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律概述比較

1.1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關於甚麼是民事訴訟這個問題,不同法系的學者有不同的主張。大陸法系的法學家與英美法系的法學家,也有不同的見解。中國大陸的法學家與港澳台地區的法學家,見解也不盡相同。大陸法系的法學家普遍認爲,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保護其私法上的權利或利益的程序;屬於英美法系香港地區的法學家,對民事訴訟,尚未見到有比較獨特的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學者認爲,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裁判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澳門學者認爲,“訴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通過法院實現其請求的一種可能性和一種手段。它是根據當事人之申請,由法院對某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的存在及其內容予以確定和判斷,使之明確化,又或使某項已被明確的法律關係得以實現。”(引自米健等著《澳門法律》第173頁)。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學者認爲:“民事訴訟者,國家機關之法院,就訴訟當事人間之民事紛爭或私法上之衝突,以強制之方式而爲解決之程序也。”(1)
  對於民事訴訟這一槪念,中國大陸學者和港澳台地區的學者雖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本質上並無重大的差別。中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的民事訴訟,相互比較有如下共同的特點:
  (一)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必要手段和方式,但並非唯一的手段和方式。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港澳台地區,法律規定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有多種的方式和手段,例如,民間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其中民事訴訟是一種必要方式和手段。
  (二)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均要遵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三)受理案件的法院分別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四)當事人的訴訟行爲,對訴訟的發生、發展和終結有很大的影響,但法院的審判活動,在訴訟全過程起主導作用。
  (五)民事訴訟全過程,由若干階段組成。
  (六)民事訴訟是司法機關以審判方式保護民事權益的一種公力救濟手段。
  二、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是兩個旣有區別,又有聯繫的不同法律槪念,不能加以混淆或者等同起來理解。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以及他們在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即民事訴訟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民事訴訟法來調整的。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必須依法進行訴訟活動,就是要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制度、程序、方式進行。當然,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時,也必須依照民事實體法的規定辦事,依法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體民事權益的糾紛。所以,依法辦事,是包括依照訴訟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辦事,任何忽視程序法或者實體法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出現的“祇要不把案件判錯,不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方式、制度辦案無啥關係”的思想,是極其錯誤的。實踐證明,不少判決失誤的民事案件,往往與違反訴訟程序、制度有關。
  民事訴訟法的涵義是甚麼呢?
  澳門地區的學者認爲,“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活動,以及確定民事訴訟活動中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英國百科全書對民事訴訟法的定義是:“生效法律必須超越個人和集團所限定的權利義務範圍,去做出這些權利和義務怎樣強制實施的指示。而且它這樣做採用有組織的正式方法,否則發生在複雜社會中的爲數衆多的事議,就不能毫無偏袒、有效而公正地處理,不偏不倚對維護社會程序是同樣重要的。這些有組織的和正式的方法就是訴訟法。然而訴訟法構成旨在保證法院正確行使權力的法律規則的總和。同實體法對比,這些規則的總數決定於權利義務的本質”。(2)台灣學者認爲:“民事訴訟法學者,規定民事訴訟制度及其作用之法規也,又可分爲下列二義,(一)實質上之意義,指有關民事訴訟之一切法規而言,例如民事訴訟法、民法、法院組織法、公司法、票據法等。(二)形式上之意義,專指民事訴訟法典而言。”(3)這裡必須指出,英國百科全書對民事訴訟法的定義,對英國的民事訴訟法可能是確切的,但對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台灣民事訴訟法就不一定適合。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學者認爲,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判民事案件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民事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行爲準則,又是一切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就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定義而言,中國大陸、澳門、台灣學者,他們的見解和論述比較接近,有的是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訂和頒佈的。它調整法院與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即訴訟權利和義務關係,故屬於部門法。這是一部民事訴訟程序法,這部程序法在相關的法律規範中所處的地位,是一部基本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中國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無論是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學者,還是屬於大陸法系的澳門地區和台灣的學者,都認爲民事訴訟法有形式意義(狹義)和實質意義(廣義)之分。形式意義(狹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指最高立法機關制訂頒布的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即《民事訴訟法典》。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是形式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這部程序法,雖然沒有寫上“法典”字樣,但實質上是一部完整的、系統的民事訴訟法典。
  實質意義上(廣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民事訴訟法典以外,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法令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
  無論是形式意義上的民意訴訟法,還是實質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均屬於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兩者旣有區別,又有聯繫。並且兩者是相輔相成,都是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旣要認眞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法律內容,又要貫徹實施實質意義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係
  統一的法律體系,是由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各個法律部門相互之間,有相互聯繫的一面,又有所區別;相互聯繫體現統一性,有所區別體現特殊性。正因爲各個法律具有獨特性,從而調整各個方面的社會關係。
  無論在中國大陸或港澳台地區的各個法律部門之間,有的聯繫較多,關係密切,故稱爲相鄰的法律部門。它們在作用上相互配合,在制度上相互呼應。同民事訴訟法關係密切、聯繫較多的相鄰法律部門,有民法、商業法律、婚姻法、經濟法、行政法律、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
