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與司法管轄權

林昶*

  1994年在澳門司法領域發生的一個重大事件,就是所謂“楊沃亮、劉果引渡案”。香港居民楊沃亮涉嫌在內地殺人,及中國公民劉果涉嫌在內地犯下詐騙罪行之後,逃到澳門而被澳門警方緝捕,中方要求移交內地受審,而澳門司法機關則以“引渡”案處理,並曾以“死刑犯不引渡”爲由拒絕引渡。此案牽動了中葡兩國的外交部門,也牽動了葡國總統蘇亞雷斯,從而引發了一場有關“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大辯論。這一案件,不但給人們留下了在“九九”前如何正確處理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思考,亦啓迪人們對“九九”後澳門與中國大陸兩個不同法域可能存在的法律衝突進行硏究,是澳門過渡期事務中出現的一個新課題,影響十分深遠。
  據中方通過有關機構公布的案情,楊沃亮爲香港居民,36歲。1989年春節後,楊沃亮與廣東鶴山縣(後改爲鶴山市)沙坪鎭中國銀行鶴山分行女幹部張美卿建立了戀愛關係。但後來由於楊沃亮染上賭癖並欠下十多萬元賭債,張美卿提出分手。1990年6月15 日下午6時許,張美卿被發現被人扼死在其宿舍內,經過偵查,確認此案是楊沃亮所爲。楊作案後,於翌日經拱北逃往澳門。1993 年12月6日,澳門警方根據中國警方的引渡要求,將楊沃亮臨時拘留,並移交法院審理。
  而化名爲劉果的劉熙緒是中國公民,44歲,原爲上海自行車零件廠工人。1992年5、6月間,劉果等人未向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及未經上海市對外經濟工作委員會批准,私自在上海成立了“美國康泰企業集團”、“美國康泰財務投資公司”的上海辦事機構,並以上述公司名義,訛稱能幫助調劑外匯、提供貨物,進行詐騙據上海警方初步查明,至1993年7月,劉果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以上述手法詐騙了內地數十家單位共3.12億元人民幣。其中劉果積極參與整個詐騙行動,充任集團、公司主席助理、駐華首席秘書長、駐廣州首席代表,並從中提取了巨額詐騙款項。公安機關在搜獲的“康泰公司”賬目中發現,劉果先後提取空白支票20多張,涉及金額高達人民幣1,300多萬元。此外,劉果還在上海揮霍了詐騙款達數十萬元。1993年5月,劉果開始爲其畏罪出逃作準備,以中國公民身份,在上海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去巴基斯坦勞務輸出一年”的理由申請護照,同年獲得批准發給中國護照。劉果於1993年7月16日在上海虹橋機場出境後,在境外購買到一個玻利維亞護照,並在護照上改名爲安東尼奧·蒂洛(經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向玻利維亞國家中心局查證,該護照是偽造的)。1993年11月23日,澳門司法警察司按照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對已到了澳門的劉果實行臨時扣留。
  本來,從1983年開始,澳門保安部門就已與廣東省公安廳建立了“粵澳治安聯絡官會晤制度”並簽署了有關協議。在中國與澳門分別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之後,澳門與中國的國際刑警組織更是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自此,雙方經常應對方的要求,緝捕潛逃到己方的對方疑犯,並將之押送出境並移交給對方,一向合作愉快,卓有成效。但是,在《司法制度綱要法》生效,尤其是澳門高等法院成立之後,澳門方面對疑犯的遣送方式即改爲以“引渡”處理,並由執行國際刑警任務的司法警察司將疑犯送交高等法院,由後者開庭審訊並判決是否“引渡”。此一變動,將原來符合澳門地區地位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改爲帶有國家之間行爲性質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中方有關部門顯然是出於在“九九”前尊重葡方對澳門地區的行政管理權的考慮,而忽略了中國在“九九”前亦對澳門地區享有領土主權的事實,亦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格,向澳門當局提出了對楊沃亮、劉果的引渡要求。1993年12月間,中國政府根據澳門司法當局的建議,由外交部照會葡萄牙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請求葡國政府將楊沃亮、劉果引渡返中國,同時提供了有關兩人的犯罪證據、身份證明材料和有關適用於兩疑犯的中國法律條文,其中更針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死刑犯不引渡”規定的情况,特別說明適用於劉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2條關於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爲無期徒刑,及對楊沃亮不會判處死刑,所判徒刑在無期徒刑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承諾。而有關的外交文書的副本,亦由澳門新華社轉交給澳門政府。澳門高等法院按有關規定,決定在1994年3月1日就是否將楊沃亮、劉果引渡返中國一事進行庭訊。
