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居澳民蕃



一 華民

1 香山知縣楊椿為查明營地街恃強欺壓壟斷之魚販姓名事下理事官諭(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六日,1776·8·19)



香山縣正堂楊,諭澳門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據夷目稟稱:營地街擺賣鮮魚之人欺壓壟斷。等情。前來。
  查欺壓賣魚之人是何姓名,未據開明。合諭查開。諭到該夷目,立即查明恃強欺壓之人,指名稟覆本縣,以憑拿究,勿得諱飾。速速。特諭。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六日諭。
  (1044/C0606-108/Cx.01,R.04/0485)

2 被押人犯亞晚求其父喜金籌措銀錢營救家書(約乾隆五十五年,1790)



字稟父親大人膝下:
  但〔?〕不肖男,現今於五月廿七日,將男解送東莞縣。奉押西班館,苦楚凄涼,饑餓十分難捱。見字,乞求父親打算錢銀,備辦到來,救吾兒之性命。如或來遲,十死無一生。目下路途遙遠,難以請人帶來,玉步務要祈即刻到來,救此草命,切不可延遲,餘言難盡。耑此書稟。至要至要,勿謂言不早矣。
  上 並候福安
喜金父親大人安啓
  難男亞晚字叩。
  再字,倘或父親不能抽身到來,務要交吾姊、三妹到來,切不可遲誤。至要至要。
  如或錢銀不便,祈即刻到來定奪。一音□〔下殘缺〕
  (1080/C0605-023/Cx.01,R.03/0302)

3 香山知縣許敦元為民蕃相安各循本份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七年三月初九日,1792·3·31)



香山縣正堂許,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照得該夷等出銀建立墟亭,以爲民夷交易之所,漢夷相安,良爲美事。爾等駐澳二百餘年,原屬兩相和好,本縣深爲喜悅。近有外來爛崽,於中搭蓋寮篷,夜則藏奸聚賭,深爲民夷之害。本縣業已出示曉諭,嚴行拆毀。其薪蔬魚肉,各照石刻擺賣,不得擁塞街道,紊亂舊章。
  至於泥水木匠,爾等修理船隻、房屋,必由分府、分縣遞稟請牌,乃多年舊規。其灰瓦脫落,小有粘補,原可聽其自便。乃有不法之徒或衙役,與工匠兩相勾通,拘拿訛詐,種種弊端,不一而足。本縣已出示嚴拿,並面稟軍民府憲,移會戎廳,嚴行查拿。倘差役、工匠人等復行滋擾,立即枷號革處。
  至於望廈、新橋、沙梨〔頭〕三處,多有福建民人好行鬥毆,使爾等不得相安,本縣會同分府、分縣,爲嚴行究懲,無非欲爾等民夷相安,各循本分,毋負本縣一片苦心,合行諭知。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使亭上各夷官並住澳夷衆知之。毋違。此諭。
  乾隆五十七年三月初九日諭
  (1426/C0604-134/Cx.01,R.02/0242)

4 署香山縣丞朱鳴和為民人楊亞苟私墾截泉等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1793·5·9)



署香山分縣朱,諭澳門夷目唩嚟哆知悉:
  本月十八日據該夷目稟稱:澳東城外山埔有泉,係夷人汲水引用,由來已久,向無民人霸佔。今有民人楊亞苟、黃平章私行開墾,把截山泉,稟請禁止。等情。到分縣。
  據此,查民人私行開墾,無論澳中澳外,均干例禁。當經出差喚到黃平章到案,訊據供認不諱。當諭以將所墾田土即行拋棄,毋得再行佔墾,併責懲在案。因楊亞苟托病不出,以致案延未結,擬俟遲日,乘本分縣蒞澳之便,將私搭篷寮盡行拆毀,田地墾平,斷不稍存姑息。
  惟據通事向原差云,欲同原差令黑奴前去拆毀篷寮,此則斷然不可,蓋楊亞苟本係福建欄匪,兇橫性成。若黑奴自行前去拆寮,該犯必然恃蠻不服,恐致滋事,合行諭止。諭到該夷目,靜候本分縣即日蒞澳之便,飭將楊亞苟篷寮親臨押拆,毋得私令黑奴往拆,致生事端。特諭。
  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廿九日諭。
  (0952/C0606-016/Cx.01,R,04/0551)

5 香山縣丞朱鳴和為泥水匠鄭亞允承修大廟僧屋捏稱使費勒限退還定銀給領事下理事官諭(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1794·1·25)



香山分縣朱,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本月十二日,據該夷目具稟:坭水匠鄭亞允承修大廟和尙夷屋,用去使費七十二員。等情。到本分縣。
  據此。本分縣披閱之下,不勝駭異,當即飭傳鄭亞允硏訊,據供:小的承修大廟和尙夷屋,軍民府曁太爺衙門向無分文使費,因小的動工時,收過舊庫官定銀七十二員,購備灰瓦各料,業經用去。現在新庫官接手,不要小的做工,另換匠人修理。小的因先曾買料用去定銀,一時不能呈繳,以致稟追,小的願限三日內照數備繳,不敢逾限。等供。
  據此,本分縣查澳中坭水匠日漸衆多。互相爭僱,以致捏稱使費,藉辭混狡,殊屬可惡。除當堂將鄭亞允杖責,併出示嚴禁外,現據鄭亞允繳到番銀七十二員前來。合行給領。諭到□〔該〕夷目,即將發來番銀七十二員,轉給大廟□□〔和尙〕收領,取具收領送查。毋違。特諭。
  計發番銀七十二員。
  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諭
  (0950/C0606-014/Cx.01,R.04/0549)

