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對自我政治角色的取向

  在阿爾蒙德和弗巴的模式中,“臣屬型文化”和“參與型文化”兩者之間的主要分别,在於一個社會的人民對其自我的政治參與角色的主觀看法。對政治參與的傾向受到下列的態度取向所影響:(1)人民是否相信他們能夠在社會上扮演一定的政治角色;(2)人民是否相信他們有能力去影響政府的決策;(3)人民是否有信心向他們的政府提出要求或求助;(4)人民是否信任他們自己的同胞。其中尤以人民的政治參與意願及其對影響政府政策的自信,更是“參與型文化”不可或缺的心理要素。正如阿爾蒙德和弗巴所説:“在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度裏,所有社會上重要的決策,都是由人民分享。每一個公民都積極參與政府事務、熟悉政府的決策過程和向政府反映意見。”因此,澳門人怎樣看他們自己在社會上的政治角色,對未來澳門的民主發展,是意義深遠的。如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一個“參與型”的政治文化,將會加強在澳門實施民主政治的論點,有利於澳門的民主發展。相反,如調查結果顯示大部份澳門人對參與公共事務完全没有興趣,屬於“地域型”或“臣屬型”的政治文化,將會有利於現時以“行政主導”為主的政制的保留和延續。
  我們設計了四組問題,專門查訪一個人對自我政治角色的取向。第一組問題問及一個公民對其在社會的政治角色的觀點,或如阿爾蒙德和弗巴説:”作為政治體系的一個份子,他怎樣看自己的角色呢?他對自己應有的權利、義務、影響渠道或策略有認識嗎?”第二組問題涉及一個人對政治參與的情感與評價取向,用阿爾蒙德和弗巴的説法:“他對自己的個人能力感覺怎樣?他採用那一種參與渠道或表現方式去表達他對政府政策的意見?”換言之,這組問題反映出每個公民的心理質素:他是否相信他可以或有能力影響政府的政策,和是否相信他的參與會對政府的行為、表現有實質的影響。第三組問題涉及人民對向他們的政府提出要求或求助的信心和能力(SUBJECT COMPETENCE):“對自己的能力有信心的公民,當他們與政府官員打交道,或有所求於政府官員的時候,他們會不亢不卑,根據正常手續、法規辦事。他們相信會得到公平的待遇,他們的意見會得到政府當局的重視和考慮,因為他們相信政府官員的行為是受到法律規條的制約。”如人民對政府官員的辦事作風和態度有信心,自然會增強其對政治參與的信心。最後一組問題問及人際關係:“公民自願組織政治團體的傾向,與其對自己同胞的合作性、可靠性和無私性格的信念有直接關係。”對别人的信任和一個合作、和諧的社會環境,無疑有助於人民對政府和社會事務的關注和參與,大大有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換過來説,如社會風氣充滿互不信任、虚偽、仇恨,則極不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這是顯而易見的。

4.1 對政治參與權利的態度取向


  公民的政治參與意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認知。對政治參與的基本認知是一個“參與型”文化的先決條件,亦即是民主政治的先決條件。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澳門華人對政治參與大多持肯定的態度。當我們的被訪者被問及是否同意“好市民有義務在選舉中投票時”,絶大部份(85.5%)表示”同意”或“十分同意”(見表4.1);祇有3.2%“不同意”或“十分不同意”。香港華人亦有相同的態度取向。於1985年在香港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中,相當一部份(44.3%)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縱然很多人祇是盲目的去投票,他們的投票權利亦不應該被剥奪”。這種態度取向不是香港、澳門獨有,類似的研究結果在日本和西方國家亦有報導。其次,當被問及是否同意“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大部份(56.5%)的被訪者表示不同意;祇有24.7%的被訪者支持意見是市民的責任”,絶大部份的(85%)被訪者支持上述的説法,祇有2.6%不贊成。這種對政治權利的強烈認知,亦普遍存在於香港華人社會中。1991年在香港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89.1%的被訪者相信他們有權利去批評香港政府。


