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中法《黃埔條約》和教務交涉



  中法《黃埔條約》,又稱中法《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税則》,與中美《望廈條約》一樣簽訂於道光二十四年(1844),今年亦逢這一不平等條約簽訂150周年。這一條約雖在黃埔簽訂,其實與澳門有密切關係。伴隨着條約而來的教務交涉,更與在澳門的法國天主教傳教士有莫大關係。
  《黃埔條約》簽訂以前,中法兩國之間已經存在着頗為久遠的宗教文化和經濟貿易聨繫。中法兩國發生直接的宗教文化聨繫,可以追溯到1245年羅馬教皇和法國國王派遣使節柏朗嘉賓(Jean de Plan Carpin)朝覲和林的蒙古汗廷。一個世紀後,又有巴黎大學教授尼古拉(Nicolas)奉教皇之命,赴元大都(今北京)任大主教。十六世紀西方殖民者東來後,耶穌會士沙勿略(François Xavier)、利瑪竇(Matteo Ricci)先後來華傳教。法國耶穌會士陸德(Alexander de Rhodes)於1623年航海抵達澳門,在澳居住達十餘年之久。(1)是為法國耶穌會士來華之始。
  明末清初,耶穌會士採用利瑪竇把調和中國禮俗思想與介紹西方科學技術知識相結合的傳教方法,使天主教在華傳教事業迅速發展。從湯若望(Joannes Adam Schall von Bell)、南懐仁(Ferdinandus Verbiest)開始,耶穌會士在北京宮廷供職,治曆鑄礮,頗受重用,從而使北京成為澳門之外天主教在華傳播的又一據點。
  法國耶穌會士是來華耶穌會士中的一支重要力量。1687年,法王路易十四(Louis XIV)派遣白晉(Joachim Bouvet)、張誠(Joannes Franciscus Gerbillon)等五位法國耶穌會士到達北京。在此之前,已有14名法國耶穌會士在華傅教。當時葡萄牙擁有東方傳教保護權,要求歐洲各國傳教士必須得到里斯本朝廷的允許,立下絕對忠於葡王的誓言,並在里斯本登船,始能至東方傳教。為了抵制葡葡牙的保教權,這五位法國教士既不在里斯本登船,也避免在果阿和澳門登陸。他们從布列斯特乘船至暹邏,在暹邏附搭廣東商人的船隻至寜波。白晉、張誠留在宮廷供職,頗受康熙帝信任。張誠還和葡萄牙耶穌會士徐日昇(Thomas Pereira)一起,隨大臣索額圖參加康熙二十八年(1689)中俄《尼布楚條約》的談判。三十三年(1694),白晉奉康熙帝之命,經澳門回國,招羅教士來北京宮廷供職。三十七年(1698)返華時,又帶來法國教士十人。
  康熙末年,禮儀之爭引起羅馬教廷與清廷之間的衝突,促使康熙帝下令禁教。雍乾年間厲行教禁,潛入內地的傳教士被驅逐、監禁、甚至殺害,天主教在中國的傅教事業受到很大挫折。由於有澳門和北京兩個據點,始能維持教務於不墮。1773年,教皇下令解散耶穌會。1775年,消息傳至北京,中國耶穌會遂於是年解散。其後,歐洲各國紛紛派遣教士來華傳教。法國遣使會和巴黎外方傳教會是其中兩個活躍的對華傳教機構,前者還在羅馬教皇和法國國王的支持下,與葡萄牙遣使會士一道,接替耶穌會在北京宮廷供職。十九世紀初,這兩個傳教機構均在澳門設立賬房(後稱辦事處),由一名賬房神甫主持其事,接待來往中國內地的本會傳教士。然而,澳葡當局為了維護葡萄牙的保教權,往往對未經里斯本允許而居留澳門的非葡籍傳教士進行干涉。因此,法國教士與澳葡當局和葡萄牙教士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希望借助本國政府的力量,擴張本國在華的傅教勢力。
