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修約與廣澳鐵路問題

  編者按:1902年,中國關稅因受白銀貶值的影響,稅率不足值百抽五,遂與各國談判修改稅則。葡萄牙拒絕簽署新稅則,另派國會議員白朗穀(Jose Azevedo Cstello Branco)前來,要求單獨同中國談判。1902年月,白朗穀一到北京就向外務部遞交照會,要求劃定澳門“屬地”和興建廣澳鐵路。他認為“前訂條約已認澳門附近屬地為葡國永居管理,應將屬地之界址廣闊等項丈量妥訂”。至於所謂“屬地”,他不提已被其控制的關閘以南的各個村鄉,以及潭仔、路環等島嶼,而是另有所指。他提出:“對面山一島居澳門之西,小橫琴、大橫琴二島居澳門西南,各該島係澳門生成屬地”。他還聲稱,祇有按上述要求劃定澳門屬地,並允許葡人在澳門附近地區興建各種工程,以及修建廣澳鐵路等,葡萄牙纔同意簽署新稅則。清政府拒絕了葡人的擴界要求,但同意葡人修建廣澳鐵路,規定鐵路建成使用50年後歸還中國,又在通商方面給予一係列優惠待遇,這纔簽署了新稅則。葡人雖然取得修鐵路特權,但因缺乏資金,遲遲未能動工,最後自動毀棄合同。

一、中葡修約談判





舊金山華商致外部葡割香山人心憤極請拒絕電



  葡割廣東香山,請拒絕,寸土勿讓,人心憤極,勢必聯舟死拒。金山華商公電。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初七日(1902年3月1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3卷,第7頁。

粵督陶模致外部葡以互益為名陰行拓界請駁拒電



  查葡約第十款內載,中國如有與他國之益,彼此立有如何施行專章,葡國旣欲援他國之益,使其人民均霑,亦允於所議專章一體遵守。第十二款又載,西洋商人起卸貨物納稅,亦照各國稅則爲額各等語。中葡旣無專訂稅則,自應照各國現行稅則辦理。葡謂上年之約,該國未經與議,須另給利益,方可遵辦。未經與議之國尙多,設皆援例要求,何以應付,此層關係最重,須力與辯論明白。葡使開送各款,所云有益中國者,大抵有名無實。其在圖線之內任便修造,實與佔地無異。協助巡緝,亦礙主權。至修築澳門至省城鐵路,以目下情形而論,於地方商務並無裨益,是以英人前訂九龍鐵路,至今尙未興工。葡人覬覦內地,蓄意已久,此次以互益爲名,陰行拓界之計,居心叵測,自當遵諭防維,仍請竭力駁拒,始終堅持,庶可杜彼狡謀,免爲他國藉口。乞裁核。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1902年6月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6卷,第25-26頁。



外部致陶模葡約十款若一概拒絕恐牽動全局電



  宥電悉。葡約十款係指中國與他國利益而言,與新約增稅情事不同。十二款係指定約時稅則而言,至日後增稅是否照辦,約無明文,葡未與議。新約另索補報,彼尙有辭,所索各款其有礙主權者自應堅持。若一槪拒絕,彼如不認增稅之約,亦恐牽動全局。兩害相權,不得不分別輕重。尊處電謂,粵漢鐵路於商務無益,如別無損礙,似可藉此收束。果能妥訂路章,利權尙不至盡失。希統籌速覆。
  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初四日(1902年6月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7卷,第8-9頁。



外部致呂盛葡以加税為要挟流弊甚大請詳酌電



  兩諫電均悉:葡遣專使,本爲推廣界務,而以加稅爲要挾之具,原約第二款所載豫訂略節內有屬地字樣,流弊甚大,勢難派員勘界。該使因另索四條,除四方界線內任便工作,及西江行船兩條堅持未允外,設關一條於中國不無裨益,至許築鐵路名爲酬報加稅,實則抵制勘界。以加稅而論,本部據來電力爭,該使謂原約第十二款載明,以咸豐八年稅則爲額,與巴西、秘魯等國約載籠統之語不同。新約未立,舊約斷難作廢。本部仍以鐵路無須入約向駁,該使以爲中國僅許此項利益,若再剔出不叙,則約內幾無可措之詞,此議修葡約大略情形也。澳路毗連粵漢,將來另訂合同,應請屬杏翁商酌詳辦。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1902年9月2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63卷,第15-16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已告葡使
修改商約不能涉界務及鐵路電



  阿梅達昨來辭行,告以若爲稅則請立專約不合例,各國亦有煩言,若修改商約不能涉界務,亦不能涉鐵路,阿云甚是。但求鐵路另訂合同。修改商約當從英約爲主。澳門對面一島,請開通商埠及設關捕盜,決不再言界務。答以修約事未奉部示,惟鐵路可允訂合同云。如未定議,仍請將鐵路改爲合同,以免他國效尤,如入約恐添枝節。葡雖狡,堅持似可就範。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1902年9月2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63卷,第16頁。



外部致呂海寰盛宣懐澳門對面岛請開商埠斷不可允電



  養電悉。葡使所商各節已將界務刪除,澳門對面島請開商埠,粵省督撫及香山縣百姓均不樂從,此條斷不可允,本部現正與該使磋商。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1902年9月2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63卷,第19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請勿允葡使推廣澳門定界及鐵路電



  頃接日本商約大臣照會,內開:頃聞葡使至外部,請推廣澳門定界,並請由澳門造一鐵路,直達廣東省城,其意中國應允二事後,葡人始允畫押稅則。似葡擬以二事爲允稅則之報,此所不解云云。日本曾以廈門造至閩省鐵路爲請,已力拒之。且稅則尙有俄法等國未畫押,亦恐別生枝節,如尙未定議,可否暫行推宕,大局攸關。日本照會,候示再覆。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1902年9月2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63卷,第21-22頁。



外部奏增改中葡條約縷陳商辦情形摺
(附條款照會及分關章程)



  總理外務部事務奕劻等奏:爲增改中葡條約,謹將商辦情形恭摺
  縷陳事。竊查光緒十三年春間,總理衙門因議辦洋藥稅釐併徵,奉派稅務司金登幹前往葡國,議立節略四款,第二款內載:“中國堅允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嗣於是年夏間,該國遣使來京,訂立通商和好條約,復於第二款載明,前在葡國京都所訂永居管理澳門之款,大淸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未經定界以前,俱依照現時情形,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各等語。
  本年正月間,准該國使臣白朗穀照稱:“本國商民願在澳門振興商務、修濬河道,不得不將約內未定之事妥酌訂明。前定和約已認澳門附近屬地爲葡國永居管理,應將該屬地之界址廣闊等項丈量妥訂,按對面山一島居澳門之西,小橫琴、大橫琴二島居澳西南,各該島係澳門生成屬地,又經和約認明,敢請會商妥定。”臣等覆以中國邊海島嶼向隸府廳州縣,從無此島屬於彼島之事,祇能就澳門現管界址照約勘定,不得於界之外另有屬地。二月初間,復准該使來照,以上年各國公約第六款所載,進出口稅則改爲切實値百抽五。葡未與議,表明該國人民所運各項貨物應仍照光緒十三年兩國條約所訂稅則辦理,不可有背等因。是意仍注意勘界,而以稅則爲要挾之具。復經臣等嚴詞駁拒。始據該使面稱,願將界務暫置不提,但求擴充商務,以期彼此有益。開具條款,爲抵換利益之舉。核其所開條款,大要約分兩端,如應允改定稅則,稽徵洋藥稅餉,在澳設立分關,爲有益中國之款。在澳門附近任便工程,由澳至廣東省城修造鐵路,爲有益葡國之款。臣等以澳門附近任便修造工程,仍慮暗侵界址,駁令先行刪除。設關一款,札飭總稅務司赫德核辦。鐵路一款,電諮前兩廣總督陶模、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分別核覆。旋據赫德覆稱:澳門設關,有裨稅收,但章程必須妥定。據陶模覆稱:由澳至省修造鐵路,於地方情形尙無妨礙。盛宣懷覆稱:造路於稅務有益,必須由總公司與之定立合同,不必列入約款。各等語。臣等復與葡使一再磋商,將允造鐵路另用照會,聲明不入約內,該使亦已允從。
  臣等復查此次葡使奉其君命來京,意在展拓澳界,粵省士民頗爲惶惑,迭經稟呈兩廣總督,請臣部設法駁阻。然該使於澳門屬地一項,則以舊約已經允認爲據,於稅則一項,則以新約未經與議爲辭。臣等堅忍磋磨,相持至數閱月之久,晤商至十餘次之多,始將勘界之議商允停辦。現與議訂條款:第一款聲明舊約照舊遵守。第二款聲明上年各國公約加增稅則,大西洋國均允遵照,並與訂明該國人民所納稅項,不得較別國稍有增減,以預留日後加稅地步。第三、第四款在澳門設分關一道,以稽查出入澳門洋藥,並徵收各項稅項。該關須在澳門界內,然膠州稅關即在租界之內,辦理數年,並無枝節,但使稅司稽徵得力,似於餉項不無裨益。第五、第六兩項均申論設關事宜,章程由兩國酌定。第七款訂約文字。第八、第九款批准互換各節,皆向來訂約應叙之款,無關要義。臣等逐加反覆推求,尙屬妥協。謹錄增改條約各款全文,恭呈御覽。如蒙兪允,應請簡派大臣與葡使定期畫押,再將約本進呈,請用御寶,以憑互換。至設立中葡公司,修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鐵路,地僅二百餘里,現辦粵漢、九廣兩路已議定通至省城,再添一路,亦可藉以擴充商務。旣與該使訂明另用照會爲憑,擬俟令下,即將照會互換,仍諮行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該國詳定合同,以期周妥,謹奏。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1902年10月13日)奉硃批:着派慶親王奕劻畫押,餘依議。



中國增改條款(此約畫押後未經互換)


  大淸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因顧彼此有益兩國通商事宜,將酌量增改條款數款,增入兩國所立現行通商和好條約之內,是以大淸國大皇帝特派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全權大臣白朗穀,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閱,俱屬妥善,特將所議酌量增改條款開列如後:
  第一款、所有大西洋國與大淸國於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即華曆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立之通商和好條約仍照舊遵守弗替,其現今議定增改續入本約各條,亦一併遵行。
  第二款、所有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在北京所立議定條款,第六款所定加增入口之稅則,大西洋國均允行遵照辦理,但所有兩國現行之通商和好條約未經增改之先,與及現今議定本約一經兩國御筆批准互換之後,大西洋國應行享受之利益,俱與相待最優之國所享一律無異。至於大西洋國人民所納之稅項,不得較諸別國所納之數稍有增減。其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條約第十二款所載各節槪行刪革。
  第三款、大西洋國今爲勸助大淸國徵收稽查澳門出入口運入中國各埠之洋藥稅餉起見,應設立分關一道,辦理稅務事宜。至於該分關在何處設立,係由澳門官憲與大淸國稅關官憲互行酌議。
  第四款、該分關係爲稽查所有出入澳門口之洋藥,並徵收應納大淸國各項稅餉。
  第五款、該分關例應優待所有由澳門出口各項船隻,一如別通商各口,一式照章辦理無異。
  第六款、該分關所有應行遵辦之章程,須由兩國酌議妥定,以免有損兩國利益。
  第七款、因欲防嗣後辯論之處,是以此次所定之增改條約,用大淸國、大西洋國、大法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共錄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倘遇有大淸國文與大西洋國文未妥協之處,則以大法國文解明所有之疑。
  第八款、所有現議定之增改條約,俟大淸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御筆批准,但未經批准之先,則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所立之條並所附之專約均仍行遵守。至於兩國人民應享受該約所給優待利益之處,仍如前享受一律無異。
  第九款、大淸國、大西洋國彼此即早將本約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咸知遵守。現經兩國欽派大臣將大淸國、大西洋國、大法國文條約各二分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鈐用關防,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八年月日;西曆一千九百零二年月日。



