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二辰丸案與澳門海權

  編者按:1908年2月5日,日本軍火走私船“二辰丸”,在路環島附近的大沙瀝海面被我水師截獲。查出大量槍枝彈藥,罪證俱在,日本船主已被迫承認犯罪,表示服從懲處。但日本政府卻與澳葡串通一氣,進行反撲。2月14日,日本公使向清政府送交抗議照會,聲稱該船是在澳門水域航行,指責中國水師越境截捕商船,“顯係違約”,要求“速放該船,交還國旗,嚴罰所有非法之官員,並陳謝此案辦理不善之意,以儆效尤”。18日,葡萄牙公使亦發來照會,聲稱“二辰九”“係裝載槍枝運卸澳門。該船被拿,有違葡國所領沿海權,並有礙葡國主權,阻害澳門商務”。要求中國“即刻釋放”。
  清政府在日葡兩國壓力下,被迫退讓。於3月6日照會日本公使表示歉意,並答應懲戒辦事失當的人員。但日方仍不肯罷休。13 日,日本公使提出解決該案的五項要求:一,立即放回“二辰九”;二,放還“二辰九”時,中國兵船嗚炮示歉;三,扣留的軍火由中國購買,貨價為21400日元;四,處置對扣留“二辰九”有責任的官員;五,賠償此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日本公使林權助聲稱,祇有答應這五項要求,纔能和平了結此案。清朝交涉無效,最後被迫全部接受。
  “二辰丸”案交涉失敗,消息傳出,輿論嘩然。廣東紳民自發掀起抗議示威和抵制日貨運動。與此同時,由於澳門當局公然站在日本一邊,對中國施加壓力,引起普遍的憤慨。早在1907年底,廣東紳商士民就紛紛請願,要求政府“派員來澳劃分界限”,“二辰九”案更促進了廣泛的群衆運動。1908年,在人民的強烈要求下,清政府指派駐法公使劉式訓前往里斯本,同葡萄牙政府商談澳門劃界問題。1909 年2月,中葡雙方達成協議,決定派員查勘澳門界址,訂立澳門界約。隨後又商定以香港為舉行劃界談判的地方。

一、二辰丸案:中國海權交涉的失敗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辰丸私運軍火應按約充公電



  頃據水師巡弁李炎山等由澳門電稟,日商船第二辰丸裝有槍二千餘枝,碼四萬,初四日巳刻到九洲洋中國海面卸貨。經會商拱北關員見證,上船查驗,並無中國軍火護照,該船主無可置辯,已將船械暫扣,請示辦理前來。查洋商私載軍火及一切違禁貨物,旣經拿獲,按約應將船貨入官,係照通商條約第三款,並統共章程辦理,歷經總署咨行有案,自應按照遵辦。飭將船貨一併帶回黃埔,以憑照章充公按辦。謹先電聞,並請照知日使。
  光緒三十四年一月六日(1908年2月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頁。



日使林權助致外部辰丸被粵扣留奉令抗議希饬速放照會



  爲照會事。據駐廣東本國領事電稱,本國商船第二辰丸裝載貨物,由本國開往澳門。於本月五日即華曆正月初四日上午抵該口附近,適是日海面浪大,潮水不順,未能進口,不得已在九洲洋方面東經一百十三度三十八分二十秒,北緯二十二度九分四十五秒地點暫爲下錨,等待潮水浪順。至下午,忽見中國炮艦四隻駛來,近處有廣東水師吳參將及其餘官員來船告云,此處係中國之領海,並禁止一切交通,上岸而去。詎至次日上午,吳參將等帶領執軍器之水兵二十多名,復來該船,告示奉廣東總督之命,將船拖至黃埔等語。並不聽船長陳辯,撤去船尾所掛之帝國旗,代以中國國旗,且由各艦添派水兵多名,紛入機器房作爲種種放縱行動。後該船受許多困難,僅至虎門之對岸斜西地方停泊,仍被華官拘留不放,等情。又據該領事轉據第二辰丸船長聲稱,該船並未在中國領水卸貨,其所裝載雖多爲軍械,而係運澳之物,曾經由該口葡官允准有案,駐廣東該國總領事亦認此事,且所載之貨運至何地,預先表明,可知該船確非在中國領海私走者。查第二辰丸下錨地點是否在中國領海內,如重行精測,自可顯然,惟假定該處實屬中國領海,本國船隻遇有風浪,儘可躲避寄碇,不應阻礙。今貴國炮艦忽將商船第二辰丸拖去拘留,顯係違約,若其撤去本國國旗,尤爲狂暴,至執軍械之水兵闖入船艙,竊去貨物一事,舉動野蠻,令人駭異。兹本大臣基於本國政府之電訓,對於貴國官憲之暴戾不法提出抗議,並望貴國政府迅即電飭該地方官,速放該船,交還國旗,嚴罰所有非法之官員,並陳謝此案辦理不善之意,以儆效尤,是爲切要,須至照會者。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三日(1908年2月1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2頁。



外部致張人駿辰丸事日使提出抗議請由粵商結電



  眞電悉。頃准日本林使照稱,據駐廣東領事電,日本國商船第二辰丸裝載貨物,由本國開往澳門,於華曆正月初四日上午抵該口附近,被華官拘留,等情。本大臣將本國政府電訓提出抗議,請即電飭該地方官,速放該船,交還國旗,嚴罰非法之官員,並陳謝此案辦理不善之意,等因。本部查該使所稱經緯分秒與來電不符,究竟尊處所測是否精確難移,並有何人見證。來電所稱賄銀百元,及加賄千元有無確實憑證,能使彼無可抵賴,果否撤其國旗,請迅飭確切查明,速行電覆。此案旣經日使交涉,本部又勢難遙度,仍由尊處就近與該領事據理商結,較爲周妥,並將辦理情形電知本部爲要。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四日(1908年2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2-3頁。



粵督張人駿覆外部日船確運軍火請會訊後定奪電



  現據日領照稱,日商船第二辰丸載運軍火,有澳門葡官准照,並經彼國神戶稅關水上警察所特許。其停泊中國領海,爲一時風浪或待潮,並無不合,請將該船釋放,欲處罰員弁,等語。查正月初四日並無風波,日船在中國水面停泊,自早十點至晚六點,經八點鐘之久。是日下午二點海潮最高,何不趁此時起椗赴澳,竟在該處預備起卸。並由關員及緝捕輪船巡弁上該日船,詢明船主確運有軍火,將行起卸,直認不諱,始將該船扣留,自應照關章會訊,分別辦理。查同治十三年五月,雖有英輪由新加坡領有坡督准狀,至海南洋面私販,由本省巡船拿獲,到省充公一案,事同一律。敝處以海關監督之權,飭稅司照關章會訊,秉公分別查明辦理,最爲和平正當。總之該船應否釋放,或應充公,非會同查訊後不能決斷。應請鈞部照請日使,轉飭廣州日領遵辦。盼電覆。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六日(1908年2月1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3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辰丸事請商日使照章會訊電



  十四日電敬悉,咸電諒達。查據日商輪第二辰丸在中國水面停泊,載有軍火,預備起卸。當時由拱北關洋員會同緝捕輪船管駕巡弁等測明,確在經東一百一十三度三十七分三十秒,緯北二十二度八分十秒,由吳游擊敬榮援引國際公法,與該商船船主辯論,又指經緯度證解係中國領海,該船主無詞,始有邀該游擊到船上卧房行賄請釋之事。現有關員等在場見證。是巡弁、關員等所測定之經緯度數,已爲該船主承認無疑,乃始則行賄,繼則加賄,終且願聽將船貨帶入虎門斜西河面,不僅洋關員之證可憑也。至該商船籍旗,因巡弁在該船上與船主援約據理相辯論之際,忽有澳門派來葡國兵船,勢將恃強干涉,不得已,商之船主,暫換龍旗,以免葡船干預,橫生枝節。係爲一時對待葡兵起見,並無別意,葡船駛去,立將龍旗收回。該商船現在斜西停泊,並無阻其不掛國旗。前經劄飭粵關稅司,按海關會訊章程辦理。總之,該船應否充公或釋放,非會同日領查訊,不能決斷。查同治十三年拿獲英船在海南走私,中國蓬洲巡輪曾發炮擊其舵桅,拘帶到省會訊,斷令充公,英國並無異議。比較情節,此次對待日商船實更和平,且不遽照條約,即將貨船充公,仍照關章會訊,分別判斷,尤爲正當辦法,日人何能獨異。本日派魏道瀚、溫道宗堯往晤日領商辦。據日領面稱,此案如經會訊,即係欲將該船充公,渠奉彼政府索放該船,未飭准照關章會訊,無權另允辦法,等語。查日領恐經訊明,該船不免充公,強詞抵制,意圖含混恫嚇,似宜堅持會訊辦法,免墮狡計。現在兩粵盜匪充斥,接濟匪械,多由外洋轉運,此案倘被狡脫,日後商輪暢運軍火,勢必不敢查緝,爲患無窮。除已電駐日李使與日外部據理交涉外,務請鈞部妥商日使,轉飭日領照章會訊,切盼電覆。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七日(1908年2月1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3-5頁。



葡使致外部華船在葡領海捕獲日船祈飭速放照會



  爲照會事。現知有中國海關兵船於本月初六日在葡領海面喀羅灣捕獲日本輪船二辰丸一艘,迫令同至廣州口岸。查該船係裝載槍枝,運卸澳門。該船被拿,有違葡國所領沿海權,並有礙葡國主權,阻害澳們商務,本署大臣甚爲駁斥。想此事僅係因中國兵船管帶官才短不明職守,因該輪船不應在葡國所領海捕拿,本署大臣定望貴爵迅速轉飭,即刻釋放,以便該船隨便前往所擬往之處爲荷。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七日(1908年2月1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5頁。



稅務大臣咨外部據拱北關電捕獲私運槍械日輪文



  正月初九日,據總稅務司送呈拱北關稅務司英文電報一通,譯稱:昨有人投報云,有日本輪船載軍火値洋六萬元,於年假期內,在高佬灣之東中國海面界內卸入華船,以葡國巡捕小輪拖帶而去,其軍火係交澳門兩家華店收納,將以分散偸運入內地,等語。得報後,本稅司即命扞手六人,駕龍睛關輪駛往東和卡守候,飭令待軍火全卸入華船,即將該船查拿。若不得已,亦可將巡捕小輪拖纜斬斷,拿該華船拖往馬騮洲候辦,並誡以若非被擊,不得放槍。初四日,本稅司果見巡捕小輪拖一華船向中國海界內之輪船而駛,知所報不虛。因往見葡督中軍,據云軍火之來曾蒙葡督所准。本稅司告知,如在中國海界之內卸載,所發關輪必須干預等語。是晚夜半,龍睛管駕回報,謂粵督亦得消息,派員協同九龍關驗貨人員坐駕兵輪,於是日下午五鐘巡到,懸旗求助,關輪應邀而往,與兵輪管駕驗貨,隨憲委登輪。告知船主,謂其船欲在中國海面起卸違禁物,是故被拿。船主答云,軍火是葡國官物,惟並未拒捕,於是龍睛關輪扞手二人過船看管,兵船泊於其傍,特遣龍睛回關報信。本稅司復飭龍睛於次日再往,聽候督委差遣。查該輪被拿時,軍火尙未實行起卸,惟卸貨機器業已設備,巡捕小輪與華船亦經駛近,預備卸載矣。該輪名曰大造丸,第所載槍枝有二千四百杆,輪貨均將解往粵城等,因相應照譯原電,咨呈貴部查照可也。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九日(1908年2月2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5-6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日船在中國海面被獲非葡領電



  十七日電祇悉。前獲日商輪二辰丸,據拱北關稅司及寶璧巡船管駕吳敬榮會同測量,確在中國九洲洋海面,距澳門甚遠,該處爲洋關緝私輪船巡緝界內。葡使稱爲葡領海面,實屬強詞,應請大部堅持駁拒,候訊明分別辦理,是所至禱。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十九日(1908年2月2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6頁。



外部致張人駿稅司赫德條議處置捕獲日船辦法電



  二十六日電諒已收悉。二辰丸案,頃准赫德總稅務司節略內稱,一、該船非海關所緝獲。二、所有出入澳門洋旗船隻,拱北關全無牽涉。三、該船係被地方官緝獲。四、洋旗船隻非遇災險,不准駛往不通商口岸。五、洋旗船隻必須經過中國海面,於經過時,因候潮漲落及天氣不和,以及另有他故,或須停泊。六、無論何船如此停泊,中國官員有權上船查係所爲何事。七、惟如此上船詳查,中國官員必須認明實在情形。八、即如澳門係屬外國口岸,該處報進報出各船,往往在儘附澳門口外停泊,確係實情,所有如此停泊之船,無論何官上船,必須認該船有必須停泊之故,並係照例應停。九、又澳門旣居洋界地位,則澳門前列之海面即爲通行之海,並非中國之水面。十、以二辰丸而論,有運往澳門之貨,此貨無論何物,及如何由船起運澳岸,所掛之日本國旗及指運之澳門洋界,均得保護。所運物品,拱北關於起運上岸時絲毫不得干涉。十一、此次貨物係屬軍火,全無異言,已自承認,惟指明澳門官憲祇准,領有執照之商戶販運軍火,以防弊端。十二、該船在口外停泊,並不足爲啓人疑惑,上船緝獲之實據,且該船所裝之軍火旣屬例應載運,中國官員亦無扣船動貨之權。十三、此案所獲之船貨旣在儘附洋界口外,將次遵照此口之章並奉有巡捕保護起貨,則無論南洋、澳門一帶販運軍火如何啓人猜疑,總不足爲緝獲此船之實據。十四、日本官員視中國此舉毫無根據,現所查悉之各情事,皆足表明日本未爲失當。十五、至會審一節,非經兩面允認不可,而日本已聲明不允。十六、縱或會審,亦不能更動現所知悉之情事,而此情事實不足爲應行緝獲或扣留之佐證。十七、似此例章與情事,均足輔助彼面諒日人,自將要索放還扣留之船,且大約亦索扣留之賠償費,况有撤旗之情事,更至不易了結之地位。並稱此事最妙由外務部與日本大臣和洽商訂一妥善辦法。如果和平商辦,並認此次誤扣之咎,則釋還船隻並鳴炮敬日旗,或賠償業主亦非有傷體面。此事至易至省,則在立即如此辦理爲要,等語。查此案業經本部與日使迭次辯駁,日使以該輪並未違章,堅持甚力,兹准赫總稅務司所論各節,亦足爲此案之參考。特以電達,希查照一併電覆。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1908年3月1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8-10頁。



