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1887年中葡條約

  編者按:1885年7月18日,中英兩國簽訂《煙台條約續增專條》,實行鴉片進口稅釐併徵,其中規定香港當局必須履行緝拿鴉片走私,以防漏稅。但香港方面則聲稱澳門必須參加緝私,否則香港也不參加。這就迫使清政府去同澳葡談判。清政府委派赫德(Sir Robert Hart)為代表,與澳門當局商談落實緝私辦法。澳督乘機提出簽訂條約問題。隨後赫德、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直接同葡國政府談判。於1887年3月議訂《中葡里斯本草約》。年底在北京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根據條約,中國正式同意“葡國永駐管理澳門及屬澳之地”。而葡萄牙則同意“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此時,由於清政府的腐敗無能,貪圖鴉片稅釐併徵的便利,纔使葡人對澳門的殖民統治,得以披上“合法的外衣”。

一、里斯本談判的開始


Z/272 香港,1886年8月30日

親愛的金登幹:
  我擬於11月派你去里斯本,接受約爲20年前你被選派隨同瑪斯一起去里斯本辦理的那件同一工作,但是這次必須以另外一種方法進行。
  卸任澳門總督羅沙(槍騎兵少校和王室高級官員)現正取道美國和英國回葡萄牙,大槪可在10月底到倫敦,先去葡萄牙駐英國公使館,留下他的通信地址。希望他到達倫敦時你立即電告我他已抵達。我曾告訴羅沙說你要去找他,他知道你,並準備與你結識。到時我還有電報交你轉給他,並會告訴你是否同他一起去里斯本,因此你如能在倫敦先結識羅沙,將來去里斯本時就會方便些。羅沙年在45歲左右,高高個子,儀表漂亮,很有禮貌,人很和藹,頭腦淸醒,善於從字裡行間領會眞意,其迅速程度不亞於我見到的任何人。他對於瑪斯那件事略有所知,也就是已知道我們會要求些甚麼,這是從我這裡聽去的。
  鴉片事進展不快,對此我已非常厭煩,在這樣炎熱的天氣同這樣一位膽小如鼠的人打交道,時間太長了。
  忠實於你的赫德
  《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頁。《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391頁;

Z/273 香港,1886年9月12日

親愛的金登幹:
  以後我也許須自北京給你拍發關於澳門的電報,因此現在就將我申呈總理衙門,內附澳門總督羅沙所已經同意的“擬議條約”秘密抄寄給你(1)
  祇要澳門在洋藥徵稅問題上同中國合作,總理衙門也許可以應允訂立條約,內附承認葡萄牙佔據和治理澳門的地位的條款,大槪也可以答應停閉澳門四周的關卡。但是現在看來中國不大可能將那個名叫拱北(又名對面山)的島嶼割讓、出租或甚至於借賃給葡萄牙(2)。羅沙說他要把借用或割讓拱北作爲必需的交換條件,但是他又說:“我是以澳門總督身份自己提出的,我的政府很可能不這樣想。”因此,如果必須派你去里斯本,我給你的提示簡單地就是這樣:“增索拱北辦不到,葡萄牙願意錯過這個訂立修好條約,從而使你們在澳門的地位得到承認的機會嗎?難道你們不希望那些嚴重損害澳門繁榮安定的關卡撤掉嗎?”你必須使里斯本政府接受我寄去的方案:即(1)刪除關於拱北的條款;(2)修改關於洋藥問題的諒解。(關於這個諒解,在文字上應當直接表明,存入鴉片堆棧內葡萄牙鴉片處的鴉片祇限於澳門包攬洋藥公司進口的、專爲在澳門包稅銷售的鴉片,而可以不必提到運往中國的鴉片必須存入堆棧內的中國洋藥處。)
  香港委員於昨日結束會議。我和勞士臬司、璧利南三人簽訂了一件會議節略,我們認爲這節略能相當圓滿地解決封鎖香港問題。香港會議節略的簽字日期是1886年9月11日,而煙台條約的簽字日期是1876年9月13日,整整費了十年的時間,纔辦到我們今天的地步。
  ……
  忠實於你的赫德

  原編者注:
  (1)赫德的“擬議條約”向未公開,原件已佚。爲換取澳門承認洋藥稅釐併徵,便把承認葡萄牙永居和治理澳門作爲報償。赫德與澳門總督羅沙擬定了一個方案,作爲將來里斯本談判的依據。隨後,淸政府便同意派金登幹到里斯本與葡外交大臣巴羅果美進行談判。
  (2)拱北亦稱拉巴島,因位於澳門半島海峽對面,故又名對面山。佔據拱北可以控制澳門的海上通道。該島向來爲中國所有。赫德爲葡萄牙力爭此島,幾致談判決裂。
  《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3頁;《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396頁。

Z/451 倫敦,1886年11月5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10月29日上星期五,我到葡萄牙公使館打聽到羅沙總督下榻於朗哈姆旅館,即給您發了596號電。
  第二天我去旅館見到了他,他說他一直打算去看我,可是由於航行顚簸,身體不適,不想去打擾我。他問我有無新消息。我告訴他您令我在他抵達倫敦時立刻發電報告,您有話要我轉告他。我也告訴他,您已將提出的條約的根據秘密寄給了我。他說已爲此事寫了一件“秘密公文”。可是未經他說明以前,他們在里斯本是不會懂得這是怎麼回事的。他希望我們能辦妥這件事,但覺得並無十分把握。他提到我與德·瑪斯的關係,說您已告訴過他。他以爲瑪斯的使命是永遠無法實現的。他說葡萄牙人民是一個非常自傲的民族,提出這樣的建議會惹怒他們,我們祇會白費時間。這等於要求他們放棄他們的一塊殖民地,這是他們永遠不會幹的事!我當然沒有表示甚麼意見,祇說希望我們這次能夠更爲幸運。
  在回答我的詢問時,他說我可以電告您,大意是他將在倫敦住幾天,等候您的消息,然後去巴黎。我於是給您發去了596號電。
  11月1日我收到您338號電,即將內容轉告羅沙總督。他起初以爲我最好發電告您暫時不必去里斯本,且待他向里斯本當局把事情解釋淸楚,到時他再來信告我是否應當前往。他反復說明葡萄牙政府不一定會接受他的建議;如果不接受,我就不必不辭辛勞地在此時刻前往。我則與此相反,認爲最好遵照您的電報指示前往里斯,在那裡等候您的訓令。我去到那裡的事實正可以促使總理衙門加速討論此事;而他向葡萄牙政府說明事情原委時如能知道總理衙門的意見豈不更好。羅沙總督說我的話可能很對,可是因爲他恐不能在11 月20日以前到達里斯本,他建議我在他抵達那裡一兩天之後再去。因而給您發去了598號電,補充告您我的住址,“布拉干薩旅館”。
  昨晚我收到您的339號電,今天上午見到羅沙,問他擬在巴黎耽擱多久,您或者會有函電要我轉告他。他說他可能在巴黎的“格蘭德旅館”住到12日或13日,不過不能肯定。我故意提到了我1868年的使命。我說奇怪的是時間已隔了這麼久以後又用某種方式再次着手處理這件事。羅沙總督說,瑪斯的建議不可能接受,而且會激起全國的反感。他說現在的方案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對於中國顯然有利,可是對於葡萄牙是否有利還不那麼淸楚。葡萄牙政府要求雙方都應該有利。我說從您附寄條約草案根據的私人來信看,您預期總理衙門反對葡萄牙佔據拱北。羅沙總督答覆說他認爲這個島嶼對中國毫無用處,而對葡萄牙卻是最爲必需的,以便適當地劃定管轄權界限,並且用拱北作爲一種補償或者交換條件,可以在葡萄牙國內產生良好的心理效果。中國倘若不答應葡萄牙佔據這個島嶼,他擔心目前的談判難免失敗,可能需要許多年纔能解決這問題。我說,在接到您正式訓令和總理衙門的意見之前,進一步談論此事未免過早。羅沙總督說洋藥稅釐並徵專條如沒有澳門的合作就無法實現。香港當局已經明白告訴過他,因此問題是中國究竟願意洋藥稅釐並徵專條立刻就能實現呢?還是願意等候多少年以後纔能實現?
  今晚擬將上述摘要電告;並最遲將在我離倫敦當日再次電告。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17-19頁;《中國海關密檔》,第413-415頁。

Z/275 北京,1886年11月8日

親愛的金登幹:
  適纔拍發340號電。中國政府不肯割讓拱北。除非羅沙肯撤回他的要求,或者中國政府放棄洋藥稅釐並徵專條(但這是不太可能的),使事情仍照從前一樣,我們就要在沒有香港或澳門幫忙的情况下,獨自處理鴉片徵稅工作。如果我們獨自這樣幹,那就要幹得很徹底,而澳門必定會感覺到它的影響的。
  忠實於你的赫德
  《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19頁;《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15頁。

Z/452 倫敦,1886年11月12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11月8日星期一,我收到您給羅沙總督的340號電後用掛號信轉到巴黎給他。您的電報來得正是時候,因爲里斯本報紙已經在那裡開始引起公衆注意這件事了。
  我前信忘記提到,和羅沙先生談話時,我曾說起畢樂現正在里斯本任法國駐葡公使,他可能有礙於我們的事。羅沙先生說考慮到我們過去的關係,萬一談判發生障礙或困難時,他可能有用。我後來想起里斯本是個小地方,我一到那裡就會被人知道,如果能得到朱利安·龐斯福德爵士爲我寫信向英國公使介紹,可能有幫助。因此,給您發去了600號電。本月9日星期二晚,收到了您的回電341號,即“最好這樣辦”(1)。本月10日星期三,《泰晤士報》有一則里斯本電訊提到建議的條約草案,並說中國擬將拱北島的一部份割讓給葡萄牙。今天早晨星期五,倫敦所有報紙都刊載了路透社電訊,說您將充任中國的全權代表締結中葡條約等等。
  ……
  我訂於明晚同內人(作爲我的私人秘書)啓程,經巴黎、馬德里,前往里斯本,預計本月22日或23日星期二或星期三可到達里斯本。估計羅沙先生在20日星期日之前不會抵達里斯本。我曾在巴黎給他去信,詢問他的計劃是否改變。可是由於沒有收到他的回信,我估計他的計劃沒有變動。我想要是他不堅持割讓“拱北”,我們會相處得很好的。關於購買澳門的提議,我會通過其它渠道極爲小心地謹愼行事。
  我將要帶去的參考書中有附有澳門、香港、珠江等地地圖的1874年報告。我在印度事務部也已查閱了一些舊的圖書,以熟悉這塊地方的歷史和狀况。可是在條約的第一款中,應否對“其屬地”一詞作明確規定?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原編者注:
  (1)赫德於1886年11月9日以341號電令金:最好這樣辦,你與官方的接觸越廣泛越好,但務必記住,我們所必須消除的困難是在葡萄牙方面而不是在中國,你切不可要求任何使館對總理衙門施加壓力。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18-420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0頁。

Z/280 北京,1886年12月14日

親愛的金登幹:
  ……
  你的606(?605)電於昨天到達,今天我又發了991號電,還是發往倫敦辦事處,再由柏寧敦郵寄給你。我怕你在里斯本會收到電文不明的電報,因此寧可郵寄慢些,而通過倫敦發給你。邵(1)和曾侯於昨日陛見。曾侯派在總理衙門,因此他現在已是我的上司了。別的不說,我聽說他還要砍我的頭!邵旣然已到,我們的洋藥事務將再次着手。我們本來可以不要香港和澳門的合作,可是爲了避免緝私措施所引起的刺激,我們希望能取得合作。這當然決定於澳門,我現在要里斯本答覆的問題是:如果我替你們獲得條約和良好地位的條款,這夠不夠?你們肯不肯以它作爲交換條件答應我們設立躉船或堆棧和稅務上的必要合作?(我們不能給拱北,也不能停閉關卡!)我已電令你請羅沙告訴大臣(2),我們可將緝私措施實施得如何徹底,這將對澳門如何的不利,我已經強調指出這一事實,即目前的機會可能不會再來:如果失去這一機會,將不會訂立條約,而中國永遠不會承認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
  忠實於你的赫德

  原編者注:
  (1)指邵友濂。
  (2)“大臣”指葡萄牙外交大臣巴羅果美。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30-431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3頁。

Z/454 里斯本,1886年12月14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如果您的993號電是說,“結識葡萄牙的領袖人物,這樣,你可以‘不用’完全依賴總督”,“不用”這兩個詞中都有兩個字母錯了。里斯本是個流言蜚語到處傳播的小地方,在這裡甚至人們腦袋裡的想法似乎也是盡人皆知的。
  11月22日巴黎《辯論報》駐上海記者的通訊,和隨後於11月27日巴黎《時報》發表的關於巨文島、澳門和香港的短文,已在此地引起不小的震動,報紙紛紛要求政府解釋。外國駐葡萄牙使節也向葡萄牙的外交部提出詢問,以後報紙上就發表了一篇半官方的否認(闢謠)。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羅沙先生問過我是否願見外交大臣,甚至暗示說外交大臣願意見我,我想最好還是等候您的訓令到了之後再去見他。
  12月1日星期三,收到了您992號電,其中有9個詞錯了,我叫電報公司重發;由於上海和廈門的電纜中斷,重發的電直到12月7日纔收到。我發現除了兩個詞外,其他錯詞,我都猜對了。第一個詞是“像現在這樣統治澳門”,其中“Macao as”這兩個字發成了Exa Qun,我以爲是Exa Eun=領土;第二個詞是,“永久租賃”,“Perpetual”這個詞發成了Kog,我以爲是Hug=持久的。剛收到電適羅沙先生來訪。我把電文譯出時,他表示極爲驚訝和失望;他說條約內如有“租賃”字樣,是葡萄牙的任何內閣都不敢接受的。這不僅會推翻內閣,甚至可能引起革命。由於不能肯定的幾組詞都非常重要,所以他認爲他最好等電報重發到來後再去見外交大臣。
  12月2日星期四上午,我給了他一份電文的抄本,因爲我已經認出了電報,即:
  “致總督:中國拒絕給與拱北,不過或許訂立條約並給與統治權(?);兩廣總督反對關閉關卡,北京政府除訂立附有授權葡萄牙以不交租金的永久租賃方式統治這片領土(?)的條款的條約外,不肯作更多讓步。”
  羅沙先生說如果他是外交大臣,一定堅持要拱北島。您沒有把總理衙門不肯讓拱北的話早些電告他是個缺憾。因爲他已將全部文件交給外交大臣,並且使外交大臣以爲您已與他商定辦法,祇待總理衙門核准就行了,因此現在使他很爲難,也很難堪。我說您給他的第一電就提明總理衙門正在從長討論。第二電極力勸他撤回關於拱北的要求,顯然現在要拱北已無可能。羅沙先生說祇要有拱北的一部份就可以滿意,這一部份對中國毫無用處。他又說葡萄牙並沒有野心,也並不索取領土,而祇願防止管轄權的糾葛。
  12月3日星期五,羅沙先生說他已見過外交大臣並再次問我是否願意爲您的來電去見他。我答稱最好等候您給我的訓令和重發您上次密電中的有疑問的詞到來後再去。因爲您上次的電報是給他的密電,而不是給我的訓令。
  我看出羅沙先生對於拱北已不十分固執,我認爲應當讓這問題再“泡”一些時間。羅沙先生說外交大臣很表示好意,並且願意用確實方法解決問題,但倘若條約內有租賃等字樣,那是決不會被接受的。
  12月4日星期六,羅沙先生又來訪,我應他之請,給您發去983 號電,即:“除非澳門地位條款能按您8月20日所擬修正稿第一款詞句,葡萄牙政府無能爲力。”我又補充說“等候您的訓令,然後去見外交大臣”。
  12月5日星期日,同羅沙先生進一步會談後,我將他所說的話給您發了982號電,即:
  “如不能給整個拱北,爲何不能給一部份以防止管轄權糾紛。否則,他認爲躉船辦法不可能實現。任何其他替換辦法,都決定於地位條款。報紙已在鼓動公衆輿論。”
  〔這同法國報紙上刊載的評論文章有關。〕我發電前先把電文讀給羅沙先生聽了,電報發出後又給了他一份電報的抄本。
  12月7日星期二,收到了992號電中有疑問的詞的重發;我對羅沙先生說,現在我可以以私人身份去見外交大臣。他安排我在當天下午與大臣會面;會晤後,我發出了981號電。
  外交大臣巴羅果美先生同羅沙先生是老同學,年齡也相仿。他很熱情地接待了我,對我作爲您的代表來此,表示歡迎,而且非常高興。我說本來應當早日前來拜訪閣下,祇是由於天天在等候您的訓令而未成;雖然還沒有接到您的訓令,可是我覺得應當先以私人資格來拜謁。巴羅果美先生說他從羅沙先生那裡知道事情已經進行到如何程度。他表示願意與中國達成諒解,保障中國稅收,從而確保睦鄰關係。但根本問題在於澳門的地位,這一點外交部和內閣都認爲極關重要。然後他們希望因澳門四周水面而引起的管轄權糾紛能夠從此永遠結束。正是爲了這個目的和爲了能有效合作以保障中國稅收,他們纔要求拱北或在澳門對面的拱北的一部份。我說從您致羅沙先生的電報內,已可以明白看出割讓拱北是辦不到的。至於地位條款,除了您給羅沙先生的前一封電報內所說的以外,中國朝廷恐怕不會再多答應甚麼。外交大臣提到里斯本的報紙輿論,我以中國方面也有御史的彈劾和公論作答。
  我問羅沙是否將十八年前我與德·瑪斯代表團的關係告訴外交大臣。他說“沒有”,他以爲此事是“一件很微妙的事情”(我們是用法語談話的)。外交大臣說葡萄牙曾與中國談判過很多次,但是都沒有結果,希望這次能成。我答覆說我也希望如此。因此,我電告您說外交大臣表示好意,態度和藹。
  ……
  電報中我有一注明機密的注意:我認爲您現在可以把對拱北的要求降低到最小程度等等。
  ……
  剛才羅沙在去外交部途中來找我,看見我正在給您寫信,就要求我在信內請您設法依照您在澳門和他商定的辦法解決問題,求您勸中國政府對於澳門對面那一部份的拱北島作某些讓步。他相信如果中國方面肯這樣辦,葡萄牙政府就能立刻順利解決徵稅合作問題。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中國海關和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4-26頁;《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32-436頁。

Z/281 北京,1886年12月22日

親愛的金登幹:
  你自里斯本發來的980和979號電剛收到。在這事情中,葡萄牙政府的舉動正像人們所希望的那樣好。曾侯已到總理衙門,說起話來噪音很大。我在總理衙門一提澳門,他當着我面劈頭第一句就嚷,“他們要的價錢太大”(他們要的價錢——拱北或地位——太大)。我當時正和一位職位比他高的總理衙門大臣談話,照理他應當稍等一下,但是他卻很粗魯地插嘴,搶着議論一番。這次會議延長了三個鐘頭,有六位總理衙門大臣和同等數目的章京在座,大臣中有兩位中堂,兩位軍機。曾侯就一直這樣大聲說下去,粗暴地斥責別人,把一切都抓在自己手裡。他的神氣和口吻彷彿是:“現在有我在這裡,這件事應當由我來辦。我懂,你不懂。我來辦,不許你辦。”他雖然對我很客氣(例如我是他第一個拜訪的人),可是派頭竟像他已做了我的多年上司似的!我很沉默,也覺得很有趣,特別是旁人對他的話,不過是當作一陣耳邊風。他本來可以大有作爲,並且有可能升得很高,但是一開頭就用錯了方法。三個月後他會一事無成。如果他肯謙虛安靜三年他或許會眞正取得進展。回到正事上來,我想他的看法對於總理衙門關於澳門的態度不會有多大影響,但是自我離開澳門以後,總理衙門已經往後退縮了不少。而且傾向於儘量少作讓步。我簡直不能預料總理衙門會怎麼辦,因此我也不再寫甚麼了。
  你從我的343和344號電中可以看到,我正爲洋藥稅釐併徵和防止鴉片走私而工作。明年2月1日起,我將接管香港和澳門四周的關卡,也就是所謂封鎖港澳的關卡。如有必要,我就叫他們,特別是澳門,曉得這些關卡的厲害。本月19日,我恰恰做好準備工作,20 日總理衙門決定不必等待香港和澳門,而徑自進行。我現在忙得透不過氣來,要擬訂指令,按排倉庫、小火輪等,一切都要在2月1日以前做好,我擔心這要使我在中國再過一年。
  ……
  忠於你的赫德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38-440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8-29頁。

