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制度
9.1 社會保險概述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和意義
保險是集合多數有遭受同一風險可能的人,成立具有共同利益的團體、以公平合理的方法聚集資金,以便對遭受該項風險而引致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制度。保險作爲一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制度,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功能。
社會保險制度是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依法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機會,從而喪失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物質補償和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其風險分散功能,爲因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勞動風險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以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秩序的安定。由於社會保險制度的主體和核心內容是保護勞動者利益,因此也稱作勞動保險制度,成爲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之一。中國《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况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起源於19世紀後期的歐洲,最早創始於德國。自1883年起,德國陸續頒佈《疾病保險法》(1883)、《傷害保險法》(1884)、《殘廢和老年保險法》(1889)。隨後,西方國家也相繼建立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會產生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因爲:1)隨着工業革命等生產力發展,人類社會逐漸從自然經濟狀態進入工業文明社會。原來的以家庭贍養和扶助爲特徵的社會安全保障方法逐漸隨着大家庭的瓦解而失去作用,而小家庭又無法抵御重大風險,需要新的社會援助渠道,於是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應運而生。2)隨着工人運動的發展,工人強烈要求建立和加強職業保護。而單個僱主如獨立負擔費用,則風險往往很大、難以承受,因此由國家干預和主導,由企業聯合起來共同分擔風險的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被逐漸建立和完善起來。
社會保險制度的受益對象開始僅限於工業勞動者,後來範圍不斷擴大至小商人、個體企業和農業勞動者等。現在的國外社會保險立法,保險範圍涉及幾乎所有職業勞動者,使社會保險制度成爲能解決生、老、病、死、殘和失業等社會問題的主要手段。在中國建立、改革和完善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它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市場經濟的供求、競爭機制有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效率的提高,但市場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難以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必須建立完善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保障制度,爲遭受風險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有助於社會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由此,社會保險也被喻爲現代社會的“安全網”和“減震器”。
其次,它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深化體制改革、實現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重要條件。建立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有助於眞正落實企業法、破產法等重要法律,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有助於分離企業對社會的責任,爲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客觀環境,爲企業改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提供堅實保證。
(二)社會保險的法律特點
社會保險的法律特點可以從二個方面去硏究、揭示: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但和一般社會保障有區別;社會保險是一種保險,但不同於商業保險。
(1)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區別。
通常的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形式。但和其他社會保障相比,顯示出下列區別:①權利主體不同,社會保險權利主體是勞動者,而一般社會保障的主體沒有限制,可以說是全體公民,例如祇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領取社會救濟金,享受社會福利等。②是否繳費不同,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制度,被保險人享受權利是以履行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作爲前提的;而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的享受者並不需要承擔繳費義務。③援助方法不同,社會保險祇要履行了繳費義務就可以獲得和義務相對等的權利,如養老保險;而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則是依據公民的收入水平、家庭成員的負擔等狀况而定,救濟前需要做一定的調查。
(2)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都是通過分擔風險方式提供保險服務並具有經濟補償功能的保險制度,但二者又有根本的不同,表現在:①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立法形式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屬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是雙方當事人依保險合同實施的商業保險行爲,遵循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原則,不具強制性,屬任意性保險。②經營目的不同,社會保險具有非營利性,不是以謀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利益作爲經營目的;而商業保險是一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業活動,具有商業屬性,以營利爲經營目的。③作用和調整的法律依據不同,社會保險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物質生活,所有保險項目都與勞動有關,因此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商業保險的主要作用在於,當被保險人遭遇保險事故時依合同約定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險人在賠償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因此屬於民商法的調整範圍。
