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研究篇



三 一部關於清代澳門的珍貴歷史紀錄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述要*

章文欽 劉芳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淸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一書將於今年由澳門基金會出版。這批檔案,自五十年代已故臺灣大學敎授方豪神甫,和華裔學者、西班牙馬德里大學敎授卜新賢先生先後進行編錄硏究,並撰文介紹以來,逐漸引起海內外學者的關注和硏究興趣。資深的歷史學家、檔案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敎授韋慶遠先生爲本書撰寫的長篇序言,實際上也是一篇重要的硏究論文。作爲本書的校者和輯者,作者試圖在前輩學者的硏究和自身進行編注硏究的基礎上,對這批檔案(簡稱東波檔案)的形成及其內容價値等問題作一個初步的探討。



  自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1553-1557)葡人入據澳門以後,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以前,澳門作爲中國領土上的葡萄牙居留地,中國對澳門擁有完整的主權。澳門在明淸兩代屬廣州府香山縣,明淸政府在澳門設置官員和頒佈政令,是中國行使對澳門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東波檔案的主體是淸代中國官員在管治澳門的過程中,與澳葡當局之間文書往來而形成的檔案。
  中國官員與澳葡當局之間的文書往來,可以追溯到明代。葡人入居澳門之後不久,嘉靖四十三年(1564),葡人協助廣東地方政府平定柘林海兵事件後,廣州的高級官吏給葡人兩個首領每人一道“金劄”(Chapa de Ouro)。劄又寫作剳或札,爲官方下行文書的一種。這種“金劄”,應當是以金字寫成,由廣東當局發給的榮譽獎狀。
  萬曆四十二年(1614),海道喩安性詳請兩廣總督張鳴岡、巡按御史周應期,就禁蓄養倭奴、掠買人口、兵船騙餉、接買私貨、擅自興作五事勒石立碑於議事亭,這就是有名的《海道禁約》。其殘碑直到乾隆末年猶存。這塊將重要政令刊刻於石上的示禁碑,稱爲石示或碑示,爲官方告示的一種,具有檔案的性質。
  淸代以還,這類文書逐漸增多。順治八年(1651)四月,廣東巡撫李棲鳳的題本載,是年正月,署廣東巡視海道兼市舶事李士璉,呈據香山提調澳官吳斌等呈繳濠鏡澳彝目唩嚟哆等呈詞壹紙,內稱:“哆籍在西洋,梯山航海,觀光上國,僑居濠鏡澳,貿易輸餉,百有餘年。兹際淸朝闓澤,舉澳叟童,莫不歡聲動地。前月拾玖日,已有狀投誠香山參將,代爲轉詳。惟祈加意柔遠,同仁一視,俾哆等得以安生樂業,共享太平。”在此前一年,平南王尙可喜與靖南王耿仲明已攻陷廣州,重定嶺南。濠鏡澳理事官唩嚟哆等的呈詞,實爲表示歸順淸朝而發。呈詞又稱呈或呈狀,本爲明淸時代下級官署的上行公文。
  明淸時代在中國官員與澳葡當局之間負責傳譯言語,傳宣政令的人物稱爲通事。康熙初年,“凡文武官下澳,率坐議事亭上,彝目列坐。進茶畢,有欲言則通事番〔翻〕譯傳語。通事率閩粵人,或偶不在則,則上德無由達。彝人違禁約,多由通事導之。或奉牌拘提,輒避匿。”通事雖屬內地百姓,而爲澳葡僱員,每因敎唆葡人違約犯禁而被官府下令拘提解訊。發佈拘提命令的公文牌,又稱信牌或憲牌,是淸代法定的主要下行文種。
  在淸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衙門公文的撰制,一般先由書吏起草,經幕友點改潤色後,交長官審批,最後由書吏誊正發出。發出的誊正本都有特定的程式,並加蓋印章,作爲公文的正本。而經長官審批的文稿即爲定稿,必須歸卷保存。對於收文衙門來說,凡收到的來文都是正本,亦須歸卷保存。其時中國官署與澳葡當局之間的文書往來,顯然遵循這一制度。無論淸朝官員還是葡人方面,都很早知道這些檔案文書的價值。
  乾隆十六年(1751)成書的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是中國人第一部系統介紹澳門的著作,卷上《官守篇》介紹中國在澳門設官置守,推行政令的情形,就大量輯錄原存於澳門同知衙署和香山知縣衙署的檔案文獻,如雍正三年(1725)兩廣總督孔毓珣關於請定澳門葡船額數的奏疏;乾隆八年(1743)廣東按察使潘思榘關於在前山寨設立澳門同知的奏議及吏部的覆議;九年(1744)首任澳門同知印光任具議上請的關於管理番舶及澳葡的七項章程;十一年(1746)署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張汝霖《請封唐人廟奏記》;十四年(1749)前澳門同知張汝霖與香山知縣暴煜共同議訂的《善後事宜條議》十二條。等等。乾隆十二年(1747)張汝霖赴澳查封唐人廟時向理事官唩嚟哆等發佈的《諭澳夷檄》,則見於乾隆十五年(1750)成書的暴煜《香山縣志》卷八《濠鏡澳》。
  葡萄牙人方面,1744年,統治葡屬印度的阿洛薩(Marquês de Alorna),命令耶穌會士在果阿翻譯原保存在澳門議事會的中國官方文書200份,作爲參考之用。其後任又命令澳門議事會繼續搜集這類文書,並將有關文書的譯文送往果阿。18世紀後期,葡萄牙政府還企圖從這些文書中尋出中國皇帝在不同時期給予居澳葡人的特權、豁免及自由。有鑒於中國官方文書的重要參考價值,是澳門議事會長期保存着這些文書,並在後來輾轉流至葡萄牙的一個重要原因。



  明淸時代保存於澳門議事會的中文文書,從其使用文種和形成過程來看,其主體屬於明淸檔案的一部分。明淸檔案包括官方檔案和民間檔案兩部分。官方檔案又可分爲中央朝廷在其活動中形成的,以及地方各級軍政衙門和官吏在其活動中形成的兩部分。民間檔案則指平民百姓在其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文書。原保存於澳門議事會,後來輾轉流至葡萄牙國立東波塔檔案館的淸代中文檔案,絕大多數爲淸代廣東地方政府各衙門向澳葡當局發佈政令的文書,以及澳葡當局給廣東地方政府各衙門覆文或稟呈的定稿,兼及部分民間檔案。
  淸代屬於中國封建社會晚期,淸朝統治者仍然以“天朝上國”自居,祇知有藩屬,不知有外交。對當時來華貿易的西方各國,一槪視爲朝貢國,載入《皇淸職貢圖》。淸朝皇帝致通商各國的文書,用敕諭或旨;外國國王致皇帝的文書用表,使臣致皇帝的文書用奏摺。而無論是居澳葡人還是來華天主教士,都被看成是歸順天朝王化的“內附之夷”,纔被允許在中國居住。這種格局決定了淸代廣東地方政府各衙門與澳葡當局的尊卑分明,主客有別的行文關係。
  在使用文種方面。這批檔案絕大多數是以諭、示、牌、札等文種爲形式的官方下行文書,或以稟、呈等文種爲形式的葡方上行文書。
  諭和示統稱爲示或告示。示作爲正式公文名稱始於明代。淸沿明制,以諭和示作爲長官對所屬官吏或平民有所告諭、勸誡時使用的下行文書。對所屬官吏發佈,在較小範圍內張貼的,稱爲示諭,或單稱爲示、諭。東波檔案中,以諭爲形式的廣東地方政府各衙門向澳葡當局發佈的下行文書佔有較大比例,顯然沿用這一體製而有所變通,將原來張貼公佈的示諭變成向下頒發的文書。
  長官對平民發佈的示或告示,通常張貼在衙門前照壁或其他公衆場所。如本書新編第8號嘉慶十年(1805)《香山縣丞吳兆晉爲淸釐營地墟亭積弊曉諭各行人等告示》和第36號約嘉慶二十年(1815)《代理澳門同知香山知縣馬德滋爲嚴禁各舖賣酒與黑奴沽飮以杜釁端事示》,皆由香山縣地方長官對其轄下的澳門華民發佈。按照當時的慣例,祇有中國官員擁有對澳門華民發佈告示的權力,澳葡當局向華民發佈的文告,祇能採用書啟的形式。第60 號嘉慶二十三年(1818)《判事官嚦爲勸拆毀關前等處篷寮事告闔澳民人書》和第61 號同年《理事官爲勸說關前等處寮民自行拆除佔搭篷寮事啓稿》,正反映了這種差別。
  牌作爲淸代的下行文種亦沿自明代。明代官、差通過驛站,使用兵部印發的勘合以爲憑證。到後期,各地方衙門還用它來向下屬發佈命令、指示,稱爲信牌。淸沿明制,上級對下發佈命令、指示用牌,稱爲信牌或憲牌,並作爲法定的主要下行文種載入《會典》。其用紙係單幅狀式,上面預先印有藍色版框,版框由上部梯形與下部方形構成。整個版框均爲雙邊,內塡以飛虎火焰花紋。上部梯形內刻印有“信牌”或“憲牌”兩個大字。下部方形框內空白,則備作書寫文件的內容。書寫牌文時,須將紙幅向後左右對摺,將方形框分爲左右對稱的兩部分。右半部用於書寫公文的前銜、事由、正文和結束語;左半部書寫受文者和後書。並須編號及斜蓋半印,以憑勘驗對合。在東波檔案中,廣東地方政府各衙門向澳葡當局下行的牌文亦佔有較大的比例。此外,還有一些由粵海關監督給發的澳葡額船出口船牌(又稱紅牌),以及由澳門同知給發的西方商人往來省澳的牌照,則沿襲了牌作爲通行憑證的功能。
  在淸代下行文種中,其外觀形式與牌大略相同的有票。所用的狀式紙張上亦需預印版框,祇不過梯形框內刻印“信票”或“憲票”。地方衙門所發的票,不用編號和半印,使用起來比較方便,不少官員時常用票代替牌向下行文,主要用途是作爲派遣官、差執行公務的憑證,如差票、兵票、火票等。乾隆中葉以後,更簡便的札文流行,就少見用票行文了。新編第227 號道光二十八年(1848)《署香山知縣郭超凡爲誘拐轉賣男子事飭差拘解澳門舖戶陳烏票》,票差香山縣役湯英、林江前往澳門查拘,即爲票文中的差票。與這種差票文種相近的,還有第616號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1793)《香山知縣許敦元派差押解湯亞珍案兇蕃噧喴哩亞斯受審簽》。
  札原是古代用作文字載體的小木片,後來又成爲書信的別稱。以札爲官府往來文書中的下行文種,則始自淸代。淸初,凡遇重要難辦的公事,官員之間常先用書信商洽而後行文。這類商洽、聯繫公務的信函中,凡上司給下屬的稱爲札,下屬給上司的則稱爲稟。大致難辦的公事越多,札的使用也隨之增多。商洽公事的札實際已經具有公文的性質。大約到乾隆中葉以後,札的使用日益普遍。官員們爲了簡化手續,發札之後不再另行公文,札就成爲名副其實的公文了。下行文使用札,用紙簡便,書寫方便,不受牌文程式所限,不用編號及加蓋半印,使用起來比牌方便得多,很快成爲主要的下行文種,而牌則退居次要地位,一般祇承擔下達例行公事的任務了。東波檔案中官府向澳葡發出的下行文書大量使用札文,實爲當時的風氣使然。
  此外,新編第186-197號乾隆、嘉慶、道光間歷任香山知縣給發澳葡理事官唩嚟哆的完納地租銀庫收單,亦屬於下行文種。
  下行文不寫名祇寫姓,表示發文者的威嚴。而標朱是下行文最重要的標誌。所謂標朱,就是在文書的一定部位,用朱筆作一特定標記或寫一些字句。行文者在事由、發文目的及文件的關鍵詞上加以圈點,使受文者在接到文書之後,對上級衙門的要求一目了然,起到了提示文件要點的作用。文件正文結束之後,在文尾用朱筆畫一較大的紅鉤,稱爲“勒”,或寫“遵”、“速”、“空”等字,又起到了防止有人在文件上作弊的作用。牌文在發文衙門簡稱下面用朱筆大寫“行”字,稱爲畫行,表明文件由其責任者親自批准。標朱是上級官員權力和威嚴的象徵,在上行、平行文種中不能使用。本書末尾附有部分文件的書影,讀者可以從中見到標朱的情形。而新編第811號載,乾隆五十七(1792)年,署香山縣丞朱鳴和,因理事官來稟,“以文尾打圈,唩嚟哆‘准此'字樣,大拖紅柱於上爲言。”諭以此乃天朝定例,“該夷目何得以相守數十年之成法,稟請更改?若云可改,是改大皇帝之成法也。”可見標朱的成法,被淸政府視爲體制攸關,不容變更。
  至於澳葡當局向廣東地方政府發出的上行文書,最主要的文種爲稟。稟又稱爲稟帖,是淸代纔形成的一種上行文種。“稟”字本爲卑幼者向長上有所陳述時所用的敬語動詞。淸初,當下級官員有問題要向上司請示而又不便或不必用詳、申、呈之時,往往用書信事先聯繫疏通,書信的起首語常用“謹稟”或“敬稟者”字樣,故時稱這類下屬給上司的信函爲稟。由於是書信,不但文字結構靈活,而且不受公文運轉程序的限制。州、縣官員可越級給司道乃至督撫寫信,陳述或請示問題。因之,稟文使用日益普遍。約至乾隆初年,與下行文的札一樣,最終由書信轉化爲公開的常用上行文種。稟雖有時被稱爲稟帖,卻並非帖式,而是摺式。摺面正中偏上方粘一紅色小方簽,楷書一個“稟”字。歷任澳葡理事官唩嚟哆和判事官嚦(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呈廣東地方政府各衙門的文書,大多使用稟帖。
  呈又稱呈狀。作爲古代下級官署的上行文書始於宋代。明代應天府、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大僕寺及提刑按察使司上書各部,皆用呈狀。淸代知縣、縣丞、主簿上書知府,用呈。新編第365號嘉慶二十年(1815)《判事官嚦吃爲懇請額船進口照舊例開報免予查驗事上澳門同知呈》和第1363號嘉慶十九年(1814)《判事官爲轉稟懇准俄船進黃埔貿易事上中國官員稟》,顯然繼承了這一傳統。
  甘結類似後代的保證書,在淸代用途極其廣泛。凡官吏民人等,立書面文字,以表示本人行爲淸白和眞實者,通稱爲甘結。本書第六章有理事官唩嚟哆關於澳門進出口額船並無違禁夾帶的甘結多件。這種呈交中國官府的甘結,亦應視爲上行文書。
  至於照會這一文種在東波檔案中的實際應用,則反映了淸政府與澳葡當局雙方行文關係的變化。照會本爲淸代武職衙門或文職衙門相互之間向地位較低一方行文時使用的文種,如總兵官向州、縣官行文,或知府向直隸州知州行文,皆用照會。鴉片戰爭以後,照會逐漸變成外交文書。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條約》規定,英國總管大員與中國大臣的文書往來用“照會”字樣,兩國屬員往來須平行照會。此後淸政府與其他西方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亦規定,中國外交部門對於各國公使,地方政府對於各國領事,行文均用照會,從而改變了原有的中外行文關係。其後照會便成爲國家外交往來比較常用的一種專用文種。東波檔案中,新編第538號嘉慶十一年(1806)《署香山協副將許爲飭令哆呢退還兵船採買桅木銀兩事行理事官照會》和第1491號十九年(1814)《香山協副將羅鳳山爲聽候憲檄辦理英美互爭暫泊澳口之小船事行判事官照會》,皆倣武職衙門向地位較低的文職衙門行文之例。而第184號道光二十四年(1824)香山知縣陸孫鼎和第185號約二十八年(1848)署香山知縣郭超凡爲催納地租銀致書理事官唩嚟哆,第1335、1337號道光二十六年(1846)香山知縣陸孫鼎,第1338號澳門同知吉泰,第1339、1340號同年署香山縣丞汪政爲審理駐澳荷蘭領事及商人與華民的銀錢轇轕致書理事官;第1508號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葡總督啞嗎嘞(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又稱亞馬留、亞馬叻等)致書兩廣總督徐廣縉,行文皆改用照會。第373號道光二十六年(1846)理事官爲開報二十二號船回澳日期及貨物載運事,第1309號同年理事官爲二艘小呂宋米船出口事,第1311號二十七年(1847)理事官爲五艘呂宋米船進口事致書澳關委員,行文亦皆改用照會。中葡之間原有行文實際格局的打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澳門歷史和中國對外關係從古代向近代的轉變。



