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韋慶遠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淸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一書的出版,對海內外學術界都是一個很大的喜訊。
  這是一部具有重要學術價値的歷史檔案文件匯編,是根據澳門歷史檔案館近年來從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縮微複製回來的淸代官私中文文書編注而成的。這批檔案主要形成於18世紀中葉以迄19世紀中葉,即在中國淸代乾隆朝初期到道光朝末期。間中亦有個別淸末光緒朝的文書,但不論數量上抑或史料價値方面衡量,都沒有多大重要性。從檔案的成份來說,它旣有反映當年在葡萄牙租居澳門的特殊情况下,淸葡雙方的公務往來文書(按照當時的規定,中文是雙方文移往來的正式文字),其中包括體現中國對澳門擁有領土和統治主權,對澳葡當局管治範圍的規定和限制;有關對澳門地方行政、財政賦稅、司法審判、土地人口、海關稅務、債務轇轕的裁定;還有華洋交涉、海難救援、剿撫海盜、對天主敎傳敎士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銷售鴉片等的部署;亦有澳葡當局給中國官憲關於各方面問題的呈稟和覆件;更有反映着當時澳門的社會狀况、人民生活、城市建設、工農業生產和商業貿易、賦稅差餉、與內地商館如廣州十三行等的財貨往來,與各省的經濟聯繫、華洋雜處以及引起的矛盾糾紛、與東西洋各國的航運交通和對外貿易,並因而產生的各種賬目、信札、契約、合同,等等,內容是很豐富的。這批檔案如實地體現出當時的澳門以彈丸之地,但關連着全國甚至全世界風雲。它上通朝廊,乾隆、嘉慶、道光諸帝如同前此的康熙、雍正帝一樣,都對澳門有關問題頒發過諭旨和朱批,閣、部、督、撫以至府、縣、海關等各級官府,都未有間斷地處理着澳門地區相繼湧現的諸多問題。澳門在當時的世界上具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通過航運和其它交往聯繫着英、法、俄、美、瑞典、荷蘭、丹麥、西班牙、日本、朝鮮、越南、文萊、菲律賓諸國,成爲洋舫聚散之處,東西文化交匯的中心。作爲中國對外貿易和交往的樞紐口岸,它的興衰又關連着粵、閩沿海百數十萬人民的生息家計。《彙編》詳略不同地對以上問題都有着具體的反映,是從不同側面保留下來的眞實記錄,是很珍貴的第一手資料。
  葡萄牙和澳門的檔案部門,能夠注意到這批檔案的重要性,花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協同完成複製回歸的工作。澳門基金會又主持了本書的出版,爲廣大學術界提供方便利用,是做了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好事。對此,我們懷有深切感謝之情。


  一部歷史資料的質量高低,很主要決定於它是否能提供出一些眞實可靠而又重要的新史料,是否能在史實方面對有關專題硏究作出有力的充實,從而在廣度和深度上提高原有的硏究水平。按照這樣的標準衡量,《彙編》應是上乘之選。
  筆者不可能在一篇序言中全面詳述本書的學術價値,僅能就以下幾個方面作必要的介紹:
  如所週知,自淸代乾隆初期到道光末期,正處在中外關係日益緊密,矛盾衝突日益增長,淸朝的國勢由盛入衰的關鍵時期。《彙編》以大量材料記錄着淸沿明制,長期以來,一直對澳門行使着主權,並且因應時勢的發展,採取過一系列的措施,此在行政、財政、司法、治安和對外關係上,都留存着大量確鑿的文獻。
