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業所得税法比較
6.1 企業所得稅法概述
企業所得税法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或稱公司所得稅,或稱法人所得稅,是指以企業(公司)所得爲課徵對象的稅種。它以企業(公司)組織爲納稅義務人,對其一定期間的所得額或者利潤額進行徵收。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CED)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認爲:企業所得稅包括對企業經營所得、資本利得以及非居民公司所得課徵的稅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構成整個收益所得稅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於所得稅的分類標準不同,中國、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採用了不同的立法方式,所以,關於企業所得稅,在名稱規定和槪念理解上均有一些差異。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認爲,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進行徵收的稅種。目前,中國大陸在立法上區別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台灣地區稱企業所得稅爲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對公司、合伙組織、獨資企業所獲得的經營利潤以及其他事業所得進行徵稅的稅種。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通過《所得稅法》徵收。
由於澳門對於收益所得稅種沒有採用納稅人的分類標準,區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是根據收益類型進行分類。所以,澳門地區在法律上沒有專門設立企業所得稅。對於企業、公司生產經營所得主要通過《所得補充稅章程》進行徵稅。澳門所得補充稅是對團體和個人工商經營活動收益進行徵稅的稅種,根據該法規定,任何團體從事工商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純利,視爲團體的總收益,是所得補充稅的徵稅對象。團體包括各種公司、合伙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所以,由於澳門企業所得稅其實是指團體所得補充稅,我們姑且稱爲澳門團體所得補充稅,以區別個人所得補充稅。此外,對於某些特定企業,澳門專門徵收一種特別稅項,即專營稅。由於專營稅較特殊,我們將在本章另外專門介紹。
如同澳門地區一樣,香港地區也沒有專門設立企業所得稅,對於企業、公司生產經營所得則是通過《香港稅務條例》徵收利得稅。香港的利得稅是對公司、合伙企業、團體以及個人從事任何行業,專業或者商業所獲得的利潤進行徵稅的稅種。由於香港利得稅的徵收區別有限公司與非有限公司,所以,對於香港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我們姑且稱爲公司利得稅,以區別個人利得稅。
企業所得税法的特點
槪覽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企業所得稅法,我們發現四地在立法方式、稅收管轄、稅率規定、稅收優惠規定上各具特點。
在立法上,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資本是否源於中國境內,區別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採用分別立法方式,分別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199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資金全部來源於中國國內的企業爲徵稅對象。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199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有來源於中國境外資金的企業作爲納稅對象,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分立稅制,是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其背景是,80年代初期,中國改革開放剛剛開始,國內企業所得稅制尙在逐步建立,因此先行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形成對內對外兩套稅制。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中國將會統一企業所得稅法。
澳門地區的團體所得補充稅、香港地區的公司利得稅以及台灣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都不區分企業資金來源,對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統一適用稅法徵稅。澳門通過《所得補充稅章程》徵收團體所得補充稅;香港通過《香港稅務條例》徵收公司利得稅;台灣地區通過《所得稅法》徵收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稅收管轄上,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屬地原則爲主,屬人原則爲輔,同時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也就是說,對屬於中國法人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徵稅範圍包括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有生產經營所得。對於屬於外國法人的外國企業僅就境內所得納稅。台灣地區對於企業徵稅也是同時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區管轄權。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則是遵循屬地原則,實行地域管轄,行使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僅對企業團體來源於本地區的利潤和收益徵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類型,在稅法理論上分爲“企業所得稅型”和“公司所得稅型”兩種。區別主要在於課稅範圍不同。前者不分企業性質以及組織形式,課稅範圍包括所有企業,旣不管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也不管企業是按公司形式組成還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各種類型企業均爲課稅對象。後者區別企業性質以及組織形式,祇對具有法人資格的以公司形式組成的企業徵稅。非公司的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不徵公司所得稅,祇徵個人所得稅。根據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關於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四地均不屬於“公司所得稅型”,而是屬於“企業所得稅型”。
根據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徵稅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旣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團體,也包括沒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在組織形式上,旣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以獨資、合伙形式組織的企業,以及非企業形態的社會組織。所以,符合“企業所得稅型”基本特徵。
