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

陳衍德


  澳門地處珠江三角洲西南端,三面臨海,周圍淺海的漁業資源非常豐富,其海岸停泊方便,是一個優良的魚港。因此,漁業經濟是澳門最古老的經濟活動,1940年以前,它還是澳門經濟的重要支柱,其地位在爆竹、煙花等產業之上。1921年前後,澳門漁民人數達6萬多人,佔當時澳門總人口的71%左右;有大小漁船3千多艘。雖然漁業經濟於1950年代走向衰落,但1970年代後期又趨於回升且不断發展。1980年澳門有大小漁船1400多艘;漁民1200多戶、13000多人。1984年漁船增至1700多艘,漁民達15000多人。這一年漁業產値達0.94億澳元,佔全澳門生產總値的1.2%。除了漁民之外,澳門還有69多家魚欄(水產品批發商),40多家漁船修造廠,以及冷凍廠、漁具店、航海儀器店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漁業經濟體系。漁業經濟的特點是風險大,因此漁民特別熱衷於拜神以求平安。包括澳門在內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漁民信奉多位海上保護神,但其中影響最大且佔主導地位的祇有一位,那就是媽祖女神。媽祖神話的產生、流傳、信奉,要在海上漁業、運輸、貿易發展到相當程度時才會出現。換言之,當一個地區有了足夠多的以海爲業的民衆時,才有了媽祖信仰存在的群衆基礎。就澳門而言,它在五百多年以前就具備這一條了,明中葉澳門媽閣廟的創立就是明證。
  隨着媽祖神力的不斷擴大、神格的不断上升,信仰媽祖的民衆也逐漸遍及社會各個階層。但是,漁民信仰媽祖的虔誠仍非其他階層可比。這是因爲在漁民這個最狹小的社會階層中,宗敎信仰本來就佔有重要的、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漁民的生計乃至身家性命都有賴於海上作業和海上生活的平安;另一方面,中國東南沿海的漁民作爲社會上一個獨特階層(有相當大的部分爲“疍家”),與陸上居民有着明顯的區別。所以,與其他階層相比,媽祖的護佑對漁民來說更爲貼近也更爲重要。而且,媽祖還是一個把漁民階層與外部世界劃分開來的文化分界線和信仰核心。澳門的漁民都屬於疍家這一類水上居民,他們直到1980年代才改變了傳統的水上生活方式而轉爲陸居。正是從漁民的身上,我們可以找到澳門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的連接點。
  本文擬從以下兩個角度探索澳門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的關係。首先,所有經濟活動都是在特定的社會組織架構內進行的,因而必然反映出該社會組織的文化特徵。由於澳門漁民的信仰中心是媽祖,所以漁業經濟活動無不反映出這一文化的特徵。其次,在商品經濟發展的背景下,宗敎信仰動機未免帶上經濟利益的色彩,澳門漁民對媽祖的崇拜自然也免不了受利益的驅動。


  捕魚是間歇性、季節性的經濟活動,儘管冬春爲旺季,但每逢陽曆新年(春節)期間,澳門所有的捕漁活動乃全部停止,漁船在港灣列隊停泊。從除夕起,到新年間由神祇規定的那一天(由占卜決定)爲止,漁船皆不能離開停泊處。在選定的那一天,亦即正月初四,全體漁民舉行一個儀式,祭拜祖先、天神和水神,然後所有漁船駛向入口處媽閣廟所在地,船首向着媽閣廟,再舉行一個行槳儀式,以示對媽祖的敬意,之後漁船駛回原泊處並停留數日,才能重新出海捕魚。顯然,春節的媽祖祭拜儀式,旣是澳門漁民上一年捕魚活動的終結,又是下一年度捕魚的開始。