葡使致外部中葡粵澳鐵路事宜請核覆照會


  爲照會事:前者本大臣與貴親王所商爲振興商務起見,請大淸國允許在大西洋國地方內欲設之中葡鐵路公司,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一事,旣經彼此酌議妥善,今特請貴親王將該事叙明照覆,以爲妥善之據,俾本大臣轉行奏明本國政府可也。



外部覆葡使粵澳鐵路一切辦法請與盛大臣商酌照會


  爲照覆事:昨准照稱,前者本大臣與貴親王所商爲振興商務起見,請大淸國允許在大西洋國地方內欲設之中葡鐵路公司,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一事,旣經彼此酌議妥善,今特請將該事叙明照覆,以爲妥善之據,俾本大臣轉行奏明本國政府等因,均經閱悉。本王大臣應允貴大臣所請,許在大西洋國地方欲設之中葡鐵路公司,安設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跌路,但所有一切辦法須另行議立合同辦理。該合同須由貴國特派大臣與本國駐滬督辦鐵路盛大臣商訂辦理,爲此照覆貴大臣查照可也。



中葡會訂分關章程


  查光緒二十八年新定增改條款第六款內載:“分關所有應行遵辦之章程,須由兩國酌議妥定,以免有損兩國利益等語。現經中國外務部派總稅務司赫曁葡國議約大臣移交署大臣阿會議,合將議定之十一款列後:
  一、在澳門內海沿岸應撥給合式房屋,作爲辦公之所,與囤貨之棧。
  一、應派稅務司在彼督辦關務。
  一、商船進口應由扞子手等上船查驗。
  一、商船進出,於未逾指定之界限以前須報關遵驗,所有客貨須在指定之處所上下遵驗,內海以內應定有華船停泊處所,進出各船分別等候開艙准單曁放洋准單,方可駛離停泊之處。
  一、上下貨物須領有上下各准單,並照條約稅則完淸各稅。惟澳門土產出口曁由外國口岸運進之貨,與本地民人日用食物,此數類毋庸納稅。倘有已運進口免稅之貨,復欲運赴內地,無論由海陸各路運出,即應補納進口稅項。
  一、洋土各藥或於進口時先納稅釐,或於出關棧時完納均可,俟完淸後,發給印花,貼於包裹或球面上。惟澳門本地食用之洋土各藥,須每年議有定數,不得逾額。俟月底核其實用多寡,照繕存票發還。
  一、應由澳門理船廳撥借小船若干隻,以便載扞子手等赴進出各船查驗。此外仍可由關自備需用之船,辦理日行事件。
  一、內海以內,以防私緝捕各事宜,應由稅務司與澳門官憲會議辦法,並訂明每月由關備撥經費若干,一面由澳憲特派水師官一員,隨同稅務司妥辦一切。
  一、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防範,應由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面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
  一、澳門設關後,其舊設之馬溜州、前山各徵稅稅廠應即一律停辦。惟有防緝走私,不徵稅課各分卡,仍可由中國自行派辦。
  一、此次所定辦法,應與光緒十三年所定條約一併施行,其澳門就近會商日行事件之關章,由澳門官憲會同稅務司酌定,可作爲試辦之章,隨時隨勢斟酌增改,以期妥善,不致此舉與日後情形有未詳盡之處。此次會議各條,在北京繕寫華、葡、法文各二分。均爲畫押。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西曆一千九百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總稅務司赫德押,葡國署大臣阿押。
  《清季外交史料》,第165卷,第1-7頁。



外部奏中葡增改條約遵旨畫押摺



  總理外務部慶親王奕劻等奏:爲中葡增改條約遵旨畫押事。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外務部將增改葡約九款具奏。奉硃批:着派慶親王奕劻畫押,餘依議。欽此。當經轉知該國使臣白朗穀,先將漢、洋文約本彼此核對無訛,即於本月十四日在外務部會同畫押蓋印。謹將約本一分諮送軍機處恭呈御覽,請用御寶發下,以便互換,用昭信守。謹奏。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六日(1902年10月17日)奉硃批:“知道了”。
  《清季外交史料》,第165卷,第9頁。



呂海寰伍廷芳致外部稅則俟丹法葡瑞那五國畫齊再奏電



  昨日,俄使寶至德,義使聶腊濟尼已將稅則畫押,訂明四月初一日並辦,擬俟丹、法、葡、瑞、那五國議妥畫齊,再行具奏,並將冊本匯呈,謹電聞。
  光緒二十九年初一日(1903年3月2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70卷,第2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葡人悔約另議
分關緝私應否叙入請核示電(二件)



  今日與葡使會晤,即照本年正月二十日部諮,內開白使照會所稱各節,詳詢增改條款及會訂分關章程內意同語異之處,如何改爲一律,如何與改修稅則,合訂一本,以歸劃一。據該使云,前定條款及章程議院未經核准,早經作廢,曾面告大部等語。答以所言與大部來文詞意不符,旣曰作廢,何以又云合訂一本。辯論許久,彼始云澳門設關,葡廷不允。又告以設關旣不准,鐵路亦應作廢。白使強詞謂不相干涉。堅持至再,始商量由海等備文照會,索其明晰照覆,俟覆到再電達。查部庚電:“續訂條款,雖未互換,已經用寶,彼此畫押,自應作爲批准定本。分關章程亦經總稅司畫押,亦應照准施行”。此次白使何以竟行作廢,應如何辦理,乞電示。又葡使於前送條款十九款外,又添一款作爲第七,餘以次遞推,共二十款。其文曰:“凡中國土產貨物於出口時,如將出口正稅業已完淸,若運入澳門,囤在本約第三款所指澳門專設之棧房,將來若轉運中國地方,於復進口時應完稅項,須與土貨自通商此口轉運通商彼口者視同一律辦理”云云。餘款亦頗多增改,容再錄呈全文郵寄。查新添之第七款流弊甚多,難保不隱以洋貨冒充土貨,希圖短稅,不可不防。應再詢明駁辯,先此奉聞。
  光緒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1903年5月23日)。

  有電計覽。頃白使覆稱,查本大臣前奉本國政府訓諭,業在貴國外務部面行聲明,合即詳列如下:一、本國政府准議院所議給全權於駐華公使新立商約,即照近日各國與中國所立之商約無異。二、現欲請立新約,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之條款曁十二月會訂之專條,但內有更改者,俾中葡兩國主權免有視爲關礙之處。三、至於葡國協助中國防緝走私洋藥一事,奉本國政府訓諭,可將此項緝私之法整頓,以便全免走私。四、因今欲立之新約應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條款,並十二月所訂專條內之宗旨,或係更改,或係推廣,悉行包括在內。所以本國之意無庸將前約核准,相應照覆。即如此次與貴大臣所言,視前在貴國外務部面語之意並無不符等語。查白使照覆與大部庚電相歧,嗣接大部皓電,第二、三、四各款大致與二十八年所定相同,不必再列,以免爲索酬地步。自是正辦。今白使照請欲立新約,包括二十八年所列條款及章程之宗旨,又云無庸將前約核准,則是分關緝私,此時若不列入約內,未免蹈空。應否照皓電籠統叙入,先行照會立案,或應趁此將第三、四款督同稅司磋議入約之處。伏乞核奪,迅速電示,俾有遵循。
  光緒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1903年5月2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71卷,第18-20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德法葡丹瑞各國議約情形電


  各國未畫稅則,尙有法、葡、丹、瑞四國。法難議定,尙候已畫各國核覆。葡國尙未派人,丹國刻已商妥繕正,即可畫押。瑞典國初欲議改已經議定之稅則,稅務司駁拒,彼已請示彼國再定,計不日亦可得覆。至商約事時時晤德使、領事,面告德國商約已派駐滬總領事克納貝會議,惟該領事在德養病,約西歷年底方可抵滬,國家訓條已交付該總領事手並告知駐京穆使轉達外務部,將來在滬開議等語。謹先奉聞,未知德使已知照大部否。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1903年11月1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77卷,第19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米穀出口葡使爭之甚力電


  初一,與葡使先議第七款,告以中國土產已出口運入澳門後,復運中國即作洋貨論,不得以土貨復進口論。葡使初尙狡執,海等援引香港、膠州等處成樣,力與辯駁,彼乃語塞,允將此款刪除。次議第五款,告以中國土產出口,斷無免稅之理,米穀一項照章不准出口,更何能免稅。葡使謂此款乃酬謝三、四款所予之利益。駁以緝私已載明,舊約所予利益,惟新訂分關一層,然亦以鐵路互換。今三、四款未提分關,有何利益可酬。辯論再三,葡使允納稅課。總要,准運米出口,彼此堅持未定。
  昨又會晤,復聲明第五款米穀不准出口,第六款各項船隻來往澳門西江各埠,及該款第二節云云,漫無限制,祇能照英約來往西江之通商口,因澳門係外國地,况無洋關,即難驗發准單。辯論再四,經稅務司調停,擬在澳門境內專設躉船代行分關之事,已命裴式楷電詢赫稅司再議。獨米穀出口一節,葡使爭之甚力,謂粵米准五十萬石出口,有成案可循。駁以前准出口之五十萬石係統運南洋各埠,不止澳門一隅。據粵督查明,澳門僑居華民每年需米約祇二十三萬石,類皆仰給於香港運來之法米,並非由內地運往。中國地廣人稠,此省與彼省時有禁運,何論外洋。上年日約爲米事爭論多次,迄未照允。葡使謂日本用米多,澳門用米少,情形不同,若不准出口,駐澳華民無以爲生,葡所求者祇澳門附近香山之米。答以年歲豐稔,米穀有餘,原可就近通融,但不能入約,致予他國口實。葡使謂此係分關章程已允之條,不解此時何又堅拒。當查章程並無米穀字樣,與之質證,葡使狡謂:章程內食物即米穀在內,若欲刪去第五款,須將第三、四款一併刪去,狡黠異常,頗難就範。余容續議再達。
  光緒三十年六月初八日(1904年7月2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3卷,第10-11頁。



