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兩地經濟犯罪之比較

第一節 槪述


  經濟犯罪,一般泛指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旣包括破壞經濟秩序罪,又涉及侵犯財產罪和其他有關的犯罪行爲。這類犯罪多表現爲行爲人爲謀取不法利益,在商品生產、交換、分配,還有消費領域,違反國家有關經濟、行政法規,實施了危害國家經濟生活的行爲。狹義的經濟犯罪,僅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秩序的行爲,犯罪客體主要是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廣義的經濟犯罪外延較廣,除破壞經濟秩序罪外,還直接侵害他人財產權,甚至包括一部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瀆職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涉及經濟領域的犯罪。

一、中國內地刑法中的經濟犯罪


  (一)概念與特徵
  根據中國內地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的規定,立法中的經濟犯罪採取狹義說,僅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講,是指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爲。
  現行中國內地刑法典的有關規定是在79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經濟秩序罪的基礎上補充增定而成的。衆所周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轉變,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隨着經濟的發展,在經濟領域裡也同時滋生了一些新型的經濟犯罪,並且呈蔓延、增大趨勢。爲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彌補當時條件下刑法典的立法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和決定,對經濟犯罪作了大量修改和補充。97刑法修訂中,增纂了上述內容,並新增了證券犯罪,形成目前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八大罪名體系。
  (二)構成要件
  1.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即國家通過法律對由市場進行資源配置的經濟運行過程進行調節所形成的正常、協調和有序的狀態。以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爲標準,市場經濟秩序的內容可分爲三類:一是企業行爲秩序,二是市場秩序,三是政府對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的管理秩序。從市場經濟活動過程看,市場經濟秩序包括商品的生產、流通、分配和管理四個基本環節。所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就表現爲干擾、破壞或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和最終確立。這些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妨礙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作,也嚴重侵害了市場主體一方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嚴懲。
  2.本類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活動,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爲。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基本上均以違反某種經濟管理法規爲前提。國家通過相應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或監督實施這些涉及經濟領域各個環節的經濟管理法規,以確立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違反不同內容的經濟管理法規,決定了破壞市場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的不同,如違反海關法規表現爲走私行爲,構成走私罪;違反公司、企業管理法規表現爲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行爲,構成各類具體的有關公司、企業非法運作的犯罪,等等。但是,並非所有違反經濟管理法規並破壞市場經濟管理制度和活動的行爲都是犯罪,多數情况下,祇有情節較重、違法所得較大或者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他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行爲人祇承擔相應的經濟、民事或行政的法律責任。在犯罪行爲表現形式上,本類犯罪一般都由作爲構成;但也有個別犯罪係通過不作爲構成,如第167條規定的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客觀方面就表現爲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到應盡職責以致被詐騙,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第202條的偸稅罪同樣也可通過拒不申報納稅的不作爲手段構成。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主體多爲一般主體。凡符合法律規定,達到一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註明單位可罰的,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就本類犯罪而言,大多數罪名,旣可由自然人構成,又可由單位構成,如所有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以及大部分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危害稅收徵管罪。單獨由自然人構成的罪名較00-10-23少,多是一些犯罪獨立性較大,強調個人性的罪名,如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有關僞造、變造貨幣及買賣、運輸僞幣的犯罪等。
  逃匯罪主體雖可以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前提是單位的逃匯行爲已構成犯罪。此外,由於一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行爲本身的特性決定,其犯罪主體,須爲具有一定身份條件的特殊主體。如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主體祇能是國有公司、企業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多個罪名也是須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方可構成的。
  4.本類犯罪除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和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屬重大過失罪外,其他犯罪在主觀方面均出自故意,並多具有非法牟利、非法佔有、非法營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法律明文規定上述犯罪目的的,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如侵犯著作權罪,若行爲人並非出於營利目的,而復製大量他人著作用於非營利性敎學用途的,就不是犯罪。除此之外,無論行爲人出於何種目的,謀利還是損害他人利益等,祇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刑事處罰
  在中國內地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也是一類非常嚴重的危害社會的犯罪,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緊隨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位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前。對這類危害國家經濟基礎的犯罪行爲,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罰,在本章各類犯罪中可處極刑——死刑的罪名達十四個!這些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不僅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往往有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質,還有的會給國家珍貴或巨額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如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罪,僞造貨幣罪及集資詐騙罪等。還有一部分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如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犯罪、嚴重的走私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和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等。同時法律也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層次,按照情節的輕重,犯罪所得或涉及數額的大小,判處從管制、拘役到徒刑的不同刑種、刑期。
