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澳門與十三行
1236 署香山知縣張德洄為飭將十三行商館買辦吳德飛交出轉解收審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十二日,1767·12·2)
署廣州府香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張,爲拐誘夾逃等事:
現准南海縣關移前事,內開:希即選差幹役,即速前去澳門,着令地保,刻日拘出現充番鬼買辦之吳德飛即德輝①,備文移解過縣,以憑質訊。等由。過縣。
准此,合行提解。爲此,牌仰夷目唩嚟哆等,急照事理,文到立將買辦吳德飛即德輝送出,交着來差押帶回縣,以憑轉解收審。該夷目毋得縱放,混以空文率覆,致干未便。速速須牌。
右牌仰夷目唩嚟哆等准此。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承發房承,縣行:限、日繳。
(1167/C0605-110/Cx.01,R.03/0350)
1237 粵海關監督盛佳為由同昌行商許永清辦理上下省澳貨物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十七日,1792·7·5)①
欽命督理粵海關稅務頭等侍衛加三級紀錄十次盛,諭
門夷目唩嚟哆知悉:
照得本關部前蒞
門,稽查稅務。經該夷目於進見時,曾將
貨請領大牌,稽延時日,以致有誤生理。等語,面爲請訓。
查從前因無
商統理其事,是以難□〔專〕責成。兹據同昌行商人許永淸具呈,承充
行前來。除呈批准,幷出示曉諭外,合行諭知。諭到該夷目遵照,嗣後一切上下省
貨物,俱歸
商代爲報輸,無論大單、小單,隨時俱可酌辦,以便該夷商上下省
貨物,不致阻滯。伹〔但〕毋得夾帶走私,希圖透漏,致干查究。該夷目務須踴躍輸將,急力辦課,以無負本關部柔遠恤商之至意。其各凜遵。毋違。特諭。
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十七日
(1369/C0604-077/Cx.01,R.02/0188)
1238 粵海關監督盛佳為覆稟請不用澳行經理省澳貨物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七年六月十七日,1792·8·4)
欽命督理粵海關稅務頭等侍衛加三級紀錄十次盛,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前本關部親臨
門,稽查稅口。據該夷目等帶同各夷人前來迎接,情形恭順,極爲□□〔可嘉〕。並據懇求給發小牌,以便上下
貨不致阻滯,本關部體恤夷情,業已俯准塡用小牌,並召有同昌行商人許永淸承充
行經理,其事亦經出示曉諭在案。
今據該夷目稟稱,不用
行,殊屬違玩。查
行設立在省,原爲稽查上下
貨,代爲報稅,以杜偸運走私,于天朝稅課有益,于該夷生理並無□□〔不善〕,恐該夷聽信旁言,不諳天朝制度,特再嚴切曉諭。諭到該夷目等遵照,悉各安分營生,毋許再行滋訟。本關部因體恤夷人,准用小牌,是以召開
行,以專責成,若無
行,則無經理之人,即不能行用小牌。可見
行之設,□□〔與該〕夷有益無損。倘不肖漢奸再敢唆使,該夷□〔人〕即指名具稟,以憑嚴拿究治,切勿輕信旁言,再行滋訟。本關部□〔奏〕明大皇帝,該夷亦干抗違之咎。如
行稍有勒索,准該夷明晰具稟,以憑究辦。再,前諭因係譯出夷字,是以不用印信,合幷飭知。特諭。
乾隆五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1425/C0604-133/Cx.01,R.02/0241)