6 署香山縣丞丁為覆原稟飭華民陳亞泰姊子亞則將承育蕃人嗰呢吡女孩交回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三十日,1794·5·28)



署香山縣左堂候補縣左堂加三級紀錄三次丁,爲稟明事:
  案照本年三月十七日,據該夷目稟:據澳夷嗰呢吡投稱:夷有小女孩一口,向附與陳亞泰姊子名喚亞則代爲養育,每月言定米飯工銀二元,並不少欠。近今兩月,工銀不見到取,孩不交回,人不見面,懇乞轉稟究追。等情。據此,查該夷托養小孩,月有銀兩供給,該婦何得人銀兩匿,顯屬棍騙。祇得稟乞飭將陳亞泰姊子亞則嚴拘,究出承育女孩一口,給該夷收領。等情。據此,當經飭拘究追去後。
  兹據差役郭典稟稱:遵經前往澳門,協同地保勒令陳亞泰姊子亞則,將小孩一口交回澳夷嗰呢吡。又詢問通事、夷目,稱說果正交回。理合稟覆,伏候察奪。等情。據此,合行查覆。爲此,牌仰該夷目,即便查明澳夷嗰呢吡是否收到陳亞泰姊子亞則交回原付養育女孩,限即日內稟覆本分縣,以憑核奪,毋違。速速。須牌。
  右牌仰夷目唩嚟哆准此。
  乾隆五十九年四月卅日,分縣行:限、日繳。
  (0961/C0606-025/Cx.01,R.04/0560)

7 香山知縣許乃來為拘究毆傷呞咑夷稅館挑夫楊亞明等之潮州流匪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六年七月初十日,1801·8·18)



特調香山縣正堂許,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據該夷目稟稱:前因潮州流匪亞在等到該夷稅衙吵鬧,致傷雇工人毛亞炳、楊亞明,稟蒙飭差拘究,感頌疾惡安良。但今貴差不知何故,又要抽稅衙夫頭楊申西到案。忖楊申西係稅衙挑夫總頭,貨物俱經伊手,若將拘去,必致紊亂,且楊申西現無過犯,又非與潮匪嗔毆之人,叩乞免喚。等情。據此,當即諭飭該差明白稟覆去後。
  兹據該差稟稱:查楊申西係充澳門夫頭,奉票飭傳挑夫楊亞明赴案驗傷,曾到挑夫館查傳楊亞明,並無擅拘楊申西情事。等情。稟覆前來。
  據此,合行諭知。諭到該夷目,即便知照,仍即將楊亞明送驗,以憑嚴拘未獲之潮匪亞連、亞脉等究懲。毋違。特諭。
  嘉慶六年七月初十日諭
  (0904/C0607-113/Cx.02,R.05/0698)

8 香山縣丞吳兆晉為清釐營地墟亭積弊曉諭各行人等告示(嘉慶十年十月初六日,1805·11·26)



特授香山縣左堂加五級紀錄五次吳,爲嚴除佔踞積弊以垂永久事:
  照得營地□〔官〕基向爲肩挑負販□□〔各行〕賣□〔買〕聚集之所,是以建立墟亭,分□〔設〕瓜菜、雞鴨、魚、肉四行,擺賣地方,不容混亂。詎知日久法弛,遂□〔有〕剃頭、煙、鐵各舖,手藝人等,佔踞其中。又有搭蓋篷寮,設立爐灶,醃製蠔蜆,堆積亭心。竟以官基佔爲己業,私□〔相〕售典,收□□〔取租〕錢。各衙門差役□□□□〔勒索規利〕,甚至匪徒混跡,開場聚賭,無所不爲,種種弊□〔端〕,□□□〔禁〕革。
  今率同衆紳士,逐一淸釐,使各行擺賣仍歸原處,篷寮盡行拆毀。如有不礙街道,應留寮舖,立即召人承頂,每歲納租,以充公用。合行出示曉諭。爲此,諭仰營地墟亭各行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如有擺賣不遵定處,□〔仍〕前□□〔堵塞〕街道,佔踞各行地方,定當□□〔嚴行〕驅逐。再有頂售地租,以及各衙門差役索費,一經察出,定□□〔行嚴〕□□□□。本分縣爲□□〔地方〕除弊,務期物阜民安,爾等永宜遵守。毋違。特示。
  嘉慶十年十月初六日示
  告示 發仰□□□□〔營地墟亭〕張掛曉曉諭。
  (0469/C0610-021/Cx.02,R.08/0994)

9 署澳門同知辛為奉憲札飭查發瘋寺山腳水坑尾沙田及山坡房屋民人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二日,1811·8·20)



