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叙論



十一、澳門主權之歷史的回顧

  澳門的每一寸土地其所有權都是屬於中國的,中國從來沒有拋棄過澳門的主權。
  在地理上澳門是一個小小的半島,它是廣東省香山縣不可分割的縣境的一部份。香山縣的建置在南宋紹興三十二年(公元一一六二年)升東莞香山鎭爲香山縣,仍割南海、番禺、新會縣濱海之地以益之。在此以前,公元前奏漢時代是番禺縣地,晋朝以後爲東莞縣地。元、明、淸三朝仍名香山縣,到了孫中山逝世之後,爲了紀念這一代的革命偉人,才把香山縣改名爲中山縣。孫中山的故鄕是在和澳門比鄰的翠亨鄕。葡萄牙人爲了找尋强佔澳門的藉口,葡萄牙殖民大臣曾說過香山縣是葡萄牙所發現和開闢的,後來才給中國人佔去了。他的無知和狂妄的程度,眞可使人發笑。
  從一五五三年葡萄牙人入住澳門舶口以後,中國一直沒有放棄過對澳門的主權的行使。葡萄牙人也一直沒有否認中國的主權,一直交付地租歷時三百年,到了一八四九年以後才欠租不交。在這綿長的三百年間中國政府一直在澳門設置官署和派遣官吏來管理澳門的行政、司法、軍事、治安和稅務。《澳門記略》形勢篇云:
  “濠鏡澳,前明故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今惟議事亭不廢”。
  提調的職務是掌管海賊、姦僞鞫捕的事宜,備倭的職務是掌管流動巡查緝捕奸宄的事宜,這些行政和軍警的官吏,統稱爲“澳官”,嘉靖三十三年兪大猷所說的“澳官姑息已非一日”,嘉靖四十五年龐尙鵬所說的“守澳官權令搭蓬棲息”,萬曆四十一年郭尙賓所說的“提調司”,都可以証明在葡萄牙人入澳門一開始時中國在澳門已有官吏行使統治權。至於一般的民政和司法,則是由香山縣知縣主管。中國並沒有把澳門視爲一個特殊的地區,它仍然不過是香山縣屬的一塊小小的地方,依明代的政府組織法,地方官的縣知事是統理所屬一縣地方的行政和司法的。証以隆慶二年香山知縣周行查禁澳門水陸私販及誘賣子女等弊,及萬曆三十六年香山知縣蔡善繼對蕃頭的執行刑罰兩事,可見一斑。淸初仍沿明制,至雍正九年,以澳門民蕃日衆,而距縣遼遠,始移香山縣丞(縣丞的職務約當於副縣長)於前山寨爲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夷以專責成。乾隆八年又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爲海防軍民同知,以香山縣丞屬之,移駐望厦村。但重大的司法案件,仍由香山縣知縣管轄處理。(參閱年表一七八六年第一條)至於出入口貨物徵稅,自始至終由中國政府在澳門內設立關卡衙門辦理,更無俟贅言。
  澳門主權是屬於中國的,即葡萄牙人亦從來不敢否認,按年交納租金並服從中國的行政命令和法令的約束。(參閱年表一六一四年各條及一七四八年第三條)。不只中葡兩國共認。即當時與中國通商的各國也一致承認。英國在香港總督和議事廳通過的第一道命令中,便稱澳門爲“中國皇帝轄境內的一個地方”。葡萄牙這時才起意侵佔澳門,向英國政府提出抗議,曾爲英國政府所駁回。
  但是中國曾給與澳門葡萄牙人以一定限度內的自治和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上有了若干的特別規定和解釋,却是事實。《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的作者裴化行不識中國法系的發展和內容,他說:
  “從行政一方面說來,澳門本在香山縣境內,直接屬於廣東省政府之所在地肇慶府管轄。(按:明代廣東省治在廣州城,肇慶是兩廣總督所在地,裴說誤。)按理,它本來應該歸於地方官治理範圍之內。但是在早先時,因爲治外法權尙未正式規定,葡人對於半島之內的治安及彼此之間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處理。所以這裏幾乎是一個獨立區域。”(參閱年表一五七四年)