  在淸代文獻中,最有助於闡明東波檔案主體的形成過程的有如下兩則記載。其一是成書於乾隆十五年(1750)的暴煜《香山縣志》卷八《濠鏡澳》稱:“澳中彝目爲西洋理事官,督理濠鏡澳事務。通事一名,番書一名,文上縣用呈,縣行拘提則牌仰理事官。”其二是成書於乾隆十六年(1751)的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下《澳蕃篇》稱:“理事官一曰庫官,掌本澳蕃舶稅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數,修理城臺街道,每年通澳簽舉誠樸殷富一人爲之。蕃書二名,皆唐人。凡郡邑下牒於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稟上之郡邑,字遵漢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於‘日'字下,緘口亦如之。”
  理事官唩嚟哆(即西文procurador的音譯,或稱爲檢察長)一職,始設於1583年(萬曆十一年)澳門葡人的自治機構議事會(Senado)成立時。作爲議事會成員之一,初時其職能除負責稅務、財政、海關和執行行政措施外,還代表議事會與廣東地方政府溝通,協調澳門葡人與華人之間的關係。隨着澳門居留地的發展,特別在淸代前期,其重要性日益增長。廣東地方政府對澳門葡人發佈的行政命令,由理事官轉達執行;民蕃之間的糾紛,由其協助地方官查處;民蕃之間的罪案,由其協助緝拿犯人,轉交地方官審擬;一年一度的地租,由其負責交納;出入澳門港口的額船,由其具報甘結;居留澳門的其他西方商人與官府的溝通,亦由其居間作介。雖然在1738年(乾隆三年),理事官實際上已不再兼任庫官;1787年(五十二年),其兼任海關稅務官的職能,亦轉移到判事官手中,而其他方面的職能,則大體維持至19世紀中葉。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葡萄牙實行市政改革,次年在澳門設立省政府,議事會喪失政治自治權力,淪爲一個純市政機關。1846年(二十六年)啞嗎嘞就任總督,建立殖民統治。次年頒佈法令,將理事官職能中有關華人事務部分納入政府秘書處,理事官實際上轉爲隸屬於總督。特別是1849年(二十九年)啞嗎嘞驅逐駐澳中國官員以後,理事官實際上成爲專門負責澳門華人事務的長官。1852年(咸豐二年),總督頒佈法令規定,除理事官外,祇有總督可以過問澳門華人事務。其後,理事官更兼有司法方面的權力。直至1894年(光緒二十年)以其爲首長的華務檢察官署被取締爲止。
  新編第81-95號乾隆五十七年至嘉慶二年(1792-1797)多件泥水匠人立承接敎堂、礮臺、南灣石基、水坑尾門等處泥水修茸的合約,皆交管庫(庫官)收執,體現了理事官負責修理城臺街道的職能。第653號光緒十二年(1886)《理事官何爲在澳設立婚喪產育註冊章程事示》則反映了近代葡萄牙對澳門實行殖民統治以後,理事官負責澳門華人事務方面的職能。而理事官在執行其與廣東地方政府溝通的各種職能過程中雙方的文書往還,構成了淸代澳葡當局與廣東地方政府各級官員之間最主要的行文關係。
  按照淸政府的規定,漢文(或稱唐字)是當時中外交往中文移往來的正式文字。無論是來華貿易的西方各國大班,還是澳葡理事官,遇事遞稟,須用漢文。新編第817號載,嘉慶八年(1803),理事官曾以“亭上衆議”爲辭。稟請嗣後呈詞用唐字番字合併書寫,香山知縣楊時行諭以:“天朝定制,……自應永遠遵照辦理,……嗣後一切夷稟務必率由舊章,專用唐字書寫。”理事官不懂漢文和官方文書格式,必須由負責傳譯言語的通事和書寫文書的蕃書代勞。蕃書又稱夷書或唐書,一般爲粗通文墨的唐人,負責爲理事官起草並誊正呈遞官府的稟帖,每因稟詞冒混,或文書有違體制而受到官府的訓斥。從本書第八章《番書與通事》一節可見一斑。而從理事官與廣東地方官員的行文關係的統計,可見東波檔案中最主要的行文關係,是在理事官與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三位官員之間進行的。
  理事官向廣東地方官員行文,通常自稱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唩嚟哆,或簡稱西洋理事官唩嚟哆、西洋理事官、理事官唩嚟哆、澳門唩嚟哆等。在劉芳編錄的東波檔案目錄中,以理事官爲發文者的文書共65件。其中向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發出的稟帖34 件,額船報單9件,甘結6件,向兩廣總督、粵海關監督、廣東按察使和巡澳某道臺發出的稟帖8件,葡文報單1件。上列以稟帖爲主要文種的上行文書共58件,佔總數的89%;其中向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發出的上行文書49件,約佔76%。可爲乾隆《香山縣志》理事官“文上縣用呈”和《澳門紀略》:“理事官用稟上之郡邑”記載的最好說明。而《澳門紀略》所謂理事官呈稟後書部分“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於‘日'字下”,從書影中理事官發出的稟帖及其他上行文書可找到不少例證。
  廣東地方官員向理事官行文,通常稱之爲澳門夷目唩嚟多、夷目唩嚟哆,或簡稱夷目。據劉芳編東波檔案目錄統計,已登錄的1567件文書中,廣東各級地方官員向理事官發出的下行文書達1268件,約佔文書總數的81%。其中香山知縣560件,約佔全部向理事官發出的下行文書的44%;香山縣丞323件,約佔25.5%;澳門同知275件,約佔21.7%。以上三位官員合計1158件,佔全部向理事官發出的下行文書的91.2%。其他佔8.8%的110件中,粵海關監督17件,粵海關屬下的澳關委員70件,兩廣總督、香山協副將,香山協及海防營千總、把總和其他文武官員合計23件。爲甚麼香山知縣、縣丞和澳門同知三位官員對理事官的下行文書佔了如此大的比重?這得從淸政府關於這三位官員的設置及其職能說起。
  知縣一職,始設於宋,明淸爲縣之主官。淸秩正七品,掌一縣地方行政、田賦、刑名等,屬親民之官。自明代葡人入居澳門以後,香山知縣便被賦予管理澳門民蕃之責。澳門作爲淸代廣東沿海地位僅次於虎門的海疆要地,守土之官的香山知縣,其職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喩的。雍正二年(1724),淸廷覆准以香山知縣爲“海疆題調繁疲難要缺。”其員缺必須由廣東督撫具奏題請補用,由吏部奉旨議奏題准,始能調補。
  從東波檔案可以看出,香山知縣對居澳民蕃具有非常廣泛的管轄權,從編查民蕃的保甲戶口、覆准澳中房舍的修建拆毀、徵收澳內村民田賦及蕃人地租、審理民蕃之間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發佈各項行政命令、緝解內地潛逃人犯、剿捕騷擾附近海域的海盜、查驗出入澳門港口的民蕃船隻,到護送入京供職的西洋敎士。等等。無論專責或兼管,其直接管轄權力並不因澳門同知及香山縣丞的設置而有所削弱。乾隆《香山縣志》所謂“縣行拘提則牌仰理事官”,正是突出香山知縣對澳門事務的管轄權力。而在歷任香山知縣中,嘉慶九年至十九年(1804-1814)在任的彭昭麟,向理事官發出的下行文書達241件,其數量在廣東地方官員中首屈一指。
  彭昭麟字井南,四川雙流人,拔貢。以軍功由南江敎諭陞廣東陽春知縣。調香山,前後十載。陞登州同知,督撫奏留廣東,歷署鹽運司運同、嘉應州知州。道光《香山縣志》卷五《宦績》有傳,然傳文僅載其剿捕海盜保障地方之功,其它方面未置一辭。這批文書可補方志所載之不足。
  縣丞爲縣令之佐貳,其設置始於秦漢。淸代香山縣丞之設,沿自明代,康熙四十三年(1704)一度裁缺。至雍正八年(1730),廣東地方當局以澳門民蕃日衆,距縣遙遠,知縣縣務紛繁,不能兼顧,由兩廣總督郝玉麟奏請復設縣丞一員,駐紮關閘以北的前山寨,作爲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蕃,以專責成。次年遂在前山寨設立香山縣衙署。因其作爲縣的直隸廳,兼有海防之責,故稱戎廳。新編第1493號乾隆六年(1741)《署香山縣左堂喩爲查明蕃人被竊實情取具甘結事行理事官牌》,和新編第551號七年(1742)《香山縣丞朱念高爲催速結華人陳亞球偸竊蕃人央必的財物案行理事官牌》二件,爲東波檔案中年代最早的廣東官員下行文書,即爲香山縣丞駐紮前山寨時所發。
  乾隆九年(1744),淸政府在前山寨設立澳門同知衙署,縣丞衙署移駐關閘以南的望廈村。從此,香山縣丞在作爲香山知縣佐貳的同時,又成爲澳門同知的下屬。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縣丞衙署圖》載,香山縣丞衙署位於觀音堂和娘媽新廟(蓮峰廟)之南,三巴門之北。後因衙署倒塌,移駐前山寨以北的翠微書院,至嘉慶五年(1800),已歷三十餘年,房屋將就傾圮,至澳暫賃民房駐足,後遂在內港北灣設立香山縣丞新署。直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香山縣丞汪政被驅逐出澳爲止。
  香山縣丞雖爲八品職秩微員,然居止切近,責有攸歸,實爲香山知縣和澳門同知的代表,行使中國對澳門的管治權。前列關於香山知縣的各項職能,除徵收蕃人地租之外,香山縣丞亦皆具備。從東波檔案中香山縣丞與理事官之間的大量文書往來可知,香山縣丞是當時中國管治澳門的主要官員之一,由於駐紮澳門或其附近,便於直接執行職能,實施政令,從而成爲澳葡當局最直接的頂頭上司。
  同知爲協助知府辦事的副手,稱爲府佐。淸承明制,在知府之下設同知,秩爲正五品,與通判分掌糧鹽督捕、江海防務、河口水利、淸軍理事、撫綏民夷諸事。早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御史龐尙鵬即提議:“將濠鏡以上,雍陌村以下山徑險要處設一關城,添設府佐臣一員駐紮其間,委以重權,時加譏察。”明末設有廣州海防同知,協助廣州知府和海道副使管治澳門。
  至淸代乾隆八年(1743),廣東按察使潘思榘以香山縣丞職分卑微,不足以資彈壓,奏請“倣照理猺、撫黎同知之例,移駐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奸匪竄匿,唆誘民夷鬥爭,盜竊,以及販買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歸查察辦理,通報查覆,庶防微杜漸。”(11)次年,淸政府遂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通稱澳門同知。鑒於澳門同知職司海防,兼理民蕃,責任尤重,增設左右哨把總,馬步兵凡一百名,槳櫓哨船四舵,馬十騎,於香山、虎門二協改撥,別立海防營,直隸督標。兼管番禺、東莞、順德、香山四縣捕務水利。一切香、虎各營春秋巡洋,及輪防老萬山官兵沿海汛守機宜,皆得關白辦理。可知澳門同知專爲防守海疆重鎭澳門,兼管在澳民蕃而設,具有海防同知和理蕃同知的雙重職能,在淸代前期三位實際管理澳門事務的地方官員中品秩最高,“其體貌崇而厥任綦鉅焉。”(12)
  以澳門同知爲最高實際負責官員,與香山知縣及香山縣丞互相協調,共同管理澳門事務,構成鴉片戰爭前淸政府管治澳門的實際管理體制。東波檔案中由以上三位官員向澳葡理事官等發出的下行文書,正是當年實施這種管理體制的珍貴歷史紀錄。《澳門紀略》所謂“郡邑下牒於理事官”,就是針對這種郡(澳門同知)、邑(香山知縣及縣丞)共同管治澳門的體製而言。
  此外,在鴉片戰爭前淸政府爲管治澳門而言設置的官員中,値得一提的還有澳關委員,全稱管理粵海關門總口稅務。關於其職能,乾隆五十一年(1786)兩廣總督穆騰額等會奏稱:“粵海關管理總口七處,以省城大關爲總匯,稽查城外十三行及黃埔地方各國夷船進口出口貨物,以澳門爲夷人聚集重地,稽查夷船往回貿易,盤詰奸宄出沒,均關緊要。是以向設立旗員防禦兩員,一駐大關總口,一駐澳門總口,每年请將軍衙門選員前往彈壓。”(13)自康煕二十四年(1685)設立粵海關以後,即設有粵海關監督行臺,作爲監督巡澳駐紮之所。其後澳門作爲粵海關管理的七處總口之一,轄關閘、大碼頭、南灣及娘媽閣四個小口,居於與省城大關總口同等重要的地位,每年由廣州將軍衙門選員前往彈壓稽查,管理關稅事務。東波檔案中澳關委員向理事官等發出的下行文書,往往自稱“奉委管理門總口稅務防禦分府”或“奉委管理門總口稅務驍騎分府”,防禦和驍騎校皆爲隸屬廣州將軍衙門的八旗下級軍官。因此,澳關委員實爲粵海關監督派駐澳門的代表,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與香山縣丞一同被驅逐出澳。由澳關委員向理事官發出的70件下行文書,以及由粵海關監督親自發出的17件文書,正是淸代前期中國在澳門行使海關管理權的歷史紀錄,也是硏究當年粵海關與澳門關係的珍貴文獻。
  除了理事官之外,在淸代澳葡當局與廣東地方政府的行文關係中,還一度存在着以判事官嚦爲收發文者的行文關係。嚦,全名嚦吃喱喴嚹,即其葡文姓名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的音譯,簡稱。葡屬亞速爾人。曾任里斯本里貝拿區(Bairro da Ribeiro)刑事法官,巴西上訴法院判官。1802年(嘉慶七年)以印度高級法院審判官的身份調派果阿,出任澳門判事官,直至1824年(道光四年)在澳病逝。