澳門地區團體所得補充稅的徵稅對象包括:“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其他團體。”可見,並不區別納稅對象的法律性質的組織形式。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香港地區公司利得稅的徵稅對象包括“公司、團體、合伙企業”,表明香港的公司利得稅並非純粹的公司所得稅。
台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也以公司、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爲課稅對象。但是,對於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先對整個企業營利所得徵收營利事業所得稅,再對獨資人、合伙人所分得的收入徵收個人綜合所得稅。形成雙重徵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中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都適用比例稅率,而且稅率基本一致,均爲33%。澳門團體所得補充稅的稅率適用累進稅率,但是,最高稅率不超過15%。香港公司利得稅的稅率適用統一標準稅率,但是區分有限公司和非有限公司,1994-1995課稅年度以來,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6.5%;非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5%。台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收益分爲15%和25%兩種。可見,對於企業所得徵稅,澳門稅法所規定的稅率最低,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顯然處於較高水平。
6.2 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
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
根據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爲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指中國大陸境內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從企業法律性質看,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從企業組織形式看,包括公司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非企業形態的組織,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從企業所有關係看,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
關於集體企業,中國大陸目前集體企業分爲城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前者具有法人資格,後者一般沒有法人資格,但是祇要具有獨立核算能力,具有應稅收益,均須獨立納稅。關於私營企業,中國法律規定是指全部資產屬於個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型組織。私營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三種形式①。關於聯營企業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按照聯營協議所建立的企業,有緊密型和鬆散型之分,前者是獨立納稅人,後者不是獨立納稅人。關於其他組織,是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前者稱爲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組建,二是企業總機構建立於中國境內。後者稱爲外國企業,分爲兩種情况:一是已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二是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具有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在實際中,一般認爲以下的納稅人可以視爲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合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所舉辦的新的合資企業,祇要國家產業政策許可,外資股權比例在25%以上,按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徵稅。2.外商認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所改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祇要外資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總股份的25%,也應視爲外商投資企業。②
澳門團體所得補充稅的納稅人,根據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分爲兩組,即A組納稅人與B組納稅人。A組納稅人是指根據會計報表確定其實際利潤的團體。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名有限公司、合作公司、其他任何性質公司。所謂不具名有限公司(Sociedade anonima)是澳門常見的公司形式之一,一般均爲有一定規模的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一般不在公司名稱之中冠以股東姓名。例如,澳門電力公司、澳門廣播電視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銀行、福特汽車公司等等。所謂合作公司(Sociedade cooperativa)是指由若干人集資所成立的私人性質企業,目的在於籌集資金爲集資人提供福利或者優待。是澳門根據葡萄牙商法典有關規定引進的一種特別經濟組織形式。③B組納稅人是指沒有會計報表,同意按照有關機構所估定的所得或者收益納稅的團體。包括任何團體組織。
香港公司利得稅納稅人是指公司,團體、合伙企業。公司是指經過有效法律註冊的或者特許的各種公司,不管是否香港公司。具體包括香港註冊有限公司、外國公司香港分公司、外國公司駐香港聯絡辦公處。但是,合作社、工會不屬於公司範疇。團體是指任何法人社團和非法人社團。包括公衆社團、互助會、聯誼會等等。合伙企業一般是指兩人以上所合伙經營的商號。利得稅納稅人分爲有限公司和非有限公司兩類。除了各種公司,合伙企業和一般團體都屬於非有限公司。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人是指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公司包括按照台灣公司法成立的各種公司以及獲准在台灣經營的外國公司。合伙企業,包括合伙組織和合作社組織。
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範圍看,中國、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規定都較寬泛,旣包括各種公司,也包括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還包括各類非企業型的社團,也就是說,幾乎一切經濟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對象。這與實行公司所得稅法和法人所得稅法的國家顯然不同,根據公司所得稅法或者法人所得稅法規定,祇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不是公司所得稅或者法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看,企業、團體具有生產經營所得或稱工商經營活動收益是納稅的前提條件。中國、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都強調了必須具有應稅所得。但是,對納稅人財務上的要求,四地規定則不一致。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財務要求較高,明確規定企業以及經濟組織作爲獨立的納稅人應當具有獨立核算能力,是指具有獨立銀行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能力四項能力。澳門則將有會計報表的企業團體和無會計報表的企業團體均作爲納稅人,前者根據會計師或者審計師所核定簽署的會計報表確定應課稅收益,後者根據有關機構估定應課稅收益。後者主要是指一些非正規的合伙組織、獨資組織。香港地區、台灣地區在稅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財務條件,一些合伙組織、獨資企業儘管沒有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能力,但是稅務部門一般根據有關記賬憑證計算應稅收益。