  對經濟犯罪予以經濟制裁,是各國刑法的通例,中國內地刑法也不例外。除上述各種主刑外,罰金及沒收財產兩種附加刑的作用在本類犯罪的刑事責任中得到了最淋漓盡致地發揮。全部罪名無一例外地設定了對單位或個人,並處或單處的財產刑。除單位犯罪外的自然人犯罪,一般在處以主刑的前提下,並處或單處財產刑。而凡是對單位犯罪已判處罰金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的“兩罰制”多不再包括罰金,但也有個別例外。如第187條的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除對構成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外,其直接責任人員仍要承擔除自由刑外的罰金刑。可以祇處附加刑罰金的犯罪多屬對社會危害不甚嚴重且情節較輕的經濟犯罪,多集中在侵犯知識產權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兩類犯罪中。當然,一旦情節特別嚴重,或犯罪數額巨大的,一律在判處主刑的前提下,並處罰金。
  罰金刑的設定方式有三:一是定額罰金,法律直接在一定數額內規定罰金款額;二是倍比罰金,這種情况下設定的罰金,均有犯罪數額作參照物,如證券犯罪按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按銷售金額的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按偸漏稅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等。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時,也有祇採取百分比訂定罰金額的,如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罰金爲虛報資本額或非法募集資金額的1%以上5%以下。這種靈活的罰金設定方式,不僅照顧到了不同類型經濟犯罪在非法牟利上的特殊性,符合罪刑相當的刑法基本原則,也爲實踐中法官量刑提供了易於操作的法律標準。
  除上述有關具體刑罰的規定外,中國內地刑法還就本類犯罪的競合、共犯以及數罪並罰等特殊情况擇要明文規定。如第183 條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虛假理賠,牟取私利的行爲按侵犯財產罪中的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第198條規定對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處;第157條第二款對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行爲,以走私罪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進行數罪並罰。這些相關規定,把某些類似的犯罪行爲規定在同一法律條文中,旣保證了立法內容的連貫,又突出了對特殊主體、特別犯罪行爲的不同處理。
  (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種類
  中國內地刑法典分則第三章以8節92個條文規定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90個具體罪名,現分節介紹如下:
  1.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包括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2.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F物、珍稀F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淸算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僞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逃匯罪和洗錢罪。
  5.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6.危害稅收徵管罪,包括偸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F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値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値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値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値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百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7.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
  8.擾亂市場秩序罪,包括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及洮避商檢罪。

二、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


  (一)概念與特徵
  根據葡萄牙著名刑法學家FigueiredoDias的觀點,調整行政——經濟性質之違法行爲的經濟刑法(或稱輔助刑法)顯然包括對欺詐、暴利、僞造貨幣等犯罪的懲處,這些犯罪傳統上構成歐洲國家刑法典的組成部分。這一觀點指出了經濟犯罪首先違反有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的性質,也列舉了幾種有代表性的犯罪行爲,但並未就經濟犯罪作出完整的定義。現行《葡萄牙刑法典》和《澳門刑法典》均未就“經濟犯罪”作明文規定,因而關於“經濟犯罪”的槪念與範圍的界定祇是葡澳學者的學術見解。
  根據葡澳學者的理解,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是指侵犯超個人法益(有別於財產刑法所建基之法益),即侵害保證某特定經濟模式運作之經濟規則的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爲。這些行爲的法律道德價値不甚爲社會所重視,因此將之列入“違反社會秩序法”(Direito de Mera Ordenação Social)的調整範圍(Eduardo Correia敎授語)。由於缺乏確定性的實質標準,下面僅採用形式標準(critério formal)列出幾項主要的經濟犯罪行爲:一是在電腦(資訊)方面之違法行爲;二是在企業方面之違法行爲(虛構成立公司及僞造資產負債表);三是侵犯消費者,不當競爭及誤導性廣告之違法行爲;四是稅務、金融及股市之違法行爲;五是聯營公司之形成;六是違反安全及衛生之規範。
  現行《澳門刑法典》沒有專門就經濟犯罪作系統立法。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散見於刑法典侵犯財產罪編、妨害社會生活罪編及妨害公共當局罪編;單行補充性刑事法律有第6/96/M號《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爲之法律制度》⑦⑧;大量的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款也保留了對一些經濟、行政違法行爲的刑事追究,但大多規定十分抽象,僅通過籠統的立法方式,規定對某種違法行爲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依甚麼法、定甚麼罪,則無明確的規定。如根據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75條規定:“本章(罰則——引者注)所指的違例,其判決及罰款的繳交,並不妨礙倘有的刑事追究”。一些引用性刑法條款多指向《刑法典》第312 條的違令罪,即因不服從有權限之當局或公務員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之應當服從之正當命令或命令狀而構成的妨害公共當局的一種犯罪。如根據和14/96/M號法律核准的《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3條第2款規定,除對不遵守規定的實體處以罰款外,“基於同一事實,有關違反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管理人員或代表也觸犯普通違令罪”
  (二)構成要素
  1.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大多肯定法人等實體亦可成爲犯罪主體。如第6/96/M號單行刑法不僅以專條明文規定法人或公司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規定了適用於法人的幾種附加刑。(11)更多的非刑事法律在對行爲人的輕微違法行爲作處罰時,就明文規定了處罰法人,如根據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自然人或法人,即使屬不當設立之法人,及無法律人格之社團,須共同或單獨對本章(輕微違反及其程序——引者注)所指之違法行爲負責。”該法律第125條同時規定,“對作出本章所指違法行爲之制裁程序,不排除倘有之刑事性質之責任”。(12)因此,法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經濟犯罪多具有非法牟利的犯罪目的,因此大多數犯罪是故意犯罪。但澳門單行法律及非刑法規範也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如第6/96/M號《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爲之法律制度》就“不法價格”、“囤積”、“毀滅及不法出口”、“財貨之徵用”及“貨物方面之欺詐”等幾種經濟犯罪都明確就過失之情况規定了相應的刑罰處罰(13)。這裡的“過失”一般指行爲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爲爲法律所明確禁止,輕信自己的所作所爲合法。比如不明知自己所出售財貨或提供服務高於須遵守之法定制度所容許之價格;自以爲出售或展示的貨物眞實、完好等。還有些經濟犯罪不一定以非法牟利爲目的,因此也有過失犯的可能。如根據第19/96/M號法令通過的《旅遊稅規章》,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欠繳稅款行爲,第21條第2款b項規定,過失作出違法行爲的,同樣科處罰款。(14)