  法國商人到達中國,在傳教士之後。1698年,白晉返華時乘坐的法國東印度公司商船“安緋得里底號”(L'Amphitrite)到達廣州,為中法直接通商之始。同年,法國東印度公司在廣州設立商館,是為歐洲各國在廣州設立商館之始。其後一度捨棄,1728 年纔又恢復。1719年,法國東印度公司與皇家對華貿易公司合併為皇家印度與中國公司,專營與廣州的貿易。其後法國來船漸多,1716—1735年,來華法船共39艘,多半來自法國在印度的殖民地本地治里。按照清政府的規定,外商在贸易季節以外的時間必須離開廣州,前往澳門暫住。乾隆二十四年(1759),有法商味的哩(De Montignn)等三人向兩廣總督呈稟,控訴粤海關陋規,其中有“沿途關口盤汛勒徵人税”一項,謂來往廣州與澳門時,沿途屢受關卡勒索。到澳登岸,又有挑夫高擡腳價,望廈縣丞與關口書吏從中分肥。(2)
  1761年,本地治里被英國佔領,法國失去對華貿易最重要的基地,對華貿易很快衰落下去。其後20年間,竟不見一艘法船來華。法國大革命後,法商更無暇東顧。截至十八世紀末,法商幾乎在廣州消聲匿跡。始設於1776年的法國駐廣州領事,也在1801 年撤走。直到1832年纔重新任命一位領事。由於法國在廣州很少商務,該領事“幾乎整個時間都在澳門居住”。(3)1834年前後,法國對華貿易稍有發展,每年來廣州船隻達四五艘,但在早期中西貿易中所佔的比例不大。
  鴉片戰爭爆發後,法國政府於1841年派軍官真盛意(Dubois de Jancigny)、艦長士思利(JeanThomas Médée Cécile)乘軍艦來華,注意事態發展,以便從中漁利。1843年,又有新任駐廣州領事拉地蒙冬(De Ratti Menton)抵澳門。他們都自稱為法國代表,與清政府進行交涉,企圖均沾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侵略利益。
  住在澳門的法國天主教傳教士也不甘寂寞,為他們出謀劃策,居間作介,或充當翻譯。中國方面的記載稱,道光二十一年(1841),“住澳佛國二僧玉實、玉哲”向香山縣丞張裕“倡為助順之説”。靖逆將軍奕山信以為真,招“佛蘭西兵頭士思利”至省城外泮塘地方面商。士思利“帶有素曉中華言語之和尚、吚哩咑二人同來”。(4)法國方面的記載,則謂有遣使會駐澳門的賬房羅神甫(Roch Joseph Carpena Diaz)及其手下的中國遣使會士周雅南(Antoine Guerin);巴黎外方傳教會賬房神甫李播(Napolén Liboìs)及其學生,均曾參加這類活動。(5)
  然而,真盛意等人並未獲得法國政府來華談判簽約的授權,加上真盛意與拉地蒙冬發生分歧\,先後被召回本國。1843年底,法國政府派遣原駐雅典全權公使拉萼尼(Théodose de Lagrené)為國王特使兼駐華全權公使,前來談判通商條約,以期與中國簽訂一個類似中英《南京條約》的不平等條約,刺激對華貿易的發展。拉萼尼使團一行20人,從布列斯特乘軍艦“驚笛號”(La Sirène)來華,同來的還有軍艦二艘。到達澳門海面後,士思利又將艦隊歸其調遣。
  1844年6月間,耆英在澳門與美使顧盛(Caleab Cushing)談判時,從顧盛處獲悉,法使“不過一月以後即可到粤”。復囑即補道潘仕成連日向住澳法人探詢,據稱法使“帶兵船七隻,火輪船一隻,已至小呂宋停泊,採買口糧食物,或來粤暫住,或徑赴天津,均未可定”。耆英奏稱,“彼既帶有兵船,度越重洋數萬里,必有意所專注之處,尤宜加倍防閑,相機駕馭”。↑(6)也就是说,再一次設法“羈縻”。



  1844年8月13日,拉萼尼乘軍艦“驚笛號”到達澳門。15日在澳登陸,葡人在伽思蘭礮臺鳴禮礮17響以示歡迎。
  拉萼尼抵澳當天,潘仕成派人去見使團翻譯加略利(Joseph Marie Callery,按:又稱范尚人)。了解使團情況及是否有去北京的意圖。耆英則委派駐紮澳門的香山縣丞張裕進行查詢。張裕於七月初六日(8月19日)在縣丞衙署接待來訪的加略利。事後耆英據張裕的稟報奏稱,加略利謂“現在來澳之兵船,即係伊國公使乘坐,尚有兵船四隻,不日亦可到澳。俟到齊後,駛赴天津,欲求進京朝見”。張裕告以,“現奉大皇帝欽差大臣駐粤,專辦各國通商善後事宜,爾如有所請,正可由公使備文呈遞,聽候准駮。至天津並無專辦各國事宜之大臣在彼駐箚,轉恐下情末由上達,以致徒勞往返,甚屬無益”。(7)不久耆英接拉萼尼照會,謂奉國主差遣來華,辦理交涉事宜,請及時往來,兩國獲益。耆英遂派潘仕成和候選主事趙長齡以慰勞為名,先行赴澳。並與拉萼尼訂期會晤。
