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①
總稅務司第524號通令第二部分要求各稅務司報告所在口岸及省區的情况,以及1882-1891年間的十年進展,並列舉應當考慮的若干事項。在執行這些指示時,請允許陳述本關的特別情况,選擇應該報告的要點。因爲稅務司管轄拱北海關不到五年,缺乏管轄前的相關統計數字以作比較;而且粵海關與拱北關、九龍關地域鄰近,關係密切,前者還掌握有後兩者諸多的常關資料與記錄,三關若作同樣論述,必致無謂的重複。在這種情况下,儻能注重本關有別於其他通商關口的特殊之處,如對華船而非洋船的管轄、以及其他地方所少有的與官府衙門的交往等,將可出色完成總稅務司的指令。
一、設關稽稅的歷史
本關管轄兩個重要的關廠:一爲馬溜洲廠,位於較小的馬溜洲島,正對澳門內港入口處西端;另一個爲前山廠,設於葡萄牙人稱作卡薩布蘭卡(Casa Branca)的前山鎭城外,位於澳門港海角。後者又轄三個分卡:關閘分卡、吉大分卡和石角分卡。關閘分卡、吉大分卡分別位於關閘的西北和東北方,分佈在聯接澳門與香山縣的地峽處。石角分卡位於澳門內港西岸。在香山縣的這兩個關廠,與在新安縣汲水門、長洲、佛頭洲和九龍的四個關廠,幾年前就成爲香港及澳門政府經常抱怨的對象。究其原故,皆因此等關廠辦事煩擾,威脅船運貿易的生存。
雖然到1866年洋船運洋藥入口已受查禁,但多年來華船仍從香港、澳門大量走私洋藥。從事此類非法貿易的華船通常匯聚港、澳兩地,若形勢有利,就滿載貨物悄然離去;否則,便以其優良的人員、裝備抗擊任何截擊者。估計當時從香港運往北江、西江各地的洋藥,祇徵收到十分之一的關稅,其貨應來自廣州;每年約有一萬多(或近一萬五千)箱洋藥運抵澳門,幾乎全部走私到粵省西海岸各埠。查禁走私旣難奏效,官方便力圖置諸合法地位,以便管轄。1866年11月,兩廣總督瑞麟放寬華船載運洋藥之禁令,准許華船載運洋藥至東莞、新會、順德、香山及開平等地。然而,此項措施未達預期效果。總督於是與英國駐廣州領事布魯克·羅伯遜爵士(Sir Brooke Robertson)商議,決定在香港和澳門口外的中國水域建立常關稅卡,駐泊炮船,徵收釐金,稽查洋藥。據1868年7月1日兩廣總督公告,指定設立稅廠的地方有:新安縣的汲水門、鯉魚門(即佛頭洲)和九龍,香山縣的氹仔、過路灣(兩島爲澳門所佔)和前山。隨即又增加兩處稅廠:一處在香港以西的長洲;另一處在拱北灣(本關名字即取其中文名)。拱北灣爲對面山南岸的小海灣,位於馬溜洲島正北。不過,氹仔及過路灣兩處即便設立稅廠,也旋即撤銷。常關稅廠僅對過關洋藥徵收釐金,每箱交銀十六兩,與前此每擔三十兩銀的洋藥稅率相比,於華船較爲有利,此舉遂令粵海關收入頓減。總稅務司敦請總理衙門關注此事,提議海關也在靠近常關稅廠的地方設卡,對土藥徵收全額稅。此事奏報皇上之後,交由戶部及各省官憲討論,並將結果上報。最後決定同意海關設卡,置於粵海關部管轄之下。1871年6月27日發表公告,宣告設立各稅卡,拱北灣常關同時遷往馬溜洲島現址。不過,由於這一措施引起澳門商民騷動與葡、華雙方官府難處,遂延至1872年才開徵關稅。起初,這類稅廠祇徵收洋藥關稅,自1873年文田接替崇禮任粵海關監督之後不久,改向所有貨物徵收關稅,並在高州、雷州、欽州及廉州四府設立徵稅關卡。不過,商民認爲粵海關部並非以新關卡代替大陸已有的常關,而是要促使廣東西海岸的商民在馬溜洲報關,以便稽查走私。商民還認爲載運洋藥的船隻通過新關卡時,可以不必交納關稅,祇須交費八元,領取通行證,就可在終點減徵四成的洋貨關稅。可是,這類關卡也對運往澳門的貨物徵稅。雖然這種徵稅制度的優點不大明朗,但其結果卻促使澳門成爲粵西海岸貿易之匯集地。此後,爲了籌措資金,彌補因防法國攻擊報復而營建粵省防務所導致的財政虧空,1886年兩廣總督張之洞決定在徵收洋藥釐金的六個稅廠,對所有貨物開徵釐金。華船船主與華商強烈反對,甚至罷市數周,卻毫無結果,商民祇得順從。同年7月17日起,出入各關卡的所有貨物都要繳交新的稅項,名叫“補抽釐金”。由於來自廣州的華船經常從海上成功地逃避關卡稽查,數月後那裡也設立了同樣的稅廠。
有必要對這種強行徵稅的性質略加評論。1875年戶部曾就釐金一事,奏報皇上稱,1861年是該稅項開徵之年。此言大謬。在1857年或1858年,廣東已引入釐金徵收方式,以籌措軍費。在此之前,長江各省已開徵釐金多時,其程序爲廣東所效法。不過,廣東的實施辦法並不和長江各省一致。在浙江,釐金分‘行釐”、“坐釐”兩種,前者徵收的對象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後者則產地或消費地徵收。“行釐”和“坐釐”又分兩種:一爲“起釐”,徵收二釐;一爲“驗釐”,徵收八釐。在廣東,北江各釐卡起初僅就沿江往來貿易徵收一項“起釐”和一項“驗釐”;東江、西江各釐卡僅徵收“起釐”一項,不徵“驗釐”。故此,廣東初僅徵收“行釐”。其後,還引進“坐釐”。據說,在東江,稱作“坐釐”或“坐賈”;在西江,稱作“埠釐”;在介乎於東、西江的北江,則混雜使用其間的稱謂。