  判事官作爲澳葡自治機構的首席法官和民政部門的首領,原由葡屬印度政府派遣。自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起由葡萄牙國王親自任命,在總督缺席的情况下,作爲副主席主持議事會,同時又是被稱爲呞咑夷稅館或呞咑館的葡人海關的稅務官。因其爲葡王所派遣,又有蕃差、蕃使、特使、欽使、西洋國使等稱呼,其地位在議事會中遠遠高於理事官。
  嚦在任期間,曾配備番船,協助廣東地方政府剿捕海盜;受兩廣總督百齡之托,
參與招安海盜首領張保仔;與英國散商合夥販賣鴉片;與澳門中國紳商亦頗有往來。1822 年(道光二年)澳葡發生另立兵頭、蕃差的事件,曾一度逃往廣州避難。是當時中西關係中一個引人注目的人物。東波檔案中以嚦爲發文者的文書共12件,其中11件爲向兩廣總督、粵海關監督、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等發出的稟、呈;由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發出,以嚦爲受文者的下行文書36件;嚦與淸朝官員往來的平行信函3件。這些文書,旣是關於淸代前期澳門的歷史紀錄,也是硏究嚦這位澳門歷史上有影響的人物的珍貴文獻。
  至於被稱爲兵頭的澳葡總督,在淸代前期極少與廣東地方官員發生文書往來關係。東波檔案中僅見有廣東地方官員向兵頭發出的下行文書2件,一爲新編第1329號乾隆五十九年(1794)《署香山知縣李德輿爲覓荷蘭通事進京事下兵頭諭》;一爲第1489號嘉慶十八年(1813)《署澳門同知李澐爲飭英國巡船不得入澳灣泊修整事下兵頭等諭》,將兵頭與蕃差、理事官並列爲受文者。這種情形,毋寧說是例外。
  澳葡當局與廣東地方政府各級官員之間的上述行文關係所形成的文書,構成了東波檔案的主體。其中澳葡理事官與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之間的行文關係,無疑是最主要的。
  這批檔案形成以後,輾轉流至葡萄牙。至19世紀末,隨里斯本聖母嘉撒修院(Convento de N.Senhora da Graca)的文書一併移交給國立東波塔檔案館。
  其後,這批檔案被冷落了半個多世紀。無論是法國漢學家馬司帛洛(Henri Maspero)於本世紀二十年代在《通報》(T'oung Pao)上發表的論文,還是硏究天主敎在華傳敎史的法國耶穌會士裴化行(Henri Bernard)於三十年代出版的著作,都在埋怨耶穌會士舒阿梅爾(P.Schurhammer)從東波塔檔案館所提供的材料,“叙述中國的事情太少。”(14)顯然,他們對這批檔案一無所知。在此前後,法國漢學家伯希和(Paul Pelliot)到過西班牙訪書,也忽略了近在咫尺的葡萄牙。這批檔案在東波塔檔案館中,從來沒有人過問。葡萄牙人不知究竟是甚麼東西,祇知道非常寶貴,所以一向保存在館長室。直到1952年中國學者方豪神甫的到來,纔如獲至寶,將它介紹給國際學術界。



  在了解東波檔案的淵源、文種及其形成過程之後,下文主要運用這批檔案所提供的資料,兼及其他文獻資料和硏究成果,按照本書編次的基本層次,勾勒出淸代澳門豐富多彩的歷史畫卷的梗槪。
  自從明代葡人入居澳門以後,沿至淸代前期,澳門大體上呈現着民蕃雜處,各安其居,各適其適的局面。華民居澳的傳統,即使在康熙初年,淸政府厲行海禁的時期也未曾中斷。至乾隆初年,“其商儈、傳譯、買辦諸雜色人多閩產。若工匠、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以居,煙火簇簇成聚落。”(15)乾隆五十五(1790)以後,由議事會捐資,在營地街設立墟亭,分設豬肉、鮮魚、雞鴨、瓜菜四行,各立行長,由香山縣丞視各行商販人數多寡,分派地段,擺賣營生。澳中的泥水匠承修蕃人房屋,木匠承修對外貿易的額船或其他船隻,必須向澳門同知、香山縣丞遞稟請牌,始准興工。葡人自設的呞咑夷稅館,僱佣華民作爲挑夫,設有總頭。華人婦女或受僱爲蕃人養育小孩。這些,大體上構成了淸代三巴門圍牆內與蕃人雜居而處的澳門華人社會衆生相。
  有些華人爲便於謀生,或變易服式,冒充蕃人;或棄其舊俗,受洗入敎。澳城之內,有唐人進敎圍以供華人敎徒居住。設唐人進敎寺,以供華人敎徒禮拜。乾隆初年,有華人神甫林先生,住居其間,掌管敎務。其後唐人寺雖被查封,至嘉慶年間,復有華人神甫謝玉,住小三巴寺,向華人講經傳敎。澳城之外,發瘋寺山腳水坑尾浮沙,乾隆末年被逐漸圍築成田。至嘉慶年間,有華民在山坡陸續蓋架瓦屋茅舍居住,從三十餘家增至近百家,其中即有變服入敎的本地貧民。然而,多數華民仍然保持中國固有的傳統信仰,他們曾以“闔澳風水攸關”爲理由,擬於新村尾建築閣塔,集議蓮峰廟。
  世代居住在澳門的蕃戶,被淸政府看作歸順天朝王化的外國子民。嘉慶年間,歷年由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行文理事官,令與居澳民戶一體查造煙戶丁口冊,以憑察覈轉報。兩廣總督等高級官員巡視澳門,亦照例查勘民蕃煙戶丁口。葡人航海東來之初,即在非洲掠買黑奴。居澳葡人長期保留蓄養黑奴的傳統。乾嘉年間,黑奴每因偸竊、酗酒、滋擾華民或逃入內地,由地方官飭令蕃戶嚴加約束。
  淸代澳門屋宇房舍之修築,繼承明末喻安性《海道禁約》的有關規定。乾隆十四年(1749)《善後事宜條議》有“禁擅興土木”一款,規定:“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逐一勘查,分別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茸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毀折,變價入官。”(16)
  澳中定例,泥水匠承修蕃人房屋,須由匠頭報明香山縣丞批准,照依呈報圖內開載長寬高低,丈尺式樣,照舊基址修茸,不得在原圖之外違例增添。修復閘門或礮臺圍牆,必須稟明澳門同知批准,方能興修。至於澳內蕃人房屋基址以外的空地,祇要不阻礙街道;或海旁潮湧浮沙,歷年積成官地,例許華民批租建屋,澳葡不得干涉。
  自乾隆末年起,華民至澳謀生者日衆。商販貧民,爲擺賣食物,或棲身度日,在關前、草堆、營地三街等人煙稠密處所,尋覓隙地,佔搭篷寮。地方官屢禁不止,佔搭愈熾。嘉慶年間,屢次失火,延燒民居舖舍。理事官屢次稟請地方官押拆。地方官或委派差役、地保前往,或親臨督拆,而屢誡澳葡,不得擅行督率黑奴押拆,致滋事端。蕃兵在澳內搭蓋葵寮,以供守望或貯頓礮械之用,倘有礙行人或過往船隻,亦須遵諭拆毀。
  澳中居民,無論是華民私築舖屋,佔建楹柱;還是蕃人添建樓房,新創石基,皆在違例之列。乾嘉年間,地方官屢次飭令拆毀,或飭差保押拆。
  乾嘉年間,華民的泥水匠頭,承接澳中敎堂、城門、礮臺、石基、路面等公共建築的泥水修茸,除向地方官稟請批照外,照例立承接泥水修茸合約,合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名稱、施工內容、工料價銀及付銀程序等,交理事官收執。倘向蕃人承接房屋泥水修茸,則立合約交蕃人收執。
  華民之間、民蕃之間或華民與議事會之間的借貸交易及其他經濟活動等,沿用內地商民的慣例,同立約單字據爲憑。這類單據包括:民蕃之間銀錢揭借典押憑單,華商與蕃商之間貨物交易憑單,修製器物工價銀單,泥水修茸工料銀單,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駐澳差役發銀單,債務人立遵依官限還銀擔認單,華商立承辦府軍工廠約單,中國船戶向理事官領回被盜船隻憑單,華民向蕃人領回親子調治字據,華民爲領回死者棺木歸葬立帖,賭館和生堂廠規限,紳商立向議事會租地建造舖屋約單,華商出貨報單,等等。這類單據,究竟是原存於議事會;或原存於民間,通過訴訟呈官覈驗,作爲粘單,隨地方官的下行文書轉移到議事會;抑或原存於香山縣丞衙署及粵海關澳門總口,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葡驅逐駐澳華官後從兩衙署掠得,尙難一一考訂。
  自明代以來,葡人每年向中國政府交納地租五百兩。地租銀五百兩,在經濟上微不足道,但它說明中國政府是以租賃的形式,把澳門的一部分租給葡人作爲居留地,正是中國對澳門領土所有權的主要體現。據葡文方面的記載,地租起源於葡人對海道副使的賄賂,在1572年(隆慶六年)由賄賂轉變爲地租。(17)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則稱:“其澳地歲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國朝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爲準。”可知澳門地租五百兩,大約在萬曆年間(1573-1620)已載入《廣東賦役全書》,沿至淸代,又載入以萬曆刊書爲準的順治(1644-1661)《廣東賦役全書》。
  淸初除徵地租正額銀五百兩外,另徵火耗銀壹拾伍兩。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和二年(1724)設立各直省文員養廉銀之後,地租正額五百兩併入地丁項內徵收,火耗壹拾伍兩則作爲院司養廉銀。香山知縣在每年農曆十一月冬至前後,行文澳葡理事官催納。然後派撥書差,帶同銀匠,攜帶法碼,前往澳門,向理事官徵收。由縣批解省城藩庫。遞年列入地丁錢糧奏銷,或解充兵餉。完納地租銀後,由香山知縣給發理事官完納地租銀庫收單。這類庫收單現存12件,始於乾隆三十二年(1768),止於道光六年(1826)。地租銀向來用番銀交納,書差解縣之後,每需補足紋銀水色及不敷平頭,由知縣行文理事官,飭納地租短平銀。直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葡當局始拒絕交納地租。
  葡人租居的澳門居留地,據嘉慶二十三年(1818)理事官呈香山縣丞的稟帖所載:“東至三巴門、水坑尾門,西至海邊,南至媽祖閣,北至沙梨頭,歷繪圖形,呈送各憲在案。”(18)也就是說,當年葡人的居留地,祇限於澳門半島南部以及中部的一部分。
  在三巴門、水坑尾門至沙梨頭圍牆以北到關閘之間,即澳門半島北部以及中部的另一部分,有沙梨頭、沙岡、新橋、塔石、龍環、龍田、望廈七村,皆中國民人聚居村落,所耕田地,歷年俱向香山知縣完納錢糧賦稅。
  然而,新編第127-153號道光二十八年(1848)澳門的村民、舖戶及普濟禪院具報在望廈、龍田、龍環、塔石等村和三巴門外、東望洋山腳等處稅田、田賦的報單27件,則是呈交給澳葡當局的,其中有數件受文者書明“大總兵官”。
  總兵官爲兵頭的別稱,指澳葡總督,此處指啞嗎嘞。他於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被葡王任命爲澳門總督。抵任後乘中國在鴉片戰爭中失敗,英國強迫淸政府割讓香港爲殖民地之機,強行推行殖民政策,企圖變澳門爲葡萄牙的殖民地。現存英國國家檔案館的淸代兩廣總督衙門檔案中,有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門衆舖戶居民紳士公啓》,列舉他與陸嚷(Ludgero Joaquim de Faria Neves,澳葡政務委員會成員)肆虐惡款,其第三款稱:“佔普濟禪院土名岡豆圍稅田十畝,並不經明業主,擅行霸佔,得稅田圍築,種植菓木,以爲遊讌之地,復塡築地基,預爲建造夷房地步。”第四款稱:“霸佔望廈、龍田等村稅田三頃餘,勒令該業戶,將土名畝數,在夷稅館,逐一報明,豎立夷字界石,要起稅收租。”(19)第三款所指之“普濟禪院土名岡豆圍稅田十畝”,即新編第132號《普濟禪院開列在望廈村等處經稅田畝單》中的“土名紅豆圍,該稅壹拾畝正,”岡豆圍爲紅豆圍之誤。可知這27件報單,實爲當年以啞嗎嘞爲首的澳葡當局,強佔居留地圍牆以外的中國領土,霸佔華民業戶的田地,強迫華民向澳葡當局交納租稅的歷史紀錄。
  淸代前期,中國商漁船隻,例許灣泊澳門。然而,新編第122-125號有道光二十九年至咸豐元年(1849-1851)姜植興、新植興的漁戶執照4件,由兩廣鹽運使給發。究其由來,前引《澳門衆舖戶居民紳士公啓》第二款稱:“勒收快艇月鈔,凡在澳停泊之快艇,每隻每月,勒令輸銀一員。不依其議者,立即駕駛華艇,追逐燒燬,捉拿船主工人,鞭撻監禁。”可知這些漁戶執照,實爲澳葡向漁戶勒收船艇月鈔時沒收而來,正是當年中國商漁船戶遭受迫害的歷史見證。



  明代末年,澳門曾經是一個繁榮的東西方國際貿易港口。淸代前期,由於葡萄牙本國的衰落,加上康熙二十四年(1685)淸政府開放海禁,次年創立廣東洋行制度,英、荷、法、美等其他西方各國的商人直接前往廣州,進行早期中西貿易,澳門作爲東西方國際貿易港的地位受到削弱。然而對外貿易在澳門經濟中仍然居於最重要的地位。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下《澳蕃篇》稱:“其俗以行賈爲業,富者男女坐食,貧者爲兵,爲梢公,爲人掌舶。……凡一舶,貨値巨萬。家饒於財,輒自置舶。問其富,數舶以對。資微者附之,或數十主同一舶。每歲一出,出則數十百家之命繫焉。出以冬月,冬月多北風。其來以四五月,四五月多南風。計當返,則婦孺繞舍呼號以祈南風。脫率不返,相率行乞於市,乞者常千人。”可見居澳蕃人無論貧富,皆藉貿易以資生計。至於居澳華民,無論商儈、傳譯、買辦,抑或工匠、販夫、店戶,其生計亦多仰賴貿易。
  在商品結構方面,淸代前期的中西貿易,出口以絲、茶爲大宗,它如瓷器、白鉛、鹽鐵及糖,並有少數貧民和破產農民作爲契約華工,出洋謀生;進口以米石、棉花、鴉片爲大宗,它如呢絨、毛皮、胡椒、鼻煙以及硝磺、礮位等。其與澳門對外貿易有關,在東波檔案中有所反映者如下。
  白鉛,西文作tutenague,或稱中國鋅。爲鐵、銅和鋅的合金。適合做盒子、碟子、家用器皿等用途。歐洲人最初不懂製造白鉛的工藝,將其大量輸出到歐洲和印度。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嘉慶年間。淸政府於白鉛出洋,原未立明禁。至嘉慶十二年(1807),以白鉛出洋日多,致各直省錢局鉛斤短少,傳諭粵海關監督會同兩廣總督酌定章程,以示限制。次年遂奏定每年白鉛出洋,以七十萬斤爲率。十五年(1810),判事官嚦以白鉛爲大小西洋各埠所必需,向由澳商代爲接辦,前往佛山採買,到省輸稅給照,運回澳門。自行新例以後,盡歸十三行商赴買,轉售黃埔外船,以致澳船欲買不得,稟請每年允撥額鉛三十萬斤,歸澳商採買下澳。至十七年(1812),由廣東當局酌定,飭令行商從每年出洋白鉛定額中扣出十四萬斤,以備澳蕃承買。
