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澳門治安不靖原因及相應對策
原錦成*
衆所周知,犯罪現象跟隨社會環境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化。進入過渡期的澳門,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及目前愈來愈濃的政治氣氛,其他問題也相繼湧現。“治安”更是其中一個較切身及備受關注的問題。
過渡期澳門的治安情况
通常,分析一個地區的治安情况是好是壞,可從其犯罪數字中得到答案。犯罪率高企無疑直接代表該地區治安問題嚴峻,需要檢討及應付。現在根據澳門保安部隊歷年的案件統計數字來看本澳的罪案率,以1987年作爲基期,然後與1994年相比較。從附表一的資料可作以下的分析:
(1)澳門罪案的整體數字由1987年的4717宗升至1994年的5966宗,上升接近26.5%。
(2)罪種方面,除了“偸竊”外全面上升。其中以“擾亂公衆安寧”一類升幅最大,1994年比1987年增加了4.6倍。
(3)其次是除了“偸竊”、“搶劫”、“人身攻擊”“擾亂公衆安寧”之外的“其他”罪種,上升了2.5倍之多。
(4)“毀壞罪”亦有34%的增幅,1992年更增至五成。

(5)“搶劫罪”包括發生在建築物及街道上的則上升17.5%,但値得留意1991年這罪種之升幅達至65%。
(6)“人身攻擊”之升幅尙未達到二位數,祇是8.6%。
(7)數據顯示“偸竊罪”在8年裡祇有3年有增幅,其餘4年與1987年比較輕微下降,箇中理由可能是偸竊犯罪確實降低了。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估計受以下因素影響:a.市民報案意願低;b.市民對門窗加緊提防或不放置太多貴重物品於家中;c.匪徒取易不取難,認爲搶劫比較快捷;d.礙於程序的關係,報案人以遺失代替盜竊。
關於水域及關卡方面的罪案,雖然資料實在不易獲得,但幾經周折,終於取得1990年及1991年關於水警稽查隊一些工作槪况的資料(表二)。

(1)非法入境者明顯減少,減幅也相當大,這是由於1990年3月最後一次特赦後,政府一再強調不會再有特赦;另一重要原因是同年5月頒佈的《非法移民法例》,對非法入境者及收留非法入境者採取較嚴厲措施,再犯者更受到監禁,無疑對非法入境起了阻嚇作用。
(2)走私貨物量較往年有所上升,這可能由於內地經濟發展迅速,居民購買力逐漸提高,而市場需求增大,但關稅重,引起走私活動猖獗。

分析一個地區的治安情况,除了看“罪案數字”之外,亦可根據“監獄佔用情况”來作綜合硏究,因爲若監獄出現人滿爲患時,不消說是犯罪的人越來越多。但單憑這兩項數據,仍不可作出主觀的判斷,尙要根據其他多方面因素,如警方的破案率,警方破案率高,被關進獄中的罪犯自然增加。另一方面,若罪案(率)增加,警方能將之繩之以法的罪犯卻反而少,這意味着警方的破案率低了,警力出現問題了。從表三的數字看,在1993年進入監獄中的囚犯是1987年的2.7倍,同年離去的是2倍。而在1993年底,監獄的罪犯人數已達至546人,比1987年增加了67%。故此,可結論出犯罪的確有增長的趨勢。面對治安不靖,難怪政府早有對策,預早爲衆多的囚犯另覓居所,在路環建置了更大的監獄。
這幾年被送往兒童敎導所的靑少年,根據表四的資料顯示,雖然1994年的19名比1987年的13名增加了6名,但單憑該數字並不能反映實際情况。因爲涉及靑少年犯罪活動,除了數字外,其嚴重性對硏究靑少年犯罪問題是相當重要及不容忽視的。

以往,犯罪者一般並不敢在衆目昭彰之下公然犯罪,因他們尙懾於市民的干涉,警方的緝捕,普遍採取不公開即密行的犯罪方式,如偸竊、暗中破壞等。但近年匪徒作案手法已趨向公衆化及暴力化,較嚴重的罪行都涉及暴力的案件,如謀殺、恐嚇、縱火等。
犯罪趨公然化、暴力化
基於此,衡量社會的治安是否嚴峻,必須從罪案的性質來分析,即從犯罪者所採用的方式是否公然,犯罪行爲本身是否涉及暴力。現將近年較嚴重的罪種的趨勢作一比較:
1.縱火——在1992年全年縱火案有75宗,而在1993年則輕微下跌了二成,但這並非表示這罪種有所收歛。因爲在1993年末,兩日之內分別在惠愛街、新益大廈門前及舊賽車看台等地點發生了3宗嚴重縱火案,引致了近80部汽車及電單車受到損壞,故不能忽視。而在1994年第一季的統計數字達到1993年全年數字的3倍,並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
2.謀殺——1993年謀殺案大幅上升,差不多是1992年的2倍,但到了1994年的第一季與1993年平均季有緩和的趨勢,下跌38.5%了。
