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過渡期三大法典本地化
陳海帆*
離澳門主權移交衹有半年多一點的時間,在這一關鍵時刻,法律本地化,特別是幾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顯得更加緊迫。至今,除了《澳門刑法典》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在1995年至1997年頒佈實施並翻譯成中文外,其他的幾部主要法典,如《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澳門商法典》這三大法典仍然停留在對草案徵求意見的階段。
三大法典的草案與現行的法典相比較,主要分別在於:一方面是引入了一些新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是對法典的結構作出了較大的修改。在這裡,試將這三大法典草案對現行制度所作的一些重要修改作概要介紹。
一、《澳門民法典草案》
在《澳門民法典草案》中,總則及債法部分變動不大。物法部分主要是刪除了對永佃權的規定。
總則部分,《澳門民法典草案》將衝突法規規定在總則中作爲一章單列開來。在衝突法規的訂定方面體現了立法精神的改變,亦體現了屬人法原則的變化。現行的《民法典》屬人法的依據是當事人的國籍,而《澳門民法典草案》則把當事人的常居所地作爲屬人法的依據(《澳門民法典草案》第30條第一款)。這一改變更切合澳門地區的現實情況。因爲澳門是一個特殊的地區,它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中國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它將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個具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而長期的中西交匯使這裡聚居着各種國籍的人士,因此,在特區的範圍內不適宜以國籍來劃分居民。以常居住地作爲屬人法的依據則可以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使適用法律更統一化,不易導致主權沖突。
在家庭法部分,對婚姻財產制度作了修改。
首先,婚姻財產制度允許在婚後協議,即夫妻雙方在婚後可以變更原來選擇的財產制度。這是對個人意志及私權的尊重,使在婚姻財產制度的選擇上更靈活、更切合實際,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有助於化解家庭矛盾。
其次,對原來的婚後共有財產制(regime de comunhão de adquiridos)的名稱及實質內容作了修改。根據《澳門民法典草案》的規定,原來的婚後共有財產制將改爲取得財產分享制(regime da participacao nos adquiridos)。採用這一財產制時,配偶任一方對婚前、或採用該財產制之前的個人財產及其以後因任何原因所取得的財產均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並可依法自由處分(《澳門民法典草案》第1582條)。衹有在婚姻解體時,才在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方面體現財產的共有制。這一改變,主要是爲了配合市場經濟社會的需要和社會主體活動的需要,爲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對家庭的穩定及家庭成員的權利也作了相應的、合理的保護,在家庭穩定及促進社會經濟活動兩方面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最後,家庭法部分確立了事實婚配偶的權利。在《澳門民法典草案》第1862條中規定:如一人在其死亡時曾與另一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至少四年,且後者非爲已婚或雖爲已婚但處於事實分居狀況已逾四年,則此人有權要求從被繼承人遺產的收益中收取扶養費。且其順序僅次於死者的生存配偶及子女。這一規定的出發點無疑是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在婚外同居(俗稱包二奶)風氣極盛的今天,制定這一規定應充分考慮到給合法婚姻所組成的家庭帶來的沖擊,及如何在保護善意第三人與保護合法婚姻所組成的家庭的穩定及和諧之間取得平衡,避免產生不利於家庭及社會穩定的消極和負面影響。
在繼承法部分,主要是減少了遺產繼承中的特留份額(legitima)在遺產中所佔的比例。
特留份是指遺產中依法預留給特留份繼承人份額,是遺囑人不得處分的部分。根據現行的《民法典》的規定,如特留份繼承人衹有配偶而沒有其他直係血親的情況下,特留份佔遺產的二分之一;如配偶與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時,特留份佔遺產的三分之二。而在《澳門民法典草案》中規定,如特留份繼承人衹有配偶而沒有其他直係血親的情況下,特留份佔遺產的三分之一;如配偶與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時,給配偶及子女的特留份衹佔全部遺產的二分之一。這一改變,給以意思自治爲基礎的財產自由處分權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新的規定一方面考慮到特留份繼承人的利益及其日後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更着重考慮財產的社會化功能,可使當事人的財產按其意志得以繼續存在,並發揮其社會效益。
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草案》
對《民事訴訟法典》修改的着重點在於簡化程序、強化快捷的原則。這主要體現在訂定法官主動參與的原則(princípio de oficiosidade),強化了法官的權力,強調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主動參與,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程序有秩序及快捷地進行,以及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主動調查等。在此同時也強調了抗辯的原則,除特殊情況外,在控辯雙方沒有就有關事實進行辯論之前,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法官不得就法律及事實作出決定。在聽證制度及其證據收集制度方面,《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草案》確立了視聽制度(sistema《video》),規定如果當事人的陳述,證人、或其他人士的證言是預先作出的話,必須制作成視聽資料,如沒有可能制作成視聽資料的話,上述陳述及證言須根據法官的口述以書面形式作出。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或法院作出決定,可將在辯論階段及審判聽證階段作出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所提供的報告、解釋錄製成視聽資料。