  潘仕成、趙長齡在澳見到拉萼尼,帶回西文照會一件,約耆英於八月初一日(9月12日)以徐赴澳相見。耆英答以省城八月上旬有秋祭大典和萬壽節,必須親臨主持,須俟至八月十六日(9月27日)方能起程赴澳。拖延相見的目的,如他在奏疏中所説,“現在風信未定,若奴才遽與接見,倘請求不遂,必以北駛為挾制之端,轉恐難於控制。似應暫為設法羈縻,令其在澳緩待,俟月半漸轉北風,番舶不能逆行而上,則相機駕馭,較易為力”。(8)可見耆英象對待美使一樣,一開始就深恐法使率軍艦北駛,企圖拖延至八月中旬,風信從西南風轉為東北風,番舶難以逆風北駛,再與之談判。
  其實拉萼尼也同顧盛一樣,覺得北駛對完成使命把握不大,更何況還有三跪九叩的覲見禮。他一到澳門,便就是否去北京徵求加略利的意見,加略利告訴他,如果談判出現僵局,就對耆英説,“既然你不答應我這如此合乎情理的要求,我就去北京請求皇帝,皇帝肯定不會拒絕我的要求”。(9)可見法使也同美使一樣,把揚言北上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
  耆英以拖延相見為“駕馭之術”,並以拉萼尼墮其術中而自鳴得意。殊不知拉萼尼亦為玩弄權術的老手。他知道耆英屢次派人到澳探詢來意,特地找來幾個言語不檢點的人,佯稱以法使之秘密相告,讓他們散佈謠言,提出種種耆英無法接受的要求,以期在談判時提出的條件,耆英因覺得較缓和而易於接受。(10)這就是耆英所謂“該夷到粤月餘以來,疊經派員密訪,有以為欲與中國結約共擊夷者,有以為欲赴天津籲請朝覲者,有以為欲求將西洋天主教弛禁者,甚且有以為欲效夷之所為,尋釁搆難,圖據虎門者”。其中請弛禁天主教一項引起澳門葡人的注意。澳葡理事官委黎多稟稱:“聞咈蘭西人欲求大皇帝恩准進京,在西洋堂居住,該堂本係伊國故阯,倘需用明習天文之人,伊國王情願派遣,轉送進京,仍復舊制”。(11)西洋堂指清代北京東堂、西堂、南堂、北堂四座天主教堂。原為進京供職的天主教士居住之所,其中東堂和南堂為葡萄牙教士所居。嘉慶年間,清廷停止接受進京供職的傳教士。至道光初年,四堂已無人居住而被關閉。葡人怕法國請弛教禁後捷足先登,搶佔葡國教士原來居住的教堂,故有此請。
  耆英於9月27日(八月十六日)率領《望廈條約》談判的原班人馬黃恩彤、潘仕成、趙長齡、銅麟等赴澳。29日到達澳門,仍下榻於望廈村普濟禪院。(12)
  10月1日,耆英率黃、潘、趙等至法國使團住處拜訪拉萼尼。(13)法方參加會晤的有參贊斐列勒(Jean Theophile Ferriére)、大古(Bernard d'Harcourt)和翻譯加略利。10月3日,拉萼尼率隨員30餘人至望廈村普濟禪院回訪。耆英設中式盛宴款待。雙方旋轉入正式談判。



  中法條約談判於10月7日開始,在耆英和拉萼尼的寓所輪換進行。中方代表為黃恩彤、潘仕成和趟長齡;法方代表為斐列勒、大古和翻譯加略利。按照拉萼尼的要求,耆英事先將中英條約和中美條約的副本交給拉萼尼,以資參攷。
  道光帝宣稱:“天朝撫馭外夷,一視同仁”。(14)通過不平等條約給予英國的各項特權,法國和美國同樣可以均沾。在拉萼尼到來之前,耆英已向拉地蒙冬表示,法國人可以依照五口通商的新章程貿易。對於此次談判訂約,耆英以為“撫夷不外通商,該國雖向來貿易無多,安知不因五口開市,有利可圖,漸至番舶麋集。當將歷次所定條約抄錄行知,俾得有所倣效,冀可漸就範團。……此次議定章程,不過因、咪二國均有冊約,是以接踵效尤,其實無關輕重”。(15)將國家權益頻頻拱手送人,尚謂“無關輕重”,賣國賣得何等“爽快”!
