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比較
2.1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基本原則的概念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或者在某個訴訟階段上起着指導作用的準則。它是民事訴訟立法和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思想,它在民事訴訟程序制度和民事訴訟活動中,發揮指導作用,反映了民事訴訟法的本質、特徵。
二、確立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依據
每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實質上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則,祇不過有的作明文規定,有的未明文規定而已。從世界各國、各地區民事訴訟立法體例看,明確規定基本原則的,主要有原蘇聯、匈牙利、蒙古人民共和國等。南斯拉夫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專章規定基本原則,而是在基本條款裡確定其基本原則。
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典,一般不明確規定基本原則,祇是在有關章節分散地作了規定。但是,也有個別國家在民事訴訟法典內有集中規定指導性原則,例如,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章就是指導原則。
澳門地區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也有指導性的基本性原則。在香港民事訴訟活動中,有基本原則可遵循,當事人和法院均應遵守,不得違反。然而,在台灣民事訴訟法中,如同其他大陸法系地區一樣,法律未專章作出規定,祇是在法律條文內容中加以體現而已。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在第一編總則中,第5條至第17條計l3個條文,明確規定了基本原則和訴訟制度。確立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主要依據如下:
(一)依據社會主義民主對民事訴訟法的要求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表現,屬人民內部的權益爭議。人民內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基礎上之矛盾,祇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所以,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民主的各項制度,貫徹《憲法》規定的民主原則。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再如,規定了辯論原則,保障訴訟參加人充分行使民主權利。
(二)依據社會主義法制對民事訴訟法的要求
旣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法制。堅持法制原則,是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各個法律部門的共同原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法制的統一性,使各個法律部門互相協調一致。例如,審判權由法院行使,獨立審判原則,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等,都是法制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三)體現了民事訴訟法的特點
民事訴訟法在貫徹民主與法制原則時,又要體現自己的特殊性,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本法律部門自己特有的原則。這樣,使共性通過個性表現出來。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不同於民法、經濟法,也不同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在訴訟過程中,有它自己的特殊性,有它特有的規律,有它特殊的職能。反映在民事訴訟法上,就是它的特有原則。例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原則,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原則,自願調解與及時判決原則,處分原則,人民調解原則等等。這些特有原則,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特點確立的,體現本法律的特點。
三、基本原則的意義
認眞研究和掌握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對於掌握民事訴訟法學理論、指導審判實踐都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掌握基本原則,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研究民事訴訟理論的基礎。
基本原則把這個法的理論綱領化、法律化,爲諸位研究民事訴訟法在理論上提出了綱要,指出了方向。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統帥具體條款的,掌握了基本原則的精神實質,便於諸位領會民事訴訟法中各種訴訟制度和具體程序的精神實質,正確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
(二)掌握基本原則,旣增強法院依法辦案的責任感,又促使當事人自覺遵守各種訴訟制度和程序。
基本原則是法院辦案和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準則。掌握它,可以把民事訴訟法正確地適用於解決各種具體案件。如果法律適用的結果與某些基本原則相抵觸,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是正確的。故祇有掌握基本原則的精神實質,法院才能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完成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任務;當事人才能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三)掌握基本原則,便於對某些問題在民事訴訟法中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基本原則的精神,解決審判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括性強,適用性大,便於分析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客觀事物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一部民事訴訟法典要把所有問題概括無遺地作出規定,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掌握了基本原則,在某些情况下具體條文未作規定的,便可按照基本原則的規定去辦理,正確、及時、合法處理具體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2.2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可分二類:一類是依據憲法、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制定的原則。這些原則不僅民事訴訟法需要規定,而且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有規定,法學理論界稱爲共有的基本原則;另一類是民事訴訟特有的基本原則。
一、依據憲法、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制定的基本原則