署澳門海防軍民府辛,爲札飭遵照事:
  嘉慶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奉兩廣總督部堂松憲札開:嘉慶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據即用同知福蔭長稟稱:竊照澳門發瘋寺山腳,土名水坑尾浮沙一段,現已圍築成田。又寺右高坡,坐西向東,向係坑山,近有客民築蓋茅寮瓦屋居住。奉憲臺鈞諭:飭令卑職會同香山縣鄭令,曁縣丞周飛熊〔鴻〕,查明有無違礙。等情。當即傳齊各地保,帶領香山縣書役,前赴該處,會同查勘得山腳下浮沙一段,東西較窄,南北較長,一字形沙坦,四圍竹樹,中有小池,池之北有茅寮三間。詢悉夷人唎咇嘮嗹嗦〔Philipe Lourenço〕,於乾隆五十年間逐漸圍築,種植瓜菜,後來轉給夷人喏〔Joaquim Nilo〕,又轉給囒夷人呅〔J.H.Bletterman〕,現在種植稻穀,約計十四五畝。
  其山坡房屋,共五十七間,內瓦屋三十四間,茅屋二十三間。詢悉客民鄧朝籍等三十一家,及已革通事陳亞滿共三十二家,陸續架蓋居住。隨即繪圖註說。一面知會番差,詢問如何私墾官荒?因何違例於界外任由夷民錯處?有無輾轉傳敎情弊?據稱,夷人向住圍牆以內,因瘋疾有傳染之患,是以發瘋寺建於荒山,山下浮沙圍築成田,種植瓜菜稻穀,藉資痲瘋口食,並不敢私墾官荒。又山坡居住貧民,均係坭水工作之頼,並非傳敎。惟陳亞滿一人,先曾充過通事,由圍內遷出,上年方始蓋房移徙。現奉飭查,墾乞恩施格外,俯念歷年已久,准令照常安業,寔深感激。等因。
  卑職伏查華夷關防,最爲嚴謹。如果夷人唎咇嘮嗹嗉等私墾官荒,民人鄧朝籍等借端入敎,均干嚴例,自應立時押遷,仍治以應得之罪。兹據番差稟稱,附近發瘋寺浮沙漸次圍築成田,種植禾蔬,藉資瘋疾口食,因而無依民人陸續居住山坡,暫圖棲止,並無傳敎。等情。揆之地形,似非捏飾。
  查澳門地方,大西洋租賃貿易二百餘年,華夷相安,未便以細微之事,輕議更張,應即從寬免究。但事非核實,日久易滋弊端。卑職愚昧之見,請札飭廣州府澳門廳,督飭香山縣,知照該夷目等,曉以天朝政體寬大,即將此項沙田作爲瘋疾口糧,歸入發瘋寺管理,不准夷人私相授受。其民人鄧朝籍等三十一家架蓋茅瓦房屋,係手藝營生,並無傳敎情事,仍聽其自便。惟陳亞滿一名,曾充通事,不應住居圍外,應令夷目查明圍內民房大小,價値相等者,押令更換。以免民夷錯處,致紊中外關防。仍將現在沙田一段查明尺丈,現在茅瓦房屋查明方向,立石爲界。出示曉諭,日後不准開闊田基,添建房屋。每歲由澳門廳、香山縣查報一次,以憑查考。是否有當,伏候訓示飭遵。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查福丞所議情形,甚屬妥協。除批仰東藩司核明,分飭該府廳、縣遵照辦理具報外,合就札飭。札到本分府,即便遵照,立將澳門發瘋寺山腳土名水坑尾浮沙田畝查明尺丈、現在茅屋方向,豎立石界,毋許民夷再有私塾開闊田基及添建房屋。如敢故違,即據實稟報,以憑究辦。毋違。等因。
  奉此,合行諭飭。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知會番差,立將澳內發瘋寺山腳土名水坑尾浮沙田畝一案,聽候本分府公旋之日,親臨澳門查明丈尺,豎立石界,毋許民夷再有私墾開闊田基及添建房屋。均毋有違。特諭。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二日諭。
  (0025/C0615-025/Cx.03,R.13/1353)

10 署香山知縣鄭承雯為奉憲牌飭查發瘋寺山腳沙田耕獲情形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十七年四月初二日,1812·5·12)



署香山縣正堂鄭,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奉軍民府轉奉布政使司曾憲牌:仰即查明澳門發瘋寺山腳沙田,爲瘋疾口糧,歸入瘋寺管理。是否該瘋夷等各自耕種,抑係批與附近農民耕輸?每年輸租若干?可敷一年口糧之用,日後不致霸耕通租?逐一妥議詳覆。等因。
  奉此,合諭飭查。諭到該夷目,立將發瘋寺山腳沙田是否各瘋夷自行耕種,抑或批給附近農民耕輸?能否日久相安,不致瘋夷失所?每年租銀若干?能否足敷各瘋疾一年口糧?刻日稟覆本縣,以憑核轉。毋得遲違。速速。特諭。
  嘉慶十七年四月初二日諭
  (1348/C0604-056/Cx.01,R.02/0078)

11 署香山知縣鄭承雯為奉憲牌飭催查覆發瘋寺山腳沙田耕獲情形事行理事官札(嘉慶十七年五月十二日,1812·6·20)



署香山縣正堂鄭,爲札催速覆事:
  案奉軍民府轉奉布政使司曾憲牌:仰即查明澳門發瘋寺山腳沙田,爲瘋疾口糧,歸入瘋寺管理,是否該瘋夷等各自耕種,抑係批與附近農民耕輸?每年輸租若干?可敷一年口糧之用,日後不致霸耕通租?逐一妥議詳覆。等因。一案。
  業經諭飭該夷目查覆去後,日久未據稟覆,合再札催。札到該夷目,立將發瘋寺山腳沙田是否各瘋夷自行耕種,抑或批給附近農民耕輸?能否日久相安,不致瘋夷失所?每年租銀若干?能否足敷各瘋疾一年口糧?刻日稟覆本縣,以憑核轉,事關憲件,毋再延宕。速速。特札。
  嘉慶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札
  (1317/C0604-025/Cx.01,R.02/0047)

12 署香山知縣鄭承雯為奉憲牌飭查原通事陳亞滿是否已由發瘋寺山腳遷入圍内居住等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十七年十月十六日,1812·11·19)



