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劃界期問的人民運動
編者按:廣東人民長期要求劃定澳門界址,制止葡人擴張澳界。中葡舉行劃界談判的消息傳出,人民情緒激昂,反應非常熱烈。1908 年3月8日,香山縣紳商學界人士三百餘人在恭都北山鄉集會,共謀對策。與會人士一致決定成立“香山縣勘界維持會”,發動人民力量,充當劃界談判後盾,“候劃清界限,妥善無誤,始行解散”。同月,廣州成立了“廣東勘界維持總會”,香港也成立了“旅港勘界維持分會”,均表示決心把劃界鬥爭進行到底。勘界維持會提出了澳門劃界的總方針。在水界方面,堅持澳門附近全部水界應屬中國控制,但允許葡國船隻在澳門水面航行;在陸界方面,堅持以澳門原有圍牆為界,收復圍牆外葡人佔地,絕不允許葡人佔領澳門以外一寸土地。
勘界維持會雖然是一個群衆自發組織的團體,但開展活動十分積極,它定期舉行會議,根據劃界鬥爭形勢的發展,不斷提出新的要求和口號,上呈清政府,表達民間保衛領土主權的堅強決心,以圖給政府對葡談判施加影響。同時經常直接向葡人發出照會,就劃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交涉。維持會還以《香山旬報》為劃界交涉的輿論報導中心。澳門劃界鬥爭激發了人民的愛國熱情。維持會成立後,國內北京、上海、梧州、廈門、長沙等地商民,以及海外檀香山、舊金山、東京、呂宋、西貢、仰光、曼谷、沙撈越等地僑民,都紛紛發來函電,對劃界鬥爭表示堅決支持,並寄來大筆經費。1908-1909年間,愛國紳商王說等在今天的珠海投資興建香州埠,以振興商務,抵制澳門。
一、勘界維持會活動的開展
邑人研究澳門劃界問題
恭、穀各都紳商學界,因澳門劃界問題,刊發傳單云:切啓者,葡人圖佔附近地方,迭經我都人士齊起力爭。現聞政府已派專使劃界,事關都人生命財產,種種問題,均須硏究。兹訂本月十七日暫借北山鄕恭都聯沙局開會集議,屆期務請各都紳商學慈善各界踴躍赴會,切實硏究,聯請欽使、督憲力扶危局,幸毋自棄,是所切禱,此佈。
己酉二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12日)。
《香山旬報》,第17期,第13-14頁。
粵商自治會會議澳門劃界事
粵商自治會因澳門劃界事,十七日遍集各界,特開大會。上午十一時,到者已人山人海,香山恭谷兩都,特派代表員趙紳襄平、楊紳讓如,柳紳璧如等赴會宣佈,大意言本日邑人亦正集議,惟昨聞省中大會,倉猝派弟等來省,先將地圖呈覽,並將前張中堂督粵時奏案備查,俟下日邑人再舉代表多人到會,切實籌商辦法,務望同胞毅力堅持,務達目的云云。隨即由胡心登、張崧雲、陳敬淑等十餘人演說,皆痛駡袁世凱之誤國,及領土領海關係,尺寸不得輕以與人。等語。鼓掌之聲,不絕於耳。
至兩點鐘搖鈴開議,議案備錄如下:一、宣佈香山恭谷兩都代表楊讓如、趙襄平、柳璧臣等交來澳門地圖。二、議現奉諭旨,特派高大臣而謙辦理澳門劃界。查葡人租借澳門陸岸,原有圍牆爲記,此外水界,全係我國海權,外人類皆憑空影射,去年二辰丸私運軍火被獲之地方,據經緯線爲珠江西口大沙瀝洋面,係屬我國內河,日人妄稱公海,葡人竟冒稱領海,尤爲無稽。今雖公理大明,而袁世凱之甘心賣國,致令舉國含羞,此恨綿綿,凡我同胞,今日尤應注意,應如何妥籌辦理,以保主權,請公議。(衆議派員前往切實調查,認眞辦理,不得稍有放棄。)三、議劃界大臣高而謙,現將抵粵,兹事重大,凡屬國民均應負擔義務,分任調查,以匡官力之不逮。
己酉二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12日)。
《香山旬報》,第17期,第14-15頁。
恭穀都紳士因中葡劃界集議記事
中葡劃界,恭穀各都,禍尤切近。各都人士,公擇二月十七日暫借北山鄕恭都聯沙局開會集議,力籌挽救,是日天適陰雨,紳商學善各界到會者三百餘人,臨時公舉正主席楊君瑞初,副主席鄭君彥球,宣佈員黃君仲瑜、鮑君少勤,糾議員林君佩三、容君梓庭,書記員楊君學坡、楊君少農。
是日議案錄後,一、葡人圖佔附近地方,狡謀奢望,志在必逞。此次劃界,事關都人身命財產,亟宜集合大團,力籌挽救,我都人士當表同情,兹擬辦法以憑公定:(甲)擇地設立劃界維持會。該會以上保國權,下顧身家爲宗旨,必俟劃淸界限,妥善無誤,始行解散。(乙)收回海權。澳本租借,西南倚水爲界,原無海界之可分,有張前督憲原奏及《香山縣誌》可考,且該海爲香山門戶,稍爲一退讓,門戶盡失,牽動全局,故收回海權一層,尤爲要着。(丙)陸地堅持舊有圍牆爲限界。其界外已佔之地,宜與爭回,界外圖佔之地,萬勿退讓。(丁)公稟廳、縣、督憲、欽使等處,務懇堅持此旨,與葡力爭,以保邊隅而維全局。(戊)分電外務部曁同鄕京官實力維持,仍分電各埠同胞,轉電京省,以爲聲援助力。以上衆均贊成。
伍君拔臣獻議,電達外務部一層,雖屬握要,惟政府一經批駁,即事成畫餅,惟以選舉代表員面見欽使,並搜齊舊案及地方情形憑據,力請爭回尤爲吃重,仍須各人協力幫助,方冀有濟。衆贊成。一、稟電須有領銜,請公定。衆公舉吳部郎星樓領銜。一、謁見欽使及駐省辦事,須有代表,請公定。衆議由各鄕自行選舉,以三日爲限,舉定時即以聯沙局爲齊集之所。一、兹事重大,稟電需費,辦事人舟車飯食亦需費,應如何等款,請公定。衆議集捐,南屛、北山、造貝等鄕當堂捐款三百餘金,其餘各鄕代表,回鄕集議,陸續簽捐。一、此次維持劃界,爲我都存亡絕續之舉,擬俟辦理完善後,須膊所有公件及各費用,刊刻徵信錄以爲永遠紀念。衆贊成。
衆議第二次會議訂於二月二十日,仍假座聯沙局,各鄕所舉代表及捐款亦訂是日聲明定奪。議至四點鐘,主席即令搖鈴閉會。
己酉二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12日)。
《香山旬報》,第17期,第28-30頁。
劃界維持會致北京電文
澳門劃界事關係國權,我邑尤有切膚之痛。日前恭穀二都之熱心士紳楊瑞初、陳賡虞等,特因此事設立劃界維持會,以爲政界之助,兹錄其致北京電文云:
北京法部戴尙書(鴻慈)曁梁尙書(敦彥)各同鄕京官,轉呈張相國(之洞)鈞鑒:中葡劃界,葡欲無厭,稍任混越,全粵堪虞,請電粵督、外務部,堅持陸界舊址,尺寸勿讓,水界非葡所有,尤宜保守。張相督粵力籌挽救,現局危迫,仍乞保全。旅港陳賡虞、香山劃界維持會楊應麟等叩。
己酉閏二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22日)。
《香山旬報》,第18期,第15頁。
會議澳門勘界詳情
己酉閏二月初七日,邑勘界維持會假座府學明倫堂,請全省紳商學各界開特別會議,蒞會者皆熱心時局洞明理法之人,公推江少荃、梁小山主席,先由香山勘界維持會同人宣佈澳門租借之歷史,及葡人佔地之沿革,舉座憤激。僉以勘界問題與國權民氣有大關係,兹將決議事項照錄如下:
(一)在省城另立勘界維持會。
(二)借定制台前楊家祠爲會所。
(三)舉定莫任衡、杜貢石、陳羅笙、葉夏聲四君擔任組織會章。
(四)第二次會議定期十一日一小時,仍在廣府明倫堂。
己酉閏二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22日)。
《香山旬報》,第18期,第17頁。
勘界維持會三次會議詳情
初七日,勘界維持會假座府學明倫堂,請全省紳商學各界開特別會議,公推江少荃、梁小山主席,先由香山勘界維持會同人宣佈澳門租借之歷史,及葡人佔地之沿革,舉座憤激,僉以勘界問題與國權民權均有關係,人人應負協勘責任,經訂明互相硏究對待辦法與辦事階級,先行組立總機關,兹將議決事項照錄如下:
一、在省城另立勘界維持會。二、借定制台前楊家祠爲會所。三、舉定杜貢石、陳羅笙、葉夏聲、莫任衡四君擔任組織會章。四、第二次會議定期在十一日一點鐘,仍在廣府明倫堂。
及十一日第二次開會,公推桂南屛主席,杜貢石宣佈,黃淸海書記。先宣讀該會章程三十七條,逐款硏究,均經決議。隨定下期會議,衆決十四日一點鐘在制台前楊家祠辦事廳內會議,至五點鐘茶會而散。
及十四日第三次在楊家祠會議,是日公推蘇伯賡、桂南屛兩紳爲臨時主席,譚荔垣宣佈,杜貢如、林子祥書記,議案如下:
一、議本會草定章程第四章第十條,本會只舉常川幹事,不舉會長,倘有各種交涉幹事難以分任者,隨時得由會員公舉代表。同人現以臨時推舉代表,不如舉定正副會長主持一切,依三十六條規定,應否提議改良,請公定。衆議應公舉正副會長。隨用明舉法,舉定如額,姓名容日佈告。一、宣佈徵集澳門勘界條議廣告,衆贊成。一、議舉定各部幹事,隨用明舉法,舉定如額,其編輯幹事姓名容日宣佈,其調查幹事姓名,則衆議秘密。一、議定收捐款日期,衆議以閏二月底截止。一、議擇定總會所,衆議仍以制台前楊家祠爲辦事所,遇有大會議,則仍在廣府學宮明倫堂。
己酉閏二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4月11日)。
《香山旬報》,第20期,第28-29頁。
廿一日勘界維持總會議案
羅關石主席,杜貢石宣佈,陳羅笙、林子祥書記
一、決議函電京外各同鄕,宣言本會經已成立,請共協助。
二、決議公函報界公會,凡本會各文件事關大局,未經本會加蓋圖章送請公會分送各報者,請各報勿登。
三、本會旣經公舉專司財政員,其駐所收支員公議由財政員委任,選聘義務書記旣往公舉,常川駐所書記,由正會長選聘,每月公議致修金廿元。
四、梧州特代表黃君可伯浩提議,本會應派代表到京聯絡同鄕京官辦理此事。衆議俟葡使到粵勘界後,察看情形,再行議決。
五、宣佈致北京、上海、新加坡、金山各同鄕電文:“澳界事亟,全粵設會維持,乞協助。勘界維持會叩。”
己酉三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4月20日)。
《香山旬報》,第21期,第31-32頁。
勘界維持會章程
第一章、定名。
第一條、本會爲維持勘定澳門舊界發起,定名爲勘界維持會。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會以搜輯證據,發明法理,爲勘界大臣之補助爲宗旨。
第三章、範圍。
第三條、本會設在省城,作爲總會。
第四條、香山原設之勘界會,作爲分會,對於本會仍當聯絡一氣,匡助本會所不及。
第四章、會員。
第五條、凡願贊助本會熱心界務者,皆得介紹爲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履行本會宗旨及謹守本會所定規律之責任。
第七條、會員關於界事有建議之權。
第八條、會員關於界事有調查報告之權。兼有介紹調查報告之權,應先由本會議定調查事類,俾易着手。
第九條、凡會員皆有選舉及被選舉爲幹事及代表之權。
第十條、本會只舉常川幹事,不舉會長,倘有各種交涉,幹事難於分任者,隨時得由會員公舉代表,代表之權限由會員委任之。
第五章、幹事。
第一節、總則。
第十一條、本會暫設編輯幹事四人,調查幹事四人,書記幹事四人,庶務幹事四人,招待幹事十人,皆由本會會員分別選舉充之。唯兹事體大,將來各部幹事如須添設之處,可由幹事介紹,但得幹事員過半數之認可,即可公佈選充。
第十二條、常川駐會之幹事,得酌支辦公費。
第十三條、幹事任期,以會事完了爲止。
第十四條、有幹事多數之同意,得隨時召集全體大會。
第二節、編輯幹事。
第十五條、本會搜集一般輿論,曁各種憑證,編輯幹事當分別條理,編輯成一冊,俟公佈決定後,以備呈諸當道。
第十六條、編輯幹事對於前條文件,有決定去取權。
第三節、調查幹事。
第十七條、本會有特別調查之事,當委任調查幹事充之。
第十八條、調查幹事有特別調查時,得酌支公費。
第十九條、調查幹事於調查事竣,得具意見書於本會,以憑公定。
第四節、書記幹事。
第二十條、書記幹事專司來往書札,及記載會議時提議、決議之件。
第二十一條、應設簿籍如下:一、會員冊;二、職員冊;三、通信部;四、記事部(但司記述,不必評論)。
第五節、庶務幹事。
第二十二條、庶務幹事管理本會收支及一切庶務事宜。
第六節、招待幹事。
第二十三條、招待幹事有紹介熱心界事者入會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新到會員,須宣示本會宗旨,並贈以本會章程,告以事務所在。
第六章、會議規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以星期日爲會期,但遇有特別事情,有幹事多數同意,得召集特別大會。
第二十六條、開會時得舉臨時主席。
第二十七條、庶務幹事設會員到會冊,凡到會者皆須署名。
第二十八條、凡提議及引申者,皆須起立,演說未竟,不得從中攙越。
第二十九條、在會場中宜肅靜有序。
第三十條、凡發議用官話或白話,各從其便。
第三十一條、凡發議不合本會宗旨者,主席得中止之。
第三十二條、凡贊成以舉手爲識,如有反對,不陳述意見者作爲默認。
第三十三條、有不守會場規則者,主席得命其退出。
第七章、經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分二種:一、會員捐。本會不定會員捐額,惟期量力協助,不拘多寡。二、會員外之特別捐,如有熱心本會願協助經費者,本會亦得領受。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多數決議,即當實行。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將來如有提議改良者,須得本會會員多數之許可。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勘界事竣,宗旨旣達,即行解散。
己酉三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4月30日)。
《香山旬報》,第22期,第43-46頁。
勘界維持總會聯呈張督院高欽使意見書
公肅者,葡人租借澳門,自逋租毀界以來,得寸入尺,其爲粵省腹心之患久矣。乃者聖朝垂念南疆,特簡專使來粵勘界,商承我公折衝樽俎(按:致高使書改用特簡我公來粵勘界字樣),紳等方將額手稱慶。惟思吾粵於澳門界務,關係密切,連月以來,群情惶惶,熱誠愛國,將來若一失當,深恐義憤所激,或有牽動。紳等上仰朝廷邦交之意,下竭鄕井友助之情,特聯全體粵人,設立勘界維持總會,會內惟一主旨,不外硏究國際理法,搜集界務證據,爲政界之補助,試一陳意見於我公之前可乎?
