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本地化進程述評

伍林*

  從狭義上講,法律本地化就是通過立法程序,把葡萄牙爲澳門制定的法律或由葡萄牙延伸適用於澳門的法律變爲澳門本地化法律,即把這些法律由“葡萄牙製造”變爲“澳門製造”。從廣義上講,法律本地化還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的語言應爲澳門本地化的官方語文,特別是以佔澳門人口95%以上的中國居民使用的語文來制定;二是作爲法律的基本功能,它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况,眞實地反映澳門的社會、經濟現實,並特別考慮這些法律應與1999年後作爲澳門小憲法的基本法相銜接;三是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檢察官應主要由澳門本地懂中葡雙語的法律人士擔任。也就是說,廣義上的法律本地化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在過渡時期做好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旣是中國政府即將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中葡聯合聲明》關於法律基本不變的規定,實現澳門法律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實現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以下謹從三個方面進行討論。

一九九六年法律本地化工作的回顧


  1996年,葡萄牙和澳門政府在法律本地化工作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現在:
  1.再次修訂《澳門組織章程》,刪除了原《澳門組織章程》中關於“澳門司法制度的綱要由共和國議會訂定”的條款,賦予澳門制定司法組織法律的權力,爲現行由葡制定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本地化和使澳門的司法體制與基本法銜接創造了法律條件。此外,修訂後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屬本地編制之司法官職位,得由共和國編制的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塡補”,也爲澳門首次建立本地官編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2.繼續開展對澳門法律的淸理和翻譯工作。立法事務辦公室已將由1640年至1994年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的所有法律目錄匯編成冊出版,並繼續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件進行淸理以及對250多個需本地化的葡國法律的臨時淸單予以完善。立法會輔助部門和法律翻譯辦公室按計劃分別對1976年後頒的無中文本的19份法律和133份法令進行翻譯。法律翻譯辦公室也完成了民法典大部分條文的中譯工作。
  3.繼刑法典完成本地化並於1996年1月1日生效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本地化的工作也已完成,它廢除了1929年葡國頒佈的刑事訴訟法典。新的刑訟法典將於1997年4月1日生效。此外,公司法典本地化的工作已經展開,相信有關工作會盡快完成。
  4.澳門政府制定了多個法律,或者對原有的法律進行廢止、修訂,或者制定新法律塡補法律空白,如6月3日第2/96/M號法律規範對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摘取和移植,這是澳門一項新的立法。6月3日第27/96/M號法令關於刑事記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以及6月11日第29/96/M號法令訂定的仲裁制度,均廢止了原在澳門生效的葡國法律。
  5.本地司法人才的培養工作繼續進行,並有三名司法官培訓中心畢業的本地懂雙語的法律人士擔任了法官和檢察官,這在澳門近代司法史上尙屬首次。司法官培訓中心除有9名學員就讀外,在1996年又新招收了14名學員,另有9人出任立契官和登記局局長助理。近年來爲澳門培養了不少法律人才的澳門大學法學院還開設了中文法律課程,爲澳門法律人才的培養拓展新的途經。
  6.澳門政府加強對法律的宣傳推廣工作。法律翻譯辦公室繼續面向廣大澳門居民,用中文宣傳澳門法律。澳門基金會秉承其“認識澳門、硏究澳門、宣傳澳門”的宗旨,組織出版了澳門法律叢書。同時,澳門政府也注重向中國內地宣傳澳門法律,兩地多種形式的法律交流活動不斷。