  鹽鐵及糖。淸代沿襲前代,以鹽爲專賣品,鹽課爲國庫收入的重要來源,私鹽之禁甚嚴。嘉慶九年(1804),有唐人林亞炳買運私鹽,寄頓蕃人屋內,爲香山縣丞飭差拿獲到案。諭令理事官,轉諭蕃人,將寄頓私鹽交出。私運廢鐵與鐵器出洋,淸代亦有禁令。乾隆六十年(1795),有民人容亞安等僱用三板,私運洋鐵,爲澳門總口查獲。嘉慶年間,澳門總口及娘媽閣口數次查獲民人勾串蕃人,私運鐵鍋出洋。蔗糖爲中國出口貨物之一。嘉慶十四年(1809),有美船經雞頸洋面,將白糖四百餘包裝運入澳,存貯呞咑館。後由蕃人自用三板,將其中九十餘包裝運至雞頸洋面,交英國港腳船順帶出洋,經引水訪獲,由澳門同知及香山知縣諭令理事官,查明有無得價私售。
  華工。華工出洋,又稱苦力貿易或豬仔貿易,19世紀後期演成中西關係的一大事件。其源頭可以追溯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廣州和澳門的中西貿易。嘉慶十五年(1810),判事官嚦在澳門物色石保、亞騰等人,到巴西王家花園傭工種茶,至十七年(1812),“開得茶園地一座,落得細茶種,條條可生,國王甚至歡喜。”(20)茶種由嚦及舖戶南兄等自澳門寄往。新編第224號石保書信有“每月支使用銀十二元”。“茶生不生,三年爲滿回唐山。”應爲在澳啓程時所訂合同的內容。第226號則爲約嘉慶二十年(1815)頭人鍾輝因在外埠生活艱苦,待遇與原在澳門所訂合同不符上判事官書。這些華工,可稱爲19世紀後期契約華工的前輩。
  鴉片戰爭以後,華工出洋呈逐步發展趨勢。道光二十七年底(1848年初),有居住省城民人李雲琛,稟控徐常厚誘拐男子,交澳門舖戶陽成行陳烏轉賣出洋,雖經香山縣丞查無實據,被告陳烏以鑄局誣良,呈狀申訴,然可見其時誘拐之風日熾,澳門已成爲拐賣華工出洋的淵藪,預示着五十年代以後大規模的苦力貿易的來臨。
  鴉片。葡萄牙人最早把鴉片從印度輸入中國。乾隆中葉,英國東印度公司通過散商把印度鴉片輸入中國。乾隆末年至嘉慶年間,澳門成爲對華鴉片貿易的中心。英葡鴉片販子勾結中國奸商,將鴉片走私運入中國。判事官嚦曾與英國散商啼(ThomasBeale)兄弟合夥經營鴉片貿易,與中國奸商朱梅官等亦關係頗爲密切。淸政府於嘉慶元年(1796)下令停止鴉片徵稅,嚴禁鴉片入口。廣東地方政府以澳門爲鴉片總匯之區,屢次進行查禁。新編第232-239號有嘉慶三年至十九年(1798-1814)香山知縣及縣丞查獲蕃人與中國奸商販運鴉片的案件多宗。
  嘉慶十九年(1814),居澳中國奸商朱梅官、朱哲堂、鄭懷魁等12名勾結蕃商,私販鴉片。被兩廣總督蔣攸銛派員拏獲,解省審辦。奏請將朱梅官等發往新疆,充當苦差。並以澳門額船夾帶鴉片,奏請嗣後額船到澳,均應逐船查驗,奉旨遵行。其後澳葡屢請寬免按船查驗,均被駁回。東波檔案中有關此案的文獻包括新編第239號嘉慶十九年粵省督撫爲查拏朱梅官等鴉片煙販行司道及澄海、香山縣批;第240號二十年(1815)澳門同知爲嚴禁蕃商囤販鴉片事下判事官諭;第242號同年兩廣總督爲奉旨嚴禁額船夾帶鴉片和第243-246號澳關委員、香山知縣向理事官發出的有關札諭,第255號道光四年(1824)朱梅官在新疆戍地爲借銀贖罪事致判事官嚦函等。較之北京故宮明淸檔案僅存督撫奏摺及上諭,文獻尤爲詳盡。
  道光元年(1821),兩廣總督阮元進一步嚴禁鴉片,按治澳門囤戶葉恆澍,請旨摘去徇隱外船夾帶鴉片之行商首領伍敦元(即伍秉鑑)的頂戴。其後,鴉片貿易的中心轉移到香港附近的零丁和澳門以北的金星門等處洋面。次年,葉恆澍的僕人赴京呈詞,控告香山縣官吏借出洋捕盜,抽收鴉片規費以充經費,事竣作爲陋規,歷派大小衙門,並藉查禁鴉片之名,進行勒索等弊。由大學士伯麟等具奏請旨。摺稿抄件即新編第252號,亦爲故宮明淸檔案所未見。
  米石、棉花。淸代粵海關向無米稅,惟禁米石出洋接濟盜匪。乾隆中葉,澳門民蕃日食仍賴香山縣城渡船載運米石接濟。乾隆末年以後,粵東民食漸賴洋米,澳門亦不能例外。嘉慶年間,粵海關定例,凡港腳等國貨船專載洋米來粵發賣,免除丈輸船鈔,黃埔外船糶竣後放空回國,不准裝貨出口;澳門額船稍受優待,自呂宋等處運米進口,糶竣仍准裝貨出口。至道光四年(1824),總督阮元以運米外船雖然免納船鈔,而放空出洋,並無壓艙回貨抵禦風浪,又無多利可圖,罕願載運,致近來洋米罕到。奏請准令各國船隻如有專運米石,並無夾帶別項貨物者,進口時照舊免其丈輸船鈔,所運米穀由行商報明,起貯洋行,按照市價糶賣。糶竣准其原船裝載貨物出口。與別項船隻一體照例徵收貨稅。實際上是將原先對澳門運米額船的擾待,擴大到黃埔各國船隻,以示招徠。
  棉花與鴉片同爲自印度輸入品之大宗。乾隆四十二年(1777),淸廷以滇省與緬甸閉關禁市,爲防止緬甸棉花從海路運至粵省,准雲貴總督李侍堯奏請,禁止裝載棉花來粵船隻進口。旋以滇省與緬甸開關復市,奉旨馳禁。
  硝磺、礮位。淸政府開放海禁以後,仍禁硝磺、軍器等物出洋。來粵外船的壓艙鹹砂及土庫地泥,用以煎硝,稱爲洋硝。向由省城硝商領照備價赴買煎解,不得私煎售賣。澳門額船所帶壓艙鹹砂,亦一體辦理。嘉慶十五年(1810)以前,廣東沿海盜氛日熾,官府嚴硝磺接濟之禁,屢飭理事官照章交售進口額船鹹砂,毋許透漏私售。澳蕃長於鑄礮,嘉慶年間,猶恃爲長技,官府亦屢頒禁諭,毋許華民船戶,私向蕃人購買礮位火藥,轉售洋盜。
  鼻煙。吸聞鼻煙之習,始於美洲印第安人,16世紀中葉以後傳至歐洲。17世紀以來,西洋番船始將鼻煙及鼻煙壺輸入廣州。乾隆年間,鼻煙成爲上至皇室貴冑,下至庶民百姓極其普遍的嗜好。作爲廣東巡撫衙門春貢的物品之一,遞年由廣東巡撫諭令澳門同知、香山知縣,轉諭理事官,從回澳額船帶回鼻煙中,揀選味酸色黃而眞實洋煙,並合式花樣瓶蓋羅璇,由官府發價採買,繳送恭進。兩廣總督進京陛見,亦令轉諭採辦,專差繳,以備貢進。
  其他貨物,包括烏木、胡椒、蘇木、紅木、海參等進口貨,以及土桂皮、南京布等出口貨,亦見諸嘉慶年間澳門貿易的商品中。
  在貿易船隻方面。澳蕃從事海外貿易的番舶,“視外洋夷舶差小,以鐵力木厚二三寸者爲之,涸以瀝靑、石腦油。碇以獨鹿木,束以藤,縫以椰索。其碇以鐵力水挲底二重。或二檣、三檣,度可容數百人。行必以羅經,掌之者爲一舶司命。每舶用羅經三,一置神樓,一舶後,一桅間,必三針相對而後行,向編香字號,由海關監督給照,凡二十五號。”(21)
  二十五號即澳蕃從事海外貿易的額船。額船的由來及其管理制度,實與淸代從事海外貿易的商船有密切關係。康熙四十二年(1703),淸廷爲加強對東西洋貿易的管制,覆准商賈船隻許用雙桅,“造船時先具呈該州縣,取供嚴查確係殷實良民,親身出洋船戶,取具澳里甲各族長並鄰右當堂畫押保結,並將船身烙號刊名,然後給照,照內將在船之人詳開年貌、履歷、籍貫,以備汛口查驗。”(22)五十六年(1717),禁中國商人前往南洋貿易,澳門因係蕃人不禁,得獨佔其利。
  雍正三年(1725),兩廣總督孔毓珣奏稱:“查西洋人附居廣東之澳門,歷有年所。聖朝嘉其嚮風慕義之誠,所以包容覆育,俾得安居樂業。但種類日繁,惟資出洋貿易,若無以防範,恐逐利無厭,必致內誘奸滑,外引蕃夷,混淆錯雜,漸滋多事。查澳門夷船,舊有一十八隻,又從外國買回七隻,大小共二十五隻。請將現在船隻令地方官編列字號,刊刻印烙,各給驗票一張,將船戶、舵工、水手及商販夷人、該管頭目姓名,俱逐一塡注票內,出口之時於沿海該管營汛驗明掛號,申報督撫存案。”(23)實際上是將康熙四十二年對出海貿易的中國商人船隻實行保甲連坐,將船身烙號刊名,發給照票,以便查驗的辦法,移用於對淸朝“嚮風慕義”的西洋人,加以防範,示以限制。淸廷覆准以後,澳門額船即以二十五號爲限。
  至於澳門額船的稅收,淸代前期對外貿易稅收分爲船鈔和貨稅兩個部分,淸政府對額船的稅收給予優待,照本省洋船例徵收船鈔,而不徵貨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稱:“加恩澳夷尤渥,凡船回澳,止徵船稅,丈其貨物而藉記之,貨入於夷室,俟華商懋遷出澳,始納稅。”張甄陶《制馭澳夷狀》則稱:“澳夷之舶由十字門入口,收泊澳門,並不向關上稅。先將貨搬入澳,自行抽收,以充番官番兵俸餉,又有羨餘,則解回本國。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買,然後赴關上稅。”(24)
  對於額船的管理,淸政府亦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凡額船出洋,必須由理事官向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分別呈稟,預報開行日期及的實開行日期;並呈上報單、甘結。報單開列船上商梢、礮械、食米、貨物等實數。甘結具結該船果係開往報開國度,並無別往,亦無夾帶違禁貨物,及附搭華商等弊。額船回澳,亦須稟報進口日期;復呈上報單、甘結。報單開列船上商梢、礮械實數,務與前報名數相符,進口貨物或單獨開列具報,以憑查驗。甘結具結該船裝載各項貨物,並無以多報少,亦無夾帶違禁貨物,及搭回華人等弊。再由各官造冊,申繳覈轉。倘具報錯漏遲緩,前後不符,或甘結式樣不符,則由地方官行文申飭,發回另換。東波檔案中這類文書起於乾隆三十二年(1767),迄於道光二十六年(1846)。
  額船進口以後,例應稟請丈量,分別新船、舊船,照依樑頭丈尺,按則輸鈔。其丈尺等第,東波檔案所載粵海關定例:“如新船頂額,即照東洋船例丈量,長闊相乘至一十六丈四尺以上,作爲頭等,每尺鈔銀六兩二錢二分二釐二毫二絲二忽;長闊相乘至一十五丈四尺以下,作爲二等,每尺鈔銀五兩七錢一分四釐二毫八絲五忽;長闊相乘至十二丈二尺以下,作爲三等,每尺鈔銀四兩;並無四等船例。另收例新船規銀七十兩。次年原裝回,即照本港洋船例丈量:長闊相乘至一十六丈零,作爲頭等,每尺一兩五錢;長闊相乘至一十四丈,作爲二等,每尺一兩三錢;長闊相乘至一十丈零,作爲三等,每尺一兩一錢;長闊相乘至八丈者,作爲四等,每尺九錢。……另收舊船規銀三十五兩。如外來洋船,不論初來再來,俱照東洋船例輸鈔,另收例規銀七十兩。”(25)其規定較梁廷柟《粵海關志》所載東洋夾板船料則例尤爲具體。船鈔向由澳門總口丈量徵收。其順帶米石貨船,及帶小駁船回澳,亦須照例完納船鈔。額船丈量輸鈔,例有保商,又稱保家,由華民中經營對外貿易的澳商承充。其大西洋船隻,船大貨多,鈔餉較重,則由省城十三行商承保。船鈔完繳淸楚,始能出貨售賣。
  額船的頂補。前引兩廣總督孔毓珣疏稱:“此夷船二十五隻題定之後,如有實在朽壞,不堪修補者,報明該地方官查驗明白,出具印甘各結,申報督撫,准其補造,仍用原編字號。”(26)倘遇原有額船朽壞不堪修補,或開往外國貿易不復回澳,澳蕃往往從國外購回新船,或以來澳貿易之小呂宋及大小西洋船隻,頂補原船額缺,照新船例丈量輸鈔。其朽壞舊船,不堪復駕,即須拆毀,毋得存留影射。
  額船駁貨三板,本無限制。嗣以蕃人屢用三板私駁貨物進澳,或民人擅用三板私駁碇泊澳外洋面船隻貨物,致啓走私偸漏之弊,嘉慶十八年(1813),粵省督撫覆准香山縣及廣州府官員所請,規定:“嗣後夷人駁船,止許額設三板船五隻,船旁用白粉書明號數,令其赴縣丞衙門編烙,通詳立案。如遇貨物過重,出入港口,必需三板駁載者,務須將第幾號三板幾隻、載何貨物,逐一報明,俾出入易於稽查。”(27)其後蕃人新設三板駁貨,或僱匠私造三板,皆屬違例。
  額船的伙食買辦。淸代進入澳門和黃埔的外國商船,以及停泊外洋的外國兵船,皆設有伙食買辦,負責爲外船採買伙食用品及各項物料。向例由華民向官府領照承充。嘉慶十四年(1809)兩廣總督百齡等奏定的《華夷交易章程》第五款規定:“夷商買辦人等,宜責成地方官愼選承充,隨時嚴察也。查夷商所需食用等物,因言語不通,不能自行採買。向設有買辦之人,由澳門同知給發印照。近年改由粵海關監督給照。因該監督遠駐省城,耳目難周。……嗣後夷商買辦應令澳門同知就近選擇土著殷實之人,取具族長保鄰切結,始准承充,給與腰牌印照。在澳門者由該同知稽查,如在黃埔,即交番禺縣就近稽查。如敢於買辦食物之外,代買違禁貨物及勾通走私舞弊,並代僱華人服役,查出照例重治其罪。”(28)除澳門同知之外,香山知縣及縣丞亦兼有管理澳門額船及蕃兵巡船伙食買辦的職能;官定章程之外,置辦作爲居澳華民的一種職業,其內部亦有一定行規。新編第432-437號文書即可爲證。
  額船的修造。向例額船壞爛,大修、小修,經船主稟請理事官具報,由澳門同知衙門給發牌照,經香山縣丞轉給,採買油鐵物料。即滲漏粘補,亦須具報,方許僱匠承修。如有物料餘剩,工竣報官收貯,其制綦嚴。倘有違例私行修造船隻或私買物料,由地方官查拏封變。
  額船經丈量輸鈔,具報甘結後,由粵海關監督給發出口船牌(又稱紅牌),作爲前往外國貿易執照。內列番梢、礮械、食米實數,交船主收執,以憑沿途關津汛防查驗放行。新編第448-450號爲乾隆二十三年至三十一年(1758-1766)粵海關監督給發澳門額船的出口船牌3件。
  額船出洋以後,或在外洋遭風飄至鄰省;或在回澳途中遇盜擄劫人貨;或回帆駛入內港,撞爛灣泊民船;或在內港灣泊,偶然失火焚燒。種種意外,檔案中皆有反映。



  明淸時代的澳門,呈現着民蕃雜處的局面。民蕃之間,在中國官吏的管治和中國法律的約束下,大體上能和睦相處,各安生業。而民蕃之間的糾紛,乃至刑事方面的案件,亦由中國官吏依照中國法律進行裁決。
  租務糾紛。華民賃居蕃人舖屋,由來已久。康熙年間,屈大均的記載稱:“其居率爲三層樓。……己居樓上,而居唐人其下,不以爲嫌。”(29)至乾隆初年,蕃人“屋多樓居,……己居其上,而居黑奴其下。……其賃於唐人者,皆臨街列肆。間爲小樓,率入租寺僧。每肆一區,歲租蕃錢十餘元。蕃寺通歲所入幾萬元。”(30)按照當時的慣例:“澳門民人租賃夷屋居住,遇有損壞,俱係租戶自行修整。如有遷移,後住之人,另償修費,名爲頂手,其數較租額二三倍不等。而夷人悉照舊額收租,從無加增之例。”(31)
  由於澳地狹小,人煙日衆,房產增値。蕃人往往尋找藉口,迫遷華民,冀圖加租。乾隆五十二年(1787),澳葡兵頭、理事官帶領黑奴,拆毀華民郭南泉等舖屋及營地街民人篷舖,粵省督撫飭廣州知府張道源、香山知縣彭翥親臨澳門彈壓,嚴切開導,曉以律法,諭以兵威。齊集議事亭,公同革退生事之理事官,另行舉充,出具日後不敢再犯遵依稟繳,並將拆毀各寮舖補回十三間完案。五十八年(1793),蕃人喏哆(José Santos)藉詞修整,以防傾頹,迫遷三層樓地方郭麗彬等舖屋十間。經香山知縣許敦元諭以仍照舊章,聽租戶自行出資修整,不能托詞混請押遷,希圖加租滋擾。嘉慶四年(1799),蕃人噧喴味哋(Manuel Vicente)逼加蕉園圍地租,居民黃玉成等以屋非蕃人所造爲辭。噧喴督率黑奴迫遷,且毀其閂門屋壁。後經知縣許乃來諭令理事官,轉飭噧喊,照舊收租,毋得妄思押遷,以符定制。(32)其後凡遇同類案件,地方官皆申明定例,諭令華民照舊納租賃居,如有欠租,但許官爲追討給領,毋許蕃人藉詞稟請押遷,或擅率黑奴迫遷。
