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回歸前後社團在澳門的發展路向
楊仁飛*
1999年12月20日,澳門將回到祖國的懷抱,在“一國兩制”的大前提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這是歷史的巨變,是澳門人、澳門社會都將面對的巨變。在巨變、轉折時期,澳門的社團宜發揮甚麼樣的作用,扮演甚麼角色,發展路向如何,值得我們進行探討。
一、澳門社團發展現狀
澳門華人社團基本上是在鴉片戰爭之後的社會環境中成長起來的,最初的團體是慈善團體及工會團體,其代表性的社團有1840年成立的上架行會館、1871年成立的鏡湖醫院慈善會和1892年成立的同善堂。本世紀以來一些工商團體及專業、聯誼社團相繼成立,在華人社會中以社團爲核心形成團結的力量。
澳門葡人及土生葡人重要的社團也是以慈善、敎育、聯誼性質出現的,如澳門仁慈堂、土生敎育促進會、澳門俱樂部,前者歷史逾四百年,後二者也是在19世紀下半葉出現的。
無論是華人或土生葡人的社團,歷史上澳門的社團都不是激進或政治性的社團,基本上以關注民生、服務鄉鄰、會員及社會爲努力的目標。由於政治上的原因,澳門歷史上的社團不可能具有政治色彩。即使如澳門商會(中華總商會前身)一直擔當協調民間與澳葡政府之間關係的角色,但它也衹是一個工商型的社團。
因歷史的原因,澳門的慈善團體一般歷史悠久,有很長的生命力。仁慈堂、鏡湖醫院慈善會、同善堂等自成立以來,一直服務澳門百姓,起政府不能起的作用,承擔了澳門社會的福利支援。正因如此,凡是慈善性的社團在澳門都廣泛受到歡迎與社會認同;而近代以來成立的其他社團多以關注會員福利,互爲提攜、相互支持爲本,使這些社團的生存基礎穩固,50年代成立的澳門街坊會、工聯、婦聯、天主教的慈善團體明愛、80年代成立的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立足民生、關注社會,因而都有一定的基礎。
80年代以來,澳門社團出現飛躍式的擴展,尤其是社團數量越來越多,到1998年底,註冊社團有近1600個。這些社團中既有經濟團體、勞工團體、街坊團體、社會公益團體、社會活動團體、文化藝術團體、敎育、專業團體、學生組織、體育團體、宗敎團體及氏族宗親同鄉會、論政團體等。
與以往組織社團、參與社團的目的有所不同的是,不少文化藝術、專業、宗敎、體育團體踴躍出現,一般規模均不大,成員都比較年青。許多人希望通過組織、參與各類社團融入社會,提高社會知名度及參與力,既使社會能關注到某一個行業、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些人的才能,也能從中在社會上借力,加強與各方的聯繫,也希望通過社團確認其某種地位。
以慈善、服務爲主的社團在近二十年中,也逐步走出救助、賑災的角色,向服務多元化發展,一些社團明確提出“團結互助、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的宗旨,更主動、更積極爲百姓爭取權益。
與以往的不同之處還在於,目前許多社團大多都關心政治參與,一些團體的政治期望更爲直接、鮮明,反映出澳門居民的公民意識逐步提高。
二、從社會學看澳門社團的發展特點
促成澳門許多中國居民組團結社的諸因素中,仍有不少遵循一脈相承,薪盡火傳的傳統。“血濃於水”表現在同宗、同鄉、同信仰的現實凝聚力。80年代以來澳門出現新的移民潮,新移民在澳門經歷十年之多的生存、成長之後,開始組織鄉親團體,而且規模、人數都很可觀,其中以福建籍的同鄉會表現最爲明顯。
從歷史到現實,澳門政府的社會福利工作都是有限度。而在中國傳統的宗法制社會中,家族、鄉族內往往定有“恤患難”、“濟貪窮”之類的規約,以求增強家族、鄉族內部的團結,樹立並增強對外界的威信。無論是原來的澳門居民還是新來的移民,不顧其在澳札根前是否有宗族鄉族的觀念,然而來到澳門這個被葡人管治卻是中國土地的特殊地方,因而也自然而然以傳統的方式結社,團結鄉鄰,互相支持後,還可以組成一致對外的力量。
人口素質的變化對社團組建產生較大的影響力。80年代以前澳門沒有一所高等院所,而絕大部分的中學敎育之責落在私立學校之中,加上澳門經濟規模小,許多出外求學的學生在大學畢業後,很少回澳工作,直到80年代末澳門許多公私機構員工的文化質素偏低,文化水平在中學水平。這十多年來,澳門人學習風起很濃,就讀大學返澳工作的越來越多,二、三十歲一代人中,不少已有大學的學歷,更有人讀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澳門有了自己的專上學院澳門大學、理工學院等,擁有了一批專業人材,專業人士數目不斷增加,從而使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團體的創立奠定了基礎,澳門社會科學會、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澳門筆會、澳門語文學會、澳門科技工作者協會、工程師學會等等不勝枚舉。這些專業人士通過結社,加強交流,提高專業水平,促進文化專業的發展。
