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輯:中葡談判



中葡、中英協議互有得失

  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繼三月二十六日由兩國談判團長周南、麥端納進行草簽之後,將於四月十三日由中國總理趙紫陽、葡國總理施華高進行正式簽署。
  這一進度,相對香港而言,是相當快的。因爲中英聯合聲明從草簽到正簽,需要三個月的時間,而中葡聯合聲明從草簽到正簽,僅需不到二十天。這就如中葡會談僅需九個多月,比中英會談需要兩年要短得多那樣。畢竟,解決澳門問題已有香港作爲先例,套用香港的經驗,節省了不少時間,加上中葡兩國的關係較好,而澳門問題除了“年期”和“國籍”較爲棘手之外,相對香港而言亦沒有那麼複雜,較爲順利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亦因爲葡國的政情與英國不同,英國是一黨執政,政府首腦可以“話事”,而葡國是多黨制,政黨鬥爭頗爲複雜,故此,在中葡聯合聲明草簽後,便因葡國的政情變化,給中葡聯合聲明的早日生效,蒙上了陰影,這與香港問題正好相反,因爲中英聯合聲明草簽後,英國的政局頗爲穩定,對草簽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並沒有產生甚麼重要的影響。
  按照國際上的一般慣例和香港的模式,中葡聯合聲明正簽後,還須各兩國政府分別提交給各自的國會(人大)審議批准,然後再由兩國政府首腦交換批准書,中葡聯合聲明才能生效,才具有國際協約的法律效力,而澳門地區的過渡期亦能從該日正式開始。本來,如果葡國的政局穩定,交換批准書的儀式可以在一九八七年中進行。因爲在中國方面,全國人大會議已同意授權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葡聯合聲明,而人大常委會的下次會期約在五、六月間,故中國方面的有關法律程序,完全可以在上半年內完成。而葡國方面,由於中葡聯合聲明的草案文本,已在草簽之前獲得葡國國務會議的一致認可,而葡國國務會議的成員,除了總統、總理等政要人物之外,還有葡國各黨派的領袖。故此中葡聯合聲明要獲得葡國國會的通過,看來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按照葡國憲法的規定,葡國國會每個年度會期,是從十月十六日至翌年六月十五日,中間有四個月的休假。國會必須在六月十五日之前完成審議手續,否則便拖到十月之後。
  但是,葡國政局的發展,出乎人們意料之外。就在葡國總理施華高即將啓程前往北京正式簽署中葡聯合聲明之際,以前任總統恩尼斯爲領袖,有前任澳督高斯達等人參加的民主革新黨,向國會呈交了一份對政府的彈劾議案,經過兩日的激烈辯論,這個議案以微弱的多數獲得了通過,迫使施華高的少數派社會民主黨政府下台。雖然按照葡國憲法的規定,施華高直到新總理宣誓就職之前,仍可以“看守總理”的身份行使總理的職權,但他已是一個“光棍司令”。故此,雖然他仍按原定計劃,於四月十一日啓程訪華,並於十三日出席正簽儀式,但他的實際身份卻已降格,他所代表的只是一個已經下台了的“看守政府”,在法理上對中葡聯合聲明的重大意義給打了折扣。
  更大的陰影還在後頭。按照葡國憲法規定,政府下台後,如尚未到期進行國會大選,可由總統命令總理再組織新政府,但亦可下令提前進行大選。蘇亞雷斯總統的傾向是要求施華高重新組織政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但是,施華高卻認爲提前大選對他有利,可爲他的社會民主黨撈多一些議席,在重組政府時即使未能由社會民主黨獨攬,亦可少分幾個內閣職務給與之合作的政黨,因此,他譴責民主革新黨提出彈劾議案是“不負責任,並不符合國家的利益”,以及“只不過是反對黨的政治遊戲”,又鼓吹進行提前大選。如果是提前進行大選的話,就必須先行解散國會,中葡聯合聲明便無法在國會本年度會期之前被呈交審議。待得大選完成,已是下半年的事了,國會審議中葡聯合聲明的工作,就必須拖延到十一月之後了。
  故此,有人猜測,葡國政壇上的這場風波,除了主要是葡國的政黨鬥爭所致之外,還有可能是一些政客,出於狹隘的民族“面子”,有意地進行“拆台”活動,即不甘心澳門問題解決得比較順利,藉此機會給中國一點難堪,以求補償心理的不平衡。也有人說,是民主革新黨不願見到社會民主黨在澳門問題上獲得太多的光彩,因爲澳門問題首先是在恩尼斯與鄧小平會見後,才列上了中葡兩國政府的議事日程的,不甘於施華高等人順手撈了這個便宜。
  不過,這些猜測只是站在澳門的立場作出的,甚至還帶有政黨鬥爭的偏見,故不足爲信。但是,民主革新黨所提出的彈劾理由,即指責政府在經濟、就業、衛生、敎育和農業等方面的政策“失敗”,卻又有點過份。因爲自施華高和蘇亞雷斯分別就任葡國總理和總統之後,葡國已出現了許多新變化。首先,最令葡國人民頭痛的經濟,一年來已有明顯的轉變,首次出現了外貿順差,外匯儲備已超過了二十億美元,通貨膨漲率已下降至百分之十二,一九八七年內還可下降到百分之八,失業率亦大爲下降,一九八六年的國民生產率,增長了百分之七點二,是葡國革命成功後最好的一年。相反,早些年葡國經濟欠佳,甚至到了崩潰的邊緣,這正是葡國革命成功後的頭幾年,主政的政黨推行了一系列急進的政治、經濟路線而致。故此,這些政黨對社會民主黨的攻擊,頗有倒打一耙的味道。
  中葡聯合聲明草簽後,澳門的反應還是比較熱烈的。雖然上午十一時的草簽儀式進行中,關注的人並不多,在各電器鋪門前駐足觀看電視現場直播的場面亦冷冷清清,但在下午開始,當幾家報館刊登中葡聯合聲明的號外出版後,氣氛便截然不同,處處可見索取號外的人群,而且不少人一拿到號外便仔細閱讀了起來。不過,與當年中英聯合聲明草簽時香港居民的震撼反應相比,仍有一定距離。但與香港不同的是,澳門許多社團分別舉行了“表態”座談會,就像過去“歡呼”北京的重大政治事件一樣。
