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制內容與特色

  稅收,中國又稱賦稅:,台灣通常稱爲“租稅”、“稅捐”;澳門使用葡文“Contribuição”;香港使用英文“Taxation”。用語雖然不一,但是槪念含義大致相同。稅收一般是指政府爲達到向社會成員提供公共品的目的,憑借政府行政權力,運用法律手段,按照預定標準,向社會成員進行的強制徵收活動。
  關於稅收活動特點,衆說紛紜,但是,綜合而言,以下四點是四地稅收共同具有的特性。第一,稅收的強制性。徵稅主體是政府,徵稅對象是社會成員。政府憑借行政權力進行徵稅,並以政府的強制力保證稅款徵收。社會成員拒納稅款,則會受到法律制裁。第二,稅收的法定性。稅收一般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稅收權利義務關係,稅收法律對徵稅機關和納稅人均有約束力。稅收以法律爲根據,按照法定標準,強制徵收,而非隨意標準,自由支付。第三,稅收的無償性。由於政府徵稅權利來自向社會提供公共品,所以,稅收作爲一種政府收入,是無償獲得的。也就是說,政府徵稅以後,稅款即爲政府財政收入。對此,政府無需償還,也不需要向納稅人支付任何代價。第四,稅收的固定性。政府一般通過法律法令形式預先規定徵稅範圍、課徵對象、徵收標準以及納稅方式。政府按照預定標準徵稅,納稅人按照預定標準納稅。稅收預定標準具有長期的、穩定的法律效力。
  有稅必有法,無法便無稅。在現代社會裡,國家都是通過制定頒佈稅法進行徵稅,納稅人也是依據稅法繳稅。稅法是稅收法律制度的總稱。具體是指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稅收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在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法律體系中,稅法不僅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都有各自完整而獨特的稅收法律體系,依法徵稅,依法納稅。
  作爲一種法律規範,稅法具有兩點特性;其一,稅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非對等的。稅收作爲一種強制性的財政分配活動,是以政府意志和需要爲轉移的。所以,稅法所規定的權利祇是徵稅權利,是作爲徵稅主體的政府的權利;所規定的義務祇是納稅義務,是作爲納稅對象的社會成員的義務。而且,政府可以單方面地決定產生、變更、停止或者恢復稅收徵納關係。其二,稅法一般同時規定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內容。任何一部稅法往往都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實體部分,規定徵稅主體、納稅主體、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目稅率、稅收優惠等項內容;二是程序部分,包括徵納稅的時間、地點、方法和程序,還有稅務違章處理程序、稅務糾紛解決程序等等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融爲一體是稅法的一個重要特點。以上稅法特點爲所有國家或者地區稅法所共有,中國大陸、澳門、香港、台灣稅法也不例外。

2.1 稅法的體例


  稅收法律制度一般根據一定社會歷史時期中的政治、經濟情况,甚至結合人文、地理特點而建立的。因此,各個國家或者地區所建立的稅收法律制度是各不相同的。中國大陸、澳門、香港、台灣在稅收法律體系上也是各有特點。
  現行税法的體系
  中國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開徵22個稅種,由於遺產稅和證券交易稅正在立法中,所以,實際開徵20個稅種。20個稅種均由稅法規定徵收。中國現行稅收法律根據立法機關不同,分爲稅法,稅收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等三個層次。以下是中國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並發佈的稅法,目前祇有1992年制定的《稅收徵收管理法》、1991年合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與徵收關稅有關的《海關法》。
  國務院頒佈的稅收條例是指1950年《契稅暫行條例》、《屠宰稅暫行條》;1958年《農業稅條例》、1985年《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6年《房產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1987年《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城鎭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筵席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1991年《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3年《增値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値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關於稅法和稅收條例的實施細則以及稅務解釋。已發佈的實施細則主要是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外國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値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稅務解釋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對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解釋。例如,消費稅徵收範圍注釋。營業稅稅目注釋,增値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資源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等等。
  澳門開徵17個稅種。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包括以下各項:第15/77/M號法律《營業稅章程》和《行業總表》;第2/78/M號法律《職業稅章程》和《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第19/78/M號法律《房屋稅章程》(房屋稅即都市房屋稅,又稱都市房屋業務鈔);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章程》(所得補充稅又稱爲純利稅);第15/80/M號法律《旅遊稅章程》;第7/86/M號法律《消費稅章程》;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規章》和《印花稅總表》;第56/91/M號《離境稅章程》;還有一些稅收法令,例如,1975年第43/75/M號《軍火稅法令》;第4/90/M號法令《固定資產重置與攤析之稅務規則》;第1/86/M號法令《工業政策範圍內的稅務鼓勵》;第81/89/M號法令《興建旅遊設施之稅務鼓勵》;第1/94/M號法令《融資租賃之稅務鼓勵》。1901年所頒佈的關於“物業轉移稅”和“繼承及贈與稅”的法律至今仍然有效。(物業轉移稅又稱爲“SISA”)
  澳門稅收法律從名稱上可以分爲二種,一是稅收章程。稅收章程爲數最多,澳門大部分的稅法都以章程命名。一是稅務規則。主要是指“固定資產重置與攤折之稅務規則”。三是稅務政策,也即稅務鼓勵政策。
  此外,專利稅或稱專營稅是澳門的一大特別稅項,是澳門政府向部分特別獲准經營專利事業的公司或團體徵收一種特別稅,分爲博彩專利稅和其他專利稅兩類:前者包括幸運博彩專利稅、跑狗專利稅、回力球專利稅、賽馬車專利稅、白鴿票專利稅等項;後者是指電訊專利稅、自來水專利稅等項。專利稅的徵稅一般採用簽定專營合約形式進行徵收,沒有專門稅法規定。此外,以博彩場所的投注金額爲課徵對象的彩池稅,也以合約形式徵稅。
  香港開徵稅種不足20個。香港稅法包括稅務條例,稅務規則以及各種稅務補充法令,還有一些稅務判例。《香港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IRO)是徵收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和利息稅四項直接稅的稅法。《香港稅務規則》(Inland Revenue Rules,IRR)是關於稅務條例有關問題的解釋,爲其有效附加部分。香港還有《印花稅條例》(Stamp Tax Ordinance)、《遺產稅條例》(Estate Duty Ordinance)、《娛樂稅條例》(Entertainment Tax Ordinance)、《博彩稅條例》(Bettng Tax Ordinance)、《應課稅品條例》(Dutiable Commodities Ordinance)。此外還有《差餉條例》、《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商業登記費》和《釀酒業牌照稅條例》等法規。除此之外,香港政府還以法令形式徵收“酒店房租稅”、“專利特權稅”、“海底隧道稅”和“機場離境稅”等。
  台灣開徵14個稅種,徵稅全部通過稅法形式徵收。現行稅收法律爲稅法,條例與施行細則三種。稅法是指《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印花稅法》、《營業稅法》、《關稅法》、《使用牌照稅法》和《娛樂稅法》等。條例是指《貨物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證券交易稅條例》。此外,還有《礦業條例》開徵礦區稅。商港建設費也是台灣的一種稅收。施行細則主要是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等等。
  税法體例的比較
  從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現行稅法組成看,儘管稅法制度不同,稅法體系各異,但是它們均有以下共同之處。
  首先,中國大陸、澳門、香港、台灣普遍實行了複稅制。複稅制相對單稅制而言,是指稅收法律制度由多種稅組成,多種稅種旣同時並存,相互獨立,又協調配合,互爲補充。中國通過稅法所開徵的稅種共有20個,分爲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爲稅法等四大系列。澳門稅制總計開徵17個稅項,包括收益稅類、財產稅類和商品稅類等三類。香港通過稅法所開徵的稅種也有14個,稅法系列類似澳門。台灣開徵稅項14個,由銷售稅法、所得稅法和財產稅法三大類構成。
