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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葡人國籍問題終獲圓滿解決
嚴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况,1998 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份文件,對目前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華人居民和土生葡人居民在特區成立後在國籍、旅行證件和領事保護方面的處理如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
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可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上述這種對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華人居民和土生葡人居民的國籍處理是非常清晰的,前者均是中國公民,特區成立後可繼續持有並使用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出外旅行,但在澳門特區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後者則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國國籍或葡國國籍,而在選籍前其原來具有的葡萄牙國籍的身份實際上得到默認。
國籍,是表明個人作爲某個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說法律資格。個人有了這種身份或資格,就被認爲是這個國家的公民或國民,就與這個國家建立了固有的法律聯繫,享有這個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並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澳門長期以來是葡萄牙管治的地區,其居民在國籍方面的多重性和複雜現狀一方面是中葡兩族居民世代相處、婚配結合的產物,另一方面則是由於葡萄牙在澳門實行殖民統治,將其本國的國籍法強行在澳施行所造成的。葡萄牙先後將1959年和1981年頒佈的兩個國籍法延伸適用於澳門。根據舊法規定,國籍的原始取得採取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但側重於出生地主義的原則;而新法則實行血統和出生地並重的原則,在確定國籍的歸屬時,既看父母的國籍,又看本人的出生地。由於葡國長期以來將澳門視爲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澳門實施其國籍法,不但使兼具葡國血統和中國血統的土生葡人理所當然地取得了葡國國籍,而且還使10多萬純中國血統的華人居民歸屬於葡國國籍或通過歸化取得了葡國國籍。澳門居民這種國籍歸屬取向實際上是與中國國籍法相抵觸的。鑑於雙重國籍和多重國籍的產生及其對個人、國家與國際關係造成的不利影響,採取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爲原則的中國國籍法並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中國國籍法與葡國國籍法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對雙重國籍的承認問題。
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懷抱,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這一政治地位的變化和重大的歷史轉折標誌着葡萄牙對澳門管治的終結,意味着葡國國籍法將在澳門失效,而中國國籍法作爲全國性法律即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然而,中葡兩國於1987 年簽署的關於解決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並未就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衹是通過中葡雙方政府各自發表的備忘錄闡明了各自立場。葡方備忘錄稱:“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1999年12 月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自1999年12月20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中方備忘錄則指出:“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由於中葡雙方未能就解決部分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達成一致,1999年12 月20日後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時,對於已具葡萄牙公民資格的土生葡人和華人居民來說,必然出現潛在的國籍衝突。近年來,中葡雙方在聯絡小組層面亦曾就解決部分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進行過多次磋商,但由於葡方一直堅持要讓持有葡萄牙護照的10多萬華人居民,尤其是受葡國文化敎育的華人居民擁有選擇國籍的權利,故中葡雙方始終未能就國籍問題達成共識。
