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約單執照



二 借貸交易約單

96 何亞淸立向咖公頭借銀憑單(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初五日,1777·11·4)



  立借數人何亞淸,借到咖公頭銀壹百員,限至壹月交足,不得拖欠。恐口無憑,立此數爲照。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初五日,何亞清借數(花押圖書)。
  (1042/C0606-106/Cx.01,R.04/0487)

97 趙盛官立與嗉呱白糖交易接貨帖(嘉慶五年十一月初七日,1800·12·22)



  立接貨帖人趙盛官,今接到先翁嗉呱咋〔Camilo Pascal Souza?〕二號白糖一百五十擔,胡絲秤每擔價銀肆員貳毫半寸,約以來年七月內交貨。言明交糖之日,其銀即要交淸,不得少欠。至期無貨□〔交〕收,罰銀相倍。先收定銀。今欲有憑,立此合約爲照。
  即收定叁百大員。
  嘉慶五年十一月初七日,立合約人趙盛官。
  二月十九日,收銀三十七員半。擔認人先翁噧喴呶〔Manuel Justino?〕。
  每把實價四員一錢八分。二月初五日抄。
  (0890/C0607-099/Cx.02,R.05/0685)

98 貨物價銀單(約嘉慶八年,1803)



  □□螺絲四口,該銀四分。
  又十六口,該銀九分六厘。
  木一條,該銀壹錢五分。
  又螺絲十二口,該銀七分二厘。
  又螺絲卅口,該銀壹錢八分。
  又螺絲一口,該銀一分。
  又廿□〔口〕,該銀一錢貳分。
  共計銀六錢六分八厘。

  金銀器工價銀單(約嘉慶八年,1803)

  茶匙十貳□□,□□〔用銀〕重壹兩壹錢八分。工銀三員。
  金鍊一條,長□尺,工銀三員。
  髮鍊一條,連重該銀三員半。
  戒指貳隻,工銀六元。
  有花洋平碼五套,每套工銀三元。
  無花碼貳套,該銀四元。
  共計該銀叁拾陸元○七分。
  (0782/C0806-115/Cx.02,R.06/不詳)

99 復源店開先翁央官購貨價銀單(約嘉慶八年,1803)



  舊歲蒙求茶仔、荔枝,該錢四十八文。
  又三月廿二日,求□□罐一個,該銀半元。
  四月初九日,求酒樽十個,該銀半元。
  一共計銀一元另四十八文。
  上
先翁央〔João〕官炤。
  復源店單
  (0781/C0608-114/Cx.02,R.06/不詳)

100 盛生立修整舊鎖配匙工銀字據(約嘉慶八年,1803)



  字奉兄台:
  得知三月廿四日得接舊鎖三把,要做新,□〔見〕字即辦。廿七日,仁兄下,未曾得起。
  啓者,得知鎖匙每條價銀九分半,共銀貳錢八分半。鎖面三個銀七分半,一共該銀叁錢六分。見字有人上省,便付銀到來,多蒙感。
  上
敬華兄照
  盛生字
  (0783/C0608-116/Cx.02,R.06/不詳)

101 舖戶寧號立與蕃官咉貨物交易憑帖(嘉慶十三年閏五月十二日,1808·7·5)



  立帖人寧號:先翁央做這〔João José da Silva e Souza〕應得拾貳年公貨壹件。兩人言明,價銀壹千叁伯〔佰〕貳拾員,期限至陸個月。交銀出貨,二人毋得反悔。其貨或有擔認人,任寧號先出發賣。到期淸還,不得拖欠。恐口無憑,立單爲記。
  嘉慶拾叁年又五月十二日,寧號憑單〔圖記〕。
  (1536/C0603-099/Cx.01,R.01/0161)

102 寧號立收蕃官央做這公貨按銀憑帖(嘉慶十三年閏五月十三日,1808·7·6)



  □〔寧〕號有□〔拾〕貳年□□□〔公貨叁〕件,按到先翁央做這處當出銀叁千叁伯〔佰〕大員,二人言明利息壹算,出貨或有先後,論月算利,以四個月爲期,本利交足贖回。恐口無憑,立帖爲記。
  嘉慶拾叁年又五月十三日,寧號憑帖〔圖記〕。
  (1106/C0605-049/Cx.01,R.03/0272)

103 紀徐氏立蕃婦咧咑揭銀回收憑單(嘉慶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1815·8·31)