  3.由於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多見於商法、經濟法及經濟行政法等非刑事規範的刑法條款,因此經濟犯罪在客觀方面大多表現爲直接違反這些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的不法行爲。如根據第50/80/M號法令核准的《對外貿易法》第四章罰則規定了九種違法行爲,多以空白罪狀的立法方式規定,不遵守或不依照第×條×款之定,處以某種處罰。(15)
  此外,一些經濟犯罪行爲方式、手段等可能又觸犯其他罪名,由於非刑事法規之刑法條款的高度抽象性,難以在已有刑法中找到適合的罪名,所以僅以犯罪的部分行爲定罪量刑。如前文所述的《澳門刑法典》第312條違令罪的適用就是個典型例證。不論哪一種經濟、行政違法行爲,歸根結底,都是違反有權當局命令的行爲。因此,大多數的刑事責任保留條款均可指向違令罪。
  還有一部分經濟違法行爲的刑事責任可歸於僞造文件一類犯罪。特別是在有關對外貿易、金融市場及稅務的經濟活動中,許多違法行爲是通過纂改或僞造數據、記錄等手段進行的,這一行爲本身就可構成《澳門刑法典》第四編妨害社會生活罪明文規定的僞造罪。例如《對外貿易法》第69條在規定該法律所指之處罰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的同時,尤其指出“以僞造文件爲然”。(16)
  値得一提的是,除違反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爲外,有的非刑事法律規範還規定了“輕微違反”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澳門刑法典》總則第七編的規定,輕微違反行爲是指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的不法行爲。實際上相當於歐洲大陸國家刑法典中的違警罪,即形式上違反旨在保護正常社會秩序的法律且尙未造成一定後的行爲,因一旦造成後果,違警行爲就很可能轉化爲普通犯罪。(17)可見,輕微違反也是一種形式上的違反有關法規的行爲。但同普通犯罪相比,危害性較小,故《澳門刑法典》對之所作的處罰也有特別限制。非刑事法律在訂定對輕微違反的處罰同時,也都作出了不排除倘有之刑事性質之責任的規定,即不妨礙輕微違反行爲轉化爲普通犯罪定罪量刑。如第7/95/M號法令頒佈的發行貨幣之制度,其中第14條規定在不妨礙可適用之刑罰規定之情况下,違反該制度的一些行爲構成輕微違反,並處以罰款。(18)又如,《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在第四編違法行爲中,除規定了“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外,還單獨規定了“輕微違反及其程序”,指出根據本章之規定,“所有違反本法規之規定及載於澳門貨幣曁匯兌監理署通告或傳閱文件之規章性規定、干擾信用體系或歪曲貨幣、金融及外匯市場運作之正常條件等行爲,均構成可處罰之輕微違反。”(19)
  (三)處罰
  澳門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處罰特別突出了經濟制裁的原則。經濟違法行爲的非刑事制裁無一例外地包括罰款,對經濟犯罪處以財產刑更是自不待言。非刑事規範中的刑法條款的表述均爲“不妨礙或保留刑事責任的追究”,意味着在處以非刑事制裁的罰款同時,仍可以處罰金追究刑事責任。從確定數額的罰款或罰金看,最低從50元澳門幣爲起點(20),最高竟達500萬澳門幣!(21)此外,經濟、行政法規還根據違法行爲輕重等情節規定了更加細致的加重或減輕罰款的條款。如《對外貿易法》第59條第1款規定,違反該法倘屬重犯,除將罰款提增爲雙倍外,還引致其他資格刑;第61條又就重犯的槪念作了確定的解釋。(22)再如《所得補充稅章程》第68條規定“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爲一半。”(23)
  除主刑罰金外,澳門刑法對經濟犯罪還處以附加刑,即資格刑,禁止或中止某些經濟活動的進行、暫時或永久剝奪一些經濟權利,以此打擊和遏制經濟違法犯罪行爲。根據《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爲之法律制度》,對法人適用之主刑除罰金外,還包括法院命令解散。附加刑則包括暫時剝奪一定的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利、暫時禁止從事某些業務及暫時或永久封閉場所等。(24)非刑事法律中的制裁也不限於罰金。如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對輕微違反行爲可並處罰款、中止任何股東行使表決權爲期一至五年和停止在任何受監管之機構擔任公司職務及管理或領導職務爲期六個月至五年;連同上述制裁,還可附加喪失用於經營活動之資本及公佈制裁兩項處罰。(25)同樣,上述所指處罰,也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
  非刑事法律規範對經濟犯罪明文判處徒刑的規定較少,絕大多數祇對經濟違法犯罪行爲明文處以罰款或剝奪、限制權利的資格刑性質的處罰。因追究刑事責任而觸及違令罪的,根據《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屬加重違令罪的,刑罰最高爲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僞造罪也常常是經濟犯罪觸及的罪名,僞造文件罪的最高刑是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僞造具特別價値之文件,最高刑提高至五年徒刑。此外,公務員因職務所實施之僞造行爲以單獨罪名處以一年至五年徒刑。法律還明文規定,僞造罪的未遂犯,處罰之。《澳門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例所規定的經濟犯罪則都有處以徒刑的規定。如《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爲之法律制度》規定的幾種經濟犯罪,在規定罰金處罰的同時,全部可選科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徒刑。(26)《澳門刑法典》中的僞造貨幣、債權證券及印花票證罪,分別依犯罪目的、犯罪情節對這類犯罪施以輕重懸殊的徒刑或罰金。如意圖充當正當貨幣流通而假造貨幣的,最高徒刑達十二年,且不可以罰金代之。
  (四)種類
  根據經濟犯罪所侵犯對象的不同,以及單行刑事法例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所涉及經濟領域的不同,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大致可分爲以下幾類:
  1.有關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第6/96/M號法律核准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爲之法律制度》,其中規定了下列經濟犯罪:不法價格罪、囤積罪、取得人之囤積罪、毀滅及不法出口罪、違反財貨之徵用罪和貨物方面之欺詐罪。以下行政上之違法行爲,並不妨礙法律規定的其他更嚴重處罰的實施及有關個案的刑事責任:不當之票證、與調查和財貨淸單有關之違法行爲、未遵守法定手續而從事之活動、違反從事經濟活動之規範性規定。(27)
  第16/95/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典》第260條列舉了九項蓄意損害他人,或爲其自己或爲第三人獲得不正當的好處而實施任何違反規定的競爭行爲、而且是違反任何方面業務的誠實習慣的競爭行爲,包括了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產品聲譽,侵犯他人工商業秘密等刑事不法行爲。(28)第7/89/M號法律核准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第27 條規定違背廣告合法性、眞實性,發佈欺詐性廣告等違法行爲除繳交罰款外並不免除所引致的刑事責任。(29)第F/95/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民用航空制度》第28條規定對空運經營人、運輸人、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違規行爲的罰處,不影響追究刑事責任。(30)
  第6/80/M號法律核准之《土地法》第187至189條規定臨時性劃界的欺詐、對有價物的拆除及挪取、毀損行爲將依照《刑法典》侵佔不動產罪、拔除標誌罪、劃界欺詐罪、因拆除、挪取或故意毀損屬本地區所有的有價物之罪受到刑罰處罰。(31)
  《澳門刑法典》規定的相關罪名有侵犯財產罪編的詐騙罪(第211條)、背信罪(第217條)、暴利罪(第219條)、損害債權罪(第222條)和擾亂競買罪(第226條)。妨害社會生活罪編的僞造罪(第243至261條)。還有妨害本地區罪編的違令罪(第312條)。
  2.有關對外貿易的犯罪
  第50/80/M號法令核准之《對外貿易法》,第69條規定對於下列違法行爲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尤以僞造文件爲然:無“准照”進行活動、准照之非法轉讓、直達載運制度的違反、出口活動交易的違反、暫時性出口或入口制度的違反、直接轉口的違反、有關來源證明的違反行爲。
  3.有關工商企業、公司的犯罪
  第95/85/M號法令核准之有關工業活動的法律第48條規定,違反本法令設立、經營、擴展或遷址之工業機構,除執行本法令規定之處分,並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尤其以僞造文件爲然。(32)
  第7/96/M號法令核准從事轉運活動的法律,第23條規定,對違背轉運企業義務的行爲、使用被禁止合同之一般條款的行爲、無准照而從事轉運活動的行爲和使用違背本地區法律的文件的行爲,保留追究刑事責任。(33)
  第14/96/M號法律核准的《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3條規定,對公共工程、公共服務、博彩經營、即發彩票及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的承批公司,不公佈強制性公佈資料的,除對上述實體處以罰款外,基於同一事實,有關違反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管理人員或代表也觸犯普通違令罪。(34)