這類共有基本原則是:(一)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條件獨立審判原則;(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四)對於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五)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六)民族自治區對民事訴訟法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原則;(七)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訴訟權利的原則;(二)自願調解與及時判決原則;(三)辯論原則;(四)訴訟權利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五)處分原則;(六)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起訴原則;(七)人民調解原則。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2.3 澳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及比較
澳門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禁止自力保護原則
在澳門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非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和法律限定內,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強力來實現或加強其自身權利。如果要實現民法上所許可的某項權利,得通過法院,即國家的司法機關來實現,禁止通過自己的強力行爲強加於人。但實體法——民法中規定可以自行採取措施的情況則不在此限。這主要包括:直接行爲、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者之同意等等。上述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任意採取強力方式。如果當某項法律關係存在疑問或衝突時,允時採取自決的方式,那麼不僅僅產生不公平,也難以維護社會的穩定,所以應由法院——這個公平的且游離於衝突當事人之外的主權機關來維持公平原則及保證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保護。事實上,在很多情况下,司法保護僅憑當事人之手也是難以得到實現的。(1)
這個原則可稱澳門民事訴訟法獨特的基本原則,香港民事訴訟、台灣民事訴訟以及中國大陸民事訴訟,均未見有此原則。在澳門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貫徹實施“禁止自力保護原則”有利於通過法院司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制止違法的民事行爲;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避免民事糾紛的激化。這個原則是值得借鑒的。
二、訴訟與權利相應原則
在澳門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其訴訟目的是在法庭上使其權利被承認,或者使之得到強制實現。訴訟與權利是相應的,有權利,就有訴訟,通過向法院的訴訟請求而實現權利;如果沒有權利,也就沒有爲相應權利而爲的訴訟。但在某些特別情況下,也存在訴訟與權利不相應的情況,這些情況都由實體法予以明確規定。所以不與訴訟相對應的,也即不能通過法院來確定或實現的權利,稱爲“無訴權之權利”。葡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的上述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l.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2.自然債務。3.合法的賭博及博彩。
訴訟與權利相應原則,仍是澳門民事訴訟活動重要原則之一,爲澳門民事訴訟所固有,香港、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未明文規定此原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也未明確規定這個原則。
三、訴訟請求及答辯原則
在澳門所謂訴訟請求原則,又稱處置原則。它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應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爲依據,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起訴以及訴訟的有關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權利衝突沒有相應的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不得私自決定審理有關糾紛。
答辯原則,又稱辯論原則。它是指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在未經傳喚相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時,不得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祇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對未經傳喚及聽取其答辯的特定人採取對其不利的措施。
民事訴訟一般是不告不理,中國大陸、香港和台灣地區都是如此,但將訴訟請求作爲原則,即訴訟請求原則乃是澳門民事訴訟的特色。至於答辯原則,澳門有之,中國大陸稱辯論原則,兩者基本一致。台灣、香港民事訴訟稱被告答辯,未成爲明文規定的“原則”,但內容也基本相似。
2.4 香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及比較
根據香港法律之規定,香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個基本原則。
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平等原則
這個原則指的是在香港進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都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不論原告、被告雙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社會團體或政府部門,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適用法律也是平等的。這就是說,作爲民事訴訟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訴的權利,即有起訴權,有權向法院起訴被告,而被告有權反訴,即有反訴權,可以反訴原告。
香港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平等原則,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平等原則是相一致的。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表示着這個平等原則的規定,中國大陸的法律與香港的法律,都是明確規定的,其內容也是相同的。
二、處分原則
香港民事訴訟也規定了處分原則。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旣可以處分自己的民事權益,又可以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原告)在起訴時,有權放棄自己的一部分訴訟請求,縮小訴訟標的,以適應法院訴訟管轄的需要。原告在起訴後,無論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有權撤回起訴。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同樣規定了處分原則。該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其內容與香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相比較,也基本一致,但當事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
三、和解原則
香港民事訴訟貫徹“和解原則”。根據香港法律規定,民事訟爭的雙方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以前依所簽契約的規定自行和解;或者起訴法院之後,在提起訴訟的任何階段自行和解,從而終止訴訟,均是允許的。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把“和解”規定在基本原則,但法律還是允許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自行和解。
註釋:
(1)《澳門法律》第1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