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澳門劃界:香港的談判
編者按:1909年7月15日(陰曆五月二十八日),中葡澳門劃界談判在香港開始舉行。葡方代表為馬沙鐸(Joaquim Jos~'e Machado),此人是一員戰將,曾任葡屬東非殖民地總督。選派這個職業軍人為代表,其目的是要在談判中採取強硬態度。中國方面,原擬派廣東籍官員為代表,但葡方極力反對,後改派福建籍官員高而謙(原中法雲南交涉使)為代表。在當日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上,馬沙鐸拋出了他的勘界方案。那就是:澳門包括:一,澳門半島,由媽閣至關閘;二,海島有對面山(包括灣仔、銀坑、南屏、北山等28鄉)、青洲、氹仔、路環、大小橫琴,以及馬騮洲等小島;三,領水為以上陸地及海島附近之水路;四,關閘至北山嶺為“局外地”。按照這個方案,葡萄牙可擴佔比原居留地大30倍的中國領土。馬沙鐸稱:關閘以南的整個澳門半島,早在1574年便已為葡國佔領。因此,1887年條約所說的“屬地”,應當是指澳門以外的各個島嶼。高而謙開頭極力反駁了馬沙鐸的論點,指出葡人原居留地是在圍牆以內,向無屬地。但在談判期間,葡人不斷施加軍事與外交壓力,向澳門增派軍隊和兵艦,經常侵擾附近各島各村。葡國外交部又向清政府聲稱:中國如不能滿足其索地要求,將把澳門劃界問題提交海牙國際法庭公斷。如中國不接受公斷,則將澳門讓與他國,而向中國宣戰。當時英國公然站在葡國一邊,強迫中國無條件接受葡人的全部要求。
面對葡人在談判中咄咄逼人的氣勢,清政府不敢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而準備以讓步謀妥協。外務部當時主張:查明葡人的原租界作為澳門本土,原租界圍牆外已被佔領地區為屬地,附近島嶼,不論已否被佔,一概極力拒駁。同時不允許葡人在澳門附近劃定水界。至於葡人在氹仔、路環兩島佔地建造炮台,則計劃在半島上覓地抵換,收回炮台。高而謙在談判中基本上貫徹了外務部的方針,但經不起葡人的壓力,又曾表示允許葡人在氹仔、路環已佔地居留,而不作為屬地。馬沙鐸對清政府的妥協讓步仍不滿足,談判陷於僵局。
香港談判共舉行了9次會議,高而謙採取延宕辦法,始終守住基本立場。馬沙鐸見訛詐手段難以得逞,便在11月14日第9次會議上“拂袖而去”,使談判中斷。
一、中葡代表九次談判記錄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一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五月十八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表:
大淸國。
欽差大臣頭品頂戴雲南交涉使司交涉使高而謙。
參贊廣東候補知府周璽。
參贊前山海防同知莊允懿。
隨員翻譯書記中書科中書許同華。
代表:
大西洋國。
欽差大臣提督若堅若瑟馬揸度。
副大臣總領事官的美雕先那地。
隨員書記都司那頓馬嘟嗉。
齊集會議,於午後兩點半鐘開議,首由大淸國欽差大臣、大西洋國欽差大臣、各將所奉本國勅書交出宣讀互相驗明,俱屬妥協。次將中曆宣統元年正月十八日,即西曆本年二月初八日,在大西洋京師理斯波阿兩國彼此往來之公文宣讀訖,兩國大臣彼此行禮,互道其頌美之意,並各將其所帶之隨員人等,指引相見,於是開議,商定會議時彼此共守之章程各條於左:
一、會議彼此均用法國語,倘於所辯論之意義,或有疑惑不明之處,大西洋大臣可以簡用熟諳西洋文及中國文之翻譯官一員,申明其意義。
二、所有辯論之事,均由兩國之書記員許同華、那頓馬嘟嗉,用法文登載誌事錄,復由許書記員及西洋翻譯官,將法文譯出中國文。誌事錄以簡明爲合,法文中文,各繕兩張,一張列大淸國欽差大臣及各隨員銜名在先,簽名亦在先。一張列大西洋國欽差大臣及各隨員銜名在先,簽名亦在先。
三、每一次會議,即預將下次所會議之日,互相訂定。
四、所有會議之辯論,惟兩國大臣有權發言對答,但兩大臣各自向其參贊隨員所辯論之事之情形,或使宣讀。或翻譯所辯論之事之案據,均任其便。
五、會議之時,兩國大臣,任便各用本國語,自向其參贊隨員等問答。
六、會議之時,不論所辯論者是何節事件,兩國大臣均有權可以聲明展期會議,亦有權可以將會議之期請展緩,而彼此商定展緩之日。
七、兩國大臣應允設法將所會議之事秘密不洩,但如有洩漏宣傳,兩國大臣亦不擔任其責。
八、大淸國欽差大臣,有權可以將所帶之隨員人等,調換別員。
九、會議之地方,任從兩國大臣之意,或在香港大西洋領事官公館,或在大淸國欽差大臣行轅均可。
兹預商定下次會議之期,定於中六月初六日,即西七月二十二日。
是日會議四點鐘,議畢各散。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3-15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二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六月初六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號,在香港會議。
大淸國欽差大臣,大西洋國欽差大臣,各帶同第一次會議原班隨員人等外,另添西洋翻譯官伯多錄一員。
十點鐘開議,先將第一次議案宣讀一過,經彼此核准後。大西洋大臣,即宣讀各節如下:
如貴大臣無他意見,本大臣擬將應辦之事先行陳明。在未開議界事之前,本大臣尙聲明葡國政府並無向中國要求擴充土地之意,葡國在現在之世,殖民地之多,亦可列第三國,法國之後,當推葡矣。於此可見葡國決不因欲在海外之地,多得幾密達之地,而特派使臣歷二萬里之路程,來到中國。貴大臣旣熟悉中國史冊,及中葡交通紀事,則葡國不因中國之難,乘機擴充其地之意,想已早在貴大臣洞鑒矣。葡國此次派使前來,別無他意,誠以兩國友誼,最爲深久,並向無私心,但願兩國急將澳門界址,按照公法分淸,以免兩國官員齟齬,致生枝節,於兩國均有裨益,此則本大臣辦理此事之宗旨,用略聲明。葡人之視澳門,若爲史記所載澳門海陸屬地之活現憑據,並視同祖傅光榮之遺產,中國史記亦有載述其光榮之事,因敬禮其先入之故,此心則中外皆同。
大淸國欽差大臣謂分界之事,當將近來叠起轇轕,一切盡除,以冀兩國友誼永久不易,旣有前定之約,自應照約辦理,並詢問葡國政府之意願如何。
於是,馬大臣即取說帖一紙宣讀,謂現擬劃界辦法,當照下開數條,作爲劃界之根據,至於將來彼此再從新硏究,亦無不可。
一、自澳門連島之媽角至關閘。
一、自關閘至北山嶺之局外地。
一、內口河流即內港。
一、對面、靑洲、氹仔、過路環、大小橫琴、舵尾等島並及附近小島。
一、連島及各島之水界。
宣讀訖,高大臣謂葡國之意願,與中國所永認權利,大相懸殊,至於屬地,當在連島中查明,因此當先行查出原與葡國租界之面積,並謂彼此意願相懸至此,應稟明政府辦理。
馬大臣謂貴大臣所云原租界一節,本國實未知其事,定界之事,當具有確實憑據方可,舍此則別無辦理。
高大臣答云於下次會議,另具說帖,證明其事。
馬大臣復謂,貴大臣所謂難以承認之事,或因本大臣請商各條辦法理說不足之故,然本大臣已另有說帖,以備聲明所定劃界辦法之原因。於是,馬大臣將第二說帖取宣讀訖。
高大臣請將下次會議日期节暫緩訂定,以說帖尙須時日翻譯以硏究也。
是日十二點鐘散會。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5-17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三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六月十七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八月二號,在香港會議。
早九點半鐘開議。大淸國欽差大臣、大西洋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時原班隨員齊集,先將第二次會議之案宣讀畢。
高大臣即將法文議案第三頁所載Concession字意申解,謂按之中文,係屬租地。
馬大臣謂貴大臣所云租界一節,業已聲明,葡政府實未知其事,今除重行申明外,合再申明。貴大臣將Concession字意解爲租地,在葡政府實未知其事。議案經此聲明之後,始行核准。
次翻譯官伯多祿,即將高大臣答復上次會議時馬大臣兩說帖之演詞,口譯葡文、漢文。
馬大臣謂俟筆譯後,再行詳細對答。總之現所當爲之事,即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及理斯波阿草約,分淸澳門及其屬地。高大臣亦贊成此意。
馬大臣即將下開各條宣讀:論辯澳門屬地,以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爲斷。
一、查實得地之法,有戰勝而得者,有讓與而得者,有逐漸開拓而得者,有居住而得者,有曆時久而得者。
二、無一正當憑據,足以指明澳門及屬地,係中國讓與大西洋者。
三、自一千五百五十七年,西洋人驅海賊鄭芝龍,遂居澳門,已三百五十年久,一連居住無間,此三百五十年內,經一千六百二十二年荷籣人,及一千八百四十九年中國人,兩次攻打澳門之事,均西洋人獨力自行守禦。
四、西洋人居澳門如此之久,各國均已默認,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國更已明認西洋永遠居住。
五、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和約,聲明中國堅允在理斯波阿京都預立之草約,指明澳門及其屬地。
六、但和約內未有載明澳門爲何,屬地爲何。
七、然亦不用定明,而人人都知澳門是指澳門土股,屬地是指附近各島及海面。
八、各島從前全屬荒無人居之地,自西洋人管理保護,乃漸有居人,西洋人爲保守澳門故,不得不管理各島。
九、管理各島,西洋人全有主權,所以氹仔、路環、靑洲設衙署,派官員,施行治權,歷時甚久。
十、灣仔在澳門對面,得西洋人保護,東邊已漸興旺,因其對近澳門,故由澳門官兼治其地,乃中國官時時有侵樓〔權〕之舉動。
十一、舵尾及橫琴,其東北邊長時係西洋人管理,其西邊中國亦有時管理之。
十二、所以上列之各島,全係澳門屬地,按照地理圖,實聯合而成爲澳門,盡歸西洋人所管轄,西洋人爲保守澳門,即不能不管理各島。
十三、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之後,中朝聽信前任粵督張之洞大人及其屬下不知情形之官員及各生事之會衆,忘〔妄〕稱以澳門土股之地,一半係澳門,一半是屬地。
十四、如上所稱,則澳門屬地,祇有各村,各村乃西洋人居澳之後,漸漸成立。一邊爲一千五百七十三年中國所建之關閘,一邊爲一千六百二十二年至一千六百二十六年時,西洋因防禦荷籣人所建之城牆,今若照所說,是直以其中一帶之地,指爲屬地耳。
十五、如上所說,故中國官動謂澳門屬地,不是港口,不是海面,不是各島。
十六、最可詑者,澳門爲西洋殖民地,有管轄之主權,所以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國立約,特爲求本國協助徵稅,本國允之,以是中國所得利益甚大,乃本國之所施於中國者,利此〔益〕如此其大,而中國之所以報酬本國者,乃在將澳門減少其地。此何道理,明白和約者,當知其不應若是。
十七、按照萬國公法,凡兩國立約所用之文字,如何解釋,則有三端,一文義,二人民平常稱謂之意,三不是用約內一條之意,而是用約內全文之意。
十八、按文義,一物不得謂之屬,必另有一物附之者,乃得謂屬,所以澳門土股,無論北邊南邊,實不得分之而強指爲屬地,必另爲一地,乃屬地也,且和約各屬地字樣,亦並非單指一處而言。
十九、人民平常之稱澳門屬地,即指附近各島及海面。
二十、和約所謂屬地之字義,若果有除去各島及海面之意,則和約之第四款,直是無用,蓋各島及海面,爲中國所有,非大西洋主權所管轄,則中國不必要求本國協助徵稅,本國亦何由應允協助中國徵稅。
二十一、所以按和約意義,顯見所謂屬地,實不是如現在中國官之所指澳門土股之一半。必是各島及海面也。
二十二、解釋和約,須用忠心,且不能僅依字面,必須指出其意義。
二十三、立和約之時,中國於所謂屬地,若是別有一意,非人人所曉,澳門向來實有此屬地之意,亦非文義所解屬地之意,亦非平常各人所稱屬地之意,亦非常時兩國往來及商量定界所聲明屬地之意者,中國果有此意,應當於立約時聲言,俾本國知之。
二十四、若立約時果先聲明者,則約內所訂協助徵稅之事,斷不成議,但是本國所允協助徵稅之事,中國有大利益,多收稅至八百萬兩之鉅,中國爲有此大益,故立約用屬地字樣,所以屬地之字義,今必須用眞實正當之意以解之。
二十五、中國認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認字之意,當如何解之,當照約內所出之意及文義,及平常各人所用之意,及字面字義,及彼此守約之信心以解,故所認者,認澳門全土股,與夫屬地之認島及海面也,且約內並爲聲明澳門土股,一半爲澳門,一半爲屬地。故該認字,並無此等各法,有萬國公法之書可憑,話爹唎所著之第二冊二百二十六頁,爾喏嗄所著之第二冊一百一十四頁,均云何時有聲明之意,或該當有聲明之意,聲明之時,則算爲實。
宣讀訖,兩大臣即互相爭論。高大臣謂澳門屬地,即連島上城牆之北,三巴門、水坑門外之各村,並謂應劃之界,即在是處。馬大臣謂澳門連島,自關閘起,均係澳門一城之地,其間並無所謂屬地。所謂屬地者,即在上次會議時,兩說帖中所指明之各島及水界,並謂現應劃之界,即海島及水面而已。
後彼此以島字在條約中未曾明載,遂起爭端,嗣因彼此須硏究說帖演詞,即擱起,至下屆會期再議。
十二點鐘散會。下次會議訂定六月二十四日,即西曆八月九號。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8-22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四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六月二十四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八月九=2200
早九點半鐘開議。兩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時原班隨員人等齊集。
先由高大臣交出說帖兩件,即由翻譯伯多祿口譯葡文。
譯訖,馬大臣謂:本大臣甚幸貴大臣與本大臣彼此相投之處,已有數端,雖區區數事,已屬難得,並謂日久之後,將此事再行詳細硏究。可望辦至如衆人所願也,又謂俟將兩說帖筆譯之後,再行答復,惟內中一節,當先問明,即貴大臣所謂被葡人撤毀之村莊,係在何處?
高大臣答以龍田、旺廈兩村。
馬大臣謂該村在連島之上,其間屋宇甚多,未聞有撤毀情事。
高大臣謂本大臣所云,係指明因築馬路被毀之民屋。
馬大臣謂此因公益遷徙,在法律所許,但給業主補償之費。
馬大臣復謂貴大臣上次會議之說帖,所述關繫兩國和誼之處,深合本大臣之意,即取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詳細硏究,以爲劃界之方準,本大臣亦表同情,又謂此事在中國固關有衆論,即葡國凡關於土地之事,輿論頗多。
後馬大臣取說帖一件宣讀,即答復高大臣上次會議時兩說帖之件也,因彼此均有說帖,尙待翻譯。
十一點半散會。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22-23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五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七月初六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號,在香港會議。
早十點鐘開議。兩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原班隨員人等齊集,惟周參贊因病未到,先將上次議案宣讀,並行核准。次由翻譯官伯多祿,將高大臣答覆馬大臣第三說帖之說帖,口譯譯訖。
馬大臣謂,本大臣當將交出說帖一本,不但用以答覆貴大臣以前之說帖,並可答覆適暫宣讀之說帖中之多款,於是即將該說帖宣讀。
高大臣謂,無人不知葡人因通商來華,即中國與歐洲通商,亦葡人最先,是其確有此榮譽也,並謂深知葡人意在欲保全此榮譽作爲紀念,但其欲照條約所載允許之地外,另圖擴充,則不知其用意矣。馬大臣答謂,本大臣並未於葡國管轄所有土地外,有所要求,並謂本大臣所謂葡國土地者,即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所承認居守管理之地。
又覺就條約詳細硏究,以爲辯論範圍,甚爲妥宜,惟屬地字意,不能與貴大臣同樣解法,蓋其與葡英原文,均不合符。
又謂貴大臣於說帖中所引用解釋屬地之字,與理斯波阿草約之字,絕然不同。旣當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硏究爲憑,馬大臣即將第六說帖宣讀,內中所載,專爲解明條約之意。馬大臣又出一說帖,即第五號說帖也。
因彼此均有說帖,尙須翻譯及硏究,故未定下次會議日期。
於十二點鐘散會。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23-24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六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八月初二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九月十五號,在香港會議。
早十點鐘開議。兩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時原班隨員等齊集,周參贊亦到。
先將上次會議議案宣讀並行核准後。高大臣即交出說帖三個,以答復上次會議馬大臣所授之三說帖,即由翻譯官伯多祿口譯葡文。該說帖中有云:中國曾於光緒十三年後,在旺廈及澳門各村收納錢糧。
馬大臣謂此事顯與實事反對,查所有地鈔,無論立約前後,向歸澳門收納。一切均如歐洲現行規則,並係遵照葡國定章,又謂於一千八百七十七年,澳門總督曾經捕其至澳向民間勒收鈔銀納繳香山前山官員之華人監禁,並謂貴大臣若檢閱是年該總督與粵督來往之公文,即可知之。且望貴大臣以後不再因中國在澳門不實之主權,而再執意於偶然故犯暗行之舉也。本大臣雖除一千八百七十七年之公文外,再未見有同類之案件,即使其再有案件,本大臣可告貴大臣以澳門審判廳曾當照律嚴辦而已。
言畢,仍將高大臣說帖續前翻譯。馬大臣對於內口水泡一節,辯謂該處水泡,均由內口葡員所設,並非以分劃界限,僅以爲停船之用,該水泡係澳門政府所有,故得將其遷移調換,並任所欲爲。又謂該口縱橫,久已全歸葡人管轄,並無一介華官。
又謂本大臣當將各種案件,呈諸貴大臣,內中有該水師官報單一類,刊印在立約前官報中,有中葡文字,於此可見葡國主權,不僅於內口之水界,且及於對面山沿邊一帶,當其時該口水師官,即現今在場洗那梯也。中國與葡國旣經立約,並有他項允從,無非關於澳門內港歸葡國管轄之事。查葡國完全居守內港,歷數百年之久。中國官員,毫不干涉。乃至今日,忽謂內港歸於中國,本大臣不明其故。
此後翻譯伯多祿,又將高大臣劃界辦法一端口譯。馬大臣先將其答復高大臣上次所授之第七號說帖宣讀訖。次復言本大臣不但不能允如貴大臣所請,且以此爲有損葡國權力,而對於貴大臣之劃界辦法,使葡國撤回葡人所築炮台之上國旗,變易其地之主權,惋惜之情不能不達,並謂此地歸葡,萬無可疑,如此種辦法,祇可謂爲索取已失之物,旣非劃界辦法,亦非勘界大臣之務也。
旣因高大臣請馬大臣就近其所謂合宜者說出,故馬大臣對以澳門連島及內口並靑洲、氹仔、路環及其水界屬葡,出於應議之外,而彼此爭執之地,實在對面山及大小橫琴各島。
高大臣仍力持說帖之言,謂所應辯論,祇在澳門全島、靑洲、路環、潭仔之上,其餘水界島嶼,全係中國之物,葡國不宜在此有所希望。
高大臣擬辦法,使葡人於潭仔、路環島上所已建造之地,可以留用,並請稍容時日以思之。
後高大臣又交出上諭三道,前山官員所定章程二具。
於是即散會,因彼此均有說帖尙待硏究及議復,故未定下次會議日期,是時已午後一點鐘矣。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25-27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七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十月第九號,在香港會議。
早十點鐘開會。兩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時原班隨員齊集,周參贊因丁內艱,以後不克與會,現以廣東候補知府陳柏候接充。
先將上期會議議案宣讀,並行核准。馬大臣即言本大臣因周參贊突遭事故,致使離開會場,先達其惋惜之情,且爲陳參贊道賀。
高大臣交出說帖一具,即請翻譯官伯多祿口譯葡文。查該說帖中有云,暫將往事擱置不提。馬大臣即申言,照此辦法,本大臣亦表同情,並本大臣已屢起此議。
說帖譯訖。馬大臣謂本大臣所求者,皆以定局之事,及有據之事爲憑,並以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爲根據。且常按該約之第二條、葡京節略第二條爲方針,蓋條約第二條,即引用此條也。又謂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訂約,中國已承認將葡國當時所有之地,歸其據住管理,故當就此劃界,不得更變。
高大臣謂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第二條,華文與葡文意思不同,又謂葡京節略第二條華文譯稿,與英葡文稿意亦不符,並屬地字樣,意極含糊。
馬大臣答云,照此則當遵照該約第五十三條,以英文約稿爲解。並謂本大臣當請貴大臣究心和約第二條,於勘界問題,至有關繫。該條係屬承認葡京節略之第二款,查該節略,僅繕有英葡文字兩稿,均經中國代表簽押,並無中文得以更變其中毫末。故一千八百八十一年和約第二條,不得以中文爲準,蓋其即允准未有華文之節略中之一款也。
馬大臣仍就高大臣說帖辯駁,堅持靑洲、氹仔、過路環縱橫,實已完全歸葡佔據管理,其間始終歸澳門政府施行一切地方政事,爲一國獨管之據。
高大臣謂據本大臣所見,僅能以葡人在該三島已經建造之區,視爲葡人已佔之地。
馬大臣交出第八說帖,以復高大臣九月十五號會議時交出之三說帖,復將其第九號說帖宣讀。
於是十一點半鐘散會,未定下次會議日期。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37-38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八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九月十七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十月三十號,在香港會議。
早十點鐘開議。兩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時原班隨員人等齊集。
先將上次議案法文案稿,及中文譯稿核准,當經伯多祿加語聲明並簽字,即由馬大臣蓋押,將聲明之處照准。
高大臣交出說帖一紙,隨由伯多祿口譯葡文。查該說帖中,有言葡人在諸島中,有施其暗佔之術者,即屬侵犯條例。馬大臣謂前已一一表明該島之佔據,在立約前甚久,立約之期,實在佔據之後,葡人就其佔據之處,按照條約施行其管理地方之權,故無從以此作爲侵犯。
該說帖中,又決言香山居民,不願澳門港口屬於葡人。馬大臣聲言,本大臣非與香山百姓議事,乃與貴國政府磋商,有欽差大臣其人爲其代表,不必問及其水道是否利於香山,抑於何人有利,惟知其已屬葡,亦惟葡國有管轄水道之權耳。
馬大臣謂貴大臣言內口及附近水面不屬葡國,本大臣深爲詫異。並謂本大臣及本國政府,決以爲當日應允命使勘界之時,專爲查勘轇轕地段,何處應屬何國,妥爲分辨,即對面山及大小橫琴是也,若葡政府預料貴國政府言及澳門各島並水面不屬葡國,則必不應允會勘此界,蓋知中國之意,不在勘界,而欲索取舊地,實屬無理不公道之嘗試。又謂貴大臣今所言,全與貴國政府及爵位最高之大臣之言相背,今貴大臣所聲明屬諸中國之水陸土地,屬經貴國政府及高爵之諸大臣承認統歸葡國,此事前已多次證明,今再呈出後開案件一紙,以爲證據。
按辯論界務之間,高大臣屢將各種條約中已經中國官員承認有據諸端,並爲年久已定之局,均置諸一旁,而固執不肯以關閘爲澳門北方之界,並港口及水面爲葡國之物。馬大臣前已呈有許多憑據,今又想得數款如下:
一、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總理外務部慶親王,致葡使署照會,承認關閘以內爲中國土地,可見關閘爲葡土北方界址,無可辯駁,與貴大臣所執意見,大相逕庭。
二甲、光緒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瑞督致澳督照會,稱准海關監督來文,謂查中國律例,禁米出洋,澳門及其附近亦在例內。附近者即指屬地而言,可見當時澳門,亦被視爲外國,查當已爲葡人佔據管理,故謂爲葡國之地。
二乙、一千九百零八年,中國海關報告冊內第五百七十五頁,澳門中國稅務司,睹葡屬商務之凋零,其視最要之法以爲補救者,惟有葡政府實行開濬河道,建築堤岸,及從事港口及水面內所擬興造之各項工程。據此,如澳門及其港口未經萬國公認屬葡,稅司係中國官員,必不公然出此意見。
高大臣聽畢即答云:
一、所謂光緒三十四年外務部之照會,言鐵路中國之一段,修至關閘爲止者,因欲免兩國彼此轇轕,並因中國將來勘界,應有屬地予葡,而予葡之屬地,必在關閘以內,故鐵路亦先修至關閘爲止。
二、所謂光緒元年之米禁,但言澳門附近,並無言及澳門屬地,亦未指出何處地名,因澳門與內地相連,恐奸販私運米糧,以內地附近澳門之處爲影射,故嚴加禁止。是附近一語,係指廣東內地之處,並非指澳門屬地之處,更非指澳門爲外國也。
三、海關稅務司之報告,查稅務司歷年報告,不過就商務上立言,並非行政之事。澳門葡國旣有商務,則欲救澳門商務之衰落,自非開河道通航路不可,此均係就事理上,爲葡國設想,究竟葡國有無開河之權,稅務司固未暇計。蓋在商言商,稅務司爲應盡之言,豈得以此爲水道屬葡之據。
高大臣復云,葡國要澳門港口及其水界,本大臣不見有絲毫利益,而連島已足敷葡國商務之用。
馬大臣駁云,澳門港口,關於保存澳門密切關繫可指之處甚多,但現在之問題,在利權而不在利益。
馬大臣即將其第十說帖宣讀以答復高大臣上期會議所交出之說帖。
於十二點鐘散會,未定下次會議之期。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28-31頁。
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九次會議簡明議案
中曆宣統元年十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九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號,在香港會議。
早十點鐘開議。兩國欽差大臣,各帶同上次會議原班隨員人等齊集。
先將十月三十號會議法文議案宣讀並核准後,中文譯稿經伯多祿加詞聲明,並行簽字,即由馬大臣蓋押,將聲明之詞照准。高大臣不願發言。
馬大臣謂本大臣觀察往時會議情形,並中國報紙所載廣東社會現象,及貴大臣末次說帖決言各節,合當聲明如左:
界務開議已四閱月,貴大臣屢次申言極願得一公平解決之法,以了彼此奉命辨理之事。即本大臣一方面所交出應劃界線各處,作爲劃界範圍,均不出葡國歷代以來管理之地,足見本大臣並無絲毫擴張土地之心,如爲保固澳門起見,並援引歷史所載前此佔據之跡,儘可廣加要索,本大臣僅求些微土地,且大半皆係毫無價値之地,又爲葡國實行管轄治理佔據之所。本大臣所求,原僅止此,其初即經聲明願稍退讓,其後復願將對面山大小橫琴爭執之地,彼此分轄,以期保守葡國屬地,而使永遠不生轇轕。因此,本大臣始求之地,至此已退讓一半,豈非和平遷就之憑據乎?
