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蜜蜂華報》創辦的歷史背景

——淸政府對澳門控制的鬆動

  《蜜蜂華報》爲葡文周報,1822年9月12日由葡萄牙立憲黨澳門分部首領巴波沙(Paulino da Silva Barbosa)中校和阿美達(José de Almeida)醫生創辦,由阿馬蘭特(António de S.GonÇalo de Amarante)神父編輯,在官印局印刷,每逢周四出版(54期以後改爲周六出版),一共出了67期。報紙出至1823年9月27日,因立憲政府被推翻而改由保守派操控,1823年12月26日停刊。
  《蜜蜂華報》創辦時,遠航東來的葡萄牙人抵澳居留已達兩個半世紀之久。

第一節 葡人之抵澳


  澳門古稱濠鏡、濠鏡澳、馬交等,早在明代以前就有中國人居住。
  據《澳門四百年》一書記載:“史前時期,中華民族的祖先已在現今的澳門地區活動;公元前3世紀,澳們地區正式成爲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公元10世紀,澳門半島附近地區的經濟開始得到發展;公元13世紀,南宋軍民在這裡對元朝軍隊作了最後的抗爭;公元14世紀或15世紀,澳門半島北部的望廈、南部的濠鏡都已有居民定居。”可見,澳門半島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並非像某些西方史學家所杜撰的那樣:“直到16世紀中期,澳門半島尙是片由海盜盤踞的無主荒地”。
  1497年,葡萄牙人繞過好望角,開闢了連結東西方世界的航道。16世紀初,他們憑借武力在果阿、馬六甲、馬魯古群島等地建立了殖民地;1513年,若干葡萄牙商人首次抵達中國海岸。接着,葡萄牙的馬六甲總督先後兩次派人來華,試圖與中國建立貿易關係。1517年,葡萄牙國王派出的使臣皮雷斯(Thome Pirez)又以“佛郎機國”特使要求覲見“中國國王”爲名,駕船駛入虎門,闖到廣州城下。起初,明政府無意讓這個“素不列入王會”的國家前來“進貢”,後來皮雷斯一行賄賂秉權的太監,打動了以荒淫無道著稱的明武宗,終於在1520年進入北京。同年年底,馬六甲國王呈送的求救表文到達北京,暴露了“佛郎機”人的眞實面目;加之留在廣東的葡萄牙殖民者強佔東莞縣的屯門島,“且有奪財物,掠子女之事,國人對葡人之態度遂變。”1521年,明政府囚禁了皮雷斯,並發兵驅逐盤踞屯門的葡萄牙人。在屯門之戰以及隨後爆發的新會縣西草灣之戰中,明軍大獲全勝。這樣,葡萄牙人祇得撤離廣東沿海。
  在驅逐“佛郎機”出境之際,廣東官員中的保守勢力不分靑紅皀白,厲行閉關政策,連東南亞國家的商船入港貿易也一併禁止。結果,兩廣地區很快自食其果:“粵中公私諸費,多資商稅,番舶不至,則公私皆窘”。
  1529年,經新任廣東巡撫林富的奏請,廣東才重開海禁。爲了預防“佛郎機”商船再次闖到廣州城下,明政府命令東南亞國家的商船在廣州洋澳駐歇,等候官府處置。於是,暹羅、占城等國的商人便入香山縣的浪白等洋澳以及新寧縣、新會縣、東莞縣的一些洋澳,在那裡等候中國官員前來抽稅,並與中國商人就船貿易。
  浪白位於濠鏡以西約30公里處,時人稱作“遼遠”的“外洋”。對於中外商人來說,浪白澳並非理想的市易場所。因爲它“限隔海洋”,“水土甚惡”,况且也沒有可供居留的房屋,使人“難以久駐”。正因爲如此,一些外國商人才將位於珠江口的濠鏡視爲理想的市易地點。
  據《明實錄·熹宗實錄》、《明史》、《澳門記略》等書記載,廣東官府於1535年允許外國商船入舶濠鏡,濠鏡從此成爲浪白那樣的中外互市之地。
  對於濠鏡,葡萄牙殖民者窺伺已久。不過在它開埠之初,他們並未立即有所動作。這是因爲,在廣東的屯門、西草灣接連受到打擊後,他們一度稍戢侵華野心,把注意力轉移到浙江、福建,先後佔領寧波的雙嶼、漳州的月港、泉州的浯嶼等地,試圖在那裡建立殖民據點。1548年,明軍在浙江巡撫朱紈等人的率領下,對葡萄牙殖民者發動進攻,一舉收復失地,後又在福建詔安縣的走馬溪大敗葡萄牙人,使他們不得不撤離浙江、福建沿海。經過此番較量,葡萄牙人漸漸悟出:疆域遼闊、人口繁庶的中國決不像非洲和東南亞的弱小國家那樣,可以任他們隨意欺凌,他們要想進入浪白、濠鏡等洋澳,與中國進行商品交易,祇有經過和平、合法的途徑。