所徵貨物,僅限於一地之主產;貨物在一地徵繳之後,可在他地免徵。徵收方法名義上分入口與出口兩項,各按關稅減半徵收,但極少兩項共徵。如今徵收辦法已完備,所有貨物應徵三種釐金:“起釐”、“驗釐”及“坐釐”。“起釐”與“驗釐”徵全稅之二釐,“坐釐”徵半稅之一釐,或全部計五釐。如屬短程貨物,則不必三項全徵。另一方面,無論省內運程多遠,如仍爲起點裝運時之情形,均不再多徵,但貨物換船或與脫離原先委託,則要重新計徵。該規定適用於過往此類稅廠的貨物,“補抽釐金”或“沿海(Maritime)釐金”替代“坐釐”,故徵半稅。各處釐金稅卡的老練官員都極力主張:起點裝運的船隻大都超出粵省省界,必須交納二倍半的關稅,或五釐釐金。實際上,所徵稅釐頗重,多數情况超過兩釐。需要公正地指出:商民們直接反駁官府的主張,他們證實經常交納超過二倍半的稅釐,從澳門到肇慶的貨物則要納稅釐三倍半。
“補抽釐金”或“沿海釐金”初創之時,其收入並不足以支付每年的貸款利息及償債基金所需要的四十萬兩銀。於是,又設立一項“海防巡緝經費”,幾乎全部土、洋貨物都要徵收,祇有洋雜貨除外。洋雜貨的關稅由稅廠徵收。因此,海關屬員管轄粵省各稅廠時,按本省關稅徵收半稅釐金,雜貨則徵收“巡緝經費”,所有貨物徵收關稅。朝廷詔諭宣佈:過關貨物的關稅均在過關處徵收,其他稅卡不再徵收。在回顧此類稅卡由地方官府轉交海關屬員管轄的原因之前,應該簡述近五年來的稅收之變化,並略作預期。兩廣總督張之洞即將轉任湖廣總督時,頗爲滿意拱北、九龍及粵海關的“沿海釐金”以及全省硫磺、硝石的包稅,已達所需之銀四十萬兩餘,“巡緝經費”猶未計入。故於1889年10月,下令停徵“巡緝經費”,並減徵粵省產茶釐金三成。但是,張之洞的繼任者、現任兩廣總督卻不予贊同。他發現,粵省的正常稅入在應付日常開支之後,不足以償還興建沿海炮臺所欠下的債務。因此,經朝廷批准,自1890年夏天起,又復徵該稅項,並更名爲“臺炮經費”,稅率及稅則與停徵前相同,但擴大徵稅範圍:不僅像“巡緝經費”那樣對雜貨徵稅,而且對煤油、生棉、紗綫、火柴和蠟都徵稅。該總督在呈報皇上的奏折中說:除上述貨物之外,該稅項已交由八十五個商行(firms)徵收,這些商行都是眞正從事所包稅項貨物貿易的商行,它們的包稅收入將可增加銀二十九萬五千兩。此外,官府僅在九龍、拱北還可徵收約二十萬兩。加上關用津貼,每年稅入應在銀五十萬兩以上。設立“臺炮經費”稅項,曾引發頗有意思的爭論:徵稅者應該是包稅商抑或是官府。廣州雜貨行多次向官府請願,請求將雜貨徵稅包給雜貨行,而不必由稅卡徵收。他們承認,釐局所徵收的數額,將大大超過雜貨行所提出的三萬元包稅額。他們解釋說,他們做法是在若干從事進口貿易的商行開立賬戶(雜貨行當然完全知道進口商行的運作),經過一定時間之後,從每項抵達貨物中累計出徵收總額。換句話說,雖然名義按規定之比例徵收,但是每個進口行的徵收數額超過其業務量應付之配額時,他們實際上要給這些進口商行打折扣。請願者爭辯說,這樣做,官府可以出售包稅權來獲取款項,而超出之差額,亦不應向包稅商攤派,因其與貿易有關,應由相關商行按比例分攤一一此乃減輕稅釐的安排。這種爭辯無疑値得考慮。抵御入侵的海防是國家存在之至上需要,籌措海防經費自屬必須。如果包稅制可以確保這些經費,賦予相關商行的包稅權,便可以克服這種制度的缺點,至少可以將出口方面的弊端減至最少。因爲他們知道各家商行的交易,很容易估定各家的納稅額,還可以免去維持緝私費用的開支。據悉,此辦法已在省城的茶、絲行實施,甚覺優越,旣減輕商民的開支,又減少對官方干預貿易的抱怨。不過,商民的爭辯也有兩處漏洞:一是請願者承認由官方徵收數將超過商行提出的包稅額,——誠然,由相關商行分攤差額,確可減輕納稅負擔,也是商行宣稱的請願理由;果眞如此,與其他與貿易無關的商行不會提出更大一筆包稅款項?屆時,提出更高報價者是否會因爲對該商行不利而遭拒絕?其次,包稅制是否比官方徵收更好?包稅制其實祇是包稅商獲利之商業交易。爲了獲利,包稅商不在乎他們的做法是否對會阻礙貿易的發展,一旦發現無利可圖,就會滯留應繳之款項,撕毀合同。包稅制的耗費在煤油釐金徵收上暴露無疑。包稅商曾以每年繳納六萬三千元,換取歷時數年的該項貿易包稅權。合約期滿後,受包稅競投者所迫,又將其包稅額提高到年交九萬元。這一報價雖被接受,不久合同卻被取銷,改由官府重新徵收。官府徵收率一如包稅商的稅率,但在1890年10月1日至1891年3月31日期間,九龍、拱北兩關卻徵收銀十一萬二千六百八十九兩,約値一十五萬六千五百一十二元。也就是說,在六個月的時間裡,官府徵收額超過包稅商全年包稅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因此,治國之策,應當廢除包稅制,確定貨物的徵收總額,減少徵收數量,使之不超過所需的款項。
設置六處關口稅廠的原由:
1876年9月13日,英國和中國簽定的“煙臺條約”有如下條文:“第三端‘通商事務’第七節,香港洋面,粵海關向設巡船,稽查收稅事宜,屢由香港官憲聲稱,此項巡船有擾累華民商船情事。現在議定,即由英國選派領事官一員,由中國選派平等官一員,由香港選派英官一員,會同查明核議、定章遵辦。總期於中國課餉有益,於香港地方事宜無損。”“第三節,洋藥一宗,威妥瑪大臣議請本國,准爲另定辦法,與他項洋貨有別。令英商於販運洋藥入口時,由新關派人稽查,封存棧房或躉船,俟售賣時洋商照則完稅;並令買客一併在新關輸納釐稅,以免偸漏。其應抽收釐稅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辦。”此後,英國與中國政府在考慮其他問題時,認爲上述第三條“於行銷洋藥之事,須有限制約束之意,是以定此續增專條”。中英“煙臺條約續增專條”於1885 年7月18日在倫敦簽定。其中規定:
“二、煙臺條約第三端第三節所擬洋藥辦法,今議定改爲,洋藥運入中國者,應由海關驗明,封存海關准設具有保結之棧房,或封存具有保結之躉船,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關完納正稅三十兩並納釐不過八十兩之後,方許搬出。”
“三、現在議定,凡照上節所載正稅、釐金兩項完納之後,該貨主即可在具有保結之封存處所,會海關,將洋藥拆改包裝;其貨包各種式樣、尺寸應由海關官員會同該口領事官預先酌定,聽貨主擇用。如貨主於此時請令運貨憑單,海關即當照給,不取分文;其所請憑單,或每包一張,或數包一張,悉聽貨主之便。凡有此等運貨憑單之洋藥運往內地之際,如貨包未經拆開曁包上之海關印封、記號、碼號均未擦損私改,即無須再完稅捐等項。”如此等等。
除英國之外,其他列強也對“續增專條”規定的該項對華貿易感興趣,同意按中英煙臺條約第三端第七節,委託香港陪席推事詹姆斯·羅素爾(James Russe11)先生(現爲爵士)、總稅務司赫德爵士(Robert Hart)、上海道臺邵友濂以及英國駐天津領事壁利南(Byron Brennan)先生處理。1886年9月11日簽定的一項協定規定:中國九龍方面應在稅務司下設官一名,發賣中國鴉片稅單,由稅務司全權負責該項事宜。後來,中國還與葡萄牙政府簽定有關澳門的同樣協定,在拱北設立海關稅務司。爲了履行這一協定,1887年4月2日成立拱北海關,開徵洋藥入口稅銀三十兩,協定釐金每擔徵銀八十兩,並按照兩廣總督規定的本省稅釐,徵收各種貨物的本省釐金和淸匪費。不過,直到同年7月1日,本關才接到粵海關部的關稅表,確定稅率,對各種貨物徵收常關稅(Native Duties)。可以欣慰地說,引進的稅制運行順暢,令華商與澳門葡商雙方滿意。華船船主滿意稅額固定,稅率公開,不再像從前那樣常爲紙、筆、墨等貨物徵收額外稅釐。澳門的態度不言而喩。鑒於1884年以來澳門貿易低迷,總督指定兩名市政議員、一名政府高級譯員及兩名華商要人組成專門委員會,硏究其中的原因,提出得力的解決辦法。經過歷時七個多月調查,委員會在1889年11月12日的《本省公報》(Boletim de Provincia)上發表報告,內中提到與中葡協議及與拱北海關體制相關的結果:
“値得注意的1888年間澳門貿易得以改進的原因是:
一、中葡條約的結果確定澳門的政治地位,華商獲得信心,因而能夠吸引資金,增進貿易。
二、中國海關稅務司寬待澳門華商,免除貿易重稅,給予特許經營,這就大大促進貿易的發展。
澳門華商的證詞和委員會成員對本地商業調查的實際經歷都證明,僅此上述兩點就可以解釋1888年出現商業進展。”
二、貿易
本關在1887年全年尙未發揮作用,該年大量洋藥及其他貨物按減低之稅率入關,若以此不完整的數字作比較,則毫無價値。此後在1888至1891年的四年間,澳門對華貿易年均總値爲九百四十八萬七千兩。其中,洋貨入口年均値銀三百七十九萬七千兩;土貨入口一百八十七萬九千兩,土貨出口値銀三百八十一萬一千兩。香港、澳門之間來往華船貨運,年均値銀三百六十三萬一千兩;其中香港運出的貨値二百四十八萬六千兩,運往香港的貨値一百一十四萬五千兩。至1890年底,貿易總値每年都有增加,1890年尤有巨額增長,其原因主要是1889年底廢除了淸匪費。1891年貿易總値減少將近一百五十萬兩,主要是重新徵收淸匪費所致;其次是由於粵海關與省城釐局同意減少稅釐,致使船隻轉往省城;還由於下文第二十六項特別提及的原因,影響澳門作爲商業中心的地位。相信下列貿易與貨値的比較表,將爲了解其間的情况提供便利:




應該說明,上述表格雖然力圖準確地顯示本口與各府縣之間的貿易貨値,但仍未能恰如其分地反映出各州縣作爲當地消費中心的重要性。因爲當地的貿易仍處於以物易物的狀態,本地沒有銀行參與此項買賣。貨物運入本埠,承銷人僅因其容易交換其他貨物而購入。假如江門或石岐運貨至本埠售賣,因無銀行匯票,這些貨物便用來作爲運到外埠便於交換當地貨物的買賣投資。多數貨物不能重新轉載,洋藥卻可貼上標簽轉運。海關緝船私船對貨物稽查表明,從本埠運往江門及石岐的洋藥,時常再轉運往下四府。其他貨物的運銷可能也和洋藥同出一轍。
三、稅課