詎料貴大臣於本大臣謙讓之意,略無相就。且大相反對,議論之間,貴大臣固執不肯承認葡國利權,並不肯承認葡國至爲顯明之屬地,如所有炮台山之處,其上從朝至暮,高懸葡國之旗,已歷數百年之久。
各島口岸水界,爲澳門最要之區,貴大臣亦不肯作爲葡有。查葡人所以創設澳門,實職此故,非此則澳門屬土,無異堅禁之所,必爲中國有意氣之官員,及海寇所雪〔侵〕害。
貴大臣於勘劃界務最無可疑之處,一意推辭。復於所爭執之地,不肯分轄,獨欲將歷來確歸葡國之水陸各處,盡欲索回。
貴大臣要索之地,乃中國各行政官所承認爲西洋之屬者,且將北京政府明定之和約,及已經畫押之條約,並各種經北京政府、歷任粵督曁各大員允准之合同等件,均置諸不問,亦不體諒葡國十代經營之力。
本大臣體察貴大臣最後之各說帖,語意隱惑,於廣東各社會放肆之言,本大臣良用惋惜。惟各社會外冒維持政府、維持勘界之名,任意妄言,實爲向來所未見。反將無根之事,在自治會宣佈,登諸報紙電報,使之佈散,又派人前往近澳各鄕演說,激動鄕民對葡國之惡感。北京政府及省城官員,並不禁止。
貴大臣第十說帖內容,爲辭甚決,毫無通融之意,不獨不認葡國在澳門之權利,並不認葡國在澳門最要之港口,本大臣因此知澳門及其屬地之界務,不能援引年久定局之案,及照條約意義,盡心解決,以便利兩國界務政策。本月四號,本大臣面告貴大臣,擬勸本國政府將此問題移歸公斷,並請貴大臣亦勸貴國政府移歸公斷。本月八號,貴大臣面稱不能照辦,除照舊商議外,別無辦法。
本大臣揣度情形,並察閱貴大臣第十說帖,似無和平辦法,祇有索回原地之意,則續議毫無所用。惟復敦請貴大臣仍以公斷勸貴國政府,本大臣現已勸本國政府矣。似此辦法,實委解釋兩國齟齬最光榮最合式之法,於兩國交際,實有裨益。
如貴大臣能勸貴國政府照此辦理,則兩使所辦之事,不爲無益,即貴大臣迭次願望和平辦理,亦可以達其目的矣。
此次彼此在此會議,來往交際,貴大臣公忠,至爲可敬,即彼此所帶參贊隨員人等,本大臣亦均致敬禮之忱,翻譯伯多祿以退位人員,猶願就其所知,隨同辦理,本大臣尤特嘉許。
本大臣請貴大臣將所有彼此勘界人員,在英屬居住,承香港總督優待,感激之忱,載入議案。
高大臣答云,據貴大臣頃間所論,甚似持之有據,言之成理。然本大臣不能不切實聲辨者,其在潭仔、路環兩島,葡國尙有佔據形跡之可言,然焉能以佔據有跡,即包括全島,至於對面山、大小橫琴等處,葡國實無絲毫佔據之跡,乃先則肆言要索,後則姑允分轄,豈非至今尙存多索廣取之計,謂爲通融遷就,本大臣斷不承受。
至於內河海道,爲前山出入所必由之路,如中國無海,何以有海防同知,即現在界務文案莊丞其人者。此缺設立已久,時時與澳門官界文書往來,均用海防官銜,從未聞葡人有不承認之事。如謂內河全屬葡國,則此海防同知,豈非虛設,有是理乎?
本大臣自知德薄能淺,其誠心不足以感動貴大臣,使其降心相從。祇有呈請政府,另易賢員,與貴大臣續議,尙有解決之日。
惟是本大臣亦有忠告之言,傾心相告,兩國向來和好,此次派員勘界,無非爲了久遠轇轕起見,自應力求善法,始能永無齟齬,若葡國過佔便宜,中國吃虧太甚,便恐永無相安之日。
國民議論政事,本有自由之權,其稍出範圍者,政府及地方官,無不禁阻,此處土地,誠不足寶重,惟民情實不能不顧,如有後患,豈爲兩國之福?本大臣之所以堅持者此也。尤望貴大臣善體此意,於河海二處,極力退讓,以期解決。
本大臣不能在此與貴大臣續議此案,已覺慚塊,未便勸請政府移交公斷,祇能將今日貴大臣決去情形報告,由兩國政府另籌辦法,應請貴大臣靜候貴國政府訓示辦理。
此次議雖不成,係屬華使無才,於兩國政府交誼,未嘗稍損,貴大臣公正和平,即在場參贊隨員人等,亦能彼此和衷討論,本大臣深爲敬佩,伯多祿通達中葡法三國語言,遇事口譯,囊〔襄〕助良多,實堪嘉美。
至於香港總督,竭盡地主之誼,意誠可感,尤爲本大臣與貴大臣所共表同情者也。
此後馬大臣復謂本大臣兹已毅決歸公斷之法,諒本國政府必能酌度其意,俾使貴國及各友國知葡國之所求,僅欲使之承認葡國權利及誠心照約實行。
兩國欽差大臣同意將會議停止,並將停止辦法報告本國政府。
十二點鐘散會。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31-35頁。
華使演辭
中國使臣承葡國欽差大臣面授兩次說帖,及面陳意旨,深知葡國於勘界宗旨,頗有誤會,不得不明白聲辨,以期兩國永固數百年之和好,而免他日有測之爭端。在中國使臣之意見,葡人助捕海寇,中國曾以澳門之地,租賃葡國通商,以博大利,酬報不可謂不厚,中國仍有主國之權,故每歲均收取葡國租金,而葡國因此於歷史上,亦得顯榮之名譽,豈料葡國以義始而利終乎?其後因葡國違繳租銀,又復侵佔三巴門、水坑尾門、新開門圍牆以外諸鄉。適中國有鴉片稅務之約,是以情願將租界原址以外已佔之地,酌量予葡,是以有光緒十三年葡京之節略,及中葡之條約,允許澳門及其所屬之地,爲葡國永遠管理,其所謂屬地者,旣諸門以外之地也,於隔海毫無干涉。其所謂各守現時情形,彼此均無增減更動者,係指諸門以外已佔之地,未定界以前,如龍田、望廈等,尙未屬葡,不必折改,亦不得增置之謂也。以故約中未嘗提一海字,及一島字,則可知屬地應於澳門本島上陸地各村莊中求之,而不能於此外更有所要索也。在保固澳門,自以有海有島爲宜,而保固香山,豈不以有海有島爲要乎?其地千數百年以來,原在中國版圖,中國豈能舍其自有之利權,以與葡人?無論公法無此義理,即事實亦無此辦法。中國使臣,實願葡國欽差大臣深明此意,就陸地上求屬地,則當先將租界原址考察明白,然後再議陸地上已佔之各村界址,何者應歸葡國,何者應歸中國,從此永遠相安,不至復至誤會冲突之舉,實爲中國使臣之所厚望。再若如葡使者現畫之情形而言,則當立約之時,祇須將應與葡之海島海界,一二登出約中,一言即定,何必復有此番勘界之舉?其所以不能於圖中定界者,則因澳門以外之地,早經葡國拆毀,不加重勘,無以辨識故也,尙望葡大臣明察。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35-36頁。
華使第一說帖
按照中外歷史,澳門一區,係前明租與葡國者,本朝因之,每歲納地租五百金,至道光廿九年始違背不納。是澳門原爲租借之地,而非佔據之地,此爲古今萬國所共知而不可掩者,當爲勘界兩大臣應悉,尤爲華使所必欲聲明者。旣係租界,其地之權,自爲主國者所操,非經主國明認,不能有更變之事。其餘各島,亦係有主之地,與澳門同在中國版圖,千有餘年,旣非無主之地,何能任便佔據?
查澳門原址,西北枕山,高建圍牆,東南倚水爲界,小門三,曰小三巴門,曰沙梨門,曰花王廟門;大門三,曰三巴門,曰水坑尾門,曰新開門,此爲澳門租界,有志書可考。界外民居田土,光緒十三年以後,尙有在中國完納稅糧者,斯時主權尙在中國,更何論乎從前?至各門之名,皆係中國名詞,並可以徵係屬中國所建,並非荒島,亦並非建自葡人。
無論其初,葡人來此,是否有心佔據,惟其地旣爲主權所繫,未經主國允認,亦屬無效。况澳門租界之名,萬國皆知,其餘各島,並未租與葡國,更何得爲葡國已佔之地。
中國土地,省屬於京,府屬於省,縣屬於府,鄉屬於縣,村屬於鄉,小屬於大,從無此島屬於彼島,大島屬於小島之例。
自光緒十三年定約之後,澳門始成爲葡國管理地,其初則係租界,約中實許澳門有屬地,其屬地祇應於租界外各鄉村求之。蓋其屬地,萬萬不能出於本島之外也。
是以條約,僅允葡人永遠管理澳門及其附屬地,未嘗一字言及於島,如果隔海之外,可作屬地,抑或中國允葡各島,則島字早已現於條約之中矣。試問條約之中,何不曰中國允許澳門及各島爲葡國永居管理,豈不簡明易曉,必曰澳門及其附屬地,則附屬地必非群島也明矣。條約之中,亦未嘗牽及海字,則海權亦非葡人所應有。
澳門與群島,旣非佔據之地,條約所允,又係澳門原租界及其附屬地,則葡國欽差大臣所援引各公法家之言,均屬無效。
若謂澳門非賴群島及海道不能圖存,則中國之香山縣,非有海道與群島,能圖存乎?豈有主國所恃以圖存其州縣者,反以予人,世界上必無是理。
至於關閘以北,作爲中立地,乃係葡人一面之言,中國何時曾經允許?龍田、望廈各村,光緒十三年之後,尙在香山縣完糧,詞訟亦係香山縣管理,戶口亦係香山縣編查,該鄉村等尙未能列於附屬地之內也。
中國幅員之廣,一縣之大,彷彿一國,所設行政官極少,豈能處處有官?若如葡國大臣所言,各島未有中國行政官員,便爲葡國所有,則中國似此之地,隨處皆有,不幾皆將爲他人所有乎?至於外人無理專擅之行爲,爲中國所不及覺察者,何得便爲放棄主權之據?况澳門前明已有司官,本朝改爲縣丞汛弁亦多,灣仔亦有防汛,何得謂無行政之官?且各該島中,常有師船停泊,來往偵探,並常有兵勇駐紮,或此處設備,而彼處撤防,或此處屯兵,而他處遣勇,事所常有。何可以無長駐之官,即爲放棄之據乎?外人之在中國設立學堂、醫院者,所在皆有,若認學堂、醫院,一經外人建設,即爲侵佔之地,則中國無完土矣。
香山縣屬各島,中國無時不施其治理之權,祇有靑洲、潭仔、過路環,曾有葡人無理佔據之跡,除靑洲外,其潭仔、過路環二島上,葡人所佔之地,亦尙無多,而此三島中之佔地,中國皆未嘗承認爲葡人應得之分,時時有告不服之言,祇因勘界後即可取還,故不欲以暫時之局,致啓爭端,未可以一時之容忍,遂謂放棄主權。
而各島旣均在中國版圖之內,約所未允者,無論何時,皆可取回。兩國旣有勘界之議,故不必因細故失兩國之歡。
約中所謂暫時情形,不得增減變動者,蓋因指關閘以南之地,葡入人所侵佔未定以前,姑任其不必更改,亦不得增置,與中國主權所轄各島無涉,在葡國一方面,於關閘之南,已不得變動,則在關閘以北者,更不能有所設施。乃葡國於各島之上,常欲違約展其權力,反於中國照常應辦之事,動多阻撓,強謂其不能增變,以致人心不服,積憤至今。
十三年以後,葡國之所增變者,如築靑洲之堤,收蠔田之稅,阻中國兵船之停泊灣仔、靑洲等處(此皆十三年以前原有之處),屢欲於各島上嘗試建設屋宇兵房,以侵中國主權。其餘若勒鈔,編門牌,拿漁船,縱偸漏,種種侵犯,指不勝屈。銀坑淡水,輸給澳門,係鄰邦應盡之義,何以得此義務,便爲侵佔之據?又何得以澳門無水,便須侵佔此地?如鄰國之地,不能出產米麥者,豈亦須割讓一膏腴之地乎?
各國兵船出入,澳門開砲行禮,爲澳門有砲台,中國未有砲台在彼之故。中國兵船有時不泊內河,實因和平官憲不願因此而生轇轕,亦曾聲明不得以視爲放棄主權。
至於拘犯,祇因過路環上有葡國違例之砲台在彼,欲免一時之大交涉,及一切誤會事故,有時在彼處有協拿之舉,並非承認葡國主權。
澳門行政案據,係屬不合例之案據,中國未能承認,華使便可以勿庸取閱,至於中國於各該處行政事實,亦不必証出,因各該島在中國版圖,已爲絕之憑據。
中國無須於澳門界內借用行政義務之權,是以自立約迄今,未嘗在澳門設立關卡。
中國不能不顧民情,蠲棄百姓,甯失庫款,不忍棄地。
光緒三十年草約,未經呈部考核示,未奉硃批核准,其中有無誤會之處,勘界大臣,可不必深求。
香港、九龍情形,與澳門不同,時勢亦不同,亦不能援以爲例。
中國使臣之意見,欲願兩國永遠之平和,惟有照約勘界,就澳門本島中,詳細勘畫,此已大拂輿情,然爲約允之事,中國勘界大臣,不能不擔此責任。至於此外之要求,非華使所敢預聞。葡國欽差大臣名望素孚,必能與華使具有同心,求實事而不務虛名,願久遠而不貪目前,勿望石田而生惡感,照約辦事,實爲兩國大臣之幸。至於海上輪船之出入,日用淡水之接濟,中國應如何盡其義務,始與澳門無礙,當於勘界之後,另訂新章,以爲兩國永好之據。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36-40頁。
華使第二說帖
(條復葡使第三次會議之說詞)
一、澳門實係租借地,與戰勝、讓與、開拓、居住、及歷時久遠而得者,迥不相同。
二、凡事有灼然在人耳目,列史所載,環球皆知,則不必有憑據。年代久遠,憑據可以湮沒,事實不能掩蓋。澳門係中國借與葡國居住通商,歲納租銀,無人不知。其屬地自光緒十三年立約之後,始允歸入澳門,以前亦不在租借之內。
三、澳門租借已久,葡人因保守租借地,而與外人及中國土匪交鋒則有之,至於與中國國家爭戰,未之前聞。
四、葡人借居澳門,各國皆知,至光緒十三年,始允葡國於澳門有管理至權,及其屬地。
五、意見相同。
六、亦相同。
七、旣不定明,何以人人得知澳門是全島,屬地是附近各島及海面?旣已知之,何不定之於條約之上?
八、各島從前爲荒島,其說不確,蓋澳門前朝有汛官,本朝有縣丞,灣仔亦有汛,如果無人,何以設官?如果歸葡管,何以道光年間澳門尙有官,灣仔至今尙有汛?
九、中國何嘗允許葡國有管理各島之全權?如葡人於氹仔、過路環設有衙署,亦不外濫用其權耳,且此兩島上,暗佔之地極小,何得以爲侵佔全島之據?更不得以爲侵佔大小橫琴及對面山各處之據。靑洲十三年之後,尙在該處違約修築堤岸。
十、對面山全島,本在中國版圖之內,中國無時不有主權,主國之設施,反謂爲有時時侵權之舉動,誠堪詫異。
十一、大小橫琴等處亦然。
十二、以上所列各島,全在中國版圖之上,歸香山縣管轄,葡人未得中國國家明允,無管理各島之權。
十三、中國立約之時,必知何者爲澳門,何者爲屬地,斷無含混立約,何必聽屬下之言?而澳門租界原址,係在城牆以內,有志書可憑,志書斷非因將來有勘界之事而預設者,則屬地必係門外之地。
十四、如各村果係葡人居澳之後成立,則其人民爲葡國招徠之人民,其必厚感葡人而歸附於葡可知。何以詞訟華官聽之,賦稅華官掌之,罪犯華官治之?城牆係葡人承華官之意而建設者,如係葡人自建,其各門之命名,何不用西字,而用華字?至各村落如果係葡人招集而成立,何以復毀於後,旣招集之,又重毀之,是何說也。
十五、澳門屬地,自然不是港口,不是海面,不是各島。
十六、澳門係租借地,中國未將治外法權收回,故其管轄之權,暫寄於葡,故不得不藉葡人之助,以防偷漏,所得利益無幾,因洋藥厘稅並徵,稅款增而厘款失,查所得不能多於所失,葡國反因此得澳門並其屬地,酬報不可謂不厚。
十七、此條與華使意見所差無多。
十八、如一物不得謂之屬,前廣東全省,一物也,其府、廳、州鄉村,不算屬於廣東省城矣。澳門原址,一物也,其南環、三巴門各等處地方,不算屬於澳門矣。屬有兩義,有附屬之義,有管屬之義,相連者謂之附屬,不相連者謂之管屬,觀於華文用附屬地,不用管屬地,足以證明屬地係在相連之處,不在隔絕之處,屬字用多數者,因其不止一村故也。
十九、人民平常之稱謂,何嘗指屬地爲海面爲各島?海面及海島在中國版圖之內,明明係中國之地,未經中國明允讓與,無論何人,如何稱謂,均算不行。
二十、約內之第四款,並不爲無用,蓋各島及海面雖在中國主權之內,而澳門西洋人之房屋、船隻,均次〔須〕藉葡官幫助,方易稽查,此立約之意。
二十一、條約意義果在各島,島字應現出。今無此字,必非各島。
二十二、此條華使意見相同。
二十三、葡國由租借而得管理,又得屬地,中國予地已多,斷不料葡人意不止此,葡人欲多得地,須由葡人於約上聲明之。
二十四、若立約時,葡人果聲明屬地係各島,其約亦必不成。蓋協助徵稅之事,在中國稍便而已,利益極微。縱使增稅果有八百萬兩之多,而厘金所失,未必無此數,而厘金尙可任意加增,而厘稅並徵,則不能再加厘金矣。中國因此小利,予葡以管理,更予葡以相連之屬地,實屬明白易解。
二十五、立約之時,葡人果欲多得群島,必須聲明,使中國明知而甘心與之,斷不宜含混其辭,以爲他日爭執地步。是在欲多得地之人宜聲明也。而非予地之人宜聲明也,夫島與海並非難言難明之字,條約即不曰群島以包括之,豈不宜曰已佔之島(按第三次會議時,葡官曾言前此所以不將島字出現者,實緣中國有以中間之島,未經葡國佔據之故,果爾,亦應言明已佔之島),方不至有誤會。今乃含混其辭,中國斷不甘受。公法不云乎,凡佔地者雖有顯露其欲佔之心,不足以即得主權,而主國者但須稍露其不欲捨棄土地之意,即足以堅固其主權。何况澳門爲租地乎?中國何時願棄群島與海面?光緒十三年前後,何時不因此而啓兩國之口舌?葡國因有十三年之約,中有騎牆之語,欲施其暗取之術,於是有移河心水泡之事,潛赴大小橫琴,欲建兵房等事,威迫渡船領取執照。及二辰丸案出,爭論海權各等事。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40-43頁。
華使第三說帖
歷觀叠觀次會議議案、說帖。貴大臣無非以澳門與屬地,原始由葡國佔據,援引公法,久佔即有主權,中國人復承認在後,不認澳門爲租界,不認屬地係續讓。且謂澳門是全島,屬地非本島。與本大臣所見,大相懸殊。今欲辨明是租界,是佔據,但須問及中國一向有無主權。
一、問葡國何爲於佔據地,歲輪中國租金二百餘年?
二、問葡國即將全島、群島佔據,是主權業已在握,何爲求中國承認?
三、問葡國旣有一切主權,何故與中國訂立光緒十三年之條約?
四、問葡國旣有主權,訂約協助中國緝私,有何相當之利益?
五、問葡國旣有主權,何爲與中國訂此有損無益之條約?何以未得中國允願,不能將自有之地讓與他人?
六、問中國若無主權,葡國何以認此專條?葡國何以不與別國訂此專條?中國何以不與葡國訂別處土地似此之專條?
七、問葡國旣據全島並附近群島,設官而已,保守而已,開闢而已,何必問及中國承認與否?何以氹仔路環之上,祇有些微建造形跡,餘地甚大,全無佈置?何以其他各島,並似此形跡亦無之?
八、問葡國旣已佔據,則澳門自爲中央行政機關,何以歷來華民詞訟,可歸香山縣審理,民人自行投訴無論矣?何以在澳門犯罪之人,葡官有逕行移送香山縣辦理者,試問中國若無主權,能如是乎?
九、問華官何以得在澳門張貼告示?
十、問從前中國。大皇帝諭旨,及廣東督撫所定章程,葡人何以照行惟謹?
以上十問,不過約略言明各島實非佔據,中國實有主權,澳門實係租地,如葡人不認,是置條約於不恤,是葡人先自棄約,中國人亦將有辭矣。在本大臣之意見,中國政府捨棄前嫌,仍允照約勘界,是極顧邦交,竊願葡國政府具有同心,以期和衷解決,按照約章,持平辦理,無作意外之要求。約章言澳門,中國斷不肯不將原租界予葡管理。約章言附屬地,中國斷不肯不將連屬澳門原址葡人應得之屬地勘出與葡。約內無一島字,華使不能議及別島。約內無一海字,華使不能提及海界。至於輪船如何停駐出入,自有萬國公法可憑,葡使可以無庸顧慮。如葡國於條約之外,別有要求,則非本大臣所敢與聞。至於第三次議案內貴大臣說詞二十五款,本大臣另具說帖條答,以資考證。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43-45頁。
華使第四說帖
(答覆葡使第三說帖)
前於第四次會議之期,貴大臣交出第三說帖,答復本大臣第一、第二兩次說帖。其中雖謂租約無憑據,歲納之款,不知是何性質,然又謂年繳五百兩之款,據史人所云,有謂係地租銀者。本大臣不得不辯明此地是否租借,祇問中國有無主權。
中國之在澳門,一向實有主權,本大臣已於叠次說帖演詞,反復聲明之矣。
至謂租地無契,試問佔領何憑?若謂澳門其始爲荒島,葡人居住之時,並無管治陳跡。無論當時如何情形,亦僅能指三巴等門以內之澳門租借地而言,其自關閘至三巴門中間各地,葡人住居澳門之後,中國尙在該處設立文武衙門,海關公所。如果係葡從前久已佔領之地,何以反將設官、行政、徵稅主權讓與中國?可見三巴門以外之地,非但不是葡人佔領地,並且不是葡人租借地。葡人租地舊址,實祇三巴門等以內,可斷言者。
關閘設於蓮花莖者,不過以地勢扼要,易於稽查出入,非謂一建關閘,則關外之地,便非中國所有。中國各行省設關之處甚多,關外之地,何一非中國屬土?若就貴大臣所言,則凡屬關外之地,皆非中國所應有矣,有此理乎?且上文所言,中國設立文武衙門,一爲縣丞,一爲千總,何以又均設在關閘之外耶?試問縣丞、千總建署之地,爲中國之地方乎?爲葡國之地方乎?縣丞與千總,爲中國之行政官乎?抑爲葡國之行政官乎?可設行政官之地方,得謂不有主權乎?