  拉萼尼以英美條約為藍本,擬定草約,由加略利譯成中文。談判時雙方依次逐條討論修改。拉萼尼致法國外長基佐(François Guizot)的信函稱,中方代表大體上“均不作任何猶豫,而行接受”。(16)至10月20日,雙方已議定條約36條。衛青心認為,這一條約“堪稱當時最詳細、最完善的條約。……可以説是對以前的各項條約進行分析研究之後得出的結果”。(17)會談結束後,拉萼尼和耆英及中法談判代表離開澳門,登上法國軍艦“亞基米德號”(L'Archiméde)駛往黃埔。10月24日(九月十三日)上午,該艦在黃埔下碇。耆英和拉萼尼在艦上簽訂了中法《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税則》,通常稱為《黃埔條約》。
  耆英稱這一條約“舆咭唎、咪唎二國所訂條款俱屬相同,並無出入”。(18)其實頗有“青出於藍而勝於藍”者。《望廈條約》第17條規定,美國人有權在通商口岸設立醫院、禮拜堂及墓地;《黃埔黃條約》第22條則加上“周急院、學房”,使外國傳教士在通商口岸設立教會學校、育嬰堂或神學院等,也獲得不平等條約的保障。第23條規定“佛蘭西無論何人,如有……越界,或遠入內地,聽憑中國官查拏,但應解送近口佛蘭西領事官收管;中國官民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佛蘭西人”。(19)從而以領事裁判權來保證潛入中國內地傳教的法國教士的人身安全。《黃埔條約》第35條和《望廈條約》第34條均規定,條約有效期為12年,期滿後雙方重新談判修約,又為12年後英法侵略者互相勾結,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預留餘地。
  拉萼尼在《黃埔條約》上的另一得意之筆,是對法國國王路易·菲力浦(Louis Philippe)的稱呼。《南京條約》稱英國女王為“大英君主”,《望廈條約》稱美國總統為“大伯理璽天德”,即president的音譯,《黃埔條約》卻稱路易·菲力浦為“大佛蘭西國大皇帝”,大有與“大清國大皇帝”旻寧(道光帝)分庭抗禮之勢,真足以令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r)和顧盛自歎不如。清朝統治者不明世界大勢,一向懐着天朝上國的虛驕心理,以清朝皇帝為天下共主,對別國的最高統治者祇能稱國王或君主。因此,當拉萼尼提出這一稱呼時,耆英深知難以得到道光帝及朝廷大臣的認可而竭力反對,終歸失敗,祇好在奏章所附約文中,將序語及各條中有“大佛蘭西國大皇帝”和“大佛蘭西皇上”字樣之處刪去,或改為“佛蘭西國”,(20)以逃避朝廷的指責,這種掩耳盜鈴的手法,適足見其昏憒無能。
  耆英的又一昏憒之處,是直到《黃埔條約》簽訂前夕,仍然對法國人的來歷茫然無知。他於九月十一日(10月22日)奏請稍弛傳教之禁時稱:“佛蘭西之崇奉天主教,與大西洋相等,攷諸往籍,該夷在前明日佛郎機,於正德十三年(1518)遣使臣咖咇咭味等入粤,請貢未許,因留不去。迨嘉靖二年(1523)遂寇新會,漸據澳門,故澳門之為夷所據自佛蘭西始,嗣後大西洋人利瑪竇來澳寄居,傳習天主教,佛蘭西人輒以澳門讓大西洋,而自歸其國。該夷權力十倍西洋,而甘以地讓者,服利瑪竇之教也”。(21)佛郎機是明代對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稱呼,它起源於對Frank(法蘭克)一詞不正確的讀法,《明史·佛郎機傳》專記葡萄牙人。耆英所謂佛朗機入貢及入據澳門一節,顯然取材於《明史》。其餘則取材於印光任、張汝霖的《澳門紀略》,該書稱,萬曆年間,‘‘有利瑪竇者,自稱大西洋人,居澳門二十年,其徒來者日眾,至國初已盡易西洋人,無復所為〔謂〕佛郎機者”。又稱,“弗郎西,明日弗郎機。……奉天主教。明季大西洋人故得入居澳中,後竟為所有云”。(22)《澳門紀略》謂佛郎機=弗郎西(法國),大西洋=意利里亞(意大利)=“澳夷祖家”(葡萄牙),是閉關時代中國人對西方史地認識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局限性。近百年後,當西方侵略者以堅船利駮叩關而入的時候,作為清朝統治集團中投降派官僚的耆英,依然停留在這樣低下的認識水平。再過半個多世紀,清朝滅亡,主要由一班清朝遺老編成的《清史稿》,依然沿襲這種錯誤:“法蘭西—名佛郎機,……清順治四年〔1647〕來廣東互市,廣東總督佟飬甲疏言:‘佛郎機人寓居濠境〔鏡〕澳門,與粤商互市,仍禁深入省會。’”(23)由此看來,耆英的昏憒無能又不應該完全歸咎於個人,除了個人品格之外,在他的身上,還體現着時代的悲劇色彩。 