  由於解決澳門問題基本上是套用了香港的模式,故中葡聯合聲明實質上就是中英聯合聲明的翻版,兩者之間的內容、精神是大同小異的。不過,亦由於里斯本領導人曾多次強調過“澳門問題有其特殊性,與香港問題有所區別”,故在中葡聯合聲明中,可以找出許多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沒有的東西,如“保護葡萄牙人後裔的利益”、“保護文物”等內容。相信這是葡方在會談中主動提出來,經過努力而爭取到的。這充份體現了中葡雙方互諒互讓,衷誠合作的精神。
  但是,正因爲澳門有其特殊性,澳門不像香港那樣,具有世界金融中心,航運中心和航空中心的地位,故此,中葡聯合聲明在這方面的內容,就付之厥如了。
  將中葡聯合聲明與中英聯合聲明進行相照比較,可以發現有三十多處是不相同的。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內容之外,還有以下的幾點:
  中英聯合聲明的正本文,曾強調了主權問題,指出“聯合王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提及到統一問題,有“爲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這麼一句話,但在中葡聯合聲明的正文中,是付之厥如的。另外,中英聯合聲明的正文中,還強調了人權問題,指出香港已簽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繼續有效,但中葡聯合聲明則沒有這方面的內容。這可能是由於澳門沒有主權問題,澳府亦沒有加入上述的兩項國際合約,故此並未列入中葡聯合聲明的條款。
  另外,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正文中,還明確規定“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且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而中葡聯合聲明的正文,則沒有這一句。不知是否因爲中葡雙方對能否按時互換批准書心中無底?從這次葡國政局的變化,亦可看出雙方政府的擔心不是多餘的,更可看出,當初北京急於要及早解決澳門問題,正是由於擔心“夜長夢多”,葡國政局的變化而影響到澳門問題的順利解決。
  在中葡聯合聲明的附件一中,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內容有差異的地方更多。其中關於制度問題,中英協議除了規定“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之外,還寫明“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在中葡協議中,雖然亦寫上“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這麼一句,但就沒有寫明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只是說“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一點,頗令澳門居民感到困惑,有人說保持澳門現行的社會制度,是爲了防止台灣勢力捲土重來澳門,北京乃堅持使用這樣的詞句。
  在聯合聲明附件一中,中英協議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也就是說,是由民選議員組成立法機關,不管是由直接選舉產生,還是由間接選舉產生。但在中葡協議中,則規定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也就是說,有少數議員是由當局委任的。這可能是北京對澳門立法會議員現時的產生方式,即三分之一直接選舉,三分之一間接選舉,三分之一弱由政府委任,感到滿意,並有意保留這種方式。
  在公民權利方面,中葡聯合聲明的附件一中,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敎、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况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這麼一句。而在中英協議中,是沒有的。另外,中葡協議附件一界定澳門永久居民的年齡,是“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歲的子女”,而中英協議附件一則定爲“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這可能是葡國法律規定“成年人”的標準爲十八歲,而英國法律則規定爲二十一歲而致。
  在中葡協議附件一中,沒有提及“駐軍”的問題,只是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但是,中英協議附件一,卻以“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駐軍軍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的文字,明確地表明了將來要派解放軍到香港。這可能是澳門的面積太小,只須派出幾名軍事人員象徵式地駐在澳門,有戰鬥能力的大部隊駐在離澳門不遠的珠海市即可。
