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行政管理與勞動監察
2.1 概述
國際勞工組織1978年勞動行政管理公約(第1條)將勞動行政管理定義爲“是國家勞動政策領域內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動”。
首先,是“公共行政管理”活動。它有私人管理範疇。“管理”實際上有兩種範疇,一種是政府對全面事務或是某一方面事務所進行的行政管理;另一種是企事業的管理。前者屬於公共管理範疇。後者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大多屬於私人管理範疇。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門所進行的工作管理。這種管理盡管需要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參與,但它終究是在以政府部門爲主導的情况下所進行的管理。勞動行政管理祇在政府職能演變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專業行政管理。
其次,勞動行政管理是在勞動政策的指導下所進行的活動。勞動政策是社會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與一個地區的經濟基礎和政治體制有密切的關係。它還取決於可勞動領域的狀况,如就業水平、工資勞動者佔總勞動力的比例、僱主和工人的組織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監管勞動行政管理活動體現了政府在一定的勞動政策範疇內行使其職責的行動,這一點就中國大陸和港澳台都是一樣的。但由於不同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了不同的勞動政策,從而使各種勞動行政管理制度在內容、體制和水平上存有很大的差別,而且沒有一個固定統一的模式。
但進入70年代後,卻有一個共同的發展趨勢。即勞動行政管理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活動範圍日益擴大,對社會上各種勞動關係的干預程度也越來越有力,已經成爲政府按其政治經濟目標而制定、實施和協調社會總政策的一個重要手段。
勞動法實施的檢查監督是指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况進行檢查的法律制度。又稱爲勞動檢察。
勞動行政管理的範圍可以從廣義上去理解,它包括制訂、實施、管理和評估勞動政策的一切活動。具體包括勞動立法、勞動監察、確定最低工資、人力開發、就業、培訓、改善勞動者工作和生活條件、職工安全和衛生、處理勞動關係,推動集體談判、解決勞動爭議、進行社會保障和失業救濟等一切與勞動有關的事務。
勞動行政管理系統則包括按照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處理勞動事務的一系列政府機構和公共機構。在多數情况下,這一系列的機構需要一個主管機關進行協調。
勞動檢查是勞動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所謂勞動檢查,就是政府對於勞動者的工資、工時、安全、衛生、保險、福利、敎育、童工、女工、學徒及其他有關保障勞動者法令所規定的事項,派遣具有專業訓練的勞動檢查人員,前往工廠、礦場及其他各行各業,寶地執行檢查,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甚至還要處罰有關當事人。
實行勞動檢查,有利於推進職業安全和衛生;改進和改善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提高工作效率及經濟建設的成果並有助於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關係的改善。同時也方便勞動檢查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便於他們在現場直接解決問題,爲簽署有關文件,參加有關會議,直接聽取第一線勞動者的意見等等。
目前世界各國大多已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工檢查公約,且紛紛建立了勞工檢查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勞工檢查制度也很不一樣。有的由內政部主管;有的由經濟部主管;也有的由勞動部主管。有州政府主管的,也有中央政府主管的。大體上可分成四類:(1)中央極權制;(2)中央分權制;(3)地方制;(4)混合制。
所謂中央極權制是指將全國的檢查工作都集中在中央的一個部辦理。如澳大利亞、盧森堡、埃及等。
所謂中央分權制就是將勞動檢查工作分別由中央不同的部門主辦。如在英國,工廠檢查由就業部主管;礦場檢查由貿易及工業部主持,農業勞動檢查由農業部主辦。法國、新西蘭也是如此,這種分權,有些國家如比利時偏重於按檢查項目分權(如安全、衛生、勞工);而有些國家如法國等則注重於按行業(如工業、農業、交通業)分權。
所謂地方制,即由州地方來實行勞動檢查工作。如阿根廷,該國中央聯邦政府不辦理勞動檢查工作,也沒有系統的聯邦立法,所以祇能由地方政府辦理。
混合制就是指在聯邦制國家中,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聯合辦理勞動檢查事務。比較典型的有美國、瑞士等。
下面就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檢查方面的有關事項將中國大陸和澳門、香港、台灣的情况作些比較:
2.2 中國大陸
(一)機構
中國大陸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中央,是國家勞動人事部;在地方,是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廳或局。
依據我國勞動法第85、87、88條的規定,有權對勞動法實施進行檢查監督的機構和組織有:①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③各級工會組織。它們可以在各自的職責權限範圍內,依法監督檢查勞動法的遵守和執行情况。
(二)對象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具體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存在或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不涉及勞動者個人。這是由勞動法律關係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爲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者往往處於比較被動的地位。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係存續過程中所實施的某些違反勞動法的行爲一般由用人單位予以處理或者按有關規定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說,不需要由有關機構或組織來進行檢查監督。因此,監督檢查勞動法實施的情况,重點應檢查監督用人單位。