  3.有關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單獨規定了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第121條);又對所有違反該法規之規定及載於貨幣曁匯兌監理署通告或傳閱文件內之規章性規定、干擾信用體系或歪曲貨幣、金融及外匯市場運作之正常條件等行爲,按輕微違反予以處罰;此外還規定了十六項有關從事禁止之經營活動、僞造財會記錄、妨礙貨幣曁匯兌監理署之監管活動、拒絕提供資訊、違法批准貸款、非法合併、分立或組織變更信用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虛假資訊或文件、違反登記義務等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爲。根據第125條的規定,作出上述違法行爲之制裁程序,不排除倘有之刑事性質之責任。(35)
  第51/93/M號法令核准的有關融資租賃公司的法律第6條第2款也規定,對違反該法規及補足性規範之規定,尤其是載於澳門貨幣曁匯兌監理署之通告或傳閱文件內之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應根據前文《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之規定受處罰。(36)
  第7/95/M號法令核准之發行貨幣之制度第14條規定,在不妨礙可適用之刑罰規定之情况下,以下行爲構成輕微違反:任何公共實體或受澳門貨幣曁匯兌監理署監督之私人實體,有義務扣押向其提交而懷疑屬僞造之貨幣,並應記錄有關持有人之身份資料,卻違背上述義務的;因己意及未經許可,破損或毀滅具法定流通力之貨幣;在具法定流通力之紙幣或硬幣上印寫任何字樣、數字、符號或圖案;爲工業用途之目的,未經許可使具法定流通力之硬幣不能使用;沒有合理解釋,未經許可復製具法定流通力之貨幣。(37)
  第16/95/M號法令關於支持澳門幣之流通的規定第7條對違反該規定非法使用貨幣的自然人、法人處以罰款,且科處該罰款,不影響倘有之刑事程序。(38)
  《澳門刑法典》第四編第二章僞造罪以僞造貨幣、債權證券及印花票證爲一節,也規定了以下有關罪名:假造貨幣罪(第252 條),使硬幣價値降低罪(第253條)、與僞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罪(第254條)、將假貨幣轉手罪(第255條)、取得假貨幣以使之流通罪(第256條)、假造印花票證罪(第258條)。
  4.有關稅收徵管的犯罪
  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75條規定,對第58至66條的違例行爲之判決及罰款的繳交,並不妨礙倘有的刑事追究。這些違例行爲包括欠交申報書、收益申報書及名表的欠交或不確、散工或雇員登記的欠缺、與賬目有關的違例、就源扣繳的不遵守及代扣款項的不送交、預先繳付的違反,侵犯雇主、雇員或散工權利、違規退稅、欠繳稅款、拒絕出示文件及提供資料等等。(39)
  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40)、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41)、第7/86/M號法律核准之《管制消費稅章程》(42)、第16/96/M號法律核准之《車輛使用牌照稅》(43)、第19/96/M號法律核准之《旅遊稅規章》(44)以及第20/96/M號法律核准之《機動車輛稅章程》(45)基本都包括了如上述《職業稅章程》罰則所規定的欠交或上交不確申報書、收益申報表等納稅文書、與賬目有關的違例、欠繳稅款及拒絕提供資料等違法行爲,並對上述行爲的刑事責任追究作了保留。
  5.有關知識產權的犯罪
  第46980號命令頒佈延伸至澳門適用的葡萄牙《版權法典》190條規定,侵犯版權將導致刑事處分。(46)第4/85/M號法律《防止錄音及錄影製品非法翻版的保障》(47)對版權人鄰接權的刑法保護作了初步規定。
  第56/95/M號法令核准之《商標法》規定了兩個罪名:侵犯商標權罪(第76條)和因商標註冊之撤銷而構成的《澳門刑法典》第323條虛假聲明罪。(48)
  第16/95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典》就專利權的保護規定了如下罪名:侵犯發明專利罪(第261條)、依惡意取得專利的犯罪(第262條)、侵犯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獨佔權罪(第263條)、援引或非法使用酬勞罪(第267條)、侵犯名稱及標誌權罪(第268 條)、不恰當使用名稱或標誌罪(第271條)、援引或不恰當地使用自己的權利罪(第272條)。(49)

三、兩地之比較


  (一)立法方式的比較
  中國內地刑法中的經濟犯罪集中體現在《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該章分八節按照犯罪行爲所侵犯的直接客體規定了90個具體罪名,層次淸晰,罪名體系一目了然。
  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立法比較複雜。作爲刑事法律規範主要淵源的《澳門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經濟犯罪”,祇在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生活罪和妨害本地區罪編中有個別罪名涉及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如詐騙罪、暴利罪、背信罪、擾亂競買罪、損害債權罪、僞造罪和違令罪。把經濟違法行爲犯罪化的主要立法淵源是大量的非刑事法律規範——商法、公司法、金融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以及涵蓋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行政法。此外還有少量單行刑事法例,共同構成澳門刑法中經濟犯罪的主要法律淵源。
  通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款對違法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制定抽象性刑法條款,絕大部分非刑事法律僅是在經濟或行政法規的罰則一章末尾以“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來保留對有關經濟違法行爲的刑罰處罰。這種籠統的立法方式僅規定了對某種違法行爲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至於依甚麼法、定甚麼罪,則無明確規定。二是制定引用性刑法條款,即通過引用刑法典某一條款的立法方式來追究某一違法行爲的刑事責任。如第14/96/M號法律將承批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等違反規定的行爲處罰指向《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的普通違令罪(50)。《商標法》第77條把因商標註冊之撤銷產生之責任指向《澳門刑法典》第323條的虛假聲明罪。(51)這一立法方式運用不多。其中有的非刑事法律將抽象性與引用性條款相結合,在作出籠統規定的同時,根據該類違法行爲的共同特點,把刑事責任指向特定的罪名。如《對外貿易法》第69條規定,“對於本法律所指之處罰,並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尤以僞造文件爲然”。因爲從罰則的有關規定看,諸如僞造准照、塗改貨物出、入口單據、僞造產品來源證明等行爲是進行違法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實施手段。三是制定獨立性刑法條款,直接在非刑事法律中對某一違法行爲定罪量刑。這種方式在有關經濟犯罪的立法中更少見。祇在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中新定了若干罪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就輕微違反有十六項規定,新定的罪名卻祇有“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一個。(52)
  綜上可見,在經濟犯罪的立法方式上,中國內地刑法採取的是集中式,而澳門刑法採納了分散式。在97中國內地新刑法出臺之前,經濟犯罪的立法也是比較分散的。原79刑法有關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規定已遠遠滯後於中國內地經濟形勢的發展。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確立,不僅許多經濟刑法內容與實際相悖,大量新型經濟犯罪的出現也置《刑法典》於虛位。迫於實際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大批單行刑事法律作爲《刑法典》的必要補充。藉97刑法修定,立法機關將這些單行刑法及有關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共同編纂入新刑法典。在經濟犯罪立法方面,修訂吸收了《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規定》、《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規定》、《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於懲治偸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F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土地管理法》等非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才把各類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基本匯集,形成了97新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的規模。