1239 粤海關監督盛佳為准同昌行商許永清退辦澳行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七年六月三十日,1792·8·17)
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前因
貨上下,漫無統率,易滋偸漏,是以本□□□□〔關部召有〕同昌行商人許永淸承充
行,以專責□〔成〕。□〔兹〕據
商許永淸稟稱:因同昌行事務殷繁,不能兼顧,情願告退。等情。前來。
除准其告退外,合□〔亟〕諭知。諭到該夷目遵照,嗣□〔後〕一切貿易,仍各照舊辦理,如有冒稱
行,藉端勒索,准即指名具稟,以憑嚴究。所有前發該夷各示諭,一併繳銷可也。毋違。特諭。
乾隆伍拾柒年陸月卅日
(1378/C0604-086/Cx.01,R.02/0197)
1240 粵海關監督盛佳為飭將有關澳行之節次諭帖繳銷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初四日,1792·9·19)
欽命督理粵海關稅務頭等□□〔侍衛〕加三級紀錄十次盛,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照得
行告退,前已行諭該□□〔夷目〕知照,幷諭□〔飭〕將節次諭帖繳銷在案。迄今日久,未據繳到,甚屬玩延,合□〔亟〕飭催。諭到該夷目遵照,即便查明節次發過諭帖一幷稟繳,毋得遺漏遲延,致干查究。特諭。
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初四日
(1387/C0604-095/Cx.01,R.02/0206)
1241 香山知縣許敦元為批准同昌行商許永清退辦澳行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十二日,1792·9·27)
特調香山縣正堂加十一級紀錄九次記功一次許,爲據稟咨覆事:
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奉本府信牌: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奉布政使司許憲牌: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初九日,奉署理兩廣總督印務巡撫廣東部院郭憲牌: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初二,准□〔粵〕海關監督盛咨開:照得同昌行商人許永淸承充
行,先經本關部批准,咨明貴署督部堂在案。
兹據該商稟稱:竊商於本年閏四月間投充
行。〔向因〕辦理上下
貨,報輸稅餉,散漫無稽,故商承充
行,代爲報輸,以期事歸畫一,有所專責,本屬因公,並無別有希冀。但商先經承開同昌外洋行口,①現在夷船陸續進口,料理夷人生理,事務殷繁,商一人支應,已形竭蹶,若再承開
行,更覺不能兼顧,必致貽誤,獲咎匪輕。合無仰懇憲恩,俯將
行准商告退,俾商得以專心辦理外洋行務,於公私兩有裨益。等情。至本關部。
據此,查
行之設,原爲上下省
貨物漫無統攝,是以批准該商承充,以杜偸漏而專責成。今該商號旣因夷船陸續進口,事務殷繁,不能兼顧,情願告退,亦屬實情。至于上下省
貨物,飭
門委員及沿途各稅口隨時嚴密稽查,毋使稍有偸漏,以重稅餉。除稟批准退
行外,相應咨覆,請煩查照,察銷施行。等因。到本署部院。
准此,擬合就行。備牌行司到府仰縣,即便遵照。毋違。等因。到縣。
奉此,查本案先據該夷目具稟,業經據情轉稟在案。兹奉前因,合就檄行。爲此,牌仰該夷目,即便遵照。毋違。須牌。
右牌仰夷目唩嚟哆准此。