請言葡人在澳門法律上之性質,凡領土通例,不外取得、交換、賣買、割讓、略奪、抵當數種,葡人之於澳門,按諸各種領土原因,無一適例。自明嘉靖間借住,歲納租課,各國通商歷史,斑斑可考。即光緒十三年中葡和約第三款亦載明,未經大淸國首肯,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可見主權仍在中國,未嘗轉於葡人。就法律推求,澳門不過始終一租借地耳。
請言對待葡人之輿論。有主張廢約者。凡條約必雙方履行,乃生效力,葡人旣承認未經定界以前不得增減改變之條文,乃以後仍行侵佔,彼旣有背約之實據,我即有廢約之理由,中葡廣澳鐵路合同,其正此例也。有主張取還者。旣廢前約,則永居管理之語,應作爲無效。純然一借與地之性質,有有期之借與;有無期之借與;有有償之借與,有無償之借與,澳門固無期而有償者也。惟無期則隨時可以取還,有償則逋償亦可以取還。有主張照舊界加租者。明嘉靖十四年,都指揮黃慶請於上官,移舶口於濠鏡,歲輸課二萬金,其後始改課稅爲地租五百。萬歷二年,建閘於蓮花莖,以限華夷,康熙十二年香山縣申良翰修增。乾隆八年,移香山縣丞分防澳門,駐望廈村。中國旣享有地主所有權,自可查明舊界,酌增租額。此乃現在輿論之派別,雖不敢據爲口實,亦未便壅於上聞。
請言葡人之論據,其對於陸界者二。一曰條約中允准葡人永居管理,然下云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是則未立專約以前,不得作爲永居管理之據,即謂條文內有照依現時情形一層,其效力亦僅及十三年立約之前。以後佔地,萬不能影射。二曰某地曾有葡人建設、某地係與澳門聯屬,應歸葡人管轄。旣曰管轄,則凡徵稅聽獄,應有天然之政權,何以所指爲管轄之望廈、龍田、龍環、塔石、沙崗、新橋、沙梨頭等村一切燈費、地租,或繳或不繳。迨光緒十三年正月葡用強權逼索,村人仍敢鳴鑼抵坑、門牌亦聽其旋釘旋毀。望廈等村歷年重大詞訟,如咸豐十一年兇犯陸亞挪、同治七年兇犯冼開和等案,何以西洋理事官又肯移解華官審判?觀此則所持陸地之論據自破矣。
其對於海界者四。一曰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及一千八百八十二年稅務司海圖。夫稅務司不過一稅務行政官,其所管轄應不過稅務之一部,固無定界之權。中國政府亦無交權稅務司及承認稅務司海圖之證。即如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廿八日葡領因爭論灣仔事照覆胡護院,亦謂無權可決,須俟奉到政府給以全權會訂界址,彼此乃能會商。外交官且然,何有於稅務官?且照覆內稱,初繪若有舛誤,再繪必將更正。再繪旣可由我更正,則三繪四繪亦可更正,權操自我,彼已默認,於葡人何涉?二曰中國官船於澳門入口及停泊,須赴船政廳請領人情。查向來中國船入口及停泊,並未有向澳門船政廳領取人情,不過船廳強行派人到船簽字。去年中國廣元兵輪駛泊銀坑海面,葡人又來干涉,廣元不恤,葡亦無如我何。三曰外國兵輪無須爲禮於中國。不知海軍禮節,有鳴炮即有還炮。該處中國未設炮臺,不能行還炮之禮,故外國兵輪須行鳴炮之禮,並非不認爲中國領海。四曰中國海關緝私船不能在澳門內海及沙瀝、氹仔、路灣諸海面巡緝。顧巡緝必擇要地,所舉沙瀝、氹仔、路灣各處,均非貨物出入所必經,不妨視作甌脫,未嘗拱手以讓諸葡人也。駐泊師船亦然。光緒十六年李前督飭將靑洲師船移泊前山,曾聲明此舉不過暫時通融,與將來分界之事毫無干涉,是其明證。觀此則所持海界之論據亦破矣。
然則必如何而後可以解決此勘界問題?在本會同一之意見,則以爲現在已從和約之範圍移入界約之範圍。光緒十三條約第二款云,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淸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之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按此條約之意是界址如何,當俟勘明界之後,再立專約,以爲確據。專約未定以前,如光緒十三年之和約亦無指定界址之權。本約漢文祇有澳門二字,洋文乃有澳門及澳門附屬之地一語,葡人必以爲口實。然本條但認許其永居管理爲眞實之應允,所謂澳門、所謂澳門附屬之地等語,界址如何,仍應在專約訂明,方有確實。本款下半所云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反而言之,即界址旣經勘定以後,不必照依現時情形,得有增減改變之事。今旣特派勘界大臣會訂界址,爲特立專約之時期。所有澳門各地,有提出中國確無借與葡人之憑證者,即當返還。查葡人永居管理澳門之權,係由中國允認而來。其主權自在中國。故澳門之界址如何,當以中國主權所允認者爲憑。葡人於光緒十三年以後違反條約,越界侵權,是葡人不守條約。按國際法,結約之一國不守條約,他之一國亦無遵守之義務。但中國不因葡人不守約而廢約。現爲確守光緒十三年條約之意義辦理,今當勘視界址,再訂專約之始,宜先提出此意見以質葡人,若葡人不依此辦理,則宜詰以背約之罪。如光緒十五年以北山嶺一帶作爲局外地;十六年圈佔靑洲,轉租英人;二十二年在大小橫琴起建兵房;二十四年迫收望廈村業鈔;二十八年硬以對面山、大小橫琴爲澳門生成屬地;三十二年越灣仔界張貼告示,迫輪渡、漁船換照,及干涉醫院、勒抽銀坑草油廠人情紙費,隨舉皆是,其又可說之辭。素稔我公爲國爲民,中外信仰。伸等患切情急,謹將管見所及,冒昧上陳,務懇鼎力維持,粵人幸甚,中國幸甚,敬叩勳安,諸維鈞奪。
己酉四月初二日(宣統元年,1909年5月20日)。
《香山旬報》,第24期,第47-52頁。
香山勘界維持會特別會議詳紀
該會定前月三十開特別會議,已誌前報,是日到會者異常踴躍,正主席梁風、副主席張振德、宣佈員吳哲生、書記楊學坡、林佩三。議案如下:
(一)袁督<樹勛>新到,本會應否將界務證據及堅持力爭主旨補呈公稟,以期周到,請公定。楊瑞初起言,袁督新到,澳界情形恐未透悉,應以速遞公呈爲是。梁虞廷加議,衆贊成。
(二)現方磋議界務,葡國新造砲船竟於本月中旬連日駛入前山、南屛一帶內河遊弋、測繪,背約騷擾,狡謀難料,人道新報所載,葡已運到大批軍火,候配置各船妥當後,實行巡閱內河。今巡閱之說旣已發露,舉國皆知彼蓄陰謀,我無預備,萬一事機決裂,何以自存?加以土匪乘機,在在可慮,應如何續請督憲、水提派兵撥輪駐紮灣仔、關閘及九洲洋等處,以資鎭懾,請公定。張樹屛起言,葡謀難測,彼旣背約,擾我內河,應將居民危懼情形據實稟請各憲,從速派撥陸軍兵輪駐紮要隘,以安民心。鄭植庭起言,請派兵輪固今日不易辦法,倘政界不如所請,又將何以自存?似宜一面稟請,一面另行設法佈置,可冀圖存。唐星樞獻議,請兵政界誠有如鄭君所言,鄙見現當開議界務。議論紛紛,傳土匪乘機煽動最爲可慮,爲自衛計,莫如趕置軍火,舉辦聯鄕團防,較爲有濟。楊瑞初、鄭岳一、蘇藻煌、劉介眉、鄭植庭、李聲桃、鄭培之等均極贊成。隨公決,先由本會刊印勸辦聯鄕團防傳單,分送各鄕,公舉楊學坡、林佩三草擬聯鄕團防章程,並公舉李聲桃、唐星樞親赴各鄕聯絡,宣佈理由,衆贊成。
(三)界務開議已屆四期,所議秘而不宣,我國民從何硏究。現據各報登載及葡人言詞舉動,界務前途實屬危險,應如何實籌對待,以爲政界後盾,請獻議。鄭祿、李聲桃、唐星樞、林介眉、鄭植庭及旅港維持會代表等,均有獻議。彼此公同硏究數時之久,公決限期七日由全體會員條覆本會,並訂初十日開第十期大會。決議實行。
己酉七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8月26日)。
《香山旬報》,第34期,第11-12頁。
勘界維持會致諮議局請願書
爲界事停議,後患方長。前月初一日,勘界大臣高與葡國大臣馬末次會議,界務已成決絕。據葡使要挾擴張附近前山一帶水陸地方,提議以拱北關附近一截爲港內水界,以大小橫琴及澳門附近等處海島爲港外水界,統歸澳門全權節制。等語。是粵省門戶盡被強佔,搖動全局,何以圖存?葡人已顯背光緒十三年所立洋藥協緝節約章程。查該約將澳門歸葡管理,祇以圍牆以內之地屬之,葡文並未言及海島水界字樣,且該約聲明未經派員踏勘以前,一切照現情形辦理,彼此不得稍有增減變改。又申明非經中國允許,不得轉讓其地於他國。可見地雖准居住而無主權,亦無遵守之義務。今中國仍不因葡人不守約而廢約,仍確守光緒十三年之意義,與開談判,可謂仁至義盡,蔑以復加。現當兩國派員勘視界址,再訂專約之時期,葡使竟越界侵權,蠻橫無理。又復迭遣兵輪,遊弋內地,一肆其恫喝要挾之謀,爲強奪智取之計。
查光緒十五年,以北山嶺一帶作爲局外地。十六年,圈佔靑洲,轉租英人。廿四年,將龍田、旺廈各村編列門牌,勒收房租。廿六年,硬以對面山、大小橫琴爲澳門生成屬地。三十三年,越灣仔界,張貼告示,勒迫輪渡漁船換照,及干涉灣仔醫院,勒抽銀坑草油廠人情幣費。種種違反條約,罄竹難書,應請諸公建議,詳請督憲,電致外部,立行廢去光緒十三年之約,以保主權而安民命。又現在冬防吃緊,民志洶洶,內訌外憂,時虞暴動,若不加厚水陸邊防,添派兵艦鎭守前山內河,萬一變生不測,誰任其咎?蓋弭患於未萌,較易措手,若惶惶於事後,患甚養癱。並請諸公建議,詳請督憲。愼重民命,注意冬防。界事幸甚,大局幸甚!