城牆確係葡人所建,城門亦係葡人所開,即炮台亦係葡人所造。然按之中國歷史,從前葡人一切建造,皆係先承中國允准。中國旣有允准建造一切之權,則土地主權,仍係握自中國。
葡人居住之處,實在各門之內,有中國煌煌上諭可考。上諭斷非可捏造者。
貴大臣說帖,援引西國遠年租地法律,謂中國祇能索及租金,不能問及主權,管轄之權則隨地而易,等語。本大臣不知貴大臣所引用租約是何意見,但知關閘外至三巴門等處,係中國實有主權之地,其性質大不相同。
今日最要問題,係在澳門是否租地,中國有無主權,各門是否租界原址,屬地是否即在租界之外。
本大臣奉本國大國皇帝之諭,與貴國大君主欽差大臣照約勘界,本大臣祇知有約,不知其他。約中如言及海界,則本大臣自應與貴大臣勘定海界。約中言及各島嶼,則本大臣自願與貴大臣勘定群島。現約中但言澳門及附屬地,本大臣祇能與貴大臣求澳門之原址,及原址外之附屬地,其約外之要求,非本大臣權力之所能及。
今日本大臣係與貴大臣勘界,並非與貴國索取租金,索還租地,不必查及公法應得應失之年限。中國一向未嘗允許棄其主權,葡國雖蓄意佈局以求其暗佔之目的,中國亦無時不爭。雖公法有限期,中國亦未嘗逾限,即使租金有逾公法之限,亦祇能論於原租澳門之舊址,其租界舊址以外,均無效也。
今日欲辯明原租界及屬地者,以原租界及所屬地已由條約允歸葡國管理,至於各島及海界,中國未嘗一日願失其主權,不在洋文所謂prescription範圍也。至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實祇允澳門及屬地歸於葡國,與別處無異,並未嘗允海界及各島歸葡國管理,與葡之別處屬地無異之語。
如果葡人要海與島,則必須將海與島現於條約之上。海字島字,並非難寫之字,比之附屬地字數旣短,又復明白,乃捨此島字海字不用,而謂附屬地包括各島及海,即使葡國實有此心,而約內未列明,亦係自誤。附屬字義,祇能就連屬解說,若謂約內未載之各島,均可暗包,則約內未載之香山全縣,廣東全省,均可謂爲附屬矣,有此理乎?
譬如一錢款問題,一家願取,一家願給,則願取者,必將錢款各數逐一載明票據之內,迨至日後始能憑票支取。而願給者,亦不能不如票內所登之數點交。若票內未列之數,取款者僅曰吾有索債之權,願取不止票內所載之數,有是理乎?今日之事,何以異是?故曰立約之初,葡國即有索取各島之心,而不登載明白者,葡國自誤也。
至約上未言及村莊、城廓、租地等字樣者,因各村莊等與澳門租界舊址相連屬,即附屬地之謂,比之不相連屬各島,情形大有不同也。
貴大臣所承認侵犯六條之事,而加以訂約以前,訂約以後皆如此者,殊爲本大臣所不服。此等舉動,均在訂約以後之事,其他姑不具論。但如築靑洲之堤,十三年之前,果曾築過否?阻兵船之停泊灣仔,潛移河心之水泡至於對面山海旁,十三年以前,果有行之否?說帖所言,甚似澳門葡官十三年後之舉動,特欲嘗試一二事,阻撓一二事,以爲日後勘界爭地張本。本大臣固信貴大臣未必有此心,而澳門葡官於訂約後之更變,不能不謂之違約舉動。至於偸漏一事,固不能責備葡官代中國輯私,惟中國旣有不便之事,尤應保守此項土地。
其餘所謂香山須賴澳門保存,貴大臣之意殊厚,惟中國則自願守其土地,不願他人代我保守,尤不願以將來不可知之事,先失目前應保之地土。
中國大臣宗旨,仍與前日無異,但願照約辦事,竊願葡國大臣有同心。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45-48頁。
華使第五說帖
葡國欽使第四說帖之語,及所覆華使十問中,多矯強之詞,華使不能服從,茲當約略辯駁。
所謂租地主權,隨地而易,似非通論。澳門主權,明明向在中國,如收地租、理詞訟、設官署、查戶口、貼告示等事是也。
租地之時,地面權限,自應暫歸地主照料,如租地者對於業主不能盡職,即應將地取還掌管,如何其權能隨地永遠移易?
至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承認澳門及其屬地歸葡之後,其主權祇在原租界之內,及勘界後租界外所屬之地,與別處土地不能歸葡者,仍毫無干涉。
即如葡國欽使之言,係中國自請承認,若非葡國之對中國在地並無主權,慮將來之干涉,何必多此承認?况此承認其出於葡國之請求,或出於中國之意旨,現在無從查考。
氹仔、路環葡人所佔之地,實屬些微,不及全島百無分或二三百分之一,若將龍田、旺廈等地來相抵換,當有盈無絀,其餘未佔之地,與葡人何涉?中國自應一切收回,未能藉口於勒令華人服從一二事,遂爲管理全島之據。
詞訟之歸香山審理,非僅在十七世紀之時爲止,光緒十二年,尙由葡官照送澳門犯罪之人由中國官審辦,案據尙在,是時難言葡人不識中國風土民情。迨十三年立約以後,始無此事,即此可見葡人之未照現在情形辦理之一端,其不准中華差役前往查拿人犯,皆恃強違約而已。
第八問末句所詢之語,與答案不對,想係誤會之故。
張貼華官告示,明明有管轄之權,並非尋常人之告白可比,謂爲葡人允許,殊大牽強。
從前中國大皇帝上諭,及地方官章程,應照葡國欽使之囑,抄稿送閱,皆係當時文字,與現時所用,微有不同,但細條其中語意便悉,非僅一時破格之舉,亦非僅鄰國之尊重別國法律之意。
兹且將葡國欽使所駁華使結語,條列於下:
一、氹仔、路環,佔地極小,以之抵換龍田、旺廈,甚爲合式。
二、中國並未將主權讓人以前,上諭告示該等處可據。
三、租地即不在一千八百四十九年之後,亦祇可論之於原租界之地。
四、照約勘界,係華使本意。
五、該地如已屬葡,則不必有十三年之條約。永遠二字,似應注意。
六、條約旣未指明,自應察考條約之意,尤應查明光緒十三年以前,曁十三年以後之情形。十三以前被葡實行佔據者,理應歸葡。十三年以後始行佔據者,理應歸華,再酌度兩國便當情形以抵換。
主添置籬圍,堅固門戶之意,不得因此連業主別處之產業,盡據爲已有。葡人因曾建炮台,遂謂海陸各地,盡爲佔據,中國不能不承認。
七、約中實無島嶼、水面字樣,如何能令華使勘島嶼、海面之界?城外各地,雖未叙及,惟旣接連原租界,則自〔應〕以此各處爲屬地,方爲合宜,方爲天然道理。
八、水面不在條約之內,華使無權提議。至於內河之巡警,係屬暫時權宜之計,十三年以前,中國亦有巡船,時時梭巡,惟中國於此處無緊要利益當前,故不用警兵長駐。不得因葡設巡警,中國便應將水面與葡。
九、葡政府旣無意外要求,勘界一事,尙易辦理,葡國欽使謂決不作不切佔據時事之要求,尤願葡國欽使查明中國於水界一節,實未嘗有捨棄之意,未可以暫時權宜之情形,遂爲佔據之實跡。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48-50頁。
華使第六說帖
葡使第五說帖辯駁華使六月二十四日之說帖,今當一一答復如後:
一、租字加借者,以明非與,並無他意。
二、雖無此項契據,人人皆知歷史所載。至管轄之權,若隨地而易,則中國一向明明尙有管轄之權,在如詞訟等款是也。
三、此地旣係租地,租主自有利用其地一種之權利,中國何必駁拒?其不合例者,亦時時駁拒,如爭阻止停泊兵船等款是也。炮台則係承中國之意旨而建造耳。
中國至光緒十三年,始允將原租界歸葡,並允以屬地。
中立地,係葡國一面意想之言,中國並無允許之憑據。且言關閘以北,爲中國所獨管,關閘以南,因有葡國之原租界,故與葡分管之。華使實難承認中立之地。
前明實有華官,史乘可考,旣有華官,必有華民。
關閘縱係數日一開,亦何得以閘以南之地,非中國之地?
誌書若言無一華人,或且指原租地之內,租地以外,定有華人。蓋有華官,自不能無人,華官即華人,無一華人之說,不攻自破。
澳門係一小海腳,固指全葡而言,然何礙於租,葡之原租界祇有此地。
外洋來華通商,准居澳門者,愈以見中國之有主權,蓋其在澳門有准外人居住,並不准外人居住之權也。
廣州到澳設關,係出葡國允許,有何憑據?如果係△有主權之地,若無特別憑據,宜不能任他國之在其地收稅。
旣曰左堂,則係地方官,而非領事。
一千八百四十九年,葡人之不容華官居住澳門,係屬不合理之舉動。澳門四至旣不明白,何從以知應以關閘爲界?又何以知其原租界不在城牆之處,且不在各村莊地面?此事一有上諭可憑,二則人人皆係如此說。三無村莊之地,不能作爲屬地。各島皆是無村莊之地,何以又要求爲屬地?且無村莊之說,亦無憑據。澳門議設領事,事實有之,以此愈見前日左堂之非領事管理地方之權,華人之所以不設領事者,實欲保存其主權也。
全島與各島合成澳門,葡人一面意想之言。宣告一層,有無其事,年久不可知。左堂有無駁詰,此時亦無從詢問。至於中國若無後言,則一向何以有許多爭執之事?
管理之權予葡,旣無特別字據,所謂默認,及間接筆據,皆係葡人一面之詞。至於解犯,除在澳門外,亦係暫時權宜之舉,不得不然之勢。界務解決之後,自應一切消滅。
葡人之佔土地,其始爲暗,其後始漸漸建造。十三年以前所佔之地,自應按約詳細考究,酌量辦法。十三年以後所佔之地,自應由中國一律收回。若將氹仔、路環舊佔之地,用以抵換龍田、旺廈,極爲公道。內港十三年以前,在葡國一方面,實以浮椗爲河心之界。在中國一方面,則全河均係中國管轄。其後葡人積漸阻撓中國泊船,以爲勘界得地張本,因此諸多爭執。
至於大小橫琴、對面山,中國覺察及時,葡人不得暗中佈設,故無絲毫佔據之形跡,更無所用其辯駁。
大小橫琴,中國雖無大佈置,然時時有兵駐守其中,十三年以前,巡船來往不絕,以故葡人雖欲暗中設施亦不可得。此二島於兩使勘界,不在提議之列。至於葡警遙遙保護,乃係葡人一面之言,對面山更無庸提及。
條約內洋文語意不切,自應以華文明白之意,幫助解釋,約內英文如提及島字海字,則華文方爲錯誤,始可束之高閣。
旺廈、龍田諸村,並無歸葡管轄憑據,祇有歸華管轄憑據,有糧串戶口冊可以爲憑。其後中國不能收糧者,則因被葡官改爲道路,以致無糧可收,此亦違背現時情形之一端。
如龍田、旺廈非歸華官管轄,何以拆毀之時,居民紛紛前來控訴。
至於洋藥厘金並徵,葡國欽使但見稅款之加增,而未見厘金之損失,故有此言。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約,中國若無土地與葡,則澳門仍當爲租地,而華使可以不必更求屬地矣。
葡人立約之時,未嘗管理此地,中國之有種種管理權,已於前說帖言之矣。
讓地問題,其在租地之時,葡人自無此權。其在訂約之後,此權又爲中國可限。
華使極願照約辦理,毫無他意。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0-51頁。
華使第七說帖
兩使論辯澳門及其屬地界務之事,並未出於事實範圍之外,追本溯源,劃界方有根據,亦係葡使於第二次會議曾具說帖,首先聲明者。各次說帖,均已一一答覆,無庸重贅於此。
葡國欽使所引各項證據,當經華使電查本國外務部得復,總稅司赫德、稅司金登幹除呈葡京四款外,並無他項聲明之語,即赫總稅司所呈總署節略,亦無各島字樣,等因。似此,則赫總司所提對面山應在硏究之語,總署並無案卷可稽,則其未提之各島,更不必說矣。
在華使之意,無論總署有無此項案卷,無論對面山曾否在於考究之列,惟其復並無明文提及對面山一語,則此時對面山萬萬不在提議之列所可斷言者。
今日勘界之問題,應就赫德所呈總署之節略,考究其關鍵,以十三年以前,葡國舊佔之地爲斷。十三年以後,新佔之地,均應歸還中國。雖然,其中有可抵換方爲兩國之便者,亦當互相抵換。此爲勘界之本意,亦即勘界大臣之職分也。
葡國欽使又引英外部介紹文書,若疑華使不認金稅司之葡京節略與中葡之條約者,故引用第三國之言,以爲證華使並無此意,所爭者則在如何解釋始合條約耳。華使八月二號第三說帖所言,係指光緒三十年未定之上海草約,或且葡國欽使有所誤會。
至於葡國全權大臣與總署之節略,如總署以爲然,則當時早已議定,無俟今日始行勘界矣。是則今日勘界,應照本約上考究,不宜別有徵引,更不宜以一方面之徵引,以爲根據。
葡國大臣旣願和衷商辦,以達勘界目的,中國大臣亦當勉爲其難,當另具說帖,以憑核奪。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3-54頁。
華使第八說帖
勘界大臣之職分,在於保守兩國永遠之平和,地方永遠之治安,人民永遠之親睦,貿易永遠之利益,政治永遠之便利,華使深願葡國公使與有同心焉。
華使嘗言葡國之租居澳門,一爲中國效力助驅海盜,一開中外通商之基業,葡人於歷史上,因此頗有榮譽。葡人欲保守此名譽,得澳門以爲歷史上之紀念,此在人情之中。若思因此以擴充其勢力,則大失其來華之本意。想葡政府必無此心,深願葡大臣各體此意,則勘界一役,方有所措手。
華使前數說帖中,業已顯露劃界辦法,今當詳言於此。
澳門全島之內,龍田、旺廈各村,被佔最後,中國於十三年以後,旣收錢糧,並查戶口,則其主權,完全無缺,照理應將此地全數歸還中國。惟與澳門接壤,將來諸多不便,願以別地以爲抵換。
氹仔、路環兩島之上,確有葡人舊佔片土,原應將此已佔之片土,留與葡人作爲租界,以爲來往停留之用,惟與中國轄土相連,若不建築圍牆,以爲界限,亦多不便之處,故不如即將此兩塊小小土地,以爲龍田、旺廈各村抵換。雖龍田、旺廈,係在繁華膏腴之區,與此二處無異石田者,迥不相同,然爲兩國各有便利起見,華使願力請政府准照此法辦理,但不准〔知〕政府是否允從。
其餘各處,除靑洲外,毫無葡人居定實跡,自無庸提議。靑洲除士敏得土廠小小利益外,亦毫無關係,不如歸還華人,該廠亦係英人產業,中國可以接連承租。惟葡人所失小小租金,應如何賠補之處,另行彼此酌商。如此則澳門整然一島,一切行政治理均屬簡便,誠一舉而兩得,似爲計之善者。
如此,則葡國無擴張勢力之形,有保存榮譽之實,中國百姓必欣歡鼓舞。兩國交誼,本來親睦,如兩國人民,更加和好,於澳門實有百利而無一害。與於隔海得小小之片土,祇有虛名,而諸多關礙者,大不相同。願葡國大臣俯納華使之言,是爲至幸。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4-55頁。
華使第九說帖
葡國欽使第七說帖所列葡國種種主權之據,早經華使一一聲駁,勿庸贅述。要之澳門爲中國土地,租與葡人,世界上無人不知,萬無疑竇。何得以中國祇有小官,遂謂非中國之轄土?中國一縣之大,儼若一國,亦祇有一二小官,以資治理,何况澳門區區數里之地。此不待辯而自明。
惟現在兩使旣願和平商辦,前事可以暫擱不提,華使極力遷就,以期切合光緒十三年之條約。日前說帖,以龍田、旺廈,與潭仔、路環兩島佔地相抵,本極合法。兹再體諒葡人於兩島上所有已經建造之地拋棄爲難情形,允將該島上已佔已建之地,仍留與葡,以爲澳門與兩島上葡人交通往來停留之所,惟不得視爲屬地,其餘未經建造之一切地段,無論是否耕種,抑係荒山,均全數歸還中國,應如何分劃之處,彼此前往履勘時,再行妥議。
其餘各島,與葡人毫無轇轕,萬不必提,至於河道、海道,條約旣無明文,亦無庸議。切願葡國欽使,善體此意,勿再固執。
至於葡使所開澳督各項公文,皆係葡人一面之詞,不合法之舉動,華使難以承認。須知地爲中國之地,未勘界以前,何者應予葡國,條約旣無明文,須待中國勘界大臣指認,方能作準。未經中國政府允給,由勘界大臣指劃承認以前,無論如何佈置,如何預留地步,均無效果。
竊願葡國欽使,力求實事,勿務虛名,結兩國人民之歡心,以固兩國國家之永好,則豈惟兩使之光,抑亦兩國之幸,且尤爲澳門前途發達之模基。均望葡國欽使,俯聽忠言。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6頁。
華使第十說帖
葡國欽使第八、第九說帖所有指駁各節,仍與華使意見不合,其所解譯上諭三道,尤屬強詞。
華使第九說帖,旣已言明商量辦法,暫將前事擱置不提,兹仍暫擱置,不即辯駁,以省文墨。
惟是葡國欽使第九說帖,所稱澳門全島,內口、外口、氹仔、路環、靑洲各島及其水面,向來祇歸葡國佔據管轄,與中國全無干涉,欲得比數島及海界歸入葡國,華使難表同情。查條約原文,並未提及一島字及一海字,是葡國即在該島內暗施其佔據之術,亦屬背約舉動,中國即全不承認,亦不爲過。現因欲堅兩國和好起見,中國旣願將龍田、旺廈抵換氹仔、路環上佔地,並願將氹仔、路環葡國已建造之處,仍留爲葡國停留之所,是通融已到極點之處。若葡使尙不知中國十分退讓之心,則華使亦無權再有通融辦法。
至於外海內河,條約旣不提及,則河係中國之河,海係中國之海,自應仍歸還中國。况內河外海,均屬香山出入門戶,全縣人民生命所繫,藉以自固籓籬,較之葡國僅爲保固澳門片土起見,其輕重亦大相懸殊,是不獨中國不能輕棄主權,即香山人民,亦不肯輕棄生命。
試問區區彈丸之澳門,要許多海道何用?今昔情形不同,萬萬無人來爭此土。若因么〔甚〕麼海寇起見,則岸上炮台,已足鎭定。若果有人來爭,此土亦非此海所能保存。澳門在葡國一方面,海道實爲無用。其在中國,則爲沿邊相連之海,要害之區,斷斷不能輕棄。葡國若能體諒此意,亦必不爭。
餘若對面山、大小橫琴三大島及其附近小島,本係中國之地,葡國未嘗有佔據形跡,更無分劃之可言。葡國欽差,前日出言要索,旣出情理之外,今日出言分劃,謂爲通融,華使實大詫異。
要之兩國應如何通融互讓之處,祇應於澳門、氹仔、路環三島上設法,其餘各不在陳議之列。葡國欽使如仍以三島以外之地爲言,則勘界一役如難成功,非華使之過。
華使之所以必與葡國欽使力爭氹仔、路環上荒廢之山者,非爲寶連區區不足愛重之土地,實欲保重中葡兩國永遠之邦交,欲期永好,必使兩國人民,永無猜疑之心,而後可素諗葡國欽使智深見遠,斷不願爭此毫無利害之土地,貽留永久之轇轕,豈惟兩國大臣之幸,抑亦兩國無窮之利也,惟葡國欽使留意焉。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7-58頁。
葡使第一說帖
葡萄牙於一千八百二十六年改革政治之時,訂定行政之規則,第二條載明管理亞細亞澳門之基業,歸入葡國版圖,當經宣告萬國,均無異議。
嗣因中國以香港讓給英人,又在他處添設商埠,澳門商務,因之稍受影響。葡王即於一千八百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諭准各國在該處內外口岸通商,一律免稅。
按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號,在葡京所訂之約及在是年十二月一號北京之約,中國大皇帝曾承認葡國管理澳門及其屬地,同葡國別處屬定〔地〕無異。
並聲明兩國各派員會勘澳門界址,屆時另訂專約,但界址未淸以前彼此均不得增減更變等事。
因此葡外部大臣,商請中國勘澳門及其附屬地之界址,於本年二月八號,准劉大臣照稱,中國滿願照允。
葡國使臣,攜有以上一切案據之外,尙在近百年中葡交涉各書,搜羅多款,有至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訂約以前,明證葡國佔據其地,年代已久。葡使因爲當時彼此界限証出,以免一切爭執,致傷兩邊和好,並悉心考究其意見,應以下各條,作爲劃界根據。
一、劃澳門連島自尖角至關閘地界即關閘汛。
一、劃關閘至北山嶺之中立地界。
一、劃內港口岸界。
一、劃(拉巴)即對面山、(凡爾脫)即靑州、(太巴)即潭仔、過路環、(橫琴)即大橫琴、(唐若望)即小橫琴並及附近小島界。
一、劃澳門連島及各島沿邊一帶水界。
葡人在澳門及其屬地,殆十世之經營,始至今日中國南方通商無復有海盜之患,嗣後他國有續來中國通商,中國由是致富,實葡人創始之功也。中國又因國際上緊要問題,尤賴有葡人在此。
葡使爲兩國利益和睦及互相尊重彼此應有之權起見,甚欲中國公使具有同心,照上開各節地址勘劃界線,實爲易邀兩國政府之兪允也。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8-59頁。
葡使第二說帖
澳門及其屬地,在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國政府業已訂約永認爲舊佔地。惟屬地一節,至今未定。
但若欲實在查出初時所佔之地,並其屬地,當先察度佔地之情形。
按本國及外國史所公認者,葡人於一千五百五十七年來澳門,是時正値海盜鄭芝龍在中國南方江海一帶騷擾,葡人驅逐之,遂佔據其地,作爲經營基業。查彼時澳門連島,並附近各島,及附近水界,均在海盜掌握之中。葡人所處之地,並無管理之人,亦未曾見有中國管理之實。
於是先在該處擇定築城之地位,然並未放自海盜所奪得之各島嶼,此層宜大加注意,由此足證葡萄牙有管理澳門附近各島之權。
三百五十年前,葡人於該處之所爲,不外如今諸強之所爲,但所得之地,不如其多,旣佔據之後,自應據形勢設法保守其地。
當其時葡國所佔之地,僅澳門連島,有水陸防守,以固陸防,惟旣設城邑,則非僅有連島,足以自立,此實足以爲統屬附近各荒島之証據。
夫欲保護該連島之葡人,則必須管轄各島一帶海面,否則或遇海盜,或遇敵人,以及他種不測之事,則葡人難以保存,即城池亦恐失守,况且葡人已有甯波、泉州爲前車之鑒。
佔據已定,即在潭仔及河內設口經商,即入水最深之船隻,亦能拋錨並行船,一無窒礙。或因防禦之故,或因行船之用,而有所建設,均不能不有此相連之島。
葡人自逐去海盜之後,即將該地開闢爲殖民地,歸葡國主權。中國政府旣未嘗反對,中國官員亦未曾有轇轕之事。
直至一千五百七十三年,中國政府在澳門海峽建立關閘,以分該方面中葡交界,並在北山嶺建造炮臺一所,歸其管理,然於附近各島,並無舉動,若使中國不認各該島爲澳門之一部分,則必不如此之辦法矣。
以後藉葡人保護,附近荒島之中,漸有小村,該處居民,賴葡人之理治,得以安靜無事,有砲臺兵役,以防外來敵人,及常至該處之海盜,及至該村等,逐漸擴充,已非城中所能照管,即派員專管,並設兵勇,建造炮臺並防守之具,及管理百姓產業,相延至今。
以上創設澳門各基礎之情形。
最初創成之事、通商、設文武行政官,數百年來,實力奉行。葡國於澳門連島及其附近各島主權,層層進步,而該連島等,遂成爲歐洲在遠東最早之屬地也。
澳門及其屬地,經此種種事情之後,遂歸爲葡國主權,然亦須查究所佔之地,是否在公法所允許必須之界內。
公法第一百九十五頁,內載李氏問,如一國佔有定地,照輿地情形,收入版圖,應在何處。
當有替氏、哈氏、白氏、郝氏,並及他有名之法律家,對答如下:
如得地之人,欲復其他,不必處處盡行佔到,但佔其一部份,及有全佔之心,已足證其實有盡佔該地之據,與尋常法律分一產業者不同。蓋公法之地,旣大勢難全行開闢也。
總之平正辦法,必須有佔據之實情,祇須各處地方在佔據法權之下,即爲其應得之分,如以上所陳者是也。惟列強或因私利,擅出悖理之意見,其實此種題目,須問其實在管轄之所至,其與輿地山水形勢如何關繫,及一切舉動,是否表白佔據該地之心。
葡人佔據澳門已有三百五十年,而並無貪欲擴充其地之意,所願僅欲在海陸上一最小之地,足以防禦,以便抵禦敵人及海盜等。
葡人亦無意推廣其權力於內地,然連嶼須其四圍之地相連屬者,方成用兵之地,此爲防禦所必需,此等島嶼,如拉巴即對面山,凡爾脫即靑洲,太巴即潭仔,過路環,唐若澳即小橫琴,大橫琴,並附近小島,其地旣小,又無居民,中國亦未設有管理之人,此等島嶼及相連之水界,因澳門而能成立。葡人按以上公法所載,並鑒於往事,即因當時之情形,惟求保全其地。中國於一千五百七十三年,設關閘以分連島及內地之界,其時葡人已創成澳門之城,而中國於被佔諸島,視若無事。
在公法上詳細條例第三十八條,據馬氏云,倘無一定之界址,一國被別國將所佔之地,並其連近小島收回,不得及其可以佔住已經管之界內。
查澳門並各島,向無居民及農業,並各種經營形蹟,實一荒僻之地,現在中國沿海一帶,如此種地方尙多。
其他係葡國舊佔已歸葡國主權,在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訂約之前,葡國管理其地已久。然北山嶺至關閘一帶中立地方,即澳門交界之處,當與中國劃淸。
澳門之連島
澳門爲葡國陸路之屬地,該連島於葡國已久,其北有極狹之海腰,與中國南方廣東省之香山縣相連。