總之,由上述比較看出,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非營利性、互濟補償性等特點,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三)中國大陸、澳港台有關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
中國大陸第一個有關社會保險法規是1951年公佈、195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4、1978、1982年憲法都對社會保險作了規定,賦予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况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從九十年代開始,隨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取向的確立,適應市場機制需要的新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在中國大陸已是迫在眉睫。199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勞動部也發佈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等有關於保險管理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發佈《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勞動部發佈《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等。1995年正式施行的《勞動法》用專章共七條的篇幅規定了社會保險和福利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據悉,《社會保險法》、《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條例》等重要法律法規正處在緊張起草和制訂之中。
澳門於1985年頒佈《勞工保險法》,主要適用於與任何行業的僱主簽訂工作合約或學徒合約的工作者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及患上職業病如何得到由僱主直接或通過保險的救護和賠償。1989年頒佈、1993年重新修訂頒佈的第53/93/M號社會保障法令,規定設立保障制度,創立一個擁有本身財產、行政及財政自主權的機構即社會保障基金(FSS),以便確保勞工權利,並逐漸普及社會保障制度。
香港政府在近十幾年制定和修訂了150多項勞工法例,包括改善僱員(工人和受薪職員)的工作條件、工業意外賠償、職業訓練以及處理勞資糾紛等方面,使工人的福利、職業保障和勞動條件得到改善和保障。1982年的《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僱主必須爲其僱員投保僱員賠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後能獲得法定工傷賠償及民事訴訟方面的賠償。香港的社會的福利制度具體涉及到公共援助、傷殘津貼等社會保障、直接福利、醫療衛生、勞工福利等許多方面。
台灣有關社會保險的立法主要有:《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其他有關社會保障問題的立法如:《職工福利金條例》及施行細則、《老人福利法》、《少年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
9.2 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
(一)中國大陸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
中國大陸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正處在建立、改革和不斷完善的歷史進程之中,因此有關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規定顯得較爲複雜,下文擬從管理機關、籌資方式、基金的管理和結構層次等方面加以分析。
(1)社會保險的管理機關
中國大陸《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爲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審核並匯編勞動保險基金及總基金的收支報告表,每年編造勞動保險金的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財政部備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爲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負責貫徹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保業務的執行;各級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應監督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檢查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並處理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
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的需要,八十年代以來勞動管理體制不斷改革和健全。《勞動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勞動工作,自然包括主管其中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因此,今後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將在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下推動發展。
(2)社會保險的籌資
《勞動法》總結幾十年的正反經驗,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要“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和“逐步實現社會統籌”,如1994年開始在城鎭中首先以國有企業的養老保險開始實行社會統籌,即每個企業都按工資總額的同樣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當職工遭遇勞動風險時,由基金來負擔費用。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具體分擔按保險類型確定,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完全由用人單位交費,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交費等。
(3)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進行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依照相關規定應體現出維護基金安全,實現基金的強制性、互濟性和非營利性特點,最終達到基金目的。法律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運營基金;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値增値的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一般挪用違法行爲;基金監督組織有權糾正、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社會保險的結構層次