使日李家駒致外部辰丸事日外部不允會訊電



  二辰丸私運軍火一案,迭准粵督電囑,商請飭知日領照章會訊。當與外務官磋商兩次,未肯照辦。頃因林董銷假,始得會晤,林出意見書相示,大致分別三款,一、該船所載軍火確係運往澳門,領有神戶稅關及澳門進口准單,決非私運。二、該船停泊之處屬葡國領海,經葡國聲明。三、華官謂該船長承認起卸,並無憑據。末附案語,略謂淸國主持之說,全屬無理,乃妄用兵艦拘船,甚爲不合,加之撤換船旗,尤屬侮辱。惟從速將船釋放,賠償損失,懲辦華官,否則遷延愈久,責任愈重,恐有意外之嫌,務請貴公使將此意見電達政府,顧念邦交,照此迅結,等語。
  駒當據粵電各節,逐層斥駁。並謂彼之意見,專持一面偏詞,而置事實於不顧,甚至以我所舉事實爲無據,自非照章會訊不可,若不肯會訊,即係情虛。且此案本應就地訊結,不得遽涉國際。當將要領提出,依序說明,一、該船停處是否中國領海,自有中葡兩國約章可據,不能由日本武斷。二、該船長承認起卸,對證自明。三、旣在中國海面卸貨,而無承購憑照,即應照章扣留候訊。至彼謂決非私運各情,儘可申辯,然不得謂華官扣留之不法也。以上情節一經證明,曲直自見,至撤換船旗是否侮辱,自有法律可援,現暫不必牽及。此駁斥之大略也。駒查彼國議院近以對淸外交不振,攻詆當局甚力,彼等以不安於位爲慮,故近來反竟用強硬手段以謝國民。觀於此必不肯會訊,逕向北京交涉,並有遣艦赴粵,奪還該船之說,其欲肆強權,已可槪見。應如何應付之處,祈核奪示遵。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1908年3月1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4-15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日運鎗械確係濟匪倘先放船便無質證電



  二十八日電敬悉。日商所運軍火雖有澳政廳准照,日稅關給憑,輸出於日,輸入於澳,對於彼不爲私。在中國海面停泊起卸,對於我即爲私,已將此說照駁日領在案。且前項鎗枝查明實係澳門廣和店華人譚璧理等購以濟匪。葡領來文亦經聲明,該槍並非澳官所購,况辰丸喫水深,不能到澳埠。約章關章,經緯海界,通商各埠海線深淺,應該船主所稔知,是其由日起,已蓄意由中國海面卸貨圖利,濟匪毫無疑義。且汽笛鳴而葡軍即出盤艇旋來,非預備接卸,有意在中國水面運送違禁軍火而何?當時將其原船連貨帶回,係由巡弁商允船主,曾經船上華日兩國搭客譁責,該船主無詞,始聽九龍稅司僱到引水英人,帶入虎門內斜西河面,實與強拿有別。至暫易龍旗,係爲抵制葡兵輪不測舉動,前電已陳不贅。此案關係重要,全仗鈞部維持,駿擬照關章會訊,原期導入和平,轉圜較易。裴稅司云云,駿原有此意,徒以日領一味堅持,無可通融,是以相持至今。尊示擬將日輪先行釋放,祇扣軍火,再議辦法,自應通融辦理。請鈞部照會日使,轉飭日領遵照,並乞電覆。但日人狡詐,不知大體,該船釋後恃無質證,又肆要求,亦恐意中之事,仍祈鈞部預杜其謀。
  光緒三十四年正月三十日(1908年3月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5-16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先釋日船日領不肯具結不許起械電



  二辰丸案遵鈞部勘電,擬將日輪先行具保釋放,祇扣軍火,再議辦法。艙物委魏道瀚、溫道宗堯向駐粵日領商辦,告以准部示云云。彼仍堅執奉伊外部訓令,祇索放船,並所要求亦不通融,不特未允由船主結存海關待查,所運軍火亦不允起存,且謂當日該船停泊之處係屬葡界。經魏道翰等面折,以當辰丸停泊處我國海關緝私權所及,向來澳關販運煙膏出口,在該處裝載輪船,必須中國拱北關核給准單,關權所至,即我國領海鐵證。况葡人駐澳本無領海,界址並未查定,何有葡領之說。日領雖無詞,而仍持前說,似此實無可與商。全仗鈞部維持,商明日使轉飭日領,始能就範。是此案耽延時日,實彼無理堅持所致,不能以拖累該船久停咎我。此意應否向日使婉切聲明,祈酌之。又本日魏道等晤英領,據詢及該船所載太古行煤斤如何着落,當告以部示辦法,日領尙未首肯,太古煤斤應向日領交涉,英領深以此辦法爲和平對待。在我佔理已足,日使不應再有違言,渠見日領,當以爲勸,等語。並以附陳,本案曲直實已大白,尙求鈞部切商日使,堅持爲禱。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日(1908年3月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6頁。



日使林權助與那中堂等會商二辰丸案語錄



  二月初二日午後三點,日本公使林權助偕翻譯高尾亨,至那宅會晤,那中堂、袁宮保、聯大人、梁大人接見。告以昨日送去照會,諒已閱悉,所說請第三國人公斷一節,因貴大臣旣不肯會訊,又不願派人彼此會查,本部欲和平速了此案,以副貴大臣之意,方擬提出公斷一法,未知貴大臣可能同意否。
  林云照會已經閱悉,公斷一層能允與否,當請示政府後再說,惟我想該輪旣得澳門准單,運送軍火並無不合,似無須公斷,粵督來電所舉各證請給我一看。答以來電甚多,祇當大略摘錄,當將論據大略一一說明。林云粵督所舉各證,我意俱不足爲證,論該輪裝煤赴港,卻有合同,裝槍赴澳,亦有准單。鴉片必須向海關請特別准照係載在條約,軍火旣無明文,不能相提並論。惟拱北關電稱一千八百九十年該處海關曾奉理船廳通諭,如有船隻在此處起卸貨物,當即拘獲一節,是否指不論何種貨物而言,其不准起貨處所,有無一定範圍。答以該稅司覆電,係專指此次二辰丸停泊之處而言,此外並無言及,本部不能即答,容再查明奉覆。林云公斷一層,我意我們政府不能答應,假使中日兩國請英提督公斷該處海面究係屬何國領轄,不能不一併查及,則葡國亦不能不使之干預,貴國可能願意。答以公斷是專斷此案,領水是另一件事,不能使葡國干預同斷,且葡國所主張者全屬無據,曾有照會來部聲明,我們已經駁覆。林云我意現祇有請將該船釋放,並陳撤下國旗之非是。答以若將該輪先行釋放,再行查明核辦,本部格外通融,亦尙可商量。惟撤旗一節查係海關扞手所撤,扞手則謂奉兵船官員之命而行,尙須待查。
  彼此議論,擬出辦法三款:一、先將第二辰丸釋放,另行具結候查。二、軍火先行扣存,俟查明後另行核辦。三、下旗一節,俟查明究係何人錯誤,酌量辦理,以表歉忱。林閱後云具結釋放是決辦不到,扣存軍火亦不能允。下旗一事該兵船管帶須擔其責任,不必問係何人所下,我當請示政府後再說。總之無故扣留該船,顯係違約。扣船應由海關,不能用水師,且該輪白日停泊,並無潛運躲避形跡,不必拘拿。答云你說你的理,粵督說他的理,我們無從遙斷,故擬請人公斷,你又不肯答應,以上辦法是通融到極處了,還請貴大臣考量考量。
  林又云該處海關前所發之通諭,我意總是疑惑,若如所諭尙可爲此案之證據,惟我想若是如此,於澳門交通大有不便,請貴部將下開各端再行詳查,以爲後日之參考,一、不准起卸貨物,有何界限。二、是否不論何貨,均不准起卸。三、大船不准在該處停泊,當向何處停泊。又云我意此案了結後,應由貴國與葡國商一澳門發給准單章程,以杜後患。日本亦當商一軍火出口章程,以維持中國之治安。正議論間,林接由使館送來一電,閱畢云,今已得政府回訓,不允公斷辦法,並云我國外務大臣曾對貴國公使言明,此事即宜速了,不然日本當行相當之手段,曾否將此語電達貴部答。以已接電,惟我們答應如此辦法,已是通融之至,祇是貴國不肯答應。林云我當即電政府,請貴大臣再行考量。臨行又云,我想軍火一層,有一相當辦法,使承辦商人不至大喫虧,而使貴國可以放心云云,遂辭去。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二日(1908年3月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6-18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條覆赫稅司論日船事祈核示電



  二十九日、初一日兩電均悉。二辰丸案照赫稅司所論各節,當傳粵關稅司來署,詢以何與前議堅持會訊辦法,迥不相侔,該稅司詳加參核。據稱此案原議辦法並無不合,赫稅司事出遙揣,於細情或未盡悉,隨由該稅司逐條簽覆,一二三四等項無關出入。五、辰丸向往來日本、香港,此次爲英商太古行訂運煤斤,合同載明非遇不得已危險,不得駛往他處。乃經過香港,並不入口,就該船吃水之深,斷不能駛入澳門。以之互證所稱該船因候潮之故,泊於澳門,儘限中國水面之說爲不確。六、七無異。八、當巡弁、關員上辰丸查察所稱,該船因運來軍火,在其處私圖起卸,爲等候澳門派船來接、計槍枝九十四箱,槍彈四萬粒,與該船主所認稱者相符。其停泊爲有違條約。九、中國雖允與澳門畫界,未允前列海面爲公海,且與葡原訂章程聲明,未劃界前,悉須仍舊。是澳門前列之海,定係中國海面,實爲粵省轄權所及。十、當時因見中國水面所懸掛日旗之船,將次與華人駁艇相接起軍火之事,故行干預查訊。凡由澳運出之熟煙膏,在澳門儘界外之水面運入美國郵船之時,必須先由葡館向拱北稅關請給准照。是即運入澳門違禁軍火,在澳門儘限外水面轉駁,亦應請給關照方合。該船無中國護照,運送違禁軍火,扣留似不爲過。十一、所言澳門官員祇准領所執照之商戶販運軍火,此等辦法係啓軍火易於輸入中國轄境,傷害治安。香港政府有見及此,特禁軍火運澳。日葡兩國乃反其所爲,天下文明之國,聞之當爲痛駭。粵官欲照海關會訊章程辦理,係爲欲將現案之實情宣佈環球起見。十二、按中國律例,凡在本國水面起運軍火,如無海關護照,即屬犯例,粵官理應當衆查訊。若不許中國在轄境內查緝軍火,無異束縛中國不能盡其手足之烈,禁止傷害仁慈之事。果爾則無論何國,皆可運入槍械濟匪,兩廣地方尙未平靖,此等舉動不特礙中國,並礙日葡兩國,且恐不久即將牽動天下各國和平之局。十三、該辰丸係因未領中國護照,欲在中國水面起卸違禁貨物之故被拿,按照中日條約第五款即係私販,例應拿獲,帶到廣州訊查。十四、已於八節言之。十五、會訊一節,非經兩面允認不可,此說誠是。惟會訊章程有言,凡扣留船貨,限自接函之時,以五日爲期,倘至第六日,領事官尙未來文咨請公同查核,該船貨即可入官,必須公同查核之後,方能辨駁。十六、參看第十五節之解說。十七、查會訊章程施行已久,本爲公平,當衆查核,以便結案,是以粵省於此案亦欲照辦,日領若允照辦,該船即使已應入官,而兩國意見各異,亦可於六日限內具保釋放,將全案移歸北京交涉。由此言之,辰丸扣留日久,全因駐粵日領不肯照辦之故,中國可不任咎,各等語。
  拱北關稅司亦以此案扣留辰丸並無不合,不應太爲遷就,其他意見略與粵海關稅司相同。釋船扣械一節,昨派魏道等向日領商辦,情形已詳東電。現在該船究竟應否起出軍火,或飭令出具保結,方能釋放,抑無須具保先行釋放,駐粵日領已無可言,全仗鈞部酌核明示遵辦,即望電覆。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三日(1908年3月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0卷,第18-20頁。