鄂督張之洞致外部葡約洋藥躉船運米事謹擬辦法祈裁酌電



  部、滬各電均悉。查運銷澳門洋藥,往來澳門輪船,中國海關必須能自派人水陸查緝,方能使洋藥必入專棧,船隻必泊躉船。若每月僅由海關派員至專棧查對一次,躉船僅有一扞子手在彼查驗,恐偸漏必不能免,應請與葡使切商,於第三、第六兩款所附章程內添叙明妥。其洋藥專棧,海關能派員常川住棧稽查尤善。至澳門內海,祇設躉船,不設分關,已是通融辦法,則此躉船自必爲中國海關所設,方合情理。今所擬章程,乃謂購買躉船,價値與修驗經費由拱北關與澳員會定,究竟此船誰屬,絕不聲明,而下文屢言躉船上之拱北關扞子手云云。顯見此船並非拱北關所專設,將來必指爲葡國躉船,尙何能由我作主。務請聲明此躉船爲中國拱北海關所設,方免含混。又船隻不遵守章程,由海關知會理船廳酌情懲辦等語,是違章之船懲罰與否,全須聽命於澳門之理船廳,中國海關絲毫不能作主,殊欠平允。此條亦須妥酌更改。至運米一節,檢查洞前在粵時札行司局各案,祇言酌量本省豐歉情形,以定米石出洋多寡,澳門華民每年約需食米三十萬石,業經查明,無庸增減云云。案牘具在,並無准運五十萬石之說,何得訛傳爲五十萬石。况係約數,與現在粵督所查廿四萬之數不甚相遠。今葡使旣亦自認三十萬石爲食米,必已有盈無絀。能照粵督所查,祇准運二十四萬石最妥。萬不得已亦止可以三十萬石爲限,此係至多之數,萬萬不可再加。統祈裁酌細商。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日(1904年8月3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4卷,第10-11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葡使請運米乞示准運若干電



  運米一事,與葡使辯論至再,彼云葡國政府及議院均注意澳門食米一事,若不准如所請,恐商約難以批准。反覆辯難,許其電商大部,加至三十萬石爲止。彼云至少每年必須請運四十萬石,尙可商請葡政府照此定議,否則斷難從命,詞意極爲堅決。至購米地方,照津電告以祇能專指廣東一省,葡使不允。謂粵省設有荒歉,禁米出口。粵民旣可赴他省購米接濟,豈寓澳華民獨不准其赴他省購米。若各省皆禁米出口,澳民自不能往運。若各省米價皆貴,澳民亦必擇價廉之地購取,可請毋庸顧慮。又參酌裴式楷所擬辦法,告以將來米數,議准須照通商此口運米至通商彼口,由海關發給准單,並自商約批准之日起,先行試辦五年期滿,如中國視爲有礙利益,可以停止。葡使云准單可以照辦,惟期限必須十年,如行第五年中國果視爲有礙利益,可以先期六個月,由外務部照會駐京葡使商酌。海等當又聲明,凡此所議辦法,大部祇允另用照會存案,葡使已允,屬我一面電請部示,務於下次會議定准,以便彼電葡國政府。一面速擬照會文稿,先行送與斟酌。究應准運若干、購米地方、試辦年限,可否准如葡使所議,並祈示覆,海等即趕辦照會文稿,與之妥酌,再行電請核奪。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九日(1904年9月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4卷,第14-15頁。



呂海寰盛宣懷致外部澳門躉船經费以會定為妥電



  葡約第六款之章程,部元電、鄂皓電均以躉船未顯明由我作主之意,應聲叙爲中國拱北海關所設。遵與葡使辯論至再,該使總以葡船之設,雖係暗爲中國設關之助,而不能揭明爲中國所設。緣章程雖不附入約內,議院亦所必知。是以原擬章程本聲明葡使專設躉船字樣,因我再三屬令,將葡國專設四字刪去,改爲含混。下文又將應如何付給船價及經費,改爲由拱北關與澳門官員會定,因未言明何國所設,議院不致疑阻,若一經提明,直與設關無異,則此約仍難批准,實未便允從,前據賀、戴兩稅司述赫總稅務司意,以仍由澳門自籌經費爲愈,若章程旣不能提明由我作主,則經費仍以彼此會定爲妥,似較勝葡國自籌,我尙有一半微權也。
  光緒三十年八月初三日(1904年9月1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4卷,第16頁。



外部致袁張呂盛葡約米酒躉船等事酌擬辦法電



  運米事如能以三十萬石定議,照會內即無庸再添不准由澳運別處各語。躉船事即不能由我自設,亦應得有實在權力,經費旣由彼出,會定徒屬空言,不如將章程內其應如何付給購買躉船價値以及修驗經費由拱北海關與澳門官員會定數語,改爲其購置躉船以及修驗各事宜,由拱北海關擬定合宜之辦法,會同澳門官員辦理。如此則不言經費,而經費亦包在內,船爲我海關而設,自應由我擬議辦法,仍會澳員辦理,亦不致損彼主權。洋藥事,照復內儻所定有錯,亦可隨時更正二語,意稍活動,不如刪去。葡酒一款,彼欲輕稅,又不欲別國假冒之酒得享輕稅之益,實與各國利益均沾之約有礙,且此款上文方言同類之貨給他國利益,葡應一體享受。若葡酒改輕稅,則他國同類之酒亦將援照議減,仍與葡國無益。若但將稅則七錢改爲五錢,事尙可允,惟不得載入約內,應仍將此款全刪。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四日(1904年9月2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4卷,第17-18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葡約米酒二事已遵示切商電



  部元電敬悉。遵將運米、躉船兩事再與切商。至葡酒一款,海等前已駁拒再三,該使以奉葡政府訓條,力請將此款入約,並謂葡國商務以酒爲大宗,中國如再不允,是於彼之商務毫無益處,此約即可不議,詞甚決絕。若照部電,仍令將此款刪去,彼必不允。海等愚意,以此款於我無甚關繫,正欲藉此款要挾葡使,迫以米數祇定三十萬石,允則將此款入約,否則再令刪去,以爲抵制,較可得勁。部電謂葡酒改輕稅則,他國同類之酒亦將援照議減,仍於葡國無益一節,於葡約之意,似尙有誤會。緣葡酒創於葡國,因各國仿造,仍襲其名,故欲入約,使中國知其眞僞。凡仿造葡酒者,必不肯自行說明是某國仿造,自傷體面,是以無葡國執照及領事畫押之葡酒,即不能享此利益,該仿造葡酒之他國人旣不得援引,該國亦不能出而與爭也。尙祈裁酌,迅賜示覆。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六日(1904年9月2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4卷,第18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葡約運米三十萬石已議定電



  部津銑電、鄂咸電均敬悉。迭與葡使再四磋商,米數如能定准三十萬石,則葡酒一款可以入約。葡使初謂奉葡政府來電,以中國之大,何致因十萬石之米爭執如此之久,實所不解。告以此事本非大部所願,實係強而後可,若再增多,斷難從命。葡使始無異言,即照三十萬石塡入照會。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1904年10月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4卷,第19頁。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奏葡國商約定議遵旨畫押摺
(附條約一件章程二件)