在程序的形式方面,取消了最簡易程序,縮短了簡易程序的時限,取消了該程序中的補正(清理)階段(fase de saneamento)。
在執行程序方面,從快捷的原則及簡化手續的目的出發,一方面確認了私文書的執行效力,可將其作爲執行憑證。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私文書(documentos particulares)衹有在經立契官認證債務人的簽名後方具執行效力。《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草案》則簡化了手續,取消了認證簽名的步驟。另外,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私文書衹可在一定金額的有文書記載之債務(obrigação documentada)及可分物的交付時作爲執行憑證。而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草案》的規定,衹要是有關債務已經結算清楚,或可以簡單的數學計算結算,私文書都可作爲執行憑證。另一方面,以生效判決作爲執行憑證時,執行人可直接提請法院扣壓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需要先行傳訊。
三、《澳門商法典草案》
《澳門商法典草案》共1268條條文,與現行的《商法典》相比體現了立法思想的變化,即從客觀主義轉向主觀主義,構成規範核心的不再是商業行爲,而是商事主體。另外,《澳門商法典草案》也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
(一)從對主體的調整來看:
首先,原來的商事主體概念是“商人”(comerciante),而在《澳門商法典草案》中這一概念爲“商業企業主”(empresário comercial)所取代,使主體的特徵更加明顯。其次,主體的範圍擴大了,除了原有的商人、商事公司外,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來調整經濟利益集團(agrupamento de interesse económico)、合作經營合同(contrato de consórcio)、隱名合伙合同(contrato de associação em participação)。
所謂經濟利益集團,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業企業主在不影響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組成一個經濟利益集團,以促進或發展彼等之經濟活動,或改善、擴展彼等之經濟活動成果。經濟利益集團的活動與其成員的活動相聯繫,是其成員活動的補充。
所謂合作經營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約定承擔作出某種活動或出資的義務,以實現下列目的:
1.作出事實行爲或法律行爲,以準備某特定的工程或某種持續性的活動;
2.實施某特定的工程;
3.向第三人提供各合作經營成員所生產的相同或補充的產
4.自然資源的勘探或開發;
5.生產合作經營成員得以實物進行分配的產品。
所謂隱名合伙合同,是指一人與他人經營的商業企業合夥,而且前者分享後者因經營商企業所得的盈餘及分擔其造成的虧損的合同。
這些新的規定通過對商事主體能力的調整,爲大規模的商事企業的建立及其商業活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並能促進經濟的發展。
(二)從對商事企業活動的外部調整來看:
《澳門商法典》增加了新的合同形式,包括:代辦商合同(contrato de agência)、商業特許合同(contrato de concessão comercial)、特許經營合同(contrato de franquia)、廣告合同(contrato publicitário)〔包括廣告傳播合同(contrato de difusão publicitária)、廣告創作合同(contrato de criacao publicitária)及贊助合同(contrato de patrocínio)〕、運輸合同(contrato de transporte)、旅客住宿合同(contrato de hospedagem)、交互計算合同(contrato de conta corrente)、回購合同(contrato de reporte)、銀行同合(contrato de bacário)、擔保合同(contratode garantia)等。
在經濟活動日益頻繁、不斷變化的今天,在商事立法中對一些主要的、新的合同進行規範,可使商業活動在更靈活、更多樣化的同時更規範化,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這無疑將對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從對票據制度的調整來看:
《澳門商法典草案》把以前規範票據制度的單行法規收入了法典,明確了對票據的調整,本着與國際社會接軌的原則,爲票據制度確立了新的基本規範。
(四)從對商事債務的調整看:
《澳門商法典草案》在第11條中規定了採用共有財產制的已婚商業企業主,無須得到配偶的同意便可以在正常業務範圍內轉讓企業的財產及對之設定負擔,對所有因企業的經營所得的財產有權設定負擔及作出處分。這一規定,是與《澳門民法典草案》的婚姻財產制度中訂定的採取共有財產制的配偶雙方可以對共有財產自由處分的規定相配合,通過各個法典之間的系統性連結,旨在給予商事主體在進行商業活動時更大的自由處分權,以促進商事流轉。
總的來說,三大法典草案是在充分考慮到澳門地區的現實情況,以維護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澳門社會、經濟制度的穩定及發展的情況下制定的。相信三大法典的頒佈實施,會對澳門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有利的因素。但由於對這三大法典的執行需要一個合理的推廣、宣傳及認識階段,使得法律施行及執行者均可以對之有足夠的了解,保證法律的精神得到正確的貫徹落實。因此,應盡快前完成所有的立法程序,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澳門身份證明司副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