二、中葡草約的擬訂



Z/456 里斯本,1886年聖誕節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12月19日星期日,我與外交大臣巴羅果美的談話,大意如下:
  外交大臣說明羅沙先生已將您上次來電(991號)的意思告訴了他以後,問我有甚麼新的消息。
  我按照您來電所提中國方面的意見,將事情解釋給他聽,我說一提管轄權,就會引起中國在一個微妙問題上的敏感。割讓拱北的任何一部份都是不可能的。現在情况旣是這樣,葡萄牙願意錯過這個簽訂附有地位條款的條約的機會嗎?
  外交大臣說他極願兩國都滿意地解決這一問題。他以爲如將澳門對面,一向經葡萄牙佔據,並認爲是澳門屬地一部份的拱北,包括在附屬地之內,他個人就可以滿意。這樣就可以沒有割讓土地的意思而僅是維持現狀。如果這一點能辦到,您與羅沙先生議定的整個辦法經議會批准後即可付諸實施,因爲這樣的問題必須經內閣會議討論。他說由於此間政黨的情緒,設躉船辦法是件極其困難的事,特別是因爲香港已明白拒絕了躉船辦法,而公衆眼中,又看不到像羅沙所曾經提出,並且是以爲可以到手的那種對實行躉船辦法的補償利益。
  我說中國認爲條約和地位條款已足夠作爲徵稅上有效合作的報償。葡萄牙旣然在這件事上答應了中國的要求,中葡兩國的關係必定可以成爲最友好的。我提到巴麥尊勛爵爲支持這種徵稅合作而引證的先例,以及英國和葡萄牙都有爲中國防止走私漏稅的義務,外交大臣答覆說,他認爲他們在道義上有責任使中國的稅收不致因爲他們在澳門而有所損失,但是爲了使他們的合作能夠有效,就必須把澳門對面的拱北沿岸地帶包括在澳門附屬地之內。
  我答覆說,顯然北京方面認爲這不必要。躉船辦法試行之後,如經驗證明有此必要,那時可以要求實行這個補救辦法。
  外交大臣說在您最近的一封來電內未提關卡,兩廣總督反對停閉這些關卡。
  我表示意見說,如果葡萄牙能夠答應以躉船作爲徵稅上的有效合作,而總理衙門也覈准羅沙先生所擬條約草案內的躉船或堆棧的辦法,停閉關卡是自然的後果。但是在這種問題上不容弄錯,如果在任何問題上存在疑問,最好是發電查明。
  外交大臣很同意我的意見,即有疑問的地方都應當弄個淸楚,例如葡萄牙對澳門四周水面的管轄權等。
  我說根據游記和其他可靠的材料,中國似乎僅祇指定拱北島上某一小塊土地作爲一位那撤勒敎會牧師的墓地。中國從來未曾在條約內將任何土地放棄給葡萄牙,因此中國保留了她作爲土地原主的一切權利。
  外交大臣說葡萄牙佔據這片地方在三個世紀以上,已爲中國所默許,並爲文明世界所承認。葡萄牙的管轄權,已按照慣例建立,不容爭論。而且葡萄牙的官書記錄,也與我所說的不同。
  我說,我認爲最好不談管轄權和過去的歷史,但是條約草案的第15款提出了全部問題。
  外交大臣似乎認爲如果不是這樣明顯地提到拱北,也許可以好些。因此,他想要建議取消第十五款,而代之以規定澳門的附屬地,包括澳門對岸按照慣例認爲是澳門附屬地的那一部份拱北地方的另一條款。他認爲這樣辦,就可以將爲了設立躉船和稅收上的有效合作而必須提出的關於澳門的要求,減到最低限度。
  我說如果沒有絕對必要,您決不會用這樣強烈的字句提出個人意見和警告,而我也不能向他隱瞞我自己的看法,即他的建議是不會被接受的。
  外交大臣說中葡兩國應當彼此考慮到對方的困難,互作讓步,以求達成無損於國家榮譽和民族感情的諒解。他說他已從畢樂那裡得悉我在巴黎作出過巨大貢獻,他很高興您又將現在的任務交給我。他知道我當然爲我服務的國家盡力辦事,但同時也希望我將他們在此地所遭遇的困難向您轉達,以求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辦法。
  我說將他的意見如實地反映給您是我的職責;我擬請羅沙先生相助,將外交大臣的意見歸納成一個電報,由羅沙先生交大臣看過後再發出。這樣,我可以保證電文中包括了我們密談後他要我轉達他答覆您來電(991號)的意見。
  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羅沙先生見過大臣後來訪。我向他叙述了昨日的談話經過。他說外交大臣的話都是事先和他商量好的。我和他一同草擬了980號電稿,並請他在交給外交大臣時說明我打算在電內用“外交大臣在密談之後說……”或者“與外交大臣密談之後代他發電……”的措辭。
  羅沙先生將電稿拿了回來並說外交大臣贊成第二種說法,我當即按照他的意思拍發980號電。
  羅沙先生認爲要是我能以我自己的名義電告您,說由於葡萄牙議會明年1月開會,最好早作決定,這就更好。於是,給您發了979 號電,說明(1)外交大臣和總督(他們是老同學)都願意在符合中葡兩國榮譽下解決問題(表明他們是密友而且在一起工作);(2)外交大臣認爲爲了躉船辦法,而將關於拱北的要求減到最低限度(表明沒有拱北,可能另有別的辦法);(3)外國報紙從中國發出的關於中國對港澳意圖的報導,已激動了此間的輿論,並且引起了外交人士向葡萄牙外交部提出而使內閣感到困惱的詢問(說明您在歐洲可能有敵人在同您在中國的敵人配合行動);(4)葡萄牙議會將於明年1月開會,料將對政府提出責問,改組或解散內閣都是可能的,因此迅速決定或解決是可取的(說明內閣要對目前的謠傳作出解釋,現在執政的自由黨內閣有意於解決問題,而保守黨內閣可能不這樣,或許會反對躉船辦法);(5)郵信需要四天多,最好經蘇伊士電發里斯本。〔今天是星期六,是聖誕節,我還沒有收到星期一寄來的信件,去馬德里的火車可能由於比利牛斯山脈下雪而受阻,而馬德里至里斯本的火車,24小時中祇有一次。〕〔因此,我要在今天將此信寄出。〕
  12月22日星期三晚,我給您發了978號電,說英國公使來訪並盤問我,我答覆說“沒有接到正式訓令,祇有私人接觸”。我還電告說我的身份“不明”,處境很困難——使用了德·布洛威兹應用於我的巴黎進程中的詞,這你可能還記得。可是,在巴黎,沉默不語就可以不爲人們注目。巴黎地方大,我又很熟,我可以處在隱蔽地方不爲人所見到。而里斯本則與此相反,我是個陌生人,這裡是個小地方,一般人很好奇,他們已知道我爲了中國的事情而來到這裡。我的行動和與我接觸的人,都逃不過傳播新聞的人的耳目。
  朱利安·龐斯福德爵士的介紹信內提到即將開始的談判,請英國駐葡公使給我以協助和便利,這使我在某種程度上很爲難,因爲我不知道英國外交部究竟是否願意葡萄牙答應躉船辦法。英國公使彼得先生問我已取得何種進展?中國和葡萄牙要求甚麼?談判遲緩是否因爲在此地發生了阻礙?澳門方面是否另有談判?我的身份是甚麼?誰給我的訓令?等等,我把他的問題全部搪塞過去。我說當初向朱利安·龐斯福德爵士要介紹信時,祇告訴他我奉命到里斯本去辦一件特別任務,須在那裡等候訓令。但是直到現在爲止還沒有收到正式指示,在此僅作了些私人接觸。就我所知,澳門方面並沒有甚麼談判在進行。我現在的身份,與我在巴黎進行和平談判並與畢樂簽訂和平草約時的身份相同,我是奉您的命令行事的。
  彼得先生說關於在澳門的談判他並不是指“現在”,而是指今年。我說您曾從香港到澳門和澳門當局商談過洋藥稅釐併徵專條和採取防止從香港澳門鴉片走私的措施,這些措施牽涉到澳門的地位。兩國政府迄今尙未作出決定,我也不知道將來會作出甚麼樣的決定。〔談話中,我對他簡要地介紹了總稅務司署的歷史和您在中國的工作;談到您的影響導致了巴黎談判時,我說成功的兩個要素是“沉默寡言和眞誠相待”!〕
  羅沙先生也問到我的身份(見Z/453號信),並問我應當怎樣向外交大臣介紹。我說我是作爲中國總稅務司赫德爵士派的代表,我並向他解釋法國總理茹費理先生就曾按此身份接見了我。可是,羅沙先生似乎認爲我在此沒有接到正式訓令已使我和他處於尷尬和“丟臉”的地位(用他自己的詞)。我說您的密電已表明因爲總理衙門方面有困難,造成了耽擱,這是無可奈何的。
  報紙上的報導和外交人士的詢問已使我目前無法與“葡萄牙的領袖人物結識”,否則我所說的話也許會被人誤解和歪曲而使總督和外交大臣反對我。再者,總督由於外交大臣的影響,已經對他的要求作了相當大的退讓。顯然他們二人都願盡力使事情悄悄而迅速地解決(如果可以解決的話)。在某種程度內我可以說是在暗中工作,因爲我不知道您在香港和澳門所做的一切,也不知道9月間您與香港簽訂的辦法是甚麼。羅沙先生的公文包內雖然有一大堆您給他的信件,但他祇給我看了一份,叫我讀的是您對擬議的條約原稿第一款所提出的修正本。
  現在我在等候您對我986和979號電的覆電,這兩封電報一定在途中錯過了三封來電,柏寧敦電告我說上星期二和星期三他寄來了這三封電報。我希望我們會一切順利!我知道曾侯已被任命爲總理衙門大臣。他的外事經歷會使他晉升呢,還是降級呢?
  布魯克·布思比爵士(使館二秘)現住在這家旅館裡,公使已叫他同我結識。看來他是個沉默安靜的人,身材魁梧,但不聰明,他是里斯本個子最高的人!他曾在布魯塞爾呆過,去年冬天他還在那裡見過尊夫人。從布魯塞爾來到這裡,他稱里斯本爲一座“墳墓”。里斯本非常單調,沉悶,可是安靜對我非常適合,我睡得很香甜。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40-445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29-32頁。

Z/460 里斯本,1887年1月11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1月6日星期四下午,收到了您對我980號電的重要回電989 號(1)
  ——羅沙先生得悉來電內容以後說:“完了”,沒法接受這樣的條件。他後悔不應該向您提這件事。他說如果早知事情會發展到現在這樣,寧可不和您談此事,而談別的。
  ——我說您在與總理衙門會商以前,自然沒法知道自己的行動會有甚麼效果。我引用您到北京以後來信所說的話。您所有的來電也說明反對割讓拱北和承認澳門地位的力量在不斷增加。
  ——他說現在不過是回到當初您和他開始着手辦理此事的地方。費了時間和力氣,得不償失,而另一方面卻在公私方面給他造成了不少損失。今天是節日,外交大臣正同其家人團聚,他不想讓這一壞消息影響了外交大臣的歡樂。所以他擬於明早去見外交大臣,請他指定時間同我會面。
  1月7日星期五上午,羅沙先生來說外交大臣於一點鐘同我會面,又說他聽到電報內容後,對於談判採取的這種倒退的(蟹一樣的)奇怪作法,極爲不安,對提出了希望和允諾之後的突然改變,他感到不理解。
  ——我見到外交大臣後,他立刻向我表示失望和詫異。他說這種“倒退式”的談判使他在同僚中處於極爲難的地位,因爲閣員們都已經知道借助於您的力量,對條約和地位條款已經提出的建議。在將此事提交星期三或星期四召開的內閣會議以前,他不能自擔責任答覆您的來電。他個人認爲內閣會議不會接受現在提出的談判基礎。議會、報紙和公衆都已知道即將與中國簽訂一項附有關於澳門地位條款的條約。如果接受不提及澳門的條約,必定會引起大家反對現內閣而使它倒台。
  ——我說從您的來電中可明白看出您在北京已遇到了困難。反對您原來提出的有利於葡萄牙的建議的力量越來越大,因此您才急於勸他接受現在提出的辦法結束談判,這樣至少可以使中國承認澳門,而這是它以前一直拒絕的。
  ——外交大臣說不明白一個不提澳門的條約,怎麼能保證承認澳門。
  ——我回答說中國答應與葡萄牙簽訂條約,這件事本身就已確認了澳門的現狀。外交大臣承認那也許是一種間接的承認,但是在您與總督會商之後,又通過我作了進一步的接觸,這種承認會在此間造成相反的印象,以爲不提澳門的意義就是表示拒絕承認。
  ——我說他可以相信您的保證,現在提出的辦法,確可表示中國業已承認。
  ——外交大臣說他的提案意在表明儘管這裡有人反對,他仍愿用躉船或堆棧辦法給中國以她所需要的“有效徵稅合作”,因此他撤回要求拱北,而僅以維持現狀爲滿足。
  在這種情况下,他沒有料想到他的提案會得到否定的答覆。他不明白“徵稅合作”現在所指的是甚麼?他認爲已不可能是您原來與羅沙商定並提出的那種合作。您前電內勸葡萄牙接受的“徵稅合作”究竟指甚麼?中國現在提出以不附澳門地位條款的通商條約來換取的“徵稅合作”又指甚麼?有了這種合作是否就可停閉澳門周圍的關卡?
  ——我答覆說,除了閣下已經知道的您來電中談及的以外,我沒法另外判斷“徵稅合作”的意義究竟指的是甚麼。我認定您的意思就是指原來的方案,但除掉拱北,並對某些實施細節修正而已。
  ——外交大臣提到所謂“正式割讓土地”時說,他並沒有要求中國正式割讓任何土地。您和總督草擬的地位條款,業經他本人和他的同僚們同意,這個條款並不構成正式割讓土地。
  ——我說想必是指他所提規定澳門附屬地的條款,這條款看來是正式割讓土地。
  ——可是,外交大臣說,澳門附屬地的定義原來赫德爵士認爲是有必要在地位條款的說明中提出的(他記得這一條款,但原稿恰巧不在他手邊,無法查對。羅沙先生後來曾拿給我看)。
  ——我告訴外交大臣,他如不肯接受現在提出的辦法,必導致北京方面的反對程度日益增加,而使您也沒有辦法。我讓他看了您的990號電。
  ——外交大臣說旣然這樣,那麼事情就祇好照現狀維持下去,反正不會比現在更壞,已經就這樣地過了很久,以後當然還可以繼續得更久。中國會用武力將葡萄牙驅出澳門是一種假設,他決不會這樣想,否則對中國是不公平的。他又說葡萄牙根據習慣和傳統的權利佔據澳門。這是一種比條約或武力征服更強有力、更公允的權利。這是友好的佔據,而征服和根據條約的佔據則是強暴的。
  ——我問外交大臣,在內閣開會以前,我是否可電告您一些消息。
  ——他答稱未與同僚商議不便答覆,也不能獨自負起任何責任。
  ——我說如他准許,我擬給您發一封不致使他爲難的短電,發電前我可以先請羅沙先生交給他看。
  ——外交大臣同意,我們帶着失望的神情相互握手而別。
  在另一間屋子裡等候我的羅沙先生和我一同回到了旅館。我草擬了975號電,羅沙先生帶去交給了外交大臣,他看後表示同意。當天的晚些時候,我接着給您發去密電974號。
  1月8日星期六,羅沙先生提到了傳送電報的遲延,甚至暗示說這可能是有意的:“是赫德爵士的隨心所欲的舉動。”我對他解釋說事情並非如此,因此,我給您發去了973號電。
  1月10日星期一,我與羅沙先生討論“徵稅合作”的意義。他個人認爲有效的徵稅合作並不需要“躉船”。由葡萄牙立法禁止走私,規定進出口輪船需將所載鴉片在艙單上報明就可以達到目的。另外也可以在拱北設立陸上堆棧而不要水上躉船。但這祇是他個人的意見。外交大臣曾經想要(以爲這是中國的意願)在維持澳門附屬地現狀,停閉澳門四周關卡的條件下,按洋藥稅厘並徵專條的規定實施躉船辦法。他預期您給大臣的答覆可以說明這就是您所要的“有效徵稅合作”,如果不是,究竟要哪一種合作。因爲他們願意不提躉船和拱北而盡可能給予其他方式的合作(我已在無編號密電中電告您)。
  我說電報中可能有誤解和錯誤的地方:一封電報中的一或兩個電碼錯誤也許會改變了整個電報的原意,例如,如果將“現狀”一詞譯爲“地位”,那就可能用另一種意義來解釋外交大臣的提議。
  因此,我當着羅沙先生的面起草了972號電。他同我共同起草,就像戈可當過去所做的那樣。
  今天,1月11日星期二,我又見到羅沙先生。他已同海軍大臣和另外一兩位大臣談過。他們都不相信中國有誠意,認爲目前的談判不會有結果。原來提出過的方案忽然又變了掛,因此對您的影響也不免懷疑。他們認爲您不應該輕易地提建議。除非您確信總理衙門會接受該建議。澳門方面也以爲條約早已由您和總督商議妥當了。《泰晤士報》的記者也認爲停止談判還爲時未晚。
  我說巴黎談判期間,也發生過這樣的懷疑,我的最大的困難是使法國人相信中國政府的誠意,而最後終於證明了中國的眞誠。如果您將這件事情管到底,事情也會是這樣的。
  羅沙先生說,整個事情對他來說就像是做了一個夢。而對我來說,我並沒有夢見此事,而是此事叫我睡不着覺,使我像一隻熱鍋上的螞蟻。我曾經懷疑過您的歐洲敵手和在中國的敵手共同對付您,現在證明這是事實。曾侯的文章讀起來很好:我把它叫作聰明的“吹捧”,霍金司則稱之爲“吹牛”。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原編者注:
  (1)1月6日,赫德於989新字號電內答覆:澳門地位條款,祇能在下述三種方式中擇一辦理:1.完全不提澳門〔地位——編者〕,如此則可任令一切照舊,葡萄牙得到條約,中國得到徵稅合作;2.中國同意永久租給葡萄牙,以香山縣境內(澳門原爲中國香山縣轄地——編者)經葡萄牙佔據,通稱爲澳門的那片土地,不收租金,並且還答應葡萄牙可以像以往一樣治理這地方;3.中國答應葡萄牙可以像以前一樣治理澳門,但澳門原來係中國的,澳門必須每年向北京進貢關平銀五百兩。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56-461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37-40頁。