  葡萄牙人最終實現了進入浪白、濠鏡的夢想。至於他們是怎樣進入濠鏡的,中外史料的記載不盡相同。《香山縣誌》第十卷中說:“嘉靖三十二年,番舶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水濕貢物,願暫借濠鏡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許之。”鄭舜功在《日本一鑒》中寫道:“歲甲寅(嘉靖三十三年),佛郎機夷船來舶廣東海上。比有周鸞號‘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每以小舟誘引番夷,同裝番貨,市於廣東城下,亦嘗入城貿易。”
  葡萄牙人的記載略爲詳細一些。葡國船長索薩(Leonel de  Sousa)1556年1月在給國王若奧三世的兄弟路易斯親王的信中寫道:“我在1552年乘坐商船前往中國,在業務上沒有多大進展,因爲葡萄牙人被儕於佛郎機之列,禁止利用中國的港口。”於是他就“命令在中國海上的葡萄牙人不要登陸,並且不要做任何與中國人對抗的事情。”接着,他與中國的海道副使進行了“和平談判”,謊稱葡萄牙人不是“佛郎機”,表示他們願意像暹羅等國的商人一樣,交納20%的關稅,並在“送禮”等方面花了一大筆錢。索薩等人的請求終於獲得海道副使的“恩准”。
  關於同一件事,葡萄牙多明我會士克魯斯(Gaspar da Cruz)1569年在他的《中國槪說》(Tractado da China)一書中寫道:自1554年起,有船長索薩,曾與華人互約,使葡萄牙人交納稅課,中國人則聽其在諸港貿易。
  上面引述的中、外文資料,在時間上雖有一定的出入,但基本事實並未抵牾。據此可知,葡萄牙人是通過誑報國籍、賄賂海道副使汪柏等手段,才獲得在濠鏡互市的“通行證”的(他們與中國官員達成的“協議”雖未形成書面材料,卻得到明政府的核准)。
  由此可見,此時的葡萄牙人祇是像東南亞諸國商人那樣,在濠鏡等洋澳舶船、貿易,並向朝廷交納稅課,而非如同一些中文書籍所言:他們“侵佔”了濠鏡;亦非如同某些西方書籍所記載的:他們驅逐了盤踞濠鏡的海盜,在那裡建立了“殖民地”。
  約從1557年起,葡萄牙人勾結“牟奸利”的工商,從大陸運來磚瓦木石,“用強硬法蓋屋成村”,開始在濠鏡非法定居。不逾年,堅固的西式房屋已“多至數百區”,使濠鏡出現了葡萄牙人的居留地。對於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爲,中國的守澳官員因受其賄賂而未加制止;廣東大吏則因朝廷累年以重金求取龍涎香,最後在濠鏡等地才購得10餘兩,因而爲使“夷商”挾香來市,也採取了姑息的態度。這之後,散居於各處的葡萄牙人紛紛向濠鏡集中,從而使濠鏡成爲洋人(葡萄牙人)在華唯一的居留地。與此同時,因海盜進犯潮州,廣東官府於1559年禁止“番商”及“夷人”進入廣州城,中外貿易便完全在各個洋澳中進行。中國商人見居留濠鏡的“夷人”“金錢甚衆,一往而利數十倍”,都“趨之若鶩”,各業工匠也因他們以重金招誘,而“趨者如市”,濠鏡於是取代浪白,上升爲中外貿易的中心。那時,“來華貿易的各國商船,每年已達20餘艘,全都駛入濠鏡,不再入浪白、屯門、雞棲等洋澳,以致造成‘諸澳俱廢,濠鏡獨爲舶藪’的局面”。
  通過以上對葡人抵澳大致經過的描述可知,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葡萄牙人獲允在此市易並定居後,其主權仍然屬於中國(直到鴉片戰爭以後,由於淸政府的妥協退讓,澳門才成爲有條約爲依據的葡萄牙的“永居管理地”)。旣然如此,中國的朝綱法統、政情時局對澳門的影響也就是不可忽略的了。

第二節 《蜜蜂華報》創辦前後的中國時局


  1822年的中國正値淸道光年間(道光二年),距鴉片戰爭爆發還有近20年。