3.恐嚇——數字顯示,增幅一年比一年大。如1993年比1992年增加了11%,而1994年第一季則較1993年平均每季數字上升15%。
至於公然性的罪行,是匪徒不選用密行方式,而是在被害人、社會民衆或執法者之前公然實施的犯罪。如搶劫罪,一般除了涉及暴力外,還屬於公然性的罪種,因爲所有搶劫都會在一些場所中的受害人面前進行,而以持搶行劫最爲嚴重。槍械、彈藥的使用,是匪徒的兇悍及其殺傷力強的表示。
故此,以“持槍搶劫”的罪案趨勢來分析犯罪的嚴重性最爲恰當(表五):

根據數字顯示,1993年全年涉及槍械的劫案竟高出約71%,增幅相當驚人,在1994年的第一與1993年平均每季比較仍有55.5%增幅,表示匪徒用槍械作案越來越普遍。
近年,犯罪的年齡有年輕化的趨勢。有學者就本澳靑少年犯罪問題作了較深入的調查,從1989年至1992年間,兒童法院所審訊的全部有調查結果的271個案件中得知,年齡最小的竟祇有7歲。而在這些靑少年罪犯中,大部份來自本澳人口最多的區域,即花地瑪堂區(北區)及聖安多尼堂區(白鴿巢區),這兩區大多數是新移民家庭的聚居地。
罪犯有年輕化的趨勢
根據保安協調辦公室處提供的資料得知,近年靑少年犯罪活動正有所上升,未成年靑少年所涉及的犯罪行爲在1993年有110 宗,較1992年的123宗稍爲下降,所涉及的人數亦從245人減少了62人。
但單憑個案、人數等方面的下降數字並不能反映出澳門靑少年犯問題的實際情况,因爲在1993年送交法院審理的靑少年犯罪個案爲24宗,較1992年的15宗有明顯增加。另一方面,涉及朋黨的罪案正大幅度增加,由1992年的一伙19人增至1993年的44人。此外,犯罪的性質方面亦日趨嚴重,見附表六。

其實從個案中亦可反映出本澳靑少年犯罪漸趨暴力,如發生在1994年1月底,沙梨頭康樂館附近,一名靑少年因爭執,被數名年齡相若者(最小爲14歲,最大未滿16歲)用球棒毆至斃命。踏入1996年,靑少年犯罪繼續增加:先是兩兄弟(分別是10歲及11 歲)偸取同校同學鎖匙,入屋爆竊;繼而是一名l0歲左右女童潛入一間寫字樓意圖不軌,被保安人員擒獲;1月後,兩名10歲左右少年潛入遊戲機中心偸竊,結果人贓並獲;2月初,有3名年約7、8歲小童在台山某超級市場內高買;兩名6歲及11歲男童持刀勒索3名小裡,被小童家長擒獲。
通過罪案的統計數字,囚犯槪况,以及罪案的嚴重性等綜合分析,發覺澳門的確在進入過渡期後,治安每况愈下,匪徒作案手法日趨暴力,視人命如草芥。
過渡期出現的犯罪誘因
縱觀學者的理論,其實是將犯罪產生的原因歸納爲個人、社會、或個人與社會合成促使的三種理論,這裡較認同後者的意見,即犯罪行爲不僅單純由於個人因素(年齡、性別、心理狀態)引起,還需注意所有有關的外在因素,包括社會習俗、文化、經濟、政治等。個人犯罪行爲一直受到環境所支配,亦是罪案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催化劑。換言之,人的心理狀態、慾望及追求,其實深受社會因素的影響,直接左右了人的行爲。
犯罪不斷發生的結果是使到一個國家或地方的社會秩序不斷受到破壞。因此維持社會秩序,理應避免罪案的發生。一個地區的罪案預防,一般由國家司法機關、治安當局所負責;其次,家庭、民間團體及社區組織亦有其應負的責任。當然,前者所負的任務責任至爲重要,這是無庸置疑的。國家機關對於防止犯罪所作的努力,屬於正式的社會控制(Formal Social Control);國家機關以外的團體所作的防止犯罪的努力,是屬於非正式的社會控制(Informal Social Control)。此兩種社會控制倘若能充分發揮其功效,必有助於犯罪的防止,否則若社會控制乏力,罪案將會不斷發生,社會秩序因而遭受破壞。
至於民間的社會力量,民衆是這種力量的泉源,亦具有發揮安定社會的功效,它與國家機關相比,其社會力量雖不能量化及並不明顯,但對這種力量是不可忽視的。縱使是無組織的民衆,雖未能發揮防止/打擊罪犯的力量,但犯罪者一般對民衆不無顧忌,不會肆無忌憚在民衆之前公然犯罪,引起“衆怒”。
但在一個公理不張,是非不明的社會,其力量是難以得到發揮的,民衆對於其附近所發生的犯罪行爲不聞不問,甚至目睹亦不理會,更遑論勇於舉報及主動干涉了。澳門市民普遍都存有“事不關己,己不勞心”,“各家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態,對不法行爲缺少了遏止的興趣,可能他們覺得犯罪並未威脅到自己,這樣無疑對犯罪行爲間接予以鼓勵,促使犯罪者可肆無忌憚地作出犯罪行爲。
社會的因素
由於時代的不斷變遷,結果環境亦隨之改變。一般情况下,社會經濟狀態改善,則對個人的經濟狀態亦產生有利的影響。相反社會經濟惡化,則對個人經濟狀况產生不利影響。