(三)勞動行政管理監督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况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因此,這是一種行政監督,行政管理的形式,具有專屬性和強制性的特徵。縣級以上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設置專門的勞動行政監督機構,配備專門的勞動行政監督管理人員。
其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有:①社會勞動中介機構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况;②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况;③用人單位招聘職工的情况;④勞動者的工作時間;⑤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况;⑥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况;⑦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個人收入情况;⑧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况,社會保險金的給付情况;⑨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况,社會和職業技術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的情况;↑(10)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行政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有以下職權:①可以隨時進入有關單位,對其勞動場所以及其他認爲應該檢查的場所進行實地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攔,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分。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限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③有權查閱,複製檢查對象單位的有關資料,如職工花名冊、臨時用工登記表,職工工資發放表、勞動合同書等。被檢查單位有義務如實提供。④有權向被檢單位的所有人員包括領導和職工詢問情况,被詢問者有義務如實回答。
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履行以下義務:①應當出示證件,並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不徇私情。③進入生產場所實行檢查時,應遵守相關的生產紀律和規章制度。④爲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對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外傳。⑤爲檢舉和舉報人員保密。
勞動行政檢查監督有以下幾種工作方式:
①日常性的檢查監督。即經常化制度化檢查。②集中力量進行突擊性檢查,這往往是針對普遍存在的較突出的問題而進行的。③對重點單位進行重點檢查。④聯合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檢查,例如,就安全問題,衛生問題,和消防、衛生等部門聯合起來進行檢查。⑤實行年檢。即要求用人單位每年定期攜帶有關資料接受檢查,以上五種方式各有側重和特點,應根據具體情况,採用適當方式。
對違規違法行爲的處理。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可以按規定程序進行以下幾種行政處罰:
①警告,通報批評。適用於違規違法行爲情節顯著輕微、並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情况。
②責令立即改正。主要適用於有嚴重危險事故隱患的用人單位和其他可以及時糾正的行爲。
③責令停產停業。主要對那些違法行爲已被發現,經批評或者在限期內予以改正而後沒有改正的情况。
④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這是含有經濟制裁性質的處罰,在實踐中使用較多。
⑤注銷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吊銷營業執照。它適用於不具備生產或營業條件的用人單位,或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或營業活動的用人單位。
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機構查處違法行爲時,應遵守下列程序:①登記立案。對已發現的違法行爲,經過審查,認爲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予以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②調查取證。對登記立案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
③處理。在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明確行爲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應負甚麼樣的法律責任。處理決定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允許行爲人進行審辯。
④制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爲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制作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住址及基本情况,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處理結論;處理決定履行日期或期限;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復議權或者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權;作出處理決定的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加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印章。
