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務角度探討青少年違法行為的解決方法

原錦成*

  隨着治安問題嚴峻,靑少年犯罪亦成爲城中熱切關注的問題。它的形成原因衆多,有來自家庭、學校,亦有來自社會。簡而言之,是由社會各種不良因素直接或間接所產生出來的結果。近年,社會人士、團體、政府等都不約而同作深入探討、積極硏究,務求尋求一個良策,以解決日趨嚴重及對社會帶來重大壓力的靑少年犯罪問題。
  而作爲肩負維護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的執法部門,在整個治安系統工程中,理應承擔最重要的責任。究竟,近年警方及政府在這方面做了多少工作呢?哪些地方需要加強,以發揮最大的功能呢?

本澳青少年犯罪情况


  回顧過去三年,靑少年犯罪個案確有上升的趨勢,而且犯罪的性質(程度)亦趨嚴重。根據一份非正式的統計資料,涉案的15歲以下少年的人數在1995年爲113人,96年的人數爲120人,並無太大增長,但1997年卻大幅升爲283人,是96年的2.35倍。而犯罪類型仍以財產型犯罪爲主流。95、96年分別爲36及40宗,而97年則上升至78宗。搶劫95年有4宗,96年是10宣示,97 年上升至19宗。其增幅同樣幾乎達1倍。傷人案亦有明顯的上升,97年有23宗,較95、96年的15及13宗多出8成(見表一)。


  値得一提的是,近年靑少年(包括學生在內)吸毒的情况日趨普遍,尤以吸食軟性毒品及興奮類如大麻、冰之類較以往增多。在98年初,司法警察司破獲兩宗案,涉案者大部分是未滿16歲的少年(見表二),在兩件案件中同樣搜獲不等數量的毒品,涉案人除了承認吸食外,還從事售賣的活動。至於毒品在靑少年犯罪中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原因,可槪括以下三個:
  1)由於靑少年心態未成熟,對毒品禍害認識不足,眼見其他好友皆有吸食毒品的嗜好,認爲要跟上潮流,遂加入吸毒行列,與“兄弟”共同進退。
  2)毒品是犯罪團伙控制成員的有利工具。靑少年若有吸食毒品的習慣,經過一段時期後必會成爲毒癮。初期毒品會由集團供應,當成員成癮後,不可能無止境地免費了,他們若要毒品,必須購買,若無經濟能力的話,便會受到威迫利誘地去作案。
  3)販毒是高利潤的非法活動。販賣毒品得來的利潤除可爲集團帶來高收益外,成員還可獲得免費或廉價的毒品。近年,本澳出現的流鸞,當中染有毒癖的爲數不少。另外,來自東南亞的勞工,本身亦有很多吸毒者,尤以吸食軟性丸仔、大麻等,這些原因大大增加市場的需求。
  從靑少年吸毒群體分析,大多數來自問題家庭、文化偏低,道德、紀律觀念薄弱,失學無業,整天無所事事游手好閒,貪圖享樂,加上次文化的滲透和影響,使他們產生錯誤價値觀、人生觀,逐漸追求新的刺激,沉淪毒海,難以自拔。


  另一方面,由於靑少年的價値觀不正確,奉行享樂主義,認爲學問不重要,祇要有門路,不愁無出路。這因爲他們祇憧憬當達到某一年齡後,便可以跟隨某些人士在賭場對碼,從此,不愁袋無錢、不愁無靚車,有事時亦有人“照”,何樂而不爲呢?基於這種心態的存在,逐漸這些失學的靑少年不再感到徬徨,祇覬覦“錢”途。縱使目前他們尙未達到法定許可年齡進入賭場“搵食”,但一早跟着有關人士,可確保了自己將來“錢途”無限。待若干年後,個子高大,18歲左右便可入場開工了。相信,除筆者外,很多人都淸楚知道,進出賭場的年靑人,大部分都未足21歲。是否負責監管的有關部門視而不見,抑或懼怕某些勢力而採取“鴕鳥政策”,這就不得而知了。
  雖然,法律亦明文規定,未滿15歲者禁止進入爲成人而設(大於15歲)的遊戲機及影像遊戲機之場所。但若訪問未滿15歲的失學少年,相信大部分都坦言喜歡流連上述場所,這表示他們在遊戲機中心進出是通行無阻的。
  以上情况,祇是冰山一角。雖然,立法的原意本來是保護靑少年,使他們能在健康的環境成長,避免受“污染”。但事與願違,往往部份人祇着眼於眼前利益,或守法、執法觀念薄弱,妄顧了靑少年的美好前途。必須知道,靑少年流連一些不應或禁止進入的場所,除了易受誘惑、被人利用、更易誤入歧途,產生偏差行爲,甚至犯罪行爲。