署香山縣正堂鄭,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嘉慶十七年十月初十日,奉軍民府憲牌開:嘉慶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准廣州府關開:嘉慶十七年九月初六日,奉布政使司曾憲牌,仰縣即將申詳查過澳門發瘋寺山腳田園居民一案,查明前充過通事陳亞滿曾否遷入圍內居住?其各田畝遞年所獲息銀若干?不敷瘋夷口糧,如何匀給,不致向隅?查明妥議申覆。等因。
  〔奉〕此,查本案先奉督憲飭委分府福會勘,業經諭飭該夷目,飭令陳亞滿遷入圍內居住,其圍外房屋,聽其覓人更換,並據陳亞滿遞具限狀在案。今已日久,未據搬遷稟覆。
  茲奉前因,合諭飭查。諭到該夷目,即便查明,前充通事陳亞滿曾否遷入圍內居住?其發瘋寺山腳各田畝,遞年所獲租息若干?不敷瘋夷口糧,作何匀給?是否該夷目爲之經理,不致向隅?逐一分晰查明,稟覆本縣,以憑申覆。倘陳亞滿仍未搬入圍內居住,亦即押令搬遷,毋任違延,致干重咎。特諭。
  嘉慶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諭
  (1562/C0603-125/Cx.01,R.01/0018)

13 香山知縣彭昭麟為奉憲牌再催飭查發瘋寺山腳田園居民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十八年四月十八日,1813·5·28)



特陞直隸州香山縣正堂彭,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案奉軍民府憲轉准廣州府關開:奉布政使司曾憲牌:仰縣即將申詳查過澳門發瘋寺山腳田園居民一案。查明前充過通事陳亞滿曾否遷入圍內居住?其各田畝遞年所獲息銀若干?不敷瘋夷口糧,如何匀給,不致向隅?查明妥議申覆。等因。業經前縣飭查去後,未據查明稟覆。
  兹准移交,合再諭催。諭到該夷目,速即查明前充通事陳亞滿曾否遷入圍內居住?其發瘋寺山腳各田畝,遞年所獲租息若干?不敷瘋夷口糧,作何匀給?是否該夷目爲之經理,不致向隅?逐一分晰查明,刻日稟覆本縣,以憑申覆。倘陳亞滿仍未搬入圍內居住,亦即押令搬遷,毋任違延,致干重咎。特諭。
  嘉慶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諭
  (1493/C0603-056/Cx.01,R.01/0085)

14 澳門同知鍾英為批覆原稟前山營遊擊拆毀發瘋寺山坡房屋事下判事官嚦諭(嘉慶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1817·9·3)



特授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鍾,爲備述呈明等事:
  現據攝理澳夷事務嚦吃呈稱:等西洋夷人,荷蒙皇恩,租予澳門,建造房屋居住。原自關閘高沙設關爲界。關內則屬澳門地方。舊例不許華人攙入住居,例善恩深,西洋咸沾樂土。嗣因外來華人奸謀攙雜,時勢所拘,是以呞咑在於水坑尾、三巴門二處設立圍牆,防閑內外。圍外現有東望洋、大炮臺二處,原屬舊址,可見可憑。至麻瘋廟犯之情設,情因西洋性義,救濟爲心,不論華夷,如係痲瘋廢疾孤貧無靠者來投入苑,給與資生。奈因苑小人多,或係痲瘋親屬,或無靠貧民來投,不能入苑,是以在於苑側山坡搭蓋寮房居住。苑中又見火患堪虞,故復捐資改造瓦面坭牆,以安棲止。如有營謀生意,遞年計息收租,以俾瘋疾貧民,相爲資藉。且又西洋住澳,生齒日繁,舊有房屋舖舍租與華人居寓,日久踞爲己業,租業全空,任稟地方官憲押遷,從無邀恩准理,以致夷人有屋無居,不得已在於苑側山坡另建房屋居住。嘉慶十六年五月間,總督松大人臨澳查閱,到苑諭令拆遷。經備述稟明,隨蒙恩恤,准免通行在案。貧民賴以安居。
  兹聞前山營遊府於本月初八日督率兵差,突到苑側山坡,拿捉貧民,竟將房屋亂行拆毀,兵差乘機搶奪,華夷苦累難堪。現仍出示諭禁,尙有房屋未經拆毀者,限以十日搬遷。各憲並無諭到,呞咑不知所爲何故。查向例,凡有華夷交涉事件,如係欽奉諭旨曁各大憲飭行,俱由地方文憲傳轉呞咑,未有不見文憑,而武官直拆夷屋之事。但該處房屋,多係苑中捐銀起蓋,本爲憐恤貧民,並非住址之人。所有即間有貧夷房屋,亦由血本所置,西洋住居澳地三百餘年,向俱守份營生,並無有員□〔皇〕恩之事。即在澳十有五年,效職輸誠,一以華夷相安爲念。若以該處房屋係在山坡圍外,故押拆遷,則住澳內外華人,向無恩例者,又將何以處治乎?勢着備述呈明,仰懇移文前山營遊府,准免拆遷,俾貧苦華夷,同得安居樂業。等情。到本軍民府。
  據此,當批:查西洋夷人租住澳門地方,原准止在三巴門以內建屋居住。遇有壞爛,止許修葺,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拆毀,變價入官。定例森嚴,自應遵守。至三巴門以外建設瘋院瓦屋,雖奉前任松督憲親臨查閱,准免拆毀,原屬法外施恩,並非例准添建。本年七月間,本軍民府訪聞開平、新會、新寧各縣流民周勝蘭等,在水坑尾地方聚集滋事。拿獲周勝蘭等到案訊明,分別枷責遞責,遞籍約束。並將該犯等住屋拆毀,均係流民居住房屋,例應拆毀,並未拆毀夷人之屋,該夷目何得藉端混稟?惟據稱前山營遊府出示諭禁,尙有未拆房屋,限以十日搬遷。是否尙有流民在澳聚集滋事,諭令搬遷。候移前山營遊府查明妥辦。仰即知照繳,除批呈外,合諭飭知。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均毋有違。特諭。
  嘉慶二十二年七月廿二日諭
  (0077/C0615-077/Cx.03,R.13/1399)