經濟因素對犯罪現象的影響關係密切,也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在經濟相當好景的地區或國家中,生產力必定擴張,勞動力需求增加,因而失業率下降,人人旣有工作,盜竊罪必然減少;但在經濟好景現象下,雖然竊案會減少,但由於買賣、交易等生意範圍擴大及頻密,較易導致欺詐、空頭支票等經濟糾紛案件的增加。

澳門已處於變遷階段,加上政治因素困擾,人人皆向錢看,以“抓銀”爲生存的策略。但往往很多人由於已習慣這種奢華的物質享受及面子的心理等因素驅使,縱使生活水準遠超出其經濟負擔,卻仍強求沉醉於其中而不能自拔,不得已而作出“侵犯財產罪”。
本澳經濟犯罪產生的另一情况是那些受政治因素困擾的人士,他們千辛萬苦運用各種途徑欲達成舉家移民的目的,但無論甚麼途徑均須用錢來達成,非相當金錢是移民不成的。若不能從正當途徑獲得金錢,鋌而走險而犯法者亦是一策。
總之,經濟因素對各種社會問題的產生都有影響,但對犯罪的關係是直接而密切的,故不容忽視。無論經濟環境好或經濟欲求不滿時,均構成犯罪的近因。
安定歸安定,仍有部份市民由於信心不足,對政治前景感到憂慮。鄰埠的香港,其實與澳門政治情况相若,不過是早二年從英國人手中將主權歸還中國而已。在這過渡期間,香港人之社會心態亦反映了政治信心的問題,根據一項關於“人才外流與對策”①的硏究報告中指出,被訪者約有55%希望在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前離開香港移民外地。他們之所以要移民,近半數是以政治考慮爲主要因素。②至於澳門,雖然在移民方面未有甚麼統計數字,但在幾項由澳門大學學生所作的調查報告中顯示,八個被訪家庭就有半數有移民的計劃。③可見,移民的確在澳門人心態中普遍存在。
澳門人的社會心態,在這過渡期中除移民外,還表現在面對政治因素的影響下,市民普遍追求物質享受、吃喝玩樂,存有今朝有氣今朝醉的心態,這實在是自古以來所有過渡期的一個特色,尤其是不打算移民或無條件移民的人士,他們對自己的前途,對澳門的前景未能預估或失信心時,往往“先享受,後工作”。
不論澳門人選擇移民也好,選擇留澳而享受高消費服務也好,兩者始終不能缺乏金錢財力來支撑。除了商家外,許多市民亦興起了投機的念頭,除了大肆炒賣外匯、股票外,還投機於房地產業中,以致樓價以超速的幅度上升,對此炒風,政府根本無法採取有效的措施遏止。而最終的受害者是一些市民,他們屬眞正欲置業安居的一群,但每當他們儲蓄到原本夠支付首期的金額時,樓價已經倍數上升了。種種唯利是圖,人人皆向錢看的現象,形成社會貧富差距愈來愈大。
注重學生對環境適應
學校是次於家庭所接觸的社會環境,在學校生活中,兒童可從除父母外的老師獲得知識及道德敎育,同時在與其他同學相處中學習共同生活之能力。但學校敎育不能與家庭敎育脫節,兩者是互補而不是替代,學校必須與家長時常保持密切聯繫,通過學校與家長合作,才能促進兒童的社會化。學校是少年步入社會服務的階梯,因而是在服務社會之前的必經階段,個人將來在社會之成敗,雖並非完全取決於其所受之學校敎育,但亦並非與它無關,尤其是學校環境與家庭環境各異,縱使適應家庭亦未必適應學校環境,若無法適應於學校環境的人,可能因而促使其在校內犯錯甚至犯罪,因此,學校應注重學生對其環境之適應,這不單可防止其在校內作出不當行爲,還有助於將來適應社會,避免在社會上因不良適應而犯罪。
家庭環境對於個人的影響相當大,甚至個人是否陷於犯罪亦與其生長之家庭環境有不可分的密切關係。澳門靑少年問題中,絕大部份的靑少年罪犯是居於花地瑪堂區及聖安多尼堂區,這兩區正是本澳人口最集中的地區,亦是一般收入較低的市民及大部份新移民聚居的地方。
貧困的家庭中,由於父母出外工作,家中無其他長者看管,兒童會整日在外流連遊蕩,較易結識不良分子。一個家庭其經濟力薄弱,容易促使兒童產生犯罪的傾向,但富裕家庭中的亦被認爲與貧困家庭同樣具有相當的罪因性。根據靑少年罪犯的調查報告中顯示,有超過二成的犯罪少年的父母平均收入是較高的。問題家庭除了基於經濟好與壞的因素外,一般若父母之間感情不融洽會直接影響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由於這種感情上的障礙,造成對子女的管敎方法失去統一性,兒童被夾在中間,心理上受到影響,極易產生不良化的傾向。另外父母雙方缺損或父母一方缺損的單親家庭,或新移民家庭的夫妻分隔中澳兩地等的例子相當多。凡此種種的問題家庭是促成“問題少年”的一個主要原因。

不良文化