  自明代嘉靖、隆慶時期開始,明朝政府即在必須承認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並接受監督管理的前提下,允准葡萄牙人租居澳門,按照“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原則,澳門歸由廣東省香山縣管轄。沿至淸代雍正九年(1731),將職秩八品的香山縣丞移駐澳門關閘以北的前山寨,改爲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蕃,以專責成。乾隆九年(1744),爲加強統率,又在廣州府內,設置一個作爲知府副手,職秩五品的“澳門海防軍民同知”,駐紮前山寨,專責管理澳門事務。香山縣丞成爲他的下屬,移駐關閘以南的望廈村,其後更移駐到澳門圍牆之內,以“就近彈壓”。故此,海防軍民同知和香山知縣、縣丞,實際上就成爲淸朝廣東地方政府管理澳門的指定長官,成爲澳葡當局的頂頭上司。所有由軍民同知和香山知縣、縣丞發給澳葡理事官的文書,均以諭、札、牌、示等公文體裁下達,長期以來,亦具有裁定和批示的性質,葡官理應遵守執行。當時,大多數葡人亦能“奉法唯謹”。這樣的情况,一直延續到鴉片戰爭爆發以後纔發生變化。《彙編》收載着大量此類文書,正是當時的實際格局。
  在行政管轄權限方面,明淸政府允准葡人租居澳門,本來是有嚴格的地域範圍,僅限制在三巴門、水坑尾門及新開門圍牆之內,“牆以北爲華人村居,牆以南爲葡人租地。”按照規定,葡人不得擴大租地,在租居範圍內,亦不得隨便增建房屋,“澳夷廟宇、房屋,止許報明地方官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彙編》收載了乾隆和嘉慶兩朝歷任香山知縣和縣丞諭示澳葡理事官,督飭他們即將葡人私自添築的海邊石基和房屋等盡行拆毀,就是執行上述規定的措置。對於在租居地內的葡萄牙籍及其他外國籍人戶,俱規定要作出詳細登記申報,以憑監管約束,這樣的諭示文書也很多,僅舉嘉慶十三年年底(1809)香山縣丞諭示澳葡理事官:“立將爾等澳夷每戶丁口姓名年貌,妻室子女若干名口,並將各戶生業註明備列,查造煙冊。仍將冊內開出管下若干戶,男女若干口,逐一分晰開明。其別國寄寓夷人,一體查造,另列一冊。限三日內繳齊,聽候查核。”澳葡理事官亦遵諭作了冊報。凡此,都說明即使在澳葡租居地範圍之內,中國政府亦持續履行着對包括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國人監管核查的職能,作爲體現主權的表現。
  在財政賦稅方面,《彙編》刊佈較大量的歷史文件,也有能力地說明和澄淸了一些問題。檔案的內容表明,從明代開始,直到淸代道光二十八年(1848),澳葡當局每年都要向香山縣納“地租錢糧銀兩”五百一十五兩,納入司庫,作爲地丁正項。銀兩的數額不大,但卻表明,中國一直擁有對澳門的領土主權,澳葡僅爲租戶,主客之分是明確的。《彙編》登載有乾嘉時期歷任香山知縣諭澳葡理事官催納地租的牌示,以及發給葡方已完納地租入庫的單據,正是這種關係的具體證明。對於在澳葡租居地內的中國居民,其身份仍然是“天朝齊民”,其在澳門的田房產業,仍然應每年向香山縣完納錢糧,取回執照。在租居地內除已准葡人建成房舍的土地,仍屬於中國所有的“官地”,中國居民的佔用修建,亦必須先報縣批准。
  這樣的賦稅體制,已經沿用了二百餘年。但到了道光二十八年(1848),澳葡當局宣佈對居澳華人徵收人頭稅和不動產稅,並且擅自擴張地界,將他們的管治地域伸展到圍牆以北歷來是由中國政府管轄的地方,勒令這些地區的居民改向他們申報田地、房屋、宅基地的所在和數額,改向他們繳納田賦地稅。當時處於圍牆外側的龍田村和望廈村便首當其衝。《彙編》收錄當年龍田村和望廈村居民被迫向“大總兵官”(按即澳葡總督啞嗎嘞)具報財產狀况及負擔稅額的報單多份。驟然看來,這不過是若干份財產淸單和報稅單,但卻表示着統轄權限的被強迫轉移。這顯然是由於淸朝在鴉片戰爭失敗,葡方乘中國積弱,企圖侵佔澳門,對租居地實行爲殖民統治。這批稅田報單作爲第一手資料,表明澳葡的擴張,是緊隨着鴉片戰爭的戰火立即開始動作的。近年來,在澳門史硏究工作者中,對於澳葡在甚麼時候正式開始強迫界外人戶繳交租稅,有過不同的說法,由於這批報稅單的公佈,似已可得出結論。
