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民國時期的澳門問題
編者按:辛亥革命後不久,澳門劃界問題又被提上議事日程。一九一四年,中葡雙方在北京舉行談判。由於葡人仍堅持香港談判時的立場,不但把關閘以南地區,以及氹仔、路環二島劃入澳門,還要求中國割讓對面山和大、小橫琴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決定提交國際裁決。但一九二一年太平洋會議上討論時,認為這個問題十分複雜,難以“公斷”。因此,澳門的界址沒有劃定,成為懸案。其後葡人在氹仔、路環等島嶼推行管轄權,中國政府雖然並不同意,也沒有堅決阻止,使葡人逐步完全確立了對這些島嶼的統治。
澳門人民對葡萄牙統治強烈不滿,引起了許多反抗和衝突。二十年代以後,國內輿論中又出現要求收回澳門的呼聲。這一呼聲越來越強烈,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也一度擬定計劃,準備收回澳門。當然,由於種種原因,這一計劃並沒有付諸實施。在國民黨政府時期,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願望始終未能實現。
一、劃界交涉的餘波
葡人心膽碎矣
昨三十日,民政部員劉焯堂君帶有民軍十餘名,用安香輪船載往前山一帶辦公。忽傳聞澳門有葡人毆斃華人情事,劉君即將該輪駛入澳門灣泊,茅灣渡頭華人聚觀者千數人,歡呼不已。葡人聞之大爲震恐,登即派葡官數名到碼頭歡迎。劉君遂上船與葡官接洽,隨由葡官邀請劉君往興盛酒店宴會,席間劉君即詰問葡官有無毆斃華人之事,葡官答云:未有此事,望爲查明。劉又問梁義華是否有函到來宣戰,葡官亦不承有此事。彼此談判約二小時,葡官備極優待,力持和平言論。噫!今葡人亦改換面孔矣,吾人可不謹守文明規則也哉。
辛亥九月三十日(宣統三年,1911年11月8日)。
《澳門界務錄》,第7卷。
前山同知履新紀聞
舊時巡防營管帶鄭之寶,前月聯合前山新軍反正,已由軍政府胡都督委任前山同知。十月初一日輕車簡從蒞任,都人備極歡迎。想前山一帶政務必有一番整頓矣。按前山與澳門平日密切之關係,且界務未淸,謹誌之,以觀其後。
辛亥十月初一日(宣統三年,1911年11月9日)。
《澳門界務錄》,第7卷。
葡干預新軍登岸
據香山日報云,初四日有新軍約一百名,配足軍械,搭江通輪船由省往前山。駐粵葡領事即將此事電告澳門政府,迨江通輪船抵涉時,葡船政道即到輪阻止,不准泊岸。據謂軍人攜帶軍械登岸,有犯萬國公例。迨新軍管帶鄭與葡國員正式交涉,卒被其繳去軍械,方能用小輪兩艘運去前山云。
辛亥十月初四日(宣統三年,1911年11月12日)。
《澳門界務錄》,第7卷。
梁義華與葡人宣戰紀聞
梁義華、梁大振、梁義等因去年與葡人在過路環開戰,心疼葡人所爲,今梁等投效軍政府。昨致函葡人,限刻日將澳地交還,並賠償過路環戰時所損失物業共三十五萬元,否則示期會獵,決不寬貸。云云。<按語略>
頃聞梁義華致函葡人,已經三次。去年九月梁大振在西洋回來,業已致函,日久未見答覆。故今年二月又致函,亦不答。至昨日之函稍爲激烈,令其賠償交還澳地。梁某曾對人云,昔日爲草寇時,雖無益於本邑,亦未損失本邑絲毫。今日新政府成立,且余素疼心葡人,若不出死力以取回澳地,無以對邑人云。
辛亥九月廿四日(宣統三年,1911年11月14日)。
《澳門界務錄》,第7卷。
澳督干涉華人往澳之函
廣東軍政府胡都督據澳門總督來函云,近因敝境被暗殺黨潛入煽惑,殊礙地方治安,嗣後不論官民人等擬赴敝處,應由本督派員往該船,將各客行李逐件搜查,倘經查出軍火炸彈及犯法之信件,即由本督嚴辦,應請尊處出示通知各華商等,以後不得攜帶此等器具入境,以免黨徒潛入,是爲至禱。
辛亥十月廿一日(宣統三年,1911年12月11日)。
《澳門界務錄》,第7卷。
勸告旅澳同胞之傳單
駐澳安民局員添煌見澳地僑民往往有毆打葡人情事,請刊登傳單,俾各同胞切勿暴動,致起交涉。
啓者,我中華民國光復,共享和平。凡我同胞,理宜格守文明規則。近聞旅澳華僑間因細故與葡人衝突,殊屬無謂。此等無意識之舉動,不但有傷友邦和睦,並令外人笑我野蠻。亟應普告同胞,除小忿共圖公益,不勝厚幸。此佈。……
昨有族人由澳返里,具言澳門於去月下旬,葡監獄官某平素最惡華人。一日被酒操華語,在某街中揚言華人可殺,即革命亦可殺。華人聞之不勝其憤。即率衆毆,該監獄官直向分廠走避,該廠廠兵見華人衆多,皆搖手請罷,未幾華人亦解散。葡兵見人衆已散,捕最後者數人,帶往雞思欄炮台監禁,被華人知悉。皆云同胞被擄,勢不干休,一時愈聚愈衆,直向該炮台查問,守台葡兵提鎗指射,華人仍敢直前。迨葡督出爲調停,即將所捕華人放出,置該監獄官於獄以謝。葡人可謂萬分和平,可惜我華人程度不足,往往與葡人爲難。葡督見華人如此暴動,非實行禁制不可,香軍司令部聞此消息,即派科員前往澳門,勸戒華僑切勿暴動,致起交涉。
<按:此段無題,想是作爲說明發“傳單”之因由,故以××分開>
辛亥十一月十一日(宣統三年,1911年12月30日)。
《澳門界務錄》,第7卷。
灣仔添設巡船
澳門附近之灣仔地方,原爲香山縣屬轄境,舊政府不加治理,視同膜外,致啓外人覬覦。現該處店舖以民國成立,擬將該地大爲整頓,添設船隻,嚴緝海盜,並建設海防公所,公舉正人擔任,以衛地方。一面請都督委任立案。
辛亥十二月初六日(宣統三年,1912年1月24日)錄《香山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灣仔請設海防公所
邇者灣仔、飛沙等處,匪徒披猖肆意擄掠,民咸苦之。刻下灣仔耀利等店,經已繕詞來省,籲請當路設法嚴緝,並懇設立海防公所,藉資防範。
辛亥十二月初七日(宣統三年,1912年1月25日)錄《香山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新來葡兵之真相
澳門葡人調來新兵,已見前報。載來之兵約五百名,內多非洲黑人,此種人向來足赤不能躡履葡人以赤足不雅,現使穿皮拖鞋,隨葡人隊後。此次新來者葡之土生兵不過百餘人。老於澳之葡人向華人侈言,謂此葡人皆伊祖國之革命軍,能征慣戰,黑人則最矯捷,上山如飛,下水如獺。等語。欲以懾我僑民,揚彼國威,乃前月三十一號葡兵官大合新來之兵,在東望洋打靶地會操。該黑人坐作進退,均皆蠢笨,至於跑走並不能及我華人,且皮鞋紛紛脫落,見者無不失笑。
辛亥十二月十六日(宣統三年,1912年2月3日)錄《鐵城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廣東外交司陳少白覆陸軍醫院長鄭廷幹君
二月十三號,澳門江道輪船上省,經媽閣地,突被西洋兵多人將船上搭客辱拘,即動公憤。立刻捐款百數十元刊發傳單,集議對待。翌日李某等會同陸軍醫院長鄭廷幹君等聯謁都督,並外交司陳說情形。要與葡人開正式交涉,准即照會葡領,轉電澳督理處。現接澳督答覆,已將扣留之華人分別釋放,兹將覆函錄於左:
逕覆者前接來牘,新曆二月十二號,通江輪船被葡兵無故搜禁拘辱。等情。當即函電轉詢葡領,電知澳督查辦,兹准澳督文覆,是日輪船公司代理人因得省電稱,有匪徒一夥,附搭江通夜輪來省,擬在船上行劫。等語。請澳門船政司要求江通停輪,派兵搜索,當場獲短鎗一枝,炸彈三十顆。遂將孤身無行李銀物之搭客三十人扣留。葡兵登輪時見有多人,拋棄物件落海,難保非係軍火等類。及嚴行詰問後,凡身有書信或同件可以證明其非匪徒者即已釋去,澳督此次登輪查匪兵士之舉動,致有驚動華人搭客,深抱不安,已請輪船公司詳細登報。等由前來。合先佈覆查照爲荷,順頌時祉。
外交司陳少白二月二十三號。
民國元年(1912年)3月。
《澳門界務錄》,第9卷。
派軍維持界務
本邑勘界維持會現因駐於前山黃季若之軍隊,奉命飭調回省城,恐兵力不足,特請廣陽軍務處增派軍隊維持界務,聞何督辦以此事頗關重要,特令前山水陸軍隊管帶鄭之寶迅即會同水陸統帶黃龍彰體察情形,統籌酌辦,以重界務云。
民國元年(1912年)4月2日錄《香山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派得力軍駐守前山灣仔
前山、灣仔與澳門毗連,前淸劃界時,經撥新軍駐守。現粵政府以該處爲國防所繫,經據該處紳民稟請派兵駐守,當令行廣陽軍務處,體察形勢扼要,派撥得力軍隊,馳赴鎭守,以重國防,而杜覬覦。
民國元年(1912年)4月2日錄《中國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駐防前山
粵政府以前山地方爲國防所繫,非有重兵鎭守,實不足以杜覬覦。現以第二旅兵士由南京返省,閱歷操練,均皆嫻熟,實爲雄勁之師。特令開赴前山一帶,扼險擇要,分別防守。
民國元年(1912年)5月15日錄省城《中國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廣東都督府胡漢民批
香山勘界維持會楊應麟等呈請嚴重交涉,毋任葡人收租由。據呈葡人現在路環等處出示收租,實屬侵我主權,亟應嚴重交涉,以保領土。外交司按照條約妥爲辦理具報。此批。
民國元年(1912年)5月20日錄省城《國民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注重澳門交涉
胡都督(漢民)對於葡政府出示徵收租稅一事甚爲注意,昨特面諭外交司陳少白認眞辦理。並宜調查從前劃界情形,以及卷宗圖籍,詳細參考,以備交涉而保主權云。
民國元年(1912年)5月23日錄《香山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關於界務之批示
昨香山勘界維持會楊應麟具稟縣長,以裁前山軍隊於界務大有影響,請維持留駐。兹奉批云:
所稱裁兵影響界務,自屬實情。惟鄭軍應去應留,權在軍政。昨奉廣陽軍務處行知前山,防兵免裁,歸併警衛軍統領節制調遣。該軍仍可駐守前山一帶,以資鎭懾。候即彙案呈明都督察核示遵。至葡人圖佔路環等地方,強收地租一事。現經由縣查搜案據,詳呈都督、司長交涉辦理。並請派兵駐鎭,以重邊防。貴會耳目切近,見聞較周。仍希隨時查探情形,報縣辦理爲盼。
民國元年(1912年)6月10日錄《香山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9卷。
胡都督致澳門總督函
逕啓者:前據香山縣屬氹仔、路環業戶鄭彥莊等、及陳廠長等、及香山勘界維持會先後分呈,貴局步營都司戴局長出示勒繳地租一事。當經本都督批行外交司,查明條約,函請大西洋總領事官,轉致貴總督,請將前次告示即行取銷。日久未奉答覆,想必擔承默許。惟該業戶等未見明文,尙懷疑懼。復迭示催,情詞迫激。誠恐小民無知,別生事故。爲此函請貴總督,務速轉飭戴局長取銷前示俾安營業。仍希見覆爲盼。專此敬頌日祉。
民國元年(1912年)6月11日錄《香山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灣仔商民呼籲聲
廣州分送大都督、外交司長、報界公會鈞鑒:葡輪駛迫灣仔拘制魚船,勒限艷日(即廿九日)盡行泊澳,復萌野心,忍背公理,奪我海權,摧殘商業。除分呈前山曁縣外,乞先照會電阻,並速嚴重交涉。
前山、灣仔商民潘智光、梁開記叩宥。
民國元年(1912年)6月27日錄《香山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新國之威
昨接香山縣屬路環友人函,路環係我國領土,前淸積弱,外交失敗,迭被葡人侵佔。此次盜匪發生,經香山各界呈稟都督,諭令陸軍司派撥前山軍隊馳往駐紮。初五日前山某營長遵諭,撥兵兩排,在路環山邊搭蓋蓬暫駐。各葡人再有舉動,另派大隊前往。寄語葡人,切勿以待滿淸者待民國。