15 署澳門同知司為墟亭將竣循照地址秉公分派各行地段事行理事官牌(嘉慶二十三年六月初八日,1818·7·10)



調署廣州澳門海防分府兼管順、香二縣捕務水利稽查澳門總口稅務卓異候陞加三級紀錄十次司,爲墟亭將竣等事:
  現據該夷目具稟前事到府。據此,當批:據稟已悉。所請墟亭地內辨別各行人數多寡,分派地□〔段〕,以便位置馬蛟石小販之處,是否可行,候行香山縣丞確切勘明,循照地□〔址〕,□〔秉〕公分派。仍將確勘情形妥速詳核在案。合行飭知。爲此,牌仰該夷目,即便遵照。毋違。須牌。
  右仰夷目唩嚟哆准此。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初八日,分府行:遵照。
  (1122/C0605-065/Cx.01,R.03/0256)

16 署澳門同知李為奉憲札飭查住居水坑尾民蕃事下理事官諭(嘉慶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1818·10·25)



署澳門軍民府李,爲札飭嚴查寔覆事: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奉總督兩廣部堂阮憲札,內開:查得水坑尾地方,向係瘋夷在外居住。內有浮沙一段,恩准其築田種植,以資口食。迨後有民人鄧朝籍等三十一名,係手藝營生,並無傳敎,仍聽其便。經前委員會同地方官勘明,豎立石界,不許民夷再有私墾及添建房屋在案。今何以有民居九十八家?其中稱爲番民,番服番音者五十四家,是否本地貧民冒爲番人,大干法紀?札仰本分府查明,如寔係夷人,飭行夷目押歸牆內,嚴行約束。倘貧民冒充,即行拘拿究辦。等因。
  奉此,本分府查得水坑尾地方在澳牆之外,不准夷人住居。旣係夷人,自應押歸牆內居住,應由該夷目約束。倘係民人易服進敎,其罪不容稍逭。限二日查明,稟覆本分府,以憑核辦。事關督憲飭查之件,毋得朦混率覆,致干未便。速速。特諭。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廿六日諭
  (0092/C0614-011/Cx.03,R.12/1414)

17 澳門同知署理香山知縣鍾英為奉憲札飭查水坑尾地方民蕃聚居事下理事官諭(嘉慶二十三年九月三十日,1818·10·29)



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署理香山縣正堂鍾,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奉督憲札開:照得澳門牆外發瘋寺山腳下水坑尾地方,前有夷人將浮沙圍築成田,並客民建屋居住。經前任松部堂飭令候補同知福蔭長,會同香山縣鄭令及縣丞周飛熊〔鴻〕前往查勘,據福丞稟覆:會勘得水坑尾浮沙一段,四圍竹樹,中有小池,池北有茅寮三間,係夷人逐漸圍築,現種稻穀,約計十四五畝。又山坡房屋共五十七間,係客民鄧朝籍等三十一家,及已革通事陳亞滿共三十二家,陸續架蓋居住。並查詢番差,據稱,夷人向住圍牆之內,因瘋疾有傳染之患,是以發瘋寺建於荒山,山下浮沙圍築成田,種植禾蔬,藉資痲瘋口食。至山坡居住貧民,並無傳敎情事。應請將此沙田作爲瘋疾口糧,歸入發瘋寺管理,不准夷人私相授受。其鄧朝籍等三十一家係手藝營生,並無傳敎,仍聽其便。惟陳亞滿曾充通事,不應住居圍外,應令夷目查明圍內民房價値相等者,押令更換。等情。經松部堂批司核明,分飭該府、廳、縣遵照,並徑札廣州府及澳門同知、香山縣,將前項沙田查明丈尺及茅屋方向,豎立石界,毋許民夷再有私墾及添建房屋在案。
  兹本部堂訪聞水坑尾地方現有民居九十八家,其中稱爲番民,番服番音者五十四家,皆係本地貧民冒爲番人,冀免驅逐。查夷人原應於牆內居住,且該處房屋,業於十六年間委員勘明間數,有圖有卷,不許再行建造,何得復行添建,較前多至數倍?無論華夷,均屬違禁。該地方官漫無查禁,亦屬怠忽。除札澳門同知外,合就札飭。備札仰縣,即便隨同澳門同知,會同縣丞,親往水坑尾地方確查該處居民舊圖,除原有夷人茅寮三間、鄧朝籍等三十一家外,餘係何人所建?其稱爲番民,番服番音之五十四家,如果實係夷產,立即押歸牆內,飭令夷目嚴行約束。如係貧民冒充,即行拘拿到案,究明有無從敎別情,按律懲辦。其餘各房屋何係原有?何係續添?逐一查明,分別去留,以嚴界限而杜弊端。毋稍顢頇草率,大干未便。仍將查辦情形及房屋間數,並民夷姓名,分晰具稟察核。等因。
  奉此,除會同查辦並飭差拘究外,合就諭遵。諭到該夷目,立即查明水坑尾民居舊圖,除原有夷人茅寮三間,鄧朝籍等三十一家外,其餘何人所建?其稱爲番民,番服番音之五十四家,如果實係夷產,立即押歸牆內,嚴行約束。如係貧民冒充,即查明有無從敎情事,開列具稟,以憑拿究,以嚴界限。毋得狥隱,大干未便。速速。特諭。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卅日諭
  (0091/C0614-010/Cx.03,R.12/1413)

18 香山縣丞周飛鴻為飭查職員蔡全青有無因堵截紅夷收受番銀事下判事官諭(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1819·1·6)



