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天主教與傳教士(上)



一 活動於澳門的教士

1022 香山知縣張德洄為催令查報乾隆二十七年捉拿大小三巴寺僧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1767·11·20)



正堂張,諭夷目唩嚟□〔哆〕等知悉:
  案照乾隆二十七年,爾等奉本國王令捉拿大小三巴寺僧,經解回國一案。昨本縣臨澳,諭令爾等查開,所捉係何國人氏,共有幾人?姓名年歲,逐一具報去後,未據具覆,合再諭催。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作速查出乾隆二十七年所捉寺僧共有幾人,某人□□□〔係何國〕人氏,姓名年歲,及解回本國之□〔後〕,該國王如何審訊,如何行知?有無供出鄧類斯知情同黨之處,該夷目自必深知,務必據實查開,立即交差馳稟本縣,以憑察核。愼勿遲疑。特諭。
  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廿九日諭
  (1414/C0604-122/Cx.01,R.02/0228)

1023 署香山縣丞李凌翰為劉思永不得違例回國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八年十二月初七日,1804·1·19)



署香山縣左堂李,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據澳差韋國安稟稱:小的奉差查辦澳門一切公務。兹查得在京效力滋事發回西洋人劉思永,擬於本月初十前後搭船回國,理合稟明察奪。等情。
  據此,卷查乾隆五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奉軍民府憲轉奉廣東布政司陳憲札,內開:案照西洋人劉思永,在京發交嘉應州韓義順帶回廣,交澳門西洋人堂波爾都雅國管事西洋人安插約束,不得違例聽其回國一案。現據南、番二縣稟請委員護送赴澳門,安插約束。等由。前來。除詳明委令吳丞護送外,合就札知。札到署分府,立即護送西洋人劉思永到澳,轉交西洋人堂波爾都雅國管事西洋人安插約束,勿致滋事,不得違例聽其回國,地方官務須添派兵弁,不時照料稽查,取具到澳日期及管事西洋人領狀申繳。幷令跟役吳世傑、徐永德即日回京,仍將起程日期詳報,以憑轉請核咨。均毋遲違。速速。等因。
  奉此,本署分府擬即護送夷人劉思永自省起程,赴澳交收,合行牌仰遵照,俟劉思永到澳,隨時照料稽查。等因。奉此,嗣經軍民府憲將劉思永護送到澳,安插約束,取具領狀稟繳在案。
  是劉思永係在京效力,因滋事發回澳門安插約束,不得違例回國之人。兹據稟前情,合亟飛查。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立即諭令劉思永,毋得違例私行回國,自取罪戾。仍將查明劉思永是否可以終止,抑或違抗不遵各緣由,據實星飛具稟本分縣,以憑核辦。毋得瞻狥捏飾,致干未便。速速。特諭。
  嘉慶八年十二月初七日諭
  (0724/C0608-057/Cx.02,R.06/0793)

1024 香山知縣金毓奇為劉思永不得違例回國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1804·1·26)



香山縣正堂金,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准戎廳移開:訪查得西洋人劉思永欲行回國,擬於本月初十外俟有便船,即便附搭開行。當即諭飭該夷目,飭令留止,毋得違例回國去後。嗣據該夷目稟稱:劉思永旣蒙送交澳門伯爾都雅國堂西洋人收領約束,即屬本國王所轄,不能阻擋回鄕。等情。到廳。移報到縣。
  准此,查西洋人劉思永係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內奉准管理西洋四堂事務大學士伯和咨稱:在京不安本分,發回澳門安插約束,不得違例聽其回國之人。自應凜遵天朝法度,不得私行回國。除移戎廳就近稽查外,合諭禁止。諭到該夷目,立即曉喻西洋人劉思永,毋得違例妄思回國,該夷目亦不得狗情私縱,均干重咎。特諭。
  嘉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諭。
  (0725/C0608-058/Cx.02,R.06/0794)

1025 署香山縣丞李凌翰為劉思永不得違例回國事再下理事官諭(嘉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1804·1·27)



署香山縣左堂李,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准本縣正堂金移開:現准貴廳移開:訪查得西洋人劉思永欲行回國,飭據夷目稟稱:不能阻擋。等情。移報到縣。
  准此,查西洋人劉思永係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內奉准管理西洋四堂事務大學士伯和咨稱:在京不安本分,發回澳門安插約束,不得違例聽其回國之人。自應凜遵天朝法度,不得擅自回國。除諭飭夷目嚴行禁止外,合行稽查。備移過廳,希即嚴密稽查,毋許西洋人劉思永違例回國。請勿有遲。等因。
  准此,合諭飭遵。諭到該夷目,立即遵照,嚴飭西洋人劉思永,毋得違例回國,如該夷目狗庇任由私回,將來奉行查究,恐該夷目追悔莫及也。毋違。特諭。
  嘉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諭
  (0726/C0608-059/Cx.02,R.06/0795)

1026 香山知縣金毓奇為劉思永不得違例回國事再下理事官諭(嘉慶九年正月二十七日,1804·3·8)