Z/461 里斯本,1887年1月17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1月11日我於寄發Z/460號信後,續發971號電,次晨又發一“無編號”電,告知外交大臣的情緒。我惟恐答覆不當,使談判突然中斷,我以前發去的970號電,部份是爲了避免這樣一種答覆而發出的。“泡”似乎是應付此地的最好方法,但是海綿現在已經飽和了,水不久就要流出來的。
  1月13日星期四,收到了您的988號電,可是,有幾個詞難以理解,羅沙先生認爲最好等重發到來後,再去見外交大臣。因此,我給您發去了970號電,並補充說英國駐里斯本公使已去倫敦。當天的晚些時候,我又發去969號密電,詢問澳門的界線是否如1874年廣州貿易報告中所列載的地圖D那樣,羅沙先生看到過這張地圖,或許認爲這是官方地圖,還問及如果給予徵稅合作,外國關卡是否對澳門不便。因爲,羅沙先生說這些關卡一定對澳門不便。我在電報中也提到了畢樂先生、外交大臣和總督三個人都否認《泰晤士報》記者隱約談到的法國同葡萄牙曾就戰時的澳門進行過談判。我觀察到989號電的辦法是不受歡迎的,談判受到了“懷疑”,而更好的詞可能是“不受信任”。可是,密碼中又沒有此詞。
  1月14日星期五,收到了您的987和986號電。羅沙先生仔細閱讀了987號電後說,987號電雖可爲談判提供一個基礎,而986號電卻又把它打消了,他不明白這是甚麼道理。他擬仔細考慮後於次日晨再去見外交大臣。我於968號電中說已收到發來的二電,並說“預料星期三內閣討論”,我說您的986號和987號電的結尾證實了我的言詞(總的來說)。(同羅沙先生和外交大臣會談時,我經常使用“實質和表面”或“實際和形式”的論點。)我還說畢樂先生曾告訴外交大臣,茹費理先生和佛萊新訥先生是多麼信任您和我。
  本月15日星期六,收到了您985號電,說已收到我的971號電。羅沙總督已見過外交大臣,大臣約我16日往見。羅沙說外交大臣對於事情的變化,簡直不能“滿意”,認爲這事“已整個完了”。
  本月16日星期日晨,英國駐葡萄牙代辦喬治·朋漢爵士來找我。他說奉英國外交部之命探詢中葡兩國是否已經商定辦法。他問我是否可以讓他知道談判究竟已經進行得怎樣了。我答稱現在我處於一個很微妙而爲難的地位,目前談判僅限於通過您的調停而秘密接觸,未經您准許和葡萄牙外交大臣同意,我不能洩露內容。喬治·朋漢爵士說祇要有話答覆英國外交部就行了,並提到了我收到的介紹信。我說他可以向英國外交部報告,秘密接觸仍在繼續進行之中,現在還沒有商妥任何辦法。我立即給您發去967號電,說過一會兒我就去見外交大臣。在上星期三的內閣會議上,外交大臣沒有提出此事,他在等候您的消息。988號電的重發還沒有收到(雖然還沒收到,不過已經無關緊要:我們看懂了電文的意思)。
  我同外交大臣進行了一次長談。我從您的338號電談起,縱論了談判全部經過。我指出您是以他們的朋友和顧問身份行事的。您曾經警告過他們,並勸他們“接受”,以免太晚。我認爲總督的第一封電報(見我604號)造成了不好的印象,迫使您不得不有所舉動,而使事態激化。考慮到這種情况,我有意地補充說了我在983號電中所說的話,即我在“等候指示,以備往見外交大臣。”今天的中國已經不是以前的中國,甚至於不是幾個月以前的中國。人們如果僅憑前幾年在中國的經驗,現在祇能造成錯誤。〔注意:葡萄牙的現任陸軍大臣是前任澳門總督。他不信任目前進行的談判,並說此談判不過是一種“具有中國藝術風格的物品”!〕我指出外交大臣現在是通過您而與總理衙門接觸,這和澳門總督與兩廣總督之間的地方性接觸完全不同。總督想知道澳門合作以後,中國可以得到多少稅款。我認爲這是超出問題範圍的事;問題不在於數目多少,而在於原則:這涉及中國的主權。中國決不允許它的稅收被人偸漏。我還提到了中英天津條約第46款的規定。
  外交大臣說他希望制止澳門的走私——“改變”澳門的走私舊習是他們道義上的責任,不過澳門地位是最關重要的問題。如果中國用“租賃”字樣的意圖祇是想防止葡萄牙將澳門讓給第三個國家,那麼他願意聲明葡萄牙從來未作此想,今後也決不作此想,並願照這個意思在地位條款內加進一項規定。但是,在星期四內閣會議討論之前,他對此問題不能作任何肯定的答覆。我請他早日召開內閣會議,因爲我已電告您說,此事將於星期三內閣會議上討論。他說星期三已不可能,不過他將在星期二召開會議,希望能在星期三答覆我。我問他現在有無消息要我電告您;他說我可以電告說他希望兩國的良好感情可能會解決這一問題。於是,我給您發去了966號電,並詢問外交大臣提及的香港辦法。他問我這是否足夠時,我回答說,“根據您的來電,這不夠。”
  這樣,結東了?此回合的會談!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注意:應當補充說明的是,在會談中,外交大臣說凡是知道這件事的人都認爲不能接受您的989號電的辦法,對於談判的“倒退”也不理解。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62-465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42-44頁。

Z/463 倫敦(1),1887年1月31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1月25日星期二,我與外交大臣又作了一次長談。
  ——外交大臣說談判並沒有好轉,反而是在惡化。內閣會議提出提案以後,再交換個人意見,他擔心祇能在北京和里斯本使事情更趨複雜。他再三說我自然已盡力遵照您給我的指示貫徹中國的意圖,而內閣提案所答應給的已比您與總督原來磋商的多出許多了,但是自從按您與總督磋商的開始談判以來,此間的談判反而一直在走下坡路。今天答應的,明天就許削減,他擔心照這樣下去,談判必定一無結果。儘管這樣,他仍認爲我奉命來此地的目的,是爲了達成協議,或者取得解決辦法。他和總督兩人費了極大力氣,纔使內閣會議提出提案。他深信內閣一定反對繼續設立關卡。這事業經充分討論,而曾擔任過前任澳門總督並在這裡具有一定影響的陸軍大臣強烈反對關卡,而內閣會議可能傾向於讓事情維持原狀。
  ——我暗示局勢也可能比現在更壞。由於中國即將採取徹底緝私措施後,民船貿易可能完全撇開澳門。我說曾收到您的其它電報;令我探詢購買巡船價格,以增強現在已經是很雄偉的緝私艦艇力量,用在南海海岸巡邏。
  ——外交大臣又說中國可以用強力扼殺澳門,或者使澳門饑餓。但是他認爲這是一個不可能的假設,因爲中國已進入文明國家之列,它雖然沒有與葡萄牙立約,但對葡萄牙由於習慣和傳統而得來的權利,它過去完全承認,將來也會完全承認的。
  ——我說從您最近來電看,您擔心總理衙門不會接受葡萄牙內閣的提案,但您相信如果外交大臣同意您的細小修改,他們就可接受。您的來電表明您是怎樣地願意達成協議。
  ——外交大臣答稱要求修改的各點,決不能說是細小的,而是恰恰相反。他確信如不停閉關卡而使公衆和議會皆大滿意,內閣是不會允設躉船的。他們必須考慮澳門和此地的輿論影響,外界一定會強烈反對,而現任內閣和政府是經受不住的。
  ——我說關卡將在總稅務司的管轄下造成新的局面。而且您曾說過這些關卡也許是暫時的,如果其他條款能夠圓滿發生作用,關卡或可停閉。
  ——外交大臣說這祇是您的個人意見。如果您不再爲中國服務,此事就不能肯定實現。
  ——我說您向來說話有根據,如沒有把握是決不會這樣講的。我向他講了您同茹費理先生是怎樣以這種方式交換意見的。
  ——外交大臣說未與內閣會商前不能徑自答覆。但他相信我,說如果我認爲把他的個人意見電告您是可取的,我可以發電。
  ——我答覆說在現在情形下,最好還是電告您,但是我自然不能預料會發生甚麼效果。注意:(從外交大臣和總督所說的來看,我深覺此事如現在提交內閣會議,他們定會拒絕修改,因此最好是再拖一些時間。外交大臣有意辦好此事,而總督也支持他。他的個人意見無論如何也比內閣會議的意見對我們更有利。他雖然說不一定要受個人意見的約束,但在內閣會議中必會爲自己的意見辯護。)
  ——外交大臣說他認爲第一基礎的第三款可能同意修正,但這樣的修正祇是使停閉澳門四周關卡的事顯得更公平合理和必要,因此第四款也就不能再修正。
  ——我提出您關於關卡的說明,並問他是否可按此意思修正,因爲中國可能已經批准某種方案而必須暫時保留關卡。如果葡萄牙所提供的徵稅合作施行後的經驗證明這些關卡並非必要,即將予以停閉。
  ——外交大臣答覆說,就一切經過情形看,他認爲像這樣的修正一定不會爲內閣會議接受。
  ——我試提了一些修正方案。我說無論如何,修正總比不修正強,例如可以說:葡萄牙決意對徵稅進行有效合作,如經驗證明有採取進一步措施的必要,兩國政府可以對措施進行協商。
  ——外交大臣不喜歡這種辦法。他問兩國政府怎樣纔能對措施達成協議,可能會重演兩廣總督和澳門總督的口舌爭執。
  ——我說,“兩國建立外交關係之後就不會這樣”。
  ——外交大臣說我的話很公允。他經過一番攷慮之後說他認爲可以照這個意思修正。談到第二基礎和擬增加的第三款時,他說第二款原是內閣會議提出的,假定凡香港已經同意辦的,澳門也都可以照辦。但是他們不知道香港所同意辦的究竟是甚麼,他也不懂增加第三款與徵稅合作有甚麼關係。
  ——我說我也不知道香港協議的辦法是甚麼。您曾說增加的第三款有利於中國民船,同樣的辦法也將在香港施行。
  ——對此,外交大臣說“同樣辦法”恐怕不是指由總稅務司委派稅務司駐在香港吧。
  我當着外交大臣的面草擬了959號電,部份內容是由他口授,我把他的意見盡可能明白而確切地譯爲英文(雖然他英語講得不流利,但非常通曉)。他將稿子反覆看了幾次,並囑我發電後抄送一份副本給他。隨後,我依他所囑做了。
  我又發了958號密電,補充說明外交大臣讓我自己決定是否將他的個人意見電告您,經他同意,我給您發了電;外交大臣和總督費盡力氣才使內閣會議作出提議案,外交大臣認爲如不相應停閉關卡以使公衆和議會皆大滿意,躉船辦法是不可能實現的。
  我在草擬電報時,羅沙先生來了。他說他不理解爲甚麼躉船一定要完全由稅務司單獨管理,這祇會引起無數糾紛,結果是躉船上除了澳門包攬鴉片公司所需用的以外,不會有別的鴉片。他也不懂躉船——堆棧辦法一經實行,關卡有甚麼用處和好處。從有效徵稅合作這一觀點來看這件事情,他認爲躉船應該在葡萄牙的管轄之下,附有由稅務司管理的中國鴉片處,這樣澳門的理船廳可以和稅務司更爲有效地合作。
  我答覆說,您作爲總稅務司自然對此事知道得最淸楚,我不便多所表示。但我以爲陸上堆棧是與躉船不同的另外一種辦法,那是顯然可見的。
  他請我把他的意見電告您,並問您躉船辦法實施以後,關卡還有甚麼好處。
  我說我認爲他最好先去見外交大臣。
  他回答說沒有必要。
  於是,我對他說,最好他親自把要我告您的電文寫出來,並使外交大臣知道我已應他之請發了此電。
  他照辦以後,我給您發去957號電。
  注意:(我認爲這樣做更好,因爲這可以把總督的意見告知您,他需要消息作爲他行動的參考。他強烈反對繼續保留關卡,您可攷慮爲了保留關卡應說些甚麼理由。我同總督坦率而友好地共事,對他的言行,我都仔細捉摸。對他沒有預見到北京方面事情的進展而極爲沮喪,我個人深表同情。我曾正式地極力叫他接受您提出的建議,並以朋友身份說明以您過去的經歷和對目前情况的了解所預見到的將來的危險。要是我不依他所說而發此電,他的沮喪心情會轉化爲憤恨,這樣,他不但不像以往那樣幫助我們,反而會成爲我們的死敵。)
  1月28日星期五傍晚,正要去同英駐葡代辦喬治·朋漢爵士吃晚飯時,收到了您的981號電。起初,它使我迷惑不解,可是入睡前認真思攷後,從“字裡行間”,我體會到了其含義。
  1月29日星期六晨,我給外交大臣寫了一封便函,告知他我收到了您的來電說接到我最近的去電,並要求盡快約期會晤。
  外交大臣答覆下午四時在外交部談話,而我又給他寫了一信(附上抄本)。
  在此期間,羅沙總督於見過大臣之後來找我。我向他說明自己的意見並敦促他今日從內閣會議方面取得確實答覆。我說這是一場關係重大的談判,並非祇是私人交換意見。我認爲您沒有對外交大臣的個人意見表示意見,也沒有答覆總督的問題是有意義的。樞密院會議如果肯答應在各關卡經證明並無必要應即停止的諒解下,由總稅務司管理,或者可以解決這困難。
  他說他深信如不停閉關卡,內閣會議決不會答應躉船,也不會採納您的修正。他所能辦到的祇有提議採用陸上堆棧,但這也不一定成功,因爲反對力量是那樣的強大。
  將近五點時,我才見到外交大臣。我到達外交部時,畢樂先生在樓梯上遇到了我。大約四時半時,喬治·朋漢爵士同外交大臣會晤後出來,對我說他談論了南非。隨後又有兩位大臣(我想是)同巴羅果美先生會談後從屋裡走出。這時巴羅果美先生派他的私人秘書帶話說,很抱歉,由於這些事先沒有約好的會見而使我等候。
  我見到外交大臣時,他說他可以立刻把內閣會議的決定告我。他照着他手中的文件把決定讀給我聽。我一直默不作聲,祇是輕輕地法國式地聳了聳肩膀,搖了搖頭。
  外交大臣問:“你的意見如何?”
  我答覆說這決議是不會被接受的,並且也沒有證實大臣閣下的個人意見。
  他表示傳達他的個人意見是錯誤的,但是他交我傳達時原曾說明那祇是個人意見,是否値得傳達,由我自行酌定,他不受這些意見的約束。
  我答覆說,我發電報告他的個人意見時,怕您以爲那是由我自己拍發的,外交大臣並不知道,因此續發一電,說明外交大臣曾表示他的個人意見是否値得傳達,我可自行酌定。因此我已經自己負起責任,我相信這樣做並沒有可使外交大臣懊悔的理由。
  他說:“好吧,你的個人意見如何?赫德爵士來電內的‘我擔心’怎樣怎樣,‘我相信”怎樣怎樣,‘我提議’怎樣怎樣,也都是些個人意見。”
  我答覆說,您用這種詞句時,是有根據的。當初茹費理先生以法國總理兼外交部長的身份,也曾用過這樣的詞句。
  他說他的地位不能和茹費理先生比,也不能照茹費理先生的方式答覆。
  我指出內閣會議的決定說“澳門四周關卡必須停閉”,也沒有附加任何關於葡萄牙決意在徵稅上進行有效合作,或者如有必要採取進一步措施時,兩國政府要進行協商等等的話。我說“必須”字樣放在這樣一件決議內有專斷和強制意味,可能給人不良“印象”。
  外交大臣說決議的措辭可以在不變動原來意義的情况下加以修正。他認爲可以加進葡萄牙決意給予有效徵稅合作等字句。內閣會議雖然不贊成加,但是他們曾經准許這些增加的字句作爲他表示的“個人意見”。
  注意:(事實上,從外交大臣的言談話語中,我看出,要是我不把外交大臣的“個人意見”電告您,內閣會議也許不會同意目前這一決議。)
  同外交大臣會晤後,即返回旅館。我立即給您發去956號電:“今夜內閣決議”。同畢樂先生和夫人在法國使館共進晚餐後,我在959號電中將內閣會議決議電告您;並續在954號電內將“拱北除外”和“可駐”拱北的“可駐”的法文字句報告,指明“可駐拱北”意味着絕對放棄拱北。我在電內忘記報告外交大臣提到這句話時曾說:“拱北是中國地方,你們可以在那裡隨便怎樣辦”。我應當在我的電報內增加一句:“無論接受第一或第二基礎,也無論修正與否,您都可以在拱北隨便怎樣辦”。
  1月30日星期日,羅沙先生來說,他於昨天遍訪各位大臣,進行了激烈爭論。凡知道葡萄牙的人,決不能想像內閣會接受這種條件。內閣會議覺得已經讓步太多,並且冒了過大的風險。中國如果拒絕它的提案,葡萄牙的處境反而更好。整個文明世界,知道葡萄牙曾爲滿足中國有效徵稅合作的願望而提供了甚麼建議之後,都會同情葡萄牙,英國和其他與中國有貿易的國家就會出而主持正義。他說弦如果綁得太緊,就會斷了,談判就要“死亡了”。他還說外交大臣同意增加“如有必要繼續採取措施時,兩國政府可以進行協商”等等一段,這使他很詫異,即使中國答應,葡萄牙議會內必定會對此激烈爭辯,報紙也一定會嚴厲批評。不過,福茨先生的逝世和其他政治狀况都有利於現內閣。他們現在敢於做他們以前不敢做的事情。
  您的下一封來電會決定這一問題:“是或者不是。”
  我發現偶然相識的布魯克·布思比爵士是位舉止文雅、消息靈通的人。我們經常在一起吃早飯。我同美國駐葡萄牙公使E·C·P·劉易斯上校也相處得極爲融洽,他們一家人都住在這座旅館裡。我差不多每天都同他閑談,劉易斯夫人邀請我隨時可去同他們一起參加晚會。畢樂先生向我介紹了奧地利和比利時駐葡公使,以及我在法國使館遇到的其他知名人士。他說我是他的同行,雖然是英國人,但卻是中國的外交官。他還談到了我們在巴黎的談判和簽署草約。他對布魯克·布思里爵士說,要不是我在巴黎盡心竭力地工作,和平草約也許不會簽字,他提到了我在談判中對他表示信任的事例,說文件簽署後,我讓他保管文件。畢樂先生也把這件事告訴了巴羅果美先生,巴羅果美聽後留下了極深“印象”。……
  注意:布魯克爵士當着前一天從馬德里來的一位《泰晤士報》記者的面說了這樣的話。我認爲會在《泰晤士報》上刊載,可是沒有見報,《泰晤士報》可能是有意識地不登。
  金登幹
  原編者注:
  (1)原檔如此,顯係“里斯本”的筆誤,金登幹此時不可能在倫敦。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70-478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49-53頁。

Z/465 里斯本,1887年2月7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您的來電內曾令我在里斯本暢論購買澳門,因而把葡萄牙將來可以用某種代價友好地讓出澳門的意思常留在人們的思想裡。我已經這樣辦了。我現在再試提一個完全屬於個人的意見,就是葡萄牙答應如有必要採取進一步措施,兩國政府可以協商這件事,可以作爲“楔子的尖端”,利用它最後取得滿意的結果。
  我於2月3日星期四給您發去953號密電;爲了把我的想法說得更淸楚,於2月5日星期六,又給您發去無編號絕密電。
  羅沙曾賭氣地表示葡萄牙與其接受這種條件倒不如放棄澳門爲妙。而我平靜地說,如果那樣,他們可以採取瑪斯的舊辦法。又有一次他說葡萄牙的殖民地太多了,他認爲澳門永遠不會恢復昔日的繁榮,因此,葡萄牙並不是因爲重視澳門而要求地位條款等等。我從以上的話判斷,現在答應的“如有必要時採取進一步措施”,正可以利用來作爲達到我們目的的手段。雖然這樣一種設想,除了憑我自己的直覺以外並沒有其他根據,我仍然覺得應當用隱喩的辦法向您電告,使您明白是僅供您私人參攷的。
  在“無編號”的電報中,我還提到了《泰晤士報》就中國皇帝頒賜馬格里禮物一事,登載了一篇吹棒文章(載於2月1日的報上)。馬格里在公衆面前表現很好,他想要成爲勛爵吧!報界極願意從外國使館這樣的權威方面獲得消息,爲了報答提供這樣的消息,他們之間可能存在着協議,如果不先交使館過目,那甚麼消息也不會刊登。我還記得馬格里曾對我說過葛德立曾經給《帕爾慕爾報》寫過稿件,是根據他(馬格里)的意見而沒有被刊登。對於秘密服務要付給使館多少錢呢?這些通訊、文章和電報一定花錢不少。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80-481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54頁。