依據勞動法規定,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險體系在結構上可分爲國家基本保險、單位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強制實施的基本社會保險項目祇能保證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於勞動者還更高層次的生活需求,所以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况爲勞動建立補充保險,補充保險的實施,在用人單位之間體現了差別,遵循效率原則。在用人單位內部體現統一,符合公平原則。另外在補充保險之上,國家提倡有經濟能力的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以滿足其更高的保險需求。
(二)澳門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澳門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主要由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社會保障基金是一個擁有本身財產及行政、財政自主權的公共機構,受總督直接監管。社會保障基金的職責是執行《社會保險法令》(第58/93/M號法令)所訂定的社會保險制度,管理並動用所需的資源以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等。法律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及勞工曁就業司有權監察僱主實體對社會保險法令及其他補足法例規定義務的履行情况。勞工曁就業司對違反該法令之規定所作的實況筆錄,應送交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有權作出該法令所規定的罰款處罰。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除了本地區預算分擔外,基本上是由僱主及本身受益工人的供款所承擔。法律規定,僱主實體以合同僱用勞工爲其工作者,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爲供款人。以合同僱用從事個別具體工作、臨時工作或季節工的勞工,如已提供勞務超過14日,則須繳納全部供款,少於15日,則須繳納一半的供款。僱主和勞工所繳納的月供款額由總督應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以批示訂定。
(三)香港、台灣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香港除勞工意外保險賠償制度外,一般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夠健全。作爲香港社會福利計劃的主要部分的社會保障,主要爲老弱傷殘和生活貧困而極需援助的人士提供低額現金援助。援助資金來自政府撥款,由政府設立的社會福利署具體管理和組織實施。受援人無須償還援助金。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有公共援助、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天災人禍緊急救濟等。
台灣勞工保險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爲保險人。爲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爲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進行。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的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勞工,應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的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範圍以外的人也可以准用該條例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的保險費來自於僱主、勞工和政府三方,例如其《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的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80%,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作爲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40%,被保險人負擔60%等。
(四)中國大陸、澳港台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若干比較
(1)主管機關和社會保險基金
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險體制正處於改革過程當中,目前尚在發生效力的1951年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會機構爲勞動保險的主管執行機關,各級政府勞動行政機構爲監督機關。隨着勞動和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勞動行政機構將在社會保險福利事業中發揮主要領導作用。台灣勞工保險的主管機關爲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勞工委員會設中央勞工保險局具體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爲保險人。香港社會保障工作主要由社會福利署進行。頗具特色的是澳門,通過設立社會保險基金,集財權、行政權於一身,具體管理和運作社會保險事務,中國大陸勞動法也規定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但有相應的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和澳門的社會保險基金完全不同。
(2)保險費的來源
中國大陸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行業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勞動法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可見中國大陸社會保險費的來源主要爲企業和勞動者,沒有明確政府在保險費繳納中的義務。澳門的社會保險費來源除政府預算分擔外,主要由僱主和受益勞工承擔。台灣的社會保險費主要籌集於僱主和勞工,政府在法律規定的一些特別條件下,如被保險人自營作業且參加職業工會,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40%。香港的社會保障福利資金來源在僱員退休失業保障制度(建議要求由僱主、僱員、政府三方供款建立起來以前,一般都是由政府作爲福利計劃而撥款。
(3)社會保險的對象
澳門、香港由於地域狹小、人口相對較少,經濟相對發達等條件,所實施的社會保險沒有工業勞動者和農業勞動者之分。台灣則制定了《勞工保險條例》保險(工業)勞工,另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特別維護和增進農民福利。中國大陸《勞動法》反映時代進步,統一規定適用於境內的企業(應包括農業企業或集體企業等)、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當然由於中國大陸人口衆多、國家財力有限等原因,目前初步的社會保險事業主要從企業開始,如50年代初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等。隨着改革和建設的發展,中國社會保險事業必將實現法制目標,獲得全面進步和提高。