  這一說法是錯誤的。《中葡外交史》的作者周景濂甚至認爲澳門葡萄牙人享有治外法權,則不特不明中國法制並缺乏了法律的一般常識。
  爲解釋這一問題,必須追溯到唐朝的唐律和唐宋兩代廣州蕃坊的制度。
  《攷唐律疏議》卷六名例載:
  “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自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相犯者,須問其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尋繹唐律立法要旨,法律的適用蓋採取屬地主義爲原則,而以屬人主義爲例外。同類相犯須問其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是照顧到外僑的法制和風俗。在無妨害於中國社會的安寧秩序的情况下,使外僑能夠遵守他們本國的法制。這一點應該特別指出的是:唐律這一規定,是自主的立法,不是根據國際法(當時還沒有所謂國際法)或兩國的條約,更不是受不平等條約的拘束。亦與後世的治外法權有本質上的不同。更與外交豁免權絕不同性質。
  唐代外國人來中國經商、留學、傳敎、游歷的不少,尤以波斯胡和阿拉伯人最多,居住在廣州的更屬不少。初時在廣州和中國人雜居,因爲中外的風俗習慣不同,容易發生爭執事故。唐開成元年廣州剌史大夫嶺南節度使盧鈞始立法俾華夷異處,後來便逐漸形成了外國在廣州集中僑居的“蕃坊”。蕃坊故址在廣州市光塔路回敎懷聖寺一帶,當時尙在城外。蕃坊設蕃長司,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蕃商。由地方官裁度,就蕃僑之有聲望者遴選,奏請皇帝任用。唐代已開始設立蕃長,《唐會要》卷一百載有天祐元年(公元九○四年)六月授福連道三佛齊國入朝進奉使都蕃長蒲訶粟以寧遠將軍封號。唐末來華的阿拉伯人索理曼所著的《見聞錄》云:
  “爲欲裁決廣府回敎徒之爭議,由中國皇帝簡選一回敎徒,此人於式日與信徒擧行宗敎之儀式,談法話(按爲說可蘭經),又爲本國君主行祈禱。”
  宋朝的法律與唐律相同,宋《刑統》卷六名例律“化外人相犯條”所規定和唐律一樣。蕃坊和蕃長司,蕃號也沿用唐制。宋朱彧著《萍洲可談》云:
  “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設招邀蕃商。蕃人有罪,詣廣州鞫實,送蕃坊行遣,縛之木梯上,以藤杖撻之,自踵至頂,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
  南宋《樓鑰攻媿集》載汪大猷行狀亦謂:“蕃商雜處民間(按爲泉州),而舊法與郡人爭鬭,非至折傷,皆用其國俗”。與《萍洲可談》所言“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相同。然亦有例外,蔡襄《忠惠集》卷四十載張昷之墓志云:
  “昷之移廣南東路轉運使,廣之夷落有罪,任其酋以夷刑。夷刑慘酷,公請以律令論”。
  此項例外,蓋採取刑罰從輕不從重主義,在兩種不同刑罰之中,量取其較輕之刑罰執行。
  以上所述是指刑事而言,若果單純是回敎徒自己民事上之爭執,還是任由蕃長處理的。索理曼《見聞錄》謂:“廣府回敎徒間有爭議時,蕃長就敎規法律裁決之”,可資証明。
  蒙古入主中原,別異四民,色目人高踞漢人、南人之上,自無“化外”的名例。明太祖朱元璋建國以後,對於過去壓迫漢族的色目人,曾加以相當的制約。《大明律》卷一名例規定:
  “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纂註云:化外人,即外夷來降之人,及收捕夷人,散處各地方者,皆是。”已和《唐律》,《宋刑統》所規定的“各依本族法”不同。