  淸初的中國雖然出現過以政局穩定、經濟繁榮爲標誌的“康乾盛世”,然而盛極必衰,至嘉道年間,尤其是道光年間,隨着專制統治的腐朽、衰落,隨着社會生產的萎縮和閉關銷國政策的加強,泱泱中華的頹敗衰落已是大勢所趨——“昏君、佞臣,上行下效”;“官吏們貪贓枉法、驕奢淫逸”;“糧食緊缺,民不聊生”;“階級矛盾激化,農民反抗蜂起”……。(11)
  美國著名的歷史學家費正淸在考察了中國這段歷史之後寫道:
  道光時代的中央政府要更弱一些,帝國國庫的白銀儲蓄已經枯竭,……帝國軍隊的力量已被侵蝕,皇帝的統治已經失去了17和18世紀時期的雄偉氣魄。(12)恩格斯對18世紀德國國內的政治狀况作過這樣的描述:
  到處是一片混亂。……狂妄自大的王公對其臣民之專横殘忍,簡直令人難以置信。這些祇知尋歡作樂,驕奢淫逸的王公們,授予其大臣和官吏無限的權力,使他可以肆無忌憚地壓迫不幸的人民,祇要他們能裝滿主子的金庫,供給主子足夠的嬌妻美妾就行了。……這是一堆正在腐朽和解體的討厭的東西,沒有一個人感到舒服,國內的手工業、商業、工業和農業極端凋敝,農民、手工業者和企業主遭到雙重苦難——政府的搜刮,商業的不景氣。貴族和王公都感到儘管他們榨盡了臣民的膏血,他們的收入還是彌補不了他們日益龐大的支出。一切都很糟糕,不滿情緒籠罩了全國。……一切都爛透了,動搖了,眼看就要坍塌了,簡直沒有一線好轉的希望。(13)
  比照德國,道光年間中國政治的腐敗情形恐怕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但是,正如馬克思所說:德國君主們“是不會自動退位的’’。他們正在“維持和堅持他們政治生命所系的德國舊社會秩序,並且對破壞性因素使用暴力。……”(14)中國的封建統治者當然也不例外。因此,與晚淸帝國由盛轉衰的運勢正相反,道光年間的各種控制與限禁呈現出“由衰轉盛”的勢頭。
  乾隆時期對工商業發展有利的政策、措施,至嘉道年間幾乎全部廢止。
  首先是嚴禁自由開礦。嘉慶、道光年間,政府一再發佈礦禁,阻止新疆、廣東、直隸、江西等地數處金、銅、鉛礦的開採。嘉慶六年(1801年),直隸商民請開平泉州屬四道溝、雲梯溝等處銅礦,嘉慶帝批曰:“該處地方與蒙古山場相連,使蒙古等以內地官民專爲牟利起見,於國體殊有關係”;“慮其滋生事端”,便“著永遠封禁,不准開採”。(15)
  其次是由於“擔心流民集中和私造兵器”,對冶鐵伐木等業多方限制,造船、販賣鐵器者更時有獲罪之虞。商人開設鐵廠、鍋廠,“雖不敢驟加封禁,亦下令嚴加管制”。編造丁冊,遞加保結,官府按季考察。至於深山棚民,有私設爐灶、煽鐵鑄器者,則派兵前去訪緝,設立保甲,隨時抽驗,以“禁止匪類潛匿,勾患滋事”。(16)
  此外是對進出口貿易的限制。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統一台灣(淸除了明朝在台殘餘勢力,實現了對台灣的全面統治)之後,淸政府即開放海禁,允許中國商民出海貿易,並指定廣州、泉州、寧波和雲台山四處爲接納外商的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發生了英國侵略分子駕船擅闖寧波、定海和天津的事件,乾隆帝遂於當年撤銷了其他口岸,規定中外貿易集於廣州一地。至嘉道年間,淸政府不但沒有放寬限制,反而步步緊縮,對中國出海物資的限禁更加嚴格:從開禁之初的祇禁炮械、軍器、火藥,擴大到禁止鐵器、生絲、綢緞、馬匹、書籍、大米、麥豆和雜糧……。由於沒有自衛武器和不能多帶米糧,中國的出海商船根本無法遠航。
  在對中國的工商業實行嚴格限制的同時,晚淸統治者在思想、文化、對外交流等方面的控制與限禁“比他們的前輩更嚴厲”。(17)
  17世紀以至18世紀初期(明末淸初),來自歐洲的某些先進的科學技術開始傳入中國,使中國傳統科學在汲取西方近代科學養份的基礎上獲得了發展。但是到了18世紀末19世紀初(即嘉道年間),這種中西文化的交流卻完全中斷了;加之淸政府頑固推行閉關鎖國政策,對西方文明的突飛猛進閉目不見,充耳不聞,以至自明末陸續傳入中國的歐洲中世紀後期的天文、地理、曆算、數學和器械之學幾乎絕跡,在長達一二百年的時間裡,中國再也沒有出現像徐光啓那樣了解西學的人物。