  另一個祭拜媽祖的特別的日子是陰曆三月二十三日,亦即媽祖誕辰日。這一天,除了漁船駛向媽閣廟以示敬意外,漁民們還要集資延請戲班前來演戲,並大辦宴席吃喝一番。此外,漁民們還在各自的船上焚燒紙製的媽祖服飾,以示崇敬。儘管活動的項目比春節更多,但這一天的活動並非所有的漁民都參加,因爲有一些漁船已經出海捕魚去了,所以參加活動的僅限於尙留在港內的漁船這樣我們可以看到,儘管媽祖誕辰這一日子十分重要,卻不具備像春節那樣的年度起始的象徵意義。因此尙在海上捕魚的漁民不必中断作業返回港內參加儀式。其中也許蘊含着這樣一個事實:正値暮春時節的陰曆三月下旬的漁汛對漁民來說可能是十分重要的。
  節慶時祭拜媽祖固然重要,在平常的日子裡,漁民們也以種種方式表達對媽祖的崇敬和祈望,後者更能體現出媽祖信仰與漁民生產、生活的密切關係。從事遠洋捕魚的漁船出海時間較長,達數十日至一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澳門的漁船出海之前,必定要駛過媽閣廟前的海面,此時每艘船上都會燒起紙錢、元寶,有時還要燃放鞭炮。這些事都有專人負責,目的是祈求媽祖保佑出海平安、滿載而歸。到了茫茫大海上,天氣變幻無常,漁民們感到彷徨無所依,特別是熱帶風暴和颱風,更使漁民感到恐懼。另外,魚群的去向有時也難以預料,令人捉摸不定。所有這一切。都要求媽祖予以啓示和保佑。從事遠洋捕魚的漁民多在船上供奉媽祖神像,在海上遇到惡劣天氣,就要祭拜媽祖,求其保佑。“每逢大風大浪,我們就要在上下顛波中燃燒紙錢拜媽祖。如果船上有神像,就在神像前祭拜;如果沒有神像,就朝着天空拜”,澳門漁民互助會理事長馮先生是這樣談到此刻拜媽祖的情形的。在遠洋捕撈魚蝦中,經常採用拖網或圍網捕撈法。下網之前漁民們也要燃香燒紙錢拜媽祖,祈求一網下去能捕到盡可能多的魚蝦。由於先進的拖網漁船用於設備的投資較大,就要求充分利用船上的空間,因此漁民的家眷不得隨船而須遷往陸上居住。這樣,就給出洋的漁民增加了一項祈求媽祖的內容,即祈求岸上的家屬平安。而此時此刻,陵居的家眷也許正在祈求媽祖保佑海上的親人平安無事。最後,當漁船返航駛回澳門經過媽閣廟前的海面時,也要舉行燒紙錢、元寶,燃放鞭炮的儀式,以感謝天后賜福,使其滿載魚蝦,平安返航。我們可以看到,在遠洋捕魚的整個過程中,媽祖信仰實際上是作爲漁民的精神支柱,自始至終地摻透其間的。
  如果我們以家庭爲單位來剖析澳門漁民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就可以更淸晰地勾劃出澳門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的關係。在澳門漁民中,單一核心家庭由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及其後代構成,組成了一個生產、再生產、消費和傳統上居住在同一條船上的單位。當然,有的大漁船上仍載有一個大家庭,即一對夫婦和他們的兒子、媳婦、孫子們,但這種情况已較少見。在那樣一個生產和生活單位中,男主人在駕駛台上佔據着指揮的位置,兒子們或操縱馬建或控制網具的運作,主婦則負責烹飪和其他家務,女兒們爲其助手。