被葡人佔據已三百五十年,並在該處設立行政官,於一千八百八十四〔七〕年之約,中國允許葡國永遠管理澳門及其屬地,凡其當時已經管理及佔據之地,自當一併作爲中國允許。
至於前山官員,於一千五百七十三年所築關閘,即現在葡人於一千八百七十年所築(盎散脫)門牌樓之處之中立地,作爲北方界限,決無可疑。
中立地
於一千五百七十三年,前山官員所築關閘,即現在(貴爾谷)門,原爲分淸葡華界址,是時澳門已爲葡人所佔踞。於一千八百四十六〔九〕年,因總督亞馬拉被戕之後,葡人遂佔及北山嶺炮臺,於是關閘至炮臺一帶地方,盡爲葡人所有。
葡國政府因尊重中國政府起見,遂停止將其地佔踞,而與該處中國官員相默認作爲中立之地,以葬埋棺貝。前山馬路,中國葡國,各據其半,葡國並設立路燈。
如此辦法,約有數年,彼此均無轇轕。
然不久前山執事人員屢有侵犯此默許之中立地,因此葡人遂將北山嶺利權旁落。
在葡人一方面,時時責備中國此種之侵犯,蓋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約,彼此均應有現時之情形於將來應勘之界地,彼此不得更變,至於此地之中立,應視爲早定在先,且有必需之處,(一)爲免各種轇轕故,故於澳門及中國之間,應有一中立地。(二)爲其間有墳墓,相沿已久,自應遵守不得撓其安靜。
內口河流
若以內口作爲屬地之界址,則其河當全屬葡國,更無可疑者,因其界於連島及附屬地之間。
按之萬國公法一百六十七頁,六十八頁,李氏曾云,若交界處有河流,其河亦可全行統達一邊,而以一岸爲界,如此則河面全屬某國,即其河邊之岸,亦爲所有,蓋其亦與河流有相關之處,倘遇此種邊界,當有足以証政府有管理全河及歸國家主權之案據。
今此河界於葡屬地之間,則應屬於葡國,固公法一百四十二頁李氏有云,一國應有之水線,凡繞穿其地之河流,自進其界內以至離開,均歸該國版圖。
引証公法,則此河應歸葡國。故葡國於一千八百四十五年曾佈告將該口作爲各國通商無稅口岸,當經各國允許,即中國亦無挑剔,並自知無從阻撓,此即默認葡國在內口之權,並及同時宣告各國無稅口之主權,並且在條約中已承認爲葡之地。
在北京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約,中國允許葡國永遠佔據及其附屬地,同葡國別處屬地無異。
無論在訂約之後,及訂約之前,凡有別國兵艦商船進口,皆葡人料理,與同葡人在別處管理屬地口岸無異,並無絲毫放棄主權之處。葡國因有主權,方能允中國在該處水界借用設關義務,以利庫款。
粵督瑞,於一千八百六十八年,有照會與葡官,謂澳門歸葡國管理,並承認葡國爲該地之主,如此類華官之證據頗多。
中國政府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第六條,亦首承認該口歸葡國主權,因此條中載有是年此約之專條,在專條中第二三款曾關及澳門口岸。於此可見設使該口非歸葡國之權,則何必立此專條,自訂此專條,中國因此所得進款甚鉅。於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號上海條約附屬專第二節第一款內,葡政府曾與中國在內口通商特別利益,此事更足爲中國政府之承認該口歸葡國主權之憑據。
除此種國際上憑據之外。尙有無數管理其地之案據,足以証葡國在該口主權之長久。
在該屬地之官報,至今年代已多,已積成巨冊,其中凡關涉澳門政治之事,不能盡錄。於此,葡員深望中國欽差大臣准其將此報奉呈內省,(甲)海巡章程,治安及衛生章程,並澳門海政廳章程。(乙)內河漁業及捕蛤章程。(丙)貨物進口出口表,船隻裝貨來往表。(丁)口岸及行船稅則。(戊)預訪颶風之辦法及窺測各種災異之報告等類。
凡葡官在該處各種管理海面之政策,均無不備載。至於表面上一切,如濬通河渠,築堤岸,造碼頭,設燈塔等費,皆葡人料理,各國兵艦到此,皆須有葡國人情紙。
內口爲葡海軍駐紮處,並有水巡日夜守視,並有划船、帆船,以保護行船及海上並內河居民。
各國船隻進口,當恪守該口章程,並聽人管理。再各國兵船到此,其升砲致敬,皆爲葡國,即中國兵船到此亦如此。
設海底電線直至香港,得以與中國及歐洲相通,其費皆葡政府所給,總之自阿婆石(亞不賽亞先)(亞婆石)與靑洲之間,向南直至河水流入大海爲止,因其本有之特利權,復經與廣州官員商定歸葡人獨自管理,無需他人幫助。葡人管轄內口,始終不變,如此相沿甚久,以固葡國主權,當爲各國所公認,即中國亦曾允許在先,復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條約,明白承認。
對面山(拉巴)
此島在澳門對面少西,而相離極近,於此可見爲澳門生成屬地,並且亦不可少之地。
按費氏所注馬氏細解,謂公法大槪兩國劃界,劃界之員,當注意於爲本國利益起見,亦爲敦篤兩邊和好之誼,並爲詳細考察其山之若有關於某國之處,即屬某國。
此條與對面山及澳門有特別關係,因兩地之山,彼此相對,故葡人於初佔澳門,旣知當據對面山,或爲防海盜騷擾,或爲抵禦敵人開釁之用,設使一千六百二十三年,葡人不佔對面山,則荷蘭人易於到此,而不致爲葡人所卻退,並難保其今日不在該島騷擾中國,不能如葡人三百數十年以安靜相處也。
澳門居民日用必須之水,全恃對面之(黎倍賴衙郎)(銀坑河)來,澳門之船,多數皆取水是處。若此情形,歷來皆然,未嘗變易,因後來在澳門覓得之水,尙不敷日用之需,故此島變成不能少之地。
對澳門一邊之海灘,葡人以之爲修理船隻及洗船底之用,此俗至今尙存。葡人又在該處設立船塢,置炮隊守護,現今尙有十七世紀中所繪之圖,足以爲其確有之証據。
再此島於葡人初到之時,實爲海盜藏匿之所,並無被人佔據在先,其荒僻與無人管理無異,同猛獸之巢穴相似,葡人於一千六百八十四年,尙曾擊獲數頭。其時中國於該處,並無執事人負,遂爲葡人佔據,自是因澳門執事員勢力所及,並藉其不時之保護,該島漸有小村,而恃城中管理。
葡國雖於該島並未置有長久兵役,然旣管理其地,即主權未失之証,按之公法及私法,在二百十九頁李氏云,若一國欲使所得之地能保不失,不必定作形式上之佔據,該管土地之國,但及一切管轄行政之事,以便隨時得以管理。
澳門有巡警常至此島,或爲巡邏,或爲捕匪,以及他種事故,該處犯案,亦歸澳門審判廳審理,並於一千八百七十四及七十五兩年,曾兩次派兵至該處,此皆預籌管轄之辦法,以便保守其地。前一世紀之中,澳門總督爲便利中國行政起見,特准在彼處行政,然於葡國主權毫無放棄,並曾將漁戶遷至黎倍賴衙郎河,中國官員亦皆贊成。
故此島若據史記員所考書,並及葡人在彼一千八百年前後所行之禁令,則按公法當歸葡國,且葡人常利用其海灘並其水源。再查歷來管理其地之政策,則此島按之事情,亦當屬葡。
中國廣州官員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訂約之前後,雖有在其地侵犯葡國之管轄,然此種舉動,僅能爲侵犯約中之現時情形之語,不足爲中國奪回權利,又不足爲盡滅葡人數百年來所佔據之地。
靑洲島(凡爾脫)
此甚島〔島甚〕小,在葡人佔據之先,有(散若才夫)敎院之敎士,在彼居住,其間出花石,葡人在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訂約之前,已將其地租給爲製造士敏總土廠,其歸葡國主權已久,並始終未經中國管轄。
葡人加增沙灘,故其數年來成一長堤,其上築馬路,以此得與澳門相連,在該處有船塢,可以灣泊,至內口貿易之船隻,其附近水內,即爲捕蠔之所,按時納稅於葡官。
按以上管理情形,並其旣在內口水界之內,則亦葡國屬地之一部分,如此該島已包括在葡國土地內矣。
潭仔(太巴)
潭仔,於葡人佔定澳門,即當作葡人所有,蓋爲最大船隻進口必經之路,其口內可以拋錨,其口岸砲台並公私之房產及居民之多爲葡人,除澳門外最緊要之屬地矣。
前一世紀之中,該島居民日見繁盛,葡官即造(太巴)砲台,以爲保護及防守,迨至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始在該島設立行政官,並不時添派兵役,在一千八百七十六年,復在該處蓋造敎堂及各種公屋。
此島全界皆歸地方公所管理,專司市場墳墓,凡一切關涉地方上之事,公所領袖,爲該島總理官,大槪以一武員充當,由澳門總督派委該地居民,按時繳稅於葡國。中國官員,亦謂如此管轄殊屬有益,即其向澳門葡官索取逃至該島之罪犯,已可槪見。
澳門附近小島,雖未如此島之發達,然其屬葡國主權,於此可見。
該島於驅逐海盜之後,殆與荒島無異,旋有澳船來往,漸成伊等之口岸,幸賴葡人在此,所以禦險一切,日見週密,伊等始永居此島,遂成中心要地,於是澳門之政治,亦隨此島之進步,大爲推廣,而該島始終爲澳門之附屬地。
過路環(過路環)
此島雖不若太巴之緊要,然亦全歸澳門統轄,或歸澳門直接號令,或歸太巴之總理官管理。
嗣因戶口日見繁增,並籌防禦海盜之故,於一千八百六十四年,在該島派兵駐守,相沿至今,又陸續在該島蓋造兵房,設炮台,及建立各種公所。
於該島極東之處,創立(過河)痲瘋院,遂將小橫琴之(叭剎浪)痲瘋院內女人,遷移至此,以別男女界限。
過跟環之居民,除納各項公家稅銀外,須繳鈔捕蠔及採石等稅,痲瘋院左近之(過河)村,一切行政,皆由一員執事人員所派之人管理。
在該屬地官報,大槪均有葡人管轄過路環之証據,葡人管轄該島,爲中國官員所允認,又粵督爲交逃犯至該島等事,於文牘中,尤承認爲葡之地。
小橫琴(唐若澳)
此島於五十年前,尙極荒僻,與其初時情形無異,嗣因潭仔設有葡官,該島亦逐漸有石匠漁人到彼立成小村,請葡官保護,並在潭仔葡官處納地方稅,又在屬地行政廳繳給挖坭、捕蠔及執業等鈔,及村莊稍大其勢,當有管理之人,於是每村皆由潭仔行政官派員管理,因此島亦界內之一部份也。
葡國政府復在該島立公家學堂一所。
該島之北在(叭剎浪)已早設一痲瘋院,凡屬地內犯痲瘋者,並及中國附近各州縣之犯此病而被驅逐者,皆在彼醫治,其費全由澳門行政處發給,如遇該島有匪人行兇,或地方鬧亂,葡人即馳往平靜。過路環及潭仔地方之報告,及屬地官報內,足以証該島歸葡人管轄之憑據甚多。該島向無中國執事人員,迨訂至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之後,始有華官,而自此出生有礙兩國政府之轇轕。但當知此島民間程度尙低,然數百年中,該處並無華官,因此葡官按其政治之進步,因其保守之權而管理其地。
葡國之有此地,相沿甚久,其他居民,亦歸葡人保護,並抽納稅項。葡人實該地之主,亦未曾有他國在該地有主權之明証。
大橫琴(橫琴)
澳門管轄大橫琴之辦法,與(小橫琴)無甚分別,此島居民四百人,皆向澳門行政廳納公稅及挖泥、捕蠔等鈔,並屢請葡官保護。此島亦潭仔該管之一部份,其間有潭仔地方公所所設之學堂一所。
水界
若彷照應遵之小三海里外分劃水界之辦法,則內中得失甚鉅,葡人爲免爭執權力之轇轕,當就以下所定之界址分劃,然葡人應有之水界因此縮短矣。
甲、界線自東向邊岸就舊關閘起,沿岸向北直至與九島中最大島南面之平線相接爲止。
乙、該平線自西起,東行至與九洲洋九島最大島之南部之直線相接爲止。
丙、該直線復由南直下至與大橫琴南三里之平線相接爲止。
丁、大橫琴南之平線從與第一條之直線相接處起,西行至與對面山西南之直線相接爲止。
戊、對面山西南之直線,從與大橫琴相接之處起,至對面山西南爲止。
己、該直線即繞對面山西南沿岸北上,再向東行至與靑洲、亞婆石中間已定內口之直線相接爲止。
葡勘界員將以上各條意見,呈諸中國欽差大臣,並決其必謂內中各條均屬合格,並甚有理。蓋因照此界限,則按諸數百年來之情形,並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訂約之文意,及籌備劃界時防禦界民暴動之辦法,均無不合。
照此界限,所有至今未明之處,皆得分淸,再界內所包括之地,皆葡國本有之地,其地雖小,但爲自固防禦所必需,即香港地勢,亦同一情形,故英國於一千八百六十年條約之中,及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淸理九龍案中,爲擴充土地,所得中國讓地極多。
再葡人未嘗行損失中國財政,並思撓亂中國政治之事,葡屬澳門口岸,在中國已同自有之口岸無異,中國尤不當忘其香山因此口而財政上所得極大之利益。
澳門屬地,若照葡員所擬界址,分淸界限,將來如遇各國爲難,則有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第三條爲之擔保,故照此劃界,於中國有無窮之益,並可以免種種轇轕。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59-71頁。
葡使第三說帖
本月二號會議,中國欽使之第一及第二說帖,對答葡使第一、第二說帖,其中所載已往史記故事,多有失實,惟葡國在澳門及其屬地之主權,歷年已久,早經各國公認,而中國復於一千百八十七年訂約承認,故可無用深究。
然兩說帖所載,則葡使之所見,與華使不同。就澳門爲租地而論,且所至僅在三巴門,水坑門,新開門以內。但據中葡並各國史人均謂澳門屬地始自十六世紀,而大半謂創於一千五百五十四年,當其時該連島全屬荒地,至若有人管理,並無形跡可查,該處原無城門,乃葡人在一千六百二十二年至一千六百二十六年間所闢,即城牆亦葡人所築。
於一千五百七十三年,中國在土腰設關閘,以限香山及葡屬之界。
在一千五百三十七到〔七十三年〕,已於土腰分淸界限,豈能反以五十年後,在南所築城牆,憑爲界址。
關閘之門,直至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尙十五日開啓一次,以便葡人置辦糧食。至是華人在關閘內居住,有干禁令,故城牆以外,關閘以內,向無華村,而葡人因之作爲菜園,以應日需。
按葡人佔據其地,百有餘年,藉葡人之保護治理,始有村莊成立,照此,則村莊成立在後,何得作爲被葡人所佔據?
年繳五百兩,其緣由無從查明。據史人所云,或謂係贈禮,或謂津貼通商之費,又或謂地租銀。其實自一千五百四十三年起,中國確有此項進款,嗣因葡國商務利權一失,遂於一千八百四十九年,停止繳納。
即使作爲租銀,則租契何在?不但現在無從檢出,即向來亦無此契,豈能造出此種意想之名目,及各種無形之事,爲翻倒有年代實在之事情,且其案據確實可考,如葡人所築之城牆尙存,及華人所設關閘,亦尙有遺址可查。
三巴門、水坑門,由葡兵守護,若謂界址在此,則華兵所守之關閘,何必關閉?蓋因中國國法,不准華人進洋人地界,亦不准洋人進中國地界。即爲按切中國國法,亦宜以關閘爲華洋之界。
在中國欽使說帖,疊訴葡人在澳門及其屬地之種種侵佔。此則因未曾分別以平和永遠佔據之未開闢及無人管理之地,及以強佔盜取其有人管理及已開闢之地。
若葡人則係明白平和,當衆佔據,並開闢此無人居住之荒地,經營產業,創設民居,設法行政,中國並未阻撓。復抵禦海盜及外來敵人,以保守其地,然始終未以強詐辦法,亦無損害於人,因此中葡之邦交,三百數十年來,時形親密。
中國欽差謂澳門及其屬地,僅爲租與葡國,故仍歸中國主權。查向無此種合同。
歲繳之款,旣未能必其何用,然澳門及其屬地,歸葡人主權,業已長久,雖有此項細款,亦國際義務之一端耳(博郎氏公法第三百五十八頁)。惟旣失其眞名,似應按照公法,將此款名目爲義務,主權全在葡國。此義務款目,於一千八百四十九年,即停止繳納,計至今已不止一代矣。此因按公法,凡物遇有限期,即應豁免。
又按公法,如應盡義務之國,或因政法發達,或因治理,或因國用之故,以及享義務之國,有一代之久,未索享物,則此可以豁免(博郎氏公法第三百五十九頁)。如果以應給之費,作爲租地納款,在合同中載明,凡云租者,則產業已租,業主僅有收其租利之權。若一國因國事,故將地讓給他國,而已僅收其利,至於管轄之權,則隨地而易。照此,則中國在澳門已無主權,按之舊事,澳門自創成起,始終歸葡主權。
且歐洲沿海諸國,在一千八百三十零年以前,嘗繳納款項於斐洲諸野蠻國,然未曾因此而變易主權。若欲追究已停繳之五百兩,無論其爲何項作用,於葡人在澳門主權,並無關係。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雖無島及附近水面字樣,然焉有缺此數事之理,且中國已認明葡國永遠管理澳門及其屬地同在別處之葡國屬地無異。且約中亦未言及村莊、城牆、租地等字樣。
兹將條約及葡京草約,並兩次議結前各案詳細硏究,明指連島爲澳門,隱指各島及水面爲屬地,祇俟將來劃定耳。如果條約中明將葡人禁錮在澳門之內,萬無此理,若果然,則可實行中國欽使之意見,以收減澳門屬地,謂其屬地當在澳門連島上之一部份,如此,則全反對實事,其屬地在連島之外,衆目共睹,而能明辨者也。
今更責備葡人侵犯一千八百八十四〔七〕年條約所謂現時情形諸事如左:
甲、築土腰與靑洲連接之堤。
乙、勒收蠔田稅鈔。
丙、禁阻中國兵輪在對面山及內港各處停泊。
丁、勒收地鈔並各項捐。
戊、派巡兵編門牌。
己、築馬路及別種工程。
庚、縱容走馬〔私〕。
葡使將先六款應承是實,並謂確在訂約以前及訂約以後,次第舉行,以爲保守其地,並遵守行政章程,以固葡國主權。
至於末後一款,葡使深爲惋惜其載列在中國欽使簽約又〔文〕憑之內。私貨各處皆有,且澳門旣係無稅口岸,又無葡人所設關卡。則無所設關卡,則無所謂私貨,若貨物由澳門出口,進中國地界,而中國官員不令納稅,則其到中國地界,方成私貨。故此若果有私貨,其過當在澳門左右之中國官員,而不在葡員也。
葡員因爲實行北京條約附屬之專約,協助中國關員,抽收澳門出口鴉片之稅,以保中國財政。
中國欽使復於說帖中詢問,謂若澳門無島及水面,不能圖存,則香山縣屬,若無島及水面,豈能自保?
澳門成立,而得中國爲鄰已三百五十年。澳門存立,賴有島及水面,香山舍此亦能存立,其事顯而易見。香山之存立,實賴葡人在此爲之庇護,即此一端,中國亦應許葡人在此居住。
從前廣東及香山,因海盜爲患,大受驚恐,以至航路斷絕,而附近三十里之居民,悉皆皆遷避。後卒爲葡人驅除。故賴葡人佔據其地,香山得以安靜。
如遇中國有患兵災,葡人在澳門,因其中立,於香山及中國,均有裨益。香山縣屬,亦有水面及島嶼,或有人管理,或無人管理,香山因澳門口岸,並經葡人驅逐海盜之後,獲益甚多。
葡使惟聽候中國欽使之命,會同履勘,以考究其所謂澳門之屬地。並願中國欽使對於澳門及其屬地行政之案據,一變其宗旨,因此種案據,旣無不合法律,又係確實,並按切葡國憲法,且勘界員亦不得忽視凡可以硏明其事之案據,以盡其職。
理斯波阿之草約,旣有中國大皇帝批准之北京條約重爲聲明,又經中國政府核准之後,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十七號,奉旨命金登幹畫押之件,故其信行,亦不可忽視。中國大皇帝諭旨,及批准之據,均係蓋有硃璽。
洋人至中國內地設立學堂、醫院,均須經中國政府允准,故其在該土地仍有主權。至於在澳門連島及各島葡國官員用官費所設之學堂、醫院,係葡人在葡國久有之地,行其政治以施行主權。
至於中國欽使說中所述,如城門,村莊,城牆,侵地,租地,用於指明澳門屬地,當在澳門之內。
條約旣未載有此事,亦與之並無直接或間接之關係,因此葡員再請中國欽使留意,於本月第二號會議,葡員交出之說帖內開,從條約中詳細硏究,其澳門屬地當在連島之外。
若中國欽使能就此辦理,則在葡使一面亦能遷就,以冀克全使事,於兩國均有裨益。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71-76頁。
葡使第四說帖
中國欽使於西八月九號會議,所授葡使之說帖,其第一說帖開端一節所言,深合葡使之意,惟下節則葡使不能服從。無論如何,即照華使所云,將葡人自佔之地作爲租地,其主權已隨地而易矣。
且即使從前係屬租地,自一千八百四十九年起停繳之後,租地名目業已撤銷。即使係屬租地,亦因葡人佔據在先,事已如此,故中國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承認永遠佔據。
至於已前或爲租地,或爲葡人無主權之地,已往之事,在不應辯論列。况承認一國永遠佔據並管轄其地,即承認一國在該地之主權,如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第二條,對於葡人之在澳門及其屬地,如同葡人別處屬地無異,是已承認葡國之在該地確有主權。葡使兹將中國欽使十問,逐條答覆。
一、問葡國何爲於佔據地,歲輸中國租金二百餘年?
答:或因原係贈禮,隨後允改而爲歲輸,或因佔地交付主權,而有歲輸之別約。
二、問葡國旣將全島、群島佔據,是主權業已在握,何爲求中國承認?
答:葡國並未請中國承認,係中國因欲協助抽收在澳門洋藥之稅,自行承認,先由中國派赫德至澳門,復由中國大皇帝派金登幹向葡京政府承認。實因葡國有在該地之主權,否則何必多此一舉,又何必向一無管屬其地之權之國,在該地協辦一事?
即使係葡國自行陳請,不過中國未曾承認之故,不可因此遂謂葡國無澳門及屬地之主權,猶之比利時之在剛果,不因英國一國不認其主權,遂非剛果之主。承認一舉,於中葡兩國均有裨益,旣免兩國之誤會,且免人民之爭端。
三、問葡國旣有一切主權,何故與中國訂光緒十三年之條約?
答:因對於人民職分應爾,兩國比鄰,須將國務財政,以明文劃訂,此各國之所以有訂立條約之職分也。
四、問葡國旣有主權訂約,協助中國緝私,有何相當之利益?
答:葡國之利,在於取悅中國,結聯友誼,及整頓公共利益。
五、問葡國旣有主權,何爲與中國訂此有損無益之條約?
答:兩國政府立約之時,自因彼此均屬有益,必須實力眞心奉行,不相侵犯,始能損益無所偏倚。
又問何以未得中國允願,不能將自有之地,讓與他人?
答:條約議結之前,葡使先發此議,以便利中國,以期保全中國治安,中國欣然允從者,正因葡國有此主權,若因事故開發此地,便與中國利益,大有妨礙故也。條約所載,非允許,乃係同意,總之此係葡國待中國忠厚之意。
六、問中國若無主權,葡國何以認此專條?
答:此事係屬相反,此條係葡國擬允爲中國承受,正因葡國有其地之主權,而爲中國所無也。
又問葡國何以不與別國訂此條約?
答:若在澳門,並無第二國與中國有同等之利益,葡國自不能以此允他國,若他處屬地,葡國亦曾將此種利益允許友國。
又問中國何以不與葡國訂別處土地似此之專條?
答:中國與別處土地無關係,但在一千八百九十一年,木狀皮克地方,與英國亦訂有同類之約。而葡人在該屬地主權,無人疑及。
七、問葡國旣據全島並附近群島,設官而已,開闢而已,何必問及中國承認與否?
答:同第二問,係中國自請承認。
又問因何氹仔、路環之上,祇有些微建造形跡,餘地甚大,全無佈置?何以其他各島,並似此形跡亦無之?
答:不能一日之間,各處工程盡滿,但應時制宜而已。
潭仔所謂微些工程者,則有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所築大炮台一所,內大炮頗多,工部局一所,兵房多間,敎堂一座,學堂數間,及醫院一所,此外尙有公家之屋。
過路環公產類是,此外尙有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所築炮台一座。
兩島之民,合計不下八千衆,在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之前,歲繳之稅,在三萬元之外,其管理地方所費,尙不止此。兩島地土苦瘠,全係石塊,僅有石工而已。
自有此島,已數千百年,葡人所經營,遠勝中國,蓋其地在葡人佔據之先,中國向未嘗經營故也。
至於別島之村莊,尙不足道,統計貧民不到千人。凡一切關係彼等保安之處,已爲辦妥,如設學堂,保護挖石及捕蠔等事。別島中亦有醫院,以養治痲瘋病人,其費盡係政府發給。總之就其時宜,而爲其所當爲而已。
八、問葡國旣已佔據,則澳門自爲中央行政機關,何以歷來華民詞訟,又歸香山縣審理,民人自投訴者無論矣?何以在澳門犯罪之人,葡官有逕行移送香山辦理者?
