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比較

13.1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意義和適用範圍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它是關於特殊的訴訟請求所適用的特別程序,目的在於督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以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它是一種非訟程序。
  設置督促程序的意義:督促程序可以及時地使債權人實現債權,加快商品流轉穩定經濟秩序;依法切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督促程序的適用,旣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又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提高辦案效率。
  督促程序是適用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金錢是指貨幣;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等。
  督促程序有如下的特點: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債務人給付標的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爭議,它是依債權人申請而開始,請求法院直接發出支付命令,不須經過法庭審理,而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的程序;督促程序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單方負擔;督促程序中生效的支付令與訴訟程序中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支付令的申請和審查支付令的申請,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稱爲申請人,被請求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稱爲被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債務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祇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並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院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
  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如下:
  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
  債權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債務人申請支付令,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應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和處理。首先審查債權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事項是否明確,提供的事實、證據是否充分,本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等,然後決定是否受理。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適用督促程序,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受理,祇能以債權人申請爲根據。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月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三、異議的提出和支付令的失效
  對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認爲支付令有錯誤,而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不願或不應履行支付令所載支付義務的一種意思表示。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提出異議的法定期間爲15日,另一個是提出異議的形式祇能以書面爲準。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務人可以起訢。
  四、台灣的督促程序
  中國台灣省的督促程序,是以債權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爲標的,不經言詞辯論,依債權人的請求,向債務人發附條件的支付命令,如債務人不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即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的一種特別程序。
  台灣督促程序的要求:
  A.依督促程序請求保護的私權,限於給付的請求權;
  B.請求給付以金錢或其他替代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爲標的;
  C.聲請人須沒有對給付之義務;
  D.支付令的送達不得是送達外國或公示送達。
  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以書狀形式,書狀寫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的標的、數量及其請求的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法院。
  台灣督促程序的管轄是專屬管轄。自然人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居所地法院管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普通審判籍,債務人爲公法人的,由其公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債務人爲私法人或其他爲訴訟當事人的團體者,由其主要事務所或主要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採用書面審理方式,不訊問債務人,祇就債權人支付令的聲請作出裁定。法院經審查,認爲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認爲債權人的請求無理由的,作出裁定駁回聲請,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的,就該部分聲請裁定駁回。
  法院審查認爲債權人的聲請有理由的,應製作支付命令;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權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或者在2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後,三個月不能送達債務人時,則該支付命令失去效力。
  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債務人就請求的一部分提出異議,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發給債務人於合法時期提出異議的證明書。如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超過20日才提出異議,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聲請。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失去效力。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爲起訴或聲請調解。如果發生此情况,督促程序的費用,作爲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分。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沒有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香港沒有督促程序,祇有與督促程序相似的“簡易得直程序”。
  簡易得直程序祇能適用於高等法院的原訟案件,其他地方法院、各種裁判所不能適用。

13.2 公示催告程序


  一、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指凡是以公共告示的方法,催促同公告事項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之內,爲一定行爲,如申報權利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不申報權利,便作出除權判決所適用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3 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曾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祇能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採用公示催告程序。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A.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才能申請公示催告;
  B.當事人提出申請必須依法擁有申請權,是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相對人無法確定;
  C.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理由、事實。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才能成立。
  人民法院對申請的受理和處理: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後,應當依法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提供的理由、事實是否充分。凡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否則,裁定駁回。
  管轄法院: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的,由支付該票據款項的銀行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持有人申請公示催告的案件,由告申庭審理。決定受理申請的,應通知申請人,同時將停止支付票據款項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時的書面通知送達支付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194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公示催告的公告應當寫明:
  A.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B.申請公示催告的主要內容,申請的理由、事實;
  C.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期間及受理的人民法院。
  公告應張貼在受理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和票據支付人的住所。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爲無效。支付人擅自支付,利害關係人擅自轉讓票據權利等行爲,均屬無效。造成損失的,必須負民事法律責任。
  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票據無效,予以公告,並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台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台灣《民事訴訟法》也有公示催告程序之規定。與中國大陸相比較,除有相同的一面外,還有不同的特點。公示催告程序台灣早有規定,其立法是以德國、日本立法爲藍本。相比之下,台灣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範圍比中國大陸適用面廣;具體法律規定比較詳細;關於言詞辯論的規定,是台灣不同於大陸的突出特點。由於篇幅所限,這裡對台灣的公示催告程序,不作具體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