民國元年(1912年)7月7日錄廣州《平民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差強人意之外交
外交司(羅泮生)致大西洋總領事官函云:逕啓者,現據前山、灣仔商人潘智光、梁開記等沁電內開,葡輪駛迫灣仔,拘制漁船,勒限廿九日盡行泊澳,奪我海權,摧殘商業乞電阻,嚴重交涉。等情。據此,本司查灣仔華界漁船歷來灣泊已久,前於光緒三十三年六月間,曾因貴國越界強迫各船改泊澳界,經前粵督胡以其違背約章,大礙中國主權,照會放回在案。現又發生此事,本司實難索解。爲此專函奉佈貴總領事官,迅電澳門總督,阻止取銷,是感友誼。仍希見覆爲荷,此頌時祉。
民國元年(1912年)7月19日錄《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飭查葡人越境驅逐漁船之情形
前山助理員蘇墨齋呈:以現在灣仔一帶葡人越境,驅逐漁船,請速派兵駐防灣仔地方,以資鎭懾而重國防。等情。現由陸軍司諭飭該助理員查明灣仔舊日有無派兵防守,現時有無葡兵駐紮該處,與前山距離若干,可能駐兵若干,供給是否利便,目前葡人尙有驅逐漁船否,應即逐一呈覆,再行核奪辦理。
民國元年(1912年)7月25日錄《香山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再撥軍隊兩營赴前山
駐紮前山軍隊係保守吾粵治安起見,去月因灣仔盜匪發生,葡人干涉,有礙主權,特就近酌撥前山軍隊前往鎭懾,已登前報。兹聞當道以該處爲濱海要衝,現在兵力單薄,不敷分佈,非添派軍隊前赴駐紮,不足以資策應。昨會商陳經略(炯明)、龍會辦(濟光)等,擬在省撥步兵士兩營,合原有之一營共成三營,屆時分佈駐紮地點。大約日間定必拔隊起程云。
民國元年(1912年)7月25日錄《香山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灣仔亟應調兵防守
日前陸軍司諭飭前山助理員蘇墨齋,查明灣仔舊日有無派兵防守,供給是否利便迅即呈覆核辦。等情。現該助理員覆稱,略云:查灣仔地方,前淸時代向有巡防隊駐紮。反正後由鄭之寶派兵駐紮,現經盡行遣散。該處能駐兵一排,若增多可分駐銀坑一帶。該處駐兵防守,已成習慣。灣仔爲我國領土,自應由我國設兵防守。且該處地方係屬頻海,向多海盜出沒無常,亟應早日調兵防守,萬難容緩。若慮供給轉折,則該處與前山相距水程不過十里,時刻可以轉運。等情。陸軍司據此,業經諮請參謀部迅速核辦,以便會呈都督察核辦理云。
民國元年(1912年)8月3日錄《羊城新報》。
《澳門界務錄》,第8卷。
禁止打獵
外交司羅泮生致葡領事函稿云,逕啓者:現據前山助理員蘇墨齋呈稱,於本月廿五號,有三四葡人直到前山附近之北山嶺各村打雀。適吉大鄕人婦池曾氏攜同伊男女外孫各一人,由該處經過,被獵槍彈沙所中,三人均受傷,該婦人中傷肩膊及手部,其二小童一傷手,一擦傷頭部,雖非要害,然實無辜,情殊可憫。當飭警前往查察,該鄕人異常憤激,後由陸軍第二旅第三團第一營駐高沙之兵士及拱北關三廠各洋員出面排解,責令補償湯藥醫治。該葡人亦甘願賠補了結。請照會禁止,今後毋得再入內地自由行動,以免交涉。等情前來。本司查洋人入內地遊獵,條約旣未聲明,不能以遊歷護照章混,從前歷辦有案,自應禁止。又條約內開,遊歷洋人如有不法情事,就近交領事官懲辦。今該三四葡人旣未領有護照,擅入北山嶺鄕,又打雀傷人,於約不合,相應函請貴總領事官查照,轉請澳督出示嚴行禁止,勿再私入內地遊獵,以杜釁端爲荷。順頌時祉。
民國元年(1912年)9月7日錄廣州《平民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澳門葡人添兵
澳門葡人因中華民國初立電回葡京,運來葡兵五百名欲以示威我民國云。
民國二年(1913年)1月28日錄《香山日報》。
《澳門界務錄》,第7卷。
澳門劃界問題
(梅嶺)
澳門劃界,發生於前淸光緒十三年,迭經交涉,而無效果,至宣統元年高而謙充勘界大臣,與葡使馬沙度會議於香港。旋因意見抵牾,宣告中止。繼以駐法公使劉式訓赴葡接議,適値葡國內亂,未告成功。近者駐京葡使又照會我外部從速勘定界務,於是我政府以兹事體大,必須內外兼籌,較有把握,已電致廣東龍督,將關於此案要件是爲談判之助者,詳爲聲明,以憑辦理。是此久懸未決之澳門劃界案至今或得一結果,海內關心時事諸君子曾欲考究此問題之端倪乎?記者試撮其梗槪以陳之。
自歐人東漸,三百餘年前葡萄牙遣使往各洲覓地,明嘉靖時代始至澳門(《明史》作濠鏡)與吾國互市。十四年都指揮使黃慶得葡人巨賄,爲請於屯官,始以澳門爲通商地,年科地租二萬金。後至三十二年葡船有遭風濤者,以貢品被水爲詞,請於海道副使汪柏,乞地曝之,由是拓境益廣。萬曆元年始於澳門附近築壘壁爲區畫。沿及前淸,每年令葡人納地租銀五百兩,於香山縣東一百二十五里因地勢而設一寨(明曰前山寨,初以參將守之,後改爲副將。康熙七年因海寇亂,移副將於城邑,以都司統兵一百名駐守其地,後更設前山海防同知,名曰前山所。)由寨而東十五里設關,以把總守之,更於距關五里之望廈村駐以縣丞,管理澳門之訴訟(當時並無領事裁判權),而統其成於前山所同知。自望廈村而西三里,始爲澳門租界,各線周圍一千三百餘丈,此皆徵諸明淸兩代之記載而歷歷不爽也。
審如是也,澳門之租借地固徵諸明淸兩代之記載,歷歷不爽,確予吾人以考究此問題之陳跡,而其所以由租借一變爲侵佔使我國固有領土爲他人所鯨吞,所蠶食並年湮代遠而毫不察覺者,則實不得不歸咎於前淸辦理外交之失敗耳。吾今更進而一述其崖略。自煙台條約成立,吾國確定徵收鴉片入口稅,當時澳門一埠恆爲漏私者之窟穴,計臣患之。於是赫德總稅務司獻策於淸廷令葡人邦同緝私,於澳門之畔馬騮洲分設一關,與葡立約,許彼視澳門爲屬地。由是此約一成,數百年租借之名,又遂一旦歸於消沫之境。顧自立約至今,中葡未曾劃界,是殆以爲舊日關閘圍牆種種標誌限制極嚴,更無事測繪淸量以煩勞其心曲,又安料昔之所恃者,今已不可恃;昔所可據者,今已不可據。毀界移碑,明目張膽。至甲申而後,並界外之潭仔、過路環、荔枝灣、靑洲、石澳以及銀坑、灣仔等處,又潛入葡人之囊橐,以遺誤至於今兹耶。
至於劃界問題,實發生於前淸張之洞之建議。方張督粵之時,雖有派員淸界之請,總理衙門下其事於北洋大臣。當時李文忠公曾遣其幕僚程佐衡往澳勘界。程君遠徵史籍,近規現勢,就其水陸及沿岸諸島一一實測,孰爲原租,孰爲侵佔,剖析精詳,成書若干言以上於總署。然當軸諸公曾無一人注意及此。延及宣統元年,始有高而謙與葡使提議劃界之約。其原定三款:
一、中國承認葡國有永遠管理澳門權。
二、葡國不得中國之許可不得割讓於他國。
三、此約未經劃界之先不生效力,各事均照現在情形辦理,彼此不得有增改之事。
上所謂承認永遠管理者,與不得割讓於他國者,皆未於租界名義上下明確之表示也。迴憶當年之國事敗壞如此,若更長此濤滯因循,則吾國外交界其不知發現何種變象矣。比者駐京葡使照會外部,從速勘定界務矣,我國政府電致粵督,亦令其搜羅檔案聲明辦理情形矣。是政府此次對於澳門劃界案審愼周詳,庶幾得較優之結果。至於界址之如何勘定,條約之如何變更事實昭然,不難覆按,而其犖犖最大之點,則爲葡人之於澳門本爲租借,嗣由租借而侵佔。爲訂約幫同緝私,允許之爲屬地。前此禁煙之約未能實行,故政府視幫同緝私有永久性質,遂許葡人如此重大之酬報。今旣鴉片入口不久絕蹤,是葡之緝私任務,當然消沫。毀棄前約,更立新約復租借之名稱,免侵佔之損失。
民國三年(1914年)4月27日錄《岐江報》。
《澳門界務錄》,第8卷。
澳門界務紀要
一、葡人租界及侵佔澳門之歷史。
明嘉靖十四年都指揮黃慶請准洋舶停泊濠鏡,名爲泊口,歲輸二萬餘金,是爲葡人船隻到澳之始。三十二年托言風濤,借地曝水漬貢物,實以推廣租地。萬曆九年復改納稅租爲歲五百金。至淸嘉慶時,葡人始強行佔地,闖入蓮花莖關閘,折毀汛牆,自三巴門以北至舊關閘,均認爲葡界。道光二十九年,侵佔拉塔石炮台,將原役駐望廈村外委,驅往白石村,並應納租稅,亦抗不交納。咸豐時遂在西沙島之沙咀佔築炮台,並建兵房於潭仔。同治二年佔塔石、新橋、沙崗、沙梨頭,築馬路。光緒五年,佔龍田村,九年佔望廈村。
二、淸廷承認葡國永駐及管理澳門之證據。
光緒十三年,總稅務司赫德因辦理藥稅,遣稅務司金登幹赴葡,議訂草約,三月與葡外部商訂四款,所謂丁亥葡京節略是也。其第二款云:
定准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當時金登幹寄交總理衙門底稿,僅有葡國永駐澳門管理一切云云。並無屬地字樣,六月接赫德面呈節略,始悉內中情形,乃總理衙門不察,於是年冬間訂立之北京條約,對於屬地二字並未嚴定範圍,僅聲明不得改動現時情形一語。本約第二款云:
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約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淸國仍允無異。唯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條約旣定,遂致今日有新佔舊佔地界之爭,葡人益多藉口,而政府對於舊佔地界遂無辯論之餘地矣。
三、光緒末年界務爭執之沸點。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日本商輪辰丸私運軍火,在九州洋海面爲中國緝私巡船拿捕,葡人強謂該處係屬葡國領海,要求釋放,此領海問題所由生也。當時葡人主張澳門沿海爲葡國領海,有管理之權,而中國以條約所許,僅有永居管理澳門等語,並未涉及領海,堅持不下。會粵督有規復拱北一帶放營之舉,葡人見我堅持,一面請派員會勘界址,商撤駐兵,一面建兵房,設浮樁,拘漁艇,稽查中國兵輪,以相脅制。嗣因葡派方濟格沙等三人爲勘界員,不洽華情,商請改派,葡使堅不應允,相持數月。葡又在馬料河勒收地鈔,擬濬海道,且遣兵輪來澳,意在強佔。是年十二月,外務部以葡官種種舉動有違約章。電令駐法劉使赴葡向外部詰問。據稱拘押華人查無其事,開濬海道僅有是意,遣艦係葡國主權,不應干涉,勘界員業已派定,而中國駁拒殊爲難堪。又稱粵省近來派兵駐屯多處,係屬變更光緒十三年訂約時之情形,如中國能撤此駐兵,則葡願改派合宜之員,唯將來勘界委員如有意見爭執情事,甚願交海牙公斷云云。英人亦居間調停,要我撤兵,經劉使再四磋議,始定公斷作罷。彼此派大員勘界,我酌撤兵隊一處,葡撤炮艦,停收鈔,罷濬海。並由劉使與葡外部互換文件如下。
兩國政府立即各派一大員,查照光緒十三年葡京節略第二款及中葡條約第二款,將澳門及其附屬地之界址會勘訂定,呈候政府裁決。
四、高大臣與葡專使雙方意見之異同。
宣統元年正月,葡派馬沙鐸爲勘界專員,中國亦派雲南交涉使高而謙爲勘界大臣,前往會勘。五月在香港會齊,葡使要索澳門全島、對面山靑洲、潭仔、過路環、大小橫琴及附近各小島並內口河流,且將關閘以北至北山嶺之地作爲甌脫,高使以會勘界址須先查明澳門原地,大小自何處起,止於何處,查得本地界址,方能論及屬地,且約文僅稱屬地,未言海與島,可知屬地二字,當在陸路上求之等語。互相辯駁,會議兩次,卒無結果。
五、會議之結果。
其後高使議以關閘以南新佔之龍田、望廈各村與葡抵換潭仔、路環等島,葡使堅言龍田等村本爲葡屬,無所謂抵換,不能承認。至第九次會議高使議以:
(一)新佔之龍田、望廈予葡作爲屬地。
(二)舊佔之潭仔、路環已建造之區,予葡停留,不作屬地。
(三)沿海仍全歸中國。
葡使於灣仔、銀坑、馬騮州、大小橫琴等處,知難如願,辭意較爲放鬆,唯於潭仔、路環兩島及內河海界,仍堅不讓步,相持不下,遂致停議。
六、民國以來界務交涉之情形。
