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債法部份主要條文摘錄
中國大陸債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章
……
第二節 債權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爲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爲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淸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覆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低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一條 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沒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淸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靑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香港債法:
售賣貨品條例
(香港法例第26章)1896年8月1日,1977年修訂本
本條例旨在編纂有關售賣貨品的法律。
……
第一節 契約的成立
售賣契約
第三條 (1)售賣貨品契約是出賣人爲取得金錢對價(稱爲價格)而將貨品財產權移轉或協議移轉於買受人的契約。共同所有人之間也得訂立售賣契約。
(2)售賣契約得爲無條件的或有條件的。
(3)凡根據售賣契約由出賣人移轉貨品財產權於買受人者稱售賣契約;但協議以貨品的財產權在將來移轉或受日後完成某些條件才移轉的約束者稱售賣協議。
(4)售賣協議在協議移轉貨品財產權的時間屆滿或已完成貨品財產權移轉所受約束的某些條件即成爲售賣。
……
第三節 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 出賣人的責任是按照售賣契約的條款交付貨品,買受人的責任是按照售賣契約條款接受貨品並支付貨款。
……
第四節 未收貨款的出賣人對貨品的權利
……
未收貨款出賣人的留置權
第四十三條 (1)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佔有貨品的未收貨款出賣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權保留貨品的佔有,直至貨款付淸或償付爲主:
(a)貨品已售出,無任何有關信貸的規定;
(b)貨品以信貸方式售出,但信貸期限已屆滿;
(c)買受人無力償付債務。
(2)出賣人即使作爲買受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佔有化妝品,仍得行使留置權。
……
抵押借據條例
(香港法例第20章)1886年7月12日,1979年修訂本
……
第二條
……
“抵押借據”包括動產抵押據,讓與契據,轉讓契據,不移轉信托物的信托聲明,附收據或購貨款收據的貨物淸單以及其他個人動產保險單;也包括委托書、授權書、作爲任何債務擔保的個人動產接收憑證,還包括任何合約,不論其是否企圖遵循根據衡平法賦與的權利得就任何個人動產或任何抵押品或擔保的其他文據請求執行。但不包括下列文件,即:爲債權人利益而簽立的讓與文據、婚前產權協議、任何船舶或艦隻或其任何股份的轉讓或讓與文據、任何按照商業常規的貿易或行業中貨物的轉讓文據、外地或海上貨物的賣據、提貨單、印度認股權證,倉庫管理員簽證、貨物交付許可證或授權證明書,或按照商業常規中的任何其他文據用以爲擁有或掌管貨物的證據,或者以背書或交付的方式作爲授權或意味着受權,使該項文據的持有人得據以作爲轉讓或收益人貨物的證據。
……
第三絛 所有的抵押借據(不論其是否爲絕對的或受或不受任何信托關係的約束),凡據此成爲持有人或受讓人,並有權經通知或不經通知即行或於未來的任何時間扣押或佔有該抵押借據所載或按該抵押借據規定的在香港的個人動產者,均適用本條例規定。
……
合伙經營條例
(香港法例第38章)1897年5月15日,1964年修訂本
……
第十二條 任何合伙人,在商號正常業務範圍的過程中,或經其他合伙人授權辦理的事務中,有任何過錯或遺漏行爲,致使非商號合伙人的其他人遭受損失或傷害,或招致任何處罰時,商號對該合伙人如此辦理或遺漏行爲所致的損害,同樣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事,商號應負賠償責任:
(a)如合伙人,就其明顯職權範圍內,收受第三者的現金或財物而有誤用行爲者;及
(b)商號在其業務過程中收受第三者的現金或財物,而在其保管期間,由一名或數名合伙人誤用上述現金或財物者。
第十四條 每名合伙人在爲商號合伙人期間,對商號發生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任,應與其他合伙人連帶負責。
……
澳門債法:
《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11月25日通過,1967年9月4日根據第22869號訓令延伸至澳門,《民法典》公佈於1967年11月23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
第一卷 總則
……
第二卷 債法
第一編 債之一般規定
第一章 一規規定
第一節 債之內容
第397條(槪念) 債爲拘束一人據以實現對他人給付之法鎖。
第398條(給付內容)
一、當事人得在法律限制範圍內自由設定積極或消極內容之給付。
二、給付不以具金錢價値爲必要,但應爲債權人受法律保護之利益。
……
第二節 自然之債
第402條(槪念) 僅屬於道德或社會秩序之義務,雖不能透過司法請求履行,但符合公正義務者,稱爲自然之債。
……
第二章 債之淵源
第一節 合同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405條(合同自由)
一、當事人有權能在法律限制範圍內自由設定合同內容,訂立本法典規定以外之合同在本法典規定之合同內包含當事人均接受之條款。
二、當事人得將全部或部份受法律規範之兩項或多項法律行爲之規則,納入同一合同內。
第406條(合同之效力)
一、合同應了實際履行,並祇能在訂立合同雙方同意或法律許可情况下變更或消滅。
二、合同僅在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况及範圍內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
第二節 單方法律行爲
第457絛(一般原則) 給付之單方許諾,僅在法律規定情况下方具約束力。
第三節 無因管理
第464條(槪念) 一人於未獲許可之情况下,爲他人利益及該相關本人着想而承擔其事務之管理時,即產生無因管理。
……
第四節 不當得利
第437條(一般原則)
一、無合理原因而從他人損失中得利者,有義務將其不合理受益物迫還。
二、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之標的,主要是收受不當給付之物,收受已消失收受原因之物或收受物之預期效果沒有實現者。
……
第五節 民事責任
第一分節 因不法事實所生之責任
第483條(一般原則)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規定者,必須就其侵犯或違反造成之損害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二、不論有無過錯,僅在法律規定情况下損害賠償之義務方存在。
……
第四章 債權及債務人之移轉
第一節 債權之讓與
第557條(讓與之可採納性)
一、不論債權人同意與否,債權人均可向第三人讓與部份或全部債權,祇要該讓與不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協定而被禁止,以及債權不因給付本身性質與債權人本人相關聯。
二、禁止或限制讓與可能之性之協定不可對抗受讓人,但受讓人在讓與時已知悉者,不在此限。
……
第三節 單純債務之移轉
第595條(債務承擔)
一、單純移轉一項債務得以下列方式實現:
a)透過原債務人及新債務人間之合同,並經債權人追認;
b)透過新債務人及債權人間之合同,不論是否取得原債務人之同意。
二、在上述任何情况下,移轉僅於債權人有明顯意思表示時,方解除原債務人之債務;否則,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將承擔連帶責任。
……
第六章 責之特別擔保
……
第三節 指定收益擔保
第656條(概念)
一、附條件或將來債務之履行,仍得以特定不動產或須爲登記之特定動產之指定收益作擔保。
二、指定收益得擔保債務之履行及債務利息之支付,或僅擔保債務之履行或債務之利息之支付。
……
第六節 優先債權
第733條(概念) 優先權乃法律基於債權原因,給予特定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受償之權能,而不論該債權是否登記。
……
第七章 債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一節 履行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762條(一般原則)
一、債務人實現其應作之給付,即爲債務履行。
二、在債務履行及行使相應權利時,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爲之。
第763條(給付之全部實現)
一、給付應全部實現,而不能部份實現;但約定、法律或習慣另有制度者,不在此限。
二、債權人有權要求部份給付;該部份付之要求不剝奪債務人履行全部給付之可能性。
……
(以上中譯文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