這種職能的級別劃分的標準是按“輩份-年齡-性別”的原則來進行的。與此相對應,在這樣一條漁船上的媽祖崇拜活動中,男主人也居於主導地位,儀式從起始到終結的整個過程都是按他發出的指令進行。但是男主人必須掌舵,所以儀式的操作乃交給了主婦。從上街購買祭品到船上儀式的具體進行,均由主婦負責。不過,某些重要的程序則必須由男性親自動手,如燃放鞭炮。(11)上述情况說明,婦女在物質生活中的地位決定了其在精神生活中的地位。換言之,由於婦女在經濟上的從屬地位,導致了其在媽祖崇拜這類信仰活動中的從屬地位。但是,另一方面,媽祖的母性神格與世俗女子有共通之處,因而女性在信仰媽祖的虔誠方面比男子表現得更爲突出,女性的拜神態度也顯得更莊重嚴肅,如在祭拜前照例要梳洗打扮一番。(12)漁家女性雖然未能掌握祭拜媽祖的主導權,但卻是主要的參與者,在儀式操作中是不可或缺的。這一點與中國傳統社會中女性在祭祀活動(包括祭祖和祭神)中的人微言輕的角色還是有所差別的。値得注意的是,在對澳門漁民經濟生活的考察中,人們發現有相當多的婦女從事漁業生產,並且有不少是女船主(主要是近海和沿海漁業)。(13)這表明婦女在這種獨特的“水上經濟”中並非絕對就是“邊綠者”或“弱勢者”。那麼,這與漁家婦女在媽祖崇拜中所扮演的積極參與者的角色有沒有某種聯繫呢?回答應該是肯定的。換言之,媽祖信仰這一精神支柱對婦女所從事的海上經濟活動的支撑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在傳統社會中,家族是家庭的擴大。那麼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的關係是如何通過家族活動表現出來呢?由於出海捕魚,尤其是遠洋捕魚是需要協作的,因此,漁船出海是結隊而行的,除了必要時互相救助之外,在捕魚過程中漁船之間的配合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拖網捕撈法中的雙拖法,乃是由兩條船進行;圍網捕魚法則至少需要兩條船,有時還需要第三條船來驅趕魚群入網。在澳門漁民中,對協作對象的選擇是優先考慮家族成員的,這一點,祇要考察一下漁船在港內的停泊狀况即可發現。人類學學者路易(RUI BRITO PEIXOTO)指出:“……分群灣泊的漁船在澳門內港天天可見,每群由2至6條船組成”,“以同一港灣爲捕魚基地的父親和兒子,兄弟和親戚們習慣地停泊在一起。這樣,漁船之間互相拴靠就直接地形象地反映出船上人員的親屬關係。每一家族的“地盤”受到相互尊重,並往往由一定的飾物標劃出來,例如用每條船的煙囱顏色或微記來顯示”。(14)這種漁船與漁船之間的關係,除了靠血緣紐帶來維繫之外,還靠共同的信仰——對媽祖的信仰來維繫。澳門內港入口處是以媽閣廟爲標誌的,媽閣廟是澳門水上人家十分重要的陸上據點,漁民來到這裡和家人團聚,並到廟裡履行宗敎義務。路易指出,這是“因爲媽閣廟有遠近皆知的好風水……人們可以由小丘、岩石、流水及土地的起伏看出其優異的風水位置……居於此間的神靈……保佑着漁業的昌隆、人丁安康和子孫興旺”。(15)所以,當春節到來之際,以家族中人的船相互泊靠在一起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澳門漁船大匯聚,其地點就在媽閣廟前的海面上,也就不足爲奇了。路易又指出,“陰曆年時,漁民社會中的宗敎色彩出現了戲劇性:所有捕撈活動停止了,船隊在港內停滯一段日子”,鑒於漁船按親屬關係停靠,“若我們此時可能從空中攝影的話,將可獲得一張漁民社會按親屬劃分的結構區域圖”。(16)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澳門漁業經濟的運行是在傳統的以家族爲單位的社會架構內實現的,因而必然反映出漁民階層的獨特的“媽祖文化”印記。媽祖作爲漁民群體凝聚力的象徵,在澳門漁業經濟中發揮着強有力的支撑作用。