企業所得税的徵税範圍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是指企業所得稅課稅權行使範圍。由於企業有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之分,企業所得也有來源於本國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之別,所以,各國及其地區稅收法律或者遵循屬地原則,行使地域管轄權;或者按照屬人原則,行使居民管轄權,或者以屬地原則爲主,屬人原則爲輔,同時行使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因此各國所得稅法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是不同的。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亦然。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同時適用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中國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戶籍標準將企業區分爲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按照中國法律所設立的中國法人企業、公司或者企業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居民企業應該對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所以居民企業負有無限納稅義務。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國居民企業包括所有內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對於一些總機構雖設在中國境內,但並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企業,中國大陸同樣視爲居民企業,對其境內境外所得徵稅。非居民企業是指旣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公司總部又不設在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主要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它們是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前者一般在中國境內設立場所、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範圍旣可能是生產經營所得,也可能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等收益,對於這些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有關外國公司應當納稅。後者一般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可能從中國境內獲得股息、存款貸款利息、財產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不動產轉讓費等收益。對於上述收益,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外國企業應交納預提所得稅。預提所得稅並不是一個獨立稅種,而是類屬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特別徵稅方法,實行源泉扣繳,以實際收益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爲扣繳人,適用20%比例稅率,僅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和公司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徵收。
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內的團體,應就台灣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外的企業團體,具有來源於台灣境內的所得,應就台灣境內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見,台灣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人也是區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同的是,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於居民企業,要求具備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總機構,適用兩相擇一標準,台灣居民企業則以總機構設在台灣境内爲標凖,適用單一標凖。
澳門稅收管轄根據屬地原則,澳門稱爲“入息來源區域原則”,行使所得來源地管轄權。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第2條規定:“所得補充稅係以個人或團體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本地區所取得由第三條所述之總收益爲課徵對象。”可見,澳門對於團體所得補充稅納稅人不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祇要具有來源於澳門地區的工商經營活動收益,一律徵稅;如果收益源於澳門以外地區,則予免稅。
香港稅收管轄如同澳門一樣,也是行使所得來源地管轄權。香港企業也無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之分,不管香港企業還是非香港企業,祇要經營利得源於香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負有同等納稅義務。對於香港境外所得,《稅務條例》明確規定:凡不在香港取得的收入,即使在其來源地未繳稅,香港政府也不徵稅。
企業所得税的徵税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對象是指企業所得。關於企業所得,中國稅法稱爲企業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澳門稱爲工商活動收益;香港稱爲“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者商業而賺取或者獲得的溢利”;台灣地區稱爲“營利事業所得”。徵稅對象一般是指以下收入。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收入包括以下內容:1.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6.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7.其他收入,是指除了上述收入以外所有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以及現金溢餘收入、敎育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以上收入合計,即爲納稅人的收入總額。