自中國出口米穀乃屬違禁。大約十二年前,居住在澳門的富裕華人曾將附近府縣的可觀地產佃租他人耕種,讓租戶將收獲穀物運至澳門,以繳納租金。不過此項租穀常被緝稅船隻敲詐勒索,稱其違反米穀出口禁令。這些華人便向兩廣總督劉坤一陳情,請求總督批准由當地名人组成一個特別行會,給運到澳門的租穀發放通行執照,每艘船運載米穀不超過二百擔。總督准辦此事。由於馬六甲海峽、澳洲及加洲的華僑對粵省南部所產米穀需求甚巨,其原由或因此類米穀質優,或因產自故鄕,特許租穀運澳竟導致大批米穀乘機運銷海外,供不應求。據當地官員估算,每年足有五十萬擔米石非法出口。有人力勸急於制止此種違禁貿易的總督,允許米穀合法出口。據稱不必擔憂此舉會危及當地糧食供應,因爲一擔本地米穀的出口價格,可以買到兩擔外國出產的米穀。
依照這一建議,兩廣總督於1889年8月決定讓米穀合法地限量出口,規定從九龍、拱北兩關出口的米穀總量爲每年五十萬擔,若爲稻穀,總量則增至兩倍。運載出口米穀應繳納少量關稅,每擔大米繳銀一錢,每擔稻穀繳銀五分,用作興建兩個穀倉及維修河堤的經費。繳稅之米穀可以減免除五分之一的載重稅。徵收的米穀稅額,1889年爲銀一千六百六十九兩,1890年九千六百一十九兩,1891年有一萬一千七百二十六兩,均未包括在上述數據裡。
四、藥土
商民一直聲稱,土藥在本地向來聞所未聞。但最近緝獲的雲南土藥共有六塊十一斤重,這表明土藥常常從省城由輪船走私到拱北口岸附近的灣仔和銀坑,與洋藥混雜之後,再運入內地府縣售賣。據稱,雲南土藥價格每擔銀二百至二百四十兩不等。運入粵省的土藥數量難以知曉,緝獲的六塊土藥所貼“廣東釐金”的標簽,日期均爲同一天,標號則前後相差六十四號,據此可以推測其爲數不少。
洋藥入口至1890年底每年都有穩定增長,但在1891年卻急劇下降。不過,經由本省各關入口之洋藥多有交相重叠的現象,此處減少,則有彼處增加以爲禰補。因此將各府經本關入口的洋藥與經由其他通商口岸及關卡入口的洋藥作一比較,不裨益。玆列表如下:

這些表格表明,洋藥入口在粵東各地呈增長之勢,在粵中則趨減少,惟經本關入口者仍有增加。究其減少原因,無疑爲本關年復一年採取更有效之緝私措施所致。然自澳門走私之熟藥,據本地官府估計,每月仍達四十箱。粵西南各府縣經本關及其他各關入口的洋藥則顯著減少,三年共減少一千一百六十擔,減少三成有餘。這是因爲新加坡運來的洋藥數量每年遞增,其船常停泊於荒僻港口,逃避納稅。長此以往,不出七、八年,上述各府將無納稅之入口洋藥,造成國家與粵省稅課的重大損失。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禁止此種非法貿易。本人已在1891年的本關貿易報告中,提出相關的措施。
五、貨幣
本關常用之銀兩稱爲Chiu-Chiu-Pa-Ping,値司碼平兩的千分之九百九十八,即比其全値短缺二釐。據稱有一種墨西哥銀元與Chiu-Chiu-Pa-Ping相較,約値其千分之七百一十五至七百三十,乃至千分之七百三十五不等。其均値爲百分之七十二兩,稱碎銀時以此比例折算,稱爲“洋銀”。司碼平銀僅爲典當商舖使用,沒有在商業交易中使用。釐金名義上按司碼平銀徵收,但徵稅的重量略高於通常所接受的司碼平銀的標準,所以一百兩司碼平銀的釐金就等於一百兩又三錢四分五釐的Chiu-Chiu-Pa-Ping。海關銀、商業銀和銀元的價値相互折算如下:
一百兩海關銀等於一百一十二兩商業銀,等於一百五十五元五毫六分銀元。
一百兩商業銀等於八十九兩二錢八釐五毫七一海關銀,等於一百三十八元八毫九分銀元。
一百銀元等於六十四兩二錢八釐三毫八八海關銀,等於七十二兩商業銀。
此間缺乏可資引用的報價表,以列出關平銀和英國貨幣的歷年兌換比値;也缺乏充足的數據,準確顯示關平銀與製錢的歷年兌換價。據說,1882年一關平銀等於一千七百四十二枚銅錢,1887年値一千六百八十枚銅錢;而今祇値一千五百八十七枚銅錢。比値下降的部分原因,是由於近年嚴厲禁止出口銅錢到澳門。現在,在內地村鎭一關平銀可換一千六百一十枚銅錢。銀元匯票通常平均每密耳(mil)升水四銅錢,上半年升水更多,下半年則回落,從升水十八銅錢變成貼水十銅錢不等。同等重量的銀在如今的購買力與十年前難以比較,其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是稅收增加的綠故。
下列進出口總値統計表包括各項出口稅費,但入口稅費未計在內:

六至十六:略。
十七、華船
最近兩年才有進出本關的船隻載貨噸數的統計。1890年進出本關的華船共有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一隻,載貨一百二十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七噸;1891年有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六隻,載貨一百二十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三噸。下面將附表顯示1891年來往各地的華船載貨量、壓載量及載客量;附圖顯示來往各地的地理位置。此類船隻以及來往港澳的船隻每年的載貨量約共値達二千萬元。運往附近口岸的運費約按貨價的百分之一收取;運往更遠的口岸,則收取更多的運費。所以本地船運有的每年賺取二十萬元有餘。主要商品的收費細節詳見文末附表一和附表二。


