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



Ⅲ.民事訴訟法之特點及其重要性。

  8.民事訴訟法之特點
  9.與其他訴訟部門法之差別及其相關連之內容
  10.民事訴訟法之重要性
  A.理論之重要性
  B.實踐之重要性

8.《民事訴訟法》之特點


  a) 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是《民事法》及《商法》之程序法——後兩門法律為實體法。
  作為規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訂定及規範由實體法(民法及商法)、以普遍性(概括性)及抽象性方式而賦予之權利之保障方法,透過由法院適用實體法之規範於具體情況而為之。
  b) 公法
  《民事訴訟法》屬於一門公法,故:
  (一) 規範審判職能之行使——此為國家職能之一,由國家主權機關——法院行使之。
  (二) 民事訴訟之形成及發展等同於當事人與國家間之關係,後者具主權及當局之特權。
  (三) 民事訴訟之首要宗旨為藉公平裁決當事人間之爭訟而實踐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及和平。
  (四) 《民事訴訟法》之規範通常為強行性規範(JUS COGENS),而非任意性規範。換言之,《民事訴訟法》之規範不能被當事人之意志而排棄。

9.與其他訴訟法律之差異及其(彼此)關連性之內容。


  作為程序法之《民事訴訟法》有別於其他訴訟部门法(律),因其他訴訟法係其他實體法之程序法——而其他實體法有別於《商法》及《民法》。其他訴訟法計有:
  (1) 《刑事訴訟法》——為《刑事法》之程序法;
  (2) 《行政訴訟法》——為《行政法》之程序法;
  (3) 《税務訴訟法》——為《税務法》之程序法;
  (4) 《勞動訴訟法》——為《勞動法》之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亦有別於司法組織,皆因後者規範法院之結構、職能及權限,而《民事訴訟法》則對法院參予訴訟作出規範。
  然稍後會知道,此兩門法律之間具有互補及緊密之連繫。

10.《民事訴訟法》之重要性


  A.理論之重要性
  鑑於《民事訴訟法》經過長時間以科學方法編製而成,故在多方面補充適用於其他程序法,或曰,適用於填補其他訴訟法之漏洞及不足,情況一如《民事法》相對其他部門之實體法。
  B.實踐之重要性
  掌握民事訴訟法規範為將《民法》及《商法》正確具體適用於具體情況(個案)之關健性條件,故為公平排解私人利益爭訟之不可或缺之要件。
  認識不足會對實現權利之保障及向法院提出公平之訴求之結果造成妨礙。
  為此,對訴訟程序無知或引導不足引致依實體法有理之一方敗訴,理由係基於對訴訟之進行無知或認識不足,未能向法院展示其充足理由。
  如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管制將《民法》及《商法》適用於現實生活之具體個案,故處於具體實現公正之關健位置:透過強制性方法為之——此通常視為有別於其他法律規範之主要特徵。
  故此,在掌理司法方面,合作之人士責任甚大,該等人士計有:法官、律師、司法公務員及其他偶然合作(參加)之人士,例:證人、專家、翻譯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