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承發房承,縣行:限、日繳。
(1403/C0604-138/Cx.01,R.02/0246)
1242 萬成行商沐士方為蕃人味
哋等拖欠貨銀懇請究追事呈判事官

嚦稟(嘉慶十六年七月,1811·8-9)
具稟職員沐元聖,①原籍□□〔浙江〕寧波府慈谿縣人氏,恭請番使大人萬福金安。敬稟者:爲冒旗誆騙叩恩究追事:
職□〔士〕方開張萬成洋行。②于十三年七月間,有
咭唎咖
船一隻,裝載沙籐、胡椒等項,係貴國商民味
哋經手,投職行發賣。議價□萬三千餘員。至十月內,職將所該貨價銀兩一併交淸,毫無蒂欠,因此契合。哋見方年輕,誘方附貨往新埠出售,必得厚利。方故將冰糖一百桶,上茶五十件,銀硃十箱照交價,共計本銀貳千肆百四十七元,國餉在外,當立單據,言明回澳之日本利算還,不致誤事。至十四年,哋平安回澳。職在省聞知,隨着夥伴譚泳夫來澳取討。據云貨已出售,現買胡椒、雅片雜項,均托伊東君邱阿陶仝船帶歸。泳難寔信,候至舊十一月,面叩大人賞□〔追〕在案。蒙鈞諭:□〔此〕項銀兩,查係阿陶勾吞,勸泳回省守候。俟今年四月內,陶有船到澳,當即照數追還。今陶船來澳已月餘矣,昨蒙傳陶面質。據陶親口招供:哋係陶之僱伴,每年給哋辛資四百元,所附各貨均陶經手轉售,種種確寔甘認無〔辯〕,是陶與哋顯有合謀串吞之弊。今復互相推諉,希圖延宕。獨不思貨是職行附賣之貨,人是阿陶合伴之人,物各有主,奚堪替死捉生?爲此,再叩大人迅行追給,以便通商。如陶與哋仍復飾詞攩〔摚〕塞,懇恩賞給移咨,將職與陶並哋三人送案香山邑主,秉公懲治,感戴彌旣。上稟伏乞番使大人施行。
嘉慶十六年七月 日具稟
(0035/C0615-035/Cx.03,R.13/1358)
1243 行商伍怡和等為代呈總督及知府稟帖事致理事官覆函(道光十三年正月二十五日,1833·3·16)
敬覆者:
接奉華翰,一切領悉。弟等承辦洋務,英吉利各國與貴國章程略有不同,如貴國遇有公事,自可徑稟地方官辦理,設有寄交弟等代呈事件,弟等亦無不效勞。
上年十二月內寄來,凂弟等代呈督憲曁廣□〔府〕憲之稟,弟等業已代遞。但奉廣府憲面諭:轉奉督憲面諭:既有稟函呈遞廣府,已有廣府批語,毋庸呈稟再批,將稟發還,飭令寄回。等諭。弟等自應遵諭辦理,並非弟等不肯代遞,更非弟等阻礙仁兄公事也。兹奉來函,弟等已回明廣府憲,當奉面諭。目前批諭西洋理事官唩嚟哆之稟,雖諭該商等傳諭遵照,另有備移澳門分府轉行飭知,此係□□辦理。等諭。弟等合將奉諭緣由,及抄錄道光十一年內奉行夷商遞稟章程送閱,希請查照,並候澳門分憲諭行轉知可也。專此佈覆,並候近好不一。上仙翁委黎多台照。
谢棣華 潘文海
盧文錦 潘文濤
弟 伍怡和 梁承禧 仝具①
潘紹光 嚴啓祥
李應桂 馬佐良
吳天垣
正月二十五日②
遵將道光十一年內奉行夷商遞稟章程列摺呈閲:③
一、夷商具稟事務,應酌量是否緊要,分別代遞、自遞也。查夷商稟詞應否交行商代遞,抑應自行投呈,必须明定章程,方免混行越訴,應諭飭英吉利與各國夷商遵照。嗣後遇有事關緊要,必須赴總督衙門稟控者,應將稟詞交總商或保商代遞,不准夷人擅至城門口自投。倘總商、保商執意攔阻,不爲代遞,致夷情不能申訴,方准夷人攜稟前赴城門口營員投交。其投稟時只准一二夷人前往,不准帶領多人,張皇其事。若事屬尋常,行商並未攔阻,不爲代投,及不應具稟之事,該夷人輒行逞刁違抗,帶領多人至城門遞稟者,即將該夷商貿易暫停一月,不准買賣貨物,以示懲儆。其餘尋常貿易事務,應赴粤海關衙門具稟,及尋常交涉地方事務,應赴澳門同知、香山縣及香山縣丞等衙門稟陳者,均仍准照常控理。④
(1289/C0605-232/Cx.01,R.03/0471)
1244 行商伍怡和等為抄錄傳知總督批諭事致理事官函(道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1833·8·29)