9.3 社會保險的內容
(一)中國大陸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容
中國大陸《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可見中國大陸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疾病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也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依法對因年老達法定年齡而退出勞動領域的勞動者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是:①須是勞動者;②要達到一定年齡,即男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③就業勞動滿一定期限,即按規定要滿10年以上(或繳納規定年限的養老保險費)。這是退休享受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根據中國特殊情况等,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另有兩種特殊類型即離休和退職。離休是指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實行的離職休養待遇制度。退職是指不符合退休年齡條件,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前退休。
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過去長期的給付辦法以職工退休時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比例標準是根據工作年限確定。一般是工齡在20年以上的爲75%,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爲90%,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爲80%,退職爲40%等。
改革養老保險待遇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以全部工資總額爲退休金計發基數;按組合式方法計發,即分爲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以退休前一年的社會平均工資一定百分比計發,稱作基礎性或社會性養老金;另一部分叫繳費性養老金,按職工繳費(包括企業爲職工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多少計發。國家還將建立起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機制,以抵御物價上漲影響。
(2)疾病和醫療保險
疾病和醫療保險是指國家依法對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中斷收入的勞動者給予治療和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
疾病保險按國際慣例稱作疾病津貼,在中國習慣上稱作“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自己負責,一般是按工齡長短和患病時間長短發給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資。醫療保險在中國大陸分爲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前者適用於財政預算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後者適用於企業。一般情况是,除了掛號費、出診費、營養滋補藥品費及住院膳費由個人負擔外,其他主要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
改革醫療保險制度的思路是:把現行的職業醫療費用分爲兩部分,一部分建立社會統籌的基金,另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職工患病先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醫療費;支付不足的,由個人自己支付醫療費;個人支付的費用超過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或者患了規定的大病,在社會統籌基金中報銷一定比例的醫療費。
(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依法對因工負傷、致殘、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及其所供養的直系親屬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是職工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即不論職工本人在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自殺、犯罪等特殊情况除外),祇要符合規定條件,都要支付工傷保險金。工傷保險的待遇包括,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期間的工傷津貼、醫療費用、按照傷殘等級和職業病等級給付的補助金等。
(4)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依法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止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物質幫助。失業保險的享受條件:①勞動者曾經就業而目前失業;②此失業是非自願的;③失業者必須有重新就業的願望,具體表現爲到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申請再就業,並積極參加該機構爲促進就業所組織的有關活動;④失業者處於規定的失業期限內,此期限依據失業者曾經就業的時間長短而分別確定,一般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通常按高於社會救濟標準、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水平確定。依國家有關規定,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爲相當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的120—150%,具體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依法對由於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的女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①是正在生育期間的女職工;②是因生育而導致不能工作,勞動收入中斷;③是企業要繳納生育保險費。依有關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職工,不享受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並按違反計劃生育處罰辦法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生育保險內容包括: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如女職工產假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②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③醫療保健和生育醫療費用,如有關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6)遺屬津貼