法律本地化工作現狀


  中葡兩國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已有十年,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也歷經數年,其進展有目共睹,但其現狀與過渡時期的需要相比仍未盡如人意。
  1.澳門至今尙未有一份現行有效法律的目錄。澳門法律是沿襲葡萄牙法律制度建立起來的,屬大陸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現。但由於葡國對澳門長期實行殖民統治,澳門法律的淵源又十分複雜和混亂,且葡國一直沒有對澳門法律進行編纂,致使澳門法律,特別是許多年代已久的法律效力不淸,許多新法與舊法相同、此法與彼法的關係不明,給澳門居民了解法律以至司法人員執法帶來困擾。雖然澳門政府已將在政府公報刊登法律目錄整理匯編成冊,但未明確訂明這些法律的效力,澳門現行有效法律的數量、種類及其內容等仍是未知數。當然,要對三百多年尤其是近一百多年來頒佈的數萬份法律進行甄別和確定其效力,無疑是一項十分複雜艱巨的工作,但這卻又是必需的,這是法律本地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祇有在對澳門現行有效法律了解的基礎上,才能根據澳門的實際情况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廢除、修訂和本地化工作,才能使澳門法律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並與基本法相銜接,爲這些法律延續到九九年後創造條件。
  2.許多法律陳舊過時,源自葡萄牙的五大法典中的民法、民事訴訟及商業法律還未完成本地化,一些經濟方面的法律,如稅務、商業登記的法律嚴重滯後於當今經濟的發展。此外,還有一些法律的規定與基本法不符。如2月20日第6/89/M號關於保險制度的法令,雖然葡萄牙已頒佈中葡文在澳門具有同等官方地位,《澳門基本法》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文除中文外,也可使用葡文,但澳門政府對該保險制度法有關遞交申請文件時須以葡文書寫的規定來作修改。
  3.法律的立法人員均來自葡萄牙,他們的立法經驗、立法技術均源於葡國,相對對澳門的了解則比較單薄。澳門法律的立法語言則完全採用葡文,中文祇是譯本,幾年前就已提出以中葡雙語立法,但至今仍然是“祇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致使絕大多數的澳門居民因不諳葡文而對自身的法律知之甚少而無所適從。雖然澳門政府加強了對法律的翻譯,近年來頒佈的法律法令已有中文本,有助於人們對法律的了解,但從法律本地化所要求的立法語言本地化來看,僅有法律翻譯是不夠的,必須盡快實行雙語立法,在立法領域實現中葡文的完全平等。
  4.本地懂雙語的司法人才依然缺乏。作爲一個法制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分廣泛,包括法官、檢察官、立契官、政府法律顧問、律師、敎學科硏人員,乃至司法輔助人員等,但目前出任上述職務的懂雙語的本地人士風毛鱗角,絕大部份的職位,尤其是高層職位仍由葡聘人員擔任。如何由本地人士逐步替代這些葡聘人員的空缺,將是確保澳門法律延續所面臨的重要問題。由於本地法律人才稀少,也限制了澳門法律學說,法律論著的誕生和法律科硏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出版的法律刊物僅有《澳門法律學刊》,其他法律書籍也暫不多見。如果這種情况持續下去,無疑將不利於未來澳門法制的發展。

對法律本地化工作的幾點建議


  目前,距1999年政權交接不到三年的時間,法律本地化的工作顯得尤爲迫切。如何在現有基礎上做好法律本地化工作,筆者認爲宜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應進一步重視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各部門間的協調,訂定各項工作的明確時限,採取具體可行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方法和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確保有關工作順利完成。澳督於10月14日頒佈的第81/GM/96 號批示設立的關注法律過渡委員會,若能實現其“使工作更有效率,並使政府各領域間之工作得以協調”的目的,將是法律本地化工作者的一大福音。
  其次,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是鄰近的香港在法律本地化方面的經驗。澳門政府前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高樹德曾於1989 年4月在對菲律賓、斯里蘭卡、果阿、馬來西亞、新加坡和香港等事例硏究後就澳門法律本地化提出了建議(詳見《澳門法律學刊》1995年第1、2期),在今天看來,其中的許多建議是非常有益的。作爲即將與澳門一樣成爲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之一的香港,其在法律本地化方面的經驗對澳門更具有參考價値。香港的法律本地化工作起步較早,從1984年4月就開始雙語立法,至1995年底,已制定182條雙語條例和537條雙語附屬法例,培養了一批具雙語立法經驗的人士。對英文本法律的翻譯也採取嚴格的審查程序後,由行政局頒令宣佈譯本與英文具有同等效力。香港本地的法律人才衆多,初級法院早就可使用中文審案,高等法院的法官也開始用中文聆訊案件和書寫判詞。與香港相比,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廣度、深度尙有差距,在經驗和方法上也有不足。因此,對澳門法律以及法律本地化的現狀必須有淸醒、正確的認識,在積極探索的同時,大膽借鑒,使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少走彎路。
  再次,從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加強對本地雙語法律人才的培養,並努力營造有利於他們成長和提高經驗的良好環境,催生一批具有一定法律水準和專業經驗的本地法官、檢察官等法律人士。在對《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進行修訂和本地化時,應充分考慮澳門的現實,對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和晉升條件作出相應規定,以確保澳門本地懂雙語的法律人士能順利入職和擔任高級職務,以落實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本地化是澳門過渡時期所面臨的一項挑戰,也是澳門前所未有的複雜工作,相信祇要澳門政府的努力和中葡雙方的合作,一定會爲澳門法律的平穩過渡和澳門的明天創造美好的前景。

  * 資深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