  拉萼尼從法國政府接受的訓令,是與中國訂立通商貿易條約,獲得與英國同樣的特權。這方面的談判簽約進展順利,而關於教務方面的交涉卻頗費周折。
  法國政府的訓令,並未要求拉萼尼使團與中國談判宗教問題。而且按照當時歐洲通行的國際法,“一個國家永遠不能要求另一個國家同意在其國內給予任何一個教會——比如本國教會——好處和特惠;它無權要求另一個國家接受傳播這種或那種信仰的傳教士”。(24)因此,《黃埔條約》雖然在第22至24條,為以法國僑民的名義在華活動的傳教士提供一些方便和保障,卻没有把傳教自由的條款載入條約。
  然而,來華天主教傳教士,尤其是法國教士卻在這方面對使團寄以極大的希望。這些傳教士對鴉片戰爭所引起的中西關係的變化十分敏感。1842年初,一名即將潛入中國內地傳教的巴黎外方傳教會教士在澳門寫道:“多少年來,傳教士一直用自己的鲜血滋潤這塊土地。從今以後,傳教士祇用汗水澆灌就行了!……願十字架在這裡象在整個地球上一樣受到崇敬”。在拉萼尼到達澳門之前,“那些善於感情衝動,迫不及待的傳教士甚至希望拉萼 尼能直接去北京,迫使中國皇帝接受信仰天主教的法國的意願”。拉粤尼到達澳門後,南京代理主教、山東宗座代牧羅類思(Comte de Louis Bési)以中國教徒的名義寄來一封長信,説中國教徒希望他“同中國皇帝交涉之後,他們的命運能得到明顯改變。……教民把您看作他們的救星”。拉萼尼在覆信中説,“我為把天涯海角的天主教徒團結在法國政府周圍的這種思想感到自豪。……法蘭西皇帝始終是天主的忠實信徒,他從不放過向天主表示虔誠的機會”。(25)拉萼尼相信,與清政府進行傳教事務方面的交涉,必定能獲得具有深厚的天主教傳統的法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在條約談判中已經提出的傳教問題,後來逐步成為中法代表談判交涉的主題。
  為了支持羅類思的活動,爭取廢除禁教法令,在澳門的法國遣使會巡閲使盛若翰(Jean Ferdin and Faivre)和賬房羅神甫也代表遣使會向拉萼尼提交請願書,要求向清政府施加壓力。巴黎外方傅教會賬房神甫李播參與請願書的起草,並簽了名。盛若翰還將康熙三十一年(1692)禮部議准弛禁天主教的碑文拓片交給拉萼尼,請他根據這份资料,要求清政府給予傳教自由。但是,盛若翰和羅神甫有點迫不及待,他們背着拉萼尼在中國官吏中進行活動,甚至向耆英呈遞稟帖,以致引起拉萼尼的反感,没有讓他們參加法國使團的活動。李播卻顯得聰明過人,能見機行事,頗受拉萼尼的賞識和敬重,成了使團的神甫,及拉萼尼在教務交涉方面的私人顧問。
  然而,在法國使團中具體負責教務交涉的是傳教士出身的翻譯加略利,他在這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加略利生於意大利都靈,就讀於法國尚貝里神學院。1834年成為教士,入巴黎外方傳教會。1835年到澳門,苦學中國語言文字,頗著成效。1838 年從澳門乘船企圖潛入朝鮮傳教,計劃失敗,旋放棄傳教念頭,退出巴黎外方傳教會。1841年離開澳門回國。回國期間,獲得法國王后的庇護,進入外交部,被任命為法國駐廣州領事館翻譯。1843年再次到澳門,他十分精明地避免介入真盛意與拉地蒙冬之間的纠紛。拉萼尼到澳後,被聘為使團翻譯。黃恩彤記八月二十日(10月1日)耆英與拉萼尼的初次會晤稱:“有久經攜眷住澳之佛人加略利,頗通漢文,兼能華語,居間傳譯,似為啦使所信用”。(26)
  由於加略利退出巴黎外方傳教會,還俗娶妻,某些天主教士攻擊他為“背教者”。羅馬傳信部也不把他視為傳教士,而視為漢學家。而他則自稱為“在中國傳教的傳教士”。(27)耆英和黃恩彤對他頗為讚賞。耆英説他“久在中華,略識天朝法度”。“曾將《佩文韻府》翻成西洋文字”。黃恩彤説他“愛慕儒教”。(28)這種通曉中國語言文字,對中國文物制度有所了解的有利條件,使他為羅馬天主教會在中國的傳教事業獲取了巨大利益。
  由於拉萼尼在教務交涉方面未獲得法國政府的事先認可,不便親自提出這方面的問題。他允許加略利利用同中國談判代表的私人關係,謀求適當的解決辦法。加略利談到自己在交涉中所扮演的角色時曾抱怨説:“一旦我的努力失敗了,傳教士會説失敗是我一人造成的,……即使我成功了,我也没有任何功績,相反地,他们會把全部榮譽和功勞記在拉萼尼的功勞簿上”。(29)