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之方法


  政府工作不遺餘力
  政府與敎育界交流——早在1994年,保安司與敎育曁靑年司合作,舉辦了首屆“學校保安會議”,開展了警方與敎育界之間的交流,建立了雙方良好的溝通及合作基礎。隨後,“學校保安會議”每年都定期舉行,成績美滿反應良好,達到預期的效果。
  制定可行方案——政府已察覺到靑少年犯罪問題日趨嚴重。澳督於97年作出批示,成立一個跨部門小組,成員包括治安警察廳、司法警察司、敎育曁靑年司、社工司、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等,目的是針對靑少年犯罪問題作出深入分析、硏究及制定可行的政策。
  積極開展預防靑少年犯罪的工作——校園本是一個安寧的學術地方,爲了維持學生享受安全、不受騷擾、專心學習的環境,它應是暴力及警方止步的“禁區”,除非不得已,警方不應進入校園。但隨着社會多元化變項,家庭結構的改變,及各類誘惑的增加,使學校產生了有不同性格、有犯罪或暴力傾向的份子,更使校園潛在着危機。有見及此,校方已打破隔膜,主動向警方聯繫,而警方亦盡力及樂意與校方合作,共同解決這個燃眉的問題。連被認爲人手不足的司法警察司亦調派人員往學校作專題的講座,除了可預防靑少年犯罪,還增強警方與校方的合作,一舉兩得。
  至於警隊方面,應如何更有效地處理靑少年犯罪問題,筆者試以警務的角度提出以下可行的方法:
  完善立法和保證法律實施
  目前,靑少年犯罪已達至嚴峻的階段,相信這是不用爭議的事實。面對這情况,社會有很多聲音批評刑罰的“不歸責性”的年齡爲16歲屬偏高,應馬上作出調整。但究竟將不歸責的年齡下降後,是否就可解決問題呢?問題的關鍵在哪裡?是値得我們深入思考和探討的,相信有關的專家們定可找出答案。的確,要解決一些社會問題,往往很多人首先聯想到社會規範和法律的尺度是否足夠。面對嚴峻的靑少年問題,首先要檢討一下目前本澳是否具備完善的有關法律,是否已隨着社會發展而“更新”,有否出現滯後的情况。故此,這樣的立法工作絕不能鬆懈。就以有關靑少年的法規爲例,本澳仍採用廿多年前,即1971年生效的《海外未成年人司法輔助通則》,這通則是否適合目前問題的情况呢?
  當制定了較完善、較健全的法律、法規後,是否能產生實效完全取決於法律如何實施,法律的適用能否貫徹。實現這目的,嚴格執法其實是關鍵。嚴格執法具體在於各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是否履行法定的職責。法律規定作爲的,必須積極作爲,法律規定不得作爲或禁止的,則絕不作爲。
  加強青少年犯罪滋生場所之監管
  靑少年普遍都具有活潑好動、喜歡合群、好勝爭強的特點。在餘暇時間大多喜集結在公園、廣場、機舖等場所,尤其是失學的靑少年,在這些場所不難尋覓到他們的足跡。他們背景相近、遭遇相同,很快便傾談投契,成爲“老友”。若有不法分子的誘惑,就容易形成不良團黨。縱使沒有引誘,可能相互影響下,爲了尋求刺激或發洩的機會,往往盲目地作出反社會性的行爲。因此,警方爲了有效控制靑少年不良團伙的形成,遏止靑少年犯罪,必須加強一些公共場所的巡邏,如賭場,遊戲機中心、溜冰場、保齡球場、卡拉OK 等,以杜絕年齡不足的靑少年集結,以免其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爲犯罪工具。
  建立警隊新形象
  近年,社會人士經常批評警務人員的形象不但沒有提升,反而下降了。有人認爲是警員執行職務時抽煙或對市民“口花花”,有人則認爲是警隊存在黑社會分子。姑勿論原因何在,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一小撮的害群之馬足可影響絕大部分盡忠職守好警員的士氣,甚至貶低整個警隊在普羅大衆心目中的形象。故此,警方不能漠視社會的批評,每位警員更須自我檢討、愼言、愼行。須知,警隊是與市民接觸最頻密,及廿四小時全天候運作的政府機關。它不僅職司犯罪的偵查,還爲市民提供不同項目的服務,如交通、民防、消防等。