⑤送達。勞動行政管理監督檢查部門應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1996年上半年,上海市勞動監察執法檢查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含鄉鎭、村辦企業和國集聯營企業),以及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的情况。
勞動監察部門對這些企業勞動關係的建立、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外地勞動力使用以及其他內容進行了執法檢查。針對上海市用人單位勞動管理情况及群衆反映較大的問題進行了一系列集中、專項的勞動檢查。共接到群衆舉報2535件,檢查用工單位3415戶。經檢查發現未辦理招工錄用手續人數19780人,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26130人,拖欠職工工資人數2771人,未執行國家工時制度172戶,未繳納養老保險金人數17171人,未繳納失業保險金人數25299人,向職工收取押金人數5261人,擅自招用外地勞動力人數6454人,非法招用童工30人。1996年上半年共查處違法行爲666件,其中限期整改406件,佔被處罰單位的61%,處以罰款的259起,佔被處罰單位的39%。
上海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各用人單位對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認眞進行自查,主動糾正違法侵權行爲,規範勞動管理。勞動監察部門將不時進行集中抽查,對勞動違法侵權行爲較爲嚴重的一些行業和企業進行重點檢查,以糾正其違法行爲。①
(四)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除了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檢查監督權外,依法律規定,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也有檢查監督權。例如工商、公安、衛生等行政管理機關。這是因爲勞動法同其他行政法律規範有某些交叉的現象,某些行爲在違反勞動法的同時也觸犯了工商、公安、衛生等方面的法律規範,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部門相互配合來進行處理。另外,勞動法中也涉及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法律規定,更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按職權範圍實行強有力的監督。因此,勞動法第87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况進行監察。
其他行政部門的監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來自用人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另一方面來自公安、衛生、工商等專項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對所屬單位進行綜合性管理過程中,比較容易察覺和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爲。對所發現的違法行爲按照各自的職權範圍採取相關的處罰措施,也比較便於執行。這種檢查監督應像其他管理工作一樣經常化、制度化。雖然90年代中期以後,進行了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改革,許多行政性的公司,主管局都改制成爲集團性的公司,但這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不應削弱。
工商、公安、衛生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各自職權的過程中也會發現有關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等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威脅勞動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等違反勞動法的行爲,他們有權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與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因爲:①各自的監督範圍不同,例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主要從執行勞動法的角度對某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從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角度進行檢查監督,但同時卻發現了涉及違反勞動法方面的問題。②監督過程中的職權不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某些職權是其他行政部門所不能享有的,同樣,其他行政部門的一些特定職權也是勞動行政行政機關所不能享有的,例如公安享有的行政拘留權。
其他行政部門主要採取以下三種方式進行檢查監督:①獨立進行監督檢查。例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衛生法規執行情况的同時,對有關單位執行勞動法律規範的情况也進行監督檢查;②根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處理建議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處理;③會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工會等組織集中進行監督檢查活動。
(五)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