答:在十七世紀將完之時,澳門確係一絕大行政之地,其城之緊要,較今日尤甚。斯時其地,向無華人居住,檢閱香山縣志即知。迨至十七世紀之未,香山及澳門之間,始能任意往來,葡人亦漸准華人在彼居往。華人由是在城廂內外,始立村莊。
旣非生長澳門,與彼處之民不同,風俗不同,敎養不同,習慣法律又與澳門之法律不同。自應以其本國之法律對待之,勿改其風化方爲公道。而中國之政法,葡人不甚諳熟。故與香山官員約明,遇在澳門華民不洽之事,由華官審理,並照中國律法懲處。當經華官允許,係屬私誼,並非畀中國以主權,亦與葡國主權毫無減損。且亦並非將審判權讓歸別人之義務,致葡國之主權,有所缺憾,蓋其審判係在香山,而不在澳門,因此與土地主權無損害。凡華民赴華官訴訟,不外遵守澳門地方之章程而已。訴訟之外,香山官員所判斷之案,除關錢穀數事外,並不得在澳門執行,且今日各國在別國竟有審理之權,然於此國之主權,亦並無絲毫影響。
後來葡人亦斷悉中國法律及其風俗,華民亦已久居澳門,以生以長聚集成族,葡國法律,已可施行無礙,因稍爲更變,以更習慣中國風俗之居民,於是建設華民一切詞訟命犯等事。
從前葡人以公道之故,承香山官員之私誼,而聽華民之詞訟,已不足以畀中國之主權。其後以此舉爲多事,不煩華官審問之私誼,然華官尙有時遣差役至澳門騷擾,迭經葡人拏獲,後由華官致歉辭,始行將該差役釋放,似此案據,不一而足。
又問試問中國若無主權,能如是乎?
答:所以能如是者,皆因中國已將在澳門所有土地虛名之主權,轉讓葡國,而葡國確有其實故也。
九、問中國官員何以得在澳門張貼告示?
答:因葡意謂合宜允許之故,其有爲葡人所謂不合者,即隨時扯去。
十、問從前中國大皇帝諭旨,及廣東督撫所定章程,葡人何以照行惟謹?
答:此時澳門行政,僅遵用葡國法律,一切旨諭,或逕由葡京直達,或由葡官印度總督轉致。間有因澳門行政更動,或因總督初到,致爲鄰邦官員一意糾纏,故此不能作爲長例,祇可爲一時破格之舉,且隨後即得屬印度總督之命令。葡人毋遵華官之令,及其所要求。
葡人無論在何地方,即在本國,亦恪遵外國法律,因於國法無關礙也。其在澳門尤甚,因其間華民極繁,故用敬禮中國大皇帝,如同敬他國君臣一例,以爲該處華民表準。若中國欽使能稍考究史記,則不難查實澳門向行法律,僅有葡國法律。即中國官員亦遵守此律,如華官遊歷至澳門,一入關閘之內,便不得鳴鑼。
所有以前一切過舉久已更易,與現在毫無效果。
以上十問,中國欽使結語,葡使應再駁覆。
一、謂各島向來被佔。此事有外形可據,在氹仔、路環,尤顯而易見,久已爲衆目所睹。
二、謂中國有主權。但中國業已將其主權,並地讓給葡人矣。
三、謂澳門係租地。即使租地,然不在一千八百四十九年以後。
四、謂當照約勘界。葡使自至香港以來,除此外更無他求。
五、謂中國將以租給葡人之地,給與葡人,以便其自行管理。該地已屬葡人,且受其管理已三百五十年,更無須給授。
六、謂中國將照約劃澳門屬地之界,並查舊時形跡,將其屬地給與葡國。查條約所謂屬地,並未指明,當從察度條約之實意,並訂約時之議論,及佔據以來之事實,並用理想得之,不能一意強求,旣違背理想,又不切條約中字句意義,及全篇之意。在葡使第三次會議,所交華使說帖,業已叙及。在關閘以南,遍滿舊時之砲台,以守葡人所佔海陸之地佔據形跡,其中盡可根據。
七、謂約中並無島嶼、水面字樣。約中亦未叙及關閘以內,城牆以外之地,與中國欽使以城外近城之地之村莊。
八、謂華使不能提議島及水面。水面與陸地,輔車相倚,况水面向歸葡人管理,內口並有巡警,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政府此項歲費在五萬元之外,即條約對於內口,尤爲關切,蓋鴉片約在是處裝卸,因之中國得葡國協助,防此項偸漏。葡使可將一切案牘,呈示中國欽使,以証條約亦有關涉島嶼之處,並望中國欽使對於提議島及水面,不再推辭。
九、謂若葡國政府,在條約之外,有所要求,華使不能照辦。葡使決不以不合法律,不切佔據時情事之界限干求,惟有照約詳細切實辦理而已。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76-83頁。
葡使第五說帖
中國欽使本月九號說帖,凡九述澳門始終係租借地,由葡人繳納租銀。葡使今當簡明辯駁。
一、借地以及有租金之租地,不相並行,或係中國文字之巧妙,總之其地若收租金,即不得爲借。
二、杳向無此項契約,惟自佔據其地之後,曾有一時繳費於中國,究不明其確實來歷。若係租金,則兩國必有租據,將管轄之權並地一併轉授。若無契約,則管轄之權應隨地而易。
三、葡人自有此地,已歷三百餘年,未經中國駁拒,係屬實行佔領,於是按葡法律管理其地,並建築炮台多座,及他種官署,抵禦外人侵犯,並中國永難驅除可畏之海盜及中國土匪,復次第舉行形式之佔據及實在之佔據,各國無不公認。至於無形失實之傳聞,並後起尋釁不情之事,均應視同無效。
葡使並未道及中葡兩國曾有兵釁。葡使以兩國能永遠和好及交涉平和,深爲欣幸。
葡使所言,係在澳葡人抵禦華人之事,爲近代之歷史,可以數語記錄。一千八百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五號午前,即總督亞馬拉被戕之後,數千華人,均持兵器至北山嶺炮台,及附近各處,意在起釁。澳門暫時政府,即派兵至關閘,以增厚該處兵力。華人即向葡兵開砲,於是互相爭戰,晚四點鐘,葡人已近砲台,葡人即攻取砲台。華人散亂,棄下砲二十尊,軍火無數。此次戰事,中國政府並無責任。以故奪得之也,不行佔領,即作爲中立地。
中國欽使定能斷結此事,總以仍守中立,較爲妥洽,以杜後患,其辦法定能使兩使分受榮名。
在答覆之說帖,尙有當按實事聲明之處。
前朝並無華官在澳,蓋因一千六百四十四年至一千六百八十八年間,明代傾覆之時,關閘以南,並無一華民。
關閘實由香山官員任意數日一開。同日即由大隊文武官員親臨關閘,復由廣南詔連道印封。嶺南誌亦曾確實登載云,澳門全係洋鬼居住,其間並無華民一人。誌書尙有一段,經徵引在首卷八十七頁內云,澳門係一小海腳,狀如蓮葉,其莖臥於水中,全爲外人所居,並無華人。如此旣無華民,則必無華官。
自經倭人侵撓之後,在沿海三十三里以內,本禁華人居住,至一千六百六十八年七月,廣州始奉上諭,准百姓重復在沿海居住,惟各島不在其例。
葡人來華,與外洋通商,在林福(譯音)〔富〕撫粵之時,粵撫甚爲注重,故特允准,蓋於兩廣財政有四大利。
一千五百二十二年,復下通商禁令,惟電白(譯音)及澳門不在此例。
澳門創成已百餘年,中國向禁外人在該處與廣州通商,自一千六百六十八年起,葡國輸銀十二萬,分三次繳納,始弛禁令。因此之故,並因巨艦免至黃埔之故,遂於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准廣州派關員至澳居住。
關閘此時,不復關閉,葡人亦准華人入內,並在該處停留,自是華人漸在連島久居。
一千七百三十六年,因與澳門交涉之故,香山始復設一官幫理,迨至一千八百年,始有左堂來駐澳門,職若領事之類。
嗣因關員及左堂在該處頗多過舉,遂於一千八百四十九年,被葡人謝遣。
查澳門確實來歷,明白四至,無從稽考,關閘門旣向由華官關閉。廣東雜誌又云,澳門並無華人,盡係外夷。中國史家又云,澳門形容,係一海腳,狀若荷葉,其間僅有夷民居住,並無華人,諸如此類,已足以資考証如下:
一、全島自地莖起,盡爲澳門,當以關閘爲界(閘門以印封關閉)。
二、佔地之界,不在葡人以後所築城牆之處。
三、葡人佔地百年之後,始有村莊立成,其或係由葡人允許,或如華使所云,由葡人招徠。故不能以此本無村莊之地,作爲澳門屬地。
所最可根據者,則以後曾許澳門復准華官駐紮,以辦通商交涉及僑民之利益。華官並非爲管理外人而復設,因葡人自能行管理之權,故得將該官員發遣,此皆有確實年代及事實可考。
全島及各島合成之澳門,於一千八百三十四年五月二號改革政之後,該地作爲葡國公產,當經澳門總督在上議院內,會集官員、居民並左堂之前宣佈,蓋其時左堂尙在澳門,該員並無反對此舉,即中國亦未嘗有後言。
華使問中國曾於何時將管理各島全權,授予葡國?
雖特別字據及直接之允許,實未嘗有,惟默認及間接筆據之允許,則比比皆是。
各島本屬荒棄,葡人佔據以保存之,以治安之。中國未嘗反對葡人佔據之管理,爲時甚久。中國實承認葡國久佔已行主權之地,故常向澳門總督索取逃犯,似此解犯請求,指不勝屈,足以爲兩種承認之據。
一、承認葡國有管轄之權。
二、承認其地係屬於澳門。故請求中,亦言爲屬地。
有此屢次之承認,屬次之請求,華使尙謂葡人在彼設立審判廳爲濫權,若非有此審判廳,何以能應中國交犯之求也?此誠不合律法之責備。
華使又屢責葡人狡謀,暗佔土地。
造炮台及建各種公私房屋,施行內外文武政治,在極小之地,當十萬人之前,與香山比鄰。每日來往澳門之船,不止四百艘,來往澳門之人,又不下千人。當此大衆,施行一切,豈得謂之暗。
今之所謂暗者,乃當衆施行數百年之事,是亦足以驗華官一向明知,而依允其事。中國旣未嘗駁詰,且逐漸相繼放棄其往古不實之權,而中國亦並未嘗合例利用此權。近年始爭執此權,以圖抵禦已許葡人佔據荒棄不毛海盜最多之地,意欲接續葡人之和平公正佔據,經營數百年之地。
試問如何能割棄此產業而無損於佔地所收之利益,並無礙於保存之道,保存世界人類所必有之權?
中國欽使以暗取之術,疑葡人移置在內口浮椗,並勒令漁船收取執照,謂陰謀佔據他人土地之據,恐非本心之言,不能令人無惑。
查澳門及其屬地,僅有土莖之關閘,可爲界限。在內港之浮椗,並非界限之標準,但爲指明停船之處,或爲水淺及危險之經認。移置浮椗,或因一時不測之事,或係水師官員以爲合於行政之法,此爲葡國管河之主權。惟有此權,是以無論何種船隻,或漁船或非漁船進口,均遵守該章程。此種章程,係從法律而生,並在該處葡人水界,明白施行。在本有之地權,豈能以移置浮椗,並令船隻遵守章程,謂爲暗詐,謂爲僭冒?
葡使於第三次會議,並未言明諸島中有未被葡人所佔者,其意但謂大小橫琴二島,較諸另島,佔據未遍,然總比華人佔據在先,並較顯明。蓋葡人佔據已久,而華人佔據則在立約之後,且亦與未佔無異。小橫琴痲瘋院及大橫琴諸村,均有葡之巡警保護。其保護之權,並及於對面山(拉巴),遇有盜匪,即爲捕拏。
華人始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議約之時,在小橫琴建兵房草棚一所。又於一千八百八十九年,更以瓦屋代此草棚。又於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尙派兵至該處。在對面山,亦諸如此類。一千九百零八年,中國第一次派兵至大橫琴駐紮。
此種皆係侵犯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現時情形之舉動,葡官即向北京政府詰責辯駁。
兩國政府,即〔旣〕議定仍照此時情形,待至特派使臣劃界再議。因此並爲分劃各處之界,故葡使來華,遂至香港,與華使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第二條分劃界限。
答覆說帖內,所引用之華語,以解釋對屬地之字義,中文詞意無窮,葡使不能服從此字義,即葡文之意亦顯與華使華文字義不同。
自經九號會議辯論之後,旺廈、龍田諸村,歸葡管轄,業已分明,兩村未被葡毀滅,祇因改良衛生及街道,已照法律給予補償之費,令其遷讓。所謂訂立專條之後,中國所得其微,蓋其關稅所入未多於釐金所減,然葡國於澳門及其屬地受惠非細之語,葡使理宜注意。
蓋有中國關員所刊之報告,可以爲証。查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之第一年,海關在澳門九月所收海關銀十八萬七千兩,若以十二月計算,則當有二十五萬兩。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驟增至四十萬零八千兩,以近二十年平均合算,每年有四十萬零六千兩,每年所得,已倍於第一年之數,則較從前未協助時之所得,不止加倍矣。
若非葡國允許協助中國,恐英國亦不應允在香港協助,查其進款之數,不減於澳門也。由此觀之,統計自得葡人協助之後,中國稅銀,所增甚鉅。
華使第一說帖,曾聲明前因驅除海盜,有勞葡人,始有澳門,其答復說帖中,又言因協助抽稅之事,重新將澳門給葡,作爲酬報。
照此立說,則爲彼此交讓利益,中國則收鉅兆之款,而葡國僅得中國於三百五十年以前已給葡人之地。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約,中國實未曾有土地割讓與葡,但承已往之事兩端而已,一即承認佔據澳門及其屬地,然葡人業已佔據數百年之久矣。一即承認管理其地,同葡國別處屬地無異,然葡人自來遠東創業之時,即已管理其地矣。
試問葡人無約管理此屬地,已三百三〔五〕十年之久,能謂非葡人之產乎?
葡人本有割讓其地之權。在國際問題,此種權利,所値甚巨。葡國因有益於中國,願變通此權,故訂此約之第四款,但須此約實行,該款方足信守。現雖有彼此不同之解釋,在葡使之見,條約實願實行,於中葡兩國均有裨益。
葡使合重申前意,極願華使照約劃界,祇求正心解釋,以合條約,並取葡使日前所開劃界辦法,而詳加硏究焉。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83-90頁。
葡使第六說帖
兩使論辯澳門及其屬地劃界之事,已出實事範圍之處。葡使祇因遵重華使,復因藉此追究往事,得顯葡人實有權力在葡使第一說帖所指之澳門屬地。
現在當從此事扼要及確實一方面硏究,其大致如下:
甲、葡人確有管理如第一說帖中所指澳門水陸屬地之權,並在第二說帖中又明辨其權之無可剔駁。
乙、其權與事之根據,皆在於此,蓋自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簽約之後,即永遠不移。
丙、條約所言Dependances字義,即指此各項之地。
丁、應劃葡國屬地之界線,應於此各項屬地中求之,當由兩使同一之意見損益而折中之,以合於兩國彼此之便利,但兩使須經兩國允如所請也。
葡使於前陳各節,旣已證明,兹再重入此問題之一二端者,無非欲破中國欽使誤解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之惑,若無此層,澳門之界,早已彼此同意劃定矣。
葡使於八月二號會議時宣讀之書,內中解釋約文其附屬地字義,定當作爲全島,並附近水界以及各島之解,不能更有別解。
今欲將其應照此意解釋之憑據,使之更爲顯明,葡使應將其所執訂約各種案據,約略言之,華使如向北京外務部調卷核對,便悉其爲眞實無訛。
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中國重徵鴉片關稅,於是偷漏之弊轉多,故欲設法遏絕。在南方鴉片因有外國口岸兩處,可以煮膏,偸運中國各口以入內地甚鉅,以圖走稅。
兩處口岸云何,香港、澳門是也。
故此當向英葡兩國商量協助之法,以免鴉片偷漏。
英國允許在香港設法幫助,但須亦允在澳門同辦,方可照行,兹當詳言當時葡國如何允許此事。
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中國總稅務司赫德來澳門謁總督羅剎,商議此事。此位中國大員,先向羅督言承中國之命,如得葡國協助防緝鴉片偸漏,中國即承認澳門連島及其屬地歸葡佔據。
此事有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號赫德致羅剎書,歸入中葡約底稿卷內可以爲據,其原文如下:
澳門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號。
羅剎大人閣下,茲因中國電音,接連不通,致使不能在貴大臣起程以前,將條約草底,彼此訂洽,良用惋惜。
最後所接北京政府各電,已有意將佔據或承認一條列入條約,並裁撤澳門附近之厘卡。至對面山問題,現在切實考究,自無可疑,在貴國一面,但求允許設鴉片堆棧之事而已。
本總稅司願照下開辦法,以了彼此現時會議之事。
一、金登幹現任本總稅司差遣文案,十一月當到葡京,即照現時情形入手,將中國對於對面山之意見,以示貴大臣,並交接所得北京之電報,及貴大臣之文件,轉達北京,凡遇一切應行事宜,得以和衷議定之處,該員自有辦理之權。貴總督可以相信,或登幹遇有不測之事中阻,本總稅司親簽文憑委任之別人,亦可向貴大臣商辦此事也。
二、如中國政府在金登幹到葡之前,或在到葡之後,將對面山承認歸葡管理,即請澳門政府在立約之前,先將鴉片存棧一事,允准開設,以便得與香港同時舉行。
三、如能草約議成,尙望貴大臣親自來華商議,因貴大臣素悉此事,並諳熟中國人情,定能議有成效也。
如貴大臣應允此辦法,即希示知。
赫德押
中葡條約擬稿
第一條
葡人居住澳門連島及其屬地,已三百餘年,中國准葡永遠佔據及管理此連島並其屬地,欲昭信實,將來定用此條。後略。
中國欽使可見自開議之初,即明指澳門附近對面山之島,其餘諸島,均已暗中包括,擬約第一條中,兩次引用澳門連島及其屬地字樣,故謂屬地即在澳門連島之內,其說必不可以爲據。
羅剎其時已離澳門之任,迨至葡京,即致電赫德云:
自與外部大臣會晤之後,政府之意,欲用方船爲浮動堆棧,不願在陸地設棧,而對面山尤不可少,否則此事諸多關礙,而難於了結,如對面山不屬葡人,將來必成偷漏中央之地,更無以抵禦,蓋中國不能在澳門附近設卡故也。但葡國旣欲協助中國緝私,可將十三條稍爲更易,准許中國在該處設立之三局卡徵收鴉片之稅,統屬澳門中國海關稅務司管理。
羅剎押理斯波阿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十一月九號
由此電觀之,葡人執意佔據對面山,而對面山在屬地中之已爲爭執之件,其他各島,不用提及,因氹仔、過路環已全爲葡人佔據,餘島亦在其管轄,且於中國關繫甚輕。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正月,葡外部大臣將下開節略,交予金登幹:
葡京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正月十九號。
葡國內閣詳細察度之後,復因欲篤厚中國三百年來之友誼,擬定辦法兩端,作爲會議之頭緒。
第一辦法。
一、中國在和好通商條約中,承認葡國永遠佔據並管理澳門及其現時之屬地。
二、葡國未經中國同意,永不將澳門及其屬地讓他國。
三、澳門官員,協助抽收鴉片之稅,葡國准用浮船設一水棧,由中國海關稅務司派洋員一人,在彼抽收鴉片之稅。
四、裁撤澳門附近稅卡,旣設水棧,該卡等均成無用。
第二辦法。
一、訂尋常通商及和好之約,但載一切普通條款。
二、葡國協助抽收鴉片之稅,仿照香港一律辦法。
注:查前二條全體,甚合於中國之所求,與無錢之永遠租地無異,但若照此直書,則恐條約反爲此間衆人及議院所不許。
細究此件,則所謂現時屬地者,即指各島及水面,而查葡人向日佔據澳門附近之各島及水面,與今日所佔何殊。
在葡人允許設立浮船一條,已聲明其在內口之有主權,且僅有此地,足以停泊船隻避風。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一號,赫德自北京發理斯波阿之覆電如下:
後開各條,總理衙門現已允准作爲底稿。
一、訂立通商和好之約。
二、立約承認葡國永遠佔據及管理澳門並其屬地。
三、葡國立約,非經中國允許,亦不得將澳門轉讓,等語。
四、約中登澳門地方官協助抽收鴉片之稅,與香港一律等語。
此事係由中國發起開議後,葡人擬具草約,即經中國全體允從。
此電係由中國政府寄發,文中亦有澳門附屬地字樣,今日字意,若謂與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號開議以來字意不同,則萬無此理。
葡內閣允受中國所擬各條,其事甚順,蓋原稿本係葡政府之所擬也,於是金登幹又將下文電告赫德:
三月一號來電,所述總理衙門所擬數端,葡內閣十分允洽,現祇須將此議案發表,以便將允洽之事,見之實行,並請將此電代呈總理衙門(以上係述部臣之語)。
金登幹押理斯波阿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四號。
葡外部大臣即將中國所允許約稿擬定之款列入第二條,其文曰:
第二條、中國實認葡人永遠佔據及管理澳門並其屬地,同別處葡屬無異。
是則葡京節異,此條內有附屬地之字樣。
而此字之義,除解作澳門附近水面內外港口,並各島之外,並無別種解法,有以下各條,可以爲證:
甲、以上所載,外交公牘之中,可以爲證,對面山並澳門連島,其屬地均一一登載其內。
乙、在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正月十九號,在理斯波阿葡外部大
臣致金登幹之節略,曾有現時屬地,現時二字,可以爲證。
丙、在前所叙葡外部大臣允許中國設一躉船,並在澳及其屬地等處收稅。
丁、草約原擬第四條,其文云:
葡人允許協助中國在澳門及其屬地徵收鴉片之稅,仿照將來英人在香港一律辦理。
因此澳門及其屬地字意,足以剖白各島及內外港口並附近水面,非屬地之說。
戊、查草約在畫約以前,商議之時,並未道及別項屬地,至上開之屬地,則常言之,有明指者,有暗指者。
因此將訂約時一切案據,逐句硏究,顯見草約中屬地二字,係指澳門附近各島並內外港口及水面外,無他解法。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一號條約第二條,將草約已全行認可,本可不必再加硏究,但葡使今當更進一着,引定約前諸事,以剖白條約中所載屬地兩字字意,與草約中之屬地字意無異。
在剖白之前,葡使願先叙出別種案據數件。
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八號,英外部大臣沙將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十一號,中英兩國專使在香港訂定防緝鴉片偷漏辦法,鈔示駐英葡使,並謂當俟裁判定後,方見施行,沙候〔侯〕公文內一節云:
香港政府,將交裁判之件及他種章程,均須待中國及澳門之事妥洽,並應允仿此一律辦理,方能施行。
設非澳門先行協助,則香港亦難辦到,於此可見葡國應允中國所請之價値矣。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號,赫德電葡京金登幹,其文如下:
轉外部
三月十七號奉上諭,准金登幹將草約劃押,總理衙門並請英使將此電轉達,此候台安,並賀大喜。
赫德押
是年三月二十三號,駐葡京英使與葡外部大臣照會一件如下:
照得本大臣現奉沙候〔侯〕爵訓示,查照中國政府所講,將金登幹已奉中國大皇帝諭旨,准其將關涉澳門之草約,先行畫押,毋庸俟葡國特派專使至北京開議條約時,方能作準,所有一切,四月一號起即見實行,等語。
此數案據,足證理斯波阿草約,係合規則之確實證據,並藉條約之核准,使人不得置諸不問,乃華使於八月二號第三說帖,竟有意外之語,旣不提及中國大皇帝之上諭,又不念及第三國之熱心,蓋派金登幹至理斯波阿,係顧念友誼,並尊敬中國之〔第〕三國爲介紹也。
理斯波阿草約,旣經畫押,葡國即派澳門總督羅剎,充當全權大臣至北京,由赫德介紹與中國開議。
總理衙門對於將葡京草約第二條列入正約,以及將當時澳門屬地之名,詳細登載,諸多阻難。
因此羅剎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一號,即將下開節略交與總理衙門,兹將原文照錄:
本大臣於兩次在貴衙門與諸堂官會議之時,已將中葡草約各條交出,當經各大臣答以俟詳細硏究定奪後,再行知照。
數日之後,貴衙門派赫德前來相告,欲將本大臣所交出各條更改,蓋不願將草約第二、第三關涉澳門兩條列入約內,僅登載第一、第四條而已。
本大臣在昨日與貴衙門諸大臣會議之時,即將照此萬難允給緣由聲明,本大臣現在當將口說之語,略載於此。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號,葡政府與貴衙門所訂之草約,由金登幹從中轉接,該員即中國因此派來之專員也,經彼此磋磨甚久,始議定數條,作爲中葡立約之基礎,即由貴衙門奏請奉旨特派前來之金登幹代表中國畫押。
葡國政府持此案據,爲彼此共應遵守之約,故即於第四條中,設船允許協助,施奉葡王諭旨,於是年四月一號,切實施行。
葡國定謂信中國必將其代表金登幹畫押之草約施行,故即以此件交兩議院裁判,當經核准。並准其照草約頭緒訂立正約。
職此之故,本大臣奉命親來北京訂立中葡之約。
貴衙門以爲僅宜訂立通商和好之約,並載協助之條,而將草約中關係澳門各款擱置一傍,因之所有屬地,無從一一指出。
草約第二、第三兩款列入正約,一爲堅定葡國所有已佔據及管轄之地,仍歸其居守管轄,至爲公允,一爲擔保中國,葡國非經中國允許,永不將中國承認葡人之舉,轉讓第三國。
貴衙門業已於草約中承認此數條,自不能復有所疑而不列入正約,旣已聲明,葡人久佔管理草約中關涉之地方,自應將正約成立之時所管所佔之地列出。
澳門屬地,有佔據及管理之跡可尋,一切實事,有確實明證而斷不能捏造者。
中國不得不將此條列入正約,如若列入,始爲公道,而可免將來分劃澳門屬地界限之時,彼此無可疑慮。
今本大臣擬將條約關係澳門兩條改照如下:
第二條。
中國應允葡國永遠佔據及管理澳門並其屬地,同別處葡屬地無異,至於該屬地,即附近連島之各小島,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號,中葡在理斯波阿草約畫押之時,已爲葡佔據並歸其管理之地也。
嗣後中葡政府再行派員會勘澳門屬地之界。
本大臣今將此節略呈上貴衙門各堂官,諒其定能切實硏究,則必識此條殊屬合宜,蓋此條立所,原係中國先發此議,本大臣素知中國政府向以理義爲重,斷不肯不按照所定葡京草約約允之事辦理也。
即使總理衙門不知其事之謬說誠確,閱此節略之後,自應明白葡外部大臣,將草約畫押時所指澳門屬地之意,而草約中確有此等字樣也。
北京政府,雖未允准羅大臣之請,將其所擬之第二條載入正約,然允將此條調換列入,仍不失草約第二條之本意,即承認葡國永遠佔據並管理澳門及其附屬地,如同他處葡屬無異。
若謂中國不知屬地兩字如何解法,誰能信其係屬本心之言,况在定約之前,羅剎節略中已明白指實矣。
如果中國政府將字義另作解釋,則當時即應聲明,並阻止將羅剎第二條下節所擬淸劃辦法列入正約,兹應將該條登錄如下:
現在訂定由兩國政府派員將該界址勘劃,彼時再另訂專章,但一日界址未淸,即照現在情形,彼此均不得增減更變。
試問劃何處之界?顯係附屬地之界,即當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一號議約大臣節略擬列入正約第二條之屬地也,水面並未提及,因旣分劃連島及各島之界,則水面亦自應分劃矣。
且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曾數及水面,請觀後開之件。在附屬正約之專條載有:
第一條。
二、大西洋國應簡派官員一員,在澳門以爲督理,查緝出口入口之洋藥,所有連載運洋藥入口,一經到澳,須立即報知督理官衙門。
三、所有運入澳門之洋藥,如欲由此船搬過彼船,或由船而起上岸,抑或運入棧房,或由此棧而搬至彼棧,如無督理官衙門准照,不准搬運。
鴉片一經進口,即由葡員巡視,並有給照之權,以便鴉片御交,此豈非承認葡人內港口岸之約據乎,且尙有武官一員在口把守乎?華使如何能不欲提議水面乎?