  商約大臣工部尙書呂海寰、直隸總督袁世凱、湖廣總督張之洞、前工部侍郎盛宣懷奏:爲葡萄牙國商約定議,遵旨畫押,謹將約本恭摺進呈事。竊臣海寰、臣宣懷於本年二月,承准外務部諮開,據葡萄牙國駐京使臣白朗穀照稱,奉本國諭改修稅則一事,派該使臣前赴上海畫押,並將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訂之新定增改條款曁是年十二月所訂之會訂分關章程條款內之意同語異之處改爲一律,其修改稅則及新定增改條款並會訂分關章程條款合訂一本,以歸畫一。該使臣擬於二月上旬赴滬,請轉行知照等因。當於該使臣抵滬後,訂期與之會晤,面詢照會內所稱各節,將何者爲意同語異及如何改歸一律之處詳爲解明,以便會商辦理。該使臣始聲明,原因光緒二十八年新定增改條約及會訂分關章程條款,該國議院未經核准,不克互換。是以此次修改商約另行擬送條款,即將前此條款章程意同語異之處包括在內。臣海寰等以該使臣晤對之詞,與照會外務部文意不符,即經駁拒不議,並備照會詰問該使臣,令其明晰照覆。旋據覆稱,前奉本國訓諭,業在外務部面行聲明,一、本國政府准議院所議給權於駐華公使新立商約,即照近日各國與中國所立之商約無異。二、現欲請立新約,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之條款曁是年十二月會訂之專條,但內有更改者,俾中葡兩國主權免有視爲關擬之處。三、至於葡國協助中國防緝走私洋藥一事,奉本國政府訓諭,可將此項緝私之法整頓,以便全免走私。四、因今欲立之新約,應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之條約並十二月所訂專條內之宗旨,或係更改,或係推廣,悉行包括在內,所以本國之意,毋庸將前約核准,各等情前來。又經電詢外務部覆云:該使臣並未向部聲明前約作廢,當日議約原以分關、鐵路爲彼此互換利益,儻不將光緒二十八年之約核准,藉包括爲詞,以廢分關之議,則中國亦必將鐵路互換之照會聲明作廢。臣海寰等即照部電直告該使臣,堅持許久,屛不與議。該使臣迭來商懇,以澳門設立分關實有礙於該國主權,故議院未能核准,欲明言前約作廢,又有礙於該國體面,故以包括宗旨,毋庸核准爲詞。臣海寰等復細譯前定分關之約第三、第四兩款,載明係爲稽查澳門出入口運入中國各埠洋藥稅餉起見,原以澳門協助中國徵收洋藥稅釐,早經立有專約,其權仍在澳官,中國海關稅務司並不能過問,用是議在澳門設立分關,今因格於議院,寢而未成。該使臣照覆旣經聲明奉該國政府訓諭,可將此項緝私之法整頓,以便全免走私,果能將緝私辦法切實妥擬,得收成效,未始不可稍予通融辦理。電商外務部及臣世凱、之洞意見相同。該使臣復電駐京參贊赴外務部再三陳說,並托英使爲之轉圜,外務部始允,電致臣等彼此和平商訂。因與該使臣首先議定,須將稅則及現議商約並緝私一切詳細章程曁鐵路合同一律妥訂後,奏奉允准,即同日畫押,以爲互相鈐制之計。此商約未經開議已再三辯駁之情形也。
  嗣據該使臣陸續開送商約款文二十條,一面鈔寄外務部及臣世凱、臣之洞察核。一面由臣海寰及臣宣懷摘其萬不能允者兩條:一爲中國所有土產食物由各埠轉運澳門,專備該處居民所需者一槪免納各項出口之稅;一爲中國土產貨物於出口時,如將正稅完淸,若運入澳門,將來轉運中國地方於復進口時,應完稅項與通商此口轉運彼口者一律辦理。先行駁刪,該使臣初未首肯,並以澳門食物免稅一條爲前訂分關章程內所有,與我力爭。駁以前約旣未作准,即可由我增減,且此兩條均於稅務大有關礙,深慮奸商藉此影射偸漏,他埠從而效尤。再四辯論,強而後可。又庽澳華民請每年准運米六十萬石,免納稅課,以資食用,如將來此數實不足充寓澳華民之所需,則可將數加增一條,嚴駁力拒。該使臣以民食所關,爲彼政府注意之事,堅請不已,相持數月,極意磋磨,彼始允不入約文,援照日本成案,改用照會存查。電商臣世凱、臣之洞往復籌酌,並電兩廣總督查覆,旅澳華民不過八萬,約需食米二十四萬石,核與臣之洞前在粵督任內,札行司局各案酌定米石出洋多寡不甚相遠。又與該使臣駁減米數,舌敝唇焦,該使臣始減至四十萬石。電經外務部酌定每年准運三十萬石,臣世凱、臣之洞亦以此數不能再有加增。臣海寰等復與譬說,百端堅執到底,該使臣見我不肯鬆勁,然後就範。並照臣世凱電囑於照會內多立限制,指定在廣東省購運,儻値該省荒歉,始准赴他省不禁米出口之口岸購運。每年由兩廣總督發給米照三十萬石,年終將用剩米照於次年正月繳銷,換給新照,以免補運。此外,各款與英、美、日各約相同者九條,於意義稍有出入增損之處,詳加酌核,悉令改歸一律。首尾例款四條爲議約所應行聲叙,亦與酌改妥洽。其餘爲該國所特請者五條。又奉外務部電,令添入限制華民冒入洋籍一條,該使臣以此事可將情形叙入照會,由該國酌辦,不願入約。經臣海寰等詳與辯論,甫允照辦,並將英、美、日約所有之整頓國幣一條爲該約所無,議令增入。
  綜計釐訂條約二十款,第一款,聲明舊約照舊遵守。第二款,聲明和議所定加增稅則,葡國允遵照辦。第三款,聲明入澳門洋藥均囤於官棧,每年澳門食用洋藥定數以外,不得再有搬出,凡報運中國各處,亦應設法以防私行運往。所有應定各項章程,應由彼此兩國商訂。又葡國迅定律例,如有犯此約章,應分別懲處。第四款,澳門水陸地方應如何防緝走私,彼此派員會同訂明查緝之地位並可行之辦法。第五款,照英約推廣西江各口及廣州府屬各埠行輪,惟須遵守現行一切章程,如不遵守,仍不准照辦,葡國並定律例,分別懲辦。第六款,葡萄牙酒無該國執照不得照本約所附稅則納稅。第七款,通商口岸地方居住貿易。第八款,華人入葡國版籍須專定律例,杜其在內地所享利益及藉葡國籍以脫卸在華所立有合同責任。第九款,加稅免釐。第十款,發還海關存票。第十一款,釐定國幣。第十二款,禁止莫啡鴉。第十三款,振興礦務。第十四款,合股經營。第十五款,保護貨牌及創藝執照。第十六款,整頓律例。第十七款,籌安民敎。第十八款,條約年限。第十九款,本約以英文爲准。第二十款,在北京互換。
  以上各款爲我所側重者在洋藥緝私一事,該使臣立意約文以渾括爲准,免致議院再有疑阻,商酌至再,將詳細辦法另立專章。計釐定第三款專章五條,大旨在洋藥運至澳門,必須囤入官棧,其由棧報運中國,則由彼此會同稽查,必須完淸海關稅釐,始准搬出,如不進官棧,私自登岸,按葡律核辦。其由原船私運中國,由拱北關緝辦,嗣後有應行商酌加添,由澳官與稅務司商訂。第五款專章十五條,在澳門專設躉船,以便由拱北關查驗由澳門來往各處貨物爲要義,其一切限制辦法,悉照英約內港行輪章程核議。迭經臣世凱、臣之洞往復籌度,公同斟酌妥善,電請外務部核准,然後與之定議。至陸路稽徵稅項,訂明設在總車棧,載入鐵路合同之內。又第三款澳門食用洋藥定數,恐將來澳督與稅司多少爭執,意見不同,特用照會聲明,可由彼此在北京之代表人細查會定。又籌安民敎一款,該使臣奉其政府訓條,另備照會聲明,凡有天主敎堂在華之他國已經允許者,葡國始可照辦。此會訂約款章程及另備照會之情形也。
  伏念葡萄牙國以和約未經與議,不認各國修改稅則,而要索澳門分設鐵路與粵漢鐵路相接,是以外務部原議在澳門設關,以爲互換利益。今該國以議院未能核准,前約已不廢而廢,故此次詳訂中國海關在澳門水陸地方查緝洋藥走私辦法權限,以爲補救。該使臣欲以新約包括前約,誠心相助妥訂條款章程,雖無設關之名,可收緝私之實,並由臣宣懷與該使臣將粵漢鐵路合同督同兩國商董妥議,已將車站徵稅一條列入合同之內,電請外務部核准。正擬電奏請旨。又准外務部電開,接廣東督撫電,據廣東紳商公稟,以粵本係缺米之區,籲請勿允葡運粵米,情詞迫切,不能不俯順輿情,令再磋商葡使等語。適該使臣已奉其本國政府訓諭,令速返國,不能再候。米事旣須更議,恐不能即時商訂,遂擬將商約曁章程先行畫押。即經會電具奏,於本年十月初一日奉旨:“着呂海寰等就近畫押。”欽此。該使臣以原請購運食米,本未指定粵省,旣民情不順,可由他省購運,儻一槪不允,則商約章程皆行作廢,詞氣決絕,憤形於色,堅請給與憑函。即經電奉外務部示覆,憑函措詞亦要斟酌,又切囑勿誤商約畫押。復與葡使切商,告以中國產米省分無多,粵省如此,他省民情何如,尙不可知,必須由外務部電商,方能酌議。該使臣謂,彼此已意見相同,請將我之照會酌改,聲明俟外務部與產米省分各督撫詳細商酌辦法,容後與駐滬葡總領事議定,以爲准其運米之據。臣海寰、臣宣懷以畫押期迫,非空言所能就範,該使臣旣允緩定辦法,姑如所請,給予照會,將來尙可從長與議,業經電達外務部存案。臣海寰與臣宣懷遵即繕備漢文、英文、葡文約本、章程各二份,派隨辦商約內閣學士劉宇泰、候補四品京堂李經方、道員楊文駿、梁瀾勳、洋員賀璧理、戴樂爾與該使臣所派譯員互校,復將洋文寄請外務部覆核無異,與該使臣訂期十月初五日將商約章程並稅則曁臣宣懷與該使臣另議粵澳鐵路合同,在上海同月分別畫押鈐印,彼此各執一份。除稅則附片陳明,鐵路合同由臣宣懷另案具奏外,謹將約本、章程漢、英、葡文各一份照案齋送軍械處,進呈御覽。謹奏。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五日(1904年11月11日),奉硃批:外務部知道。