Z/466 里斯本,1887年2月14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2月8日星期二下午,收到您致外交大臣的980號電,即往外交部去見外交大臣。他說在與同僚商議之前不能表示意見,恐怕他們不會同意撤回第一基礎內關於停閉關卡的條款。
  我說談判現在已經祇剩很細小的一點,關卡如果眞正會造成不便,英國和葡萄牙可以採取聯合外交行動。我相信外交大臣會盡力說服內閣會議接受的。
  後來我見到羅沙先生,也勸他這樣做。羅沙先生說內閣會議一定不會認爲一個不明文規定停閉關卡的條約足以成爲准設堆棧的代價。
  2月9日星期三,羅沙先生見到外交大臣之後,告訴我外交大臣曾與其他幾位大臣私下談過,所得印象極爲不利。羅沙先生定於當晚再去見外交大臣,並將告訴我大臣於第二天何時見我。
  2月10日星期四,我與外交大臣進行了長談。
  他說曾與海軍大臣、陸軍大臣和某些主要閣員私下談過。他確信如果召開內閣會議,向他們提出此事,定遭否決。他又說如果我願意,他可以立刻召集內閣會議以便確實答覆,但是結果必會像他所預料的那樣。
  我回答說他旣然這樣講,我自然不能承擔這樣的責任。我又把已經提過的理由重說了一遍。
  他說陸軍大臣同意陸上堆棧,但堅決反對關卡,認爲旣設堆棧,已使關卡無用。
  我說關卡將完全由您單獨管理。民船貿易可免受一切不便或留難。
  他答覆說,在您任總稅務司期間,一切自然都會順利,但是換一位總稅務司,他也許是個中國人,那麼一切都會改變的。
  我說您會打下基礎,制定固定的稅則和規章,而任何變動將同樣地影響到香港和澳門。
  外交大臣說英國是個強國,有力量保護自己的利益,但葡萄牙則不同。澳門四周的關卡也與香港四周的關卡不一樣,澳門的民船貿易與香港的民船貿易也不一樣。
  我提到簽訂中葡修好通商條約所能提供的保障。
  他說他個人承認條約有好處,但是他們不得不考慮此間的政治情形和公衆輿論。條約在公衆眼中無足輕重,認爲這是與中國交往三個多世紀的理所當然的舉動。也許有人會說,“旣然沒有條約可以交往三個多世紀,現在何必再去簽它,更何必要拿出這麼多,而換回這麼少。”
  我說葡萄牙從簽訂條約和中國不再堅持租賃中會得到很多好處。談判如因關卡這樣一個小問題而竟致失敗,很是可惜,特別是香港並不反對關卡。
  外交大臣再次說,香港與澳門不同,二者不能相比。澳門已經有一位稅務司,他會知道並能看到一切情形,關卡還有甚麼用處?人人都會問:“關卡有甚麼用呢?”
  我說如果他願草擬電稿向您提出這個問題,我可以照發。
  他說正要這樣辦。他請羅沙先生進來。外交大臣簡單地把剛纔對我說的他私下問過的幾位內閣大臣的意見對羅沙先生說了,而他自己確信如召開內閣會議請作確實答覆,必定會遭否決。要是我願意召內閣會議的話,他可以照辦。但我已提出代他向赫德爵士發電探詢關卡有甚麼用處。羅沙先生說這是避免必然遭到否決的最好辦法。外交大臣當即擬好電報(952)號,當天晚上我將其譯發。電文最後一句“請覆電並向總理衙門保證葡萄牙政府將給予盡可能的有效合作”,是由於我的提示而加進去的。我說電文最好能以友好表示來結束。我個人補充說外交大臣暗地徵詢某幾位主要閣員以後,認爲否定的答覆已是必然的,因此纔將前述意見轉發,希望由此可以避免遭到拒絕。我還補充說,羅沙先生曾極力協助,但他說關卡的目的、數目、地點和作用都是難於理解的!
  外交大臣在談話中問及現在的“半官方”談判怎樣纔能“正規化”。我答覆說無法說應採何種行動,但仍不妨參照法國黃皮書中關於巴黎談判的經過。葡萄牙外交部內找不到黃皮書(後來找到了一本),於是我從畢樂先生那裡借到了一本;我還問畢樂先生,如果我把我的關於黃皮書的備忘錄拿給巴羅果美先生看,他是否會反對,畢樂先生回答說對此並不反對。
  2月13日星期日,收到了您的979號電;我把它送到外交大臣私宅,他覆函說當天他不能見我,約我於14日星期一會談。
  今天2月14日,羅沙先生從外交大臣那裡來,說外交大臣邀我下午四時會談。羅沙先生說現在的情形比以前任何時候更糟。如將香港和澳門的民船貿易放在同等地位,祇便宜香港而損害澳門,事實上這是置澳門於死地,而香港要攫取一切。他看不出有甚麼必要須這樣辦。我說條約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可以說明這一問題。
  我極想得到內人的協助,我覺得這一工作責任重大,時刻擔心,精神極度緊張,要是我“累垮”了,那太不幸了。沒有內人的幫助,我是不可能完成巴黎談判的。如果這裡的談判可能較長時間地進行下去,我想要電叫她來。不過,我擔心談判會“停頓”。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481-485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55-57頁。

Z/470 里斯本,1887年3月7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3月1日星期二,收到您972號電:“總理衙門已批准這一基礎等”,我立即書面(如附上抄本)正式通知外交大臣。他約定下午四點鐘會面。會見時,大臣很高興,很滿意。他說希望您續電中的說明和建議不致使這一圓滿解決辦法減色。他猜想您的說明是關於如何使談判正規化的必要步驟,因此他以極大的興趣等待着它們。
  3月2日星期三,給您發去932號電,說已於昨日將您的972號電告知外交大臣。晚9時,收到您的971號電,電文中有幾個詞令人費解,我花了好幾個小時纔把它們譯出。
  3月3日星期四,我將您的說明送交外交大臣並附一封親啓信,內容如下:
  親愛的先生:
  附上赫德爵本人的來電,內有說明、建議和要求。恭候閣下惠予會見。
相信我,等等,——金登幹。
外交大臣回信如下:
親愛的金登幹先生:
  明天四點鐘,我在部裡迎接您。順致崇高的敬意。
  巴羅果美(簽字)
於是,我給您發去931號電。
  隨後,我同羅沙先生進行了長談。他並不喜歡第五款(1),說如將它正式發表作爲談判基礎的條件,會造成一陣風暴式的叫囂。關於關卡問題,內閣會議雖然承認它們的繼續存在,但不能批准並保證繼續保留。他認爲這一款是不必要的,因爲事實上,在第四款中已經訂明“按與香港相同辦法給予合作”。我說如果在澳門設有堆棧,那澳門的關卡並不完全與香港的一樣。而保留第五款,對它有權要求如您所說的那樣修改第四款,是必要的。他回答說旣然總理衙門的親王反對提到拱北,那最好是不談它,但是如果需要作出安排的話,它可以作爲以後談判的題目。
  3月4日星期五晨,我致函羅沙先生,內容如下:
親愛的羅沙先生:
  我非常擔心的是,現在如再遲疑可能很危險。內閣會議已答應澳門關卡可以和香港關卡一樣繼續下去。總理衙門的修正案是“關卡得繼續,但是在總稅務司之下行使職權。”這個“但是”在基礎中的一項極關重要的規定,就你們的利益來講,應當保留它。
  因此,我相信外交大臣能夠答覆總理衙門說,內閣會議可以毫無保留地完全同意修正過的談判基礎。
  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後來,我見到羅沙先生,祇談了幾分鐘,因爲他正要去外交部。我又對他說我認爲基礎內所提續設關卡對於葡萄牙有好處。我知道他往見外交大臣,就有意地給他寫了如下一信:
親愛的羅沙先生:
  關於我的前信,我認爲第五款的要點是澳門四周的關卡應和香港四周的關卡一樣地在總稅務司之下行使職權(見赫德爵士的說明)。換言之,你們承認並同意關卡得繼續存在,但以這些關卡在總稅務司下行使職權爲條件。
  我不明白您反對的理由,因爲內閣會議已經提出將澳門關卡應如香港關卡一樣地繼續存在,作爲第一基礎的第四款了。
  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4點鐘我見到外交大臣時,他向我宣讀了一件預先寫好的長篇備忘錄。他說我可以依據這份備忘錄答覆您的兩件來電。我說您已表示應當先依您的972號電答覆總理衙門,然後再答覆您的971號電。我認爲答覆總理衙門時最好不提第五款的修正或刪略,而將他的意見在答覆您時說明。他同意這樣辦,接着起草了依您的972號電致總理衙門的覆電。他的草稿中有“可以毫不遲延地以我的名義告知總理衙門”,可是,考慮到您可能要求比這更有權威的接受,我在翻譯這份電文時,改變了詞句,把“將此電以我的名義通知總理衙門”譯成了密碼,我寫了份便函,將改動的電文送交外交大臣,說如果他同意電報這樣措詞,請告知我,然後我再把電報發出。外交大臣不在家,直到半夜,我纔收到他的回信“同意你的電文”。我立即發了930 號電。
  3月5日星期六,淸晨醒來,腦海中依然縈繞着電文。我突然想起,在“通知”之前,遺漏了“請”這個詞,這可能使人們認爲外交大臣有意這樣作,從而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當我把外交大臣致您的對您971號電的覆電的譯文交給他時,我向他解釋我提議改動電文的原因,並說如說“請通告”,那就更好。外交大臣說我的意見很對,說“請通知”當然更好(這一表示禮貌的小詞的遺漏引起了外交大臣回電的第一款——金登幹),可是外交大臣在讀電文時沒有想到,這祇能是要求您以他自己的名義將此電通知總理衙門。因此,我給您發了929號電;緊將着又發了928號電,是外交大臣致您的回電。還發了927號電,是我自己給您的密電。外交大臣說,您的說明指出總理衙門的親王不喜歡提起拱北,因此,他同內閣會議決定最好不再提及拱北,即使在給您的回電中也不提它。人會死的,內閣會更換的!最好即按現在的樣子達成協議。
  我說您一定盼望回電,而外交大臣說我可以私下以我的名義告知您這一點。
  我又說您也許認爲最好有關於拱北和澳門陸上堆棧的辦法。
  外交大臣說以後爲了兩國共同利益而有訂立辦法必要,可以在草約簽字以後作爲外交談判的題目。
  接着,我起草了927號電,外交大臣看後同意以我的名義作爲一件個人電報發給您,由於密碼中找不到“死”這個字,我改用了“人總是會有一死的和政府會有變動的!”以表明外交大臣的論證。在此電的後面,我又加了一句:我力主不用草約,但外交大臣解釋,除非能像在巴黎那樣,用草約確認談判結果,否則無法頒佈必要的敕令或遣派全權使節。他說他們必須有一個正式文件,由雙方代表簽字履行,然後再由國王敕令澳門合作。他們將在敕令中說:“由於中葡兩國業已簽訂草約,定准議訂修好通商條約,條約的條款之一是澳門給與的合作應同香港的合作一致——因此等等”。
  3月6日星期日,我想最好電告您,外交大臣本人已同意我的關於拱北等的927號電,並說將給予全權使節以指示。由於我在927 號電內沒有說明,草約在里斯本簽字後,這可以作爲在北京進行外交談判時的題目。我還補充指出外交大臣主張“必須簽訂草約後纔能發出命令”的理由。
  我還要同外交大臣一起把他給您的覆電中各種說明加以編號和重新整理,就像巴黎草約簽訂時,我同畢樂先生所做的那樣。
  希望敕令一事,不要出現障礙;外交大臣曾提到您的上一封電報,證明了談判是眞誠的和有希望的。
  我的身體已好多了,祇是脖子有些僵硬,工作很不方便。醫生說里斯本的氣候對於剛來此地的人的健康,極爲不利,如果一個人的身體衰弱下去,最好的恢復辦法是馬上去別的地方住幾天。
  又及:柏寧敦給我來了一封長信,說前一個星期天,差童候斯敦在辦事處看守人住的傳達室裡找東西,屋子黑,他划了一根火柴,找完東西他就走了。他一定是把火柴仍到廢紙簍裡。幸運的是,看守人馬奇聽到他走了出去,過一會兒,馬奇從櫥房上樓,看看門關了沒有,發現他的屋子裡的東西燃了,滿屋子煙。他自己把火撲滅了。根據柏寧敦的報告,我以爲一定損失不輕,於是我電令他立即向火災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隨後他來信說只花了10先令就把所有損壞的地方修好了。
  金登幹
  原編者注:
  (1)羅沙不喜歡的第五款,即“關卡繼續保留,但改歸總稅務司管轄”。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504-509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68-69頁。

Z/471 里斯本,1887年3月7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彼得先生適來訪,問及談判進行如何,是否可以達成協議。我答稱極有達成協議希望,煙台條約的補充條款可望因澳門的合作而順利施行;並說我祇能說到這裡。他說英國外交部很注意這件事,他似乎在某處(他以爲是在協議內)見到香港的合作決定於澳門的合作,否則,協議即不能成立。我說中國並不需香港或澳門的合作,因爲依靠她自己的力量,即可迅速而有效地實施洋藥稅釐併徵。但是中國寧願採取友好合作方式,不願單獨採取嚴厲的緝私措施。他說葡萄牙最好把澳門賣給英國或者中國。可是就葡萄牙當前的國內輿論狀况看,沒有這種可能。葡萄牙現在不會放棄任何地方的寸土。當然,將來它會被迫怎樣辦,很是難說,目前它卻很堅決。他還提到英葡最近關於桑給巴爾的談判,說一切可以圓滿解決。英國公使這次提起購買澳門豈不奇怪。英國外交部是否在猜測我們提出過某種購買澳門的方案?還是英國外交部已經通過彼得提出過這種建議?我是蒙在鼓裡的,您也許知道內幕!!
  我在信內已經報告過,除了在倫敦與羅沙先生談過德·瑪斯的事以外,與外交大臣祇有在第一次談話時提過此事。後來羅沙先生吐露葡萄牙寧可放棄澳門而不願意接受這樣條件時,我又提過它。我覺得過分露骨地說要買澳門,是笨拙的策略,這會使他們以爲這是我們所追求的!這會增加他們對現行談判眞正目的的疑慮!
  如果羅沙先生出任公使,最好不要向他提買澳門的事。中國祇有慢慢等待機會,這機會也許在我們這一代是不會到來的。
  金登幹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509-510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69-70頁。

Z/285 北京,1887年4月1日

親愛的金登幹:
  草約終於簽字了!願它從此安息,而不致像鬼魂一樣跑到此地再來擾人。澳門的那一幫比別的人都討厭,如果草約在此地重生糾葛,那麼談判條約就麻煩了。原諒我的玩笑話,現在是4月1日的上午啊!
  香港法令所規定的合作,和法令規定以外的合作對我們都很有用。我們並沒有給英國任何交換條件。她祇是在澳門必須也照辦這一條件下答應合作。因此我們現在給澳門的也就是中國爲取得港澳兩處的合作而付出的代價。至於我們給澳門的,對於中國不算甚麼,而對葡萄牙卻所獲甚大。葡萄牙“佔領”澳門已三百多年,並已作爲葡萄牙的殖民地而“治理”了四十多年,因此佔領和治理已經很久,並且也成爲今天的事實。中國方面旣無所舉動以改變這局面,其它國家也派遣了領事而或多或少地加以承認。當然中國可能有一天會找到葡萄牙而使這種局面無法繼續。那是葡萄牙害怕的事,旣然害怕就要設法避免。中國現在所作的,祇是說一聲她“承認”這局面並且不去變動它——讓“事實”像從前一樣地繼續下去,再加上給葡萄牙的一個“明文”或文件以取得葡萄牙對中國鴉片徵稅工作的合作。葡萄牙方面承擔了未經中國首肯決不濫用這“明文”而出讓澳門。這樣,雙方政府的體面都照顧到了,否則,局面會完全像過去一樣。。因此這筆交易我們可以認爲做得相當成功。我希望你在里斯本的逗留是愉快的。比較地說來,這是一次度假。當然你一直經歷了不少焦慮和困難。感謝你那一頭已完成的工作,並且完成得很出色!
  我從香港回來以後,工作很緊張,因爲必須爭取時間,因爲我已保證自2月1日起在通商口岸按照專約開徵洋藥稅釐,從4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也要實施。我們甚至無法提前一天做好準備工作,現在總算在規定的日期不折不扣地做好了準備,我也不知道這主要是由於走運呢,還是由於辦得很得法。我已經把原來的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手裡管理的港、澳工作移到我自己手裡。馬根現在是香港附近的稅務司,管一個總關和五個分卡。法來格是在澳門附近的稅務局,管兩三個分卡。這是海關的一次不小的擴大,看上去總稅務司早晚要管理通商口岸以外的事情。路透社1887年3月28日倫敦電訊說:“中葡已簽訂專約,將澳門割讓給葡萄牙。”電訊內“割讓”字眼簡直是胡鬧。報紙評論如果強調這種說法,中國定會發脾氣。中國如果開口解釋糾正大家這種說法,葡萄牙又會生氣。那麼我就需再耍些花招了。我希望羅沙,或者無論是誰,來簽訂條約時,應當懂得知足的道理。
  瓦特設計的輪船,天啊!裝甲甲板,數不淸的大砲!噢,上帝,還有電燈和魚雷管!!!爲甚麼他不爲我們提供騎馬海軍的馬廄和誘捕走私者的專門工具,羅斯型望遠鏡來觀察日月食,或者提供一個敎堂或舞廳,供船員們祈禱或娛樂呢?你簡直使我大吃一驚!“1200匹馬力”!這些驚人的想入非非聽得令人厭煩,我需要安靜下來,再見。
  忠實於你的赫德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517-519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79-80頁。

Z/476 里斯本,1887年4月4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3月21日星期一晚上,羅沙先生帶來了外交大臣的信,和用葡萄牙文寫的草約底稿。我與羅沙將它譯成英文以後,我說這不是您的原意,您的意圖是草約應當用一般文字簡單包括談判結果,即將要訂立條約,內中包括地位條款等等,並依照巴黎的先例以雙方所已達成的這種諒解構成草約。
  3月22日星期二上午,我與羅沙先生再次會商。他說中國如誠意履行立約的諾言,就不會反對外交大臣所擬的草約底稿。外交大臣以爲您來電內的意思是說草約應當體現總理衙門所提談判基礎的“原意”,草約的措辭應當能夠表明自從您在澳門開始談判以來雙方所已達成協議的要旨。
  我說如按他的措辭,我不能負起責任在草約上簽字。我特別反對第二款內加進:“與葡國其他領士無異”等字。
  羅沙說他即向外交大臣說明我的反對意見。他見過外交大臣後來說,外交大臣約我下午4點鐘會面。他說外交大臣不答應略去第二款中加進去的字,認爲我的反對是沒有理由的。
  在此期間,收到了您的967號電,從中我看出您對“dictated”一詞賦予了不同於我原來理解的意思。
  我與外交大臣會晤時,羅沙在座。外交大臣重複了羅沙先生的一些論點。他說事情一有耽擱,就更難立刻實行合作;報紙已紛紛提起此事,論調都是反對草約;除非草約的形式和文字適於提交議會,外交大臣的行動定會遭議會拒絕批准。他認爲談判的結果應當是兩國政府通過草約同意依照草約中規定的基礎訂立條約。在黃皮書中,條約視草約爲協定。他表示了盡早解決此事的願望,現在的耽擱不是他的過失。他希望採取他所提出的草約形式以後,就可以取得議會許可簽訂條約,並交換批准書,這樣在時間上事提早一年。
  我不能說服他放棄在第二款內增加的字句,他反覆提到您與羅沙總督的談判。我對他說您已經說過總理衙門看到這樣措辭的條款,認爲這一款變成正式割讓領土。他說當初葡萄牙還沒有提供永不出讓澳門的諾言,現在有了諾言,一切已經大不相同了。
  我說未將草約字句向您報告,不能負起簽字的責任。我提議他給我一個書面說明,以便我電告您。
  他的信和我給他的信互相錯過(我將把所有這些信件的抄本寄給您),由於我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意思,於是在夜晚10時,我又去見他,重提我擔心加進這幾個字對草約有危險。
  他說在這種情形下,最好還是於明晚召集內閣會議,另一方面等候中國皇帝的諭旨,也許可以對此事有新的啓發。
  回到旅館以後,我立即給您發去920號電。過了一會,羅沙先生來訪。我將經過告訴了他。羅沙說這樣辦很糟。內閣受了最近幾天報紙輿論和澳門傳來消息的影響,如果外交大臣在會議上將此事提出的話,他們決不會答應從4月份起開始合作的。
  本月23日星期三晨,我給外交大臣去信說將於上午11時往訪並告以我反覆思攷的結果。我終於說服他不在草約第二款內增加字句,而以一種要求的形式向您提出,並附以爲甚麼要這樣辦的說明。我說他應該以前就想到加這幾個字,並在接受總理衙門所提基礎的時候,就說明內閣會議也表示願看到在第二款內加進這些字句。可是內閣會議已經提出了第一基礎中不包括附加字句的第二款,總理衙門也已同意了這一條款,而且內閣會議進一步確認了與總理衙門的基礎完全意見一致,在這樣情況下,現在又要在草約內加進這幾個字,這會造成很不好的印象而打亂一切。在這次會晤之前,我曾請羅沙先生用“佔用”一詞,而不要用“領地”!
  我在將草約底稿譯成密碼並按照已得到的同意進行修改時,彼得先生來信說已收到關於皇帝諭旨證實的電報。因此我立即給您發去919號電報。過了一會,外交大臣打電話囑我在與他會面前,暫不將草約底稿電告您。
  外交大臣親自來到旅館找我。他將彼得先生的照會給我看。他說草約的某些字句有必要進行修改,以便和照會一致。(我將把修正的原稿和修改稿的抄本寄給您)。我在918號電中發去了修改稿,隨即又於917號電中報告了外交大臣的說明;不久,收到了您的966號電,我給您發去916密電。
  3月24日星期四上午,給您發去915號電,說明我說的“dictating”,是指草約的“措詞”或“制訂”。隨後,收到了您的965號電,建議我應去見英國公使,詢問“證實”文件,可是我已採取我認爲爲此目的是可取的措施。
  3月25日星期五上午,我見到外交大臣,說明您續有來電主張用籠統字句,而不用確切字句。他說這使他很爲不安,草約應當有一個明晰意義,它是一個初步的條約,而並非僅是一件備忘錄。當初他說必須要有草約時的意思是指草約可以立刻解決澳門地位問題。他認爲這一點在英國使館的照會內也予以證實。因此他囑我將這意思發電告您(914號電),電稿是他用法文擬的。另外,他又提到“consent”一字,他說葡萄牙文詞匯內雖然有這個字,但是草約內不能用,因爲這個字含有請求准許做一件事的意思,葡萄牙從來沒有這樣想。我向他指出,茹費理先生曾說明巴黎草約本身並不建立和平,而僅是建立和平所必需的初步協議;同樣,里斯本草約並不能確定澳門的地位,而祇是爲確定這一地位而達成的初步協議。但他不同意這一看法。我說如您對此有懷疑,可以去問畢樂先生。
  (後來,畢樂先生私下對我說,外交大臣曾問他巴黎進程,畢樂先生把我們的談判詳細告訴了他。)
  沒有時間再多寫了。最近我一直忙於在外交部同羅沙先生共同覈實文件。外交大臣已外出,星期三後纔回來。見過他後,我準備立即動身回倫敦。可以鬆口氣了!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又及:附上4釐澳大利亞債券紅利付款單,請您簽字。
  金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520-524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81-83頁。