  爲了維護自己的統治,淸朝的封建統治者羅織嚴密的思想牢籠,打擊政治上的異己分子,限制人們的言論出版自由。在一百多年的時間裡,他們製造了近百起駭人聽聞的“文字獄”,一次大案往往牽涉數十、數百人;不僅當事人(著書立說者)及其親屬被處死刑,就是刻字、印刷以及賣書的人也不能幸免。在這種“避席畏聞文字獄”的嚴酷的政治環境中,許多科學論著、科技發明被打入冷宮,不見天日。如宋應星的《天工開物》(1637年初刊)曾傳到國外,被譯成日、法、英幾種文字出版,到乾嘉年間則遭禁毀;《四庫全書總目》也止予著錄,以致流失近300年,直到20世紀初才從日本尋回。在封禁統治者的高壓政策下,中華民族的精神、智慧和創造力被摧抑、被扭曲,出現了龔自珍所描述的“萬馬齊喑”的可悲局面。
  與此相關聯的,是淸朝的報禁。
  淸朝報業的主體是封建官報(通常稱邸報,有時也被習慣性地稱爲邸抄、邸鈔、閣抄、科抄、京抄、朝報或京報),這種官報“自漢唐迄於有淸一代,名稱雖然有更易,但內容則無何差異,主要爲宮廷諭旨,百官遷除,朝臣章奏之類,有抄錄而無採訪,有記事而無評論。”(18)
  淸代官報的讀者,主要是各級政府官員。上自殿閣大學士,下至知府縣令,都依靠官報獲知朝政內情,了解各地信息。一般的平民百姓與官報無緣。他們很難看到報紙,即使能夠看到,也受到種種干預。雍正初年就曾發生過地方官員禁止“胥役市販”閱讀官報,“倘有犯者,立拿重懲”的事件,理由是,“此輩一閱邸報,每多訛傳以惑衆聽。亦風俗人心所關。”(19)可見,淸朝的官報主要在封建官僚機構內部流通,是爲官員們明悉國政、維護治體服務的。
  爲了維護封建政體,避免不利於最高統治者的信息得以傳播,淸廷對官報所載內容及其傳發形式的控制歷來十分嚴格。哪些消息應發抄,哪些不應發抄,通過何種渠道發抄,往往由皇帝作最後的決定。一般說來,非明降的諭旨不發,經軍機處通過驛遞直接傳送給地方重臣的“廷寄”不發,未經皇帝審閱批示同意公佈的臣僚章奏不發;此外,毀謗大臣的不發,“有失軍機”的不發,災異之事常爲“游手兇徒轉相煽惑,因此而起狂妄之謀”,不發。(20)在如此嚴格的限禁之下,辦報人祇能照錄科抄,不能自己採寫新聞,更不能發表個人的見解,總之,不能越雷池一步。
  除官報之外,淸代還出現了由提塘(包括京塘、省塘)報房和民間報房出版的報紙,如小報(又稱小鈔)、京報、轅門抄等。它們雖非官報,卻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民間報紙,因爲它們仍不同程度地依賴於官府;目的同樣是讓中央或地方的官紳們了解朝政信息。因此,“在一般官員的心目中,它被視爲以科抄爲主要內容的正式官報的一種補充”,(21)“基本上是官報的翻版”。(22)不同的祇是它們的抄報程序、傳遞形式、發送範圍等與官報略有區別而已。這也是淸代統治者對其採取較爲寬容的態度,未加禁絕的一個原因(小報最終還是被查禁了)。
  對於這樣一些游離於“內閣衙門”的半官方的“私家報紙”,淸廷更是嚴密監視,防範有加。具體表現在,對其辦報活動作出種種限制性的規定,禁止傳報未經批發的章奏,禁止探聽寫錄科抄以外的新聞,禁止不實報道,禁止僞造題奏和御批。如若違反,嚴懲不貸。雍正四年何遇恩、邵南山兩個職業探報人就是因“捏造小鈔,刊刻散播,以無爲有”的罪名被判斬刑的(這是中國新聞史上因辦報獲罪被殺的有名姓可考的最早的兩個人);淸初提塘報房發行的小報也是因“泄漏了司法機密,影響了對獲罪官員的懲處”;“刊發了不實的消息”;“刊發了未經六科發抄的章奏”而於乾隆年間被查禁的。(23)
  儘管淸廷對提塘報房以及其他民間報房傳報活動的限禁以康雍乾三朝爲最嚴(經過這三朝的嚴厲查處,提塘報房發行小報小抄的活動基本上被禁絕),一些重要案件也大多發生在這一時期;“乾隆以後這方面的限制相對地要緩和一些”(24),但是從根本上說,除上述官報與“半官報”之外,乾隆以後的封建統治者同樣是不允許自己控制以外的、其他任何類型的報紙刊佈發行的。也就是說,他們絕對不會允許可以自由報道一切消息和自由發表一切意見的報紙存在。
  對外來異質文化的態度同樣如此。康熙、雍正年間,淸政府就禁止外國傳敎士在中國開展傳敎活動,其後限制愈加嚴格。嘉慶十五年(1810年)前後,淸廷又頒佈禁止外國人印書和傳敎的諭旨,嚴申:“……如有洋人秘密印刷書籍,或設立傳敎機關,希圖惑衆,及有滿漢人等受洋人委派傳揚其敎,及改稱名字,擾亂治安者,應嚴爲防範,爲首者立斬。”(25)