己酉十一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13日)。
《香山旬報》,第45期,第58-59頁。
省城勘界維持總會議案
己酉年十一月初七日,屆勘界維持會員例議之期。兹將共議案四條錄下:
(一)宣佈前月十八日,致同鄕京官長電一通,經接覆電。當衆決議,電文暫不宣佈。
(二)宣佈九江廣東會館來函,並匯來代表入京經費六百七十一元,現已接收,即日函覆。
(三)楊瑞初、陳仲逵二君昨由港返省,宣佈與旅港同人議定秘密辦法數條,公決次第舉行。
(四)界事現已提京續議,來往電費一切經費如數浩繁,欲謀持久之計,須舉員擔任籌捐,以資接濟,衆均贊成。
己酉十一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46期,第68頁。
葡人之收取鈔費
澳門劃界一事,尙未有妥結辦法。兹聞外部查得葡人在澳所佔之潭仔等處,有收取公鈔之舉,電致袁粵督飭屬詳查。現聞袁督已具覆到部,略云同治二年以來,居於佔界之華商即已按店繳納公鈔,由各鋪戶自舉總理,如數收齊,送交葡炮台官掣付收單總收去,惟居家則不納云。
己酉十一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46期,第71-72頁。
香山勘界維持會議案
(一)葡人擅設水泡於白石角,又將灣澳河中水泡移近灣仔涉頭,顯然侵我海權,應如何對待,請獻議。
(二)葡人照會粵督,勒撤灣仔魚苗局,顯然干涉我國內政。應如何對待,請獻議。
(三)灣仔地方突有敎民私建敎堂,居民惶恐。現當界務停議,此等舉動實爲禍貽,無論何國均應設法阻止。應如何對待,請獻議。
以上三款當時李聲濤、鮑梅章、黄玉林、劉少銘、張硯朋、吳春凱、楊瑞初、鮑夢生等均有獻議,研究數時,隨定辦法三級,全體贊成,暫不宣佈云。
庚戌三月廿九日(宣統二年,1910年5月8日)。
《澳門界務錄》,第4卷。
勘界維持總會議案
本年<庚戌>六月十八日,勘界維持總會會議議案照錄如下:
(一)宣佈香山各鄕連日稟報路環情形,葡兵轟斃居民,不分良歹。至於要匪,十不獲一。似此實留後患,將來尤難安枕,請本會維持。
(二)宣佈前星期集議後,經衆舉楊瑞初、陳仲逵二會長往晤李水提準,商請添派兵輪,駐守要隘,一防逃匪衝突,二防葡兵借端騷擾,以保主權而安人心。李提答覆,頃接旅港維持會密電,現已佈置嚴密,諸君可爲放心,如將來有緊要消息,可以隨時電聞,即當援應。等語。楊柏秀起言:雖李水提盛意可感,但不如長駐兵輪,以免外人窺伺,若待有事電達,誠恐緩不濟急,請各會長再面謁督院,稟陳方略,以安邊隅,方不負維持之責。鄭乾初和議,衆贊成。
(三)宣佈旅港維持會楊瑞階等來函,大意言葡兵此次並非剿匪,實係剿民,不過借題發揮耳。據最近消息,洋兵轟毀村鄕,慘斃多命,均是無辜良民。至於賊匪,其兇狠者逃走殆盡,拴獲者不過一二餘黨,似此害未見除,而禍已深伏。此次因葡人之兇殘,亦由我國官吏放棄主權,一任外人慘虐,漠不動心,粵人何辜遭此塗毒!請將詳情硏究,補救將來。等語。衆以楊君來函均皆切要,本會自難緘默,其中尙有條陳與界務關係者,一併公同硏究,詳稟大吏辦理。衆贊成。
(四)廣州漁業公會紳董鄔齡、陳紹、李沛森三君到本會聲稱,漁業公會係奉官諭設,向皆照章辦理。乃近來有裁撤消息,令人駭異。緣分局設在灣仔,未免爲葡所忌。聞葡領前曾照會督院,勒令撤消,今竟一併全撤,固中葡人之狡謀,亦於界務大受影響,請設法維持。等語。衆議,漁業公會旣設在內地,又係安分辦事,似於外人毫無干涉,乃竟因此裁撤,未免授人以柄,惟其中實情如何,仍須細查硏究,於界務果有關,俟另日集議。衆贊成。
庚戌六月廿五日(宣統二年,1910年7月31日)。
《香山旬報》,第67期,第68-70頁。
勘界維持會致葡領事書(本省)
大葡國廣州總領事大人台鑒:敬啓者,現我國在高沙地方,設立稽查煙膏牌廠。由貴領事照會粵督,請爲裁撤,業經督憲駁覆在案。兹又聞以此事照會聲稱,光緒十三年所立條約,載明未定界址以前,中葡兩國均宜照舊,不得改變加減。等由。竊查該條約所載不得改變加減之要義,無非專爲佔地而言,兩國互爲防範,各守現時情形,聽候議決,權操兩國中央政府。惟於界務未定,我國不得將已佔之地擅行收回,即貴國亦不得蠶食無厭,希圖再佔。此明明非指中國之內地,及貴國之澳門而言也,個中文義,昭然若揭,質諸公理,可謂至明至當。不寧惟是,我國不應在高沙設廠抽厘,猶之貴國亦不合在澳開賭承餉,有挽奪我國內地利權。誠如貴照會所云,最好彼此從今免以辯論,聽候兩國政府定奪,然後方可在高沙澳門徵稅,以昭公道可乎。兩相比較,迎刃而解。所謂不得改變加減者,係專指佔地而言,非爲特許貴國以此六字恣行干涉我內政也。
至照會所云,高沙地方,或屬中、或屬葡、或算局外地,此等謬妄之語,尤爲貴領事好爲大言之標榜。查澳門本部,原屬香山縣治,自貴國租借以來,有圍牆爲界,牆外佔地,莫非我土,方今議界,尙待磋商收回。其未經被佔之地,爲我中國完全之土地、實與界務無涉。試問貴領事有何權力,謬借我土地,圈出局外。尙有第三國毗連該處地方,廁足於其間者,又爲我兩國多翻交涉矣。貴領事措詞含混,特未之思耳。嗣後文牘往來,當宜斟酌,免兩國勘界前,大生阻力。此次交涉,係因措厘,原屬國政,自無庸商界所該干預,然妄棄我土地人民於局外,欺我政府,激忿輿情,實傷我兩國感情。若論公法,此等領事亦應撤換也。唐突之言,希爲原宥,只頌大安。勘界維持會上言。
庚戌九月初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0月3日)。
《香山旬報》,第73期,第54-55頁。
勘界維持會致北京電
北京分送軍機處、外務部、資政院呈攝政王鑒:葡易民主,前約應廢,澳地亦應收回。乞速施行,免生別故,並即派輪駐保。香山勘界維持會楊應麟等叩。
又電云:北京資政院公鑒:界議停,葡謀亟,舊未還,圖新佔,全粵危。乞提議力爭,收佔地,保海權。葡變起,早結尤要。香山勘界維持會楊應麟等叩。
庚戌十月初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1月2日)。
《香山旬報》,第76期,第46頁。
勘界維持總會之佈告(本省)
切啓者:葡國內亂,推翻政府,改立葡皇,是與我政府光緒十三年所立之約,已作無形之消滅,澳門可傳檄而立定。乃引首入檻,就議葡京,此誠百思而不得其故。今舉國士夫,駭汗奔告,各埠華僑,函電詢問,莫不以廢舊約收澳門相責備。本會除電政府並陳請資政院建議外,理合佈告中外,集衆磋商,務得政府之取決。今訂於本月初五星期日兩點鐘,在制台前開特別大會議。凡各界同胞,愛國志士,務祈踴躍赴會,協助維持。此佈。
庚戌十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1月12日)。
《香山旬報》,第77期,第72頁。
廿六日勘界維持總會議案(本省)
十月念六日,勘界維持總會在文瀾書院大集議,到者甚衆。公推主席汪半樵。議案如下:
(一)中葡界務久未議結,現葡易民主,時局已非,若不乘此收回澳門,恐無挽回之日。應如何設法,請獻議。楊有成起言,澳門早應一律收回,無如政府畏葸不前,徒爲握腕。何職臣起言,收回澳門,係照約辦法,如政府不能辦到,我國民亦當代國家爲之,言甚沈痛。全堂鼓掌。伍漢持登台演說,欲爭澳門,先籌對待,有兵戰、筆戰、商戰。一、助成香洲、澳門商務衰;二、香洲必開賭,方能截澳門之財源;三、則香洲漁業、亦可制葡人之死命。衆議現方禁賭,又請開賭,多不贊成。
(二)宣佈本會羅關石來函,其中有聞劉公使赴海牙會之議,此反對海牙會之說,請即電阻。李少擎起言,現刻不容緩之時,一電恐不濟事,須即派代表入京。此事去年已有提議,不知因何延擱至今,似爲缺點,今宜速舉以圖挽救。於是有言當堂公舉者,有言從中選定其人,下星期表決者。主席起言,代表重要,必要擇人,即舉代表,經費從何而出?楊瑞初續言,去年議舉代表,本會亟欲實行,無如再四磋商,未得其人,且助款無多,是以未能果行。從羅關石入京,本會已經重托,羅君亦力任其難。今細玩來函,仍有在京聯合同鄕議員組織硏究會之說,則代表一層,似可放心矣。
(三)宣佈林某來函。
(四)宣佈王伯宸來函。
(五)宣佈陳席儒來函。大意以拱北關稅務司辦事處向設澳門,諸多失勢,宜將該關辦事處遷在前山或灣仔,以淸權限而分界線。應如何稟請,請獻議。衆議俟將書登報,各人硏究,然後表決。
(六)宣佈香洲埠議案,王伍代表姚瑞堂起言,王伍今日不來之故。彼此辯論,甚爲劇烈。一時不能表決,遂搖鈴散會。
庚戌十一月初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2月2日)。
《香山旬報》,第79期,第59-61頁。
香山勘界維持會上諮議局請願書
呈請建議事:竊自中葡勘界以來,葡人崛強,無理違背條約,多方要索。前者高大臣而謙蒞粵開議,守和平,時日宕延,毫無效果,及浚全案提京,迄今仍議結無期,以致葡人野心益肆,橫暴頻施。去年春間,增設水泡於靑洲島外,干涉灣仔之魚苗局、關閘外之膏牌局,顯然不遵舊約,且欲佔我海權,侵我內政。甚而藉剿匪爲名,炮攻路環,慘斃居民無數,同胞罹毒,疼憤未消。孰料今日更有令人驚駭之事,<中略拆圍基事>似此明目張膽,一再嘗試,欺藐我國實甚。若不亟籌對待,以此得寸入尺,漸肆鯨吞,以蕞爾之葡,亦效列強之竊據,拊膺太息,可爲寒心。且也,一髮之動,全體爲牽。澳爲全粵咽喉,設任侵陵,稍存退讓,勢乘滋蔓,受害豈獨一隅。敝會以國土所關,士民同有責任,前此維持數載,力竭聲嘶。今則顯被欺凌,倍形惶急。欣逢貴局現屆開議時期,諸公代表一省輿論,必能統籌全局,力挽危機,特詳具葡人越界拆圍情形,陳請建議轉請督憲,或電部嚴責,賠償損失,並派重兵長駐保護,以弭禍變而保邊隅,粵民幸甚,大局幸甚。須至建議者。
辛亥三月(宣統三年,1911年3-4月)。
《澳門界務錄》,第4卷。
謹議節略三條呈請公鑒
一、請將此次葡人越界拆圍情形,轉請督憲或電部要求賠償損失,務達賠償目的,不稍退讓,以全國體。
一、請轉懇督憲,多派水陸重軍駐紮灣仔、前山水陸各要隘,以保領土而安民心。因民間屢請無效,故求貴局代達,俾邀乞准。
一、請督憲或電部援照舊約,將澳界速爲議結,免令葡人生心。惟各報紛傳政府欲將界事移交海牙會斷,或派劉使就葡磋議,兩者均非粵福,務求轉請政府,收回成命,就近在粵議結,庶可保全,不至失敗。
辛亥三月(宣統三年,1911年3-4月)。
《澳門界務錄》,第4卷。
香山勘界維持會電省文
省分送督憲、龍鎭統、李水提憲鑒:葡違約橫侵,海陸岌岌,蒙派新軍駐衛感極。現葡仍濬海,志在必逞。非多築炮壘,不足圖存。抑更有請者,灣仔一帶地方,葡涎已久,加移水泡,拘勒船隻,干預魚苗等事,顯圖侵併。葡若發難,必先進踞灣仔,乞飭撥軍駐紮,並在灣仔擇要建築炮壘,以保邊境。
香山各鄕紳商楊文銳等仝叩籲。(另電京文內容與本電同。)
辛亥七月廿七日(宣統三年,1911年9月19日)。
《香山旬報》,第116期,第47頁。
二、人民要求維護領土主權
澳門劃界之疑問
(亦進)
澳門者,中國之澳門也,因租借故,而起今日劃界之交涉,吾心痛矣,抑尤有慮。
行旌飄飄,起舉國之注目,非高使之行蹤乎?集合團體,經營籌劃於稠人廣座中,非勘界會之現象乎?粵中人士,神遊目想,方謂劃界之舉,在此日矣,乃遲之久。而高使之聲音寂然,遲之又久,而仍候磋商之部電又至,此中狀况,雖非吾輩所深悉,然外部之秘密磋商,安知其不先定大計,不欲吾民之置喙耶?安知其不先與葡使畫諾,循例派員按界耶?若是則劃界之舉,必無良好之結果,而勘界會之爭持亦無益。則今日所謂續約廢約,相與硏究,亦等於空中之樓閣耳。吾今審其往事,按諸現象,深切杞憂。使外部專斷而行,或高使堅意讓步,則吾粵人將低首下心而聽之乎?抑按條約,據法理,認明界址,奮起而與之爭乎?中國外交,專以讓步爲無上之妙用,今日劃界,安知不蹈其故轍耶?吾粵人士,畏官之性質亦最甚。今日劃界,安知其能申請願之權利耶?由各方面觀之,則勘界問題,收效靡易,而重以外部之舉動秘密,素敦睦誼,更非記者所忍言也。要而言之,精誠所感,金石能開,吾深願勘界會諸君集合團體,詳查澳人逐年侵界之柄據,以爲高使勘界之資料,使高使能順輿情,力爭於上,粵人堅持大局,助力於下,理直氣壯。達廢約之目的,收回主權,固所甚願。即不能,亦必按照舊界,取回侵地,再與訂立約章,作爲續借。若不然,一味退讓,秦越視之,則吾粵人當作何對待?此則亟宜硏究者也。法人之言曰:事苟不成,將盡法國爲蒿里,以營大塚於其上。士苟有志,彼渺小之國,何足怯哉,何足怯哉。
己酉三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4月22日)。
《香山旬報》,第21期,第9-10頁。
界務新聞
香山恭、穀兩都公局,及北山、南屛、古鶴、那洲各鄕,同時電致北京攝政王,曁軍機大臣、外部、民部王爺、中堂,略謂葡人無理,要求屬島,強定水界,橫背條約。固居民生命財產所關,實全省命脈所繫,人心震怒,願以死拒,乞電粵督、高使,據約嚴拒,勿稍退讓,以振國勢,以安邊民云。又聞勘界大臣高而謙、前山同知莊允懿,於廿九早乘河南早輪來省,因界務與袁督商議云。
己酉九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0月14日)。
《香山旬報》,第39期,第49頁。
澳門界地之真相雜錄(錄神州報)
中葡劃界問題,久爲海內所注目。近來各報載葡使堅索五款,閱之可爲痛心。然不按圖而考之,猶未知其地之廣狹也。即按圖矣,而其地之遼闊重要,猶未盡得其詳也,僕生斯長斯,見聞較確,請略叙其槪焉。其一自澳門連島之媽祖閣,直至關閘,則新舊所佔之沙梨頭、龍田村、望廈村等,已一一包括而無遺矣。其二自關閘至北山嶺,爲局外地,計約七方里,北山嶺煙戶,約五六百家,我之拉塔山炮台在其內焉。其三內口河流,即水界內港,此河流爲香山、新會等縣出口之總匯,不知以何處爲起止,此故作閃爍之詞,冀圖影射者也。
其四對面山、靑洲、氹仔、過路環、大小橫琴、舵尾等處,及附近一切山島。所謂對面山者,該處實未聞有此地名,不知何指,或即指對河灣仔墟之後山而言,計地約十方里,然此山鈎連數十峰,以全島言之,地約五十方里,山下大小村落二十餘所,煙戶五六千,田土百餘頃,此島爲香山一縣之屛障,尤爲扼要,但未指實地名,而僅曰對面山,其覬覦可謂奢矣。大小橫琴一島,地約二十五方里,村落二十餘處,田土二十餘頃,舊佔之過路環小墟,即附其內。舵尾地約六七方里,亦略有村落田土。此二島向爲盜賊逋逃藪,若一日屬葡,則盜賊益可負隅自固,而附近各縣,無甯日矣。所謂附近一切群島,則該處原屬海口,山島星羅棋佈,不可縷指,皆得以附近二字括之。至其已佔之靑洲、氹仔,則姑從略。
其五附近一切山島之水界,該處爲一天然軍港,與我廣東之虎門相距不遠,不獨香山失其海權,抑亦廣東門戶之憂也。吁,已佔者旣不退還,未佔者更思攘奪。未劃界之先,僅有一澳門,旣劃界之後,不啻有數十澳門,封豖長蛇,恣爲薦食,後患尙忍言哉。
己酉十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3日)。
《香山旬報》,第44期,第17-18頁。
南海吳哲生特別來書
《香山旬報》執事諸君台電。逕啓者:昨閱港報初三日載中葡劃界大臣末次會議一則,吾爲此喜,吾又爲此憤,吾更爲此懼。何喜乎爾,喜高使能據約力爭。何憤乎爾,憤葡使以無理要求。何懼乎爾,懼吾人之生命財產,幾乎爲葡人所握。細思之不能無憾,又不能無疑。葡使云,(均不出葡國歷代以來管理之地)考查歷史,管理澳門全權,靡不操諸中國,至光緒十三年始准其永居管理。然條約載明,未定界以前,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其大意謂葡人須爲淸國協緝私煙,淸國則永許澳門與葡人居住,惟未經淸國允准,葡人不得轉讓與別國云。西哲格言曰,兩利方利,獨利失利。誠爲金科玉律,不可幾微違背者,稍偏則覆,必生離心而解約,此萬國之公理也。葡人祇知違背約章,擴張屬地,罔顧條約,拘縛權利與義務之不平,熟有過此。
又曰:(並援歷史所載,則此佔據之跡,盡可廣加要索)。本大臣僅求些微土地,且大半皆係毫無價値之地,又爲葡國實行管轉治理佔據之所。按國際公法,凡屬地有三,(一)無人土地自行探悉者。(二)以兵力得之者。(三)甲國割讓與乙國有據者。試問此無價値之地居於何等?謂要索則可,謂治理佔據則不可,彼乃含混爲一,以期解決屬地之確據。由前說觀之,與否聽予,彼雖藉詞要索,我有拒絕之權。由後說觀之,彼旣承認佔據之實跡,則我興收回被人所佔土地之師有名矣,又何公平解決之有哉?