會勘停議以後,此項界務經駐法劉使與葡政府接議,又値葡國內亂,亦無成議。至民國三年四月,葡使來部面稱,奉政府訓令,願繼續議商。又稱,擬先往察看形勢,再行開議等語。部以此事關係重要,非經實地調查,將來議界恐多隔閡,特於是年六月派前駐墨西哥陳公使前往調查,以爲勘界準備,歷時月餘,始克竣事。嗣澳門葡總督不願將此事提出,而於水道問題尤多爭執,以故仍未能開議。嗣後葡人在澳屢有開濬河道,修造兵房等事,雖經隨時向葡使交涉,並電駐葡代辦根據條約向葡外部抗議,而葡國方面無非設詞推宕,迄無解決之辦法。
1915年(北京政府外交部檔案)。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3輯,第1044-1047頁。
澳門葡人擅在青洲填堤濬海案節略
民國八年,葡人乘我南北政見紛歧之際,擅在澳門關閘斜線對開靑洲島堤岸附近挑濬海道塡築坦地,已成路面,長約五十丈,寬約十丈。經前廣東軍政府照會葡領轉問澳督抗議,囑令停工拆卸回覆原狀。葡領以靑洲係其屬地,有權塡築海坦,華官不合干預,規劃工程仍復進行。查葡人欲在澳門附近濬河築坦,圖拓界址,侵佔海岸之舉,已於宣統二、三年及民國四、五年間屢有發見,維時經我力爭抗阻,始寢其事,未獲實行。此次擅在靑洲塡堤濬海,工作大興,實違未定界前彼此不得增減改變之約,並與前中葡勘界專使聲明澳門濬河須由兩國政府會商原議不符,雖關閘至靑洲已有堤路,然實從前被其佔築,歷經抗議有案。靑洲本一海島,原與澳門陵地不連,葡人竟謂係其屬地,殊難允認。又據探報:葡人此次堤海工程,擬訂十年合同,全告竣,面積當在二頃有奇,窺其用意,無非預爲將來劃界侵略伏線。當經軍政府派員前往靑洲實地測繪(附圖二)(缺)並再行照會葡領抗議,旋准復稱:已將此案轉送葡使與北京政府辦理等語。軍政府當將葡人擅築靑洲海坦各情電達北京外交部,向葡使提出抗議,部即據情照會葡使,並電駐葡郭代辦與葡政府交涉。旋准葡使復稱:此次澳門所施行之水中工程,祇在於本國地界之內,即澳門領海以西亞婆石與靑洲相距之中心平行線以南之處,其濬深海道所挖出之泥土,亦仍皆塡於本國所轄之海中,所請停止工程一節,實屬礙難照准等語。部復駁,以光緒十四年中葡條約載明,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現在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此次澳督濬河修道顯與前項條約有背,界務旣未勘定,應無界內界外之別,仍應即行停止工程,以符前約等語。尙未准復,嗣准駐葡郭代辦亦以葡外部終未肯立電止工,定欲電詢澳督後再行答覆,以爲延宕。旋據探報,葡人將他處之炮二尊移置蓬峰山炮台,該處係在關閘之內約距一里,現屬葡人管轄區內,後移小陸炮二尊,安放關閘之內警區之旁,將該區華警抽調他處,易以印度兵卒數人,武裝逡巡街衢,執行警察職務,殆有戒嚴景象。又由港新到葡兵三百八十餘名,以補從前缺額。軍政府以葡人蔑視條約難以理喩,似非實力抵制不能就範,當即遣派盧旅長帶隊前往鎭壓,並派雷龍、永豐各軍艦前往九州洋一帶逡巡。旋據林委員等電稱,晤澳督以寬限十日,即電葡京請示辦法,如准停工,即向粵政府單獨開議劃界事宜。未幾,由兩方派員會商訂立兩方在澳門界務未定以前興築澳門港口工程合約如下:
(一)本合約中所提論之港口工程,應照所附圖則之界線施工,該圖亦由兩方簽押。
(二)本合約並非表示放棄葡國或中國所有領海或領地之固有主權,且訂立此項條約亦與澳門劃界事務無礙。
(三)倘中葡兩國政府所委派之劃界委員會係按照一八八七年條約意義辦理,此項工程無陸地與海面,將來決定係屬中國管轄者,葡國當即交往中國,不另加以條件,並不得附加無論何項之要求。
(四)本約應以俟提議修改之。提解華犯章程及修改現在之港口章程,將來由葡政府認可及實行時,然後同時實行。
(五)本合約與所附提解華犯章程及現行澳門港口章程之擬議,修改條文,具有連帶關係,得彼此同意,應同時實行之。
附修改港口章程。
(一)眞實外國軍艦寄碇澳門港口,無須簽寫入口冊。
(二)眞實中國軍艦即使載運軍隊或拖帶有軍隊之船隻,得自由經過澳門港口。
(三)無論何國攜帶軍械之軍隊或軍械藥彈非經澳門政府許可,不得在澳門港口上陸。
(四)凡子彈及一切軍用品物、或爆烈藥品等件,經澳門政府允許上陸後,非經中國官吏給有護照,亦不得由澳輸入中國各地。
(五)中國船隻或到澳門或在中國地方燂刮船底,均可任其自由,澳門政府不得強迫船隻必到澳門燂刮。
又訂關於澳門交解華犯章程三十三節(從略)。以上各約業經軍政府委員與葡國代表雙方簽字,未幾軍政府解散,以上各約是否實行以及現時澳門情形如何,未據報告,無從詳悉。
1920年(北洋政府外交部檔案)。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3輯,第1047-1049頁。
日本駐華公使向日本外務省報告中葡澳門劃界懸案交涉已劃定陸界情形電譯件
照譯日本使館發電一件:
大正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澳門劃界案,業經懸案日久,迄於今日尙未解決。中國方面原有將該問題提出於太平洋會議之說,而該問題之發端在於前淸宣統三年,而當時葡萄牙人以強硬手段建設炮台於築堤之上,中國政府對於此事雖已提出抗議,而斯時恰値頭次革命之勃發,不得已不爲停頓。自民國成立以後,兩國又開始談判,因兩不相下,不能解決,於是年中國派王景岐赴該處與葡萄牙總督開始水陸劃界之談判,又因困難,遷延時日,於此際又値中俄蒙恰克圖會議之開會,故王使僅將澳門陸界劃定而已矣。
北京日本公使館小幡酉吉殿東京外務省伯爵內田康哉閣下。
1921年8月28日(北洋政府京畿衛戍總司令部檔案)。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3輯,第1049-1050頁。
葡使赴澳門調查中葡交涉事件
中葡澳門交涉前,曾由駐京葡使符禮德與外交部談判,請將全案移北京交涉,外部以澳門旣在粵境,所有交涉辦法不能不得廣州同意,兹聞葡使已即晚出京,由上海赴澳門調查一切。
民國十年(1921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10卷,第861-862頁。
駐英公使顧維鈞關於澳門劃界問題葡有提交華會之說暨詢廣東方面對葡如何爭論致外交部電
報載澳門劃界問題,葡萄牙有在華盛頓會議提出之說。頃晤英外部東方股長,亦謂近日此事情形不佳。究竟澳門問題現在廣東方面對葡如何爭論,請將實在情形電覆。鈞。
1921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駐英使館檔案)。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3輯,第1050頁。
外交部關於澳門劃界問題葡有提交華會之說暨詢廣東方面對葡如何爭論事覆駐英使館電
二十四日電悉。此次澳門衝突,葡使稱:九月十六日有中國汽船裝載兵士不服澳門理船廳盤詰,以致衝突,傷斃數人。又有中國魚雷艇一艘,不遵向例,突來停泊,因此提起抗議,並聲明保留索償之權等語。迭經電粵查詢情形,迄未得覆,似可再由尊處電問,現葡使已奉該國政府電令赴澳調查,擬俟該使返京再行酌商解決。至劃界問題,全卷業經抄帶華府,如何辦法,屆時再行電達,希酌與英外部接洽。外交部。
1921年10月27日(中華民國駐英使館檔案)。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3輯,第1050-1051頁。
二、澳門若干問題的交涉
駐葡公使報告
中葡澳門劃界交涉,……我國外交部對於澳門劃界交涉曾議決辦法三件:一、認爲租地非屬地;二、以元年所劃界爲準;三、所有靑洲及擴充各地一律收回。議決後當即電知駐葡公使劉崇傑,向葡政府提出交涉,兹接劉使電,稱該政府對於首條不肯承認云。
民國十年(1921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9卷,第487頁。
澳門中葡軍警衝突
駐澳葡國兵艦在銀坑越界干涉漁船,與廣州國防軍互相衝突,斃葡兵一名,澳門、前山戒嚴。
民國十年(1921年)9月16日。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10卷,第805頁。
我對澳門交涉向葡提出要求四款
澳門中葡交涉自澳門葡督宣佈戒嚴後,即由廣州派員向駐葡領事提出條件四款:(一)此次開釁係葡艦首先開炮,葡政府宜向我國道歉;(二)葡政府應懲辦主張開炮之葡艦軍;(三)葡國無論何項船隻,以後不得使過銀坑、灣仔華界;(四)澳門須定期一律禁睹。此四項條件提出後,迄今尙未見澳政府答復。
民國十年(1921年)10月12日。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10卷,第858頁。
澳門政府令商店復業
澳門政府下令凡與此次風潮有關之工會,一律解散,各商店限本日復業,否則不任保護之責。
民國十一年(1922年)6月1日(《東方雜誌》,第19卷,第13 號)。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11卷,第1113頁。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為澳門葡兵慘殺華人事件的傳單
全國各工會公鑒:
澳門的中國工人爲了對一葡萄牙士兵在街上侮辱一中國婦女表示憤怒,在該城舉行了一次示威。此一行動竟引起葡萄牙巡捕的憤恨,其巡邏隊對出事原因未加任何調查即不加區別地向群衆開槍。有中國人幾名被打死,並有多人被捕。被這一高壓手段激怒的工人階級向捕房進行請願,葡萄牙官員仍堅持其非法手段,以指使軍隊殘酷地毆打中國工人來回答他們的請願,此次死者達一百七十人以上,傷者無數,葡萄牙官員這種野蠻暴行,簡直把中國人着作螻蟻,我們是被難者的同胞,如果以爲這僅僅是廣東的事件而不加抗議的話,那末我們國家不久也就要滅亡了。本書記部係全國勞動大會設立的中央通訊機關,正向全國各工會發出這一文件,要求他們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示威,向當地當局請願,要求他們對葡萄牙人的行動提出抗議。如工人領袖被迫採取激烈手段以爭取合理解決此一問題時,工會也應該準備與之合作,事關國家安危和工人榮譽,大家應團結一致起來奮鬥。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
1922年6月12日。
《中國工會歷史文獻》,第1輯,第9-10頁。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等九團體為澳門葡兵慘殺華人事件致各團體呼籲書
上海各團體、各學校、各報館鈞鑒:
澳門係我華人所有,不幸爲葡人佔去。現葡人更變本加厲、淫辱我華婦、殺戮我華人;並毀滅屍身,投諸大海。雖經廣州政府一再嚴重抗議,而葡人仍不置理。若我國人不即起力爭,則亡國之禍可立待也。我各工團有鑒及此,是特開聯席會議共決,先行邀集各團體、各學校開一籌備會。再於六月二十五日(即星期日)開國民外交大會,共議對付方針,而爭我國家體面,挽我中華民族的人格。凡我愛國團體及熱心諸君子,曷即起以助,勿使外人耻笑我國民無奮鬥之精神是幸!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
中華工會
中華工界協進會
上海紡織業工人會
中國勞工同盟會
中國勞動聯合會
中文印刷工會四川駐滬勞工會
中國印刷工界聯合會1922年6月20日上海(時報》。
《中國工會歷史文獻》,第1輯,第10頁。
致英法葡三國領事之照會
(廣東省政府爲沙基慘案對駐廣州葡法英領事抗議)