內口歸葡主權,從無人疑及,不但如此,且有中國官員承認之案據甚多,必中國欽使未暇查考者,否則不致爲近議所動,不認葡國在水界之主權也。
一千九百四年十一月十一號,中葡在上海訂立之約內中,所訂諸條,因澳門口岸歸葡主權之故,距今不過五年,爲時豈不甚近。
後開數條,皆實行正約第五條之據。
一、在澳門內口設立躉船一艘,等語。
每月澳門由港巡警局派外委一人,巡勇多名住躉船協助,等語。
十、凡一切應遵守此條之船隻,違犯此條,即由澳門駐港都司審理,等語。
在工部尙書呂海寰、太子少保尙書銜前工部左侍郎盛宣懷畫押之案據,內載有葡政府所許在澳門內口之躉船,澳門港口之巡警及澳門駐港都司一員等字樣,可見並非中國大員疑及葡國無澳門港口之主權也。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中國官員在小橫琴種種侵犯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至使粵督與澳門政府彼此互相轇轕,因此葡公使署即向北京政府交涉詰問,於是即定暫時辦法。
總理衙門於四月二十五號,致電葡公使署,聲明將所定辦法核准,蓋因所定辦法,與條約甚合,照此則當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情形,在勘界以前,不得增減更變。
由此觀之,總理衙門,亦謂諸島在應劃土地之內。
所有以前不實之傳聞,旣無從抹改條約之文,又不能變易當時所謂澳門之屬地,即今日該約指定歸葡佔據之內外港口並各島及附近水島〔面〕也。葡使今重申前意,請中國欽使注意於七月二十二號第一說帖,蓋內中所包括,僅係條約中所指之屬地,在前有事蹟及權力可考,在今日有立約時商議之據可證。
今雖有此種切實之權據,葡使仍願和衷商量,竭力遷就,以期劃界妥洽。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90-101頁。
葡使第七說帖
中國欽使八月二十一號所授說帖,其中多款已爲本使臣同日交出之第四、第五、第六節略所詳細論及。
問租地無券據,試問據守亦有何券據?
答:據守券據誠無之,蓋從來無此類文憑。據守之實事,即據守之憑據,實事之跡,又顯而易見。即如有人聚居,有官治理,有兵防守,有百姓之交往,有友國之交涉,是至實事之跡,又有後開數端,可以爲證。
一、國家建設之衙宇,及十萬人民之房屋,並數百年懸掛西洋旗之炮台多座。
二、設立審判文武衙門、華政廳、國課署、巡捕營、議事公局、敎務府、水師等署,爲國事民事行政機關。
三、有定額及永遠之戌卒。
四、在澳西洋人民,繼繼繩繩,相傳已有十代。
五、光緒十三年之約,中國認西洋永居管理澳門及其屬地,與西洋在別處之屬地無異。
自葡人居住百年之後,主權已經造成,至於中國設立海關,並在一千八百年至一千八百四十九年間設一小官駐港,中國並未因此得有主權,僅借用地方行政而已。惟葡國有主權,所以得准其設立,並令其停撤也。華使竟引此借用地方行政之兩事,而指一千六百二十二年至一千六百二十六年所築城牆以外之地,未被葡人佔據,亦未經葡人管理,即以此兩事爲憑。此言殊不合於事理,城牆外有西洋花園、禮拜堂、西洋屋宇,及一千六百三十七年建之東望洋炮台。且城外之地,一千六百八十八年,葡人始准中國彼居住,而一千五百七十三年,中國且自建關閘於蓮花莖以爲界,並將閘門小心封閉。
無論澳門是否租地,但城牆外地,則是與澳門成爲一體,本使前已有憑據指出,無容贅言。十三年之約,認葡國在澳門及屬地之主權,亦無一語提及爲租爲借爲相連地,故以往之事,亦無庸深究。
中國欽使問,國家在此地得以立衙署,駐官員行政,若無主權,安得如是?答:中國確有設一海關,駐一小官於此,但葡國亦有海關,並有總督、按察司、政務廳各官及防兵,以曁禮拜堂、醫院、衙署公局及炮台、大炮等,此更屬居管完全之設施。
然則主權應歸何國?歸於始創及永久居守管理之國乎?抑歸於借用地方暫時行政之國乎?
葡國及各國在廣東省城與別處中國通商口岸,皆有審判廳、有工部、有郵政、有領事官行政,然均未有其地之主權。
故中國在澳門,雖有海關、縣丞,亦祇借用地方行政,如葡國在中國各埠之有審判廳、領事官等語,何得奪葡國管理之主權?是故葡國在澳之立兵營炮台,係用主權以保護地方人民財產也。
至於炮台,非承中國允准而後建造,自宜剖明。當始建時,中國或有拒阻未定,後知炮台無損於鄰境,即不復拒阻,係葡人自行建設,非如華使所言,待中國認允而始爲之也。
即借用地方行政之權利,近日疆界毗連者,亦有此情事,然借用別國地方,究何能損其國地方之主權。
又有一端,亟當辯正者,本使第三節略,並未謂中國可以索取舊日租金,此適與本使用意相反,蓋地租久年不收,已歸豁免,况自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之後,凡從前已定之局,業已全行准核,至屬地一節,已顯見和約所言,面面均係指明附近澳門之各島及海面,有議約時之來往公牘爲憑。
中國欽使,因約內未有海字島字,堅執屬地在澳門連島內之各村,爲之附屬地。
但約中並無村字字樣,亦未言及相連之村,祇言屬地耳,此字實有彼此遙隔之義,查彼各島與澳門相隔,此即澳門之屬地,可不煩言而解矣。
總之條約祇言屬地,而無村字之義。村地與屬地字意迥殊。條約旣僅言屬地,而不言村地,故本使斷不能符合中國欽使之意,將西洋於立約前所有佔據數百年之屬地,於立約後一變而爲在澳門土股內之村莊。况於立約時,來往文書亦屢言屬地係屬各島,而並無一言並及村莊。
若中國有意指各村爲屬地,即應於立約時聲明各島及海面,非係屬地,何以絕不一言,而反常議及各島及水面?
和約第五十三款,若約中有葡文與中文不符之處,當以英文爲正,解明其疑惑,今查葡文與英文相符,願華使勿過堅持其錯解屬地之意見焉。
至於中國欽使,所謂葡人違犯現時情形各事,本使於第三節辯明,並非違約,此乃澳門照常行政之舉,於立約前後一樣施行,又華使堅執謂立約後之所爲,並指同佔據無異。
查本使職任,祇在劃界,他事不應與及,惟旣有人以妄言聳聽,而貴大臣以忠厚之心過信之,則葡使不得不爲解明:
一、築靑洲之堤。該島歸葡已二百多年,即中國欽使在八月二號已經承認。
二、第二說帖,葡人於立約之前,在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五月三號,將該島之一部份賃給某公司製造士敏坭,此事有掛號簿冊可查。
澳門連島及內河,自一千五百五十七年起,已爲葡人所有,而該島適在內河,所有靑洲與陸地間之水坦積久成陸。
於立約之前,該島與澳門,已天然相連。
葡人因衛生起見,於立約之前,使之先將浮浪凝結,迨立約之後,乃因之而築石基上開一路耳。
澳門連島及內河靑洲,原係葡人所有,葡人因之用人力以助天然之建立,何得謂之違約?亦何得謂之佔越?
無論中國、葡國,斷不能於本省之地,任其敗壞而不稍致力,必待澳門及其屬地劃界後始爲之,及立約之後二十二年,尙未分淸。若此則何異稚語?
三、收蠔田之稅。蠔田納稅,係在葡人管理之海面,徵收已久,此事原與條約無涉,按成例徵收,更安得謂爲違約,謂爲佔越?蓋該處海面,固向屬澳門管理而無人過問,迨立約後,始有人爭論耳。
即使中國欽使若到澳門國課署內,則自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至今,所收蠔田稅之冊據查看,則歷歷可考,惟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以前案據,因經是年九月二十二日颶風災,已盡遺失,其抽收蠔田稅之地,則爲靑洲、石角嘴、銀坑、蠔田、石排灣、蔽果灘、深灣、寬塾、敦永仔、閉尾河、金沙灣、連花石、粗沙灣等處。
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至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前,尙早十三年,是年條約,並未減損葡人之權利,但承認永居管理之權利。徵收蠔田之稅,萬不能指爲違約,指爲佔越。
四、阻止中國兵船停泊對面山並內河各屬。此兵船、商船灣泊有一定之所,兵船入口,須得地方官明許或默許,入口之船,尤須遵守港口章程,此尤不待爲中國欽使言矣。
媽閣左近平行線以南,始准中國兵船停泊,雖准其在內口往來,但祇准在澳門媽閣左近水師碼頭平行線以南停泊,並不准泊近對面山及銀坑等處。
此項章程,在未立約前,業已施行,中國欽使若向廣東督署檢閱澳門總督一千八百七十六年十月初三、廿六、十一月十四、一千八百七十七年七月初六、十月廿一等日之照會,以及別種立約前之照會。可見澳門令中國及各國兵船遵守之章程,在末立約前已定,立約之後,令其照常遵守,何得謂之違約?
蓋澳門港口,歸葡人獨管,故其在該口行政,並無所謂越佔。
五、勒收稅鈔地租。在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八月八號,即諭令定居澳門之人民納工業鈔與地租,此事在立約前二十六年,在是年前後,亦遵章辦理。
無論抽稅在立約之前或立約之後,或立約前所無而立約後始有者,要之皆地方官整頓財政之政策,若能深思,即知其非違約與越佔。
六、編門牌號數。釘門牌,編號數,係爲遵守上述之章程,及立約前之行政則律,尤係巡警所需,以便利居民,其後或續編,或換新,均地方行政之政策,並無不合條約之處,至於此項章程,則例條約亦無反對之意。
試問巡警廳在澳門地方上之屋宇釘設門牌,所違者何乎,所佔者何乎?
即大衆之意,亦祇覺行之有方。况中葡條約,於澳門及屬地房屋之門牌,有何關涉?
七、開闢馬路,修整街道。葡人自初住澳門至今,時時體察行人來往,以及衛生情形,以開闢馬路。在明認歸葡主權之地,條約不得有開路整街之事,殊於道理不合。則如此起屋居住,或屋爛而修整瓦面,皆得謂之違約,謂之越佔,不待思想而知矣。
中國在澳門內河,無一水泡,所有水泡,皆葡政府糜費安設,以便行船。
中國赫總稅司爲辰丸案,亦言澳門港口,照例不屬中國,而屬葡國。
澳門港口,並無中國官員,中國政府,亦無分毫糜費。全口均歸葡人獨管,所以海面之水泡,或違特搬別處,或偶然流動,旣非佔人之地,亦非佔人之權,更無所謂違約。
若言違約,本使雖不欲反告,但現確有憑據可以呈閱,以證明華官一方面於光緒十三年後,屢有〔違〕約之舉動,激起爭競之事端。近年愈多,已難忍受,所以兩國常不慊於心之處。
且如香山前山官員,屢派暗差到澳勒索,滋擾居民,澳官迫得用葡法律,按照犯事情由處治。
此種事情,於界務無涉,今本使重行聲明,總以十三年和約爲主,眞心解明約中各款之意義,以定澳門及其屬地之界,俾得一日了結往事,儘可不庸斤斤查究,不獨無裨於事,徒延緩兩使臣來港劃界之時期而已。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01-107頁。
葡使第八說帖
中國欽使第五、第六、第七說帖內所援據之事,論辯之事,指實之事,本使有不得不辯,以明我兩使應辦之事務者。
本說帖係答復上項之說帖,即按其次序及論事,先後言之。
復說帖第五
葡人佔據澳門之前,其時無論主權歸於中國,抑不歸中國,總不能使葡國從佔據三百年之久,無人與爭所得之主權,因之毀滅。
華使重引收錢糧、理詞訟、設官署、查戶口、貼告示等事,本使已於九月十五號交出說帖中詳辯之矣,葡人未據澳門之前,中國官員,無從至該處收納稅鈔,因其間旣無可稅之物,亦無居民、官署、詞訟等類。
香山衙署,向不在澳門,左堂及分關之設,已在葡人佔據百年之後,實係萬國借用地方之事,撤廢已久,且與葡國主權,毫無損失。
至收錢糧一節,不過間有香山前山差役,或假冒香山前山差役,暗來索取,一經查出,即按葡國法律治罪,即此亦足證葡國之主權。
賃屋之人與承租地之人,華使未能分明。
查賃屋之人,如不交租,可令出屋。至承租地人,如不交租,仍不失地,地主無取回其地之權,祇可追收欠數耳。
惟公法又不同辦理,納租係屬義務,如過一代之久,未曾繳納,即行銷廢。兹澳門自一千八百四十九年之後,地租即行銷廢。
條約所承認,即在澳門及其屬地已成之主權,不能以券據所定爲限,且亦向無此項券據也。
舊時所有,今亦仍有葡國據守其地,歷三百五十年之久,無人與爭,迨經立約承認居守後,始有爭端耳。
查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時,彼此交涉案件,足見係中國因求葡國協助抽收鴉片之稅,派員至澳門及至理斯波阿,自請承認葡國在澳門及其屬之主權。
其時葡人居管其地,盡享所有管理之權利,以施行其主權。中國之承認,誠爲有益,亦非必不可缺少之事也。
在潭仔、過路環之上,自南至北,自西至東,全爲葡國所有,並完全佔據。
查其地形,無甚緊要,然而均築有炮台、兵房、學堂、醫院及開馬路,以貫通全島,此皆立約前建設,其間有風災之虞,且地多山石,全係不毛之地,葡國如此施設,足見居守之密切矣。
葡人未到之前,其上一無所有,迨至今日,始有居民,有船隻往來,爲通商極盛之處,皆由葡人經營而致。中國在其間,並無佈置,即附近諸島,亦至今荒棄。
今以訛傳誤聞之事,聳動華使,以葡人久已當衆和平之佔據,及其向未致人虧損之事蹟,謂之越佔,殊屬無理。
葡人幾費經營,變成有益,斷不能以其一部份交還中國,且查考歷史,中國從未據住者。
香山官員,舊時得以審理澳門犯事華人一節,查其如何緣由,於葡國主權並無影響。
查一千八百四十九年前,已不復有此事,至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後始無之說,適與實事相反,蓋其早已停止,不用如此辦法矣。
在澳犯事華人,均歸澳門華民政務衙門審辦。中國欽使,試檢閱澳門官報,即可見衙門歷來辦理華人之事矣,官報並具有華文。查該衙門之設,在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前多年,則其所爲之事,何得謂爲違犯和約現時情形之一端?
以前在澳如中國官員之告示,其於該處華民有益者,即任其張貼,如其中有不能任其張貼者,即行扯去,此亦足證葡國之主權,並見其不歸中國管轄也。
所擬以龍田、旺廈抵換氹仔、過路環一層,可無庸置議,蓋該村爲澳門相連之一部份,而兩島係澳門屬地,同爲葡國所有者。
貴大臣仍堅持以合例之據住,謂之越佔,亦與事實違犯,葡國旣向無所佔,今何得有退還中國?葡使奉命定界,並非奉命讓地還地,亦不欲有所擴張,祇求按理定界而已。一賃屋之人,在其業主地上起造一牆,與一國之主在其國土上建造炮台,情事各別,葡國所築大炮台、東望洋炮台、望廈炮台,氹仔炮台,非以防護他人之土地,乃以防護自有之海陸屬地耳。
澳門港口之設巡警,並非暫時權宜之事,查其向以水師兵及陸路警察充當,至一千八百六十八年九月三號,乃奉諭特設水巡,歸澳門港口都司統率。
中國於交界在其管轄之地,向未有一定之水巡。
僅間有懸中國旗之三板,行至阿婆石海面而已。
一千八百九十年,曾有三板帶同炮船一艘,至靑洲灣泊,遂起彼此管轄之轇轕。因此粵督與澳督議定,暫以阿婆石、靑洲中心爲界,當經北京政府核准。
中國欽使但查因此事往來之文牘,即知當時中國官員,亦以澳門內港已歸葡國。
華使之意,謂不得因葡設巡警,中國便將水面讓葡。
此語誠當,然華使之意,謂不得因葡設巡警,中國便將水面讓葡。因此葡國無庸中國之讓,已得有領海之主權。
葡國因其內外港口,始創立澳門爲殖民地,澳門亦賴有港口,始能創立,今已三百餘年,全無舉動,已經葡人竭力經營,投資本身命,變成有價之地,中國萬無取回之希望。
如果澳門港口,舊時原屬中國,然其亦被海盜監〔盤〕踞,葡人驅除之後,華人甚喜,葡人遂有內外港口,距今三百五十餘年。華使尙謂爲暫時佔居,但按照公法,歷年如許之久,已足自固其完全主權。
復第六說帖
中國炮船來澳,有不遵港口之舉動,意在表揚中國抗拒葡國領海之主權,足見內港歸中國管轄。但此舉動,旣無實際,亦無效果。
此事曾見於一千九百零八年,非獨違犯港口章程,且違犯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
當經葡國官員勒令出口,無不順從,中國官員,亦曾責罰其不守本分,反出言不遜者。
此種舉動,悉經嚴禁,故葡國主權,並未損失。
澳門及其屬地炮台,非承中國允許而築,前已剖明,蓋原可無用中國允許也,香山誌亦有關涉此事之處,然現今不便細究矣。
省城設分關於澳門,誠無葡人允許之筆據,但於一千八百四十九年,撤回分關之事,可見當時之設,係承澳督之允許。且澳門從前本有葡國稅關徵收稅利。
如果中國不認葡國在澳主權,則必不准葡國設關收稅,此亦有主權之一端也。
又中國分關之設,在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已在葡人佔據百年之後,查其僅收外國船隻往黃埔之稅,與將香港讓給英國之後,抽收辦法相同。
當時葡船祇收三分之二,以酬報准設外關之故,是以葡國主權,並不因借地設關而減損。
康熙五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即一千七百一十七年,曾有上諭,禁止華人越中國南邊地方貿易,然以不欲棄失與外人通商之利,中國大皇帝,仍命粵督商請葡人在澳門設一貿易總棧,以徵收入口貨物之稅,此事華使諒無不知。
此舉當經澳門議局阻止,迨至一千七百三十二年,雍正皇上重欲商辦,而復爲小西洋總督山都嵋伯爵令駁拒不行。
觀兩朝皇上如此之商請,則固已承認葡國主權,否則逕諭令設棧可矣。
即議局及山都嵋伯爵之不允遵行,亦正以施行葡國之主權。
查以上所述之事,則數百年來,中國皇上所遵敬及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所承認之主權,乃欲於一千九百零九年,故圖減損,中國欽使自知其誤矣。至於左堂之離澳,華使今日謂爲不合法例,此已六十年前之時,過時已久,不合情理。
中國官員,請交逃至澳門屬地之罪犯,實爲承認葡國主權,今不願承認而別爲之說,以期解脫,終無效果。
對面山、靑角、橫琴,本使之意,與中國欽使不同。葡人來到之前,其間並未爲中國佔據。創立澳門之初,就三島形勢及保守屬地而論,三島已在葡人佔據範圍之下,有已前說帖中情事可證。
其間向歸葡人設巡警以保護之,以居守之,因其居民無多,所收稅鈔亦微,自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後,中國意圖在其間設官,即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派兵前往,葡國亦加增其駐守之兵,以爲抵制。因此遂起轇轕,旋經兩國政府商定彼此撤回兵隊,以俟界址分淸。勘界員當就兩國政府所辦之事,僅宜注意於三島之上,其餘之地,皆毋庸置議。
中國在三島之上,向無指置,附近諸島亦然,其後經葡人保護,收納工部局捐及挖石、蠔田等稅,藉葡人之力,漸成有價之地,前山官員,始偶然暗中向民間收納錢糧,並使葡人無從知覺。
此種侵犯管轄之舉動,固於葡國主權絕無影響,而三島即就事實及權利而論,又係澳門生成屬地,然本使許其將此三島分定。以免將來種種爭端。
葡國多一地少一地,固無足輕重,况該島等全係石塊,尤無價値,惟三島相接甚近,復與澳門聯合,若就界務而論,如不能同意分妥界址,以免將來管轄之轇轕,則交界地方,彼此皆不能相安治理,於中葡兩國均大不便。
葡人未居守三島之前,中國徒有主權之虛名,今中國一經提及,葡國即允均分,放棄三百餘年其實享之主權,亦足表見葡國誠心和好兩國之交涉,以息爭端,此事尤以近兩年爲最甚。
如果照上開辦法,未曾訂立專條,葡使亟應聲明,將來無論何時各處,葡國仍存有全權,如同本使以前說帖之詞及爭執之辭無異。
復說帖第七
如果北京外務部無葡使八月二十一號第六說帖所述之文件,則理斯波阿外部衙門,尙有中國政府歷派諸員畫押之原稿,內中所載,盡足信守。
當立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約,其起意即因對面山島,雖約中未曾明載,實已暗中包括在內,不得作爲條約未及之件。
葡國向未放棄其在此島之利權,因對面山爲保守澳門必不可少者也,立約之後,曾屢生事端,故爲兩國益和起見,此島當全屬葡國,現雖願設法以西邊山嶺讓與中國,而東向澳門一帶,不能放棄,蓋倘不如是,恐將來又啓管轄之轇轕,不値因此區區一島,致生兩國政府之爭端。
九月十五號會議時,華使交出上諭三道、章程二具之稿,藉此以圖減縮澳門之界,及限制葡國在澳門之主權,兹本使加意硏究,所得大槪如下:
甲一、嘉慶十四年之上諭,係承認葡國主權。
二、道光十五年之上諭,係飭令尊敬葡國主權。
三、道光二十四年之上諭,顯明澳門不以三巴門爲界。
乙、章程兩具,一係華人一方面之章程,一爲未經上官核准之件。
兩件均未能在澳施行,故亦未曾見之實行,並在今日亦無關緊要。
葡使亦能交由葡國政府一千八百十七年致小西洋總督之訓條,令其推廣屬地至香山各屬,然華使亦知此種憑據,對於中國有實事可憑主權已成之地,固無效果,即對於葡國之地,亦無所用,蓋其亦有實事可憑,並主權已成故也。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07-114頁。
葡使第九說帖
本使細究中國欽使所授第九說帖,內開分劃葡屬澳門界址辦法,與本使七月二十二號會議時交出之辦法相反。
因照此辦法,實有損害葡國之權利,當經本使辯駁,並將其辭登載九月十五號會議時議案中矣。葡使甚望得一辦法,使兩國均有光榮,即如分劃界址,務使澳門海陸分淸,以免將〔來〕一切轇轄,如此方能應允,本使並不求擴充地方,但就公法及援其已佔之地,有實事可考各節,今不得不切實聲明之處如下:
查澳門全島、內河全口、氹仔、過路環、靑洲各島及其水面,向來祇有葡國據住管轄,與中國絕無干涉,今無論如何辦法,若不包括各該處在內,仍歸葡國接續據住管轄,本使不能允從。
對面山、靑角、橫琴及其附近小島,本使聽便分劃,總以免將來兩國不浹意之事。
似此辦理,極屬通融,在葡國政府,已退讓一分重要之權利。若照華使堅執之辦法,使葡人放棄其據住三百餘年無人與爭完全主權之陸地海地,反劃界爲索回失地,此非勘界大臣之任務,亦且損辱前代有名望之人所知所尊敬之已定權利。
至於分劃立約後,近年屢生事端之地,允放棄其一分之權利,亦可以表明本國極願和好之厚意,本使深信華使明白達理,熱心愛國,遇事秉公,心地誠實,望華使如同政界人員,必能深知所擬劃界辦法,有利於交界之民,並使之相安無事,是以甚願照此實行。若不見允,葡使將此辦法,視同未有,以後仍堅持葡國管理全島種種權利。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15頁。
葡使第十說帖
華使第十說帖所言各節,當經本使於十月九號會議引證口駁。
華使所決言各節,前雖大槪辯駁,今本使復按照所言,逐一據理辯正。
(華使云:)
一、其餘各島,與葡人並無關涉,在應提議之外。
二、河道、海道,條約並未提及,亦毋庸置議。
三、須知地爲中國之地,未勘界以前,何者應予葡國,條約內旣無明文,須中國勘界大臣指認,方能作準。
葡使駁云:
一、其餘各島在應議之外,中國欽使係指對面山、大小橫琴而言,如葡國政府允肯,方能不提。
然葡國在該島收納公鈔,管理地方,推廣佔據,設立巡警,並爲保護,有管理政治、刑政之權,及阻止中國欲爭管轄之權,凡此種種事實,皆係該島與葡國主權政治上之聯絡,且其施行已久,三百年無人與爭,豈能因中國代表一人之意見,而置諸不提。
葡使持以體諒之心,祇能將此一部份之地分劃,但總期與葡國權利及保存屬地,均能相宜,然此事亦未商妥,歸華使一人獨爲定斷。
二、本使前擬劃界辦法,所指河道、海道,係澳門及其屬地附連之水界,且中國業已承認歸葡佔據管理。
於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經中葡官員商妥,允中國借用海面收稅,即在是處。
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立約,中國得葡國極大之相讓,以協助抽收鴉片之稅,並禁止私漏之舉。因此條約中,可不必明載,故(未曾明載之說)係似是而非之言,亦不足恃,蓋水界爲葡所有,歷年已久,並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條約,爲實行條約第四款,另訂專條內第一款第一、第二兩條,皆載明在澳門水界港口之請求,但查此事之原由,總係葡國有主權之故無疑。
查法律,條約當俟核准後,方能實行,而其信守,則以簽押之期爲始。
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號條約,第四款亦有提及澳門水面及中國水面,登載至明,並訂立章程,以免彼此侵犯兩國主權。