校友會的大量湧現與年青一代普遍受敎育也有很大關係。曾在同一學校、同一地區求學的共同經歷作爲紐帶,使一大批年青人通過校友會、同學會的方式凝聚在一起,以達到聯誼及關注母校的發展。因爲對於一個學校、到一個地方求學的選擇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選擇者本人的政治、文化、價值傾向,校友會以共同的學歷爲紐帶,因年青相對活躍。
隨着80-90九十年代澳門政治走向“自治”,立法會、市政議會有直選、間選,加上澳門歷史問題的解決,澳門進入過渡期,這一歷史性的機遇,帶動澳門各方政治覺悟的提高,爲着配合“澳人治澳”,主動參政、議政,爭取和捍衛自身權益漸成共識。有學者認爲這一類的社團其實是“利益集團”或“壓力集團”,“利益集團”乃是一個持有共同態度、向社會其他集團提出要求的集團。如果它通過和向政府的任何機構提出其要求,它就變成一個政治性利益集團。利益集團有一般性和政治性之分,而政治性利益集團就是持有共同態度,爲了一定目的而力圖影響政府政策的集團,又稱之壓力集團。
利益集團其實不是一個專門的貶義詞。在西方有許多“利益集團”得到政府的支持與鼓勵。因爲這些團體往往代表居民的意見,履行敎育等方面的職能,能將政府的情况告訴公衆,又把集團及選民的意向告訴政府;它們往往是分析公共政策的專家及精英人才。
澳門的利益集團是存在的,但處於較低的層次,社團本身的質素不夠高,而現政府也少從中聽取民意及專業意見。
澳門社團的組織結構雖層次不一,繁簡不同,但就較爲完善的組織機構而言,則基本上圍繞三個方面的中心任務設置:維持自身運作,履行宗旨職責、協調公共關係。在各類組織結構中,義務性、榮譽性的色彩十分突出。不少社團領導人都屬義務任職,不僅不領薪水,而且還必須帶頭爲社團出錢出力。這種特點反映出社團的民間性及非牟利性。
澳門社團多,彼此之間的關係但並非無序。在社團之間自覺不自覺形成系統網絡。由於自然、歷史、人爲、政治傾向等多方面的原因,迄今爲止,沒有一個大社團能夠完全聯合並建立起一個具有權威性的統一代表機構,但按一定原則組成聯合會式聯誼會,有的關係鬆散、有的網絡緊密。澳門社團外部關係中,以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工聯總會、澳門中華敎育會、澳門街坊聯合總會、澳門歸女聯合會、歸僑總會、澳門中華學會聯合會爲核心的社團聯繫網十分廣泛,他們聯繫組織許多大型的活動,如過渡期民間促進基本法宣傳活動,及籌備近一段日子的慶祝回歸活動。澳門福建社團聯席會議正準備成立一個聯合十多個澳門福建社團,這一聯合行動會使各社團之間關係相對密切。
澳門社團多,但不同社團之間人員、尤其是領導成員多相互交叉,社團領袖人物相互重叠的現象相當普遍,有學者稱同一人同時擔任若干社團的領袖的現象,爲“理事聯鎖”,這種連鎖現象越普遍,說明社團的關係密切。
就總體而言,澳門不少社團的總體組織水平比較低,每每依靠經驗進行決策,依賴社團領袖的個人威望、人際關係和少數骨幹成員的積極與熱情展開工作。
三、目前澳門社團的經濟機制與澳門政府對社團的資助政策
對於澳門衆多的社團,除研究其特點、作用外,還要考察其經濟機制。因爲一個社團能否建立比較健全的經濟管理機制,是這社團能否發揮其社會功能的先決條件。
澳門各社團籌措經費的具體方式五花八門,廣泛採用的有由社團成員繳納會費、社團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的有限經營性收入、募捐及向政府部門申請資助。
一般而論,那些歷史悠久的傳統社團的收入穩定,經濟基礎較好,主要收入不是依靠來自政府部門的資助(這十多年中,澳門政府向不少社團資助進行文化、藝術等方面的活動及向一些大社團作常規性的支助,如明愛、母親會、街總、工聯等不少團體均有獲政府資助)。慈善團體多通過募捐籌款的方式,擴大團體在社會救助方面的服務;一般工商、鄉族宗親社團的經費來自於會費及主要負責人的捐款,一般捐款多的,社團中的地位也高一些。
不過這幾年就成立的一些團體有不少的經費來源不是依靠自身的籌措,除小部分會費外,基本的活動經費均爭取政府支持或募捐,不排除一些團體爲了獲得政府資助而成立的,因此不少新成立的團體經濟基礎並不穩固。
不可否認,這幾年來,政府與民間社團的聯繫通過各種資助、支持而得到加強,不少慈善、文化、藝術等活動得以蓬勃展開,尤其是社工司、文化司署等部門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擔負起政府的部分責任。
中肯地看,現時政府的社團資助政策缺乏規範性,透明度不高。尤其是政府對葡國或葡人社團、機關的資助更是非常保密,連基本數字都很少公開。如有一團體本身年利息收入坐收600萬,而政府每年仍支助150萬。
而一些葡國方面相關的社團活動經費甚至直接引入澳門政府的預算冊上,如1995年葡國紅十字會所獲得的預算撥款爲225萬元,實質開支爲425萬元;東方葡萄牙學會1995年度的預算開支爲400萬元;1998年葡國紅十字會澳門分會預算爲350萬,東方葡萄牙學會500萬元,澳門歐洲學術研究會爲500萬元,僅三個團體獲政府法定撥款已逾1300萬元,這比澳門其他任何慈善、文化、服務團體所能獲得的政府支助都要多數十倍。這種資助政策的不公平及不合理相信難以令人佩服。