這裡不可能對各類船隻都作描述,僅就其中兩類船隻略加簡介:一爲行駛在附近沿海淺灘、尤其是陽江的寬板船,一爲裝有船尾驅動輪的車船。前者在船槽中央裝有楔形升降板,升降板靠固定於尖端的樞軸轉動,可在淺水處升起,在深水處降下,以穿過之掛勾令其保持預定的高位。至於後者,幾年前在省城出現第一艘船尾輪驅動的車船,以踏車或中國鏈泵的方式,用腳驅動。實際運行的結果表明,其優於帆船,旣省時又省費用,船尾驅動輪便逐步應用在航運內河的商船上。而今車船已隨處可見,甚至在廣西省梧州府也有應用。最近出現的蒸汽拖輪牽拉客船,安全准時,易於防御海盗襲擊。1889年兩廣總督張之洞在核准此舉的時候,堅持提出兩項前提條件:一、蒸汽拖輪應爲華人擁有;二、祇有受拖船的船主才能申請拖運執照。這兩項條件旨在一方面確保華人控制內河交通,另一方面確保以和平、漸進的方式發展輪船航運,以保護現有華船船主的旣得利益,保證他們在新秩序下獲得好處,以免在不同利益衝突者之間形成競爭,引發麻煩,阻延頗爲有利的變革。遺憾的是,將此舉延伸到沿海航運的計劃受到粵海關部的竭力反對,並因此被禁止實施。但拖輪在內河航運則得到廣泛應用,如果不是因爲執照年費高達一千五百至三千三百元不等,此應用將更加普遍。儘管如此,拖輪仍在如下航綫行駛:本埠至陳村、石岐及新會;省城至順德的大良、南海的九江、香山的石岐及小欖、東莞的石龍、新會的河峒、江門、白石、古勞、新寧的新場和朝嶺(Chao lien)、鶴山的小唐基(Suitongki)與大基頭(Takitao),以及省城至赤坎、淡水口(Tamsuihao)和開平的長沙。兩廣總督瑞麟在任期間(1865至1874年間),曾將粵省商船管理條例修訂成典。現在已經很少能看到從前頒發的船照,這是由於船隻使用年限不可能很長,或者由於船照需要定期更新的緣故。文末附件三①有一份船照抄件,錄有當時修訂的條例,全文如下:
“嗣後出海商、漁各船於造船時,呈報該廳、州、縣,查取澳甲鄰佑保結,方准裝造。造成之日,報官驗明給照,詳注船戶姓名、年籍、船名、舵工、水手、伙夫人數、姓名,船身大小、式様、船桅幾枝、槍炮軍械件數,逐一填明。該廳、州、縣,每十船編為一甲,於該十號船戶中,擇一老成、公正者為甲長。如一船為盜,一甲中無人舉首,即予連坐。每十甲設澳長一名,專司稽查。如一縣祇船數十號,亦設立澳長一名。船在一百五十號以外,設立澳長两名。其商船按雙桅、單桅分甲,合對漁船,以十對為一甲。船照五年一換。凡商、漁各船出洋,務將官照隨帶在船,以備臺汛舟師盤查點驗。如該船並無官照,許扣留,解交該廳、州、縣查汛。儻有為匪實據,按例究辦。……火藥煲一物,毋論何項船隻,一概不准攜帶。”
本關通行的執照分兩種:一種直稱“船照”(見文末附件四、附件五),另一種是官府對船主申請的批復(見文末附件三、附件六)。此類執照有的全文徵引上述管理條例,有的僅摘引其中一節,有的則一字不提。有些執照單還增加原先條例所沒有的條款,如禁止夜間航行,不得徵收超出公平價格的運費;限制運貨量與載客人數,一名載客等同一擔貨物;船隻轉售或改造,須換船照等。換句話說,該管理條例多已徒具空文。而今更新船照已無固定期限,有的一年一換,有的五年一換,有的七年一換,有的還不注明期限。即使有期限,也沒有採取措施強制執行。所以文末附件三所抄錄的船照,發照日期爲1856年,迄今仍在使用;附件四的船照也已於兩年前到期。現在船照上極少塡寫各類船員的名字,也不注明規定的航綫,祇說明該船可去“所有沿海口岸”或“所有內河口岸”。船照通常沒有按照管理條例規定,發給指定的船隻,而發給船主。現在船隻攜帶船照出航已成例外,而非常規。其原因是,而今船照由城鎭有權勢者而非由受僱的船主攜帶,已成慣例。船照不轉交給租船者,保留在申請者手中,是便於在經濟拮据的時候,以此作爲貸款的抵押。據我所見,官府發放船照的收費每年二錢至一兩不等。船照的租金視乎船照獲准往返月份的天數,每年二十五兩至五十兩不等。
商船除領取各地官府發給的船照之外,還要從海關領取“軍火器械單照”。此單照允許攜帶僅用於自衛的軍火器械,可以隨時申領。上面列明器械的名稱和件數,如有超過,則要罰沒充公;彈藥使用之後,經申述理由、官府同意,可以補充(見文末附件七)。要求船隻攜帶此項單照及其所帶軍火須與單照相符一事,是關係公共利益的重要規定。如果有擔保人提出申請,官府很樂意批准進口軍火器械。根據條約規定,非經官府批准,禁止洋人入口軍火器械;粵省條例也禁止華人私自進口軍械,違例者被視爲勾結海盜,依法懲處。如果不對華船攜帶的軍械嚴加管制,他們就會在內地私行售賣軍火,然後返回澳門補充,有意作惡者還可隨意獲取精良的武器。經調查證實,這種情况已經發生。更有甚者,此地商船持有軍械單照的不足一半。因此,1890 年7月官府下令核查所發之軍械單照,規定所持軍件械數等等。目的祇是查禁內地私售軍械,而不是限制先前允許攜帶的軍火,即每門炮可攜帶二十斤火藥,每支步槍可帶二十發子彈,每名船員可持槍一杆,按船上每兩名乘客增加一杆槍遞增,還可添足彈藥。至提交本報告之日止,本地三百四十六艘出海華船,祇有一百五十一艘持有軍械單照,其餘一百九十五艘則在馬溜洲補發。最近數月查獲華船在內地私售步槍及左輪手槍,證明必須進行軍火管理。對售賣軍火處以雙倍罰款,可以制止此類活動。不過,仍有乘客將左輪手槍和拆散的威切斯特步槍藏在行李中,大量走私運入內地。不可能對所有乘客都進行盤查,可觀的走私收入則使他們甘冒各種風險。於是,盜匪及違法者得到的武器常常比官兵的武器優越,他們以此武器恫嚇守法者,抗拒官府的巡查。粵省官府無疑對此倍感棘手。
