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澳門在歷史上條約上的地位

[台灣] 梁嘉彬

  梁嘉彬,廣州市人。1909年生,1932年清華大學畢業,1937 年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研究生畢業,同校實授舊制文學博士。歷任國內各大學教授、美國東西中心首届高級學人、日本東洋文庫研究員、行政院國科會研究正教授。現任中國文化學院教授。著作有《廣東十三行考》一書及《明史佛朗機傳考證》等學術論文100多篇。

一、一個歷史上條約上的謎


  澳門這個問題性質確甚複雜,條約文字確有種種不同的解釋,學説方面有“割讓地説”和“租借地説”的區分,又或依據中葡草約的中文條文直稱之為“佔領地”、“管理地”之類,感情方面,有因澳門一面是葡萄牙人在東亞400年來一塊豐功偉績紀念碑,她不惜犧牲一切來保留維持直至現在的唯一最有利益的海外殖民地,而一面又是我開國元勳、國父孫先生的故鄉,甚至可看作中華民族革命的搖籃地,故彼此感情相衝突。我根據歷史、根據條約,認為澳門至今並未脱離葡萄牙租界的地位,連“租借地”的資格還夠不上,絶無“割讓地”的法理根據(其説詳後)。據我看來,簡直老早應該先於各租界加以收回的,依據我的理想,澳門和牠的附屬地帶很可作為我國最有利益的漁港,假如溝通了鐵路,挖深了港灣,牠的價值當不會在香港以下。但澳門一案,久為中葡外交上一大懸案,界址固然至今没有劃清,性質究竟是“割讓”抑或“租借”,也至今還没有人能作一個萬駁不倒的肯定。葡萄牙人手腕向來是“以柔勝剛”,連東西各大強國在中國不能保持得住的特殊權利,她居然能保持到最後。她是歐洲人衝進中國門户的第一個也是最殿後留守的一個。聯合國對軸心國作戰,葡萄牙人最後被迫對德國宣戰,但她卻始終不肯對日本宣戰,原因就是要維持她在中國澳門和在南洋帝汶島的權利。聽説帝汶島現在已經輾轉落在英國人的手中,澳門的命運呢?始終很像無人過問,這卻令我奇怪了!中國能否有人出來確實解答這個歷史上條約上的“謎”呢?用武力,那最容易,但似乎要犯上“以大淩小”的嫌疑,用智力,那須要中國人首先明白澳門的性質,提供澳門確不會是割讓地的證據。
  我本於愛國的立場,為了要糾正各國數十年來把澳門看作葡萄牙領地的錯誤觀念,願意提供我國外交當局一個“澳門確非葡萄牙領土”的積極證據。