  (一)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婚姻法、經濟法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民法、婚姻法、經濟法是實體法。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婚姻法、經濟法的關係,就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它們之間就像形式與內容一樣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辯證統一的關係,它們之間互相依存,互爲條件。它表現在民事訴訟法是民法等實體法的生命形式,民法等實體法是民事訴訟法所保護的內容。如果沒有民事訴訟法,祇有民法等實體法,民法等實體法所規定的內容之實現便沒有具體的保證;如果沒有民法等實體法,祇有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便爲空洞的具文,因爲作爲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是在程序、制度方面保證實體法貫徹實施的。就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來說,民事訴訟法是解決民事訴訟的程序、制度,即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而實體法是解決實體民事、經濟權益爭議的標準。
  “如果審判程序祇歸結爲一種毫無內容的形式,那麼,這種空洞形式就沒有任何獨立的價值了。審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間的關係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繫,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繫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爲審判程序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容生命的表現。”(4)因此,民事訴訟法同民法、婚姻法、經濟法等實體法的關係,便是這樣表裡相關,好像形體與血肉那樣密切相連,即形式與內容之間辨證統一的關係。
  (二)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有相同點,又有顯著的區別。兩者的共同點均是訴訟程序法,各爲其實體法的實施服務。但是,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各有特殊性,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任務、目的有區別,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性質有區別。主要區别如下:
  1.訴訟的目的和受理案件的範圍有區別。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確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不是正確合法。
  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法院遵照法定的受理標準,審查立案受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民事權益、經濟權益、人身關係的爭議之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案件範圍,是法院遵照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受理行政爭議案件。
  2.當事人資格和舉證責任有區別。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等。當事人雙方無論在民事活動,還是訴訟活動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而行政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則是行政機關,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領導者、管理者的地位。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處於被領導、被管理的地位。
  由於兩種訴訟當事人資格有區別,故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也有不同。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行政訴訟中,作爲行政機關的被告負舉證責任。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總之,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
  3.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有區別。法院審理各類民事糾紛案件,貫徹自願調解與及時判決原則,法官可以採用法院調解或判決這兩種方式解決當事人的爭議。而在行政訴訟中,除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外,法院不適用調解和不以調解爲結案方式。
  (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三者合稱爲訴訟法。它們都是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例如,審級制度、法院行使審判權、迴避制度等是相同的。
  但是,審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具體任務、目的都不同,它決定了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內容、訴訟原則、程序又各有特殊性。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顯著區別。兩者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任務不同。民事訴訟法爲民法、婚姻法、經濟法律、商事法律等實體法的實施服務。刑事訴訟法爲刑法的實施服務。它們所要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一樣。民事訴訟法保護的是民事法律關係,對違反民事法律的公民或法人提起訴訟,依法處理由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產生的民事權益、經濟權益和人身關係糾紛案件。刑事訴訟法是對違反刑法的犯罪人提起訴訟,依法判處被告應否負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
  兩者的任務不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爲,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而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確保刑法的實施,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清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一樣。民事訴訟由對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和法人行使起訴權。刑事案件,一般由檢察院行使公訴權,對刑事犯罪行使追訴權。祇有告訴才受理的自訴案件,才由當事人直接行使訴權。
  3.訴訟原則和制度也有不同。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刑事訴訟則實行國家干預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爲了防止被告逃避偵查或審判,在訴訟中可依法定程序對被告人採用相應的強制措施。這就是兩者在訴訟原則、制度上存在着不同的表現。
  4.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執行程序都有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解決民事訴訟案件,採用自願調解的方法或判決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除被告訴才受理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外,一律依法採用判決的方法。
  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後,其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負有義務一方當事人,絕大多數能依法自動履行,由法院強制執行的祇是其中的一部分。民事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一般不是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判決是確定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除財產部分外,都由專門機關執行。執行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一般要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執行程序、辦法方面,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不同的規定。