  其次,稅法均以成文形式表現,也是四地稅法一大共同特點。在法系分類上,中國法律、澳門法律和台灣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爲主要表現形式,在稅收立法上也體現了這一特點,所有稅法都是經過法定程序制定並正式頒佈的法律或法令。香港法律雖然屬於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爲主要表現形式。但是,在稅法上,香港卻是側重於成文法。香港稅法也以成文法規形式頒佈實施,當然並不排除在稅法說明中援引一些英國、澳大利亞、南非有關稅務判例。香港稅法以成文法爲主要立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國家或者地區中別具一格。
  但是,由於社會政治經濟情况不同,法律制度不同,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所選擇的稅收法律制度也是各有風格,存在若干差異。
  從稅法立法方法看,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地區基本採用“一個稅種適用一個稅法或者條例,附加一個實施細則”方法。澳門則是兩種方式,一是採用“一個稅種一個稅務章程”;二是採用合約形式規定專利稅的徵收。香港也是兩種方式,但與澳門不同。一是“一個稅種適用一個單行條例”,例如“娛樂稅條例”徵收娛樂稅,“遺產稅條例”徵收遺產稅;二是“若干稅種適用一部稅法”,譬如,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利息稅統一適用《香港稅務條例》。《香港稅務條例》是一部徵收四種稅收的稅法。可見,澳門、香港在稅法立法方式上比較特別。
  從稅法立法層次看,中國現行稅法按照立法機關不同,分爲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頒佈的稅法,即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發佈的稅法;第二層次是最高行政機關所頒佈的稅收條例,即國務院頒佈的稅收條例或者暫行條例;第三層次是國家財政稅務部門制定的輔助稅法,即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制定發佈的稅收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稅法解釋。台灣稅收法律也分“稅法”、“條例”和“施行細則”三個層次。澳門、香港祇有一個立法層次。澳門立法會是澳門享有競合立法權的立法機關,澳門稅法均由澳門立法會制定,經總督簽署後發佈。香港立法機關是香港立法局,香港稅法統一由其制定通過,並經港督批准以後頒佈施行。從稅法立法看,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有相通之處,均屬於多層次稅法。澳門地區與香港地區稅法體例比較接近,均爲單一層次立法。
  從稅法重點看,雖然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所調整的範圍基本相當,四地稅法所規定的徵稅對象均涉及到商品、勞務、收益、財產以及特定行爲等項。但是,各類稅收在稅法體系中地位有主有次。在中國稅法體系中,以增値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組成的流轉稅法佔有中心地位。因爲,目前流轉稅是中國的主體稅。台灣稅法則以所得稅法作爲中心,80年代以來,所得稅已成爲台灣第一大稅。澳門比較特殊,它的第一大稅是專利稅,專利稅的收入是澳門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專利稅的徵收不是通過立法形式,而是通過合約形式。所以,一般並不將它歸入稅法系列。在澳門稅法體系中,以所得補充稅、職業稅、營業稅、房屋稅構城的收益所得稅法顯然佔有重要地位,是澳門主要的稅法。香港稅收主要依賴於所得稅,所以由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利息稅構成的香港所得稅法是香港稅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稅法結構看,這裡主要是指稅法中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關係。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地區除了在具體稅法中同時規定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外,都特別頒佈了專門的程序法,中國是指《稅收徵收管理法》;台灣稱爲《稅捐稽徵法》。澳門、香港均無專門的稅收程序法,兩地都是通過具體稅務條例或者稅收章程同時規定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値得指出的是,儘管澳門、香港沒有制定專門的程序法。但是,無論澳門稅法,還是香港稅法,都對稅收程序問題極其重視,在一個稅務條例或者稅收章程中,程序內容往往佔有很大比重。

2.2 稅制的特徵


  税種分類
  在稅收理論上,稅種可以進行多種分類。主要分類方法包括以下幾種:劃分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劃分商品稅、所得稅和財產稅三大類;劃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爲稅五類。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
  以稅收能否轉嫁爲標誌,將稅收分爲直接稅和間接稅。凡是由納稅人自己承擔稅負,不發生轉嫁關係的稅是直接稅;凡是納稅人可以將稅負轉嫁於他人,最終由他人負擔的稅爲間接稅。以稅負能否轉嫁爲標準劃分稅種,是英國經濟學家J.S.穆勒提出的見解。澳門、香港習慣按照這一分類方法劃分稅種以及進行稅法分類。
  澳門一般按照葡國稅法理論,將稅種區別爲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直接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而徵收的稅項,包括各種專利稅、純利稅、職業稅、營業稅、軍火稅、遺產與贈與稅、物業轉移稅。間接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購買者和消費者徵收的稅項,包括消費稅、印花稅、旅遊稅、彩池稅。
  香港法律深受英國法律影響,在稅種劃分上也體現了這點。香港的直接稅是指稅務條例所規定的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和利息稅。香港的間接稅包括:印花稅、博彩稅、娛樂稅、遺產稅、差餉、商業登記費、酒店房租稅、機場離境稅、海底隧道稅等項。
  按照徵稅對象屬性不同,全部稅種可以分爲五個類別。其一,流轉稅系列。流轉稅又稱商品勞務稅,是以商品的流轉額和非商品的營業額爲徵稅對象的稅。其二,所得稅系列。所得稅又稱收益稅,是以純收益或者純利潤爲徵收對象的稅。其三,財產稅系列。是以財產數量或者價値爲徵稅對象的稅。其四,行爲稅系列。是對具有特定目的的行爲進行的徵稅。其五,資源稅系列。是以資源收益爲課稅對象的稅。中國經濟學家一般採用這一分類方法。
  中國大陸現行流轉稅系列包括增値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城鄕建設維護稅等稅項。所得稅系列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農牧業稅等項。財產稅系列包括房產稅、城鎭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値稅和契稅等稅項。行爲稅系列包括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車船使用稅、筵席稅和屠宰稅等稅項。資源稅系列包括資源稅和耕地佔用稅等稅項。
  台灣一般按照商品稅、所得稅和財產稅三分法劃分稅種,但是改稱銷售稅,所得稅和財產稅。台灣的銷售稅系列包括營業稅(台灣的營業稅其實是增値稅),貨物稅(台灣的貨物稅類似消費稅)、娛樂稅、關稅、礦稅、證券交易稅、使用牌照稅。台灣通過一部法律共同徵收個人所得稅和法人所得稅,所以,所得稅系列包括對自然人徵收的綜合所得稅和對法人團體徵收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稅系列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値稅、遺產稅、贈與稅、房屋稅、契稅。
  按照稅收歸屬以及徵收管理權限,稅種可以分爲中央稅、地方稅。1994年,中國實行稅制改革,將稅收收入按照稅種分爲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三類。屬於中央稅的稅種包括:關稅;消費稅;中央所屬企業所得稅;海上石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海關代徵的增値稅;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等項。屬於地方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屬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値稅;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農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鄕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遺產稅;契稅等項。屬於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稅種包括:增値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三種。
  台灣地區稅收按照財政收支劃分,分爲“國稅”、“省稅”和“縣市稅”三類。所謂“國稅”是指:關稅;礦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所謂“省稅”是指: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商港建設費。所謂“縣市稅”是指: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値稅;房屋稅;屠宰稅;娛樂稅;契稅。
  通過稅種分類比較,我們可以知道,中國、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所開徵的稅種有些是相同或者相似的;有些稅種顯然是特別的或者是獨有的。