這裡,謹摘引總督張之洞奏折的主要內容以資佐證(見1889年12月3日《京報》Peking Gazette)。張之洞在奏折中陳述粵省打擊盜匪的困難處境,目的是抗諫朝廷最近祇准獎賞捕獲海盜及剪徑山賊的有功官員,而不獎賞本該嘉獎的在作戰中英勇果敢的將士。爲了說明緝查官員經歷的各種危險,總督繼續寫道:
“伏查粵省盜匪,素多近地方爲甚,近年情形尤有不同,迭經臣奏明在案。大率以香港、澳門爲老巢,各有頭目,分立堂名,遣人四出打單。凡鄕鎭富商、僻靜磚窑業戶,皆爲打單之所及,按時收取巨資,名曰‘行水’。以重資爲賄買洋界巡役,置備炮械、撫恤夥黨傷亡等費,餘分贓。其根蒂深穩,夥黨衆多,與別處盜賊首夥臨時湊集,得贓隨手耗散,有窩可緝,有巢可破者,其情事迥不相同。僱船無從禁,軍火無從絕,接濟無從斷,加以海面遼闊,內河紛歧,每一出掠,無不結隊連艘。船則置有大炮,身則懷有連響洋槍。兵勇追捕,冒死拒鬥。有時盜雖被執,其在前弁勇亦必身受多傷,甚至立時殞命。或殺事主,或放火延燒,或擄其子女。海盜動則將全船商民溺斃,良民受害,實堪發指。及合力尋踪追捕,則已遁歸港澳,竄入一步,捕之無從,擊之不可。該匪等恃以無恐,不啻形同叛逆。迭經臣嚴飭地方文武曁緝捕員弁,多方截拿,不惜厚集兵力,優懸重賞。近年以來,陸續平毀匪巢,捕斬首要不下數百名。所有東江、西江、北江各府縣以及海北廉欽、海南瓊州之內地盜風大減,商民安業。以前一縣,歲出盜案百餘者,今則每年不過數起,或竟無一案。凡近內地方無所牽制者,似已均有實效,惟廣州府及沿海地方錮結已久,迄未止息。
“溯查粵盜恣橫,歷見前史,國朝奏牘言之極詳。嘉慶十六年,前督臣於一年內捕斬盜匪一千六百餘名。當時,松筠奏定專條內稱:粵東盜案,除尋常行劫僅止一二次,夥衆不及四十人,並無拜會及別項重情,仍照例具題外,如夥衆四十人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有拜會結盟、拒傷事主、奪犯傷差、假冒職官,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脫逃二三年後就獲各犯應斬決者,均加梟示,恭請王命,先行正法等語。刑部纂入則例,刊本通行在案。
“夫夥衆歲不及四十,已屬不少,而以其僅劫一二次,猶謂之尋常盜劫,若在他省,可謂駭人聽聞者矣。立法如此之重,懲辦如此之嚴,而匪徒絕無警懼。迨至亂後,賊膽愈張。在昔不過拒傷事主,今則屢傷弁兵;在昔不過奪犯傷差,今則已獲之盜,公然由香港洋官行文索回;在昔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脫逃二三年以爲重情,今則首要之盜行劫百欲次、漏網十餘年者有之;在昔聞有拜會結盟,今在港澳逋匪大率皆系三合會堂,且立有堂名,如殮義堂、隆義堂、聯勝堂、義勝堂之類,是凶焰較昔尤甚。
“至同治三年間,前督臣毛鴻賓、撫臣郭嵩燾等奏請將舉發巨案或拿獲著名大盜、核其勞績與戰功無已者,給與優獎,並將盜犯仍照新章從嚴懲辦,業經部議,奏准遵行。查其原奏所稱:寇亂之興,其原多起於劫盜,得一捕盜之良吏,亦足以稍遏亂萌。又謂今日治盜,有從嚴無從寬,有速斷無久稽等語。實於廣東情形深切著明。今日港澳情形又非二十年前之比。賄串洋巡,厚募壯師,多方抗庇。凶狡愈甚,捕獲愈少。竊思廣東盜風甚於他省,治盜專條重於他省,獨於獲盜勞績,仍與尋常無別,似覺輕重失平。在部臣治意,以爲捕盜無關大局,不過尋常兵差、捕快之所例爲,故不許比照戰功。殊不知廣東盜賊每與官兵拒戰,當其肆劫之時,炮火震地,兵勇、團練聞警奔赴,或圍或追。賊黨槍炮橫飛,當之者立殞。若非弁勇多人致死格斗,鮮能就獲。凡獲數盜,我軍必有傷亡。核其情形,實與打仗無異,較之他省緝盜,零星掩捕,死傷無虞者,其難易何啻霄壤。”