遺屬津貼是在勞動者死亡之後,爲解決其善後事宜和保障其生前供養新屬的基本生活,向其遺屬提供的一種物質幫助。遺屬津貼主要包括喪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前兩項爲一次性待遇,後一項爲長期性待遇,遺屬津貼給付制度的建立思路是除因工死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分別在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付外,勞動者或養老金領取者在其他情况下死亡,統一以樣老基金給付遺屬津貼。目前還是由企業負擔。
(二)澳門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容
依據澳門第58/93/M號法令,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以下給付:a)養老金;b)殘廢金;c)救濟金;d)各種補助金之補充給付;e)失業津貼;f)疾病津貼;g)出生津貼;h)結婚津貼;i)喪葬津貼;j)因肺塵埃沉着病之給付。還包括就勞工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無法得到淸償的情况下,對該債權的擔保,即受害人因僱主實體經濟或財政不足而未能就勞資關係產生的債權受淸償時,社會保障基金應確保向該等債權人支付有關債權,主要情况有:(1)依法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應得的給付和賠償;(2)到期而未支付的工資;(3)因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致的應得賠償等。當社會保障基金爲債務人向受益人作出給付後,依法享有代位債權。
(1)補助金
①養老金。獲發養老金的條件是:a)年滿65歲或以上;b)在澳門地區常居最少7年;C)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個月。如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爲明顯早衰者,可從60歲起獲發養老金。養老金的發放從受益人遞交申請及有關申請文件後的下月開始。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應將其去世月份之養老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交予在其死亡後90日內首先提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②殘廢金。享受殘廢金的條件:a)年滿18歲或以上;b)在本地區常居最少7年;c)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最少36個月;d)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已長期絕對喪失從事一切及任何有報酬工作的能力。受益人達到有權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其殘廢金自動轉爲養老金。
③救濟金。是一項按月的金錢給付;旨在保護本地區居民中缺乏生活來源以滿足基本需要的年老及殘廢者。享受的條件和養老金、殘廢金相比,加上“無權享有養老金或殘廢金、不從事任何有報酬的活動、缺乏方法以滿足基本需要”等。
如證實所給予補助金金額不足以應付基本需要,養老金、殘廢金、救濟金的受益人可獲發補充補助金,金額與月補助金相等,於每年一月份領取,由澳門社會工作司發放及支付。
(2)津貼
①失業津貼。是一項按日的金錢給付,旨在有助於保護處於非自願失業狀况,並在社會保障基金巳作強制登錄的受益人。享受失業津貼的條件:a已在勞工曁就業司的就業輔導組登錄;b隨時接受工作安排;c在勞工曁就業司的就業輔導組作出登錄的季度開始前12個月期間有個人供款的記錄。
②疾病津貼。是一項按日的金錢給付,旨在有助於保護已在社會保障基金作強制登錄並因患病而無法工作超過一日的受益人。獲發疾病津貼的條件:a最少在患病的季度前12個月中的9月個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b在患病期間未從事任何有報酬的活動。
③喪葬津貼。是在社會保障基金的受益人或補助金受領人死亡的情况下發放,支付給提出申請並證明已承擔喪葬費的人士。
(3)因肺塵埃沉着病之給付
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因感染肺塵埃沉着病而引致受益人喪失從事原來工作的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負擔及補償,包括喪葬費用,而該疾病是由適用於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法律所規定的。
(三)香港、台灣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容
香港立法偏重於邊際性社會福利及善後補救措施,如對公共援助金、特別需要津貼、直接福利等的規定,而對退休後生活保障制度重視不夠。香港工會聯合會早在1981年就向政府提出建議:香港應該盡速設立一個對僱員的退休、失業、疾病醫療的保險制度,強制地規定由僱主、僱員、政府三方共同供款,由政府統籌管理。1991年10月香港行政局透露,政府有關部門正在着手起草一個帶有強制性的僱員退休保險制度,由僱主、僱員兩方面供款,建立公積金,待僱員退休時全部領取;公積金的統籌管理,則由私人機構負責,政府不予插手。
台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分爲二類:(1)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2)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各種主要保險給付的內容如下。
(1)生育給付。條件是: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①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②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待遇爲:①分娩或早產的,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予分娩費30日,流產減半給付;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於生育補助費30日;③分娩或早產爲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加。
(2)傷病給付。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並正在治療中的,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發放標準爲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發放標準爲薪資的70%。
(3)醫療給付。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兩種。門診給付範圍包括: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住院診療範圍在門診基礎上加上:膳食費用30日內的半數;勞保病房的供應以公保病房爲準。門診治療費用被保險人自行負擔10%;位院治療費用被保險人自行負擔5%。