  中葡通商條約(此約由中國批准先行畫押尙未互換)
  大淸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爲推廣彼此兩國貿易交涉,並振興彼此利權起見,訂將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中葡兩國商訂和好通商條約從新修改。是以大淸國特派欽差辦理商約事務大臣工部尙書呂海寰、欽差辦理商約事務大臣太子少保尙書銜前工部左侍郎盛宣懷,大西洋國特派欽差駐紮中華暹羅兩國兼辦商約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欽賜聖母頭等寶星曁聖雅古二等博學寶星參政大臣上議院議員白朗穀、駐紮上海管理本國通商事務兼辦商約總領事官博帝業,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校閱,俱屬妥善,特將議定條款開列於後。
  第一款、大淸國、大西洋國於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即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和好通商條約以及該約所附之辦理洋藥專條,除本約所有改修外,均應仍舊遵行。
  第二款、所有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會定議和條約內之第六款所定加增進口稅則,葡國兹允遵照辦理,但別國所享最優利益,葡國應得一體均沾無異,且葡國之商民所完稅項,始終不得較無論何國商民所完者稍有增減。故曾於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定條約內第十二款應行銷廢。
  第三款、葡國願允遵照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會定通商條約及辦理洋藥之專條所載各節,仍襄助中國徵收由澳門運往中國洋藥之稅釐,並助防緝走私。且爲此等襄助能有實效起見,兹聲明所有入澳門之洋藥抵口時,必須在澳官專設之洋藥衙門報明入冊,澳官亦應設法,俾凡入澳門之洋藥均囤於棧房一處,以便由澳官專管,再行陸續搬出,以爲貿易之需。凡澳門所轄地方食用之洋藥,應每年由澳官會同光緒十三年商定辦理洋藥專條之第二款所指之稅務司議明定數,此數以外,始終不得由該棧房再有搬出,以應該處之食用。凡洋藥若在該棧房報明轉運中國以外各處,亦應設法以防私行運往中國,所有應定各項章程以資遵守。本款之辦法,應由彼此兩國商訂。
  葡國應速定一律例,訂明如有犯彼此商定之約章者,即分別懲辦。
  第四款、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拱北關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防範,應由該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國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且澳官與中國海關各應選派專員,彼此會同訂明查緝之水陸地方並可行之辦法,以便協助防緝走私。
  第五款、彼此兩國爲推廣澳門及廣東省所附近澳門之口岸來往行輪起見,現經商定如左:
  一、所有葡國輪船若欲自澳門前往光緒二十三年中英會訂緬約之專款,及二十八年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十八款所載之西江暫行停泊,上下客貨,並僅上下搭客之各處,即應遵守彼此兩國爲此事商定之專章辦理。
  二、所有輪船若特經註冊按照內港行駛章程貿易者,除第一節所載廣州府各處外,如欲自澳門來往廣州府所轄之各埠,即應遵守彼此兩國商定之專章,在拱北關報明,以便查驗收稅。
  三、此項船隻如拖帶民船,搭客載貨等情,均可承做,惟須遵守現行之一切章程,不得違背。
  四、此款給予之利益,其本基全賴彼此先訂專章,載明此項船隻來往各處之詳細辦法。故該章未定以前,自不得援引此款辦理;旣定以後,如不遵守此章,仍不准照此款辦理。
  五、葡國應迅速定一律例,訂明如有犯彼此商定之約章者,即應分別懲辦。
  第六款、中國給與最優待國人民一切之利益,葡國人民旣應一體均沾。彼此現應訂明,凡有他國土產,中國所給予各項利益,葡國同類之貨即應一體享受。彼此又訂明,凡葡國各項酒,若酒力過十四度者,於進口時無論係由葡國進或由他處繞進,如呈出本國所給之執照,有領事官畫押爲憑,載明此酒實係葡國所產者,即照本約所附稅則內載過十四度酒納稅,內惟葡萄牙酒一項。不能呈出以上所言之執照,即不能援引此條以冀同享此等利益。
  凡中國商民運貨在葡境進口出口者,亦應享受給予最優待國人民一切之利益。
  第七款、葡國人民准在中國已開及日後所開爲外國人民居住通商各口岸或通商地方往來居住,辦理商工各業,製造等事,以及他項合例事業,且在各該處若定有爲外國人民居住地界,則准其在該界內租地建造居住,並給與最優待國一切之利益一律無異。
  第八款、僑庽葡地之他國人所生子息,按葡國律例,准入該國之版籍。中國爲僑庽澳門所轄地方之華人入葡國之版籍,曾請將該律例情節酌行修改。是以葡國兹允,從速將此層細核,以便整頓僑庽葡地之華民所生子息,准入葡國版籍之情事,如須專定律例,亦可照允。該律例應防之事有二:
  一、已人葡籍之華民,應杜其冒享華民所能獨享之利益,即如在內地或不通商口岸居住、貿易等事。
  二、已入葡籍之華民,在通商口岸居住時,自稱華民,與他華民立有合同者,必杜其嗣後恃已入葡籍,乘此故以所立合同與葡國某律例有背,冀以脫卸其責任。
  第九款、中國現因釐革財政,擬欲照徵海陸各關所運百貨之正稅外,另添加稅,以補全行裁釐所絀之款。葡國政府允認,凡有本國商民運進中國之洋貨,於抵口時應照此次改定之進口稅則,加添一倍半之數納稅。所有中國土產運往外洋者,於出口時應納稅數,連出口正稅在內不逾値百抽七五之例。惟聲明中國須與有約各國共同商定加稅之率,一律照輸無異,所有中國徵收出產銷場出廠以及土藥鹽觔等稅,亦悉照各國與中國商定辦法,無稍歧異,並不得因此葡國之商務曁利權較他國商務曁利權致有軒輊之處。
  第十款、還稅之存票,須自葡國商人稟請之日起,如查係應領者,限於二十一日之內,由海關發給此等存票,可用在發給之海關,按所載銀數,除船鈔一項外,以抵各項貨稅。至洋貨入口後,三年之內轉運外洋,凡執持此等存票者,即准任便向發給之海關按全數領取現銀。倘請發存票之葡商欲圖混騙,一經海關查出,須罰銀照其所圖騙之稅數不得逾五倍,或將其貨物入官。該貨若已運出中國界外,則應由本國領事將犯事人罰一合宜款項,其所罰之銀,送交中國國家查收。
  第十一款、中國允願自行釐定國家一律通用之國幣,將全國貨幣俱歸畫一,即以此定爲合例之國幣,將來中葡兩國人民應在中國境內遵用,以完納各項稅課及別項往來用款毫無窒礙。惟彼此商明,凡納關稅仍以關平核計爲准。
  第十二款、葡國兹允中國禁止莫啡鴉及刺入肌膚莫啡鴉之各針進口。惟中國亦須應允,凡葡國醫生、藥舖如爲醫病所必需者,於其進口時請有專單,照章納稅,始准起岸。惟該醫生、藥舖等須先在本國領事署內出具妥當切結,聲明非有兩國醫生藥單,不得出售,即有此項藥單,亦僅以些須小數出售,始將專單發給。倘有混騙之事,一經海關查出,即將拿獲之莫啡鴉針罰數入官,並禁止該混騙者以後不准再將莫啡鴉及莫啡鴉針販運進口。
  第十三款、中國因知振興礦務於國有益,且應招徠華洋資本興辦礦業。故允將現行礦務章程從新修改妥定,於他國現行章程,採擇其中有與中國情形相宜者,以期一面振興中國人民之利益,於中國主權毫無妨礙,一面於招致外洋資本無礙,且比較諸國通行章程,於礦商亦不致有虧。葡國人民若遵守中國國家所言,爲中外人民之開礦及租礦地輸納稅項各條規章程,並按照請領執照內載明礦務所應辦之事,可照准葡國人民在中國地方開辦礦務及礦務內所應辦之事。至葡國人民因辦理礦務居住之事,應遵守中葡彼此會定之章程辦理。凡於此項礦務新章程頒行後始准開礦者,均須照新章辦理。
  第十四款、凡商民爲辦正經事業合股經營,或合辦貿易公司,應照其合同章程,所有損益一律公任。是以中國願允,中國人民若與葡國人民爲葡國合股經營貿易或葡國合辦合例之公司,須照其所立合同章程辦理。倘不照辦,致被控告,中國公堂應即飭令中國人民照中國商律,將其分內當爲之事,按照合同章程辦理。惟該合股華民分內當爲之事,應與合股葡民分內當爲者一律無異,不得另有苛求。葡國人民與中國人民爲中國合股經營貿易,或中國合辦合例之公司,亦應按照合同章程辦理。倘不照辦,致被控告,葡國公堂即飭令葡國人民照葡國商律,將其分內當爲之事,按照合同章程辦理。合股葡民分內當爲之事,亦須飭令與合股華民當爲者一律無異。惟照現行約章,不准洋商在中國內地居住貿易,此項合股經營貿易公司,自不得由中葡商民在內地合辦。
  第十五款、葡國本有定例,他國若將葡國人民在該國內所使之貨牌竭力保衛,以防假冒,則葡國亦將該國人民在葡國所使之貨牌一律保衛。兹中國欲本國人民在葡國境內得享此項保衛牌貨之利益,尤許凡葡國人民在中國境內所使之貨牌,亦不准華民有竊取冒用,或全行冒仿,或略更式樣等弊。是以中國應專定律例章程,並設註冊局、所,以便洋商前往該註冊局、所輸納秉公規費,請爲編號註冊。
  凡葡國人民若創製新物、新法,在中國專管創製衙門定有創製專律之後,請領創藝執照者,中國查察,若不犯中國人民所先出之創製,可由葡國人民繳納規費後,即給以專照保護,並以所定年數爲限,與葡國保衛華民在葡國所請創藝者一律無異。
  第十六款、中國政府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葡國允願盡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悉臻妥善,葡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
  第十七款、中國視傳敎一事,必須詳細商酌,以免從前嫌釁滋事,將來復萌。倘中國與立有條約各國派員會查此事,盡力妥籌辦法,葡國因有保護其本國在華天主敎堂之責,允願亦派人員會同查議,盡力妥籌,以期民敎永遠相安。
  凡有遵照敎規,無論中、葡人民安分守敎、傳敎者,原爲勸人行善,自不得因奉敎致受欺侮凌虐。惟入敎與未入敎之華民均係中國子民,理應一體遵守中國律例,敬重官長,和翕相處。凡入敎者於未入敎以前或入敎後如有犯法,不得因身已入敎,遂免追究。凡華民應納各項例定捐稅,入敎者亦不得免納。惟抽捐爲酬神賽會等舉起見,而與敎相違背者,不得向入敎之民抽取。
  敎士應不得干預中國官員治理華民之權,中國官員亦不必歧視入敎、不入敎者,須照律秉公辦理,使兩等人民相安度日。葡國敎會准在中國各處租賃及永租房屋地基,作爲敎會公產,以備傳敎之用,俟該地方官查明地契妥當蓋印後,該敎士方能自行建造合宜房屋,以行善事。
  第十八款、現訂之條約須施行十年,自換約之日起,直行至下文所載繼修改定之日爲止。兩國又訂明,或中國或葡國,在十年限期未滿以前六個月之內,均可請將條約所載之稅則及各款修改。倘十年期滿之前尙未照請修改,則由該十年限期已滿之日起算,繼行十年,以後均照此限辦理。
  第十九款、本條約繕就漢文、葡文、英文各二份,共六份,署名爲定。爲防以後辯論起見,此三種文法語意均屬相同無異,惟將來漢文與葡文如有參差不符,應以英文爲准。
  第二十款、本條約應奉大淸國大皇帝陛下、大西洋大君主陛下御筆批准。即經批准後,迅速在北京互換,並應刷印頒行,以便彼此兩國官商人民知悉,一體遵照辦理。本約立定由兩國特派大臣先行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中曆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五日,西曆一千九百四年十一月十一號。

  中葡兩國爲遵照新修商約第三五兩款辦理起見會訂之章程
  大淸國欽差辦理商約事務大臣工部尙書呂海寰、欽差辦理商約事務大臣太子少保尙書銜前工部左侍郎盛宣懷,大西洋國欽差駐紮中華暹羅兩國兼辦商約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欽賜聖母頭等寶星曁聖雅古二等博學寶星參政大臣上議院議員白朗穀、駐紮上海管理本國通商事務兼辦商約總領事官博帝業。
  中葡兩國爲遵照新修商約第三款辦理起見,會訂章程列後:
  一、管理洋藥專棧之員,應每日開具淸單,送交拱北關稅務司查收,其單內載明是日入棧、出棧洋藥各若干,且出棧洋藥所往銷路各若干,或本地使用,或運往中國某口,或運往外洋某口各細情均應載入。至棧內所存洋藥,應於每月朔日查對一次,凡查對時,或請拱北關稅務司親往,或另派他員前往,眼同查對,以免彼此所開冊簿有參差不符之處。
  一、遇有洋藥轉運外洋情事,管理洋藥專棧之員,應將該員裝運之船主或大副簽押之提貨單送交拱北關稅務司存案備查,該船主或大副應將所裝洋藥實重若干載明單內。
  一、凡洋藥若在該棧房報明運往中國者,須將該洋藥業在中國海關完淸稅釐之據呈驗,始准搬入轉運。
  一、遇有入澳門洋藥不進官棧,私自登岸者,應由澳官按葡國現議訂明律例核辦,其未入棧而由原船私運往中國者,應由拱北關緝辦。
  一、嗣後如有應行商酌加添之處,由澳官與拱北關稅務司會同商訂。
  中葡兩國爲遵照新修商約第五款辦理起見,會訂章程列後:
  一、在於澳門內海專設躉船一隻,以便由拱北關查驗自澳門來往西江各處,及廣州府內不通商等埠之各項貨物,其購置躉船以及修驗各事宜,由拱北關與澳門官員會定。
  澳門官員應每月專派水巡外委一員、丁役數名,逐日在該躉船襄辦分內當爲之事宜,其月餉應仍舊由澳門發給。此外亦可由澳門官員向拱北關商酌,另予犒賞,以酬其分外之勞。
  輪船由澳門來往西江各埠專章:
  一、所有輪船若欲自澳門前往光緒二十三年中英會定緬約之專款,及二十八年續議通商條約第十款所載之西江各處常川來往者,則應將船牌存於該管官署內,由該管官知會拱北關稅務司。該船欲常川來往,如在澳門無領事官管理,則應將船牌存於拱北關,該關據此後,除查驗軍火單照外(如無此照,即應請領),在該躉船上發給西江之執照,准其到該年底常川來往。
  一、所有輪船若不欲常川來往,僅欲來往一次者,亦應照上節辦理,惟不領西江執照,但領西江專照,准其來往一次。
  一、此兩項輪船准在約載暫行停泊上下客貨處所上下客貨,及在僅上下搭客之處上下搭客,並應在上文所指躉船之旁停泊,所有欲裝貨物,應在該躉船由拱北關查驗抽稅,始發下船准單,俟貨物裝畢,稅項完淸,並呈出艙口單,載明運往各處之貨物,拱北關始發給紅單,令其即刻前往。惟爲防該船添載貨物等弊起見,應訂合宜辦法,須由拱北關與管理水巡之員會同商酌。
  一、所有此項輪船自西江各處來者,於入澳門時應逕抵該躉船,報明躉船上之拱北關人員,並呈出艙口單,載明所裝之各項貨物,其稅項如已在他處完淸,則將收稅單呈驗,如未完淸,則應在躉船完納,始行發給起岸准單。
  一、拱北關可隨便派人員一名,即乘該船隨往隨返,惟該船應供其飲食,並備艙間令其住宿。
  輪船由澳門來往廣州府內不通商各埠專章:
  一、所有特經註冊按照內港章程貿易之輪船,及其將行拖帶註冊之民船,若欲往廣州府內之不通商口岸,均應停泊該躉船,以便待裝各貨,由拱北關人員在該躉船查驗抽稅,始准下船。此項行駛內港輪船及所拖帶之民船,照現行章程,一體不得由此不通商口岸之內地,至彼不通商口岸之內地專行往來,且祇准在民船貿易常赴之埠,即或有常關,或有釐卡之處,起下貨物,不准在別處任便起下。如違章在別處起下,即照條約所載沿海私作貿易之條辦理。
  一、應完之稅項一經完淸,並由該船主呈出艙口單,將某貨轉運某處,逐一詳細載明,即由拱北關在躉船發給紅單,以憑遵守內港章程,前往所欲抵之處無有阻礙。惟爲防該船添載貨物等弊起見,應訂合宜辦法,須由拱北關與管理水巡之員會同商酌。
  一、所有輪船及拖帶民船,若由廣州府內之不通商口岸而來者,於入澳門時應逕抵該躉船,報明躉船之拱北關人員,並呈出詳細艙口單,以便查驗所載之貨,如有應完稅項,應行完淸。
  一、遇有船隻若應遵守此章而不照辦,如由拱北關知會澳門理船廳,即由理船廳按現議訂明律例懲辦。其情節較重者,由拱北關自行將該船執照塗銷,不准再行來往。
  一、所有應完稅項,可在躉船以現銀輸納,或以官銀號銀票輸納,以期便捷。
  一、來往澳門、廣州府內不通商口岸之輪船,應領內港執照,當由躉船上之拱北關人員發給。
  一、拱北關可隨便派人員一名,即乘該船隨往隨返,惟該船應供其飲食並備艙間令其住宿。
  一、此項章程本爲來往澳門、廣州府內不通商口岸船隻而設,嗣後倘有應行修改之處,即可隨時彼此酌情商定。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五日,西曆一千九百四年十一月十一號。