大中華民國廣東省長胡爲照會事:本省各界爲滬案列隊巡行,路經沙基,巡行隊已將過盡,而沙面英界兵警猝然以機關槍及步槍向隔河巡行之群衆轟擊,法界兵警聞聲,亦同時發槍。復有葡國兵艦相繼施放大炮,死傷達百數十人之多。查此次巡行,純係因滬案,迫於義憤作最文明之表示,乃英法葡兵警軍艦,竟爲此蔑絕人道之蠻橫舉動。且此種殘殺,亦係事前之蓄意陰謀。本省長聞悉之餘,並深駭異,亟先行提出最嚴重之抗議,並聲明此次事件應由英法葡兵警軍艦有關係之文武長官負完全責任,至屠殺情形,死傷人數,現正着手調查,俟調查淸楚,再提出相當辦法也須至照會者。
1925年6月23日。
《國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第21-22頁。
葡領事柯達覆廣東省長胡漢民照會
逕覆者,本月二十三日來函,經已收到,本領事敢決言葡艦卑地利亞(譯音)於昨日不幸事故發生時,並未發放一彈,耑此函覆,希爲查照是荷,此頌時祺,柯達上。
1925年6月24日。
《國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第22頁。
廣東省長胡漢民覆葡領事柯達照會
……兹又聞當時有西洋國義勇團或爲俄國入葡籍人民,亦開槍向沙面巡行群衆身擊等語。
1925年6月27日。
《國民政府外交史),第1集,第23頁。
今後之中葡交涉
(茶圃)
縣主要論點我國與葡萄牙,爲澳門劃界問題,轇轕經歲,近益以過路環之事,尤動國民公憤?因此他建議趁葡萄牙國內革命的機會,要求改變條約,以作爲承認共和政府的條約。
同時還提出二策:積極的進取政策和消極的豫防政策。所謂積極的進取政策,則賭一戰以收回澳門是已,按敵我力量,認爲我國一定能戰而勝之。
所謂消極的豫防政策何也,則勿使澳門更入於他強國之手是已,因爲據當時傳出消息葡國正當革命變亂之際,英德兩國,備瓜分葡的屬地,德國對於澳門虎視眈耽,很可能成爲澳門的買主,必須在聖約中防止之。
《國風報》,第1年,第26號,第38-39頁。
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自廣州電國民黨政府為澳葡圖佔橫琴島及捕我測量員請據理力爭電文
……頃閱報載中山縣政府以澳門政府欲圖謀佔縣屬橫琴島,又因澳門租界屢次發生案件,爲明瞭界線起見,特派出測量員前往橫琴鄕附近及澳門交界地方測量,澳門政府竟將該測量員扣留軍艦自行審訊,並函請中山縣長前往陪審,唐縣長置之不理,澳門政府始將該測量員送回,唐縣長現正搜集關係案券,將呈請國府外部與葡使交涉云。屬會披閱之下至爲憤慨。蓋橫琴島係中山縣轄境,凡屬尺土不容外人謀佔,縣府先事預防,派員測量,自係正當手續,任何國家不能干涉,乃澳門政府對我測量員竟敢拘留審訊,洵屬狂妄已極,若不據理力爭,後患何堪設想,座請我中央政府迅飭外部從速依法解決,以保國權而固吾圉。
1932年11月14日。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檔案,(一)3225號。
中山縣縣長唐紹儀關於澳葡當局謀佔中山縣屬橫琴島並扣留中國派往該島測量人員呈
……測量員陳鋒報稱:十月二十四日奉令帶同測使二名催艇前往第七區小橫琴薯莨崗下村測量黃姓聲請升科之沙田,當日十二時由業主黃合德堂引帶抵步開始工作……即有葡艦駛來隨將職及測使二名連同儀器等件帶至艦上駛往氹仔由炮台葡官將職及測使二人用艦載往澳門警察所問話,迫令將職之測量憑證一個及測量通知封一貨扣留,將職遣回等語。
1932年12月13日。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檔案,(二)3170號。
關於澳門政府圖佔中山縣屬橫琴島及扣留測量澳門租界人員情形
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爲澳門政府圖佔橫琴島,又捕拘測量員,請據理力爭一案,奉諭交行政院
國民政府文官處民國廿一年(1932年)11月22日。
代電
南京行政院宋代院長勛鑒: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寒電稱,頃閱報載中山縣云云,迫切電陳,諸惟垂鑒,等語一案,承主席諭,交行政院等因,特電查照。國民政府文官長魏(叩)印。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11月22日。
澳門政府圖佔橫琴島,又捕我測量員,請據理力爭。
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
民國廿一年(1932年)11月19日。擬交行政院。
電報全文
中央黨部、國民政府、廣州中央執行委員會、西南執行部、西南政府委員會鈞鑒,頃閱報載,……〔見上文,此處從略。〕以保國權而固吾圉,迫切電呈,諸惟垂鑒。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叩。寒印。
民國廿一年(1932年)11月19日。
致西省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關於該部來電,爲澳門政府謀佔橫琴島,扣留測量員,請飭部依法解決一案,兹經行政院函覆辦理此案,經過情形函達查照。
民國廿二年(1933年)1月23日。
箋函第三零號
逕啓者:前接來電,爲澳門政府謀佔橫琴,扣留測量員,請迅飭外交部依法解決等情一案,經由文官處奉交行政院後,兹經行政院函覆:轉飭辦理經過情形,請查照轉陳,等由到處。除由處轉陳外,本應抄同原函,函達查照。此致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計抄送原函一件。
國民政府文官處文書局啓
據外交部呈覆,奉交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電,爲澳門政府謀佔橫琴島、扣留測量員,請解決一案,業經向駐華葡使提出抗議轉飭,將扣留物件交還,以後不得再有此舉動。函達查照轉陳。
民國廿二年(1933年)1月21日。
擬查案覆知。
民國廿二年(1933年)1月23日。
如擬。
民國廿二年(1933年)1月23日。
吳震元。
行政院公函
據外交部呈覆,奉交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電,爲澳門政府謀佔橫琴島一案,業經向駐華葡使提出抗議轉飭,將扣留物件交還,以後不得再有此種舉動,函達查照轉陳由。
行政院公函第一零一號
逕啓者:案查前准貴處養代電,以西南各省國民對外協會總部電,爲澳門政府謀佔橫琴島、扣留測量員,請迅飭外交部依法解決一案,奉諭交院,電達查照等由准此,經交外交部核辦去後,兹據覆稱,查此案業經本部向駐華葡使提出抗議轉飭葡艦及澳門當局,將扣留物件迅予交還,以後不得再有此種舉動,等情前來,相應商達貴處查照轉陳。此致
國民政府文官處
民國廿二年(1933年)1月20日。
葡政府藉口澳門安全無理阻止我國在澳東設防有關文電
余漢謀陽電
南京軍委會黃部長季寬謹密歌一作亨:京電敬悉。查日敵自將一部艦隊南移,以海空軍擾亂澳境以來,本部迭據探報,葡政府有將澳門無條件讓與日寇說,且敵機飛澳騷擾大半均往澳門飛中山縣,其少數艦隊給養亦在澳門採辦,本軍爲防止日敵自唐家灣、香洲埠或澳門附近登陸侵入計,不得不在中山屬沿海岸構築相當工事,此種工事純在本國領土之內,與澳門完全絕無妨礙,葡政府似不應干涉,此間已由刁特派員將此意向澳當局及葡領解釋矣,弟余漢謀叩陽申參一印。
1937年10月7日。
吳鐵城眞電
戀,南京軍委會黃部長季寬兄歌一作亨:京電敬悉。建密本省自受敵艦及飛機轟炸以來,其航空母艦及巡洋艦內停泊澳門附近之荷包灣,甚且每每飛越澳門領空而入本省,爲防止敵由中山縣沿海處登陸計,經由師919團在關閘迄唐家灣及澳北之北山、葫蘆山等地均築有工事。查關閘爲中葡交界地方,北山離關閘約二千五百公尺,葫蘆山在澳門西南,距海約三千公尺,俱水深入以上,此在軍事上必然之佈置。經由余主任電復外交部外,謹復。弟吳鐵城叩。處印。
1937年10月11日。
國民政府軍令部戰史會檔案,(廿五)1897號
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呈報漢奸造謠希圖中傷廣東僑務處長周雍能經過情形
右案奉院長諭:交僑務委員會。相應通知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秘書長魏道明
中華民國廿八年(1939年11月20日)。
抄原呈。
敬啓者:本支部今年八月奉命改組,以廣東僑務處處長周雍能同志兼任常務委員。進行以來,黨內同志日益團結,僑界團體日益融洽,澳門黨務眞有春雲乍展之勢。前因召集各界開會,簽名通電,聲討汪逆,大觸漢奸之忌,聳恿敵海軍司令出面抗議。致有九月十六日澳警廳搜查澳門支部之謬舉。幸警探誤入僑務處黨部,文件未有所獲,事後周同志不肯規避,仍然積極策動討逆。漢奸不甘失敗,乃別尋中傷,造謠誣捏,已有冒名快郵代電分寄國內各機關,各團體,謂周同志不應以中國官吏居留澳門,並謂九月十六日如何受澳警廳侮辱云云。實則僑務處在澳門設通訊處早經僑委會核准有案,如僑務處不駐港澳尙有何僑務可辦,且周同志奉命兼澳門支部常委便非常駐澳門不可,漢奸不知此中事實,以爲捏造此罪名,散發傳單可以發生作用,是亦不思之甚矣。誠恐遠道傳聞易誤,本支部特一致議決,將關於九·一六事件呈報總支部之原文及其批覆付印,寄送國內各關係機關以明眞相而利黨務。敬祈洞鑒爲幸。此上
國民政府行政院
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執行委員會公啓
澳門支部呈總支部原文
敬函呈者:雍能於九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澳門媽閣街十五號澳門中德中學樓上私寓方事處理文件,突有四人猝至,聲稱欲見周雍能。正通報間,該四人不俟傳見,逕自登樓直入雍能書室。有兩人故露武器,另有多人分佈樓下及大門,一時交通斷絕。雍能睹狀正色詢其來此何幹,答稱奉警廳命到此搜查國民黨澳門支部。雍能忖思黨部設在鄰室,彼等於九時來欲乘黨部人員辦公之時一網打盡。今彼等錯入書室,不如任其搜查以免殃及黨部。當請出示廳令及偵探符號畢,乃聽其搜查。雍能一面虛與蛇委,一面設法暗示鄰室人員迅行避匿。搜查約一小時餘,將雍能私人函件書籍及隨身攜帶之黨部印信、廣東僑務處關防曁僑務處一部份待辦文件與卷宗取去(黨部人員文件始終未被發見),並要雍能偕同前往以便對話。先晤警探長葡人斯基喇、續見廳長葡人絳世蘇。據謂連接密報,國民黨澳門支部設在媽閣街十五號中德中學內,糾集抗日份子作種種抗日運動,危害澳門治安,日本駐華南海軍司令經提抗議、海軍武官亦到廳要求嚴辦云云。態度傲慢、詞色不遜。雍能當即抗稱,本人固爲黨支部常委,但支部設在澳門對江中山縣屬之灣仔已屬人所共知,而中德中學二樓之一房則係本人身任廣東僑務處長之職,須來往港澳辦理僑民事務,自應有私寓以爲休歇之所,豈得誤以本人私寓指作黨部。該廳長語塞,遂以搜得文件須待翻譯檢查爲推躺。雍能以此事非片刻所能解決,遂即離廳返寓。下午仍出席“九一八”紀念籌備會,並召集支部執行委員會報告經過,當議決對付方法。一時華僑團體聞訊,莫不激憤異常。雍能以十八日係鈞部例會仍到港出席。十九日該警廳即托支部梁委員彥明轉知,謂文件書籍已檢查竣事,尙無危害澳門治安情事,可即發還,請雍能親往點收取回等語。