  (四)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的關係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四個法律,同屬於審判法的範疇。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二者之間存有共性的一方面內容,又有個性方面的區別。即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二者相同的方面,即共性的方面,表現在某些訴訟原則、制度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以中國大陸法律爲例,法律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法院審判案件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開審判原則,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迴避制度等等,兩個法律都有相同的規定,它旣是法院組織活動的原則,又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原則。但是,民事訴訟法是關於民事程序、制度和原則專門性法律規範的總稱,對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比較系統、完整、全面。其個性突出規定這部法律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而法院組織法,其個性突出規定法院的組織機構和原則。所以,兩者是有區 別的。必須明確指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必須同時遵守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的一切法律規範,不能違背,否則,就是審判程序上違法。

1.2 中國大陸與港、澳、台地區現行民事訴訟法比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國爲了進一步完善和健全民主與法制,以適應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客觀要求,於1979年9月17日組成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在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的領導下,歷時兩年半的努力,於1982年3月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年10月1日在全國實施。全國各級法院通過9年多的試行,不斷總結經驗,使中國民事訴訟法律規範進一步完善。在試行中,總的認爲,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程序的具體規定,基本上也是可行的。然而,隨着社會不斷發展,有些問題需要根據新的情况和經驗予以修改、補充。經立法機關修改後,於1991年4月9日正式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它是一部比較全面、完整、系統、獨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法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結構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採用編、章、節、條、款、項的結構體例。共分爲4編29章270條。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審判程序;第三編執行程序;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體系特點如下:第一編爲總則;第二編至第四編爲分則。其特點是從總則到分則,從審判到執行,從一般到特殊,從國內到涉外。這種結構體例,旣循民事訴訟順序,又突出重點;旣有原則性規定,又有靈活性規定。層次清晰,簡明扼要。
  第一編總則統帥整部法律,是民事訴訟中起指導作用和全法通用的原則、制度。它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準則和其他各編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文,是總則規定的具體化。其他各編沒有具體規定的,按照總則的精神辨,以總則的規定爲準則。
  總則共有11章107條。本編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依據、性質、任務、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制度、民事訴訟的司法管轄、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的分工、人民法院的職責、權力,各種審判程序審判組織的組成,訴訟中需要迴避的條件和人員,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訴訟權利義務,當事人舉證責任和人民法院審核證據的要領,訴訟期間的種類和計算,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和效力,法院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等法律規範。
  第二編是規定審理民事案件的具體程序。特別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作了比較全面、完整、系統的法律規範,它是中國大陸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
  根據審級制度、司法原則,中國大陸民事案件審判程序分爲: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根據案件繁簡、訴訟與非訟,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等三種內容。普通程序,包括原則、制度的貫徹,起訴條件和手續,受理和不受理的標準,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審理中的緊急措施,審理階段的調查、辯論、調解、裁判的順序,調解協議、判決、裁定和決定的法律效力,訴訟中止和終結等,作了比較全面、完整的規定。所以普通程序爲各種審判程序的基礎,其他審判程序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未作出特殊法律規範的,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外,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根據中國的國情,借鑒外國經驗,新增加規定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三編執行程序。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將執行程序列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內,不是另立單獨法規。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日本,他們將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典分離出來,採用單行法規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保護訴訟當事人民事、經濟權益的完整程序,二者統一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典中,將確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實現其合法權益緊密結合。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關係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具有約束力和強制性,執行程序保證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實現,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權利人利益。
  本編規定執行的依據,移送執行與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時效,承擔執行的法院和人員,對案外人所提異義的處理,執行的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的法律責任,對被執行人限期履行,對各種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措施,對妨礙執行的制裁措施,執行中止和終結等法律規範。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本編是以前三編爲基礎,根據涉外民事訴訟的特點作出的專編規定。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事訴訟,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鑒於國際慣例,規定了對等原則,互惠原則,遵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語言文字原則。鑒於涉外民事訴訟的某些特殊情况,對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涉及仲裁的起訴條件,保全措施和裁決的執行,對涉外訴訟的管轄,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答辯期限和上訴期限,財產保全,涉外仲裁,司法協助等作了特別規定。在本編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一般規定。所以,本編同前三編的關係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二)法律內容方面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內容上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突出了爲中國四個現代化經濟建設服務的目的