譬有一行乞者,沿門丐食,見一富家嘉餚滿桌,伸舌垂涎,曰:汝之餚味如
粕,賤若糟糠,可否以之濟吾枵腹乎?富家聞言,即捨之。甯有是理乎?噫!愚人之愚,莫此爲甚。又曰:如所有炮台之處,其上從朝至暮,高懸葡國之旗,已歷數百年之久。各處炮台,非葡官所設,亦無數百年之久。葡人來華互市,雖始自前明,然葡人素守中國法律,故得相安無事。康熙五十六年以前,我國築土城以防華夷之限,設炮台於前豐(即今水坑)、晏淸(即今三巴)兩門樓上,復建炮壘於伽斯蘭、馬角、東角、西角、南環、望廈角等處,知縣陳應吉管理之。(見《嶺海異聞錄》)是時尤未設海防同知也。迄乾隆八年,懲絞葡凶晏些嚧後,翌年粵督第楞奏准將副將府改建澳門海防同知署,專轄葡人出入一切舉動,今謂“已歷數百年之久”,何其妄也。
又曰:各島口岸水界爲澳門最重要之區,貴大臣不肯作爲葡有。按理斯波阿草約,葡人無水界之條,葡使竟越範圍之外,肆意要求,尤爲無理。高使曾云,葡使要索,屢爭無效。東方索至九洲洋面。夫九洲爲廣州之門戶,匯三江之流域,握兩粵之咽喉,按兩粵形勢觀之,軍備上之防守,實在海面不在陸。今九洲平行東線握於英,西南據於葡,是則兩粵咽喉爲人所持,豈不足以制吾南省之死命歟。
又曰:惟各社會外冒維持政府勘界之名,任意妄言,實爲向來所未見。(中略)登諸報紙電報,使之佈散。(後略)北京政府及省城官員,並不禁止。國民言論自由,發乎愛國之熱心,文明國所允許,政府亦所不禁也。其欲破壞言論自由之公理,施其野蠻之威,哃喝政府,以拑制我國民之口,任彼縱情索取。不知吾國民智識日開,中外華民皆洞悉列強實行均勢主義,久欲瓜分我國,誓死挽救。故政府不爲其所惑,葡使此舉,實無謂也,殊不値識者一哂。
又曰:本大臣因此知澳門及屬地界務,不能援引年久定局之案,及照條約意義盡心解決。葡國叠次侵越我疆界,攘奪我主權,屢經存案。前任蔣丞稟胡護督節略云,連日訪聞葡兵仍陸續將漁拖拘澳,並將各船戶擬罰十元或二三十元不等。廿三日,又聞報稱葡人偸移水泡,貼近灣仔涉頭,其侵佔水界,情跡顯然,卑職等飭丁役往勘無異。且貼有告示,稱在灣仔船廠及銀坑燂油各船廠,均須請領葡照。等語。實屬虐待中國漁民,侵越海界,顯違條約第二款未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之語。若不預早據約力爭,將已佔之地爭回,則附近之鄕村島嶼,均屬葡有,而香山門戶頓失,遺患何堪設想云云。葡使旣知條約意義,爲兩國遵守之憑證之效力,何不自先遵守條約之範圍,若此則謂(不能援引年久定局之案及照條約意義)之知難而退乎?
嘗聞交涉上之辯論,不外乎據實利害之關係爲要點。考其法有四:(甲)曰論理學之三段法。(乙)曰反詰法。(丙)曰順詰法。(丁)日旁詰法。今閱高使演詞,祇以乙丙丁三法詰之。若能先發甲法之問題,以理強其承認違背條約,而後行乙丙丁三法問題,則勢如破竹,迎刃而解,不由其不折服也,吾故爲此憾。請刊入來書一欄,俾關心界務,諸君子硏究爲盼,專此並候箸安。弟南海吳哲生拜書。
己酉十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3日)。
《香山旬報》,第44期,第18-23頁。
澳界交涉之困難(北京)
澳門劃界大臣高而謙因議約無效,經外部將此案移京直接交涉,已飭該大臣檢點文卷證據,即日回京。兹聞攝政王日前與那相籌議劃界辦法,披閱高而謙電呈所議條件,諸多不合,頗有怒意,並有如此才具,何能勝外交重任。等語。又聞外務部與葡使會商澳界,葡使仍堅執前議,不肯退讓。又軍機大臣戴鴻慈奏稱葡人要索澳門海界,粵人大憤,若徇葡請,恐民心生變云。
己酉十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3日)。
《香山旬報》,第44期,第60頁。
痛哉界務從此休矣
(憤血)
吾聞法學家之言曰:凡國必有應享之權利,亦必有應盡之義務。應享而不知享,是謂陋國;應盡而不知盡,是謂蠻國。今吾國六十年來,外交事件,而能免於陋國蠻國之誚者幾何?再以中葡勘界觀察之,而能免於陋國蠻國之誚者又幾何?嗚呼!吾言之,吾心滋痛。
夫中國前日之外交失敗者,猶曰:外交之無人才也,所爭持之者皆大國也,而國人又夾雜仇外之性質也。若今日則何如乎?所謂外交官者,多深明法律之人矣。所與相爭持者,則蕞爾之彈丸之葡人矣。所以起勘界之問題者,皆直在我而曲在彼矣。吾初謂高使南來之日,必能運用其敏捷之手腕,折衝樽俎間,以恢復我金甌無缺之故土。不料事與願違,其始則嚴守秘密之主義,終則發出絕無聊之三策,倉皇北返,以塞粵人之口。鳴呼!以堂堂之勘界大臣,欲爲退讓而不敢,欲爲強硬而不能,進退失據,固如是哉。雖然,此非高使之咎也。蓋高使不過爲外交官之代表耳,實事事受人命令,無自由運用之大權也,而操自由運用之大權者,則政府諸公是已。而今界務之所由失敗者,則政府諸公之咎也。悲夫,我國各地,皆有守土之官,乃任令外人越境侵佔,絕不過問,已屬咎無可辭。馴至今日,界務稍爲棘手,而又怯大局之不可收拾也,盡棄所主張者而放棄之焉,不更負咎之大者哉!
昨閱各報所載界務之特電,有“聞外部現與葡使開議界務,葡仍堅持,外部議暫爲按下,祇照以前葡人所轄界址爲定,嗣後葡人不得再行侵佔,我政府亦當嚴行約束鄕人不得騷擾,若有損失,我任賠償”云云。此事之確否,未敢遽斷,而記者則甚望其不確也。雖然,政府素來媚外,人言或非無因,不幸其言之果確,則界務前途,從此永休矣。夫葡人歷年侵界,政府知之,故有派員勘界之舉。觀來電所稱“嗣後葡人不得再行侵佔”一語,是其前日之確有侵佔,已爲政府諸公所熟知矣,乃以葡人確有佔地之事,仍隱忍以按下之,豈結歡友邦之伎倆也哉,抑以退爲進之政策也哉!至所謂“嚴行約束鄕人不得騷擾,若有損失,我任賠償”一節,尤爲失策。試觀勘界以來,邑人何嘗與葡人爲難者,某日葡艦駛入內地矣,其日葡人遊獵內地矣,而邑人皆請命於官,或令退出,或示限制,未嘗以私人與之交涉,誠恐以私人交涉,牽入國際問題,以貽國家憂耳。今外部所謂“鄕人不得騷擾”者,豈我鄕人慣於騷擾外人哉。葡人之兵艦,葡人之遊獵,可謂騷擾吾內地矣,何以政府不詰責之,令其擔任賠償之責,而必於最守法之鄕人,嚴行約束,且任賠償將來之損失邪。鳴呼!吾聞外交之法,有以增進國民之利權,以對待外人者矣,未聞增進外人之利益,以減滅國人之權利者也,今若此,是何厚於彼而薄於我哉!由此以往,外人知政府之易欺,又何怯而不越境侵地,以魚肉鄕人哉。外部所云“葡人不得再行侵佔”者,實聊以自慰而已。吾試譬之,今有大盜於此,強入人家,傾箱倒篋,據其家產之半以自肥,而主人倉皇以起,勸令大盜毋復爾爾,且力任保護之責,制止家人而勿與爭,而大盜將得隴望蜀,利其易欺而蠶食之歟?抑劃界自守,保全雙方之僞和平歟?此不待智者而知之矣。
雖然,吾論至此,吾滋惑矣。觀前日各報載有外務部電粵督查明龍環等處,係屬香山轄境之事。吾猶以爲外部尙有良心,始終不忍棄吾民,始終不忍棄吾地,故出此亡羊補牢之政策,以與葡人交涉,吾心猶稍慰也。奈何此電甫傳,而停止之警耗又至,政府外交之變態,眞令人難測哉。夫勘界事起,吾民以身家姓命之所繫也,田園廬墓之所在也,輒恐外交失敗,爲外人之蹂躪,故不惜痛哭流淚而爭之。乃不意以國民全力爭之而未足者,政府一二語退讓之而有餘,此豈外交秘密之手段,我義民不能測其高深者邪?雖然,政府亦不足責也,梁敦彥也,汪大燮也,賣國之罪,已昭著於天壤,海內外人士,環而攻之不絕。而梁敦彥且得紫禁城騎馬之恩諭矣,而汪大燮又有授某部侍郎之消息矣。嗚呼!凡我國民所大聲疾呼,指爲買國者,皆當國者所稱爲衛國之功臣也。然則勘界之事,雖我民謂宜誓死力爭,固守勿讓,又安知政府不以和平退讓,保全邦交爲宜哉。悲天,界務休矣,吾淚枯,吾氣結,來日大難,吾不知其何已。同胞同胞,將盡出血汗,以興復海軍乎?抑希望九年之立憲以圖強乎?俟河之淸,人壽幾何?吾同胞極宜自勉。
己酉十二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月21日)。
《香山旬報》,第49期,第1-5頁。
葡使諮廣澳路辦法(北京)
廣澳鐵路,前經葡使照會外部,請會同派委妥商。昨該使復奉其政府命令照會,大致謂現在另擬所辦之廣澳鐵路西洋界地,將來建築鐵路,指定在何處界內相接,應由澳督與粵督商定,所有客貨票價並一切章程,應與中國內地各省及廣州各埠等處相同,不得比較各處過嚴。又葡國祇認出貲建造西洋界內鐵路,其餘槪不出貲,以示界限等因。外部轉諮粵督查照。
己酉十二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月21日)。
《香山旬報》,第49期,第65-66頁。
葡領竟越權干涉開辦勘界報(本省)
日前勘界維持會議案,有開設報館,以硏究界務問題,欲盡維持之義務,促我國之主權。當時經全體會員贊成,嗣籌辦未成,故迄今仍未開設。乃葡領事誤以籌辦該報,專爲反對澳門事務而設,竟照會督院,禁阻出版。袁督准此,特札警道查報。警道奉札後,即派員前赴勘界維持會詳查一切,並詢有無提議開設報館之事。正月二十九日,旋接該會覆稱,敝會去臘議案,因有人獻議請設勘界報,經全體贊成,惟現未成立。乃督憲因葡領越權干涉,殷殷垂問,足見關心民瘼,尤深寅感。至當日議案,曾於去臘十三日編登各報。兹再錄呈一紙並地圖一軸,請公餘一覽,即知界務與全省關係矣。云云。昨初一日巡警王道將勘界維持會現未設立報館緣由詳覆督院矣。
庚戌二月初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3月11日)。
《香山旬報》,第52期,第47-48頁。
葡領越權干涉辦報之無理
(亦進)
中葡勘界事起,而兩國之外交家,嘔心瀝血,相與硏究法理,搜尋證據,以爲交涉之準備。即雙方之國民,亦靡不奔走呼號,父勉其子,兄勉其弟,各守藩籬,務達優勝之地位,此所謂自愛其國。文明交涉,不相妨害者也,何也?立憲國之國民,人人皆有預聞政治之資格。政府有外交失敗,危害國土之事,國民得以詰問之,制止之,皆爲各國憲法所規定。頗聞葡國亦一立憲國,而我國亦頒佈立憲,宣示天下,是兩方國民,對於國家外交之事件,萬不容漠然視之,以放棄權利。而國民得聞外交之權,旣依法規而享有,國家亦不得謬然濫奪之。故吾民之縱論界務者,全根據於法律也。勘界維持會之欲倡設勘界報者,亦根據於法律也。異哉!葡領竟有越權干涉之事。