(4)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困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或職業傷害及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的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爲永久殘廢的,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的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職業傷害和職業病增給50%)一次請領殘廢補助金。
(5)老年給付。條件:①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②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③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④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的,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的,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爲限,滿半年的以一年計。由於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必須工作滿25年才能領取退休金,但目前勞工平均在一個單位服務年限不到13年,無法獲得保障,因此台“行政院”在新提出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已交“立法院”審議中),決定對此加以修正。修正以後,台灣將實施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制度,即由一次給付改爲勞工保險附加年金制。僱主與勞工要依70%和30%的比例提撥保險金到“中央”信托局,同時也停止給付退休金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6)死亡給付。①喪葬津貼,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年滿12歲的子女,未滿12歲的子女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分別發給3個月、2個半月、1個半月的喪葬津貼。②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予喪葬津貼5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作發生意外及患上職業病的保險賠償;另有《社會保障法令》規定了一般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具體項目和中國大陸相比,多出了應屬於社會救濟保障的“救濟金”、“結婚津貼”、“各種補助金之補充給付”等。台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七種保險給付與中國大陸基本相同,其“死亡給付”實際包含了“喪葬津貼”和“遺屬津貼”,而“失業”一項缺乏法律的具體規定和落實。香港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夠健全,政府主要從社會救濟和福利方面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險項目的享受條件和待遇標準
具體保險項目由於種種原因,其享受條件和待遇標準不可能完全一致。例如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中國大陸是,男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的勞動者就業勞動滿10年以上;澳門是,年滿65歲以上,常居澳門至少七年,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 個月;台灣也爲年齡男爲60歲、女爲55歲以及投保一定年限等。養老保險的待遇,中國大陸是根據職工退休的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澳門和台灣爲一次性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和老年給付。
(3)社會保險水平及其發展
社會保障水平受社會經濟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的制約。中國大陸由於人口衆多、經濟總體來說不夠發達,社會保險總體水平不高,但在城市,尤其在國有企業內部,與經濟發展相比較的水平是相當高的,甚至職工的一切都由國家包了下來。隨着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勞動體制改革,中國大陸社會保險制度正逐步走向公平、合理和法制化。台灣的勞工保險伴隨其六、七十年代以來的經濟起飛也獲得了相當的發展,但其“失業保險”發展的滯後,不能不說是一遺憾。澳門、香港的社會保險水平以其七、八十年代以來的經濟繁榮爲基礎,加上地域小、人口少,所以水平相對較高。從立法角度看,澳港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更多的救濟性、福利性,眞正含義的社會保險成分不大。另外,港澳等地雖然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表面顯得較全面,但是,由於僱主私利、實施力度等因素的影響,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險方法也仍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有待不斷完善提高。
9.4 社會福利和集體福利制度
(一)社會福利和集體福利的概念和特點
社會福利是國家依法爲所有公民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證一定生活水平和盡可能高的生活質量的各種社會保障設施和優惠待遇的總稱。它旣包括各種文化體育場館、公園、醫院、休養所等“硬件”,又包括國家爲勞動者享受這些公共設施所提供的優惠待遇等“軟件”。社會福利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普遍性,即社會福利是提供所有公民的,並不僅僅是勞動者,但勞動者顯然是社會福利事業的主要受惠者;2)無償性,即國家發展福利事業是安定社會的重要舉措,勞動者享受福利是無償的;3)補充性,即社會福利是國家對國家收入進行再分配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勞動者在勞動收入之外獲得的某種補充收入和利益。社會福利是國家舉辦的一項利國利民的事業,是國家(或政府)對勞動者及社會公民應負的社會責任。社會福利事業的舉辦對於保證公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質量,對於安定社會、調動廣大勞動者和公民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集體福利又稱職工福利,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舉辦集體生活設施,建立各種補貼等方法,爲職工生活提供便利,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提高職工生活質量。集體福利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集體福利又有自己的特點:1)舉辦的主體不同,集體福利由用人單位自己舉辦,資金來源一般由本單位自己提供,而社會福利的舉辦者爲國家和社會,資金來源一般是國家財政或社會團體、個人等;2)適應的對象和發展目的不同,集體福利的適用對象是用人單位自己的職工,發展目的是改善本單位的職工生活,社會福利的適用對象是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全體社會成員,發展目的是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集體福利事業對於豐富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具有重大意義,國內外的經驗證明,集體福利還是企業穩定勞動關係、爭奪人才資源的有效手段。