  在耆英方面,覺得此事關係重大,亦不便親自出馬,主要由黃恩彤與加略利秘密交涉。這種交涉在條約談判中已經開始。加略利在10月8日的會談中對黃恩彤説:“鑒於法國對中國一向友好和關心,中國應該肯定法國的倫理和宗教信仰,而不應把法國的宗教信仰和異端邪教混為一談”。10月13日,他利用宴請中國代表的機會,就傅教問題起草了一個方案,直接交給中國代表,並説:“我是作為朋友提出這個解決方案的,我勸你们愉快地予以接受,並且不再對內容作任何改動,不然,你們很快就會後悔”。這個方案的要點為,由耆英等申明,天主教“勸人棄惡從善,與異端邪教迴不相同。中國人信教聽便,將來不會因為信教而獲罪。……將奏請皇帝加恩釋放習教之人,廢除禁教法律”。次日,潘仕成交來中國代表提出的反方案,則稱:“本大臣〔按:指耆英〕擬即奏明大皇帝,嗣後華民如有傅習此教,其實係為善之人,概予免罪;如藉習教之名,行誘污婦女,誆取病人目睛之事,仍照例治以應得罪名”。強調對中國入教之人區分善惡。
  加略利於15日拜訪中國代表,帶來康熙三十一年禮部議准弛禁天主教碑文拓片及拉萼尼有關傳教自由的正式照會,作為耆英奏請皇帝弛禁天主教的依據。次日潘仕成去找加略利時,加略利對中國代表下了最後通牒,不准對拉萼尼的照會請求更改一字,並盛氣凌人地説,如果在傳教問題上支吾搪塞,法國將以北上進京和佔領國土相威脅。“到時候,我們完全可以用另外一種比今天更嚴厲的口氣同你們交涉”。耆英經不住這個披着法國外交官衣服的洋教士的虚聲恫嚇,乖乖地入了“夷人”的“範圍”。他立即照覆拉萼尼:“貴國所崇奉之天主教,從其性質來看,應該説是勸人棄惡從善的正教,與異端邪教迴不相同。……我當然有責任盡快奏明聖上,使中國人以後能公開地在內地信奉此教,使教徒不致因信教獲罪,使眾人知道貴國所崇奉之天主教確實不是邪教”。(30)
  至此,耆英不得不奏請稍弛傳習天主教之禁以示“羈縻”。幸虧法國教士交出的康熙三十一年禮部議准弛禁天主教的碑文拓片幫了他的大忙。他向道光帝奏稱,法使於天主教弛禁一節“請求甚堅,並呈出碑模,刊載康照三十一年禮部議准成案,援為口實,以致相持不決。……當詰以碑模傳自何人,得自何處?……據稱伊呈碑模,乃係先年從中國流傅,伊國故老素所寶藏,由來已久,其紙色字畫均可查驗,實非偽造。……以碑文而論,中國於康熙年間,亦曾禁止天主教,因西洋人徐日昇等懇請,始行弛禁。佛蘭西與西洋同為一教,何以伊國現求弛禁之處不為奏請?嘵嘵辯訴,莫可究詰”。(31)
  康煕三十一年弛禁天主教上諭之由來,因康熙三十年(1691)浙江巡撫張鵬翮出示禁止民人奉天主教,杭州教士請在北京供職的法國教士張誠、葡萄牙教士徐日昇等設法阻止。張誠請求大臣索額圖從中幚助,徐日昇等則奏請弛禁。據《熙朝定案》所載,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禮部抄出徐日昇等的奏疏,康熙帝降旨由禮部議奏。三十一年二月初三日,“禮部等衙門尚書降一級臣顧八代謹題為欽奉上諭事。该臣等會議得: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阿(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道等寺廟,尚容人焼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二月初五日,“奉旨:依議”。(32)大約當年傳教士曾將以上文字刊刻立碑於天主堂,以為傳教護符,故有拓片流傳。
  按照中國的封建傳統,一個大臣如果奏請廢除前代皇帝的禁令,會被視為“變亂祖制”而撤職查辦,甚至有被處死的危險。但如果所請之事,前代已有成例,則可以“援先朝成例”而較易獲得批准。有了這份碑文拓片,耆英便可藉口康熙三十一年曾因西洋(葡萄牙)教士徐日昇之請弛禁天主教,法使拉萼尼請求弛禁,不過是援康熙間成例。道光帝接受耆英的請求,但又攷慮到如何既能滿足“夷人”的要求,又不失自己的面子,他在上諭中答以,條約既許於通商五口建堂禮拜,“即許以開禁,亦無不可。惟此事大有關係,萬無明降諭旨通諭中外之理。其應如何措詞曉输該夷,准其弛禁之處,著該督细心籌度,既可令該夷输服,且不至有傷大體”。耆英奏覆稱:“奴才細心籌度,謹依貼黃述旨事例,由奴才將天主教弛禁之處,酌擬簡明節略附陳,並擬諭旨‘依議’二字,粘貼黃簽,恭候欽定。如蒙諭允,奴才即行知該夷使欽依遵照,並移咨各省督撫,一體查照辦理”。(33)貼黃述旨為明清兩代官員題奏的一項制度,凡官員題奏時,如奏章難拘字數,令本官將奏章大要,撮為貼黃,以便省閲。前引《熙朝定案》所載康熙三十一年禮部尚書顧八代的題奏,即採用貼黃述旨的形式,耆英不但在內容上援其成例,在形式上也照搬不誤。