  社會的分工可能導致每一個不同的階層根據其利益崇拜“專業化”的神祇。就澳門漁民而言,這樣一種專業神就是媽祖。在漁民的心目中,媽祖不僅是能帶來平安的神祇,而且是能保護其利益的神祇。對處於社會底層、受陸上居民歧視的漁民來說,社會惡勢力的侵擾與大自然的威脅一樣,後果都是災難性的。由於歷代統治者的褒獎提升,媽祖已成爲受廣大居民崇拜的全國性神明,她在作爲漁民的保護神的同時,也廣泛受到社會各階層的尊崇,正可使漁民在其庇護下免受侵擾。換言之,漁民正可利用媽祖在各個社會領域裡的神力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包括港澳在內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分佈着大大小小許多媽祖廟。考察這些媽祖廟,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淸代以降,官府在接受漁民投訴後頒佈的曉諭各界勿擾漁民的命令,往往刻石立碑,置於媽祖廟前或附近。例如,位於香港新界東北大鵬灣西部海域上的島嶼吉澳洲,有一座天后官,其外牆牆腳上有一“奉兩廣總督閣部堂大人批行給示勒石,永遠遵照額例碑”,立於嘉慶七年(1802)。事由居於該島的漁民,每年需向地主繳納地租,但地主串通衙門差役,對漁民額外征收租銀及苛索,並對拒繳的漁民鎖拿侮弄,漁民不堪忍受,遂投訴於兩廣總督,請求禁止超額加租。後經官府查明原額,由縣正堂示諭業主,母得額外加租及荷索,並勒碑示禁。(17)又如,位於香港之西、大嶼山之東海域上的島嶼坪洲,也有一座天后宮,繁鄰該官有一“坪洲街坊會”,門前有一石碑,爲道光十五年(1835)新安縣正堂盛某所立,事由當時海盜猖獗,水軍官船爲數不多,不敷緝捕海盜,新安縣差吏便常徵用民船,以載兵攻賊,島上漁民大受其擾,於是聯名上書官府,請求禁止,官府於是下令禁吏封船,並立碑文,使人凜遵毋違。(18)看來,這類碑石立於媽祖廟近前,是有其寓意深刻的緣由的。
  在澳門,與媽祖或其他神祇有關的廟宇,也發現了此類碑石。在以媽祖和觀音爲主神的蓬峰廟,其右殿仁壽殿大門外有一碑石,名爲“兩廣部堂示禁碑”。筆者在考察蓮峰廟時將碑文錄下,鑒於該碑在闡明本文論點上的重要性,特將碑文全文移錄於下:
  署香山縣事、高明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呈抄奉兵部尙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廣東、廣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李。