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澳門華人的選舉投票行爲

  評估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其中一個要素是當地人民對政治參與權利的運用。這不但反映在人民對政治參與的態度上,更重要的是他們對公共事務的實際參與行動。在現代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政治參與莫過於投票和參與選舉活動。理察遜(RICHARDSON)認為投票取向構成政治文化的重要一部份。他認為影響一國人民投票行為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過程有其文化方面的因素。例如,法國人普遍對政黨的認同低,很大程度上是受其與社會有“疏遠”傾向的政治文化的影響;而日本人在選舉期間的很多行為,如送禮、講個人關係等,是深受日本重人事關係、現實的政治文化的影響。同樣,台灣選民特别注重從屬關係(PATRON—CLIENT RELATIONS)和特殊關係,亦是因為受到中國人特别重視人際關係的文化的影響。
  不過,我們要特别小心,因為並不是所有不同的投票行為都可以用不同的政治文化來解釋。選舉在一個政治體系所扮演的角色及選舉制度本身,都會影響選民在選舉中的選擇行為。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選舉有不同的意義和扮演不同的政治角色。在西方民主國家,選舉的基本功能包括動員和促進人民對政權的認可、國家的認同、社會的整合、政治的參與、政府的溝通等,並且可以協調不同的政治利益或用作控制人民的手段。在這些國家,選舉和政黨政治,在其代議政府中扮演中心的角色。
  選舉在澳門祇有一段很短的歷史。雖然在澳門管治了超過400年,葡萄牙人祇在1975年葡國革命之後,才將在西方行之已久的選舉制度引進澳門。結果,澳門的選舉法和制度還未完善,很多選民對選舉的意義和規則不太明瞭。為了幫助我們的讀者了解本章對澳門華人投票行為的分析,有必要先簡略介紹澳門的政治和選舉制度。