  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立法分散,也是有其特定原因的。首先,現行《澳門刑法典》直接源於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而後者立法中就沒有經濟犯罪的明文規定,有關經濟刑法的內容亦散見於各單行刑事法例及非刑事法律。因此葡萄牙屬於一個“將經濟刑法編成法典之經驗不足之國家”。(53)一貫延襲葡國立法的《澳門刑法典》也不例外。這是澳門經濟犯罪立法分散的主要原因。其次,由經濟違法犯罪行爲本身的性質決定,它不同於殺人、搶劫等傳統犯罪,基本上不受或較少受到道德、人性譴責,大多數經濟違法行爲完全受法律擬製,“並傾向於將在傳統上屬於這個範疇的違法行爲作非刑事化”。(54)而面臨形式更新及越來越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爲的趨勢,立法者必須作出回應。因此,在大量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規範中,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得以立法化。根據客觀需要,單行刑事法例也及時對一些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爲作犯罪化處理。
  分散式立法的最大特點是其靈活性,可及時修改刑法典中已不適應犯罪新情况的條款,並補充立法上的不足。這樣旣在相當期限內維護了刑法典的穩定性,又可以使其盡可能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充分發揮刑法典在懲治和預防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55)但從澳門刑法中經濟犯罪的分佈看,客觀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過於鬆散、刑事條款過於抽象的問題,不利於刑罰的適用。中國內地刑法剛剛經過修改,目前經濟犯罪方面的立法比較穩定、統一,但隨着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必然在刑事領域對立法者提出新的要求,爲保持刑法典的穩定性,適當的分散式立法也必不可少。
  (二)立法內容的比較
  1.罪名的比較
  中國內地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規定了90個具體罪名,遍及八個領域;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可以確定的罪名大約祇有40餘個,但也遍及經濟活動各個領域,與中國內地經濟犯罪基本相當,同時又各有千秋。
  中國內地刑法中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犯罪對象包括僞劣產品、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產品、化妝品甚至僞劣農藥、化肥、種子。其犯罪客體已不限於國家產品質量監管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犯罪後果往往危及公共健康及巨額財產。因此,在澳門刑法中,部分生產、銷售及持有僞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爲被納入公共危險罪章。其他有關不合格產品的規定散見於各產品質量管理法規。
  中國內地刑法中的走私罪以走私對象爲標準分爲十個罪名。澳門是個自由貿易港,沒有規定監管制度的海關法,因此澳門刑法中沒有走私罪的罪名。但並非對非法運輸、攜帶澳門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的行爲聽之任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准照”制度的規定即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方面的缺漏。至於中國內地刑法中有關走私武器、彈藥,珍稀動、植物和淫穢物品的行爲,澳門刑法中由其他法規相應規範。
  中國內地刑法把有關公司、企業的犯罪集中規定於經濟犯罪一章,不僅包括有關公司、企業本身運作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爲,還包括個體性較強的公司、企業人員賄賂罪。澳門商法針對不同性質的經濟實體制定了不同的法規,基本涵蓋有違法設立公司及非法從事某些業務的活動。但象在中國內地刑法中徇私舞弊損害公司、企業利益的犯罪,在澳門刑法中可以《刑法典》第217條背信罪懲處。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中國內地刑法投入了較大的立法資源,包括貨幣犯罪、證券犯罪、貸款犯罪、逃匯罪、洗錢罪和金融詐騙罪。澳門刑法通過《刑法典》僞造罪章、《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等金融法規也對各種金融違法犯罪行爲作了細致的劃分。其中有關貨幣犯罪的規定比中國內地刑法還要嚴格;僞造罪的劃分也較細。兩地刑法對某些違法行爲在犯罪化上是一致的,差異僅體現在罪名上。
  在危害稅收徵管犯罪的立法上,兩地刑法規定基本一致,均對偸、漏、逃、抗、騙稅的違法行爲有輕重不同的處罰。根據澳門稅法的規定,僞造或拒絕提供有關稅務文件的行爲還可能單獨入罪。
  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本章將以專節討論兩地刑法之異同,此處暫不展開。
  擾亂市場秩序罪包括其他一些不宜納入上述範圍的犯罪。在中國內地刑法中表現爲不正當競爭的犯罪、虛假廣告罪、僞造倒賣有價票證罪等等。澳門刑法中體現得更爲複雜,除也有不正當競爭及虛假廣告罪外,還包括不法價格罪、囤積罪、貨物欺詐罪、擾亂競買罪、暴利罪、損害債權罪以及違令罪等在各類經濟違法犯罪活動中頗具共性的罪名。
  必須指出的是,由於立法方式上的原因,上述澳門刑法中的經濟犯罪,實踐中未必都受到刑罰制裁。這些經濟違法行爲首先、必然受到經濟行政制裁,在這一前提下,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除對個別經濟違法行爲明確定罪量刑外,大多數違法行爲僅受《刑法典》有限的刑法規範的調整。
  2.刑罰的比較
  比較而言,中國內地刑法對經濟犯罪的懲治很嚴厲,不僅適用死刑的罪名高達十四個,無期徒刑的適用也較廣。若單純從內地刑法對經濟犯罪的刑罰設置看,處以重刑不足爲奇。因爲相對於某些侵犯財產罪或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僞劣藥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僞造貨幣、集資詐騙、虛開增値稅發票罪等犯罪的後果不僅有死亡、對人體健康特別嚴重危害、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因此若不處以較重刑罰,不足以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至於經濟犯罪的重刑化傾向,有學者提出不同意見,反對設立死刑和無期徒刑,呼籲加強財產刑和資格刑的刑罰力量。
  澳門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處罰,總體看大大輕於中國內地刑法。不僅沒有死刑和無限期監禁,有期徒刑的設置也是比較輕緩的,可以罰金替代的。另外,澳門法律本身對經濟違法行爲投入的刑罰資源就較少,各非刑事法律的罰則基本都規定刑事責任祇是行爲人潛在的負擔,而經濟行政制裁全部是必然的。因此,大多數經濟行政法規的罰則訂定得十分完備,諸如重犯、第二次重犯、過失、未遂、還有法人責任、裁量之各種酌定情節等均有詳細的規定,形成了獨立的處罰體系,便於操作。刑罰的輕緩並不必然意味着對經濟違法犯罪行爲的放縱與姑息。各經濟行政法規中罰款、剝奪一定從業權利、禁止從事一定經濟活動的資格罰也有較強的威懾力,如違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行爲最高可處500萬元澳門幣罰金,一旦違法者作出違法行爲而獲得之經濟利益高於250萬元時,最高限額可提高至該利益之兩倍!(56)最嚴重之資格罰也莫過於被永久吊銷註冊經營,禁止從事業務或永久封閉場所了。事實上,這類處罰已與刑罰性質的資格刑異曲同工。

第二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中國內地刑法典分則第三章明確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爲一節規定了六個罪名(57),澳門有關知識產權的單行法規也以刑法規範獨立設置了若干侵犯知識產權的罪名。因此,兩地刑法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上有較大的可比性。

一、中國內地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産權罪


  (一)概念
  總的看,中國內地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行爲。這裡的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國際上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在內的民事權利的總稱。相應地,中國內地刑法典第213至218 條規定了六個罪名共同構成中國內地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體系。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爲;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爲;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僞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銷售金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假冒專利罪是指違反專利管理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爲;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人的許可,復製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鄰接權,非法復製、出版、製作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構成要件
  1.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且根據第220條的規定,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與自然人共同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刑事責任。