香山縣左堂候補縣正堂周,諭西洋番差知悉:
  照得現據職員蔡全靑稟稱:緣職在澳有十年,與澳紳黃保官相識,因其貧苦,時常借貸。不意前月初間,忽帶妻妾子媳到家吵鬧,捏稱嘉慶十七年紅毛夷人滋事,西洋番差曾交過番錢壹萬員,浼職堵截,此銀應與伊分用。口多手衆,傷損貨什物器皿,無美哮不已,當經街鄰勸散。適職外出昨回,聞知不勝駭異。竊思紅毛夷滋事,西洋番差業已稟求大憲發兵堵截,或有應需,番差自能辦理,何故有萬錢之多,交職派用?且職非執事,又何能應允?但事雖黃保官一時混捏,誠恐日久難以稽查,今番差現在,祇合稟乞仁臺,賜文詢明取覆,則有無立白,免受混捏勒詐之害。等情。到廳。
  據此,合諭查覆。諭到該番差,即便查明,嘉慶十七年紅毛夷人來澳滋事,該番差有無將銀壹萬員交過蔡全靑堵截情事,刻日據寔稟覆本分縣,以憑察奪。毋違。特諭。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諭
  (0093/C0614-012/Cx.03,R.12/1415)

19 香山縣丞葛景熊為飭查華民冒充蕃人事下理事官諭(道光六年十一月初一日,1826·11·29)



特授香山縣左堂加一級紀錄八次記大功三次又記功四次葛,諭夷目唩嚟哆知悉:
  現准香山縣正堂祝移開:現奉本府轉奉臬憲牌開:據嘉應州民陳輝長赴轅呈控,譚三龍有叔,充入夷人,號稱咕,藉三龍與伊兄陳亞華認識,串局捏欠夷貨。等情。仰縣,立即差拘譚三龍,並傳原告陳輝長及案內應質人證,批解訊詳。等因。奉此,除飭差拘傳外,查譚三龍之叔是否充入夷人,號稱咕,合就移查。希即就近諭飭夷目,查明譚三龍之叔有無充入夷人,號稱咕之事,迅速稟明,移覆核辦。等因。到本分縣。
  准此,合行諭飭。諭到該夷目,即便遵照,立刻查明譚三龍之叔有無充入夷人,號稱
咕之事。迅即查明確實,稟覆本分縣,以憑據情牒覆。該夷目毋得混飾,致干未便。毋
違。特諭。
  道光六年十一月初一日諭
  (0148/C0614-067/Cx.03,R.12/1447)

20 華民為於新村尾建閣塔集議蓮峰廟事公啟(道光八年,1828)



  我澳擬建閣塔,實爲闔澳風水攸關,非一方一人受益已也。今於新村尾掛罾角卜吉先行建築。曾經肅紅佈告,華夷亦皆樂從。詎有奸夷素干法紀者,擺唆近地夷人呶呢〔José Nunes〕,妄稱新村尾一帶係伊祖居,且夷兵往來孔道。轉托夷目唩嚟哆,稟請地方官禁止建築,固爲駭異。
  稟內又稱:澳地係先朝恩准予居。其藐視之心,更不可問。竊思澳夷之所以安居斯土者,皆由我聖朝〔懷〕柔遠人之至意。皇皇鉅典,率土咸知。乃該夷敢以弁髦視之,其欺君背上,罪莫大焉。即夷人房屋,向有丈尺定例,除舊有夷屋外,悉爲我們官地,何得以該處海旁視爲故業?且邇求夷屋添建,何啻十倍於前?彼等尙不知違例之罪,各憲格外之恩,爲之欽束畏服,反向闔澳公建閣塔,希圖掯阻。此固國法所難容,亦人心所共忿。種種刁惡之風,若不挫折於前,則日後滋累益甚。兹准於本月初三日,齊集蓮峰廟酌議一切,以便舉行。凡我澳人,務宜踴躍赴廟,幸勿吝玉。肅此佈聞。
  公啓
  (0223/C0613-49/Cx.03,R.11/1287)

21 營地墟亭豬肉行行長吳中和等為修復遭風瓦面以便營生事呈理事官投詞(道光十五年八月,1835·9-10)



  具投詞。墟亭豬肉、鮮魚行長吳中和、何大興,雞鴨、瓜菜行長鮑永舉、鄭燡南等,爲亭遭風損,聨懇修復,以便營生事:
  切□□□□〔營地街墟〕亭,源於乾隆五十五年,蒙彭縣主見豬肉、鮮魚、雞鴨、瓜菜□□□〔等四行〕無實地擺賣,日曬風飄,因與在澳之西洋官目紳衿公同商議,將營地一段撥立墟亭,以便四行總歸擺賣。但其建造銀兩,悉蒙貴呞咑捐給,致成其美。由此數□□□〔十年來〕,□〔和〕等四行得斯樂土營生者,固沐彭縣憲倡議設立之恩,並賴貴呞咑義捐勷成之德也。
  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四月,墟亭盡遭火災,時得左堂周臺合議建復,改爲亭行五條,給與和等四行分亭擺賣,其銀兩仍係貴呞咑捐出。至道光四年,續遭延燒雞鴨行一條及肉行半條,亦蒙貴呞咑修復。後於道光十二年七月,亭遭風颶打爛,□□〔亦復〕經和等四行具詞投懇前任管庫大人,轉請呞咑□□□□□〔各官紳士集〕議,亦蒙捐金修復瓦面,迄今四載,和等擺賣,□〔咸〕歌安□〔堵〕矣。
  豈期本年閏六月十一日,該亭五條復遭風颶飄傷瓦面,現被熱〔日〕曬雨淋,擺賣不便,和等艇欲各自捐修,奈何力薄資微,難於捐援。惟思墟亭之設原經貴呞咑捐金創建於前,繼而遭火□□〔延燒〕,□〔仍〕蒙兩次□〔將〕瓦面修葺,於美情義舉,歷世猶存。且前次遭風旣蒙修□〔葺〕,□□□□〔此次瓜菜〕、□□□□□□〔雞鴨瓦面豈忍〕爲坐視崩頽?和等四行因此聯請投明管庫大人知道,伏望即將和等投詞,通傳貴呞咑各官紳士,集亭公議,懇再捐金修復墟亭瓦面,俾和等四行得所擺賣,免令日曬風飄,此誠貴呞咑始終繼美,義舉高情,不獨和等四行永戴方便之恩,則合華民□□〔紳商〕亦□〔咸〕推高□□〔誼矣〕。爲此□〔投〕赴西洋理事官管庫大人臺前丙鑒。
  道光十五年八月投
  (1290/C0605-233/Cx.01,R.03/0472)