該奏折的一些陳述頗値商榷,如試圖說明如今沿海盜匪較之五、六十年前更爲猖獗等。這種批評是不恰當的。該總督遠非熟知粵省歷史,不應妄作如此批評。總督意思是應該加大打擊內地盜匪的措施,不過香港與澳門由洋人管轄的地位,極大地增加打擊沿海盜匪的難度。這是否有悖於事實呢?熟知港澳歷史的人都不會否認:兩地對走私洋藥與鹽有極大的誘惑力,大批武裝匪徒可以在其轄區內侵擾附近的中國府縣而不受懲罰,這使兩地成爲歹徒活動的淵藪。1890年12月搶劫南澳號輪船的劫匪就是在澳門策劃,由居留香港的武裝匪徒執行的。劫匪熟知船客的活動和輪船的航綫,技術老練,計謀周全,組織完善。這些歹徒時常乘船從同樣的地方、同樣的路綫,幹同樣的暴行。當地報章宣稱,一度有二千多個知名的海盜和山賊聚集香港。爲了消淸隱患,總督行使其合法權力,下令不必審判就可以驅逐這些歹徒。這些人的大部分顯然是從中國逃亡的罪犯。港澳地區不受限制的軍械買賣,增加中國官兵在鎭壓沿海盜賊和維持內地治安方面的困難。華船船主與乘客能夠很容易地補充到軍火,加上在內地售賣軍火獲利豐厚,便常常在這種誘惑下作奸犯科。因此,即便嚴加防範,中國的騷亂也給以他們提供欺壓良民、搶劫富豪、違法亂紀的機會。這種狀况威脅着粵省的安寧和富庶,絕不能任其蔓延。去年10月以後的六個月間,由於華北騷動,香港、澳門兩地總督規定,非經特許,禁止出口武器彈藥。這一臨時措施應該長期實行,它不僅對中國是正義之舉,而且有利於大陸乃至港澳的和平和富裕。
十八至二十五、略。
二十六,貿易前景
本關貿易的範圍,雖受天氣及附近地區財政等情况的影響,實際上卻可以澳門作爲商業中心的繁榮程度來衡量。未來的貿易前景主要取決於影響澳門商業環境的寬鬆程度。竊以爲,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澳門的商業環境受到限制。香港的持續富裕及其商業重要性的不斷加強,肯定會令其逐年成爲澳門的強大競爭者,並且將商業貿易從拱北吸引到九龍。過去,往往有很多因素掩蓋乃至調和着此種競爭;但是,隨着這些因素的消失,競爭的嚴重性逐漸展現出來。當香港一年比一年顯得重要的時候,這個新興港口對澳門的挑戰,曾爲下列因素所掩蓋:從澳門出發的苦力販運有利可圖;雖然香港島割讓以後也參與走私洋藥;一以貫之的洋藥走私貿易仍使澳門成爲洋藥的聚散地,主要由於粵海關部的安排,使澳門成爲西海岸貿易的中心;澳門利用中國的文武科舉考試,開設所謂“闈姓”彩票,獲得巨額利潤。這些有利於澳門的因素已經接連消失。1875年,臭名昭著的苦力販運在歷時長達二十五年之後,終於被禁止。在此期間,澳門大約販運五十萬華人出洋,獲得巨大的暴利。1876年及1877年,瓊州與北海相繼開闢爲通商口岸,加上由於安全、快捷的輪船取代慢速、笨拙的木船,致使西海岸貿易中的可觀部分轉往香港,澳門在西海岸貿易中的壟斷地位受到沉重打擊。1885年,澳門壟斷“闈姓”博彩的地位被廢除。盡官明知這種博彩對粵省人民的道德與財政的嚴重損害,中國在歷經漫長歲月之後,才決心解決這一問題,以此作爲一項官府操守,無論是否作爲稅源,都一律反對將其合法化,並且將1874年核准在省城設賭的總督英翰革職。不過此後十年的經驗表明,祇要博彩中心繼續設在澳門,實際等於設在粵省。無論禁賭如何嚴厲、措施何其之多,都不能以阻止彩票大量私自發行,粵省銀兩大量流入澳門。於是,1885 年官府勉強准許在中國設賭,結果澳門爲獲得博彩特許經營而上繳葡國的財政款項立即由每年三十五萬三千元,減至三萬六千元。1887年,本關根據中葡會議草約而設立,給予走私貿易沉重的打擊。由澳門走私洋藥的巨額利潤,可以從當年理船廳(Harbour Master)寫的有關一八八二年本口貿易情况的報告中窺見一斑(見1884年12月5日“本省公報”Boletim de Provincia)。這年,轉運到中國的洋藥約値三百五十九萬七千零二十九元,其中報關船運約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九百五十二元,秘密船運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零七十七元(據推測是以小船走私,武裝護送登陸)。中葡會議草約顯然是要淸除此類違法狂徒,保障社會安寧。
上述促使澳門獲得巨額利潤的衆多財路旣已中斷,加上由於印度及錫蘭的茶葉入口競爭,澳門的茶葉貿易漸趨停頓,澳門的繁華及其購買力都備受削弱。此外,澳門官府實施的制度也導致澳門降低其原先的商業中心地位。在澳門,大宗貨物的費用爲每噸六分,而香港僅徵二分半,這就促使輪船由澳門轉往香港。稅收增加也導致同樣的結果。如今,澳門的資金已不能和同香港的資金競爭。貿易的發展自然向最重要之中心倾斜,必然會捨棄澳門奔赴香港,除非前者的生活支出及倉儲費用顯著少於後者。以前,澳門曾受惠於較少的生活開支和倉儲費用,而今葡萄牙人爲了應付不斷增長的財政需要,不時開徵新稅,遂使澳門迅速喪失這種優勢。由於反對1886年開徵的鹹魚稅和次年開徵的漁船稅,這些貨物的主要貿易商已遷入中國境內。法國佔取東京灣之後,以往澳門與該國的貿易現已集中到香港,輪船也已取代木船。特許專營者以每頭豬徵稅八釐及値百抽三兩三的傭金,徵收以華船運往澳門的生豬稅費,已經剝奪澳門華船的牲畜貿易。如今牲畜都由輪船從下四府直接運往香港。珠江及西江河水帶來大量淤泥,致使位於兩江出口處的澳門港口迅速淤塞,或許也是導致澳門商業中心地位一落千丈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澳門官方多次籲請葡國政府准許動用現有基金疏濬港灣,但至今未奏成效。