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况進行監督。”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衆組織”。1949年以來,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工會對勞動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代發佈的勞動法規中就規定了工會組織的監督權。1985年全國總工會發佈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並修改了《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這三個條例經國家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衛生部轉發,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機構的設置,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任命、職責、權利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制度。1992年4月重新修改頒佈的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監督勞動法律、法規實施的權利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一起構成了工會組織進行勞動法實施情况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
工會組織在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情况的活動中主要有以下權利:①知情權,即知道並了解某些事項的權利。爲工會法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作出開除、除名職工決定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②獨立調查權。即有權直接進入有關現場了解情况,收集材料、聽取反映。③要求權,建議權。工會組織是群衆組織,對於違反勞動法,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爲人,沒有直接處罰權,但有要求,建議處罰權。即要求、建議有權的行政機關對上述行爲進行處罰。要求、建議的對象,可以是實施了違法行爲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其他有關部門,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④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權。當工會組織提出這種建議後,用人單位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⑤參與事故調查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權。
工會組織在勞動法實施中的監督權是很廣泛的,涉及勞動法律法規多方面的內容,如職工錄用,調動、處分、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
群衆監督也是監督工作的重要方面。
勞動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檢舉和控告。”群衆監督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監督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爲所進行的監督,它是監督檢查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群衆監督通常採用以下幾種形式。①直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監督。即群衆對有關單位、部門執行勞動法的情况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直接提出詢問、要求、批評、建議等。對違法行爲有權提出控告檢舉。②報刊等傳媒監督。③其他群衆組織的監督,如婦聯、共靑團組織的監督。
2.3 澳門
(一)機構和主要職責
勞工曁就業司(D.S.T.E)是澳門行政當局管理勞工事務的機構。
勞工曁就業司的前身是勞工事務署,它是在1984年5月,根據行政當局第42/84/M號法令設立的,其葡萄牙文縮寫爲GAT,其職責爲促進、指導、協調及執行勞動政策,以逐步改善勞工生活條件。並籌備組織勞工管理部門。它還負責諮詢工作,以及提供解釋和接受投訴。
當時,勞工事務署下屬的單位有勞工稽查廳(D.I.T.),其章程刊登在1984年8月25日第94/84/M號法令中。該法規第1條第1款訂明勞工稽查廳“係一個部門”其職責和權限係對於工作條件、保障勞工法律規定的遵守,在一切工作地點以及一切存有或可能存有勞動關係的行業內予以審查和確保。”在5年左右的時間內,該廳以其所擁有的資源,向勞工、僱主推展敎育和指導性的措施,或在具備適當依據的情况下,作出“強制性”的行動(由該法令第6條至第20條規定)。
1989年6月,行政當局頒佈了第40/89/M號法令,將勞工事務署升級爲勞工曁就業司,它的主要職責爲:推動對勞工及就業的社會就業環境的硏究,以便制定適應本地區社會和經濟總方針的勞工政策,並採取行政和立法措施,以配合這些政策的執行;鼓勵就業和職業培訓,促進本地區與外地在培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以行政當局與社會團體之間經常性的對話爲基礎。以促進勞工關係的和諧發展;在勞工衛生和安全方面開展指導工作,實行適當的措施;對吸納和執行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的必要措施,予以推動,推展宣傳活動;協調勞資關係,處理勞動糾紛,稽查勞工法例的遵守及執行。
勞工曁就業司設司長和副司長,並有若干附屬機構,大致有:①勞工曁就業廳,該廳包括就業計劃曁職業發展處,就業市場組及職業關係曁外地勞工組。②勞工事務稽查廳,它包括訴訟處和稽查組。③勞工曁衛生安全廳,它包括技術研究曁預防事務處和培訓曁宣傳組。
④行政曁財政處,它包括人事接待曁文件科、會計公物曁財產科和行政技術輔助科等。
通過1992年7月第35/92/M號法令,在勞工曁就業司內設立職業培訓中心,以替代已裁撤的校外職業培訓中心(過去在敎育司管轄下運作)。
隨着社會經濟事務發展的需要,1987年根據第31/87/M號法令,成立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這是一個諮詢性的機構。它由政府、資方及勞方三方代表組成。目的在於通過協商減少磨擦,獲得調和;以相互協商和協調的形式溝通政府與資、勞界;同時爲溝通勞資雙方對現有問題的認識,並通過這種協調,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繁榮,促進勞工立法的改善及實際狀况的改善。1989年的第24/89/M號法令(勞工法)就是由該委員會經過討論,廣泛達成共識的產物。
(二)勞工法例稽查