敬達者:
現接奉督憲批諭一道,着弟等傳知。兹抄錄憲諭送閱,祈兄台詳細閱看,便知督憲懷遠有加無已至意是荷。專此佈達,並候日好不一。上仙翁委黎多台照。
谢棣華 潘文海
盧文錦 潘文濤
弟 伍怡和 梁承禧 仝具①
潘紹光 嚴啓祥
李應桂 馬佐良
吳天垣
正月二十五日①
(1292/C0605-235/Cx.01,R.03/0473)
註釋:
①章注:淸代前期廣州口岸的買辦屬十三行商及其屬下的通事所管轄,主要包括由澳門同知和番禺知縣稽查的黃埔商船買辦,和由南海知縣稽查的十三行商館買辦。本件之番鬼買辦吳德飛應屬於後者,故繫於本節。
註釋:
①劉注:原件正文之前書:“
門口夷目唩嚟哆。”蓋本件爲由澳關委員轉諭理事官者。
註釋:
①章注:據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本篇第二章第三節稱,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行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請設立公行,專辦歐西貨稅,嗣後洋行遂分外洋行、本港行、福潮行三項名目,而外洋行商人乃不兼辦暹羅等國及潮州、福州諸貨稅,而專門經營與西方各國的貿易。本節各件之許永淸,在省城開設同昌行,爲外洋行之一。經粵海關監督批准,投充澳行,經理屬於廣州中西貿易之一支的澳門貿易。嗣以外洋行務殷繁,勢難兼顧,稟懇退辦澳行。誠爲硏究十三行及澳門貿易新發現之重要資料。
註釋:
①章注:沐元聖應爲萬成行商沐士方的本名,士方則爲商名,西人稱之爲Lyqua。當時行商一般捐有官銜,故自稱職員或職。
②章注:關於沐士方的萬成洋行,《淸代外交史科》嘉慶朝,第三冊,頁28-29嘉慶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兩廣總督百齡等奏審擬拖欠夷商貸價之行商摺》及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本篇第三章《萬成行》一節可參閱。
註釋:
①章注:伍怡和指怡和行商伍紹榮(Howqua V)及其父伍秉鑑(Howqua Ⅲ)。盧文錦爲廣利行商,商名盧棣榮(Mowqua Ⅱ)。潘紹光爲同孚行商,原名潘正煒(Puankhequa Ⅲ)。謝棣華即謝嘉梧(謝鰲)之子,東興行商,商名謝有仁(Gowqua Ⅱ)。李應桂爲萬源行商,商名李協發(Fatqua)。梁承禧爲天寶行商,原名梁綸樞(Kingqua Ⅱ)。嚴啓祥又作嚴啓昌(Sunshing),爲興泰行商,原名嚴煥文。潘文濤爲中和行商,原名潘國榮(Mingqua)。馬佐良爲順泰行商,原名馬展謀(Saoqua)。潘文海爲仁和行商,原名潘寶書(Punhoyqua)。吳天垣爲同順行商,原名吳健彰(Samqua)。參閲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本篇第三章《廣東十三行行名人名及行商事蹟考》。
②章注:本件年份缺,原件封套上標有“1834”。然列名末位之吳天垣,承充同順行商始於道光十二年(1832)。列名第五位之李應桂,在十三年以欠饷歇業。故本件之年份,應以十三年(1833)爲是。
③章注:下錄之“夷商遞稟章程”,又見梁廷柟《粤海關志》卷二九《夷商》四所載,道光十一年總督李鴻賓等所奏《防範外夷八項章程》之第五項,
④劉注:原件封套中間書:“內函送至澳門交。”右傍書:“工資到奉銀壹干。”左傍書:“洋行公具。”
註釋:
①劉注:原件封套中間書:“內信賫至
門。”左傍書:“洋行公具。”右傍亦標有“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