Z/476A 倫敦1887年4月15日

我親愛的赫德爵士:
  3月25日星期五晚,我代外交大臣發出電報以後,又發出說明我自己意見的913號電,以使您知道我不管外交大臣的意見如何而堅持了您的966號電的訓令。事實上,外交大臣祇在收到英國公使照會以後,纔認爲這件照會證實了他自己對總理衙門的基礎的看法。他說這事說明“一個人永遠不應匆忙從事!”另一方面,我仍舊認爲英國公使的照會證實了我的意見,因爲照會明白指出草約並不等於條約。我去見彼得先生,秘密向他解釋草約的性質。以便外交大臣萬一提出問題(我想不會)時,彼得先生的答覆應該與我所收到的指示一致,這指示當然會由駐北京的英國公使加以證實。我這樣做是做對了,因爲彼得先生以爲中國駐巴黎使館請求華爾身爵士告知外交部證實授權我簽署草約,而他不理解爲甚麼要通過巴黎進行此事!可是,他忘記了華爾身爵士現在是英國駐北京的公使!我使彼得先生完全明白全部經過,以便他能有所準備,按照我所指出的意思回答問題。
  您的964號電於3月26日星期六遞到;因此,是否等候您對外交大臣的912號電的答覆就成了問題;不過,我還是極力催促立刻在草約上簽字(記住您的暗示:“不要小題大作!”——舉一反三!),因爲如果您答覆的話,必是僅祇證實您以前各電所說,和外交大臣在草擬草約底稿時所理解的。外交大臣收到英國公使照會以後,也祇在原底稿上作了些小修改,這種修改並沒有改變您以前各電內所說的協議的性質。
  因此,我施加了壓力,然後給您發出912號電,報告草約已在3月26日星期六下午7時簽字。3月28日星期一,收到您的963號電,這正是我所想要的所期待的電報,因而我不再感到心慌,而是非常安心;不過,簽訂草約的外交大臣卻惴惴不安起來,擔心澳門的輿論會反對這種安排,擔心議會會說你爲甚麼不立即談判訂立條約,而去訂立草約呢!草約怎樣保證中國得到澳門的立即合作後,會在適當時間內訂立條約呢!等等。我竭力勸說外交大臣放心,並給您發去911號電,請您再次向他保證說中國向來說話算話。
  3月29日星期二,同時收到您的962號和961號電。我對您的961號電:“同意甚麼提議?”以910號電答覆:“我的910號電,外交大臣的草約底稿提議。”看到您的962號電後,外交大臣大爲安心,並給我來了一封短函,我在909號電內將該函的譯文電告您:”國王敕令已於今日公佈”等等。
  3月30日星期三,我看到了3月20日《中國快報》上刊有“割讓澳門”的文章。我立刻往訪彼得先生,請他注意此事。彼得先生說短短一篇文章內竟充滿了這樣多的不眞實的話。我說這篇文章使人看上去似乎有根有據地報導了最近談判的結果,其實草約在3月26日纔簽字。因此,作者在談判尙未結束時就過早地發表這樣混淆事實並可能妨害談判的文章,一定別有用心。彼得先生同意我的看法,同意報紙刊登這種消息是不恰當的。他擬寫信給英國外交部,附寄這篇文章,強烈批評它的不正確。
  3月31日星期四,我正待進宮覲見葡萄牙國王時,收到了您的使人不安的959號電(沒有960號電)。我拿着電報和今晨在里斯本收到的本星期一的《泰晤士報》所載路透社電訊去見外交大臣。
  根據外交大臣的口述,我草擬了908號回電,並將電報的抄本送他一份,即“我們從未指明,也不擬指明這行動是割讓領土。但我們無法防止惡意的或經人指使的新聞電訊。澳門總督來電說,他相信香港可能不贊成辦法中的某幾點,因而有可能延遲一個月再作決定。葡政府已答覆說香港作出決定以前,澳門暫不開始合作,但香港一經開始合作,澳門亦須立即實行。外交大臣已通過我將草約簽字事通知英國公使,公使已電告沙里士伯勛爵。我適覲見葡萄牙國王,他向您致謝,並向中國祝賀。”
  葡萄牙國王很隆重地接見了我,握手之後,他首先對您所作的一切表示感謝。他希望中葡兩國永敦睦誼,彼此得益。我回答說您曾在一封個人來電中表示希望澳門這個有名的古老殖民地,可以從與中國的友好關係中恢復它的繁榮。我能夠參與此次談判,深感榮幸。這一個長期存在的麻煩問題能在國王陛下手中圓滿解決也使我極其愉快。覲見結束時,我們再次握手,國王囑我向您致謝,並祝中國繁榮。
  〔我身穿禮服,佩戴雙龍勛章。國王問到了勛章。我用一條窄黃緞帶把它繫在脖子上。請您分神給我寄一條正式的繡花緞帶來,並告訴我佩戴的方法,以備將來再有這樣場合,我可能還要戴它。〕覲見國王以前,羅沙爲我向當時適在宮中的幾位樞密官作了介紹。覲見以後,我向外交大臣提議,由他將澳門總督來電所說香港延誤事告訴英國公使。我告訴他我認爲我在此地的任務現在已經結束;但是他希望我留待收到合作業已開始的消息再走。隨後外交大臣派羅沙先生去見彼得先生,把從澳門總督那裡收到的幾封電文和里斯本的一份覆電給他看。我因羅沙先生未見過彼得先生,即陪他一起去英國使館。彼得先生知道此事以後,草擬了致沙里士伯勛爵的電報,念給我和羅沙聽後發出。
  收到您的960號電,“致你,代我致謝”後,給您發去907號電:“明天見外交大臣”。我補充說外交大臣認爲傳到北京的路透社電訊必系在倫敦捏造的,因爲此間無人會想到暗示“領土”這個詞。我們考慮了在星期一的《泰晤士報》上反駁路透社的這則電訊是否明智,後來我們認爲最好用沉默來表示不屑一顧。上午我和羅沙先生曾去哈瓦斯社和路透社在里斯本的辦事處,查明了他們曾用完全相同的措詞分別向巴黎、馬德里和倫敦發了電訊,可是他們不知道爲甚麼登載在《泰晤士報》上的倫敦電訊的說法,竟同《時報》刊登的巴黎電訊完全相反。
  4月1日星期五,遵照您的960號電的指示,我向外交大臣和羅沙總督表達了您對他們的謝意。他們都請我轉達對您的感謝。我把星期二的(泰晤士報》給外交大臣看了,報上刊有另一則路透社里斯本電訊,反駁了星期一的電訊。如果那條電訊是從里斯本發出的,我和羅沙先生見過的那個人必定會知道此事。電訊一開頭就說,“同這裡昨天發出的消息相反”等等。草約公佈後,就不會再有這樣的消息了;公佈草約的目的之一,就是阻止錯誤消息、歪曲報導或任意猜測。因此,我給您發去906號電,轉達外交大臣和總督對您的謝意;外交大臣向您保證決不使用誇大或不審愼的語言;我補充說倫敦報紙也曾刊載捏造的路透社消息,但在里斯本公佈的草約和國王敕令將會不言而喩,使謠言不攻自破。我在發電報的時候,醫生來了。夜裡我突發高燒,儘管這幾天來我每天服用18粒奎寧。於是,我電告說醫生建議我如有可能在回國途中休息幾天。
  再三考慮了路透社事件和明顯危害的起因後,給您發去905號電:“路透社說了些甚麼呢?霍金司可能有用!”於是,我秘密寫信告知了霍金司,以便萬一需要時,他可以給我出主意。
  外交大臣原先以爲國王在向議會致開幕詞時最好不提中國。可是,我在同羅沙先生商談後,我們以爲國王應當提到中國,以免人們議論,因爲在發佈敕令後,國王說到其它國家而不提中國,可能會引起人們談論,感到奇怪或懷疑!因此,我給羅沙先生寫了封短函於次晨請外交大臣看,我又給外交大臣本人寫了封短函,提議請國王作一簡短說明,說葡萄牙已與中國達成協議,並決定按照協議將在北京談判條約。
  4月2日星期六,我正在穿上禮服準備去議會的外交席上參加議會的開幕儀式時,羅沙先生將已經印刷好的國王開幕詞中有關草約的摘錄帶來。我們一同將它譯成英文,我向羅沙,後來並向外交大臣表示,有關中國的話,說得過多了一些,而且又不全是我原來所提的意思。國王致詞並離開議會後,畢樂先生又口頭將演說詞從葡萄牙文譯成法文。他說國王的話明白指出里斯本草約僅是一個初步諒解或協議,像巴黎草約一樣。後來我見到外交大臣。他看過我同羅沙先生的譯文以後認爲沒有錯。我去英國使館,將譯文交給彼得先生,由他與葡萄牙原文又覈對了一次,我將譯文留下一份,以便他給英國外交部的譯文能與我給您的譯文一致。彼得先生也認爲國王開幕詞的語言淸楚指明了草約是甚麼,即它是一個初步協議,裡面說明可以按照已經達成的諒解訂立條約。做完這件事後,給您發了904 號電;我問您,“香港如何了!我是否應等待?”因爲我已經對外交大臣說過,我沒有另外事情要做,草約簽了字,我的工作即已結束!
  4月4日星期一,收到您的958號電:“全權大使何時可能抵京?立即返回倫敦。”我在903號電中回覆說,“外交大臣外出,星期三回來,那時總督將答覆,我即動身。”外交大臣去他的鄕間住宅,安靜地休息幾天,那裡離里斯本相當遠。
  星期一和星期二,我同羅沙先生把來往的所有電報都仔細看了一遍,把應當秘密和機密保存的電文都用紅筆標了出來。我準備把用紅筆標出的電報,都給您寄一份抄本去。我竭力使羅沙先生認識到在條約訂立之前對談判進程完全保密的重要性;條約一經簽訂,我看不出有甚麼必要在“白皮書”中公佈任何有關草約的電報,我也要把我同大臣來往的幾封信件的抄本給您寄去。
  非常忠實於您的金登幹
  《中國海關密檔》,第4卷,第525-531頁;《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第83-85頁。

三、清政府內部的政策分歧





稅司赫德致李鴻章憂船及設稅司事澳督均允辦電



  停泊躉船設立稅務司二事,澳督約可允辦。添設稅關一事擱置不議,仍在此處等候約須二十日。
  光緒十二年七月五日(1886年8月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4頁。



直督李鴻章致總署據赫德稱洋藥事澳督提出三節待商電



  赫到澳,初見澳督,接待頗爲禮貌。澳督極願與中國相厚,惟云有緊要三節,不可忘卻:一所擬辦之事,若有萬國公法及葡國律例特不准者,不能允從。一所擬辦之事,雖與香港無礙,若與澳門有礙,亦不允從。一所應辦條約內,若特擬專條,有礙澳門一切事宜,有何用處。
  光緒十二年七月初六日(1886年8月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4頁。



總署致赫德澳門洋藥稅事應從長計議電



  來電俱悉。稅務四端內,澳外釐卡係徵收各貨釐金,不止洋藥一項,礙難撤回。對面山至內港之中途,均係中國地方,葡國欲請駐紮管理,萬不能行。總稅司前電,澳督所願祇居用澳門一語,今忽添此兩端,均於中國有損,斷難允准。總稅司再與從長計議,倘彼仍執前說,祇可暫行罷議。
  光緒十二年七月十日(1886年8月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6頁。



總署致赫德澳門外釐卡俟洋藥新章開辦後再定電



  讓三澳外釐卡係中國防弊之法,澳門不應干預。或留或撤,俟洋藥新章開辦後,由中國察看情形,自行酌定。倘與中國有損,即難裁撤。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86年8月2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14頁。



稅司赫德致總署澳督所擬洋藥稅辦法請示覆電(二件)



  澳督於二十一日起身,以下所問三節,請迅速答覆。前於電報聲明,葡國允給與中國各節,擬議辦法若係妥協,中國允給與葡國何件。一給與澳門位置一條,准葡國人永遠駐紮管理,中國允否。二將卡子撒回,中國允否。三葡國按照合同辦法辦理時,將其對面山借其駐紮等事,中國允否。所問各節,能允者,答覆可允;不能允者,請答覆不可照辦。澳督同總稅務司或將擬議辦法畫押,作爲以後應訂條約之根源,或罷議。躉積洋藥一事,於香港合同辦法同時起辦,不必等候條約訂妥畫押。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86年8月23日)。

  十七號電信剛接到,澳督言借對面山及關閉卡子係必須辦之事。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86年8月2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14-15頁。

總署致張之洞澳督欲撤澳外釐卡有無大損希覆電



  赫德在澳門商洋藥事,葡人欲撤澳外釐卡,方允我在澳設稅司。第恐撤卡便於走私。究竟澳有無大損,希詳察速覆。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1886年8月2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17頁。



粵督張之洞致總署澳外不能撤卡電



  澳外之卡,正爲緝私,卡不止一處,所緝不獨藥私一端,所抽亦不僅赴澳之貨,關係各口稅釐之大局,斷難裁撤。藥私澳門最甚,稅加則私愈多,彼旣代我籌加稅,何以又阻設卡,詭謀難測,望駁之。勘電昨日始到。
  光緒十二年八月初十日(1886年9月7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8卷,第24頁。



總署致各省督撫通告洋藥稅開辦日期電



  洋藥並徵,現定各省釐局截至新正初八爲止,初九起一律歸洋關開辦。除公牘外,先電達。其香港附近六廠,因稅司趕辦不及,暫由各該委員照新定一百一十兩分別徵收稅釐,三月初九起統由海關併徵。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87年1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69卷,第36頁。



總署致粵督及粵關監督询港澳各廠貨釐數目電



  香港四廠,澳門兩廠,百貨釐金,每歲各實收若干,希速覆。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二日(1887年2月24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0卷,第12頁。



粵督張之洞致總署附近香港五厰請勿裁撤電



  附近香港五廠,本抽藥釐,近因奸商繞越內地釐卡,每由汲水門、馬騮洲等處分運,釐收日短。去年六月,姑在該五廠試辦補抽,收數尙旺,通年約可抽百貨釐十數萬金,藉此數廠補內地之絀,若裁撒則內地私多,關係太鉅。該處係華界,非洋界,與條約無礙,與洋藥稅釐亦無涉,且該處與香、澳均隔海,僅相近耳,非即香、澳也。洋人影射干預,意圖以此朦混,不可不防,懇駁斥之。
  光緒十三年二月初六日(1887年2月2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0卷,第13頁。



總署致張之洞香港各厰巡緝
抽收事宜交稅司代辦葡已允行電



  稅釐並繳,已遵旨通行開辦,此事籌議數月,赫一力承擔,果能杜絕私漏,歲增至七八百萬,海軍衙門專待增款應用。緝私一節,以附近香港設稅司巡船爲第一要着,英葡互相推諉,半年饒舌,葡堅以撤卡爲請,餘皆就我範圍。現與赫定議,所有香港各廠巡緝抽收事宜,統交稅司代辦,葡已允行。來電所云補抽貨釐十數萬即由該稅司經收,不至無着。總之,中國不允撤卡,葡英即不允緝私,漏卮旣不能除,巨款終成畫餅。此時事在必行,勢不能顧惜一隅,搖動全局。赫已派定稅司,本月二十前後到粵面謁,請領稅則章程,屆時即希發給,勿存疑慮。詳細情形專函另達。
  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九日(1887年3月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0卷,第15頁。

總署奏港澳分關定名為九龍關拱北關片



  奕劻等片:再香港、澳門兩處,現創設粵海分關,應定新關之名。查附近香港設關在九龍灣,擬即名爲九龍關。附近澳門設關於對面山,在澳門之南拱北灣,擬即名曰拱北關,仍歸粵海關監督兼轄。現據總稅務司申請,定期於三月初九日開辦,該關稅釐併徵事宜,應由臣衙門劄飭趕緊派定稅務司,前往駐紮,以期辦理妥速,謹奏。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1887年3月17日)奉硃批:依議。
  《清季外交史料》,第70卷,第22頁。



張之洞吳大徵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監
及稅釐併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