勞工曁就業司的下屬部門——勞工事務稽查廳,其職責是監督勞工法例的一般遵守,尤其是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法規之遵守。1989年《勞工法》(《勞資關係法》)第53條明確規定:“對遵守本法令規定的稽查係屬勞工事務稽查廳的職權。”
稽查人員對任何違例,有權責令違例僱主在一星期以上兩星期以下之期間內更正有關違例,超過該期間若仍維持違例的,處以相應的罰款。
可見稽查人員有責令更正權和罰款權。1989年《勞工法》第52條還規定:“按本法令規定所處之罰款不得以監禁替代。”
稽查人員是公職人員,必須保守職業秘密,(一切投訴均屬秘密)。如有必要,可訴諸強制執行。
勞工及僱主必須提供勞工問題中的一切資料,解釋以及技術諮詢。
勞工事務稽查廳設有資訊服務,還接受當面投訴及電話投訴。該廳設有錄音電話,接受諮詢、請求解釋法例及投訴。每周服務7天(包括周六、周日)
此外,對於違反僱用法令的稽查權限,屬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轄下的治安警察廳和水警稽查隊。稽查人員有權稽查勞動者的證件是否眞實,是否屬於持證人所有,其所載資料是否與有關報表相符;有權查閱有關資料,僱主,經理、廠長,董事或其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均須出示。稽查中如發現違反法令規定的,應由治安警察廳或水警稽查隊制作追究書負責追究,由治安警察廳廳長或水警稽查隊隊長作出處罰。處罰的主要形式是罰款。
2.4 香港
香港政府根據社會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各方面的需要,分別設立了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破產管理處職業訓練局、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和勞工顧問委員會等部門或組織,處理有關勞工方面的問題。對這些部門和組織的職能,作以下簡單的介紹:
(一)勞工處
勞工處是港府執行勞工法例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僱主遵守勞工法例,確保香港履行國際勞工協議,並負責提議制定勞工法例,此外,該機構還介入私人組織的勞資關係,協助就業及促進職業培訓等事宜。
勞工處處長是港督的勞工事務的主要顧問及發言人,是立法局官守議員。
勞工處的成立,可追溯到1922年,當時成立了一個保障童工的辦事處,其主任職務由華民政務司擔任,並配備1名童工督察。1929年,由於實施女工及青年的工作時間限制,保障童工主任及督察職務改名爲勞工主任及督察。1938年,這些工作歸市政局管;另一方面,華民政務司署亦設有1名勞工官,專職處理勞工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內地許多資本家來香港設廠,引發不少勞資問題,原來隸屬華民政務司署的勞工組不適應這種形勢,遂於1947年設立勞工處,脫離華民政務司署。
勞工處成立初期,祇有30多名職員,主要工作爲調處重大勞資糾紛,控制工會活動和監督工廠的經營條件等等。50年代中期,管理工會活動的職能從勞工處分離出來,另外成立了一個獨立的機構——“職業社團註冊局”負責,後改名爲“職工會登記局”。50年代後期,由於駐香港的海軍船塢和英軍部大量裁員,造成近萬名工人失業,勞工處增設了一個就業輔導科,協助工人尋找職業,以緩和當時的矛盾。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工處不斷調整其内部組織與機構,逐步增設各類機構,以適應社會的需要。至1987年初,勞工處下面共設有15個科,有的科下面設若干組,各項工作分別由總處(勞工處),港島區和九龍區分總處以及38個分區辦事處負責進行。勞工處共有職員1600人左右。勞工處下設的15個科分別爲:就業科、青年就業指導及海外僱傭事務科、展能就業科、工傷賠償科、職員訓練及拓展科、工廠督察科、職業健康部、壓力器科、礦務科、發展科、檢控科、勞資關係科、婦女及青年科、行政科、新聞及公共關係科。
勞工處的職責範圍是:
①與國際勞工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保持聯繫;並進行調查、硏究、制定政策,推動計劃。
②制定、監督、執行勞工法例,設立勞工顧問委員會。
③協助解決勞資糾紛,就僱傭條件及人事管理問題向僱員及僱主提供意見並促進《僱傭條例》的推行。
④提供職業指導、職業資料;通過青年就業諮訊服務及海外就業服務組、展能就業科等,向尋求職業者及傷殘人士免費提供職業輔導或就業援助。
⑤統籌發展工業敎育與工商業在職訓練。
⑥根據《僱員賠償條例》,協助受傷僱員或其家屬爭取賠償。執行肺塵病計劃及僱員賠償評估工作。
⑦提供有關職業健康的諮訊服務,並監管職業健康的標準及履行程度。
⑧監督、執行工業界中有關婦女及青年人的福利及就業條件的規則。
⑨執行《工廠曁工業經營條例》,管理有關採礦、礦務、石礦及爆炸品等方面的問題。
除日常工作外,勞工處還常常派勞工督察到企業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控違法事件。據1897年的統計,勞工督察在白天和晚間前往工業及非工業機構視察共242,791次。在所有檢控案件中,大致可分爲以下幾類:(a)僱主在僱傭時間以外或在禁止工作時間以內僱用婦女及青年的違例案有1004宗;(b)在用膳或休息時間僱用婦女及青年的違例案有2宗;(C)僱用童工的違例案爲107宗(大多爲從事暑期臨時工作);(d)未能出示或沒有保存完整僱員記錄的違例案有15宗;(e)沒有爲僱員投購保險的違例案有105宗。還有一些是違反安全及衛生規定的違例事項。
(二)勞資審裁處
(1)機構及職能
勞資審裁處正式成立於1973年,是司法機構之一。設立該處的目的在於輔助勞資關係科的工作,但不取代勞資關係處理中的調解辦法和程序。其主要功能在於提供一種快、廉、簡的方法,以解決僱主與僱員間的勞資糾紛。
勞資審裁處是一所記録法院(Court of Record)“記錄法院”的意思,是它必須保存全部訴訟程序的記錄,包括一切裁决與命令。如果有人藐視法院,它有權監禁他,或處以罰款。《勞資審裁處條例》第42條規定,出言恐嚇或侮辱審裁專員的行爲,即屬於違法,審裁專員可以用簡易程序判該人罰款500元或監禁兩個月。如果審裁專員傳召證人作證,或出示任何文件、記錄、賬簿或其他證物,但證人卻不履行他的任務,便是違法,可被判罰款1000元。
審裁處對於申請的聆訊,均公開進行。除非審裁專員認爲某項聆訊應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以確保公平。
勞資審裁處的法官稱爲“審裁專員”。被港督委任的審裁專員,均曾爲執業律師。
勞資審裁處實際上相當於一所初等法院。它的判决對其他法院而言,是沒有約束力的。它對法律的解釋和運用,不一定爲其他法院所接受。香港法律年報上也沒有記載該處曾經審過的案件。
勞資審裁處可以用英語或粵語進行審訊。但實際上大部分案件都是以粵語進行審訊的。
當事人不能聘請律師或大律師代表他們出席勞資審裁處的聆訊,但律師或大律師本人可以是申請人或答辯人。