外部致張人駿李家駒辰丸停泊之所係中國領海電



  二十、初二日電計達悉。辰丸案葡使照稱喀羅灣島海面係屬葡領等語。粵督東電謂該船停泊之所爲中國海關緝私船所及,日領無詞以對。查喀羅灣即過路灣之轉音,本係中國土地,道光季年葡人私佔西隅之地,中國迄未認爲葡屬。按照粵省來圖,繪入葡佔界內者也地段甚小,即以十三年約文言之,其所稱“現時情形不得改變”一節,亦僅指過路灣西角一隅而言,日船係在過路灣迤東扣住,據海關洋圖。距葡佔迤西之地相隔太遠,其爲中國領海無疑。除照駁葡使外,希查照。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三日(1908年3月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1卷,第1頁。

外部致張人駿辰丸案換旗與扣船分別辦理電(附照會)



  辰丸船案,東電所擬將船釋放,仍扣存軍火各節,現正與日使竭力磋磨。至換旗一事,准艷電稱,以此舉爲巡弁認其誤,未嘗不可,等語。日使亦以換旗爲耻辱,詞意堅肆,必應分作兩截辦理,方少糾纏。本部現將此事鈔出,備文道歉,文如下,云云。並希尊處將辦事失當員弁量爲懲戒,冀可先了此節,希查照辦理,即電覆。



附外部致日使道歉換旗照會


  第二辰丸撤換國旗一事,迭准貴大臣來照抗議。此事據粵督來電,該巡弁等因日船所運軍火未有中國護照,停泊中國海面,預備起卸,以致生出誤會,致將旗章暫時改換。本爵大臣殊爲可惜,深抱不安,業經電致粵督,即將辦事失當之員弁加以懲戒,以表歉忱。除私運軍火一案另行照覆外,相應先行照會貴大臣查照,轉達貴政府可也。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三日(1908年3月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1卷,第1-2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日船運械濟匪若交涉失敗則約章成廢紙電(二件)



  辰丸事應付將窮,兩粵治匪益難著手,自西南盜案,西鄰責言英艦橫來,捕權幾失,欽防匪熾,蔓草將滋,加以各屬報劫殆無虛日。查粵中盜匪專恃槍械,得械則張,失械則伏。尋常毛瑟、抝蘭短槍値僅數元,購來資盜資匪,動値十餘元、數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設肆,倚澳門以爲藪,自改章整頓緝捕以來,特於私運、私販軍火一節懸重賞、立嚴法,通飭文武盡力查緝。前查香港英督來督署晤談,優禮敦言,與相晉接,幸得商允由港嚴禁軍火運澳,即法人於查匪搜械,亦竭力相助,即如驅逐孫汶,按章交犯等事,是其明證。數月以來,所屬各江劫擄之案雖未盡絕,已減少十之六七。欽防一帶前往緝獲軍火兩船,以後匪事漸就敉平。年內各處報紙遂有由東洋購濟匪械之說,現在案經緝獲,確係居澳華商私販,徵諸已事,證以探聞,顯係遁飾。日本與國,理應秉公辦理,乃出其強權,甘作野蠻舉動。國勢強弱異形,駿雖憂憤塡膺,際此主憂臣辱之時,釋彼船、懲員弁、鳴砲謝過各節,一紙文書,均即辦到,原非難事。但此案失敗,則條約關章均成廢紙,查緝濟匪軍火之令立須收回,即不收回,亦同虛設,粵事誠不知所以善其後。此案於無可設法之中,應如何維持轉圜,全仗鈞部主持,無任盼禱。

  初一日電敬悉,冬電兩道諒達。二辰丸案,迭證以華洋官商論列之言,皆無不合,赫稅司所持異議不知何所見云然。日人強詞奪理,直欲破壞我條約關章,鉗制我治內淸匪之法,以利害所關,歷上鈞部電,已按實在情事痛切言之。迭據報稱,孫逆本有五路起事之謠,惠、潮、肇慶、欽、廉,在廣省實居其三。蓋以香、澳外附,政令不及,水陸交通,匪黨倚爲購械運濟之地。今英人已於香港嚴禁購械,並斷其由港運澳轉濟之謀,匪黨始不得不專以澳爲根據地,另圖往東洋購運,避香港往達澳門,證以本案探報之言,實已信而有徵。查澳門水淺地僻,商務不旺,幾同村落,恃娼寮、賭館爲命脈。娼賭之藪,盜匪之窟,小者爲劫賊之逋逃,大者即爲匪黨之外府,該處除製熟煙膏出口外,別無出產。平時祇有來往廣州、香港輪渡數艘及小輪出入,捕魚拖船、小船麕集,附泊內地,尤良少莠多,向無外海大輪到澳,與香港情形迥不相同。即以澳門屬葡領地而論,祇指澳門方圍數十里而言,四面原皆中國地界,先時每年尙需納租於我,本屬租界。後因粵官漫不經心,致被任意佔據,儼然視爲屬地。然於領海權初無所有也,又誤於金登幹分界之說,彼始佔及十字門水面,然界址究未劃定,且經聲明,未定界前仍照舊址。廣東官商士民現在仍不明認。即令澳門鴉片膏出口,盤上商輪亦須拱北關核給憑照,况槍枝、槍碼進口乎。若因此案遂併九洲洋面認爲彼界,將廣州所屬水口東扼香港,西扼澳門,中國反無領海矣。矧該處入急水門口將二百里,兩岸有沙田民業,實係內港,並非外海,何公海之可言?又查澳門葡兵不及二百人,賣槍之店皆是華人,華官訂購槍械,向在香港與澳門,華商從無交易。此二千餘槍、四萬餘碼非販以濟匪而何。查察兩粵匪情,澳門接濟匪械之路不斷,盜匪必無淸日,揭竿蠭起,倉猝可成。雖有善者,不知其可。且本案失敗,我國從此於各國商輪私運軍火無敢過問,國權浸失,桀黠生心,滋蔓將及於沿海各省,如大局何。憂慮所及,難容緘默,全仗鈞部苦心毅力,設法維持,兩粵幸甚。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四日(1908年3月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1卷,第2-4頁。



日使林權助致外部扣船一案送呈譯文請答覆節略



  日昨委派阿部參贊,面交貴宮保扣船一案日文節略,兹將譯文送呈,即希查閱爲荷。附節略譯漢文。
  關於日本第二辰丸輪船被中國廣東水師拿獲一事,於日曆明治四十一年三月四日,准中國政府提議如左:
  一、先將第二辰丸釋放,另行具結候查。
  二、軍火先行扣存,俟調查明後另行核辦。
  三、下旗一節,俟查明究係何人錯誤,酌量辦理,並表歉忱。
  以上各節,帝國政府鑑於事理,斷難承允,乃帝國政府仍主張如左,該輪擬赴澳門,白晝公然鳴哨行走,緣其喫水稍深,馳至該口附近海面下椗,並報知澳門。乃廣東水師誤爲在中國境內私走者,不理船主人力辯,並未向日本官憲先行商洽,突來拿獲,且撤國旗,派令持軍械之水兵多名,強行看管拖去,其爲與戰時拿獲無異。
  查該輪停泊之處即使係中國領海,廣東水師之行爲實近海盜,其橫暴不法,非區區言詞所能掩飾也,若其撤去日本旗,侮辱已極,是以帝國政府前向中國政府要求左開各事。
  一、即將第二辰丸及所載貨物盡行釋放。
  二、侮辱日本國旗一事,中國政府須依適當之方法,向帝國政府表明歉意。
  三、中國政府應嚴罰所有關係不法拿獲第二辰丸之中國官員。
  四、中國政府應賠償爲不法拿獲第二辰丸所生之損失。
  以上所要求鑒於廣東水師之橫暴情事至爲正當,中國政府現已略認其行爲不是,而嘗試彌縫帝國政府殊多遺憾,帝國政府顧念國家之威嚴,及保護臣民之義務,並查明實在情形,不得已提出正當之要求。乃中國政府難於匡正所屬官員之非法,逡巡不進,帝國政府甚深詫異。
  中國政府所言第二辰丸停泊之處係中國領海,即使果有確據,亦未可任聽廣東水師擅行拿獲,並侮辱日本國旗。該輪所載軍械等件,本係公然運澳者,廣東水師祇能向之警告監視,不許其在中國境內起卸,倘該輪不遵,實行起貨,則中國可爲適當之措置。今該輪曾無起卸情事,正在準備運澳時,突被持兵器之兵員強行拿獲,並侮辱國旗,廣東水師之無禮不法已極,不待言也。况該輪停泊之處,葡國官憲言明確係葡國領海,因思其所屬何國,中葡兩國尙未議定,要之該處即使屬於中國,帝國政府不以廣東水師之行動爲是,乃依然主張其行動尤爲不法。如以上所叙,因此所議此事,中葡兩國未劃定界址以前暫爲懸案一節未能照允,並礙難久待也。
  中國政府又謂第二辰丸貨物中有煤炭,本應運至香港交英商太古洋行者,合同訂明非遇萬不得已之事,不得駛往他處,可見該輪赴澳不過託名,實則希圖在中國領海內私卸,等語。然運煤一事是否立有此等合同,無庸查詢,即使果有此事,其實行不實行,祇太古洋行有論議之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查該輪往澳,先期稟明日葡官憲,領有准運軍火執照,並白晝公然鳴哨駛走,其非私運可證也。至所載軍火,日本商人祇有運澳之責,起卸後是否歸於土匪之手,固非其所知。如中國慮及此事,自當另有適當之方,惟不得侵害日本國旗及船隻如廣東水師也。並如欲防範外國軍火私運,希望帝國政府相助,則中國自行實力辦理,一面商請,帝國政府誼重邦交,諒必不辭協助矣。
  以上所開事理極爲明白,無庸候查,帝國政府祇望中國政府斷乎反省,迅速表明應允帝國政府所要求之意,如仍不允,帝國政府爲尊重國家之威嚴,及保護臣民之義務,不得已不可不下適當之手段。用特先行聲明,即望中國政府熟思之。並剋日明確答覆,是所盼切。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四日(1908年3月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1卷,第14-16頁。



總稅司赫德呈外部辰丸案請商日使以便結案函



  日本二辰丸船案,奉到本月初四日鈞函,並錄送兩廣督憲電文一紙,實深感謝。詳閱電文,所列各節甚爲詳細,不勝欽佩。總稅務司於此案誠如電內所云事出遙揣,於細情或未盡悉。惟所論雖爲有理,然以憑情形可疑而著此論斷,竊恐不足折服彼造之心。伏思日本船隻由本國口岸開往葡屬之澳門,並非不應爲之事,由日本裝載軍火運送葡國,亦非不應爲之事。船身甚大,水淺不能進口,停於口外,亦屬常情。且至被拿以前,該船並無何項舉動,現該船被獲,若未經日本官員認係罪有應得,則此面即不能竟行充公。至所論會訊一節原係善法,惟係因兩造各執一詞,可由會訊判斷。今聞日本官員並不認該船有違犯章程之事,是彼面不允會訊,則談判亦無由可開。以上所陳各節,實非有袒護該船之意,乃係深願中國對於此事按照案內有無犯章實情和平商辦,俾不致與友邦出有難以了結之案情,此則總稅務司前擬各節之本意,事關交涉,不若由貴部向日本駐京大臣面談此案各項情形,以便得一彼此可以允認之結案辦法爲禱。再此案詳情前已交於署總稅務司裴式楷查明,以資設法辦理,合併聲明。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五日(1808年3月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1卷,第23-24頁。

外部致林權助辰丸案仍請照章會審秉公商結節略



  廣東扣留第二辰丸一案,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三日接准節略,要求辦法四端,均已閱悉。除誤換旗章一節,業經另行照會道歉,並電粵將失當之官弁懲戒外,兹將廣東水師在中國領海扣留船械,係屬照約辦理,並無不合之處,開陳於左。
  查粵東盜匪充斥水陸,屢見劫案,爲中外商旅之累,加以欽廉等處余孽未淸,探原其故,實因外洋接濟軍器,致匪勢益覺蔓延。中國官員旣有保護中外商旅、維持地方安寧之責,在領域境內自有查緝私運違禁貨物之權,各國均表同情。此次該輪私運軍火,在中國領海希圖起卸,該項軍火已查明委係澳門華商廣和店譚壁理等購以濟匪,並非澳門官用,於中國治安大有關係。該船主又自認將在該處起卸,及准備一切安置卸貨機器,關員及水師上船時見貨艙已開,並有箱隻一件在艙面上,是該輪未領中國護照,希圖起卸,即屬私販。按照中日條約第五款例應扣留。此廣東水師會同關員將該輪留查,係屬職務上不得已之舉,應行聲明者一也。該輪旣已被扣,自不能不駛回廣州訊查,以定辦法,並非旣〔即〕行充公,按照海關章程商請會訊,洵屬和平公允。關章載有如被告不遵船貨入官,必公同查核之後,方能駁辯,等語。海關會訊章程爲各國所共認共守者,此次粵省商請會訊,貴國領事不肯照辦,強索釋放,是無異訴訟祇許甲造申述,不准乙造陳說,而欲強行定案,實非公平辦法。是該案遷延日久,係日本領事不肯照章會訊所致,自無議及賠償之理。此應行聲明者二也。該輪祇於英國太古洋行訂立合同,裝煤至香港,載明非遇萬不得已之事,不得駛往他處。並未訂有運械合同,即使領有澳廳准單,亦祇能直運赴澳門,乃該輪經過香港,並未入口,就該輪喫水之深,斷不能駛入澳門,若非私運,自應預先通知中國海關,請在中國領海內起卸護照,斷不能擅自停泊,着手起卸。旣被粵省扣留,如有正當理由,會訊後自有相當之處置,斷無祇以一面之詞要求釋放之理。此應行聲明者三也。九洲洋面該輪停泊之所,曾經中國海關佈告不准在該處停泊起卸之處,據稅務司賀璧理面稱,當時佈告案卷,悉存該處海關,事隔多年,難以記憶。惟過路灣一帶海面確爲中國海關時常巡緝之處,葡官並無異言,等語。更足証該處海面實爲中國之領水。凡貨物不領關單,尙不能在通商口岸以外起卸,軍火爲違禁之物,尤當扣留查辦。此應行聲明者四也。
  總之,中國政府對於此案,始終以和平速了爲宗旨,惟於事實上有不能不會同查明之情形,乃貴國政府旣不願照章會訊,復不願請人公斷,本部重念邦交,前開辦法係屬格外通融,除下旗一節業經照辦外,其先將該輪釋放,另行具結,及軍火先行扣存,俟查明後另行核辦兩節,實爲和平公允辦法。此二節商定,一面彼此派員查明情形,秉公商結。尙希貴大臣轉達貴國政府顧念兩國邦交,照允見覆,是爲至盼。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五日(1908年2月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1卷,第24-25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錄呈代日船駁運
軍火船戶梁亞池等供詞電