  註譯:
  ①章注:據道光祝淮《香山縣志》卷三《職官表》載,楊椿,江蘇甘泉人,監生,乾隆四十年至四十四年(1775-1779)任香山知縣。
  ②劉注:唩嚟哆,當爲葡語vereador音譯,意爲議事會委員,然漢文檔案史料中常出現有唩嚟哆字樣,實指理事官(procurador),是議事會成員之一,一年一任。其職權範圍初期僅是議事會檢察長(vereador fiscal,管覈公共財政,並作爲溝通中國官員的員責人,兼任議事會委員、庫官(tesoureiro)、關稅總管。自十七世紀初至十九世紀中葉,在處理民蕃交涉問題上,兼有某些司法方面的職能。據Arquivos de Macau,3asérie,vol.Ⅳ,№ 2,Agosto de 1965(《澳門檔案》1965年8月份)載有1776年議事會檔案文件,是年理事官,由Domingos Marques擔任。
  章注:十多年前,承業師戴裔煊敎授惠告,唩嚟哆爲西文procurador的音譯,因粵方言台山口音將P讀爲V音,故將詞頭pro音譯爲“唩”。
  ③劉注:年月處加蓋“香山縣印”,下除注明者外,皆仝。
  註譯:
  ①章注:據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載,許敦元,雲南楚雄人,舉人,乾隆五十五年至五十九年(1790-1794)任香山知縣。
  ②劉注:唩嚟哆,指理事官Joaquim Carneiro Machado。
  ③章注:爛崽,粵語,意爲流氓、二流子。
  ④章注:戎廳,指香山縣丞。香山縣丞分防澳門,爲縣直隸廳,故稱。
  註譯:
  ①劉注:唩嚟哆,指理事官António José de Gamboa
  ②劉注:年月處加蓋“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下仝。
  註譯:
  ①劉注:唩嚟哆,指理事官João da Fonseca e Campos。
  ②章注:大廟,又稱大堂(Igreja da Sé),在澳門東南,爲主敎座堂。
  註釋:
  ①章注:牌文在明代多作爲官差通過驛站憑證。爲防弊端,其使用有一定時間,用畢須在規定期限內繳回發文衙門,故文尾有“定限日繳”欄目。至淸代,牌文已主要作爲向下發佈命令、指示的文種,下級祇需照辦而不再將牌文繳回,但公文內仍沿襲明代程式,而在“限”和“日”二字之間的空白處標上朱點、表示注銷。
  註譯:
  ①章注: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載,許乃來,浙江仁和(今杭州)人,舉人,嘉慶四年至八年(1799-1803)任香山知縣。
  ②劉注:唩嚟哆,指理事官Manuel Pereira。
  ③章注:夷稅衙,又稱澳夷抽分館,因其屬呞咑(Senado,即議事會)所轄,又稱呞咑夷稅館,澳葡當局所設海關,原在內港北灣,其地至今仍有呞咑口地名。
  註譯:
  ①章注: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載,吳兆晉,江蘇武進人,嘉慶二年至十四年(1797-1809)年任香山縣丞。
  ②章注:關於營地墟亭,Andrew Ljungstedt,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龍思泰《早期澳門史》),Boston 1836,pp.29-30 稱,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議事會命令理事官馬托斯(Philip Laurence Mattos)拆毀在望廈和沙梨頭(郊外的中國村莊)新建的幾座房屋,立刻引起破壞行爲。集市上的零售商販一聽此事,便關閉店舖,聚集成群,最後攻擊大碼頭一所屬於一名亞美尼亞人的房子,當時總督和其他許多有地位的市民正在裡面開會。……爲了防止將來再起騷亂,在城牆外曠野的沙梨頭地方,靠近花王堂之處新開了一個集市。這實際上沒有爲居民提供方便,因爲很多人的黑奴和僕役在前往該集市或回來的路上遭到搶劫。而那個老集市的地點,在人們看來,卻是最合適的。這裡叫做‘官營地'(Campo de Mandarin)。因爲不法行爲從前都在此得到很適當的處置。”1788年(五十三年),“經香山知縣的同意,議事會在這裡又新建了一個集市,中國地方官員爲不同業主指定了各自的攤位。”可與本節有關各件互相印證。
  註譯:
  ①章注:松指松筠。
  ②章注:發瘋寺,又稱麻瘋廟,葡文作Igreja de S.Lázaro。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下《澳蕃篇》:“東南城外有發瘋寺,內居瘋蕃,外衛以兵,月有廩。”
  ③章注:鄭令,指鄭承雯。
  ④章注:廣州府澳門廳,指澳門同知,因其轄地爲廣州府之直隸廳,故稱。
  ⑤劉注:夷目,指理事官Felix José Coimbra。
  ⑥劉注:番差,指嚦(Miguel de Arriagas Brum da Silveira)。
  ⑦章注:關於發瘋寺附近的中國居民房舍及水坑尾沙田,Andrew Ljungstedt,Ibid,pp.31-32載稱:“在城區的東面,是一片叫做‘郊外'(Campo)的野地,可以說它一直伸延到半島的邊緣。穿過水坑尾門(gate of St.Lazar),左邊有一排簡陋的棚屋,在通往望德聖母堂(the Hermitage of Hope)的沿路上,與一些較象樣的房子混雜在一起。在那裡修建的第一批住宅由新的基督敎徒佔住,這些人是在1809年〔嘉慶十四年〕由一名西班牙奧斯定會修道士召集來的。一群人數達三四百名的中國人,通過加入基督敎,向這個國家的禁令提出挑戰,並聚居在一起,從而引起了對他們的迫害。中國地方官員的隊伍,於1814年〔嘉慶十九年〕包圍了他們。一些人被逮捕審判,其他人則潰散。現在,新老基督敎徒在這裡雜然而居。在這一排房子對面的一塊地,由一位勤勞的歐洲葡萄牙人淸理並開墾出來,這項工作一度受阻,直至他說服中國官員相信,他種出來的稻穀是爲了救濟痲瘋廟(St.Lazar)的痲瘋病人的。”可與本節有關各件互相印證。