  耆英遂於道光二十四年十月十七日(11月26日)奏稱:“今據咈囒哂使臣喇〔啦〕呢請將中國習教為善之人免罪之處,似屬可行。應請嗣後無論中外民人,凡有學習天主教並不滋事為非者,仰懇天恩,准予免罪。如有誘污婦女,誆取病人目睛,及另犯別項罪名,仍照定例辦理。至咈囒晒及各外國習教之人,止准其在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禮拜,不得擅入內地傳教。儻有違背條約,越界妄行,地方官一經拿獲,即解送各國領事官管束懲治,不得遽加刑戮,以示懐柔,庶良莠不致混淆,而情法亦昭平允”。同年十一月初五日(12月14日)“奉硃批:依議”。(34)這道弛禁天主教的上諭,就這樣以貼黃述旨的形式出臺了。其後,耆英將這一上諭的原件交給加略利,送回法國。
  拉萼尼使團在教務交涉方面獲得成功的消息,在西方引起強烈反響。巴黎《辯論日報》曾發表文章指出:“英美僅僅在商業貿易方面取得的好處,我們也取得了,而我們比英美略勝一籌的是,在成功地取得廢除禁教和迫害傅教法律的同時,我們又成了基督教在中國的唯一代表!”遣使會巡閲使盛若翰致函拉萼尼:“我向您表示感謝,同時也為您取得的初步勝利表示祝賀。……拉萼尼先生的名字將在中國教會史上永放光彩”。拉萼尼則在給基佐的報告中對加略利讚賞備至:“本使團臨時翻譯加略利先生積極、熱情、忠實誠懇地完成了這項艱苦工作,對於他的工作態度,我一直十分敬佩。閣下會充分認識到我指派他交涉天主教弛禁問題時所扮演的重要角色”。(35)
  拉萼尼復於1845年(二十五年)8月和12月兩度派加略利至廣州,繼續與黃恩彤就教務問題進行交涉,提出在通商口岸頒掛弛禁諭旨,發還禁教期間被沒收的天主堂及教產等問題,迫使耆英和黃恩彤(這時已陞任廣東巡撫)再三奏請清廷,作進一步的讓步。12月下旬,耆英致函拉萼尼,謂所請各項業經馳奏,不日必可照辦。拉萼尼遂留加略利在澳等候諭旨,自己則於1846年1月11 日乘軍艦“亞基米德號”離開澳門。3月19日(二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加略利從黃恩彤、趙長齡、潘仕成處接得該諭旨一份,遂乘船離澳,至開羅與正在該處等候的拉萼尼會合,然後一同回國。
  回國後,拉萼尼被封為貴族,加略利則被國王路易·菲力浦任命為御前漢文秘書兼翻譯。作為對他們侵華有“功”的獎賞。
  註釋:
  (1)張雁深《中法外交關係史攷》,史哲研究社1950年,頁6;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上卷,頁98。
  (2)湯象龍《十八世紀中葉粤海關的腐敗》,李定一等編《中國近代史論叢》,臺北正中書局1977年,第一輯第三冊,頁147—148。
  (3)亨特著、沈正邦譯《舊中國雜記》,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頁198。
  (4)黃恩彤《撫夷紀略》,中國史學會主編《鴉片戰爭》,神州國光社1954年,第五冊,頁430;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中華書局1963年,第四冊,卷四五,頁1716。
  (5)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234、361。黃慶華謂玉哲即羅神甫,見仝書仝卷,頁87、173。
  (6)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二,頁2846、2870。
  (7)仝上,仝冊仝卷,頁2860-2861。
  (8)仝上,仝冊仝卷,頁2868。
  (9)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252。仝書仝卷頁265 載,拉萼尼後來還對耆英説:“有人對你説我想去北京。不,我不但根本没有這個打算,而且還接到了政府關於不准我去北京的命令”。
  (10)拉萼尼致外長基佐函,轉引自張雁深《中法外交關係史攷》,頁33。
  (11)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二,頁2869。