(二)中國大陸的社會福利和集體福利的制度
《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43條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依據憲法,《勞動法》第76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爲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從而確定了社會福利和集體福利制度,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中國大陸的社會福利事業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進步,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老百姓親身感受到的“實惠”大幅增加,生活福利水平迅速提高。《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執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對一些社會福利特別保護對象的福利保障工作作了詳細規定。中國大陸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自建國以來就有舉辦企業職工集體福利的傳統,集體福利達至較高水平,甚至集體福利事業的發展包攬了許多本應由政府主辦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事務,因此也給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隨着企業改革的推行,原來作爲企業集體福利的許多事務將越來越多地轉化爲社會性服務。但是,用人單位舉辦集體福利作爲法律的原則要求、作爲增強企業凝聚力、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將會在符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基礎上獲得更好發展。
(三)澳港台社會福利制度
澳門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有:1)托兒津貼,是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的三個等級確定,祇有父母雙方均從事戶外職業活動,並且子女在社會工作司批准的托兒所登記的家庭才可享有,津貼支付通過公務員銀行帳號按月進行;2)危機狀况補助,即在特殊情况下,爲解決受益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社會經濟困境,社會服務廳可以提供無須償還的津貼;3)借款,即對於收益不超過一定標準的受益人可給予房屋修繕及購買家俱及家用電器的借款;4)社會旅遊項目的輔助,此項目受益權利人及受益家庭成員可一起參加,參與該類項目的登記者按照受益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分成若干等級,從每個等級中按比例選擇;5)退休者旅遊津貼,祇要報名,退休公務員及養老金享有者每隔三年可得到一張旅遊機票,參加社會服務廳宣佈的旅行。上述津貼、借款等各類補助申請者用專用表格塡寫,並連同勞動所得證明、其他家庭成員的其他收益及每月所負擔的住房費用證明一起呈交。社會福利按照法律規定的人平均提供。
香港的社會福利事業較爲發達。政府推行社會福利計劃主要有五大類方式:(1)社會保障,專爲老弱病殘和生活貧困而亟需援助的人士提供低額現金援助,項目有公共援助、特別需要津貼、暴力及執法傷亡津貼、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天災人禍緊急救濟等事項;(2)直接福利,主要是爲傷殘,弱能人士服務,以及護理老人,感化罪犯,保護兒童,幫助有問題靑少年,舉辦靑少年康樂活動等,一般由政府部門和福利機構負責統籌這些服務;(3)公共房屋福利,政府以50年代初開始實行公共房屋計劃,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4)醫療衛生,包括醫療服務和保健服務,醫療衛生水平較高;(5)勞工福利,政府通過一系列勞工立法促進勞工福利的提高。
台灣的社會福利立法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針對一般社會福利事業,按保護的立體不同,分別制定有老人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以及社會救助法等;另一方面是專門針對職工福利,分別在工廠法、工會法,尤其是職工福利條例等相關法律中作了規定。一般社會福利立法就保護對象的含義、經費來源、保護措施、福利機構等詳加規範;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了企業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的義務、福利金的來源、管理機構、法律責任等,例如其規定“無一定位的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30%爲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等等。
(四)中國大陸、澳港台社會福利和集體福利制度比較
中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的社會福利事業隨着經濟的發展正迅速發展。從管理層的制度設計和採取的實際步驟看,中國大陸和港澳台的行政機構同樣都在積極推動社會福利事業,並逐步以法律形式規範、保障福利事業的發展,以切實提高社會福利水平,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的安定、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在社會福利和集體福利事業的發展中,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人口的數量、地域的範圍、所受傳統的影響等具體情况的差別,中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社會福利制度表現出一些不同。
(1)社會福利的普及程度不同
中國大陸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着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人民普遍享受到了巨大的實惠。但是,由於中國大陸地域廣闊、人口衆多、經濟底子薄等客觀條件所限,各地的社會福利水平和發展程度有一定的差別。總體看,城市社會福利發展水平顯著高於農村,公有制行業一般明顯要好於非公有制行業等。相比較而言,中國的港、澳、台地區由於經濟起步較早、人口較少等優越條件,各區域內的社會福利差別程度相對來說要小一些。
(2)社會福利的舉辦及內在結構有所區別
在中國大陸,除政府和福利機構舉辦社會福利事業外,企業舉辦職工福利即集體福利佔有重要的地位,甚至一度由集體福利幾乎取代了勞動保險與社會保障。隨着改革開放的發展,特別是爲配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社會保障事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機制也逐漸得以順利,因而福利事業的社會性將逐步擴大,企業的集體福利適應企業改革的需要走上依法發展的軌道(如《公司法》中有關公益金的規定)。當然,集體福利仍將對廣大職工福利水平的提高和保障發揮重要作用。
在香港和澳門地區,社會福利事業主要由政府和福利機構舉辦,社會保障性較大,而集體福利的作用則不夠明顯。在中國台灣地區,社會福利事業除由政府和福利機構舉辦外,跟中國大陸類似,企業辦職工的福利即集體福利也佔重要地位,如其《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公私營企業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