5.1 澳門的政治制度


  1976年,葡萄牙國會正式通過《澳門組織章程》。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的權限,包括立法權、對公共開支的監督和修改組織章程的權力。立法會成立初期總共有17個議席,其中六個直選議席、六個間選議席和五個由澳督委任的議席。在《澳門組織章程》正式實施之前,立法會全部由官委議員組成,大部份是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如1974年的立法會,在15個官委議員中,祇有3位是華人。1976年第一屆立法會,祇有一個華人經直選途徑進人立法會;1980年第二屆立法會,則一個直選華人議員都没有。澳督因此在第一、二兩屆立法會特别委任兩位華人議員。
  1976年,澳門首次引進西方直接選舉制度,但是並没有因此激發澳門華人的政治參與意慾。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當時選舉法對選民條件的限制。當時的選舉法規定澳門華人必須在澳門居住5年才可以登記做選民,葡萄人或土生葡人則没有這個限制。因為很大部份的華人是從大陸遷來的新移民,這個在澳門居留年期的要求,令他們不符合選民的資格。所以,第一、二兩屆立法會選舉的結果,差不多由葡人或土生葡人壟斷。這情況一直到198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才改善,是年的新選舉法給與所有澳門居民,不論其在澳居留長短,同等的投票權利。
  其實,自從《澳門組織章程》正式實施以來,對應否放寬選民資格條件和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一直成為極具爭論性和政治性的問題。在1980年,立法會主席宋玉生,聯同三位土生葡人議員,在立法會提出一個議案去修改《澳門組織章程》。他們建議將立法會改成一個由24個民選議員組成的權力機構,可以經過不信任投票的機制去監督、彈劾政府官員。這個提議被澳督安芝迪拒絶。立法會和澳督的爭論昇級,土生葡人議員和安芝迪先後到葡國向葡國國會議員游説、要求支持他們各自的立場。
  這次爭論最後導至中方的介入,中國領導人明確表態他們不想《組織章程》有任何改變。澳門的親中華人議員對中國的表態立即作出反應。他們聯同一些葡人議員,極力阻止土生葡人推出企圖限制執行權權力的提議的通過。結果,土生葡人的提議未能獲得足夠的票數在立法會通過。但是,土生葡人議員與澳督之間的權力鬥爭並未因提議的失敗而結束。1984年,由土生葡人控制的立法會,未經澳督高斯達的同意,通過修改澳督頒佈的法令。高斯達在葡國總統的同意下,於是年解散立法會。為了平衡土生葡人在立法會的影響力,高斯達將當時的選舉制度作了相應的修改。在間選議席中,高斯達將經濟團體所獲分配的三席增至五席,以增加華人議員的比例,減低土生葡人的影響力。
  高斯達對選舉制度的修改受到土生葡人的強烈反對,由宋玉生為首的土生葡人聲言杯葛198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這次選舉風波又再次驚動北京當局。結果由親中華人社團領袖出面,同意支持以宋玉生為首的土生葡人精英,以交換他們對選舉的支持(11)。選舉結果,由宋玉生等組成的“聯合”選舉陣綫,在中華總商會會長馬萬祺等人的支持下,奪得六個直選議席中的四個席位。
  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由於選民資格的修改,華人選民急昇,新興的、不屬於親中陣營的本地華人精英亦隨之冒起。一個由本地中產階級華人組成的“澳門友誼發展協進會”參與競選。其領導人何思謙當選。當選後,何思謙不斷要求政府增加直選議席。1987年,他提議立法會成立一個委員會,去修改《澳門組織章程》,增加直選議席的比例。不過,他的動議被大多數立法會議員反對。
  澳門立法會的議席分配,明顯反映出是澳門社會上不同政治利益的妥協結果。尤其是間選議席的分配,六個議席中的五個是由不同經濟團體瓜分。這個安排不但保證了澳門商人在立法會的影響力,更令中國政府可通過親中商人間接影響立法會的決議。其實,各主要經濟團體如廠商會、出口商會、建築商會、銀行公會和澳門毛紡織會等,都與中華總商會有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五個經濟團體議席,都由中華總商會居中主持選舉或推舉候選人。
  中華總商會在澳門社會的地位舉足輕重。它的領導人一方面是澳門經濟界的強人、華人精英代表;另方面又充當中國政府和澳葡政府的橋樑,或中國政府的代言人。何賢自1950年到1983年逝世時止,一直出任中華總商會會長,被公認為澳門華人社會的領袖。何賢與中國政權有密切的關係,在歷次澳門重大事件上扮演領導的角色。何賢去世後,馬萬祺出任中華總商會會長。中華總商會其他領導人,如崔德棋、吳榮恪等都以間選議員身份進人立法會。由於中華總商會的居中協調,所有經由間選經濟團體題名的候選人,都是在毫無競選對手的情況下當然當選。
  其餘一個間選席位分配給文化、宗教和慈善團體。超過一百個團體爭奪此席位,競爭相當激烈,但是,投票權祇限於團體會員,一般澳門人無權參與。
  一般市民祇能參與選出經由普選產生的六個直選議席。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中國於1999年12月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根據聯合聲明,澳門會成為中國轄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力的特别行政區。為準備澳門順利過渡,中方同意加強立法會的權限和增加直選和間選議席。1991年3月,立法會舉行中期補選,補選新增的兩個直選和兩個間選議席。新的立法會議席組成如下:八個直選席位,八個間選席位,和七個官委席位。

5.2 1991年的中期補選


  澳門因為没有政黨組織,立法會和市政會的選舉競爭都是在“提名委員會”之間進行。提名委員會是一個臨時成立,主要目的是提出候選人名單,並幫助其競選。不過,大部份提名委員會的背後有永久性的公民團體組織給與支持。在1991年的中期補選中,一共有5個提名委員會參與角逐兩個新增的直選席位。分别是:建澳協會提名陳錫僑和梁佐權;汪長南、洪光順友誼協進會提名洪光順和葉炳基;何思謙民主民生發展協進會提名吳國昌和甘永莊;群力促進會提名梁慶庭和高開賢;柯萬乘民誼會提名柯萬乘。
  以上五組的候選人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和政治背景。陳錫僑是在澳門大學任教的學者,他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與競選,希望能夠吸引到澳門中產階級和專業人士。他的提名委員會並没有獲得澳門任何有力社團的支持。汪長南協進會和何思謙協進會是被認為思想比較開放的新興團體;他們的共同選民對象都是以新移民和草根階層人士為主。群力促進會則得到澳門所有親中社團的支援,其所提名的兩位候選人,一個是街坊總會的副理事長,一個是中華總商會的董事。柯萬乘主要靠福建同鄉會和一部份土生葡人的支持。
  中期補選於1991年3月10日舉行,總共有18,202註册選民投了票。澳門採用漢狄(HONDT)比例選舉制,選民可選擇投五組候選人的其中一組,然後再用漢狄比例計算法分配議席。因為得到親中社團的全力支持,群力促進會的兩位候選人囊括兩個新增補的議席(見表5.1)。