  在有關民蕃租務糾紛的文書中,新編第499、500、501、502和508號5件爲有關嘉慶十一年至十三年(1806-1808)華民謝淸高與蕃人哆呢吵(antónio Rosa)、哆呢(antónio fonseca)租務糾紛的文書。謝淸高又稱盲淸。廣東嘉應州(今梅縣)人。自幼博聞強記。早年隨商人到海南島貿易謀生。十八歲時,航海遇風覆舟,爲葡人番舶救起,隨船到各國貿易,曾到過英、葡等國。他往來於東西方沿海各國,學習外國語言,熟記各國島嶼、要塞、風俗、物產。後寄居澳門,雙目失明,爲舖戶、通譯以自給。嘉慶二十五年(1820)在澳遇其同鄕、舉人楊炳南,講述海外見聞,由楊炳南整理成書,名爲《海錄》。次年病逝。(33)
  謝淸高暮年以病廢之身,索居澳門,艱難度日,猶受不肖蕃人的欺凌,實在値値得同情。他先後向香山縣丞、澳門同知和香山知縣稟稱,來澳租賃哆呢吵橘子園舖屋一間,年租銀七員餘。吵之姪哆呢與淸高交易,乾隆五十八年(1893)向其揭借番銀一百五十員,每月行息二分。屢討延搪,不幸雙目遂瞽。於嘉慶六年(1801)將其在紅窗門舖屋一間,立字交淸高收租作息,年租銀二十四員。吵將舖租把抗不與,淸高無奈,將兩載橘子園舖租扣抵番銀十五員半。吵串同理事官,稟官控追,淸高祇得如數繳足。但
所欠本息,雖經地方官屢次諭令理事官押追,至十三年(1808)仍分毫無償。謝淸高是一名
普通的中國人,又是中西交通史和中葡文化交流史上一位名垂不朽的人物。方豪先生最先從東波檔案中搜尋得這些有關其晚年活動的重要文獻,可謂滄海遺珠。
  錢債轇轕。銀錢往來或借貸,爲人類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常見現象。居澳民蕃之間,或因交易而拖欠,或因相信而賒欠,或因熟悉而借貸,實爲事所常有。無論華民拖欠蕃人,或蕃人拖欠華人,倘若轇轕不淸,皆須稟官究追,地方官或令原告出具借據,當堂查對;或傳被告到案訊明,勒令歸還,以憑給領,或勒限淸款。毋許私向追討,爭鬧兇毆,致滋事端。更不許蕃人或蕃官將欠債華民擅行拘禁鞭責。
  失竊案件。華人偸竊蕃人財物,由地方官緝捕盜犯,計贓科罪,或驅逐出澳,並將贓物轉給蕃人收領。黑人行竊蕃人財物,准蕃官自行處置。倘贓物賣與舖戶,亦由地方官代爲追贓給領,不得擅自到舖追討索賠。東波檔案保存了不少這方面的案例。
  傷毆案件。亦由地方官按照內地官衙審理同類案件的程序審擬。民蕃互毆案件,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民人許亞秀等與蕃人、蕃兵互毆,經香山知縣許敦元發落:“其路過該處,被夷人致傷之黃亞四,飭醫調治,並行據該夷目,取具傷人之夷兵保辜限狀呈繳在案。並將互毆生事之夷人,照依該國之法,嚴行鞭責各在案。兹查黃亞四傷痕已經平復,本縣現將許亞秀等各犯分別遞籍約束,不許再至澳門滋事。”(34)如華人毆傷蕃人,由地方官飭理事官查明被傷者患處,或傳至公堂驗傷,令延醫調治,飭差查拘兇毆之人,訊究懲處。如蕃人、黑奴毆傷華人,由地方官差傳受傷之人驗認,飭令理事官延醫調治,並將行兇蕃人、黑奴嚴加看守,候被傷者是否傷痊平復,分別究辦。至於嘉慶十七年(1812)理事官咉哆呢毆辱監生史惠元一案,則由香山縣丞周飛鴻、澳門同知馬滮行文判事官,飭查稟覆,以憑通稟詳請大憲究辦。
  民蕃爭毆,釀成命案。地方官按照淸朝法律審理:“殺人者,律應抵命。爾夷人致斃華人,必須正法;亦猶我華人致斃夷人,應置典刑也。”(35)乾隆五十七年(1792),舖民湯亞珍被蕃人噧喴哩亞斯(Manuel Dias)戮傷身死,香山知縣許敦元臨澳相驗屍傷,經粵省督撫督責廣州府,督同香山縣,勒令理事官拘出兇蕃,硏審起釁致傷身死實情,照例辦理。並由澳門同知韋協中督同香山知縣許敦元赴澳查訊、覆訊,交澳葡收禁,香山縣丞一體防守,依法辦理。嘉慶十年(1805)戮傷民人陳亞連致死一案,澳葡拒絕交兇,香山知縣彭昭麟示諭澳門商民及工匠人等,暫停一切交易匠作,迫使理事官將兇蕃交出訊供。並札飭理事官等,遵照定例送審通詳,聽候憲駕臨澳;監同處決,不得私行正法。道光六年(1826)瑪帑阨爾殺死民人嚴亞照一案,亦由兩廣總督檄委廣州知府高廷瑤、香山協副將曹耀淸、澳門同知馮晉恩赴澳審辦,將兇蕃繩之以法。
  一般來說,當時有關居澳蕃人的刑事案件,由香山縣丞、知縣、澳門同知、廣州知府以至廣東的督撫等地方行政長官負責,以“化外人有犯,並依律問斷”爲總原則。至於蕃人罪犯的解訊程序,則與內地人犯略有區別。乾隆十四年(1749)《善後事宜條議》有“夷犯分別解訊”一款,規定:“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協同夷目,於該地嚴密處所加謹看守,取縣丞鈐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憲,詳加覆覈,情罪允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覆該管衙門,覈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36)這顯然是在行使中國對澳門司法權的同時,注意到蕃人宗敎信仰及起居服食等風俗習慣的不同,並允許澳葡當局在司法方面行使一定程度的自治權,而採取的變通措施。
  盡管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或因蕃人運用賄賂,官吏貪贓枉法;或因蕃人收買屍親人證,隱忍不發,使法律的執行受到一定干擾。淸代中國在澳門行使司法權的歷史實際,東波檔案中有豐富的原始文獻,足資證明。



  澳門作爲中國領土上的葡萄牙居留地,一方面,明淸政府依照唐宋時代管理阿拉伯等外國商人居住區蕃坊的傳統,在堅持中國對澳門主權的同時,給予葡人一定的自治權利。另一方面,居澳葡人按照古希臘城邦、西歐中世紀自治城市及葡屬海外領地的傳統,自1583年(萬曆十一年)起設立具有行政、司法、財政等職能的自治機構議事會,並由葡萄牙政府覈准其自治權利。由於澳門居留地建立在中國領土之上,這種自治權利的行使,應以不與中國主權和法律相抵觸爲前提,18世紀中葉以前,無論是葡萄牙本國政府,還是葡屬印度殖民地政府或澳葡當局,都充分注意到這一點。
  在這種自治體制之下,澳葡當局設有兵頭、判事官、理事官、大紅棍及小紅棍等官;並在澳駐紮少量蕃兵,維持治安和防務。
  兵頭(總督)最初作爲地方首領兼軍事首領,由有選舉權的葡人選出。其後改由葡萄牙或葡屬印度政府派遣,三年一任。在淸代前期的大部分時間,兵頭雖然名義上居於澳葡自治當局的首席地位,其實際職權主要限於軍事方面。兵頭或換或留,官府及華民向聽其便。然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澳門行商葉柱等以兵頭花露(Vasco Luís Carneiro de Souza Faro)“才猷練達,撫馭有方,凡遇唐番交涉之事,莫不辦理周詳,中外安寧,民夷悅服,”稟請香山知縣,“諭飭夷目,轉爲申請西洋國王暫予留任。”(37)而嘉慶十三年(1808)到任的兵頭嚕咖(Lucas Alvarenga,又作區華齡嘉),澳門紳士趙元儒等則以其附搭英國兵船而來,情本可疑,兼之不諳華情,縱容蕃兵,滿街滋擾,闔澳商民,各皆怨憤,稟請香山知縣,飭知理事官,轉稟小西洋,速選老成諳練之人來澳更換。十九年(1814),嚕咖再度至澳履任,廣東地方政府以其十三年來澳,因不安分,即令撤回西洋,此次來澳,所帶文憑即十三年舊憑,舊兵頭不肯交盤,有無情弊,飭令理事官確查稟覆,並將其遣送回國,毋許在澳逗留滋事。
  判事官一名蕃差,在澳葡自治機構中具有行政、司法、財政等方面的權力,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其中嚦在19世紀初任職二十餘年。嘉慶十四年(1809),葡屬印度政府曾派新蕃差到澳交盤。澳門紳商以其“在澳多年,存心公正,處事有方,且風土人情,一皆熟悉。不獨貴國人民,一遵約束;而行商坐賈,亦賴相安。近緣海逆猖獗,洋船曾經受害,貴官僱配戰船,隨同舟師協捕,運籌設策,正在此時,……目前盜船被圍,成敗在此一舉。”(38)懇請議事會代爲致書葡萄牙國王及葡屬印度總督,允許嚦留任。其情詞殷切,爲歷來華民致蕃官文書所僅見。
  理事官爲澳葡自治機構的成員之一,在與官府往來及處理民蕃交涉案件中居於引人注目的地位。其種種職能,已見前述。有値得一述者,乾隆十四年(1749)《善後事宜條議》有“犯夜解究”一條,規定:“……及原係奸民,出外奸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差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羈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39)新編第649號嘉慶二年(1797)理事官爲蕃兵夜間拿獲案賊吳阿三等事呈稟香山縣丞。並請求飭差拘拿,從重究治,驅逐出澳。正與此規定有關。道光二年(1822),復有理事官以華人王烏,突至西洋武職家中,詢及西洋官場事務,“意在唆聳爲生涯,譸張爲幻,釀成巨禍,掠亂相求。”(40)稟請香山縣丞,將其驅逐出澳。其時澳葡內部發生另立蕃差、兵頭事件,理事官所稟,要非無因。
  當時蕃官無權驅逐在澳門犯有罪案過失的華民,更不允許對居澳華民行使司法權。嘉慶七年(1802),華民黃亞苟自呂宋帶回銀兩,被呞咑館按照“夷例”,以漏稅爲名充公。香山知縣許乃來向理事官諭以:“體制自有一定,華夷尤當區別。即如爾夷人久居澳內,食毛踐土,無異齊民。而一切作奸犯科,仍聽照夷例辦理,並未槪繩之以國法。豈可以爾夷人之例,反加之於華人乎?”“倘敢仍以夷例加諸華人,逞刁恃蠻,抗不遵繳,我天朝定例,罪在不容。”(41)飭將黃亞苟銀兩全數稟繳,以憑給領。十二年(1807),蕃兵將漁戶艇隻留守幼童冼金福拏送理事官,擅加刑訊,被香山知縣彭昭麟、香山縣丞吳兆晉以擅敢干預天朝民事,降諭申飭。
  由於葡萄牙等西方商人的居留,淸代的澳門,作爲中國沿海的海防重鎭,又是粵海關屬下的總口之一,行政區劃上隸屬廣州府香山縣。淸朝欽差大臣、督撫司道、將軍提督及粵海關監督等高級官員不斷巡視澳門,代表淸政府行使中國對澳門的主權。督撫等大員還不時派遣廣州知府、澳門同知及委員臨澳公幹。由於中國官員巡澳頻繁,乾隆初年,澳葡當局在迎送方面已形成一定的儀式。嘉慶年間,廣東沿海海盜充斥,英國兵船一再窺伺澳門,兩廣總督作爲廣東地方政府的最高軍事行政長官,巡視澳門的活動尤爲頻繁。據東波檔案所載有:嘉慶十二年(1807)和十三年(1808)的兩廣總督吳熊光;十四年(1809)的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韓崶,新任兩廣總督百齡;十六年(1811)的兩廣總督松筠;二十二年(1817)的兩廣總督蔣攸銛等。澳門同知或香山知縣、縣丞照例先行諭知理事官,借物舖陳新廟行轅,或預備公館;諭令蕃兵列隊伺接,沿途街道,打掃潔凈,恭設香案;經過處所,鳴鐘相慶;蕃人齊集,排隊列伍,以壯觀瞻而昭誠敬。(42)
  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作爲廣地方政府中三位實際管理澳門事務的官員,澳門同知和香山知縣分別駐紮於前山寨及香山縣城,香山縣丞衙署亦一度設於澳門之外,他們對澳門的巡視最爲頻繁。東波檔案中有乾嘉年間歷任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爲臨澳查閱飭備公館伺接行理事官的公文65件。其他如到任、接印視事或回任、開用新關防,亦須照例行文理事官。
  淸代屬於中國封建社會晚期,官吏貪黷之風甲於前代。各衙門賄賂公行,收受陋規的情况十分嚴重。這種情形,亦反映到廣東地方的官僚機構中。嘉慶年間,理事官呈稟,屢以差役勒索修茸房屋規銀爲言。或謂巡船勒索三板,稅口勒索過往客貨。這種情形,與當時收受鴉片規銀,包庇鴉片貿易的醜惡行爲聯繫起來,構成封建末世吏治腐敗的一個縮影。致啓西方侵略者覬覦之漸。
  明淸廣東地方政府對澳門的管治,通過歷年訂立規條禁約使之制度化,並由各級官員發佈的政令文書加以維護和補充,至乾隆十四年《善後事宜條議》十二條頒佈,已形成一套較爲嚴密的管理制度。居澳葡人及其自治機構議事會亦對這一制度奉行唯謹。然而,至1783 (乾隆四十八年),葡萄牙海外殖民大臣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lo e Castro)以女王瑪麗亞一世(MariaI)的名義向葡屬印度總督發佈敕諭《王室訓令》,強調葡萄牙對澳門擁有不可置疑的主權,指責乾隆十四年(1749)勒碑於議事亭的《善後事宜條議》完全摧毀了基督敎義及葡萄牙王室的主權。授予總督政治、司法方面的權力以管治澳門。(43)不久,議事會的判事官亦由葡王任命。其後,澳葡當局開始提出改變這一制度的要求。
  乾隆五十七年(1792),理事官借向香山知縣許敦元稟請備船隨師船出洋捕盜,乘機以九事懇求轉請大憲允准,勒碑遵守,爲許敦元所駁斥。如第一款:“據稟請:自關柵外起,至澳外島嶼等處,可得耑緝奸匪出沒,及驅逐外國夷船灣泊。等語。查關柵至澳門一帶,民居錯雜。各處島嶼,亦有漁船農舍。應由內地兵役巡查,非爾等所能越分稽察。”第四款:“據稟請:除人命大案稟縣定奪,其餘漢人倘有過犯,爾等能行責罰。等語。查華夷自有攸分,冠履不容倒置。爾等西洋夷人世居內地數百餘年,踐土食毛,與齊民無二。遇有罪犯,原可照天朝法律懲治,然我大皇帝猶復念爾等究係外夷,除人命至重,殺人者抵償外,其餘軍徒杖笞等罪,均聽爾等自行發落。豈爾等外國夷人反可管束華人擅加責罰耶?華人如有過犯,自應由地方官問理,爾等未便干預。”(44)前者實際上是在要求對澳門居留地的管轄權的同時,道一步提出對三巴門圍牆至關閘之間以至澳外島嶼等中國領土管轄權的要求,鴉片戰爭後澳葡強佔整個澳門半島並擴佔附近島嶼的行動,可以從這裡找到淵源。後者實際上是在要求對居澳葡人的司法審判權的同時,進一步提出將這種司法審判權擴大到居澳華民。其要求具有強烈的殖民主義色彩。其他如“在澳華人查係閑遊匪類,即驅逐出境”;“華人殺死夷人,……要在澳地明正典刑”;“修蓋房屋,免受泥水匠稟照批准使費之苦。”等等,多屬有違定例。許敦元雖昧於世界大勢,猶能據理駁斥,盡守土之官的職責。
  嘉慶年間,澳葡理事官和判事官嚦復藉助剿海盜之機,向廣東地方政府提出改變以往規條禁約的同類要求。十二年(1807),理事官復提出上省置貨、添設額船、額船輸鈔、鹽船寄椗、添建房屋、工匠領照等多項要求。十五年(1810),由判事官嚦提出十七項要求。(45)其中如添設額船一項,嚦稟稱:“俯念澳夷無田耕鑿,准設二十五號洋船,往來貿易營生,以資養育,彼時人口未獲盈千,今生齒日繁,男女計至五千餘衆。且因近年外國打仗,來往艱難,竟至衣食無資,乞再添船二十五號,俾得源流貿易,藉以養生。”本來,雍正三年(1725)額設二十五號額船,至乾隆九年(17440印光任任澳門同知時,存十六號。十三年(1748)張汝霖任澳門同知時,祇存十三號。“二十餘年間,飄沒殆半,澳蕃生計日絀。”(46)此時要求添設額船,與當時澳門鴉片貿易的發展有密切關係。