  昨日新稅司馬根、法來格到粵,來議附近香港六廠代徵百貨稅釐,據云擬在香港對岸之深水埔設關,六廠俱用原屋,吏役亦不更改,收銀存匯豐再分撥。索釐則稅則,又問收私鹽之釐繳何署等語。至如何辦法章程,未據備文申陳。洞、徵、潤等公同籌議,此事流弊頗多,現議又與鈞署原電不符,不敢不縷陳。查洋藥稅釐併徵,久經奉旨,粵省自正月已遵辦。至百貨常稅釐金,與洋藥截然兩事,何以必欲撤我釐卡,干預稅釐內政,明係攘奪中國利權。上年八月初十,本年二月初五,洞兩次電署,力言洋人影射干預,不可不防,力請駁斥。本月鈞署佳電云,中國不允撤卡,英葡即不允緝私。上年八月勘電云,葡人欲撤澳外釐卡,方允我在澳設稅務司等語。果使香、澳可以設關要挾,猶爲有說。今馬根云香港不允中國設關,故祇能設於深水埔,法來格話尤含糊。竊思署允撤卡,原因欲在香港抽收。今深水埔乃九龍司巡檢屬地,設關仍在華界,與原議不符。查洋藥並徵,英廷已允,自可抽收。香、澳洋官旣不允設關,彼固無法干預我在我界收稅釐,輯私販,即不撤卡,彼亦何從挾制。至代收流弊,巡船專歸稅司.中國巡緝兵輪,不能抵港,捕匪緝梟,將皆束手,門戶直爲兩國所扼,一也。洋人與民船素多扞格,且禮拜停關,申正封關,香、澳民船向係晝夜來往,稽留齟齬,恐滋事端,二也。稅司住香港,徵銀存匯豐,皆在英界,設有阻撓,渡海提銀,必多阻礙,與英人相處,尤多牽制,三也。西國合謀,久欲免內地釐金,此舉逐漸推廣,必思將各省各口百貨一槪併徵,熟察各關稅司洋人,已成堅據不移之勢,不肯參用華人,則外海內地稅釐財源,統歸洋員,實不能無過慮,四也。鈞署佳電云,貨釐十數萬,稅司經收不致無着,洞等何憚不爲。惟外國心計甚深,後患甚巨,初意欲我撤卡,或爲便於香、澳商務,今則並非撤釐,不過撤收釐稅之華官耳。若自損利權,驟改舊制,設事或害見,返悔無從,粵省疆臣監督,首開此端,難當重咎。事關華洋界限,不僅稅釐一端,且大局利害,亦不僅廣東一省,現已具摺詳奏。伏思代收一事,遲早不爭數旬,可否暫緩改章。俟奏到後仰懇聖裁詳察,交部會議,如確無窒礙,再當請旨遵行。至私鹽歸稅司抽釐,窒礙尤甚,另電詳陳,請代奏。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

  交電悉。赫德擬令稅釐幫緝私鹽加重抽釐一節,飭司詳議,事多窒礙,界限不淸。查官鹽例有引地,按引徵課。私鹽向以香港爲藪,四出充斥,洋官因以爲利,專庇私梟。若抽其釐便成官鹽,各處可銷,官引被佔,正課無出,商必不從。且洋人不得干預鹽法,約有明文。請告赫停此議。

  三十日馬根等到關,據稱辦理洋藥並百貨釐稅併徵等語,洋藥釐稅併徵旣已開辦,即應移交接辦。查百貨釐稅一節,釐務爲地方官經理,稅務爲本關經理,均係抽之華人華船,與洋關抽收貨船不同。若百貨釐金、百貨稅卡歸洋人經理,窒礙之至。稅務司雖爲我用,終以彼族爲疑。且渡船來往無論早夜,隨到隨驗,洋人則過申刻不查,須俟明日午刻。若汲水門等處,浪急水湧,萬難停頓,商民不便。且附近港澳各廠所過華船,雖經領有稅單者,路過該處查驗放行,俱不重徵,其未領稅單,就近代大關補徵。此後如統交洋人釐稅開徵,是粵海大關之咽喉,全歸洋人掌握,其弊不可勝言,似應緩辦。

  三月初三日奉旨,張之洞等朔、東、先等電均悉。香港六廠歲收爲數無幾,該委員等賣放侵漁,利歸私橐。葡國以商民不便爲詞,初議堅請撤卡,總理衙門慮與貨釐有礙,飭赫德與葡國再三辯論,統歸稅司代收,該國始允照香港幫助緝私章程一體遵辦。其助緝辦法,凡由印度到港之洋藥,何船何人若干數目,由港官逐日知照稅司,及出口時,凡移存何棧,轉附何船,運售何口,又一一知照稅司,會同稽察。稅司全數瞭然,線索在手,設關密邇,消息常通,港澳內外更無殊別。此事往返辯駁,經年之久,始克定議,並非改變前說。該督等於此中曲折並未知悉,何得謂與原議不符。海軍創始,籌餉萬難,有此辦法,翼可歲增巨款,縱令六廠區區十餘萬之數全行蠲棄,亦無所顧惜,况經稅司代收,此款並不致無着。是此舉非但與各省稅釐無涉,並與廣東釐稅無損,所不便者,不過廠員利藪一空,未免浮言胥動耳。該督等於朝廷全局通籌之意毫無體察,輒挾持偏見,故作危詞,竟似六廠員弁一撤,從此天下利權悉入洋人之手。殊不思稅司由我而設,洋稅自我而收。現在海關歲入增至一千五百餘萬,業已明效可睹。即使併徵之議,此後辦理設有窒礙,盡可隨時變通,復歸舊制,豈外海內地稅釐財源統歸彼族耶?事關籌餉大計,特旨允行。又與外洋交涉,斷不能朝令夕改,該督等接奉此旨,當凜遵辦理,所有該六廠補抽稅釐章程,即日交付兩稅司,毋准再有延誤,致干重咎。其抽收時刻一節,業經總理衙門傳詢赫德,渠允遵籌辦法,禮拜不停關,隨到隨驗。至代緝私鹽一節,前議加倍抽收,重罰以困之,正爲杜私起見。來電謂官引被佔,亦屬隔膜之說,唯現據赫德聲稱新置巡船太少,不敷兼緝之用,請仍歸運船巡緝等語,所有助緝私鹽之議,着暫作罷論。
  《清季外交史料》,第70卷,第22-26頁。

粵督張之洞致總署六廠已交稅司接辦電



  已飭六廠補抽委員依期交該兩稅司接辦,釐則亦飭發交。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五日(1887年3月2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0卷,第26頁。

  癸巳,電諭張之洞等。香、澳六廠歲收,爲數無幾,該委員等賣放侵漁,利歸私橐,葡國以商民不便爲詞,初議堅請撤卡。總理衙門慮與貨釐有礙,飭赫德與葡再三辯論,統歸稅司代收。該國始允照香港幫助緝私章程一體遵辦,其助緝辦法,凡由印度到港之洋藥,何船何人,若干數目,由港官逐日知照稅司,及出口時,凡移存何棧、轉附何船、運售何口,又一一知照稅司會同稽察。稅司全數瞭然,線索在手,設關密邇,消息通常,澳、港內外更無殊別。此事往返辯駁經年之久,始克定議,並非改變前說。該督等於此中曲折並未知悉,何得謂與原議不符。海軍初設,籌餉萬難,有此辦法,冀可歲徵巨款,縱令六廠區區十餘萬之數全行蠲棄,亦無所顧惜,况經稅司代收,此款並不致無著,是此舉非但與各省稅釐無涉,並與廣東稅釐無損,所不便者,不過廠員利藪一空,未免浮言胥動耳。該督等於朝廷全局通籌之意毫無體察,輒拘持偏見,故作危詞,竟似六廠員弁一撤,從此天下利權悉入洋人之手。殊不思稅司由我而設,洋稅自我而收。現在海軍歲入增至一千五百餘萬,業已明效可睹,即使併徵之議,此後辦理設有窒礙,儘可隨時變通,復歸舊制,何至外海內地稅釐財源統歸彼族耶?事關籌餉大計,特旨允行,又與外洋交涉,斷不能朝令夕改。該督等接奉此旨,當懍遵辦理,所有該六廠補抽稅釐章程,即日交付兩稅司,毋准再有延誤,致千重咎。其抽收時刻一節,業經總理衙門傳詢赫德,渠允遵籌辦法,禮拜不停關,隨到隨驗。至代緝私鹽一節,前議加倍抽收,重罰以困之,正爲杜私起見。來電謂官引被佔,亦屬隔膜之說,現據赫德聲稱,新置巡船太少,不敷兼緝之用,請仍歸運船巡緝等語。所有巡緝私鹽之議,著暫作罷論。
  光緒十三年三月癸巳(初五日,1887年3月29日)。
  《光緒朝東華錄》,第2冊,第2241-2242頁。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請洋藥稅釐併徵,定明新章,香港與澳門會辦。允之。
  光緒十三年三月辛亥(二十三日,1887年4月16日)。
  《光緒朝東華錄》,第2冊,第2245頁。



總署致粵關監督增潤六厰常稅交稅司接辦電(二件)



  六廠常稅交稅司統辦,已與英葡定議,得旨允行,不容再有異議。赫德申稱:照伊辦法,歲可得五十萬,較來函歲收四十五六萬之數,有贏無絀。嗣後稅司所收百貨常稅,仍解關署,所有傳辦事件洋債近款及一切用項均敷開銷。該監督應將稅則廠務,即日交稅司接辦。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1887年5月31日)。

  六華廠船稅自本月十一歸稅司開辦,希貴處先期示諭商人船戶知悉,免致歧誤,並飭稅司遵照勿遲。
  光緒十三年五月三日(1887年6月23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1卷,第8頁。



粵督張之洞奏葡國永租廣東澳門請審慎立約摺



  兩廣總督張之洞奏:爲廣東澳門租地改歸葡國永遠居住,立約尙宜妥議緩定,以求無弊事。竊臣於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承准總理衙門諮稱,洋藥稅釐併徵新章,香港與澳門會辦各節,於二月二十三日奏。奉硃批:依議。欽此。恭錄諮行到粵。查原奏內稱,竊查洋藥有由印度販運來華,聚於香港、澳門,分赴各口銷售。必須英葡兩國相助稽查,方可杜偸漏繞越之弊。上年正月間,奏請欽派邵友濂會同總稅務赫德前往香港,與英官會商辦法,查知香港地雖扼要,尙須與澳門會辦,始能得力。澳門自前明嘉靖時即經葡國佔居,歲輸稅課二萬金,迨至國初,知該處被佔已久,難以收回,遂改稅課爲地租,僅令輸銀五百兩,按年完繳。自道光二十九年以後,並此項租銀亦未交納。近年該國屢求訂約通商,因澳門之事爭論未定,輒作罷論。刻下因洋藥稅釐併徵一案,非與葡國商辦,則澳門之偸漏無從巡緝,是以上年十二月間開辦併徵之後,即密飭赫德派稅務司金登幹就近前往葡國,徐圖辦法。兹據赫德申稱,現准葡國外部電稱:一派使來華擬議通商條約。二葡國永駐澳門管理一切。三葡國不讓其地於他國。四香港所允辦法,澳門亦類推辦理。以上四層,現値港澳稅務開辦在即,由金登幹在彼畫押爲據,一面照會英國使臣,轉致葡國派使來華議約,並飭駐澳洋官即日照議開辦各等語。查澳門久爲彼國盤據,今縱不准其永遠居住,亦屬虛文,徒於稅務多添窒礙,並無收回該地之實際,倘能議約有成,則權有專歸,事無隔閡。向之偸漏稅課者,今可設關;向之招納叛亡之者,今可緝匪;向之拐騙丁口者,今可安插稽查。而且與新加坡等埠鄰近,藉可通達消息,尤爲得力。再查葡國貧困日甚,如法美、俄、德各國皆有財力,無不垂涎澳門,冀以巨款購得其地,爲駐兵之所。是不讓其地於他國一層,尤應於議約之先,切實聲明,杜絕覬覦。所議各節,似宜照行,請旨飭下兩廣督臣遵辦,並劄飭總稅務司飭金登幹先行畫押。至同治年間,原奏所定未換條約各款,今昔情形不同,所有應增應刪各節,應俟該國使臣到華,詳細覈議,隨時另行請旨辦理等語。
  臣惟葡人僦居澳門,歷有年所,總署因其久假不歸,且慮他國垂涎,陽資其榷稅緝奸之力,陰禁其並吞授受之謀,原所以曲示羈縻,裨益國計。此舉臣初見港報,尙覺將信將疑,未幾,接到總署來文,知成局已定,焦灼徬徨不可言諭,頻月以來,通籌利害,竊恐羈縻之意雖善,滋長之患方多。兹事體大,有不得不瀝陳於聖主之前者。查澳門爲香山縣轄,距省城二百里,陸路可通,實爲廣東濱海門戶,非如瓊州之孤懸海外,亦非如香港之矗立海中。葡人雖盤據多年,不交租銀不守界址,然亦幸中國之不屑與較。至絜權量力,我之可以逼葡,葡之不足病我,事理甚明。今若因一事之要求,曲徇其請,遷就立約,在葡人固始願不及,即他國亦相顧驚疑。夫因練軍而始籌餉,乃因籌餉而生損權,可慮一也。葡之駐澳。本以圍牆爲界,牆外民田戶籍,悉隸香山,葡人逐漸越佔,近向界外村民勒收田房租鈔,迭據望廈村紳民聯稟赴訴,經臣先後委員會勘,照會葡官,查禁在案。名爲租界,猶得加以詰問,立其提防,若竟畀以管理一切之權,是此後土地人民,盡歸葡屬,以及水界附島,皆將視若固有,是其政令旣行於澳中,管轄將及於澳外,界限混淆,潛滋暗長,可慮二也。中國濱海各省,租界林立,一切管轄辦理權利章程,幸有公法可循,條約可守,雖暫無退還之舉,亦莫不生覬覦之心,今有澳門爲例,則日後諸強國乘機伺便,接踵效尤,推之則有厚薄之嫌,應之則成滋蔓之勢。且此次英葡同一幫緝,英人倡議主事,德色尤深,葡則成效未見,已先施辦,若名利兼收,能無厚報,可慮三也。粵民僑寓澳門,人數衆多,良莠互異,南、番、香、順等縣,商民往來省澳者,何止數萬?往往兩地置產,兩地行商,無從限斷。至於民間濫匪,往來如織,尤無底止。西例凡生長於某國之地,即以隸籍爲某國之民,領取屬民票據,恃爲護身之符,遇有犯事,地方官不能以華法治之。即如光緒十一年,南海縣民何回生走私一案,何回生現隸民籍,家有職官,人所共知。乃英領事來文,以其久居香港,冒入英籍,公然指爲英國屬民,前車可鑒。查英國稽核嚴明,猶不能無冒濫給票之弊,葡國貪鄙陋劣,若以澳門歸其管轄,奸民將取冒籍,四出作奸,葡官必漁利扛幫,紛紛移索,民無定籍,官法不行,可慮四也。澳門藪盜庇奸,由來已久,臣到任後,所有照會葡官,提取要犯,雖不無往返駁詰,亦均陸續交出,以視港之扣留員弁,勒請訟師,縻費曠日,或交或否,聽憑洋官評斷,往往始終不交者,難易較殊。租界與屬地辦法不同,確有明驗。今若改歸管轄,以後不獨拐騙人口,難於過問,即緝匪一節,亦將藉口洋例,如香港之節節刁難。彼之事權愈專,我之隔閡愈甚,可慮五也。葡據澳門,得之無名,未立條約,利益不能與各國同沾,葡人犯事,可歸地方官審辦。通商以來,未聞有葡人遊歷傳敎之事,非不願來,實不便來也。今若與之立約,必有遊歷傳敎之條,彼族將藉此事爲營私之計,將來交涉敎案,必有歐洲各國之人所不屑爲者,葡人則優爲之,可慮六也。葡人貧困日甚,各國垂涎澳門,誠如總署所云,冀以巨款購得,爲駐兵之所,然名爲租界,環瀛共知,猶未敢公然取求,顯干名義。今改歸葡轄,我縱能禁葡人之不得轉讓,豈能保各國之不以力爭,設竟效並越吞緬之故智,不取之於我,而取之於葡,葡人爲自主之國,而無可求援,中國爲局外之觀,而無從庇護。澳雖蕞爾,逼近省垣,此後水陸籌防,均難措手,實爲肘腋之患,非特唇齒之憂,可慮七也。有此數弊,雖藥徵得效,利害兼權,似亦不能無鰓鰓之過慮。
  特是草約已定,勢難中止,微臣愚陋,竊思今日挽回補救之策,約有五條。一曰細訂詳約。查簡約雖經金登幹畫押,而詳細條約應刪應增,仍須俟葡使到華,會同總署覈議,請旨辦理。其永駐澳門一條,原因協辦藥徵格外允讓租銀,非划地爲葡者可比,且約有不能轉讓他國之文,可見澳門係中國讓與葡國居住,仍係中國疆土,應聲明澳門讓與葡國永遠居住,免其租銀,不准租爲葡國屬地。其不讓與他國一條,應聲明澳門仍係中國疆土,葡國不能轉讓與他國。如此則我有讓地之名,而無損權之實,於原約之義毫不相背,旣可關葡人之口,亦不致生他國之心。一曰劃淸界限。有陸界,有水界。何謂陸界?東北枕山,西南濱海,是爲澳門,其原立之三巴門、水坑門、新開門,舊址具在,志乘可徵,所築砲台、馬路、兵房,均屬格外侵佔,應於立約時堅持圍牆爲界,不使尺寸有逾。彼所重在租界,界外之地本屬可有可無,我讓則彼取,我爭則彼棄,斷不致因此遂廢前議。何謂水界?公法載地主有管轄水界之權,以炮子能及之處爲止,若兩國土地眦連,中隔小河,則以中流爲界,此係指各國自有之地,及徵伐所得者而言。澳門本係中國之地,不過准其永遠居住,葡人祇能管轄所住之地,宜明立條款,所有水道,准其船隻往來,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一曰陸界由外定。准葡住澳,免其租銀,水界仍是中國所有,自無水界之可分,陸界至舊有圍牆爲止。葡人於同治初年將圍牆拆卸,希圖滅跡,然牆可拆,舊址終不可沒。將來約有成議,似應由粵省督撫臣就近派員,會同葡使親往勘驗,詳查舊址,公同立界,俾免影射逾越。一曰核對洋文。查赫德申稱所訂草約四條,與澳門洋報所載者,文義輕重懸殊。第一條派使來華擬議通商條約,洋文內加須有利益均沾字樣。第二條葡國永駐澳門管理一切,洋文內加以與葡國別處屬地無異字樣。草約內澳門字樣凡三見,洋文皆作澳門及澳門附地,查附地二字,意極含糊,不惟將圍牆外至望廈村隱括在內,即附近小島毗連村落,皆可作爲附地觀。至謂與葡國別處屬地無異一語,措詞亦謬,雖洋報所載未盡可信,要其有意朦混,藉圖侵佔,傳說必非無由,旣與總署奏案不符,亦非奉旨准其永駐之本意,應請飭下總署,先將草約。漢洋文詳細覈對,以防校混而免侵越。一曰暫緩批准,立約雖有成議,批准權在朝廷,此各國之通例,英國煙台條約光緒二年所立,有未經批准三條,直至上年始行議定,成案可援,自應明與之約,定約後須俟稅釐款項大增,拐騙逃亡隨提隨解,諸事均有明效可徵,兩國始行批准互換,庶彼不得終售其欺。以上五條,皆就原約之中,力籌萬全,其間自必有總署所已經計及者,亦容有澳門情形總署所有未能深悉者,皆謹竭愚見所及,以備挽救之資。
  竊思葡人至貧至弱,素爲各國所輕,食用時仰資粵產,貿遷則專仗粵商,其與粵商尙不能無所顧忌。今旣允與立約,並准其永駐澳門,港報所譯又有利益均沾之條,是葡人所獲已多,即此次詳約有所刪增,亦是厭其願望。况所陳各端,就草約立論,未嘗有所變更,應請飭下總理衙門,於該使來華時,就臣所陳,細與辯論,極力堅持,彼能就我範圍,自可照此立約,如其不從,則棄約出自葡國,草約自可任作罷論。香港徵稅章程,仍前舉行,而於拱北關多設巡船,前山廠多設巡丁,水陸截緝,漏私當亦無多,而葡人必大有所不便。利害相形,不數年間,彼終不能不就所議來求立約,如此則所損於稅釐者少,所全於大局者多矣。臣職在守土,利害之大,不敢不詳籌瀝陳,謹奏。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一日(1887年6月12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
  《清季外交史料》,第71卷,第10-16頁。

  張之洞奏,廣東香、澳六廠由總稅務司赫德代徵,有損無益,請飭停止。得旨:該衙門議奏。
  光緒十三年五月壬戌(初六日,1887年6月26日)。
  《光緒朝東華錄》,第2冊,第2282頁。



總署致張之洞詢關閘以內華民詞訟是否歸地方官審理電



  關閘兩處以內,居住華民,近年詞訟案件,是否仍歸地方官審理?旺廈村等處錢糧,每年實徵若干,歸葡收租者若干?迅速電覆。
  光緒十三年六月初八日(1887年7月2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2卷,第1頁。