  為了去了解澳門選民的投票行為,我們特意於1991年3月中旬補選舉行後的一個星期內,進行電話調查訪問。訪問的樣本對象,是由1991年電話簿中抽出(SYSTEMATIC SAMPLING)。總共成功訪問了448個澳門選民。訪問對象的性别和年齡分佈跟實際選民的分佈極相似(見表5.2)。不過,訪問對象的投票率偏高;48.9%的被訪者表示他們曾於1991年立法會補選中投票,但事實上祇有18.6%的註册選民於該日去投票。可能的解釋是:(1)有一部份被訪者不願意别人知道他們實際上没有去投票,所以虚報他們去投票;(2)没有去投票的選民拒絶被訪問的比例較高;(3)因為大部份的選民早於八十年代初期登記,期間經歷十年,相當一部份可能移民到别處或去世,所以實際的投票率肯定比以註册選民為基數計算出來的投票率高。


5.3 投票者和非投票者的個人特徵(百分比)


  列皮錫提(LIPSET)對投票行為的研究結果,仍然適用於澳門。他總結:“投票行為在不同國家都有極相同的地方,例如在投票率方面,男的比女高,教育程度高的比教育程度低高,城市居民比農村高,中年的比青年或老年的高,已結婚的比未結婚的高,中上層人士比草根階層的高,公民團體會員比非會員高”(12)
  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超過35%的投票者的年齡介乎30 -39之間;事實上,超過八成的投票者的年齡介乎20-50之間(見表5.3)。在教育程度方面,有高中程度的選民投票率最高;但是,有趣的是,大專或以上程度的投票率很低,再一次反映出澳門的高級知識分子對政治參與的意義存有懷疑的態度。澳門高級知識分子這種心態亦普遍存在於香港高級知識分子中。在1991年的香港立法局選舉,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士普遍對選舉的作用抱懷疑的態度。他們對香港政治有一定深度的認識,因此對在一個没有真正民主的制度下進行選舉有所保留,影響到他們的投票率。
  至於收入方面,超過六成的投票者的收入是介乎2,000-6,000澳門元之間。没有收入的投票者,如家庭主婦和退休老人,則佔18%。性别方面,則跟其他國家没有分别,男性比女性較傾向於投票。
  另方面,當被問及以前有没有去過投票,43.6%的非投票者(NON-VOTERS)曾經去過投票,51.1%的非投票者以前没有去過投票,5.3%則忘記。在澳門土生土長的比新移民較傾向參與政治;一般來説,在澳門居住的年期與參與選舉投票成正比例。如,以前曾參與投票的比例分别是:在澳門土生土長的有56.7%,在澳門居住超過20年的有51%,在澳門居住10-20 年的有29.2%,在澳門居住5-10年的則祇有11.%。
  在非投票者中,51.2%的男性和34.7%的女性以前曾參與投票。當被問及以後會否去投票,56.5%的男性表示他們肯定會或可能會,祇有39.6%的女性作同樣的回答;另方面,超過一半(51.5%)的女性非投票者表示要看將來的情況才決定會否去投票,祇有34.7%的男性作上述的回答。


5.4 投票率


  人民對政治參與及選舉是否熱心,一個比較方便和常用的指標是看選民的投票率。表5.4顯示,自1976年立法會成立以來,選民的投票率一次不如一次,到最近一次1992年舉行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才有起色。
  影響歷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率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登記選民人數的改變。選民人數的不穩定,部份由於過去十多年來澳門人口的大變動。澳門人口的急劇增加,主要是由於中國大陸移民的大量湧人。祇1979及1980兩年間,估計大約50,000中國移民遷人澳門;而在1979至1989的10年間,估計超過100,000由大陸來的移民和非移民陸續到達澳門。而根據1991年的人口普查,澳門當時人口祇有354,000人,換言之,差不多三分之一的澳門人口是新移民。


