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亮傳》不足信

——兼答薩安東博士

費成康(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有些中國學者在記叙1849年沈志亮刺殺澳門總督亞馬留一案時,往往以刻印於同治末年、光緒初葉的《香山縣誌》中的《沈志亮傳》爲重要依據。葡萄牙學者薩安東博士的《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一書,也是如此。這一由澳門基金會於1997年出版了中文版的專著是一部很有學術價値的著作。此書使用了豐富的葡文檔案資料,有助於中國學者進一步硏究1841年至1854年間的中葡關係。不過,這位作者認爲這一《沈志亮傳》有“可信性”,並認爲我在《澳門四百年》中對該縣誌中的有關史料(尤其有關徐廣縉的資料)的運用標準“使人莫名其妙”,並“以爲此係有意掩蓋中國當局有可能的捲入”。(薩安東:《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澳門基金會1997年本,第149頁)這些評述除了表明中葡學者缺乏交流外,還說明這位作者較少接觸中國的地方史誌,沒有對這一《沈志亮傳》作必要的考訂,沒有發現該傳是根本不足信的。
  爲了便於揭示《沈志亮傳》中的謬誤,本文將逐段照錄該傳原文,然後逐一指出其中十分明顯、無可辯駁的錯誤。由於用以批駁這些謬誤的史實幾乎是人所共知的,因而註明這些史料的出處似乎是多此一舉。如果讀者有意作進一步的硏究,可查閱道光朝《籌備夷務始末》第八十卷,1849年的《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以及少量的其他史料,就能找到當時中外人士對該案的記錄。這些中外文的記載雖然還不夠詳盡,並且未必能揭示整個事件的內幕,但相比起來,無疑要比這一《沈志亮傳》可靠得多。
  沈志亮,名米,以字行。先世福建人,貿遷來澳門,遂家於前山寨南之龍田村。生而倜儻,慷慨尚義。道光十六年,英夷闢馳道,毀居民冢墓,滅骸骨。和議成,復大闢之,酷甚於前。(1)民畏夷,莫敢爭愬,官置不問。志亮先墓亦受害,思所以報之。謀之其鄉薦紳鮑俊、趙勋、梁玉祺。鮑俊謀之總督徐廣縉,徐曰:“此誠可惡。”鮑還以告志亮。乃與同志郭金堂、吳某數人,(2)懷刃伺之。

  (1)中英“和議”成後,即鴉片戰爭後,在澳門半島北部強行開闢馬路的,是以澳門總督亞馬留爲首的澳葡當局。該傳則誤認爲此時闢馬路、滅骸骨的,不是葡萄牙人,而仍是英國人。
  (2)當時的中外文史料都明確記載,與沈志亮一起刺殺亞馬留的,還有六個中國人。他們是郭安(字金堂)、李保、張先、郭洪、周有和陳發。其中沒有吳姓人士。

  英酋素負勇,(3)嘗與異國戰,去一手獲勝。抵澳門,舉手言曰:“身出沒波濤,鍛煉兵火,所到必克,掃蕩一清,隻手尚用不盡也!”又出入皆以兵從。志亮等自春徂秋,不得間。久之,益無忌,嘗偕西洋酋數騎出。(4)志亮曰:“可矣”。

  (3)該傳認爲沈志亮刺殺的是“英酋”,即英國首領。這表明該傳作者並不知道遇刺者的姓名、官職,甚至不知道他是哪國人,因而竟然會稱葡萄牙總督爲“英酋”。
  (4)“西洋酋”,是指澳葡官員。當時的中國官方人士稱葡萄牙爲“大西洋國”。這一記述表明,該傳作者雖然知道,在澳門有英國人,也有葡萄牙人,但他們認定沈志亮刺殺的是個英國官員。

  乃使或為販魚,或為鬻果蔬,弛擔於道,若觀馳马者。金堂又以野卉盈束,置於道。馬聞香不肯前。(5)日將夕,天且風。馬騰塵睞目。志亮遂出番字書,投英酋,(6)酋俯接而視。遂出刈刀,鈎其頸,墮馬。酋手槍負痛不及施,志亮遂斷其首,以誇示其手也,並斷其手,埋諸山場之外。(7)金堂殺其從者。(8)西洋酋(9)疾馳入關。(10)金堂宣言於衆曰:“此鬼罪大惡極,故我官府、百姓欲得而甘心,余弗問也。”諸夷惴惴,不敢出馳馬。十三行皆震懾。華人聞者莫不歡呼相慶。

