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拱北海關的建立及其影響
鄧開頌 余思偉
The Establishment of Gongbei Customs and its lnfluence on Macau
The Gongbei customs established in 2nd April, 1887 (The 12th year of Emperor Guang Xu). After the Second Sino-British War, the smugglers in Hong Kong and Macau take both places as their stepping stone to smuggle a large amount of opium into the coastal area of China. During that period, Hong Kong, the British colony has those imported opium, but she could not take any advantages on opium tax outside the Pearl River estuary. At that time, the Chief of the Custom Duties Departiment, Hadley, competes with the Ching government on the control of the Guangdon customs. Finally, he establishs the customs on Gongbei and Kowloon. This kind of action damage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 on Macau. Also, he has the power to control the income received from the custom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The Gongbei customs is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Chief of the Customs Duties Department. It has four divisions, namely, Ma Liu Zhou, Dong Ao, Xiang Zhou and Quian Shan. Comparative speaking, the Gongbei customs is better than the Guangdon customs. The reason is that the Guangdon customs is quite bureaucratic and inefficient.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Gongbei customs can bring a lot of advantages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 Macau government. It can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increase the foreign trade betwe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Furthermore, the function of the Gongbei customs has make a difference with the other customs in China. The main duties of Gongbei customs is to tax those imported opium. Before 1911, opium is the main imported good in China, it takes about 50% of the total imported goods from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However, after the 1911 Revolution, it was replaced by the other imported commodities. In 1917, the government published a fixed tax regulation, and in 1928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mplement an authnomous taxation system. Therefore, it is also the end of the control of the Chief of the Customs Duties Department for overfourty years.