  關於淸朝政府對澳門對外貿易的管理,在粵海關下專門設置總口以加強控制,其職任重點和特點,《彙編》也提供出很有價値的具體材料。
  這是由澳門在中外交通貿易上佔有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根據當時祇允許一口通商的原則,澳葡和呂宋、西洋的商船,被允許進入澳門港口貿易。英、美、法等其它西方國家的商船,則先停泊澳門附近海面,向澳門同知衙門請領引水和買辦,然後駛入廣州黃埔口岸。因此之故,粵海關在澳門設有海關監督行臺,並設有澳門總口,由澳關委員駐紮,就近處理有關事務。澳門總口是粵海關屬下業務最繁重、地位最重要的總口之一,它在澳門各水陸要衝之處均設有稅口,以監管船隻進出和人員往來,履行徵收關稅和查緝走私的職能。
  《彙編》還披露出,爲了保證以上任務的有效完成,當時廣東督、撫、府、縣等各級官員還聯同粵海關,對澳葡方面和其他外國的航運貿易和活動動向,採取嚴格監管的方針;而且,直到道光初年,執行着嚴禁鴉片的政策。
  早在雍正三年(1725),淸朝就規定,澳門通洋的船舶限額爲二十五艘,每艘均要編列字號,刊刻印烙,呈報船主(或船長)姓名,各發給驗票執照,詳細記載舵工、水手、商人姓名人數,對船隻的樣式和載重量亦有規定,不許違式,不許超額增造,祇有原船朽壞不堪修補或出洋不歸時,纔准以同式新船頂補。各船進出口必須具有甘結,呈報貨物淸單,聲明並無夾帶違禁貨物,並向澳門總口完納船鈔。其它國籍進出澳門的船隻,也要比照上述現定詳細申報備查。這樣的規定,一直持續執行到鴉片戰爭爆發之前。在《彙編》中,旣有澳葡方面開具的甘結,理事官呈報有關船隻裝載及航運情况的稟文,亦有乾、嘉、道時期歷任海關監督飭由香山知縣轉諭澳葡理事官,查詢有關船隻的問題,要求及時答覆並作處理,諸如指出某號船隻何以報告開往某一國家或地區,而實際上卻是另赴其它國度或地區;某號船何以前未據報進口,今卻忽報出口;某號船何以開報的回航日期,攜帶的貨物、自衛礮械等均與實數不符;某號船何以未逐名開列商人姓名;某號船何以未報請丈量,未完納船鈔,必須丈量完納淸楚,纔准開船;對於已發現的“隱瞞捏飾”等疑點,都着令澳葡理事官限期查淸答覆並糾正,如此等等。這些在通航方面有關查驗質詢的個案文書,《彙編》登載的似比其他文獻更爲具體詳細,對於硏究這一階段的對外貿易和海關史,是很珍貴的資料。
  自乾隆中期開始,以英國東印度公司爲主,即以藥品爲名,向中國輸入鴉片,最早時爲數不多,每年不超過二百箱,但其數逐年激增,到道光中期,年輸入量竟躍升達三萬餘箱,國人吸食者日多,對其危害性亦逐漸有深切的認識。應該說,從乾隆末年開始以迄道光中期,淸政府是採取過嚴禁政策,並逐漸加強其力度的。嘉慶元年(1796),曾頒詔禁止再輸入鴉片,並諭令沿海官吏,特別是兩廣總督、廣東巡撫、粵海關監督等切實遵旨查禁。當時輸入的鴉片,絕大多數都是經由在穗澳兩地居停貿易的英國散商的船隻或澳門葡人所有的“額船”夾帶入口,澳門遂變爲囤藏傾銷鴉片的主要口岸。居住當地的中外不法分子,及番差人等,亦多有互相勾串結成團夥,或利用三板快艇在洋面接駮,或在澳門市面開設“口”轉銷。澳門一時便成爲大量走私和嚴禁鴉片的矛盾中心,具有最敏感最尖銳的對峙性質。