張之洞吳大徵等致總署拱北關設在我地徵稅與葡無涉電



  澳門事,委員曁香山縣、廣州府等查覆,圍牆內爲租界,圍牆外關閘內爲民地。歷年葡人漸圖混佔牆外地,至今居民相持不從。閘內七村旺廈村有田四頃,另赴縣完糧三十餘兩,餘龍田、龍環、塔石、碪岡、新橋、梨頭六村,依山雜居,無田無糧。葡人沿街設燈,捐燈費,又編列門牌,勒收地租,或交或否。旺廈全村燈費租鈔,均不交納。至詞訟仍歸香山縣管理,即租界內口角錢財細故,葡人就近處息,人命及各重案,或縣票差赴澳傳訊,或由葡官送歸香山縣訊辦,有案可稽。民間屬葡多不願,旺廈民衆丁多,尤不甘,請參酌。並據各員稟詳,查海道商情,洋藥向由外洋專運香港,由港分運各口,澳門與各口同,從無洋船逕裝至澳門拆卸者,港若認眞,各埠各口均無偸漏,與葡無涉,港若漏私,葡亦無能爲力。拱北關設在我地,並非租界,其稽徵與葡無涉云云。查前議本爲葡人協查藥稅,今確查此事利弊,全在香港,葡人於藥稅並無爲力之處,此約竊謂宜緩定,地界等事一切悉仍其舊。年餘後,體察彼收旺否,協查眞有功否,再議較穩。外洋議約往往數年始定,煙台約可證。大徵擬日內赴澳門一帶,確查界址民情,並洋藥行銷實數,再奉達。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1887年8月29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5卷,第24-25頁。



粵督張之洞奏澳界轇轕太多澳約宜緩定摺(附淸單)



  兩廣總督張之洞奏:爲查明澳門葡人舊租之界及新佔之界,轇轕太多,請旨妥辦事。竊中國與葡國議立新約一事,臣於三月內承准總理衙門來諮,當經臣曁撫臣吳大徵各抒所見,奏請重緩定約。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六月間,叠准總署來電,查詢澳地關閘以內,華民詞訟案件是否仍歸地方官審理,旺廈村等處田糧每年實徵若干,歸葡人收租者若干等因。當經密委廣州府知府孫楫、候補知府富純、香山縣知縣張文瀚、署香山縣知縣蕭丙堃、候補知縣蔡國楨等分別確查。旋據查明七村訟案錢糧仍歸香山縣管理,並查明洋藥來華分運,實與澳門無涉,業經據稟電覆,並分別諮達函達總署商辦在案。撫臣於七月十六、七、八等日親赴澳門水陸一帶履勘,目擊情形。旋省後,與臣反覆籌商,“大率澳門一帶,有葡人原租之界,有三十餘年久佔之界,有十餘年新佔之界,有近數年圖佔未得之界,區別甚多,實非一致,現當立約之際,彼必將含混貪求,若使稍不詳審,則遠慮近憂,處處棘手。”除將前奏所陳,可慮七條之外,謹再縷晰陳之。
  查旺廈一村,歲完有糧銀糧米,共銀三十餘兩,其餘沙岡、新橋、沙梨頭、龍環、龍田、塔石等六村,依山而居,並無田糧。葡人先於各處強設路燈,藉收燈費,漸向各村強編門牌,勒收地租。旺廈村全不交納,龍環、塔石兩村不繳者十之六。至詞訟案件,其口角錢債細故,或由葡人就近處理,若人屬重案,仍歸香山縣控告辦理,甚至圍牆以內遇有重案,往往由洋官照會香山縣歸案審辦。此皆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之案,均有案牘可稽。是澳門一島,牆內土地人民,歷年並未專歸葡人管轄,牆外可知。屢次紳民呈詞,深以入洋籍輸洋賦爲耻,情詞憤激,不約而同。上年葡人勒收租錢,旺廈村民鳴鑼拒之,立即遁去,強者抗不完交,弱者亦從違各半。此次撫臣到澳,接見各村各島居民,男婦老幼萬餘人,相率環觀,咸頌皇仁,歡呼感泣。察此情形,若明歸葡屬,各村各島斷不甘心,此民不服葡,一也。關閘乃前明所設,以其地勢險仄,設守於此,國朝因之。關閘以南,圍牆以北七村,仍是我疆,並非將閘南之地,皆予葡人。道光季年以來,逐漸混佔,修路築台,直抵關閘。且藉設燈救火諸事,勒向海中諸島收繳燈費、地租,建造洋房數間於大拔島迤西之山尾,當十字門內築一砲台,又在澳西隔海灣仔、銀坑等處,勒收船租地租,民拒不繳。今若立約,彼必將關閘內七村及潭仔、過路環諸島攘爲己有,甚至隔海灣仔、銀坑一帶,皆生希冀。此貪得無厭,二也。澳門之南山島對列,內外兩層,名爲十字門,內層左山名大拔島,其有村落,可泊船處名潭仔,右山名小橫琴島,外層左山名九澳,右山名大橫琴島,其有村處名過路環,其島大於澳門六倍。潭仔居民約二百戶,漁船極多,丁口四千餘。過路環居民約百戶,丁口二千餘,兩島居民甚少。查高、廉、雷、瓊四府民船來往之路,正在澳門之南,潭仔、過路環之北。其過路環之外,即係大洋,輪船可行,民船難行。若澳門屬葡,彼必兼索兩島,兩島屬葡,則粵省西四府民船皆須穿過葡境,是將西路自行阻塞。此海道有礙,三也。澳門北面陸路一線,與內地相連,長約二里,寬僅百步,名曰蓮花莖,恰肖其形,關閘即扼其上。葡人久蓄詭謀,欲將蓮花莖西面一帶塡平,直接前山寨同知治所,岸外計向澳門西北展出之地,長約九里半,寬約二里半,如此則所佔更出關閘以外,不惟貪婪無理,而且險要全失。此次撫臣到彼,稅司法來格呈出一圖,畫有紅線,縱橫數十道,皆葡人現擬塡佔之界,實可駭異。此奪我險要四也。朝廷所以允以澳予葡者,爲其地可查洋藥稅釐也。今據委員等確查稟稱,洋藥自海外入中華,皆徑到香港,分運各口,從無經運澳門卸貨之船,是稽察之關鍵,在港不在澳,葡人即包攬走私,澳門一隅,所銷有限,尙可於澳外水陸兩途分防嚴緝。查英國助我稽查洋藥,現屬試辦,並非一定不易之法,萬一三數年後章程變改,香港不能嚴查,澳更無能爲功。此得之無名,五也。不惟此也,稅司法來格問委員知府蔡錫勇言:現因潭仔、過路環兩處及十字門一帶海面,葡人妄謂係葡之海界,以致我之緝私諸多不便等語。現在已經妄佔作梗,若立約屬葡,其阻礙自必更甚,不惟無補於緝私且正有害於緝私。此求益反損,六也。英國圖澳之意已久,嘉慶十三年曾有兵船佔據澳門砲台,謀奪葡利之案,經奉旨用兵驅逐而後去,英得香港後,此意乃息。今若以澳予葡,他國已難免覬覦,且此議倡自英人,恐英尤必設法攘之。查葡欠外國借款現已五千三百餘萬磅〔鎊〕,將來或折債抵換,或通融借用,俱在意中。港澳通連,水陸受敵,粵省海防,何堪設想。此徒資強敵,七也。從前商口未開,洋舶入華,皆在澳門停泊,葡人獨據互市之利,曾奏准設立商船二十五隻,自英得香港,立爲碼頭,澳門貿易頓減,商船並無一至;租界內之洋房,大半現皆賣與華紳華商爲業。近數年澳門旣失闈姓之利,葡人益形貧窘,每年入不敷出,養兵止四百名,各台皆係前膛舊砲,經費猶患不足,於是勒索附近華民鈔費,華船漁租,民多不從。若視爲屬地,強行制縛苛歛,旺廈諸村及潭仔諸島居民,必與葡人爲難,葡人必受重創,一經決裂,轉難收拾。此別生枝節,八也。
  伏查澳門一區,祇爲粵省肘腋之患,自道光、咸豐以來,洋務紛紜,內患未靖,無暇議及。彼遂蒙混多佔,得步進步,乃歷來無人禁制,非果葡之強盛不能禁制也。臣到粵後,即首將闈姓之利收回。上年春間,臣據旺廈村紳民呈稟,即經密札印委各員,迭次密查,一面照會葡官禁阻,一面繪具地圖,考覈葡人虛實,兵食商務情形,並每年粵省接濟澳門米穀若干,經由何道,以爲淸理防遏之計,並於紫泥關卡稽查走私蠶繭,以免土絲之利歸入澳門,迭經諮關行司飭局籌議。然非籌定辦法,奏奉諭旨,不敢輕易發難,其時以東西兩省越邊界務未竣,未便同時並舉,擬俟越界旣定,即當奏陳。先已於本年三月內諮達總署密籌辦法,嗣接到立約明文隨即通籌利害條例具奏。今覆加詳查,民情之憤,後患之深如彼,於藥徵之無益有害又如此,竊思詳約總宜緩定,俟年餘後,體察藥徵旺淡究竟若何,再行請旨定奪,如彼非理要求,或竟作爲罷論。
  七月十三日復准總署來電,慮及此後更有侵佔及轉屬他國兩節,令熟籌杜防之法,所慮誠關緊要。臣熟加籌度,若杜絕侵佔一節,其圍牆以外,關閘以內,葡人所有已成之馬路、洋墳、花園仍可聽其自然,不必拆毀。至於牆外閘內之兵房、砲台如能收回固善,即聽其存留,亦尙無大礙,至於七村民居田產總當劃淸界址,豎立碑石,已佔者仍作爲租界,旣經免其租銀,或作爲借居之界。未佔者作爲官界,不得踰越,其澳門本島以外之潭仔、過路環兩處,必與理論,雖有修成砲台、洋房、石路、塔燈等工,或酌給修費與之贖回,或已佔者准其暫行租居,酌定年限,獨近迫潭仔正當十字門之砲台必應歸我,未佔者我亦安營設汛,以資箝制,應俟臨時相機妥籌,斷不容其佔有諸島。其灣仔、銀坑一帶與澳門隔海,與香山縣土地相連,斷不准其覬覦。至蓮花莖以西,塡地遠過關閘,直接前山之詭謀,則預爲揭明禁止,絕其妄想。靑洲一墩,自前明已建洋寺,爲地甚小,應議明不准塡地連接。總之除原租圍牆以內之地,仍舊聽其居住,已侵佔者明示限制,察其於我無大礙,分別租給收回,未侵佔者力爲劃淸,嚴加防範。其海面按照公法,與之議明,不容擅佔。以後須責成地方文武隨時認眞稽查,並派兵輪常住巡哨,督撫提臣每季出巡,即不致再有侵佔。倘蒙朝廷主持,總署定之於內,疆臣必當守之於外。即如俄法強國邊界,旣經勘定,亦必期永遠循守,何况於葡。蓋淸理從前之侵佔,須分別酌辦,若杜絕以後之再加侵佔,粵省之力尙可辦到,亦斷不至因此致生釁端者也。至轉屬他國一節,旣已屬葡,則彼可自主,若仍爲華地,即與沿海各省地面無異,中國威力遠勝葡人,他國非有意外開釁,決不能憑空盜據,似可佈告各國,聲明免其租銀,借以永遠居住,以示地主有屬,譬如賃屋假館之客,固不敢轉贈他人,即他人亦不能強行佔買,防維較易爲力,若旣已正推解之名,又欲施控制之計,竊恐更費周折矣,是欲杜持屬之弊,尙不如仍舊之爲愈也。
  總之澳無田地,其米糧皆係由香山縣石歧等處接濟,並違禁私運出洋,澳販恃爲大利,若米船數日不到,立形困窘。葡無商利,專恃勒抽華民以資用度,入不敷出,每年僅解繳該國銀二萬餘兩,已形竭蹶。葡無駐澳兵船,僅有租來他國兵船一號,泊於海中,餘有小巡輪數隻而已。其陸路砲舊兵單,迥非他國洋兵之比,以彼貧弱如此,我並不加驅逐,彼租者聽其安居,久佔者量加區別,新佔者設法辦理,未佔者明文杜絕。彼方當深感聖朝怙冒之仁,斷不至與中國啓釁。竊維此次藥徵改章,赫德所自任者,不過歲增二百萬,澳門一路協助之益已屬無多,若澳爲有,已屬得不償失,况協助未必得力乎。總署來電,慮葡使坐待一節,該使之意,蓋恐非常之惠,遲則生悔,又恐中國察知洋藥之效,於彼無功,則事將中變,以故亟於請盟。彼利在急,我利在緩,可知煙台之約,遲十年而後行,澳門之約,豈能一月而遽定,伏望聖明垂察,將臣前奏並此次所奏各節,敕下總理衙門妥籌詳議,緩與立約,免致民情梗阻,別生枝節,粵省幸甚。謹列澳門一帶訟案錢糧、葡人租銀數目列淸單,並繪具澳門附近水陸詳圖,照繪葡人意圖塡佔原線,恭呈御覽。謹奏。
  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單併發。

  謹將澳門詞訟、田糧數目,葡人租佔人數,繕單呈覽。
  詞訟:
  一、咸豐十一年十月,西洋理事官獲解致死鄒亞俸兇犯陸亞梆,移請審辦一案。
  一、同治元年七月,西洋理事官解獲致死有孕媳婦及孫二命兇犯冼聞和,移請審辦一案。又西洋理事官獲解將養女推壓入海淹斃犯樊蘇氏,移請審辦一案。
  一、光緒八年十月,黃琪呈控吳遜如貪租背約一案。又梁騰芳呈控蕭啓琛抄鎗〔搶〕貨物一案。
  一、光緒十二年八月,吳逢昌呈控郭宏章串通抄搶一案。又黃朝輝呈控何怡翰私頂串跳一案。
  田糧:
  一、仁一圖末甲僧建城共稅三頃七十七畝八分五釐一毫(內稅一項五畝在旺廈村,餘在界涌左右),額徵銀一十二兩三錢三分,米一石八斗六升八合。又增慶壽共稅六畝三分零九毫,額徵銀二錢八分,米三升三合。
  一、番一圖末甲張保和共稅七十五畝零二釐二毫(內稅三十餘畝在旺廈村),額徵銀一兩零四分,米一斗一升八合,補升銀一兩五錢六分,米六斗一升四合。又胡徐亮共稅三十六畝一分九釐一毫,額徵銀一兩零八分,米一斗四升。
  一、良二圖八甲李承蔭共稅五十五畝零二釐五毫(俱在旺廈村),額徵銀一兩六錢二分,米一斗五升二合。
  一、良五圖一甲沈大任共稅三十八畝二分九釐、額徵銀一兩二錢五分,米一斗八升。
  一、良七圖四甲何大昌共稅一頃四十二畝三分九釐九毫,額徵銀三兩六錢八分,米四斗四升八合。
  以上七柱共徵銀二十二兩八錢四分,米三石五斗五升三合,銀米合計共銀三十餘兩。
  一、旺廈村舖戶、民居、蓬屋大小四百餘間,壯丁千餘人,四頃零不繳租鈔,此外,各村槪無田畝。
  一、龍田村舖戶、民居大小七、八十家,壯丁百餘人。龍環村舖戶、民居大小三、四十家,壯丁七、八十人。約半繳租鈔,每戶自半元起至三元止不等。
  一、水坑尾除進敎圍外舖戶、民居、蓬屋七十餘家,壯丁二、三十人。塔石村除進敎圍外舖戶、民居、蓬屋四、五十家,壯丁七、八十人。每年約繳公鈔及街燈費共銀三百元。
  一、沙梨頭村舖戶二十餘家,民居三百餘家,壯丁四、五百人,每年約繳公鈔及綠衣、街燈費等共銀一千餘元。
  一、沙岡村舖戶、船廠、灰爐六十餘家,民居、蓬屋三百餘家,壯丁百餘人,每年約繳公鈔及綠衣、街燈費共銀一千餘元。
  一、新橋村舖戶二十餘家,民居二百餘家,壯丁二、三百人,每年約繳公鈔及綠衣、街燈等費共銀一千餘元。
  一、三巴門外石牆街舖戶三十餘家,民居一百餘家,每年約繳公鈔、街燈費共銀一千餘元。
  一、潭仔舖戶船廠六十餘家,民居、蓬屋一百餘家,壯丁二、三千人,每年約繳綠衣、街燈等費共銀一千餘元。葡人勒收地租丁口租,每人半元,遇有紅白事又勒繳租銀,該處還未照繳。
  一、過路環舖戶、船廠四十餘家,民居百餘家,每年約繳綠衣、街燈等費共銀一千餘元,未繳租鈔。
  又潭仔、過路環約有拖船八百餘隻,每隻寄泊一次,收銀二元三角半,每年約銀二千餘元。葡人於此二處派有陸路綠衣兵三十四名(潭仔二十名、過路環十四名),又小輪渡船兩隻。
  查全澳舖戶民居並附近各村每年約共公鈔銀二萬四千餘元,地租銀一萬二千餘元,計澳門各村各島壯丁約千餘人,男婦老幼合計約一萬數千人。
  又查葡人不及千名,兵丁不過四百名,唐人綠衣不及百名,兵船祇一艘,另敎民約二百名。
  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1887年10月1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3卷,第6-12頁。



