關,甘認拆牆毀銃,驅奸滅哨,歲加丁銀一萬両,編附爲氓,寫立認狀在案。當督夷人、攬頭、伕役,自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三月初四止。(下缺)
《明淸史料》
〔文按〕:此明史料殘稿,爲當時兩廣總督之奏疏。澳門城牆俗稱萬里長城,至今殘存,可爲最早葡人在澳居住之疆界。澳夷築城始於天啟元年,即爲海道副使徐如珂遣監司馮從龍所毀。天啟二年荷蘭人侵入,澳夷人又驅俘虜築城,本年亦爲中國官憲下令拆毀。其後葡人又加修繕,蓋一再修建,一再拆毀也。
公元一六二七年—明熹宗天啟七年丁卯
1.荷人第二次又來搶奪澳門,仍舊是失敗(威廉亨德:《舊中國雜記》)。
《鴉片戰爭叢書》
公元一六三○—明懷宗崇禎三年庚午
2.天啟崇禎間,東北用兵,數召澳中人入都,令將士學習,其人亦爲盡力。
《明史·意大利亞傳》
3.先是天啟元年,部臣議招寓居澳門精明大砲之西洋人來內地協助攻禦,至是龍華民、畢方濟(意大利人(奉旨前往,招勸殷商等集資捐助大砲,敎士陸若漢,紳士麼沙的西勞率領本國人多名,携帶銃炮來,効力寧遠、涿州等處,屢次退敵。登萊之役,麽沙的西勞及同伴多人陣亡,陸若漢亦受傷。
《正敎奉褒》
〔文按〕:十六世紀後期歐西傳敎士至中國者多改用中國姓名,此風自范禮安P.Valignani、羅明堅P.Ruggieri、利瑪竇P.Ricci始,本條所列用中國姓名龍華民、畢方濟、陸若漢均非中國人。
公元一六三一年—明懷宗崇禎四年辛未
1.澳門港口的財政管轄權也同樣操在中國手裏。一六三一年廣州停止一切對外貿易,對外貿易就移到澳門進行。情况和以前在廣州所行的相同。這種措施雖然沒有維持多久,但已使中國商人有充份時間組成一個行會,達到他們壟斷貿易的目的。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公元一六三七年明懷宗崇禎十年丁丑
公元一六三七年英王查理一世任命威廉德爾爲東印度公同主任。一六三七年正月二十七日率三艦一艇抵澳門港外三里遙之胱里哥山Jrigo,澳門葡總督因懼以後商業或爲英人所奪,二恐英船多隻駛入澳門易啟中國之猜疑,而葡人是時在澳門並無堅固基礎,欲維持中國人之好感,故於英船抵港之日起,百端防阻英人通商。威氏無奈,乃於七月二十三日率大小船隻離澳門至太白。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
〔文按〕:胱里哥Jrigo,J疑爲F之譌,似爲狐狸島之對音,狐狸山在澳門港口外。太白爲東莞太平之譌。又此次英艦之來,《明史》誤列之於《和蘭傳》中。
2.根據臥亞葡萄牙殖民地總督的許可証,在威德爾海軍大佐領導下的一支五艘於一六三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到達澳門,澳門當局並不承認臥亞總督有權頒發對中國海上貿易的許可証,所以就多方面和威德爾留難。
當一六三七年英人威德爾Weddell抵廣州時,廣州對海之海珠島Haichu the Pearl of the Sea亦曾劃爲對葡萄牙貿易地。摩斯:《The Chranicles,vol I P.15》
梁嘉彬:《廣東十三行攷》
〔文按〕:崇禎間曾一度禁止葡萄牙人入廣州城內貿易,故在城外珠江中之海珠島上作臨時貿易,事或有之。威德爾以爲亦劃海珠爲對葡貿易地實誤。
