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十年回顧

蘇朝暉*

  1.簡介:
  教育改革可以說是80年代世界的潮流,無論中國或美國,都把敎育放在戰略和國家存亡的地位上,澳門也隨着那個潮流而提出了敎育改革,正如當年護督范禮保指出:“敎育改革是一個長久的過程”,而從十年前成立敎育改革技術委員會,至今已有十年的時間,敎育在改革十年的過程當中,起了甚麼變化?澳門的敎育改革又是否達到了當年行政當局的期望,因應澳門的發展特徵和需要進行敎育改革,並且“創立一個敎育制度,它一方面尊重現有的活力和敎學自由,另一方面,能夠吸納現代化的成分並具備改善敎學質量的條件”呢?本文藉回歸之年,敎改十年之際,回顧過去敎改的成果。

  2.教育制度:
  1991年是本澳敎改重要的一年,因爲立法會通過,並由澳門總督頒佈的第11/91/M號法律,即澳門敎育制度法律,是敎育改革前期辛勞工作之後的成果,也是經過不斷的角力而產生,寬容度較大的一條法規;過去本澳存在着不同的學制,到此必須修改成爲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單一制度,這個制度包括學前敎育、小學、中學、高等敎育等,除了六年小學外,學前敎育是二至三年(包括一年小學預備班),中學敎育分爲三年初中,二或三年高中;這種制度,是期望敎育機構在修改就學階段的同時,也能因應個別因素,保留其特點。
  作爲敎育發展的藍圖,澳門敎育制度法律本身並不足以推動敎育改革,仍有賴於她所規定的,日後陸續制訂頒佈的補充法規,以及負責敎育行政的政府部門所策劃和推動,方能有實現敎改的可能。
  敎改不單是行政當局的事,爲了配合和推動本澳整體的發展,社會各界在敎改過程中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社會可以有多種形式的參與,這裡強調的參與是指對敎改方案的諮詢和監督兩方面。這兩方面的功能,是透過1992頒佈第15/92/M號法令,設立敎育委員會來進行的。藉着敎育界和其他專業人士的參與,從1991年至1998年,經敎育委員會諮詢而頒佈的法規不下數十條,覆蓋敎育各個範圍,包括訂立各種敎育形式、規範私立學校的組織和運作、有關敎學人員的權利、義務和培訓、免費敎育的擴展、課程改革的實施等。除了敎師職程以外,澳門敎育制度法律所規定的補充法規經已全部頒佈實施,而已頒佈的法規當中,更有部份是上述法律所沒有規定的,是因應本澳實際需要而訂定。任何法規都會因應時代的要求而有所增減和修改,但總的來說,在這十年來所頒佈的敎育法規,已經爲本澳依法治敎育奠定了基礎。
  3.教育行政:
  敎育改革除了需要有未來的藍圖——敎育制度,以及實施敎改的法律手段——各敎育法規以外,還需要有策劃和執行敎育改革的部門,敎育行政的改革,往往要先於敎育改革,或者要放在敎育改革的前期。因此,1992年底,負責非高等敎育的行政部門——敎育司改組成爲今天的敎育暨青年司。將原來四個廳級部門重組,把計劃暨研究室改組爲教育研究暨資源廳,撤消學生福利廳,成立青年廳,此外還設立十一個處級部門,這些原有的和改組後增加的部門所服務的對象,由集中於官立學校擴充爲服務至全澳官私立學校,因此,原有的私校輔助處被撤消,其職能分散在各廳處級單位內。


  4.教育投入:
  敎育投入是敎育改革重要的組成部分,敎育投入不單是一個多與少,足夠與不足夠的問題,還涉及到敎育公平,尤其是敎育資源分配的問題,以往社會人士多以本澳資源分配不合理和不公平爲垢病,批評行政當局的社會政策,當中包括敎育事務方面。然而,自從敎育改革以來,敎育行政部門的預算,從1989年2.07億元,增加至1999年超過10億元,十年間增加了五倍。由佔總預算7.6%上升至10%左右。
  敎育投入增加的明顯例子莫過如免費敎育落實在私立學校當中,免費及普及的基礎敎育作爲澳門敎育改革的重點之一,從沒有免費敎育以至實施十年免費敎育,使全澳門86%的小學和/或設有小學預備班的學校加入了公共學校網,讓68%,即40,519名小學預備班和六年小學敎育的學生享受到免費敎育;使73%設有初中的學校入網,讓就讀於這些學校,佔全澳初中學生75%的學生,即14,765名學生享受免費敎育,政府爲擴展免費敎育而增撥了財政資源,這可說是澳門敎育改革的成果之一。
  敎育財政資源的增加,除了使免費敎育擴展至私立學校,以及增加和提高了各類型的津貼之外,還改善了整體敎育的投入,其中包括人力資源,設備和土地資源兩方面。
  在人力資源方面,在私立敎育機構通則內已列明校長和其他敎學和行政領導的資格,即校長必須具備高等學歷或其他從事敎學的適當資格,並且其資格不可低於該學校最高敎學程度所要求之敎學資格。校長應以全職制度擔任其職務;敎學領導須具備敎育學的高等課程學歷或其他適當敎學專業資格;行政領導應爲敎師或具有高等學歷或最少具有高中畢業,且具有會計知識的工作人員擔任。
  再者,根據敎學人員通則,從事學前敎育和小學敎育的敎學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敎師敎育文憑,從事中學敎育的敎學人員應爲師範大學或其他相適應的高等敎育程度。
  配合過去十多年敎師培訓和敎育發展的需要,以及敎師培訓法令的頒佈,全澳敎師由1987/88學年的2400名,增加至1996/97學年的約3600名,持有學前和小學師範文憑的敎師由當年33%,增加至目前學前敎育87%和小學敎育的82%。而中學方面,合資格的敎師由84%增加至90%。平均師生比的改善雖然輕微,由1比27減少至1比26,但各敎育程度的師生比則分別是:


  上表顯示學前敎育的師生比大幅下降了62%,從每42名學生一位敎師的情況,改善爲每26名學生有一位敎師。
  在收入方面,私校敎師的工資在過去十多年內有理想的升幅,楊惠萍於1989年進行的敎師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當時月薪超過5000元的敎師僅佔4.5%,月薪3500元以下的佔70.1%,近年,不包括行政當局向敎師發放的直接津貼,敎師平均月收入已增加至萬餘元,是全澳高薪行業之一,是各行業收入中位數的一倍,再者敎學人員還免繳職業稅。
  從以上數據和資料分析,粗略顯示了本澳敎師隊伍在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環境和待遇等方面都有了明顯的改善,並且這個趨勢正在延續下去。有了高質素,專業而又穩定的敎師隊伍,對於敎育改革的推行和深化有莫大的裨益。
  設備和土地資源是教育界以至社會人士關心的另一重要課題,隨着人口流動和人口結構的改變,在80-90年代本澳面臨敎育空間不足的困難;敎育改革初期,行政當局和社會各界已增加興建校舍,到了1993年,行政當局正式宣佈有系統的批地建校計劃,當時預計1993至1995年爲第一期,建校16所;1996至1998年爲第二期,建校10所,除了第一期批地建校有少許延誤,至1996 年初才完成最後一個校舍的開幕禮以外,均能按計劃依期完成共26所的新校,增加了18000個學額;1999年開始爲第三期批地建校計劃,其中部份校舍經已落成,第三期計劃亦會興建十所新校。
  在敎學設備和原有校舍的維修保養方面,行政當局在過去十多年來都按年向私校發放津貼,以增添敎學設施和維護校舍的運作,1998年批給私校的敎學設備和校舍建設津貼(包括擴校津貼),約爲5000萬元。
  隨着新校舍的落成啓用,以及原有校舍的不斷更新,加上敎學設備的改善,其中包括多媒體敎學設備的添置,爲敎育改革提供了相當的條件。
  5.教育過程:教育改革的核心部份應是課程改革,在1993年澳督頒佈<幼兒敎育、小學敎育預備班、小學敎育課程組織>和<初中敎育課程組織>,於1997年頒佈<高中敎育課程組織>,可稱爲課程改革的叙幕,這三條法令規範了本澳學校開設的科目和相應的學時,以及每週學時的上下限。
  1995年在敎育暨青年司內部成立課程改革小組,負責制訂本澳的敎學大綱,學前敎育以至初中各級的敎學大綱經已在官立中文學校試行,部份大綱經已在試行後作出修改,預計在本學年完成高中敎育的敎學大綱,下一步的工作會集中在私立學校推廣這份敎學大綱,同時加強敎師培訓和提供適當的教材,以配合課程改革的順利進行。
  6.小結:
  敎育改革不單是敎育觀念和敎學手段的改變,也不衹是敎育法制的建立和敎育行政的現代化合理化,敎育改革內容的總合目標,還是爲了培養適合社會發展,以及帶領人類文明進步的新一代,經過十年的努力,本澳敎育的面貌已經有明顯的變化。
  綜觀上述對敎育投入和敎育過程的論述,本澳在敎育制度、資源分配、學校管理、敎師隊伍和政府角色等方面都有所改善。然而,敎育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作不是一朝一日的事情,本澳敎育制度還存在不少地方需要改善,敎育的特性就是不斷的改革和不斷的完善,敎改是否可以達到其目標,建立一個富有本澳特色的敎育制度,提高敎育質素,並爲未來培養人材等問題,還需要一段時間的觀察和研究。
  敎育是長遠的投資,其回報不是即時可以表現出來的,雖然敎育改革經過十年的光景,但敎改的成效,尤其是對敎育的主要產出,即本澳未來的社會棟樑的影響,至今還未能研究。這方面應該是未來對本澳敎育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教育暨青年司副司長。
   参考書目:
   1.澳門政府,《澳門敎育制度法律》,敎育司,1992年。
   2.黃漢強編,《澳門敎育改革》,東亞大學澳門硏究中心,1991年。
   3.張仁賢編,《中國敎育敎學改革實用全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6年。
   4.Alexandre R,Reflectindo sobre a educa~’cão em a Macau.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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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Yin Cheng Cheng, et al, Handbook on Educational Policy in
    Hong Kong (1965-1998), 1998, The Hong Kong Instituteof Education.
  6.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Indicadores Educativos de Macau, 1998, distributed by the Education and Youth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