  有些稅種雖然名稱不一,徵稅範圍存在一些差別,但是,基本屬於一個稅種範疇。中國、澳門地區、香港地區或台灣地區相同的或者相似的稅種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所得稅。中國大陸分別立法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台灣綜合立法徵收個人綜合所得稅和法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澳門由職業稅、純利稅、專利稅、房屋稅構成收益所得稅。香港以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和利息稅構成收益所得稅。雖然所得稅法形式不同、徵稅範圍有異,但是,四地都有收益所得稅項規定。但是,澳門、香港都沒有一套全面的所得稅法,對所有的收益徵稅,而是對部分的收益實行分類徵收,主要是對薪金收入以及工商經營收入徵稅,可以說是一種不完全所得稅。澳門和香港的收益稅種設置幾乎是相同的。例如,澳門的職業稅和香港的薪俸稅範圍是相同的;又如,澳門的純利稅和香港的利得稅的徵稅範圍是相似的。這與我國以及台灣所全面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有一定的差別。
  第二,印花稅。印花稅本身是一個古老的稅種,中國1850年就開徵印花稅,澳門則在1901年就開始徵收印花稅。香港、台灣開徵印花稅的歷史同樣很長,而且,四地均有專門的印花稅法規。
  第三,消費稅。消費稅是國際上廣泛採用的稅種。但是,各國以及地區消費稅的徵稅範圍各不相同。中國的消費稅僅對部分特殊的消費品徵稅。澳門的消費稅針對進口貨物徵稅,所以,又稱爲進口稅。《應稅物品課稅條例》是香港的消費稅法,徵稅範圍限於煙酒之類特殊商品。台灣的貨物稅就是台灣的消費稅,它的徵稅範圍較廣。
  第四,房產稅。與房產出租或者轉讓有關的稅項,中國有房產稅和契稅。澳門有房屋稅和物業轉移稅。香港主要有物業稅,此外還有差餉,差餉是香港對物業徵收的一種間接稅,用於支付香港政府公共費用,故名差餉,差餉可以歸入房產稅的範疇。台灣的房產稅由房屋稅和契稅構成。
  第五,營業稅。中國大陸的營業稅,79年作爲一個獨立稅種開徵,94年對其徵稅範圍作了調整。澳門的營業稅是一個重要的稅種,澳門政府專門制定了《營業稅章程》和《行業總表》。台灣的營業稅屬於加値型營業稅,並具營業稅和增値稅的特點。香港雖然沒有營業稅法,但是一般認爲香港徵收的“商業登紀費”具有營業稅的性質。
  第六,關稅。中國大陸關稅主要以進出口貨物和物品爲徵稅對象,分爲進口稅和出口稅。進口稅對進口中國的貨物或者物品徵收;出口稅僅對一部分商品徵收,大部分的商品免出口稅。台灣關稅也以進口稅爲主,出口稅爲輔。在嚴格意義上,澳門並無關稅。但是,澳門的消費稅以部分進口貨物爲徵稅對像,所以被視爲進口稅。澳門對於受配額限制的出口商品徵收來源證手續費,一般認爲這屬於出口稅,此外,澳門還對在澳門轉口逾期停留的商品徵停留稅。因此,消費稅、來源證手續費和停留稅構成澳門的進出口稅。雖然香港是自由港,對於進出口的商品很少徵收關稅,但是根據香港《應稅貨品課稅條例》規定,香港也對7種商品在產制環節和進口環節徵稅,也就是說,雖然絕大多數商品一律免徵進口稅項,但是煙、酒、化妝品、汽車等7種商品仍然需要徵收關稅。
  有些稅種是根據各地政治、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歷史傳統、地域特色而設立的,顯然帶有特定地區色彩,是特別的或者獨有的。
  中國大陸獨有稅種主要是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筵席稅等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爲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而設立的特別稅種,1991年開徵。它以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中資企業爲納稅人,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不適用此種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爲籌集城市維護和建設費用而設立的稅種,1985年開徵。該稅在增値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基礎上按照比例徵收,所以,凡是繳納增値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納稅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資源稅是對原煤、原油、天然氣、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幾種特定資源開發徵稅的稅種,1995年開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4年資源稅暫行條例頒佈以後,是資源稅的納稅人。筵席稅是對飯店、酒店以及其他飲食營業揚所舉辦的筵席活動徵收的稅種,1988年開徵。
  澳門獨有稅種則是各種專利稅項以及軍火稅、旅遊稅等項。澳門的專利稅是澳門政府向部分特別獲准經營專利事業的公司、社團徵收的特別稅項。其特別之處是,第二,專利稅的內容不是通過稅法規定,而是通過政府和有關公司、社團直接商定,以專營合約的形式徵稅。第一,專利稅以固定稅額形式徵收,而且具體稅額根據專利團體經營情况而定,每年均有變化。澳門的專利稅共有7種,分爲三類,第一類是幸運博彩稅,主要是指賭場稅收,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是幸運博彩稅的主要納稅人。第二類是賽事博彩稅,包括跑狗專利稅、賽馬專利稅、回力球專利稅、白鴿票專利稅四個稅項。第三類是公用事業專利稅、包括電訊專利稅、自來水專利稅等項。專利稅中,以幸運博彩稅爲主,其稅收收入近年來佔專利稅總收入的95%左右。澳門的軍火稅是依據1975年第43/75/號法令徵收的稅項。分爲“持有使用軍火准照稅”、“軍火儲存稅”和“軍火保養稅”三個稅項。澳門的旅遊稅是對酒店,餐廳等類娛樂場所內的消費賬款所徵收的稅項。它以固定稅率形式徵收。
  香港獨有稅種則有博彩稅、娛樂稅、酒店房租稅、機場離境稅等項。和澳門博稅不同的是,香港的博彩稅不是對開設博彩事業的機構徵收,而是對購買獎券的人和投注賽馬的人徵收。香港的娛樂稅是對娛樂場所的入場券所徵收的稅項,主要是指電影院和賽馬的入場券。酒店房租稅是對酒店、賓館旅客租金收入徵收的稅項。機場離境稅是對搭飛機離開香港的旅客所徵收的稅。在形式上有點類似於中國大陸的“機場建設費”,但是大陸的機場建設費不是一個稅種,是由各地機場決定是否收費以及收費多少。香港的機場離境稅則由香港稅務部門決定,並且所徵費用屬於政府稅收。
  證券交易稅、商港建設費則是台灣地區獨有稅種。證券交易稅是在發生證券買賣時向賣方按照成交價格的6%徵收的稅項。商港建設費名雖爲費,實則是稅,是對台灣各港口的進口應稅貨物的所有人或進口人按照進口貨物價格所徵收的稅項。
  税制結構
  在稅法理論上,稅收一般按照課稅對象特點,劃分爲所得稅、商品稅和財產稅三大稅系。稅制結構是指實行複合稅制體系的國家和地區所形成的稅收分佈格局以及相互關係。具體是指所得稅、商品稅和財產稅的分佈格局以及相互關係。由於各國或者地區的政治、經濟、人文、歷史的情况不同,因此,稅制結構往往不同。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在稅制結構上也有較大差異。
  當前,世界各國或者地區稅制結構模式一般分爲兩種:第一種,以所得稅爲主體的稅制模式。是指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所得稅作爲主體稅,佔有最大比重,並起主導作用。目前絕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少數發展中國家實行這種稅制結構模式。OECD組織24 個成員國中有14個成員國以所得稅爲主體稅。其中,所得稅在稅收中比重最高的國家是丹麥,達59%。其中分爲以個人所得稅爲重點和以企業所得稅爲重點兩種情况。第二種,以商品稅爲主體的稅制模式。是指在整個稅制體系中,以商品流轉和勞務消費爲徵稅對象的商品稅是主體稅,佔有最大比重,並起主導作用。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少數經濟發達國家實行這種稅制結構模式。
  OECD組織24個成員國中有5個成員國以商品稅爲主體稅。其中,商品稅佔稅收比重最高的國家是冰島,達52%。根據有關統計資料,1990年,中國商品稅的收入佔稅收總收入64.96%;所得稅的收入佔稅收總收入26.7%;其他稅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8.80%。以上稅收比重關係表明:中國的主體稅是商品稅。以商品稅爲主體,以所得稅爲輔助,以其他稅種爲補充,是中國現行稅制結構模式的特點。而且,在商品稅中,以增値稅爲主體,增値稅是中國目前第一大稅;在所得稅中,以企業所得稅爲重點。根據1990年統計資料。中國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在所得稅總收入中,比重爲88.33%。個人所得稅的比重較少。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但是又是發展比較快的國家,根據中國現實情况,結合國際稅收經驗所實行的現行稅制結構是合理的。
  統計資料顯示,自1981年起,台灣所得稅的收入超過關稅收入,所得稅成爲台灣的第一大稅。1991年,台灣平均每人GNP達8788美圓,個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佔全部稅收的35.8%,成爲台灣主要稅收來源。由於所得稅的比重加大,台灣稅法體系以及重點發生變化,所得稅成爲台灣主體稅。台灣稅制結構的變化是台灣經濟發展的結果。
  澳門、香港兩地稅制簡單,而且實行低稅政策,所以稅務收入不是地區財政收入主要來源。在稅制結構上,由於兩地直接稅的收入高於間接稅的收入。一般認爲兩地均以直接稅爲主,間接稅爲輔。以1989年澳門稅收統計資料爲依據,在澳門地區總稅收中,直接稅佔54.5%;間接稅佔45.5%。香港由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和利息稅四大稅項構成的直接稅,收入一般佔香港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40%左右
  但是,澳門稅制結構比較特殊,其一,專利稅的收入是澳門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澳門財政統計資料中,一般將專利稅的收入和其他稅的收入分開統計。以1989年澳門稅收統計資料爲依據,在澳門地區公共收入中,專利稅的收入佔48.2%;直接稅的收入佔14.9%;間接稅收入佔12.4%。1990年以來統計資料表明,專利稅收入佔澳門地區總收入的比重一般在35%至40%之間。所以,澳門儘管也以直接稅爲主,間接稅爲輔,然而,其直接稅由專利稅和收益稅構成,專利稅的收入顯然起了決定作用。這是澳門稅制結構獨特之處。其二、如果不把專利稅的稅收計算在內,按照各個稅項稅收金額排列名次,卻是消費稅爲第一大稅,佔總稅收的22.6%;純利稅爲第二大稅,佔總稅收入的18.8%;物業轉移稅是第三大稅,佔總稅收入的15.8%;職業稅是第四大稅,佔總稅收11.3%。由於澳門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純利稅和職業稅都屬於所得稅範疇,所以,如果將純利稅的收入和職業稅的收入合並計算,所得稅無疑是第一大稅。儘管如此,澳門以消費稅爲中心的間接稅在澳門稅收中所具有的作用仍然不可忽視。