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正常或偶然的、主要或次要的活動致生任何交易或經營之所得,尤其是從下列經營之所得,槪視爲業務收益或利潤。1.主要經營之所得,如貨物產業銷售或提供勞務之所得,獎金、扣除、佣金及經紀費之所得。2.次要或附屬經營之所得,包括爲員工福利提供勞務之所得。3.除任何公債收益外,保留作儲備或享用的收益、財產或有價物。4.財務性質活動所得,如利息、股息、貼現、紙水匯費、匯率差價和發行債券和其他證券的佣金。5.權利金或其他同類性質之所得。6.科學和技術性質的服務。7.企業自建自用的建築物、購置的設備或者投資的產業。如果作爲費用扣除項目,也將視爲收益或者利潤。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法人利得包括在香港地區獲取的一切所得,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法人證券利息所得等等,但是,法人團體出售固定資產所獲得的利潤、法人紅利收入除外。香港利得稅的徵稅對象包括:1.因在香港放映或者使用電影、電視、錄影帶、錄音帶或者與上述有關的廣告品而獲得的款項。2.因允許或授權他人在香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有版權的物品、秘密製方、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3.因在香港經營某一行業、專業或者商業而獲得的補助、津貼或者其他類似資助款項。(但是指定爲資本性開支,如購買機器、樓房等的資助款項例外)4.出租動產收益;5.公司借款所收取的利息;6.公司存款利息和票據債券利息。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是指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利潤、利息、租金、權利金收益等項收益。
從企業所得分類看,四地共同所確認的企業所得包括生產經營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即權利金收益;借款、存款、債券、證券利息收入以及租金收益等項。但是在財產轉讓收入、股息收入、科技服務收入、資助款項收入等方面,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企業所得稅法各有不同規定。
關於財產轉讓收入,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作爲徵稅對象,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所帶來的收入均須作爲企業所得徵稅。香港稅法對於出售投資資產所帶來的溢利一般不予徵稅。也就是說,在香港地區內出售廠房機器等項固定資產以及股票債券等項投資資產,是免稅的,但是其前提是不能構成所謂“商務行爲”,如果專以出售資產牟利,則是“商務行爲”,所賺取的利潤應繳納利得稅。④
關於股息、紅利收入,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對外投資入股所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計入企業所得;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於其他企業所取得的股息,則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澳門稅法規定股息應該計入企業所得。
關於科技服務收入,澳門稅法將科學和技術性質的服務所得視爲企業收益或者利潤;中國企業所得稅法雖然沒有規定科技服務收入問題,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稅收優惠政策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中所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收益在30萬元以下者,暫免徵所得稅。⑤
關於企業所獲得的補助、資助款項,香港稅法將其歸入企業收益範圍,中國大陸、澳門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涉及這一規定。
企業所得税的扣除項目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所取得的收入總和稱爲企業收入總額。根據稅法規定,收入總額應當減去成本費用,減去准予扣除項目所剩下的餘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企業所得稅法一般具體規定可以作爲成本費用扣除的項目和不准作爲成本費用扣除的項目。對此,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旣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
准予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支出和損失。成本一般是指納稅人爲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活動而付出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費用一般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活動中所付出的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項。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營業外損失、經營虧損、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支出一般是指稅金支出,包括納稅人交納的各種稅款。不准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損失等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除此之外,以下項目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具體是指:(1)借款利息支出;(2)企業職工工資支出;(3)工會經費、職工敎育經費;(4)公益救濟捐贈支出;(5)業務招待費;(6)保險基金、統籌基金、保險費;(7)固定資產的租賃費;(8)壞賬準備金及壞賬損失;(9)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10)企業購買國債利息收入;(11)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12)企業外匯匯率損失;(13)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扣除的項目是:1.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7.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第21條規定了法人團體營業費用和損失的扣除項目:“爲取得可課稅利益或利潤、及爲維持生產而須付出的負擔,即如下列事項,槪視爲營業費用和損失。.主要的、附屬的或次要的經營所引致與生產或購置貨物或產業或享用勞務有關的負擔,例如採用的原料或輔助物料、勞力、能源或與製造、保養及維護有關的其他一般開支;b.經銷及出售貨物所引致的負擔,包括運輸費、廣告費及推銷費;c.財務性負擔,包括經營上運用他人資金所生的利息、貼現、紙水、匯率差價所生的損失;信息活動的使費、追收債款的使費、發行股息、債券及其他性質的票據的使用費和回佣。d.管理性質的負擔,包括薪金、津貼、退職補助金、日用品、運輸、交通、租金、司法使費及保險費,但自由投報人壽險的保險費除外;e.有關改良、分析、硏究及諮詢的負擔;f.納稅人須交納的稅項及附加的負擔。g.可損耗資產的攤折;h.備用金;i.因不能投購保險的意外所引致對他人的賠償。
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下列事項不得視爲當年度的費用和損失:1.以任何理由入賬之交際費及旅費;2.已完納的所得補充稅;3.違反稅務條例所受罰款及其他負擔以及可以投保而未投保所生事故致付出的賠償;4.按照商法規定所支付的中期息。
香港《稅務條例》第16條以及附屬條款規定了利得稅的扣除項目。規定以下費用可以扣除:(1)借款利息,包括與借款有關的律師費、印花稅、佣金以及其他費用;(2)租用樓宇和土地的租金;(3)壞賬或者呆賬;(4)樓宇、機器、廠房、器具的修理費;(5)權利金支出,包括自有專利、商標登記費用以及購買他人專利商標費用。(6)科學硏究費用;(7)工業敎育費用;(8)退休基金供款;(9)慈善捐款;(10)折舊免稅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不得扣除的項目是:與賺取盈利無關的費用;資本性的支出;可以獲得保險或者賠償合同賠償的部分;非法賺取盈利所付出的租金以及費用;根據條例所扣繳的稅款;支付給股東配偶、合伙人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者借款利息。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是指:成本;製造業耗用的原料;借款利息;薪資列支;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