拱北海關建立於1887年(光緒十二年)4月2日。拱北關成立的歷史背景極爲複雜,它旣是海關總稅務司曠持日久最終奪取粤海常關徵稅權力的產物,也是代表英國利益的赫德誘裏淸朝政府以犧牲中國對澳門的領土主權換取實施對洋藥(鴉片)稅厘併徵的結果。與其他海關相比,拱北關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作爲打入常關的楔子,故兼有常關的性質。認識圍繞着成立拱北關開展的不同尋常的政治和經濟的鬥爭、角逐以及拱北關建立的影響,頗有歷史意義。
一、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素爲鴉片走私淵藪的香港、澳門已取得鴉片貿易的合法化,爲摒棄“鴉片”惡名,在1858年簽訂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中易稱“洋藥”雅名,“納稅”進口。中外煙販再也無所顧忌地大幹起來,他們以港澳爲基地,向中國沿海各地發起空前規模的鴉片走私(報關納稅的僅約一半)。這時無緝私機構幹預的珠江口洋面便成了外國商船與華商民船交接鴉片的水上市場。作爲管轄通商口岸的海關,卻無法對這裏往返於非通商口岸的民船鴉片走私實施徵稅。
廣東地方政府爲了整頓鴉片走私和開闢新的財政來源,1866年7月在九龍邊界東西兩面和澳門各入口處設立厘卡,對運載走私鴉片的華商民船徵收每箱十六兩銀厘金後貼花放行。這些厘卡俱由粤海常關管轄。與海關每箱徵稅銀三十兩相比,稅厘相差懸殊。精於盤算的外國煙販在輪船未抵達通商口岸前就將鴉片卸於民船,這就影響了海關稅收,引起了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的嚴重不安和對粵海常關的強烈指責。他首先向兩廣總督瑞麟提出要各地厘卡加徵海關稅,遭到拒絕後,他於1876年向總理衙門要求在澳門的拱北灣、關閘、石角、前山四處和香港的佛頭角。九龍、汲水門、長洲、榕樹腳五處設立公所,由海關稅務司派員徵收關稅。淸政府懼怕海關勢力借此揷入非通商口岸,諭示兩廣總督一併徵收鴉片正稅,一八七○年六月十八日,開始徵收鴉片稅厘。赫德對常關妥善處理鴉片稅厘合徵一事,因無從非難,祗好緘口。
但在拱北設稅廠一事,卻觸動了對與澳門近在咫尺的葡人的神經,在受到駐澳總督的反對之後,兩廣總督派遣由八艘巡邏炮艇組成的緝私艦隊封鎖了澳門海面,本已貿易日見衰落的澳門更顯得死氣沉沉,澳督最後不得不作出讓步,讓常關在進出澳門的水上要道小馬溜洲設稅廠,徵收鴉片稅厘兼百貨常稅。
一直在旁虎視常關、徵收鴉片稅厘的總稅務司赫德,此時亦不便露骨反對,於是借協助粵海關加強管理爲名。通過粤海關稅務司康發達派譯員控制和約束常關的緝私活動。這一滲透方法,使洋關在機會到來時能順利迅速地控制常關。
一八七六年,英國政府借馬嘉理事件脅迫淸政府簽了《中英烟臺條約》,英國取得了進一步控制中國經濟命脈的關鍵一着。條約明確了海關具有統一徵收所有進入通商口岸的稅厘的權力。這様,常關原徵收鴉片厘金的權力被吞併了。在淸政府尙沒撤銷粤海關設在港澳外圍的稅廠之前,英政府借故一再拖延實施。直至一八八五年七月,中英雙方才簽了《煙臺條約續增》(即《洋藥稅厘併徵未條》)。議定每箱洋藥共徵收一百一十兩稅銀。但在港澳不同等稅利方面(澳門的民航運載的貨物按國內貨物徵稅)引起了香港英國殖民當局的异議,香港殖民政府提出,在洋藥徵收稅厘等方面澳門必須與香港一致。爲此,淸政府派遣赫德(因海關稅收日多,赫德贏得了淸廷的信任)於一八八六年六月抵港協商,初步擬定迫使淸政府承認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以實現一八八五年中英洋藥稅厘併徵的規定。赫德爲此還親自赴澳,與葡萄牙駐澳總督羅沙秘密商議,一八八六年九月十二日,赫德在函件中說:“祗要澳門在洋藥徵稅問題上同中國合作,總理衙門大致可以應允訂立條約,內附承認葡萄牙佔據和治理澳門的條款,大槪也可以答應停閉澳門四周的“關卡”。①因總理衙門祗顧多徵稅厘這一眼前利益,所以默許赫德提出的讓葡人“永駐”澳門(即出賣澳門主權)的請求。粤督張之洞極力反對,他直截了當地指出:“朝廷所以允以澳予葡者,爲其地可查洋藥稅厘也。”②