2.3 稅制的原則


  任何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制定稅收政策和法律,設計稅收制度和結構,都要根據政治經濟情况,歷史文化傳統確定稅收指導思想。稅收原則是稅收指導思想的體現,它具體表現爲一定的標準和準則,但是由於經濟條件不同,稅制歷史不同,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選擇和遵循的稅收原則也有一定差異。
  一般認爲中國大陸稅收指導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兼顧需要和可能,有利於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這一原則是稅收財政原則的具體表述。中國將其作爲稅收第一原則,表明中國對稅收聚財功能的重視。第二,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這一原則強調稅收對經濟的調節功能。第三,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稅負公平是稅收社會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國稅收所追求的目標。第四,稅制簡化原則。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是稅收行政原則的要求。也是中國稅制改革方向之一。(11)
  澳門稅收的基本原則是:第一,分散稅源原則。澳門實行分類稅制,各個稅項分開徵收,祇有職業稅和純利稅之間互有關聯,即個體獨資經營者可以用純利稅來抵補職業稅。第二,納稅遵循能力原則。經濟能力相同的人按相同之稅率徵稅;經濟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項,做到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第三,同一稅源不重複徵稅原則。第四、公開計徵原則。各種稅項均由稅法規定徵稅範圍,課稅對象,稅率以及稽徵方法,實行公開計徵。第五,按年計徵,事後繳交原則。(12)
  香港政府曾經訂立六條稅務原則:其一:有助於取得足夠的經常收入,並將財政儲備維持在一個滿意的水平上。這一原則表明香港政府稅務指導思想是着眼於籌措政府經費以及公共開支。其二,盡可能不影響本港內部的成本、價格結構以及投資決定。這是稅收理論中的“稅收中性”原則反映。爲此,香港實行了“低稅率,少稅種”的稅務政策。其三,有關稅制的執行法例應不時加以修訂,使之符合不斷改變的情勢。這一原則要求香港稅法應當及時修改。香港稅制建立以來,稅法基本結構沒有改變,但是,稅法有關內容根據經濟發展,已經作了多次調整。其四,每一項徵稅,施行應求簡單,且不會鼓勵逃稅。這是稅收便利原則反映。香港稅制內容簡單,稅務行政高效,確實較好地體現了稅收簡便原則。其五,稅制對各階層的納稅人或可能納繳人要公平對待。這是稅收公平原則要求。其六,在有需要時,稅制應可例外地用作達到非稅收的目標。這是要求利用稅收調節功能,爲香港實行有關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服務。(13)
  台灣稅法理論認爲:租稅原則係指政府爲達成財政、經濟與社會目的,對租稅法的制定、修訂或解釋所遵守的法則。台灣租稅原則包括以下原則:一是財政收入原則。二是經濟發展原則,租稅應當注意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作用。三是公平原則,要求徵稅應當普遍,做到水平和垂直的公平。四是中性原則,要求租稅應盡可能保持中性,使經濟行爲不致因徵稅而有不同的改變。五是稅收行政原則,要求簡化稅制,簡化稽徵手續,達到便利目標。(14)
  比較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收原則,可以看出,四地稅收原則內容體系不同,但是,大部分的稅收原則爲四地稅法所共有,祇是所強調的重點不同。在稅法理論上,稅收原則一般包括財政原則、經濟原則、行政原則和社會原則四大類。下面我們根據稅收理論,對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稅法原則進行綜合評價。
  (1)税收財政原則
  稅收財政原則是指稅收必須保證財政收入。一般認爲是稅收的首要原則。但是,各國及其地區在制定稅收政策、確立稅收法律時,對於稅收財政原則所強調的重點不同。有的強調“稅收足額穩定原則”,要求稅收必須爲政府籌集足額的資金,以滿足政府財政的需求。有的強調“稅收適度合理原則”,認爲稅收應當取之有度,避免過多徵稅,影響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中國大陸稅法和台灣稅法都十分重視稅收財政原則,均將稅收財政原則列爲首要原則。稅收是中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爲國家建設而積累資金是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中國稅收財政原則的具體表達爲“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於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稅收也是台灣財政收入主要來源。台灣稅法認爲:通過稅收獲取充分的足夠財政收入,以應政務需要,是稅收最原始最重要的目的。
  籌措政府行政經費以及其他公共開支是香港稅務政策的指導思想。香港稅收原則之一就是:“有助於取得足夠的經常收入,並將財政儲備維持在一個滿意的水平上”。香港稅務官員認爲:“足夠的經常收入”,是指稅收可以支持政府一般收入賬目總開支的88%;“滿意的財政儲備水平”,是指財政儲備足以應付負債、短期資金流量波動以及暫時經濟困難。
  澳門情况比較特殊。澳門地區公共收入共有六大來源,第一來源是專利稅;第二來源是直接稅和間接稅;第三來源是土地資產收益;第四來源是罰款;第五來源是資產出售和服務性收入;第六來源是轉賬和其他經常性收入。專利稅的徵稅範圍和徵稅方式均不同於一般稅收,澳門稅務專家一般將其視爲非稅收入,稱爲專營許可收入。由於專營許可收入是澳門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所以稅收所具有的財政收入作用並不突出。也就是說,澳門稅法並不十分強調稅收財政原則,相反,澳門政府根據葡萄牙國稅法中的“保護市民”思想,稅務政策以“少稅”、“輕稅”爲特色。
  (2)税收經濟原則
  稅收經濟原則是指根據稅收對經濟所產生的影響和效果,通過稅種的開徵和停徵,稅目的調整,稅基的變化,稅率的升降,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化,促進積累和消費的協調,促進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使經濟的發展符合社會的發展。稅收經濟原則包括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穩定原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在選擇稅種、確定稅基、開徵稅目、制定稅率時儘量減少稅收效率損失,提高稅收效率。稅收穩定原則要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及時調整稅收政策。通過及時開徵或者停徵稅種,提高或者降低稅率,擴大或者縮小稅基,增加或者減少稅收優惠,以實現稅收的穩定,保證經濟發展。
  中國大陸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作爲一項重要的稅收原則。1994年,中國稅制改革,就以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穩定原則爲指導,在稅種調整上,反映改革開放以來生產組織管理形式和財產收入分配結構的變化和要求,取消了一些與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稅種;調整了一些重複設置或者設計不規範的稅種;開設了一些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稅種。在稅率規定以及稅收優惠規定上,體現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產業政策。譬如,實行出口退稅政策;通過稅務優惠鼓勵技術先進型和產品出口型的企業發展;通過減稅、免稅政策扶持農業、能源、交通、科學、敎育、文化事業發展。
  60年代以來,澳門稅制漸進式的改革表明,澳門稅法也在不斷順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稅收經濟原則也是澳門稅法所遵循的原則之一。澳門根據地區實際情况,實行稅源分散原則,各個稅項分開徵收。但是,總的來說,由於澳門財政收入並不過多依賴稅收,所以,稅制所具有的調節經濟功能沒有得到很好發揮。
  香港政府認爲,“在有需要時,稅制應可例外地用作達到非稅收的目標”,其實就是利用稅制達到調節經濟目的。在實際上,香港政府爲了配合香港經濟政策現實,曾經數次調整稅種和稅額。例如,1982年,作爲開放金融市場,吸引外資投入的重要措施之一,香港政府取消了外幣存款利息稅,次年,又相應取消了港幣存款利息稅。又如,70年代以來,香港爲了抑制汽車過度發展,多次提高車輛登記費和駕駛牌照稅。可見,香港政府在制定、修訂稅法時,比較重視稅收經濟原則。
  台灣稅法理論認爲:租稅應當注意對經濟發展影響,儘量發揮積極影響,避免消極影響。如果租稅課徵嚴重阻礙經濟活動,將使稅源減少,進而造成財政收入減少。台灣稅法在制定和修改時以稅收經濟原則爲指導,注重根據台灣經濟發展,及時調整台灣稅法的體系和重點。1949年-1958年,台灣第一次進口替代時期,稅法的重點是關稅。通過擴大關稅徵稅範圍,加強進口管制措施,保護島內產業發展。1984年至今,台灣進入所謂“經濟自由化、國際化與制度化”時期,推行產業升級轉型經濟政策,因此,關稅地位下降,所得稅的作用得以強化,成爲台灣主體稅種。
  (3)税收社會原則
  稅收社會原則是指稅收應當根據納稅能力標準,實行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又稱水平公平,是指對於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要求繳納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又稱垂直公平,是指對於具有不同能力的納稅人,要求繳納不同的稅收。稅負公平是稅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求。稅收公平原則是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和台灣地區稅法所共同遵循的準則。
  公平稅負是中國大陸稅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中國大陸稅法要求納稅人在相同的條件下實行同一稅率,在不同的條件下,實行差別稅率。現已頒佈8個統一的稅法和稅收法規。儘管中國目前仍然存在對內對外兩套稅制,但是,內外兩套稅制正在逐步走向統一。