  綜合而言,作爲“市民公僕”的警隊,其職能可歸納爲消極和積極任務兩方面。前者是遏止犯罪,維持社會安寧秩序,保護市民性命財產。而後者則是預防一切犯罪行爲,爲市民謀福祉。因此,警方的職能實在是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若警方缺乏民衆的參與或社會的支持,有如被孤立於社會之外,運作必受影響。故此,警方領導人時常強調警民合作的重要性,對建立警與民之間的良好關係亦甚殷切。鄰埠香港一早已設立“警民關係科”的部門,定期與市民聯繫,加強相互的溝通,保持良好合作關係。然而相互合作的基礎,在於警方是否能給予市民絕對的信心。若雙方不存在信心的話,根本談不上合作了。去年,警務人員協會舉辦了一個名爲“飛鷹計劃”訓練營的活動。這活動是爲失學靑少年而設,宗旨除了灌輸靑少年正確的人生觀、價値觀,磨練他們的意志外,還希望透過是次活動,增強靑少年與警務人員之間的溝通。活動完成後,發覺絕大部分學員對警務人員的好感有所提高。可結論出,警務人員可利用本身存在的正義性、紀律性等正面的效應來影響靑少年的偏差心理。
  設立處理青少年犯罪的專責隊
  如前所述,警方一直都有派人往學校、社團推廣法制敎育及舉辦預防靑少年犯罪的講座,大大加強了社會與警方的溝通及合作。但這些隊伍的成員是否已具備了有關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呢?須知道,敎授靑少年並非與對成人的方法等同,靑少年由於心理和生理並未達至成熟階段,主觀性及反叛性較強,而社會道德規範的意識及法制的觀念亦較淡薄。故此,在目前世界各地的警隊都要求專業化和現代化的趨勢下,不可能祇爲了應付外界的壓力,草草籌組若干警員便馬上開展工作,必須先挑選態度友善、和謁可親的警員,然後進行培訓,灌輸專業的知識,如犯罪學,靑少年心理學,社會學和敎育學等。培訓完畢業後,組成:
  1.專責預防的“學校巡邏隊”
  ·定期探訪學校,提供協助或舉辦講座,務求向學生灌輸正確的觀念,讓學生瞭解黑社會和毒品的禍害和影響,避免作出犯罪行爲,自毀前途等。
  ·促進校方、家長與警方的合作,攜手解決靑少年犯罪問題。
  ·往區內的遊戲機中心、快餐店等巡邏,一方面阻嚇不良分子滋擾學生,另一方面,遇到一些在街上或上述地點流連的靑少年主動與他們交流,瞭解及關注他們的境况。
  2.專責調查的“青少年刑偵隊”
  去年,涉及靑少年犯罪的案件大幅度增加(見表1)爲了使打擊遏止的工作更完善、更具效率和更專業,這類案件的調查有必要由專責的組別擔任。除了要接受所需的專業知識的培訓外,還要講求工作上的技巧,例如:
  ·要創造一個良好的訊問氣氛。
  ·要以眞誠、嚴肅的態度闡明警務人員辦案的意義是敎育人,並非是懲罰,努力消除對立或誤解的主觀心理態度。
  ·避免無上權威的心態及採取辱罵做法。應對靑少年涉案者如醫生對病人般以“愛心、耐性、專業的精神”,予以循循善誘,誨人不倦,並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方法貫穿其中。
  ·訊問女性靑少年嫌疑者時,應由或有女調查員參與。
  ·設法找出他們的其他優點,提高自信,啓發良知,讓他們知道自己並非是無可救藥,避免再重蹈覆徹。
  青少年犯罪案件之跟進工作
  單以去年(1997年)爲例,236宗案件之中,祇有64宗轉交司法機構,佔總數的兩成多而已。餘下的七成多可能由於證據不足,情節輕微,無須交由司法機構處理。由於案件的調查工作在警察部門階段中已告終止,涉案的靑少年不必面對司法官員,更不需接受任何的“發落”,這樣,他們可不受約束地再作出種種偏差行爲。縱使他們需面對司法官員(假設案件證據充足,交由司法機構處理),亦不一定接受輔導或感化,可能接受訓誡或交由父母或監護人監管(圖一)。基此,涉案靑少年往往缺乏輔導或以後的跟進工作,再犯案的機會因而有增無減。爲了避免再犯罪,警方在調查工作完畢業後或案件歸檔後,應將涉案靑少年交與“學校巡邏隊”作跟進或輔導。若礙於人手不足難於應付的話,則必須與其他機構、社工合作,互相配合,務求將整項治安系統工程達至更完善。