  另外一個影響選民不穩定的因素是選舉法的經常修改。如1976年,當時的選舉法規定凡持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無論居留澳門多久,都可以登記做選民;另一方面,中國籍和外國籍的澳門居民則分别需居留澳門至少五年和七年的時間,才可以符合選民的條件。由於上述的嚴格規限,1976年祇有3674 人登記做選民,大多數是土生葡人。合乎法律規定選民條件的華人比例不高。其次,當1976年第一屆立法會舉行選舉時,澳門華人普遍持觀望態度,華人社團亦没有積極參與,加上登記選民手續繁複,因而造成華人登記選民偏低。1980年的情況與1976年大致相若。
  到198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情況才有大改變,當年的選舉法規定,所有在澳門居住滿一年的澳門人,不論國籍,都可以登記為選民。這個對在澳門居留年期要求的改變,令大部份的澳門人都符合選民資格,是年登記選民超過五萬人。1988 年,對居住期要求又再增至三年,這個條件一直維持到1991年中期選舉。1991年,超過九萬七千人曾登記為選民,這是自八十年代初纍積下來的。到1992年,新選舉法對在澳居留年期的要求提高至五年,並要求所有已登記選民重新登記,結果第五屆立法會大選前,重新登記或新登記的選民共計四萬八千多人。可以理解,無論是自覺或被社團動員去重新登記的選民,政治參與傾向是比一般人略高的,這部份解釋了1992年投票率突然回昇的原因。
  因為上述的原因,1976年和1980年的立法會選舉事實上是由土生葡人操縱。由於歷史上的特殊因素,土生葡人長久以來在澳門政壇上舉足輕重。他們大多積極參與選舉,這反映在1976年和1980年兩次選舉的高投票率。但自從1984年以來,由於選舉法的修改,大量的華人符合條件登記為選民,令選民人數大增。再加上新移民的湧入,更令華人選民的比例大幅度增長。但是,新移民一般對選舉興趣不大,這部份解釋了歷屆投票率下降的原因。這種下降趨勢一直到1992年才扭轉過來。
  1991年中期補選期間進行的選民投票行為調查結果,支持上述的論點。差不多四成於當日實際去投票的選民是在澳門土生土長的。一般來説,投票意欲與在澳門的居留期成正比例。事實上,祇有百分之一在澳門居住少過五年的選民在1991 年補選中投票(見表5.5)。
  另一個訪問調查顯示,祇有1%的被訪者認為立法會完全反映民意,53%認為立法會祇部份反映民意,21%則認為立法會完全不反映民意,其餘的25%則不知道或没有意見。(14)因此,澳門立法會選舉投票率偏低的原因,可歸咎於澳門人對政治普遍冷感,對立法會的工作和功能缺乏應有的認識,及對立法會缺乏信心。


5.5 對選舉的態度


  澳門人對選舉普遍缺乏興趣和認識。1991年的補選,五組候選人參與角逐新增的兩個直選議席。一般來説,投票者比非投票者更能正確講出候選人的組别。65.6%的投票者能夠正確指出最少一組候選人的名字;相比,祇有44.5%的非投票者能夠指出一組候選人的名單。事實上,超過一半即50.7%的非投票者連一組候選人的名單都記憶不起,令人莫名其妙的是,亦有28.8%的投票者連一組候選人的名單都不知道。這個調查結果顯示,很多澳門人是被動員去投票給一個他們全不認識的候選人,或者這些被訪者根本没有去投票,但是卻虚稱他們去投了票。
  一般澳門人似乎不大關心投票的結果。半數(50.7%)的非投票者不知道選舉的結果;21.5%的投票者亦不知道選舉結果。不足一半(48.6%)的投票者及祇有29.1%的非投票者知道兩個當選議員的名字。這個令人失望的調查結果反映出澳門人並不十分關心或留意選舉,他們對選舉的政治認知非常之低。
  大多數有去投票選舉的認為他們這樣做主要是履行公民的責任,或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很少人是為了支持政制發展而去投票;較多人是因為受親友影響或支持某一候選人而去投票(見表5.6)。至於没有去投票的登記選民,最通常的藉口是没有時間。其他不去投票的理由包括對選舉缺乏認識或興趣(見表5.7)。有些人没有去投票因為覺得没有滿意的候選人。一位被訪者説:“這些候選人參加競選議員祇是為了個人利益和權力,我對他們感到很失望。”