  這部法典的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爲改革、開放和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是國家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由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所決定的,當然,它必須爲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從民事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序等法律規範,維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同時,這部法典還保障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例如,該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這條法律規定,不僅保障了公民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而且保障了企業事單位、機關、團體的民事訴訟權利,也保障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單位的民事訴訟權利。
  2.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相結合的原則
  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是中國一項重要的任務。中國《憲法》對公民的民主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民事訴訟法也要在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序的規範中有所體現。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就是享有充分的民事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面、充分規定公民和法人的訴訟權利,又相應規定其義務。例如,該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針對不遵守訴訟秩序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還規定了執行程序,以強制負有法律義務的當事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並且,還專章規定“對妨礙執行的制裁措施。”這些法律規定,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相結合的原則精神。在民事訴訟中,明確指出旣要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又要履行訴訟義務。體現了法制的嚴肅性、法律的約束力。
  3.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硏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本質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第63條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第64條第2、3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唯物辯證法的認識論,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硏究。
  這一特點,反映了中國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徵。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案件時,不受當事人所提供的約束。人民法院要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眞實情况的證據,才能予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爲了糾正生效的錯誤裁判,法律也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這些規定,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本質特徵。
  4.規定法院自願調解原則和人民調解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法院在自願基礎上進行調解和人民調解都作爲基本原則予以明文規定,這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中“自願調解”原則,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盡可能採取調解的方式結案。對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法院受理各類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後,在宣判之前任何階段都可以調解;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調解。訴訟中“自願調解”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全過程。
  人民調解是一種民間群衆性的非訟調解,指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它本身不是訴訟程序,而是中國人民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的基礎。由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重大,大量民間糾紛都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它對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發揮着很好的作用。鑒於人民調解是中國的優良傳統,對當前解決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擴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將人民調解作爲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用法律形式肯定下來,予以必要的法律地位,對鼓舞廣大人民調解幹部的鬥志,健全和完善調解委員會組織,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積極開展,有重大的意義。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有利於各調委會組織及時解決群衆糾紛,主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把矛盾或糾紛消滅於萌芽狀態;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人民之間的團結,保障改革,開放和四個現代化經濟建設順利開展。把人民調解作爲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一大獨創。
  5.便利人民群衆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
  “兩便原則”是貫穿於整部民事訴訟法典的一條紅線,它旣是中國制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也是實施民事訴訟法的司法原則。“兩便原則”是中國民事審判活動實踐經驗的總結,將它上升爲法律,可以使其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原告可以口頭起訴,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法庭可以當即審理,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進行等等。旣方便群衆訴訟,又方便人民法院辦案,不搞繁瑣哲學。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區別於其他地區或國家民事訴訟的一個顯著特點。
  6.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旣有原則性規定的法律內容,又有靈活性規定的法律內容。整部法典條文內容中,體現了硬性規定(原則性)和彈性規定(靈活性)相結合。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除香港、澳們及統一後的台灣省設特別行政區外,國家頒佈的基本法,在全國各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原則、程序、制度作出法律規範,統一要求,全國都統一遵守實施。這些規定是屬於硬性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能隨意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範中,也體現在一定範圍,一定條件下的相對靈活性(彈性規定),這樣,更切合中國實際情况的需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有權根據憲法和民事訴訟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就屬於靈活性的規定。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任選一個法院起訴,還有訴訟中的調解與審判的規定,都體現了靈活性。