  以上要求,經廣東布政使、粵海關監督、廣州知府和澳門同知逐條覈議,多以“前例永遠遵行,未便妄請更改,”或“仍照舊章辦理,毋庸另議章程”駁回。其時澳葡雖提出種種要求,卻根本無力改變淸政府實行已久的整個管治澳門的體制,正如當時英美等國未有力量改變淸政府的廣州口岸封建外貿體制一樣,充其量不過爲對廣東地方政府進行某種試探,其訴諸實行,還要延至鴉片戰爭以後。
  乾隆末年至嘉慶年間,是淸朝封建統治由盛轉衰的時期。官吏貪酷,民不聊生,下層百姓淪落爲盜,盜風愈演愈熾。海盜的劫掠,一方面具有反抗淸朝統治者壓迫剝削的正義性,一方面又具有嚴重的破懷性,對沿海中外商民的正常生產貿易和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基於這一點,澳葡當局與廣東地方政府在對付海盜問題上有着共同的利益關係。
  因此,當官府的師船出洋捕盜時,澳葡當局屢次借出礮位、火藥、鳥鎗等項,或由官府給價收買。自嘉慶九年(1804)起,在判事官嚦的措辦下,由葡人自行裝備大船二艘,隨師船出洋,在東路剿捕,頗爲得力。至十五年(1810),嚦受兩廣總督百齡之托,與海盜首領張保仔經過多次談判及文書往來,終於使張保仔接受招安。據考證,新編第1018-1021號文書爲嚦在受命招安的過程中,與淸朝官員和張保仔之間的往來信札。可補中西文獻記載之不足。



  明淸時代的澳門,是天主敎在中國以至遠東的傳敎中心。西方傳敎士在華傳敎事業的發展,和中國人之信奉天主敎,皆與澳門有莫大的關係。東波檔案中關於這方面的文獻,佔有頗大的比重。
  澳門的耶穌會會院聖保祿學院(大三巴寺)自明末以來一直是耶穌會在遠東的傳敎中心。康熙年間,三巴寺的傳敎士充斥澳門街頭,令中國的高僧跡刪有“相逢十字街頭客,盡是三巴寺裏人”的感慨。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澳葡當局奉里斯本宮廷的命令逮捕驅逐大三巴寺和小三巴寺(聖若瑟修院)耶穌會士的事件,標誌着明淸時代耶穌會士在澳門活動的結束。
  耶穌會士被驅逐以後活躍於澳門的是遣使會士、方濟各會士、羅馬傳信部敎士和法國外方傳敎會敎士等。葡萄牙敎士劉思永(Rodrigo da Madre de Deus)是當年活躍於澳門的天主敎士之一。他於乾隆末年因在京效力滋事發遣回澳。旋以兼通中葡語言任議事會翻譯。並受澳門主敎委托,管理聖保祿學院及敎會事務。嘉慶十三年(1808),充當侵澳英軍少將喥唎(William O'brien Drury)的翻譯,廣東當局以其恐有與英人勾結情事,委員來澳提訊。次年秘密潛離澳門。離澳前留下爲申明受辱避羞自行離澳事呈蕃官的漢字稟帖,(47)應爲向官府交代其離澳原因而發。
  康熙末年,由於禮儀之爭引起康熙皇帝與羅馬敎廷的直接衝突,康熙帝下令禁止天主敎,其後傳敎士潛入中國內地傳敎成爲非法。乾隆、嘉慶年間,澳門成爲對潛入內地傳敎的敎士接引聯絡的津梁,不斷有中國內地的天主敎徒,從澳門接引西洋敎士,輾轉潛入內地傳敎。據東波檔案所載,嘉慶二年(1797),湖北民人劉之深,赴澳接引三巴寺西洋敎士蘇起文(Paulo,保祿)赴川傳敎,在韶關被官府挈獲。十年(1805),山西民人李如,至澳接引西洋敎士若亞敬赴山西傳敎,至樂昌被拏獲,起出番字經卷解省,被監禁三年,期滿遣送回國。
  禁敎期間,澳門蕃人自奉其敎者不禁,內地民人信奉天主敎則成爲非法。嘉慶年間,廣東地方政府各級官員屢次諭示澳門中外商民,嚴禁華民私相傳習天主敎。或降諭理事官,毋得引誘內地民人入敎。然而,這類例行公事的官樣文章,並不能阻止澳門成爲當時中國天主敎徒宗敎活動的中心。除了澳門葡人和西洋敎士的支持之外,當時澳門還有若干中國天主敎士,負責中國敎徒的事務,維持敎務於不墜,約嘉慶十九年(1814)被官府拏獲的中國敎士謝玉,便是其中之一。(48)
  從明末起,耶穌會士開始進入北京欽天監供職。順治以後,澳門與北京欽天監聲氣相通,澳中精通天文曆法的西洋敎士時時被檄取入監。乾隆中葉以前,入監供職成爲大三巴寺的耶穌會士世守之業。耶穌會士被驅逐出澳以後,經澳門進入北京欽天監供職的西洋敎士仍然絡繹不斷。乾隆十年(1745),有耶穌會士蔣友仁(Michel Benoist)、吳直芳(Bartolomeu de Azevedo)、艾啓蒙(Ignaz Sichelbart)、那永福等4人,由兩廣總督策楞委員護送進京供職。四十六年至四十九年(1781-1784)間,先後有西洋敎士羅機淑、麥守德、德天賜(Adéodt de St.-Augustin)、顏詩謨、湯士選(Alexandre de Gouvea)、劉思永、戴國恩、羅廣祥(Nicolas Joseph Raux)、吉德明(Jean Joseph Ghislain)、巴茂貞(Carles Paris)、高臨淵等11 人陸續進京供職。五十七年(1792),有竇雲山、慕王化等2人。五十九年(1794),有韓納慶(Robart Hanna)、南彌德(Louis Francis Marie Lamiot)等2人。嘉慶五年(1800),有福文高(Domingos Joaquim Ferreira)、李拱宸(José Nunes Ribeiro)等2人。九年(1804),有高守謙(Veríssimo Monteiro da Serra)、畢學源(Caetano Pires Pereira)等2人。十年(1805)發生在京供職的敎士德天賜私遣廣東民人陳若望至澳送信被獲一案後,淸政府重申嚴禁天主敎,纔不再接受從澳門到北京供職的西洋敎土。
  當時西洋教士進京供職的一般程序,先由理事官稟請,經澳門同知或香山知縣轉稟;兩廣總督批令赴省驗看,理事官將隨行上省人役,並行李雜物,及通事姓名開列淸單,由同知或知縣轉稟;香山縣丞督同理事官,令敎士束裝,護送到澳門同知或香山知縣衙署,再由同知或知縣委員伴送到省;澳門同知會同南海知縣,將敎士飭交省城十三行商保領,在行居住,擇期帶赴兩廣總督衙門驗看,仍飭交行商保領;督撫具奏,候奉到諭旨遵行,再委員伴送進京。
  西洋敎士進京後,居住在東、西、南、北四座天主敎堂,合稱西洋四堂或西洋堂。新編第1509號爲康熙三十一年至三十八年(1692-1699)中國天主敎堂買辦膳房食品,修補衣服、經架,添買物料銀兩賬目簿冊。嘉慶末年,原主持北堂敎務的法國遣使會士南彌德被驅逐下澳,托南堂葡國遣使會士李拱宸代管北堂產業。南彌德至澳後,由香山知縣給發其所管房地租銀錢衣物數目冊以供認看。(49)這類有關淸代“敎堂經濟”的檔案文書,對於研究淸代前期的社會經濟史,與有關唐代“寺院經濟”的敦煌文書,對於研究唐代的社會經濟史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値,値得進一步擴大搜集和研究。
  嘉慶十年(1805)以後,由於淸政府重申嚴禁天主敎,住在北京西洋堂的敎士,祇有年老病死,或經澳門遣返回國,並無一人補充。法國遣使會士蘇振生(Jean Francois Richenet)和馬秉乾(Lazare Marius Dumzel)於同年一道進京供職,被中途截回,遣返澳門;後有在京供職的西洋敎士慕王化奉旨伴送經澳門回國。十四年至十六年(1809-1811),澳葡當局屢次稟請葡籍敎士公載道、來自西進京供職,皆被淸政府拒絕,滯留於澳。十六年,在京敎士高臨淵、顏詩謨、王雅各伯、德天賜四人被遣送抵澳,飭搭便船回國。直到道光十八年(1838),在京供職的最後一名西洋敎士、葡萄牙遣使會士畢學源在南堂病逝,明淸時代西洋敎士在京供職的歷史遂告結束。
  法國遣使會於康熙末年在廣州設立賬房(辦事處),其後遷至澳門。賬房主管神甫(辦事處主任)在淸代官方文書中稱爲在粵辦理北堂鄕信土物事務。乾隆五十八年至嘉慶十七年(1793-1812)先後擔任這一職務的西洋敎士有德金(Quin de)、魏臘爾(João Agostinho Villa)、明諾(Pedro Vicente Maria Minguet)和蘇振生等。
  乾隆、嘉慶年間,淸政府嚴禁北京西洋堂與澳門之間私寄信物。在京西洋敎士寄信至澳,定例由管理西洋四堂事務大臣咨移兩廣總督,行廣東布政使轉南海知縣,備文遣差送澳門同知,經理事官轉給澳門洋人,取具該洋人領狀及收到日期各一樣八紙(後改爲五紙),稟繳澳門同知,轉南海知縣,以憑申繳。嘉慶十年(1805),淸政府還議定章程,嗣後西洋人如有寄京書信,即行拆閱譯出,同譯出之文一併詳繳咨送。(50)在京西洋敎士派令跟役赴澳買辦雜物,則由管理西洋堂大臣咨會兩廣總督,備牌仰布政使行廣州知府,轉移澳門同知,牌行香山縣丞,轉飭理事官,將跟役何日到澳,所買何項貨物,於何日起程回省?逐一查明稟報,以憑覈轉。



  明淸時代的澳門,作爲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與祖國內地有着十分密切的關係。
  澳門民蕃雜處,往來船隻衆多,內地人犯逃匿其間,最難查詰;尤其是廣東民人,每因事急,逃至澳門,受洗入敎,藏匿敎堂,地方官無從查拿。乾隆、嘉慶年間,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除派遣差役至澳,直接緝解內地人犯外,還屢次諭令理事官協助查輯。
  居澳蕃人擅入內地滋事,或擅與內地民人交易,皆干例禁。然而對於出洋貿易遭風飄至東南沿海各地的蕃人、黑奴,地方官和各地營汛皆實力救助,逐程轉遞回澳。內地在洋遭風的商人、舵水,亦每遇番船救助,經澳門輾轉回籍。
  蕃人前往省城或黃埔,向例由理事官稟請澳門同知批照給領,以憑查驗。嘉慶蕃人未經請領牌照,擅駕三板進埔,爲居澳外商寄帶書信,有違定例。澳關委員屢次降諭理事官嚴加申飭。
  十三行爲淸代壟斷廣州口岸中西貿易的官商集團,當時的澳門,被淸政府納入廣州口岸的封建外貿體制之中,與十三行存在著頗爲密切的關係。康熙二十五年(1686)創立淸代廣東洋行制度以後,澳門中西貿易最初由廣州行商兼營。乾隆初年,仍有行商下澳承買額船貨物,行商屬下的行夥、通事亦不時下澳。乾隆末年,隨着廣州中西貿易和澳門本地貿易的發展,行商一般不再兼營澳門貿易,而由中國商人直接與葡商交易。乾隆五十七年(1792),粵海關監督盛佳蒞澳稽查稅務,理事官曾以貨請領大牌,稽延時日,致有誤生理爲言。盛佳認爲實因向無商統理其事,是以責成難專。逐准省城同昌行商許永淸具呈,承充行。除出示曉諭外,並諭知理事官遵照:“嗣後一切上下省澳貨物,俱歸商代爲輸報,無論大單、小單,隨時俱可酌辦,以便該夷商上下省貨物,不致阻滯。”(51)然而,許永淸旋以先經承開省城同昌外洋行口,外船陸續進口,事務殷繁,支應已形竭蹶。不能兼顧,懇請退辦行。理事官亦以不設澳行爲請。盛佳遂准退辦。其後行商除照例承保貨多餉重的來澳大西洋船隻外,一般不與澳門貿易發生關係。
  而居澳葡商,或代其他西方商人經理貿易,遂與十三行商發生關係。嘉慶十六年(1811),萬成行商沐士方因蕃人味哋替英國咖船經手貿易,與之熟悉,與東主邱阿陶合謀串吞其貨物本銀2447元,沐士方被迫稟呈判事官嚦,請將二人送案,至香山知縣衙署對質,秉公懲治。(52)理事官唩嚟哆或托行商代向兩廣總督、廣州知府等官遞稟,或由行商鈔錄傳知兩廣總督等批諭,亦與十三行商保持一定關係。
  明淸時代的澳門,從時間上來說,處於古代與近代的交叉;從空間上來說,處於東方與西方的交匯。在東西方關係中居於重要的地位,從而決定其與當時的東西方各國有着不同程度的關係。
  澳門在16—17世紀之交的半個多世紀中,曾與日本有過密切的經濟貿易和宗敎文化關係。其後德川幕府實行鎖國政策,禁止被稱爲“南蠻船”的葡萄牙船和被稱爲“南蠻和尙”的天主敎士進入日本。沿至淸代,澳門與日本的關係處於衰落時期,然而,兩地之間的經濟貿易和宗敎文化關係仍然保持下來。當時的澳門,仍多次與日本船隻的遭風難民發生關係。乾隆六十年(1795),日本難民源三良等9名飄流海外,附搭澳葡第八號額船至澳,其時澳門已無赴日貿易的中國船隻,遂由理事官稟明香山知縣李德輿,轉稟廣東當局,將源三良等護送到省,經廣東當局委員護送至浙江,附塔前往日本貿易的中國帆船回國。嘉慶三年(1798),復有日本難民儀共衛等4名自小呂宋搭船到澳,經香山知縣堯茂德通詳省中大憲,委員護送至浙江,交乍浦同知收領,轉搭便船回國。(53)
  澳門與朝鮮船隻的難民亦曾發生關係。嘉慶八年(1803),高麗國全羅道羅州牧難民文順得等2名,自小呂宋附搭第十一號額船至澳。由理事官稟明香山知縣及縣丞,詳報省中各憲。諭令送至香山縣丞衙署,轉送到縣,以便委員護送到省,轉送妥便處所,搭船回國。
  澳門與越南的經濟貿易關係,可上溯到康熙年間,沿至嘉慶年間,這種關係仍然保持下來。景興六十年(嘉慶五年,1800),大越官員傳諭至越貿易的澳門額船,來年到該國貿易,“宜載現鬼頭銀壹萬片、精好白鉛壹千擔、麻線貳拾擔,則准此艚港稅。若欠數此銀、此鉛、此麻線,則受納港稅收廣東例。或有載此銀、此鉛、此麻線倍貳,亦准港稅艚貳隻。”(54)可知澳門額船和廣東商船經常赴越貿易,港稅(舶稅)的交納有一定的制度;洋錢、白鉛、麻線在越作爲受歡迎的商品,販運這些商品可享受豁免港稅的優待。
  嘉慶十七年(1812),安南船戶潘嘉成,在安南置有烏木等貨,原在附近地方貿易。遭風飄至澳門,帆檣損失,船身滲漏,在澳修整。投理事官轉稟澳門同知馬滮,懇請准將烏木在澳發賣,俾得銀兩修船,供需食用。馬滮諭以:“越南係別夷船,不准擅泊內地口岸。如果遭風飄入,亦應稟候地方官照例查辦,豈容澳夷私與往來?今據供托[蕃人]代稟泊船賣貨,顯有澳夷私與交通,大屬違例。”旋稟奉兩廣總督批行:“飭令速即回國,毋任逗留滋事。”(55)
  地滿又稱地漫,即今帝汶,16世紀起成爲葡萄牙的殖民地。其地盛產檀香木,康熙末年曾爲澳門貿易帶來可觀的收入。雍正以後,由於中國商人再度參與競爭,以致獲利大減。然而,地滿仍然是澳門額船和中國商民常到的一個港口。乾隆四十一年(1776),民人黎社伯前往地滿貿易身故,其所有貨物搭船回澳,交判事官收貯。由香山縣丞查潛諭令理事官,隨同差保、通事人等逐一點明,交其親屬收領。五十六年(1791),有赴地滿貿易額船貨物被竊,由香山知縣許敦元獲盜飭領。
  此外,位於今印度尼西亞加里曼丹島的文萊及嘛,以及位於今印度西海岸的原葡屬印度殖民地第烏、果阿一帶,淸代文獻稱爲小西洋,也同澳門保持一定的經濟貿易關係,在東波檔案中有所反映。