夫葡領之干涉勘界報者,其用意何似,今弗深論。吾請先以一言詰之日,界務事件,豈第勘界報所能紀載耶?吾粵之報紙何限,吾國之報紙又何限?朝出一議案,夕則紛傳於國中其苦口力爭,危言聳論,以提撕外交官者,又比比皆是,何必藉一勘界報耶?然勘界會之所以欲辦報者,雖欲宣示意旨,上以告政府,下以告國民,集思廣益,爲專精的硏究。然實區區小補,無關大計。蓋我國民愛國之觀念,漸爲美滿的發達。勘界之事,旣爲我國存亡之所繫,則誓死力爭,人同此意。機關何患其不靈,方法何患其不備,又何必藉一紙之勘界報耶?凡事求其大者遠者。葡人之歷年侵界,旣鑿鑿而有據。葡領其能念兩國之好,退還侵地,各守疆界,吾又何憾?即不然,欲爲困獸之鬥,則又何妨勗爾國民,誡爾官吏,盡心於界務之硏究,爲文明之交涉,吾又何責焉?不此之察,徒聞我國設一勘界會,則相警伯有,強挾外務部以解散之。再聞該會設一勘界報,則又相驚伯有,照會督院以禁止之。嗚呼!薄志弱行,吾於葡領之心聲徵之矣。
雖然,葡領之所以越權干涉者,是亦不可不硏究。發行報紙,原爲我國之內政,我國對於報紙,已由民政部訂擬報律,俾所遵守。勘界報其爲妨礙治安,違反報律也,吾國官史,自能禁止之,若並不違反自國報律,即可自由發刊,此立憲國言論自由之所以寶貴也。乃葡領並不問勘界報之宗旨,又不問中國報律之內容,但聞爲干涉勘界之事,謬然越俎代庖,爲無理之干涉,是不獨藐視我國民也,且侵犯我國之主權。蓋一國之內政,非有加害於外人者,即不受外人之干預,此由爲國家立主權之必要上而發生,各國認爲通則。今勘界報尙未成立,未知其辦理之若何,即我國官吏,尙不能以懸揣之詞,橫來禁阻,况乎其爲葡領耶?且我國辦報,旣有報律爲之規定,原爲我國內政之事,吾人根本於報律範圍以發言,何爲而不可?而葡領又何爲而干預之耶?夫以我國報律認許發行之報紙,而葡領任意以禁阻之,是之謂侵犯我國之主權。以吾人所未經發行之報紙,而葡領又任意以禁阻之,是之謂藐視我國民。嗚呼!我政界諸公聽者,嗚呼!我最親愛之同胞聽者。
靡特此也,硏究勘界之事,豈第吾國民爲然耶。前者葡人對於勘界之議案,今猶在耳目。所謂“救澳門之危亡,阻香洲之發達”,等語。公然宣示於會場,此等謬論,於兩國交誼上,有傷感情否,彼葡領何爲而不嚴禁之耶?葡國之戰艦,葡人之遊獵,皆闖入吾內地,又有妨害吾國之治安否?彼葡領何爲而不嚴懲之耶?且葡國報紙,評論界務者,又何可數計,而葡領何爲而不嚴止之耶?乃爲申張自國之利權計,則默認人民之集議,爲窒塞吾國之思想計,則強制我民之言論,以此片面的義務,固可行於今日耶?彼葡領亦不自量矣。要而言之,則今日欲解決勘界問題,當先問公理之誰屬,葡人租借澳門,已非吾民之本心,乃租借不已,繼以侵佔。始則橫據過路環、氹仔爲己有,繼則佔據銀坑、灣仔、靑石角等處爲尾閭,更與吾國之良民意見相左。而吾民不直接抵抗之者,誠以私人交涉,有礙國家,故寧聽命於官,居間指陳其得失,以爲外交官之後勁,動輒繩之以法則,而不稍越藩籬,爲外人之藉口。勘界會之設,旣同此用意,勘界報之設,亦莫不同此用意,而葡領實無干涉之理由也。今其謬然干涉者,吾得而斷之曰,不法之行爲而已。吾國官吏,對此不法要求,若能嚴詞以批駁之,以鞏固我神聖不可侵犯之國權。葡人雖狡,當不能稍施其技。吾聞賓媚人之拒郤克,則曰:收合餘盡,背城借一。華元之要子反,則曰: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今中葡交涉,我國雖非齊宋之比,雖彼旣侵犯我國權,履霜堅冰,由來者漸,况又有鷹瞵虎視之強鄰日晲吾旁耶。吾願我國外交諸公,其師華元諸人之用心,折之以理,持之以氣,亦爲防微杜漸之深意乎。
庚戌二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3月21日)。
《香山旬報》,第53期,第1-5頁。
澳門界務獨不緊要耶(本省)
日前督院承准軍諮大臣來電,略云廣州至澳門一段鐵路交通,關係最爲緊要,且與該處軍政有裨,尤當注意,應從速將該路趕緊開工修造,等因。准此。已札行司道籌議修造云。
庚戌七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8月15日)。
《香山旬報》,第69期,第73頁。
邑人電爭澳界之義憤
邑屬北山、南屛等鄕,與澳界毗連。現聞葡人強索北山等處爲界,該鄕人士,特致電北京力爭。兹將其電文匯錄於下:北京軍機、外部王爺、中堂呈攝政王,分送廣東會館同鄕官鑒:葡索北山、靑洲、橫琴等處爲界,鄕民異常憤驚。北山向沐朝廷德化,愛國愛家,不甘外向。倘葡硬索,務懇力拒,雖被摧殘,誓不受轄,伏乞保全,迫切待命。香山北山闔鄕紳民楊文銳等籲叩。
北京分送軍機、外部王爺、中堂呈攝政王鑒:葡索北山、靑洲、橫琴各處爲界,人心震驚,南屛毗連北山,慮爲旺廈、龍田之續,民憤尤甚,事如確,請力拒,鄕民愛國愛家,誓死不隸他族,乞保全勿棄。香山南屛鄕紳民容鵬翔等全體。
庚戌九月初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0月3日)。
《香山旬報》,第73期,第35頁。
鄕人因澳事致北京電文匯錄
下恭都自治硏究所,因澳事集議,已略紀前報。兹將其當日公決聯致唐紹怡電文錄下。郵傳部唐尙書鑒:澳門兵鬨,已由粵省派艦保護華僑。但澳雖稍靖,惟民主政府未固,變生不測。今日本社八十一鄕紳民大集議,公決乞增督留兵,保護澳僑身家,並加兵守附近要隘。因澳臬雖暫署督,已電辭職。葡京未覆,葡紳民多徙港,及葡艦全數現逃避香港。彼以愧怯,未明其意。目下全澳港口,無異棄權讓我艦駐乎。我當久留振威,勿失權利,公爲粵官領袖,乞鼎力贊襄,代呈軍機、外部、海軍處、並乞代恭都八十一鄕叩謝派船保護。下恭都自治硏究所長陳賡虞等叩支。
又勘界維持會電請張督設法收回澳門。電文云:北京新會館羅關石君,轉新粵督張鑒,澳界兩年未決,現葡亂,故國全非,前約應廢。乞商政府,乘時收回全澳,並派輪駐保。公新治粵,當以保粵土爲第一事,懇力爭,全粵感。香山勘界維持會楊文銳、張朝紳、李聲濤等叩。魚。
又電請政府設法收回澳門。電文云:分送北京外、郵、海、陸軍各部憲,呈攝政王鑒:澳門兵變後禍伏,僑民遷,各鄕震動。乞飭粵督,派艦長駐保護。並懇速收全澳,免失時機。香山勘界維持會楊應麟等叩。艷。
庚戌十一月廿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2月22日)。
《香山旬報》,第81期,第39頁。
收回澳門租地之動機
新粵督張鳴岐,此次在京接粵省紳民電請收回澳門租地。經與外部磋商,該部尙待以高參議而謙曾蒞澳門,一切情形甚爲熟悉,且與新督舊屬同事尤易接洽,所有應行籌劃辦法,因可與之直接磋議。兹聞已商定辦法,一切證據均由張督迭齊諮送外部,而高參議則在京根據法理與葡使力爭,兩相維持,是以此次先飭將全案送部察核,俟新督履任,再行開議。
庚戌十一月(宣統二年,1910年12月)。
《澳門界務錄》,第3卷。
下恭都紳士楊應鑾上增兼督棋禀稿
竊澳門葡人自道咸以來,藐我政府,凌我國民,已成慣習。近以澳門界務久議未決,愈形橫暴,在澳華僑遭其凌辱,已屬不堪。更常有三五成群越境,藉打雀爲名,闖進各鄕,恣意滋擾。幸紳等隨時彈壓,勸導鄕人,不致釀成事變。詛本月十五日,復有葡人金土擅入南屛鄕地方,放鎗轟傷鄕民曾允一名,登時昏撲,闔境譁然。經該鄕紳耆將該葡人送交前山所憲,請詳解憲轅,聽候核辦,等情。
緣南屛鄕與北山鄕毗連,相隔不及半里,憂戚密切,今葡人旣背約章,復擅越境橫擾鄕村,罔顧公理,事機衝裂,在在堪虞,萬一葡燄益張,波及各鄕,恐難受此蹂躪,迫得聯叩崇轅乞恩,俯念紳等僻處邊隅,時遭凌暴,迅照會澳督,約束葡人,嚴定界限,嗣後不得越境滋擾,免釀禍變而保治安,地方幸甚。
庚戌十一月(宣統二年,1910年12月)。
《澳門界務錄》,第3卷。
界務果能依期解決耶
(憤血)
本報縱論界務,幾於唇焦舌敝,筆禿墨幹。無復有立言之餘地,乃久之而停止勘界之警告一見。久之而葡人遊獵之警告一見,久之而設水泡撤公局之警告又一見,舉國上下,皇然無所措手足。記者擲筆靜思,意謂界務長此終古矣。乃昨閱各報,復有定自宣統二月初一至三月初二日之限期內,速將界務解決之說,不禁悲喜交集,用敢抒誠以告我同胞。
所謂悲者,則以葡人野心如昔,得寸入尺,恐我國不足以戰勝之也。
所謂喜者,則以我國理直氣壯,不撓不屈,將恃民氣爲之後盾也。
然爲今日計,悲也,喜也,皆爲架空理想,無補實濟,惟願我同胞群策群力,實力抵御,由悲觀的言論,而引此自警。由樂觀的言論,而益以自勉。無論葡人若何抗爭,政府若何退讓,我惟辨之以法,拒之以力。如此而已,拿破侖有言,兵家勝敗,全在最後之十五分鐘。我同胞其諦聽者。
辛亥正月十六日(宣統三年,1911年2月14日)。
《香山旬報》,第85期,第11-12頁。
廣東人大注意
(度公)
……
以勘界論,則第曰解決界務而已。爲力爭,爲退讓,我民未可知也。以葡人之野心猶昔,以政府之暮氣已深,則力爭之說,恐不可期,而退讓之事,恐不能免也。況政府當列強環視,紛言調兵之際,風聲鶴淚,群相危懼,又烏有餘力以與葡人對抗?而欲拒葡人之要求,保故有之土地,以獲最後之勝利,捨國民外交之力,無復制勝之策。爲今之計,則應先事整備,以爲後日交涉之後盾,若葡人強硬要求也,我國民何以助政府?若政府決意退讓也,我國民何以阻政府?吾以政府諸公安處北京,以香山一隅之地,當不甚紛擾其神慮者。惟政府可以棄地,而我粵人可棄也?結爾團體,預爾實力,頭與璧俱瘁,斷不能拱手退讓,一任外人之縱橫也。我國之不亡者賴民氣,而爲民氣之後盾者賴實力。吾邑南鄕一帶,時有籌辦鄕團之議,即爲實力之表徵。循此以往,堅毅實行,成一最鞏固之勢力,足爲勘界之助力者不少也,此又廣東人所宜注意者此也。
辛亥二月十四日(宣統三年,1911年3月14日)。
《香山旬報》,第89期,第3-5頁。
南海霍憲夫警告同胞書
(前略)澳門劃界爲吾國交涉之重大問題。噫,我同胞諸君對此問題感情如何?意見如何?但以中國之勢情互相彼機,吾知中國之財力雖匱,軍備雖缺,尙未如葡人之無一可恃,而葡人尙堅執不肯退還。但以中國今日之世情,不能與人開戰,試問葡國之世情又足與人開戰否乎?如其不能,則我以粵人一方面之力,即足以制葡人之死命而有餘。富者輸財,勿存倚賴之心,貧者盡命疆土,尤當自願,存亡關繫,端在此舉。僕目睹界務危迫,旣爲一份之國民,未忍坐視其旁,爲此肅函敬達,普告同胞諸君,幸勿安然膜視,坐以待亡,狂瞽之言,伏祈明諒。
國民一份子南海霍憲夫謹上。
辛亥二月(宣統三年,1911年3月)《鐵城報》。
《澳門界務錄》,第5卷。
警報
月之初一日十打鐘時候,葡官窺我克虜、廣元兩兵輪均出巡,不在前山駐紮,遂用大船一艘巡河,小輪二艘,拖帶澳中駁運客貨之開埋艇,約共十艘,分載咕厘等工人百餘名,直到白石角上岸。強將白石角吳姓之新築基圍毀掘而去,另豎木兩條在於關閘外距關閘中國茶亭百餘丈地方。佃人立即奔報,莊司馬登即到勘,查毀掘去圍基約四十餘丈。其豎木兩條亦經關閘稅關洋人大牛向葡人詰責,據稱爲測量之用,經勒令拔去。莊司馬經即電稟張督曁交涉憲矣。葡人嘆此暴動甚屬猖獗,但未知大憲如何辦理?維持會如何對待也?