  二、澳門民事訴訟法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之比較
  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地區自己沒有制訂民事訴訟法,當前澳門地區進行民事訴訟所適用的程序法,乃是葡萄牙的《民事訴訟法典》。不過,並非全部搬來,當今這部法典,在澳門地區適用的,不到百分之五十。l999年澳門回歸中國後,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地區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不變。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是l961年頒佈,葡國通過1962年10月第19305號訓令延伸適用於澳門地區。自1967年以來,葡國對《民事訴訟法典》曾經進行數次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內容也延伸適用於澳門地區。這樣,便形成了澳門地區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爲了使當前澳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同基本法相銜接,澳門正在加緊制定符合本地化要求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有望於1999年正式頒佈。由於《澳門組織章程》的修改及《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頒佈,澳門司法的自治地位之確立,有關澳門本地區司法的管轄問題,已具有澳門特色,但其他的訴訟規定,有關民事訴訟的程序、制度,在未在澳門本地化時,仍然適用葡國《民事訴訟法典》的基本原則。該法典共1528條的法律條文,整個法典的結構體系分四個部分:一訴訟;二管轄及公平的保障;三程序;四仲裁法庭。
  在過去很長的時間,澳門地區法院祇是葡國大里斯本的一個法區法院,澳門第一審法院審理其管轄權範圍內的民事案件,判決後,倘若當事人要對澳門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要上訴到葡國里斯本的中級法院。隨着《澳門組織章程》的修訂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頒佈,澳門的訴訟體系趨向自治,並將逐漸脫離整個葡國法律體系,向澳門法律本地化方向發展。現在民事訴訟審級制度已作了改變,已不同於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三審終審制,而現在澳門地區的民事訴訟活動,已經實行二級終審制,澳門有終審法院,當事人對第一審級判決不服,不需要再到葡國里斯本上訴了。澳門地區自1996年1月1日已公佈實施自己的《刑法典》,以及隨後又公佈了《刑事訴訟法典》。隨着法律地區化進程的加快,澳門地區也會盡快公佈實施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典》。
  如果將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作宏觀比較,存在着不同點和共同點;它們的不同點是:澳門民事訴訟法處於由適用葡國民事訴訟法向法律本地化過渡階段,在這個過渡階段中,主要適用葡國的民事訴訟法,但也出現地區化的特點,如訴訟管轄,已具有澳門地區獨特的特點。在這個過渡階段中,澳門地區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將逐步形成。而中國大陸已有完整、全面、系統的民事訴訟法典,這是不同點之一。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由於主要適用葡國的民事訴訟法,所以,它屬於大陸法系的範疇;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屬於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中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這是不同點之二。在訴訟程序方面,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也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澳門民事訴訟法有簡易程序和最簡易程序的規定,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雖有簡易程序的規定,但沒有最簡易程序的規定,這是不同點之三。在庭審方式方面,澳門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方式是實行聽證式,這是不同特點之四。
  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存有許多相同點,主要如下:
  (一)民事案件的審級制度相同。澳門根據本地區的情况實行二審終審制,改變葡國民事訴訟法典三審制的規定。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級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
  (二)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大體一致。無論是澳門民事訴訟法,還是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均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例如,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答辯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這些法律規定是相同的。
  (三)對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之規定是一致的。無論是澳門民事訴訟法,還是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爲15天。
  (四)關於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之規定是基本相同的。無論是澳門地區,還是中國大陸,兩地民事訴訟法都規定如下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告示送達(中國法律稱公告送達)等規定是相同的。
  三、香港民事訴訟法及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之比較
  香港沒有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典》,香港的民事訴訟法,對有關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制度,是通過制訂各種法律和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確切地說,香港有民事訴訟法規範,但無獨立《民事訴訟法典》。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民事訴訟法的形成,有一個比較獨特的過程。造就香港民事訴訟法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無論在法律體系、內容、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自從1842年8月清政府被迫與英國政府簽訂不平等《南京條約》後,香港便淪爲英國統治的地區。經過百年來的變化,在香港地區實行的法律,從法學理論上說,具有相對獨立的含義,形成了香港法。民事訴訟法又是香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故稱香港民事訴訟法。
  香港法來源於何處呢?香港法主要來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適用於香港的判例;還有一個重要來源,就是來源於中國的法律和習慣,即施行於香港的大清律;第三個來源,就是來源於香港立法機關頒佈的法律、條例。由此可見,香港法來源具有雙重性,乃是香港特殊歷史背景的產物,使香港法形成了獨特的風格。
  香港的民事訴訟法,屬於英美法系,並非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由二部分組成,即判例法與成文法。過去有人認爲英美法系祇有判例法,沒有成文法。這種觀點是不符合事實的。英美法系雖然着重於判例法,但是,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由於國家活動、社會生活的不斷複雜化,爲適應社會環境變化的需要,英美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加強了立法工作,陸續制訂頒佈許多法律,故成文法日顯增多,香港地區也是如此。香港地區除適用普通法和英國民事證據法外,關於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也越來越多。