爲嚴禁營汛兵緝私巡船需索滋擾,以安南漁港,現據東莞縣民莫英漢、新安縣民鄭獻錦姿陛赴轅呈稱,切蟻等位居沿海,素日以船爲業,年來各駕小湯魚船,由該處東州埠配足鹽斤,往海面節制鹹魚,載入順德陳村販賣,被各段守口營船及鹽務緝私巡船,並龍灣九牛禁汛處台汛,見有漁船經過,各駕三坂船摺截勒抽魚更,每處二十餘斤不等,由新安迎面,歷東莞、香山、番禺、順德陳村而止,共有二十八處,每次詢被抽魚五百餘斤。此外仍有年節禮炮、竹金名目。倘遇鹽務巡船,仍要每抽掛號銀各一兩,以作陋規,否則指爲夾私,竟用鐵嘴棕筒將魚插澜,稍移凶成,立施鞭撻。商民受害,莫慘於此。聞前月十一龍灣河面因索魚更,兵丁過船失足淹斃,營員硬將人船押解,弁兵藉有人命,恐索較前尤甚。小民資本無多,迫得飲泣吞聲,飽其索欲。蟻等伏查嘉慶五年曾經吉前憲草除陋規,嚴禁抽索,賞示沿海地方勒石永禁。斯時文武兵程,頗知斂戢。然日久弊生,滋擾復熾。叩乞飭行文武,一體嚴禁,並懇賞示沿海港口勒石永禁。則薄海商漁,咸有甘棠不朽。等情到本部堂,據此查弁兵人等勒索漁船陋規,元經前部堂嚴行示禁在案,兹特呈。該漁戶等腌魚運賣,守口營汛弁兵及緝私船隻復敢需索滋擾,殊屬目無法紀。若不亟爲查禁,何以儆需索而安業。除此揭示若搬行各營縣嚴密稽查究辦外,合就出示嚴禁。爲此示諭營訊弁兵及緝私巡船人等知悉,當思沿海漁戶涉歷風濤,藉圖微利,豈堪沿途弁兵巡船倚勢作威,層層需索?嗣後爾等務須痛改前非,恪遵法紀,遇有腌製鹹魚船隻祇經由出入,毋得混行檢阻,再向索取魚更、年節規禮以及私號銀兩。倘敢陽奉陰違,一經訪問或被首告,定行嚴拿,從重究擬治罪,決不寬貸。其漁戶人等,亦不得藉有示禁,違法營私,致於查出重究。各宜凛遵,毋違特示。(19)
  碑文之末簽署日期爲道光六年(1826)十一月癸卯,並注明於澳門新廟(蓬峰廟)、酒米雜貨行、魚欄行、豬肉行等四處勒石曉諭。
  碑文的內容是禁止守口營汛兵以抽取漁稅爲由盤剝漁民及緝私巡船以查私爲由勒索漁民。碑文在歷數漁民的遭遇時有多處涉及到他們的經濟生活,如“位居沿海,素日以船爲業”;“小民資本無多”;“沿海漁戶涉歷風濤,藉圖微利”,等等。這些內容從一個側面向我們展示了淸朝中晚期珠江三角洲的漁業經濟。其中値得注意的是,漁民除了將捕獲的魚賣與魚欄之外,還自腌鹹魚發賣。這說明當時漁民的商品意識和牟利意識均已加強。碑文中數處以“商民”、“商漁”並稱,也說明漁民經濟生活中商品交換的成分有所增長。正是販運鹹魚這一現象的出現,才導致營汛兵和緝私船對漁民的盤剝勒索。而早在嘉慶年間漁民已就此投訴於官府,官府也曾下令禁止,無奈“日久弊生,滋擾復熾”。在官府禁令亦行之未久的情况下,漁民自然力圖尋求另一種力量來保護自己,或者以另一種力量來加強官府禁令的權威。那麼,媽祖這一爲漁民所崇拜的神明便作爲這另一種力量而出現了。上述刻有禁令的碑石之所以立於蓬峰廟前,便是順應了漁民這一要求的結果。聯繫到珠江三角洲其他地方也有這種情况,說明借助媽祖的神力以維護漁民的利益,確實就是“兩廣部堂示禁碑”立於蓬峰廟前的根本原因。這種廟宇與石碑的關係所反映的神明與漁民經濟生活的關係,還可以找到別的例子來加以說明。兹再引一例,雖然此例中的廟宇不是媽祖廟,但其性質是相同的,可作爲上一個例子的補充。在澳門路環島上有一座譚保聖廟,奉祀的神明爲譚公道,這是一位源於惠州的神明,珠江三角洲不少地方都是建廟奉祀之,如香港的跑馬地和筲箕灣都有譚公廟。譚公道“自幼即賦異稟,能知未來,治病如神”(20),同樣是一位庶民的保護神。在澳門路環島譚保聖廟左側立有一石碑,原碑無名稱,筆者在考察該廟時將碑文錄下,現將其移錄於此:
  兼署廣東等處提舉按察使司按察使、兼管全省驛傳事務、鹽運司、加三級記錄十次耿,爲飭行勒石永禁事,照得窮疍捕魚爲業,豈容兵役濫封索擾,奉通飭嚴查,自應恪遵守法。兹據香山縣疍民李善慶、郭旺文、黃葉有等赴憲,呈控伊等。大小蝦罟向在九洲等處海面,攜眷捕魚爲業,被該處舟師兵丁濫封婪索等情,奉批移行該官文武嚴查究報,一面出示勒石永禁等因。除移行該官文武嚴查究報外,合行出示勒石永禁等。爲此示諭該舟師與防守陸卡兵丁人等知悉,嗣後一切捕魚船隻,毋許濫封索擾,遇有實在緊要等使,必須船隻應用,亦即由營移會州縣,按照民價僱覓。各宜稟遵毋違,特示。(21)
  碑文之末簽署日期爲道光七年(1827)十一月二十五日。碑文的內容是禁止舟師與陸卡兵丁強行征用漁民船隻,濫封索擾。漁船乃漁民(疍家)賴於生產的工具和賴於生活的處所,被官兵強征濫封,無異斷其生計,比之前例所示官兵對漁民的需索騷擾,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漁民投訴於官後,官府遂下此禁令,並立石碑於譚保聖廟之側。淸道光年間,澳門氹仔、路環兩島有許多漁船聚泊,(22)官府將此禁令刻石立碑於此,顯然也是順應了漁民欲以神力護佑自身的要求。然爲何不立碑於路環島天后古廟近前,而立碑於譚保聖之側呢?這可能是因爲天后古廟地處島內腹地,而譚保聖廟恰在海邊且係漁船停泊之處。再則澳門漁民乃信奉多種神明,如海神方面除媽祖外還信奉朱大仙等,旣然譚公道亦有佑民平安之神力,漁民就沒有理由不加以信奉。所以此例中碑、廟關係所反映的漁業經濟與神明的關係,與前例具有相同的性質。
  綜合上述二例,可以說澳門漁民的宗敎信仰越來越講求實用了。當他們把所信奉的神明與經濟生活中的某一具體事項聯繫起來時,神明的靈光便增添了幾分實利的色彩。如此則媽祖成爲其利益的捍衛者,也就勢所必然了。


  本文通過對澳門漁民生產、生活的論述,力圖闡明澳門漁業經濟與媽祖信仰的關係。結論是,澳門漁業經濟是在傳統的漁民社會架構內運行的,因而反映出漁民獨特的“媽祖文化”的印記。媽祖作爲凝聚力的象征,在澳門漁業經濟中發揮着強有力的支撑作用。再者,媽祖作爲漁民的保護神,在捍衛其經濟利益方面也發揮着巨大的作用。
  在結束本文之前,尙有幾個問題需要提出來。問題之一是,在澳門漁民的心目中,媽祖並不具有十分淸晰的、具體的形象。當然這並非指媽祖的外表,因爲鳳冠霞披、面帶微笑和溫柔表情的媽祖塑像是人們十分熟悉的。此處的形象是指對這樣一種超自然力量的理解,對其淵源與司職的認識,以及對她在衆神中的位置的判定。由於漁民被壓在社會底層的歷史所導致的文化素質的低下,使他們對神明的看法帶有許多模糊性和主觀隨意性。筆者在訪問澳門漁民互助會時,向該會副理事長冼先生詢問漁民們對媽祖女神的起源及事迹的了解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我們不淸楚媽祖起源於哪個地方,也不了解媽祖的事迹是怎樣的。”(23)對於閩粵沿海的一個普通居民來說,上述問題並不難回答,但是澳門漁民則否。當來自西方的人類學學士路易(RUI BRITO PEIXOTO)向爲其提供資料的一位“疍家”問誰是“天后”時,得到的是十分肯定的回答:“天后就是觀音。”然而這馬上招致了在場的“岸上人”的反駁,他們勸路易不要聽信“那些可憐無知的漁民”所說的話。(24)聯繫到這樣一個事實,即澳門漁民不僅崇拜媽祖,而且崇拜其他神明如南海神、朱大仙、譚公道等;不僅到媽祖廟祭拜,而且崇尙一切與媽祖有關的山、水、石等,是否可以說他們的信仰還停留在比較原始的泛神論和多神敎的階段呢?