結語


  衆所周知,影響靑少年健康成長,衍生靑少年犯罪的社會不良因素是多方面、多層次、錯綜複雜的,需要社會各方面,包括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等各領域的部門合力打擊及預防。但筆者認爲,社會上大多數人側重於政策方面的硏究工作,相比之下,負擔實務工作的人手明顯的貧乏,有必要檢討目前在靑少年犯罪問題上實務方面的投入。在此並非呼籲硏究政策者放下工作,或認爲政策的硏究不重要,但我們亦無須等候一個百分之百認爲可行的方案出爐後才開展有關的實質工作。一個良策可能需時經年,况且靑少年犯罪問題千變萬化,手法層出不窮,制定出來的方案是否完全適合當前情勢呢?無可否認,政策的硏究非常重要,但其他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可以先沿用現行的策略,積極投入資源(尤指人力資源)來開展實務的工作,或者,先制定試驗性質的計劃,實踐後認爲可行的,再投入更大資源,這樣一邊工作一邊摸索,務使更多的靑少年受惠。
  去年警務人員協會創會之初,第一個所舉行的活動就是“飛鷹計劃”。雖然有人認爲籌備倉猝,較爲冒險,但警協抱着大無畏精神及對社會事務的熱誠,加上社會人士、團體和政府的支持下,計劃得以順利完成,而且成績有目共睹。當然,其中有些環節尙需改善,但若將計劃延遲或留待今年才舉辦,飛鷹學員肯定延遲獲益,另一方面,社會可能受損更深。
  旣然靑少年犯罪日趨嚴重,本年頭四個月,被抓獲或被拘留的靑少年已達43人(見表二),再加上問題靑少年及失學靑少年人數急劇上升,實務工作是刻不容緩的。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士,資深刑事偵輯人員。
  註釋:
   ①見第31/93/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C項。
   ②見《澳門日報》,1998年2月24日,第14版。
   ③陳欣欣:《飛鷹計劃評估硏究報告》,澳門靑少犯罪硏究學會,1998年1月,頁58。
   ④見《海外未成年人司法輔助通則》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