  昨據水師巡弁等覓出當日在澳門受僱,由葡巡船拖往過路灣迤東,向二辰丸駁載軍火之盤艇名梁就利,送由粵海關慶稅司取供。兹由該稅司取具梁就利盤艇船戶梁亞池、馮亞一等摹印供詞,並由該稅司簽押錄呈前來。據梁亞池供稱,小的艇名梁就利,正月初四日,有不知姓名葡人七名,僱往澳洲附近沙灘土名沙利。該葡人身穿號衣,與巡兵相同,小的之艇係用葡國小輪船拖往,附泊於該處停泊之日本輪船,約有半點鐘之久,聞係僱來駁運軍火往澳門,尙未接載,旋由葡輪拖開。據馮亞一供稱係梁亞池夥伴,該艇附泊於辰丸,辰丸輪上起貨鈎即掛起一箱,正擬卸至該艇,因該艇繫於辰丸之纜綰忽斷,該艇即流至辰丸船尾,致未接載。餘供與梁亞池略同。又據覆訊,梁亞池等因供該艇此次受葡人僱往接載軍火,未領有拱北關准單,曾向葡人問明,葡人說無須請領。駁艇向該處接載貨物,不領拱北關照是乃第一次,各等語。現在該駁艇曁船戶人等仍留粵關,以備質證用。特錄陳鈞部察核。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七日(1908年3月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頁。



外部致張人駿日使節略是否相符希妥籌速覆電



  辰丸案迭次與日使辯論,並將來電及拱北關所引証據擇要駁覆。頃又據日使面遞節略,內稱:一、二辰丸停泊之處屬中、屬葡,相爭未定,按中葡約,自局外觀之,該處屬葡領水,業經照會在案。貴政府謂過路灣一帶中國海關巡緝所及,葡無異言,爲中國領水之証。葡官則謂拱北關原爲緝鴉片而設,澳門政廳承諾在灣仔島西名加勃利太葩脫附近即葡領水內檢查,該島附近處應認爲葡領有。千八九九年三月澳門政廳在該處扣留沙船一案,千九一年十二月拱北稅司報告有該船在葡領水加勃利太葩脫島被扣之語,均足爲證。該島附近處即過路灣之東爲此次辰丸停泊處。葡官雖允中國海關在該處巡緝,不能即目爲中國領水。至所稱千八九年中國海關曾經佈告,往來船隻如在該處起卸,即可拘獲一節,甚爲可疑。以葡官所稱及該關之權力言之,該關未必能擅專發如此佈告。二、該辰丸停泊處屬中、屬葡,日本亦不爲此案之主腦所論據者,辰丸旣得澳政廳准單及日官憑單,公載軍火赴澳。因當時潮勢,於近澳喫水相近之處,在過路灣東約二邁餘停泊,白晝鳴汽報知澳門,即由該處港務局派小輪及領水人前往。是該輪所裝之軍火運澳交納,單主並未在中國領水起卸,即有預備起卸情節,是爲預備至澳後起卸,並非在中國領水內私運私販。該船船主業已聲明,該項軍火係向澳運送,証以前次証據,實無可疑。廣東水師不顧該聲明及証據,逞威強行將該輪拖去,且將日本國旗卸下,似此舉動,殊屬無可迴護。該船及貨中國終無可以扣留之權力,故日本政府前已向貴政府要求四端最爲妥當辦法,並聲明不必會訊等因,經本大臣詳述在案,無論中國政府如何辯論,均不足以辯護。所以請貴政府速允照辦要求之四端也。至卸旗一節,粵督稱係屬巡弁等之誤會,貴部僅電粵將辨事失當之員弁懲戒。如此辦法,日本亦不能滿意,侮辱國旗自有常例陳謝,應請辰丸釋放後,中國兵艦對於該輪所升之日本國旗鳴炮若干響,以表謝意。至下旗曁當時拘獲辰丸之指揮官最擔責任,應將各官加以相當處分,並通知日本爲要等語。
  該使此次節略所有引葡官前案稅司報告情事是否相符,彼所論據各節,若仍以前言相詰,難終不足以箝其口,尊處有無切實案據足資駁辯之處,希再詳細查考,妥籌速覆,以備因應。至魚電所稱英提所議,足証公論。惟會訊、公斷兩節屢商林使,均未照允,現要求愈力,未知能容局外調停否,仍應內外合商辦法,以免久延。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八日(1908年3月1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2-3頁。



外部致葡使日船係在中國領海被獲澳門不應發給執照照會



  爲照會事。光緒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七日准照稱,辰丸輪在北緯道二十二度八分十秒,英國中經東經道一百十三度三十八分十秒兩道相交處被獲,距喀羅島兩邁半遠,係葡國所屬領海,距中國最近之地有三邁半有餘之遠。有礙本國屬地,無羈留商務之權,若粵督有疑私運,應與澳督直達。惟因無事之故,兩總督向未直達。該船已有澳政府之引水人,該引水人奉澳督命令,坐澳政府小船前往,足見該船前往澳門,並領有澳准運執照,請將該船並所載貨物釋放等。
  因此案日船二辰丸私運違禁軍火,預備起卸,當被中國巡弁、關員將船扣住。查該船被扣地方確係中國領海,前經照會聲明,應與葡國毫無干涉。現在中國海面嚴禁濟匪軍械,各國均表同意,此項被扣軍火據澳員聲稱,並非澳官所用,而粵省訪查係在澳華商訂購接濟匪徒,該澳官輒發執照,殊屬不應。此次中國官弁在中國領海實有巡緝禁貨之權,其於他國商務並無妨礙。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八日(1908年3月1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3-4頁。



外部致使俄薩蔭圖辰丸在中國海停卸軍火希與彼
邦人士談及並轉駐歐美各使電



  日本商輪辰丸私運槍械,在澳門中國海面九洲洋停卸,粵水師同關員會查,見貨艙已開,卸貨機已裝,已起一箱,船主自認在該處卸軍火。粵督以未領華關准單擅在華海卸軍火,與關章及中日五款不符,當即按照關章先行扣留,照會日領會訊。日領不肯會訊,祇請釋放。粵督以有違條約關章堅持會訊。查該輪祇有與英訂運煤赴港合同,並無裝載軍火合同,乃過港不入,藉口赴澳門,在華海准備起卸。該項軍火查係澳華商廣和店譚璧理購以濟匪,並非澳門官用,事關治安,故暫扣查究,並非即行充公。日使照會來部,要求船貨即放,懲罰官吏,陳謝撤旗,賠償損失四端。除粵省扣船時誤將日旗暫行撤換一節,已由本部照會日使陳謝,並電粵將下旗之員懲戒外,船貨擬公請現在粵省之英水提穆爾就近公斷,日使堅執不允。現已通融,允將該船具結先放,軍火暫留查辦,仍無允意。此案日船無論如何,究係違章私運,會訊、公斷均係秉公和平辦法,日船如果理直,何以不肯照辦。本部重念邦交,始終以和平速了爲宗旨。正在磋商未定,近聞日已將此案傳告各國,彼中官紳各駐使談及此事,希將原委聲明,以免誤會。公論如何,隨時電覆,並照轉英、法、德、比、荷、意、奧、美各使照辦。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1908年3月11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4-5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辰丸軍火係澳門華商廣和店所購電



  二辰丸案據華洋各報所載,該輪船主報告神戶辰馬商會書略云,本船於正月初四午前十一時到該處,鳴汽笛數次,午後二時半,始有從澳門來之廣和店夥即收貨之主人,乘小汽船並帶駁船來,正將駛近本船停泊,忽有中國炮艦四隻圍繞本船,僅許該店夥得上本艦,此外即不許近。是時中國炮船管帶來船云,此船雖有澳門葡官執照,若係停泊澳門領海,當無異言。今旣停泊中國領海,則不可不服從中國之命令云。但本船以澳門領海區域極狹小、且水線太淺,其深處不過二尋,故本船雖應照海關上停於澳門投錨地,而澳門貨主來函,則言明當在中國海面。本船滿載喫水常在二十三尺以上,現在投錨地方喫水四尋,自此處可接近於陸地,若必使本船投錨於水深二尋之澳門領海,萬辦不到。等語。
  查該船主報告書,華洋各報均多登載,大致相同。現就報告各節而論,則此次軍火確係澳門華商廣和店所購,該店夥用輪拖帶駁艇駛附辰丸,實爲起卸軍火確據,且聲明貨主函致該輪,言明當在中國海面,尤爲欲在華界起卸軍火鐵証。至二辰丸查係十二月二十七日由神戶開行,計程不過五日,應可抵香港。且經太古洋行與該船訂有合同,運煤赴港卸載,乃該輪歷七日之久,路經香港,並不入口卸煤,而繞出澳門外之中國海面逗留,足見該輪徘徊覓地,欲在沿海私卸軍火,毫無疑義。此事關系甚重,華洋報所載船主報告書特錄呈鈞裁,乞參酌維持爲叩。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十日(1908年3月1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5-6頁。



外部致張人駿粵商會干預辰丸案希飭屬查辦電



  上年十一月二十日,欽奉諭旨:嚴飭京外各衙門,如有好事之徒,借端干預,糾集煽惑,必宜從嚴禁辦,等因。想已通行曉諭。乃此次辰丸案出,復有粵商陳基建等貿然紛電樞部,並有大部不明海線,遽徇其請,海權領土斷送外人,本會自保財命,合籌對付,等語。一味喧囂,全無法紀。查該商屢次來電,均係任意謗訕,若不嚴加懲儆,不特該商氣燄益張,商民滋惑,並恐外人因其恣擾,枝節更多。務希飭屬切實查辦爲要。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十日(1908年3月1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6頁。



日使林權助致外部扣留辰丸提議賠償損害請照允照會



  中國扣留第二辰丸輪船一案,帝國政府因顧念兩國友誼,酌量中國政府困難實情,兹提議條件如左,如中國政府即時照允,帝國政府可允將此案和平議結。
  一、中國政府對撤換國旗一事,應派兵艦升炮,以表歉忱。乃解放第二辰丸時,令其兵艦近現在該輪停泊之處升炮,並先期知照日本國領事,閱視實行。
  撤換國旗一事,帝國政府必要求中國將此案應擔其責之兵艦管駕官等從嚴加罰,其辦法帝國政府應任中國政府自行秉公辦理。
  二、中國政府應即時將第二辰丸放行,不得立有條件。
  三、第二辰丸擬運澳門之軍火,知爲中國官憲所掛念,帝國政府可竭力不令其再運該埠。惟中國政府應備價收買此項軍火,訂價日本金二萬一千四百元。
  四、中國政府應聲明俟查核扣留第二辰丸實情,將應擔其責之官員自行處置。
  五、中國政府應將此案爲扣留第二辰丸所生之損害,賠償帝國政府,俟查明後即行告知其數,應核實算定。
  此外帝國政府將下開一事,告明中國政府,乃日本政府對中國政府私運軍火辦法,將來可不辭取相當協助,與此案不相牽連矣。祗望中國政府速允上開條件照辦,俾得早日和平完結,是爲切盼。
  明治四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即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一日(1908 年3月1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6-7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日艦果來奪船
可聽其所為不可先行釋船電