  澳門認爲各稅項之繳納應當遵循“能力原則”:經濟能力相同的人按相同之稅率徵稅;收入不同的人應線納不同的稅項,做到橫向公平舆垂直公平。澳門稅務專家認爲稅負公平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稅負公平即指稅務收入應以有效之方式徵收,具有同時課徵情况之納稅人完全平等。另一方面,稅制本身必須協調,這即是説,具有相同課徵能力或繳納能力之納稅人應繳同様之稅款,而具有較大能力之人士則應繳納多些稅款。”(15)
  香港稅法要求:稅制對各階層的納稅人或可能納繳人要公平對待。香港除了薪俸稅採用累進稅率外,其餘各稅均按比例稅徵收,沒有特殊免稅規定。
  台灣稅法強調租稅課徵應注意普及性以及個人的租稅負擔額,力求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
  (4)税收行政原則
  稅收行政原則是指稅收行政管理所必須遵循的準則,具體是指:確定、便利、簡化、節省。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在稅收行政工作中均以上述原則作爲準則。但是,重點有所不同。
  確定原則要求一切與徵稅有關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以及納稅日期、地點、方法等事項都應該在稅法上明確規定。徵納雙方共同遵守執行。這一原則是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和台灣地區稅收行政工作所共同的遵守的準則。
  便利原則要求改進徵稅方法,簡化徵稅手續,縮短辦稅時間,爲納稅人提供方便。澳門政府、香港政府比較注稅收便利原則,強調徵稅應該在時間和方法上給納稅人最大的方便。澳門、香港主要稅種都是按年徵稅,市民每年祇須塡報稅表一次,稅務當局依報稅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評稅,過程簡單。在徵稅方法上,香港採取暫繳課稅方式,實報實收;澳門除營業稅是年初繳納外,其他稅項都採用了事後繳納辦法。相比之下,中國大陸主要稅收一般都是按月計徵,徵稅手續較爲複雜。
  簡化原則包括簡化稅收制度和簡化納稅程序兩個方面。也就是說,在確保稅收基礎上,盡可能地減少稅種稅目,簡化納稅手續。稅制簡單是澳門和香港的共同點。澳門計有17個稅種,香港所徵的稅種不足20個。澳門在稅率規定上一般儘量減少稅率檔次,香港則是實行標準稅率,稅率一般在15%左右。簡化原則也是中國稅法所追求的目標。1994年,中國大陸稅制改革在稅種調整上較好地體現了簡化原則,流轉稅由7種合並爲5種,所得稅由7種調整爲3種。台灣稅法相對來說比較繁複,所以台灣稅法理論一直強調改進稅務行政,簡化稽徵手續。
  節省原則要求稅收工作應當節約費用,減少開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香港對於稅收成本問題顯然十分重視。香港政府認爲:有關稅務法令的施行應當是簡單的和花費少的(16)。香港稅法在執行中較好地體現了節省原則。80年代以來,澳門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簡化微稅手續,旨在降低稅收成本。

2.4 稅法的內容


  稅法是調整稅收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課稅對象、納稅主體、稅率結構、稅收優惠、徵稅程序、罰則以及附則。中國大陸地區、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就其內容結構來說,大同小異。但是,四地稅法具體內容則有很大差別,以下分別論述。
  課稅對象
  課稅對象或稱徵稅對象,在稅法理論上稱爲課稅客體,徵稅客體,是指以何物或者何種行爲爲課稅標的,是稅法結構中最基本的內容。任何一部稅法或者稅收條例都要規定課稅對象。在稅法上,課稅對象常常表現爲徵稅範圍的規定,徵稅範圍的寬與窄,是徵稅對象的具體規範。從總體看,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收雖然均以商品流轉,財產收益作爲主要徵稅對象,但是徵稅範圍有寬有窄。
  中國大陸稅法徵稅範圍相對較廣。中國大陸的流轉稅以商品和勞務爲對象,在產制環節和流通環節普遍徵收增値稅,此外選擇徵收消費稅、營業稅,在進口環節則徵收關稅,此外還徵收印花稅。中國大陸的所得稅,以企業經營所得和個人所得爲徵稅對象,全面微稅。中國大陸的財產稅,以土地和房產爲對象,徵收土地稅和房產稅。此外,中國還對特定行爲以及特定對象徵稅,例如,對於企業特定投資行爲,徵“固定資產投資向調節稅”;又如,以原煤、原油、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鹽爲對象,徵資源稅。
  澳門稅法主要以收益、財產、勞務、消費爲徵稅對象,對於商品勞務流轉,祇徵收消費稅、營業稅、旅遊稅、印花稅。對於收益所得,徵收專利稅、職業稅、純利稅、房屋稅。香港稅法以收益和財產爲主要徵稅對象。收益稅包括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等項。財產稅僅指遺產稅。澳門、香港兩相比較,稅收範圍基本相當。它們對商品和勞務,祇是選擇性地徵稅,沒有開徵全面的增値稅。澳門僅對部分進口商品消費稅,香港也是選擇部分商品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稅。所以相對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地區稅法徵稅範圍而言,澳門香港徵稅範圍要窄一些。
  台灣稅法徵稅對象包括商品流轉、收益所得、財產、行爲各個方面,徵稅範圍要比中國大陸更爲全面。
  具體而言,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各稅種法所規定的課稅對象,有的大致相當,有的差別很大。以下我們就主要的稅法進行比較。
  例如,企業所得稅,雖然四地稅法形式不同,但是徵稅範圍基本相同,“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或稱“工商經營收益”爲其共同課稅對象。
  又如,個人所得稅,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地區對個人綜合所得徵稅,徵稅對象括個人各種收益。但是,澳門、香港僅對個人部分收益徵稅,主要是對個人薪金收入徵稅,澳門徵職業稅,香港徵薪俸稅。
  至於消費稅,四地雖然稅種名稱不一,徵稅環節不同,但是,徵稅對象相似。四地均將煙草、酒類、油氣產品、車輛等類特殊商品作爲徵稅對象。
  關於印花稅,雖然印花稅是以憑證爲課稅對象的稅種,但是,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印花稅法所規定的憑證範圍是不同的。中國大陸和澳門的印花稅所規定的憑證範圍較廣,商業業務活動中的主要憑證原則上都要繳印花稅。香港、台灣印花稅法則對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作了一定限制。香港的印花稅徵稅對象限於與房地產轉讓、租約和股票轉讓三項交易有關的憑證或者文件。台灣印花稅徵稅對象是指錢銀收據、承攬收據、典買、讓受以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買賣動產契據。
  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習慣稱納稅人,是指負擔納稅義務,直接繳納稅款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團體。與納稅人有聯繫的還有兩個槪念,一是扣繳人,是指稅務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爲納稅人代扣、代繳、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二是負稅人,是指實際負擔稅款的人。納稅人和負稅人旣有聯繫,又有區別。從嚴格意義說,納稅人是法律上的納稅主體;負稅人是經濟上的負稅主體。納稅人和負稅人旣可以合一,又可以分離。完全取決於稅負的轉嫁。一般認爲,當稅負轉嫁時,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分離的。例如,消費稅的納稅人是經營應稅消費品的法人或者個人,但是,消費稅是可以轉嫁的間接稅,所以,實際承擔稅負的負稅人是購買應稅消費品的消費者。當稅負沒有轉嫁時,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合一的。譬如,所得稅和財產稅屬於不能轉嫁的直接稅,其納稅人也就是負稅人。
  稅法規定往往涉及納稅人的分類,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關於納稅人的分類規定也有若干差異。
  關於個人納稅人和法人納稅人。關於納稅人的種類。有的分爲個人和法人;有的分爲個人和企業;也有分爲個人和團體。中國大陸稅法分爲個人納稅人和單位納稅人兩種。個人納稅人包括一般個人和個體工商業戶;單位納稅人包括法人團體和非法人團體,具體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澳門稅法所規定的納稅主體是個人和團體。團體納稅人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其他公司、團體。”也就是說,包括法人團體和非法人團體。香港稅法納稅主體也是個人、公司兩種,公司納稅人分爲有限公司和非有限公司兩種,合伙商號、其他團體屬於非有限公司納稅人。台灣稅法規定納稅主體分爲自然人、公司、合伙經營組織和獨資經營組織等項。其中,合伙組織和獨資組織不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同時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行重復徵稅,這是台灣所得稅制一個特例。
  國際通行將納稅人按照戶籍標準分爲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以戶籍標準劃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按照個人住所屬於哪個國家,結合個人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居住時間長短進行區分。以國籍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按照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管理機構設在哪國境內進行劃分。
  中國大陸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包括兩種,一是在中國有住所的人;二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人。居民個人要就中國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個人是指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人,包括在中國無住所又不居住的人和在中國無住所但是居住不滿一年的人。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於中國的收益的納稅。