  倫敦布道會敎士馬禮遜來到中國後,仿效明末利瑪竇的做法,“學習華人的生活方式,吃中國飯,使用筷子,穿中國式長袍和厚底鞋,留長指甲,腦後還留辮子,一心一意的想傳播敎義”,“但中國禁令森嚴,馬禮遜傳敎一無進展,令他很感沮喪”。1817年,他在致友人的信函中吐露了心中的鬱悶:
  此為一非常可厭之處,令人常在孤寂恐懼之中。予希冀神之臂膀向所呵護吾者,此後仍保佑予不致受害。
  另一封信中說:
  予來此已屆十年,但願覓致一得能享受自由滋味及有宗教團契之地域。予長期感壓迫者威脅之恐怖。不特此也,協助予工作之本地華人,長在通緝之列,或不免身陷縲紲。(26)
  從馬禮遜的信中,足見當時淸政府執行禁令之嚴。然而,就在馬禮遜一吐鬱悶之情的5年後,葡萄牙人卻堂而皇之地在“天朝境地”辦起報來。這就不能不讓人疑竇叢生:淸廷報禁如此之嚴,且至道光年間並未有所鬆動,那麼,《蜜蜂華報》爲何可以免於制裁,並且存在了一年多的時間(如果不是自身的原因,它還可以存在更長的時間)?難道僅僅因爲它是用葡文出版的,沒有人看得懂嗎?要想搞淸楚這一點,就必須從淸廷的外交理念以及中葡關係的淵源這個問題入手。

第三節 清代中國的對外政策


  對於淸朝政府來說,澳門是個特例,《蜜蜂華報》也是個特例。也就是說,中國歷史上的第一份外報祇能辦在澳門,祇能由葡萄牙人創辦,第二種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費正淸在談到中國的對外關係時說:
  十九世紀初期的中國國家和社會仍然認為自己是東亞文明的中心。它和周圍非中國人的關係是假定以中國為中心的優越感這一神話為前提的。
  他同時指出:
  早期的歷史學家就提出了同心圓式的等級理論,據認為,地理距離越大的外圍蠻夷與皇帝的關係也就越淡,但不管怎樣,他們仍得臣屬於皇帝。(27)
  有學者根據費氏的此番論述,將“天朝”中心觀念(或同心圓式的等級觀念)具體化爲一個圖形。


  根據中華文化的輻射範圍以及當時中國對外關係的格局,該學者將同心圓中各個組成部分的內容作了如下劃分:
  中國——天朝。
  邊陲區——組成分子隨事件不同而異,以淸而言,有蒙古、新疆、西藏、靑海等地。
  漢化區——包括朝鮮、安南(越南)、琉球及日本。
  內亞區——絕大部分的亞洲其他國家,包括暹羅(泰國)、呂宋(菲律賓)、緬甸等地。
  外亞區——包括不臣服不朝貢的亞洲國家,並泛指不定期朝貢的西方國家,如葡萄牙、荷蘭、英國等。(28)
  由此可見,在大淸帝國的“外交網”上,西方國家處於最外圍,與“天朝”的關係最爲疏遠。這一方面是由於亞歐兩洲因地域的阻隔而較少往來,彼此不甚了解;同時也是閉關鎖國政策造成的盲目自大的一種表現。在淸朝統治者的心目中,西方國家統統是“不知人倫”的、“未開化”的國家,西方人更是“蠻夷”之輩(事實上,19世紀初期的“蠻夷”,尤其是“英夷”,早已成爲海上霸主和世界第一工業強國。對此淸廷一無所知),他們沒有中國的茶葉、絲綢、大黃就活不下去,而“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准許他們來華貿易,不過是爲了“加惠遠人,撫育四夷”而已。(29)
  問題是,同爲“蠻夷之邦”,淸朝政府卻未予同等對待。在他們看來,“夷”是有着遠近、親疏、好壞之分的,所謂“好夷”,是順從的、可以利用的“夷”;所謂“壞夷’’,是忤逆的、需要打擊、排斥的“夷”。因此在其外交策略中,才有所謂“以夷制夷”的招數。
  而在衆多的“蠻夷”中,由於葡萄牙與中國的特殊的關係背景,它常常是被作爲“好夷”對待,並享有“好夷”的種種特權的。