台灣稅法規定不得扣除項目是指:與經營本業或者附屬行業無關之損失;稅法滯報金、滯納金、罰款;資本增加、資本利息。
綜合考察中國大陸、澳門、香港以及台灣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成本費用准予扣除項目以及不准扣除項目,我們發現絕大多數扣除項目是四地共有的,但範圍和標準都有不同之處,以下我們對於主要扣除項目試作具體比較。
關於成本費用,包括原料成本和勞動成本。澳門稅法稱爲“經營負擔”。爲了防止虛增成本,台灣《所得稅法》對於製造業的耗用原料成本,強調耗用不能超過行業一般標準,超出部分沒有提出正常理由,一律不予扣除。
關於借款利息支出。雖然四地均將借款利息作爲費用扣除項目,但是對於借款利息的範圍和標準則有不同規定。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對於利息使用範圍作了一定限制,規定借款利息並不包括爲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借款的利息,以及企業籌辦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澳門稅法對於利息沒有限制,規定“經營上運用他人資金所生的利息”作爲一種“財務性質負擔”,可以作爲費用損失扣除。香港稅法強調借款利息支出須與“賺取評稅溢利”有關,對於借款過程中的所發生的支出,如律師費、印花稅等也作費用扣除,則是香港稅法規定一個特點。對於借款利息,台灣稅法強調祇有在本年度內負擔的借貸款項利息才能准予扣除。非屬本年度負擔的利息,應當轉入下期,不得作爲當期費用在收益中扣除。
關於企業職工薪資支出、退休金支出。中國大陸規定職工工資支出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項收益。但是沒有專門列項規定退休金的支出。澳門稅法將薪金、津貼、退職補助金視爲“管理性質負擔”的主要內容,規定給予扣除,但是並未規定具體標準。香港稅法對於薪資支出扣除規定“付與股東或其配偶、合伙人或其配偶的薪酬”不得作爲費用扣除。但是,僱主對於員工退休基金按年所提供的款項可以作爲費用扣除。台灣也規定了薪資支出和職工退休金支出可以作爲費用扣除項目。
關於捐贈。四地稅法均將捐贈作爲費用扣除項目,但是對於捐贈的性質和數額則有不同規定。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向敎育、民政事業所作出的公益性捐贈和向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所作出的救濟性捐贈,可以作爲費用扣除。但是捐贈數額不得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限度。其他捐贈則不允許扣除。澳門稅法對於捐贈受益對象不加區別,包括行政公共機關、文化敎育、慈善福利機構或者社團在內的所有的機構組織,稅法規定:給予澳門地區任何機構、場所、社團、組織的捐贈,即使以個人名義者,全部視爲營業費用或損失。捐贈數額一般以其出售規模的3%爲限。香港稅法對於捐贈則有若干限制:首先,捐贈對象必須是稅務局長批准認可的慈善機構。其次,捐贈數額不超過企業所得的10%,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台灣稅法規定,對政府機構的捐贈不受數額限制,一律作爲費用扣除;其他捐贈則以企業所得10%爲限。超過部分不作費用扣除。相比之下,中國對於企業捐贈在範圍和數額方面都有較大限制。
關於業務招待費。中國稅法規定: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單據記錄,經稅務機關核准後給予扣除。台灣稅法稱業務招待費爲交際費,雖然將其列爲費用扣除項目,但是對其費用金額根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規定了一系列限制。澳門稅法原則規定:以任何理由入賬之交際費及旅費,即使備有有關之單據,但被稅捐廳廳長或評稅委員會認爲過多的部分不能作爲費用扣除。可見澳門對於交際費的數額也有一定限制。
關於保險費用。中國稅法規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所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統籌基金,例如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以及企業所參加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所交納的費用均可作爲費用扣除。澳門稅法也將保險費用納入扣除範圍,但是規定人壽費用除外。香港稅法規定根據退休計劃而訂立的保險合約要求所支付的保險供款,可以作爲費用扣除。
在某些項目上,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有關規定卻是截然相反。譬如,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中國稅法規定一般不予扣除。香港稅法則是明確規定:爲賺取溢利而將其專利權、設計、或商標予以註冊的費用和爲購得專利權、或任何商標或設計的使用權而付出的款項,得予扣除。又如,對於科學硏究費用,澳門稅法視爲“有關分析、改良、硏究及諮詢的負擔”規定予以扣除。香港稅法規定與業務有關的科學硏究款項開支可以扣除。但是中國以及台灣地區稅法沒有涉及科學硏究開支扣除問題。再如,稅金支出,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人交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値稅、城鄕維護建設稅、敎育費附加可以視爲稅金列支,予以扣除,香港稅法規定除爲僱員支付的薪俸稅以外,其他各項稅款不得作爲扣稅費用。
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對於納稅人購買、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以及資本投資支出一般通過逐年提取折舊或者逐年攤銷方式分期進入成本,不能作爲一次性的費用支出。至於違反稅法罰款支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或者其他賠償的費用或支出以及其他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四地稅法一般明確規定不予扣除。
企業得税的税率
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分爲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基本稅率和照顧稅率兩種,基本稅率爲33%。照顧稅率是對一些規模較小利潤較低企業適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適用18%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適用27%稅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也分爲基本稅率和優惠稅率兩類。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所取得的所得,其適用稅率是33%,其中含有3%的地方所得稅。對於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適用20%基本稅率,這一稅率一般稱爲預提所得稅稅率。優惠稅率主要爲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並且體現地區傾斜政策和產業傾斜政策而設計的稅率。優惠稅率有15%和24%兩種,分別適用不同情况。
澳門所得補充稅稅率爲累進稅率。《所得補充稅章程》所附的稅率表,將年收益分爲16檔,稅率分爲整數部分稅率和小數部分稅率兩組。在計算稅款時,如果收益介乎兩個級別之間,應分爲兩部分計算,整數部分按照b項稅率計算;小數部分按照a項稅率計算。對於年超過收益超過30萬澳門元的納稅人,適用最高稅率15%;對於年收益30萬澳門元以下2萬澳門元以上的納稅人,分別適用一組從2%至15%的稅率。