迄廿一日上午,雍能回澳,聞報澳門華務局長葡人施多尼曾秉承澳門督巴波沙意旨,分別召見澳門商會主席徐偉卿、澳紳國民會議澳門區選國民代表盧煊仲、中華敎育會主席梁彥明,語多恫喝意圖分化。其語徐大意謂本年“八·一三”獻金時,你請周某主持,爾後周某對澳僑便發號施令,儼然領導僑民奪主喧賓。此次“九·一八”籌備復事事以周某之意爲從違,策動抗日,實於澳門地方不利。囑徐安分營商,勿參與抗日運動。語盧大意謂,你爲澳門富戶,勸你不必參加國民黨活動自取煩惱。語梁大意謂爾近來隨周某進行抗日運動,進行甚銳,大干澳例,並聞你們在灣仔廣慈醫院內,設有電台宣傳抗日,須即撤銷。否則恐有罰令出境之累。徐、盧梁答覆均係堅守愛國立場,不爲所動。
施局長計不得逞,乃變換步驟囑盧、梁約雍能會晤。雍能以澳門官吏不識國際禮貌,辭不赴會。梁據實以報,施旋表示決以禮款待。遂於廿二日由梁陪同前往。施接待殷勤,謂奉澳督意旨要與雍能談話,其發言要點,一謂澳門以環境關係恪守中立,在澳不能坐令國民黨有抗日舉動。並申言澳政府之對蔣介石、對汪精衛以及對日本人均一體看待。二謂灣仔與澳門相隔一衣帶水,灣仔如受空襲足以影響澳門安全。聞灣仔設有廣播電台,秉承重慶意旨發佈抗日言論,日本方面聲言將施以轟炸。如此則偶一差池,即有彈落澳門之危險,其妨害澳門繁榮誠非淺鮮。應請將該電台刻日撤消。
嗣復反覆陳述華葡交誼,素稱敦睦,不過此時爲澳門安全計,不得不有此要求云云。陳述達三十分鐘之久,始終均保持禮貌。雍能答覆大旨:
(一)電台成立經過槪要。電台地點之在灣仔,本人早已覺得不甚適宜,地方人士亦有相同請求,本人曾經與該台主管人協商遷移,現正在辦理中,可勿爲念。
(二)國民黨在澳設立支部本已多年,前且設在澳門市區內河邊新街,未聞澳門政府令其停閉或嚴厲干涉,且國民黨爲中華民國之母黨,領導中華民國政治已二十八年,全世界各國內均有支分部之設立,所在國家如英、美、法、德各法治大國,甚至從前之日本對國民黨機關及黨員均甚敬視,從未非禮相加。中葡交誼旣稱敦睦,則九月十六日之事即爲不友誼行爲。蓋事先未聞澳府有任何通知,突作武裝搜查,持械恐嚇形同敵盜,有違中葡敦睦之邦交。至於蔣介石先生係中國政府軍事統帥,汪精衛係中國一賣國罪犯,焉得相提並論。
(三)澳門華人之愛國舉動,爲華人應有之行爲。歐美各大友邦對華僑愛國行爲無不竭誠幫助。中葡友好數百年,中國現有國難,葡國應當幫助。即使澳政府對華人愛國不作友誼幫助,亦應對駐在澳門之日人活動加以嚴格之取締,方符合澳府之所謂中立態度。今澳府未聞有此舉動,殊令人不無遺憾。他如澳門當地報紙,在九月十六日以前,對於支部舉措,日有登載,未聞澳府有所取締,其默認於前業成事實,乃九月十六日警廳突有此不友誼行爲,是過於重視日本之抗議,忽略中國之友誼矣,豈得謂平。
施對雍能所言無辭可辯,但唯諾作含糊之敷衍,謂中葡相交數百年應當爲好朋友,應當爲好朋友云云。施謂警廳長絳世蘇擬求與雍能一晤以釋誤會。雍能當答謂,葡國素稱禮敎文明之邦,如閣下者,雍能甚願與之接晤。若不諳禮節,不懂辦事之輩,雍能殊無與晤之必要。復經施一再解釋,並謂閣下身居澳門,何必與警廳作對。雍能不欲重拂其意,允之。即由施自告奮勇代約與絳世蘇會晤之時間,與施談約一時餘,施於即午以會談情形報告澳門總督。
廿二日上午十時,警察廳將前攜去之函件書籍及黨支部木刻鈐記、廣東僑務處關防等等如數發還。警廳長絳世蘇亦延見如儀,解釋誤會,眞令人有前倨後恭之嘆。所有澳門警廳暴力搜查雍能私寓,攜去函件,鈐記、關防等與發還經過,曁雍能與華務局長施多利會談各情形,理合備之呈報察核。伏乞指令祇遵。謹呈
國民黨駐港澳總支部
澳門支部常務委員會周雍能
總支部批覆
函悉。該部邇來因工作積極,招敵僞之忌,致受當地政府搜查。事後該同志與華務局長談話,立場堅定,應付得體,至深嘉慰!尙望本此精神,繼續努力。於愈加艱苦環境中,愈足表現吾黨主義與工作之偉大,黨務前途,有厚望焉!此覆
澳門支部常委周雍能同志
主任委員吳鐵城
民國廿八年(1939年)9月26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十二)417號
澳門敵領事被擊斃
中央社訊據東京廣播廣州訊:日駐澳領事福井,於今晨因傷重殞命,緣渠於昨在其辦事處附近,遭恐佈分子開槍猛擊,左胸及腹部均中彈,日駐澳門領事館館員朝比奈,亦於同時被刺,腹部受傷,惟周內可癒。(中央日報)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2月5日。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65卷,第244頁。
日本投降後有關香港澳門的一些事件
(李漢冲)
五、武裝封鎖澳門事件
葡萄牙小國侵佔我澳門百餘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澳門在形式上雖未被日本佔領,戰後無受降接收等關係問題,但在澳門問題上,國耻的仇恨,並不亞於香港。又葡萄牙是一個蕞爾小國,當時澳門所有軍警不及一千人,海軍方面祇有兩隻數百噸的小炮艦,力量微不足道。澳門當時居民約十餘萬,百分之九十九是中國人,他們希望祖國迅速收回澳門的愛國情緒,比香港還要迫切。所以當時行營對澳門的態度也比較強硬。如果澳門不是借賴香港的掩護和行營有投鼠忌器的顧慮的話,那時收回澳門,是很有可能,也很有條件的。
張發奎的第二方面軍到達廣州受降接收後,以香港方面曾派菲士丁前來拜訪,其他英美人士凡在華南活動者,亦必順便來穗訪問,惟獨澳門沒有使節前來,乃以澳方無禮而罪之,於十月間,令中山縣長張惠長及駐軍師長劉紹武等利用人民反帝之情緒,策動澳門及中山各界進行反澳運動,提出收回澳門口號。澳門同胞首先熱烈響應,紛紛集會遊行,提出反對葡萄牙統治澳門之口號,中山各界爲支援澳胞行動,亦組織代表團,請願團等赴澳,與澳胞共同策劃反葡運動之開展。於是澳門當局以維持社會治安爲名,將前山一帶邊境出入口加以封鎖,限制內地人民進入澳門,並嚴厲取締在澳同胞之反葡運動,禁止一切集會宣傳,更引起人民的憤怒。因此廣州行營決定進一步打擊澳門,並有擴大事態,乘機武裝收回澳門之企圖,一方面利用當時有日本人數名匿居澳門之情報,向澳門政府提出備忘錄,要求將該日人立即交出,否則中國軍隊保留有進入澳門搜捕日犯之行動自由,並聲明如因此引起之任何效果,槪由澳門政府負責。同時製造有日俘數十名潛逃澳門,現爲澳門政府所庇護等事實,以擴大事件之嚴重性。另一方面命令駐中山之第64軍159師師長劉紹武派出該師之陳慶斌團,附屬師炮兵一營,進出前山邊境,對澳門武裝威脅,實施邊境封鎖,禁止一切商品出口,包括澳門依賴我方供給之每日必需的牲畜肉類蔬菜等。劉紹武當時異常興奮,以爲可以從此一舉成名,親自在前山指揮部署,將炮兵的射擊目標集中於澳門要地之松山,不斷派出武裝官兵進入澳門市區作示威行動,頻頻催促行營下達攻擊命令,並說祇須一個營的兵力就可解決澳門。他還想派人在澳門秘密打死幾個乞丐,製造澳門政府屠殺我國人民的事實,以爲武裝進入澳門的借口。這就是當時所謂1945年十一月中國軍隊武裝封鎖澳門的事件。
澳門被我封鎖後,社會秩序頓呈紊亂,首先是日用品的價格飛漲三數倍,大米漲到370元澳幣一擔,豬肉15元一斤,但工業品如布匹等反價格狂跌,顧客寥寥,市面蕭條。其次,一些逃澳的漢奸及大買辦等極其恐慌,不少人轉逃香港,也有冒充葡籍逃去歐洲或南洋的。澳門政府在這種威脅之下,才不得不改變處置,一方面請求英國政府出面向南京政府求情,轉令廣州行營徹除武裝封鎖,將一切問題由南京方面按正當外交關係解決(據說此時葡萄牙政府還請求英國保護澳門,將澳門的防衛問題併入香港方面,爲香港英軍的任務之一,並規定爾後有關澳門問題槪依存香港處理云)。另一方面,函覆廣州行營,表示保證將所有在澳之日人驅逐出境,交由粵方處理,漢奸戰犯實行引渡並查封其資產;要求按照香港辦法,規定中國軍民可以自由出入澳境不受任何限制,設立了廣州行營駐澳聯絡專員和肅奸專員辦理有關軍紀維持及引渡案件;允許中國方面的一切黨團公開活動,群衆集會遊行絕對自由等等。同時派雅瑪紐來穗道歉,恢復駐穗領事館,即以雅瑪紐爲駐穗領事。雅瑪紐在穗招待記者表示:“澳門交還中國極有可能,爲求中國領土之完整,本人極願對此作各種之努力”等語。
事經雙方往返交涉後,廣州行營在南京政府指示下,於十二月下旬下達撤除前山武裝封鎖之命令,一月間派出少將參議潘奮南爲行營駐澳聯絡專員,軍統局亦派出鄭仁波爲駐澳肅奸專員。一個月後潘奮南回穗匯報:國民黨澳門支部等已經成立可以公開活動,可以率領公團和各界人士舉行“總理紀念周”,我方要求之敵僞財產如某某卷煙廠等已經查封點交資產,引渡案件正在辦理法律手續,各事進行頗爲順利,惟對撤除前山武裝封鎖時,64軍各級官兵以未能乘此時機收復澳門引爲憾事,有的表示異常憤慨,對政府之軟弱極爲不滿等語。不久,有漢奸罪犯廿餘人和日本戰犯三人引渡回穗,其中有在日僞時期曾與日人有過勾搭之澳門商會主席徐偉卿等。大買辦資本家傅家蔭(傅老榕)、高可寧等因被肅奸人員恐嚇,說他們已被行營列入漢奸黑名單,即將提交澳方要求引渡,因而也很恐慌,秘密托人向張發奎說項,高可寧願以廿萬元港幣取消其漢奸帽子,張以百萬元還價,交易未成。後來終以他們財可通神,打通各方關節,且肅奸人員亦提不出他們的充分罪證,沒有提交引渡。
1946年二月間,第64軍軍長張馳及師長劉紹武等在撤除前山武裝封鎖之後,仍以良機逸失爲可惜,乃以宣慰同胞爲名,不通知澳門政府,也不管其同意否,於二月五日帶領警衛武裝一排(或一連)進入澳門,澳胞萬餘在邊境歡迎,情况極爲一時之盛,澳督亦自動親至交界入口處迎候。據劉紹武說:當時澳督要和他握手,要和他們照相並設宴招待等,槪被拒絕,他們住在國際飯店,即澳督前來拜訪,也不接見,表示出非常驕傲的態度。劉紹武還在澳門各界招待會上激昂地演說:“澳門由於不平等條約之束縛,受治外人,同胞痛苦有如水深火熱,現在抗戰已經勝利,中國已成爲五強之一,所有不平等條約,必須廢除,中國領土必須完整,澳門必須迅速收回,才可用副同胞之願望”等語。此時澳門政府對劉紹武等之言行,亦裝聾作痴,噤若寒蟬。
四月初,澳督戴恩樂中校代表葡萄牙總統來穗報聘,從此以後,粵澳關係逐漸緩和下來,轉入了平常狀態。澳方經過這一敎訓後態度也比較“溫和”了。
《廣東文史資料選輯》,第3輯,第180-183頁。
國民政府與葡萄牙建立外交關係
國民政府行政院會議決議:任命王化成爲葡萄牙公使。同日,該新任駐葡萄牙公使王化成接見記者稱:“中葡兩國友誼,向稱敦睦,今後相信兩國關係,將日趨密切”。記者繼詢王以西班牙之關係情況。據答稱:“自一九三七年以來,我與西班牙兩國即無外交使領人員之派遣。現聯合國業經決定撤回各該國駐西外交人員。實際上我國與該國早已無外交關係之存在,今後如何,目前尙無決定。”八日,(中央日報》載:葡萄牙新任駐華公使費勒拉,由美起程來華履新。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2月4日。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70卷,第37頁。
中葡關於取消葡萄牙在華領事裁判權及處理其他事項之换文
(白皮書第九十四號)
原文:
葡萄牙政府……業經決定放棄其在華關於領事裁判權之權利及調整下開其他各事項,爰建議訂立協定如左:
一、……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對葡萄牙共和國國民或公司行使領事管轄權之一切條款,兹特撤消作廢。
葡萄牙共和國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及受中華民國法院之管轄。
二、……
三、在中國之葡萄牙領事法庭前所發佈之命令、宣告決定、判決及其他處分,應認爲確定案件,於必要時中國官廳並應予以執行。凡在中國之葡萄牙共和國領事法庭現有任何未結案件,如原告或告訴人希望移交中華民國政府之主管法院時,應即交由該法院儘速進行處理之,並儘可能適用葡萄牙共和國之法律。