中葡會訂分關章程


  查光緒二十八年新定增改條款第六條內載,該分關所有應行遵辦之章程,須由兩國酌議妥定,以免有損兩國利益等語。現經中國外務部派總稅務司曁葡國議約大臣移交署大臣阿會議,合將議定之十一款列後。
  計開:
  一、在澳門內海沿岸應撥給合適之房屋,作爲辦公之所與囤貨之棧。
  一、應派稅務司在彼督辦關務。
  一、商船進口應由扞子手等上船查驗。
  一、商船進出,於未逾指定之界限以前須報關遵驗。所有客貨,須在指定之處上下遵驗。內海以內,應定有華船停泊處所,進出各船分別等候開艙准單曁放洋准單,方可駛離停泊之處。
  一、上下貨物須領有上下各准單,並照條約稅則完淸各稅,惟澳門土產出口,曁由外國口岸運進之貨,與本地民人日用食物,此數類勿庸納稅。倘有已運進口免稅之貨,復欲運赴內地,無論由海陸各路運出,即應補納進口稅項。
  一、洋土各藥,或於進口時先納稅釐,或於出關棧時完納均可,俟完淸後,發給印花,貼於包裹或球面上。惟澳門本地實用之洋土各藥,須每年議有定數,不得逾額,俟月底核其實用多寡,照繕存票發還。
  一、應由澳門理船廳撥借小船若干隻,以便載扞子手等赴進出各船查驗。此外,仍可由關自備需用之船,辦理日行事件。
  一、內海以內,以防私緝捕各事宜,應由稅務司與澳門官憲會議辦法,並訂明每月由關備撥經費若干,一面由澳憲特派水師官一員,隨同稅務司妥辦一切。
  一、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防範,應由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面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
  一、澳門設關後,其舊設之馬騮洲、前山各徵稅稅廠應即一律停辦。惟有防緝走私不徵稅課各分卡,仍可由中國自行派辦。
  一、此次所定辦法,應與光緒十三年所定條約一併施行。其澳門就近會商日行事件之關章,由澳門官憲會同稅務司酌定,可作爲試辦之章,隨時勢斟酌增改,以期妥善,不致此舉與日後情形有未詳盡之處。此次會議各條在北京繕寫華、葡、法文各二份,均爲畫押。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西曆一千九百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總稅務司赫德押,葡國署大臣阿押。
  《清季外交史料》,第185卷,第2-22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准葡使送條約六款請示覆電



  葡使白朗穀、總領事博弟業來滬議約,已晤面,准送條約六款。第一款、一,大淸國、大西洋國於耶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即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立和好通商條約仍照施行,並現所應加應改者一體遵守。第二款、一,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北京所立第六款,入口貨物加稅條約准定之後,大西洋國亦即承認照辦。但別國所享最優利益,大西洋國應得均沾無異,大西洋國之商民,其所納之稅應與各國一式,不能稍分軒輊。因此,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第十二款條約即行銷廢。第三款、一,洋藥之稅並現行釐金,按照現在所遵照之各條約辦理。大西洋國仍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定條約,協助大淸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洋藥之稅,並助防緝走私。惟因欲妥辦此事,故所有在澳門入口之洋藥,一經抵口,必須在地方官所立之局報名入冊,如不能呈出在最近中國海關完稅之據,該局即不准其起岸,此項洋藥應作爲運往中國內地之貨。凡澳門本地食用之洋藥,須每年議有定數,其已經付與海關之稅,每月照數塡註,存票發還。其自澳門運往中國界外之稅,亦須照繕存票發還。所有入澳門本口之洋藥,按照本款須與運往中國口岸稅則一律,不能多徵。此項章程將來當由澳官與海關人員定辦。第四款、一,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妨範,應由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面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並由澳憲與海關特派人員會議查緝界限,設法相助,以免走私。第五款、一,因大西洋國旣按照以上條款,有益於大淸國,現大淸國承認所有中國貨物入澳門本口,專屬澳民日食之需者,不用在中國繳納出口之稅。雖中國不准運米出口,今大淸國因澳門居住如許華民,認許每年由中國運米六百萬石入澳門,不收其稅,如或不敷,並可加增。第六款、一,習見來往中國內地水道船隻不甚興旺,定須改良。所有來往西江貿易船隻,有定章而未經遵行,是以各項生意皆爲減色。今大淸國立即認許,以後無論何船,無論大小,可在澳門、西江各口地方自由往來,但各船必須允在中國海關完稅,具領稅務司所給憑照。此項船隻所有正經貿易均可承做,如拖帶小船、撘客帶貨等情。云云。
  查第一款係遵守舊約。第二款係承認新定稅則。第三款、四款係議協助稽核洋藥稅釐併徵辦法,於我有益。惟從前章程係由赫總稅司議訂,此兩款於前章是否符合,有無應增應刪字句,擬請飭赫詳細妥酌。第五款中國土產由各埠運澳門,免出口稅,又運米出口多至六百萬石,並可加增,又不納稅,恐英日藉爲口實,各國亦必群起效尤,當力爲辯駁。第六款西江行輪按照英約停泊之處已不爲少,若如所云,無論何船,無論大小,可在澳門、西江各口地方任便來往,殊覺漫無限制,擬仍查找英約力爭,但彼以第五、六款爲酬謝上款利益,恐亦有爭論,在京曾提及否?應如何准駁之處,統祈卓裁,逐條示覆。宗旨所在,俾有遵守,該使函內聲明容後再當續送他款,與英、美兩國條約相仿,書法微有不同等語。現已催令迅速送齊,俟送到後再爲電送。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八日(1905年4月12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8卷,第10-12頁。



鄂督張之洞致外部葡約請運米出洋萬不可許電



  滬未電、部皓電均悉。葡約第五款最謬,澳門華民不過十萬人,何至歲需六百萬石之米,明係藉端出洋牟利。此粵省向來積弊漏卮,洞所深知,萬不可許。猶記洞在粵時,粵商請省運油粘米接濟澳門,情願認捐,米數無多,大約數十萬石而已。粵省人稠米少,年年仰給洋米。若本境之米多漏出洋,而反以重價買外洋進口之米,情理顚倒,民食益艱,民生益蹙,粵民必譁,變亂必起。且東洋流寓華民極多,若日本援例,何以拒之。即使完稅,亦萬不能允許。至於西江行輪漫無限制,自宜駁斷。“總之,此後議約,惟在聚精會神與德、法、俄三國辯論。至葡乃小國,乘間攪擾,盡可直言駁斥,甚則不理,不宜多立條款,無意中爲諸大國開方便之門也。”請察酌。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905年4月2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89卷,第16-17頁。

二、中葡廣澳鐵路合同





粵督陶模致外部粵海關報澳門設關無益於中國電



  艷電悉。澳門設關事,據粵海關等稅務司云,中國在本疆界內開設通商口岸,自有權衡管轄,若照葡使所請,則關設彼界,恐無管轄之權。雖華人犯法,亦必經葡官之手,如此漏脫必多。且澳境海港分歧,即果設關在彼,而現在之卡仍不可裁,庶免繞越之虞。更可慮者,別國之船安肯在澳境新關輸稅於中國。揆度情形,在澳設關恐無益於中國等語。所見與鄙意想同。鐵路可否允准,仍乞電商盛侍郎察奪詳核。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1901年7月26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47卷,第4頁。



粵督陶模致外部粵省鐵路尚無室礙應否允准葡人利益電



  支電悉。葡貨本按各國稅則納稅,各國旣訂新則,舊則即已作廢,按理葡似不容不認。若因此另給葡人利益,設未經與議各國援以爲請,將何以應?至粵省鐵路尙無窒礙,應否允准,乞裁奪。惟不得將准辦之權轉售他國,如限期之內不能興工,由中國自辦,均須訂明。
  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1902年6月1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7卷,第16頁。



外部致陶模葡款惟粵漢鐵路一條尚無大礙電



  敬電悉。葡款惟粵漢鐵路一條尙無大礙,如須允准,請照庚電訂明,由該國承造,不得讓與他國,並酌定開造日期,逾限將約作廢,以杜後患。惟此路將來必與粵漢幹路相接,似應電商盛侍郎,並乞鈞裁酌核。
  光緒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1902年7月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8卷,第19頁。