  (5)當時載録亞馬留遇刺過程的中外文史料,均無行刺者將野花置於道路上的記載。同時,在事實上也不可能發生受過訓練的馬匹聞到花香就不肯前行的情况。
  (6)该傳又一次稱亞馬留爲“英酋”,可見前文中的“英酋”並非筆誤。
  (7)據當時中國官方文件的記載,沈志亮等人將亞馬留的頭和手埋在順德縣名爲桑田的地方。
  (8)亞馬留带着副官李特一起騎馬去關閘,但沈志亮等人並未殺死李特。這一行刺事件中,衹有亞馬留一人被殺,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所謂“金堂殺其從者”,也是明顯的錯誤。
  (9)除副官李特外,並無其他澳葡官員随同亞馬留馳往關閘,因而何來其他的“西洋酋”?
  (10)在關閘處,一直有中國官兵駐守。在當時,葡萄牙人衹有在前往廣州等處貿易時才能出關。亞馬留每天馳馬,到了關閘處即返回葡人居留區域。沈志亮等人行刺亞馬留,即在關閘以南一百多米處。“西洋酋疾馳入關”以及上文“嘗偕西洋酋數騎出”之句,表明該傳作者誤認爲亞馬留遇刺處在關閘以北,並且根本不了解當時葡人不得任意出入關閘的情况。
  夷稍定,奸人嗾之,詣軍門索殺人者。(11)制府欲弗許,恐開兵釁;欲以死囚者代,(12)奸人又惎之,索酋首為證。(13)制府不得已,趣鮑勸之出志亮。乃與金堂發所埋首與手,行至省赴有司,即下獄。金堂語志亮曰:“爾有母無子,不如我”,爭自認,而卒坐志亮。制府恐民變,昏後即棄市。(14)金堂論遣戍。時道光二十八年某月日也。^⒂鮑見制府,制府語鮑曰:“吾揮淚斬之,今猶嗚咽不已也。”恤其母千金。聞者冤之。凡冢墓之受害者,其子孫墓祭日,必先望空拜志亮。後遂立廟祀之,以金堂諸人配享。金堂望廈人,死於獄。妻某氏,年二十八,矢死守義。邑人林謙嘗過其家,見其孤苦,謀所以給之。謙旋卒,不果。

  (11)從明代中期直到淸代後期,昏慵的中國官場中人通常都認爲,外國“夷人”不了解中國情况,他們向中國提出的種種要求,都是中國的漢奸挑嗾的結果。該傳稱“夷人”向中國官府“索殺人者”,是因“奸人嗾之”,便體現了這種觀念。在事實上,亞馬留遇刺後,在澳葡萄牙人立即組成了以主敎瑪塔爲首的委員會攝理總督職務,並於亞馬留遇刺的第二天即與廣東官府交涉。在當時,並沒有也無需由漢奸去挑唆澳葡當局。對於這一過程,葡萄牙學者當比中國學者了解得更爲詳盡。同時,該傳衹是稱“索殺人者”的是“夷”人,也未指明是哪國“夷”人,這表明,該傳作者始終不知道這是場發生於中葡之間的危機。
  (12)廣東官府通知澳葡當局,行刺亞馬留的是沈志亮;在此之前,並未指認其他人爲行刺者。
  (13)在亞馬留遇刺的第二天,澳葡當局就要求廣東省官府交還遇刺總督被砍去的頭和手,這是十分自然的。他們並非在廣東官府“欲以死囚”頂兇後才索要亞馬留的頭和手來作爲鑒定眞兇的證據。
  (14)據中文史料記載,署順德縣知縣於9月12日緝獲沈志亮。9月15日,沈志亮在澳門附近的前山被處死。由於廣州與前山相距100多公里,沈志亮即便於淸晨在廣州向官府自首,在沒有現代交通工具的年代裡,廣東官府決不可能於當天將他押解至前山。因此,該傳稱沈志亮“昏後即棄市”,不僅弄錯了沈志亮被殺的地點,也弄錯了他被殺的時間。
  (15)亞馬留係於1849年8月22日傍晚遇刺,時値道光二十九年七月。而該傳則稱此案發生於道光二十八年。這又是個十分明顯的錯誤。
  可見,在這一約六百字的人物傳中,顯而易見的錯誤就達十五處之多。其他可能的錯誤,還有若干處。該傳作者不知道遇刺者的姓名、官職,弄錯了遇刺者的國籍及被刺的人數,不能正確地說明這一事件的發展經過,甚至還搞錯事件發生的年代。因此,這一傳記如同道聽途說,根本不是信史。而其中從未爲其他史料記載的獨家披露的信息,諸如有關兩廣總督徐廣縉的內容,硏究者最多衹能作爲參考,而決不能以此類孤證爲論據。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在記叙沈志亮刺殺亞馬留的事件時,《澳門四百年》一書完全依據當時中國官府的公牘,葡方公文的英譯稿以及由美國人主辦的《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的報道。同時,在該書註釋中摘錄了這一《沈志亮傳》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涉及徐廣縉的文字,並指出其主要錯誤,以供讀者參考。
  同治《香山縣誌》中的《沈志亮傳》之所以出現這許多謬誤,這有着客觀的原因。該誌成書於同治末年。此時,《籌備夷務始末》一書尙未面世,該傳作者顯然未能讀到廣東官府有關該案的各種公文。同時,該傳作者顯然沒有查閱英文史料更不必說葡文史料的能力,也沒有讀過美、英、葡等國人士有關此案的記載。該傳作者係通過“採訪”的辦法來從民間收集有關的資料。這種情况在當時十分普遍。很多地方誌的人物傳記都以“採訪員”收集到的口碑資料爲依據,而該縣誌的一篇序言就稱讚其作者們“勤於採訪”。提供沈志亮生平事跡的被採訪者顯然也不淸楚該案的詳情,何况1849年至同治末年已有二十多年,因此他們說不出遇刺者的姓名,甚至記錯了該案發生的年代。
  歷朝歷代流傳下來的卷秩浩繁的地方誌,是中華民族重要的文化遗產,其中保存了大量珍貴、罕見的歷史資料。對此是無庸置疑的。不過,在讀了同治《香山縣誌》的《沈志亮傳》後,同時結合其他地方誌的一些人物傳記也往往有若干差錯的情况,我們也應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對於以採訪員收集到的資料爲主要依據的方誌人物傳,通常衹應視作參考資料,而不能貿然當作信史。