四、由於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國民或公司在中國之現有不動產權利,雙方同意。此項權利及其契據不得取消作廢。此項權利及契據之葡萄牙所有人在中國所享受之待遇及所應遵守之規章,並應與爲1943年1月11日以後與中華民國政府訂有廢除治外法權條約之任何他國政府之國民或公司所規定者相同。
(葡萄牙駐華公使酆賽嘉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傑於1947年4月1日換文生效。)
國民政府外交部檔案,(十八)248號。
取消葡萄牙在華領事裁判權
1947年4月1日,中國外交部長與葡萄牙公使馮實〔酆賽〕嘉在南京簽訂關於取消葡萄牙在華領事裁判權及處理其他事項之換文。其主要點爲:
甲、葡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即予廢除,葡國人民在中國領土內受中國法律及法院之管轄。
乙、葡國政府及人民關於前北平使館界及上海、廈門公共租界之權利,以及關於沿海貿易及內河航行等權利,一槪取消。葡國船舶在中國領水內得在互惠原則下,享受最惠國待遇。
丙、葡國在華領事法庭從前所發佈之命令、宣告、決定、判決及其他處分,認爲確定條約。
丁、葡國政府人民或公司在中國之現有不動產權利,其所享之待遇及應守之規定,與其他放棄特權之各國同。
7月間,國府發表公報稱:中葡關於取消葡萄牙在華領事裁判權及處理其他事項之換文,已於本年4月1日在南京互換,並由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按中葡換文以後,任何國家均無在華保有領事裁判權及內河航行沿海貿易等特權者,此一換文可認爲各國在華特權之最後淸結。
《中華年鑑》上册,第718頁。
三、收回澳門的呼聲與計劃
中國外交政策芻議
(童德乾)
(八)葡萄牙。葡係弱小民族,非世界之七大強可比,惟以澳門懸案,未便默然,彼以國小民弱屢遭列強侵略壓迫,吾國對之素表同情。且兩國關係最早,昔日商務亦繁,雙方感情,尙相和睦,不幸彼固守上世紀思想,欲將昔日盜借之澳門爲其殖民地,加中國無上之耻辱,藉英國軍艦之壓迫,結怨華人。澳門乃廣州門戶,祇爲鴉片、賭博之淵藪,內地罪犯匪徒,逃匿於此,葡吏目爲奇貨,專事經營,遂成澳門惟一之收入,以至國家法律不能施行,屢生衝突,爲兩國邦交絕大障礙,深爲可惜。况葡國庫空虛,人才缺乏,如非洲馬三碧、昂奇拉兩省,皆沃野千里之殖民地,葡猶無力經營,徒耗鉅萬,而必欲守此寸土,挑釁中國,且違葡國一般人民之意,何其左也。現在中葡條約期滿,當然宣告廢止,另訂新約,國民政府應根據本黨優待弱小民族之政策,以至友好之精神,與葡政府協商交還澳門辦法,務從寬大,此案解決,則兩國邦交和睦,永世弗衰也。
民國十六年(1927年)10月20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2934號。
外交部歐洲司關於收回澳門的方案
關於澳門問題。
一、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藉口貢物水漬,借濠境地曝曬是爲葡人入澳門之始。其所借地區甚小,每年輸課二萬兩。萬曆二年,明廷於蓮花莖建關閘並設官守之。又在澳門設海關監督行台及稅館管理歲課。並於其地築長城謂爲澳城,爲門二:東曰天井口;西曰三巴門。萬曆九年改歲課爲地租,年納五百兩。其時租界確址無圖籍可考,據文字之留傳約自家私攔炮台向北轉西至水坑尾(水坑門),又轉西北至大炮台,再西北至三巴門,又轉北沿白鴿巢至沙黎頭閘內,而西南至海邊高樓,邊沿築牆爲界(見附圖紫色地)。
二、乾隆八年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移香山縣丞分防澳門,駐旺夏村(旺夏),今尙有左堂街地名可據。嘉慶十三年英人入澳門,曾加築沿海石碪圍牆以資防堵。十四年設關閘汛,把總駐防,更定章程,嚴申造屋之禁。道光二十一年我建拉塔石炮台(塔石),將關閘汛把總移駐,仍兼管汛務。
三、道光二十三年鴉片戰爭開始。二十三年,葡人具呈請豁地租,呈請自閘至三巴門一帶地俱歸該國派兵把守,經總督耆英等駁覆,仍照舊章辦理。
四、二十九年,葡人藉口葡官嗎亞理被村民擊斃,毀縣丞署兼毀及海關稅館,並自是抗繳租稅。同年佔據拉塔石炮台,又迫旺夏汛外委自其原駐地旺廈村(今之汛地街)遷屯白石村三山宮,縣丞署見毀後即遷前山城內(參閱附圖)。
五、自此以後葡人即繼續擴充其佔領地區。道光季年佔西沙、潭仔、過路灣(過路環)。咸豐年間在西沙之沙嘴建築炮台一座,又西沙相連之潭仔地方有舖戶二百餘間、民房數百間,葡人予強佔,編設門牌,建警署一,兵房一,敎堂一。
六、同治二年,葡人陸續將舊有租界界牆拆毀,更強佔塔石、沙崗、新橋、沙黎頭、石牆街(石塘街),並將其民房舖戶數百家編設馬路門牌(見附圖深紅色地)。
七、同治十三年,葡人闖入關閘汛把總駐防地,將汛牆毀拆,自設警署另設大關閘,並強稱自三巴門以至舊關閘(蓮花莖舊關閘)均爲葡管。
光緒五年,強佔龍田村一百餘戶民房左右地。九年將其居民編入葡管戶籍。光緒九年,強佔旺夏村民房五百餘戶編列門牌並於其地闢馬路、設警署(以上見附圖赭色者)。
同期間並在荔枝灣、石澳徵收租稅。
八、澳門口外海面,自前山造具嶺石龜潭河面起直達澳門馬角(母閣)海口分界,東北歸前山營所管;西南歸香山協所管,全爲中國領海,不在租界之內。葡方初則侵及銀坑一帶,繼則以澳門灣仔間之海面爲公海,光緒十三年復將所謂公海中界之浮筒拔直,直視爲領海。
九、自道光二十九年葡方拒繳地租以後,侵佔之案層出不窮,淸葡雙方屢有談判,終以咸同年間淸廷積弱致無成就。
光緒十三年(1887),淸廷派稅務司英人金登幹者前往葡京磋商結果。同年二十六日立預定節略四款。其第二款規定:“一、定準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同年十二月一日在北京簽定淸葡條約五十四款。其第二款規定“一、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預定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淸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定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依照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變更之處。”同條約翌年四月二十八日互換批准,自是澳門之租借地乃變爲葡方永久佔領地矣。
十、淸葡定約以後未能依約派員會勘界址,葡方侵略之事續有所聞。北山嶺原有炮台之設,光緒十五年前山同知蔡國楨增設汛房,派兵堅守,葡方竟欲要索該處爲雙方公共之地。
十一、靑洲島係歸前山營管轄。光緒八年,中國商人余瑞雲曾在該島倡辦英滬公司。十六年葡人接築新路,將靑洲圈入管轄,轉租英人靑洲海面。我國原駐師船被迫移駐前山地境。
十二、大、小橫琴(小橫琴亦稱夾山島),光緒十三年,前山同知蕭丙堃原有派兵駐守。二十二年葡人強在小橫琴建築兵房,並在大橫琴島編設門牌,經外部力爭並由粵督譚某派兵前往,乃於二十三年協議,補回建築費始行拆除。嗣二十八年,葡使又以大橫琴及對面山爲澳生成屬地,後爲外部駁斥。
十三、光緒三十二年六月十三四等日,有葡方侵入灣仔,強拖華民漁船回澳方灣泊之事,復在灣仔強貼告示聲言以十五日爲期,所有漁船如不回澳盡行充公。七月二十一日擅拘船戶黃漸、章勝、章國騰等勒罰。左堂、守府奉飭赴勘亦被驅逐。
同年,葡人有勒收銀坑草油廠登記費及強迫灣仔醫院登記之事。
十四、光緒三十四年二月,葡方在九澳山建築兵房、開闢馬路並強行丈量該處住屋地址,經粵督(張某)照會詰問乃止。
十五、同年二月,日船二辰丸爲葡商裝載軍火駛入澳門,爲我方海關在過路環(即九澳)島(路環島)之加屋角(九澳角?)距離約三華里之處將該船拘獲。淸葡雙方發生領海權之爭議,葡方乃於一九零九年二月八日(宣統元年正月十八日)提議按照淸葡條約派員勘界,淸方同意並於同年正月二十一日派雲南交涉使高而謙辦理澳門勘界事宜。同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九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與葡方勘界專員馬楂度在香港開議,歷時六月,會議九次,雙方主要辯論之點在爭持領海及屬澳之地,葡專員堅謂一八八七年淸葡條約訂立以前葡方所佔各地之事實與文“在未定界址以前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之規定無背,高氏則立證所謂“屬澳之也”僅指澳門本島而言不能越海而侵及他處。雙方相持不下,葡方提議交海牙公斷,淸廷不允,會議遂告停頓。
十六、據二十二年中山縣公民鄭鏡磨報告,宣統元年,葡方又有在大橫琴之馬尿河村(馬料河)利誘鄕民私編門牌,由路環暗渡葡兵十餘人駐紮該村之事。經香山巡營防二十六營哨官鄭之寶(鄭鏡磨之父)率勇將葡兵擊退。
十七、民國八九年間,澳門政府實行在小橫琴之鯽魚灣(鰂魚灣)薯良港地方設立警察十四名,有毛瑟槍十四五桿,係募該處人充當,均無制服,並設有地保一名(李勝)、學校一所。瓦崗寨設有地保謝容一名、學校一所。另在大橫琴之馬尿河(馬料河)地方備有毛瑟槍六桿,交該處土人保守。在粗沙灣(雀沙灣)設有地保謝華一名、毛瑟槍六桿,警察每名月支八元、地保月支四元,槪由澳門政府支給。又澳門政府每年在該處徵收少數門牌地米等費兼收艇牌費,每隻年收三四元之間。十九年九月四日,廣東省府將上開情形諮請外交部辦理,經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命字第一四零號照會葡代辦,略以關係各處均係我國中山縣所轄地,澳門當局竟在該處有上關行動,殊屬侵越我國主權,務望澳門當局從速撤銷警察、地保,並不得抽收捐稅致起糾紛(外交部存卷未發現葡方覆文)。
十八、二十一年五月九日,九龍關閘雷號巡船在夾山島(小橫琴)以南水道發現澳門走私輪船。經追捕,輪船私販在夾山登陸與巡船船員槍互擊,巡船水手一名斃命,私販逸去。外交部據報曾於二十一年七月六日以歐字第三七七八號照會葡使,略以澳門當局對於運貨船隻攜帶軍火並無限制,致私販等得攜鉅量槍械發生拒捕命案,而該案發生之地方則因澳當局私設警察致私販敢於憑藉逞兇。此項私設警察前經照請葡方轉知撤銷在案,兹再請轉知澳門當局:(一)迅與中國海關協商限制軍火及肅淸私販辦法;(二)查照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會迅將夾山島地方警察撤消;(三)對於此次開槍拒捕擊斃關員之兇犯飭屬一體協緝歸案法辦(外交部存卷未發現葡方覆文)。
十九、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山縣政府土地局測量員陳鐸攜測伕二名前往小橫琴薯良崗下村,測量黃令德堂聲請開科之沙田。有上村范姓人等制止工作,並持械乘艇近陳測量員所乘之艇,迫開灣仔,爲葡艦將陳及測伕解往澳門警廳審問,扣留測量文件。外交部據報於二十三年一月六日以歐八三五八號照會葡使,重申撤銷警察舊案,並告澳門葡艦干涉殊屬不合。而事後澳門警察廳長所云,此係依據歷來習慣,如我國欲派人前往大小橫琴必須先知會葡官一節。中葡現行條約旣無明文規定,亦與情理不合,萬無本國官憲在本國領土內行使職權時須先知照外國官憲之理。葡方此種行動與言論實屬危害中國主權,應請轉飭制止,並交還扣留之物件,以後並不得再有此種行動與言論(外交部存卷亦未發現葡方覆文)。二十二年二月五日新聞報載路途社四月廣州電,橫琴島衝突仍未解決,最近粵建設廳所僱三人赴該島某石礦工作,復爲葡方所阻云。