  中國大陸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包括中國內資企業、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雖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是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居民企業爲無限納稅人,應就境內外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是指外國企業、以及旣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又未在中國境內設置總機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台灣稅法也按住所標準以及居住時間標準劃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差別在於居住時間標準不同。台灣稅法規定在台灣有住所或者居住滿183天,即爲居民個人;無住所而且居住未滿183 天,則爲非居民個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分類標準如同中國大陸一樣。
  澳門、香港在納稅人的規定上,則無居民個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之分。個人或者企業不管是否本地居民或者本地法人,祇要具有來源於澳門或香港的收益,即成爲納稅人,澳門、香港境外收益一律免稅。
  稅率結構
  稅率是指應納稅額和徵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稅率主要是解決徵多少稅的問題,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是衡量一種稅收制度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誌。
  稅率形式可以分爲三種:一是比例稅率,是指不分徵稅對象數額大小,祇規定一個或者幾個比例的稅率。比例稅率有統一比例稅率和差別比例稅率之分,前者是指同一稅種祇設一個比例稅率,所有的納稅人按照同一稅率計算納稅;後者是指同一稅種設置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比例稅率,不同的納稅人根據不同情况分別按照不同稅率計算納稅。二是固定稅率,又稱定額稅率,是指按照徵稅對象的實物量計算稅額,一般直接規定固定稅額,而不採用百分比的形式。三是累進稅率,又稱等級稅率,是指按照徵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徵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可以分爲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兩者都是按照數額大小分成不同等級,稅率依次提高,差別在於,全額累進稅率是將納稅人的應稅收入歸入稅法所現定的等級,適用該等級的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則是區分基本部分和超額部分,同時適用所屬等級稅率,分別計算,然後結果相加得出應納稅款。以上三種稅率形式,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在稅法上兼而採之,不過側重有所不同。
  關於比例稅率,一般適用於商品流轉稅。中國大陸主要對增値稅、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差別比例稅率;對內資企業所得稅適用33%的統一比例稅率;對個人所得稅中的8個稅目適用20%的統一比例稅率。可見中國大陸稅法較多採用比例稅率方法。澳門主要對所得補充稅、房屋稅、印花稅適用差別比例稅率;對物業轉移稅適用統一比例稅率。台灣對營業稅、印花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契稅、關稅分別規定差別比例稅率。香港則將比例稅率用於物業稅和利得稅。對物業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對利得稅區別有限公司和非有限公司,實行差別比例稅率。香港對此稱爲標準稅率,其實就是比例稅率,不同的是香港對於主要稅種不是在稅法上直接規定稅率,而是根據稽徵年度定期發佈標準稅率,而且每個稽徵年度所發佈的標準稅率略有差別。這是香港稅率規定一大特色。
  關於累進稅率,一般適用於收益所得稅。中國大陸對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中國大陸對土地增値稅採用4級超率累進稅率。澳門主要對職業稅、繼承及贈與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職業稅按照由10%至15%六個等級稅率進行徵稅;繼承與贈與稅的稅率等級爲5%-36%。香港同樣也對薪俸稅、遺產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薪俸稅的稅率等級是2%至25%;遺產稅的稅率分別由6%至18%七個等級差不等。台灣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但是,同時附加一個固定稅額,在稅率規定上採用累進稅率和固定稅額相結合的方法,是台灣所得稅法的一大特色。此外台灣地價稅也適用超額進稅率,土地增値稅則採用超率累進稅率,遺產及贈與稅亦爲累進稅率。
  關於固定稅率。中國大陸消費稅部分應稅商品實行從量定額,固定稅項;資源稅、屠宰稅、城鎭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也採用了固定稅額方法。澳門的營業稅也是適用固定稅率方法,針對每個工商企業、店號徵收一個固定稅額。對營業稅不按經營收益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徵稅,而是規定固定稅額,是澳門營業稅法的一個特點。澳門的消費稅分爲從價計徵和從量計徵,其中從量計徵也是規定固定稅額。香港的印花稅、進口稅也有固定稅額規定。台灣祇有使用牌照稅法採用固定稅額方法徵稅,其他或者是累進稅率,或者是比例稅率。
  稅率水平高低直接反映徵稅多少。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稅率水平高低一般是根據其經濟發展和稅制傳統決定的。從稅率高低看,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差異較大。以下我們就主要稅種的稅率高低情况進行比較。
  關於公司所得稅率。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是33%。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是25%。澳門企業所得補充的最高稅率是15%。香港的利得稅實行標準稅率,1994年-1995年課稅年度利得稅的稅率規定:非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5%;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是16.5%。可見,關於公司、企業、事業、團體所得稅的稅率,中國大陸相對澳門、香港、台灣來說,稅率最高。但是,在世界範圍內這種稅負水平是中等的。台灣次之。香港利得稅的稅率雖然每個課稅年度均有變動,但是最高稅率沒有超過20%,祇是在15%-17%左右調整。澳門稅率顯然最低,而且長期保持穩定。
  關於個人所得稅稅率。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薪所得超過10萬元部分,適用最高稅率,爲45%;個體工商經營所得超過5萬元部分,適用最高稅率,爲35%。台灣對於個人綜合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和固定稅額相結合方法,根據台灣《所得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最高稅率和稅額規定爲“超過300萬元者,課徵67萬1千元者,加超過300萬元以上部分之40%”將固定稅額換算爲稅率,祇有20%左右。澳門對於個人所得分徵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職業稅的稅率最高爲15%,即年收益28萬澳元以上,適用15%稅率;所得補充稅的最高稅率也爲15%。即年收益超過30萬元,適用15%稅率。香港根據1993-1994年課稅年度薪俸稅的稅率規定,最高爲25%,但是,香港稅法規定,個人可以選擇標準稅率納稅方法,就個人的綜合收益報稅。標準稅率則爲15%。因此從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整體水平看,中國大陸稅率偏高;台灣和香港比較,台灣較香港略高;澳門稅率還是最低。
  關於房屋稅稅率。中國大陸的房產稅稅率分爲兩種;一是按照房產餘値計徵,稅率爲1.2%;二是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稅,稅率是12%。澳門的房屋稅按照房屋收益計稅,現行稅率爲10%;香港的物業稅也是按照物業收益徵稅,實行標準稅率,稅率一般爲16%-15%。台灣的房屋稅按照房屋現値計稅,分爲住家用房屋和非住家用房屋,前者最高稅率爲1.38%;後者最高稅率爲5%。從房屋稅的稅率看,則是香港最高;中國大陸次之;澳門第三;台灣最低。
  關於關稅稅率,中國大陸1996年4月1日降低進口關稅稅率,現行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爲23%,但是,仍然高於發展中國家平均關稅水平11個百分點(17)。出口關稅僅對煤炭、中藥材等30多種商品徵收,最高稅率爲20%。台灣1980年將進口關稅的稅率由單一稅率改爲復式稅率,區別有無互惠待遇地區適用不同稅率。1986年,平均名目稅率爲31.77%和22.83%(18)。澳門的進口稅僅對部分進口商品微稅,採用從價徵收和從量徵收兩種方法。稅額和稅率規定都較低。澳門的出口稅實際上是對受配額限制的出口產品徵收來源徵手續費。按照離岸價格1.2%徵收。香港的進口稅僅對7種貨品徵收,基本實行從量計徵。
  税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指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在稅法上對特定對象的給予減稅、免稅或者優惠稅率的規定總稱。減稅是指對應納稅額減徵一部分。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徵。優惠稅率是指對特定的徵稅對象所適用的稅率,優惠稅率通常比一般稅率低。