  辰丸案下旗一節,此事業已道歉,將來結案仍可聲炮致禮,應另爲結束提出不計外。現在專辦者爲扣船一事,彼此各有憑証,各執一理,自非會訊不能分別是非,非第三國公斷不能判定曲直。我請會訊,請公斷,原爲彼此爭執,必求一是起見。訊斷後曲在我,曲在彼皆未可知,並非強以所難,先以日人爲不合,日如理直証確,何憚而不會訊,不公斷。乃日人不肯會訊,不允公斷,即具結釋船留械俟查亦不允許。其恃強無理,實爲環球所罕聞。報載兵艦來華之說,難保必無,兵艦果來,我仍以禮相待。廣州爲各國通商口岸,彼未得各國之允許,諒亦不能遽啓兵端。揣其伎倆,不過以兵力脅我釋放船械而已,論者謂兵至釋船,有傷國體,不如先自釋放,可全邦交,此未之深思也。蓋兵至而釋放,與先自釋放,其傷國體一也,而利害得失,大有區別。未會訊,未公斷,未具結,徒以懾彼恫喝之虛聲,遽將船械先釋,則此事之錯我先自認,各國必從而非笑,日人必益肆要求索賠償懲弁,得步進步,我不能再置一詞。英之煤,他國之貨,皆將責於我。竊恐釋船之後,要索愈多,決非一釋所能了事。至於以後軍火無權再緝,領海且屬之葡人,後患之大,尤不可思議。此先自釋船之說也。中日強弱懸殊,人所共知。若彼以兵艦之力,恃強要挾,我允釋船,是出於不得已,並非情願,亦非理虧,不過強弱不敵,迫於壓力。各國固能諒我,或且代抱不平。釋放之後,在我仍可不作爲結案,將此事曲直佈告各國,非我所認可,除釋船外,此外各節以及預防後患之處,我仍有權力爭,此兵至釋船之說也。總之,由前之說,係我先認錯,由後之說,係我出於不得已,則各國尙有公論。二說之利害得失,孰輕孰重,何去何從,蒸電恐未詳盡,用再縷陳。敬求鈞部指示。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1908年3月1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8-9卷。

外部致林權助辰丸案貴政府願和平辦結足徵顧念邦交節略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一日,准貴大臣面交節略,本部已經閱悉。辰丸一案,貴國政府願和平辦結,與本部意見相同,並允此案辦結後,嗣後中國嚴禁私運軍火辦法,貴國政府亦當設法相助,等因。足徵貴國政府顧念邦交,實深感紉,兹將答覆各節開列於左。
  一、誤換國旗一節,業經本部於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四日照會道歉,並電粵督將辦理失當之員懲戒在案。自當由粵督酌予以應得之處分。至貴大臣節略內稱,釋放辰丸時,令兵艦近現在該輪停泊之處升炮,並先知照日本領事,等因。旣係通例,中國政府自可照允。
  二、中國政府允將辰丸即行釋放。
  三、粵省此次扣留,原爲防止軍火運入內地起見,日本政府旣知此事爲中國官憲所掛念,允將該項軍火不再運往澳門,欲以日金二萬一千四百元由中國自行收買,自當電知粵督,先將軍火起卸,按照此價購買。
  四、中國官吏爲自保治安起見,致在本國領海內發生此次交涉,應由本政府查明此案實在情形,如有誤會,失當之官吏由中國政府酌量核辦。
  五、第二辰丸損失之處,亦可允給實數,不得逾多,惟貴政府旣未查明,應由粵督酌核情形,與駐粵日本領事另行商定。
  查中國近來匪徒不靖,實有私運接濟軍火情事。迭經本部照商各國,嚴禁入口,治安所關,各國均表同意。貴國與中國密邇鄰交,關系尤切,禁止私運軍火,貴國政府旣允設法協助,即須妥商認眞嚴禁,以保公安而昭睦誼。用特聲明,尙希貴大臣轉達貴國政府,查照見覆爲荷。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三日(1908年3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9-11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辰丸案粵紳來函頗具條理呈請採擇電



  頃接粵紳鄧華熙、梁誠、楊晟、易學淸、吳應揚、關以鏞、鍾錫璜、盧維慶、張璧封、黎國廉、蘇元瑞、許應鎔等一百八十九人聯函,以辰丸案日人並不遵關章會訊,惟索釋船謝過,雖屬國際交涉,紳等未敢妄干。惟念此事關係重大,徇日則各國效尤,我國禁令不行於境內,將來與葡辦理澳門划界事,葡以此爲領海之案証,侵我國權。紳等近顧身家,遠維全局,不能緘默。查日人所恃不外一謂領有日葡執照。二謂該船非海關緝獲。三謂候潮入口,並未起卸。四謂擅下國旗數端。握要則在不肯明認緝獲地爲中國領海。查中國領海海圖,自有定界。據公法家言,海權不一其說,然於領海儘限外若干里始有公海,該處爲珠江西口,屬香山縣,是內港,非外洋,業經測明經緯。凡各國商船在該處上落貨物,必須先向拱北關請給准單,在中國海關緝私船範圍之內。故當葡艦帶駁艇前往起卸,巡輪弁等有權驅逐,葡人不能異議。指明經緯度與辰丸船主查看,該船主亦不能狡辨,稱係候潮入澳。是已默認該處係中國領海,不應運送違禁之軍火。故以候潮抵塞。即有日葡執照,無中國護照,我國自應有海關行其緝私之權,且辰丸喫水深,澳門口當潮漲時亦不能駛入,豈非有意在中國該處海面運送軍火。况該船往來香港、日本,此次爲英商太古行訂運煤斤,合同註明非遇不得已之危險,不得他往,乃不入港起貨,先行弋往九洲洋面,尤不得謂非私運澳門。葡兵不過二百人,澳商所運軍火如是之多,非以銷流內地,接濟匪盜而何?至擅下日旗,亦不得不爾。當日馬蛟仔所帶拖駁船載有兵士,均帶軍裝,志在挑釁。日船改懸龍旗,始不敢逞。是此舉係屬保護,並非侮辱。所陳各節但執定領海主義,其餘不難解決。若慮日逞強權,將本案提出由各國公斷,不宜遷就,各等語。持論頗具條理,特據轉陳,以備鈞部採擇。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三日(1908年3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1-12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中國如價買辰丸軍火則不能賠償及懲官電



  十一日電敬悉。尊處現已與日使商議將來查禁私運軍火辦法,並將現扣軍火由中國備價購回,自係萬不得已之舉。但必與訂明,此係中國篤念邦交,格外通融辦法,不能因此認作誤拿,解脫私運之罪,不能另索賠價,不能懲究扣船員弁,以後日本不得再運軍火私往澳門。凡軍火由日船運入中國境內,必有駐日欽差或中國官許可之憑據,方准運入起卸。如再違禁私運,仍照約章緝拿充公罰辦,明立專條,永遠遵守。如彼允一一照行,始可許以價買,否則仍與堅持,未可遷就。
  至英人調停,雖未可盡恃,然廣東商務英爲最盛,如果匪械不絕,匪黨橫行,英人商務實大有妨礙。我雖欲盡保護之職而不可得。此意似不妨明示英使,俾知此事利害,與彼實有關係。又英使謂拘留太驟一節,旣云太驟,即非不應拘留可知。查辰丸係於正月初四日駛至九洲洋中國內港,停泊八點鐘之久。葡船拖帶駁艇,已來兩次,時將昏暮,深恐其乘夜深私卸,中國員弁不能再候,勢不得不上日船。次日葡船復來,執持軍械,勢將強奪,故不得不下旗抵禦,將日船扣留,似不得謂之太驟。若再遲延,即緩不及事,英使未明此中底細,故有是言,請再詳細轉告爲叩。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三日(1908年3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2-13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辰丸案日人屈於公論已漸和平乞堅持電



  昨電諒達。頃接東洋密函電云,船主報告僅云澳門水淺,不能前駛,並無中領及公海之說,前開圖議未發表報論分三問題,即領海、私運、國旗三項。初甚重領海,因葡認公海,遂專重國旗,而引澳門免狀、神戶證書以證非私運。各報初極威迫,謂要求不遂,繼之以戰。後見我堅持,西報亦多公允,暴論漸平。《朝日》、《國民》二報謂兩國關係甚大,未可以此失和,大限亦以林董各報爲非。總之,我有眞實証據,即可據理力爭,而私運最重,尤不能放鬆,理直即公海亦可無妨,國旗乃照例問題,請西人調停亦妙,等語。就其所言,是日人屈於公論,已漸就和平。謹以密陳,用備參考。仍乞始終堅持,大局幸甚。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四日(1908年3月1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3頁。



外部致張人駿日船案領海與禁運均可辦到宜速商結電



  文、元、覃等電均悉。辰丸案本部與日使商定辦法,尊處即行照辦,自可和平完結。查辰丸停泊之處確係中國領海,已於致日使條件內聲明。自與葡界並無牽涉,斷不慮其藉口侵佔。至事後查禁私運軍火,日使旣允設法協助,與商訂章程,認眞嚴禁,亦不慮再生後患。尊處迭次來電蓋所慮以上兩層,現在均可辦到,足寬藎念而免群疑。至此案發自粵省,能否妥結,原非本部專負責任,何難照尊議堅持拖延。惟各處消息緊迫,倘因內外推宕,另生意外枝節,恐將牽動全局。近日迭接駐德、法、俄、比、荷各使電稱,博採外間議論,體察此事情形,皆以和平速結爲請,南洋大臣一再函電,亦同此意。本部審時度勢,不得不趕緊商結。大局所關,想執事自能稔悉也。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四日(1908年3月1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3-14頁。



日使林權助致外部日船案貴部所允
辦法日政府並無異言照會(二件)



  第二辰丸被扣一案,本月十三日本使面交貴大臣等節略一件,十五日接准貴部答覆節略,內稱,本使節略內所開五項之條件均行承諾,惟賠償損害之額應由廣東總督與日本領事商定,等因。當即轉達於帝國政府。兹奉覆電,並無異議,並稱此案之和平商結,實爲滿足,等語。特以達知於貴政府,本使不勝欣幸之至。貴部節略第四項載有,致在本國領海內發生此次交涉一語。按第二辰丸前停泊之地點,決定其是否屬於貴國領海,殊非我交涉之目的,前已預爲聲明,此次之和平商結,與該領海問題並無關係,且帝國政府並不認須於此際決定該領海問題,特併聲明,即希查照可也。

  關於扣留第二辰丸輪一事,日歷本月十三日,本大臣晤那、袁二大臣,面交節略在案。嗣本月十五日接閱貴部答覆節略,知貴政府將本大臣節略所開五事盡行照允。惟提議賠款數額,應由粵督與日本領事另行商定,當經請示本國去後,現奉政府覆電稱,所報告各節,蔑有異議,自可照允。此事得和平商訂,甚爲滿意,等語。本大臣以之轉達,貴政府亦深欣幸。再貴部節略第四有,致本國領海內發生此次交涉一句。查斷定二辰丸原泊之處,係屬中國領海與否,非我交涉之目的,早經聲明。此次和平商訂,實與領海問題無涉。本國政府之所關係,不以此時斷定此問題之爭論爲緊要,相應一併聲明。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1908年3月1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4-15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請與日使定章厳禁私運軍火電



  十四日電諒達。辰丸一案,鈞部顧全邦交,以速結爲準,自是正辦。辰丸泊處旣認明係我國領海,嗣後再有此等運載軍火之船在該處,即附近一切中國領海,私圖起卸違禁物件,自可照約切實辦理,毋慮再生枝節。惟中日條約所訂,本不應運送軍火,妨我治安。關章、會訊行之數十年,各國已經公認。日本恃其強權,均遭廢墮,其事後查禁軍火設法協助一節,以前事推求後事,似尙在可恃不可恃之間,擬請由鈞部與日使明定專章,通行遵守,則此案失敗,尙可爲補牢未晚之計。全仗鈞部主持。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六日(1908年3月1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5頁。



外部致張人駿辰丸案辦結情形請曉諭紳民電



  銑電悉。辰丸案,日使辯論,終持該輪所載軍械等件,本係先期稟明日葡官,領有執照,公然運澳者。廣東水師祇能向之警告監視,不許其在中國境內起卸,倘該輪不遵,實行起貨,則中國可爲適當之措置。今該輪曾無實行起卸情事,運澳時突被拿獲,並侮辱國旗,實爲不法無理。至此次軍火是否歸於土匪之手,固非所知,如中國慮及此事,自當另有適當之方法,惟不得侵害日本國旗及船隻,等語。
  本部雖迭經駁論,惟尊處迭次來電,亦云該輪尙未實行起卸,至軍火濟匪,雖有可疑,究無確據,按之法理,自不能遽行扣留。下旗一層,來電稱恐有決裂,顯犯公法云云。此乃戰時公法,何能適用於平時。至稱懸掛龍旗,爲保全該輪客貨,原船可任便駛回,等語,更爲不得要領,何能遽以駁辯。總之,辦理交涉須有無可指摘之理,方能立於不敗之地。此案實由當初失之太驟,操切從事。致本係正當之辦法,轉爲他人所藉口,使我情理雖足,不能適用法律。設尊處平心審度,當以何法結束。本部以本案之論據未足,不得不爲毖後之計。故先商允善後辦法,始與定結本案條件。審情度理,具有苦心,不特爲維持和平計也。粵中士民不察,集合鼓噪,甚有罷市暴動之說,殊爲詫異。遇事獻替,固亦士民之責,惟當審查一事與政府所以如此辦理之原委,不應故爲反對,藉詞生事。希將此案情節與所以辦結之故,剴切曉諭,以免誤會爲要。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八日(1908年3月2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5-16頁。