二十、七七抗戰旣發以後,傳日有佔領澳門以爲進攻我華南根據地之意,同時日航空母艦亦停泊澳門附近,時有空襲廣州各地情事。粵當局爲防範計,曾在關閘迤北以及拱北島(Lappa)島灣仔一帶構築工事以防萬一。葡方對此曾有異議。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駐葡使館電外交部,葡外次面談附近澳門疆界未定區內小島被我軍佔駐。請轉政府,葡方深願維持主權,詳情似中日衝突停止後中葡再以善法解決。又云已令駐華公使向政府表示前意。九月三十日葡使曾照會外交部表示抗議,指灣仔地爲中葡未定界地,中方似不能以單獨之行動,而對於葡方向來主張有所決定云云。十月九日,我電令駐葡李使向葡方婉爲解釋,係爲防日方自澳門附近侵入,純屬自衛性質,地點均在我國領土以內。
二十一、同年底翌年初,澳當局因我入澳難民太重,有在氹仔及高路環兩處建設收容所之意,由駐粵葡領向我表示。同月二十三日,刁特派員復以“查氹仔與高路環兩地向屬中國領土,該兩地之任何建設自應由中國當局自爲處理”等語。
二十三、二十七年底,廣州淪陷,四邑危急。澳門當局擬在前山設立難民區,由澳派警維持治安。爲日方及我地方當局武裝義勇軍所阻,其事未成。葡代辦曾爲此事向外交部表示惋惜之申訴。
二十四、二十九年三月中旬,敵自前山進攻灣仔,我地方警勇撤退後,澳門曾派警四十名進駐該處並懸葡旗,旋又擴達銀坑一帶。我方訓令駐葡李使抗議,葡方答稱派遣軍警佔據灣仔係爲防止日軍佔領起見,並鄭重聲明葡國願維持中澳疆土現狀云云。四月下旬(約二十四日),粵僞組織武裝隊伍揭日旗進攻灣仔葡軍警,葡方旋即撤退。駐華葡使館曾於五月四日照會外交部,略以前次葡軍佔領拱北島係因中葡未定界恐爲日佔關係,並無久佔之意。關於劃界仍將與中國友誼談判,至最近受華人隊伍之攻擊已自動撤退。因事由日方挑動而起,曾向東京抗議。但願聲明葡方之撤退,固非放棄葡方認拱北爲中葡未定界之意等語。外交部於同月二十二日照復:“中國政府認爲,不論因日本之武力侵略而情勢如何發展,中國固有之主權決不稍受影響,中國政府亦不認澳門當局在現在情勢下得擴張其管轄權於中國政府所向來承認之區域以外。”
廿五、外交部關於澳門檔卷,因二十六年南京撤退頗多遺失。去年以來,馬尼刺、香港、上海法租界三處之存卷亦下落不明。現在存卷頗不完全,粵省府及中山縣政府亦屢經兵災,存卷恐亦難完全。根據現存卷宗研究所得之結果,祇此而已。詳細情形殆仍須向粵省府及中山縣政府調查並有待就地實勘。
廿六、根據上開暫不完全之硏究,關於澳門界址一點大致可得左列結論:
(一)在光緒十三年淸葡條約訂立以前,葡方大致已完成澳門本島關閘以南各地之佔領,僅其中靑洲一地或有問題,係在立約後佔領亦未可知。至潭仔島及路環島在立約以前葡方似亦已有局部佔領之事實。
立約以後葡方曾屢冀圖推拓界址,且有侵佔界址橫琴及拱北島(尤其該島與澳對面之灣仔及銀坑等地)之事實(現在實况如何不詳)。
(二)自光緒卅四年雙方劃界談判停頓以來,我方對葡方在澳門本島、關閘以南所佔諸地似鮮有抗議之事,但存卷中亦未發現有予以明白承認者。至事實上有否授予口實,認爲已爲事實上之承認則不詳。
對於潭仔、路環兩島之佔領、我方亦鮮有抗議,惟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我駐粵桂特派員公署曾向澳門當局表示氹仔及高路環(即路環或過路環)兩地向屬中國領土。
至對於拱北、大小橫琴三島爲葡方侵佔,則我屢有抗議,即葡方亦自承係未定界,不主張絕對佔領。
(三)拱北、大小橫琴三島及其鄰近之馬騮洲、芒洲、亞婆尾本非澳門之“附屬地”,且爲我方所陵續抗議侵佔不斷,當然不在澳門界址之內。
譚仔、路環二島就地點而論自亦不成澳門之附屬地,但葡方或將根據長期佔領我無異議爲詞以主張其主權。惟國際公法對於“因無干擾長期佔領”而取得領土主權之年限向無一定規則,且因“佔領”而取得主權者,狹義上係指無主之地或未開化部落之土地而言,譚仔及路環兩均向有我國人民居住,係我版圖。迄於二十七年我尙有保留主權之聲明。故我對葡方或有之主張似亦仍有予以駁斥之有力理田。
至關閘以南澳門本島,葡人越舊界所佔地情形似稍有不同。惟淸葡條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依照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變更之處”之規定,並不能解釋爲我已承認其侵佔。故即關閘以南之地於劃界時,我仍可據理力爭。不過其地葡人佔領已久,市政經營亦多,事實上已有困難。
廿七、戰後澳門問題視環境之不同可能有四種對策。
(一)根據左列理由要求收回。
(甲)在國防上,澳門珠江右岸濱海陸地之前衛。
(乙)在經濟上與我輸出入甚微,葡人如欲與我經營商業,不妨利用我華南其他商港如廣州、香港等,且葡人最初借地曝貨之歷史理由根本已不存在。
(丙)在社會上,澳門在遠東以煙、賭、娼三大惡事名聞全世,且爲歹人流徒逃藪之處。我不收回,鄰近各地治安難靖。
(丁)在政治上,澳民居民都爲華人,葡人甚少。爲和平計,允宜消除此種不合理情勢以及其所引起之糾紛及兩國邦交上之障礙。
(戊)在法律上,葡人逾越訂約時之原狀增佔土地,條約已爲破壞。我在順利環境下,或亦可以強硬態度主張不受原來條約拘束而採取斷然之行動。
(二)進行劃界,澳門本島、關閘以南,龍田、沙崗以南之地(附圖紫及深紅兩色地)歸葡,其餘歸還我國。
(三)澳門本島、關閘以南歸葡。
(四)澳門本島由兩國共管,五年或十年後由人民投票自決(用意在予葡人以逐漸撤退之機會)。
第(一)策爲徹底辦法,(二)策爲緩衝辦法,(三)策爲不得已之下策,(四)爲最下策,只可於環境最劣時予以考慮。
(五)收回澳門方案:
一、佔領經過
澳門最初於明嘉靖三十二年由葡人託言借地以曝水漬貢物爲詞,因而取得居住之權。萬曆年間歲納五百兩地租。道光年間葡人藉口葡官被害,抗繳租稅,自是以後實行侵佔。至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年)始於葡京會議錄,內由中國證實葡萄牙之佔領該地。其第二條云,定準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其英文條款如下:dencies by Portugal,as any other Portuguese possession。”
嗣後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在北京簽訂之“中葡條約”五十四款,第二、三兩項予以補充規定。
澳門地界,雖經條約規定日後勘定,但迄未實行,葡人遂時有侵略澳門鄰近各地情事。(一)道光末年佔潭仔、過路環,同治二年又佔塔石、新橋、沙梨頭、石塘街。(二)光緒初年佔龍田村、旺夏村。光緒十五年佔靑洲島轉讓於英。(三)光緒十五年以後侵佔大小橫琴島、鯽魚灣、薯莨崗、瓦崗寨、馬尿河、雀河灣等處並擅設兵房等。
二、收回理由
(一)澳門爲珠江口外澳門島上之一小地區,面積六方英里,原屬中山縣治,相距僅一葦之隔。戰前華人三十四萬,葡人二千四百。從國防理由及民族原則言,均應交還我國。
(二)當時我國將澳門交與葡人並非戰敗結果。亦無交換條件,且“永久佔領及治理”與正式割讓亦有不同。自葡人治理以來,開放煙、賭,縱情遊樂,有東方蒙脫卡羅之稱,歧視華人,同時爲我國罪犯之逋逃藪,殊乖我國交託治理之原意。
(三)此次戰事期間日人封鎖澳門,所有澳門界內物資悉資敵用,並有以澳門軍火售與日人情事(見軍委會三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代電),顯因葡政府無實力保持中立,致我國受無限損失。
三、收回辦法
(一)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主權誰屬。
(二)由兩國政府磋商交還條件:(甲)澳門當時旣係無條件讓與葡萄牙,此次應無條件交還中國。公產公物一併公平估價由中國政府購回。
四、進行步驟
(一)以上收回理由應先策動輿論,造成空氣。
(二)以上收回辦法應先取得美蘇贊助,英國方面因與葡有同盟關係,葡必依賴英國力量以爲護符,故對英尤應獲得諒解,我方可對香港作適當讓步,以爲收回澳門之條件。
(三)電令駐葡張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國收回澳門之決心,請由葡政府提出辦法與條件以憑考慮。
歐洲司謹擬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31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十八號)1905號
我應收回澳門之由
本年八月二十五日,蔣主席在國防最高委員會與中央常務委員會臨時聯席會議席上,曾有重要宣示,題爲“完成民族主義,維護國際和平”。該篇辭嚴義正,立場正大,將中華民族愛好和平之精神,光明磊落之胸襟,向世界各國宣示無遺,實爲中華民國開國以來第一重要文獻,篇中論及今後香港地位,曾謂“現在中國全國各租借地,均經次第收復,九龍的租借條約,自非例外;但是我們中國亦必循兩國外交及條約的途徑,經期解決此東方的最後一個問題”。
作者因此聯想及於澳門,實亦爲遠東未解決問題之一。澳門不但爲西力東漸以來中國第一失去的土地,亦且爲國內所有租借地之開端。如全國其他各租借地應予次第收回,則澳門實亦同時收回。作者戰前嘗屢遊澳門,曾搜羅中西史料,硏究澳門所以失去之原因。竊以爲葡人之取澳門,以及繼續侵佔澳門附近各島嶼,實經過下列幾個步驟:
(一)侵佔之始,由於欺騙;(二)繼則托言租借;(三)再繼之以立約割讓;(四)終則明佔暗奪,實行擴充領地。
且近世以來,澳門更成爲奴隸貿易之中心,旣爲煙賭之窟,復爲逋逃之藪。不特有傷人道,違反國際條約;亦且藏垢納污,影響我國內政。作者感於蔣主席偉大之啓示,以爲欲完成民族主義,收回澳門,亦爲其應有之事,故特寫“澳門應即收回之理由”,以供當局參考。
葡萄牙人佔據澳門之經過
葡萄牙人入居澳門,始於何時,舊有三說:
(一)印光任第汝霖《澳門紀略》,以爲始於明嘉靖三十二年,即公元一五五三年。其說云:唐宋以來,諸蕃貢市領之市舶提舉司,澳門無專官也。正德末(公元一五二一年)懲佛郎機頻歲侵擾,絕不與通。嘉靖初(一五二二年),有言粵文武官俸多以蕃貨代,請復通市:給事中王希之力爭之,蕃舶禁絕。已而巡撫林富言互市有四利,詔從之。諸蕃之復通市,自林富始。十四年(一五三五年),都指揮黃慶納賄請於上官,移舶口於濠鏡,歲輸課二萬金。澳之有蕃市,自黃慶始。三十二年(一五五三),蕃舶托言舟觸風濤,願借濠鏡地曝諸水漬貢物,海道副使汪柏許之。初僅茇舍;商人牟奸利者,漸運瓴甓榱桷爲屋,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甍,櫛比相望,久之遂專爲所據。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柏始。
據此則澳門通商之始,當爲一五三五年;而葡人入居澳門,則爲一五五三年,所謂佛郎機者蓋沿《明史》之誤,實爲葡萄牙而非法蘭西也。
(二)薛馧《澳門記》以爲葡人入居澳門,始於嘉靖三十年,即公元一五五一年,其說云:澳夷西洋族,自嘉靖三十年(一五五一)來此,歲輸廛緝五百一十有五,孳育蕃息,迄今二百有餘年矣。