  另外,我們提出了五個問題,從不同角度查訪澳門華人對政治參與的態度取向。這些問題不一定與政治參與權利直接有關,但卻從不同的角度反映出澳門華人對政治參與的態度。在這些問題上,我們記錄了一些非常有趣、錯綜複雜的答案。表4.2顯示,接近三分之二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公民“參與政治是改善生活質素的途徑”;祇有12.8%的被訪者表示“不同意”或“十分不同意”。很明顯,大部份的澳門華人是十分清楚政治參與的實用價值。相對來説,他們對政治參與的性質和積極意義没有這麽肯定。雖然有相當一部份(45%)的被訪者相信“從事政治是高尚的工作”,但亦有接近三分之一的被訪者不同意,其他的則“無意見”(表4.2)。事實上,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相當一部份的澳門華人對參與政治是懷有恐懼心的:43.8%的被訪者表示同意或十分同意“搞政治好危險”;祇有31.7%的被訪者不同意或十分不同意。在深入訪問中,有些被訪者舉出他們在中國大陸經歷過的政治運動尤其是“文革”為例,認為還是少介入政治為佳。不過,我們相信,給予機會及適合的政治氣候,澳門華人會毫不猶疑的去爭取他們應有的政治權利。我們的訪問記錄顯示,絶大部份(83.4%)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對於自己認為正確的,應該據理力爭”。很明顯,澳門華人不再是傳統中國政治文化中的“老百姓”,不再是對政府祇知唯命是從、祇盡公民義務而不爭取公民權利的“順民”。


  不過,期望和依賴一個關心民生的“萬能政府”的傳統心態仍然存在澳門華人社會中。大半數(55.8%)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人民應該服從政府的決策,因為“政府所做的事都是為我們好”(見表4.2)。同樣,大部份的中國大陸公民同意“黨和政府能夠管好這個國家”,所以中國人民不必過多參與政治。這種對政府依賴和一廂情願的想法,似乎深深的植根於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中,不容易一下子改變過來。在這方面,日本人就遠較中國人西化了。問卷調查顯示,大部份的日本人相信應該多關心政治,不應該祇盲目跟從政府長官或國會議員的領導。(10)
  香港華人對政治參與的態度取向與澳門華人相仿。於1985年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中,過半數的香港華人認為政治參與的目的,主要是要改善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環境,而不是為了實現某種政治理想。(11)好像澳門華人一樣,香港華人對政治或政治活動的態度比較複雜。在1985年的一次問卷調查中,相當一部份(45.7%)的香港華人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從事政治活動是有意義和值得尊重的”;不過,同樣比例(45%)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搞政治好危險”。(12)因此,傳統中國政治文化的特色——與政治保持一段距離——仍然存在於港澳的華人社會中。同樣,在1987年進行的一次全國性的調查顯示,大部份(63.7%)的中國大陸公民認為“對政治上的事還是少介入為好”。(13)中、港、澳的中國人的政治文化似乎有一共通點:他們傾向於將政治等同於權力鬥爭,一般對政治家評價不高。(14)
  不過,中國傳統文化亦不鼓勵老百姓去參與公共事務。傳統文化強調家庭倫理的觀念,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正如一家之主,擁有絶對的權威。人民有義務去服從領導,但没有義務去參與政府決策。傳統中國政治思想亦有一些民主的要素,如尊重民意、照顧民生等,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些古代的民主思想没有發展成為現代的民主思想。(15)因此,澳門華人意識到參與政治是公民的義務,已經是對傳統文化的反叛,向現代民主政制邁出了一大步。
  在被訪者背景因素方面,我們發覺性别、在澳居留時間和收入,對被訪者對政治參與的取向没有明顯的影響。不過,年齡對某一些問題則有影響,如小市民是否適宜參加政治活動。接近三分之二的50歲以下的被訪者不同意“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但是,祇有三分之一的50歲以上的被訪者不同意上述的説法;相反,接近一半的50歲以上的被訪者同意這個説法。換言之,50歲以上的中老年人對政治參與的態度較為保守。
  有趣的是,教育程度雖然影響被訪者對整個政治體系、體系的“輸入”和“輸出”的取向,但卻没有影響被訪者對政治參與的取向。不論教育程度,大部份的被訪者同意:(1)一個好市民有義務在選舉中投票;(2)參與政治是改善生活質素的途徑;和(3)向政府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是市民的責任。唯一的分别是,教育程度低的被訪者,相對教育程度高的被訪者,對上述三條問題更多表示“無意見”。不過,教育程度較低的被訪者,不論對什麽問題,都較多傾向於“無意見”。總之,我們的調查結果強烈顯示,澳門華人,不論什麽背景,大多認識和珍惜他們的政治權利。