外部致葡使請商澳門政廰嗣後勿給軍火執照照會


  按照通商條約第三款內載,凡有違禁之物品如火藥、大小子彈、炮位、大小鳥槍,並一切軍器等類,不准販運進出口,等語。誠以販運軍火關係非淺,設有接濟匪徒情事,於國內治安、各國商業均受影響。該約明立專條,原爲防微杜漸,各國均表同意。
  查澳門一埠接近廣東,中國奸商以轉販軍火爲名,時有影射,向澳門政廳領取執照,由他國私運軍火,轉販中國內地濟匪,迭經粵督查悉,祇以澳門政廳可發給執照,致辦理諸多爲難。此次日本辰丸私載軍火,查係澳門華商廣和店譚碧理請領澳廳執照,希圖接濟匪徒,業經本部於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八日照會在案。現在中國內地匪徒時有蠢動,廣東欽廉等處餘孽未靖,西江劫案時出現,正整頓巡防,稍有頭緒。中國官吏有維持國內治安,保衛各國商民之責。若不絕私運軍火接濟之源,何以收切實嚴緝之效?英國於香港出入軍火,已允嚴切查禁,並不准軍火運往澳門。貴國與中國睦誼素敦,自當顧念中國查禁軍火之意,與通商條約第三款所規定,禁止私運軍火,設法協助。相應照會貴署大臣,轉達貴國政府,飭令澳門政廳,嗣後除澳官用軍火,由駐粵領事先期照會粵督查照,轉飭海關查驗,准其經由中國海面運往澳門外。此外不論何國商人向澳門政廳請領販運軍火執照,一槪不得給發。其有奸商私購軍火,運往中國各處者,亦請澳門政廳設法協查,以維公安。如有在中國境內被官緝獲,即須按照條約,一律充公。即希查照見覆爲要。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九日(1908年3月21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6-17頁。



滬道梁如浩呈外部抵制日貨查無其事已遵諭妥為消弭電



  電諭敬悉。此事先准日領德律風所傳警告,當即據詢粵中同鄕,據言滬上未聞有此舉動。職道詳述此事利害關係,令其隨時勸諭告誡,免召責言。兹奉明諭,尤爲剴切,遵再傳佈同鄕,妥爲消弭。至廣告一事,據報館中人云,無人屬登,亦無刊印之事。可釋憲廑。現已函囑以後新聞亦勿宜登載,以重交涉。此事關係大局,職道自當密切防範,相機辦理,不敢稍涉大意。餘俟續陳。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1908年3月2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17-18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檢驗辰丸軍火數目似有分運電



  辰丸所訂軍火事,由稅司會同李鎭、魏道等向該船查起點驗,內四十箱均記有號數,次第錯雜最多,且數爲二百號。是四十箱外,尙有一百六十箱,每箱廿四枝,係千八八四年式九響毛瑟,共九百六十枝,均新槍,每枝估値三元四仙,共値二千九百十八元四角。又五十箱無號數,每箱十枝,係千八七一式單響毛瑟,共五百枝,均舊槍,內有三枝配件不全,每枝估値三元四仙,共値一千五百二十元。又四箱亦無號數,每箱十枝,係文耨士十三響馬槍加刀。尙餘四十四係新槍,每枝估値二十元,共値八百元。另四十箱每箱碼一千粒,內有三十四箱係天津製造局製,餘六箱係歐製,均舊式,計失少六十一粒,實共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九粒,每千碼估値二十三元七角五仙,共値九百五十元。統計値番銀六千一百八十八元四角。係由禮和洋行會同稅務司估計遍查,並無馬槍合用之碼。購槍斷無不配碼之理,其槍碼以及九響毛瑟尙有一百六十箱,定係另起分運。現本案議結,日人復允協助禁運軍火入華,應否照請日使,轉致彼國,詢明是批軍火承售之商,究竟此項馬槍碼子分運交付何處,以便設法查起,祈鈞裁。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1908年3月2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20頁。



外部致林權助商議查禁軍火辦法六條照會



  二月十九日,接准照稱,日本大藏大臣業已通飭各稅關,嗣後由日本運往澳門之軍火,除有澳門政廳准單外,並經證明該項軍火運澳後,實不至有私運入中國各處情事者,不准許可出口,等語。查日本政府此次通飭,全係體諒中國政府及該省地方官掛念有軍火接匪徒等情之意。經此次通飭,實際上已與禁止軍火運往澳門無異,於此見日本政府於中國政府所顧慮之處全表同意,等因。
  查此次貴國政府通飭各稅關,查禁軍火私運澳門,並體諒中國政府禁止軍火入口之意,實深感紉。惟澳門接近中國內地,若准軍火入澳,則私運中國內地之慮在所不免,兹際中國各處伏莽蠢動,廣東欽廉等地餘孽未淸,西江防務整頓方有頭緒,若不絕軍火私進之源,何以收嚴緝密防之效。英政府前已允香港軍火不准運往澳門,其屬澳門官運者,亦由英領先知照粵督,然後運澳。凡此格外嚴禁之舉,無非顧念友邦之誼,貴國與中國密邇鄰交,關念尤切。迭次接准貴大臣節略,皆允俟辰丸案了結後,即行商議禁止私運軍火辦法,認眞辦理。現在辰丸案業已全照貴國政府之主張,和平商結,貴國政府又明言中國政府所顧慮之處全表同意,自應將運往澳門之軍火除澳門官用之外,一槪禁止出口,以符貴國政府實際禁止軍火運往澳門之意,庶與英政府所允之辦法不至有異,於中國治安關係匪淺。兹擬禁止私運軍火辦法六款,即希貴大臣查照,轉達貴國政府通飭施行,實紉交誼,並希見覆。
  一、凡中國運營局所訂購槍彈,炮件、一切爆烈品(下均統稱軍火),須由各該省詳報陸軍部核准,由該省督撫將軍發給護照,始准向日本官廠或商店訂購,如查無中國督撫將軍印發護照者,無論官廠、商店,均不得擅與訂賣。
  一、凡請領護照訂購之軍火,須由各該省將名色、件數、由某處入口、運抵某處電達陸軍部,再行分別行知各該關監督、稅務司驗明無誤,方准起卸。其先運作樣軍火,須訂購之營局等處行知該關監督,請領准運護照,俟貨到口,憑照報關查驗後方准起卸。
  一、日本軍火運往澳門者,除係澳門政廳官運得准其出口,一面由駐粵日本領事知照兩廣總督查照外,無論何國人,如向日本購運軍火往澳門者,日本稅關當禁其出口。
  一、日本商輪載運軍火,無論往何處,不得在中國海面,爲中國巡洋艦或海關巡船巡緝所到之處起卸,及換船撥運等事,違即按約將船貨扣留,分別充公。
  一、凡日本軍火出口,運往接近中國內地,或毗連中國內地各處,須先將該項軍火名色、件數通知中國政府,以爲不能准運之時,得商請日本政府阻止出口。
  一、日本商輪載有軍火,無論運往何處,如需在中國海面爲中國巡洋艦或海關巡船巡緝所到之處暫時停泊,該巡洋艦、巡船均得上該輪查詢,如認爲不能在該海面停泊之時,除遇萬不得已不能開行外,得命令該輪於若干時內開出該海面,如該輪抗不遵照,得由中國官行相當之處置。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1908年3月2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2卷,第20-22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抵制日貨事已出示厳禁電



  初二日電祗悉。抵制日貨之事,前月十五六間,因辰丸案及日本東文各報極力辱我政府,粵民頗多憤激,經駿通飭各屬,實力解散,並經出示勸諭嚴禁,復又傳到商會人等,面爲開導,現時省會等處,已無集衆聚會演說等事,惟聞南洋華僑及住居香港、日本各華人,有提倡不買日貨之說,亦經飭令商會和平答覆,俾免滋事。至粵省商民,現議倡興工藝,實與抵制日貨無涉,官無禁止之理。除由駿隨時覺察,倘再有聚會演說,強人不買日貨之事,自當設法禁止,以免外人藉口。
  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四日(1908年4月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3卷,第4頁。



使法劉式訓致外部辰丸案法京輿論為日本操持電



  日本辰丸私運軍火一事,法國輿論以日本恃強頗有微詞,惟勸我隱忍速結。奉十六日鈞電,知已和平商結,深佩大部篤念邦交,顧全大局之至意。查此事風潮緊急時,法國銀市以日本不憚尋釁,爲財力充足之據,又逆料戰事結束可十倍取償於中國,因此旬日間日本國債票異常騰漲。迨此案商結,仍復落回原價,此尤不可思議之因果也。第查此案爭執之時,各報所登,或云在澳門水面,或云虐待日船水手,或云澳門官用軍火,凡此皆係日本消息。迨奉鈞電及粵督詳電,則案已將結,不便剖辯,致生枝節。嗣後如遇此等案件,務望將據理力爭各節隨時分電各駐使,以便及時向官紳陳說或出資令報館辯白,於大局裨益匪淺。若發一長電由俄京轉電各館,電費亦可節省數倍。今爲內外連貫有裨外交起見,是否可行,乞裁奪。
  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十八日(1908年4月18日)。
  《請季外交史料》,第213卷,第11頁。



葡使柏致外部澳門禁運軍火事已轉本國照會(附節略)



  爲照覆事。前接貴爵二月十九日照稱,因澳門軍火一事,本署大臣現已轉達本國政府查照,相應先行奉覆,須至照覆者。



澳門禁運軍火辦法節略


  一、凡槍彈炮械一切爆裂藥子,除係澳門官用,應由葡駐粵領事先期照會粵督查照,轉飭海關查驗,准其經由中國海面運往澳門外,此外無論洋商華商,如向澳門政廳請領運販軍火執照,一槪不得發給。
  一、從前由澳門政廳已發執照,販運至澳之軍火,應由澳門政廳將現在實存數目,開送中國政府,如有運出澳門時,應先將運數及往何處,買賣人姓名知照中國政府查照。
  一、如有奸商私運軍火至澳門,或私運出澳至中國各內地者,應請澳門政廳設法協查嚴禁。
  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1908年4月2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3卷,第25-26頁。

外部尚書那桐與葡森使商議澳門禁運軍火事語錄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九日下午三鐘,葡森使偕翻譯到署。那中堂接見。森云拱北關駐紮兵隊一事,本大臣前次在貴署與參議梁大人會晤,曾將本國政府飭令澳門船政廳禁運軍火一節奉告,並請電飭粵督,撤退駐紮兵隊,不知已電粵督否。答以此事詳細情形未據粵督咨報到部,我不知悉,前次貴大臣會晤後,本部當已電致粵督詳查,尙未接到覆電。本部梁參議前曾函請貴大臣,將貴政府禁運軍火一節,來一公文,不知已照辦否。森云本大臣今日來部面談即可,不必另作公文。駐兵一事,實與光緒十三年約章相背,務請電飭撤退爲要。答以貴大臣今日所說,我必轉達王爺、宮保,究竟該處有無駐兵,本部不得而知,必俟粵督電覆,方能酌定辦法。至公文一節,仍請貴大臣照辦,以免將來彼此誤會。森云此事本大臣尙須仔細斟酌,再者前次參議梁大人函內所稱,葡政府已飭澳門船政廳永遠禁運軍火,此語實係誤會,葡政府訓條是約於有關繫時禁運。答以本大臣力請來一公文或節略,正以防彼此誤會。森云本國政府於禁運軍火實願竭力相助,所以甚望貴政府於澳門交界上問題亦照約章辦理。此次駐兵實與約章顯背,應由中央政府飭令撤退,無庸該粵督來電也。答以貴大臣所說該處駐兵究竟有無其事,必須粵督查明,方能酌定辦法,斷不能不待查明,即發號令,不獨敝國以此爲然,即歐洲各國亦是如此,貴大臣所請即行電飭撤退一節,我實不能應允,仍請你寫一公文來,並候粵督覆電,再行酌核,森唯唯,遂去。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初九日(1908年5月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4卷,第3-4頁。



外部致使法劉式訓澳門禁運軍火事
酌擬辦法三條請商葡外部允辦電



  眞電悉。澳門禁運軍火事,葡使尙無覆文。迭次來晤,亦謂政府極願相助,而以撤退拱北關附近之老望河山駐兵爲請。本部電准粵督覆稱,老望河山即橫琴島與附近各島,均隸香山縣,向由前山同知領防營駐紮。光緒十三年以後始裁撤,現因整頓捕務,飭前山同知查駐營舊址,分別塡紮,以符條約第二款未經會訂界址特立專約以前,俱照舊時情形,不得增減改變之條,地與澳門隔海,並不連屬,等語。查拱北關附近之島,向隸香山縣管轄,有防營駐紮,係光緒十三年定約時之情形,照約於未定界以前不得改變,粵督就舊址駐營,正屬遵約辦理,地與澳門隔海,本不連屬。界址未定,不得強指爲澳門境上。除由本部照駁葡使外,希將以上各節向葡外部切實駁覆。至禁運軍火事,本部前擬辦法三條。
  一、澳門官用軍火,先期照會粵督准運外,此外無論華洋商向澳政廳請領販運軍火執照,一槪不得發給。一、從前已販運至澳之軍火,應將現存數目開送,如有運出澳門,應先知照。一、如有私運至澳。或出澳至中國各內地者,應請澳政廳協查嚴禁。以上三條,已交葡使電達政府,兹葡外部旣謂已電澳督停發運照,希由執事謝其相助,並請其允照所擬三條辦法辦理爲要。並電覆。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1908年5月1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4卷,第5-6頁。