外部致盛宣懐擬准葡國由澳門造鐵路至粵垣電



  正本新約議定稅則,切實値百抽五,葡本未與議,今派使來京修約,亦允照辦。惟須索利益補報,擬由澳門造鐵路至廣東省城。本部向詢粵省,據覆尙無妨礙,擬即照准。惟此路必與粵漢幹路相接,故特電達尊處,是否應向美公司聲明,即電覆。
  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三日(1902年7月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9卷,第3頁。



鐵路督辦盛宣懐致外部葡路祗可作為中國枝路電



  葡人索造鐵路,意在推展澳界,圖佔香山,如必允所請,祗可照九龍鐵路辦法,由葡借款築造,作中國枝路,至多澳界之內准其自設車站,似須訂立合同,以淸界限而保主權,至美公司尙可與商,乞酌行。
  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1902年7月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59卷,第3頁。



外部致盛宣懐葡索鐵路不若訂明由兩國公司集股辦理電



  前索鐵路,准六月支電,請照九龍鐵路辦法。查葡非英比,無款可借,且係以此路酬答加稅,而仍議借款,葡堅不允,似不若訂明由兩國公司集股辦理。現議續增葡約,其第三款文曰,大淸國應允大西洋國商民所設之中葡公司,以便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其一切辦法須另行議立專章辦理等語。已屬再四磋商,如照此入約,將來葡與尊處另訂專章之時,有無窒礙,希核覆。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四日(1902年9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63卷,第9-10頁。



呂海寰盛宣懐致外部葡藉稅則請造
香澳鐵路恐他國效尤不必入約電(二件)



  前奉七月初一日公函,即查明葡國商民已攤派賠款。先電覆並諷示各國,都不以葡藉稅則要挾爲然。頃接美總領事古納照會,接本國電,增改稅則爲和約已定之專條,現所修改之稅則,不遵照和約訂定之事而行,本政府必不能許未同畫押之國,因欲允定稅則,另加異樣之論議等語。並云即以轉電康使。數句鐘前,葡使派其參贊阿梅達來晤,並稱葡使因大部告以商稅須由滬議,故先派阿來試問部意。告以更改稅則爲和約所定,貴國因未簽押,祗肯守定舊稅則。他國新稅則便不能行,但中國應允賠款,因各國應允改稅。是賠款、改稅二事均載和約,斷難偏廢。今貴國欲阻撓改稅,恐各國不得賠款,難與貴國干休。阿不能答,但云事必可調處,祇求所索三端通融議辦。告以此次和約不涉界務,第一、第二政府萬不能准,第三鐵路葡旣無款可借,斷不能歸葡代造,致啓效尤。阿云葡並不想代造,亦不想造到省城,但求造至香山,不到百里,將來尙能接造粵路。聞在澳商甚願集股,可由中國自造。答以和約商約均不能涉鐵路,倘使鐵路能有益於商務,總公司亦願請於政府酌辦。惟不應入約,祇因鐵路可在澳門設立車站,所以許與貴國訂一合同。阿云不入約立合同可照辦。近日訪察西人公論,可不必因稅則一事與立專約,以免他國生心。彼索澳門對面山作通商口岸,或可列入修改商約之內,請電備參酌。

  葡所請第二款鐵路已告葡參贊,鐵路係敝處專責,澳門至香山不及百里,儘可訂立合同,不必列入約款。葡參贊亦以爲然。蓋不入約可歸商辦,事權在我。倘部電大淸國允大西洋國云云,此路變成交涉,雖有專章,必多遷就,恐他國效尤。可否請大部堅持路事止訂合同,即使允其再由香山展接有商務之城鎭,皆無不可。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八日(1902年9月1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163卷,第12-14頁。

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大西洋國使臣白朗穀,訂立廣澳鐵路合同三十一款。
  光緒三十年十月已酉(初五日,1904年11月11日)。
  《光緒朝東華錄》,第5冊,第5243頁。



鐵路督辦盛宣懐奏中葡會訂商辦廣澳鐵路合同摺(附合同)



  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奏:爲廣澳鐵路遵照部示議訂中葡商辦合同條款就緒,仰祈聖鑒事。竊臣疊次承准外務部咨,中葡鐵路公司建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鐵路,業於增改中葡條款案內,准其訂辦,飭臣與該公司議立合同。並函示訓條,以華洋合辦之局,必須扼定商辦,不與兩國國家相涉爲第一要義,行令妥商籌辦前來。時葡使白朗穀來滬會議商約,帶同葡商伯多祿,併議鐵路所遞條款,應駁甚多。臣以路屬商辦,由商部遴招華商與議,方合體格。旋接部電,仍責臣籌議。適有粵商林德遠呈請認集華股,與葡商平權合辦。當即查照部示,與該使逐款磋議,計廣澳鐵路應需資本,華商葡商各認一半,公司權利悉遵欽定商律,葡國國家不能干預。應築軌路繪圖呈候核准,方可開工,每段工竣,由兩廣督臣與澳門總督議定該段抽收稅則,方可開車。按照商路機器材料照納官稅,官地民產槪給租値,鐵路進項除養修費用,分給商息外,每年另提公積百分之三撥還本銀,再有盈餘,以三成歸中國國家,本銀逐年淸還,中國即可收路,毋庸議價。造路工程司參用西人,餘均華籍,總以不越中葡兩國人爲斷。聲明中國不代擔保本息,該公司設有倒欠及帳目轇轕,兩國國家均不干涉,亦無賠償。所有議訂合同各條,飭由隨辦商約候補四品京堂李經芳、鐵路參贊候補道陳善言等與白朗穀數月磋磨,並由臣逐款酌審,電請外務部詳加核改。因葡使堅執與商約一同簽字,接准部電,修改各條尙屬妥協,飭臣先與簽字,隨後專摺奏請訓示。綜計細目三十一條,凡扼定商辦宗旨,不與兩國國家相涉之要義,似尙足以預杜枝節,自保利權,除將簽印合同咨送外務部,並分咨商部、兩廣督撫臣查照外,理合將遵訂中葡公司廣澳鐵路合同底稿繕具淸單,恭呈御覽,俟奉旨批准,再行飭由華商林德遠、葡商伯多祿另訂公司創辦章程,呈候酌核,再行開辦。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正月初七日(1905年2月10日)。奉硃批:外務部知道,單併發。
  《清季外交史料》,第187卷,第1-2頁。



廣澳鐵路允歸華商建築



  廣澳鐵路前經與葡人訂約由中葡二國合辦,迄今數年,久未開辦。現聞北京葡使照覆外部,已允將此路歸華商自行建築。
  戊申九月初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9月25日)。
  《香山旬報》,第2期,第23頁。



准將廣澳鐵路歸回原商承辦



  郵傳部決議,廣澳鐵路仍歸當日承辦之商人辦理。查廣澳鐵路創辦人林德遠已逝世。現尙有邑人唐紹儀兄弟數人,擬接辦此路工程云。
  戊申十月十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1月4日)。
  《香山旬報》,第6期,第19頁。



廣關路線之規劃



  廣澳路約因葡商踰期作廢,改爲廣關鐵路。現探悉此路擬在番屬芳村設車頭,經南屬之平洲,直通順德之陳村、大良、容奇、桂洲,邑屬之小欖、石岐、上柵、下柵、東坑、翠微,至前山關閘止。另分一枝路,由陳村至黃連、勒樓、龍江、龍山、甘竹,經南海之九江及新會之江門云。
  戊申十一月十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4日)。
  《香山旬報》,第9期,第16頁。

陳廣虞辭廣澳路電文



  廣澳鐵路九月間經郵傳部電邀港商陳賡虞接辦。經陳婉辭去後,郵部尙書陳壁又托本邑人之宦京者梁如浩、劉寶森等數人,再電請陳賡虞維持。玆探得陳覆電,照綠於下。
  電敬悉。公等以葡人廢約,廣澳將爲粵漢所奪。不才如弟。亦使出而維持。時事至此,痛可知矣。地方屬於桑梓,利害擊於興衰。弟何敢於袖手,受譏凉血。惟某某一役,初以爲國家之維新,個人有責,不自量度,謬出擔任,仍廢時兩載。耗資鉅萬。而□□之□□也如故,法官之聾隤也如故。卒之無一毫補於大局。收集之小股。亦散而還諸認股之人。閣下之所知後懲前毖否。猶有餘痛,取憎傷時,公私鮮益,不談路事久矣。雖謬蒙公等之勸,豈能作下車之馮婦。雖然。非弟遽爾灰心,不念大局也。良以□□遍佈,隨地皆是。法紀不振,保護難週。以弟菲才,早窮於術,欲不辭不得耳。電稱部允力助,且囑轉由電勸,知當道諸公,必非終於憒憒者。微賤如弟,能勿思圖報稱。然部憲旣洞見某某之□。似宜早從芟刈,則廣澳雖暫乏擔任。何至並爲斗筲所攘。部猶是昔日之部,弟亦昔日之人。有濟無濟,不言可喩。弟唯有敬辭不敏,謹讓賢能,拭目觀成,藉彌私憾而已。閣下幸爲善辭。並謝廣澳諸公。賡。
  戊申十二月初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11期,第16-17頁。



郵部照會葡使不認廣澳私約(北京)



  張振勛與葡督私訂澳路約,經郵部電粵詰問,已紀報端。現聞郵部陳尙書,以此事於路政上殊多阻害,經由該部照會葡使,略謂本部對於此項私訂條約斷難承認,仍應查照原定條約辦理云。
  戊申十二月初一日(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3日)。
  《香山旬報》,第11期,第26-27頁。

郵部傳詢廣前鐵路商人之詳聞



  郵傳部於二月初六日,傳詢廣前鐵路商人梁云逵等。現悉該商等原擬初五日赴部,候詢問一切。嗣稟奉部批,略謂此案業據該商所稟前情,迭咨外務部轉照葡使,現據葡使照復,開列經銷合同後辦法四條到部。惟該路工難費鉅,將來集股籌款,定興築各節,必須通盤籌畫,臨時方免貽誤。仰該商准於二月初六日未刻到部,詢問一切云云。該商等當即遵批,於初六日赴部詳詢後,已准令該商等承築矣。
  己酉二月初六日(宣統元年,1909年2月25日)。
  《香山旬報》,第18期,第17頁。



興辦廣澳鐵路之宜速(時評)