在犯罪學的理論中,文化環境對於犯罪的發生究竟影響有多深,暫無充分而確實的硏究予以證證明,但一般而言,文化環境有增加犯罪的一面,亦有減少犯罪的一面。文化之發達,社會上一般市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人安居樂業,加敎育的普及化,人們知識、敎養提高而知禮儀,明廉恥,使出現犯罪的機會減少。由於文化發達,有關犯罪科學之硏究及先進技術,刑事偵查工作效率增加,從而收到更大的防範罪惡效果。但同樣,這些科學亦會被匪徒利用而犯罪。因此,文化環境對社會的影響具有正負面的雙重效果。
澳門一直以來都是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華洋雜處,外來文化不斷融入,環顧四周,不良刊物,色情錄影帶等的租售地方五步一店,十步一舖,低級趣味的漫畫、連環圖、雜誌等在各報攤中隨處有售,以色情掛帥的黃色文學,不但影響社會的風氣,更使靑少年易因靑春期的刺激而產生迷惘,越軌涉足色情場所或陷於性犯罪。
除色情刊物外,很多電影、漫畫中不約而同地塑造了瘋魔時下靑少年的“英雄”,特別是英雄式、打鬥式片種中黑幫人物的形象,對判斷能力尙未成熟,模仿性及好奇心極強的靑少年,極易造成不良影響。
警民溝通與合作
傳播媒介(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通訊等)在目前資訊發達的社會是不可缺的,並擔當的角色,亦是市民生活的一個主要部份。
早在70年代,香港警方已懂得利用電視作爲警方與市民的一條橋樑。除以廣告宣傳外,先後設立了“警訊”及“少年警訊”的定時節目,這些節目除了可爲市民提供警方的資訊,警務工作的透明度外,還可提高市民的公民敎育,並通過這些節目中的呼籲,每每可獲得市民提供線索,幫助案件偵破。
反觀澳門,一直以來澳門政府不太重視傳媒的功用,不着意利用它來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及拉近警民的距離。雖然近年在澳廣視成立後,才開始通過電視合作一些宣傳,如防火防盜等,但製作的手法及內容較守舊,提不起市民的興趣及吸引力。
相比之下,香港除了懂得利用傳媒提高警方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外,還懂得舉辦一些警民同樂的活動,使將來警民合作的機會增加。澳門在這方面遠遠落後,特別在佔澳門人口大多數的中國出生的本地居民中,他們大多感到警方未必能替他們解決困難,並對警員望而生畏。澳門的新移民,包括暫未獲得正式合法居留身份的移民,由於敎育水平普遍不高,工作待遇及條件均不理想,工資受到剝削欺壓,加上思鄕情濃及對前途的焦慮,因而精神大受困擾,面對這些壓力,對社會的適應力未能提高,反而增加其反社會性。久而久之形成對社會具有一定的疏離感。假以時日他們完全可享受社會各種福利及正式成爲澳門的一分子,對社會具有認同感後,特別對警方能公共處理問題,對警力有信心時,他們會鼎力支持的。
公民意識低
整體而言,本澳的敎育主要以“培育人才,爲社會效力並作出貢獻”爲宗旨。事實上,靑少年的身心應融入學校的德育培訓課程中,使他們眞正認識人生的價値及樹立崇高的理想,啓發對生活的積極性,這才是敎育的眞正目的,這才是敎育的眞諦。
公民敎育包括德育在內,以及群育、政治敎育等三個範疇。德育主要培養個人重視社會公德,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培養個人的獨立思考、分析及判斷的能力。群育則鼓勵個人認識及關心社會的一般事務,參與建設和管治澳門,同時培養個人對澳門的歸屬感。至於政治敎育方面是使個人具備民主、自由、公義和法治的觀念和能力,使他們瞭解澳門的法律和政制,享受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積極建設社會及參與政治。④
基於以上公民敎育的內容,在目前澳門社會不論政治、經濟、治安等都進入轉變的情况下,公民敎育實有推行的必要。爲了配合將來政權移交後,需要更多的澳人治澳,目前急需的就是市民的積極參與,事事關心,認識更多與自己有關的事情。因此,提高公民意識,使市民多參與社會各項工作,包括政治、治安、福利等實在必要。
環境關係
人類由於分屬於不同的社會團體,故一直受其產生的影響,這些影響不單是物質方面,更包括精神方面。團體內具有共同的意識、信仰、價値、目的及各種規範,使生活於社會團體的個人莫不受到影響。家庭、學校所帶給人們的影響,尤對少年而言最爲重要,也可以說直接或間接左右了該少年的一生。換言之,一個人長大後的行爲多少是基於從小所受的薰陶,一個家庭的施敎過寬或過嚴皆對兒童正常人格造成壞影響,當成長後,若受到朋友、鄰居、團體等不良影響的話,往往會陷於犯罪而不能自拔。