(三)至於一般西藉記載(如putzgen FiAto-niochan Atvad及葡萄牙文《澳門誌》),則槪以一五五七年,即嘉靖三十六年。葡人歲納地租五百兩,爲葡人居澳門之始。
綜上三說,以第一說及第三說較爲可信,且可互相貫通:蓋一五三五年,澳門開始通商;一五五三年,葡人托言舟觸托風濤,願借濠鏡地曝諸水漬貢物,開始入居澳門;惟初僅茇舍,後至者愈衆,遂至高棟飛甍,櫛比相望,葡萄牙方面,遂以一五五七年設官置守,爲據澳門之始。
葡人旣據澳門,逐漸擴充其他地盤,至萬曆二年(一五七四年),遂建關於蓮花莖。設官守之。觀於萬曆時龐尙鵬奏摺,可見葡人入據澳門,已爲當時隱憂,夷勢囂張,浸有養疽成患之勢。《澳門紀略》更謂:
吏兹士者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燿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蕃又潛匿倭賊,四十二年(一六一四)總督張鳴岡檄令驅倭出海,因上言“粵之有澳夷,猶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賊,猶虎之傅翼也,今一旦驅斥,不費一矢,此聖天子威德所致;惟是倭去而蕃尙存。有謂宜剿除者;有謂宜移之浪白外洋,就船貿易者。顧兵難輕動,而濠鏡在香山內地,官軍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於我,一懷異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則巨海茫茫,奸宄安詰?制御安施?似不如申明約束,內不許一奸闌出,外不許一倭闌入,無啓釁,無馳防,相安無患之爲愈。”部議從之。因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調千人戍之。又奏請就其聚廬中大街中貫四維,各樹高柵,榜以畏威懷德,分左右定其門籍,以旅獒:“明王愼德,四譯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東西各十號,使互相維繫譏察,毋得容奸,一聽約束。皆用海道兪安性之議也。
可見葡人入居澳門之初,雖係租借,危害及中國統治,觀於萬歷時之部勒蕃夷,約束嚴明,可以知之。降及淸代,由順治以迄乾隆,國勢鼎盛,澳門之統治權,仍始終屬於中國,淸乾隆八年(一七四三),且設海防軍民同知,進駐望廈村(在蓮花莖以南,深入澳門半島),於是葡人不得不退保三巴門,而以此爲華夷之分界矣。
鴉片戰爭以還,中國國勢不振,葡人始於道光廿九年(一八四九)藉端尋釁,其總督Ferreira抗不納租,中葡軍隊戰於蓮花莖,葡總督雖被戮,危害蓮花莖關閘被陷。葡人遂建凱旋門於其地,上鑄葡文:patnavojlmtembha以紀念總督,左右並鑄一八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志戰勝之日也。
淸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葡入更與淸廷訂立條約,“中國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自此以後,澳門遂淪爲異域。蓋自一五五三年葡人入居澳門,迄今日世界大戰結束聯合國憲章成立,前後凡歷三百九十二年,今日公理戰勝,正義獲伸,澳門之不容長淪異域,當仍歸宗祖國,蓋亦爲自然之趨勢矣。
澳門應即收回之理由
自西力東漸以來,中國本部自先淪爲異域者,實爲澳門;開租借地之惡例者,亦爲澳門;而葡人蠶食鯨吞,爲患海上,先後亦百數十年。屈翁山詩所謂“一日蕃商據,千年漢將勞”;又謂“築城形勢固,全粵有餘憂”,慨乎其言也;然葡人海上勢力之衰久矣,其東西領土除幾內亞、東非洲、印度之臥亞、帝汶島及澳門等數處外,已喪失殆盡;獨在中國,則非獨佔據澳門,且明取暗奪,蠶食附近各島。抗戰以前,國難方殷,中樞無暇及此;今則暴敵崩潰,德日投降,台灣澎湖,旣已決定收回於先;廣州灣租借地,更又立約收回於後。澳門之收回,猶如瓜熟蒂落,蓋爲刻不容緩之事矣。
且自香港崛起海上,澳門之商業地位,早已一蹶不振。今日之澳門,一煙賭之窟、逃逋之藪也。其政府又專行放任,以廣收入,如鴉片專賣,賭博公開,銀樓煙寮,觸目皆是,故有“東方蒙的卡羅”之稱,其政治之腐敗實爲各租借地冠。民國十六年以還,中國盛昌收回之議,葡人海上勢力已盡,實力旣不足當,由賄賂粵省當道,以延殘喘。故粵省下野主席至澳,葡督猶親至迎迓。按葡人得澳門之始,則得於欺騙,嗣後慣用詭計賄賂,以保澳門;而中國官吏,又藉端中飽,始則利其鴉片貿易,繼受其賄賂,遂使天然形勝,長淪異域。故爲人道計,爲正義計,澳門亦宜即刻收回。
於是我人可列舉收回澳門之理由,凡分四端,分列如左:
(一)澳門之割讓,基於不平等條約,且爲外人在華租借地之開端。今不平等條約已廢除,廣州灣租借地亦已開始收回,澳門自亦應即收回。
(二)澳門之失,實由於積漸相承,初由於葡人欺騙,繼由於租借,最後則反客爲主,實行佔領。與西班牙人之於呂宋,初則卑詞乞地如牛皮大,繼則縫數百牛皮爲一張以求地,終由實行佔領,其狡獪欺詐,先後如出一轍。故葡人之得澳門,實由於欺騙,而葡人之所以保有澳門,則由於賄賂。現聯合國憲章訂立,國際關係之重建,基於公理正義,故澳門即應予以收回。
(三)自奴隸貿易國際訂約禁絕以來,苦力貿易繼起,所謂苦力,實爲變相之奴隸,半以威迫,半以利誘,或竟施以劫奪,運至船上,關送南非、澳大利亞、南洋群島各處。苦力旣至基地,則以賭博產之,使其負債累累,苦役異國,什九不得生還;其中尤以華人佔最大多數,最被虐待。而苦力貿易中心,實爲澳門;澳門過去之所以繁榮,苦力貿易甚且爲其一因。故自一八七三年禁絕苦力貿易,澳門頓受影響。今雖表面禁絕,而暗中依然滋蔓。此不但不容於國際條約,亦且有傷於人道,此亦澳門應即收回澳門理由之一。
(四)澳門政治之腐敗,實爲各租借地冠。煙賭公開無論己,且收容逃亡,妨害我國內政,論者以“煙賭之窟”,“逃亡之藪”八字形容澳門,實爲至當。而澳門政府爲求增加收入,肆意放任,馴至鴉片公賣,賭博公開,煙寮銀樓,觸目皆是。此亦澳門應即收回理由之一。
澳門本身不過爲一彈丸小地,中國失一澳門,不足以傷其大;中國得一澳門,不足以益其富;然爲取消不平等條約計,爲民族主義計,爲保障人道計,爲取締煙賭計,爲安定中國內政計,澳門應即收回。海內賢達,幸共圖之。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9月23日《中央日報》。
《中華民國史料長編》,第67卷,第80-86。
國民黨湖南省華容縣參議會議長何文采關於請向英葡政府交涉收回香港及九龍澳門租借地事致行政院代電
華容縣參議會代電。
行政院院長宋、副院長翁鈞鑒:查我國抗戰八年之終極目的,厥在保持領土之完整。前者我與各國所締不平等條約,雖得以廢除,而香港及九龍、澳門租界,仍未收回,實爲我國主權完整之一大缺憾。更鑒於本年香港之屛山機場事件,小販黃永祥事件,及九龍英軍越界槍殺我深圳村民事件,不僅蔑視我國,抑且魚肉我人民,實有即日收回之必要。本會爰於本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次大會第六次會議,編案討論,經議決“電請中央,力向英葡政府交涉收回”等語,紀錄在簿。理合電請鑒核辦理,示覆爲禱。湖南華容縣參議會議長何文宋秘亥(謙)叩。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12月29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9224號。
廣東省參議會代電
關於收回澳門一案,電請察核辦理示遵由。
行政院兼院長蔣鈞鑒:查本會第一屆駐會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促請政府迅予執行本會第一次大會曁國民參政會第二十次會議收回澳門決議案以保持領土主權完整一案,僉以廢除不平等條約爲我國父之聖決主張,諄諄之遺囑昭示全國。自抗戰以還,舉凡各國在華租界曁各項特權早經分別廢除,即香港九龍亦在中英友好條約中有保留收回之條款。此次世界大戰,葡萄牙旣非同盟國,又無參戰,跡近投機,觀同壁上,在我艱苦抗戰期間,及特毫無協助。勝利以後,更利用澳門租界之特殊地位,公然包庇叛國奸僞,爲患非細。且收回澳門一案,經本會第一次大會通過於前,最近復由國民參政會決議於後,足見全國上下衆意所韙,亟應發動國民外交力量,以促其成。當經決定(一)電請政府限期採行本會第一次大會及參政會第二十次駐委會議收回澳門決議案。(二)發動各界組織收回澳門運動委員會,(三)電請中山縣參議會迅予就近發動各界採取有效行動。等議。紀錄在案。理合電請察核辦理示遵爲禱。廣東省參議會議長林翼中。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4月17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9224號。
江蘇省參議會為響應天津市參議會收回澳門事代電
南京行政院鈞鑒:案准天津市臨時參議會辰冬代電幷關於收回澳門一事,頃上國民政府主席蔣電文曰:查澳門本屬中國領土,明淸兩代,不諳外情,租與葡人。旣非戰敗之國,竟有割地之舉,辱國喪權,鑄此大錯,往事已矣,來者可追。豈料最近外交部與葡萄牙駐華公使在南京正式換文,宣傳放棄在華所有權。乃對於澳門地方,外交部旣不交涉收回,葡人亦直視爲己有。凡我國人,同深憤槪!報載參政會駐委會建議及此,誠爲當務之亟,伏望政府嚴飭外交部逕向葡萄牙切實交涉,收回澳門。且澳門地方,綰粵江之門戶,與香港相對峙,形勢極爲重要,倘對於澳門不加聞問,則將來對於香港,影響殊鉅,是以澳門雖小,意義甚大,誠未可忽視也。等語。用特電達查照,如蒙一致主張,以資響應,而申民意。不勝幸甚。等由。
查該會所見,至堪重視。本會同人,極表贊同,深知中央對於該案,必有籌備收回之對策,而慰民望。用特電懇迅飭主管部進行交涉,以保領土,毋任迫切待命之至!江蘇省臨時參議會議長冷遹辰寒印。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5月14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9224號。
國民黨政府對各省參議會請求收回港澳之批語
對江蘇省臨時參議會電請收回澳門批語原文:
關於收回澳門,參政會曾有此項建議,經交外部核辦。據稱:目前國際形勢之下,此問題一時難以解決,俟時機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在案,本件似可不再交部擬存。
第七組第十三科編審陳世昌謹簽。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5月16日。
對瓊山縣參議會電請收回港澳批語原文:
收回港澳,據外交部稱,係我旣定政策,俟時機成熟,即提出交涉收回,然觀王部長此次在參政會提及香港、九龍問題,僅謂“相信如果吾人對中英友誼繼續加強,益以英國現政府之明智,此一問題之解決,當不致久延。”事屬外交上之內定政策,參政會上報告,當措詞如是審愼,不予正面指陳,對各參議會似可以不覆。第七組第十三科編審陳世昌謹簽。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5月30日。
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二)92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