  如前所述,中葡初期接觸時(進入濠鏡之前),葡萄牙人雖曾有過“奪財物,掠子女之事”,此後也曾有過非善之舉,但他們畢竟是最早來到中國、最早與中國建立貿易關係並通過這種關係使中國政府“頗資其利”的人。早在16世紀末期(當時葡人留居澳門尙未得到明廷正式許可),葡萄牙人便開始向明政府交納地租銀,每年500兩;不久又推派代表與新任兩廣總督陳瑞斡旋。他們向陳表示,在濠鏡的葡萄牙商人無論過去還是現在,都是“中國皇帝的順民”,並承認“總督殿下是他們的保護者”,懇請總督殿下“對他們加以扶助及慈愛。”(30)接着,他們又給陳瑞獻上總値超過1000金幣的禮物,終於獲得繼續在澳居留的恩准。“爲了保住這塊在中國的立足之地,他們一般不對中國官府和中國商民採取敵對行爲。在此期間,西班牙人曾在南洋群島瘋狂屠殺中國僑民,荷蘭人和英國人曾在海上大肆劫掠中國商船,而葡萄牙人不再有過類似的行動。”(31)
  爲了取悅於明政府,鞏固自己在濠鏡的地位,葡萄牙人還多次幫助明廷出兵御敵。
  1564年秋,葡萄牙人幫助明政府鎭壓因缺餉、斷糧而嘩變的潮州拓林水兵,之後獲得“免抽分一年”的優厚待遇。
  1620年和1628年,明廷兩次向在澳葡人購買西式火炮,並讓他們派出炮手、工匠等向明軍傳授鑄彈、開炮技術;
  1626年,在以寡敵衆的寧遠守城之戰中,明將袁崇煥命令中、葡士兵發射西洋大炮,打死打傷大批敵人;
  崇禎末年,澳葡當局根據廣東官府的要求,爲廣州提供一門大炮,並向南京派出三名炮手,協助守城。1644年崇禎帝自縊身死,葡萄牙人繼續支持南明政府的抗淸鬥爭,給他們(唐王政府)提供了一批大炮,派遣了300名士兵。這之後,葡萄牙人又與南明桂王政府取得了聯繫,幫助他們“用西洋銃擊中胡騎”。(32)桂王政府因此而蠲免他們每年500兩的地稅銀,同時蠲免他們數年的船舶餉稅。
  可以想見,如果桂王政府獲得抗淸鬥爭的勝利,勢必會在貿易等方面給予葡萄牙人更多的恩惠。然而,南明政府並未因葡萄牙人的武力援助而臻中興,明朝的覆沒已是大勢所趨。
  在這種情况下,葡萄牙人祇得面對現實,謹愼地與新興的淸王朝打交道。淸朝官吏不了解葡萄牙人屢次以武力援明抗淸的“底蘊”,對他們頗懷戒心。早在淸軍初次攻佔廣東的1647年,淸政府就在前山寨派駐由一員參將率領的500名官兵;1650年淸軍再次攻佔廣州後,派駐的官兵人數增至1000名。
  爲了避免被驅逐,葡萄牙人對淸政府採取了較爲“恭順”的態度。比如,1653年,淸政府決定恢復收繳地稅銀,他們起初試圖拒交,但經多方活動未能奏效,也就乖乖地交納。1691年,康熙帝決定將地租銀從500兩增加到600兩,他們認爲抗拒是徒勞的,很快如數交納。1714年,在從北京來澳的中國官員面前,葡萄牙人按照中國的禮儀“恭請聖安”,使康熙帝“龍心大悅”,給予他們豁免地稅銀一年的恩典。1724年,在雍正帝大舉驅逐外國傳敎士之際,澳葡當局請求國王遣使來華。使臣向雍正帝行了三跪九叩禮,呈獻了大批珍貴的禮物,懇求中國政府保護在澳葡萄牙人。雍正帝恩准了這一“恭順”的請求,“復准西洋人附居澳門”,並在使臣返澳時,給予與“各國貢使不同”的待遇。爲此,在澳葡人十分感激,在雍正“萬壽”之日,還在敎堂內“誦經行禮,恭祝聖壽”。(33)
  此番“善舉”,不但使葡萄牙人在援明抗淸後百多年的時間裡未遭驅逐,反而給他們帶來令其他國家垂涎欲滴的種種便利與特權。可以說,中國自古以來“招攜以禮,懷遠以德”的傳統風範,在葡萄牙人身上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
  貿易上。在淸朝統治者看來,“附居”澳門的葡萄牙人與外來的“夷人”畢竟有所不同。因此,在貿易方面,他們給予了在澳葡人較多的優待。比如,設立海關的時候,淸政府對澳門的商船規定了比其他國家低得多的稅則,使葡萄牙人獲益匪淺。1698年,康熙帝宣佈:澳門屬廣州府管轄,慕化而來之夷人朕皆視同子民。故在1699年,淸政府又按照閩、浙兩省中國商船之例,重定“丈抽”的稅則,向澳門商船抽收與中國商船相同標準的“船鈔”。
  來華貿易的其他國家的商人則不能沐此“曠典”。其同樣噸位的船隻需交的“船鈔”爲葡萄牙商船的3倍,除“船鈔”之外,還要交納“貨稅”。一艘商船所需交納的“船鈔”、“貨稅”共計白銀二三萬兩,約爲一艘葡萄牙商船的8倍。此外,根據淸政府的命令,其他西方國家的商人於商船回國時,必須全部隨船返回,即使在中國還有未了事宜,也祇能在澳門向葡萄牙人租屋暫住。他們向葡萄牙人交納的房租等雖然爲數有限,卻也不會少於葡萄牙人需向中國官府交納的地稅銀的數目。這樣一來,在澳葡人佔盡了天時、地利和稅收方面的優勢,在與其他國家商人的貿易中處於十分有利的地位(在澳葡人享有的貿易特權使其他西方國家,尤其是英國深感“不公”,其“請求中國政府割讓一塊土地,或一個孤立的島嶼,充作英國商業的貨棧,並在這塊土地上獲得治外法權”,(34)以致最終割佔香港的原始動機,蓋源於此)。