《彙編》收集有自嘉慶初年至道光初年,即在淸朝執行嚴禁政策最高潮時期,淸朝地方官與澳葡理事官等爲此往來的文書,在淸方來文方面,包括有嚴禁澳葡官私人等在澳門囤販鴉片,勒令澳葡當局將有販賣確證但已潛逃的葡人,以及因庇護走私而兇毆執行緝查差役的黑人等捉拿歸案;要求稟報參與私運鴉片的“夷商”姓名,以憑究辦;又曾飭派香山縣差役入澳提訊逮捕私囤私販鴉片的奸商,不准澳葡庇護藏匿;還規定,對於所來澳船隻,均一律派人逐船查驗,不論是澳葡額船或其它國家來船,如發現一船有夾帶,即將該船全部貨物駮回,不准報關銷售;如各船均有夾帶,則將各船貨物亦一律駮回,並予驅逐,等等。在澳葡理事官的來文方面,旣有舉發在澳外雞頸洋面停泊的自孟買開來的外籍洋船,有於海面用鴉片換貨,提請淸方查輯的情報;亦有申述某些葡人所有,但已被淸方巡船緝獲的鴉片僅爲“舊貨”,僅供“外銷”,請求恩恤發還;或辯稱某一葡人所有,已被扣留的是“藥材”,“不過有些鴉片泡制”,是“活命急需”,請求不按囤銷論處;澳葡理事官還曾具稟,謂澳葡所有的二十五艘額船,情况與其它外國商船有所不同,請求寬免逐船驗貨稽查。所有這些申稟,俱被兩廣總督、廣東巡撫、粵海關監督等聯銜批示駮回。從嘉、道兩朝淸葡兩方有關查禁鴉片的來往文書中,可以看到,在爲期四十餘年內,淸朝官方嚴禁鴉片的態度是一貫和較爲堅決的,其實效如何,則是另一方面的問題,因爲它牽涉到許多方面的複雜利害交錯和形勢變化,其中亦反映着澳門在這一方面的地區特點,和淸葡之間立場與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
  執行司法審判權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檔案的記載表明,長期以來,明淸政府對於澳葡租居地內,是擁有和持續行使着司法審判權,是以中國法律爲依據,對居住在澳門之內的華人與華人之間,華人與葡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所發生的民、刑事案件,進行獨立的調查、審訊和判決,並飭令澳葡當局遵照執行。香山知縣和縣丞,有權派遣差役進入租居界內提訊人犯、蒐集證據、勘察現場,並通知澳葡理事官配合。這樣的司法權限和程序一直沿襲到鴉片戰爭爆發時期。
  《彙編》中載有淸代嘉道時期的不少案例,其中在民事方面,有關於華人與葡人在土地房屋租賃典押、商業賬款轇轕、借貸本息、營建工料欠款、僞造契約等問題,縣官和澳葡理事官爲此的往來諭稟。其基本情况是,在對葡方提供的案件情節、見證和處理意見的基礎上,縣官重新進行核實衡量,有時甚至由知縣或縣丞親自赴澳傳訊有關方面,然後依法作出裁定,不論“華欠”,“夷欠”,限期責令淸償,亦確有押候積欠的華人繳還給葡人貸款的判決。當時因土地房屋升値,出現了多宗葡人房主逼遷華人租戶的案件,香山縣大都飭令停止逼遷,不許借故拆毀鋪房。澳葡當局與香山縣官對判決有不同意見,則以香山縣官的裁定爲准。
  在刑事案件方面,對於一般盜竊案件,香山縣官均按照內地辦案程序緝捕盜犯,並將贓物退還失主,至於葡人家內被黑人奴僕盜竊,已將贓物售賣的案件,香山縣官亦代爲追贓索賠給領,澳葡官員並無直接向誤購入贓物舖戶追索的權力。在鬥毆傷人案件,不論是華人毆傷葡人或其黑奴,或葡人、黑奴毆傷華人,澳葡官員均應將案情稟告,由香山縣派人驗傷並飭將案犯押送來縣候審,飭令澳葡理事官將已逃匿的“夷犯”交出。乾隆五十七年(1792),發生了居澳民人湯亞珍被葡人噧喴哩啞嘶戮傷身死一案,經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層層督責澳門同知勒限澳葡理事官交出兇犯,並由同知偕同香山知縣親赴澳門提審,按照中國法律“殺人償命”的原則明理。嘉慶十年(1805),又發生了葡人戮傷民人陳亞連致死一案,香山知縣一連發出多道諭札給澳葡理事官,飭令立即將並兇刀等交出受審,由於澳葡當局有意庇匿,借稱該犯已乘船離澳,故從閏六月初一日起將近兩個月,仍未將犯人交出。