4.2 澳門的“公民能力”(CIVIC COMPETENCE)


  如果我們將政治參與權利視作公民對自我政治角色的認知取向,“公民能力”則可代表公民對自我政治角色的評價取向。不過,對政治參與權利的認知與“公民能力”的高低,並没有必然的關係。根據阿爾蒙德和弗巴的定義,“公民能力”表現在公民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力。一個公民如有信心影響政府決策,就會增強他對參與公共事務的興趣。如一個公民對影響政府決策完全没有信心,將會嚴重影響他的實際政治參與行為,如對政治冷漠或保持距離。


  我們在調查問卷中,設計了一條簡單、直接的問題:你覺得你有能力去影響澳門政府的決策嗎?表4.3顯示,澳門華人對他們能否影響政府決策完全没有信心。超過四分之三的被訪者覺得他們“完全没有”能力去影響澳門政府的決策;18.2%相信他們祇有“很少”這樣的能力。事實上,祇有3.7%的被訪者覺得他們有或肯定有能力去影響政府的決策。這調查結果與澳門人對政治參與權利的共識,形成強烈的對照。這種對政府決策表示的無力感(POWER1ESSNESS),明顯影響澳門人的實際政治行為。這種對政府決策的無力感亦普遍存在於中國大陸和香港華人社會中。1987年在中國進行的一次全國性調查中,祇有33.1%曾參與地方選舉投票的被訪者相信他們的政治參與有明確的政治效能,而66.9%對能否選出真正代表他們利益的代表抱懷疑的態度。(16)同樣,1986年在香港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中,87.9%的被訪者不相信他們有任何權力去改變政府的政策。(17)這種普遍存在於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華人社會,對“公民能力”缺乏信心的現象,並不是偶然的,很可能植根於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深層。相對來説,生活在西方民主政制的公民,對他們的“公民能力”較有信心。(18)


  不過,當被問及如果政府政策嚴重損害他們的利益,他們會不會採取行動去提出反對,我們的被訪者分成兩派不同意見。表4.4顯示,35.4%的被訪者回答他們“多數會”或“肯定會”採取行動;但是,差不多同比例的被訪者表示“多數不會”或“肯定不會”採取行動。1991年在香港進行的一項調查有類似的研究結果:祇有31.5%的被訪者表示如果他們覺得政府的條例太不公平或對他們造成傷害,他們“肯定會”或“可能會”採取一些行動。(19)雖然,可能對政府採取行動的比例不高,但比較上述對政府政策的“無能感”,已經是一大進步。會否對政府採取行動,明顯受到年齡的影響,一般來説,年青人較中、老年人更傾向於採取行動。例如,42.3%20——29歲年齡組别的被訪者回答,如果政府政策嚴重影響他們的利益,他們肯定會或多數會採取某些行動;祇有27.4%同年齡組别的被訪者表示他們多數不會或肯定不會採取行動。相對來説,祇有15%年紀在60以上的被訪者表示他們會採取行動,而半數則表示他們多數或肯定不會向政府採取行動。澳門華人一般採取什麽方式的政治行動去反對政府政策呢?
  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澳門人的實際政治參與程度很低。表4.5列出各項政治參與行動,如向澳門政府部門投訴;找議員幫忙;寫信或致電去報紙、電台等傳媒;找社團幫忙;和請願、遊行、示威、靜坐等。實際參與上述政治行動的澳門人很少,大部份華人從未參與任何政治活動。這與澳門人對政治參與普遍持肯定認同的態度似乎有矛盾。相對來説,19.4%的中國大陸公民曾給黨政領導機關、人大或報社寫過信、反映問題。(20)不過,我們亦不應太強調澳門華人在態度與實際行動上的差距。“差距”可能與問題本身的設計有關,因為問題祇能查探對政府政策不滿或有所投訴的人的參與行為;對“沉默的大多數”的潛在參與行為則無從知悉。
  令人驚訝的是,13.5%的被訪者曾參與比較偏激的政治行動如請願、遊行、示威、靜坐等;這個比例比其他所有的政治行為方式都要高。這與中國傳統的息事寧人、強調融洽和協商解決糾紛的做法大相逕庭。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很多澳門人曾參與1989年6月支持北京學運的遊行示威。因此,上述調查結果不一定正確反映澳門華人的政治行為。