除明列的預算撥款社團外,澳督辦公室、現七大政務司都有對團體資助的預算安排,總數在2000萬元以上;實際開支卻逾7000 萬元以上,這些資助究竟落到誰的身上,政府沒有清單開列過,一直是秘密操作進行的。
政府部門中對社團有資助的部門主要有社工司、行政公職司、體育總署、青年廳、澳門基金會、文化司署、這一兩年來,這些部門對社團的資助相對透明,每一季度透過憲報刊登接受資助社團的名稱及資助金若干。在社工司的固定津貼資助社團清單中,青年使命團、弱智人士協會、利民會、同善堂、街坊總會、明愛、工聯、美滿家庭協進會、社工人員協進會獲得的資助最多,其中尤以前三者爲最多,如97年一至三季固定津貼分別爲42萬、39萬、37萬元。
由於政府的社團資助實際上是對澳門資源的一次重新分配,是納稅人錢向社會各方再分配的一種方式,這種分配公平、合理、有效與否直接影響到資助政策執行、落實的好壞。因此建立公正、透明、規範性的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99後澳門社團的發展路向
99年前,澳門社團的發展及作用已證明社團是澳門重要的力量,其今後的作用都不容低估,其今後的發展路向及作用、地位不妨作一種積極的預測。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4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地的規定爲依據。”(第11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顚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23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第127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第129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服務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第131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在逐步改善原在澳門實行的敎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康樂、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組織的資助政策。”(第132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敎育、科學、技術、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敎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爲基礎。”(第133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敎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敎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第34條)
“社會團體與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敎育事業”。(第121條)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衛生服務”。(第23 條)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與自由。”(第27條)
以上述規定看來,涉及澳門社團政策、發展路向的基本法條文有12條之多,佔總數145的8%強,規定非常詳細,涉及到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政治團體、組織、各類社團之間的關係,特區政府的社團政策、澳門社團與內地團體的關係,與世界其他國家、地區的社團關係,涉及面十分廣泛。
如果細讀基本法,相信澳門社團的基本政策框架、發展路向、社會地位都有明確的指引,其他的政策、規定如何落入、執行有賴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高度智慧。
鑒於基本法保障了澳門社團的權利、地位、作用,因此澳門已有社團已能發揮的正面作用,如服務社會、推動敎育、文化、慈善、體育等方面的事業及愛國愛澳的傳統應繼續維持下去。
尤其是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澳門社團應承擔起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爲特區政府出謀劃策的角色,積極配合特別行政區行政架構的順利運作。
*澳門歷史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