  以馬尼拉爲首府的菲律賓群島,16世紀成爲西班牙的殖民地。淸代文獻中,以小呂宋或呂宋指西屬菲律賓殖民地,而以大呂宋或大呂宋祖家指西班牙本國。澳門與菲律賓和西班牙保持着較爲密切的經濟貿易關係。按照淸政府的規定,除了澳門葡人的船隻之外,呂宋、港腳(小西洋,即屬葡印度殖民地)、西洋(大西洋,即葡萄牙本國)的船隻,亦准就澳貿易,來自馬尼拉的西班牙船隻,經常進出澳門的港口。1746年(乾隆十一年),葡王若奧五世(JoàoV)下令,將澳門額船二十五號中的幾個額號分配給來自馬尼拉的船隻。任何到達澳門港口的馬尼拉船隻,都可以向議事會請求給予一個額號,在獲得同意之後,便會將任何一艘不在港的額船的名字和額號安給這艘馬尼拉船,使它可以向澳門總口繳納與葡人額船一樣的船鈔,並在呞咑館繳納與葡人額船一樣的關稅。(56)乾隆末年以後,進港的小呂宋米船還享受免納船鈔的優惠。然而,廣東地方政府爲了維護定例,確保海關稅收,對葡人歷次自小呂宋帶回的小船,通常要求頂額丈輸。至於來自西班牙的大呂宋祖家船,向例不准灣泊澳門,必須駛入黃埔,按照大關之例,與英、荷、法、美等國船隻一體丈量輸鈔。
  法國在乾隆中後期以前,仍居於廣州口岸中西貿易的重要地位。按照淸政府的定例,法國東印度公司駐粵大班在貿易季節以外的時間,亦到澳門暫住。法國商船向例不准進澳貿易。乾隆四十二年(1777),有法國啹呢船因風飄至澳門口外潭仔洋面,商梢乏食,經粵海關監督批准,將船賣與居澳蕃人,照新船例頂額丈輸,另行附搭便船回國。
  法國大革命爆發以後,葡萄牙附和英國,與法國對抗。乾隆五十八年(1793)九月,有法船一艘來華貿易,因慮英船中途邀截,駛入澳門港。澳葡當局藉口該國篡弑(處死法王路易十六),本國與大西諸國一同起兵赴難,將其船貨盡行查封。香山知縣許敦元降諭理事官:“查啷哂國夷人如果弑長篡國,爾等本國起兵攻擊,固屬義舉。但爾等外夷相爭,應在爾等外夷地方,不容在我天朝邊境滋生事端。且爾等寄居澳門,百餘年來,食毛踐土,仰沐大皇帝深仁厚澤,較之各國更爲優厚,尤宜畏威懷德,不可越分妄行。今啷哂國夷船來我天朝生理,即應遵我天朝法度,聽其丈輸貿易。豈可因兩國構釁,在於澳門重地擅將船貨查封?况爾國旣因仗義舉兵,原爲平其禍亂,誅其篡逆,並非遇該國人民即應戕害,見該國貨物即可劫奪也。……若爾等與啷哂國構釁,可以在於澳地將該國商船拘執,則諸國凡有仇隙,皆可以藉口互相劫奪戕害,尙復成何事體?”(57)終於迫使澳葡當局將貨船交還法國公司大班,聽其丈輸貿易,並於次年三月開行回國。其後受拿破侖戰爭的影響,法商無暇東顧,法船幾乎在廣州口岸銷聲匿跡,至嘉慶、道光之間重新出現在廣州時,法國對華貿易已變得無足輕重。
  在此稍前,嘉慶二十二年(1817),歐洲拿破侖戰爭結束後,有法國兵船一艘,自小呂宋來粤,探聽貿易事宜,寄泊雞頸洋面,其兵頭六、七人私入澳門,與判事官嚦等飲酒聚會。澳門同知鍾英降諭帶嚦:“查該囒哂國如係貿易商船來廣,自應准其進口,照例辦理。若並非貿易商船,例不准其寄泊粵洋。”“該蕃差亦不得與囒哂巡船私相交接,代爲留囒蘭哂國一人在澳潛藏。”(58)諭令傳諭該船,立即開行回國。
  荷蘭在18世紀以前的對華貿易,主要由荷蘭東印度公司經營。該公司成立於1602年,在近代歐洲各國的殖民公司中,其影響僅次於英國東印度公司。荷蘭公司於雍正七年(1729)起在廣州設立商館,拓展與中國的直接貿易,與英公司展開激烈的競爭。然而,隨着荷蘭在第四次英荷戰爭(1780—1784)的失敗,和英公司實現對倫敦茶葉市場的壟斷,荷蘭公司在對華貿易中已明顯居於劣勢。乾隆五十八年(1793)英使馬戛爾尼(George Macartney)使團赴北京以後,荷蘭公司廣州商館首席大范港罷覽(Andreas Everardas Van Braam Houchyeest)說動巴達維亞的荷屬印度殖民地當局,在五十九年至六十年(1794—1795)間,派出以他本人爲副使,以國家顧問官德勝(Issca Titsingh)爲正使的荷蘭使團赴北京,恭賀乾隆皇帝登位六十年。企圖在獲取對華貿易利益方面與英國使團進行競爭。乾隆五十九年荷蘭使團進京之前,署香山知縣李德輿曾奉兩廣總督長麟和粵海關監督舒璽之命,臨澳尋覓熟悉中荷語言的通事二名,隨同進京。後因已在省覓得,另給盤費,護送回澳。次年荷蘭使團自京返粵,其時已甚少荷船到粵,遂由廣東地方政府安排下澳居住,等候搭船回國。皆由地方官諭令人澳葡當局,協助辦理。
  至1798年(嘉慶三年),荷蘭公司宣告破產。其後繼續留駐廣州和澳門的荷蘭商館大班和領事,同以往的公司駐粵大班一樣,利用職務之便經營私人貿易,因此像葡商一樣與中國商人發生銀錢轇轕。反映在東波檔案中的有:嘉慶十三年(1808),荷蘭商館大班吡叻呅(H.J.BIetterman)向兩廣總督、粵海關監督稟控馮久冠拖欠銀兩。約道光二十六年(1846),監生王邦達因與荷蘭領事(J.Senn Van Basel,又作范花臣、番巴臣、馬領事)交易銀錢轇轕呈稟理事官師爺,並請理事官將苦情移覆澳門同知和香山知縣。道光二十六年至二十七年(1847),荷蘭馬領事與華商黃亞烏、趙偉銀錢轇轕,馬領事向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等伸陳,耆、黃札委卸任香山縣丞張裕會同新任縣丞汪政在澳查辦,汪政照會理事官,帶同黃亞烏、趙偉二人前往馬領事在澳寓所質算。趙偉則向西洋總兵官(總督)啞嗎嘞呈稟,懇請傳馬領事到理事官亭上,秉公覈算。其時中國在澳門行使的司法權漸失,不但無權質訊居澳的“洋官”馬領事,連傳居澳華民黃亞烏、趙偉質訊亦須照會理事官,這種大權旁落,政令紛歧的局面,遂使這一案件始終轇輵不淸。
  丹麥在淸代文獻中稱爲嗹國,其商船於雍正九年(1731)首次來粵貿易,很快成爲廣州商場的一個活躍角色。乾隆三十二年(1767),該國商人味噶經行商顏時暎向粵海關稟稱,有夥伴、小廝各二名,搭澳船到澳,欲上省辦理貿易事宜,經粵海關監督移行澳門同知,諭令理事官查明稟請,以憑給照。五十七年(1792),該國商人(caste),將船隻賣與澳蕃嘛(lima),拆爲木料柴薪,由香山知縣許敦元、縣丞朱鳴和分別諭令理事官,速令嘛、
將該船價銀交收明白,即日拆毀,毋許修茸存留,取具賣船收價領狀,嘛買船遵
拆並無存留駕駛甘結,理事官加具記結稟繳,以憑察覈轉繳。
  美國自乾隆四十九年(1784)對華通商以後,在廣州商場迅速躍居第二位。按照淸政府的定例,美國船隻必須照例進入黃埔貿易。美船或因風飄壓至澳門洋面,將貨物暫行駁卸澳門,地方官照例諭令理事官,在該船出口時將貨物帶回,毋許在澳售賣。嘉慶十一年(1806),有美船在小呂宋遭風沉沒,商梢乘坐小船至澳,將船賣與澳蕃,由澳關委員諭令理事官,將該船拆造三板,或拆料需用,毋得作爲駁船。(59)十二年(1807),美商嗲吧船往日本貿易,遭風飄壓至澳,將銅條二百餘箱,起卸呞咑館,並在澳修復帆檣。後經粵海關監督諭令,如該船不能駕駛進埔,即派行商、通事前往查明,由澳門總口丈量徵鈔,照依美船進埔之例辦理,其起貯呞咑館銅斤,由行商等查明秤驗運省,毋得隱匿。
  按照淸代中俄關係的格局,自乾隆年間起,兩國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集中在以恰克圖爲互市地點的陸路貿易。然而,至嘉慶年間,以毛皮爲對華主要輸出商品的恰克圖陸路貿易,受到美商在廣州經營的毛皮貿易的衝擊,以致俄國皮貨在北方的銷路大受影響。嘉慶十年(1805)十月,俄美公司派出以嚕噸(Krusenstern)爲船長的“希望號”(Nadedja),和以(Lisiarsky)爲船長的“涅瓦號”(Neva)兩艘俄船,攜帶各式皮貨,前來拓展廣州貿易。
  粵海關監督延豐明知俄國向在恰克圖與中國互市,卻一面允許俄船駛入黃埔開艙貿易,一面於十月二十九日(12月19日)將此事上奏朝廷。淸廷接到延豐的奏摺後,於十二月初九日(1806年1月28日)由軍機處寄諭兩廣總督吳熊光:“此等交涉外夷之事,自當愼重辦理。該監督或遵照定例,即行駁回。或令將原船暫行停泊,既有夷稟,應隨摺據實奏聞,聽候諭旨辦理。何得率據洋商等稟報之辭,擅准卸貨交易?”(60)並着吳熊光詢明該國是否爲俄羅斯?其船從未到過粵省,一切海道沙線因何熟諳識?其船從本國開駛之後,經由幾國?是否先到別國,另由別國導引而來?其船隻貨物,是否係該商等私自置辦牟利,抑係該國王遣令貿易?等問題。香山知縣彭昭麟曾奉上憲札行,諭令理事官逐一查明稟覆。並將奉到同日淸廷關於將粵海關監督延豐擅行作主,並粵省督撫混行議准俄船入口之事交部議處上諭,摘要諭知理事官。十一年(1806)正月和三月,彭昭麟復將延豐原奏俄船來廣貿易摺,以及淸廷關於再有俄船來粵嚴行飭駁不得擅與通市上諭飭知理事官。而在正月二十日(3月9日),淸廷將延豐革職,並將與此案有牽連的兩廣總督吳熊光、廣東巡撫孫玉庭和新任監督阿克當阿交部議處。
  嘉慶十九年(1814)九月,復有俄商吥哋船來至雞頸洋面灣泊。經澳關委員稟報。並由判事官嚦稟請地方官,轉稟大憲懇准進埔貿易。廣東地方當局遵照嘉慶十年成案,派遣原任香山知縣彭昭麟、新任香山知縣馬德滋,親赴澳門,帶同通事,傳諭該船,嚴行駁令駛回,並諭令番差及理事官,傳知居澳蕃商,毋得私用三板起卸貨物,代爲銷售。飭令該船作速揚帆駛回。
  按照淸政府定例,進入黃埔貿易的其他西方各國船隻,在每年夏秋之交乘印度洋的東南季候風從澳門南面的十字門入口,碇泊潭仔島東端的雞頸洋面,經澳門同知衙門額設的引水和澳葡理事官稟報,由澳門同知衙門派遣伙食買辦和引水,然後經虎門駛入黃埔。毋許逗遛該處,勾結居澳蕃人,將貨物私自走漏,或私行寄頓。(61)
  淸政府又規定,外國商船進入黃埔以後,負責船貨交易事宜的各國大班、二班得以居停十三行,與行商進行交易。至冬春之交東北季候風盛行,交易完畢的各國大班等必須隨船回國,或到澳門暫住,等候下一個貿易季度的來臨。這樣,淸代澳門在作爲葡萄牙居留地的同時,又成爲來華貿易的其他西方各國商人的共同居留地,他們或攜來眷屬,或在澳門娶妻,長期居留澳地。乾隆初年以後,淸政府逐漸健全居澳西商往來省澳的管理制度。
  居澳西商前往省城,例由理事官稟報澳門同知,懇請給照,以憑沿途查驗。稟內連開商人、寫字、小廝名數,防身鳥鎗、劍刀,以及衣箱行李、廚房傢伙雜物。由澳門同知塡發牌照一紙,經理事官轉發給西商收執,前往省城,投行料理貿易事務,毋得夾帶違禁貨物。事竣來澳,將照稟繳察銷。並有代大班採買伙食用品的買辦,隨同進省。這類買辦,照例由行商屬下的通事具保承充。有時或因粵海關關期屆滿,關稅短徵,由粵海關監督牌行澳門同知,諭令理事官轉飭各國大班,趕緊批照上省,起卸貨物,報輸稅餉。
  在省西商赴澳暫住,向例責成行商、通事查詢,出具保結,呈請粵海關監督,給發印照,亦將商人、小廝名數,防身刀劍、鳥鎗,及隨帶行李、雜物分別開列照中,以憑沿途查驗放行。一面移知澳門同知,轉飭理事官,查詢相符,將西商交付爲其作保之蕃人收管約束,限滿事竣,催令依限回省,毋得任其逗遛,在澳滋事。



  在淸代澳門與西方各國的關係中,最重要的是與英國的關係。
  英國東印度公司是近代西方影響最大的殖民公司。該公司的商船早在明崇禎八年(1635)已運貨至澳門。康熙三十八年(1699),公司船首次進入廣州貿易。五十四年(1715),英公司開始在廣州設立商館,但直到乾隆三十五年(1770)纔派有常駐的管理人員。公司駐粵的管理人員,也同其他西方商人一樣,在貿易季節以外的時間,照例居留澳門。道光《香山縣志》述其居澳由來稱:“〔咭唎〕貿易以粵東爲大,……向凡貨船到粵,洋行定其値,售畢易貨歸。司事者曰大班,隨船來去。乾隆三十年〔1765〕間,洋商負其値,始有在澳壓冬者。賃居澳屋,不惜重費。初僅一二人,後接踵而至,逐有二班、三班以及十班之號,並有攜家來不肯歸國者。”(62)據東波檔案所載,其居澳實際年代較此還要早。乾隆十九年(1754),已有在省英商赴澳淸賬向粵海關監督請照之事。(63)英公司除在廣州十三行設有商館之外,在澳門南灣亦設有商館,並在白鴿巢附近租賃洋樓作爲公司大班寓所。
  居澳英商在西方各國商人中人數較多,英商與華民之間的各種糾紛,如同民蕃交涉案件一樣,向例由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審理,而諭令理事官予以協助;官府有事諭令英國大班,照例由理事官轉達;英商往來省澳,照例由理事官轉發牌照,收管約束;英人與葡人之間發生的案件,諭令理事官查明稟報;碇泊澳門附近洋面的英船,亦諭令理事官查報。這種情形,旣體現了淸政府對居澳英商的司法權及其廣州封建外貿體制在澳門的實施,又體現了理事官對淸政府負有管理約束居澳其他西方商人的責任。
  英國政府和東印度公司爲消除廣州封建外貿體制的種種限制,進一步爲英國資本主義開拓中國市場,以祝賀乾隆帝八十三歲壽辰爲名,派出馬戛爾尼使團,於乾隆五十八年(1793)到達北京,與淸政府直接交涉。使團乘坐的船隻抵達中國海面後,曾寄泊澳門東南的老萬山洋面,派出三板至澳,採買食物,然後駛往天津。
  馬戛爾尼使團無功而返。至嘉慶二十一年(1816),英國又派出以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Amherst)爲正使,托馬斯·斯當東(George Thomas Staunton)爲副使的使團進京,因覲見嘉慶帝的禮節問題與淸廷發生爭執,未成禮而返。英使進京之前,澳中曾傳聞預將房屋供英使寄宿之事。香山知縣馬德滋曾奉兩廣總督批行,諭令理事官:“澳門本係天朝禁地,賃與西洋居住,其房轉賃與各夷暫住,本縣原不必過問。第此番咭唎輸誠入貢,則天朝自有體制,以禮接待。即爾西洋夷人與咭唎國係屬相好,亦不得私將房屋擅行延遛咭唎貢使居住,以致有違我天朝法度。”(64)英使自京返粵以後,至澳搭船回國。在此之前,馬德滋和香山縣丞周飛鴻等復奉憲札,一再飭令理事官遵依天朝法度,毋許私行款接英使。其中蓋寓防止澳葡與英人聯成一氣,共同對抗中國之意。
  英使馬戛爾尼曾向淸廷提出,請求撥給珠山(舟山)附近小島一處,以便商人停歇和收存貨物;在廣東省城撥給小地方一處居住商人,或准許澳門居住之人出入自便。實際上是要求在中國獲得一處類似葡人之於澳門的居留地。在要求被淸廷拒絕以後,他們便轉而覬覦澳門,企圖取代葡人在澳門的地位。
  嘉慶七年(1802),英屬印度殖民地當局借口法國和西班牙聯軍入侵葡萄牙,派遣艦隊協助葡人防守澳門。是年二月十五日(3月18日),有英國兵船六艘,勁兵上千,到達零丁洋面,隨時準備在澳登陸。澳葡理事官十分擔心英軍趁機佔領澳門,一面密稟香山知縣許乃來,請求轉稟兩廣總督吉慶,給予保護;一面寄信給在京供職的葡國敎士索德超等,由他們向管西洋堂大臣呈稟,請求淸廷給予保護。由於淸廷和廣東地方政府的干預,加上英國與法國締結和約的消息傳到廣東,使英人無可奈何,於六月初五日(7月4日)將兵船撒離中國海域。
  在此之前,兩廣總督吉慶曾諭令行商潘致祥等,傳諭英公司大班,嚴行約束英船兵丁,毋許入澳滋事。又指示香山知縣許乃來,經署香山縣丞王諭知理事官,發回原呈不合要求稟結四紙,另給改正稟結一紙,遵照改正稟結妥繕呈繳,以便將稟結發給英國大班閱看,杜絕英人日後覬覦澳門妄念。其改正甘結稱:“夷等住澳年久,委實不讓咭唎、啷哂各國兵丁上岸保護居住。無論何等計算,亦不容在澳暫住。”(65)