這一弊端正在迅速擴大,澳門如果還想維持港口貿易,必須在近期解決這個問題。華商早已證實,澳門外港抛錨處的水位一年年減少,先前澳門樂於與潮州府進行的貿易以及澳門與粵西各府的洋米貿易均已轉到香港。最後,華商還堅稱澳門沒有銀行墊付到港華船的貨款,這就對澳門貿易極爲不利。相反,江門卻有此項服務,祇要船到,銀行即願意預付貨款,承銷商可以迅速卸貨,並購買回程貨物,這樣結果當年就可以運載更多的貨物,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於是,每年西海岸的大部分貿易都不再集中澳門,而是轉向江門。從目前情形推斷,澳門前景未可樂觀。澳門想要維持其重要港口的地位,葡萄牙當局首先要從漠不關心的昏睡中甦醒過來,允許澳門疏濬港口。然後,更重要的是興建保稅貨倉,由負責任的人管理,貨物一經到達就可以入倉保管,這樣銀行才會提供所需的預付款,加快航運貿易。在討論落實中葡會議草約的措施時,有關方面曾同意建立一個公共貨倉,有部分倉位計劃存儲將要轉運到中國的洋藥,由中國海關控制。由於各種原因,這項計劃從未付諸實施,大槪葡方擔心中國稅務官在澳門出現會有損葡國聲譽。不過,旣然中國已經在草約中已承認葡國在澳門的權利,葡方儻若有此顧慮,也屬多餘。况且不少國家都曾實行此種協議,至少現在美國與加拿大都已實行,增進了兩國的商業便利和國家收入,而無損其政治地位,不必於此擔憂國家地位和權利的鞏固問題。當中國將香港割讓給英國時,英國走得更遠,確實不僅不反對中國海關官員在香港徵稅,而且願意將此作爲割讓港島的條件。1841年3月31日,巴麥尊勛爵在給中英通商條約談判的代表璞鼎查的指示中,曾闡述其本人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據了解,中國政府已願意將香港島割讓給大不列顚王國。該島的各方面條件都非常適合作爲我方對華貿易的重要商站。
“女王政府有理由認爲:割讓的香港條件是,輸入香港的英國及其他外國的貨物,應就地向中國海關官員繳納正常和固定的進口稅,就像輸入中國的貨物應該納稅一樣。然後,由在香港的中國海關官員對納稅貨物貼封,此類貨物無論何人運往運往中國的任何口岸,都免徵入口稅。
“這無疑是異乎尋常的安排,因爲它涉及中國海關官員在英國轄地出現並徵收中國關稅,况且實際解決納稅貨物在進入中國口岸之後的免稅問題也會遇到一些困難。不過,在歐洲已存在着別國代表駐在他國領土上徵收關稅的同樣事例。運往謝德特(Scheldt)的貨物過境稅不在弗拉興(Flushing)由荷蘭政府徵收,而在比利時小鎭安特衛普(Antwerp)向荷蘭的派駐機構繳納;漢諾威政府開徵的航運和貨物途經斯德堡(Stade)至易北河(Elbe)的過境稅,不在斯德堡或布倫紹申(Brunshausen)繳納,而在漢堡(Hamburg)由漢諾威政府派駐代表繳納。丹麥正和其他國家間討論一項計劃,如被採納,丹麥徵收的海峽船稅與商品稅將不在依星諾(Elsinore)繳納,而在普魯士、俄羅斯及波羅的海其他口岸向丹麥政府派駐代表繳納。
“運往香港的貨物如果能在香港納稅後,免稅運到中國各個口岸,將會促進英國對華貿易;而駐香港的中國海關官員也可能比中國內地各口岸的海關官員更爲公正,不會試圖徵收過高的和非法的關稅。”
故此,擬議中的安排不會貶損葡國的政治地位,反而認眞考慮澳門的眞正利益,應該把它擴大爲對所有貨物的管理,而不應放棄它。因爲1887年12月在北京簽訂的中葡會議專約附加條款中,雙方同意:“凡完淸各項稅釐之中國土貨進澳門後,若復運出口,往中國各口,除應納銷號費一款外,不得重徵何項稅餉。”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實在無法克服執行該項規定所面臨的困難,因爲進入澳門的中國土貨,除食物之外,都在澳門分類包裝,再經本關入口時已經改變外形,難以確認是先前出口的相同貨物。據說澳門不出產物品,所有經澳門再運入中國的土貨肯定是先前出關的,並且已經繳納釐金稅。爲了公平起見,無論其能否確認與出口時外形一致,均應免徵釐金。這種觀點並不完全正確。雖然澳門的確不出產物品,大批中國土貨從香港以輪船和木船運入;但它們從香港運入澳門之前並未繳納釐金。免徵所有所有從澳門進口的土貨稅項,一方面會損害華船貿易,增加土貨用輪船從通商口岸運到港澳的額外開支;另方面對粵省財政將造成極大的損失。如果澳門建有公共貨倉,由中國海關參與管理華船所載貨物的倉儲,監管貨物的重新包裝,向轉運貨物發放確認憑證,保證其過關時免徵釐金,就不難履行上述中葡條約,促使銀行提供商民急切企盼的貸款。這些貸款集聚多了,會促使銀行同意在澳門設分行;如果澳門的利息比江門或其他地方的銀行貸款利息低,澳門將進一步加強其作爲商業中心地位的優越性。
税務司賀璧理呈報
1891年12月31日於拱北關









① 此報告爲本書編譯者所譯。
①本書編譯者注:應為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