  立回收銀人紀福舍次妻徐氏。前嘉慶十八年,與梁宅頂到下環街屋一所,每年納租四十四員。因前上年咧咑〔Rita〕婆揭去銀五十大員,減去租銀十四員,言明每年納租銀三十員,今伊妹嚹咑婆情願還回銀五十員,今要每年納回租銀四十四員。兹前咧咑婆寫回揭單一紙,現今失去,但日後尋回,此紙作爲故紙,口恐無憑,立回收單□〔爲〕據。
  嘉慶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紀福舍次妻徐氏單。
  見交銀史文璣
  (1445/C0605-008/Cx.01,R.01/0140)

104 大利店開大廟修葺工料銀憑單(約嘉慶二十三年,1818)



  大廟單:
  正月二十五日,取大涂木一占(凳面用),銀一元半。紅木一塊,銀一錢八分。
  二十九日,取車頭涂木一彔,銀五錢四分。波羅木一塊(整書),銀一錢八分。
  三十日,取徐木二塊,銀一元。紅木二伴(架),銀一錢八分。
  二月初一日,取涂木二塊,銀一錢八分。初二日,涂木朸一條,銀九分。
  初十日,取呂宋木一條,銀半元。十四日,呂宋格一條,銀一錢。
  又取涂木一塊,銀二錢四分。涂木樣板一塊,銀一錢。
  十七日,界涂木一占,銀一元。二十一日,山枝木一塊,銀五錢四分。
  金漆四兩、四兩,共半斤,銀半元。紫檀糠一兩半,銀九分。
  鐵螺絲釘八口,銀九分。花梨木二塊(連界工),銀三元半。
  徐木一塊,銀一錢八分。雜木棍子一條,銀一錢八分。
  呂宋格木一條,銀一錢八分。
  整琴座一個,共銀二十八元,連座樓板一塊。
  又整後邊橫頭地樸板二塊(連釘工),共銀四大元。
  合共該銀四十四大元○一錢八分,另有抄木三塊,收回未入。
  桂號共做工五十九工半,中號共做工三十一工,千號共做工五工,內二個半工。
  合共九十五工半,每元三工算。亞香、亞昌、亞帝、亞彩,此四人共做三十八工,每元四工算。
  二共該工銀四十一元○三十毫。
  以上連工料合共該銀八十五大員○五十五毫。
  大利店
  (1521/C0603-084/Cx.01,R.01/0148)

105 大利店開仙翁央官修葺工料及雜物價銀憑單(約嘉慶二十三年,1818)



  仙翁央官單:
  正月十三日,整地樸床一張,又整二張,共三張,該銀六大元。腳踏凳仔一張,廁凳仔二張,共三張,該銀五錢四分。
  十九日,取靑磚一百口。又二月十七日,靑磚三十口,共一百三十口,四元算,該銀五十二毫。街磚仔二十五塊,銀三十八毫。新月十七日,短板二塊(凳仔用),銀一錢八分。
  二月初四日,松板一塊,銀一錢八分。十六日,門占板一塊,銀一錢八分。
  正月二十八日,短八尺長杉一邊,銀一錢八分。五尺長杉一邊,銀九分。
  二月二十八日,短衫三彔,銀一錢。整車籠一個(令郎用座),銀一元。
  整馬房處用列:
  又二月初六日,馬槽一個,銀二元。脩整馬草籠一個,銀一元。
  新整馬草籠一個,銀二元。又整馬槽一個,銀二元。
  整車馬繩墮二個,銀半元。大釘四口,杉橫二條,共銀九分。
  一丈二尺杉四條,銀二元。又杉一條半,銀半元。
  五分板二占,銀一元。樓板心一塊,又一塊,銀半元。
  四車釘半斤,銀九分。又釘四兩,銀四分。
  合共銀二十一員○五十四毫。
  整馬房師付六工,該銀一元半。
  連大廟統共該銀一百○八大員○八十毫。
  大利店
  (1520/C0603-083/Cx.01,R.01/0149)

106 澳門同知與香山知縣及縣丞房差發銀憑單(約嘉慶二十三年,1818)



  軍民府科壹百元。兩季的每年分二次,交姓歐、姓黎。
  軍民府衆班,明十五元,暗十五元,交麥奇。
  香山縣澳差繆泰四十元。
  左堂澳差何光十五元。
  麥奇、翁光共十五元。衆班十元,又十元。
  總交麥奇。
  (0785/C0608-188/Cx.02,R.06/不詳)