  在高等法院開庭審判之前,國際特赦組織澳門小組介入此案,指引及協助楊沃亮、劉果兩人分別致函葡國總統蘇亞雷斯。政界人士及國際特赦組織總部,並協助其聘請辯護律師(該律師曾任監獄署長,亦是國際特赦組織成員)。與此同時,又透過傳播媒介施加輿論壓力,羅列中國司法部門對犯有與楊沃亮、劉果同樣罪行者均判處死刑的數字,反對兩疑犯引渡回中國,並主張將二人分別送返香港及玻利維亞受審。在製造輿論的過程中,該組織又散播“澳門新華社向澳督保證不判二人死刑”的不實之辭,引導不明眞相的群衆誤會澳門新華社“踐踏法治精神”。一時間,這種論調引起了一些政治團體和個別市民的回應,亦發表言論要求高等法院不要判決將二人引渡回中國。
  3月1日,澳門高等法院開庭審訊此兩宗“引渡案”,以三票贊成、一票反對,批准將楊沃亮引渡返中國,但以二票贊成、一票反對、一票棄權未達法定的多數而否決了將劉果引渡返中國。當晚7時半,劉果獲得釋放,離開路環監獄。但不久,澳門檢察官公署對高等法院判決劉果不須引渡提出抗訴,而澳門刑事起訴法庭亦對劉果發出拘捕令。但是,劉果此時已潛離澳門。另一方面,楊沃亮的辯護律師亦就其被判必須引渡而提出上訴。4月14日,高等法院再次開庭,經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訊,推翻該院一個半月前的不批准引渡詐騙疑犯劉果的裁決,檢察官公署抗訴得直,決定發出通緝令緝拿劉果歸案。另外,對已裁決須引渡返中國的殺人疑犯楊沃亮則裁定維持原判,將其引渡回中國受審。隨後,楊沃亮透過其辯護律師向葡國憲法法院再次提出上訴。7月12日,葡國憲法法院決定接受楊沃亮的上訴申請,並對澳門下達了暫停引渡楊沃亮的命令。
  關於楊沃亮、劉果的引渡案,在本來就無風三尺浪的葡國政壇上掀起了風風雨雨。葡國總統蘇亞雷斯對此事表現出極高的關注,並致電要求澳督韋奇立亦“關注”此事。隨後,蘇亞雷斯與總理席爾瓦於3月31日聯合簽署了一份國令,規定葡國對於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的人不予引渡。而葡國國會內的社會黨議員則要求國會成立一個關注澳門情况的委員會,及立法規定澳門地區必須執行葡國的法律,還提出了一份修改憲法的建議,要求將憲法中“死刑犯不引渡”進一步收緊爲“可能被判死刑、終身監禁及對人身有嚴重影響的刑罰者均不可引渡”。
  受到楊沃亮、劉果案的影響,雖然後來澳門高等法院亦裁決了偸車疑犯梁仲明、販毒疑犯李燦華必須引渡返中國,但亦礙於葡國憲法法院在接受楊沃亮上訴時作出的“暫停引渡”的決定,而一直未能將其送回中國受審。
  就在圍繞着楊沃亮、劉果一案的是否引渡問題而糾纏不休之際,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組長過家鼎大使明確地指出,楊沃亮、劉果二人不適用於引渡程序,因爲“引渡”是一個國際法的槪念,它只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亦即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而不適用於澳門與內地之間的關係。因此,澳門與內地之間的司法協助只能採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移交”的程序。過家鼎還表示,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政府享有對澳門的主權,在“九九”前葡國政府對澳門地區進行行政管理,但澳門地區不是葡國的殖民地。這是連葡國政府也已承認了的。
  過家鼎的談話,掃淸了半年多來籠罩在人們頭上的一層似是而非、槪念混淆的迷霧,恢復了粵澳兩地警方早在十年前就建立的司法協助的地位,也爲解決如何將在中國大陸犯罪後逃到澳門的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罪犯,透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程序,將其移交到其原屬司法管轄法院進行審判,指出了明確的方向。
  所謂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同一國家內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協助或互惠原則,相互代爲或者聯手進行一定刑事訴訟行爲的活動。因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根本區別在於,它主要是一國之內不同法域司法機關的關係,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係。它的產生,是由於一國之內客觀存在不同的法域所致。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法域在處理跨法域(即跨地區)犯罪時,爲了避免或消除司法管轄和法律上的衝突,必須取得外法域的司法協助,即屬區際司法協助。