香港公司利得稅的稅率實行標準稅率,自1994年-1995年納稅年度起,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6.5%;非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5%。此外,香港稅務條例對於在香港銷售貨物的外國銷售客商,要求其居民代理人按其銷售收益繳交1%的預提稅;對於通過提供電影、電視、錄像帶、錄音帶以及專利、設計、商標、版權而在香港獲得使用費收益的外國權利人或者許可人,也徵收1.85%的預提稅。⑥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適用15%稅率;全年應課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就其超過部分適用25%稅率。
從稅率種類看,中國大陸、香港地區、台灣地區對於企業所得徵稅都是適用比例稅率,澳門地區則是適用多級距的累進稅率。目前,許多國家及其地區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都由累進稅率轉向單一比例稅率或者雙重稅率,或者減少累進檔次,這是所得稅法的一個發展趨勢。
從稅率水平看,澳門最高稅率爲15%;香港利得稅的標準稅率分爲15%和16.5%兩檔,兩地稅率低平,均可稱爲稅務天堂。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規定比較特別,對於應納稅額10萬以元以上的營利事業,超出10萬以上部分,適用25%稅率。中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基本持平,爲33%,這一稅率水平當然高於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且與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相當。關於公司所得稅或者法人所得稅,法國稅率是33.3%,英國是33%,新西蘭是33%,新加坡是30%。⑦但是,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大量的稅收優惠,包括多種稅率優惠以及適用範圍較廣泛的減稅免稅規定,因此,企業實際稅負並不爲重。
企業所得税的優惠規定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措施包括徵稅起點、優惠稅率、減稅免稅、加速折舊、再投資優惠、盈虧互抵等項。
徵稅起點是指稅法規定一個所得數額作爲徵稅起始標準。達到標準才能徵稅,未達標準,不予徵稅。規定稅收起點可以照顧收入水平較低的納稅人,對於具有應稅收人但是收入較低的納稅人來說,徵稅起點則是一種免稅優惠。
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社團年總收益不超過1000澳門元者,豁免所得補充稅。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5萬元新台幣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中國大陸以及香港地區企業所得稅法均未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起徵點。
優惠稅率一般用以體現國家或者地區產業傾斜政策和地區傾斜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優惠稅率是一項主要的優惠措施。
中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了優惠稅率,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有18%和27%兩種;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也有15%和24%兩種。分別適用不同對象。台灣地區《所得稅法》也有一檔優惠稅率規定,即適用於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稅率是15%。對於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來說,由於稅率本身低平,所以對於企業團體所得徵稅,不再採用優惠稅率措施。
減稅免稅是常用的稅收優惠措施。減稅免稅一般針對不同對象,規定不同年限和不同幅度的減免,作爲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它的調節功能較強。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均採用了減免優惠措施。
中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了減稅免稅項目。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企業、利用“三廢”企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勞動服務就業企業、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鄉鎭企業實行程度不同年限不同的減稅或免稅政策。可見,內資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目的在於鼓勵特定經濟行爲,照顧特定企業,以輔助實現國家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減免範圍較廣,一是特定地區中的特定企業減免優惠:在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設立交通能源基礎設施項目、金融機構、服務性行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獲得減稅、免稅優惠。二是特定企業減免優惠: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事碼頭港口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商投資所辦先進技術企業,均可按照規定獲得減稅免稅優惠。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旨在吸引外資投資中國產業政策所鼓勵的產業,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關於法人團體所得補充稅的減免,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豁免對象是指擁有法人資格的宗敎團體或組織。此外,“有關協會、社團、合作社及其他道德團體,除了法定豁免額外,還可在其第一次收益中獲得2萬澳門元的豁免”。澳門《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規定:對加工工業範圍內設立、擴建、重組、轉變工業單位,除了其他稅收優惠規定,所得補充稅削減50%。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以下收入利潤免徵其利得稅:出售資本性資產所得的利潤;稅務儲備金的利息;政府債券利息;出售政府債券所得的利潤;按比例提取的折舊款項等等。
台灣地區《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免稅範圍是指:敎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者團體所得以及附屬組織所得;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政府機構及其公有事業所得;權利金;貸款利息等等。
企業所得稅的一個重要扣除項目就是固定資產折舊,通過折舊,可以使固定資產的磨損在價値上得到合理補償,可以避免稅收課及資本。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於企業獲得延期納稅機會,可以佔用稅金作爲資本,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個減少稅收負擔的重要項目。
澳門《固定資產重置與攤折之稅務規則》分類規定了固定資產的重置與攤折的最高率。對於一般機器設備主要通過較高的折舊率和較短的折舊期規定加速折舊優惠。例如電子設備及機器、辦公室設備、儀器、空氣調節設備等等折舊率爲20%至25%左右,折舊期限4至5年。澳門《興建旅遊設施之稅務鼓勵》則專門規定了加速折舊優惠。規定被列爲旅遊用途之建設業權人或經營者,無論其是個人或是團體,其有關的物業及經營事業,所享受的稅務優惠包括固定資產重置和攤折的最高率增加兩倍,直至攤折完畢爲止。
香港稅法對於固定資產規定“期初免稅額”和“每年免稅額”。建造工業樓宇,可獲得建造開支的1/5作爲“期初免稅額”,以後每年享受建造樓宇開支的1/25作爲“每年免稅額”;購置機器設備,可以獲得購置開支的1/5或者1/4作爲“期初免稅額”,以後按照法定的折舊率計算“每年免稅額”。