  嘉慶十三年(1808),英屬印度殖民地當局借口拿破侖出兵佔領葡萄牙,擔心法軍侵佔澳門,派遣海軍少將喥唎率兵東來,於是年七月二十一日(9月11日)到達雞頸洋面,並於八月初二日(9月21日)擅自率兵在澳登陸,佔領東望洋、娘媽閣、伽思蘭三礮臺。不久又將兵船駛入黃埔。英軍在澳登陸後,香山知縣彭昭麟一再諭令理事官,毋許私借礮臺與英兵駐紮,並令傳諭英國兵頭、大班將英兵撤退回船。後經兩廣總督吳熊光下令封艙,停止貿易,並奉諭旨,統兵剿辦,不可畏葸姑息。加上英國商人的反對,喥唎被迫與廣東當局妥協,於十一月初四日(12月20日)將兵船全數撤出黃埔。廣東當局遂恢復通商,開艙驗貨。次年三月,英軍撤離澳門。
  英軍退出黃埔後,淸廷以兩廣總督吳熊光辦理遲延錯謬,示弱畏葸,革職查辦,旋遣戍伊犁。兩廣總督由永保補授,永保卒於赴任途中,改由百齡繼任。廣東巡撫孫玉庭亦被革職回籍。理事官對此曾稟稱:“咭唎夷兵登岸,仰奉諭旨嚴切。列憲大人均蒙勅罰。懇祈示諭,俾免疑惑。”香山知縣彭昭麟諭以:“今天威震怒,因咭唎不遵法紀,擅入內地,盤踞兩月,本應剿辦,用兵驅逐,今已歸國,該夷尙可作藉生成。至守土之官,應得處分,原非爾等所可過問。嗣後爾等惟有倍加恭順,俟永制憲臨澳,發來善後事宜,敬謹遵辦,爾等自可安居樂業,毋須惶惑。”(66)可謂得體之論。
  英人覬覦澳門未遂,至道光初年轉而經營零丁鴉片走私中心,進而佔據零丁附近的香港,並在鴉片戰爭後強迫淸政府割讓爲英國殖民地。葡萄牙亦乘機在澳門推行殖民統治,從而改變了明淸時代中葡關係的傳統格局,也改變了東波檔案賴以形成的行文體制,東波檔案所反映的淸代澳門的歷史遂告結束。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淸代澳門中文檔案,其主體是澳門同知、香山知縣及縣丞等地方官員在行使中國對澳門管治權的過程中,與理事官之間文書往來所形成的檔案,就其形成來源而言,屬於淸代檔案中的地方衙門檔案。這批檔案蘊含着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具有高度的文獻資料價値,堪稱明淸檔案中的精品。主要運用這批檔案所提供的資料,兼及其他文獻資料和硏究成果進行分析槪括,已能基本上勾勒出淸代澳門豐富多彩的歷史畫卷的梗槪。
  淸代的澳門,作爲中國領土上的葡萄牙居留地,民蕃之間大體上和睦相處,各安生業,而又存在着一定的糾紛和交涉。淸政府有效地行使着對澳門的管治權,並在遵守中國法律政令的前提下,給予葡人一定的自治權利和優待。澳門與黃埔同爲淸代中西貿易的港口,從事對外貿易的額船由居澳葡人經營,而在稅收方面享受內地商船的優待。澳門作爲天主敎在中國和遠東的傳敎中心,在淸政府厲行敎禁的情况下,仍然在維繫天主敎對華傳敎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特殊的歷史條件和優越的地理位置,使彈丸之地的澳門聯繫着中國與世界。淸代的澳門,除了同中國內地保持着十分密切的關係之外,同東西方各國之間亦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聯繫。按照淸政府的廣州中西貿易的封建外貿體制,又被作爲來華貿易的西方各國商人的共同居留地。以英國爲首的西方商人經過長期的經營,最後通過鴉片貿易和鴉片戰爭,衝破淸政府的封建外貿體制,使中西關係實現了從古代向近代的轉變,也導致了東波檔案賴以形成的行文體制和淸代澳門歷史的終結。
  目前,在國際學術界,以檔案作爲歷史文化硏究的第一手資料,或最重要的資料,已經成爲一種共識。中國資深的歷史學家、檔案學家韋慶遠先生對於如何利用檔案進行歷史硏究有精辟的論述:“用書不如用檔,用檔不忘用書,盡信檔不如無檔,盡信書不如無書,書檔配合又相攻,史事脈絡漸分明。……一切官私檔案,一切律令政典、譜牒、方志、個人文集、札記、碑記、文物,甚至後代的調查和口頭傳說,都應該放在自己硏究的視野之內,在廣泛搜集的基礎上再精選而愼用之。”(67)
  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存在着總數約150—200萬件的有關澳門歷史文化的檔案,是澳門歷史文化硏究極其豐富的優質礦藏,也是東西方各國珍貴的文化寶藏。(68)同這個數目相比,現在整理出版的東波檔案和前已整理出版的同類檔案,祇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倘若當代和今後硏究澳門歷史文化的東西方學者,能夠從韋慶遠先生的精辟論述中獲得啓迪和敎益,並將檔案文獻的語種擴展到中文以外的東西方檔案,將資料搜集和硏究的視野擴展到全世界,必將使對澳門歷史文化的硏究呈現着成爲一門國際顯學的絢麗前景。
  * 本文提綱由作者共同議定,而由章文欽執筆。
  註釋:
  ①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Hongkong 1984,p.23。
  ②申良翰《香山縣志》,康熙十二年刊,卷十《外誌·澳彝》,頁2-3;參閱章文欽著《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澳門基金會1995年,頁31註釋②。
  ③張偉仁主編《明淸檔案》,第12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頁B6769。
  ④申良翰《香山縣志》,卷十《外誌·澳彝》,頁3。
  ⑤又見陳澧《香山縣志》,光緒五年刊,卷二二《紀事》而略有刪節。
  ⑥Andrew Ljungstedt,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nch and Mission in China(龍思泰《早期澳門史》),Boston1836,p.13;1783年《王室訓令》第29款,轉引自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敎育學會1998年,頁393。
  ⑦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頁101—106;Andrew Ljungstedt,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in China,pp.47、62—64.
  ⑧祝淮《香山縣志》,道光七年刊,卷三《職官表》,頁69。
  ⑨新編第786號嘉慶五年《香山縣丞吳兆晉爲在澳地暫賃民房駐紮事下理事官諭》;祝淮《香山縣志》,卷四《海防·附澳門·濠鏡澳全圖》載,左堂署位於澳門總口與船澳口之間。今其地尙有佐(左)堂欄尾之名。
  ⑩龐尙鵬《區盡濠鏡保安海隅疏》,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嘉慶五年刊,卷上《官守篇》,頁23。
  (11)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頁29。
  (12)仝上,仝卷《官守篇》,頁28。澳門同知全稱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兼管番禺、東莞、順德、香山四  縣捕務水利,乾隆四十九年以後改稱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兼管順德、香山二縣捕務水利,簡稱澳門海防軍民府、澳門軍民府、軍民府等。因其作爲廣州府的直隸廳,又稱澳門廳。
  (13)梁廷柟《粵海關志》,淸刊本,卷七《設官》,頁4-5。
  (14)裴化行著、蕭濬華譯《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商務印書館1937年,頁10、16。此書提到的“道而(Torre),東包(Tombo)”,顯然爲“東波塔(Torre do Tombo)”的誤譯。
  (15)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形勢篇》,頁3。
  (16)仝上,仝卷《官守篇》,頁41。
  (17)戴裔煊《葡萄牙佔據澳門史》(未刊稿),第三章;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pp.41-42.
  (18)新編第46號之四;參閱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正面澳門圖》和《側面澳門圖》。
  (19)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爭後中英抗爭(資料篇稿)》,東京近代中國硏究委員會1964年,頁329。
  (20)新編第225號亞騰書信。其時葡萄牙王室爲逃避歐洲拿破侖戰爭遷往巴西。
  (21)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下《澳蕃篇》,頁31。
  (22)阮元《廣東通志》,道光二年刊,卷一二四《海防》二,頁53。
  (23)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頁27。二十五號額船船名,見阮元《廣東通志》,卷一八○,頁14,又見祝淮《香山縣志》,卷四《海防·附澳門》,頁92-93。
  (24)梁廷柟《粤海關志》,卷二八《夷商》三,頁20。
  (25)新編第821號《廣東布政使曾燠等會議詳駁判事官嚦稟請十七條議》;參閱梁廷柟《粵海關  志》,卷九《稅則·船料》,頁13。
  (26)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頁27。
  (27)新編第430號《香山知縣彭昭麟爲奉憲批額船限置三板五隻駁貨開行均應報明事行理事官札》。
  (28)北平故宮博物院編《淸代外交史料·嘉慶朝》,第三冊,1932年鉛印,頁100。
  (29)屈大均《廣東新語》,中華書局1985年,卷二《地語·澳門》,頁36。
  (30)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下《澳蕃篇》,頁21-22。
  (31)新編第474號乾隆五十八年《香山知縣許敦元爲蕃人若瑟山多藉詞修整逼遷三層樓租戶事下理事官諭》。
  (32)新編第474-478號各件。
  (33)參閱《謝淸高與葡萄牙》,章文欽《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
  (34)新編第585號《香山知縣許敦元爲民蕃鬥毆案下理事官諭》。所謂保辜,係照淸代律例,凡鬥毆傷人未至死,由官立定限期,爲傷者治傷,限滿之日依傷情變化定傷人者罪。如傷已平復,可減免其罪,如傷情惡化死亡,按殺人罪論處。
  (35)新編第610號乾隆五十七年《香山知縣許敦元爲湯亞珍被蕃人戮傷身死事下理事官諭》。
  (36)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頁4l。
  (37)新編第636《香山知縣許敦元爲澳門行商稟請懇留兵頭事下理事官諭》。
  (38)新編第641號《闔澳紳商爲懇判事官嚦留任補盜事致議事會書稿》。
  (39)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頁41。
  (40)新編第651號《理事官爲懇請驅逐華人王烏事呈香山縣丞稟稿》。
  (41)新編第658、662號。
  (42)參閱《明淸時代中國高級官員對澳門的巡視》,章文欽《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
  (43)轉引自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頁386-397。
  (44)新編第810號《香山知縣許敦元爲澳蕃稟請備船捕盜以九事要恩事下理事官諭》。
  (45)新編第819、821號。
  (46)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下《澳蕃篇》,頁31。
  (47)即新编第1029號。
  (48)參閲新編第1053號《中國敎士謝玉關於本人習敎傳敎經歷供詞殘件》。
  (49)即新編第1098號;參閱新編第1099、1100號。
  (50)新編第1195號《香山知縣彭昭麟爲嚴禁西洋人私寄信物往京事行理事官札》。
  (51)新編第1287號《粵海關監督盛佳爲由同昌行商許永淸辦理上省下澳貨物事下理事官諭》。
  (52)新編第1242號。
  (53)新編第1245-1247號;參閱章文欽《淸代澳門與日本》,澳門《文化雜誌》,第三二期,1  997年,頁112-113、120。
  (54)新編第1258號《大越官員爲傳知來年赴越貿易澳門額船貨稅事下艚長策簃安尊阿姑撩諭》。
  (55)新編第1265、1267號等。
  (56)Andrew Ljungstedt,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and of the Rom1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pp.121-122.
  (57)新編第1316號;參閱新編第1317、1318、1319號各件。
  (58)新編第1324-1325號。
  (59)新編第1344-1348號。
  (60)新編第1357號《香山知縣彭昭麟爲遵奉詢問俄船來廣貿易諭旨事行理事官諭》。
  (61)參閱新編第1372、1374號。
  (62)祝淮《香山縣志》,卷四《海防·附澳門》,頁102。
  (63)參閱新編第1415號。
  (64)新編第1430號《香山知縣馬徳滋爲飭令不得私將房屋延留英國貢使居住事行理事官札》。
  (65)新編第1442號。
  (66)新編第1453號。
  (67)韋慶遠《明淸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頁514。
  (68)章文欽《檔案與澳門歷史文化硏究》,《澳門敎育、歷史與文化論文集》,學術硏究雜誌社1996年,頁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