  團體和公民組織向市民提供政治參與的渠道。我們假設那些有參加公民組織或團體的市民,相對那些没有參加的,比較傾向於參與政治活動。因為社團組織向市民提供一個收集不同意見、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地。
  表4.6顯示,很少澳門人參與社團活動。大部份的澳門人没有加入任何社團。這與生活在西方民主體制下的公民積極參與社團活動的情況,形成強烈的對比。(21)不足百分之二的被訪者曾加入公民或政治團體,參與社會服務或公共事務有關的活動。康樂、文化團體則較為吸引,但亦祇有4.4%的被訪者曾經加入成為會員。甚至在全世界所有華人社會都可以找到的宗親會、同鄉會等,亦祇吸引到5.8%的被訪者加入。最多澳門人加入的社團是工會、商會、專業團體等;有21.9%的被訪者曾加入上述社團。其次是街坊會,12.3%的被訪者回答他們曾加入街坊會。這個調查結果反映出街坊會、工會和商會在澳門華人社會的特殊地位。


  澳門街坊會,傳統上主要組織文娱康樂活動和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於1966年後開始扮演一個比較特殊的政治和社會角色。1966年12月3日澳門發生大規模群衆示威遊行,導至8人死亡和超過一百人受傷。這個事件的肇因起於街坊會和政府的衝突。由於澳葡政府不批地給氹仔街坊會起建學校,街坊會不理會澳府的批示,照原定計劃起建校舍,因而導至澳門華人與殖民地警察的衝突。事件發生後的數個月內,澳葡政府完全癱瘓,連最基本的維持社會治安的工作亦由街坊會負責。北京政府要求澳葡政府對這次壓制因而導至傷亡事件向全澳華人道歉,並要求澳府將所有親台灣的社團趕出澳門。澳葡政府接受中國政府的各項要求。
  經過這次“一·二三”事件後,親北京的街坊會紛紛在澳門各區成立。1967至1969兩年間,14個街坊分會在澳門各區先後成立,街坊會動員群衆的能力因而大增。街坊會設立不同的委員會去負責動員澳門居民參與城市清潔、滅蚊運動、打擊犯罪活動、防火防風等工作。在六十年代後期,街坊會簽發的會員證被中國政府承認為有效證件,可以作為出入中澳邊界之用。
  自親台的社團在澳門被封以後,所有在澳主要社團都一邊倒,成為清一色的親北京或親中社團。這些社團包括街坊總會及其屬下的街坊分會、工聯、中華總商會、中華教育會、一部份由專業人士組織的團體和文化、康樂、體育團體等。由澳門不同社會階層人士組成的親中社團“聯合陣線”在澳門華人社會中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陣線”的成員(親中傳統社團)興辦學校、醫院、報紙、慈善機構等。例如,超過四成的私校是由親中傳統社團主辦,佔全澳學生人數三分之一以上。(22)傳統社團逐漸成為澳門華人的代表,並且扮演澳葡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的中介角色。中方在澳門的巨大影響力令一些評論者認為:“在澳門,自1966年由共產黨領導的遊行示威事件後,澳葡政府已經成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政府”。(23)
  因為親中傳統社團實力雄厚,除宗教團體外,壟斷了澳門的社會福利和慈善救濟服務,加入街坊會或工聯成為草根階層獲得社會福利服務的最方便途徑。這很大程度上解釋了為什麽有這麽大比例的被訪者加入街坊會和工聯等親中傳統社團。
  與親中傳統社團力量日益壯大相反,澳門的獨立政治團體發展緩慢。八十年代之前,除親中社團之外,唯一的政治力量,是由葡人和土生葡人於1975年成立的“護衛澳門利益會”或ADIM(ASSOCIATION FOR THE DEFENCE OF THE INTERESTS OF MACAU)。在198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ADIM贏取得六個直選議席中的四個席位。不過,ADIM主要由葡人和土生葡人操縱,八十年代初期,澳門華人的參政意識還是很薄弱。
  真正由本地華人組成的獨立的公民團體,於八十年起才如雨後春荀,紛紛成立。1980年至1984年間,在政府登記註册參與立法會間選的利益團體由原來的84個增至141個。自此後,新的壓力及專業團體相繼成立,包括“綠色力量”,“澳門社會科學學會”,“社會工作人員協會”,“大專畢業人員協會”和“民主友誼促進會”等等。不過,參加上述新興社團、成為會員的,若不是本地華人精英,便是新冒起的中產階級人士,大部份的草根階層,很少加入新興社團。
  我們的資料顯示,教育程度與“公民能力”的高低有直接關係。表4.7顯示,93.9%未受過教育的被訪者和85.6%祇有小學程度的被訪者,覺得他們“完全没有”能力影響澳門政府的決策;相對來説,祇有63.5%具有中學畢業程度和74.2%受過大專或以上教育程度的被訪者,持有這樣的“無力”(POWER1ESSNESS)感。一般來説,教育程度愈低愈對自己的公民能力没有信心。由於澳門華人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對增加澳門人的公民能力造成障礙。這種普遍對政府錯誤政策的無力或無奈感,反映在我們與被訪者的談話中:


  一位資深消防員説:“我們對工作環境十分不滿意。我們向上面反映意見,但是政府還未給我們答覆。我們没有辦法,祇能耐着性子等”
  一位理髮師説:“我很少與家人討論公共事務,亦没有加入任何社團如工聯等,因爲我覺得没有這個需要,我不相信加入工聯對我有什麽幫助。”
  一個在貿易公司工作的文員説:“我没有時間去關心公共事務,我連照顧自己的時間都没有。”
  一個銀行的分行經理説:“我很希望與别人討論公共事務,但感覺到很難採取實際行動。我覺得很難影響政府政策。雖然新澳督有一個十分能幹的內閣支持他,但是,一向效率低下、貪污腐敗的官僚體制,不容易一下子改變過來。”
  一個祇有小學畢業程度的工人説:“官字兩個口,我們祇有一個口,又怎可以同政府爭論呢?你如果同政府官員爭論,到頭來喫虧的還是你。”

4.3 澳門的“臣民能力”(SUBIECT COMPETENCE)


  “臣民能力”是公民對自我政治角色的另一重要認知。“臣民能力”與“公民能力”不同,後者指一個公民對政府政策影響的能力,前者則指一個公民循正常途徑與官員交涉的信心。“臣民能力”是一個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心理要素。作為一個國家的臣民,人民理所當然應該服從法律、安份守己。不過,他們亦應該認識和使用人民向政府投訴的權利。人民應該對自己的政府有信心,因為説到底,政府是由人民自己選出來的。有高度”臣民能力”的人民傾向於服從法律和對政府忠心。
  表4.8顯示,祇有14%的被訪者相信,如果他們向政府求助,政府有關部門“肯定會”或“多數會”幫他們解決問題;而30.7%的被訪者認為政府部門“多數不會”或“肯定不會”幫助他們;大部份(55.3%)的被訪者則不大清楚或不知道有關部門會否幫助他們。我們的調查結果反映出澳門華人普遍對政府缺乏信心。前章我們已經指出澳門人對政府的表現、效率和公務員的工作態度普遍不滿意。有些澳門人從來没有考慮過向澳門政府求助。在澳門華人心目中,澳葡政府從來不是一個行“仁政”的好政府。絶少澳門華人會對澳葡政府表示效忠。澳門華人這種對澳葡政府普遍不滿和不信任的心態,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1966年爆發的反政府事件,當澳門華人在民族情緒高漲的時候,以反政府行動來發泄他們對政府的不滿。


  澳門華人普遍偏低的“臣民能力”感同樣存在於香港的華人社會中。1991年在向香港登記選民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中,祇有2.8%和16.1%的被訪者分别認為政府官員對民意會給與“認真”和“些少”的考慮。(24)相對來説,中國大陸公民對中國政府有較強的信心。三分之二的中國公民,當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會找政府幫助解決。(25)生活在西方民主政制下的人民,一般具有較高的“臣民能力”。在阿爾蒙德和弗巴的《公民文化》所報導的問卷調查中,當被問及他們的意見會否受到政府官員的“認真考慮”,半數的英、美籍被訪者相信他們的意見會受到政府官員的尊重。(26)