  澳門選民去投票的理由與香港選民十分接近。表5.8顯示,接近一半(47.2%)的香港人去投票是去履行公民的權利,其次(29.7%)是去選擇一個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選人。這顯示,投票是市民的責任和義務這一觀念已植根於港、澳華人社會中,雖然大多數人未必對選舉有興趣。這可部份解釋為什麽有些没有去投票的被訪者不步承認他們没有去投票,或以没有時間或很忙為藉口。換言之,港、澳華人雖然普遍缺乏對政治參與積極介入的取向,但是,已經開始意識到一個好市民“應該”積極參與選舉投票。


  我們的電話訪問結果支持上述看法。一般來説,投票者肯定選舉的正面意義。在1991年中期選舉投票的被訪者,有67.6%認為立法會選舉有意義或很有意義;祇有22.4%認為選舉没有什麽意義。而且,四分之三的投票者表示他們會在下次選舉投票。
  甚至那些在1991年中期選舉没有去投票的被訪者,亦有43.5%認為選舉有意義或很有意義,雖然有41.8%認為選舉没有什麽意義。由於各種原因,他們没有在該次選舉中去投票,但是,有一半的被訪者表示下次選舉他們可能抽時間去投票;祇有8.9%表示他們將來都不會去投票。
  不過,一般澳門人對參與選舉投票的實際效果抱有懷疑。一個祇受過三年正規學校教育的新移民説:“我去投票,因為我相信選舉有一定的作用。有些被選出來的議員會向大衆市民負責,如向政府反映我們對輸入外地勞工的意見。不過,我懷疑政府會不會聽他們。政府一向祇有興趣賺錢,從來不顧市民的利益。”
  另一位在澳門居住了超過十年的造紙廠工人説:“我每一次選舉都去投票。雖然明知選舉的意義不大,但是每一個市民都應該去投票,去選擇他們心目中的議員。”雖然他對選舉抱着積極的態度,對參與競選的候選人卻没有信心:“我有比較候選人的政綱,但是對於他們能否做到政綱所説的,我信心不大。”另方面,有些比較年青的和受過較好教育的被訪者頗為偏激。一個年青的公務員對我們説:“我完全不關心誰會當選。因為他們祇維護有錢人的利益,從不關心我們升斗市民的利益。”
  在西方民主政制下的選舉,選民投票選出他們的政府;在香港和澳門,選民没有這個權利。在港澳兩地,被選出來的議員充其量祇可以監督政府的施政,因為兩地的政府在本質上是殖民地政府。很多時候,因為各種條件的限制,港澳議員對政府的影響和監督不盡符人意,結果造成一般市民對被選出來的議員缺乏信心,對選舉的實際效果和意義產生懷疑。他們去投票因為覺得這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他們不相信他們的政治參與會促使政府向市民負責。
  換言之,在港澳舉行的選舉的實際意義與西方民主選舉明顯不同。在英美,選民一般認為參與選舉投票可以影響政府決策和施政,及促使政府人員為他們的行為負責。相反,我們的被訪者不相信參與選舉投票可以影響政府決策或政策的執行,不少人指出這是一個天真、幼稚的想法。