  (12)法方文獻稱望廈村普濟禪院為La Pagoda de Monha,見張雁深《中法外交關係史攷》,頁33。
  (13)黃恩彤《撫夷紀略》謂拉萼尼至澳,“寓居洋館”。(中國史學會主編《鴉片戰爭》,第五冊,頁430)大約法國使團的住處原為法商設在澳門的商館或法國領事館。
  (14)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二,頁2835。
  (15)仝上,仝冊仝卷,頁2870。
  (16)張雁深《中法外交關係史攷》,頁36。
  (17)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頁273。
  (18)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三,頁2881。
  (19)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中文本,載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三聨書店1957年。
  (20)參閲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三,頁2881—2882、2889;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頁57-58、64。
  (21)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三,頁2878。
  (22)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嘉慶五年刊,卷上《官守篇》,頁26,卷下《澳蕃篇》,頁6、9。阮元《廣東通志》,道光二年刊,卷一二四《海防》三,頁58則稱:“天啟時,有利瑪竇者,自稱大西洋人。居澳門二十年,其徒來者日眾。至國初,佛郎機為西洋人驅逐。自明至今二百餘年,西洋人生子生孫,與民雜處”。
  (23)趙爾巽等《清史稿》,中華書局1976年,第16冊,《邦交》三,頁4561。
  (24)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215。
  (25)仝上,仝卷,頁181、326-328。
  (26)黃恩彤《撫夷紀略》,中國史學會主編《鴉片戰爭》,第五冊,頁430;參閲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309。
  (27)1844年9月2日日記,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339。
  (28)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三,頁287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七冊,頁511;中國史學會主編《鴉片戰爭》,第五冊,頁432。
  (29)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354。
  (30)仝上,仝卷,頁350-351、366—368、373-375。
  (31)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三,頁2876-2877。
  (32)方豪《中國天主教吏人物傳》,中華書局1988年,中冊,頁265。
  (33)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六冊,卷七三,頁2880、2899—2990。
  (3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七冊,頁534:又見Chinese Repository(《中國叢報》),vo1.14,PP.196—198,文字略有出入。
  (35)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上卷,頁419:下卷,頁43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