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特別程序比較
12.1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
一、特別程序的概念、適用範圍和一般規定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特殊類型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凡是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能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凡是應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也不能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即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等非訟案件。
特別程序的一般規定,是指民事訴訟法對幾類特殊案件在審理上的共同問題所作的規定,這些規定旣是人民法院審理幾類特殊案件應遵循的範圍,也是特別程序有別於一般訴訟程序的特點。特別程序特點如下:
a.特別程序中的各個程序是彼此獨立的程序,互不依賴,互不從屬,每一個程序祇適用於相應的特定案件,如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祇適用於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b.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屬於民事權益之爭,而是請求人民法院對某項法律事實加以認定。在這類案件中沒有被告,沒有利害關係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案件的審理活動是因申請人的申請開始,而不是由原告的起訴引起。
C.特別程序一般實行獨任審判。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餘案件都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D.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凡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書宣告或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
E.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出現了新情況,人民法院應根據本人、有關單位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審查核實後作出新的判決,撤銷原判決。
F.審理案件的期限較短。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G.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
二、選民資格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認爲選舉委員會對於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時,依法向公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程序規定:
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選舉委員會處理。祇有公民本人或其他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人,旣可以是公民本人,又可以是其他公民,一般應是原來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的人。
管轄: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實行合議制: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直接關係到公民的政治權利問題,因而必須嚴肅愼重。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一律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審理與判決: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開庭時,先由起訴人陳述,然後由選舉委員會的代表答辯,再由其他有關公民發言。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情况下,合議庭評議並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應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判決書送達即生效。
審結期限: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三、宣告公民失蹤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1.宣告公民失蹤案件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是指公民離開其最後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杳無音訊,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案件。
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的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在公告期間內,如果該公民下落已經查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申請。公告期間屆滿,該公民仍查無下落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該公民爲失蹤人的判決。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公民失蹤的,應同時爲其指定財產代管人。
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離開其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一樣,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
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
在公告期間,如果該公民出現或其生死狀況已有確切消息,人民法院應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終結案件的審理。公告期間屆滿,該公民生死狀況仍不明確,人民法院應根據審查核實的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生效。
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四、認定公民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依照法定程序,認定並宣告其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案件。
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不能完全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依照法定程序,認定並宣告其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對於維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護社會民事流轉的正常進行,穩定民事法律關係和社會經濟秩序,都有重要意義。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案件程序如下:
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由其家庭成員(近親屬)提出申請,該公民無家庭成員近親屬時,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要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事實和根據,說明該公民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因、經過和表現,是否經過診斷治療等。如有醫生診斷,應附上診斷結論或鑒定結論。
由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法院調查取證,弄清情况。有利於法院審理案件和設置監護人。
必須經過鑒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指定專家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審理此類案件的必經程序。
指定代理人。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爲代理人,如近親屬互相推諉,不願作代理人的,法院可指定其中一人代理。
判決和設置監護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無民事行爲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判決的撤銷。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五、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某項財產宣佈爲無主財產,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程序如下:
由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由無主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發出公告和製作判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判決的撤銷。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新判決生效後,財產所有人或繼承人有權收回該項財產。被國家或集體取得的財產,原物存在的,應返還原主人,原物不存在的,按實際價値折價償還。
12.2 澳門、台灣地區的特别程序及比較
一、澳門的特別程序
澳門的訴訟程序,分爲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普通程序又分爲:通常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和最簡易程序三種。
澳門地區的特別訴訟程序適用於法律確定的案件,普通訴訟程序則適用於不符合特別程序的一切其他案件。
二、台灣的特別程序
台灣的特別程序內容:有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訴訟程序等。下面介紹禁治產事件程序和宣告死亡程序。
1.台灣規定的禁治產事件程序,是爲保護精神有缺陷的人規定的一項特別法律程序。
禁治產案件的申請:
提起宣告禁治產程序的申請人,包括精神正在恢復中的本人,配偶,親屬等。親屬須二人共同申請,才有效。申請人應向禁治產人所在地法院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均可,但須說明申請的理由,並向法院提供禁治產人醫院的診斷書。
宣告禁治產程序法院受理後,應核實申請人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
法院應同鑒定人一同訊問禁治產人,從禁治產人的言談舉止、心理變化對禁治產人作進一步了解;
法院在宣告被申請人爲禁治產人之前,必須就禁治產人的心理狀態訊問鑒定人,否則不能宣告;
對禁治產人進行依法宣告,宣告裁定應說明理由,裁定應送達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應爲鑒護人;
宣告禁治產的裁定,自送達禁治產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鑒護人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將裁定送達後,應將裁定的主要內容公告於衆;
法院在宣告前,應保護好禁治產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對駁回禁治產申請的裁定可以抗告;
宣告禁治產的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撤銷禁治產程序:
申請與管轄法院。撤銷禁治產應由宣告禁治產本人、配偶或親屬的人向禁治產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請,由住所地法院管轄。撤銷禁治產的宣告應以申請禁治產人爲被告。如果由申請禁治產人起訴的或該申請人死亡的,以禁治產人的法定代理人爲被告。
提起期間。撤銷禁治產宣告的訴訟,應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禁治產人本人自其自知道禁治產宣告之時起計算,他人自宣告禁治產裁定發生效力時起計算。
撤銷理由。其理由應是宣告禁治的原因已經消失,即被宣告禁治產人已恢復了行爲能力。
撤銷禁治產宣告的判決。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爲有理的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的裁定。
申請撤銷禁治產所需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法院撤銷禁治産的判決,應由一審法院公佈於衆。
2.台灣宣告死亡案件程序
宣告死亡案件的申請由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提起宣告死亡申請,申請應表明原因、事實和證據。
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對此類案件有管轄權,故申請人應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提起。
公示催告和宣告死亡公示催告應載明下列內容,即失蹤人應在一定時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的宣告;凡是有知情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陳報期間爲公示催告最後登報六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的,公示催告在法院公告欄內張貼即可,陳報期間爲六個月。
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應及時覆核,理由不充分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確定充分的,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死亡所需費用,由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扣除,沒有遺產的由申請人負擔。
宣告死亡的撤銷,由檢察院或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提起。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對任何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撤銷宣告死亡判決前的善意行爲,不受判決的影響。例如,配偶再婚、繼承人將遺產處分,受法律保護。對處理的財產,僅理會現受利益的限度,負歸還財產的責任,雖有歸還財產之義務,但不必全部歸還,現存的歸還。
三、中國大陸與澳門、台灣地區特別程序之比較
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澳門、台灣地區均設置特別程序,審理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別類型的案件,這是相同點。明顯不同的是: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外,一般沒有明確的被告,也沒有明確的原告,祇有申請人、被申請人。而台灣規定撤銷禁治產時應以原申請人爲被告或以法定代理人爲被告,這有明顯的區別。中國大陸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收取訴訟費,而台灣地區應交納訴訟費,這點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