粵撫吳大徵奏查明澳門佔界及將佔界擬即清釐摺



  廣東巡撫吳大徵奏,爲查明澳門佔界及將佔之界,擬與葡人及早淸釐事,竊准兩廣督臣張之洞諮行總理衙門來諮,現與葡國外部電商派使來華,擬議通商條約等因。臣因事關大局,不能不慮遠謀深,敬陳管見,繕摺奏陳在案。旋准總署來電,澳門關閘以內居住華民,近年詞訟案件,是否仍歸地方官審理?旺廈村等處田糧每年實徵若干,歸葡收租若干?迅行查覆等語,當經督臣張之洞會同臣派員確查,電覆總署。並據廣州府知府孫楫、候補知府富純、署香山縣知縣張文瀚等稟覆情形,詳細諮明總署各在案。
  臣竊思葡人居住澳門,原有租界,歲繳租銀五百兩,自道光二十三年以後求免租銀,屢經前督撫臣照章駁斥。其越界修路,越界蓋房之案,民間呈控,亦經備文照會禁阻,葡官輒置不理。督臣張之洞未到任以前,數十年中公家未籌一切實辦法。葡人以爲粵省不甚愛惜之地,毅然在租界以外各村各島先貼門牌,繼設路燈;先收燈費,繼索地租。葡國臣民所住中國之地,旣不向中國繳淸租價,中國民人所住中國之地,反令向葡國完納租銀,揆之情理,實係非情非理之端,索其憑據,亦屬無憑無據之事。臣於七月十六日親赴澳門旺廈各村各島查勘界址,與駐澳西洋大臣高士達面加詰問,且告以劃淸租界之意,隱示管回佔地之圖,並曉諭該處居民,勿因從前受欺受侮,與葡人口角爭毆,致生枝節。各村父老感念國家深仁厚澤,鼓舞歡欣,如撥雲霧而見天日。臣於十九日旋省,與督臣張之洞妥籌辦法,有與葡人亟須議明者十條:
  一、水坑尾門、三巴門兩處門牆,久已拆毀,仍須議明補築完好,以復舊界。
  一、租界以圍牆爲限,圍牆以外向不准洋人蓋房修築,歷有案據可查,今水坑尾外門〔門外〕、三巴門外所修馬路,所蓋洋房,皆係侵佔官地民地,應如何淸理之處,必當妥議辦法,或就已蓋洋房之地作爲葡國租界,標立界石,以後不准於界石之外,再侵尺地,似亦通融辦法。
  一、沙梨頭村、新橋村、沙岡村三村毗連,皆在租界之外,沙梨頭村之西南,有圍牆舊界,尙有殘缺石牆一段,仍應補築堅固,以免與租界通連。
  一、沙岡、新橋、沙梨頭及旺廈、龍環、龍田、塔石等七村,皆係中國民人聚居村落,所耕田地,歷年在香山縣完納錢糧,本非葡人所能受理。統計該數村舖戶居民約有萬餘人,自葡官按戶收租,或繳或不繳,衆情洶洶,各懷憤懣。旺廈一村,始終未繳分文,葡人亦無如何。若令歸入租界以內,被其苛欽,民不甘心,必至激生事端,亦非葡人之福。應即禁止葡官,不准向該數村擅貼門牌收地租,以期彼此相安。
  一、蓮花莖原有關閘,係前明萬曆年間創建,年久毀廢,近年葡人改設牌坊一座,四無圍牆,非關非閘,似應由粵省派員,擇地重修關閘,以資控制。該處有葡人所設兵房、電線,議令撤去,歸中國派兵看守。
  一、蓮花峰砲台皆在租界以外,本非葡人所當興築,且近來葡人水陸練兵不滿四百人,生計日蹙,貧不能自給,必致有台無砲,有砲無兵。不如酌給經費,令將三處砲台歸粵省,另派弁撥兵看守。籌款興修,即一時未能應允,將來葡人窮困無聊,養兵費缺,始終必爲中國管理。
  一、租界內舊有海關監督行台、香山縣丞衙門。聞於道光二十九年爲葡人拆毀,又越十餘年,賣與中國商人改造民房,臣親自查勘,在顯榮里一帶,土人尙能確指其地。應俟設法購回,仍照舊章改建官房。或香山縣丞未便在租界內建署,亦應於旺廈村左近隙地重建縣丞衙門,將該縣丞移設關閘以內,俾復舊制。
  一、澳門西北有小島名曰靑凡〔洲〕,與澳門本不相連,葡人在此山擅蓋洋房,據爲己有,亦應設法與之辯論。
  一、澳門西面各碼頭對岸爲灣仔,有華民二百餘家,灣仔迤南五六里曰銀坑,有華民數十家,居住已久。近爲葡人勒收地租,民不堪擾。現在尙未起造洋房,此爲將佔未佔之地。與督臣商議,當飭該管地方官不時前往巡察,若置不問,再越數年,則公然認爲葡地矣。
  一、澳門之南十字門以內,東有大撥島,西有大橫琴二島。大撥島之北鹿潭仔村,大橫琴島北面山坡有過路灣,皆與澳門不相連屬,潭仔有舖戶居民一百二、三十家,過路灣有舖戶居民百餘家。臣查閱各島見有葡人設立兵房,殊堪詫異,詢之民戶,近年按戶勒收地租,竟以該島爲葡人管轄之地,尤須據理與之辯論。大抵海外荒島,多有私梟洋盜,匿跡其間,葡人庇護之,因以爲利。查該島一帶,本係緝私船隻時常往來之路,臣當與督臣即飭緝私員弁認眞巡緝,稽查戶口,免致莠民潛匿該島,自非葡人所得攔阻。
  以上十條,擬請飭下總理衙門,與葡使逐條理論。向歸中國管轄之地,顯係歷年侵佔,並無歸葡管業之明文,想葡使亦無從強辯。即日前議約未能遽定,似不訪〔妨〕藉詞推宕,以絕覬覦之謀。察度澳門居住葡人,官無善政,商無善賈,工無善藝,惟藉賭館娼寮,包私庇匪,收受陋規,爲自然之利。自督臣張之洞奏明闈姓弛禁,繳費充公,澳門葡官每年少收洋銀四五十萬圓,此外更無大宗出息。聞上年葡官高士達接管後,費用支出有入不敷出之虞,故專以刻剝商民爲事。向有漁船數百號,停泊澳門,因葡人勒收重稅,避至他島,並無漁稅可收。華界居民久被葡人勒繳地租,以後劃淸租界大勢,不能予取予求,葡國旣無商船來往,澳門別無地利可圖,市面蕭條,人情渙散,其坐困情形,可立而待。租界以內所蓋洋房洋樓,大半賣與中國商人,不數年間,其地盡爲華商所有,力不能與中國相抗,必求中國爲之保護,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臣愚昧之見,擬請暫緩訂約,或竟作爲罷論。若有要求,請飭總理衙門,商令葡使暫回澳門,與臣等淸理地界,似亦急脈緩受之一法。臣與督臣張之洞妥爲商辦,當於控馭之中,默寓籠絡之意,斷不致激而生變,此可仰慰宸廑者也。臣爲要地被佔,亟應法淸釐起見,謹恭揩奏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1887年10月15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
  《清季外交史料》,第73卷,第15-18頁。



粵督張之洞致總署請訂九龍拱北兩關辦事章程電



  九龍、拱北兩關,業令監督派員。惟薪水局費及一切委員稅司會同辦事章程,祈飭總稅司赫德妥議速辦。此舉須爲將來規復舊章之地,委員必宜諸事與耳聞。已剴切戒飭,斷不至掣稅司之肘。至薪水一節,稅司薪費甚重,若中國官員過薄,相形之下,於體制有礙,此並非爲委員計較薪水,望裁酌。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四日(1887年10月30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3卷,第23頁。

總署奏葡約現有成議謹陳辦理情形摺(附續議詳約兩款)



  總理各國事務慶親王奕劻等奏,爲葡約現有成議,謹陳辦理情形事。竊查廣東香山縣屬澳門地方,自前明爲葡人佔據,今已三百餘年。萬曆年間設局、設關閘於蓮花莖,歲輸租課,設官治理。自道光二十九年夷目啞嗎嘞爲澳民戕殺,藉端尋釁,始則釘關逐役,抗租不交,繼則屯兵建台,編號勒稅。於是澳地關閘以內悉被侵佔,粵省大吏亦遂置之不間。上年因開辦洋藥稅釐併徵新章,臣衙門奏請,飭派邵友濂會同總稅務司赫德,前往香港會商辦法,查知洋藥自印度來華,香、澳爲總匯之區,奸商市儈倚之爲逋逃藪,必須英葡兩國一律會辦,始能得力。乃葡爲無約之國,遽與商說,漸有端倪,擬定草約四條,派稅務司金登幹在彼國畫押,並允其派使來華,擬議詳細條約,所有籌辦情形,前經臣等於本年二月二十三日縷晰具奏。本日奉硃批:依議。欽此。欽遵在案。該國使臣羅沙旋於五月間到京,迭次來臣衙門會晤,開呈節略、地圖各件,查節略所開通商各款,與同治元年議而未換之約大致無甚懸殊。惟閱其圖內與現在葡人所居之地,界址不淸,恐其意在朦混多佔,經臣等反覆辯駁,將原圖交還,一面電詢粵省督撫臣,並密與北洋大臣李鴻章往復函商,派員赴澳,確查該處實在情形,以憑辦理去後。
  嗣於八月二十九日,准軍機處抄出督臣張之洞、撫臣吳大徵具奏澳界轇轄太多條約尙宜緩定、界址宜早淸釐各一摺,同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查原奏內稱澳門水陸一帶,大抵有葡人原租之界,有新佔之界,有圖佔未得之界。除原有圍牆以內仍舊聽其居住外,已佔者明示限制,未佔者力爲劃淸。並稱詳藥來華,皆經由香港分運各口,從無徑運澳門之船,是稽查之關鍵在香港,不在澳門各等語。臣等查上年邵友濂前往香港會商辦法,香港英官曾有澳門若不緝私,香港亦不允辦等語,是洋藥併徵之舉,非香、澳合力襄助,勢必不成。然此猶其後也,向者曾聞葡國日漸貧困,西洋諸大國如法,如俄,如英,如德,皆有財力,無不垂涎澳門,希冀以銀購得此地,爲泊船駐兵之所。若果爲他國所得,其害尤甚。以故從前總理衙門兩次商辦此事,一議通商訂約,一議給價收回。奈事機不偶,迄無成說。迨光緒十一年間,兩江總督曾國荃函稱,葡國領事賈貴祿,以該國與中國未換和約,可以不守局外之例,彼時法事方殷,若由澳引之入寇,亦頗可慮,經該督飭令江海關道婉詞羈縻。至津約旣成,葡之狡謀乃息。今因洋藥緝私一事,允其重申前議,並以澳門地方,我旣不能收回,即乘此機會與之約定,不得讓與他國,方可永杜後患,此爲約中第一要義。惟界址一層,從前久經含混,刻下若欲與之劃淸,勢必彼此爭執。終歸罷議,更恐激之生變,陰結強國爲助,一旦竟由他國辦理,轉致棘手。臣等熟權利害,固不敢輕徇其請,亦未便拒之過峻,不得不爲急脈緩受之策。因與葡使羅沙迭次磋磨,於約內言明澳門界址,俟勘明再定,並聲明未經定界以前,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似此辦法,目前旣不致齟齬,即或一時未能勘定,亦不至再被多佔,仍將不得讓與他國一層,專立一條,永昭信守,庶免各國凱覦。該使臣初猶狡執,經臣等力持前說,始得就範,允即電達本國,照此定議。
  正在籌辦間,續接李鴻章函稱,粵省督撫臣分別原租久佔未佔新佔四層辦法,所謂久佔者不知何年,新佔者亦在咸豐、同治以後。但使各屋可拆毀,租錢可革除,豈不甚善,細審事勢,必難辦到。委員程左衡在津面與討論。查圍牆以內爲原租,關閘以內皆所久佔,潭仔過路環則爲新佔,此皆已佔者也。關閘以北直達前山,澳對岸灣仔、銀坑各處,遠及東南各島,皆欲佔而未佔者也。亟宜趁此議約之時,與以固有之利,絕其窺伺之萌等語。所論極爲詳盡,應俟將來派員勘界,時斟酌辦理。謹將續議詳約二條照錄,恭呈御覽,如蒙俞允,再由臣等將通商緝私各款,與該使臣妥籌,另行具奏,謹奏。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1887年11月12日)奉硃批:依議。

  謹將現議葡約照錄第二、第三款先行恭呈御覽。
  第二款 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淸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第二款 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准未經大淸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理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清季外交史料》,第73卷,第24-27頁。



總署奏葡人於前明佔居澳門與
租界異各國自不得援以為例片



  奕劻等片:再本年八月初四日,准軍機處鈔交廣東撫臣吳大徵奏,爲各省洋人租地,仍當存租界名目,以杜後患一摺,奉硃批:該衙門議奏。欽此。查原摺內稱,中國與東西各國所立條約,必有利益均霑一語,然他國之利益,中國未必能據以相爭,中國所許之利益,各國無不援以爲例。自中外通商立約以來,各省沿江沿海通商口岸,每處所建洋房洋棧,或給官地,或買民居,凡洋官、洋商聚處之所,各曰租地。租地以內各國皆有限制,謂之租界。若以租地界址許其永遠管業,則各國必執利益均霑之說,紛紛瀆請,適啓西人無厭之求,於中外交涉大有關礙。擬請飭下總理衙門,凡各省通商口岸及不通商口岸,所有洋人租地,仍當存租地名目,槪不准有永遠管業字樣,混爲自主之業,以杜後患等語。臣等查泰西各國,自通商以來,敎堂、使館均出價買,沿江沿海各省通商口岸,皆有租界,雖無管業之名,實則界內諸事皆聽洋人所爲,地方官無從過問,即與管業無異。至吳大徵此次所奏,自係隱指廣東澳門而言,惟澳門地方,自前明以來久爲葡萄牙國佔居,近因洋藥稅釐併徵,葡國允在澳門幫同緝私,並請換約通商,中國以其幫同出力,允與立約,並因葡國之在澳門,已歷三百餘年,久已視爲固有,是以草約內有允其永居管理之語,此與通商口岸之租界迥不相同,各國自不得援以爲例,可無庸過慮也。謹奏。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1887年11月12日)奉硃批:依議。
  《清季外交史料》,第73卷,第27-28頁。



直督李鴻章致總署交犯一節葡廷請另議允覈覆電



  頃稅司送閱赫德洋信,葡約諸已訂妥。惟交犯一節,中西律法不同,從前巴西約,上年法越商約,均未成議。葡廷決不允從。羅沙欲於兩三日內趁未封河即行回國,因小失大,可惜。求電署暫虛此條。候他日另議,趕將條約辦定云云。鴻未知其詳,但西例視交犯極重,能否作宕筆,乞覈覆。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1887年11月25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4卷,第1頁。



總署奏葡約現已議成請派員畫押摺



  總理各國事務慶親王奕劻等奏,爲葡約現已議成,請旨派員畫押事。竊葡國遣使臣羅沙於本年五月間來京商訂詳細條約,經臣等叠次與之會晤商辦,業將續議大槪情形,於九月二十六日恭摺具陳,並於摺內聲明,再由臣等將通商緝私各款,與該使臣妥籌議訂,另行具奏在案。嗣經臣等與該使臣往復晤商,按照開送條款詳加攷覈,其與同治元年議而未換之約無甚懸殊者,當即議定。此外有應拒絕者,有應添改者數條,與之口舌文函逐一辯駁,始行商訂妥協。
  內惟交犯一條,該使臣請照英國條約,載明華人犯罪逃至澳門者,查明實係罪犯交出。蓋西國通例,此國罪犯逃至彼國,應由彼國查訊所犯何罪,分別交與不交,因之節節刁難,遂爲逋逃之藪。臣等有鑒於此。堅拒不允,告以必須載明,一經兩廣總督照會,澳門官員即行查獲交出。該使臣又謂並無庇護罪人之意,但如此措詞,有似勒令交出,旣與西例懸殊,且亦有妨體面,因此執意不從。查本年閏四月間張之洞奏摺內稱,該督到任後,所有照會葡官,提取要犯,雖不無駁詰,亦均陸續交出,以視港官之扣留員弁,勒請訟師,縻費曠日,或交或否,聽洋官訊斷,往往始終不交者,難易迥殊。恐換約以後,緝匪一節,亦將藉口洋例,隔閡愈甚等語。臣等因與再四磋磨,於約內添改華民犯案,逃往澳門地方潛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官員,即由澳門官員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以杜其援照西例,袒庇逃匪之弊。
  又稽查洋藥一事,全在澳門出口時立法嚴密,方免偸漏。復於專約內添寫,所有澳門前往中國各海口之洋藥,必須由督理洋藥之洋員給發准照公函,由該洋員將轉運出口之准照轉致拱北關稅務司辦理。以上兩端,皆爲緊要關鍵,經臣等反覆辯論,始得定議。其餘各款,悉心斟酌,均尙妥善。兹將續議葡國詳細條約五十四款,及緝私專約三款,另繕淸單,恭呈御覽。如蒙俞允,應查照各西國修約成案,恭請欽派王大臣與葡使羅沙先行畫押,再候批准,擇期在津互換。謹奏。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五日(1887年11月29日)奉旨:着派奕劻、孫毓汶爲全權大臣,與葡國使臣畫押。
  《清季外交史料》,第74卷,第1-3頁。

  中、葡條約成,其文曰:大淸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彼此友睦,歷有三百餘年,因願倍敦友誼,俾永相安。曾於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兩國派員會議節略四條,兹欲訂立通商和好條約,彼此遵守。是以大淸國大皇帝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欽賜佩帶聖母寶星佩帶暹羅日本紅帶佩帶大日斯巴尼亞國嘎羅斯第三等寶星佩帶意薩貝勒嘎多利格頭等寶星曁佩帶大奧國鐵寶蓋寶星羅沙,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閱,俱屬妥善,特將議定條款開列於後。第一款,一大淸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仍舊永遠敦篤友誼和好,並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身家。第二款,一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淸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第三款,一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准未經大淸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第四款,一大西洋國堅允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無異,其應議協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與本約一體遵行。
  光緒十三年十月庚子(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
  《光緒朝東華錄》,第2冊,第2360頁。



直督李鴻章致總署葡使到津换約請將約本發下電



  津關稅務司來言,葡使羅沙准於三月初五日到津換約,可否由署奏明,將約本發下,以便定期互換。
  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1888年4月8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75卷,第29頁。



總署奏與葡國議定條約請批准摺(附旨)



  總理各國事務慶親王奕劻等奏,爲上年與葡國議定條約五十四款,緝私專約三款,請將原訂約本批准事。竊查上年十月間與葡國使臣羅沙議定條約,經臣等繕摺恭呈御覽。奉旨:着派奕劻、孫毓汶與葡國使臣畫押,欽此。旋於十七日遵旨,由臣奕劻、臣孫毓汶與葡國使臣在臣衙門,公同畫押蓋印,亦經恭摺具奏,並聲明俟葡國批准後,由臣衙門恭繕正本,請用御寶,寄交北洋大臣李鴻章在津互換。十月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各在案。兹據李鴻章電稱、據津海關稅務司稟報、葡國使臣羅沙准於三月初五日來津換約,請將約本發下,以便定期互換。正在覈辦間,又據總稅務司赫德稟稱,現接羅沙電云,本國應換之條約已到,係用原本批准,貴衙門亦宜以原文備換爲是,無庸另繕正本等因。臣等公同商酌,該國旣用畫押原約作爲正本,自應照辦,以歸一律。恭候命下,即由臣等諮送軍機處請用御寶,作爲批准發下並請簡派大臣,即在天津定期互換,以昭信守。謹奏。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二日(1888年4月22日)奉旨:着派李鴻章作爲全權大臣,與葡國使臣互換條約。
  《清季外交史料》,第75卷,第29頁。



直督李鴻章奏與葡國換約竣事摺(附中葡換約淸單)



  直隸總督李鴻章奏,爲葡萄牙國換約已竣事。竊查葡萄牙國即大西洋國,上年十月間,經總理衙門王大臣與葡國使臣羅沙議定通商條約五十四款,洋藥緝私專約三款,當即奏明畫押。本年三月初,據津海關稅務司稟報,該使羅沙由滬赴津換約,羅沙旋於初九日來謁,請期互換。臣電商總理衙門,奏請簡派換約大臣,將原約請用御寶,作爲批准,發下遵辦。初十日奉旨:着派李鴻章會同葡國使臣互換條約等因,欽此。並將畫押原本派弁賫送前來,臣即擇定三月十八日在天津水師公所公同互換。屆期臣率同津海關道及天津道府、通商隨員等,該使臣羅沙亦絜同該國領事、翻譯等,一併齊集。羅沙將葡國批准條約畫押原本交臣驗收,臣即將總理衙門發下恭用御寶條約原本交該使祇領,彼此覈對無訛,仍公立換約文憑,華洋文一樣二份,畫押蓋印,各執一份,附釘原約之後,以昭信守。至原約第二款稱,澳門地方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定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現在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等語。臣面詢羅沙,據云澳門定界,擬俟該國續派使臣駐華,另行商辦。該使於換約後即起程回國。除將條約原本並換約文憑委員賫送總理衙門查收備案外,謹將譯錄葡國批准和約原文及臣與葡使換約文憑,照繕清單,恭呈御覽,並分諮總理衙門曁南洋通商大臣、兩廣督臣知照,謹奏。
  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1888年5月1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單二件併發。
  謹將與葡使互換條約文憑,照繕淸單,恭呈御覽。
  大淸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會辦海軍事務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駐劄中國便宜行事大臣羅沙,爲公立文憑事。案照於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兩國大臣在北京議定畫押和好通商條約,並另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論及如何設法協助徵收洋藥稅項一節等款,經已彼此奏明,欽奉御筆批准,特派欽差大臣,彼此互換。今日兩國欽差大臣在天津公所會晤,各將所奉上諭,公同校閱,俱屬妥善,特將該通商和好條約及附專約原本,公同校閱明晰,互相交換,即將兩國以英文、漢文、西洋文謄錄之文憑六份,每文二份畫押蓋印,各執一份存據,俾昭信守,須至文憑者。
  大淸國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大淸國特派欽差大臣李,大西洋國特派欽差大臣羅沙。

  謹將譯錄葡國批准和約原文,照繕淸單,恭呈御覽。
  大西洋國大君主爲批准通商和好條約事。因於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即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兩國欽差大臣各奉本國便宜行事之上諭,經已定立通商和好條約,以便兩國彼此遵守,並另定專條,附於本約之後,論及如何設法協助徵收洋藥稅項一節,查該和約及附專約各款,載明原本列後,茲閱悉該和約及附專約等款與本國議政院業已允准在大西洋國理斯波阿京都兩國前議預立節略相符。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之條律內第二款,今將所有該通商和好條約及附專約各款,逐一批准,並允許均皆遵守,着一體按照辦理。是以將該和約及附專約畫押用寶,以昭信守,在大西洋國理斯波阿公立。
  大淸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大西洋國大君主畫押鈐璽,尙書巴路斯額美司畫押。
  《清季外交史料》,第75卷,第34-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