爲了顧及當事人及證人的方便,審裁專員可以選擇他認爲適當的地點及時間進行聆訊。在聆訊申請的任何時間內,專員可以准許證人或當事人以宣誓或不宣誓的方式作證,也可以接納任何證詞,亦無需遵守有關證供的規定。而一般法院都要遵守有關訴訟的程序及證供的規定,不能接納任何的證供,不允許證人或當事人在未宣誓前作證。
在香港,一般法院的法官,都是相當被動的,他們不會亦不能進行獨立的調查。但勞資審裁處的法官(審裁專員)就不同了,在聆訊時,他沒有律師的幫助,祇可依靠自己的專業知識。如果他認爲任何事項與申請有關,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他均可進行調查。
1987年,勞資審裁處共聆訊僱員索償申請4426宗,僱主提出的索償申請384宗。而審裁專員判定的賠償總額達2400多萬港元。所處理的申請案件中的98.94%是勞資關係科調解未果而交由審裁處接辦的。勞資審裁處辦案的“快而廉”,體現在聆訊時務求簡化,程序不拘形式,不運用證據規則,不需要律師出庭。訴訟費保持在最低程度。
(2)受理案件範圍及特點
在一般情况下,有法定權利且可以用金錢計算出來的勞資糾紛才被勞資審裁處受理,其受理範圍包括以下內容:①僱員要求發給應得的工資;②僱員要求發給因僱傭契約終止而應得的代替通知的款項;③僱員要求僱主發還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而克扣的工資;④僱員要求發給他們應得的假日工資、疾病津貼及年假工資;⑤僱員因僱主違反僱傭契約而提出權益上的要求;⑥僱員要求發給應得的遣散費;⑦僱員因建築及營建工程的次承建商拖欠工資,而向該工程的主要承建商、轉判工程次承建商或轉判工程指定承建商追討不超過2個月的工資;⑧僱主向不告而辭的僱員索取代替通知的款項;⑨僱主要求索還他們預支給僱員的工資。
通常,必須在糾紛發生後的12個月內,才可向勞資審裁處的經歷司遞呈申請書。除若干特殊情况外(例如,因時間限制以致審裁處無權聽審的案件外),上述各類案件都不再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聆訊,槪由勞資審裁處理。
對以下案件,審裁處不予受理:①僱員要求較高的工資;②僱員要求較佳的僱傭條件;③僱員要求工傷賠償;④僱主或僱員根據習慣法及其他法定條文的規定而要求索取民事賠償損失。
前兩項要求將由勞工處屬下的勞資關係科協助,循正常調解程序處理。
此外,僱主與僱員之間有關非金錢性的權益糾紛(如享有有薪假期的權利、休息日的權利,參加工會的權利等),則應由勞資審裁處以外的機構處理。
(3)基本程序
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以先到勞工處尋求指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會協助申請調解無效,勞工處就會告訴申請人到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請,遞交一份申請書。申請書必須用規定表格,以英文或中文書寫,並由申請人簽署。勞資審裁處經歷司也可以准許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但用文字記錄下來,申請人必須在這份記錄申請書上簽名。
經歷司受理申請書後,必須決定聆訊該項申請的地點及日期。該日期不得早於申請書遞呈後的第10天,也不得遲於聲明書遞呈後的第30天,但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則屬例外。
當申請書遞呈後,經歷司須將申請書副本一份送交調查委員,由該委員會見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並準備案情摘要書。調查委員會有權進行現場調查,並有權調閱檔案、記錄、帳簿等文件。故意阻礙調查委員執行職務的,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5000元。在聆訊之前,調查委員會仍會繼續進行調查。如果勞資雙方在這一階段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則以書面紀錄呈交審裁處。按規定,該協議具有與審裁處裁决一樣的法律效力。
如果調解不成,勞資審訊處便會進行聆訊。聆訊將由1名審裁專員主持,公開進行。一般說來,在聆訊過程中,勞資雙方授權的工會或商會會員也有權參加。聆訊的一般程序如下:申請人先作證,並向勞資審裁處提交有關文件,支持自己的申請。當他作證完畢後,答辯人可盤問他所作的證供。盤問完畢後,審裁專員可以給申請人機會,讓他澄淸眞相或進一步闡明自己的立場。當申請人作證完畢後,可傳召自己的證人作證。證人作證完畢,答辯人可盤問證人。之後,申請人可向證人再提問,澄清一些因被答辯人盤問而帶來的具有破壞性的證據。
當申請人及其證人作證完畢,答辯人及其證人便開始作證及向勞資審裁處提交有關的文件。其他程序與前述相同。
其後,勞資審裁處可以給申請人及答辯人作最後陳述的機會。最後,審裁專員便會作出裁決。審判專員必須將聆訊過程中各當事人所作的證供、陳詞或陳述,所提出的法律論點及他本人對這些論點所作的決定,摘要存案。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該裁決,可以在裁決或命令作出後的7天內提出申請複審,審裁專員可將聆訊及考慮受審事宜,移交給另一審裁專員辦理。審裁專員應在該裁決作出後的14天內進行復審。此後,如果當事人仍有異議,可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在復審裁決作出後的7天之內)
(四)破產管理處
(1)機構及其職能
破產管理處是註冊總署屬下的一個部門,其工作人員主要由法律人員和會計師組成。其職責爲:在破產事件中擔任受托人,或在清盤事件中擔任清盤人。一般來說,在債權人或僱員入稟法院,申請將公司強行清盤;或者個人、公司或合伙生意破產時,該管理處即開始履行職責。破產管理處是政府專門處理破產或淸盤事務的部門,它對所有債權人負責。對勞工而言,它也極爲重要,能爲受到破產或淸盤影響的僱員提供一種特殊的法律保障服務。
(2)性質與特點
按照香港法律規定,接管人或淸盤人的工作,是負責變賣個人或公司資產以取得現金,依法律規定的程序,清還該公司或個人的債務。若仍有盈餘,才付還破產人或淸盤公司的股東,實際上,並非要到公司完全破產或淸盤時,僱員才有權提出申請。只要有證據顯示資產或利益受到危害時,即可申請法庭頒佈命令委任破產管理官爲臨時接管人或淸盤人。
僱主行將破產或面臨淸盤時,大多會出現以下徵兆:①未能按時或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資及其他款項。②在無明顯預告或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設備、機器或原料從工作場所搬走。③在沒有明顯理由的情况下,未經事主通知而將工作場所封閉。④僱主突然失蹤,遍尋未獲。⑤僱主的資產或貨物突然由法庭執達吏沒收。
如果出現上述情况,僱員不應坐等破產管理處的行爲,而應立即主動通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介紹,前往法律援助處求助。由法律援助處按法律途徑,在僱主破產或淸盤事件中,保障僱員的合法權益。在必要的時候,僱員也可以根據法律,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以逮捕拖欠工資或債務意欲逃離香港的僱主。這樣做的目的,在於盡量把追討行爲放在僱主宣佈破產或淸盤之前,以避免因破產或淸盤所帶來的淸查庫存,淸理帳目以及變賣資產等頗費時日的工作而造成的阻延。