此約雖非承認土地之券據,但其全因葡國舊有在澳水界之主權而來也,故此不能以似是而非之言,加及一千八百八十七年〔草約〕及是年之條約,蓋其係明認澳門及其屬地歸葡主權,則此水面亦包括在內。
三、人不可自欺,立約中國未曾有片土與葡,僅承認葡國之主權,此亦其在所管地方,本已應有者,蓋其已佔據三百年,無人與爭,且亦本從海盜所得,而代爲盤據,斷無人肯認海盜之國者。即使向爲中國之地,已變爲葡國之地,至今無異。
當立約時,所有在葡主權內之件,中國承認統歸葡國,同其別處屬地無異,並特載明未經派專員定畧〔界〕以前,仍照當時情形,不得有增減更變之事。
故定畧〔界〕之事一日未能實行,則一切均按訂約時情形遵守。蓋謂葡國佔據管理澳門及其屬地,均仍其舊,不爲更變者,因遵守條約之故,不求加增者,因葡不欲擴充土地,不能減損者,因葡國當恪遵條約,應保存現在情形,防禦一切。即如匪徒之恫嚇,若中國不能禁止,以盡其本分,則葡國亦能彈壓。
《澳門界務爭持考》,第116-118頁。
香山界務辦法
粵省香山縣屬前山與澳門交界地方,多被葡人侵佔,節經粵省紳商稟由粵督張安帥電請外務部,與葡使交涉。安帥並籌治標之法,以杜絕覬覦,斷在派兵防守。查該處本有前山同知一缺,設立之初,係防綏
民,同知辦法名爲前山撫夷同知,統兵五百名駐守保衛。厥後時事變遷,將撫夷二字裁去,祇留兵壯數十名,界務糾葛實由於此。因擬規復舊制仍設立兵壯二百名,又由海關月撥銀三百兩爲該缺津貼,並即改派能員,從新佈置。又擬在灣仔地方添設電報房一所以通消息,並以從前中葡定界,係以海心爲界。近年葡人將澳門海濱塡開數十丈,若仍照海心分劃,便吃大虧,擬即仿各國辦法,用經緯度數爲定點。辦法旣定,即飭屬分別照行,一面復將詳情諮明外務部,並儈〔繪〕具精細地圖,以便查照原定界線及陸續侵佔之海陸界,按圖與葡使交涉。聞外務部准諮後,擬將各種證據調齊,即與葡使開正式交涉云。
1908年6月23日。
《東方雜誌》,第5卷,第5期,第29頁。
中葡劃界委員晤談意見之一斑高司而謙,自十四、十五兩日與葡國委員馬沙鐸君會晤,各行驗明欽派敕書後,並將議辦劃界事項,略爲談述,惟尙未開出交涉條目,兩使商談開議劃界交涉事項,擬即在香港議定界務條款,然後同往前(山)、澳(門)劃淸界址,彼此意見均甚相同。間葡使之意,以爲高使應有交涉辦事全權,不必輾轉遇事候商,以免耽延時日。而高使亦慮將來對於議辦界務上各事,互有爭持,如何公斷調停,亦須先定辦法。昨因種種未盡事宜,特行帶同委員等,來回省城,與大吏詳細熟商,並由大吏電致外部。現因尙有商酌電部事項,遂羈延未及往港,昨胡督接篆,即經親往拜晤高司,並商酌一般交涉要事,聞高司擬於二十二晚往港,並赴港官讌會,該項劃界交涉,訂期六月初間即與葡國沙委員會會面開議。又聞高大臣與葡吏馬沙鐸均諳法文,將用法語談判,會商之事,不准外人旁聽,約須一月方可完結。
己酉五月廿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7月8日)。
《香山旬報》,第29期,第22頁。
第三次劃界事(香港)
昨十七日上午十點鐘,劃界大臣高而謙第三次到葡領事署,會議劃界事宜,議至十二點鐘,始行返寓少爲憩息,即於是日午後,乘坐中國兵輪江大號來省,與各當道會商要公,約三數天,然後再行回港。
己酉六月十八日(宣統元年,1909年8月3日)。
《香山旬報》,第31期,第36-37頁。
第一次開議界務之概要(香港)
前高使在港葡事署開議界務,略紀前報。兹探聞是日提議大略:一、守秘密;一、議案由使臣及譯員簽字;一、本期開議,預定下期會議日期,一開議地方,或在葡領事署,或在中國使臣行轅,彼此將就;一、每禮拜開議一次。聞第二次仍由兩國使臣在葡領事署會晤,葡國馬使所帶祇有副委冼君及隨員一人,高使亦即帶同周守及委員一人。先由高使述此次開議交涉,及歷由粵督接據前山廳丞查報佔越界限,又屢由外部與葡使交涉各大意。馬委亦詳陳在葡京得接葡使、澳督種種信息,及特奉欽派來華委商各情。隨即由高委將前澳界圖內所有被佔陸界,及被佔群島經營事業,某處由何時被佔,某處在何時已開交涉,歷次粵督查勘交涉事宜,以至於去歲灣仔漁船,某處地鈔各事,均一一指出提明。馬使詢問應如何劃界,當由高使訂明先劃陸路界限,然後再及水界,並將中國與葡國原定陸路界約,及中國在陸路各處所建關閘,如何由葡越佔,如何由地方爭抗,如何由粵督交涉,以及關於陸界上之種種證據,詳細聲明,應先行在陸界上淸劃數事。聞馬使對於澳界談述一般形勢瞭如指掌,其所指提淸劃事項,約須俟下期硏究答覆。
己酉六月十八日(宣統元年,1909年8月3日)。
《香山旬報》,第31期,第38-39頁。
高大臣不允葡無理要求
葡人向高大臣而謙要索二事,一新開香洲新埠,不得有妨害澳門商業之舉動,二在澳華人須入葡國籍,並謂上二款若不見允,則劃界之事恐不能定。高大臣謂兩國大臣本由兩國政府簡派來澳辦理劃界之事,是則劃界之事已經早定,所要求與本大臣無涉,本大臣祇知關於一切劃界之事,不受他人之要求。
己酉六月廿五日(官統元年,1909年8月10日)。
《香山旬報》,第32期,第34頁。
葡使為旺廈村事復高大臣照會
澳門葡官欲毀香山旺廈村房屋一事,昨由護督電致高大臣查照。高大臣接電後,即照會葡國勘界大臣,轉致澳督。現高大臣已接葡勘界大臣照覆,略謂即經轉致澳督,未准澳督答覆,惟本大臣有可奉答者,本大臣固知貴大臣之用意,係爲彼此辦理界務之事,恐生阻礙起見,本大臣極表同心,祇是所述道路傳言,全是子虛之言。澳門官毫無無端毀拆村房之心,可保其必無無端毀拆村房之事,抑或有之,必爲大衆公益之事而起,辦理自有定例,是必按例秉公估價給買,並從優體恤業主,悉照文明國之舉而行,且估價之屋,皆確係永遠西洋管理地域內之事,斷與界務無涉,倘其地或有另約,指出不歸西洋管理者,方可以不作西洋管理地耳。爲此照復貴大臣查照,等語。高大臣准此,昨日已將該照會錄寄袁督核辦矣。
己酉八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9月14日)。
《香山旬報》,第36期,第4頁。
第八次會議澳門劃界事
劃界大臣高而謙,昨初二日又與葡使在葡領事署開第八次談判。聞最重要之界址問題,尙未解決。
己酉八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9月24日)。
《香山旬報》,第37期,第37頁。
澳界駭聞
中葡兩國互派使臣,在港商定澳門界址,現已議至第九次,探聞葡使馬沙鐸堅索五款:
一、自澳門連島之馬祖閣直至關閘。
二、自關閘至北山嶺爲局外地。
三、內口河流內是水界內港。
四、對面山、靑洲、氹仔、過路環、大小橫琴、舵尾等處,及附近一切小島。
五、附近小島之水界。
高使而謙如何之硏論約章,與夫曾否執約爭論,不得而知,惟前數日遍請香山紳商到行轅云:今日祇有三款辦法,請諸公擇之:
一是和平辦法,盡從葡使所索。
二是定海域(海牙)會議。
三則決戰,云云。
現在香山人大生公憤,謂難得高大臣磋商數月之久,竟能擬出此辦法三條。噫,以棄地棄民爲和平辦法,將誰欺耶?抑辦外交之秘訣耶?
己酉八月十九日(宣統元年,1909年10月2日)。
《澳門界務錄》,第2卷。
前山華人填築海面之交涉
澳門勘界高大臣現接葡國馬使照稱:頃接澳督來文內開,前山華民在澳門向河北邊界之平線以南之海面塡海築地,該處海面歸西洋管轄,故一千九百零七年、一千九百零八年曾有兩次做此工程,均經澳官飭令停止,今澳官仍飭停止,不得准其續做。等因。本大臣准此,特行照會貴大臣知悉,前山華民現在如此舉動,實屬違背光緒十三年之和約,並且違背一千九百年彼此所議之案據,殊於兩國使臣和平按理商辦界務之事,可致妨礙,是以不得不將此事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等因。高大臣准此,查此案現在中葡兩使正在商議界務,當未劃界以前,有無界線之可言,且此係地方人民營業之事,似未便阻止,致生惡感。惟該華民究竟是何情形,應札飭香山縣杳明稟復。除先行照復葡使外,昨特據情諮請督院,札行香山令迅速查復,聽候核奏。聞袁督准諮復,已特行邑令遵照矣。
己酉八月廿一日(官統元年,1909年10月4日)。
《香山旬報》,第38期,第45-46頁。
二、清政府對劃界交涉的政策
外部致張人駿准劉使電與葡外部磋商澳門勘界辦法希核覆電
准劉使支電稱,遵二十七日電,送與葡外部,往返磋商,彼允如下:
一、爭論地方由勘界員會查核斷,目前中國撤退兵隊不得視爲放棄權利。二、兩國遴派位分相當之員爲勘界員。三、勘界員應查照丁亥葡京節略及中葡條約第二款會訂界址,呈侯政府裁決。四、如兩國有意見不合,不能裁決之處,應屆時察度是否可交公斷。五、葡允撤回巡艦、調開炮艦,並暫時停收地鈔、罷濬河道。以上葡外部所允五條,於大端均已就範。又稱,勘界員各派若干,並擬派何員,葡外部願彼此先將姓氏開示,然後派定,以免轇轕。至調開炮艦,彼云須在派定勘界員之後,俾免輿論詰責,各等語。
查所商各條,我酌撤兵隊,彼調開砲艦,均應在派員之後,且有不得視爲放棄權利一語,可杜將來藉口。公斷祇可姑存其說,不必予先聲明,暫且二字應刪去。至派員一節,我旣不願彼派在澳葡員,彼亦堅請我派別省大員,本部詳加遴選,有雲南交涉司高而謙熟悉,位分相當,擬即奏派該司爲勘界專員,令其由滇到粵,稟承尊處指示辦理,特先電商,希即酌核電覆,以便電知劉使與葡外部定議。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初六日(1909年1月27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3頁。
外部致張人駿准劉使電澳門事葡請兩國各派員會勘電
迭准劉使電稱,續與葡外部磋商,彼允公斷作罷,撤兵撤艦均在派員後,惟停止收鈔,濬海不言,暫時則須申明以勘界時期爲限。迨各節允洽,商換文件,彼以撤艦有關主權,不肯形諸文牘,當以撤兵亦不列牘爲抵制。昨准擬送文稿,所叙濬海一層,渾言轇轕海道內不興工程。轇轕二字,慮貽日後爭索海權之口實,商令刪去,彼堅不允,遂將撤兵、撤艦、收鈔、濬海四端槪不列牘。現擬僅一條云,兩國各派一大員查照丁亥葡京節略及中葡條約第二款,將澳門及其附層地之界址會勘訂定,呈候政府裁決。可否照此備文互換?又稱,葡政府擬派工程提督馬沙鐸machado爲勘界專員。外部謂該員現在葡京,曾充東斐洲屬地巡撫。與英屬兩次勘界,均能和衷妥辦。擬約華員在香港會齊。等語。
除彼以四端雖不列牘,仍應由葡外部當面切實聲明,必照各節辦到,斷不翻悔。則與列文稿無異,所擬一條即可備文互換外,特先電聞,希查照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十七日(1909年2月7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18頁。
使法劉式訓致外部與葡外部訂期實行派員撤兵撤艦各端並請允認専使電
晨發電計達。頃晤葡外部,遵十八日電切實與商。彼稱葡勉允撤艦,已屬通融,斷不能立據貽笑,苟不欲踐言,雖立據亦無益,貴國何如此見疑。等語。一再磋商,彼始允提早實行期限,以示眞心和平解決之意。現與訂明所有派員、撤兵、撤艦、收鈔、濬海各端均定於十二號即二十二日彼此實行。如此定議是否可行,乞速核示。又外部面稱馬沙鐸係告退提督,現作爲文職派充專員,人極和平。等語,擬請允認,免生枝節。訓皓。(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日(1909年2月10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5頁。
軍械處致滇督粤督駐法劉使高交涉使奉旨派高而謙辦澳門勘界事宜電
奉旨頭品頂戴雲南交涉使高而謙,著派辦澳門勘界事宜前往廣東,會同葡國所派之員詳細履勘,妥議辦理,並商承兩廣總督張人駿酌核,隨時電由外務部請旨遵行。欽此。合電達樞。(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一日(1909年2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5頁。
外部致高而謙迅與粤督商勘澳界事電
本日電旨計達。澳界事上年因葡派方濟格沙等三人爲勘界員,不洽華情,商令改派。嗣葡人在馬料河勒收地鈔,擬濬海道,且遺兵輪來澳。意在強佔。本部照請葡使禁止此等舉動,阻派兵輪,並催易員勘界。一面電令劉使親赴葡都,與葡廷交涉,而英人居間調停,要我撤去駐紮兵隊。旋經劉使再四磋商,始定彼此派大員勘界,我撤兵隊一處,彼撤炮艦、停收鈔、罷濬海,均於二十二日實行,此現在派員勘界之緣因也。
葡派馬沙鐸爲勘界員,係告退提督,曾允巡撫。據劉使謂頗有聲望,人極和平。本部業已允認。葡外部擬約華員在香港會齊。該員即迅速起程赴粵,先與粵督商酌一切,除所有案卷彙齊鈔寄外,即遵照並將起程日期電覆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一日(1909年2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5頁。
粤督張人駿覆外部葡領云澳門勘界請先議撤艦撤兵等事以示和平電
昨午接二十日電敬悉。因期迫遵即電知葡領云,頃准鈞部電,據劉欽差電稱,澳門勘界事訂議條款,昨詣葡外部互換文件訖,貴國應撤去寄泊該處海面炮艦,停收地鈔,罷濬海之議。我國應撤原駐防營一處,以示兩國和平辦理澳門界務之意。均定於西曆本月十二號,即中曆正月二十二日,同時彼此實行等。因現已電飭前山廳遵照,將原駐關閘內防營一處議撤,應請貴領迅電澳督,將撤炮艦、停收鈔、罷議濬海各端,屆時與前山廳撤兵隊一處並行,以符定議。等語。
蓋撤兵一處,自應以關閘內爲最當,因該處有關閘爲限,駐兵雖撤,界址仍可不淆,而該處即彼所謂獵巴,該駐兵亦在前年規復之列,與撤兵之議相符。兹准該領覆電云,頃接來電所論重要之事,聞之詫異。惟本總領事未接欽差示知,其中或有未淸楚之事,貴部堂旣接外部主意之電,請將電文照會本總領事,以便辦理。等語。當仍照前電語意具文照覆,合先電陳,俟辦理如何情形再達,惟應否請鈞部照詢葡使,趕令電飭葡領、澳督遵照之處候裁。人駿養。(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三日(1909年2月13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6-27頁。
外部致張人駿中葡勘界宜內外協籌希與高而謙妥酌電
宥電悉。葡艦旣先期離開澳門,且係前赴英界,即是實行撤去,無從責以與議不符。至收鈔、濬河兩端,客腊各電明謂葡人押人勒收地鈔,直逼內地,並訂造濬河機器,測量河道,電招工師。此次乃謂現非收鈔之時,濬河祇有此議,前後語意輕重懸殊。本部前因來電有葡人佔領海權、強奪民地,葡艦來澳,事機危急。等語。詞氣迫切,故特令劉使赴葡交涉,葡廷始謂粵督語多失實。本部仍據尊處報告與之力爭,並托英人居間,再四磋磨,始允限期我撤兵隊一處,彼即實行三端,揆諸現在情形,葡艦未來者停派,已來者引去,收鈔、濬河亦無形跡,且認我撤兵爲非放棄權利,於勘界以前之事似可作爲結束。原議撤艦、撤兵不形文牘,互尊主權,本部前電極明,彼我業經實行無異,應無庸置議。總之,界務早定,方免種種轇轕,本部已電令高司迅速起程赴粵,先與尊處商酌一切。將來勘界關繫重要,允宜內外協籌,彼此同在局中,成敗利鈍自必周計無遺。執事公忠體國,務祈按切事情,隨時與該司妥酌電部,是所殷盼。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九日(1909年2月9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35頁。
粤督張人駿覆外部葡欲舉澳門環島而有之應妥酌辦理電
正月二十九日電敬悉。撤艦、撤兵遵正月二十三日鈞電,應詳查澳督已否實行,彼此同時舉辦。正月十八日葡艦已赴港修理,二十一日葡領於此議尙無所聞,是葡艦之去計似無與於三端之議。參觀去年四月間迭准鈞電,葡使請撤拱北老望等處駐兵。又劉使電稱,葡外部請中國勿置兵澳境。又李使電稱,英外部據葡使訴告華兵入澳各節,並承鈞部電示,遽許撤退,即屬認爲彼界,所關尤大。等因。宥電所陳,特就收地鈔、罷濬海、撤炮艦三端,照現辦情形而論可實見諸行事者。惟撤艦一節,葡艦以修理爲名先去,即無從與我之撤兵同時舉辦。兩國界務交涉,凡先撤兵者例視爲退讓示弱,事關機要,理合據實商請裁示。至於收鈔,則葡人押勒;濬海則測量南環。並開訂購機船,招延公司,皆去冬之事,歷經電達在案。誠見葡人舉動亟亟不遑,其先由澳門圍徑三數里租地,近已據有全澳,浸淫逮於濱九洲洋之東南各島。丙午夏秋,潛移水標,貼近灣仔。去冬且派艦駐銀坑,爲其所屬,欲舉澳門四面環島海面而有之。事勢實已日逼,前後語意原無輕重於其間。總之界務一日未定,轇轕一日不淸,卓見無遺。鄙已默察葡人已漸易狡悍爲陰柔,力詆粵官,屛不與議,於內外協籌周計,最非彼願。今故議地必擇香港,勘員不取粵官。此次復謂駿所言失實,特使種種離間手段。然其術甚淺,鈞部諒已燭其狡謀也。高司到粵後,應即從長妥酌辦理,際此將勘未勘之時,狡詭舉動有所聞見,仍當隨時電陳,諸乞鈞察主持爲禱。人駿支。(澳門檔)
宣統元年二月初五日(1909年2月2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47-48頁。
粤督張人駿致外部報查明葡船名號及寄椗地方電
昨電諒達。葡兵艦前泊雞頸外洋面,名華士囉嘗嘛,係掛葡旗,並非和蘭商船,現尙與巷垕利亞葡艦同在香港停泊,據廣元官輪管勞周炳鑑查報前來,合電陳。人駿文。(澳門檔)
宣統元年閏二月十二日(1909年4月2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3卷,第1頁。
外部致張人駿葡使稱聞粤自治會預備暗襲澳門電
葡使照稱,本國政府近接澳督報聞,自治會預備暗襲澳門,是以本國水師大憲欲飭巴的利亞號兵船回澳,本國外務大臣暫未允准,但望中政府迅設善法,免其有暗襲澳門情事,並切戒生事,及與本國爲讎之徒不得任意妄爲。等語。該使所稱究係如何情形?近日自治會是否安靜,切望隨時密加查察,勿任滋事,致生枝節,即電覆。外務部。(澳門檔)
宣統元年三月十五日(1909年5月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3卷,第17頁。
粤督張人駿覆外部自治會係良民無襲擊澳門事電
十五日電敬悉。自治會均係良善民人,豈有襲擊澳門預備?紳商人等因界務討論則有之,近已示諭靜候和商辦理,人情均極安謐。澳門葡人日來集衆恣議,仇華之說頗熾。揣葡使之意特欲藉端調回兵輪,兩國撤艦、撤兵候勘,人已共知,一旦調艦回澳,特恐自此疑慮益深。爲和商界務計,葡人此舉似屬非宜,如何之處乞鈞裁酌覆葡使,並乞電示。再葡人調艦回澳,不知有何狡謀,粵無相當出海兵艦,合陳明。人駿銑。(澳門檔)
宣統元年三月十七日(1909年5月6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3卷,第17頁。
外部覆劉式訓粤督已飭撤去駐營希告葡外部電庚電悉。當轉詢粵督准覆已飭前山營將關閘內第二卡松林廠駐營撤去,希告葡外部外務部眞。(澳門檔)
宣統元年四月十一日(1909年5月29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3卷,第37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澳門附屬地應否承認乞裁奪電葡使說帖大端以澳門全島所有附屬地全係得自海盜之手,原始即有佔據管理之實,中國又復承認,在後援引公法、歷史、條約、水陸形勢,以及一向行政,與華官明允默認情節,已証其曾有佔據之實,並不得不佔據之理,無非以符相連島嶼自應保存。
查澳門原係租借,各島亦並非無主之地,無論其始是否有心佔據,未經主國明允,何得收入版圖?所引公法均無效果,不難駁拒。惟條約旣允屬地,又未指明,殊費講解。默察輿情,切近者謂難廢約,志在保海權,惟仍居少數,在遠者主張舊址,索取侵地,則衆口一詞。薄海內外,函電紛馳,莫不以尺寸勿讓爲言。謙身處局中,覺反汗之不易,慮旁觀之有辭。愈欲於原址之外搜求屬地,以爲抵塞,旣恐識見迂謬,貽誤事機,又慮貪得無厭,難以爲繼。現在彼族指索之地已見明文,應付之方自宜立決。究竟應否於原租界之條約所允彼族已佔之陸地如村莊覓地與之,示不食言,抑須先全行駁拒,且俟相持不下時,允給關閘以內之地,俾期就範。或操或縱,一出一入,所關均屬至大,實難率決,理合呈請核示祇遵。再龍田、旺廈等村,十三年以後尙在香山完糧,在我自視爲新佔,惟潭仔,過路環二島均有彼族舊佔之地,應否即時提議,與龍旺各村互相抵換,保我主權,並乞裁奪。又查葡使亦係事事請示,故每星期議一次,且可延緩理合附陳。而謙謹稟。眞。(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十二日(1909年7月28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5卷,第47-48頁。
外部覆高而謙與澳不相連各島無論已佔未佔均予力駁電
眞兩電均悉。所籌極周洽,駁語亦精當。至應付之方,宜先查明舊日界址作爲澳門,於原界之外,查彼最先佔據之地作爲附屬,示不食言。其與澳不相連各島,無論已佔未佔,一槪極力駁拒,潭仔、過路環兩島彼雖舊有,盜佔之處亦不過一隅,區區數畝之地,斷不能指爲舊佔全島証據。能一併拒絕最好,倘萬不得已,祇可於澳門附近覓地,照所佔畝數抵換。希即照以上宗旨與葡員磋議,隨時電部爲要。外寒。(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十四日(1909年7月30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5卷,第48-49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葡使謂久佔之地即有主權應調查再議電
寒電敬悉,謹遵照辦。今日會議當將駁案宣示,葡使謂照約辦理,兩使之見旣同,先查澳門原址,再察屬地,兩使所見亦尙無異。惟在葡使之見,澳門原址係屬全島,條約不同島字者,因當時或疑群島中未爲葡國佔據之故,旋因佔租兩說,爭持甚久。葡使意甚堅,謂所納者係船鈔,並非地租,並索租約,且言佔據之說已承認於節略及條約矣。蓋該約中國係承認葡國有永遠佔據澳門及其屬地之權,並非此時方允葡國得以佔領也。此外各處設立炮臺,海陸均有巡兵,謂非佔據而何?如澳門果係租借,則中國自有主權,何必與葡立約以防鴉片?光緒三十年商約亦聲明澳門內港口岸之主權,其餘若解犯等事,經列任粵督明文承認者指不勝屈。此外若謂炮臺置水陸巡防,澳門、潭子、過路環各島上炮臺聳立,中國未嘗駁拒,歷年已久,非被佔據而何?無非欲聲明確係佔據,援引公法久佔之地即有主權。嗣因彼此均有說帖,各須硏究,俟下星期再議。謙當即上省調查案卷,如何情形,容當續陳。謙稟。篠。(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1909年8月3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6卷,第6-7頁。
外部覆高而謙葡若藉他國勢力強佔小島人心不服希婉勸葡使電
來電均悉。頃英使面稱,澳界事若照華官所擬辦法,恐難辦到。當答以此事現由高大臣在澳與葡員會議,本部不便再行議及。惟就我私意,葡人在澳不過居住貿易,按約得久享此益,萬不可有貪土之想。旣非在彼屯兵欲築軍鎭,何取於附近小島?今粵民對此事甚不安靖,若恃他國勢力強佔無益之地,粵人心必不服,將來必不相安,不如與高大臣和衷商訂爲宜。等語。希照此意婉勸葡使。以期就範。外宥。(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廿六日(1909年8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6卷,第51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葡使悍言佔據因有所恃應駁拒電
