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簡易程序比較

11.1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概念、特點和意義
  1.簡易程序的槪念
  簡易程序,提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單易行的程序。它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又是第一審程序中一種獨立的程序。民事案件繁簡各異,有簡單的民事案件,也有一般的、複雜的民事案件。案件的繁簡不同,適用的訴訟程序也不同。所以,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第一審普通程序之後,又規定了簡易程序。
  2.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它與普通程序相比較,具有如下的特點:
  A.起訴的方式簡便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第1款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這就是說,原告可以採用口頭起訴,不必寫書面訴狀,不需要其他附加條件。法院將原告口訴的內容記入筆錄,並通知被告。被告可以口頭答辯,也無需用書面答辯狀。而採用普通程序,原告必須提供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祇有在書面寫訴狀確有困難的條件下,才可以口頭起訴。可見,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比普通程序簡便。
  B.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
  根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而普通程序規定,原告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必須在7日內審查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簡易程序,法院受理案件,不受7天內審查決定之限制,簡化了受理案件的程序。
  C.傳喚當事人、證人的方式簡便
  根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單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這裡說的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諸如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通過基層組織幹部或當事人的親朋好友捎信,廣播通知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按法庭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和應訴,或者出庭作證。而採用普通程序,必須在開庭前三天對當事人採用傳票,對證人採用通知書,告知訴訟參加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相比之下,簡易程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的方式簡便。
  D.開庭審理的程序簡化
  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不需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階段。根據實際情况,可以靈活掌握。不受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4條、第127條規定之限制。
  E.實行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而採用普通程序,必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活動,採用合議制。
  3.簡易程序的意義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簡單程序,具有如下重要意義:
  第一、方便群衆訴訟,方便法庭辦案。中國人口多,地域廣、交通欠發達,有了簡易程序,方便了群衆,尤其是廣大農民進行訴訟,簡易程序充分體現了便民原則;對人民法院來說,有了簡易程序的規定,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程序簡化,手續方便,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
  第二、有利於人民法院提高辦案效率,縮短辦案過程,防止矛盾激化,節省人力、財力,使法院集中力量審理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權益爭議,促進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定團結,使當事人息訟止爭,投身建設事業。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根據本條法律的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二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適用簡易程序
  中國設置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等四級法院。從人民法院的級別來看,法律規定祇有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這裡說的派出法庭,包括臨時派出巡迴審理就地辦案的法庭和固定的法庭。根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祇能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祇適用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祇有簡單的民事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所謂簡單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下列民事案件爲簡單民事案件:
  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准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祇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訴金額不大的其它案件。
  以上七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屬於簡單民事案件。根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1.2 澳門、香港、台灣地區的簡易程序比較


  一、澳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澳門民事訴訟,除普通程序,即(通常訴訟程序)外,還設有簡易程序和最簡易程序。
  澳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和最簡易程序的適用,法律有如下之規定:
  a.如果案件利益値超過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如果案件利益値不超過該利益限額時,適用簡易程序;但是,當案件利益値不到法區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且訴訟的目的爲履行金錢債務賠償損失以及動產之交付時,適用最簡易程序。
  b.由於交通事故而應追究民事責任,但又不應在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案件,不管其案件利益値爲多少,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香港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根據香港1962年修訂的《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權及程序)條例》之規定,簡易審判的適用範圍如下:
  a.法官爲肯定案件爭端而責令當事人於某地某時接受法官口頭訊問或呈驗其保存的文書證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加以拒絕的。爭端的肯定,是指法院對任何案件,可以酌量將該案事實與法律爭議點加以肯定,記錄存檔,以利審判,一經肯定及記錄,各方當事人除申請法院變更之外,不得變更。但法院准予更改時,可酌定適當條件,並責令交納訴訟費用作爲保證;
  b.經法院認定被告或其狀師、律師或訴訟代理人不透露其適當辨護理由的;
  c.法院責令當事人於期日出庭或交出持有的文書證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不遵令辦理的,地方法院可以判其敗訴,並酌定適宜條件或頒佈適當命令或着令繳具訟費保證金進行辦理。
  如果地方法院認爲該案爭端已經充分表明或證明,足以直接判定其案由者,可以酌定適宜條款,進行宣判。
  香港法律還有“部分要求簡易判決”的規定。例如,在單純要求償還債款或補償損失的訴訟中,如果被告承認所欠債款數額比索償的數額少時;或者經地方法院認定被告本人或其聘請的律師對於一部分索償要求未能揭示適當的辯護理由的;或者被告曾提出反要求,並經法院認定此項反要求成立,但其最高扣除額仍比原要求的數額少時。地方法院對上述所承認的債額、或未能提出辯護理由的債額、或原要求與反要求可能扣除最高額兩者比對後的差額,如認定適當,可以立即加以判決,並判令盡先執行。而且這對於各方當事人所餘爭議事項的審理與裁制不產生任何妨礙。
  審判日期,除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經請求地方法院准許之外,所有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得在該案起訴票狀送達後未滿三日或法定其他日期之前進行審判。
  香港的簡易審判法律還規定高等法院可以指派人員去外地詢問證人,以便地方法院進行審判。地方法院對於判決或判令理由,應有法官酌量以口頭書面宣判。
  三、台灣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a.台灣的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台灣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按照案件的標的金額大小和案件性質以及當事人合意來確定的。台灣規定,對財產權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2000元以下的適用簡易程序。
  下列訴訟不論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接收房屋或遷讓、使用、修繕或因留署承租人之家具、物品涉訟的;
  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之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的;
  因請求保護佔有涉訟的;
  因確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的。
  除上述兩類案件以外的訴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台灣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可以口頭起訴,其他期日之外的聲明或陳述,均可以口頭形式進行;
  口頭起訴的送達方式簡便,庭審準備時間較短。口頭起訴者,法院應將口訴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一併送達於對方當事人,該通知書應特別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庭前準備時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雙方當事人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可以不待通知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
  證據的調查方法簡便。通知證人或鑒定人可以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爲簡便易行的方法進行。但是,如果證人或鑒定人不如期到庭的,仍應送達通知書。法院也可以責令證人或鑒定人在法院以外以書面狀形式進行作證,法院採取這種方式時,應責令證人或鑒定人具結;
  判決書製作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製作判決書時,對事實和理由部分可以僅記載要領即可;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制,在獨立法官前進行。
  在訴訟過程中因訴訟的變更或者訴訟標的的追加或反訴,使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2000元,除經當事人合意外,其開庭辯論和進行裁判,法院不得以簡易程序進行。
  四、中國大陸與澳門、香港、台灣地區簡易程序之比較
  中國大陸與澳門、香港、台灣地區民事訴訟均設有簡易訴訟程序,這是共同點。其不同點如下:
  澳門民事訴訟除設簡易訴訟程序外,還設有最簡易訴訟程序,這是一個顯著的不同特點;
  香港的簡易程序,從性質、內容方面都有顯著的不同特點;香港的簡易審判是指某個法官在無需陪審團參加的情况下,根據法律規定對某些簡單案件,適用較爲簡便迅速的程序進行審判的一種程序。簡易審判主要是針對陪審團審判是普通法的主要審判方式而言的。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是針對第一審中的普通程序而言,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