但駐澳總督羅沙還提出“要把借用或割讓拱北作爲必需的交換條件。”③另一要求是撤除澳門外圍常關稅廠。當這些過份要求遭到總理衙門的否決後,善於斡旋其間的赫德,趁羅沙期滿準備回國之時,於八月十日和羅沙達成擬議條約摘要底稿,共有四條,其中主要是允許葡萄牙國永遠駐扎管理澳門和會同中國在澳門設法襄助中國徵收洋藥稅項事宜。並同時與羅沙擬了《續訂洋藥專條》,共有二十條。該洋藥專條非常詳盡,爾後拱北海關的成立程序和管理職責基本照此辦理。
在一八八六年十一月,赫德徵得淸政府的同意,派遣其親信金登幹前往里斯本,與葡萄牙外交部長巴羅果美進行談判,金登幹將談判過程用電函向赫德匯報,並直接得到赫德的指示。同時,赫德多次致電葡總督,說明中國政府無論如何不會割讓拱北,赫德在總督電文中說:“中國拒談拱北,但在條約和主權問題上大槪可商量。兩廣總督反對停閉關卡。(其實撤卡也違背赫德奪取常關的本意)。”④赫德還暗示:“他們(指中國政府)大致將不要別人合作而獨自進行洋藥徵。此事必可辦成,但他們的舉動一徹底,可以對澳門造成極大的損害(言下之意指收回澳門主權),因此我極力勸您收回關於拱北的要求”。⑤赫德還指示金登幹向葡攤明:“目前這個承認澳門地位的大好機會,如果錯過了是決不會再來的。我們現在正不等候香港和澳門的合作而完成洋藥稅厘併徵的佈置。緝私措施必定極其徹底,澳門總督可以向外交大臣說明徹底緝私對澳門會怎様地不利(意下即緝私封銷,使澳門變成死港——筆者)”⑥十二月二十二日,赫德更明確地說:“我正爲洋藥稅厘併徵和防止洋藥走私而工作,翌年(1887年)二月一日起,我將接管香港和澳門四周的關卡,也就是所謂“封鎖”港澳的關卡。如有必要,我就叫他們,特別是澳門,曉得這些關卡的厲害。”⑦
爲不失去謀取澳門主權的時機,葡萄牙不得不放棄對拱北的割讓要求。接著,赫德於一八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向外交大臣去電有關訂立地位交換的八條建議:一、澳門陸地領土由葡萄牙繼續治理;二、澳門水上的外國船隻繼續受葡萄牙的管轄;三、澳門水上的中國船隻,凡與稅務無關的民刑案件,都受葡萄牙的管轄;四、在拱北設中國海關,由總稅務司局下的稅務司管理(祗查驗單據,而不徵稅)按照通商稅則徵稅;五、各分卡由稅務司管理,祗查驗單據,而不徵稅;六、中國船隻可以隨意出入澳門,捐稅上不受歧視;七、澳門制訂法令,規定所有中外船隻將洋藥卸入海關躉船;八、葡萄牙需於情勢需要時,支持稅務司。⑧爲此,葡內閣會議制訂出兩個方案。第一方案有四條:一、中國在修好通商條約內承認葡萄牙永久佔據和治理澳門及其附屬地,但拱北除外;二、葡萄牙有義務未經中國允許永不將澳門讓予第三國;三、澳門當局對洋藥徵稅給予合作,葡萄牙同意水上堆棧。即上設中國洋藥處的浮躉,由總稅務司所派歐籍稅務司管理;四、停閉澳門四周的關卡,水上堆棧成立後,此種關卡已無必要。⑨在關卡問題上,或許葡方深恐陸上關卡扼澳門三咽喉,堅持要求關閉。
赫德以爲賣中國主權作爲海關侵奪常關所設這些關卡的權力。在此問題上是不可能作任何讓步的,他反復強調:“爲了一般貨物的關稅和厘金,並爲了有必要使民船貿易在澳門能受到與在香港的同等待遇,我們必須保留關卡。”⑩二月十五日,赫德在給金登幹的電文中說:“總理衙門的奏折已經辦好,諭旨料可批准第一方案,但關卡必須留存,這已足證明談判是有誠意,而且是有希望的。但是葡方如不在關卡問題上讓步,談判也必定決裂。請轉告外交大臣。”(11)三月一日,赫德去電金登幹,要他書面通知葡外交大臣,告知總理衙門批准六個條約基礎條款,其中再次表明:“條約內訂明澳門當局按與香港相同辦法對於中國收洋藥稅厘給予合作”;“關卡繼續保留,但改歸總稅務司管轄。”(12)三月五日,赫德再次去函,用旣成事實逼使葡方放棄堅持撤卡的要求,他在函件中說:“我們已自二月一日起在各口岸開徵洋藥稅厘,工作一切順利。4月1日以後我將接管香港和澳門四周的關卡,由馬根(Morgan)任九龍地區稅務司,法來格(Farago)任拱北地區稅務司,管理六七處設在荒僻地點的關卡。”(13)最後,葡方祗好委婉地放棄撤卡要求。
盡管經反復周旋,葡方未能得到割讓拱北和撤卡作爲合作洋藥稅厘併徵的條件,但得到了夢寐以求的“永駐”澳門的最大權益,已感到無比欣慰。葡外交大臣向赫德“致謝並致最大的敬意”。並說明“葡萄牙已準備遣派特命全權使節至北京議定條約,議約期間由葡萄牙國王頒佈敕令,暫準自4月1日起在澳門實施與香港相同的徵稅合作。爲此目的,可以允許大淸帝國稅務司在澳門有私人公館。條件和在香港的相同,但辦公處所則須在澳門和它的附屬地以外。”同時還指出“雙方業已協議的基礎,可作爲草約的內容,於葡萄牙政府電准澳門自4月1日開始合作以前,在里斯本簽字。”(14)3月26日,金登幹作爲淸政府的全權特使在里斯本簽了草約,即《中葡里斯本草約》,共有4個條款,主要內容爲:一、互模修好通商條約,內容體現“一體均霑”;二、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三、未經中國首肯,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四、葡國堅允澳門的洋藥徵稅事宜照香港類推辦理。(15)