葡使所敢悍言佔據者,一恃我無租約。再恃本約洋文條承認佔據,商約復承認港口附屬地字樣,英文又可解爲不相連等處。三恃公法,向來闢地殖民,久佔應得主權。四恃粵從前有明許默認之事。五恃租金久遠不納,已逾公法合例限期。六恃若交海牙會判斷,彼可處優勝地位。現在無論如何,自應謁力駁拒,一面預籌辦法,呈候大部主持。謙徑二。(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二十六日(1909年8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3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澳門事似以延宕為愈電
延宕辦法,此案結已失地,不結亦失地。蓋澳門全島、靑洲、潭仔、路環久被佔據,在其掌握之中,恐無索回之望。大小橫琴尙非十分扼要,兩國均十分重視,若仍舊不動,彼此當可渙然,不至再起爭端。至於對面山我現有兵駐守,彼難逾越。若由華使一力駁拒,至於相持不下之日,擬以意見不同,自行求退,呈請政府另簡賢員續議。政府即以葡之要索出於條例之外,延宕不派,待時再議,亦息事寧人之策,似此即結爲愈。謙稟。徑四。(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二十六日(1909年8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3-4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海牙判斷恐各國袒葡不如自與磋議電
海牙判斷,歐美之於東亞,本有不同種族之成規,益以中國政治未盡修明,必以此地屬葡爲優。葡人佈局已久,旣有可藉之詞,必有袒葡之意。澳門爲無稅口岸,便於通商,一也。英人慮葡窮蹙,將地獻於他國,於己不便,二也。法人在彼有電燈公司之利益,三也。葡人擬開內河,已與法荷議明,購彼黃埔江濬河機器包修河道,法荷均有利益,四也。有此數大國主持其間,海牙會必爲葡國之辯護士,難免全敗。反不若自與磋議,尙有得半失半之望。謙稟。徑六。(澳門檔)
宣統元年六月二十七日(1909年8月12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5-6頁。
外部致高而謙葡人所佔潭仔路環可以龍田旺廈抵換電
徑七電並勘電均悉。所陳各節自係通籌全局之論,此事激烈、公斷兩層皆不相宜,又不可逕行延宕,惟有和平磋商,以期得尺得寸。查約內本許葡人永居管理澳門。是澳門與旅大、廣、膠性質不同,葡人決不肯認爲租地,在我亦不能不照約立論,所爭但當在於界址。前次來電論潭仔、路環等島可以龍田、旺廈抵換,本部覆電亦略及抵換辦法,現應照此商議,如能就範固善,萬一堅不退,還祇可通融,將該兩島內已佔之處作爲葡人往來停留私產,不能作爲附屬,其大小橫琴等島自當極力駁拒。此外均照本部寒電宗旨,與葡使磋磨。至英人干預一節,執事於港督之請業已婉卻,如英使再來提及,本部仍執前電之意,以爲因應。統希查照,並電覆。外務部冬。(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初二日(1909年8月17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33-34頁。
商部咨外部據長崎華商總會沈熾昌等禀澳門勘界請勿讓步文
爲咨行事:宣統元年七月初一日,接據長崎華商商務總會總協理沈熾昌等稟稱,職董等爲澳門隔海地面,中葡勘界開議有期矣,惟據該處舊界三巴門、水坑門內爲澳門,誠爲葡人居留之所。至靑州、潭仔、過路環、大、小橫琴、西沙、澳石與澳門海面等處條約未載,乃葡人越界侵佔,盡爲已有,以爲屬地矣。今葡人竟以屬地二字,遂生入寇之心,其貪得無厭,有何底止?兹者朝延特派欽使,與葡人勘界開議。若此次稍示退讓,將來我國土地之大,外人窺伺之多,交涉之繁,益形棘手。乞迅咨外務部,即請轉咨粵督及欽使,堅持勿讓分毫,以爭主權而保土地。等情前來。相應咨呈貴部查照辦理可也。(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初五日(1909年8月20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36-37頁。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中葡仍爭辯佔租及附屬字様電
昨日會議,彼此仍在爭辯佔租及附屬字樣,未有歸宿。蓋彼若不先示讓步,我一轉圜,便難收拾,其不得不力持者勢也。惟事已急,辭亦將窮。葡使昨將赫德自到澳門商議稅務與澳督文件及總署電稿、金登幹在葡京議案與赫德來往電文、葡使到京定約節略、英政府介紹文書一一鈔示,請即電部取卷核對。無非欲明此約係承華政府意旨成立,並非出於葡國之要索。至於澳門係全島,對面山亦可予葡。赫德文中均曾叙及,皆出諸中國代表人之口。照約論約,葡政府並無絲毫濫索,今日葡使尙願和平了結。等語。
查舊卷之中,赫德確有節略,聲明經佔各島盡爲葡有,惟所謂對面山及全島字樣舊卷皆無,未知當日曾否稟報總署,部中有無案卷可稽?並應否承認赫、金公文議案,伏乞示。遵昨已示意,葡使會期之外,可以彼此任便往來。蓋欲於會外商議,免致登入議案。此次洋文說帖旣多且長,尙容細譯,合併附聞。謙虞。(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初八日(1909年8月23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43-44頁。
外部覆高而謙澳門前案並無各島字様須劃清舊佔新佔與葡磋議電
虞電悉。查十三年中葡議約時,赫、金除陳四款外,並無他項聲明之語。惟赫總稅司有節略呈署云,在葡京兩國會議繕立節略,畫押之日乃係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即華丁亥年三月初二日,是時所有葡國已經居守管轄各處,即爲澳門之屬地。等語。本部前於閏二月十九日函內,業經叙及。兹葡使旣提前案,查核節略並無各島字樣,但以畫押日所已佔者爲限,若執此作據,則十三年以後新佔之地,自無由濫入屬地界內。現在須分淸舊佔、新佔地段,如能照本部寒電抵換因應,必不得已,即照冬電辦法與葡磋議。外務部蒸。(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初十日(1909年8月25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7卷,第47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澳門內河不能輕棄祇得停議電
日昨葡使來寓私會,坐談極久,所商不作公事,與未曾有此言無異。彼此先將爲難情形反覆陳說,剖肝露膽,不相虞詐。公斷一層,喩以理,曉以勢,可期作罷。結果彼肯將對面山、大小橫琴歸我,而欲於對面山岸旁得一片土以爲犄角。我未允而允輸以淡水,並不建礮台,尙未就範。我欲將澳島、靑洲、潭仔、路環全歸於彼,事垂成矣,而敗於海界及內口。我欲將外海內河公共,彼謂海界爲公法所定,不能以私意曲動,內河彼所必需,無內河即無澳門,寧一併全失。最後見實無可再與磋商,停議彼亦應允。惟須由我發端,停議之後,又須兩國開導其人民,仍守不更動主義,以免齟齬而傷和好。謙意內河旣萬不能輕棄,祇得停議待時,但將來能否敦睦過日,殊無把握。此係地方政事,新督不日可到,容與熟商再議。合先將情形報告,伏侯訓示祇遵。謙稟。侵。(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十四日(1909年8月29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8卷,第18-19頁。
外部覆高而謙勘界以新舊佔地為限以澳門本島為範圍宜堅忍磋磨電
侵電悉。所商各節雖係私談,然彼此均報政府,則實爲界務。全局之關鍵在自,應握定宗旨,以爲迎拒。究竟來電所稱澳島、靑州、潭仔、路環全歸於彼,是否均指全島而言?查靑州及澳島內之龍田、旺廈皆係新佔,潭仔、路環所佔不過一隅。故本部前電主張計畝抵換,即使不能抵換,亦祇可將潭仔、路環已佔之地爲彼往來停留處所,且須聲明不作附屬,斷無推及未佔之全島一併歸彼之理。至澳門屬地劃於本島水界,我所不認,若以內河外海允歸公共,已屬讓到極步。對面山、大小橫琴彼向未佔,與澳門無涉,今彼竟作爲已佔,倡言歸我,我於對面山復允不建炮臺,則彼之爭內河轉似有詞,其得步進步,伊於胡底。總之此次勘界必以新舊佔地爲限制,必以澳門本島爲範圍。執事前電,與本部宗旨本相符合,界址出入,關係重大,數百年懸案不必取決於立談。無論如何爲難,總宜堅忍磋磨,期於外不食言、內無失地,萬一曠日持久,堅不就範,勢必出於停商,亦當使後人得所措手。來電意義未甚明晰,務即詳爲解釋。如所談實有稍逾分際之語,亟須向該使聲明,萬不作準,勿使於正式磋議有所牽制。一切仍與新督熟商,妥籌辦理統即電覆。外務部銑。(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十六日(1909年8月3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8卷,第19-20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澳門全島我無行政陳跡可尋應另籌辦法電
銑電敬悉。葡使確有報告其政府,曾問及我對以政府意旨與此懸殊,若彼此私見能合,再行徐徐商請。事之濟否,毫無把握,將來晤及,但須與言,默揣輿情,萬唯允認,無庸商及政府。至於正式文件自不牽及,請釋慮。前電用京密,不轉護督,候面交閱看者,蓋不欲存案也。所指各處係屬全島,靑州面積不及一方里,前明已建造寺宇,光緒初年收士敏土廠租,惟築堤在光緒十三年以後。潭仔、路環久經佔據,彼有炮臺兵房,一向管理。全島在我並無行政陳跡可尋。計畝抵換彼必不允。龍田、旺廈十三年以後尙有在中國完糧者,彼亦一面收稅。此外縣中尙查出戶口冊一卷,惟該村等現已大半變成馬路,在四面炮臺之中,故彼藉口早被佔據,此事之難在於彼有實跡,我乏案據,又恐公斷,故思和平、延宕二辦法、是以有此私議。蓋不欲於議案內有陳跡,即恐得步進步,故私議原經約明,毫不作準。現在自應另籌辦理,新督甫到倉卒,未能熟商,容商有辦法再陳。謙稟。篠。(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年9月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8卷,第34-35頁。
外部覆高而謙靑洲潭仔路環不得割予應妥籌電
篠電悉。靑洲、潭仔、路環各全島雖久爲葡人所管,究屬私行強佔,不得以其私佔有跡槪行割予,且約中亦僅言永居管理,雖與租借有別,然亦與割讓不同。此事上關國家疆土、下係輿情,自應格外審愼,妥籌兼顧。公斷一節固宜設法預行拒絕,萬不得已至移地會議,甚且至於停議亦均應由彼使先發其端,不宜遽出諸我口,致彼有詞可執。希仍照前後各電堅持,並與粵督熟商辦理。外號。(澳門檔)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年9月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8卷,第35-36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報與葡使議潭仔路環及內河海面事彼置若罔聞電
今日會議,葡使堅求以等處解釋條約屬地字義。並謂部中若無赫、金議約之前公牘、議案底稿,可由駐葡公使到葡外部調驗原稿。旋將澳門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起政治官報出示,其中臚列一向管理各處地方文牘告示、出納歲計等項,以爲龍田、旺廈及各島、內河、海面早被佔管之處。此語葡使早已提及,今日始將全件交閱。與商潭仔、路環內佔地以龍旺各村抵換,則堅稱龍旺早非華屬,而潭仔、路環全島亦被佔管多年,無抵換之可言,且謂佔領數百年之島,欲其撤去礮臺、國旗,未免有意欺侮。至於內河海面爭辯亦不遺餘力。其副使曾充澳門守口兵官數年,當衆設誓,謂十三年以前葡人實全管內河,無論如何辯駁,矢口不移。與商二島上作爲葡人停留處所,被置若罔間。臨散時葡使言,現在一切証據均已擇出,如華使不能同意解釋條約,祇有回報政府,由葡政府與華政府商議辦法,或交海牙公斷云云。告以我亦別無善法,容再詳思,下期用議,謙稟。冬。(澳門檔)
宣統元年八月初三日(1909年9月16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9卷,第11頁。
署粤督袁樹勳致外部澳門事如移省辦理應由高使與葡使直接商議電
電敬悉。界事鈞意擬移省會同妥議。原爲高使相持爲難,以爲延緩地步。惟在我凡有可據理由,歷經高使與彼詳晰辯駁,此時縱移省會議,誠如高使所云,亦不過重述前言,似亦無從延宕。且現在民間保地之心甚切,勳有地方之責。甫經履任,遽議界務,若未能盡愜民情,此後於地方行政必因之而生阻礙。若仍議不能成,葡使必疑由勳梗阻,以後與該國交涉,亦必難以融洽。凡此皆在意中,不能不顧慮及之。一再籌思,惟有由高使先商葡使,借與社會討論爲詞,藉作延緩之計。一面由高使邀集各社代表至省,由勳幫同硏究,然後再察情形,以爲進退。惟前因高使談及,亦以移地爲未宜,故無論如何總應由高使與葡使直接商議,較爲妥洽。用再密陳,如鈞意謂然,乞迅電高使照辦。至鈞電所云另籌辦法,並乞密示爲禱。勳魚。(澳門檔)
宣統元年八月初八日(1909年9月2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9卷,第24頁。
外部覆袁樹勳澳門事如移省議仍由高使會商電魚電悉。所論兩層誠不能不預爲慮及,惟與社會討論係我自辦之事,若借商諸葡使,恐彼必難認可,且移省一議固在延緩,亦藉示葡使以粵民固結不肯棄地之意。此案如能移省,仍由高使與葡使直接會商,尊處旣不與議,似亦無所牽礙,除電高使外,希查照,至辦法俟籌定再達。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八月初八日(1909年9月2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9卷,第24-25頁。
外部致高而謙澳門事如移省辦請直接會商無庸粤督與議電
初五日電計達。頃粵督電稱,移省原爲延緩地步,但甫經履任,遽議界務,恐未愜民情,有礙行政。若不能成議,葡使疑我阻礙,後亦難以接洽,惟有由高使商葡使,以與社會討論爲詞,一面邀集各社代表至省硏究。等語。粵督所論雖爲民情交涉起見,惟與社會討論係我自辦之事,未便以此商諸葡使,且移省一議固在延緩,亦藉示葡使以粵民固結不肯棄地之意。此案如能移省,仍由執事與葡使直接會商,無庸粵督與議,以免牽礙。除覆粵督外,希查照。外庚。(澳門檔)
宣統元年八月初八日(1909年9月2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9卷,第25頁。
外部致劉式訓葡若強爭小島徒傷粤情希婉達葡廷電
江、靑兩電均悉。澳界事本部歷電高使,抱定與澳不相連各島無論佔否槪行駁拒。迭接高電,謂葡使以澳門原址係全島,其附屬地乃係各島,並出示一面管理憑証,爲各島、內河、海面早被佔管之據,相持不下。本部已電高,商令移省會議。查葡居澳門已久,此次定界原期彼此相安,若必強爭無用之小島,徒傷粵人感情,即於葡人之居澳者亦多不便。現葡主旣有目前交涉切盼和平解決之言,希將此節婉達葡政府,留意。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八月十一日(1909年9月2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9卷,第29頁。
外部致高而謙澳界事葡所爭在海權不在荒島希堅持電
澳門勘界事,准駐法劉大臣函呈,葡外部屢次提及,謂兩專員久議無成,勢難長此相持,須令馬沙鐸到北京商議,或交公斷。且言若中國旣不肯退讓,又不願公斷,則葡國迫不得已,惟有將澳門讓與他國。類似戰言,實有他意。詢其所爭之點,彼謂在海權不在荒島。等語,特密聞。仍希始終堅持爲要。外庚。(澳門檔)
宣統元年九月初八日(1909年10月2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0卷,第2-3頁。
高而謙抄帶會議劃界公件數目記聞
高而謙日前因會議劃界事宣佈停議,遵奉部電返京,並將會議卷宗四十餘件全數抄帶繳部。兹悉該使所帶議界公件,內有兩使會議時往來單駁重要函文二十餘件,計爭劃水界七八件,爭劃關閘外公件約十起,又商議收回易地數起,均將全案卷宗各抄備一份,又會議地圖數幅,及兩使十餘次會晤,該議全案悉數抄全,隨帶入京。並已一面將會議公件原卷詳呈大使,核明備案云。(澳門檔)
宣統元年己酉九月(1909年10-11月)
《香山旬報》。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呈外部澳門劃界葡使奢求祇得停議請旨定奪電
而謙奉敕勘界,磋跎歲月,一事無成,辜負國恩,罪無可逭。今日爲第九日正式會議,彼此意見不合,葡使去意甚決,旣不能遷就,自無可挽留。葡使於議案中聲明勸政府歸公斷,亦請華使照辦。祇因未有成案,難表同情,祇得將停議情形據實報告大部,恭候政府與葡使另籌辦法,亦並於議案中聲明矣。
查中葡條約附屬地字義語殊含混,葡人藉此奢求,索全澳並灣仔、銀坑、大小橫琴、馬騮洲、靑洲、潭仔、路環各島及其水路,並欲於閘外要求局外地段。而謙以約內並無一字涉及海與島,則附屬地必不在群島。葡使一味藉口從前各項公牘,引爲根據,要索彌堅。扶病辯駁,筆舌俱窮,始於灣仔、銀坑、馬騮洲、大小橫琴等處辭意放鬆。雖僅明言分轄,實知難償奢願,惟於潭仔、路環兩島與內河海界仍堅不退步。而謙以新佔之龍田、旺廈等村予葡作爲屬地,復以舊佔之潭仔、路環已建造之區域予葡停留,不作屬地,河海仍全歸中國。在而謙已經拂戾輿情,十分遷就,乃葡使固執佔管之言,並恃各地已在其勢力之下,不肯歸還,反時以華使背前人之言、違初定之約,意存恢復,並非勘界以相詰責。意見參差如此,民情激烈如彼,稍一不愼,致釀事端,誠非兩國之福,祇得聽其拂衣而去,而一切辦理不善之罪,萬不敢辭。應如何另簡賢員,以收桑楡之效,並應如何嚴加絫處,以懲不職之咎,伏候請旨定奪,並懇將原電代奏。而謙謹呈。東。(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月初二日(1909年11月1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0卷,第32-33頁。
外部覆高而謙葡使去志既決須與言明應守十三年約維持舊狀電
界東電悉。易地、換使均非策,業詳前電。葡使去志旣決,勢難強留,可照該使,略言彼此意見不同,祇好將來俟有機會,再行續議。惟應各守十三年約,維持舊狀,不得增減改變。葡使如何答覆電部。盼。外江。(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月初三日(1909年11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0卷,第33頁。
外部致粤督袁樹勳小橫琴島華兵捕獲之船有無葡船希查覆電
申小橫琴島華兵捕盜案,葡使屢以爲言,迭經本部切照駁覆。兹又來照申辯,至請將獲船九隻悉數交回。等語。此項船隻是否全係盜船,抑有葡船在內,前電未經提及,希即查明電覆。外務部。(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一月十五日(1909年12月23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1卷,第37頁。
署粤督袁樹勳致外部葡人干涉小橫琴島捕匪乞駁拒電
申十五日電悉。華兵在小橫琴捕匪,所獲確係匪艇,並經起出被擄事主陳仲搏一名葡人。此次無理干涉,顯係有意牽入租界,務乞大部堅持駁拒爲禱。証以議界彼族強辯情形,此事若稍遷就鬆動,小橫琴恐即非我有,想大部必早見及也,樹勛。十七日。(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一月十八日(1909年12月26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1卷,第38-39頁。
外部致袁樹勳澳門界事停議請飭維持舊狀勿生事端電
申澳界事,葡使照稱,奉政府命,以此事旣經停議,祇有歸海牙公會判定,方能議結,且足解除鄰境居民之憤,永久相安。前有惡徒鼓動百姓,使兩相猜疑,故應於未判定前照約各持舊狀,馬楂度到京會晤亦仍本此爲言。經本部先後切覆,告以該處界務係中葡之事,所關係者係中葡之民,始終應由兩國和商,萬難公斷。近日英使來照,堅稱葡請調處爲有理,並引英葡舊約,謂設有攻擊之舉,英有力助葡國之責,特預聲明。本部覆以所引條約與事實不符,照會轉報政府,無庸誤會。各等語。
查界務現雖輟議,俟高大臣與駐法劉使回京後,詢明情形,自當會商一妥善辦法,以期有所結束。現我旣堅持不允公斷,英葡兩國必以彼處百姓鼓動攻擊爲詞,謂我恃強欺逼,應由尊處嚴飭該地方官妥爲彈壓,或另派一明幹委員暫駐該處,隨時勸導。總以維持舊狀,勿生事端,致令有所藉口爲要。將來往照會附函鈔寄外,希核辦電覆。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910年1月6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2卷,第1頁。
澳門勘界大臣高而謙咨外部差事已畢呈繳關防文
爲咨呈事:竊照本大臣於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一日欽奉諭旨,派辦澳門勘界事宜。遵即由滇逕赴廣東差次,當經兩廣總督部堂咨送大部,電准由粵刊刻關防一顆備用前來。現在回京覆命,差事已畢,應將前領關防呈繳大部。
再此次與葡使馬沙鐸會議九次,所有華洋文議案、說帖,除由粵鈔稿陸續咨呈大部備案外,兹合將彼此簽押並蓋用關防之原文彙呈大部存檔。再本大臣在粵搜集澳門地圖七幅,合併附呈,以備參考,相應備文咨呈。爲此合咨大部,謹請察收存檔施行。須至咨呈者(計呈關防一顆,華、法文議案各九份,葡使法文說帖十份、地圖七幅)。(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二月初十日(1910年1月20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2卷,第28頁。
外部致袁樹勳葡外部稱現無兵艦赴澳希飭曉諭電
申前因各報謠傳葡派兵艦三艘前往澳門。又云中葡商准維持舊狀,如葡國因該處滋事受虧,中國願任賠償云云。當將派艦一層電駐葡代辦,探詢有無其事。據覆稱,據葡外部稱,兩月前曾派巡洋艦一艘前往遊歷,現無兵艦赴澳。等語。該項巡艦已否抵澳,旣係巡洋遊歷,自可無庸驚疑,報內維持舊狀一語,彼此誠照約商明。至認賠之說實無其事。觀粵省正在人心不靖,難免不輕信謠言,致滋誤會,希飭屬分別曉諭,以釋群疑而弭事端。並電覆。外。(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910年2月3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2卷,第46頁。
署粤督袁樹勳覆外部據澳督云葡艦或來中國電
前奉二十五日電,葡艦遊歷事,據前山同知、香山縣電稱,葡艦尙未到澳,適澳督中軍官到前投拜,詢據聲稱,此係葡國照例派往各國遊歷之艦,或須來中國一行,報紙恐屬誤會。等語。至該處紳士經該同知等邀集至署,將大部前電切實曉諭矣。謹電聞。樹勳勘。(澳門檔)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910年2月8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2卷,第46-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