外部致阿部中日互禁軍火事希照允施行照會



  爲照覆事,禁止私運軍火辦法,本年五月十三日接准照稱,澳門地方係與日本有條約關繫之葡萄牙國屬地,苟以法令強行禁止運往澳門,殊難照辦。現經細加斟酌,將前所定約束方法格外加嚴,以後允准出口之權不歸稅關,凡有呈報出口者,必須一一由稅關呈報大藏省,更經大藏省與外務省妥商決定之後,始得批准。至第四款以下之三款,於國際法上並條約上權利義務關繫重大,礙難照辦,等因。
  查澳門地方係由中國租與葡國使用,並非讓與葡國,貴國與葡國所定條約係指輸出至彼此版圖內物品而言,澳門旣與葡國版圖有別,自不能適用該項條約。惟貴國政府旣聲明從嚴約束軍火之運往澳門者,冀獲與全行禁止同一功效,原擬辦法第三款亦可通融辦理。其第四款以下之三款則全屬中日兩國互相查禁,以期周密,按之條約、國際均無窒礙難行之處。貴政府旣深願表彰敦睦之意,似不能藉詞推諉。此事爲林大臣前與本部商結二辰丸案時切實聲明允諾商辦之事,本政府視之甚重,該省總督望之尤切。况自二辰丸案結後,本部於粵省關於該案善後事宜,凡能爲貴國利益計者,無不竭力設法,揆之互敦睦誼,尤屬義不容辭。相應再行照會貴代理大臣,轉貴政府查照,前開辦法第四款以下三款照允施行,仍希見覆爲要。
  光緒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1908年6月1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4卷,第18-19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辰丸案日領
要求賠償業允撤銷文附日領函



  爲咨呈事。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八日,接廣州口日本領事照會,將辰丸損失應行賠償款項數目,開列調查書送請核辦前來。本部堂當以粵省商民因此案交涉,致生種種惡感,迭經剴切勸諭,近始稍覺消融。今若復提及賠款,深恐民情忿激,再有抗議,滋生事端,於兩國商務均有妨礙,應請撤銷償款,以敦睦誼,等由,照覆去後,合將日領來文及本部堂照覆稿一件鈔錄咨呈,以備酌核辦理,爲此咨呈貴部。謹請察核施行。須至咨呈者。



照譯日本領事來函


  敬啓者。前因扣留我國輪船二辰丸所生損失之實數,本領事與貴部堂商定之後,由貴國賠償,協定在案。即在我國政府查定辰丸事件損失之實數,載明調查書,飭令本領事准據該查定之額,與貴部堂商議,以期妥結本案。該調查書內第一項至第九項之額,在我國政府精密調查,按照北京協定計算損失之實數,而至於第十項及第十一項均係淸國商民對辰馬商會、安宅商會要求之損失全額,該兩項之額,即照淸國商民爲直接之損失陳說者計算索取,而該第十項及第十一項於辰馬商會、安宅商會由貴國政府領收損款,即將其全額轉交貴國,該商民於該兩商會一無所利者也。貴部堂若對該兩項淸國商民之損失另與華商協議,如伊等對辰馬商會、安宅商會撤回要求,則我亦撤回該兩項矣。所有本案調查書關係書單都存在本領事處,倘有對於該調查書意義不解者,即可對貴部堂詳細說明,以便准據該調查書內速爲商定,而妥結此案可也。
  光緒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1908年11月2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7卷,第23-24頁。



粵督張人駿致外部香港排斥日貨
無關內地未便歸咎粵省商會電



  初三日電敬悉。香港抵制日貨,毀物傷人,查係由南洋各埠各場發端,近日西報載有日本因華人漸有與之定貨者,彼國商人老氣驕滿,糊成無尾之禽獸各燈,嘲華人辦事有頭無尾,燈上之字並有制服中國字樣,而中字無下半載。又日本報中畫有一太陽三面畫犬無數向之而吠,犬身寫香港二字,香港各商見之大憤,致有敢死會之舉。當九月底港中已有歐人割耳宣佈抵制之舉,時在十月初七日之先,港督何以不加禁壓?初七日如有到港散佈唆聳之人何以又不查禁拿究?閱十月十五日,日本《朝日》新聞紙載有辰丸事起,英德商人乘機漁利。故淸國人雖有中止抵制之心,而泰西商人從中運動,力極猛烈,等語。是日人明知此事之底蘊,何不問之香港政府而轉問之華官,况香港警察密佈一隅之地,四面臨海,稽捕易周,迥非廣州八達四通可比。省城內外日貨各店所在多有,該會黨如願發難何不在省而在港,殊不近理。粵中於本年春間,各商雖因辰丸案不無憤激之談,一經示禁,至今一律相安。廣州自治硏究會以外尙有商務自治會,爲全屬商會中人硏究商業而設,稟明有案。商會自治,功令所許,非等違禁私集,主持之人均係殷實正商。本年風水告災,勸募賑濟,糴米平糶俱歸經理,春間解散商場,抵制謠言,深爲有力。若將首會之人懲辦,在日人爲以怨報德,在我爲加罪無辜。至國恥會粵中並無此項名目,查日領曾於前月十四日來見,詢及香港抵制暴動,英領照會請辦之人如何處置。越日,而英領照會始到,日領何竟預知?其爲協以謀我,抑英人自愧港地保護偶疏,特向日人設辭委之粵人以分謗,皆未可知。夫滋事在港,彼且設辭諉卸。內地平靜,我豈可無端自承?若徇外人無據之言,歸咎地方正當商首,適墮彼等計中。誠如鈞電,國遭大事,內外生心,倘因激動衆怒,內訌猝起,外匪勾結,關係甚大,除仍隨時防範,盡我保護各國商務之責外,區區苦衷,尙祈察照。
  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七日(1908年11月3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218卷,第2頁。

二、中葡商定開議澳門劃界





張督查明葡人侵地情形



  張督前准外部諮查葡人侵佔地段,詳查廣州澳門、前山地界,以便與葡使交涉。當即派委員往勘。現據稟復,略稱,葡人在澳門所佔各地,無時日成案可稽,但各地原有憑據,足證爲中國領土,確爲葡人歷年暗佔者,計有多處。一、靑洲小島。該島界在澳門、灣仔兩處之中,在海面之北,近接前山河岸,係光緒十五六年葡人先在該處築造新路,逐漸圈劃,至今直屬澳門管轄。一、旺廈角、龍田村一帶。在澳門後,有陸地相接中國,原設有汛署,炮台,至光緒初年爲葡圈管,至十三年吳前撫院親往勘視,亦未將界址勘定,至二十四年全被圈入。一、過路環。爲澳門出海要道,左爲九澳,右即橫琴,大於澳門數倍,向由拱北關巡查緝私,光緒初年葡人即屢欲在該處伸張權力,後竟派輪運兵在該處荔枝灣、石澳各地設營屯駐,硬以軍事管領,並及於灣仔、銀坑各地。至前山岸海各處所設衙署,原有前山廳署一所,香山縣丞署一所,及拱北關稅務處,瓦、沙尾、旺廈角等汛署四所,前山牛坑炮台、拉塔石炮台、旺廈角炮台,並小炮台數座,均足爲中國原有土地之據云云。
  戊申九月初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9月25日)。
  《香山旬報》,第2期,第22-23頁。



重提前澳界址交涉之近信



  前澳界址一事,因葡使迭次推約展緩,以至該項交涉許久尙無進步。迭經大吏電詢勘界事務,部中因須與葡使詳商妥帖,始能各派專員,會同勘定,前已電覆來粵,並詳查該處海陸界形勢地界,一面仍請靜俟交涉辦理,均由大吏一再派員詳勘匯報在案。現下外部以此事遲延日久,無可再推詞延宕,當嚴催葡使照覆。嗣因葡使堅執前詞,不肯復提舊事,重勘界址,刻又再行嚴詞駁詰。日來已有密電,與大吏往返酌商,籌議一般對待辦法。並擬即日由部開正式交涉,談判此事,務達爭回佔界之目的。現出使美國大臣唐少川侍郎,籍隸本邑,熟悉邊界情形。部中王大臣對於此事頗爲倚卑助力。聞唐已擬有交涉勘界等辦法多起,現均由部中次第按照與葡使實行交涉云。
  戊申九月十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0月5日)。
  《香山旬報》,第4期,第12-13頁。



省憲飭查葡人佔界證據



  省憲近准部電,飭速查明近日葡人對於船戶及所佔地方詳情,預備證據,聽候與之大開交涉,等語。大憲即傳前山同知莊分府到署,連日面詢一切,並授以機宜。飭最宜留意於舊日各船領牌及灣泊證據,與當日葡人侵佔時人民遷移情形及該國所出各示諭,及派人經營,派兵駐守各情形。莊分府奉諭後,即行返署辦理矣。
  戊申十月十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1月4日)。
  《香山旬報》,第6期,第19頁。



查覆中澳交界被佔情形



  日前外務部諮請粵督,將中澳交界各處查明具覆各情,均詳本報。嗣張督准諮飭行前山同知遵照辦理,現該同知已將各界址列明詳稟。略謂灣仔以至馬騮洲一帶,向爲中國海界。陸地則有關閘爲界,至望廈、靑洲等處,久爲葡國佔駐。其灣仔外海過路灣荔枝灣等處,則已被實行佔築云。聞張督擬即據情諮覆,並力請正式交涉,務令該國按址退回云。
  戌申十一月十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4日)。
  《香山旬報》,第9期,第16頁。



查報葡人佔界之證據



  澳門佔界一事,日前經大吏飭由該廳丞將前後被佔地方查報在案。惟大吏現以此等交涉要件,必須有當時侵佔年月,及一切證據情形,方足以杜口實,當即飭再詳查。惟所佔各地,多係陸續暗佔蠶食,無甚時日可稽,現特就詳查所及足供證據者,分別列報,以資考核。計查靑洲島在澳門、灣仔兩處之中,在海面之北,近接前山河岸,係光緒十五六年,葡人先在該處築造新路,逐漸圈劃,至今直屬於彼。其望廈角、龍田村一帶,在澳界之後,中國原設有汛署炮台,至光緒初年爲葡圈管,十三年吳前撫親臨,亦未釐定界址,至廿四年全被圈入。其過路環一處,爲澳門出海要區,左九澳,右橫琴,大於澳門數倍,向由拱北派輪緝私。光緒初年葡竟派輪設管,並在荔枝灣、石澳硬以兵力從事,隨及於灣仔、銀坑各地,然均有中國炮台官署多所,足爲證據云。
  戌申十二月初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11期,第5-6頁。



前山同知條陳稽查漁船辦法



  前山界連澳門,交涉繁多,海內外漁船千百成群,有無私藏軍火,偸運入口,向由拱北關編號稽查,甚爲嚴密。惟自前次葡人干涉後,其駛泊灣仔之附近船隻,如由中國派人搜查,則漁船多遁入澳界,殊難防範。現前山廳莊丞,因近來前澳交涉種種爲難,昨特將該處應行管理界限及由拱北關應行稽查各事,詳細查明,來省面謁大吏,稟商辦法,並將所擬章程列摺呈核云。
  戌申十二月初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11期,第6頁。



外部致張人駿准劉使電與葡外部
磋商澳門勘界辦法希核覆電



  准劉使支電稱,遵二十七日電,送與葡外部往返磋商。彼允如下:
  一、爭論地方由勘界員會查核斷,目前中國撤退兵隊,不得視爲放棄權利。
  二、兩國遴派位分相當之員爲勘界員。
  三、勘界員應查照丁亥葡京節略,及中葡條約第二款,會訂界址,呈候政府裁決。
  四、如兩國有意見不合,不能裁決之處,應屆時察度是否可交公斷。
  五、葡允撤回巡艦,調開炮艦,並暫時停收地鈔,罷濬河道。
  以上葡外部所允五條,於大端均已就範。又勘界各派若干,並擬派何員,葡外部願彼此先將姓氏開示,然後派定,以免轇轕。至調開炮艦,彼云須在派定勘界員之後,俾免輿論詰責,各等語。查所商各條,我酌撤兵隊,彼調開炮艦,均應在派員之後,且有不得視爲放棄權利一語,可杜將來藉口,公斷祇可姑存其說,不必預先聲明。暫時二字應刪去。至派員一節,我旣不願彼派在澳葡員,彼亦堅請我派別省大員。本部詳加遴選,查有雲南交涉司高而謙,情形熟悉,位分相當,擬即奏派該司爲勘界專員,令其由滇到粵,稟承尊處指示辦理,特先電商,希即酌核電覆,以便電知劉使,與葡外部定議。外。
  宣統元年正月初六日(1909年1月27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3頁。



電商中國管領澳海之全權



  澳門附近海界,向由拱北關派輪巡查管理,歷經照辦有案。日前張督人駿以葡人侵及該處海界事,迭電外部,請與葡使交涉一切。現聞葡人仍執前詞,直視該處海界爲在權力範圍以內。大吏按接各情,當以馬騮洲近海上下一帶,向爲拱北關轄屬海線權力所應管及之地,與澳門毫不相涉,中國應有管領全權,並不得指爲公海外海。現已再行電部商酌交涉云。
  己酉元月(宣統元年,1909年1-2月)。
  《澳門界務錄》,第6卷。