  行政上。對洋人在華居留地的管理可說是前無古人。明政府仿照唐宋兩代管理廣州外國僑民的“番坊”制度,又參照元代以來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度,將葡萄牙人的首領視爲“番長”,土司,任命他爲中國第二級官員,稱“夷目”,讓他管理賃居濠鏡的葡萄牙人,並授予他一些管理當地中國商民的權力。明政府還在濠鏡設立議事亭,作爲中國官員向“夷目”宣讀明政府命令和雙方官員會商政務的場所。
  明朝地方官員將葡萄牙人“視同中國百姓”,在當地“議立保甲”,要他們“服從中國官員的管轄”。(35)而葡萄牙人卻不甘寂寞。他們根據本土實行的城市自治制度,暗自建立了自治政權,組成了議事機構,並得到葡印總督的認可。這之後,在澳葡人每三年進行一次議事會的選舉,選出市議員。市議員包括三名長老,兩名初級法官和一名民政長官。其中,長老輪流主持會議,並根據旣定的法令處理日常事務;初級法官檢查長老們是否違反法令,並處理民、刑案件;民政長官執行議事會的決議,負責城市建設,兼任司庫官和海關負責人,並負責與中國官員聯絡,擔任明政府任命的官職。
  在澳葡人的這種做法雖然明顯侵犯了中國的主權(他們在建立自治政權時,擅自將濠鏡作爲葡萄牙的城市,並接受了由葡印總督任命的澳門總督),但是他們所確立的這種自我管理制度卻保留下來,逾百年而未變(祇是議事會官員的稱謂有所變化)。到了淸代,由於一些官員認爲,“外夷內附”,“不必與編氓一例約束,失之苛繁”,(36)故淸政府祇是將在澳的中國商民編立保甲,而沒有像明代那樣,在葡萄牙人中“議立保甲”,並要他們交納“丁銀”。因此,與明代相比,淸朝政府的管理還是比較寬鬆的。與此相應,在澳葡人的自治權力也就更大一些。
  司法上。在司法方面,明淸兩朝政府顯然參照了唐朝法律中有關“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的條款,(37)也就是說,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時,允許他們自己產生的法官依照本民族的法律來審判、治罪;如果案件涉及中國人,則不論中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都由在澳的中國官員審理。特別是發生了殺害中國商民的重案時,就有更多的中國官員入澳查處,並將殺人兇犯帶往廣州,按照律例復審、處決(可見,賃居初期,在澳葡人就享有一定的司法權)。然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澳葡政府對殺害中國人的葡兇“俱在澳門懲治”,“從不交犯”。慮及“徑行搜拿,追出監禁,恐致夷情疑懼,別滋事端”,淸政府遂同意葡萄牙人的請求,在司法方面給他們一些特殊的照顧。1774年,乾隆帝發佈諭令:此後“澳夷”殺害中國居民,“罪應斬絞者”,由香山縣令“於相驗之時訊明確切”,再“通報督撫詳加復核”,最後由督撫據實奏明朝廷,並飭令地方官員在澳門會同葡萄牙官員將兇犯依法處決。(38)從此,不必將犯有死罪的葡萄牙人押往內地正法,成爲淸朝律例中的明確的規定。可見,淸朝以後,在澳葡人的司法權限更是一點點地擴大了。
  總而言之,在澳葡萄牙人與中國(明淸)政府特殊的關係背景,使他們具有了一種特殊的身份與地位:對“天朝”而言,他們是“外夷”,對“外夷”而言,他們又是“內附之夷”,且爲“有功之夷”(也就是說,在前面提到的同心圓中,他們與“天朝”的距離較其他西方國家更爲接近一些)。正因爲如此,他們才能享受一般“外夷’’享受不到的優待,如貿易上的優待;才能夠獲得一般“外夷”無法獲得的部分權力,如行政、司法方面的部分權力。而上述部分權力的獲取,實際上也就意味着輿論權力的部分獲取。因此,在澳門,在“天朝境地”創辦一份屬於葡萄牙人自己的葡文報紙,淸政府是不會過份計較的。