腐敗的淸政府爲得到眼前的洋藥稅厘,不惜以犧牲澳門主權爲代價。而眞正的得益者卻是海關總稅務司,赫德如願如償地說:“這是因爲我們辦的很得法,也許是我們的幸運吧。我已經把原來在兩廣總督和粤海關監督手裏的管理港、澳周圍關卡工作弄到自己手裏。馬根現在是九龍關稅務司,在香港附近管一個總關和五個分卡。這是一次不小的擴大權勢,看上去總稅務司早晚可以管理通商口岸以外的事情了。”(16)1887年6月11日,赫德在致杜德維的信函中得意地說:“我們已經在粤海關監督制度的那棺柩上打進了另外一隻釘子了。……我可以說我注意這些沙船已經有了二十五年之久,最後到了現在,我們掌握住他們了。”(17)6月20日,赫德在另一函件中說得更爲露骨:“我們業已勝利,現在我已將各通商口岸往來香港和澳門的民船貿易,從粤海關監督的手中搶了過來,置於稅務司們的管轄下。”(18)
赫德的上述表白很淸楚地告訴人們,拱北和九龍海關的建立,標志着海關長達二十五年之久搶奪常關權力的勝利,也是海關從此完全奪取粤海關非通商口岸權力的開始,而粤海關受到了慘重的打擊。總稅務司在通告中宣稱“粤海關監督第二次剪去了翅膀”(19)(第一次被剪去翅膀是在1842年,粤海關失去了對外貿易的壟斷權)。隨着海關對非通商口岸的滲透和控制,更有利於英國在華政治和經濟利益,使其在對華貿易中凌駕於其他列強之上。
二、
根據中葡簽訂的里斯本草約第四條規定,洋藥徵稅事宜,“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這様,我們必須先看看赫德與香港副長司勞士於1896年9月11日(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議訂的《管理香港洋藥事宜章程》,其中主要條款是:“——凡洋藥之數不及一箱者,不准販運進口出口:——除香港特准包攬洋藥之公司外,他人不得違章私存洋藥或管理不及一箱之洋藥;——凡洋藥運抵香港口岸,須報明理船廳,如無理船廳所發之准單,不得將洋藥由此船撥載彼船,曁起岸運棧互相移動裝載復出口等事,並須通知包攬之公司知悉;——凡洋藥無論進口、出口及存儲棧房,均須遵照香港督憲所諭,備有册簿登記,以便稽核;——凡洋藥囤存若干,並短少苦干、亦須立章,便於包攬之公司稽察究語,且須訂章,俾理船廰得悉存岸之確數。”(20)
澳門總督羅沙與赫德訂立的《續訂洋藥專條》正是以《管理香港洋藥事宜章程》爲藍本的,《續訂洋藥專條》甚爲完備,有二十條之多,其中有關機構設置和管理事項方面的主要內容如下:在澳門地方置洋藥官棧一所,由理船廳管理,凡進口之洋藥,均須用入此官棧內;洋藥官棧內分設一處名曰中國洋藥處,凡擬復運出口往中國各處之洋藥,須囤此處,即在此完淸稅厘;由中國飭總稅務司派稅務司及襄辦各色人員駐扎澳門管理此項洋藥處,並辦理洋藥稅厘一切事宜;凡進口之洋藥,須囤入中國洋藥處,此處一切章程應由總稅務司擬訂,由澳門督憲核准;凡裝運洋藥進口之船,船至須將所運洋藥開單持赴理船廰呈驗,單內應將貨色、斤兩、戳記、號數一一載明,並應同時將此項進口洋藥,嗣後或留本口自用、或復運外國,或復運中國,須爲分別報明;凡擬復運中國之洋藥貨主,須將所有洋藥開單呈交棧房,以便棧房換給收貨單持領,其洋藥入棧後,須領有稅務司之准單出棧;凡洋藥擬復運中國者,在棧房之銀號完納,請領中國進口准單後,方准起貨出棧,一面將出棧數目在收貨單內注明;生洋藥在中國完進口稅、每百斤納關平銀一百十兩(即進口稅三十兩厘金八十兩合計之數)。(21)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淸政府專使金登幹與葡外交大臣巴羅果美簽訂《中葡里斯本草約》的同時,爲使雙方執行其第四條款,以便略定如何設法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厘,在簽併《中葡通商和好條約》(共五十四款,其中第四款說明洋藥稅厘並徵)的同時,雙方議訂了《緝私條款,作爲專約附於通商條約之後。該專約共有三款,除第三款申明該專約共同遵守原則外,主要在第一款:“第一款:大西洋國應允頒行律例一條,以爲飭令澳門洋藥生意必須遵循後列三規例:一、除洋藥裝滿之外,其餘零星碎件不准運入澳門。二、大西洋國應派官員一員在澳門以爲督理查緝出口入口之洋藥,所有載運洋藥入口,一經到澳,須立即報知督理官衙門。三、所有運入澳門之洋藥,如欲由此船搬過彼船,或由船而起上岸抑或運入棧房,或由此棧搬入彼棧,又或將該藥轉運出口均須先報知督理官衙門,領取准照,方准搬運。