  香港民事訴訟法的成文法,是通過制訂各種法律、法規、條例,予以明確規範化。例如,1873年香港公佈實施《高等法院條例》至1953年經過9次修訂。1903年公佈實施《高等法院徵收費用令》,至1953年經過3次修訂。1953年公佈實施《地方法院條例》,至1962年經過4次修訂。1953年實施《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暫行)規程》,1962年公佈實施《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管轄權及程序)條例》,1933年公佈實施《裁判司條例》至1953年經過12次修訂,1976年公佈實施《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還有《婚姻訴訟條例》、《訴訟證據條例》、《起訴期限條例》、《勞資審裁處條例》等等。這些法令、條例,連同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以及中國的法律和習慣,構成現行的香港民事訴訟法。所以,香港的民事訴訟法與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法相比較,顯而易見,具有不同的特點,香港民事訴訟法是判例法與成文法相結合,英國普通法、衡平法與香港的法令、條例相結合,同時還包含大清律和習慣。香港沒有一部獨立的《民事訴訟法》,而中國大陸有完整、系統的民事訴訟法典。香港民事訴訟法屬於英美法系的範疇,它也不同於台灣和澳門民事訴訟法,台灣和澳門民事訴訟法屬於大陸法系範疇。
  硏究香港民事訴訟法有着重要的意義。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19日正式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中國已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外,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以及終審權。
  香港現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與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將越來越多。特別是經濟、貿易活動也越來越多。將來涉港的民事、經濟、婚姻、財產等民事訴訟活動,也會有所增多。一旦有了民事、經濟糾紛,有的是在中國大陸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也有的應當在香港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因此,必須了解香港民事訴訟法,了解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原則、制度,才能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經濟權益。正確、有效地在香港法院進行訴訟活動,取得司法保護。
  四、台灣民事訴訟法與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之比較
  台灣現行《民事訴訟法》,共九編,640條。第一編總則,分4章;第1章法院,第2章當事人,第3章訴訟費用,第4章訴訟程序。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分爲3章;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第2章調解程序,第3章簡易程序。第三編上訴審程序,分爲2章;第1章第二審程序,第2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控告程序。第五編再審程序。第六編督促程序。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
  台灣《民事訴訟法》,是1935年在大陸公佈實施的,1945年曾經作過修正。國民黨退躆台灣後,台灣當局又先後於1968年、1971年、1982年、1984年、1986年、1990年作過6次修正,形成了現行的台灣《民事訴訟法》。該法是參照德國、日本等國民事訴訟法體系而制定的,以資產階級的訴訟程序制度爲基本內容,是屬於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法範疇。
  台灣民事訴訟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一切關於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之總稱。台灣民事訴訟法,除《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其他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法規;例如,《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提存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費用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各級法院律師調卷規則》、《鄉鎭市調解條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民事訴訟須知》等。狹義的民事訟法,指的是《民事訴訟法典》。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與台灣《民事訴訟法》相比較,在法律體系方面旣有所差異,又有許多相同點。各有長短,應當相互借鑒,取長補短,完善法制。
  海峽兩岸民事訴訟法主要差別有:(一)法律體系不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法。而台灣民事訴訟法屬於大陸體系即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法,具有大陸法系一般特點。(二)審級制度不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而台灣民事訴訟法規定三審終審制。(三)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將執行程序專篇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爲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台灣民事訴訟法沒有執行程序編,作爲單獨《強制執行法》另行頒佈。其執行程序爲非訟程序,不作爲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四)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設專章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但該破產程序僅適用於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仍適用《企業破產法》之規定。而台灣民事訴訟法未規定破產程序,另行頒佈實施《破產法》,所有破產事件均適用該法。(五)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設專篇(第四篇)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而台灣民事訴訟法則把涉外民事訴訟的有關事項分別規定於該法各章節之中,未設立集中性的專編規定。(六)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未設立抗告程序,對一審判決或允許上訴的裁定不服,可以按上訴程序進行上訴。而台灣民事訴訟法對判決聲明不服,稱上訴,按上訴審程序進行,而對裁定聲明不服,可以抗告,按抗告程序進行。(七)台灣另有獨立的《非訟事件法》,適用於登記、財產管理等非訟事件及公司、海商、票據等商事非訟事件。而台灣民事訴訟法祇規定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程序等。然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對非訟事件設立特別程序。(八)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敎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而台灣民事訴訟法最突出的特點是保護私法上的權利或利益。一切有關財產關係及與財產相聯繫的人身關係,如法人和個人財產關係,人身非財產關係及婚姻家庭關係等等,均在民事訴訟的調整範圍内。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與台灣民事訴訟法的相同點:
  (一)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與台灣民事訴訟法第一編均設爲總則編,對民事訴訟程序中某些共同性的問題作出集中規定。例如,海峽兩岸民事法的總則編,對管轄、當事人、訴訟費用等作出原則規定。(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和台灣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均包括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而且,海峽兩岸民事訴訟法對第一審普通程序都作了較具體、全面、完整之規範。(三)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與台灣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第二審程序,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四)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和台灣現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調解程序。

  註釋:
  (1)引自台灣梁松雄著《民事訴訟法要義》第1頁。
  (2)引自《外國民事訴訟法分解資料》下册,第829頁。
  (3)引自台灣梁松雄著《民事訴訟法要義》第12頁。
  (4)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