香山縣正堂金,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奉本府轉奉布政使司廣憲牌:奉總督兩廣部堂倭批:據香山縣稟稱:本年十二月十三日,准署卑縣縣丞李凌翰移稱:訪查得西洋人劉思永欲行回國,擬於本月初十日外俟有便船即附搭開行。當經諭飭夷目留止,毋得違例回國。隨據夷目唩嚟哆稟稱:查西洋人劉思永在京回澳已及十載,安分守己,不拘何事,悉由伊便。今欲回本國,哆不能阻止,即或滋事罹咎,向來夷人有犯,俱照夷例辦理。今劉思永旣蒙送交澳門伯爾都雅國堂西洋人收領約束,即屬本國王所轄,不能阻擋回鄕。等情。到縣丞。轉移到縣。
  准此,查西洋人劉思永係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內奉准管理西洋四堂事務大學士伯和咨稱:在京不安本分,發回交澳門安插約束,不許違例回國之人。自應凜遵天朝法度,未便聽其回國,除耑差嚴諭該夷目唩嚟哆,嚴行阻止,並備移該縣丞嚴密稽查,毋任劉思永違例回國外,所有准移得西洋人劉思永欲行回國,飭行禁止緣由,理合通稟察核緣由,奉批:據稟已悉,仰東布政司速飭嚴行阻止,毋許違例回國,致干未便。仍候撫部院批示繳。等因。到司。備牌行府仰縣,照依奉批稟內事理,速即嚴行約束,毋許違例回國,致干未便。等因。到縣。
  奉此,合諭遵照。諭到該夷目,速即遵照,將西洋人劉思永嚴行約束,毋許違例回國,倘敢故違,恐該夷目不能當此重咎也。特諭。
  嘉慶九年正月廿七日諭
  (0554/C0609-002/Cx.02,R.07/0845)
  

1027 香山知縣彭昭麟為飭將劉思永交官憲審訊事行判事官等札(嘉慶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09·1·13)



香山縣正堂彭,札番差、唩嚟哆等知悉:
  照得劉思永與紅夷兵頭上省,出言不順。奉制憲批令本縣查拿,解省審辦。經本縣于二十一日委員拿獲,因番差再四赴公館懇求,領回管押,俟奉大憲行提,即行送上本縣。因念該番差平日懂事,尙知大體,是以格外施恩,將劉思永當面給予領回,取具唩嚟哆領狀在案。
  兹蒙制憲委陳大老爺來澳提訊,本縣稟請陳憲來議事亭確審,使衆共知。設當日非番差面求,劉思永起〔豈〕能尙留在澳?合行札飭。札到該番差、唩嚟哆等,即便遵照,于二十八日聽候陳憲親臨審訊,小心伺候。毋違。特札。
  嘉慶十三年十一月廿八日札
  (0359/C0612-100/Cx.03,R.10/1231)
  

1028 香山知縣彭昭麟為澳內民人不得與劉思永挾嫌滋事告示(嘉慶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1809·1·16)



特調香山縣正堂加七級又加四級隨帶加三級紀錄七次彭,爲曉諭事:
  照得夷僧劉思永係在京犯事,遞回澳門收管,不許私自回國。本年九月間,因隨紅夷兵頭赴省,恐有勾結情事,奉大憲委候補府陳憲來澳提訊。據夷目等再四懇求,情願在澳自行看守,聽候憲恩,不敢違抗。恐澳內民人或有挾嫌爭毆,致滋事端,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諭諸色人等,即便一體遵照。毋得違抗。特示。
  嘉慶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示
  告示 發仰三街張掛曉諭。
  (0360/C0612-101/Cx.03,R.10/1232)

1029 劉思永為申明受辱避羞自行離澳事呈蕃官稟(嘉慶十四年正月十六日,1809·3·1)



  具稟大西洋夷人神父劉思永,爲在本國夷官梘〔臺〕前申明受辱避羞事:
  切澳中華夷俱知,永在京大皇帝殿□〔前〕效過力之人,後蒙上旨,准□□養病,下澳居住。兹因永認識中國正字□□〔言語〕,本國夷官請永就在此當番書,並隨奉本國上旨,賜於永議事廳文官品銜。如此,永就在澳門辦官中事件。十四年以來,與華夷各人相安無異。
  今咭唎國大軍嘟嚧唎大人,本年來□□〔船載〕些兵丁保護澳門,及照顧伊國貿易。□□親自上省,於制憲見面□議諸事,但其中無人會講漢話,故請永同去,代爲寫字傳言。隨奉本澳總兵□□□交去,永同伊上省辦理。所有該將軍於列憲來□□〔往書〕信講究,全是永聽兩邊,照□〔實〕意公番明說,並無□□□〔添加別〕字半句。
  今被香山縣彭公□〔具〕稟,妄誥永及□□□〔咭唎大〕將軍、大班等商。據稱:奉督、撫二憲諭,令永赴省審辦。如□〔此〕,該縣官理應備文仰西洋夷官,請永隨伊到省。但該小官不知好歹,又不□〔照〕□定規條,冒混派兵,愕到永家,四面圍住,將房門□〔撞〕開拿住,用鐵聯鎖住,滿街攖拉,護至伊處,有意□〔解〕省審辦。
  兹因永無罪,無故受累,蒙上主保祐,毋落網內。澳門夷官及各夷人果然爲我出力,湊中〔集?〕動器,圍住該縣官,將永救出,實爲感謝不盡。但該小官毋情毋理,毋原毋故,不分人品抗違,自明朝至今所行之正例,膽敢混行將永欺辱至極,□□□〔及今日〕久,尙未認錯賠是,並不見大憲定短消案。如此□〔永〕實在毋體□□〔毋臉〕,豈能見人呼?眞寔不如早死,免受此苦,是以定即避虧,自行□□,□〔惟〕恐死後永不能壓本神,其因受辱必□□〔着彭〕公報仇,不得不先說明,置便防避,免受其害。一上苦情,是永離澳□〔之〕眞原由,理合申明本國夷官,及在澳衆親友,免得心中懷疑,想永□〔因〕先未經請夷官批照,□〔自〕定去死,恐有別意,是以立此。持字爲憑。
  大西洋年一千八百零九年三月初一日持。
  大西洋神父劉思永親筆。
  (1541/C0603-104/Cx.01,R.01/0160)