  我邑澳臨大海,一天然交通區域也。然北而港口,南而湖洲,入口之處,上下三十餘里,江面狹小,不足以容巨船,奧〔實〕爲我邑競爭上一大缺點。將來地方發達,益增文明,其不能無藉於陸路之交通,亦形勢使然也。曩者廣澳鐵路,訂議與葡人合辦,嗣因彼國悔約,當經作廢(此路係與葡人合議興辦,故不歸粵路公司範圍),蓋數年於兹矣。稽延旣久,未聞有起而賡續前議者,邇政府方議速辦,思挽利權,然以官力主人,何如以商力成之。且此路之興,尤爲我邑大利所在,其將上以貫徹乎西江,下以挹注於洋海,開三百里商場之孔道,濬五十萬人民之富源。凡有助於海道之不逮者,胥於是乎賴,高掌遠踱,庸可緩乎。況邇者中葡勘界之風潮,與國民權利之思想,日相激刺。前葡人因勘界事集議,擬反鐵路之案,苟乘此際,發起組織,寬籌股本,當易爲力。語曰,雖有智慧,不如乘勢,雖有錢基,不如待時,即此意也。抑吾聞之,西方之豪傑有言,難之一字,惟庸人所用之字典乃有之。吾邑諸君子,率多具大願力,熱心公益,度無有以難之一字諉者,倘有人焉出,提倡斯舉,廣事招徠,吾知和之者衆矣,急起而直追之,一日千里,當事予計,斯固全粵之責,抑尤吾邑人之責也,幸諸君子少留意焉。
  己酉五月二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7月8日)。
  《香山旬報》,第29期,第7-8頁。



葡人覬覦廣澳鐵路之日亟


  廣澳鐵路之亟宜興辦,前已縱論及之(參觀本報二十九期時評)。今觀京省各報,復有葡國某銀行,現已籌足資本,與中國合資開築,經郵傳部聲明廢約,擬一面電飭粵商速辦,以免覬覦之說。益不禁皇然矣。夫大利所在,百計爭之,鄰之厚,君之薄也。今廣澳路線,上吸西江,下挹洋海,握三百餘里之權利。彼欲伸張國力,廣濬富源,舍是奚以。顧始以助緝洋藥,而得此路權於前,今以違背合同,而失此路於後。彼葡人之欲收之桑楡久矣,故日施其狡計,以求嘗試於我,嘗試不已,繼以恫喝,恫喝不已,繼以強橫,而我第恃政府諸公,於撙俎間以一二語折衷之,亦大難事。無已,或姑爲將就之。不然,又以別項利益酬贈之。我國之外交家,大抵然也。吾謂此路一日不辦,葡人擬翻案之心一日不死,此路一日未成,葡人擬翻案之心仍一日不死。此非集合大團,鳩資速辦不可。况此路之興,對於國家,則爲築固主權。對於地方,則爲振興大業。而在吾邑,則尤爲商戰場所之中堅,有百利而無一弊,更何嫌何疑,而忍聽外人之垂涎哉。嗟呼,盜已穿門宄壁,隆隆有聲,而主人猶睡在牀,漫無措意。奚爲而可,記者對於此舉,以其思想,發爲言論,亦祇以蚊蟲之力而意負山,以精衛之能而思塡海,多見其不多知量也。然或因是而一般之思潮,聞風哭起,始以一人之倡,馴至千萬人之和。吾知大行王屋,終有可移之一日也,是則愚公區區之心焉耳。
  己酉七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8月16日)。
  《香山旬報》,第33頁,第11-12頁。



郵傳部對於廣澳鐵路之意見



  廣澳鐵路因葡人逾期廢約,經郵傳部核准唐商承築,改爲廣關鐵路各情,迭見本報。現郵部因該路與澳門劃界問題有密切關係,雖經廢約,惟葡人仍再三要求合辦。日前屢次電催該商等迅速籌築,未據報覆。擬即部派員來粵,面與該商等磋議一切。並赴澳門調查,以商股尙無端倪,即行由部撥款自辦云。
  己酉七月初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8月16日)。
  《香山旬報》,第33期,第12頁。



條陳廣香鐵路事宜
(留學日本鐵路畢業生范廣練)



  竊以興築鐵路爲今日致富致強一大要圖。至其地臨海濱,勢逼租界,防覬覦之患,爲抵制之方,尤宜先事圖維,不可坐拋機會。生查香山縣屬今春新闢之香洲埠,澳門居於右,香港隔水而位於左,面迎南海,背負順德等縣沃美之區。誠能於廣州、香洲兩地聯以鐵路,一可免外人耽伺,二可以挽回利權。其利益宏普,何可思議。爲香洲計,北路自不宜遲。爲全國計,築之尤不可緩。伏維憲台智周無外,機審未萌。合無熟商諸粵路公司總理,飭其急圖此舉,或曉喩商人集股興築,限以何日舉工,何日告成,勿蹈各省遲近之弊。要之,此路早成一日,即吾民早受一日之福,吾國早免一日之忧。是否有當。伏候憲裁。
  己酉十一月十一日(宣統元年,1909年12月24日)。
  《香山旬報》,第46期,第20頁。



廣澳鐵路亦因與葡交涉延宕至今



  廣澳鐵路公司。自光緒三十四年八月,葡使答復廢約後,因交涉磋商未妥,延宕三年,至今尙未簽押開辦。現聞該公司昨稟郵部,請暫行通融,先由廣州起築至香山爲止,俟交涉完竣後,再行展築至澳門云。
  辛亥二月二十一日(宣統三年,1911年3月21日)。
  《香山旬報》,第90期,第47頁。



邑城有鐵路抵省之希望



  前廣澳鐵路原商梁云逵具稟郵傳部,請築由省城至香城鐵路。奉批,據稱請築由廣州城起至香山縣城約一百七十餘華里鐵路一節。查所擬路線,係在省界內辦理,尙無窒礙,且與幹路亦有裨益,應可照准。除咨兩廣總督查照外,合行批示,仰即遵照,此批。
  辛亥三月初六日(宣統元年,1911年4月4日)。
  《香山旬報》,第92期,第68頁。



廣澳鐵路又有批准開辦消息



  廣澳鐵路,自與葡人爭回自辦後,張弼士又欲出而爭辦,竟與澳督私訂辦法,致遭郵部詰責。後又以中葡界務未定,部議改爲廣前鐵路。曾屢誌前報。現聞梁商云逵又稟請郵傳部,擬先由廣州城起,築至香山縣城。俟中葡界務交涉了結,再展築至澳門。昨已奉到批示,略云:稟悉。據稱請築由廣州省城起至香山縣城,約一百七十餘華里鐵路一節,查所擬路線,係在粵省界內,辦理尙無窒礙,且與幹路亦有裨益,應可照准。惟自廣州省城至香山縣之路線實在里數若干,實估工價若干,軌道尺寸若干,先造單軌,抑並造雙軌,以及現在集有多少股本,應即詳細勘估,繪圖貼說,並將股本再行呈驗,以憑核辦。除咨兩廣總督查照外,合行批示,仰即遵照云。又聞此路由廣州沙面對海之芳村起,經番禺、南海、順德、新會、香山五縣,其支線由陳村、黃連、勒樓、龍江、龍山、甘竹直抵江門,與寧陽鐵路接軌,綿亘二百餘里,所繪各地、皆繁盛之市鎭云。按廣澳鐵路自爭回自辦後,經已數年,並不聞承辦商人設立公司,招股開辦。迭經本邑旅外華僑,投函本報詢問,均甚熱望此路之成立。今梁君復稟請先築廣州城至縣城一路,惟觀郵部批示,則該路之里數、工價、股本諸大端,均未詳細聲明,似仍屬毫無把握。恐亦如前此之一紙虛文批准耳。深望梁君此後切實籌劃,剋期開辦,庶足以慰邑人之望也。
  辛亥三月二十七日(宣統三年,1911年4月25日)。
  《香山旬報》,第95期,第52-53頁。



葡使因廣澳鐵路照會外部



  廣澳鐵路經外務部招商承辦,屢紀前報。現該部又接葡使照會,略謂現擬辦之廣澳鐵路與西洋界地將來建築之鐵路,指定在何處接界,應由粵漢兩督商定。所有客貨票價並一切章程;應與中國內地各省及廣州各埠等處相同,不得比較各處過嚴。又謂本政府祇認出資建造西洋界內鐵路,其餘槪不出資,以示界限云。
  辛亥四月廿五日(宣統三年,1911年5月23日)。
  《香山旬報》,第99期,第51頁。



廣澳鐵路分達江門之路線



  廣澳鐵路經梁商云逵等稟准承辦。兹查路線,旣達香山石歧,復分達新會江門。計廣州首站,由芳村經三山、林岳、陳村、新墟,再由新墟分線兩路,一由新墟南出崑岡、泮浦、大洲、烏洲、順德縣城,由大良經三十六鄕至小欖,達第九咀至香山城。俟劃界事妥,由石岐出坑尾、定花、大堂、葫蘆門、燕子涌、上下柵、大鏡山、東坑、翠微、前山,達澳門;另一路陳村、新墟,直經順德北敎、高村、黃連、甘竹,由甘竹過海天台山,直至三娘廟汛以達江門埠。以上一爲廣澳原線,一爲奏定支線,均不日開辦云。
  辛亥五月二十四日(宣統三年,1911年6月20日)。
  《香山旬報》,第103期,第61頁。

電催廣澳鐵路之進行



  督院准郵傳部來電,略云廣澳鐵路前准貴省咨稱,據商人梁云逵議定劃分五路辦法,准於八月內一律建築。惟所報辦法均未盡詳細達部,亟應再將實在辦法情形刻日查明,據實電復,以憑核辦,並飭該商趕緊興築,以免外人藉口。張督准此,轉行司道查照具報矣。又聞梁商現已聘定胡棟朝爲工程師,回粵查勘路線、車站,由芳村起,經順德、香山,直達前山、澳門。惟中隔小河六段,初擬用小輪駁定期渡,惟轉折過多,交通不便。胡特與梁商議,擬改建鐵橋、估計價値每段需銀八拾萬員,共橋六道,合加預算四百八拾萬員。梁商已與澳督磋商一切。胡工程師准閏六月抵粵,大約七月間當可開工云。
  辛亥閏六月初七日(宣統三年,1911年8月1日)。
  《香山旬報),第109期,第38頁。



廣澳鐵路股仍待招募



  張督據原辦廣澳鐵路商人梁云逵稟,呈報設立公司,開收股本情形,批云:稟悉,查該商籌築此路,慘淡經營,多歷年所,沉毅貞固,深堪喜尙。現稟興築路線,係自省會所經香山縣城,全路俱屬粵境,於廣澳原案尙無窒礙。先經郵傳部准批、自應趕速興辦。凡百要政,交通嚆矢,交通之利,鐵路稱最。詳核該路所經地方爲南、番、順、香四屬,俱繁盛冲要之地,路成以後,本利優厚,決不待言,尤於社會經濟,地方行政,均多利賴。枝路准由商辦,近日欽奉明諭,粵人資本充初,熱心公益。該商若勸募得力,六百萬員資本、定不難於集事。仰廣東勸業道即傳該商,迅速募足股本,一面遵照部批查明各節,稟部核辦;一面聘定工程師,着手勘路,呈候本督院札行地方官保護云。
  辛亥閏六月廿八日(宣統三年,1911年8月22日)。
  《香山旬報》,第112期,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