事實上,目前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土生葡人和華人居民中,對國籍問題最爲關注和憂慮的是土生葡人階層。土生葡人即基本法所指的葡萄牙後裔居民,是指在澳門出生,具葡國血統的居民,其中主要包括葡萄牙人與華人或其他種族通婚所生的混血兒,以及長期或數代在澳門生活的葡萄牙人及其後代。他們均持有葡萄牙護照和身份證件。土生葡人人數雖不多,但地位特殊,他們長期生活在澳門,廣泛參與現政權的運作,是99後澳門永久性居民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澳門人口結構的一個顯著特點。由於中方備忘錄未專門就土生葡人國籍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時,勢必涉及對這些土生葡人國籍的認定問題。澳門踏入過渡期後,隨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深入及過渡期各項工作的開展,土生葡人對國籍問題顯得十分關注,並表示出深切憂慮。他們按照其對中國國籍法的字面理解,認爲99年後中國國籍法的規定將自動適用於土生葡人,他們將被迫接受一個從未考慮取得的國籍——中國籍,並同時喪失另一個視爲自己所有的國籍——葡國籍。一些土生葡人更擔心失去葡籍以後,連自己的子女也不能取得葡國國籍,今後世世代代客居異國他鄉。由此可見,國籍問題能否妥善解決,直接關係到土生葡人的去留抉擇。
對於如何處理土生葡人的國籍問題,近年來,土生葡人紛紛發表許多意見和建議,主要有:①一部分土生葡人表示衹認同葡萄牙文化和生活方式,視葡萄牙爲祖國。他們雖將澳門視爲家鄉,但卻絕不接受被視爲中國人,要求繼續保持其葡國公民身份,不認同中方備忘錄將他們視爲中國公民這一做法。②一部分土生葡人要求中國政府像葡萄牙政府一樣,承認他們具有雙重國籍,不要強迫他們接受一個其自身從沒有考慮取得的國籍——中國籍,但同時卻要喪失另一個他們視作自己的國籍——葡萄牙國籍。③一部分土生葡人默認中方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中有關國籍、旅行證件、領事保護等問題的現行安排,認爲衹要中方不進一步提出限制當事人的既得權利(如子女因親屬關係繼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旅行便利等),這種安排不會引起積極的國籍衝突和管轄上的困難,配合着基本法有關居民權利問題的規定,模糊有關的分歧是現實可行的。④相當部分土生葡人希望並要求中國政府允許他們通過自願選擇方式確認其葡萄牙國籍或中國國籍的身份。
對廣大土生葡人居民感到極度困擾的國籍問題如何妥善解決,近年一直成爲中方最爲關注並深入研究的重大課題。對此,中方官員已多次在不同場合闡明以寬鬆、靈活的辦法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1998年5月成立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具體實施問題的研究並提出解釋建議,作爲籌委會法律小組的一次重要工作任務。國籍問題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需要遵照國家的法律,但它又是一個政策問題,應根據法律實施地區的實際情况,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使法律的具體實施,同中國的方針相一致,相協調。因此,在處理土生葡人國籍問題時,一定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考慮歷史,照顧現實,既要嚴格適用國籍法,但又要顧及土生葡人的感情,這就牽涉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感性與理性的統一,要以新思想、新思維,突破傳統,尋求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籌委會法律小組自1998年9月起先後舉行了三次會議,集中討論解決這個久拖未決的國籍問題。法律小組全體成員在尋求解決方案時,都是以下列政策原則爲指導:1.必須按《中葡聯合聲明》的精神,符合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對居民國籍問題的聲明,同時亦須遵循中國國籍法的原則和規定;2.從澳門歷史和實際出發,既要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又要根據澳門的特殊情况,作出靈活變通的規定。3.維持社會安定,減少社會震動,盡量維持現狀,維持土生葡人居民的原來身份。
事實上,對於處理土生葡人的國籍問題,不外乎三種解決辦法:①先明確認定其爲中國國籍,然後通過申請變更國籍;②先不明確其國籍,然後通過適當方式讓其對國籍作出認定;③先默示認定其爲葡國國籍,然後讓其根據本人意願作出中國國籍或葡國國籍的選擇。變更、選擇國籍申請由中央授權澳門特區某一機關負責處理。第二種辦法等於國籍不明狀况,在國籍法適用上非常牽強,難以解釋;第一、三種辦法在國籍法的適用和具體操作方面都不存在問題,但衹有第三種辦法才能體現對土生葡人國籍問題採取寬鬆、靈活的解決辦法。法律小組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和深入研究後,最後採用了第三種解決辦法,並完成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具體實施問題的研究並提出解釋建議的討論稿提交全體會議討論。1998年11月7日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解釋的建議。1998年12月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至此,一直困擾土生葡人的國籍問題,終獲圓滿、妥善的解決。
這份文件公佈後,廣受土生葡人居民的熱烈歡迎,普遍認爲這一解釋充分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對土生葡人國籍採取了極爲寬鬆、靈活的解決辦法,較好地解決了歷史遺留的問題,照顧了土生葡人的感情,有利於澳門的平穩過渡和長期穩定與發展。
*本澳永久性居民,長期關注法律本地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