4.4 澳門華人對别人的信任程度


  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信任是另一個對自我政治角色的重要取向;它顯示出一個人對人際關係的主觀看法。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信任和合作,是一個真正民主社會所必具的國民心理因素。一個多元化的民主社會需要代表不同階層利益的團體參與政策的制訂。要達到這個目標,從不同團體來的人一定要互相信任、互相合作。民主遊戲,祇可以由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和遵守遊戲規則的人玩。已故政治學大師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認為一個“民主社會”有一個“民主性格”,而民主性格的要素是一個“開放的自我”(OPEN EGO),即與他人交往和分享價值成果的能力,對人際環境充滿信心,和免於焦慮的自由。(27)阿爾蒙德和弗巴在《公民文化》中指出,一個安定的民主政制,需要具有比較“開放”和“外向”性格的人民。在一個社會裏,如果人民互不信任和將自己同其他人隔離,民主是永遠不會成功的。英國人和美國人傾向於互相信任、互相合作,所以英、美的民主政治比較穩定;相比之下,意大利人和墨西哥人比較不容易信任别人或與别人合作,所以意、墨兩國的民主不夠穩定。
  表4.9顯示,57.6%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多數澳門人都是誠實可靠和可以信任”;祗有25.6%的被訪者不同意或十分不同意。調查結果因此顯示,澳門華人具有一個多元化社會必需的人際關係態度。第二個問題涉及對人際關係衝突的態度。53.5%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一個人應“凡事不要與人爭,能忍則忍”;不過,亦有相當一部份(34.9%)的被訪者不同意這個説法。誠然,一個民主、多元化、公正的社會需要温和、有耐性和文明的人民去體現和支持。動輙發脾氣或有暴力傾向的人民,很容易造成政治上的動盪不安。上述的調查結果顯示,澳門華人具有民主社會所需的温和、忍讓性格。但是,我們不易過度強調中國人的忍讓德行。中國人的“忍讓”包含對權威的順從和屈服,對“公民能力”可能有消極的影響。
  第三個問題亦涉及社會上人與人之間互相信任的程度。被訪者被問及是否同意“在澳門社會上做事很容易被人利用”這個説法。48.3%的被訪者同意或十分同意上述説法。祇有31.3%不同意。這個調查結果與表4.9所列第一題對别人信任程度的調查結果,似乎互相矛盾。不過,從另一角度來看,亦不一定存在矛盾。因為,一個人一方面可以相信大多數澳門人都是誠實可靠,但另方面,當牽涉到利益衝突的時候,對對方的誠意抱有懷疑的態度。而且,澳門是一個新興起的商業城市,每年來澳遊客比本地居民人口超出15倍。再者,澳門是一個著名賭城,社會風氣免不了受到影響。因此,很難怪本地人對陌生客或賭客、投機者存有戒心。不過,怕“被人利用”這種心理不利於在澳門發展一個真正開放、公開競爭的民主社會。


  這種對人際關係的複雜心理,同樣存在於中國大陸和香港華人的社會中。絶大部份(88.4%)的中國公民同意“多數人是可以信任的”,但是,亦有三分之二的中國公民同意“與人相處要處處小心,否則别人會利用你”。(28)好像澳門華人一樣,大部份(54.5%)的中國公民同意“凡事還是少與人爭,能忍則忍,得過且過”。(29)在香港亦有類似的調查結果報導。於1985年在香港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42%的被訪者不同意或十分不同意“大多數人是不可信任的”這個説法。(30)但是,六成的香港華人又同意或十分同意“在今時今日,真不知道誰是可靠或可以信任的”。(31)澳門人對人際關係的信任程度並不比西方民主國家差。阿爾蒙德和弗巴於1959年進行的一項跨國問卷調查顯示,55%的美國人和49%的英國人同意“多數人是可以信任的”。(32)可以説,澳門華人社會基本上是一個融洽和諧、人與人之間互相信任的社會,有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
  在被訪者背景因素方面,我們發覺年齡影響一個人的容忍能量。如以50歲為分水嶺,超過三分之二50歲以上的被訪者認為“凡事不要與人爭,能忍則忍”;而祇有半數50歲以下的被訪者同意上述的説法。年紀愈大則愈主張凡事忍讓;反之,年紀愈輕愈主張據理力爭。這是很容易理解的,老於世故的人自然傾向於息事寧人,血氣方剛的年青人自然爭勝好強。
  令我們感到有趣的是,性别對一個人的容忍量没有明顯的影響。這調查結果與我們對中國女性的傳統看法有很大出入。澳門女性,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般,祇知對權威順從和屈服。他們對人際關係的看法,亦與男性没有什麽分别。
  根據西方的調查報導,教育程度很多時影響一個人對政治和社會的態度,包括對人際關係的信任態度。通常教育程度與對别人信任程度成正比例。(33)但是,在澳門的問卷調查,我們卻没有發覺教育程度與社會信任有任何直接的關係。可能的解釋是,傳統的中國恕道、忍讓、推己及人等美德,已深植於社會上不同階層、不同教育程度的人心中。