  問題之二是,澳門地區的很多沿海村莊都有一種情况:居民分兩類,陸上的農民一般屬客家,均是同姓;水上的漁民則由不同姓氏的疍家組成。在澳門漁民的家庭和社會之間缺乏一種中間組熾形式,換言之,他們沒有宗族和世係傳統。(25)由於疍家沒有土地,其唯一的財產是自家的船隻,所以不具備條件使得他們的經營超越一個大家庭的界限,而保存族譜和崇拜祖先都是超越家庭範圍的,是從禮儀上確認對祖先產財的分配。因此疍家沒有宗族和世係傳統,具體體現爲沒有族譜,而且僅崇拜不超過五代的祖先,就不足爲奇了。(26)與此相對應,澳門漁民並沒有集體崇拜媽祖的祭典,在澳門漁民互助會的會所裡也沒有供奉媽祖的神像。筆者訪問該會時被告知,該會與媽閣廟管理委員會並沒有聯繫,每年媽閣廟舉行“賀誕”慶典時,該會也並不以組織的名義參與。(27)所有這一切是否說明,漁民社會和漁業經濟的特點導致了澳門漁民與陸上居民在崇拜媽祖方面的諸多差異?
  問題之三是,漁民經濟的脆弱性,使其不僅易受自然力的威脅,而且易受人爲的威脅。“疍人,以舟爲室,以罟爲田,由來已久”,“每歲計戶稽船,征其魚課,隸河泊所”,“春夏水漲魚多,可供一飽,率就客舟換米及鹽,常日貧乏不能自存……蠹豪又索詐以困之。海濱貧民,此爲最苦”。(28)來自陸上社會的威脅,旣有貧官污吏、豪強地霸的敲詐勒索,又有在魚蝦換米鹽的過程中受到的刁難盤剝。所以他們竭力要使媽祖不僅成爲海上安全的保護神,而且成爲社會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護神。澳門漁民對媽祖的這種雙重期待得到多大程度的滿足?當代漁民生活方式和社會地位的變化,對其祈求於神明的形式和內容有何影響?這些問題都有待於將來的深入硏究。
  註釋:
  ①黃啓臣、鄭煒明:《澳門經濟四百年》163、196、198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994年。
  ②⑤⑥⑧(11)(12)(23)(27)陳衍德:《訪問澳門漁民互助會談話記錄》,1995年12月19日。
  ③(15)(24)路易(RUI BRITO PEIXOTO):“藝術、傳說和宗敎儀式——關於中國南方漁民特性的資料Ⅰ”,《文化雜誌》第5期,1988年第2季度,澳門。
  ④陳衍德《澳門海事博物館參觀記錄》,1995年12月13日。
  ⑦⑨⑩(13)(14)(16)(26)路易(RUI BRITO PEIXOTO):“淺論華南的中國漁民習俗、技術和社會”,《文化雜誌》第3期1987年第4季度,澳門。
  (17)沈思、蕭國健、文灼非:《雕島訪古游》27-28頁,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
  (18)同(17)90頁。
  (19)1995年12月16日抄錄於澳門蓬峰廟。
  (20)香港跑馬地《黃泥涌譚公廟志》,轉引自鄭煒明、黃啓臣:《澳門宗敎》12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994年。
  (21)1995年12月17日抄錄於澳門路環譚保廟。
  (22)同①149頁。
  (25)在“淺論華南的中國漁民習俗、技術和社會”一文中,有句“也就是說TAN-KA(疍家)沒有家族和世系親屬關係”可能是誤譯,否則就與該文中的其他論述相互矛盾,如“漁船之間互相拴靠就直接地形象地反映出船上人員的親屬關係,每一家族的‘地盤’受到相互尊重”。
  (28)(淸)張渠、陳微言:《粵東聞見錄》59頁,廣東高等敎育出版社,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