按:葡人內亂未平,野心不死,攜械遊戈,違例擾民,鶴唳風聲,時傳警告。陰謀影佔,直欲得前山而後快。今竟掘我圍基四十餘丈,嚴兵待戰,狡謀辣手,步列強後塵來噫。我國上下日言收回,日言了結,決非維持善策。爲邑人計,速宜舉辦鄕團、漁團,聯合各鎭死,守勿失。或可以作外交後盾,爲大吏自當將被掘圍基勒令葡人賠償損失,以伸公法,以張國權,以平衆怒。否則後患無窮,非吾所敢知矣。
辛亥二月(宣統三年,1911年3-4月)。
《澳門界務錄》,第5卷。
外部延玩澳門界務之鐵證
澳門界務,經將全案移京與葡使交涉,惟至今仍未了結。昨外務部電詢前澳門葡人所佔之灣仔、銀坑等處界務,因部中前所查何日被佔,一時苦案宗遺失,希即查明電覆,以便備案。大吏准電,當即檢查案宗,係於丁末年六月十三日侵佔,即電覆外務部備案矣。又聞外務部有電來粵,以澳界交涉,葡使覆詞,堅持不允退讓,極爲棘手,應速再查明該處地址,於我國交通是否有礙,劃分之界,究竟有無含糊。迅速電覆,以備硏究。張督以澳界交涉,萬不能退讓,現在民情洶洶,必致暴動,誠恐惹起風潮,不堪設想,已堅詞先行電請外務部,極力據理爭駁,並飭交涉司詳細照電查明,以憑覆部云。
辛亥五月初十日(宣統三年,1911年6月6日)。
《香山旬報》,第101期,第41頁。
本邑各鄉代表張朝紳上張督院禀
爲抽調營勇合境驚疑,聯乞俯念界務重要,迅飭勿輕調遣,以保邊境而安人心事:切葡人違約濬海,民心憤激,蒙派新軍來前駐衛,萬姓歡呼,全體感戴。詛意謠言肆起,或謂外部與駐京葡使交涉無效,經將土地讓定,不日交割,但慮民心不服,致有暴動之事,故有預派新軍前來以爲制止地步,杯蛇市虎,足惑人心。細查此等謠言,來自葡人,不値識者一哂。亦不過內則藉安澳門之人心,免至相卒遷徙,外則藉以惑我民之觀聽,使其先自驚疑。生等深悉狡謀,持此說以力屛謠言,衆心稍爲安靜。不料近復喧傳二十六營巡防隊抽調四棚,移駐別境,各鄕聞耗,復起驚疑。
查二十六營巡防隊向紮灣仔、前山一帶地方,係爲界務而設。今當界務緊急,新軍且奉調前來,而原有之巡防隊反調往別處,適足啓人民疑慮,無怪謠言之日熾也。夙仰大公祖大人愛國愛民,力挽危局,尙祈俯念界務之危急,熟權地方之重輕,密察民心之驚疑,預籌兵力之完備,迅賜檄飭該營員弁,勿得擅行調遣,庶邊境可保而人心賴安。抑更有請者,現在澳門米價飛漲,次米每元十三斤,全澳震驚。倘無接濟,不出旬日,定生變亂。灣仔與澳門僅隔一河,澳若變亂,則灣仔地方勢遭糜爛,而灣仔以外一帶各鄕亦被波連。固不獨營勇萬難調撥,倘無新軍駐紮,難以圖存。生等盱衡時局,爲此聯乞恩准迅賜,電飭前山蔣協統,立派新軍駐衛灣仔一帶,以防不測,地方幸甚。大局幸甚,謹稟。
辛亥七月廿七日(宣統三年,1911年9月19日)。
《澳門界務錄》,第5卷。
三、香洲的開埠
勸業道為沙灘環開埠事具督院禀稿
敬稟者:案據香山縣花翎知府銜附貢生王詵、花翎道銜伍子政、花翎知府銜戴國安、花翎運同銜馮憲章等稱。竊土廣不治,則啓敵人之野心。民貧無業,則萃盜賊之淵藪。恭讀本年十月十五日憲台示諭,勸以振興商務,虛己下人,諄諄誥誡,宜如何圖報。惟查外洋商墾之法,任商人擇定地段,報明官署,定限升科。在商人於領墾界內,有便宜整理之全權。在公家於課稅之餘,有保護利益之實力。法簡令嚴,大信恪守。職等念此至重,思本其法以行於內地。受得香山縣屬山場、吉大兩鄕交界處,有民荒一段,土名沙灘環,縱橫約七百畝。地高沙繞,屢遇颶風,未嘗爲災。兼以魚船不時出入,可以振興魚利,背後山高石聳,可以鑿石塡堤,加以講求種植,誠可爲興商殖民之一助。即因擇定地段,劃界簽約,繪圖議章,呈請察核,批示祇遵,俟辦有成效,再行稟請轉詳督憲曁商部註冊存案。計粘章程一扣、繪圖一紙、抄白兩鄕合約同呈名單各一紙。等情。到道。
據此。當查職員王詵等,擬在香山縣屬吉大、山場兩鄕土名沙灘環民荒興辦商埠。據稱該處內河外海,是否係屬蠔田交界,果否確系民荒?所議章程,按之本處地方,能否悉協?現在籌議開辦,究竟湊集資本若干?該處地近前山,應由香山縣會同前山廳,刻日前往勘明,按照所繳章程,迅速察核,妥議稟覆核奪。即經分別批示祇遵去後,兹據署前山同知庄丞允懿、署香山縣凌令以增,會同稟稱遵摺前往縣屬土名沙灘環地方,由職員王詵、伍子政、馮憲章等帶同引勘,並傳集山場、吉大兩鄕紳士隨同前往。勘得該處地勢寬廣、土質堅潔,自南至北約六七里,自東至西約四五里,一片平原,與居民墳墓絕無干礙。外濱大洋,以野狸山爲之屛障,省港大輪可以行駛。內有汶河魚船商艇可以停泊,洵爲天然絕妙商場。同知等伏查近年以來,寄居外洋之華僑欲回內地,每苦於無可置產,又迫於外人之欺凌,不甘忍受,偶有挾資而歸者,土人或反魚肉之,故惟有託足於香港、澳門,幾同傳舍。今得另闢新埠,實力保護,廣爲招徠,務爲寬恤,價不居奇,不難從如歸市,轉瞬成都成邑,操券可期。其款式悉照外洋,則旅外年久者亦能習慣。現查該職商伍子政爲新寧公益埠發起人,辦理已有成效,商紳亦均信服。所擬章程大致均尙妥協。並據稱所有工程師測量建築等事,均僱佣華人,尤不致有利益外溢之虞。似可准予開辦,出示曉諭,以昭大信。並查明開埠經費約略核計須銀一百七八十萬元。詢據該職員等摺稱,由王詵、伍子政、戴國安、馮憲章等四人自備開辦經費十萬元。另有外埠承認,已有名有數者四十八萬元。其餘俟發佈後再行報認。等語。又查明該處距澳門三十餘里,省港往來,甚爲便捷,惟至香山各內地稍有周折。如將來廣前鐵路造成,祇須添造支路十餘里,則水陸皆交通利便。等由。附呈核議章程淸摺一扣前來。
職員王詵等,以縣屬山場、吉大兩鄕交界土名沙灘環民荒約七百畝,可以鑿石塡堤,開設商市,兼可振興魚利,講求種植工藝,以及學堂、善院、公家花園各項。現已劃定地段,與該兩鄕紳耆訂租立約,議章籌辦,洵屬根本至計。兹飭據前山廳庄丞會同香山縣凌令勘明,處該並無干礙,實爲天然商場。且查地近澳門,省港往來均稱便捷。將來築就廣前鐵路,祇須添造支路十餘里,即與香山各內地銜接,水陸皆便交通,旣可興商殖民,亦可藉以招徠僑商,免淵魚叢雀之敺,饜衣錦故鄕之願,察核該廳縣所議各節,具有見地,其原議章程亦經該廳縣等查明,大致均尙妥協,並經按照原章酌加核議,查閱亦尙周密,似可准予開辦。現已將該廳縣等核覆章程,分別梳正,檄行轉飭該職員王詵等遵照更正,並以巡警爲保護商務要政。該職商等現擬開設商埠,則巡警亦宜籌及。擬飭該環內酌留荒地三四十畝,以便將來建設巡警及各公所。俾臻完備而保治安。除飭俟開辦後,再行詳議細章,稟報核明,另詳憲台諮部註冊立案外,所有該職商等議設商埠,飭屬查議核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將核正章程,連同合約,列摺繪圖,稟請憲台察核,批示祇遵,以便轉飭開辦。再查該商埠現由職道酌核,批請命名香洲商埠,並候憲台核示遵照,肅此懸稟,敬請崇祺,伏維垂鑒。職道謹稟。計呈淸摺一扣、繪圖一紙。
奉督憲批:據稟及圖摺均悉。香山縣職商王詵等於縣屬沙灘環地方,集資開闢商埠,此實興商殖民之善策。所呈核正該廳縣議定章程,尙屬妥協,仰即轉飭遵照開辦,並命名香洲商埠,仍俟開辦後再行酌議細章,詳情諮部註冊立案。此繳。圖摺存。
章程抄錄如下:謹將職員王詵等擬在香山縣屬土名沙灘環地方開闢商埠章程,連同訂租合約核明,列摺呈請憲台。計開:
一、宗旨。該環以墾荒殖民,振興商務,實行公益爲宗旨。
二、命名。該環沙石成林,一片平原,建設工藝種植場所均爲合宜,至魚業更爲天然利益,故命名爲廣東實業商埠。查現據該廳縣等勘覆,以實業商埠命名,未盡包括,摺請酌改飭遵。查該環系在香山縣屬之九洲洋,擬請改名香洲商埠,似較妥切,應候憲台核示遵照。
三、擇地。該埠擇定香山縣屬山場、吉大兩鄕交界民荒一段,土名沙灘環,南至崩山角,北至河滘山邊,東至野狸山,西至荒地山腳爲界,約共七百畝。由創辦人與兩鄕永遠租出,築堤建戶,兩鄕祇收地租,俟十六年報請升科。查現飭據前山廳庄丞會同香山縣凌令查明摺覆,該處爲山場、吉大兩鄕蠔塘,據兩鄕呈驗魚照,山場約三分之二,吉大約三分之一,其荒地亦然,與蠔塘相連。惟該兩鄕雖各有魚照,但祇能用之於海面,不能用之於陸地,指爲官荒亦無不可。惟據該鄕等自嘉道年間相承至今,視爲世業,今思欲令更張,民情必多惶惑,况現値振興商埠之始,似宜稍示優異,以資觀感。擬請俟辦定後,再由兩鄕所收地租內每年提出一成作爲地稅,毋庸升科。等情。所議尙屬妥協,應飭於章內,將十六年報請升科一語核刪,改爲:俟辦定後再由兩鄕所收地租內每年提出一成作爲地稅,毋庸升科。
四、財政。該埠創辦人自備資本,先行籌辦,然後認定酬價,以爲築堤、修路、水渠、水埔及各項公務之用,不招散股、不動公款、不入洋股。
五、闢地。該埠先於海旁築成堤岸,然後劃分橫直街道,建舖建屋。先建大中小舖地共一千間,大舖長八丈,闊一丈四尺,小舖另議。杳現章旣稱,先訂大中小舖共地一千間,而建舖之長闊丈尺並未議及中舖。其合約內所議每舖納收地租亦祇議及大小舖兩項,中舖亦未議及。擬飭將中舖一節核刪,改爲大小舖地共一千間,以免參錯。
六、建造。該埠先立商務公所一間,以便辦事,其餘學堂、善院、公家花園、休息場、戲場及公家所宜辦者逐漸設立,至附近各鄕道路亦與各鄕酌量修整,以便東洋車來往。查巡警爲保護商場要政,該紳等現擬開闢商埠,則巡警亦宜籌及,應於該環內酌留三四十畝,以便將來建設巡警及各公所之用。批飭於公家所宜辦者逐漸設立一語之下,加入:並於該環內酌留三四十畝,以便將來建設巡警及各公所。
七、認地。凡到本埠認地者,須注明省府州縣、姓名、職業,由收銀處給地票爲憑,所認之地不得轉售洋人,即售於華人亦須到公所報明,方能作准。至地價若干,到時共同議定。查現飭前山廳庄丞會同香山縣凌令,查有開埠經費,約略核計須銀一百七八十萬元。現據該職商摺稱,由王詵、伍子政、戴國安、馮憲章等四人自備開辦經費十萬元,另由外埠承認已有名有數者四十八萬元,其餘俟發佈後再行招認。等語。同知察度情形,該埠系認地售價,譬如某戶須地若干,自行標插即繳價若干。所有開河築堤、修造街道、建築碼頭、淸溝渠等費即取給於此,無須另行招股,故有不招散股,不招外股之說。聞新寧公益埠即係如此辦理。必須通盤籌定,實須經費若干,方能定地價多寡之數,其開辦人之利益亦即在此。應即責成王詵四人認眞經理,總期款不虛糜,功歸實用。其地段酌中定價,稟官核定,不得仰勒居奇,以廣招徠,而昭公允。等情。所議尙屬實情,應飭於至地價若干一語之下,改爲:酌中定議,稟官核定字樣,以昭核實。
八、營業。先立石廠一間以便築堤建造,並購置輪船,來往省港以便運載,多立魚欄、山貨兩行,以招徠魚船。
九、規則。洋煙賭具一律嚴禁,至酒樓娼院,任人擇地設立。
十、權利。該埠係創辦人自備資本,先行籌辦,又蒙列憲保護而成,自確有成效,核算通盤,提出一成以爲花紅,作報效國家及創辦人之紀念。
十一、權限。該埠之立,本欲廣闢商場以維商務,廣闢住場以期衛生,所辦各事,無非從公益上起見。惟工程甚大,數目甚巨,所有認舖銀兩由收銀處收齊匯付銀行,隨時起用。至築堤修路、建造公所各項,由總理公同議定,支應員照價支給,司數員照數注部。日間食用各數,由管理財政員交支應員管理,每月一結。另由查數員對核淸楚,方免浮費,年終刊印徵信錄交衆公覽,以昭大信。總之,公所所推各員須分淸界限,方不致牽制推諉。總協理專管墾荒應行事務,以策劃妥善,佈置妥當爲主義,不必干涉銀兩,以避嫌疑。協理、直理專管銀兩數目,以誠信核實爲主義,不必干涉別項,以專責成。其餘各員,各管各事,務盡厥職。或各員確有見聞高論,亦得面商總協理採擇施行,此又和舟共濟,相與有成者也。
以上各章如有未備,仍須隨時改良、呈請核察,以遵完善。
《香山旬報》,第16期,第35-43頁。
邑屬將闢商埠
下恭都吉大鄕,距澳門陸路約十三里許,地甚寬廣,橫直八百餘畝。面臨大海,背枕群山,以水程計,由港駕輪約兩點半鐘,由省駕輪約五點鐘,可抵該地。現王君灼三、伍君子政等,擬將該地開作商埠,先築長堤,後建舖戶,冀創設一大商場,振興實業。已於去臘廿二日由創辦人隨同前山庄分府親到勘地,極爲贊成。稱說吉大確係天然商港,在廣東當推爲第一,並勸勉創辦人實行組織以達其目的,地方官無不力任保護云。
己酉元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2月1日)。
《香山旬報》,第13期,第14頁。
香洲商埠之將來
(堯孫)
邑人王君灼三等請將吉大、山場交界荒地開作商埠一事,昨已由勸業道稟准督憲開辦,定名香洲商埠。王君之宏願殆觀厥成乎。我於此嘉王君擴張商務之苦心,我重賀邑屬前途之發達。