  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中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體現,各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稅法中都有若干稅收優惠規定,有的出於產業政策考慮,通過稅收優惠鼓勵某項產業發展;有的考慮徵稅對象實際困難,給予稅收減免。稅收優惠有的在稅法上直接規定,有的通過稅務文件或者專門法律發佈。
  中國大陸稅法比較注重利用稅收優惠實行產業政策傾斜,調節徵納關係。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國大陸稅法按照外商投資數額大小,貸款利息高低,投資時間長短,行業和地區的不同,利潤匯出與再投資的差別,以及所提供的技術設備先進與否、新舊與否等不同的情况,在稅收減免期限、稅率比例、退還稅款、所得額或者銷售額計算、加速折舊等許多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包括稅率從優、先進技術設備從優,長期投資從優、再投資從優、特定行業、特定地區從優多項稅收優惠規定。關於內資企業所得稅也有很多規定。綜合國家稅務總局所發佈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約有15項稅收優惠規定。槪括起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範圍包括:特定企業優惠,例如新辦高新技術企業、新辦第三產業企業、校辦企業、福利企業等等;特定項目優惠,“三廢”利用生産(19),“四技”轉讓所得等項(20);特定地區優惠,例如“老、少、邊、窮”(21)地區新辦企業。至於個人所得稅,則有10項免稅規定,3項減稅規定。增値稅的優惠主要是指8項特定產品免稅規定。此外對於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營業稅的優惠主要是指6個特定行業營業活動免稅。消費稅原則上沒有減稅、免稅規定。
  澳門儘管稅率較低,但是,仍然在稅法上規定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澳門對6種特定對象豁免職業稅;對7種性質的所得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房屋稅的豁免對象包括10種情况下的房屋收益;物業轉移稅的稅收優惠更爲廣泛,旣有免稅規定,又有減稅規定。除此之外,澳門政府比較重視利用稅收優惠實行經濟政策導向,1986年澳門政府發佈第1/86/M號法令“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規定了對發展澳門地區工業的各項稅收優惠。凡在澳門地區投資工業,均可豁免或者減徵以下稅項:房屋稅,在澳門市免稅10 年,在離島免稅20年;營業稅豁免;所得補充稅、物業轉移稅減徵50%;與不動產轉移有關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減徵50%。1989年,澳門政府發佈第81/89/M號法令“興建旅遊設施之稅務鼓勵”,規定經營旅遊事業,豁免房屋稅、營業稅;被列爲旅遊用途的建築,豁免物業轉移稅,印花稅減至五分之一。1994年,澳門政府發佈第1/94/M號法令“融資租賃之稅務鼓勵”規定對於融資租賃活動,在印花稅、房屋稅、物業轉移稅等稅收上給予稅收優惠。
  香港稅法也有若干稅收優惠。薪俸稅的免稅對象共有8種;物業稅的免稅或者減稅項目則有4個。香港的利得稅沒有直接規定免稅或者減稅,但是稅收優惠通過兩個方面反映,一是通過課稅範圍對於特定所得給予免稅,香港稅法規定資本利得、政府債券利息以及出售政府債券所得不徵收利得稅;二是通過規定各種免稅額折扣給予稅收優惠,如廠房機器設備的折舊免稅額和工商業樓宇的折舊免稅額等。
  台灣稅法所規定的稅收優惠不僅範圍廣泛,而且內容豐富。台灣所得稅法免稅項目共有24項,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台灣房屋稅條例對10種類型公有房屋免稅;對10種類型私有房屋免稅,對4種私有房屋減半徵稅。台灣營業稅法規定免稅項目約有30多項,此外還對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此外,台灣曾經通過《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對獎勵對象的稅務優惠,受獎企業可享受的稅收減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土地增値稅、田賦、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關稅、契稅10餘種,獎勵方式多達38項。
  從稅收優惠適用範圍看,台灣稅法相對而言最爲廣泛。幾乎所有稅種都有稅收優惠規定,特別値得一提的是,台灣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規定了大量的免稅減稅項目。項目之多可能成爲中國大陸、澳門、香港同類稅法減稅免稅項目之最。對於台灣稅收優惠範圍問題,曾有學者批評:台灣賦稅獎勵範圍多年以來不斷擴大,致使稅基受到嚴重侵蝕,並使稅法出現許多逃稅漏洞,這顯然是台灣稅收優惠過多的副作用。(22)中國大陸稅法也有不少稅收優惠,而且涉及範圍較廣。除了消費稅原則上沒有減免稅規定以外,各稅種法均有若干稅收優惠。澳門政府也對稅收優惠十分重視,雖然澳門稅制簡單,稅率低平,但是澳門政府仍然通過稅法以及發佈工業政策法令,實行稅收優惠。相對而言,香港稅法較少規定減稅免稅項目。
  從稅收優惠適用重點看,中國大陸稅收優惠政策以吸引外資、調節產業政策爲指導,所以稅收優惠規定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對外資企業着眼於吸引境外投資,提供良好稅收環境;對內資企業着眼於產業政策調整,扶持國家所需要的產業。澳門稅收優惠重點則是鼓勵發展工業、旅遊事業以及融資活動。台灣以吸引投資,鼓勵出口爲重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台灣經濟發展無疑起了很大推動作用。香港稅法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薪俸稅和物業稅上。
  從稅收優惠對象看,中國大陸稅收優惠對象,一是經濟發展較落後的地區,主要是指“老、少、邊、窮”地區。二是不以營利爲唯一目的的行業,主要是指農業、醫療、學校、福利機構等等。三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或倡導的企業,例如高科技企業、福利企業、校辦工廠、新辦第三產業。四是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的特定項目,例如企業利用三廢原料進行生產;又如,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活動收益。
  除了稅務政策鼓勵範圍的對象之外,澳門稅收優惠對象以下列團體以及人員爲重點:一是政府機構以及工作人員;二是宗敎組織以及神職人員;三是公益法人以及服務人員;四是學徒以及高齡散工。
  香港稅收優惠一般按照收益所得性質決定,稅務條例規定:對於業主自住房屋、空置房屋、商業房屋、新界地區的土地和樓宇豁免其物業稅;港督薪酬、外國領事官員薪俸、獎學金、助學金、婦女贍養費、僱員旅遊費等項,豁免其薪俸稅。
  値得指出的是,澳門總督和香港總督都是所得稅的免稅對象。香港稅務條例對於港督薪酬免稅作了直接規定,澳門由於規定所有政府工作人員均豁免職業稅,自然包括澳督在內。規定最高行政官員所得免稅可能是澳門和香港的特例,是澳門和香港特定的政治地位決定的。
  台灣稅收優惠對象衆多,享受稅收優惠的團體對象主要有敎育機構、文化事業、公益團體、慈善機構等等;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對象主要有軍人、敎師、殘疾人、外交人員等等。
  從稅收優惠規定方法看,中國大陸一般通過兩種形式實行稅收優惠,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在稅法或者稅收條例中直接規定;二是國家稅務局根據實際情况通過發佈稅務文件,規定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澳門也是採用兩種方法,一是稅收章程直接規定;二是專門發佈稅務鼓勵法令。不同的是,稅收章程和稅務鼓勵法令均由澳門立法會發佈。香港稅收優惠一般通稅務條例規定,而且很少改變或者調整。台灣稅收優惠一是通過稅法或者稅收條例直接規定;二是通過發佈政策規定稅收優惠。
  税收徵納
  稅收徵納包括徵納方式、徵納程序、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等項內容。在稅法中,稅收徵納作爲程序內容佔有重要位置。在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稅法中稅收徵納規定幾乎佔了一半內容。中國大陸各稅種法也有具體稅收徵納內容,另外,《稅收徵收管理法》也規定了有關徵納內容。但是,總體來說不夠全面。
  關於徵納方式,一般分爲四種:一是源泉課徵法,又稱從源扣繳法,是指稅務機關並不直接向納稅義務人徵稅,而且通過扣繳義務人代爲扣繳進行徵稅。一是自行申報法,亦稱直接課徵法,是指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應納稅額,由稅務機關審核評定後繳納。三是間接證明法,是指納稅義務人未設賬簿或者賬簿記錄不全,稅務部門採用若干計算方法間接證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四是估計測定法,是指稅務部門根據能夠說明納稅人收益來源的某些外部標誌,如經營規模小大、房產面積多少等進行估算,決定其徵稅額。
  中國大陸稅收徵納方式兼採源泉課徵法和自行申報法。個人所得稅以源泉扣繳爲主,自行申報爲輔。企業所得稅則是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並重,如果納稅企業並不能提供完整的準確的財務資料以及憑證,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估計測定方法課稅。增値稅、消費稅、房產稅都是實行自行申報。營業稅主要採用申報法,少數項目則適用扣繳法。印花稅的徵納方式雖然也屬於申報法,但是方法比較特殊。我國規定三種方法,一是自行黏貼印花稅票;二是塡繳款書,三是按期匯總繳納。
  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兼用申報法和扣繳法。營利事業所得稅則以申報爲主,間接證明方法爲輔。房屋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等項稅種均適用申報法。台灣的印花稅則有四種繳納方式,除了中國大陸所規定的三種,還有一種抵繳方式。
  澳門稅收徵納方式較爲簡單,除了職業稅兼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外,其他各稅一律實行自行申報方法納稅。澳門的專利稅採用合約形式徵收則是一個例外。
