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約單執照



四 漁戶執照

122 漁戶姜植興執照(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十四日,1849·10·29)



  漁戶執照(鐘字肆壹號)
  鐘字肆拾壹號引鹽貳伯〔佰〕觔。
兩廣鹽運使司,爲飭發印照以便稽查疏銷官引事:
  案奉前部院鄂,設立聯票,編列字號,給商收領,以備漁戶買引。塡明鹽數,以別官私,便於稽查。現據漁戶姜植興買到新安埠引鹽貳伯觔,出海醃製鹹魚。准照本境海面採捕,毋得越境,如違查究。凡遇守口營汛巡查人等,驗票放行。如有夾帶私鹽,以及空標影射等弊,立拏解究。須票。
  道光念玖年玖月十四日給
  固戌鮮艇壹隻,
  載貳拾伍擔。
  限十貳月拾伍日銷。
  過期不准照拏究。
  鐘字肆壹號漁戶姜植興鹽貳伯觔。
  (0172/C0614-091/Cx.03,R.12/1491)

123 漁戶新植興執照(道光三十年二月初九日,1850·3·22)



  漁戶執照(經字肆壹號)
  經字肆拾壹號引鹽貳伯〔佰〕觔。
兩廣鹽運使司,爲飭發印照以便稽查疏銷官引事:
  案奉前部院鄂,設立聯票,編列字號,給商收領,以備漁戶買引。塡明鹽數,以別官私,便於稽查。現據漁戶新植興買到新安埠引鹽貳伯觔,出海醃製鹹魚。准照本境海面採捕,毋得越境,如違查究。凡遇守口營汛巡查人等,驗票放行。如有夾帶私鹽,以及空標影射等弊,立拏解究。須票。
  道光叁拾年貳月初玖日給
  固戌鮮艇壹隻,
  載貳拾伍擔。
  限六月拾伍日銷。
  過期不准照拏究。
  經字肆壹號漁戶新植興鹽貳伯觔。
  (0160/C0614-079/Cx.03,R.12/1490)

124 漁戶姜植興執照(道光三十年九月初二日,1850·10·6)



  漁戶執照(餘字陸拾貳號)
兩廣鹽運使司,爲飭發印照以便稽查疏銷官引事:
  案奉前部院鄂,設立聯票,編列字號,給商收領,以備漁戶買引。塡明鹽數,以別官私,便於稽查。現據漁戶姜植興買到歸善埠引鹽叁百觔,出海醃製鹹魚。准照本境海面採捕,毋得越境,如違查究。凡遇守口營汛巡查人等,驗票放行。如有夾帶私鹽,以及空標影射等弊,立拏解究。須票。
  道光叁拾年九月初二日給
  往陳村、石龍發賣。
  計水魚滿載。限□〔拾〕貳月□□〔拾伍〕日銷。
  過期不准照拿究。
  (0174/C0614-093/Cx.03,R.12/1492)

125 漁戶姜植興執照(咸豐元年三月二十二日,1851·4·23)



  漁戶執照(相字肆壹號)
  相字柒拾柒號引鹽肆伯〔佰〕觔。
兩廣鹽運使司,爲飭發印照以便稽查疏銷官引事:
  案奉前部院鄂,設立聯票,編列字號,給商收領,以備漁戶買引。塡明鹽數,以別官私,便於稽查。現據漁戶姜植興買到新安埠引鹽肆伯觔,出海醃製鹹魚。准照本境海面採捕,毋得越境,如違查究。凡遇守口營汛巡查人等,驗票放行。如有夾帶私鹽,以及空標影射等弊,立拏解究。須票。
  咸豐元年叁月念貳日給
  固戌小艇壹隻,
  載柒拾擔。
  限陸月拾伍日銷。
  過期不准照拏究。
  相字柒柒號漁戶姜植興鹽肆伯觔。
  (0171/C0614-090/Cx.03,R.12/1493)