台灣所得稅法也有若干固定資產折舊優惠規定,譬如,關於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規定可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工作時間法等多種方法。又如,如果固定資產劇烈漲價,可以獲得資產漲價補償,其折舊額可以按照物價指數提升,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作爲費用扣除列支。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申請採用除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計算折舊額;規定某些使用強度較高的機器和設備,可以申請縮短法定折舊年限。中外合資企業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長於合作期限,也可申請縮短折舊期限,但前提是合作期滿,固定資產歸屬中方。
再投資優惠是鼓勵企業將利潤用於擴大企業再生產或者再投資舉辦其他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中國大陸、澳門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了再投資優惠。
中國內資企業投資支出中的一定數額,可以從應納所得稅款中扣除;外資企業將從中國境內所獲得的投資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可以申請退稅。
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第35條規定:利潤再投資,該投資金額可以在續後三年於可課稅利潤內減除。旨在鼓勵工商企業將利潤再投資到企業設備上,以利澳門經濟發展。但是,根據澳門稅務人士調查,這一稅收優惠未被廣泛利用。⑧
盈虧互抵是指准許企業以虧損來抵消盈餘,也是一項稅收優惠措施。但是,所得稅法一般規定虧損可以後延,不能前抵。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彌補不足,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最長不得超過5年。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也可享受盈虧互抵規定,企業虧損可以後延3年,在以後3年盈餘中扣除。
6.3 企業所得稅的徵納
企業所得税的徵納方式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徵納方式。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實行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兩種方式。內資企業所得稅一般實行自行申報方式,要求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無論企業盈利還是虧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構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生產、經營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行自行申報方式;對於未在中國境內設立生產、經營機構的但是具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實行源泉扣繳方式。一般以受益人爲納稅人,以支付人爲扣繳人。
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實行申報納稅方式。對於法人團體要求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遞交申報書正副本,特別規定團體申報書應載有以下內容:總辦事處或者主事務所地址;團體可課稅金額的資料以及股東可課稅金額的資料。要求A組納稅人申報書應該由會計師和審計師簽名。
香港利得稅的徵收也以申報方式進行。但是,香港對於公司企業徵稅,一般採取國際上通行的財務會計核算報繳制度,所有股份公司納稅申報書和有關資料都要經濟註冊會計師的核簽。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實行申報方式交納,規定營利事業單位應該自行申報該年度所得額,並且根據法定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先向稽徵機關交納,再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台灣根據營利事業單位情况,規定分別使用普通申報書、藍色申報書和簡易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單位使用普通申報書;經過稽徵機構核准具有良好報稅納稅表現的企業和團體使用藍色申報書;小規模的營利事業使用簡易申報書。
爲了保證稅款及時徵收入庫,企業所得稅的稅款交納一般實行分期預繳和年終淸繳。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預繳方法分爲實際預繳和分期預繳。前者按照一定納稅期限實際利潤預繳,實際預繳如有困難,則可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者1/4,分期預繳。納稅年度終了以後實行淸繳。對於外資企業所得稅,同樣實行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制度,預繳方法也有實際預繳和分期預繳之分,實際預繳是按季度利潤預繳;分期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4預繳。納稅年度終了以後進行淸繳。在年終匯算淸繳時,納稅人少繳的所得稅額,應該作爲遞延所得稅,在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多繳的所得稅額,應該作爲預付所得稅,在下一年度內抵繳。
香港的利得稅同樣實行預繳和淸繳制度,一般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所實現的利潤預繳稅款,一般分爲兩期預繳,第一次支付爲應納稅額的75%;第二次支付爲餘下的25%;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正式核定以後,年終進行結算,如果預繳稅款有餘,一般不予退回,而是用以抵繳下一年度應納稅額。
稅收預繳台灣稅法稱爲暫繳,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7月1日起1個月內按其上一年度應納稅額1/2,作爲暫繳稅額,自行交納。年度終了進行消繳。
澳門徵稅實行先賺錢後繳稅做法,對於法人團體,所得補充稅一般不採取預繳方法,而是採用事後繳稅方法。澳門所得補充稅款一般分爲兩期繳納,9月份一期;11月份一期。如果稅款不超過3000澳門元,則是一次繳納。但是,法人團體也可根據上一納稅年度工商經營活動收益,預繳稅款。“倘若預繳稅額超過應繳稅額,財稅處可以取消有關超越之款項”。
企業所得税的徵收期限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中國大陸、澳門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規定均與公曆記年相同,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香港課稅年度則按習慣規定,納稅年度自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一般來說,納稅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等原因而使某一納稅年度實際經營不足12個月,應該以其實際經營時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淸算時,應該以淸算期間一個納稅年度。
關於申報期限,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分爲兩期,一是預繳申報期限,是指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要求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二是結算申報期限,是指年度終了後45日內,要求報送會計決算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台灣所得稅法分爲暫繳申報期限和結算申報期限,暫繳申報期限是每年7月1日起1個月內,暫繳申報期限也是稅額暫繳期限。結算申報期限是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31日止。結算申報期限也是稅款交納期限。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A組納稅人於每年4月-6月遞交申報書;B組納稅人於每年2月-3月遞交申報書。香港利得稅報稅表每年4月1日由稅務局寄出,報稅期限一般爲1個月。