  2.本罪在主觀方面皆出自故意,過失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不構成犯罪。具體表現爲明知是他人註冊商標而擅自使用或僞造、製造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或侵權復製品而銷售、明知是他人專利而擅自使用、假冒等等。其中就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法律還明文規定須以營利爲目的。其他罪名一般也具有營利或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不排除爲破壞他人註冊商標信譽或爲謀取個人私利而損害他人專利或專利產品信譽的可能。
  3.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爲可劃分爲三類:一是侵害商標權的行爲,包括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僞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幾種行爲。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凡經國家商標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爲的違法性就在於直接侵犯了他人商標專用權。如果上述行爲涉及的是未經註冊的商標,則不構成犯罪。
  二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爲,假冒他人專利是指侵權人在自己產品上加上他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或使其與專利產品類似,足以給公衆造成誤導,以假亂眞,侵害他人合法專利權的行爲。這一行爲首先違反了專利管理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在上述法定專利有效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使用或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技術;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自己的非專利產品上使用他人業已核准授予的專利標識的嚴重侵權行爲將受到刑罰制裁。
  三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包括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以及以營利爲目的,銷售上述侵權復缺品的行爲。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人不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也享有與其作品相關的財產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侵犯他人智力成果。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的鄰接權,指出版單位具有的傳播著作權人作品的一項專有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版該項作品。錄音錄像作品是以聲像爲載體對原著作品的再加工,製作人同樣對再現出的作品形式享有權利,不得未經許可而復製發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以假充眞,署有名家之名製作,出售,也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
  必須指出的是,僅有上述侵權行爲還不足以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祇有侵權行爲情節嚴重,或者銷售金額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巨大的,才會受到刑罰制裁,這一定量標準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給商標所有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侵權人犯罪動機卑鄙惡劣,惡意損害他人聲譽等。
  (三)刑罰處罰
  中國內地刑法明確承認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可罰性,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處罰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刑種上看,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其中自由刑份量不重,罰金運用廣泛,體現出對以營利爲目的的侵權犯罪進行經濟制裁的原則。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的刑罰分成兩個檔次,一是達到犯罪程度的,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銷售金額數額巨大、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有期徒刑提至三年至七年,罰金並處。假冒專利罪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祇規定了一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澳門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


  《澳門刑法典》沒有就侵犯知識產權罪作專門規定,作爲澳門知識產權制度兩大組成部分的著作權及工業產權制度,分別由獨立的規定所管轄。著作權(O Direito de Autor)由1972年第46980號命令延伸至澳門的葡萄牙1966年《著作權法》管轄;而被稱爲鄰接權(derivative works)(M.Eden borough,1995.P1)的權利則由1985年11月25日頒佈的4/85/M號法律所管轄,祇是一個很初步的規定。另一方面,工業產權(PropriedadeIndustrial)由1995年1月24日第16/95號法令所批准的《工業產權法典》所管轄,1995年11月6日第86/95/M號法令對之有所修改,重新規定了保護商標的制度。(58)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即散見於上述法律規範。
  (一)慨念
  根據上述非刑事法律中刑法規範的規定,澳門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由以下罪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侵犯作者道德上和財產上的權利,不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爲;侵犯鄰接權罪是指未經許可、擅自翻製或進口錄音或錄像製品的行爲;侵犯商標權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而假造、復製該商標,或者使用假造、僞造商標,冒用他人商標及銷售假冒商標之產品的行爲;虛假聲明罪是《澳門刑法典》分則第F3條規定的一種妨害本地區罪,適用到侵犯知識產權罪中是指故意申請註冊商標,而該註冊因侵犯第三人權利而被撤銷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侵犯發明專利罪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該專利產品,或使用、運用該專利手段或方法以及銷售、惡意隱瞞上述侵犯他人專利產品的行爲;有關惡意取得之專利罪是指惡意取得本不享有專利權的發明專利,以及銷售、隱瞞該項惡意取得的專利產品的行爲;援引或非法使用酬勞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他人而故意援引或提及以他人名義註冊的一份酬勞、虛假地把自己當作擁有一份並非給予其本人或根本不存在的酬勞等行爲,實質上也是一種假冒他人專利或商標的行爲;侵犯名稱和徽號罪是指爲投機或不正當競爭而騙取某一名稱或某一徽號的註冊,或者使用復製、仿造他人已註冊名稱或徽號的行爲。
  (二)構成要素
  1.本罪犯罪主體旣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工業產權法典》有關條款明確肯定了法人可成爲本罪主體(59)。其他法規雖未明文規定,但也未明文否認,從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實際出發,從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出發,應當認爲澳門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構成。
  2.本罪主觀上均出於故意,且大多犯罪具有蓄意損害他人,或爲自己或爲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損害他人之目的旣包括意圖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或應得利益未得到或少得到;也包括惡意損害他人註冊商標專利技術及其產品的聲譽、惡意損害著作權人的名譽等目的。侵犯鄰接權罪的犯罪目的僅系向公衆供應有關翻製版本者,即可構成。
  3.澳門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直接違反有關知識產權單行法律的規定,損害他人知識產權及破壞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行爲。這裡的他人知識產權旣包括道德權益(Direitos Morais),又包括財產權益(Direitos Patrimoniais),對其中任何一種權益的侵犯,都可能導致刑事追究。根據犯罪對象的不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幾種:
  一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他人作品,或者超越著作權人許可的範圍和期限使用或利用他人作品;抄襲、模仿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實質內容以及銷售上述侵犯他人著作權作品的行爲,還包括在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情况下,未經許可地刪改增加,以致曲解原作品實質含義,損害著作權人名譽等行爲。(60)