二、割讓説的由來


  在這裏我為節省篇幅起見,不顧多説澳門的歷史。自從1557年(明嘉靖三十六年)葡人僦居澳門以後,直至1887年(光緒十三年)簽訂“中葡草約”,翌年互換“中葡修好通商修約”以前,中國始終保持着澳門的主權,是毫無疑問的。在這其間,凡300餘年,中國在澳門有司法權與財政權,有地方行政的官署和自治的村落,始終認定澳門為中國海關港口,葡萄牙人用盡“納賄”、“納租”種種手段,僅得租住權限。在這期間,葡萄牙政府曾派來澳門行政長官,但在中國視之,僅認作有類助理海關事務之“洋員”性質,而以海防同知、香山縣令、縣丞監督指揮管理之。一個小小的香山縣丞便可命令指揮葡國長官一切,他對中國僅自稱理事官,常用“稟”請示一切。中國當時係處閉關時代,基於經濟上商業上之理由,委託葡人幫辦官澳租税兩項事務,並代中國約束外國商民,原無他意。在這期間,葡人屢遭西班牙人、荷闌人、法國人、英吉利人威脅,屢次登陸,賴中國明扶暗助,告諸國以“此為天朝世界與葡人無涉”,葡人始獲轉危為安,其對中國地方官吏所用之“稟”及中國所用之“諭”,現已多由故宮博物院影印出來。在這期間,葡人曾得中國政府種種“優遇”與“豁免”,也與當時暹羅琉球等屬國待遇相等。在這期間,中國一面對葡人嚴加管束,不許擅興一土一木,一面在澳門多設官署及村落,並在澳門半島與大陸間的蓮花莖土腰上建立關閘,目的不是要劃分中葡的界址,卻是要“嚴中外之大防”,“不許一蕃人擅人,不許一奸民擅出”,僅緣治安秩序上之需要。在這期間,葡萄牙屢與他國發生戰事,敵國屢謀侵入,澳門葡官屢求中國保護,直至清道光三年(1823年),澳門葡官因不願受其本國臥亞總督之指揮監督,仍藉口澳門為中國地界,然後始免接受葡臥亞總督所頒牌照及所遣來之兵頭。在這期間,葡人曾於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藉口中國虐殺葡官,抗不交租,用武力驅逐澳門官吏,釘鎖關閘,封閉海關,並侵佔中國官署及村落,又揚言中國為無約之國,不負協助徵收鴉片煙税的義務,但此不過屬於一時的佔領,與中國主權無損,中國當時不用武力對付,僅用“不與訂約”及“勒令商民遷移”來抵制,是因為當時正和英國鬧糾紛,不便再多樹一敵。綜上所述,澳門在中葡訂約以前,在明朝人看來,不過是一“官澳”,在清朝人看來,不過是一“海關”,澳門自康熙二十四年以後,便與漳州、寧波、雲臺山,同為中國沿海四大海關。葡萄牙人雖然曾揑造證據,不説:“明朝中國政府已經用澳門來報酬她代驅倭寇的功勞”,便説:“關閘是中國政府所默認的中葡分界”,但都是證據毫無,不攻自破的。但自1887年(光緒十三年)中葡立約以後,澳門形勢便變更了。自從該年“中葡里斯本草約”和“中葡北京修好條約”相繼成立後,葡國政府,便冠冕堂皇的自認澳門是屬於她的完全主權。不但葡國政府如此承認,就是外國學者和中國學者也多數把那兩個條約解釋當作是“割讓”,現在先錄該兩約有關澳門的原文如下:(我是對照過該約中英兩國條文的,但此時手內並無英文約本,祇好照抄漢文約本了。)
  (一)中葡會議草約四條(照錄原文)
  第一款 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霑”條款。(按,一體均霑條款即最惠國條款。)
  定准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定准中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
  定准由葡國堅允,洋藥税徵事宜應如何協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訂約人:中國税務司金登幹,葡國外務大臣巴羅果美。訂約地點:葡京里斯本。訂約時間: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即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
  (三)中葡條約五十四款
  第二款 前在大西洋(葡國)京都里斯波阿(里斯本)所訂預立節畧內“大西洋永居管理澳門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第三款 前在大西洋國京都里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畧內“大西洋國允准不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仍允無異。
  第四款 大西洋國堅允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税厘,其如何設法協助,並助理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中國徵收由香港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税厘無異,其應議協助章程之大旨,今另訂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與本約一體遵行。
  (訂約人:總理衙門多羅慶郡王與葡使羅沙。地址:北京。時間:一八八七年十二月一日簽訂,一八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互換。)
  葡萄牙在澳門這種條約上的權利,是怎樣得到呢?原來在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葡人抗租以後,1887年(清光緒十三年)中葡簽約以前,葡萄牙專事縱容奸商市儈在澳門私運鴉片(洋藥),使得中國總理衙門和海關總税務司英國人赫德頭痛。當時葡國用武力佔據了澳門,抗不交租,中國不予締訂友好通商條約,她不能均霑最惠國待遇,便藉口本國是無約之國,不須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烟税,使中國感覺到私煙盛行,税收短紬的威脅。中國曾派赫德、邵友濂兩人到香港與英葡兩國磋商緝私問題,葡國多方要挾,談判未有結果,恰好1884-1885年(光緒十年至十一年)中國和法國有越南之役(中法戰爭),赫德自稱受李鴻章的委托,遣派税務司英人金登幹到巴黎,接洽放回被法國海軍扣留的中國海關船隻的問題,結果金登幹不願我軍在越南連戰連勝之威,在巴黎自稱受命中國政府,和法國簽訂“中法媾和草約”,把安南交給法國,兩年後(1887年),他跑到里斯本,又自稱受命中國政府,簽訂了“中葡會議草約”,再把澳門交給葡國“永居管理”(按照英國條文是Perpetuae occupation and domination)這樣一來,當時的中國朝野上下,當然攻擊赫德和李鴻章,赫德自命代替中國解決了“越南”、“澳門”兩大懸案,而葡國政府從此也便認中國已允許她“永居管理澳門”,尤其是因為草約裏有“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一語,就是明白承認她在澳門有主權的證據了。