香山知縣彭昭麟乃在七月二十六日宣告對澳葡暫停交易匠作,“示諭澳門商民及工匠人等知悉,所有一切與夷人交易貨物,及工匠、木匠、泥水匠人等,暫行停止,俟該夷目將兇夷送出,方許買賣交易工作。如有不遵,一經拿獲,定嚴究辦。”在經過這樣堅決的措施以後,澳葡理事官纔答應將送出,但又提出由他們自行將該犯處決,彭昭麟當即批覆,兇犯應按照中國法律程序受審,“必將兇夷訊切取供,驗明年貌箕斗,發交該夷目羈禁,取具收管,通詳各憲,聽候憲駕臨澳,監同處決,從無夷官自行正法之理例。”直到道光六年(1826),葡人瑪帑阨爾殺死民人嚴亞照一案,也是由廣州知府高廷瑤、澳門同知馮晉恩赴澳審決,按照中國法律判處該犯死刑。《彙編》登載的上述案例,說明當時對於外國殺人犯的審訊和定罪、監督執行懲罰,中國方面擁有完整的司法權。
  對於天主敎傳敎士在澳門的活動和管理,特別是吸收一部份掌握有科技知識人士進京供職的問題,過去有一種較爲流行的說法,認爲此僅主要見於康雍乾時期,但從《彙編》反映的內容看到,直到嘉慶中期,吸收精通天文、擅長算法的西洋傳敎士,經批准召入北京欽天監等部門供職的仍賡續不斷,僅是在人數和規模等方面有所收縮而已。嘉慶皇帝爲批准、驗看和甄別來華供職傳敎士問題,亦發佈過多次諭旨,廣州的督撫以至香山、南海等縣的知縣均恪遵旨諭,認眞辦理。香山知縣爲此多次札諭澳葡理事官妥爲配合,間亦附有轉引理事官等稟覆在澳候召洋人的情况,請示處理的文書。府縣級地方官員爲遵諭辦理召用或遣送傳敎士,與澳葡有關官員的聯繫交涉的事實,實可充作對中央宮廷內務府等衙署檔案的對照和補充。嘉慶末期,因淸廷厲行禁敎,原在北京主持天主敎北堂傳敎活動的法國敎士南彌德被驅逐下澳,向淸廷管西洋堂大臣稟請由南堂葡國敎士李拱宸代管北堂產業。《彙編》1098《香山知縣發南彌德所管北堂房地租銀錢衣物數目冊》一份,其中詳細記載着北堂在北京置有的店鋪和住房近二百處的所在,及其每月收納鋪房租金的數目;分別在宛平、固安、新城、霸州、昌平州等處佔有的田地四十餘頃及其地租數目。這樣的淸冊,對於硏究淸代乾嘉時期敎堂與當時中國社會的聯繫以及它的財政狀况,顯然是有參攷價値的。
  《彙編》收載的歷史檔案文獻,其所反映的內容,並不僅限於以上介紹的幾個方面。但從上述方面,已可較爲淸晰地從不同側面了解到18世紀中葉以迄19世紀中葉,澳門地區社會經濟、政治和民生實况,特別是在葡萄牙人租居澳門之後,中國政府在行使領土主權方面的方針和運作形式。中葡兩方在此規範下,曾經相處了兩百多年之久,這在國際關係史上是不多見的。但也必須淸醒地認識到,隨着19世紀以來的風雲激盪,原來相對的平衡正在受到日益激烈的衝擊。特別是鴉片戰爭以後,淸朝屈辱於英國的堅船利礮,被迫割讓了香港,列強相斷對中國進行侵略活動,意味着封建末世的終結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發端,葡萄牙當局亦極力擴展地盤,拒絕交納地租,以否認對澳門的租住性質,相斷搗毀粵海關在澳衙署,驅逐淸朝駐澳官吏,排斥中國原擁有對澳門的領土主權,進而謀取所謂永居權和擁有駐軍、徵稅、司法權力,要將澳門淪爲葡屬殖民地。中葡之間長期被遵守的權利義務關係旣被廢棄,道光二十九年以後,《彙編》收載雙方原使用的文書形式及其內容,當然也隨着發生大變動,這很可能是東波塔中文檔案至此戛然截止的原因之一。《彙編》如實記錄着這百年巨變。一個時期的結束意味着一個新時期的開始,但任何新的時期總是從原有的舊時期嬗變而來的,它總是有迹象可尋的。歷史有助於回顧,但更有助於前瞻。正是從這個意義說來,舊中國“天朝”的夕陽,老式中葡關係的終結,正意味着爲建立新的中國,爲建立健全平等的新的中葡關係,爲澳門回歸祖國持久不懈奮鬥的開始。歷史將進入一個潮流更浩蕩,變化更迅猛的新的百年。中國和葡萄牙的志士仁人,都分別爲此作出過自己的貢獻。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正因此,《彙編》一書的出版發行,就具有更特殊重要的學術價値。這是一筆非常珍貴的資料財富,它必將爲全世界學術界,首先爲中葡兩國學者提供出十分有用和有益的第一手資料。