  中英聯合聲明在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地契約方面的內容,是分兩個附件,即附件二和附件三記載的,而在中葡聯合聲明中,則將兩個內容合併爲一個附件,成爲“附件二”。
  中英協議附件二中,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職責的規定只有三條,即一、就“聯合聲明”的實施進行磋商;二、討論與一九九七年政權順利交接有關的事宜;三、就雙方商定的事項交換情况並進行磋商。而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中,除了上述三條之外,還增加了一條,就是“就兩國政府爲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等關係所需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不過,在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中,有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香港過渡期前半段和後半段的工作任務,分別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中葡協議附件二就沒有。另外,中英協議附件二明文規定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二十人,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中,則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在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地點方面,中英協議方面規定,每年至少分別在北京、倫敦和香港開會一次,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則以香港爲主要駐地。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地點,則規定第一年輪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門開會,以後以澳門爲駐地。
  關於土地契約問題,香港方面是列明了新界鄉村屋地及丁屋地政策,而澳門雖然不存在這類土地,故無須列明,但似乎亦忽略了離島所存的“沙紙契”問題,一字也沒有提及。香港有列明補地價政策,澳門亦沒有。香港在過渡期內每年間批地五十公頃,而澳門則達到二十公頃,以澳門的面積比香港少五十多倍,人口少十倍計算,這個限額可算特別優惠,而且可能是用不完的。另外,香港沒有說明土地小組的成員是多少,澳門則明文規定爲每方三人。而且澳門方面還注明他們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差別最大的,恐怕是在雙方的備忘錄這一點了。衆所週知,由於中葡兩國在會談中,曾就“國籍”問題發生了嚴重分歧,後來爲了盡早達成協議,故決定將國籍問題留交給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以後解決,故此,雙方的備忘錄在這方面,是有點含糊其辭的。
  在中方備忘錄裡,耍了一個小花招,絕口不提“葡萄牙共和國護照”,只是提“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這與中英聯合聲明的中方備忘錄中,明確寫出“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是明顯的對比。中方談判團長周南對此亦有妙語,他的一句“他(指葡方)叫護照,我叫證件”,巧妙地化解了許多棘手的問題。按照中方的構思,旣然葡方在國籍問題上拒不讓步,不肯像英方那樣在備忘錄上寫“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及“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而在其備忘錄上卻寫上了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可繼續使用”葡國護照,言下之意是繼續承認持有葡國護照者爲葡國公民,並擁有在葡國的居留權,那麼,就以將葡國護照籠統地稱之爲“證件”的方式,避開葡國護照在一九九九年後的功能問題。到時,澳門居民持有葡國護照者,不得在包括港澳地區在內的中國境內使用,但可在境外使用並享受葡國的領事保護,以這個“一人二證”的方式,避開了“雙重國籍”的問題,即這些居民實質上是中國公民,但可以在中國境外使用葡國護照。
  葡方在備忘錄上,僅有短短的一百六十多字,且許多的地方語焉不明,這與英方備忘錄的長篇大論,形成鮮明的對比。可能,這就是葡方不願就國籍問題作出讓步,有意將此問題留待日後再行較量,留下伏筆。現時,澳門的葡裔法律界人士便對這個備忘錄,尤其是日後土生葡人的國籍問題如何解決,抱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是完全對立的結論,足可反證這個備忘錄的模棱兩可。這一點,恐怕也算是葡方代表團的“外交藝術傑作”,來一個“他叫證件,我叫護照”,與中方相媲美。
  (1987.4.16)


  鄧小平接見葡國總理施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