三、絶非割讓的積極證據


  現在讓我盡量壓制着感情,不説赫德、金登幹的行為是正當不正當(在中國人看來,中法中葡兩草約都是由赫德挾制了李鴻章,由李鴻章挾制政府,迫得先從對法國和葡國讓步;可是從英國人看來,是李鴻章受命於中國,赫德受命於李鴻章,金登幹更受命於赫德),又不管這個條約另有許多不利於葡國的歷史背景的解釋,僅僅願利用這短短篇幅,以法論法,以條約解釋條約,試問:“中國是割讓了澳門給葡萄牙没有呢?”
  現在我舉出一些“澳門並非割讓”的歷史的根據,以中葡里斯本草約和中葡北京條約的本身,比較中國各租界“土地章程”和威海衛等租借地條約,實在有大同小異之處。比方説:中國各租界土地章程內多有“永租”字樣,威海衛租借條約內有“佔領”字樣,正可證明中國的允許葡國永居管理,不過允許葡國以“土地永租”和“市政管理”之權,但對澳門的主權絶未放棄。葡國得到這種權利也不是不附條件,絶對永遠保持得住的,他必須履行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煙税的義務,正如香港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烟税辦法一樣,並且絶無土地的完全支配主權。(歷史證明:從明朝至清朝以至民國,葡人在澳權利,動輒受他國威脅,絶無單獨防衛能力,俱賴中國之保護,故中葡約內第一款規定葡人之管理權不經中國許可,不得轉移與他國。)又草約內所謂“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一款,實際上僅謂其治理(管理)之澳門之方法可准用葡國治理他處之方法,且受1888 年互換之“中葡北京修好條約”之“補充規定”(但書)所限制所修改,該“但書”云:“惟現今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迄今中葡兩國並未再訂有澳門專約,原則葡人之清理澳門仍應照訂約前之情形不得變更。至於澳門界址,葡人屢恃強横,越界築路霸佔青洲,又復強指澳門附近若干島嶼為其“屬澳之地”,始終為中葡交涉之梗,時至今日,吾人祇須整個收回,已無爭執如何劃界之必要。還有:該草約是由一介英國籍的中國海關税務司金登幹畫押的,事後並未經過批准的手續,且自稱為“草約”,當然不應有普通條約之效力。1888年中葡北京條約早已廢止,葡人澳門權利僅有“草約”為其護符,我國現在要否認葡萄牙在澳門的特權祇須宣佈廢止中葡草約,便可成功。
  但,“澳門非割讓地”的萬駁不倒的證據,這還不夠,恐怕世界人主出奴,成見已深,一時不易打破謬誤觀念。那麽,讓我另外告訴政府一個更積極的證據!那是參考外國國際條約的文字,説到1878年的柏林條約了!原來金登幹和葡萄牙簽訂的草約文字,是抄襲了柏林條約裏的一款的。(現因參考不便,不克用原文)那一款説明:“波斯尼亞,黑塞哥維兩州,仍構成土耳其帝國領土之一部;但此兩州劃歸奧國佔領與管理……。”這樣看來,不但澳門草約,就是柏林條約也是一面承認甲國保留在某一指定地方的領土主權,一面卻又承認乙國在該指定地方的“佔領權”和“管理權”的!
  切實地説一句,大凡一塊土地的佔領權和管理權的讓與是不包括主權的讓與,此項的特權的規定是與領土割讓截為兩事,單看柏林條約這一款便可明白,充其量言之,金登幹最多不過是等於拿澳門這塊土地“地上權”來抵押葡萄牙對於中國應盡的義務,他並没有構成割讓土地的行為,他也並没有取得代表中國簽訂土地割讓條約的身份。再參考澳門的歷史看來,澳門在中葡草約以前,係一種“公共居留地”性質,但中國給予葡人以“包租”的便宜(葡人年納地租五百兩,嗣後中國各口岸租界地租大抵皆以此為準),而附與兩種條件:(甲)葡人必須允肯受中國嚴厲約束,中國地方官吏有充分指揮監督之權,在必要時,且直接管理之。(乙)葡人必須允肯與他國商人共同居住,並代中國約束他國僑商(此因中國在閉關時代向有所謂“以夷治夷”觀念故)。至於中國商人,仍歸澳門中國官吏管束,在中葡草約以後,中國一因葡國納租年代已久,二因自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葡人強不納租與中國相持,致成僵局,三因葡國已允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烟税,中國税務得益高於年租,四因葡國已允不得中國首肯,不得將澳門權利讓與他國,已保留中國的主權,已維持中國的體制,正與以前歷次澳門遭受第三國威脅壓迫時,由中央政府責成廣東地方政府以“守土有責”,由廣東地方政府責成澳門葡官以“此屬天朝地界,體制攸關,不得中國首肯,不得許他國車隊駐留”之事一律。有此四因,遂許葡國以“專管”且“免地租”之特别優待。換言之,自是澳門始轉成葡人專管租界之性質。中國各租界之外人永居權由於租金,葡人在澳門之永居權由於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煙税,各附條件,自不得視為“土地割讓”。