  在這篇序言結束之前,筆者還要對本書的編注工作說幾句話。
  1992年,筆者應邀到澳門歷史檔案館參觀訪問,知道他們剛從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複製回這批中文檔案,當時一方面非常喜悅,對澳門歷史檔案館的卓識由衷地表示欽佩;但另一方面,粗粗瀏覽了一下,了解到由於葡方着手拍攝複製的人員,因爲不懂中文,故此造成文書的次序顛倒,簡牘錯亂,同一件文書可能分置數處,要將之準確銜接排列,回復原狀,必須付出極大的工作量,更遑言再進行擬題、分段、標點,訂正某些謬誤,對一些歷史情節、人名、地名、船名等作必要的注釋和翻譯了。筆者當時非常盼望能早日將這些材料編印刊佈,以嘉惠士林,但也擔心並非一蹴可就,以爲如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短期內難期公佈發行。
  但卻想不到,在澳門歷史檔案館高級技術員劉芳小姐和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章文欽敎授協力合作下,這樣一項重大的學術工程,竟然能在短短四五年間高質量地完成了。1996 年年底,筆者再次應邀訪澳,劉芳小姐出示了他們的部份初印稿;1997年年底,章文欽敎授又送來二校稿並索序。筆者是帶着興奮的心情通讀全稿的。原材料內容豐富,編注者加工細致,兩者交相輝映,保證了這部書能以精品的面貌面世。
  從本世紀20年代開始,淸宮檔案被視爲四大學術發現之一,受到了全世界的重視,北平故宮博物院、中央硏究院歷史語言硏究所首先編輯和公佈出版了一些檔案,近數十年來,兩岸科硏和檔案部門、某些院校和學者、也相繼編輯出版了許多專題匯編。但就筆者所見過的,還沒有另外一部作品能象本書編注加工的程度如此精細的。本書的編注者充份利用中外文獻,對在檔案中出現的人物,哪怕僅是縣丞、巡檢之類的綠豆官,也盡可能注明其人的出身簡歷,主要的事蹟;對外國人物或船艦、地區,除按當時音譯外,亦盡可能從英文、葡文或拉丁文注明其原名,介紹其簡歷,在華的年代、職務及其主要活動;對檔案中涉及的中外典章官制,以及發生的事件,都盡可能在注文中作出考訂,說明其淵源原委;對個別一時未能搞淸楚的問題,則歸入存疑。凡此,對於廣大讀者都是大有裨益的。據筆者所知,這是前此已出版公佈淸檔的書籍未能完全做到的。它反映着七十餘年來,出版公佈這類檔案的報刊書籍,正沿着從粗入細,由低至高,逐步提高編硏質量的方向在發展。章、劉二位的工作可以說又攀登上一個新的臺階。對他們的敬業精神和嚴謹學風,是値得筆者學習的。
  1998年2月於廣州
  序者簡介:韋慶遠教授,中國廣東順德人。少年時代曾就讀於澳門。1950年畢業於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專修科。長期擔任中國人民大學檔案學院教授。曾任美國哈佛大學、英國牛津大學、香港大學客座教授。致力於中國政治制度史、明清史和明清檔案的硏究。是資深的歷史學者和檔案學者。

  註釋
  ①民國《香山縣志續編》,卷六《海防》。
  ②《彙編》,75《署澳門同知熊爲飭查山水園蕃人私建房屋事下理事官諭》。
  ③《彙編》,23《署香山縣丞鄭爲奉憲飭查造澳蕃煙戶丁口冊事下理事官諭》。
  ④《彙編》,625《香山知縣彭昭麟爲飭交兇蕃暫停交易匠作示》。
  ⑤《彙編》,628《香山知縣彭昭麟爲催交兇蕃受審毋得自行正法飭理事官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