四、所有澳門出口入口洋藥之商人,應有登記簿,而該簿之格式系由官酌定發給,其所有運入口之洋藥,應照依官給予之格式,將該洋藥賣出若干箱,或賣與何人,抑或運往何處,以及在鋪內存有若干箱,均須據實逐一注明薄內。五、除承允澳門洋藥之商人及領牌照售賣零星洋藥之商人外,無論何人均不准收存不足一箱之生洋藥。六、此律例頒行之後,必須詳細定立章程,俾令各人在澳門遵守,至於該章程應與香港辦理此項之章程相同。”“第二款,所有澳門出口前往中國各海口之洋藥,必須到督理洋藥衙門領取准照,一面由該衙門官員立將轉運出口之准照轉致拱北總稅務司辦理。”②當時總理衙門以爲,洋藥緝私的開鍵所在是“全在澳門出口時立法嚴密,方免偷漏,復於專約內添寫所有澳門前往中國各海口之洋藥,必須由督理洋藥之洋員給發准照公函,由該洋員將轉運出口之准照轉致拱北關稅務司辦理。”(23)
從《續訂洋藥末條》到《緝私條款》專約十分淸楚地說明:拱北海關(及同時成立的九龍海關)與其他國內通商口岸海關的最大區別在于,海關的眞正辦事機構及其主要工作如驗貨,徵收稅厘等事務並不在拱北,而是在澳門,並且必須以澳門殖民當局的利益爲准並在其庇護下進行,正如曾經擔任海關稅務司的馬士所指出:九龍(香港)和拱北(澳門)關開闢了,但是,爲了當地的英國和葡萄牙政府,以及各該國商人大衆的便利,兩處海關的總所並不設在這兩地的外面,而是設在裏面,並且一直就留在那裏。4②而設在拱北的總關的主要任務是複查從澳門進入中國各口岸之洋藥准照以及管理統計出入口貨値,稅收數字等任務而已。即是“按每擔一百一十海關兩的稅率徵收鴉片的關厘統稅,並按照領自兩廣總督的省稅則例所開稅率徵收一般貨載的省厘金和炮臺經費。”(25)基於這一特殊性、馬士把九龍(香港)和拱北(澳門)關用括號形式把香港、澳門巧妙地揉合在一起,再也貼切不過了。
拱北關名義上設在非通商口岸,實質性事務又在通商口岸,構成了其徵課方面的複雜性也使它一身兼備海關和常關兩種性質。簡言之除徵收洋藥稅厘外,還兼爲常關按常關稅則規定徵收常關稅和爲兩廣總督按地方税則规定徵收厘金。
拱北海關建立後,接管了原常設的税廠,海關關員都是由海關總税務司派遣的洋員充任,祇雇傭原税廠少數人員充當雜役。若把拱北海關和粤海常關作一比較,可以明顯地看出優劣。在機構人員方面,海關比常關精練得多。1872年,廣東海面共有五個税廠,合計職員二百一十多人,而海關管轄時職員祇有八十五人,(26)比常關少了近兩倍的人数。在制度方面,海關有一套較嚴密的驗、估、徵、收、保、報等制度,關員之間便於互相監督,而粤海關組税方面的用人,最主要的是粤海關監督的親信、家人和各口的書吏,巡役,他們自立各種陋規,故實際徵收的金額比正规税額增加了大約兩倍。在人員素質方面,海關員司受過專門訓煉,各司其職,職責分明。奬罰、提昇有章可循,工作效率較高;而粤海常關如一個分
集團,以中飽私囊爲己任,自然無法與海關比擬。當然,我們應淸楚地看到,作爲中國雇員的海關洋員,並不是眞正爲中國服務,而是帝國主義控制淸政府和掌握中國經濟命脈的工具。
三、
如上所述,拱北海關(及九龍海關)是海關總税務司爲實現在澳(及香港)洋藥税厘並徵而設置的,因此徵收洋藥税厘就成爲拱北關最根本的任務。
因資料所限,在1908年以前,祇能從馬士記述的文獻中了解港澳洋藥稅厘的合幷數字,在1885年徵納關税的鴉片進口数量爲2,761擔(合138,050公斤),拱北和九龍海關成立後的1887年爲10,256擔(合512,800公斤),1889年爲16,684擔(合834,200公斤),1891年爲16,113擔(合805,650公斤)(27)。若以海關的1889年與常關的1885年相比,納稅的鴉片多出696,150公斤,海關是常關的六倍。淸政府也從中得到了大量的稅金。據馬士記錄,包括關税,厘金與經費在內,1888年九龍和拱北海關徵收的税厘爲1,044,868兩,以後就維持在75萬兩-100萬兩之間(28)。根據《中華民國六年通商海關華洋貿易全年總册》中有關“拱北關”1908-1917年徵收厘税經費按年各數列於下表(見表1),並推算出洋藥所佔之比例。

從表一中可看出,在1911年以前,洋藥税厘與百貨稅相比,大致相等,祇是少幾個百分點。但到了1915年後急劇下降,洋藥所佔比例僅百分之一點八,此後幾無洋藥税厘可徵,完全轉向徵百货税。
在洋藥税厘併徵及其他货物交往方面,澳門和香港之間的合作是一對親密的伙伴,從1897-1917 年港澳雙方往來的貿易货價計値相比較,從香港輸往澳門的貨値比澳門輸往到香港的货値起碼多出一倍甚至數倍,見下表(表2):
中國海關一直爲帝國主義所把持,關税爲洋人所掌握。在1927年4月,當民國政府在南京建都後,決定實行關税自主,截止1928年12月27日止,包括葡萄牙在內的各资本主義國家(日本例外)均次第簽約,承認中國關税自主權。爲此,本文將1928年以前的拱北海關劃爲洋關時期(即海關總稅務司控制時期)。根據《華洋貿易總册》所提供的寳貴资料,整理輯錄成下表(見表3),從中可看到拱北(澳門)海關進出口業務之全貌。