外部致張人駿准劉使電澳門事葡請兩國各派員會勘電



  迭准劉使電稱,續與葡外部磋商,彼允公斷作罷,撤兵撤艦均在派員後。惟停止收鈔、濬海不言,暫時則須申明以勘界時期爲限。迨各節允洽,商換文件,彼以撤艦有關主權,不肯形諸文牘,當以撤兵亦不列牘爲抵制。昨准擬送文稿,所叙濬海一層,渾言轇轕海道內不興工程。轇轕二字,慮貽日後爭索海權之口實,商令刪去,彼堅不允。遂將撤兵、撤艦、收鈔、濬海四端槪不列牘。現擬僅一條,云兩國立即各派一大員,查照丁亥葡京節略,及中葡條約第二款,將澳門及其附屬地之界址會勘訂定,呈候政府裁決。可否照此備文互換。又稱葡政府擬派工程提督馬沙鐸machado爲勘界專員。外部謂該員現在葡京,曾充東斐洲屬地巡撫,與英屬兩次勘界,均能和衷妥辦,擬約華員在香港會齊,等語。除彼以四端雖不列牘,仍應由葡外部當面切實聲明,必照各節辦到,斷不翻悔,則與立文稿無異,所擬一條即可備文互換外,特先電聞,希查照。外。
  宣統元年正月十七日(1909年2月7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8-9頁。



使法劉式訓致外部與葡外部訂期
實行派員撤兵撤艦各端並請允認專使電



  晨發電計達。頃晤葡外部,遵十八日電切實與商。彼稱葡勉允撤艦,已屬通融,斷不能立據貽笑,苟不欲踐言,雖立據亦無益,貴國何如此見疑,等語。一再磋商,彼始允提早實行期限,以示眞心和平解決之意。現與訂明,所有派員、撤兵、撤艦、收鈔、濬海各端,均定於西十二號即二十二日,彼此實行。如此定議,是否可行,乞速核示。又外部面稱,馬沙鐸係告退提督,現作爲文職派充專員,人極和平,等語。擬請允認,免生枝節。訓。皓。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日(1909年2月10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5頁。



軍機處致滇督粵督駐法劉使高交涉
使奉旨派高而謙辦澳門勘界事宜電


  奉旨:頭品頂戴雲南交涉使高而謙著派辦澳門勘界事宜,前往廣東,會同葡國所派之員,詳細履勘,妥議辦理,並商承兩廣總督張人駿酌核,隨時電由外務部請旨遵行。欽此。合電達。樞。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一日(1909年2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5頁。



外部致高而謙迅與粵督商勘澳界事電



  本日電旨計達。澳界事,上年因葡派方濟格沙等三人爲勘界員,不洽華情,商令改派。嗣葡人在馬料河勒收地鈔,擬竣海道,且遣兵輪來澳,意在強佔。本部照請葡使禁止此等舉動,阻派兵輪,並催易員勘界。一面電令劉使親赴葡都,與葡廷交涉。而英人居間調停,要我撤去駐紮兵隊。旋經劉使再四磋商,始定彼此派大員勘界,我撤兵隊一處,彼撤炮艦,停收鈔,罷浚海,均於二十二日實行。此現在派員勘界之緣因也。葡派馬沙鐸爲勘界員,係告退提督,曾充巡撫。據劉使謂,頗有聲望,人極和平,本部業已允認。葡外部擬約華員在香港會齊,該員即迅速起程赴粵,先與粵督商酌一切。除所有案卷彙齊鈔寄外,即遵照並將起程日期電覆。外。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一日(1909年2月11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5-26頁。



前澳界址交涉近情



  前山與澳門界址交涉一案,去冬張督已按照部函,擬酌定分別舊劃水、陸界,新佔水、陸界等四項,繪圖帖說,諮請外務部核辦。現該部經據圖照會葡使嚴切交涉,並以葡定界限,有約可憑,不難淸劃。惟新佔之地界,係俟交涉定妥,派員至粵會同詳細勘定。昨據情電致張督,酌商一切矣。並聞雲南交涉司高而謙。有賞給頭品頂載,作爲澳門劃交海界大臣消息云。
  己酉元月二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2月11日)。
  《香山旬報》,第14期,第9頁。

粵督張人駿覆外部葡領云澳門勘界
請先議撤艦撤兵等事以示和平電



  昨午接二十日電敬悉。因期迫,遵即電知葡領,云頃准鈞部電,據劉欽差電稱,澳門勘界事訂議條款。昨詣葡外部互換文件訖,貴國應撤去寄泊該處海面炮艦,停收地鈔,罷浚海之議,我國應撤原駐防營一處,以示兩國和平辦理澳門界務之意。均定於西曆本月十二號即中曆正月二十二日同時彼此實行,等因。現已電飭前山廳遵照,將原駐關各端,屆時與前山廳撤兵隊一處並行,以符定議,等語。蓋撤兵一處,自應以關閘內爲最當,因該處有關閘爲限,駐兵雖撤,界址仍不淆,而該處即彼所謂獵巴,該駐兵亦在前年規復之列,於撤兵之議相符。兹准該領覆電云,頃接來電,所論重要之事,聞之詫異,惟本總領事未接欽差示知,其中或有未淸楚之事。貴部堂旣接外部主意之電,請將電文照會本總領事,以便辦理,等語。當仍照前電語意,具文照覆,合先電陳,俟辦理如何情形再達。惟應否請鈞部照詢葡使,趕令電飭葡領、澳督遵照之處,候裁。人駿。養。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三日(1909年2月13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26-27頁。



外部致張人駿中葡勘界宜內外協籌希與高而謙妥酌電



  宥電悉。葡艦旣先期離開澳門,且係前赴英界,即是實行撤去,無從責以與議不符。至收鈔、浚河兩端,客臘各電明謂葡人押人勒收地鈔,直逼內地,並訂造浚河機器,測量河道,電招工師。此次乃謂現非收鈔之時,浚河祇有此議,前後語意,輕重懸殊。本部前因來電有葡人佔領海權,強奪民地,葡艦來澳,事機危急,等語。詞氣迫切。故特令劉使赴葡交涉。葡廷始謂粵督語多失實,本部仍據尊處報告與之力爭,並託英人居間,再四磋磨,始允限期我撤兵隊一處,彼即實行三端。揆諸現在情形,葡艦未來者停派,已來者引去,收鈔、浚河亦無形跡,且認我撤兵爲非放棄權利,於勘界以前之事,似可作爲結束。原議撤艦、撤兵不形文牘,互尊主權,本部前電極明。彼我業經實行無異,自應無庸置議。總之,界務早定,方免種種轇轕。本部已電令高司迅速起程赴粵,先與尊處商酌一切,將來勘界,關係重要,允宜內外協籌,彼此同在局中,成敗利鈍自必周計無遺。執事公忠體國,務祈按切事情,隨時與該司妥酌電部,是所殷盼。外。
  宣統元年正月二十九日(1909年2月19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35頁。



奏派高而謙澳門劃界之原因



  葡人侵佔澳門附近地界,歷年交涉,均未劃定。光緒三十三年始發生劃界問題,經胡護院諮請外部派員先行查勘,隨於去春派高丞堂而謙來粵。嗣葡使又照請外部奏派劃界大臣,經外部諮商張督。聞張督以此舉關係重要,非熟悉外交、內情、與圖、掌故之人,不足以昭折服而保國權,擬保薦曾經出使之粵紳。惟葡使不允派粵人,外部迫得遷就,仍奏派高而謙。因高辦理廣東洋務多年,且曾查勘此案,現已諮行來粵。查高現任雲南交涉司,大約俟接署有人,即行起程也。
  己酉二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2月20日)。
  《香山旬報》,第15期,第13頁。



粵督張人駿覆外部葡欲舉澳門環岛而有之應妥酌辦理電



  正月二十九日電敬悉。撤艦、撤兵,遵正月二十三日鈞電,應詳查澳督已否實行,彼此同時舉辦。正月十八日,葡艦已赴港修理。二十一日,葡領於此議尙無所聞,是葡艦之去,計似無與於三端之議。參觀去年四月間,迭准鈞電,葡使請撤拱北、老望等處駐兵。又劉使電稱,葡外部請中國勿置兵澳境。又李電稱,英外部據葡使訴告華兵入澳各節,並承鈞部電示,遽許撤退,即屬認爲彼界所關尤大,等因。宥電所陳,特就收地鈔、罷浚海、撤炮艦三端,照現辦情形而論,可實見諸行事者。
  惟撤艦一節,葡艦以修理爲名先去,即無從與我之撤兵同時舉辦。兩國界務交涉,凡先撤兵者,例視爲退讓示弱,事關極要,理合據實商請裁示。至於收鈔則捕人押勒,浚海則測量南環。並開訂購機船,招延公司,皆去冬之事,歷經電達在案。誠見葡人舉動亟亟不遑,其先由澳門圍徑三數里租地,近已據有全澳,浸淫逮於濱九洲洋之東南各島。丙午夏秋,潛移水標,貼近灣仔。去冬且派艦駐銀坑。十二月十五日,准鈞電,彼政府竟謂常派兵輪前往本國屬地,直將認銀坑爲其所屬,欲舉澳門四面環島海面而有之,事勢實已日逼,前後語意原輕重於其間。總之,界務一日未定,轇轕一日不淸,卓見無遺。鄙意默察葡人已漸易狡悍爲陰柔,力詆粵官,屛不與議,於內外協籌周計,最非彼願。今故議地必擇香港,勘員不取粵官,此次復謂駿所言失實,特施種種離間手段,然其術甚淺,鈞部諒已燭其狡謀也。高司到粵後,應即從長妥酌辦理。際此將勘未勘之時,狡詭舉動有所聞見,仍當隨時電陳,諸乞鈞察主持爲禱。人駿。支。
  宣統元年二月初五日(1909年2月24日)。
  《清宣統朝外交史料》,第1卷,第47-48頁。



中葡劃界交涉之手續



  澳門劃界大臣,張督之意本擬派粵中紳士,以其熟識情形,易於措手也。惟葡使不允,故政府改派高而謙,特加頭品頂戴以重其事。惟中國又不承認葡使。現該國政府,已另簡陸路提督麥察都爲澳門劃界大臣,先至香港,與高會商一切,然後往澳勘劃云。
  己酉二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2日)。
  《香山旬報》,第16期,第11頁。



商辦前澳界務派員之近信



  前澳界務交涉,迭經大吏派員詳查,繪圖報部。兹聞外部以此項界務爲國際交涉,將來議定,仍須由部特派專員赴粵會同勘界,並由粵督特派熟悉該界之洋務人員及前山香山地方官隨同會辦。至前山應行改治,並添設交涉廳員,又建造廣前鐵路,均俟勘定界址後再行籌議辦理,現經將各情詳商大吏。至擬派勘界之高道而謙,聞尙須俟部中略有成議,始行來粵云。
  己酉二月二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3月12日)。
  《香山旬報》,第17期,第13頁。



張人駿不滿於葡領



  澳界會勘一事,日前外部兩次電電,因有兩款未妥,飭令暫緩,兹聞大吏查悉此事,實該國駐粵領事電澳,請飭推諉阻止所致。現大吏以該領駐粵以來,種種強硬不稍融和,遇事動輒翻覆要挾,毫無退讓。如省港輪船被葡人踢斃何某一案,迭次翻覆,強詞奪理,以致粵民迭次騷動,至今仍被指阻未結。今又乘間慫恿要挾,任意延阻,實與約章不符。現特電外部請與該駐使從嚴交涉,並聲明上述事件,以發其覆,勿稍退讓,致損國權云。
  己酉閏二月(宣統元年,1909年3-4月)。
  《澳門界務錄》,第6卷。



派不諳界務者劃界之可異



  昨大吏接外部來電,以會勘澳界一事現雖飭令暫緩。惟日間該方可以就緒,所有隨同勘界委員亟應由粵就近派定,以資熟手,等情。隨由大吏札派薛永年<督轅洋務委員>、虞汝鈞(南海知縣)二人充當是職。惟虞以不諳此中情形及被佔歷史,當即赴署力辭,請另簡別員云。
  己酉閏二月(宣統元年,1909年3-4月)。
  《澳門界務錄》,第6卷。

中葡劃界代表到達香港



  劃界大臣高而謙與隨員四人,十一日下午四點半鐘到港,港督派員迎接,中國稅務司亦到船拜會。聞十二日十二點半鐘,與稅司同拜港督後,隨往拜會葡領事曁中水陸文武大員,及紳商同鄕故舊。又聞高大臣以連日應酬忙碌,故華商會所請讌,擬遲數天方赴。
  葡國劃界大臣馬渣度將軍乘巨地利炮船,初九日下午三點半抵澳,媽閣炮台鳴炮迎迓,葡督與闔澳葡國官紳在媽閣廟前之碼頭迎接,岸旁站立軍樂隊並巡兵百餘人,馬渣度將軍與隨員那地頓於四點半鐘登岸,乘四人肩輿往南灣督署暫駐。現已由澳門返港,在頃士奇利酒店駐節。其副大臣仙尼地及參贊那頓氏,均由香港大酒店遷往同寓。
  十四日下午,葡國劃界大臣馬渣度將軍、副大臣仙尼地、隨員那頓氏,及葡領事等,在港往雲咸街中國劃界大臣行轅拜會高大臣而謙後,兩國劃界大臣各偕其隨員,同赴葡領事夫人茶會,賓主均盡歡而散。至十五日下午,高大臣及其隨員吳光宗同往頃士奇利酒店,回拜馬大臣畢後,馬大臣又往回拜中國稅司夏釐士。後又偕同葡領事往拜港正臬司。
  己酉五月二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7月8日)。
  《香山旬報》,第29期,第30-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