由於一個家庭或地區的人口分佈有異,加上文化、宗敎、經濟等亦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犯罪現象亦會產生差異。最明顯的莫如都市與鄕村的犯罪率,犯罪特色,即犯罪的量與質具有顯著的不同。都市人口衆多,生存競爭激烈,生活較緊張,人與人之間的利害衝突,摩擦的機會較大,加上都市五花八門的娛樂場所、商店林立、貧富懸殊、人口變動性大、房屋密集、交通方便、生活奢侈等因素,其犯罪率偏高,與鄕村的生活平淡、優悠、人口流動性少、思想、價値差異少可謂有天淵之别。
澳門人口集中於澳門半島,離島的人口祇佔總人口的3%左右。⑤罪案絕大部份在澳門市區發生。本澳方面人口分佈是花瑪堂區及聖安多尼堂區最多,佔有六成以上。這兩區,尤以花地瑪堂區的人口與1981年相比,十年後即1991年人口增長高達116%。由於變動大,且以新移民聚居爲主,他們的敎育水平普遍不高,經濟力薄弱,父母均需出外工作維持生計,對於管敎下一代,基於本身文化敎育程度及時間關係,有力不從心之感,往往該區成爲罪惡的溫床,逐漸成爲治安的黑點。
執法機關與犯罪關係
一個社會的治安責任,除了一部份來自民間力量外,主要依靠執法機關,因爲正式的社會控制來自這些機關對罪案所作的防止及撲滅措施,若治安、執法機關對犯罪不進行打擊及防止,並採取積極態度,試問民間又怎會努力與執法機關合作,共同維持社會良好秩序呢?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的職責是維持民主法制,保障國內安全和公民權利。”及“應遵守有關警察的一般規則,應尊重公民的權利、自由和保障。”⑥
面對罪案率上升,警方當然不能袖手旁觀,須依照法律辦事以負應負的責任,盡應盡的義務。故此,警方應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例如加強監察及稽查公共場所;提高警務人員質素;加強巡邏街道,特別是被認爲犯罪黑點的地方。警方旣然負起治安的責任,理應知道哪地方是治安黑點,甚麼時期應加強保安工作。
除預防工作外,警方還須在罪案發生後作出偵緝行動。偵緝工作應及早進行,不能延誤,以免應可搜集的證據遭到不必要的破壞。
若要衡量警方效率的高低,可從破案率及其所需時間來分析,目前由於沒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無法顯示警方在打擊罪案工作上有何成果。但我們亦可從犯罪率方面硏究,因爲若警方具有能力打擊犯罪,犯罪率不應有所上升。雖然澳門的犯罪率與其他地方相比較(包括遴近的香港)略低⑦,但由於近年犯罪的性質已趨暴力化和公然化,械劫案時有發生,顯示出其嚴重性已愈來愈甚。因此治安問題令人關注及感到憂慮。
香港警方在治安方面的卓越成績有目共睹,其他先進國家(包括美國在內)常與香港警方交流,而香港與澳門均是以華人佔大多數的社會,同是實行自由開放的資本主義制度,兩地關係密切,故此將澳門與香港的警力作比較應最爲適宜。
下表爲從各方面所得到的統計數字,對港澳兩地警務資源運用及警務工作效率作一個量的比較。

從統計資料可得知以下事實:
(1)澳門警隊的人力資源比香港充裕,香港每181名市民才有一名警員,而澳門爲99比1。
(2)澳門政府用於警務的預算佔全部開支的百分比較香港高出三個百分點強,可見澳門警察除人力資源足夠外,財力資源亦相當充足。
(3)澳門用於每名警員平均每年支出16萬餘元,略低於香港的17.5餘元,但若考慮兩地生活指數的差異,則不見得香港每名警員所得的資源比澳門爲高。
(4)比較兩地人口與罪案數字的比例,澳門爲70比1,略低於香港的65比1,但若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市民舉報罪案的積極性,或警察揭發罪案的動力等因素,則發現香港這個比例未必代表治安比澳門差,而且澳門的環境特殊,從事“偏門”的人數不少,他們不必“拿刀去搶”,故比例上表現出治安較好。
(5)香港警員平均工作量比澳門大得多,每年每人平均要負責2.8宗案件,比澳門高出一倍。
從以上的所有數字看,澳門警隊擁有充裕的人力及財力資源,理應澳門治安十分好才合理,但見到卻是澳門的案件很少能夠偵破,而當有突發事件時又不知所措。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與條例的不完善,難以激勵警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加上貪污問題存在,充足的資源又沒有合理地利用,令到澳門警察的工作散慢,不思進取,效率較差。
導致警隊效率差的因素
1.貪污
澳門法律已將某些行爲界定爲貪污受賄:“公務員本人或居中者要求或接受任何優惠或利益”,“該優惠爲500元以上”。⑧