當然,如果已經頒佈了接管令(屬破產案)或結束營業令(屬有限公司),那麼,被拖欠工資或薪金的僱員應盡快前往破產管理處,塡寫債權證明表格。表格塡妥後,塡報者需宣誓作實。破產管理官核查所有債權證明表格,作出裁決。該官員有權對任何索償請求的一部分或全部給予接受或拒絕。在此過程中,僱員應保留一切可供證明的僱傭證件,例如僱傭契約、聘用函、工資單等,並應將這些證件呈交破產管理官以支持自己的索償要求。
(3)僱員的優先權
根據香港的法律,有限公司的僱員有權比大多數債權人優先從公司資產(但必須先扣除結束營業所需的費用)中獲支款項,以補償以下各項欠款:①工資或薪金(包括可計算而應得的佣金),最高額爲每名僱員8000港元(這筆款項必須是在法庭發出結束營業令之前4個月或者委任破產管理官日期前4個月該僱員確實爲僱主服務所得的報酬,該期限常稱爲優先權的4個月期限)。②代替通知的工資,其款項爲每名僱員不超過1個月的工資或2000港元,以兩者中數目較少者爲準。③遣散費,其數額爲每名僱員不超過8000港元。薪金、工資、佣金代替通知的工資或遣散費中任何超過上述數額限制的部分,均屬無優先權的債項。超過部分的數額如遭拖欠,則祇能作爲普通債權人,從僱主的餘額中按比例分派。
(四)職業訓練局
(1)機構
1982年2月,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成立了職業訓練局。該局是香港旅專門處理和協調職業訓練業務的機構。它從一開始起就具有法定地位,並有明確的職權範圍。
職業訓練局的管理機構由22名成員組成,均由港督委任,其中4名是官守成員,包括敎育署署長、勞工處處長、工業敎育及訓練處處長和經濟司、其他成員則爲各階層有代表性的人物。
爲處理職業訓練局的行政事務,港府成立了一個新的政府專職部門——工業敎育及訓練處,由原來敎育署工業敎育科和勞工處工業訓練與學徒科合並而成,其人員爲上述部份原有職員及行政人員。
職業訓練局成立有以下三方面目的:
①向港督提供意見,以便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建立一個全面的工業敎育及訓練制度,以配合香港的經濟發展;
②制訂、發展和執行培訓計劃。其對象包括:操作工(又稱爲半熟練工)、技工、技術員和技師,以維持和促進工商業和服務業的發展。
③組織和管理工業學院和工業訓練中心。
(2)職能
職業訓練局的法定職能是:①對港督交與考慮的任何工業敎育或訓練課題加以硏究,然後提交報告;②審查工業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的經費預算並提出建議;③經營、管理工業學院;④檢討全港人才需求情况及有關訓練事宜;⑤考慮及建設“指定行業”的更改名錄;⑥批核訓練委員會及一般委員會的訓練課程。
職業訓練局的經費來自立法局議決的財政撥款。該局的行政事務工作,將全部通過工業敎育及訓練處進行。此外,除接管原來的工業學院外,其目標也包括開設和經營新的工業學院及工業訓練中心。
(五)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
在1978年,就有人提議成立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但直到1987年10月,香港行政局才原則上通過同意設立該局。1988年7月,立法局通過了《職業安全健康促進局條例》,正式設立該局,並且在1989年正式投入服務。該局成員由僱員及僱主代表,專業或學術界人士及若干公職人員組成。
促進局的工作目標是改善整體工作環境,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標準。其具體工作範圍包括敎育及訓練、諮詢及宣傳、顧問服務及硏究工作等等。此外,由於該局的組織架構獨立於政府部門,故可以提供較客觀的分析意見,作爲政府部門制定政策的依據,甚至可以就修訂勞工法例提供意見。該局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僱主按僱員賠償賠償保險單上所繳每項保險費的徵款,其次來源於政府每年的撥款及個人或團體的捐款。
(六)勞工顧問安全委員會
勞工顧問委員會(簡稱LAB)是一個非法定組織,成立於1927 年。當時是華民政務司轄下勞工科的一個單位,主要工作是協調工資方面的事務,由幾名外國僱主商量統一發給華工的工資幅度。
1949年,勞工處正式成爲獨立的政府部門。第二年,勞工顧問委員會也升格爲該處管轄的委員會,並進行重組,成立一個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組織。勞工顧問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向勞工處處長提交有關勞工問題的建議或意見,內容包括一般勞工事務,勞工法例及國際勞工組織協議等幾個方面。不過,它祇是勞工處屬下的一個諮詢機構,會議日期與議程一般均由勞工處擬定,法例的決策仍由港府決定。
從1985年1月起,勞工顧問委員會的任期由1年延長至2年,其成員包括:
主席:勞工處處長或副處長(當然主席)
秘書:由勞工處處長委任
委員:資方代表6人(4名由僱主商會提供,2名由港督直接委任);僱員代表6人(4名由職工會選舉,2名直接由港督委任)。
勞工顧問委員會轄下有5個委員會:
①就業輔導委員會。成立於1976年,主要負責監督勞工處香港就業輔導組的工作和運作事宜。並就改善現有服務工作事宜,提出意見。
②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成立於1987年,其主要職責是向政府建議如何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公約,或對公約進行修改以適應香港的具體情况。
③工業安全及預防意外委員會。成立於1978年,主要職責是討論有關工業安全及健康問題,關心工業安全法例(如安全操作方法與程度)在實際工作中的運作情况,提議給政府參考以便今後修訂。該委員會1987年1月改名爲工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這樣可以更明確地反映自己的工作範圍。委員會轄下設有6個按工業行業而設置的安全工作小組委員會,目的是在各自的行業中推廣工業安全及健康。
④勞資關係委員會。成立於1985年,主要負責討論勞資關係方面的問題;監督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所舉辦的推展活動;就有關勞資關係事宜以協商方式開展促進活動,提供溝通途徑。
⑤僱員賠償委員會,成立於1986年,主要負責審議有關僱員賠償的法例及其執行情况,並就改善事宜作出建議。
2.5 台灣
台灣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爲“內政部”,在省(市)爲省政府;在縣(市)爲縣(市)政府。