  香港各個稅種基本採用自行申報納稅。香港每年進行統一報稅,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報稅表,要求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塡報,並且提供有關財務資料。
  關於徵納程序,一般包括報稅、評稅、納稅三個基本階段。澳門、香港、台灣稅法均對徵納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澳門稅法按照各個稅種分別規定徵納程序,以職業稅和純利稅爲例,其具體環節是:第一,報稅階段。包括收益結算;收益申報書的申領、發放、塡報、遞交等項。第二,評稅階段。包括收益申報書的審查;可課稅資料的核定;查賬;對收益的復評等項。第三,徵稅階段。包括發出徵稅通知;徵收稅款;催徵;入賬等項。
  香港對所得稅採用統一徵納稅程序。其法定程序是:報稅階段,係由香港稅務官員向納稅人發出徵稅通知,要求塡報申報表,附上有關稅務資料,在規定期限內送交稅局。評稅階段,則由稅局評稅主任按照所上報的稅表估稅或者評稅,然後發出估稅表和評稅通知。納稅階段,納稅人收到評稅通知,應於指定日期繳稅。
  台灣也是按照稅種規定具體徵納程序。台灣所得稅法規定所得稅的結算申報程序是指:報稅階段主要是申報書的塡寫遞交。台灣的納稅申報表有普通申報書、藍色申報書和簡易申報書三種,適用不同的納稅人。評稅階段主要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情况進行調查核實,核實以後,塡發核定通知書、繳納通知書。納稅階段主要是指納稅人收到核定通知以及繳稅通知後,繳納稅款。
  中國大陸雖然稅收徵納實際上也經過報稅、調查、繳稅三個階段,但是稅收徵納環節在稅法上沒有完整規定。其中評稅環節沒有作爲稅收徵納法定環節在稅法上加以規定,這顯然是中國大陸稅法一個欠缺之處。評稅是稅務機關的重要權力,是稅收的關鍵一環。涉及評稅內容、方法、次序、期限等等內容。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稅法均對評稅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其中不乏値得借鑒之處。
  關於納稅時間。包括報稅期限和納稅期限。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都有具體納稅時間規定。我們比較一下主要稅種有關納稅時間規定。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薪所得按月計徵,納稅期限定爲次月7日之內;個體工商業戶工商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分月預交。納稅期限則爲次月7日之內。境外所得,納稅期限爲年度終了後30日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按年計徵,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淸繳。預繳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都是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淸繳申報期限年度終了後45日內;淸繳期限是年度終了後4個月。
  澳門職業稅章程規定:職業稅的申報期限爲每年的1月、2月;納稅期限一爲按季扣繳,於季首15日前扣繳;二是每年6月。《所得補充稅章程》規定:純利稅的申報期限分爲每年2月、3月一組;每年4月一組。納稅期限定爲每年9月、10月和11月。
  香港實行統一納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 日,爲一個納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都是按年計徵。香港稅務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但是一般每年4月1日開始報稅,納稅期限則由稅務機關通知而定。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是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底止。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期限是每年7月1日起1個月內。納稅期限則由核定通知以及繳稅通知決定。
  以上納稅期限規定表明:對於所得稅項,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台灣地區基本都是按年計徵,而且按年繳納。中國大陸稅法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徵,按月預繳;對個人工薪所得卻是按月計徵,次月繳納。一般認爲這種期限規定不合國際稅收慣例,一方面容易使個人分散收入偷逃稅收,另一方面,計稅期限較短,增加稅務機關徵稅負擔。
  關於徵納地點。中國大陸稅法若干內容涉及納稅地點。增値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等等均專門規定了納稅地點。澳門稅法、香港稅法較少涉及納稅地點規定。台灣稅法按照稅收管轄區別所謂“國稅”“省稅”“縣稅”,以此決定納稅地點。
  罰則以及附則
  罰則是指對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行爲的處理規則。稅務罰則是稅收法律制度強制性的體現。
  從稅務罰則立法方式看,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則有不同規定。澳門稅法一般通過各個稅務章程規定罰則職業稅章程第七章是罰則,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章是罰則,營業稅章程第四章是罰則,房屋稅章程第七章是罰則。可以說,罰則是澳門稅法的必要組成部分。香港《稅務條例》的第XIV部“罰則與罪項”適用於直接稅。此外,香港其他稅收條例也分別有罰則內容規定。
  關於稅務罰則,中國大陸立法方式比較特別,中國大陸各個稅收條例均未規定罰則內容,而是通過《稅收徵收管理法》統一規定。台灣稅法對於稅務違法,一方面通過《稅捐稽徵法》進行原則規定;另一方面在各種稅法中特闢專章具體規定。例如,營業稅法第六章是罰則。又如,貨物稅條例第五章爲罰則。所得稅法十分特別,第五章爲獎懲,有獎有罰。
  一般認爲,罰則規定還是區別稅種分別規定效果較好。因爲稅種不同,徵納方式.程序也就不同,所以違法形態也就各異。針對不同稅種違法情况,具體規定強制措施、處罰手段,更爲合適。中國大陸採用統一適用《稅收徵收管理法》方法,處罰各種稅收違法行爲,由於《稅收徵收管理法》原則性的規定多,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並不適用具體稅種違法情况。而且中國大陸稅收條例由於欠缺罰則這一重要內容,顯得比較單薄。
  罰則一般包括稅務違法內容以及處理徵罰措施。綜合中國大陸、澳門地區、香港地區以及台灣地區稅法所規定的罰則內容,從性質分,一般分爲二類:一是申報違法。例如逾期申報;不按規定申報。二是賬簿違法。是指未按規定設置、保管、提交賬簿以及記賬憑證等等。三是納稅違法。譬如逾期納稅、欠稅、漏稅、偷稅等項,中國大陸特別規定抗稅是一種嚴重的稅務違法行爲。從主體分,有納稅人違法和扣繳人違法。
  對於稅務違法,中國大陸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實行強制措施。例如,扣繳、扣押、查封、拍賣、阻止出境。台灣稅法則對稅務機關權力進行一定限制,規定未繳稅捐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涉嫌稅務犯罪的人,稅務機關須向司法機關申請搜索票後方能搜查。澳門、香港稅法沒有涉及強制措施規定。關於稅務違法處罰方法,綜合四地稅法罰則規定,一般包括限期納稅,加收滯納金,罰款、送交法院處理等項。
  附則主要規定稅法生效期、實施細則授權範圍以及不適宜歸列各章的非原則性規定,一般放在稅法條例最後。中國大陸稅法,台灣地區稅法均有附則規定。澳門稅務章程有的並無附則規定;有的稅務章程最後一章稱爲“最後決定”或者“最後規則”,其內容類似於附則,例如,營業稅程第章六章爲“最後規則”,職業稅章程第九章爲“最後決定”。香港法律屬於英美法系,立法體例異於大陸法系。
  註釋:
  ①蔣恩慈:《澳門商法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頁-105頁。
  ②黎溢年:《澳門地區的公共收入》,《行政》1990年,第5冊、第10期,第892 頁。
  ③胡怡建、朱爲群:《稅收學敎程》,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25頁。
  ④同③,第123頁。
  ⑤劉劍文:《所得稅法導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頁。
  ⑥黎溢年:《對澳門稅制之檢討》,《行政》,第5冊,第15期,第240頁。
  ⑦同②,第894頁表3“稅收”。
  ⑧香港經濟硏究會、港澳經濟硏究中心合編:《當代香港經濟問題》,1985年編,第147頁。
  ⑨何玉珊《澳門稅收之回顧與展望》,載《澳門1995》澳門基金會,1995年版,199頁。
  ⑩同②,第894頁。
  (11)劉隆亨:《中國稅法槪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72-74頁。
  (12)米健等《澳門法律》,澳門基金會1994年版,第258頁。
  (13)佐牧主編《香港經濟運行規則評價》,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8-90頁。
  (14)台灣《新编稅務法規》,台灣考用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頁。
  (15)同⑥,第241頁。
  (16)(英)戴維·弗勒克斯《香港稅務-法令與施行說明》,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頁。
  (17)《新聞報》1996、5、31。
  (18)高希均,李誠:《台灣經濟發展1949-1989》,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07頁。
  (19)三發企業是指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爲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
  (20)四技所得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的收益。
  (21)老、少、邊、窮地區是指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以及窮困地區。
  (22)同(18)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