1030 理事官為劉思永自行離澳事呈澳門同知稟(嘉慶十四年正月二十七日,1809·3·12)



  督理濠鏡事務西洋理事官唩嚟哆,爲稟明事:
  現奉戎臺諭開:劉思永前案情,即查得劉思永于本年正月十六夜,在三巴寺膽敢潛出未回。查該夷係奉旨交哆等收管約束之人,且叠經取具保狀,自應嚴加管束防範。兹該夷私行潛出,顯有縱庇情事。諭飭哆等速即遵照,上緊跟尋劉思永踪跡下落,毋得任聽遠颺,仍將劉思永回日期稟覆。等諭。
  奉此。哆等伏查劉思永上年因咭唎之事,自經各憲臨亭訊供,深蒙洞察。劉思永無甚罪過,隨邀恩准領回,在照常辦理事業。但劉思永自奉憲差拿放之後,恥悔不堪,閉門在家,自覺置身無地。本年正月十九日,因夷亭有事,着人往問,始知其不在家。查其家奴說稱,伊自十六日靜更時候,聲言出外,爲與別人誦經,至今未有回來。越後屢尋不見,查訪無踪。迨于二十一日,夷亭番差、兵頭督令夷官到其家下查搜,桌上有書一封,外面寫與兵頭名字,包着紅稟一紙,俱言遮臉不過,惟思一死。等言。但其夜靜奔逃,門週圍大海,無處關防,目下生死未知,難以查核。現聞有咭唎船在雞頸洋面開行,夷兵頭亦曾着令三板親往查問,無如該船揚帆遠去,追趕不前。兹將情由稟明,併將劉思永付下原稟呈繳。伏乞憲臺察奪。爲此,稟赴大老爺臺前施行。
  計呈劉思永原稟一紙〔見第1029件〕。
  嘉慶十四年正月二十七〔火印〕日稟。Barros〔簽字〕。
  (1534/C0603-097/Cx.01,R.01/0159)

  註釋:
  ①章注:“乾隆二十七年,爾等奉本國令捉拿大小三巴寺僧,經解回國一案”,指乾隆二十七年(1762)澳葡當局執行里斯本宮廷的命令,在澳門逮捕驅逐耶穌會士事件。施白蒂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澳門基金會1995年,頁156載,1759年,葡萄牙大臣龐巴爾侯爵“消滅了耶穌會及傳敎士。在謀殺若澤一世國王事件一周年之際,一項法律宣布他們是反叛者、叛徒、國王及國家的敵人和侵略者,於是耶穌會會員們被剝奪公民權、放逐、消滅,被驅逐出葡萄牙本土和領地。”同書頁158載,1762年7月5日“凌晨三點,在聖·若瑟神學院〔小三巴寺〕逮捕十三名耶穌會會員,在聖·保祿學院〔大三巴寺〕逮捕十一名。直至此時才在澳門執行1759年龐巴爾的明確命令。各學院關閉,耶穌會會員離開澳門。”
  ②劉注:“□□□〔係何國〕”以下12句東波原檔爲T30號(1048/C0606-112/Cx.01,R.04/下詳)實爲本件下缺部分,茲合爲一件。
  註釋:
  ①劉注:劉思永(Rodrigo da Madre de Deus),葡萄牙人,天主敎士。乾隆五十九年(1794)因在京效力滋事發遣回澳。次年,任澳門議事會翻譯。嘉慶四年(1799),受澳門主敎委托,管理聖保祿學院及敎會事務。十三年(1808),充當侵澳英軍司令喥唎(William O'brien Drury)的翻譯,旋在廣州被捕,次年潛離澳門。
  ②章注:陳指陳大文。
  註釋:
  ①章注:大學士伯和指和珅。
  ②劉注:原件年月之上加蓋“香山縣典史之鈐記”,傍書:“正印公出,捕衙代印。”
  註釋:
  ①章注:三街指營地街、草堆街和關前街,皆淸代澳門的主要街道。附近有三街會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