考吉大外濱大洋,內接腹地,平原一片,土質堅凝。陸地則近接澳門,水路則直達省港,而且港灣遼闊,可以停泊漁船,河道流通,可以聚集商艇。洵天然之形勢,絕妙之商場也。而百數十年來,曾無人籌議開闢者,一苦於資本不足,欲舉辦而無從;一苦於創始維艱,因畏難而卻步也。卓哉王君,不惜絞盡幾許之心力,費盡幾許之經營,而卒能就緒,其造福桑梓之心爲獨苦矣。
近年以來,華僑之寄居外洋者幸獲巨資、束裝歸里。而土豪族惡屢肆欺凌,鶴唳風聲,聞者裹足,故常有客死異鄕,不復戀懷鄕土者,無他,內地保護之未週也。今另闢商埠,實力防衛,則凡我邑人,莫不願出其途矣。都會之成,旦夕可期也。此誠我香山人之福,我故謂王君之造福桑梓爲獨苦也。
抑我謂兹埠之闢,尤可以挽回本邑之利權也。我邑人經商澳門以千萬計,歲中用度,所費不貲。然籬下依人,時形虧耗;野心狼子,復逞強權。此我輩所日夜思維,思得一當以塞此漏卮,伸我抑鬱者也。今建立商埠,恰與毗連,外洋交通,彼此一致。相率旅澳之商民,移萃新闢之商埠,在商民往來進退倍覺自如。寧復有依依戀棧,甘受外人之壓制而不來者?償我損失,去彼凶橫,是舉之關係靡輕也。我故謂兹埠之闢尤可以挽回本邑之利權也。
統上所說,形勢利便不亞於春江滬上也。聳山環抱,海線迂迴,山川風景不亞於馬交南環也。異日者鳩工落成,廣廈千萬,大開殖民之政策,直接外洋之通商。夫如是則工業因之而振興;夫如是則學校因之而推廣;夫如是則淵魚叢雀之敺可以免;夫如是則衣錦故鄕之願可以償。田野荒蕪之吉大遂變爲花團錦簇之吉大矣。有志竟成,我將拭目以觀其後。
己酉閏二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2月20日)。
《香山旬報》,第15期,第7-9頁。
謹錄管見數條並粘地圖二紙呈覽
一、振香洲以制港澳。自葡租澳門,英據香港,吾國遞年漏卮外溢,言之涕零。即以華僑往返費而言,每年溢出之款,不下數百巨萬。查粵民僑居海外經商者,以數百萬計,一往一歸,無非取道香港。年以十之一出入計之,已數十萬人,人以十元消費計之,已失數百萬之巨款。且諸事苛待,實難堪忍,僑民之不願出此途者,已非一日,奈無別道可行,故隱忍就之。今香洲新埠成立,華僑聞之,群對以喜。且郵傳部將實行擴充航業,以濟華僑,是則航路之通運,大有可期。陸路之連接,刻不容緩者矣。今誠能興築廣香(即指廣州至香洲路而言)鐵路,實行海陸聯絡輸運政策,以香洲埠爲接洽點,則華僑可慰,利權可挽。且遞年稅關輸出入之商品,匯聚於斯,足以收大利而制港澳者,尤非止一端也。
己酉十一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46期,第21頁。
陳慶桂奏籌辦香洲埠原摺
奏爲澳門界議未協,敬陳管見,仰祈聖鑒事。竊維廣東澳門劃界一事,叠經磋議,至今數月,相持未決,臣屢接鄕人函電,均以葡人不遵原約,恐釀事端爲言。則此中爲難情形,諒亦窮於應付。臣愚以爲外人即不肯退讓,我若急求了事,則所喪必多。然虛與委蛇,究難定議。須另籌辦法,爲釜底抽薪之計,使彼狡謀莫逞,自然就我範圍。蓋葡人之欲推廣澳界者,有利可圖也。臣查澳門港地非冲要,每歲所入,全恃妓捐賭餉,以爲大宗,均係吸內地游民之脂髓。我若相戒勿往,彼自無法取盈。
爲今之計,莫妙於附近自闢港埠,以爲抵制之方。近聞香山商民,新得一港,開做商埠,取名香洲。今年開埠之日,經督臣張人駿親臨察看,批准商人集股開設公司。其地距澳門三十餘里,內河外海,輪船可以行駛,且與廣前鐵路相近,水陸均便交通。經理得宜,一二年間成都成聚,可收澳門外溢之利,歸爲我有。應請飭下兩廣督臣,傳詢該公司,集股果能有成,則趕緊辦理。將該埠貨物釐稅,暫行停免,以廣招徠,商民踴躍,輻輳自臻。倘股本尙未充足,即彷照江蘇天生港成案,助以官力,息借民款,建築碼頭,開設馬路。所有一切新政,歸商籌辦,官認保護。俟商務即盛,再行設關榷稅,必可將本息淸還。其開辦之初,只歲籌數萬金,以作利息,假如集款百萬,約以七厘行息,在官中不過歲籌七萬金,而民間有七厘之息,必爭於出資,計日可以成事。是國家費有限之資,他日收無窮之益。
似此暗中抵制,在我自開新埠,他國斷無干預之權。而此贏則彼絀,澳門之利頓失,葡人亦將廢然思返,不再與我爭此未闢之界。此時開議,自易就範,應請密飭劃界大臣,暫勿議案,以緩其勢,此即釜底收薪之計,而亦開闢利源之善策也。夫難得者事機,可用者民氣,自劃界議起,粵民相約不承充澳門賭捐。後見葡人派兵調艦,更奔走呼號,誓死勿讓。其熱誠可獎,其情狀亦可憐。若乘此機會,導以利權,衆必踴躍助成,則洶洶之勢,不禁自熄,無損邦交,有裨商務,兼順輿情,似乎一舉之間,數善俱備。臣誼關桑梓,謹獻芻言,是否有當,伏乞聖明採擇施行。謹奏。
己酉十二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10年1月11日)。
《香山旬報》,第48期,第22-24頁。
香洲開市築路之近聞
香洲埠近日生意日衆,夜間南北環及公所直街,多燃點大光燈,甚爲熱鬧。現中環街市已工竣,內有舖位甚多,於十四日,開場貿易。埠中至夏尾、南村、翠薇、前山之東洋車馬車路,由康正公司承辦,定十五日開工,擬該路告成後,即展築至雍陌、雞柏、唐家、銀坑、上、下柵等鄕。聞該埠商偕該公司發起人,往謁唐尙書,並晤各鄕紳耆,商議路事,皆極贊成云。
庚戌八月廿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9月24日)。
《香山旬報》,第73期,第69-70頁。
勘界維持會改期集議香洲埠事(本省)
勘界維持總會發出公啓云,前初五日,本會因各同志獻議,定期十二日在文瀾書院集議改良香洲事。刻查王、伍二人在港未回,此事非三面晤商,不能暢達。本會擬俟王、伍二人到省之後,再行訂期集議,特此宣佈。
庚戌十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1月12日)。
《香山旬報》,第77期,第73頁。
香洲埠免稅可望實行
香洲免稅一事,經去年張前督電部磋商,旋於五月間奉到外務部、農工商部稅務處覆電,內稱香洲開埠,擬作爲無稅口岸,固可以利交通而期發達,惟事屬創行,須如何辦理,方無礙內地稅釐,足防流弊,亟須預爲籌度。等語。現由司道廳縣妥訂辦法詳覆,經增兼督批准,奏諮辦理,該埠免稅之實行,當計日可待矣。
庚戌十一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0年12月12日)。
《香山旬報》,第80期,第41-42頁。
評勘界會干涉香洲埠事
(民聲)
吾邑開闢香洲商埠,其成也爲王、伍諸君之功,其不成也爲王、伍諸君之咎。是王、伍今日所處之地位,不獨爲邑人所注視,而全粵人之視線胥集焉。何也?香洲商埠與界務有密切之關係,此消彼長,不可爲諱。葡國改易民主,汲汲爲內政之整理。澳門遠隔海洋,鞭長不及馬腹。使王、伍乘此時機,整頓全部,良足制澳門之死命。勘界會諸公略見於此,所以有干涉香洲之舉也。
勘界會之干涉香洲也,論者嗤爲過舉,而不知其攫香洲以代之則不可,因其建設之遲緩,起而干涉之則無不可。蓋開闢商埠,與私人營業迴別,商埠爲公益事業,彼王、伍致力香洲,未嘗不以公益自任,有破壞及阻撓之者,亦以破壞公益大題以繩人。今香洲之遲遲不能興盛,彼干涉之者,亦不過爲維持公益而起,無所謂不可也。故吾人對於干涉香洲者,不可遽議其後。蓋干涉之者多,而後辦事者因外界之激刺,其進行也倍速。吾深願王、伍諸君之一踐斯言。
庚戌十二月初一日(宣統二年,1911年1月1日)。
《香山旬報》,第82期,第7-8頁。
札查香洲埠商被控各節
本月初間,本邑恭谷兩都聯防公所、勘界分會、香山場團防籌辦處、紳耆職員陳廷勛、楊乃秋、楊至堂、吳國南等,以香洲築埠事具稟督院,略云,查十月二十六日,省中自治會、勘界總會爲籌辦收回澳門方法,提議香洲埠與澳門有相因相維之勢,不容放棄,詢謀僉同。但查該埠商王詵、伍于政等,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承批吉大、山場兩鄕荒地七百畝,開作香洲商埠,立限有據,乃前山同知莊丞,遽信王詵一面之詞,但稱已有開辦經費銀十萬員,外埠認有名數者四十八萬員,瞞從張前憲允准在案。嗣經農工商部諮查是否確有把握,果有此款,自必經營締造,亟求速底於成。詎該商王詵等承批之後,已越兩年,違約逾限,至今迄未成立。查其原因,該王詵等並無資本,專以賣地爲資本,計收去銀資,不築石堤。又將石塊偸運出洋,售賣漁利,不顧埠務,雖築瓦舖四十餘間,俱係各商家自出工本,並塡築街市馬路,於王詵無與,因而各商疑畏裹足。不特此也,王詵稟禁賭,復稟馳禁不准,仍膽敢開娼聚賭,以致在埠開牛欄之東家,被匪掠去,並無下落,種種失敗,安望成立之有日?故欲香洲之成立,非改革不爲功,職爲鄰近各鄕,每欲急爲糾正,爲此稟懇憲台詳察。開埠本屬吾民急切自謀,今王詵等如此悠悠,能力實有未逮,務乞迅傳到案,詢驗資本實功,並遴委干員,踏勘該埠,查察明確。如王詵不能成立,當即招商另辦,可否提交堪界推持總會,通傳外埠各華僑,及本土官商民,刻日招集工本,群策群力,務期該埠之速成。並懇速飭香山縣出示,嚴禁輸運石,免至棘手,毋任王詵等藉詞佈宕,慮延歲月,有誤要工。等情。增兼督據此,即札行勸業道遵照,查明所稟各節,據實詳復核辦云。
庚戌十二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1年1月11日)。
《香山旬報》,第83期,第48-49頁。
若然則香洲埠微矣
本邑香洲地方,前由王、伍二紳倡開商埠,經已開幕,惟邇來經濟甚形竭蹶,現聞有擬將該埠數百畝作按,向某國銀行借銀數十萬,分六年歸還,月息六厘半,分兩季淸繳之說,所聞如是,未知確否。
按:外人借款中國,利息本甚低微,而彼亦樂於我借,且強逼我借,此何以故,其有最後之希望,故我國人士,方且懲前毖後,迭有拒款之舉。而香洲開埠,竟借洋債,將來財政權漸爲外人操縱,而香洲不復爲中國人有關。就謂該埠開辦伊始,工程浩大,資本不繼,何妨開誠布公,妥定章程,集股經營,務使創辦人得佔優先之權利,股東則利益均沾,而政權又不致爲外人所操,豈不甚善,又何必舍此不圖。而借虎狼之外債耶,王、伍諸公良心具在,當不爲此喪心病狂之舉矣,試拭目俟之。
《香山旬報》庚戌十二月十一日庚戌十二月十一日(宣統二年,1911年1月11日)。
《香山旬報》,第83期,第49頁。
香山地方自治研究所議案
去臘十八日,該所爲香洲埠商借洋債事,開特別會議,楊翰廷爲臨時主席,議案錄下:本所昨接汪君半樵由省來函,略稱報載香洲埠商王詵等,擬借洋債六十萬員,將埠地抵押。等語。調查確有此議,我自治所若不急爲提議,聯稟禁阻,是爲放棄義務。等因。事關地方重要問題,私借洋債,將地抵押,主權一失,關係大局。現經本邑十三鄕紳商吳哲昂等,聯赴省城各社會陳請維持,並擬通稟在案。本所應即將該埠商私借洋債流弊,呈當道禁阻,以維大局而盡義務,究當如何辦理,請公決。衆議應用本所名義,先行呈縣請轉詳禁阻,俟明春赴省通稟,隨將汪君寄回呈稿宣佈。衆贊成。
庚戌十二月廿一日(宣統二年,1911年1月21日)。
《香山旬報》,第84期,第42頁。
香洲埠商自謂並無擬借洋款
前紛傳香洲埠商議借洋款,將埠地作按,經汪紳文炳函請香山自治硏究社提議,實行干涉。兹由該埠商致函該所辯正云:香洲商埠自開辦後,規模粗備,誠以熱心志士,愛國諸君,皆知該埠有絕大關係,故不惜奔走爲勞,或投資建造,或備本營生,以求速底於成,乃近日物議沸騰,人心惶惑,以致未臻暢旺,弟等外察人言,內鏡行事,如果人言不虛,方怯罪之不暇,何怪紛紛之訾議。無如捏造附會,始則蜚語相加,繼且危詞聳禍。如十月初五日勘界維持會內吳景文獻議,廿六日文瀾書院之傳單,繼以吳哲昂、曾廣瀏之請議,楊有秋之詭函,種種造謠,弟等槪不與較,以爲公道自在人心,不辯謗即以止謗之意。乃愈出愈奇,以堂堂縉紳之汪半樵,亦以息借外債,函請貴會提議,自十八日報紙風行,各憲則函電紛詢,報界則憤激痛恨,加弟等以賣國奴之名號。伏思汪半樵本通籍人員,卸任回里,宜如何愼重,以爲地方人士矜式。乃遇事生風,明知文瀾書院之傳單,身爲主席,不發一言。以致會場鬧成一片。今又以息借洋債大題架禍,不知是何居心?