  英國人(以及其他國家的人)則不具備這様的優惠條件,儘管他們創辦報刊的願望遠比葡萄牙人要早,要強烈。這是因爲,首先,在淸朝統治者的心目中,他們忤逆“不孝”,劣跡重重,不是“好夷”;其次是因爲,最早來到中國並打算在此辦報的英國人均爲英國佈道會的傳敎士,其辦報的目的是爲了傳揚宗敎,而淸朝政府是嚴厲禁止“西人傳敎”的(19世紀30年代以後《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等個別英文報紙能夠出版,是利用了淸政府管理上的漏洞)。
  因此才會有馬禮遜的那番無奈的慨嘆。
  註釋:
  ①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第8頁。
  ②同上,第10頁。
  ③方豪:《中西交通史》,岳麓書社,1987,第667頁。
  ④同②。
  ⑤澳,指舶口。
  ⑥轉引自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第18頁。
  ⑦同上,第19頁。
  ⑧《香山縣誌》卷之八,第2頁。
  ⑨明史卷三百二十五,《佛郎機傳》。
  ⑩《香山縣誌》卷之十,第2頁。
  (11)郝俠君等主編:《中西500年比較》,中國工人出版社,1996,第212、259頁。
  (12)(美)費正淸:《劍橋中國晚淸史》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第155  頁。
  (13)同(11),第213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80、186頁。
  (15)同(11),第222頁。
  (16)同(11),第223頁。
  (17)(美)愛德華·麥克諾爾·伯恩斯等:《世界文明史》第一卷,商務印書館,1987,第356頁。
  (18)賴光臨:《中國新聞傳播史》,三民書局印行,第18頁。
  (19)方漢奇、張之華主編:《中國新聞事業簡史》(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第34頁。
  (20)參見成美、童兵:《新聞理論簡明敎程》,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第58頁。
  (21)方漢奇主編,寧樹藩、陳業劭副主編:《中國新聞事業通史》(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第200頁。
  (22)同上,第219頁。
  (23)同上,第201頁。
  (24)同上,第234頁。
  (25)同上,第249頁。
  (26)賴光臨:《中國近代報人與報業》,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第4-5頁。
  (27)(美)費正淸:《劍橋中國晚淸史》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78,第35 頁。
  (28)梁伯華:(近代中國外交的巨變》,台灣商務印書館,1988,第14頁。
  (29)司馬圖強編著:《列強分裂中國紀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第91頁。
  (30)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第2頁。
  (31)同上,第40頁。
  (32)同上,第129頁。
  (33)同上,第159頁。
  (34)徐慶全編著:《出賣中國不平等條約簽訂秘史》,1996,第3頁。
  (35)同①,第33頁。
  (36)同①,第171頁。
  (37)同(1),第35頁。
  (38)同①,第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