5.6 對候選人的選擇


  表5.9顯示,在我們的調查中,當被問及選擇候選人的理由,最多人認為因為某候選人個人表現好,如比較能幹、熱誠和形象好;其次是因為候選人的政綱好或由於其他人的介紹。很少人基於過往政績而選擇某候選人,亦很少人由於某候選人的背景好(如學識、專業人士)而選擇他。
  相對來説,香港的選民較為重視候選人的過往政績。(15)在一次問卷調查中,香港的被訪者表示候選人的過往政績和競選政綱是決定他們投票選擇的最重要因素。(16)如果被訪者的回答能夠代表香港和澳門選民的一般想法,那麼,港澳選民可以算是相當理性的。不過,另一個可能性是,我們的被訪者傾向給予一個“合理”的回答。事實上,我們感覺到很奇怪,為什麽澳門的選民重視政綱呢?首先,澳門彈丸之地,具爭議性的公共事務不多。其次,各參選組别候選人推出的政綱大同小異,很少分歧。如果他們真的根據各候選人的政綱作出選擇,真不知他們如何選擇!


  澳門人的投票行為有一點與香港人明顯不同。香港選民很少受到社團或與候選人的關係的影響。(17)澳門選民則在一定程度上由於“其他人介紹”或認識某候選人而投某人一票。港澳兩地不同的投票行為反映出香港和澳門不同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環境。澳門還是一個相當傳統的、注重人際關係的中國人社會,而且傳統社團的影響力很大。由社團支持的候選人,通過層層的人際關係和基層組織,對升斗市民發生很大的影響力。香港則是一個國際大都市,傳統社團的影響力日漸式微,而響往個人自由主義的中產階級、専業人士成為社會的主流,選民的投票行為亦因此比較理性化。而且,澳門的註册選民人數少,候選人祇要拿到2000張選票就可以勝出。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下,更鼓勵候選人用個人的關係,借助社團的組織力量,向選民拉票。很明顯,這種非理性的投票行為,不利於澳門的民主發展。
  注釋
   (1)GABRIEL A.ALMOND AND SIDNEY VERBA,THE CIVIC CULTURE,PRINCETON,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
   (2)BRADLEY M.RICHARDSON,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JAPAN,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4,P.103.
   (3)SIDNEY TARROW,“THE URBAN-RURAL CLEAVAGE IN INVOLVEMENT: THE CASE OF FRANC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5(JUNE 1971),PP.349-351.
   (4)見註二,頁105。
   (5)J.BRUCE JACOBS,“POLITICAL OPPOSITION AND TAIWAN’S POLITICAL FUTUR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6(JULY 1981),P.34.
   (6)見DONALD GRANBERG AND SOREN HOLMBERG,THE POLITICAL SYSTEM MATTERS: SOCIAL PSYCHOLOGY AND VOTING BEHAVIOUR IN SWEDEN AND THE UNITED STATE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7)見WILLIAM L.MILLER AND HAROLD D.CLARKE ET. AL., HOW VOTERS CHANG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268-270.
   (8)見RUI AFONSO AND FRANCISCO GONCALVES PEREIRA,“ THE POLITICAL STATUS AND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OF MACAO,” HONG KONG LAW JOURNAL,VOL, 16,NO.L(JANUARY 1986),PP.28-57.
   (9)見LO SIU-HING,“ASPECTS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CHINA QUARTERLY,120 DECEMBER 1989,PP.843-846.
   (10)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MONTHLY,NO.3(JUNE 1980),P.40.
   (11)見QUARTERLY ECONOMIC REVIEW OF HONG KONG AND MACAO,LONDON: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1984,NO.3,P.23.
   (12)SEYMOUR M. LIPSET,POLITICAL MAN,NEW YORK: DOUBLEDAY & CO.,1960,P.187.
   (13)DONALD HUGH MCMILLEN ET. AL., POST—1991 ELECTIONS TELEPHONE SURVEY: A SUMMARY REPORT, HONG KONG: HONG KONG BAPTIST COLLEGE AND 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G, 1992, P.13.
   (14)見LO SHIU-HING,“POLITICAL CULTURE AND PARTICIPATION IN MACAU,” ASIAN AFFAIRS. VOL.17,NO.3 (FALL,1990),P.153.
   (15)同注(13),頁23。
   (16)同上。
   (17)見LAU SIU-KAI AND KUAN HSIN-CHI,THE 1985 DISTRICT BOARD ELECTION IN HONG KONG,HONG KONG: INSTITUTE OF SOCIAL STUDIES,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1985,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