  註釋:
  ①劉注:東波原檔“漁戶執照”字樣正上方用印,並書:“此照無蓬鮮艇,准領引鹽貳百斤,以備暫〔查〕驗趁市,不得混行影射。”
  ②章注:原件本行因聯票中分,字體僅存半行。下仝。
  ③章注:鄂指鄂彌遠,雍正八年至十年(1730-1732)任廣東巡撫。
  ④章注:澳門爲一優良漁港,附近洋面,向爲淸代漁戶海捕之所。道光初年,因守口營汛勒索過往漁船,廣東當局曾勒石示禁。澳門地區現存這類碑刻二方,與本節所選漁戶執照具有同等的原始資料價値,且年代稍早。一在蓮峰廟西偏仁壽殿前,年代爲道光六年(1826);一在路環譚公廟前西側,年代爲道光七年(1828)。可與本節史料互相印證,兹照錄如下:
兩廣部堂示禁
  署香山縣事高明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祝〔淮〕,抄奉兵部尙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廣東廣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李〔鴻賓〕,爲嚴禁營汛弁兵、緝私巡船需索滋擾以安商漁事:
  現據東莞縣民莫英漢、新安縣民鄭獻錦、姜陞赴轅呈稱:“竊蟻等住居沿海,素日以船爲業。年來各駕小料漁船,由該處東洲埠配足鹽斤,往海面醃製鹹魚,載入順德陳村發賣。被各段守口船及鹽務緝私船幷龍灣、九牛、柴汛各處臺汛見有漁船經過,各駕三板船攔截,勒抽魚更,每處二十餘斤不等。由新安海面歷東莞、香山、番禺、順德陳村而止,共有二十八處,每次計被抽魚五百餘斤。此外仍有年節禮、炮竹金名目。倘遇鹽務巡船,仍要每船抽掛號銀各一兩,以作陋規。否則指爲夾私,竟用鐵嘴探筒將魚插爛。稍拂兇威,立施鞭撻。商民受苦,莫慘於此。聞有前月十一龍灣河面因索魚更,兵丁過船,失足淹斃。營員硬將人船押解。弁兵藉有人命,恣索較前尤甚。小民資本無多,迫得飮泣吞聲,飽其盜欲。蟻等伏查嘉慶五年,曾經吉前憲〔慶〕革除陋規,嚴禁抽索,賞示沿海地方,勒石永禁。斯時文武兵差,頗知斂戢。緣日久弊生,滋擾復熾。叩乞飭行文武,一體嚴禁。並懇賞示沿海港口,勒石永禁。則薄海商漁咸頌甘棠不朽。”等情。到本部堂。
  據此,查弁兵人等勒索漁船陋規,久經前部堂嚴行示禁在案。兹據呈該漁戶等醃魚運賣,守口營汛弁兵及緝私船隻復敢需索滋擾,殊屬目無法紀。若不亟爲查禁,何以儆積蠹而安生業?除批揭示並檄行各營縣嚴密稽查究辦外,合就出示嚴禁。爲此,示諭營汛弁兵及緝私船人等知悉,當思沿海漁戶涉歷風濤,藉圖微利,豈堪沿途弁兵巡船倚勢作威,層層需索?嗣後爾等務須痛改前非,恪遵法紀,遇有醃製鹹魚船隻經由出入,毋得混行攔阻,再向索取魚更、年節規禮,以及掛號銀兩。倘敢陽奉陰違,一經訪聞,或被首告,定行嚴拿,從重究擬治罪,決不寬貸。其漁戶人等亦不得藉有示禁,違法帶私,致干查出重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1826年11-12月〕□日。發仰澳門新廟、酒米雜貨行、魚欄行、豬肉行勒石曉諭。兼署廣東等處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兼管全省驛傳事務溫、運司加三級紀錄十次耿,爲飭行勒石永禁事:
  照得窮蛋捕魚爲業,豈容兵役濫封索擾,久奉通飭嚴查,自應恪遵守法。兹據香山縣蛋民李善慶、郭旺文、黃葉有等赴督憲呈控,伊等大小蝦罟拖船,向在九洲等處海面攜眷捕魚爲業。被該處舟師兵丁濫封婪索。等情。奉批:“移行該文武嚴查究報,一面出示勒石永禁。”等因。
  除移行該管文武嚴查究報外,合行出示勒石永禁。爲此,示諭該處舟師與防守陸卡兵丁人等知悉,嗣後一切捕魚船隻,毋許濫封索擾。遇有實在緊要差使,必須船隻應用,亦即由營移會州縣,按照民價雇覓。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28年1月11日〕示。過路環勒石曉諭。
  註釋:
  ①劉注:東波原檔“漁戶執照”字樣正上方用印,並書:“不准進鹽田沙魚涌發賣,致滋漏課重運等弊。如違,獲送究辦。”下文第125號仝。
  註釋:
  ①劉注:東波原檔“漁戶執照”字樣正上方無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