拱北海關是在出賣澳門主權爲條件又與葡萄牙反複斡旋之下才建立起來的。拱北關建立後,對澳門究竟有何影響?應該說,自從五口通商後,原作爲獨佔中國對外貿易的廣州港外港的澳門,貿易已日見衰落,特别是香港成爲英國殖民地,英人把有優良港灣的香港闢爲自由港後,澳門更顯得黯淡無光,“自英得香港,立爲碼頭,澳門貿易頓減,商船並無一至,租界內之洋房大半現皆賣與華紳華商爲業。……葡人益形貧窘,每年入不敷出。”(29)因中國爲了在港澳同時實行洋藥税厘併徵,中葡雙方簽訂了《和好通商條約》,獲得了“一體均霑”的好處。拱北關建立後,葡萄牙人原來擔心(即恐用緝私船認以鎖澳門)不但是多餘的,而且看到澳門港重獲生機,“澳門的各行各業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帆船運輸,由於與中國簽訂了條約,帆船業非常發達,大部份來自香港的進口货都是帆船運來的,另外還有大批沿海貿易。(30)”由此可見,拱北關的建立,對澳門裨益非淺,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注釋
①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以下簡稱《草約》)中華當局1983年北京,第2-3頁,《1886年9月12日赫德致金登幹函》。
②《淸季外交史料》卷73。《粵督張之洞奏澳界輕糟太多澳約宣緩定扣》。
③《草約》第3頁。1886年9月12日赫德致金登幹函》
④草約》第21頁。《1886年11月30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⑤《草約》第19頁《1886年11月8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⑥《草約》第24頁《1886年12月10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⑦《草約》第29頁《1886年12月22日赫德致金登幹函》
⑧《草約》第41頁《1887年1月13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⑨《草約》第44頁《1887年1月19日金登幹致赫德電》
⑩《草約》第55頁《1887年2月13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11)《草約》第57-58頁《1887年2月15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12)《草約》第65頁《1887年3月1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13)《草約》第66頁《1887年3月5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14)《草約》第67頁《1887年3月5日金登幹致赫德電(代葡外交大臣)》。
(15)《草約》第74頁《1887年3月23日金登幹致赫德電(代葡外交大臣)》。
(16)《草約》第80頁《1887年4月1日赫德致金登幹函》。
(17)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430頁。
(18)《草約》第89頁(1887年6月20日赫德致金登幹電》。
(19)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429頁。
(20)《草約》第8頁《1886年9月11日赫德與香港副臬司勞士議訂》。
(21)《草約》第10頁《續訂洋藥專條》。
(22)《淸季外交史料》卷74第129-130頁。
(23)《淸季外交史料》卷74第120頁。
(24)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430頁。
(25)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第315頁。
(26)《中國近代海關歷史文件匯編》第6卷第54頁《赫德致馬根函》。
(27)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427頁。
(28)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430頁。注↑(6)。
(29)《淸史外交史料》卷73《粵督張之洞奏澳界轇轕太多澳約宣緩定折》。
(30) N.C.H1890年10月1日第4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