當某些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抵受不住誘惑,往往會利用本身的職權違反規章制度或觸犯法律,而且他們接受利益以換取他人的方便,故往往爲某些市民所接受。逐漸地連警務人員本身的價値判斷,職業態度亦有所改變而不認爲這是貪污,不認爲是不當行爲了。加上這種行爲若非受害人指證及提出有力證據,是很難對收受利益者定罪的。在1994年5月初,法院曾對一位警務人員(葡人)涉嫌收受一名無證女子的金錢的案件進行審理,最後裁定該警員收受超過1000元罰名成立。這宗案件可以說是1987貪污法例成立以來首宗警員被有關法例科以罪名。
在1992年反貪污曁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成立之後,受理的案件多了(1992年爲167宗,而在1993年增加至179宗),雖然其中有屬行政違法的性質,但亦顯示出市民舉報增多了。
毫無疑問,貪污問題的確存於本澳,尤其是執法機關中,問題是政府應如何採取有力的措施施加以遏止。
2.士氣低落
澳門警務人員的入職須經過一系列考試,包括體能、筆試、心理及面試等,招募工作由保安部隊及司法警察兩機構負責。
雖然社會不斷進步和發展,但警員的入職標準仍然祇要求小學學歷。換言之,完成小學畢業的人士便有條件服務警界,擔任除暴安良的工作了。這些警務人員(泛指司警及治安警察)面對自己將來部門內有升級考試的開設時,礙於本身的學歷不足,不符合該考試條件時,祇有望洋興嘆了。
除了學歷問題妨礙晉升外,政治因素的影響亦使很多警務人員對自己將來的前途感到不明朗和憂慮。久而久之,特別是無條件晉升的警員,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而形成個人缺乏上進心,工作消極,而偏於向外發展,貪污之風因此形成,更令到整體士氣普遍低落。
3.培訓不足
澳門警務人員在正式入職前,一律須接受體能及法律常識的學習及訓練,合格後才可正式擔任職務,肩負保護市民,維持治安,打擊犯罪的任務。礙於職位本身的學歷要求,部門一般都祇是灌輸一些基礎理論,而非較深入的專業知識,縱使入職後,亦難有機會再進一步瞭解法律規範及程序等。故此,部份警員在入職後一兩年間,不懂自己的配槍如何使用的大有人在。連甚麼時間可使用佩槍都未眞正瞭解,更遑論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及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了。
警務工作在組織學來說屬於專業化,相對而言其正規化表現並不高。由於每日發生的案件之方式、內容、時間、地點及背景等非一成不變,處理手法除了必須依據法律程序規定外,警員可視當時實際情况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採取何種措施。
在這日新月異,變化萬千的社會中,警務人員的執法技術可以說是跟隨時代步伐同步前進,應不時吸收新的知識及技術。
4.設備不足
警方的設備泛指用於警務工作的所有裝備,包括警員身上的配備及警署內的設置,上文已就香港及澳門政府用於警務工作的支出,即包括用於薪酬及設備的資源作了比較,顯示出澳門擁有的資源並不比香港差,但談到兩地的設備,本澳明顯遜色很多了,例如:
(a)電腦化——近年,隨着電腦科技之進步,多數政府部門均應所需,將設備電腦化了,尤其在資料儲存及查閱方面,電腦的確幫助很大。由於政府資源有限,不能馬上將所有設備電腦化,但理應順應需求的迫切性來逐步更換。
在罪案的統計數字中,以侵害財產罪(如偸竊、搶劫等)佔最大多數,因而套取指紋的工作較爲頻繁,但迄今警方尙未有一專門鑑指紋的電腦設備,縱使在犯罪現場成功地套取了作案者所遺留的指紋,但卻要人手逐一鑑別,所耗時間之長不難想像。其次,礙於指模人員人手未能配合累積案件所需,故此,往往要經年累月才能成功查出作案者身份,造成許多案件應破而未破,影響了警方的效率。在1994年第二季,據聞司警耗資千多萬元從美國購入鑑別指紋的電腦設備開始試機並投入服務,希望這價値不菲的設備在破案方面能起到應有的功效。
(b)警犬部門——警犬部門是警力的一個組成部份,目前在社會打擊犯罪活動中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運輸發達,流動量大的社會,利用交通運輸,郵包等作非法活動的途徑日漸常見,警犬在警察體系中確實不可缺少。1995年9月具有30多隻警犬的警犬組終於在機場開幕前速速成立了,市民可拭目以待,讓本澳訓練有素的警犬能助警方一臂之力,一同打擊犯罪!