107 債務人立遵依官限還銀擔認單稿(約道光十年,1830)


  立擔認還銀單人。△△因△△欠到△△貨本銀△△△、二百兩,今遵大人公斷,限以四次照數還訖。一在十二△月、二十△日起,交還銀一百兩。
  餘銀一百兩,限至明年正月十一日,交銀卅三兩;二月十一〔日〕,交銀卅三兩;三月十一〔日〕,卅四兩還淸,毋得少欠分毫。到期無銀,係△△是問,恐口無憑,立此單爲據。
  △△△△△日立擔認單人△△△
  (1253/C0605-196/Cx.01,R.03/0435)

108 升漢立承辦廣州府軍工廠領羅武本銀按庫憑單(道光十六年十月十三日,1836·11·21)



  立領單人升漢,爲因承辦廣州府軍工廠事,要銀應用,即□〔領〕出阿羅武本番面銀肆千大□〔圓〕,□〔實〕兌重二千八百八十兩正。此□〔係〕作爲廠中存庫,以彰殷寔。其廠中承辦木料船隻,所有出息,係與秦師爺諱世隆合辦,該息南北均分。升漢所領該銀,原係羅武之銀,言明生意所有出息,武着三份,升着一份,共成四股。如期滿不用按庫,原銀四千交還羅武收回。股子照四股,永遠均分。藉福祥平安吉利,故立此單爲憑據。兄友弟恭,和氣生財,藉福無疆矣。升漢書此,以爲遠照。

  道光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升漢的筆。林茂昌等立接辦廣州府軍工廠約據(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1837·1·24)

  立接辦軍工廠林茂昌等,嗣因楊鳳鏘買辦木料,公費、資本不敷,情願退與林茂昌等接辦承充。所有捐買,各項銀兩,三面議明。俟期工竣,領出銀兩,將楊鳳鏘所捐資本二千八百八十兩一槪還淸。所有軍工廠事務,與楊鳳鏘無涉。此係當面議明,兩相情願,毋得反悔。口恐無憑,立約據一紙,交執爲據。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接辦崔翹遂、林茂昌、悅隆店。

  楊鳳鏘等立捐辦廣州府軍工廠木料工費銀合同(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37·2·1)

  立合同楊鳳鏘、林茂昌、林成澤,彼此誼友,相同承辦廣州府軍工府廠。楊鳳鏘捐銀七百兩,林茂昌捐銀七百兩,林成澤捐銀七百兩,共捐銀二千一百兩,備辦買木料、工匠之費。議作十股均分,每人着三股三分,內紅股二股,所有盈餘銀兩作十二股均分。如有大小船隻等項,遵照部例辦理。自立合同之後,同心協力,兩相情願,毋得異言反悔,以重久遠。全名全利,各立合同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合同人林茂昌、楊鳳鏘、林成澤。
  林茂昌等立接辦廣州府軍工廠約據(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37·2·1)

  立接辦軍工府廠人林茂昌等,緣楊鳳鏘買辦木料公費、資本不敷,情願入顆林茂昌、林成澤等接充,同爲辦理。所有捐買各項銀兩,三面議明,俟期工竣,領出銀兩,所捐資本二千一百兩一槪淸還。所有軍工廠事,係林茂昌、林成澤同爲辦理,毋得推延。此係三面言明,毋得反悔。恐口無憑,立約據一紙,交執爲照。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接辦林茂昌、林成澤。
  林茂昌等立接辦廣州府軍工廠憑單(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1837·4·27)

  立接辦人林茂昌、秦世隆,因楊鳳鏘買辦木料公費、資本不敷,情願退與茂昌、世隆承充。所有捐買各項銀兩,三面議明,俟期七月領出銀兩,將楊鳳鏘所捐資本除減之外,願收回銀一千二百五十兩一槪還淸。所有軍工廠事務,與楊鳳鏘無涉。此係兩相情願,毋得反悔。恐口無憑,立單一紙,交執爲據。
  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林茂昌、秦世隆。
  林茂昌等立限還淸楊鳳鏘銀兩約單(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1837·4·27)

  立約單人林茂昌、秦世隆,今因楊鳳鏘所捐資本除減之外,應找銀一千二百五十兩,言明約至七月底還淸。恐口無憑,特立約單一紙,交執爲據。
  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立約單林茂昌、秦世隆。
  (1243/C0605-186/Cx.01,R.03/0425)