  澳門舶口由於葡萄牙人的行賄和貪污官吏的受賄縱容而成爲“化外人”的居留地。它和唐宋兩代的蕃坊是有一些相同的情况。中國雖設澳官管理,但由於風俗法規和生活習慣的不同,給與葡萄牙人以一定的自治也是方便的。一五八二年澳門葡萄牙人自設治安判事,事先未得中國政府的允許,兩廣總督陳瑞即召喚澳門主敎薩阿、澳門首領門多薩至總督府加以嚴厲的詰責,在葡萄牙人表示了“澳門的葡商過去及現在常常是中國皇帝的順民,承認總督是他們的保護者”,並鄭重申明願服從中國官憲之命令以後(參閱年表一五八二年第一、第二條兩條)陳瑞才默許澳門葡萄牙人有限度的自治,是符合於中國唐代以來優待外僑的“蕃坊”制度,也符合於明代所採用的“宗法”式的訴訟處理辦法。(註1)雖然默許了澳門葡萄牙人的自治,但並不是獨立的,中國對澳門的主權並沒有損失減少,中國的法律仍然在澳門貫徹實行。香山知縣蔡善繼的鞭笞夷目和兪安性的禁例,正是大明律“化外人犯罪,並依律擬斷”的具體事例。
  淸代的《大淸律例》,和《大明律》相同,規定:“化外人有犯,並依律問斷”。乾隆八年兩廣總督印務策楞上奏謂“化外人有犯,原與內地不同。澳門均屬敎門,一切起居服食,更與各種夷人有間”。策楞的意見與唐律的立法要旨相同,但策楞的建議僅爲變更刑事訴訟法中的覆核程序——解勘,和執行程序的收押和死刑執行方法——斬首,並沒有變更實體法——刑法的適用。刑部的議覆亦以“律稱化外人有犯,並依律問斷,俱期於律無枉無縱,情眞罪當。其他收禁、成照等項節目,原不必悉依內地規模”。
  經此解釋例後,澳門葡萄牙人犯死刑的重罪犯得變更了解勘、承招的覆核程序,死刑就地執行並改斬決爲絞刑。但實體法的刑律的適用沒有變更,中國亦沒有放棄管轄澳門地方的審判權,而且這種特別的法令僅限於澳門葡萄牙人,其他別國僑民犯罪不能適用,如一七七三年英國人司各脫殺人案即其實例。(註2)
  乾隆十三年發生葡人亞嗎盧安哆呢殺斃李廷富簡亞二並棄屍一案,經中國海防同知張汝霖審判,以棄屍而失重罪名,罪未至處以死刑,因準之夷法,永戍地滿。乾隆帝對這一案件的執行方法深致不滿,下諭告誡,十三年十一月下諭云:
  “是夷人來至內地,理宜小心恭順,益知守法,乃連斃內地民人,已爲强橫。又復棄屍入池,希圖滅跡,自應一命一抵。若僅引內地律例,擬以杖流,則夷人驁疾之性,將來益無忌憚,辦理殊爲錯誤。况發回夷地,照彼國之法安插,其是否如此辦理,何由得知。設彼國竟置之不問,則李廷富、簡亞二兩命,不幾視同草菅乎。……嗣後如遇民夷重案:務須按律究擬,庶幾夷人畏罪奉法,不致恣橫生事,地方得以寧謐”。
  兩廣總督遵照此諭旨,命海防同知張汝霖,香山縣知縣暴煜詳籌澳夷善後事宜十二條(參閱年表一七四八年第三條)於乾隆十四年頒佈並刻石立於澳門,中文和葡文各一具。
  澳夷善後條議是中國主權在澳門行使的具體體現。是中國和澳門地區內頒佈施行的地方法令,它的內容包含了有行政、司法等等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而此項法規却是葡萄牙政府的代表和澳門葡萄牙人經表示同意和服從遵守的。
  由此可知,中國政府所許與澳門葡萄牙人定限的自治權和給與刑法、民法上的差別待遇,是中國國內法上的原則與例外,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差別。它是出於中國自由自主的主權所作出的規制,和後來由於不平等條約所產生的領事裁判權有了本質上的不同。也和基於現代國際法平等、互惠、互相尊重彼此的外交使節的“治外法權”(外交豁免權),根本不同其性質。
  中國在澳門的主權一直行使到道光二十九年才因澳門葡萄牙人的暴力侵奪而中斷。這種暴力侵略是違反雙方的約定,也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由此所造成的後果應由葡萄牙人負完全責任。中國在澳門的主權是一定要回復的。