公元一六三九年—明懷宗崇禎十二年己卯
1.日本把葡萄牙人全部驅逐出境
(原書佚名)
〔文按〕:一六三七年日本基督敎徒發動叛變,牽連到葡萄牙的耶蘇會士。一六四○年又正式禁止葡萄牙人到長崎貿易。
公元一六四○年—明懷宗崇禎十三年庚辰
1.葡萄牙獨立,奉約翰第四爲王。
傅運森:《世界大事年表》
〔文按〕:葡西分立後,西班牙人禁止葡人在馬尼刺之貿易。
2.雖有兪安性之禁令,然葡人之行秘密貿易者仍不乏其人,彼等忽視中國人偶或將此商船予以逮捕,葡人輒訴之於廣東地方政府,謂其無權過問,要求釋放,如不獲請,則紛呶不已。結果乃於一六三一年(崇禎四年)封鎭廣東港,不許葡商船出入交易。一六三七年澳門派遣委員六人赴廣東地方政府請求恢復葡人在廣貿易,不被採納,而廣東地方長官反奏聞於帝,謂葡人欲望無饜,不過一不毛之地之澳門,乃亦固以堅壁,守以悍卒,儼然敵國,以後對於澳門之葡人,宜酌給以必要之糧食與薪水,而禁止其在廣之貿易。皇帝准其請,於是禁止葡人在廣貿易之諭旨,於一六四○年六月十一日到達澳門。强克斯脫:《中國葡萄牙殖民史》)。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
〔文按〕:當時似僅禁止葡萄牙人入城貿易或禁止葡船駛入廣州。强克斯脫所傳與事實不符,然由此亦足証葡人之作賊心虛也。
公元一六四一年—明懷宗崇禎十四年辛己
1.一六四一年一月十九日淸晨荷蘭佔領馬六甲。
馬禮千:《馬六甲史》
〔文按〕:葡萄牙人之侵略南洋,發展其殖民政策,以一五一一年佔領馬六甲始,而以一六四一年馬六甲之被荷蘭所奪而告終,前後通計僅百三十年耳。初葡人之佔領馬六甲,始則因滿刺加王蘇端媽末之不斷反攻,消耗其實力。其後由於葡萄牙人之殘酷、搾取,激起馬六甲人民之不斷反抗,使其疲於應付。至十七世紀初年,荷蘭人興起與葡人爭霸,一六○六年十月荷蘭海軍大將麥鐵烈夫大敗葡萄牙艦隊於柔佛海面,南海霸權遂漸爲荷人所控制。一六三六年至一六三九年荷蘭人即已完全控制馬六甲海峽,不斷掠奪葡萄牙商船,並破壞其貿易或阻塞其交通,困絕其供應。葡萄牙焦頭爛額,無法應付,澳門葡萄牙商船之駛經馬六甲者,亦盡爲荷蘭人所奪。至一六五八年時葡人在南海之勢力幾已完全消失,而錫蘭亦爲荷蘭所奪,迨至一六六三年葡荷和平成立時,葡萄牙人在馬來羣島之屬地,僅帝汶一隅矣。
公元一六四四年—明懷宗崇禎十七年甲申
1.其時,大西洋人來中國,亦居此澳。蓋番人本求市易,初無不軌謀,中朝疑之過甚,迄不許其朝貢,又無力以制之,故議者紛然。然終明之世,此番固未嘗爲變也。
《明史·佛郎機傳》
〔文按〕:《明史》,淸張廷玉等撰,凡三百三十六卷。自康熙十七年博學鴻詞諸臣分纂至乾隆四年始成書,先後凡六十年。張廷玉分任志書,陳廷敬任本紀,王鴻緒任列傳。列傳稿先成,表上之,是爲明史稿。雍正元年命廷玉爲總裁,乃因其稿增損成帙,至乾隆始刊行之。
又按:淸代稱意大利爲大西洋國。而澳門葡萄牙人則自稱葡萄牙爲大西洋國。明史纂撰諸人昧於外事,對所謂佛郎機、葡都麗家、大西洋、意大利等名,仍淆混不淸。故其論斷亦屬謬誤。是年李自成破北京而明朝亡。明史謂佛郎機其初無不軌謀,是未深攷其前後之史實也。謂其終明之世未嘗爲變,蓋不知此番之力有未逮,且其勢亦先明之終而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