109 潮客光桃堂立與蕃商糖貨交易合約(道光十七年八月,1837·8-9)



  立合約人潮客光桃堂,〔約缺十八字〕餘擔左右,烏糖七十擔左右,包載〔約缺十一字〕貨兩相合式。如有不好,兩相包換,以合用爲佳。其白□□□□〔糖二百餘〕擔,約實價銀六十三。烏糖七十餘擔,每價七十四。載至該處,銀交貨□〔交〕,無得另生別論。先翁言妥,該糖每擔應謝用銀一毫。光記□□糖三擔,交先翁帶至該處。潮客攜銀到船,另交銀三千員作□〔按〕。光記貨三擔,即交潮客發售,無得遲誤。客銀三千,按至該貨□〔交〕淸,原銀交回,三面言明。該船載貨至埠,限以四十五日爲期,以□〔開〕行之日起計。其銀水三十五寸。
  道光十七年八月 日立〔下缺〕
  (1242/C0605-185/Cx.01,R.03/0424)

110 胡陳氏為填還欠咉嘛喱吔本銀立明典屋契據(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1839·4·4)



  立明典屋契人胡陳氏,爲因氏夫胡老帶於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願將自己名下所現住之屋,坐落澳門打銅圍口,坐北向南,屋深二進,闊十七桁,後晒棚、廚房、牆壁、瓦面、樓閣、門扇俱全,將此屋作按。托中人新隆,問到仙翁咉嘛喱吔〔João Maria〕,揭出本銀五百大員,兌重三百六十兩正。言明每月行息共五員算,揭此銀生理應用。
  自氏夫揭銀出外營生去後,不知何往,不見回家。□〔銀〕主情願減免利息,實還本銀五百大員。氏情願將夫所按之屋,立爲典契。二面言明,限四年陸續塡還本銀五百大員。自道光十九年二月起陸續塡還,至道光二十二年二月止,務必淸還此銀五百大員。如至期無銀淸還,毋論氏夫歸不歸,氏即計欠多寡,即將此屋或典或賣,務必淸還,不欠是實。
  如若遞年之內陸續無銀交還,任憑主將氏遷出其屋,另批賃別人。至銀數還足之日,方得贖回原屋,兩無異言。如氏夫即日歸家淸還,即收回此屋典數。
  此係至情至理,實銀實契,並非債利准折倍寫。等情。此屋果係氏夫物業,與別人無干,無重典重按,如有來歷不明,係氏同中理妥,不關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明典契一紙,交仙翁收〔執〕爲據。
  一、實典出屋一間,坐落打銅圍口,坐北向南,屋深二進,該晒棚、廚房、樓閣、門扇俱全。
  一、實典到屋價銀五百大員。限四年陸續淸還,不欠方爲贖屋是實。
  □〔作〕中交銀人新隆花押。
  道光十九年二月念一日,立明典屋陸續還贖契人胡陳氏右手指模。
  (1111/C0605-054/Cx.01,R.03/0267)

111 唐宗禹立向文錦全借銀憑單(道光二十六年二月三十日,1846·3·26)



  立借銀數人會邑唐宗禹,爲因無銀應用,借到香邑文錦全銀壹佰四十元正。□〔用〕碼平兌,接回應用。此係二家相好,並無作中,又無行息,亦無按當。不過挪移相信,至後依口酬還,不得異言。期銀限冬前交還,不得拖欠,恐口無憑,立此字爲據。
  道光貳拾六年二月卅日立,唐宗禹筆。
  (1100/C0605-043/Cx.01,R.03/0278)

  註釋:
  ①章注:一錢八分,原文爲舊記數碼,兹改仝上文。
  註釋:
  ①章注:原文多處爲舊記數碼。
  註釋:
  ①章注:原文爲舊記數碼,下同。
  註釋:
  ①章注:本件及下件銀兩數多用舊記數碼,兹改同其他各件。
  ②章注:舊秤以十六兩爲一斤,四兩再加四兩即爲半斤。
  註釋:
  ①劉注:東波原檔本件左邊部分書有五十一號至六十七號界尾地一段文字,各號地段原用舊記數碼,字體與本件各異,而內容則與下文第153大略相同,應爲抄稿,未錄。
  註釋:
  ①劉注:東波原檔另有二件,號碼爲T1360B(1240/C0605-183/Cx.01,R.03/0422)和T1360C(1241/C0605-184/Cx.01,R.03/0423),內容與本件完全相同,未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