  侵犯鄰接權的行爲表現爲未經錄音或錄影製造者許可而翻製或進口有關翻製版本的行爲。這裡的“許可”限於錄音或錄影製品製造者或有足夠權力的專利持牌人的書面許可;“翻版本”是指載有從錄音或錄影製品直接或間接注入的全部或部分聲音或影像的物料。翻製的目的係向公衆供應,無論供應行爲的直接、間接,都可入罪。(61)
  二是侵犯註冊商標權的行爲,包括以下行爲方式:未經已註冊商標正當所有人同意,全部或局部假造或以任何方法復製該商標;仿造已註冊商標之全部或局部顯著特徵;使用假造或仿造商標;將屬於他人之已註冊商標欺詐使用於其產品或服務;欺詐使用其商標於他人之產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誤認產品或服務之來源;進口、出售、託售具有上述幾條所指之假造、仿造或欺詐使用商標之產品或服務或將之流通,以及故意申請商標註冊,侵犯第三人權利的行爲(62)
  三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爲,具體包括未經權利人許可就製造該專利標的之工藝品或產品;未經權利人許可就使用或運用該專利標的之手段或方法;進口、出售、推銷或流通或惡意隱瞞上述任何方式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許可就生產、製造或使用某一實用新型的標的物;進口、隱藏、出售、推銷或流通上項所指的方式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同意就復製或完全仿造某一新型或工業外觀設計或仿造具有特徵的某一部件;使用、引進國內、出售或推銷某一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復製或仿製物件。(63)
  此外,根據《工業產權法典》的規定,名稱或徽號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這些識別標記沒有自身的價値,其價値是與商號相連的(64),因此侵犯名稱及徽號權也屬於侵犯知識產權的一種行爲。具體表現爲純粹爲了投機目的或爲了進行不正當競爭而佯稱擁有某一場所,以便獲得某一名稱或某一徽號的註冊;在其場所裡,或在公告及通訊中,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復製的名稱或徽號,或使用構成仿造他人已爲設在本國鄰土上的場所註了冊的名稱或徽號。(65)
  除上述三類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外,還有部分違法行爲並不損害他人的財產權益或道德權益,卻直接違背了單行法律有關管理知識產權制度的規定。澳門刑法對這類嚴重違規行爲也予以刑罰制裁。如行爲人依惡意取得並非正當地屬於其本人所有的發明專利、或該項發明與其他以前的發明並無實質性區別的行爲以及出售、推銷或隱瞞透過上述方式而獲得的專利來製造或獲得的物件,且明知該等狀况的行爲(66)。顯然,這一行爲將擾亂本地區對專利的管理秩序,並未傷及任何人的任何專利權。除此之外,援引或非法使用酬勞、不按規定恰當使用名稱或徽號及其他援引或不恰當地使用自己的權利的行爲也構成對《工業產權法典》的違背,可予以刑罰處罰。
  (三)刑罰處罰
  澳門刑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懲處突出了經濟制裁的原則,所規定的自由刑一般刑期都不長,且可選科罰金。但罰金刑的幅度較高。如侵犯商標權罪,處最高一年之徒刑或澳門幣五千至五十萬之罰金,若係累犯,最高徒刑爲三年,罰金則高達五萬至一百萬!(67)《著作權法》第197條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屬公罪(crimespúblicos),處以最高一年徒刑或相應罰金,若係再犯則刑罰加倍(68)。侵犯鄰接權罪最高處一年徒刑或罰金;累犯加倍。(69)《工業產權法典》對侵犯發明專利權和新型及外觀設計獨佔權的犯罪處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或三百六十日以下罰金。惡意取得專利罪、援引或非法使用酬勞罪、侵犯名稱及徽號權罪及不恰當使用自己權利等較多有損專門管理制度的犯罪,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科處一百二十日以下罰金。(70)

三、兩地之比較


  (一)構成之比較
  1.犯罪主體
  兩地刑法均不否認法人侵犯知識產權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中國內地刑法在規定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後,以單獨條文明確爲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事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澳門單行法律,有些雖未明文規定處罰法人,但從法律行文及刑事制裁手段看,顯然也涵蓋了法人作爲本罪主體的情形。
  2.犯罪主觀方面
  兩地刑法在侵犯知識產權罪主觀要件的規定上也是一致的——犯罪皆出自故意,且大多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不排除出於損害他人利益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爲。這說明,兩地刑法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局限於財產權,而將之上升到對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秩序乃至經濟秩序的保護。比較而言,澳門法律的保護層面似乎更寬,以第4/85/M號法律——防止錄音及錄影製品非法翻版的保障爲例,所有未經錄音或錄影製造者許可而翻製或進口的行爲,祇要其目的係向公從直接或間接供應有關翻製版本的,均須受處罰。然而由於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規,該法規實際上收效不大(71)
  3.犯罪客觀方面
  兩地刑法均分別就知識產權的三大組成部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保護作了相應規定。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罪客觀方面的行爲,兩地刑法都對未經許可而非法使用、利用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行爲予以刑罰制裁。在單行法律中,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許可、轉讓制度都有明確規定,對違背許可、轉讓制度而非法利用他人作品、註冊商標、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及其產品的行爲予以刑事處分,其法律依據正是上述單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澳門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於相應的單行法律中,因此對本罪客觀方面犯罪行爲的描述更細,範圍更廣。以侵犯專利權的犯罪爲例,中國內地刑法中的侵犯專利權罪僅有第216條的假冒專利罪,而且立法採取了簡單罪狀的方式,僅對“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爲”入罪懲處。而規定於澳門《工業產權法典》“侵權”一章“刑事不法行爲”的侵犯專利權犯罪,不僅分兩個罪名懲處侵犯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犯罪,還具體列明了三至五項侵權行爲方式,除非法使用、利用他人專利技術手段、方法外,還包括進口、銷售以上述非法方式獲得的產品。中國內地刑法則僅對銷售侵犯著作權的復製品定罪量刑。
  在侵犯註冊商標罪的立法中,兩地刑法對本罪客觀方面行爲的規定各有特色。中國內地刑法在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同時,還規定對僞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上述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予以刑事制裁。也就是說,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犯罪行爲,既治標又治本,將非法制售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入罪,也是堵塞非法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一個重要途徑。澳門刑法處罰“使用假造或仿造商標”的行爲,卻未明示懲治非法製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澳門刑法在懲治侵犯商標權罪方面的特色在於將因商標註冊之撤銷產生之責任刑事化。第56/95/M號法令“保護商標之法規”第77條規定,故意申請商標註冊,而該註冊因侵犯第三人權利而被撤銷者,處以虛假聲明罪之刑罰。而中國內地刑法沒有這一罪名,行爲人有上述侵犯他人權利的,祇是一般的違法行爲,不受刑事制裁。此外,還有一些違背知識產權管理法規,直接擾亂有權機關對知識產權各項制度的正常運作的違法行爲,中國內地刑法並不涉及,轉由各單行法律按一般違法行爲處以經濟、行政處罰;而澳門單行法律直接將之納入刑事不法行爲之列,處以刑罰,如惡意取得專利罪等。
  (二)刑罰之比較
  從刑種看,兩地刑法都規定了自由刑及罰金兩種刑罰方式。不同的是,二者結合程度不一。中國內地刑法規定,凡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的,除處以剝奪自由的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外,並處或單處罰金;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除處以較重的有期徒刑外,並處罰金。可見,中國內地刑法相當重視自由刑在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威懾力量。澳門刑法雖然也就絕大多數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了最高一年或三年的徒刑和數額不一的罰金刑,對徒刑的適用卻一律是選擇性的。即使是累犯或有加重情節,也祇是增加刑罰量而絕不並處。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祇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這樣規定的結果是凡侵犯知識產權罪均可處罰金,實際上強調了罰金刑的懲戒作用。