4.5 結語


  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澳門華人的政治文化混合“臣屬型”和“參與型”文化的要素。澳門華人對他們的政治角色普遍持肯定的態度。大部份的人同意在選舉中投票是市民的義務,升斗市民亦應該參與政治活動。他們並認為市民有責任向政府表達對公共事務的意見。他們特别關注政治參與所帶來的現實利益。三分之二的澳門華人相信參與政治活動可以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
  不過,中國傳統文化對政治的負面評價,和記憶猶新的國內政治運動,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澳門華人對政治的看法。大部份澳門人對介入政治存有戒心,他們相信搞政治風險很大;很多人寧願讓政府決定一切,對政府政策很少持有異議。澳門華人仍普遍存有對政府一廂情願,希望一個“萬能政府”為他們解決問題的傳統文化心理。
  澳門華人這種“臣屬型”的傾向,反映在他們對自己的“公民能力”普遍缺乏信心。超過四分之三的澳門華人覺得他們完全没有能力去影響政府的決策。這種對政府政策的無力或無奈感,普遍影響到澳門市民對實際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加入公民、政治和其他自願團體的意願。而且,本地華人對與政府官員打交道或向政府部門求助缺乏信心。
  不過,與生活在西方民主社會的公民一樣,澳門華人對自己的澳門同胞普遍持有信任、忍讓和容納不同意見的美德。因此,澳門華人社會已基本具備一個多元化社會所必需的條件。總言之,澳門的華人政治文化是一個“臣屬型”和“參與型”文化的混合。
  注釋
   (1)GABRIEL A.ALMOND AND SIDNEY VERBA,THE CIVIC CULTURE,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P.162.
   (2)同上,頁17。
   (3)同上。
   (4)同上,頁217。
   (5)同上,頁284。
   (6)LAU SIU—KAI AND KUAN HSIN—CHI,THE ETHOS OF THE HONG KONG CHINESE,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87,P.71O
   (7)根據一項調查報導,47%的日本人認為在選舉中投票是公民的義務。見——BRADLEY M.RICHARDSON,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JAPAN,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4,P.86.
  接近一半的西方國家公民对選舉投票持相同看法。見RICHARDSON頁90.
   (8)JERMAIN T.M.LAM AND JANE C.Y.LEE, RESEARCH REPORT ON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VOTERS IN HONG KONG: PART Ⅱ—A STUDY OF THE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DEPARTMENT OF PUBLIC & SOCIAL ADMINISTRATION, 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G,APRIL 1992,P.50.
   (9)見閔琦《中國政治文化——民主政治難產的社會心理因素》,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89,頁208。
   (10)見註七,頁92。
   (11)見註六,頁71。
   (12)同上。
   (13)見註九,頁122。
   (14)根據一項調查報導,53.6%的中國公民認為政治鬥爭就是爭權奪利。見閔琦,頁121。
   (15)見韋政通《儒家與現代中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頁116。
   (16)見閔琦,頁232。
   (17)見註六,頁94—95。
   (18)1959年進行的一次跨國問卷調查顯示,75%的美國人和62%的英國人,相信他們有一定能力影響政府的決策,尤其錯誤的決策。見阿爾蒙德和弗巴《公民文化》,註一,頁185。
   (19)見註八,頁59。
   (20)見閔琦,頁215。
   (21)根據阿爾蒙德和弗巴的調查研究,57%的美國人,47%的英國人和44%的德國人加入最少一個自願公民團體成為會員,在比例上比澳門華人高出很多。見《公民文化》,頁302。
   (22)在澳門祇有10%的中、小學校是官辦。大約五成是教會學校,其餘四成屬親中學校。
   (23)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6 MAY 1974,P.15.
   (24)見註八,頁64。
   (25)見閔琦,頁73。
   (26)見阿爾蒙德和弗巴《公民文化》,頁109。
   (27)同上,頁261。
   (28)見閔琦,頁122。
   (29)同上,頁191。
   (30)見註八,頁45—46。
   (31)同上,頁46。
   (32)見阿爾蒙德和弗巴《公民文化》,頁367。
   (33)同上,頁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