需要一提的還有警員的槍械配備問題。有人認爲設備不足,首先需加大警槍之火力,但此說筆者並不苟同。增強警員配備祇能起阻嚇作用,但未必在澳門彈丸之地能發揮所長。在1993年治安警察廳耗資近千萬元成立“飛虎隊”,其裝備達到先進水平,但成效與花費數目並不成正比。因此,增加警員槍械火力,並非是首要之急,應在有限的資源運用上,衡量其他較迫切的設備。
5.海岸線、邊境之鬆懈
澳門位於珠江三角洲南端,除了與中國相連的澳門半島外,尙有兩個離島。與中國相連部份設有關閘分隔,從陸路進出兩地的人士均需從此關口通過,而水路方面有內、外港碼頭分別可供貨物及旅客進出,近年離島的深水港貨運碼頭更投入運作,從而促進了貨物的出入口及轉口。
由於澳門三面環海及離島的海岸關係,澳門擁有頗長的海岸線,加上人手不足,形成了走私、偸運等犯罪活動之活躍。
造成海防及邊防及邊防鬆懈,除了人手原因外,個人問題亦是主要因素。單是1993年,水警稽查隊中就有32人因貪污而受到紀律處分,這表明人爲因素一直存在及不能忽視。
6.工作掣肘
澳門警務人員往往在執行職務時,由於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的限制,未能發揮最大的力量,因而撲滅罪案實存在一定的掣肘。
制度方面——澳門警方的資源運用上,一直沒有“線人費”的支出,使警員在搜集線索上受到一定的限制,無法擴大其範圍。須知道,線人或市民提供線索,除了感情因素(友情、人情)外,根本是基於金錢的報酬,因爲提供線索的人若得不到利益,他不會貿然向警方提供幫忙。有些“線人”根本生活在犯罪的圈子,犯罪的環境中,故此能有機會間接或直接接觸作案者,知道那些罪案與那些人有關。然而,知道犯罪的資料不一定會提供予警方,除非是基於某些理由。在1995年轟動一時的郵包軍火案,除了引起社會極大的震驚外,亦暴露了澳門在這方面的漏洞,犯罪份子早已洞悉了這種方便渠道。
法律方面——除了制度的掣肘外,法律在某些角度而言,亦是一種障礙。澳門辦案的形式是不容許警員“投入”案件中擔任案中“重要人物”,但香港則容許。隨着社會轉變,澳門在這方面有對法律作出局部的修改,如在1991年關於毒品法例中,對警員假扮毒品買家是許可的。⑨
相應對策之建議
(一)針對性的建議
一個社會的治安差主要問題是出於治安當局,因爲保持社會安定是它的範疇,它是直接負責社會控制的。故此,若警隊乏力、消極,那是間接鼓勵了犯罪的行爲,誘發了犯罪的傾向及助長罪案的上升。
有見及此,政府應作出一系列針對這些引致犯罪原因的措施,以杜絕問題的叢生。
1.加快“三大問題”的落實——“中文官方地位”若切實執行,則可用中文文書報案及提供口供。通過法律的中文版,促使市民或警務人員能更深入瞭解法律和規章制度,更可增加警隊透明度,市民亦可瞭解本身的權利、義務及警權的範圍,避免執法者濫用職權。“公務員本地化”可使中下層公務員有上進心,對前途樂觀及對機關的認同、隸屬,增加部門的凝聚力及提高士氣。至於“法律本地化”尤爲迫切,據法院透露,1978年制訂的黑社會法例至今已有16年了,但迄今爲止,尙未有任何人以這條例受判:莫非本澳根本無黑社會分子?