  再從刑罰量看,《澳門刑法典》規定的主刑除罰金外,祇有一種剝奪自由的徒刑。對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的徒刑一般最高祇有一年,侵犯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罪,最高處三年徒刑。根據各單行法律的規定,即使在累犯加倍處罰、加重處罰三分之一的情形下,最高刑也祇達四年。比較而言,中國內地刑法對本罪處以的有期徒刑較重,有嚴重情節的最高刑達七年!至於罰金刑的數額,中國內地刑法沒有規定,須參考有關司法解釋;澳門刑法中的罰金額,有的直接規定金額、有的按日額計算,幅度都很大。如侵犯商標權罪的罰金額在五千至五十萬之間,累犯更是在五萬至一百萬之間;侵犯專利權罪處三百六十日以內罰金。這樣爲法官根據案情輕重量刑提供了較大的自由空間。
  註釋:
  ①《刑法學全書》,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上海)1993年版,第278頁。
  ②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1997年版,第468頁。
  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的解釋。
  ④參見Figueiredo dias,em Revista de LegislaçãoeJudiciatório,n°3716,P330。
  ⑤參見Alberto Brás,Delitos anti-económicos e contra a saúde pública,in Boletim da Faculdade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deMacau,AnoI,n°3,1997,P146。
  ⑥同上P147。
  ⑦《單行刑事法例》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1996年版,第149頁。
  ⑧第6/96/M號法律將妨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與相關的經濟犯罪規定於同一單行法律內,因此有學者認爲該法律所規定的“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異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妨害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之眞實性、質量或組成之其他違法行爲”和“持有可用於僞造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之物質或用具”的犯罪行爲也是經濟犯罪。但從由澳門高等法院法官M.Leal-Henriques和葡萄牙共和國檢察官M.Simas Santos主編的,目前較具權威解釋性的《澳門刑法典——註釋與補充立法》看,公共危險犯罪中的第269條“使供應養料之物質或醫療物質腐敗”之罪的補充立法,明確包括第6/96/M號法律。(參見Manuel de Oliveira Leal-Henriques,ManuelJosé Carrinho de Simas-Santos,Código PenaldeMacau-Anotações e Legislação avulsa,1mprensa Oficial de Macau,(Macau),1997,P801)因此,本章所硏究的澳門法律中的經濟犯罪,就第6/96/M號法律而言,不包括前文所列幾個有關公共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9)《澳門法律匯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第996頁。
  (10)同上,第774頁。
  (11)參見《單行刑事法例》,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1996年版,第150,152頁。
  (12)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出版,(澳門),1994年版,第514頁。
  (13)同(11),第156至158頁。
  (14)參見《澳門法律匯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第1042頁。
  (15)參見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出版,(澳門),1994年版,第465頁。
  (16)同(15)第466頁。
  (17)參見趙國強著《澳門刑法總論》,澳門基金會出版(澳門),1998年版,第235頁。
  (18)參見《澳門法例》1995年上半年,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1995年版,第215頁。
  (19)同(12)第513頁。
  (20)參見根據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66條“未經特別處罰的違犯”參見《澳門法律匯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第1017頁。
  (21)見根據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28條第1款。
  參見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出版,(澳門),1994年版,第514頁。
  (22)同(15)。
  (23)同(12)第1017頁。
  (24)同(11)第151、152頁。
  (25)同(12)。
  (26)同(11)第156至158頁。
  (27)同(11)第156至第160頁。
  (28)同(14)第879頁。
  (29)同(14)第907頁。
  (30)同(14)第1079頁。
  (31)同(14)第1108頁。
  (32)同(14)第902、903頁。
  (33)同(14)第770至772頁。
  (34)同(14)第773、774頁。
  (35)同(14)第513、514頁。
  (36)《澳門法例》1993年Ⅱ,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第1079頁。
  (37)《澳門法例》1995年上半年,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第215頁。
  (38)同(14)第809頁。
  (39)同(14)第994至996頁。
  (40)同(14)第1006、1007頁。
  (41)同(14)第1016、1017頁。
  (42)同(14)第1024頁。
  (43)同(14)第1039頁。
  (44)同(14)第1042、1043頁。
  (45)同(14)第1048、1049頁。
  (46)參見1972年1月8日,第2號《澳門政府公報》。
  (47)同⑦第27至30頁。
  (48)《澳門法例》1995年下半年,澳門政府印刷署(澳門)第1263、1264頁。
  (49)同(14)第879、880頁。
  (50)同(14)第774頁。
  (51)同(48)第1264頁。
  (52)同(14)第514頁。
  (53)Albert。Brás,Delitos anti-ecónomicos e contra a saúde pública,em Boletim da Faculdade de DireitodaUniversidade deMacau,Ano I,n°3,1997,P145.
  (54)同上P147。
  (55)趙國強《澳門刑法的表現形式》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家》澳門政府《澳門法律學刊》合編《澳門法律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北京),1997年版,第175頁。
  (56)同(21)。
  (57)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中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原是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一種違法行爲。
  97刑法增設爲本罪。但商業秘密並非典型的知識產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是屬於不正當競爭,宜歸入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因此本文視中國內地刑法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僅規定有六個相關罪名。
  (58)參見Augusto Teixeira Garcia,Viagem breve pela Propriedade Intelectua1 em Macau,em Seminário de Direito Comparado dos Sistemas Jurídicos de Macaue de Portugal e do Interior da China.
  (59)同(14)第880頁,第271、272頁。
  (60)參見Código do Direito de Autor,artigo190°-214°,em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8 de Janeiro de 1972,n°2.P52-54.
  (61)同⑦第27至29頁。
  (62)同(48)第1264頁。
  (63)同(14)第880頁。
  (64)同(58)。
  (65)同(63)。
  (66)同上。
  (67)同(62)。
  (68)同(60)P53。
  (69)同⑦第29頁。
  (70)同(49)。
  (71)韋柏倫《澳門的知識產權法》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家》、澳門政府《澳門法律學刊》合編之《澳門法律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北京),1997年版,第1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