近閱各報載有香洲借日本台灣銀行銀六十萬,以漁船數十艘,長堤數十丈,洋樓數十間抵押,經由日領事照會督院,王詵簽押。等語。夫督院之有無照會,豈難調查?在報館據有聞必錄之例,弟亦一笑置之,以其所稱抵押者,弟等無此物業,即有數十丈之長堤,並非舖地,誰肯受押?人雖至愚,亦知其僞。乃汪致貴會函,致報載爲以埠地抵押,並加以調查已確。等語。夫何怪貴會之急於提議,更何怪報界之肆行辱駡。不思弟等創辦香洲,艱苦備嘗,無非爲挽回外溢利權起見。猶憶去年四月,屢有西人到商,自願備足資本,代築鐵碼頭數座,並備大輪兩艘,由本埠一往省城,一往香港,縱極虧本,不受津貼,每月更納回碼頭租若干等議。弟恐利權外溢,皆婉詞謝絕,即自築木碼頭兩座,備輪來往香港,以絕彼希冀之心,計此一舉,出入數計約在十萬員之譜,當此興作維艱,尙不吝此巨款,以佔主權。今規模略具,豈反如繭受縛,以爲此喪心病狂之舉?素仰貴會主持公論,黑白斷不任其混淆,萬懇將並無議及借債一事,再行集衆宣佈,以正輿論,以扶公益。至於謠言惑衆,擾亂治安,應如何對待之處,貴會自有權衡。弟等亦無暇及,此乃自治根原,諒不以弟等爲多事也。
按前日紛傳香洲埠商擬借洋款,記者於新聞按語有云:王、伍諸公良心具在,當不爲此喪心病狂之舉。是從情理上立言也。今觀該函云云,邑人當爲慰藉矣。然記者猶有一言爲該埠商告者,則以汪紳陳請提議,實爲正當干涉,無所謂遇事生風,蓋商借洋款,一經立約,萬難議廢,故干涉者不得不思患預防,亦勢使然也。該商旣自謂爲挽回利權起見,則對於拒絕洋款之獻議,皆當認爲善言。且函內有云:外間捏造附會,槪不與較。報館有聞必錄,一笑置之。度量似甚豁達。則對於汪紳之函請干涉,亦當曲爲體諒,又何必憤憤不平,再發此鬩牆之語乎?該埠商思之,以爲然否?
庚戌十二月廿一日(宣統二年,1911年1月21日)。
《香山旬報》,第84期,第43-45頁。
邑令亦謂香洲埠商並無商借洋款
香洲埠商,擬借洋款,經汪紳致函本邑自治所提議,曾由該所提出議案,呈請當道維持。現據包令函覆自治所,略稱前接來牘,並續准大函,以報載香洲埠商擬借洋款六十萬,將埠地抵押。等情。先後到縣。准此。當查此事關係甚大,若實有其事,自當通稟上憲,極力維持,惟僅據報載,究不足據。時値前山廳莊司馬過境,當經面商,並函請就近確查情形,以便會稟去後。兹准莊公函覆,謂迭經詳查,實無此事,並將商務報所刊王、伍各紳具稟勸業道之稿,剪寄前來。查此事如果實行,應由日領照商督憲核准,非可私相授受者比。今該商等旣自稟明並無其事,則日後自不能再興此議,當可無庸過慮。云云。
庚戌十二月廿一日(宣統二年,1911年1月21日)。
《香山旬報》,第84期,第46頁。
關於香洲埠築路之批詞
前恭都各鄕紳士以香洲埠商藉示欺凌,侵田毀墓,具稟軍民府。旋奉批示,候諭飭香洲埠商查明稟覆,果有佔人稅田情事,自應補給價値,以昭公允。如有礙道之墳墓,亦應給回葬費。該紳務宜勸導鄕民,靜候核辦爲要。
辛亥正月十六日(宣統三年,1911年2月14日)。
《香山旬報》,第85期,第55頁。
香洲埠商築路之糾爭
香洲開埠久未成立,下恭都自治硏究社欲速其成,提議建築各鄕交通道路橋樑,以達該埠。舉員陳樂賓、蘇墨齊二人規正路線,樹立標誌,籌商巨款,及迂避礙路墳墓各工程。詛埠商恐奪其利權,用甘國英名聯設康正公司,稟准先築由埠至前山路一十三里,每闊一丈五尺,拔去該社築路標誌,又不升紅通佈各鄕,佔築田地,未給價値,礙路墳墓,任意鋤平。又於路旁掘塹兩道,深逾尺許,幾露骨骸。都人紛紛聚議,群情洶洶,經各鄕紳士聯稟軍民府憲諭飭遵章辦理。現雖批示在案,該商未必悉遵,難免激動公憤,緣該公司本少資微,路工屬事敷衍,恐無田價葬費給人云。
按香洲埠商屢被控告,雖由辦理不甚得法,亦因與各鄕人素積惡感。故凡辦一事,必橫生阻力也。而該埠商處於疑謗交騰之中,非能屛除私見,實力任爭,將更授人以柄,爲衆矢之的,香洲更無發達之望。今佔地平墳之事,又爲鄕人稟控矣,吾願其善爲處此。
辛亥正月十六日(宣統三年,1911年2月14日)。
《香山旬報》,第85期,第84頁。
定期會商香洲無稅口岸事
粵省開闢香洲商埠,作爲無稅口岸,迭經粵督於去冬奏乞恩准,並抄錄開埠案卷全份,諮送稅務大臣、外務部、農工商部,聞處部擬定期會商後,即由外務部主稿入告,增祺亦與處部商議。
辛亥正月三十日(宣統三年,1911年2月28日)。
《香山旬報》,第87期,第46頁。
香洲埠准為無稅口岸關
香山商埠,迭經王商等稟請增前兼總督,奏請作爲無稅口岸,幾費經營,日昨張督接到稅務處、外務部、度支部來諮,略謂現准軍機大臣欽奉諭旨,稅務處會奏議覆,增祺奏香洲自闢商埠,請暫准作爲無稅口岸一摺,着依議。欽此。欽遵。相應恭錄諭旨,刷印原奏,諮行貴督查照,欽遵辦理可也。云云。張督奉文後,當即札行藩司及勸業道,轉行該商等遵辦矣。
辛亥二月廿八日(宣統三年,1911年3月28日)。
《香山旬報》,第91期,第49頁。
香洲埠免稅關吾民將安歸
(憤血)
香洲開辦數年,至今未成繁勝之商埠,論者多謂辦事人之能力不足以濟之,似矣。而吾默審現象,則香洲內部之組織力旣未充滿,而外埠界之攻擊力紛至沓來,彼辦事人雖有萬能,一方整頓埠務。一方應付阻力,已有疲於奔命之勢,而香洲之遲遲不能興盛者,蓋原於此。
吾謂今日欲設法對待葡人,當自整頓香洲始。試觀南鄕諸父老,籌辦民團,亦爲對葡之一策。然籌辦民團之意,在保守而非進取,以葡人之凶橫不法,吾民歷遭損害,豈能恝然。而對待之法,莫若全力經營香洲,實行遷徙自由之宗旨,去彼而適此,此則吾人所當注意者也。
使吾民能堅持此旨,萬人一心,則香洲之美滿發達,固可操券而至。反之,則澳門一埠,人皆避地遠徙,其涸地必可立而待。吾人對葡之政策,可不戰而告成功矣。
况夫香洲一埠,今已宣告免稅,更蒙異常之優待,彼有志營業者,舍黃金之窟,而輕投虎狼之口,世界無此愚人。故吾民確爲一己計,欲爲對葡計,皆宜遷返香洲,無可疑也。爲公爲私,一舉而兩得之,同胞同胞,盍歸乎來。
辛亥三月廿七日(宣統三年,1911年4月25日)。
《香山旬報》,第95期,第8-9頁。
香洲埠免稅已實行矣
香洲稅廠,頃奉拱北關嘉稅司來諭,香洲出入口稅務,准於西曆五月一號即華曆四月初三日,槪行割免。等因。該埠商人奉諭後,各喜色相告,並擬多辦港貨來埠云。
辛亥四月初四日(宣統三年,1911年5月2日)。
《香山旬報》,第96期,第66頁。
香洲埠免稅日紀盛
香洲埠稅務,定期本月初三日實行豁免,曾紀前報。是日該埠各舖戶皆升龍旗,並燃爆竹數十萬慶賀盛典,駐埠稅廠亦燃爆致賀,甚形熱鬧。中西人士到埠遊觀者,大不乏人。北環新舖,日昨已有西商租賃五間,開設皮革工廠,聞日間尙須多賃數舖,方敷藝徒住所云。
辛亥四月十一日(宣統三年,1911年5月9日)。
《香山旬報》,第97期,第52頁。
照錄恭都紳商指攻香洲埠商原函
昨接恭都十五鄕紳商吳哲昂等三十九人來函,指攻香洲埠商王、伍二人辦理不善,特照錄之,以俟公論。函云:昨閱港報,得悉香港四邑工商總局,以香洲埠商前請維持善後。又據該値理來函,謂已與邑人融和,仍請擔任介紹,因定期四月十六日會議。等因。
在該局熱心公益,且感且愧,但該商之腐敗,實有不能啞忍者,謹爲貴報詳言之。查香洲埠商王、伍等,資本不足,埠地轇轕,埠有污點,工程紊亂。哲昂等聯具陳請書,分呈總商會、自治硏究社、廣東自治會、勘界維持會察核,並請示期澈洵,均登省港各報。數月以來,迭與恭都內各鄕紳,公同硏究,以王、伍等犯此數弊,不合埠商資格。旋聞王、伍等竟親到台灣銀行,及託人到萬國銀行,欲將埠地私按洋款,已由本邑自治社、勘界會,並各鄕鄰稟請禁止,又値修補道路,毀滅墳骨百具有餘,經前山福善堂勘明,稟覆嚴究各在案。夫開埠以爲公益也,而王、伍則爲大害,數十鄕人,同深惡感,不知其所謂値理者何人,所謂融和者何事,即如再週紀念大集議,謂公舉山場鄕吳云初爲副主席,此人久爲該鄕所不齒,此即不能融和之明證。觀其變通招股簡章,無非盜賣埠地之故技。埠地本非其有,以公地作私產,自不難滅價馳名。
總之香洲爲天然之埠,同人咸樂觀厥我,王、伍非開埠之人,諸君幸勿爲其所惑,斷未有盤踞舞弊,假公濟私,專種惡因,魚肉桑梓,而可以成大事者。今查王、伍等立私約、霸田地、擾蠔塘、盜山石、設攤館、開蟀廠、唱女戲,按洋款,毀墳骨,種種惡劣,書不勝書,種禍鄕鄰,人咸切齒,我都人士,斷不肯袖手旁觀,任其肆行蠱惑,尙希高明詳察焉。除另函送四邑工商總局,及分送各報外,理合備呈貴報察核。伏乞俯察輿情,代爲刊佈,如有熱心君子,惜香洲之功虧,痛王、伍之敗事,厚積資本,另訂妥章,接續收成,俾臻美善,闔邑均感,專此佈達,並請公安。
辛亥四月廿五日(宣統三年,1911年5月23日)。
《香山旬報》,第99期,第5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