關於納稅期限,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一般是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年度終了以後4個月內匯算淸繳,多退少補。外資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規定則與內資企業有所不同,預繳期限爲季度終了後15日內;年度終了以後5個月內匯算淸繳,多退少補。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稅款分爲兩期交納,第一期是每年9月份;第二期是每年11月份。香港的利得稅也分兩期交納,每年12月前後,繳款75%;25%餘款在3個月以後交納。根據台灣所得稅法規定,交納稅款一般先於申報,或與申報同時進行,所以,納稅人的申報期限往往就是交納稅款期限。
延期申報、延期解繳稅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企業所得稅法均有處罰規定。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1條和22條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處以5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逾期仍然不向稅務機關申報,處以1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未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澳門《所得補充稅章程》第64條規定,欠交、遺漏申報書或者不正確塡寫申報書,處以100至1萬澳門元的罰款;如屬故意,則處1000 至2萬澳門元的罰款。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未得評稅主任允許延期自遲交申報書,處以400至2000港元的罰款。對於延期申報,台灣所得稅法規定按其應納稅額徵收10%不少於1500新台幣的滯報金;對於逾期仍未申報行爲,按其應納稅額徵收20%不少於4500元新台幣的怠報金。
6.4 澳門的專利稅
專利稅又稱專營稅,是澳門的一種特別的所得稅,是澳門獨有的稅種。以幸運博彩專利稅爲主的專營稅稅收是澳門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對於澳門財政收入影響重大。由於專稅的徵收對象,稅率規定,徵收方式均與澳門其他稅種不同,具有種種特別之處。所以我們單獨介紹。
專利税的概念
專利稅是澳門政府向獲准從事專營業務的商業企業徵收的一類特別稅項的總稱。所謂專利是指政府批准獨家經營某一特定業務活動。澳門政府一般在博彩經營、公共服務、城市基礎設施上實行特許權許可證制度,授予某些商業企業獨家經營權利。目前,澳門政府授予特許權的企業涉及博彩娛樂、廣播電視、電訊、電力、自來水、泊車管理、港口管理、公共運輸、機場建設和牲畜屠宰等行業。作爲經營特許權的回報,專利企業要向政府繳納特別稅項,即所謂專利稅。
澳門的專利稅可以分爲三類:第一類是幸運博彩稅,主要以賭場收益爲徵稅對象,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是幸運博彩稅的主要納稅人。第二類是賽事博彩稅,主要以賽事競投收益爲徵稅對象。按照不同賽事內容,賽事博彩稅分爲跑狗專利稅、賽馬專利稅、回力球專利稅、白鴿票專利稅四個稅項。第三類是公共事業專利稅,根據不同事業分類有電訊專利稅、自來水專利稅、廣播電視專利稅、公共運輸專利稅等等。
澳門的專利稅以企業從事專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爲徵稅對象,在稅收性質上屬於企業所得稅類。澳門在進行稅收統計時一般將專利稅的稅收和其他稅的稅收分開計算,但是,根據澳門稅收理論,專利稅歸屬直接稅,歸於收益所得稅類。
專利税的內容
澳門專利稅的內容不是通過稅法規定,而是政府與獲准從事專營事業的商業企業直接商定,通過簽署專營合約形式規定有關徵稅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合約一般按照不同行業贏利情况或者成本核算標準,確定專利稅的稅額、稅率、支付方式、繳納期限等項內容。因此,關於專利稅的內容,旣沒有統一的名稱格式,也沒有確定的徵收標準。
例如,1986年9月,澳門政府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簽定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約,合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專營公司需繳付相當於該公司獲准在第4條第1款1至4項指定地點經營博彩總收入26%的金額爲博彩特別稅。”“專營公司還要繳付相當於該公司被批准在文華東方博彩廳經營博彩收入27%的金額爲博彩特別稅。”“博彩特別稅的稅率每年增加1%,直至達到30%……但每年博彩特別稅的總金額不得少於3.5億澳門元,……但可進行修訂和調整”。⑨
又如,1990年7月,澳門政府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簽署專營合約,規定“承批人須將每年經營所得總收入的1%作爲報酬付給批給人,承批人每年還應交給批給人其廣告費收入超出1億澳門元以外的金額的10%。這兩項年度上繳須在次年第1季度的最後1個工作日前支付給澳門財政廳,……當出現特殊情况時,合約雙方可協議減少或暫時中止上繳。”⑩
通過以上兩份典型的專利稅合約,首先,我們可知澳門的專利稅稅率一般爲30%,這一稅率水平大大低於國際其他著名購博城市政府所收繳的稅收稅率。美國的拉斯維加斯,歐洲的摩納哥賭博公司所承擔的稅負均佔投注額的50%以上。其次,澳門的專利稅是允許專營公司根據贏利情况變化調整的。專利合約一般一年一定,但是每年合約稅額、稅率以及有關內容都不完全相同。
合約是澳門政府向專營公司徵稅的依據,也是專營公司獲得政府專營許可的申請。除了稅收內容,在專利合約中,澳門政府還對專營公司提出一些特別要求,例如,要求專營企業爲澳門地區大型項目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提供資金支持。澳門政府曾經要求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負責維持港澳之間快船客運服務,新建客運碼頭,疏浚保養澳門內外港的航道,興建公共房屋,資助基金組織資助私立學校敎育計劃,興建機場、大橋等等。總額達幾十億之巨,這些費用不是稅收,但是屬於政府強制性的公共徵收。
關於專利稅《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營稅制將由法律另作規定。
註釋:
①引自國務院《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②劉劍文《所得稅法導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165頁。
③蒋恩慈《澳門商法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3 頁。
④韋自良《香港稅法指南》,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64-166頁。
⑤參見劉隆亨《中國稅法槪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3頁。
⑥Michael A.Olesnicky & Peter F.Rhodes:《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into and out of Hong Kong - An Overview》,《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Law Review》No.21-2,1987,p503.
⑦同②,第143頁。
⑧吳志良編:《澳門1995》,澳門基金會,1995年版,第102頁。
⑨肖蔚雲《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314頁。
⑩同⑨,第3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