2.增加培訓——警務人員除應瞭解法律條文的內容、規章制度外,還應接受定期專業培訓提高質素,以配合時代發展。
3.增加設備——增加設備實應順應需要的急切性來決定,如上文所述關於電腦指紋鑑定系統。設備亦應配合時代進展,不能落伍。故此,政府應不時與外國或鄰近地區交流,期獲新的科技資訊,及時更新現有落伍的設備,以提高執法的效率。通過與外地交流,還不時檢討工作,加強合作,擴大合作網,使犯罪者雖逃離本澳亦未必能逃出法網。
4.增加宣傅及提高公民教育——政府若要拉近與市民之間的距離,達成警民合作的目的,理應提高警隊的形象。政府應透過傳媒,改善警隊的形象,盡量增加透明度,建立一個“警方是時時處處都盡最大努力去保護及關心市民性命財產的機關”形象。透過媒介的作用,除可自我建立形象外,亦可提高市民的公民敎育,使市民多些瞭解在犯罪預防方面有何作爲及不作爲,使市民感到警方關心自己。
此外,不論宣傳或公民敎育應普及靑少年階層,因爲在他們正在處於接受新事物的年齡階段中,應讓他們瞭解黑社會及犯罪的可惡,引他們從小應做有爲靑年及好市民。其實警方亦可依照香港般舉辦類似“少年警訊”的組織及其活動,增設模範靑少年市民獎等等。
(二)改善性的建議
1.簡化處理案件程序——其實,處理案件這個問題治安當局一直都有注意。1994年初治安警察廳廳長曾表示在前一年已着手改善及簡化報案手續,但至今卻遲遲未見付諸實行,報案手續仍一如旣往般繁複。
執法機關之間工作的重叠現象十分普遍,人力、資源等嚴重浪費,市民本身亦感到厭煩不便。
2.加強社會重返輔導——一個犯罪者在法網難逃後,必受到制裁而身陷囹圄,但在漫長牢獄歲月中,犯罪者理應通過刑罰及敎育,可改過自新。但往往監禁之刑未必能發揮改過自新的功能,因爲由於監獄環境的關係,犯罪者容易接觸其他囚犯。彼此不時交流犯罪經驗,陳述以往“輝煌”的歷史,久而久之,大家均接受了犯罪知識的灌輸,因而對監獄內的導師的敎誨置諸腦後而無法得到預期效果。待犯人假釋提前出獄,由於難於一下子適應社會及結交到正當朋友,很自然地與在其獄中認識之人來往,因而較易同流合污,共同犯罪。故此,假釋期的監管及輔導絕對是重要的。

從上表的數據,可分析到衆多假釋囚犯的“照顧”祇有六位專人負責,難怪很多人根本得不到任何輔助了。在此,建議政府(1)可用資助方式,委託民間團體,如自願團體的社會工作者負責,須知道,假釋犯經過在獄中生涯後,可能對政府人員有一定的抗拒感,相反,民間的社工較易爲假釋犯所接受,加上自願工作者往往較有責任心及耐性。(2)另外,在人手不足的情形下,應針對一些較易再犯的罪種上,如侵犯財產罪的盜竊、欺詐等的犯罪者,多加注意,因爲根據經驗,有些罪如危害國家罪、遺棄嬰兒再犯率並不高,故此,政府應在有限的人力資源上,選擇再犯率較高的罪型的假釋犯來多加輔導,免浪費人力於再犯率極低的罪犯方面。
結語
目前,距離1999年治權回歸中國的日子愈來愈近,若澳門的治安當局不加緊改善警隊內部士氣及凝聚社會力量來共同打擊犯罪,恐怕在這後過渡期或1999年之後,治安情况會更壞,甚至不堪設想。因爲澳門一旦成爲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後,社會經濟,對外貿易,中、港、澳三地的交往會日趨頻密,旅客、貨物、交通運輸的流量會更大。加上兩地存在刑罰輕重的差別,使匪徒往往對犯罪地及環境會有所選擇。例如在澳門搶劫的刑罰比在大陸境內作案的刑罰輕得多,而且,在澳門作案後,可從容離境,若非某些發生劫案的現場如賭場、銀行等設有閉路電視系統,會有機會將匪徒相貌錄下外,否則根本難以查出匪徒的身份,更遑論冀能將之緝拿歸案了。
其實,澳門近年治安的確比較差,比較嚴峻,但並不至於整個社會成失控狀態,爲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應好像醫治病人般在病况輕處着手,所謂“病向淺中醫”,不要等到事態愈來愈嚴重時才打算處理。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士,資深刑事偵輯人員
註釋:
①陳建強及郭康健《人才外流與對策一中西區居民的意見調查硏究》,香港:中西區區議會民意政制委員會,1989年10月。
②同上,頁9及10。
③Lai,Celia and others,“Learning Macau Before 1999:The cases of Eight Families”,Unpublished Term Paper,University of East Asia,1991。
④梁官漢“推行公民敎育初探”,《濠鏡》,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學報,1991年9月,第8期,頁71。
⑤《第十三次人口普查曁第三次住屋普查》,澳門統計曁普查司,1993年7月,頁43。
⑥參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72條。
⑦參見《澳門日報》,1994年4月30日,第15版。
⑧參見1987年頒佈的第14/87/M號法令第6條。
⑨參見1991年1月28日頒佈5/91/M的法令,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