  ⑧劉注:年月處加蓋“廣州府海防同知兼管順德、香山二縣捕務水利之關防”。下除注明者外,皆仝。
  註釋:
  ①章注:據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及本書下文,鄭承雯,江西南昌人,舉人,嘉慶十五年至十八年(1810-1813)署香山知縣。
  ②劉注:唩嚟哆,指理事官D.António d'Eça。 
  ③章注:曾指曾燠。
  註釋:
  ①章注:據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及本件,彭昭麟,四川雙流入,拔貢,嘉慶九年至十五年(1804-1810),十八年至十九年(1813-1814)任香山知縣。
  ②劉注:唩嚟哆,指理事官Rafael Botadod'Almeida。
  註釋:
  ①章注: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載,鍾英,正白旗人,嘉慶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1816-1819)任澳門同知,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1817-1818)兼理香山縣事。
  ②章注:嚦,簡稱,全名嚦吃喱喊嚹,即其葡文名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的音譯,十九世紀初擔任判事官達二十餘年。因十八世紀末起,判事官由葡國王廷所派遣,故又被稱爲蕃差、蕃使、欽使、西洋國使等。
  劉注: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簡稱Miguel de Arriaga(1776-1824)。葡屬亞速爾人。畢業於科英布拉大學法律系。1800年起曾擔任里斯本里貝拿區(Bairro da Ribeiro)刑事法官,巴西上訴法院上訴庭審判官。1802年以印度高級法院審判官身份調派果阿,出任澳門判事官。1802年6月22日抵澳門。1803年正式就任判事官一職,至1824年12月13日病逝於澳門。
  ③章注:關閘高沙,又稱砵道高沙或關閘沙,即關閘所在的蓮花莖沙堤。葡人稱關閘爲Porta de Cerco,砵道爲Porta的音譯,意爲門戶。
  ④劉注:呞咑,又稱呞噠,爲Senado的音譯,即議事會。
  ⑤章注:松大人,指松筠。
  ⑥章注:關於中國官兵的這次行動,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Oxford1926,vol.3,p.327引自英國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的檔案稱,在1817年8月20日,“屬於軍民府的一隊武裝優良的強悍巡丁,襲擊並逮補了25 名中國人,部分是在葡萄牙人的痲瘋廟(Church of St.Lazaro)的入口內,而部分是在相連的村子裡。據悉,它是由葡萄牙人逐漸建築起來給改信基督敎的中國人居住的。這些巡丁搶掠而且差不多毀壞幾間房子。據說軍民府曾經威嚇要將這個作爲非法的敎徒常去之處整個焚燬。”1817年8月20日即嘉慶二十二年七月初八日,與本件所載日期完全相合。
  註釋:
  ①劉注:夷目唩嚟哆,指理事官José Joaquim de Barros。
  註釋:
  ①章注:阮指阮元,在此之前,曾於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1818年1月)巡閱澳門。
  註釋:
  ①章注: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載,周飛鴻(鴻或作熊),湖南湘潭人,嘉慶十七年至二十五年(1812-1820)任香山縣丞。
  ②劉注:西洋番差,指判事官(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
  ③章注:應指嘉慶十三年(1808)英軍圖佔澳門之役。
  註釋:
  ①章注:道光《香山縣志·職官表》及光緒陳澧《香山縣志》卷十《職官表》,葛景熊,浙江仁和(今杭州)人,道光三年至七年(1823-1827)、十年至十一年(1830-1831)、十二年至十三年(1832-1833)任香山縣丞。
  ②劉注:夷目唩嚟哆,指José Joaquim de Barros。 
  ③章注:祝指祝淮。
  註釋:
  ①章注: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二冊,澳門基金會1998年,頁44載,1828年12月2日,“香山縣丞禁止工匠們在葡萄牙人萊利亞(Leiria)位於網角住宅附近砌牆圈地。那些中國人希冀圍出一塊地來建造福塔。”網角與掛罾角應爲同一地方,建造福塔與公建閣塔亦爲同一事。可知本件的年代爲1828年(道光八年)。
  註釋:
  ①章注:彭縣主,指彭翥。
  ②章注:周臺,指周飛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