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本地化工作簡况

高德志* 供稿 郭華成** 編譯

一、法律本地化問題中的幾個重要概念


  1.法規匯編(recensão legislativa),指將《澳門政府公報》所公佈的,在本澳適用的法規按類別及出處(出自葡國還是本地立法機關)加以編列。
  2.法律體系之系統化(sistematização do ordenamento jurídico)指將重要的、與“大法典”領域基本吻合的法律部門予以淸理並加以匯編。
  在這方面,目前已經淸理的領域有:司法組織,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法領域已經淸理完畢。
  3.法律本地化(localização legislativa),指葡萄牙共和國制定的,在澳門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由本地立法機關(立法會和總督)重新加以通過的過程。
  4.法律修訂(adaptação legislativa),指由於種種原因,如必須塡補漏洞,必須使法律規範適應現代社會之要求,而將法律制度作出重大修改,或者改革、修訂等。
  在法律方面,立法事務辦公室將工作重點放在各“大法典”方面,具體而言:
  (1)《商法典》方面,已經完成了一攬子立法工作,包括一部《商事公司法》,一部新的《商業登記法》以及一部《澳門帳務審計通則》。目前,這一系列法律正處於請澳門法學會作諮詢這一最後階段。
  (2)《民法典》方面,正在進行各項改革的領域有:《家庭篇》(已有一部預備性草稿)及《繼承篇》;《都市不動產租賃法》(立法會已有一部草案);《分層樓宇法》(正由立法會處理中);《衝突規範》(已有一部預備性草稿)。
  (3)《民事訴訟法典》方面,已有一份草稿,其中包括通知與傳喚制度,刪除了上訴制度中一項程序,修改上訴程度,使之符合本澳新的司法體制。
  (4)《刑法典》方面,請迪亞士敎授起草的《刑法典》已譯成中文,草案已通過聯合聯絡小組提交中方諮詢。目前,中葡雙方已經達成共識。
  (5)《刑事訴訟法典》方面,請迪亞士敎授起草的新法典草稿已經完成,目前正由法律翻譯辦公室譯成中文。
  (6)本澳最近通過一部《行政程序法》,旨在簡化行政手續,克服行政中的官僚主義。
  法律本地化的工作程序爲:首先要完成法律調整的各項具體工作,然後才能進行法律的本地化,即經由本澳自我管理機關批准其全部內容,並將法律文本以新的編號和順序加以公佈。上述“具體工作”,它要指法律匯編與系統化工作。目前,這一工作基本完成。

二、法律本地化之方法


  法律本地化工作分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立法辦按年代順序(即從1910年至今)搜集全部法律規範。
  第二階段,將搜集的法律規範予以淸理,即把那些宜在1999 年後可繼續適用的法律規範從中挑選出來。目前,淸理工作已告一段落。淸理的結果是編列出一份淸單。起初,列入淸單的規範性文件共有1,734件,其中包括法律78件;法令與命令1,124件;殖民地法規9件;部長法規7件;部長訓令490件;規範性批示25 件以及部長批示1件。
  在編列淸單的過程中,採取了下述工作方法:
  1.按照法律分類,即按規範性文件之類別(法律、法令、訓令等)着手進行。
  2.刪除了一些明顯與澳門無關的法規,如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上有關安哥拉和莫桑比克的法律。
  3.淸理過程中,將資料庫中現有資料——包括《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的葡國立法機構制定的全部規範性文件的淸單,以及立法辦現有的其他資料——包括羅列在本澳有效的某些法律部門(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組織)中最重要法律之淸單,對照行政曁公職司的“澳門法規資料庫”(legismac)作了核實。
  4.核實資料後仍有疑問者,就直接查閱《澳門政府公報》(發生這種情形的約有七百件)。
  在淸理過程中,除上述第二項所指的與澳門明顯無關的法規,以及被明文廢止的法規外,均予列入淸單。
  在我們看來,這一淸單中許多法規已經失去效力,或因超過有效期、或因存而不用,或因被其他法規所默示廢止,或因違憲而被默示廢止。然而,考慮到不妨對此作再次分析,且因目前這項工作旨在挑選出那些宜在1999年後沿用的法規,而不在於進行分類以瞭解哪些屬於澳門法律制度中有效的規範。
  第三階段,司法政務司閣下將這一規範性文件淸單(暫定淸單)發送各有關政務部門,再由後者交所轄的各單位審核,以確認或否認其效力,並由這些單位從中挑選出宜在1999後沿用的法規。
  第四階段,從各部門收集“回覆”意見,以便隨後制定尙未有定論的規範性文件的本地化時間表。
  目前,正處於這個階段,並即將完成。
  第五階段,待“回覆”全部收齊後,立法辦將處理這些資料,然後編訂一部份《確定淸單》並提出對這些規範性文件進行本地化計劃之時間表。
  由於工作量大,涉及部門多,這一最後階段目前尙未完全完成,即尙未收齊各政府部門的回覆。不管怎樣,宜在1999年以後沿用的法規的《暫定淸單》已經擬就。
  包含在《暫定淸單》中的共有254件規範性文件,其中法律19 件;命令及法令217件;殖民地立法性命令2件;部級批示16件及傳閱文件1件。編排中設有四個欄目:(1)法規之日期或編號;(2)槪要;(3)所公佈的《政府公報》的期號及年代,以及(4)應負責該法規本地化之部門。目前,這些宜本地化的法規約佔最初匯集的葡萄牙共和國制定、在澳門有效的全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15%。

三、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件


  目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件不包括在葡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本地化工作範圍內。但是,正在另行處理國際法文件,且匯編工作即將完成。所採取的工作方法爲分階段進行法。
  第一階段,由立法辦收集包含於本澳現行法規中的全部國際協議,按時間順序從1910年起至今的收集工作已告完成。此外,還將這些資料與上述《澳門法律資料庫》進行核對。這一完成後,編制了一份《暫定淸單》。
  第二階段,對應當在1999年後維持有效的國際法文件作了事先篩選,刪除那些從內容上看明顯不具延續性的文件。
  第三階段,是將淸單發送政府各有關部門,供其確認或否認其中所載的內容,塡補可能出現的漏洞,指出那些國際法文件宜延續到特區。



   * Jorge Costa Oliveira,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主任。
   ** 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