四、爲什麽還不收回澳門


  我寫到這裏,轉覺得金登幹很有才幹。他一面受着赫德的催促,趕緊要辦妥中葡澳門的交涉,一面又怕要受中國的反對和咒罵,説他是替中國出賣了整個的澳門(當時澳門已歸葡萄牙人事實上的佔領)。於是乎,他便趁着葡萄牙人還没有研究到柏林會議的條約文字的當兒,偷偷地把柏林條約的老文字抄上去了。他和葡萄牙人簽訂的里斯本草約,一共祇有四條:第一條給葡萄牙人繼續和中國通商,和一個最惠國待遇的權利。第二條給葡萄牙人在中國領土的澳門享有繼續“佔領”(或譯“駐居”和“管理”)之權,這第一第二兩條都是規定葡萄牙人所曾享受的權利,第三條要葡萄牙人在澳門的佔領權和管理權繼續受着中國主權的保護,深合國際法上“凡甲國在乙國領土內倘係基於乙國之善意而取得權者,乙國在該佔領地仍得充分行使主權”之意。第四條要葡萄牙人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煙税與香港政府一律辦理,金登幹是中國税務司的身份,這一條規定葡萄牙人協助中國徵收鴉片煙税的義務尤為簽訂條約的主要目的。這第三第四條兩條是規定葡萄牙人所應履行的義務。葡萄牙人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他能否在澳門繼續不斷的“永居管理”,全要看他能否永久履行義務而定。正如中國各港口外國租界的土地章程所規定:外國人在中國租界地“承租權”負有相對的義務一樣,金登幹這種措詞,畢竟一面保存了中國在澳門的領土主權,一面使得葡萄牙人心滿意足了!
  澳門主權的歸屬問題現在已經給我弄個水落石出了,澳門仍構成中國領土之一部,絶無疑義。我們現在既然已經收回各處租界和租借地,為什麽還不收回澳門呢?
  (原載《中央日報》民國36年(194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