  葡萄牙人主張於一五五七年取得了澳門的主權是揑造的。西方資產階級的歷史學者隨聲附和是無知的,亦是別有用心的,故意爲殖民主義、帝國主義辯護的。根據大量的歷史事實,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葡萄牙人賄賂廣東地方上的貪官污吏,開放澳門作爲貿易的口岸——泊船的泊口,葡萄牙人乘機佔地建築貨倉房屋,中國人民是一貫反對的,是在地方貪污官吏的默許下縱容下私自進行,但中央政府是沒有同意的。到了一五七三年以後才確定了租賃關係,由於一五七三年直到一八四八年的二百七十五年的縣長歲月裏葡萄牙人遵約年年交納地租。中國亦在澳門設置官署,行使統治權。葡萄牙和西方國家如英吉利、荷蘭等國亦公認澳門是中國的國土。只有在一八四九年以後葡萄牙才蓄意侵佔中國的主權,抗交地租和排擠中國在澳門行使治權。所以葡萄牙佔據澳門應該是從一八四九年開始的。
  我們再來檢查一下澳門葡人自治的情况,和葡萄牙里斯本政府對澳門法權的實際意見:
  自一五八二年澳門自設治安判事,受到兩廣總督陳瑞的召喚詰責,澳門葡人是一貫能夠遵守的。
  治安判事葡人稱爲委嚟哆。據葡人朱薩氏(Diogo,petira)的《澳門史》記載,大意謂一五八三年澳門葡人主敎卡內羅(Melhiar Corneiro)召集公民大會於議事亭,議決成立民選自治會,治理澳門事務。議定選出檢事一人、判事二人,長老三人,於一五八四年成立澳門議事局。
  議事亭俗稱金巴喇,爲葡文Camara辦事處的音譯。王士禎《池北偶談》載龔翔麟的《珠江奉使》記云:“澳門有議事亭者,番目四人,受命於其事,凡事經四人議,衆莫敢違。及官司有令,亦必下其議於四人,議當,以報聞”。文中的“官司有令”是指中國官司的命令。自明朝和淸朝中葉鴉片戰爭之前,議事亭一直是中國官方下達命令於澳門葡人治安判事的地方。林則徐辦理禁烟時《林則徐集》中有不少公牘都要轉諭委嚟哆的,如“傳諭委嚟哆嚴拒英國兵船”、“會諭澳門同知轉諭委嚟哆將澳門洋烟鴉片呈繳”等等,可見中國一直還在澳門行使主權,而澳門葡人亦奉命唯謹。
  在葡萄牙本國,在明末淸初從來也不敢稱澳門爲他本國的國土。直到一八二二年頒佈實施的憲法第二四○款中也只稱澳門爲“拓居地”。又按照該憲法第三十八款第四條規定,澳門僅能委派一名代表參加在里斯本議會,實質上是排除了澳門拓居地的公民選擧權。事實上那時澳門和索洛,地滿組成一個由果亞監督之下的行政部。至一八三八年的憲法始含糊其辭地稱葡萄牙的殖民地包括在亞洲的澳門和地滿及索洛的拓居地。直至一九三三年實施的社團憲法第一款第四條才定澳門及其所謂屬地的地區都是屬於葡萄牙領域。一九五一年修訂的殖民地憲章第二○四八號法律,海外殖民地被稱爲“海外省”。當時葡萄牙想把澳門立爲海外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駁斥而不敢實行。
  附註:
  註1:《明史》刑法志:“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理一鄕詞訴,會里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中國之宗法統治歷時久遠,直至近代鄕里宗族中之爭執,尙有以父老紳耆集議處理的習慣。其性質實有似於鄕族之自治。
  註2:一七七三年——乾隆三十八年,澳門一華人被殺,嫌疑犯爲英人司各脫Francis Scett,先由葡官予以審理,經過訊問及傳喚証人等手續後,認爲無一足爲司各脫殺人犯之証據,欲從輕發落。而廣東官廳則要求引渡。澳門元老院初拒絕之。廣東官廳乃停止其糧食之供給,葡人不得已,終允引渡廣東官廳另行審判。結果處以死刑。見强克斯脫《中國葡萄牙殖民地略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