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人員編制的程序

何永安*

  鑑於爲有效地達致爲過渡期擬定的政治目標,澳門行政當局力求尋找出一系列旣能配合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又可維護其所有工作人員的權利和利益的可行性解決方案。

納編法令的制定


  自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澳門政府經過漫長的磋商歷程後,於1993年10月14日在《共和國公報》頒佈了第357/93號法令,以及隨後於1994年2月23日在澳門《政府公報》頒佈了第14/94/M號法令,確認了澳門公務員因將來的一些變數而選擇1999年後是否繼續留澳服務的權利。
  在本澳通過的法規的序言部分已表明,“雖然基於本法規爲一施行細則,及基於過渡期本身之性質,引致了某些條件限制,但仍設法保障公務員之權益。同時,本法規亦致力將這一目標之實現與確保行政當局有效運行之責任,以及與找出旣公正又妥善之解決方法相協調。”
  同時更載明,“此等做法體現了一個政治及立法過程之結束,在這過程中亦確保了各界之廣泛參與,並回應了頗多公務員之期望及憂慮。無論對選擇日後繼續留在澳門之公務員、欲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之公務員或選擇本法規規定之其他解決方法之公務員,均作出了回應。”
  作爲第一項法令的補充,第二項法令訂定了一個法律框架,以保障具備“爲葡萄牙公民”以及“須以臨時或確定委任方式,又或以散位方式與編制有聯繫者”等條件的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人員編制內的權利,同時亦確認把已退休的或具備條件於1999年12月19日前退休的公務員的退休金及撫卹金的支付責任轉移予葡萄牙退休事務管理局,另外還容許符合規定的公務員選擇收取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
  按照該法令規定,擬納入葡萄牙政府編制的人員必須最少具備六年葡語知識水平,而所要求的水平可以在轉移到葡萄牙之前取得及獲得認證,按其所需,可向敎育曁靑年司申請有關證明文件。
  合資格的公務員應於該法令自公佈後九十日開始生效之日起計一年期限內,向澳門總督要求確認上述權利,並指出希望在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可享受獲批准的權利。
  此外,第357/93號法令規定,總督具有專屬權限自該法令在澳門開始生效後一百二十日內爲其在本地區的實施制定規章,這亦成爲2月23日第14/94/M號法令的宗旨。
  除了上述措施外,該法令還載有另外一些情況,例如:
  ·第3條訂明容許提前退休,但沒有改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訂定的最少服務三十年的要求。
  ·第4條容許那些至1999年12月19日屆滿構成退休效力的十五年服務年數的人員收取金錢補償脫離公職。
  ·第5條訂定的金錢補償的計算公式如下:
  C=V×T×F
  C爲應收受的金錢補償金額。
  V爲薪俸,按照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5條規定計算。
  T爲服務年數,指爲退休之目的按照澳門的制度已作有關扣除,且未經補貼的服務整年數;計算服務年數時,在確定服務時間的整年數後,剩餘不足一年的期間,如爲六個月或以上,則當一整年計算。
  F爲乘數,所指乘數如下:
  A)對於在1999年12月19日前可具備條件自願退休或因年齡限制而應退休的人員,按自1986年1月1日起其是否享有服務時間上的補貼而定,分別爲2.64或2.4;
  B)對於不屬上項所指之人員,按自1986年1月1日起其是否享有服務時間上的補貼而定,分別爲2.2或2。
  ·第7條提及參與在本地化政策範圍內設立的特別培訓計劃或被委任出任某些官職的人員,不受納編法律保護。
  ·第18條規定選擇納編或收取金錢補償脫離公職的人員自動轉入超額人員狀況。因此,其職位將來可由本地化人員塡補。
  ·在不妨礙本地化進程的正確發展和公共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根據行政當局的需要並顧及公務員的利益,定出了第19條所指的選擇的實施日期。
  這樣,設立了一個法律框架,列明公務員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選擇去向,在法律精神上,力求給予他們保障和信心,並爲願意留在澳門的人員創造條件。
  10月14日第357/93號法令還規定納編工作在與澳門有類似職責的葡萄牙政府部門內進行:1)將文職人員納入於1993年10月15日所據職位的職程和職級內,或由預算國務秘書批示所訂定的同等職級內;2)根據1993年10月15日的情況,澳門保安部隊的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納入第95/94和96/94號規範性批示所訂定的職級和職階內。
  未能獲直接安排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的個案,可在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內解決。整個納編程序由澳門行政當局監控,並由其決定公務員選擇權利的實施日期。
  選擇解除公職聯繫的人員不能再被納入澳門公共行政部門的編制內,而用作計算金錢補償的服務時間亦不能再被視作具有計算退休金的效力。
  關於退休金和撫卹金的支付,葡萄牙共和國和澳門政府於1994年5月23日簽訂了一份議定書,並列明澳門幣與士姑度的兌換率。
  對上述法令的實行亦訂定了必需的協議,有關法規、圖表以及手續經已由澳督通過。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則於其權限範疇內負責協調整個程序。
  在有關法令公佈時,本地區共有16,550名公職人員,其中1,024名爲外聘人員,然而,可以選擇納編、退休或收取金錢補償脫離公職者只有6,400人。
  在一年選擇期限過後,當時對脫離澳門行政當局人員的統計如下:


  有70%具備申請條件的公務員選擇留任澳門行政當局,體現了他們對將來充滿信心。
  有些人在程序完結前還猶疑不決,對於一部分人來說,最理想是他們可在1999年才決定。
  大部分選擇納入葡萄牙編制的人員均希望於1998年或1999 年才離開。但澳門政府爲避免把高峰期延至過渡期的最後階段,故自1995年10月起便有步驟地安排他們前往葡國報到。
  然而,有些人士卻決定改變其選擇,主要是申請了納編,但現在卻想留任。倘若申請仍處於審理階段,總督可批准其放棄原先的選擇;亦有些人想改變主意選擇納編,但由於逾期而不能如願。(見表一及表二)

1997年10月前的納編進展


  一個由行政敎育曁靑年事務政務司黎祖智率領的澳門政府代表團前往葡萄牙,與部長助理高偉道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舉行會談,反映一些有關公職人員的問題。此外,12月初澳門總督韋奇立返國述職時,與葡萄牙政府亦談及了有關編制外人員的情况。由這時起葡萄牙政府加緊硏究在1993年頒佈的第357/93號法令未能顧及的部分人員的情況。
  1998年2月初,葡萄牙公共行政國務秘書高凡道來澳商討納編工作的問題,爲編制外人員制定了一項特別制度。
  這項法令草案定明其對象爲在1998年3月1日任職於澳門行政當局的編制外文職人員,基本條件及其他原則與1993年10 月14日頒佈的第357/93號法令相符,對象同樣必須是葡萄牙公民及最少具備六年葡語知識水平。
  這項法令草案還包括從前屬政府部門,但以私人合約形式轉往其他機構而仍保留公職人員福利的人員,以私人合約形式任職於公共機構的人員以及未包括在10月14日第357/93號法令範圍內,於1993年10月15日之後加入澳門行政當局編制的人員。
  與之前頒佈的有關納編的法令相同,該草案不包括曾參與在本地化政策範圍內設立的特別培訓計劃或擔任某些官職的人員,已退休人士以及外聘人員。
  該法令草案所涵蓋的人員,應在法令於澳門生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澳門總督提出納入葡萄牙政府編制的申請。
  由澳門總督命令組織並通過符合納編要件的申請者名單,然後送往葡萄牙政府。
  納入葡萄牙政府編制的人員,應在報到證明按澳門總督的命令發出之日起計最多十五天期限內,往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進入公共行政統籌司設立的臨時編制內。
  將安排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的人員進入相等於其在1998 年3月1日所據職程和職級的第一職階;其餘人員,則按其所擔任的職務以及按澳門聘用編制內人員的法定要件,視其資格安排進入可入職程和職級的第一職階。
  納編人員在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的同時,亦登錄在退休事務管理局。
  整個納編程序須於1998年12月31日完成。除屬極特殊的情況,且鑑於澳門對該人員的需求,須經澳門總督批准,方可延遲離開。
  有關人員離開的程序,與編制內工作人員相同,分階段進行,以避免出現同一機關的所有工作人員同時離開的情況。
  有關法令草案已於1998年3月11日在葡萄牙部長會議中獲得通過,預計將於3月底公佈。
  在第357/93號法令所公佈的澳門行政當局編制內人員納入葡萄牙政府編制程序的大部分工作已成定局之後,爲澳門編制外人員納入葡萄牙編制而制定特別制度,是一項額外的措施,亦是計劃外之事。
  在制定該項特別制度的層面上,雙方行政當局已作出了極大的努力,葡萄牙政府給予了最大的諒解和輔助,務求使有關問題得以妥善解決,同時,在共識的氣氛下,經聽取有關公務員團體的意見後,達成了有關條文。

對本地化程序的銜接


  不論澳門行政當局的編制內人員或編制外人員,其納入葡萄牙政府編制的程序,都會在與本地化程序相銜接的情況下展開。
  對於澳門來說,爲了將來可體現及保存其本身社會及行政文化,必須嚴格地識別選擇將來在澳門留任的現職人員,全面發揮他們的工作潛力、知識及經驗,以及計劃由本地人員逐步替代已選擇納入葡萄牙編制、1999年之前退休或與行政當局解除聯繫的人員,以便他們作好準備,更有效地爲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顧問。
  註釋:
   ①頒佈於1993年10月25日第43期《政府公報》。
   ②10月14日第357/93號法令第1條第A及B項。
   ③2月23日第14/94/M號法令第9條。
   ④2月23日第14/94/M號法令第4條。
   ⑤10月14日第357/93號法令第2條D項。
   ⑥正如赴葡就讀計劃(PEP),中文及行政課程(CLAC),作爲外語的葡語老師培訓計劃,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官培訓課程,進入司法官職程的實習。
   ⑦司法助理和司法參事。
   ⑧透過10月11日第93/GM/93號批示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