  按照國際慣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範圍,與最廣義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相類似,包括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犯罪情報交流、勘驗、鑑定、逃犯緝捕與移交(不稱“引渡”)、訴訟轉移、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而現階段,在中國運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最廣泛的領域,還是跨地區犯罪的偵查,其次是逃犯的緝捕和移交。一國之內各法域間相互移交逃犯,從形式上看,雖然與國家和國家之間開展的引渡相似,但若細加比較,兩者間是存在原則區別的,不能簡單地相互套用,不得將二者混爲一談。實際上,引渡制度中的許多基本原則(“雙重歸罪原則”除外),在一國內各法域間相互移交逃犯是不能適用的,諸如“政治犯不引渡”、“軍事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本國公民不引渡”等這些引渡制度中的基本原則,不適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特別是“死刑犯”不應成爲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移交逃犯的障礙。否則,可能會使某些在中國大陸實施了嚴重刑事犯罪的人,出逃到澳門地區之後以此作藉口尋求“保護傘”而逃避中國法律的制裁,而令澳門地區蒙上嚴重罪犯的“避風塘”的惡名。
  在港澳地區回歸祖國及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之後,將會形成“一國兩制四法域”。各法域之間的法律制度相互獨立,彼此平等,各自的法律體系具有不同的歷史淵源、法律規範、傳統習慣、訴訟意識,它們的司法體制、訴訟程序也相去甚遠。在“一國”的大前提下,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的刑事司法協助應該更加靈活、簡捷,範圍更廣,而不僅僅囿於警方及其相互間移交罪犯的活動。《香港基本法》第95條、《澳門基本法)第93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鑑此,從協助的機關看,大陸的公、檢、法機關與港澳特區相應的機關均可參與;從協助的方式看,應該建立直接的、對口業務聯繫渠道;從協助的內容看,可以包括協助緝捕並移交罪犯、檢查、司法鑑定、追繳贓款贓物、送達訴訟文書以及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等。
  其實,即使退一步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引渡程序來衡量楊沃亮、劉果的引渡案,這兩名疑犯也是應該引渡回中國受審的。這是因爲,按照國際法上有關引渡的原則,在“引渡的條件”方面,楊沃亮所涉嫌的殺人罪,及劉果所涉嫌的詐騙罪,在中國和葡國都屬刑事犯罪行爲,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在“引渡的對象”方面,楊沃亮雖然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但他是持“港澳同胞回鄕證”進入中國大陸的,因此他是法律及政治意義上的中國公民,而劉果所持的玻利維亞護照是僞造的,玻利維亞當局拒絕承認其法律效力,故他更是一位地地道道的中國公民。在兩人均並非是葡國公民或澳門居民,又不屬政治犯、宗敎犯等“不予引渡的對象”的情况下,是符合“可引渡的對象”的條件的。在“引渡的主體”方面,按照“犯罪的國籍國根據屬人優先權可請求引渡,罪行發生國根據屬地優先權可請求引渡,受害國因有保護性管轄權而有權請求引渡”的三項原則,中國司法機關對二人均享有司法管轄權,葡國司法機關都應將二人引渡回中國。
  至於如按引渡程序引渡二人的唯一障礙——葡國憲法規定“死刑犯不引渡”的問題,中國政府已透過外交渠道作出了不會判處二人死刑的承諾,葡國司法機關是沒有理由不相信中國政府的承諾的。實際上,中國政府在對葡國的關係方面,包括政治、外交及經貿合作等,從來都是出之於誠,立諸於信,亦無任何失信或毀約的行爲。何況中國司法部門也從無發生過違背對葡國法院作出承諾的先例。相反,1989年12月,中國政府向日本作出了對劫機犯張振海“不判死刑”承諾而將該犯從日本引渡回國後,果然允諾只判其八年徒刑。
  上述問題再次表明,作爲司法管轄組成內容的司法互助,其原則與形式今後如何在“一國兩制”前提下加以具體實踐,是一個値得深入論證的現實課題;沒有理論上的深入探討就沒有淸晰界定的行動依據。而現階段正確而務實的作法應該是尊重中國主權、尊重澳門與中國內地業已建立的司法合作傳統,合理選定原則性與靈活性的平衡點,不宜節外生枝,使問題複雜化。

   * 《華澳日報》社長兼總編輯,專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