爲貫徹勞動基準法和其他勞工法令的執行,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設立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也可派員實施檢查。勞工檢查機構的組織,由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如工廠、礦場、公司等)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可以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實行強制檢查。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可以就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必要的報告、記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制給收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時,可以向僱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給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務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檢查立法,大體有①勞動基準法及其實施細則;②工廠檢查法;③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組織章程;④台灣省工礦檢查實施辦法等。其規定的內容大致爲:
(1)應檢查事項:是勞動法規所規定的以下內容:①男女工的年齡及工作種類;②工人的工作時間;③工人休息及休假;④女工分娩假期;⑤工廠安全及衛生設備;⑥工人死亡傷害;⑦學徒年齡、工人人數及一切待遇;⑧依法規定的簿冊及登記;⑨其他依法檢查事項。檢查的重點是安全及衛生。
(2)檢查員的任用。檢查員必須從經過下列訓練合格者中加以任用:①國內外工業專門以上學校畢業的;②曾在工廠工作10 年以上有相當技術的。(有技師證書)以上兩類人員需經訓練,由勞動行政主管負責。
(3)檢查員的職權。大致有:①檢查權,赴工廠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工廠拒絕檢查處200元以下罰金(以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論處);②詢問權。可以向工廠人員工會職員詢問,令其負責答覆,如工廠人員工會職員無故拒絕,處100元以下罰金;③檢閱權。可以檢查閱讀依法規定的有關廠中的簿冊文件或其他證物。如有拒絕,處100元以下罰金;④糾正權。有關工廠的安全衛生事項,有必要立刻糾正的,應立即糾正;⑤制止權。即如果查得工廠的安全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可限期令其改善,在必要時,可以停止其一部分使用。如果情况較爲嚴重,檢查員必須報請上級主管核辦;⑥提供意見權。關於增進安全,預防危險,可以向廠方及工人提出意見,並設法使雙方合作,以改進工廠的安全及衛生。
檢查員在執行以上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請當地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給以協助。
(4)檢查員守則。不得有下列行爲:①受賄或詐索行爲;②變更或捏造事實呈報;③泄漏工廠的工業秘密;④破壞廠方與工人的感情;⑤擅自允許廠方或工人要求;⑥兼任其他公職或營業。如違反上述規定之一,應予懲戒,其涉及刑事時,並移送法院治罪。
(5)檢查員報告。每3個月將其檢查結果向政府主管機關報告,其內容包括以下十項:①各種行業的工廠統計;②各業工人統計;③各業童工狀况;④各廠工人流動情况;⑤各廠災害統計;⑥各廠工作時間實况;⑦各廠工人傷病統計;⑧各廠安全狀况;⑨各廠工人休假情况;⑩各廠衛生狀况。
以上我們就勞動行政管理和檢查監督的機構、主要職責、工作對象、手段等方面,對四種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
從勞動管理的性質看,各種制度都以勞動行政管理爲主導,在政府中專門設置了勞動管理部門,並賦予一定的職權,乃至行政處罰權,這一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香港的機構設置較多,分工較細,即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本身就分成幾個獨立的機構,各自行使職權。而中國大陸和澳門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是主管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如公安、工商、衛生檢疫部門進行積極配合,這樣職責比較明確。而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省市縣政府是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沒有講明是省市縣政府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這與中國大陸和澳門的情况有所不同。
其次從勞動管理的內容看,涉及對勞動者的招收、使用、培訓、辭退或辭職、退休失業或待業、勞動保護等各個環節。這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値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工會在勞動管理各個環節上發揮作用比較明顯且具有法律保障。
再次,以勞動管理的層次分析,可分爲微觀勞動管理和宏觀勞動管理。前者不僅涉及到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管理,而且還涉及基層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如依法行政,對用人單位勞動法規和標準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開展勞動就業服務,組織社會保險工作,處理勞動爭議,開展勞動法規宣傳諮詢等;宏觀勞動管理主要涉及加強勞動立法和監督檢查體系的建設、健全勞動工資宏觀或區域調控體系,培育和發展勞動市場,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等。由於中國大陸地域廣大,面對數十萬個獨立的用人單位和數億個獨立的勞動者,勞動行政管理的層次性就比較明顯。不同層次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實際上有不同的職責重點。
註釋:
①見1996年8月21日上海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